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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3-24 15:14:49

普法论文

普法论文篇(1)

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中国历经了二十五年,普法工作是否达到了人民预期的效果?普通民众是否真的信仰法律?高曾是我的学生,现在是一位小商贩,当我问他遇到经济纠纷时通常是如何解决?他毫不犹豫地说,先礼后兵,协商不成就会找人动武。他说我,你们天天在普法,我们知道法律是管理我们的,我们一般都不会去搬动法律。听了高等这些基层普通民众的叙述,我感到二十年来我所做的普法工作做的很悲哀。民众为何还会认为“法律是管理我们的”?是否我们的普法指导思想出了问题?

分析我国五个普法规划,除《一五规划》外,其他四个《规划》均将有一个单独构成部分。但《一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在两个地方有所表现:一是说“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争取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使国家长治久安;对于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二是在“组织领导”这个《规划》构成部分中,直接表述为“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戒浮夸和形式主义”。《二五规划》《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而言,而《四五规划》有所发展的是把法制宣传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理这两个方面工作结合起来。《五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当然,每个《规划》指导思想的内容,都鲜明地表现出当时整个国家大的政治背景,并有相应的文字语言表述,在此不一一赘述。但从《一五规划》到《五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上,无不在突出一个“管理国家”的概念。由于在普法过程强调“管理”,致使民众在接受普法的过程中,以为是在接受管理。至于如何确定《六五规划》的指导思想,本人以为要明确几个原则,一是明确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二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要求;三是社会大众乐于接受。为此,在《六五规划》的指导思想的表述方面要突出的关键词: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让人民活的更有尊严。

人民都不会忘记,在跨入,被网友誉为虎年开篇最强音的就是今年的新春团拜会上,总理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词。在只有800个字的讲话中,“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之后的2月27日下午,国务院总理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在回答网友关于如何能让百姓活得“更有尊严”的提问时,解读了“尊严”的三个含义:第一,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会上,总理第三次在公开场合强调“尊严”,也是首次把“尊严论”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标志着中国的国情是从温饱到小康,再到尊严的一次提升,更是社会发展从物质领域向精神领域的跃迁,这是中国成为新一轮体制改革的先声。因此,我们“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务必要成为时代的先声。

人之尊严,既包括物质层面的,比如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也包括精神层面的,比如有序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可以对(来源:文秘站 )政府和官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而不是“被代表”等。而今,总理对“更有尊严”

进行解读,将“尊严”提升到足够的高度、深度和广度,表明了中央高层对老百姓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强烈关注,满含着浓浓的政治关怀、人文关怀和亲情关怀,是对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全新诠释,彰显着大国总理重视网络民意、与网民互动的积极姿态。因此,《六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也务必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精神和要求。新中国成立六十年,特别是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食不果腹、衣不蔽体、居无定所、处于温饱线以下的人群越来越少,实现小康甚至富裕生活程度的人群越来越庞大。

在“丰衣足食”之后,人们更渴望体面地、有尊严的生活着。通过普法如何让他们更有尊严的生活着,应该是我们的责任。遗憾的是,近些年来,不少人感觉活的没有尊严、“很卑微”。细心的人们注意到,过往各级各部门的红头文件中,有关“尊严”的提法可说是“凤毛麟角”。相反,少数官员胡作非为损害民众利益,肆意践踏公民尊严,比如“钓鱼执法”、“躲猫猫”等重大公共事件轮番上演,令法律蒙羞。那些被强行搜身的女工,被暴力拆迁的草民,被恶意欠薪的民工,被城管追逐的小贩,被逼的少女,被送进精神病医院的上访者……其起码的“尊严”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让人民活的更有尊严,这不仅仅百姓乐于接受,也是所有人都愿接受的事情。人们可能更多地看到:在正常人面前,“犀利哥”没有尊严;在城管面前,菜农没有尊严;在城市人面前,农民工没有尊严;在房子面前,蜗居者没有尊严;在权力面前,普通人没有尊严。但我们再细心地看看官场,如果有人觉得重庆的官场扫黑是个极端,那么看看全国各地被的官员们,跳楼的跳楼,服毒的服毒,被自杀的“自杀”,被折磨得死去活来投进 监狱的……

普法论文篇(2)

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在新的形势下,搞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法治保障。如何搞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我应当着重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农业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新局面。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六进”和“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要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年度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天。重点学习与农村生产生活、民主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六五”普法期间,要努力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是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水平和宣传演讲水平。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要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要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六是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的便利场所。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为每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每个农民家庭培养一名法律明白人。县级以上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要开辟学法专栏,结合农村实际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向农民群众普法法律知识,力争推出一批农村法制宣传精品节目与栏目。

普法论文篇(3)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教学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病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的临床场景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进一步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正确的管理理念、工作作风、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的教学方法。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原则

2.1基本性

“基本性”强调教学应教给学生基本的知识,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科学规律或知识结构。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反对多而杂,力求去芜求精。

2.2基础性

“基础性”强调教学内容应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水平和智力发展水平,同时又要通过教学促进学生智力的发展。所以在教学内容上反对让学生高不可攀,也反对过分容易,力求符合学生实际,循序渐进地开展教学,以便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2.3范例性“范例性”是指精选范例性的或典型性的材料作为教学内容,通过同案例的接触,训练学生独立思考与判断的能力,使学生透过案例,掌握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论。

3案例教学法在普外科见习中的应用

学校对见习课的时间安排是固定的,但是由于普外科临床病种的多样化,见习课的时候病房中收治的病种经常与见习课所要求的内容不相符合,所以不能保证每次见习课时都能安排典型的在院病人进行分析学习,因此就需要我们根据教学要求准备典型的病例资料以供见习课时的使用,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见习课的教学。在普外科见习课堂中,教师是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在复习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知识结构后,以经典病例为先导,提出问题,组织讨论,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思维能力。在见习课之前,我们首先通过“出院诊断”检索从医生工作站系统中查询既往住院患者的临床病例,从中选择典型的临床病例并记录其住院号以备使用。在见习课中,我们直接从电脑系统中调出准备好的病案资料,首先向学生展示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格检查的记录内容,使学生对“真实”病例产生极大的兴趣,通过讨论,让学生提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以及应进一步做的检查,并提出治疗意见,然后带着问题再进入疾病的常规讲解。之后再依次展示病例中患者的检查结果、治疗方案及治疗后的病情发展及治疗效果,并将学生提出的诊断、治疗相对照后,指出该病种的诊治要点及临床实践中的注意事项,使学生更直观的认识到如何将课堂学习的基础理论运用到临床实践中。之后,则进一步向学生展示该病种的其他病例资料,并让学生总结归纳不同患者之间临床表现的异同点,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见习课目标知识内容的掌握及运用。

4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及优势

案例教学法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的需要,相对于课堂教学方式而言,具有思考性、主动性、互动性、直观性、整合性的教学特点,特别适用于临床见习教学,对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重要意义。通过实际运用,我们总结了案例教学法在见习课中的以下几点优势。

4.1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选择的都是已发生的典型病例,具有真实、生动、客观的特点,易于学习理解。因此,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建立支持性的课堂,使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变“学会”为“会学”,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以弥补灌输式教学的不足,从而提高教学效果。同时,若进一步将案例教学法结合PBL(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则可更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3],并进一步发挥学生的主观学习能动性。这要求教师备课中,提前选择病例,并结合病例提出问题,课前一周发给每位同学,以此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同学根据所提问题充分学习教材、查找相关资料后并课前预先讨论,然后在见习课上教师通过分析病例提出问题,以学生为主导,让同学以组为单位来回答,回答不足之处,再由其他同学或教师进行补充,并由教师对本节重点和学生回答模糊的问题作出小结。之后再运用案例教学法向学生继续展示2~3个见习课相关病例,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学习效果。

4.2案例教学法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选择的是临床中具有代表性的完整病例,让学生运用课堂所学的基本理论对病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进而针对问题寻找解决方法,将基本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以病例的诊治为中心的临床思维方式,实现了从理论教学到床边实践的“桥梁”作用,改变知行脱节的现状,使课堂的基础理论与临床医疗实践相联系,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3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学生参与的主体性。教师承担起导学、导思、导练的责任,结合临床案例使理论体现得生动形象,具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参与教学过程,自主分析判断,尽快掌握抽象的知识原理,并能灵活运用,达到举一反三理想的教学效果。

4.4案例教学法增强了教师继续再教育意识,拓展知识面。因为教师在准备病例问题讨论时,必须要准确地熟悉并掌握病例中有可能涉及的所有基础及临床知识,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潜心文本,做教材的知音,而且还必须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充电,更新知识,扩展知识面,这对于教师来说,本身也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

4.5案例教学法可加强学生的医德修养。组织学生分析讨论误诊、误治病例的原因,使学生了解到在临床工作中如稍有不慎则可导致一些医疗事故,进一步认识到医生责任的重大。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就必须掌握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普法论文篇(4)

激进的相对主义认为,文化是一切人权或人权规范合法性的惟一渊源,凡未得到某种文化认同的权利都不能被纳入这种文化的人权体系。文化对一切外来的权利具有筛选和决定的作用。激进的相对主义过于强调文化对人权的最终决定作用以及人权的特殊性,容易导致种族优良论的抬头,有可能为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等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强相对主义则认为,文化是某些人权或人权规范合法性的主要渊源,它承认有一些基本人权,如生命权是普遍适用的,但文化在对人权的认同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弱相对主义认为,文化可以是人权或人权规范合法性的重要渊源,但不是必然的和决定性的。同样,人权的普遍性也不过是一种预先的假定。[30] 对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也形成了两派。主张普遍主义的不仅有西方国家,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例如,埃及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我们这个世界各种价值、文化、观念和原则之间共生共存的一种表达,不管这个世界是多么的复杂"。[31] 智利代表提出:"对智利民主而言,人权从来没有什么边界。……完全无条件尊重人权是一种普遍的迫切需要,是所有国内国际文明生活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人权必须在任何地方和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32] 有趣的是,在一些区域性人权文件中,也反映了人们对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认识的差异。例如,《突尼斯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是无可争论的,保护和提倡人权是所有国家的义务,不论其政治、经济或文化制度为何。"而在亚洲国家通过的《曼谷宣言》中则"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 对人权概念理解和解释的明显不同,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理论上来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对人权的根据有着不同的理解。 三 关于人权的根据 所谓人权的根据,是要证明或回答人权来自何处。针对人权普遍性的观点,相对主义坚持认为,"谁主张普遍的人权,谁就有证明的义务;而且只能够以一种普遍的、能够取得一致的和可接受的理论来履行这个证明义务"。[33]因为只有有了一种能达成普遍一致和被普遍接受的人权理论,人权才能普遍地发生效力,人权的普遍标准才能具有实际意义。对此,普遍主义者多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为依据,主张人权是人所固有的、是自然赋予的、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权被确证为是人自然固有的。人权既不是国家赋予的,也不是人的行为的结果"。[34]在古典自然法学说中,生存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即天赋人权,人权来源来人是自然存在物这个固有事实,人权的根据是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法。自然法的人权学说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曾一度受到冷遇。然而,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为人权的辩解使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得以复兴。相对主义者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发展,因为自然法是一种模糊的渊源,不可能给予人权以一个特定的界定"。[35] 除了有关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争论以外,有些普遍主义者和相对主义者则从人道、人性、人的尊严、人的需要、人的活动等方面入手,来论证其人权的根据[36]。 例如,有人认为,人权是以人道或人性作为它们的渊源的。也有人认为,人的需要创造了人权,可以用人的需要来界定人权并取代人性的本原论。国际人权法学者唐纳利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认为,人权渊源于人的道德本质,之所以需要人权,不是为了生命,而是为了尊严。人权不是由上帝、自然或物质生活赋予的,人权产生于人的活动,它体现了一种对人的潜能的特定道德观的社会选择,这种选择依赖于特定的对生命尊严低度要求的实在价值。也可以说,人权是一种社会实践,其目的是实现具体的人的尊严和业已制度化的作为基本权利的人的潜能。同时,人权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道德预言:把人当作人来看待,你将成为 真正的人 [37]。

普法论文篇(5)

作为依法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务的法制宣传教育,如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型公民,这是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回忆过去,我们对广大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无疑取得明显成效,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表现在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上,“一般高”,讲远近不够;教育对象上,“一锅煮”,分彼此不够;教育内容上,“一阵风”,抓经常不够;教育方法上,“一副样”,出生动不够;教育推进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够。这些问题,既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也是我们对广大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改进和创新的着力点。必须在内容、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针对性、趣味性、实效性上下功夫。

法制宣传教育本身是一门面向人的应用科学。人民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总是有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同时又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态度来认识和对待它,克服“走过场”和“教条主义”,注重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系统性建设。所谓系统性建设,就是用系统论的观点,将法制宣传教育看作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强调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特点,开展目标环环相扣,内容层层递进,方法包罗万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新体系。

一、目标上的远近配套。目标是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归宿和起点,在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系统中处于指导和支配地位,对于确定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按照目标的实现时间、可能程度,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等等。改进法制宣传教育,首先就是要分层次设置目标,要从公民各自不同的特点开始,根据培养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总目标。设计出切合不同群体的分目标,由近及远、阶梯式、连贯性将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导向一个更高的层次。在不同群体的分目标下,各群体中的教育对象又分别有不同的具体目标,有的要着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的要提高公正执法能力,有的要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有的要提高法律素质,有的要着力培养法制观念等等。所有这些分支目标、近期目标,都是对总目标、长远目标的分解和具体化,他们都是最终指向总目标和长远目标并成为其基础。我们在确定目标时,就应该做到既立足现实找对策,突出针对性;又把握未来求发展,看到远近目标之间的连贯性,使二者上下相接,互相配套。

二、对象上的分层有序。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体,包括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普法教育对象。按每一轮五年普法工作综合情况考察,可分为重点普法对象和一般普法对象。重点普法对象类别可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司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村级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还可分为地(厅)级、县(处)级、科级;公务员还可分为行政执法人员、无执法职能的公务员;司法人员还可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干警;青少年还可分为青少年学生、社会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还可分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村级组织领导还可分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普法对象类别可分为工人、农(牧、渔)民、城镇街道居民、个体工商业者、常住外来人口。这些类别和层次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表现在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上,他们有共同的基本需求和行为规范;表现在公民作为独立个体上,他们又千差万别、各不相同。成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是要抓住公民的共同规律,把握整体性的同时,仔细分析公民不同特点和实际接受能力,对症下药,因人施教。

三、内容上的系统衔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确定,很大程度是受教育对象不同特点的制约和影响。具体到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一方面要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法治社会”的需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另一方面要着眼于培养全面发展的公民,为公民的健康成长服务。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既要鲜明地体现时代特色,紧跟形势的发展,又要从实际出发,保持一种动态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就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总体框架而言,可以概括为四个大方面:一是要深入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将学习宣传《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摆上日程,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要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培养公民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二是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引导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公共卫生和文化,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建设,推进文化和体育 事业发展。三是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同时,在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转、国有企业改制等工作中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四是要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加强对公民守法和依法维权观念的培养,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自己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的能力,促进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等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应该看到,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素根据它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又表现出等级有序的层次性。比如,同属法制教育对象的领导干部和农民教育就是两个不同的层次,领导干部是提高依行政的能力,农民是提高法律素质的问题,领导干部教育层次要高于农民教育层次。法制宣传教育的全过程就是一个有序递进的运动过程,它立足于公民不同特点的实际,有的放矢;又根据人的认识规律,循序渐进。

四、方法上的生动多样。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就当前而言,我们要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主线,以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原则,力求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载体,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形象化、生动化。具体至少要落实五项宣传教育载体:一是“法律广场”。在城镇人群密集地设立固定“法律广场”,如:休闲广场,影剧院露天广场等分别设立法律宣传处,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解答活动。二是“法制文艺”。要与文化、剧团等部门共同创作编排一台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制文艺节目,在城、乡、村、屯巡回演出,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辐射面,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有效开展。三是“普法专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普法专栏”,采取银幕字幕、宣传口号、法律条文、法律讲座、以案说法等形式,通过电视等覆盖面,把法律知识传送到千家万户,达到“家家户户是课堂,随时随地学法律”,以此解决人员难集中和死角盲区的问题。四是“法律大集”。在农村乡(镇)集贸市场设立“法律大集”宣传处,以各乡(镇)集贸市场日定为“法律大集”活动日,县依法治县办统一制作一整套关于“法律大集”活动的形式,力求图文并茂、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到各乡(镇)巡回宣传。五是“法律橱窗”。充分利用乡村公开栏,开设乡村“法律橱窗”,乡(镇)每周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村每半月一期并轮换一次内容,广泛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法律进乡村活动有效开展。不仅仅如此,还有很多方法,但各种方法的运用都应该与内容相适应,符合广大公民的认识规律和心里活动规律、要适时、适度、不能脱离实际,或千人一面,或生搬硬套。同时,由于广大公民特点不同和复杂性,也决定了方法运用的多样综合性,既要针对不同对象,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又要多路出击,优势互补,以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目标。

普法论文篇(6)

文学社团流派的大量涌现是明末清初的一个重要文学现象,也是研究这一时期文学的关捩。在诸多流派中虞山诗派是有其突出地位的。这是形成于明末清初江南海虞的一个地域性的诗歌流派,著名文学家钱谦益为其宗师,当冯舒、冯班成为有力的辅翼后,诗派具有了一定规模,在当时诗坛上与以陈子龙为首的云间派和以吴伟业为首的娄东派相鼎立,使吴中地区俨然成为一个清明广大,声名远播的诗学中心。研究虞山诗派,自当首重钱谦益以及二冯,然而我们不能不对陆贻典予以特别的重视,这倒不仅仅是他的诗歌创作具有一定的影响,更在于他在虞山诗派的形成之初曾发挥了倡导者、组织者的作用。崇祯后期,在和一批虞山诗人集为吟社商榷风雅时,他亲刻《虞山诗约》,并请牧斋作序,以求“刻石立墠,胥天下而奉要约。[1] (p923)二十多年后当他与友人唱和时还回忆起当时“敢说词壇建一军[2]情景,无疑在虞山诗派中陆贻典是一名老将。对于这位以往只是书于中国文献(典藏)史中学者,今天我们应该将他写入清代诗歌史。

陆贻典,一名陆典,早年名陆行,又名陆芳原,字敕先,自号觌庵,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生,卒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明诸生。弱冠后与里中诗人孙永祚等结吟社,刻《虞山诗约》。入钱谦益门下,台湾学者胡幼峰在《清初虞山派诗论》中将陆贻典列为虞山诗派“出入钱冯者[3](p332),这是一个误解。虽然正如虞山不少诗人都与二冯有密切的诗学交往一样,敕先与钝吟同样是时相切磋,互相推奖的诗友,然而从其诗门所出和诗学宗尚看,他显然应归于牧斋一系。这一点清初诗人陈瑚《陆敕先诗序》有明确的叙述:

明隆万之际,古学凌夷,儒术衰息,兔园村夫子教其子弟都为程文烂熟之习,而以博闻强识为讳,文采风流盖荡然矣。牧斋先生出而振起之,于是海内学者始知读书嗜古,一时人才群出其门下,而吾友陆子敕先者,先生之高第弟子也。敕先好学深思,沈酣载籍,作为诗歌浑沦盘薄,含英咀华,得先生之教居多。

张文镔《陆觌庵先生诗序》云:“觌庵先生与冯钝吟游钱宗伯之门,才名相颉颃,可见敕先与冯氏兄弟交游亦始于同游牧斋门下。他与毛晋及孙泯自亦大约于是时定交,后他与毛晋结成儿女亲家;对冯班、孙泯自诗集,皆搜讨佚编,并为之刊行,事在康熙七年(1668)。然弱冠入牧斋门下不多年后,敕先有近二十年行迹不明,牧斋在《陆敕先诗稿序》中用“陆子敕先别余垂二十年一语带过,盖知其经历,仅喻为“越人去国却不言具体。敕先在《奉呈牧翁兼呈遵王》诗中也有“廿年空契阔之自道,其间事迹可知者唯“客岁赋上巳文宴诗连章及牧斋。敕先之挚友张文镔在《陆觌庵先生诗序》中有云:“少年英气勃勃,常欲有所树立,时命不偶,乃颓然自放,全用其精力于诗,有‘饭颗山头’之态。这是一段含蓄而微妙的介绍。敕先为客“垂二十年正值明社倾圯,抗清斗争持续不断之际,那么敕先“英气勃勃欲有所成,而又“时命不偶,则很可能与鼎革易代之际的局势有关。今可考知的敕先入清后的最初事迹是顺治十五年(1658)五月在钱曾处借得钞本《古文苑》进行校勘。从明亡前三、四年至此已“为客十八、九年,这正合牧斋“别余垂二十年之说。其后频频出入于牧斋红豆庄、遵王述古堂、毛晋汲古阁,与冯班、孙永祚、陈南浦等虞山诗人赠答酬唱亦多,除收藏校雠图书之外,“全用精力于诗,再度显示出虞山诗派中坚的风貌。张文镔云:“定远没,邑中老成落落,唯先生为硕果。可见敕先在虞山诗史上,不但是“词壇建一军的倡导者,而且因年寿稍长,在延续以钱谦益、冯班为中心的清初诗壇的影响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敕先“所学无所不窥, 有深厚的学问根基,“自汉魏六朝三唐两宋,莫不上下鱼猎,含英咀华, [4]尤长于诗学,曾与虞山王清臣、钱朝鼐、王俊臣重校《唐诗鼓吹笺注》。所谓重校,实为重新笺注,纠正廖氏(文炳)错讹甚多。牧斋在《唐诗鼓吹序》中充分肯定了他们正定旧误之功,赞曰:“四子将假遗山之《鼓吹》以吹角也,四子之声,自此远矣。康熙年间,在钱遵王笺注牧斋诗集时,僻事奥句往往征询于敕先,对其笺解敕先援助可谓最多。平生所作诗先后有《青归集》、《百艳集》、《晓剑集》、《玄要斋集》、《吹剑集》、《渐于集》多种,曾自称“我有千首诗,多年閟匣底(《张以纯录余觌庵诗,书此为赠》)。对于其人其诗牧斋认为:“敕先盖斯世之有情人也,其为诗安得而不工?又曰:读敕先之诗者,或听其扬徵骋角,以按其节奏;或观其繁弦缛绣,以炫其文采;或搜访其食跖祭獭,採珠集翠,以矜其渊博;而不知其根深殖厚,以性情为精神,以学问为孚尹,盖有志于缘情绮丽之诗,而非以俪花斗叶,颠倒相上者也。

冯班《玄要斋稿序》亦有“髻岁好联绝,下语多惊人。十年以来,于书多所窥。其于诗律益深的评价。但这两篇序推其时间,当作于顺治末和康熙初。奇怪的是康熙七年(1688)敕先在将诗稿托付给张文镔缮写刊行时竟将《青归》、《百艳》、《晓剑》、《玄要斋》四集删削殆尽,仅各留数篇编为《复存集》。康熙二十五年(1686)病笃之际,又嘱张氏:“我平日风花雪月,忧贫叹老之什皆可不存,存其师友往还赠答几篇足矣。[5] 如此敕先风格各异的“千首诗在今传《觌庵诗钞》中仅存二百四十余首。为什么要将平生“炼字总吟千遍少,赏音劣得一人多的

精心之作删却四分之三之多?敕先在《复存集自序》中解释为“壮老不同境,结合时人的有关评论我们可以推知,其删诗一是与有论者称其诗歌为“朝花,嫌其香艳有关, 一是不愿在诗集中留下明末清初“客走他处生活的痕迹。这样无论从内容和艺术表现上,都使《觌庵诗钞》薄弱了许多,诗人丰富的生活和情感世界已难以真实而充分地被感知,这对于诗人自身和虞山诗派来说,都实在是一个损失。

当然今传《觌庵诗钞》仍有较高的价值,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了解敕先,追寻诗人三百多年前的心迹与风流。我们可以肯定敕先在删诗时削除了大量的悯时伤乱、反映现实的作品。虽然当年身阅鼎革而激发出的民族情感,在敕先今存的诗集中因其作了大量的处理而不易全面感受,但我们知道那场民族斗争曾在诗人心中卷动起急流洪峰,在“中年哀乐苦难平,白发今从镜里生(《书感二首之一》)的诗句中还依稀见到这种感情的涟漪,在“酒龙跃浪沧溟立,文鬼依山紫气横(《归玄恭六十》)的诗行里能感受到志士不灭的郁怒之气。另外尚存于《复存集》中的《白体三首》仍能体现诗人对时代的关切与敏感。此诗写于崇祯辛巳年(1641),那正是山雨欲来,国势岌岌可危之秋,“世事多易理,河患难久平。昆仑一源出,涓滴成渊泓,诗人以洞察历史的睿智揭示出“否泰剥复之理。然而朝代之“剥极必复鼎革易代必然给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如果说这首诗所云“我生胡不辰,饥馑苦多难反映了末世之难的话。《舂米行》、《后舂米行》则表现出对清廷统治者敲剥摧残民生的愤慨:“冬寒黍禾犹在田,操镰揭厉骨欲折,“急捣缓舂纷应节,声声解听撞胸杵,百姓在沉重徭役下被逼得“穷簷骨髓枯 ,敕先用新乐府笔法写出了世间疮痍,表达出对陷于水火之中民众的深刻的人文关怀。

在《觌庵诗钞》中,《徐子野殉难诗》是一首不可多得的长篇叙事作品,是一份珍贵的思想文化资料。徐子野是一位“弱冠工文章,但又“屡屡踬名场的儒家子,家境极其贫困,“菽水每不足,将母感不遑。除了母亲之外,“闺中有孀妹,兄嫂相搘撑。孤甥就君养,骨肉有余情。然而这个家庭在甲申之变后清军进兵杀掠江南时演出了一场奇特的人间悲剧:“干戈相逼日,阖门徒彷徨。君妇方归宁,君常侍母旁。母誓以死殉,与兄共焉往。殉母又难怼,死国胡不匡。母子各矢志,意气殊激昂。言念若敖馁,敢轻斩蒸尝。庶几不背义,一死一以亡。兄言余不才,喑雁宜受烹。况也以任长,死固余所当。君言弟谓何?媳妇且归宁。何辞恋妻子,不惜母与兄。数四争侍母,互以去相让。兄属眷大义,再拜辞高堂。执手为泣诀,相期死相逢。顾乃舍己子,携甥共踉跄。出门数回首,难禁泪淋浪。须臾兵尘合,旌旗蔽城隍。去者不知远,居者当其冲。悍卒四五人,鸣刀突君庭。母妹纵井穴,赴义如沉湘。执君以邀货,徒手不得将。抗言求速死,颈血膏銛鋩。呜呼如君者,节概何铮铮!本为儒家子,单寒多俊良。合门秉高义,堪争日月光。在清军兵锋逼近时,徐母知不堪国破家亡故誓死殉难,徐氏兄弟深为所感,决心殉母而报国。但徐家自当留一血脉,在何人赴难何人逃亡的问题上兄弟都辞生而就死。最后徐子野以“媳妇且归宁为由,坚辞慷慨,矢志殉难。当其兄刚刚走远,兵尘即至,母亲与孀妹纵井就义,子野血刃而亡。这首诗具体而生动地记录了清兵杀掠江南的灾难和民众以特殊方法所进行的不屈抗争,是一首亡国绝祀之际的染血的诗史式的悲歌。“赴义如沉湘一语揭示出徐氏家人赴难的“死国的深刻内涵,而诗中骨肉情深的对话所包孕的传统的人伦感情,又在亲情的层面上催人泪下,数百年后仍使读者的心弦为之颤动。

在敕先今存的作品中,一些怀古伤今的作品同样风骨凛然,易代之际产生的海涸河枯宗庙倾圯之悲,在压抑的心境中酝酿得哀感苍茫。试看《江楼》:

云际长江江上楼,乾坤日夕撼中流。

杯倾浊酒供怀古,笔蘸惊涛倩写愁。

烽火南州闻转战,茧丝东国动咿嚘。

凤凰黄鹤空回首,崔杜吟诗满地秋。

全诗阔大的视境中激荡着悲凉的情感。胡尘遮眼之愤与民不堪累之悲交汇一体,洄溯到凤凰台和黄鹤楼的历史摧迁中,使诗歌在深沉哀感的拓展中也显示出历史认识的意义。而字字有来历,体现出作者“学问最有原本,又能将学问化为感情世界。“笔蘸惊涛倩写愁一语笔力警遒,透出沉雄浑然之音而不乏风调性情。再看《杂赠新安吴圣允三首》其二:

洛阳城郭抚铜驼,四十年来小劫过。

客梦频牵吴苑遍,酒情偏傍越山多。

闲人不解常舒啸,知己相逢一放歌。

市隐自来多杰士,贩缯屠狗事如何。

此诗当是在康熙年间所作,眼前虽然没有了胡尘烽火,但无论是市隐或农隐的遗民都仍然沉哀茹痛。这首诗把历史悲剧发生的几个地方联缀到一起,自有让人骨惊的内涵。这种写长歌之哀甚于哭,杯中伤逝不闻声的感怀之作决不该低估其价值。此类诗尚可举《舟中看雪用蒋文从韵》,其有“绥绥一夕洒林峦,双浆招携载酒宽。劫尽乾坤存太素,岁穷人物入高寒云云,意绪郁勃而笔力峭拔,尤以“劫尽二句写得沉郁顿挫,在同时代虞山诗人作品中并不多见。

从传世的《觌庵诗钞》来看,陆敕先的诗歌创作一方面具有突出的遗民情结,另一方面又典型地体现出虞山派诗人的风貌。所谓遗民情结是遗民阶层在易代后对昔日君主、朝廷以及故国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坚定执著、无时或释的怀恋之情。虽然“末世士风澜倒,变革之际,托于殷士之裸将,管仲之相齐,弃旧君如敝屣者何限(《归庄集·历代遗民录序》)。在清兵入关后不少士大夫禁不住新朝施出威胁和利诱的两手,剃发易装,络绎投向清廷,但仍有大批遗民(他们也许曾经是抗清战士)热血丹心,坚守志节。当西台恸哭的大悲痛过去之后,他们变得更加冷静,对新朝始终冷眼相看,在社会所能容忍的极限上保持着最大的距离。如果说不仕新朝是为了明耻慎节的话,身处海滨,自甘穷寂,或遁隐山林,自耕为食,便是一种保持名节的存在方式了。诗,可以传达出诗人与山水、林石、禾黍,乃至鸟兽相依存的生命体验,与古今人物对话的情感激发,是对矢志守节自律与自励的精神通道,同样也成为他们存在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

明遗民的诗,有三大基本主题:一是表现和追忆抗清斗争,二是抒发故国之思,复国之志,三是击刺暴戾高压的政治,四是赞美高洁的操守和贞亮的人格。如前所述,第一方面的内容为免贾祸在《觌庵诗钞》中几乎裁削殆尽,而后三者则触

处可见。《空斋闻雁》是一首借用比兴而写实意味很强的古风:“深堂闃寂惊时晏,数声叫裂秋云片。咿喔遥过细雨滋,斜飞嘹亮寒风颤。褰幔空愁闺,调管倡楼怨。月皎仙人掌,灯惨长门殿。雾暗沙明几处投,犯雪蒙霜不知倦。罗网高张禾黍稀,且戒游波慎啄蔓。君不见,泽中裂帛遥系书,仗节依依明主恋。属国已去汉运远,世事几看沧海变。凄切犹含关塞情,窗静灯昏泪如线。满纸“惊、“裂、“寒、“颤、“愁、“怨、“惨、“凄、“泪之类的字眼,使人如历岞崿阴森的寒山,惊心动魄,无疑这是“罗网高张禾黍稀的厉禁暴政的投影。全诗充满了沧桑替变,王室铜驼的感慨,这是一种极普遍的遗民情感心态,然而诗中“汉运远的慨叹尤其是“明主恋的感发却是极其直率、大胆的,而此一“恋字,正可以解释那一代遗民何以万劫不悔地长期进行抗清复明的艰苦斗争。在《觌庵诗钞》卷三《吹剑集》中有一首《闲意》诗,敕先云“天下若无拙,尘中应更忙,更称“闭门人境远,开卷道心长。便有浮云意,高风敢作狂,似为远离人境,闭门守拙者,然透过纸背看去,诗人作狂的意气仍在,只是“陋巷偏疑春不到而已,一旦地暖春至,压在眉峰之恨,积于心头之气便能裂石穿云!

陆敕先的诗擅写世道人情,富有哲思。张文镔《陆觌庵先生诗序》所录其《赠友》诗残句“与君百尺楼头卧,世上犹争上下床,真让人长想其风概;“陋巷偏疑春不到,好山还许梦相通(《寄唐孔明》),颇有醉翁“春风疑不到天涯,二月山城未见花的余韵;“乾坤浩劫终趋老,花柳韶华不救贫(《次答在之重用前韵见詒》),用近乎白话的语言直道心中块垒,揭示万千世相,寓大含于细入,由浅近而深远。另外他的诗善于练句,圆润流畅。如“倩月评新句,留云补破衣(《丙辰春日奉酬陈在之》);“轻风夜浅凝红烛,细雨春回动绿觥(《同在之以宁集德邻斋》);“双塔鸦翻铃铎雨,小渊鱼动荻芦烟(《次和邵湘南移居二首》其二);“少答岁时唯薄醉,长留天地且狂吟(《新正三日留沧鱼小饮次来韵》); “万竹清禅梦,孤峰老佛颜(《宿中峰送天成赴修武百岩寺》);“池塘好梦多春草,江国哀思满夕阳(《酬顾伊人见示四十述怀之作》)。虽然这些诗有些秀句可喜而全篇并不足观,但从这些琳琅佳句来看,确有晚唐许浑、郑谷以及温李西昆诗的风致,倒是完全当得牧斋“缘情绮丽之评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虞山诗派是一个受李商隐及西昆体影响极大的创作群体,牧斋对义山诗学的研究及其所示的“跻义山,祧少陵法门无疑对海虞诗人追步西昆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冯班对确立这一创作祈向却起了更大的作用。冯班是接武牧斋而祭李商隐,他把义山与温庭筠相提并尊,由此上溯齐梁,祖祧徐、庾。冯班在《同人拟西昆体诗序》中曾这样描述少年以来作诗氛围:“余自束发受书,逮及壮岁,经业之暇,留心联绝。于时好事多绮纨子弟,会集之间,必有丝竹管弦,红妆夹坐,刻烛擘片戋,尚于绮丽,以温、李为范式。我们相信以陆敕先与冯班极其亲密的关系,他亦为参与会集者,也是虞山派诗人创作环境的创造者,这决定了他的诗最基本的特征亦即“尚于绮丽,以温、李为范式。从冯班的《玄要斋稿序》中知道当时有人讥刺陆敕先的诗“专为艳词,可见绮丽之作在《觌庵诗钞》中数量原本相当可观。冯班对于时人的讥刺,有“光焰万丈,李太白岂以酒色为讳语反唇相讥,只可惜这类诗在今存诗稿中十无一二了,我们只能从冯班《赠妓次陆敕先韵》“芳草王孙有暗期,藏乌门巷莫频移这样的唱和诗中感受敕先当年的风流,并体味“芳草王孙中一定程度的婉娈托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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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幼峰.清初虞山派诗论 [m] .台北 .国立编译馆,1994 .

[4] 张文镔.陆觌庵先生诗序 [a] .觌庵诗钞·卷首 [m] .清雍正元年刊本.

普法论文篇(7)

关键词:中介语,普遍语法,习得,标记性

 

中介语这一术语最早由美国语言学家Selinker提出。中介语理论是在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语言学理论,对二语习得的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研究二语习得过程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论文格式。中介语可以看作是一种独特的语言系统,是介于母语和目的语之间的语言体系,既带有母语的特征,又带有目的语的特征。并且中介语是一种动态的语言体系,它会随着二语习得的进程发展而逐渐向目的语靠拢。中介语既可指学习者某段时间对目的语认知所形成的中介语言语系统,也可指整个二语习得过程中认知发展形成的语言体统。(Ellis,1985)Selinker认为学习者要达到从母语到目的语,其间必然经历中介语。中介语反映学习者的二语习得过程。根据Selinker,中介语具有渗透性、动态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普遍语法的提出原本是适用母语习得的。对于中介语形成和发展是否涉及普遍语法 这一问题上人们仍然存有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中介语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系统也会受到普遍语法的制约和影响。

一、普遍语法与母语习得

普遍语法是乔姆斯基语言学理论中的术语,是指“由人类所有语言所共有的原则、条件和规则组成的系统,是人类语言的本质所在”。根据乔姆斯基的观点,普遍语法是人脑遗传规定下来的属性,没有这些属性,人脑的语言系统就不可能发育成长,是人脑生下来的初始状态,是是人能在后天环境下学会说话的内在原因。因此乔姆斯基认为任何语言都受制于普遍语法的制约。普遍语法为各种不同的语言提供了共有的基本参数。

乔姆斯基认为行为主义的刺激理论不足以解释儿童习得母语的过程。因为儿童能够说出没有听过的句子,即“刺激穷尽论”。一般说来母语习得者所接受到的语言刺激是有限的,而学习者所掌握的语言知识往往要多于接受的语言刺激,习得的语言很复杂。学习者在外部刺激环境的缺失下也能习得语言。正如White说的“我们需要一个理论来解释为什么孩子们会注意到他们从来没有听过的那些句子…”(牛晓峰,盛艳波2006)解释这个问题的只有普遍语法,那就是儿童生下来就具备“语言习得机制”,具备了普遍语法知识,能够克服学习语言时的输入的不足而习得母语。

二、普遍语法与中介语系统

1.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可及性

普遍语法解释母语习得已为很多语言学家接受。而普遍语法在二语习得中的可及性也受到研究者的争议。二语习得和母语习得的过程会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母语和目的语都属于自然语言范畴,二者都面临刺激匮乏问题,尤其是二语学习者的语言环境通常更为有限,因此母语习得和二语习得都可能受普遍语法的制约。对于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作用存在不可及论、直接可及论和间接可及论。本文认同后两者都有可能存在。语言学习过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制约习得的因素也可能不止单纯一种。但普遍语法适用于自然语言,因此二语习得必然也受制于普遍语法。而中介语作为介于母语和目的语之间载体,很多研究者也将之认同于自然语言系统,同样会受到普遍语法的影响或制约,以相对目的语来说正确的或者错误的表征形式呈现出来。

2.中介语的初始状态

按照乔姆斯基的理论,母语者在习得母语之前,大脑处于“零状态”( zero state)。在这种状态中头脑存在“语言习得机制”(Language Acquisition Device)。在后天语言环境的刺激下,语言习得机制被激活,从而使大脑的零状态转化成“恒定状态”(the steady state)。这时母语者的语言系统发育成熟,表现出使用具体语言的语言能力。(Cook,2000)由此可知这是基于普遍语法理论来描述母语习得之前和习得后的人脑状态。母语习得是受普遍语法制约的。

中介语受普遍语法的影响也体现在中介语形成的初始状态上。关于中介语的初始状态,研究者们也有不同看法。有研究者认为中介语是一种特殊的语言系统,具有普遍语法的特征,因此中介语初始状态就是普遍语法状态。例如Epstein et a1.认为普遍语法就是中介语的初始状态,原则上说,早期的语法已经从普遍语法中获得了所有的功能范畴、特征及特征值,因此,第二语言表征的建立无需借助母语范畴和特征。(尹洪山,杨连瑞2005)

而Schwatrz和Sprouse指出,母语语法构成了中介语的初始状态,换句话说,学习者借助其母语表征来解释所接触到的第二语言输人。因为二语习得通常是在母语习得之后进行的。学习者受语言迁移的影响在二语习得过程中受到母语语法的制约。其实由此观点也可认为母语语法是受普遍语法制约,因此中介语初始状态自然也间接地受到普遍语法的影响。Schwartz和Sprouse还认为中介语表征在发展的后期阶段可能(也许不会)与第二语言语法趋同,当母语语法无法顺应第二语言输人时,学习者可以借助普遍语法寻求其他可能的途径,从而出现中介语表征的重组。(尹洪山 杨连瑞2005)

根据关键期假说的观点,母语习得者在关键期间能自然地习得语言,过了关键期之后学习语言的能力会减弱,因此普遍语法对二语习得的作用会明显弱化。成年人在第二语言学习中不免会下意识地运用母语的许多规则去认知目标语的规则,即产生中介语。由此也可认为普遍语法间接通过母语语法对中介语认知产生作用。以上观点其实都肯定了普遍语法在中介语中的作用。 由此可知,中介语的初始状态会直接地或间接地受普遍语法的制约和影响。

3语言标记和认知

与普遍语法理论相对应的是语言的标记属性。一般说来,标记性弱的语言成分属于核心语法范畴,蕴含普遍性规则,在不同语言中体现更为自然,标记性强的语言成分属于边缘语法范畴,是个别语言特有的成分,不受普遍语法规则约束。

在有限的语言输入刺激环境下,普遍语法能够帮助孩子们习得非标记性的核心语法。(Ellis, 1985) 二语应该和母语一样由核心语法和边缘语法组成。论文格式。二语学习者应该也能借助普遍语法习得一些核心语法和标记性不强的语言成分。

语言的标记属性向我们揭示了第二语言的学习过程中学习者认知发生的三个基本倾向。一,学习者较早认知非标记性语言材料。二,学习者较容易认知非标记性语言材料。三,学者在认知标记性语言材料时构建和借助中介语进行认知。(戴炜栋 蔡龙权 2001)Shmidt曾经做过实证研究表明中介语发展受普遍语法理论的限制,其中非标记性或标记性不强的语言成分先于标记性强的语言成分为学习者掌握。论文格式。(Ellis, 1985) 其实这些倾向也反映了中介语认知发展的规律特征。之所以有这些特征,也许正是普遍语法介入的结果。二语和母语交叉的核心语法部分标记性不强。学习者很可能由于普遍语法的作用或者受母语迁移影响较容易识得这部分内容。边缘语法或个别语法则属于二语的独特部分,是独立于普遍语法的,且母语习得的经历中不曾接触过,较难为学习者认知。这部分内容可能被排除在中介语之外,或者容易被学习者根据普遍语法进行信息重组,之后被纳入到中介语当中。由此可知,中介语的构建和语言的标记属性是存在一定规律联系的,从而也说明了普遍语法在中介语构建中起到一定的影响。

如果认为中介语是建立在母语的基础上,那么也可以基于原则——参数模式理论来看待中介语表征,当母语和二语中存在参数值设定相同的共有成分时,这部分便会通过母语正迁移间接延伸至中介语。当母语和二语中存在原则参数值设定不同时,则可能引起被负迁移至中介语。不论这部分中介语表征与目的语趋同或趋异,都可能是普遍语法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

4.中介语的系统性和普遍性

中介语是介于母语和目的语之间的语言系统,在其初期阶段可能和母语较为接近。中介语在语音、语法、句法和词汇方面会带有母语的烙印,但是又受目的语影响而不同于母语,因此是相对独立的语言系统。但中介语并不是毫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外语教学者也会感觉到不同的学习者所说的外语有不同的特点,有时学习者会重复犯固定的语言错误,且同一时期不同学习者也可能犯相似的语言错误。这说明中介语本身具有系统性和普遍性。

中介语习得的自然顺序假说(naturalorder hypothesis)强调二语学习遵循一个普遍的次序,这种顺序与学习者的母语无关。研究人员分别调查了英语词素、否定句和疑问句的习得过程,发现不同母语背景的二语学习者习得这些语法特征的顺序是相同的,由此证明了自然顺序假说。如果第二语言学习者习得第二语言时存在着某种固定的顺序,那么就意味着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习得机制。中介语的普遍性进一步强调了学习者的内在因素对于语言习得的重要性。(李频,查平2006) 中介语做为一种系统性的特殊语言既然受母语的影响,自然也会受制于普遍语法。

三、结语

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理论是针对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提出来的,是对一切语言语法的高度抽象性的概括。中介语作为二语习得过程的产物,具有母语和目的语的相似性,可认为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到普遍语法的影响。语言的普遍性限制中介语的构建,同时也有可能会对语言习得起积极作用,从而对中介语起到完善的作用。普遍语法向人们展示了一个有意义的理论平台,对研究中介语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研究方法和途径。

参考文献:

[1]戴炜栋,蔡龙权。中介语的认知发生基础[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1,(9).

[2]牛晓峰,盛艳波。普遍语法在中介语表征中的地位问题[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 2006,(9)。

[3]尹洪山,杨连瑞。 中介语表征中的普遍语法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5,(11)。

[4]李频,查平。普遍语法对中介语的可及性[J] 邢台学院学报 2006,(3)。

[5] Ellis,R 1994 The Study of SecondLanguage Acquisition [M].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Press.

[6] Vivian Cook , Mark Newson. 2000 Chomsky’s UniversalGrammar: An Introduction.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