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反邪教论文

反邪教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1 10:13:20

反邪教论文

反邪教论文篇(1)

 

防范和处理邪教是一场深入持久的政治斗争,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与邪教组织展开斗争。警示教育作为反邪教斗争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对于彻底铲除邪教滋生蔓延的土壤,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南阳市财政局从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组织网络、舆论导向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社会防范机制、培训机制和活动载体的创新等方面入手,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反邪教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机关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完善组织网络, 打牢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基础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是建立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的首要条件。各级党政领导是否支持与重视反邪教警示教育,能否真正起到组织核心作用,对于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因而,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对反邪教警示教育的认识,明确警示教育活动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把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警示教育工作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固定下来。

     要建立和完善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组织网络是重要保障,是团结、动员群众和凝聚反邪教斗争力量的重要载体。为此,南阳市财政局逐级建立完善了警示教育组织网络,层层分解任务,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保证警示教育活动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我们建立了反邪教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和业务骨干等加入到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队伍中来。同时,注意提高职工群众参与度,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扩大警示教育工作的群众基础和覆盖面,筑牢一线防范网络。

     二、建立完善舆论导向机制,为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从本质上看,“法轮功”等邪教与科学的世界观,是泾渭分明,根本对立,不可调和的,如果不彻底揭穿,任其继续欺世盗名,妖言惑众,兴风作浪,必然后患无穷。同时邪教的歪理邪说往往要求信徒要同以前的信仰“一刀两断”,这就更加印证了,我们党与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争夺基础群众、争夺思想阵地的严肃政治斗争,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弘扬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高人民群众对邪教组织危害的认识,揭露邪教组织在科学的外衣下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实质。财政局在反邪教警示教育中注意发挥单位内部局域网、文化宣传阵地等主流媒体作用,坚持阵地常在、内容常新、突出主题、宣传集中的原则,营造反邪教声势,倡导科学、和谐的生活方式,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我们结合财政实际开展了“财政法规”、“会计法法知识讲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警示教育”等活动,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揭批活动,积极培育健康、合法、规范的基层文体组织,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构筑和谐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三、建立完善信息网络,为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有效运行提供依据

      要建立和完善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就必须加强信息收集、分析、排查、处理的能力,为做好反邪教警示教育日常工作、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因此,我们必须从机构、人员、网络建设等多方面下功夫,全面提高信息反馈速度、质量和分析、处理能力。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特点,对地区邪教组织的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做到提前收集、提前分析、提前预警、超前部署,把工作做在前面,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应积极拓展信息渠道,多层面、多角度,有针对性地搜集信息并确保信息的质量。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发现邪教人员的破坏活动苗头、一些带有信仰、有一定规模的社团组织的信息,及时上报,防止类似“法轮功”这样的邪教坐大成势。财政局在发挥已有的党员队伍、帮教队伍、志愿者服务队伍等信息员作用的同时,积极动员已转化的原“法轮功”人员、离退休干部群众等加入信息员队伍,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真正发挥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工作机制的作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创新载体,搭建警示教育平台,为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注入活力

     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只靠一个部门去抓、去干,唱“独角戏”是不行的。只有借助各种载体,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才能把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财政局围绕发展转型这一中心,按照反邪教的工作要求,以让广大职工“听到、看到、读到”作为工作目标,每年都提出主题鲜明的系列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以科学破除迷信,以文明改变愚昧,以理性战胜邪恶。一是充分借助局域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普及活动。利用科普橱窗、科普栏、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等形式,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抵制各种伪科学、反科学行为,增强群众反邪教意识;组织专家作反邪教知识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二是警示教育活动与创建“文明科室”、 “文明个人”“文明家庭”、“平安财政”、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局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文体中心等阵地,张贴图片、悬挂标语,定期向居民发放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警示教育居民远离邪教,广泛宣传揭露邪教给家庭、社会、国家造成的危害,使广大居民认清什么是邪教、宗教与邪教如何区别、邪教是用何种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对痴迷者进行精神控制的、如何防范与抵制邪教侵蚀。三是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群体性文体活动。组织开展了棋、牌、球类比赛、健身运动等丰富多彩的职工运动会,使职工在娱乐身心的同时,接受科学、远离邪教,挤压“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自下而上的活动空间。四是与科室工作结合,按照“四个纳入”要求,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突出自身特点,把反邪教警示教育融入到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保持工作经常性和长期性,深化警示教育实效性。五是与财政干部培训结合。把反邪教警示教育纳入财政干部培训长期教学规划,走进课堂,面对面教育,使反邪教内容既连贯又有区别性,既有共性又有特性,既有普遍性又有针对性,逐步实现党校开展警示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教育实效。六是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同反邪教”活动,让孩子带动和促进家庭共同防范邪教,使每一个家庭都能警惕和远离邪教。七是抓好离退休职工的警示教育工作。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思想上易放松,易受蛊惑。因此,要紧紧抓住退前谈话、新老职工座谈、节日茶话会等机会,强化灌输教育;大力开展送温暖、“六必访”等活动,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了解其思想情况,强化针对性教育,激发他们发挥余热,为财政稳定发展作出贡献。八是加强调查研究,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提出富有创见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措施,为党组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推进警示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伦依据。

     五、建设积极向上的财政理论教育,为反邪教警示教育深入开展营造有利的文化氛围

     财政局在多年的发展实践中,沉淀了丰富的财政文化,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价值理念。近年来,对这些理念进行系统归纳和提炼,结合创建学习型单位的成果,构建了独具特色的学习型单位文化。比如,“学习、超越、领先”的财政争先创优精神,这种良好的风气和氛围对邪教的传播产生了强大的抵制作用。同时,也激发了干部职工共同奋斗的工作激情,提升了职工的学习力、执行力、超越力,增强了全体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向心力,营造了奋发争先、不甘落后的昂扬人气,为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开展营造了有利的文化氛围。

毛泽东同志说过,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警示教育是落实综合治理邪教的思想基础。反邪教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警示教育,建立警示教育的长效机制并常抓不懈,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才能赢得反邪教斗争的最终胜利。

 

 

                           2017年6月9日

南阳市财政局建立反邪教警示教育

长效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防范和处理邪教是一场深入持久的政治斗争,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健全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与邪教组织展开斗争。警示教育作为反邪教斗争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对于彻底铲除邪教滋生蔓延的土壤,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南阳市财政局从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组织网络、舆论导向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社会防范机制、培训机制和活动载体的创新等方面入手,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反邪教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机关健康、快速、和谐发展。

一、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完善组织网络, 打牢反邪教警示教育的基础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是建立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的首要条件。各级党政领导是否支持与重视反邪教警示教育,能否真正起到组织核心作用,对于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因而,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对反邪教警示教育的认识,明确警示教育活动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把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警示教育工作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形式固定下来。

     要建立和完善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组织网络是重要保障,是团结、动员群众和凝聚反邪教斗争力量的重要载体。为此,南阳市财政局逐级建立完善了警示教育组织网络,层层分解任务,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配齐配强专(兼)职人员,保证警示教育活动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我们建立了反邪教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离退休老干部、老同志和业务骨干等加入到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队伍中来。同时,注意提高职工群众参与度,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扩大警示教育工作的群众基础和覆盖面,筑牢一线防范网络。

     二、建立完善舆论导向机制,为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从本质上看,“法轮功”等邪教与科学的世界观,是泾渭分明,根本对立,不可调和的,如果不彻底揭穿,任其继续欺世盗名,妖言惑众,兴风作浪,必然后患无穷。同时邪教的歪理邪说往往要求信徒要同以前的信仰“一刀两断”,这就更加印证了,我们党与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争夺基础群众、争夺思想阵地的严肃政治斗争,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弘扬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提高人民群众对邪教组织危害的认识,揭露邪教组织在科学的外衣下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实质。财政局在反邪教警示教育中注意发挥单位内部局域网、文化宣传阵地等主流媒体作用,坚持阵地常在、内容常新、突出主题、宣传集中的原则,营造反邪教声势,倡导科学、和谐的生活方式,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我们结合财政实际开展了“财政法规”、“会计法法知识讲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警示教育”等活动,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坚持不懈地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揭批活动,积极培育健康、合法、规范的基层文体组织,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构筑和谐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三、建立完善信息网络,为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有效运行提供依据

      要建立和完善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就必须加强信息收集、分析、排查、处理的能力,为做好反邪教警示教育日常工作、制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因此,我们必须从机构、人员、网络建设等多方面下功夫,全面提高信息反馈速度、质量和分析、处理能力。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特点,对地区邪教组织的活动情况和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做到提前收集、提前分析、提前预警、超前部署,把工作做在前面,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应积极拓展信息渠道,多层面、多角度,有针对性地搜集信息并确保信息的质量。要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发现邪教人员的破坏活动苗头、一些带有信仰、有一定规模的社团组织的信息,及时上报,防止类似“法轮功”这样的邪教坐大成势。财政局在发挥已有的党员队伍、帮教队伍、志愿者服务队伍等信息员作用的同时,积极动员已转化的原“法轮功”人员、离退休干部群众等加入信息员队伍,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真正发挥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工作机制的作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创新载体,搭建警示教育平台,为反邪教警示教育长效机制注入活力

     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只靠一个部门去抓、去干,唱“独角戏”是不行的。只有借助各种载体,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才能把反邪教警示教育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财政局围绕发展转型这一中心,按照反邪教的工作要求,以让广大职工“听到、看到、读到”作为工作目标,每年都提出主题鲜明的系列活动,强化警示教育,以科学破除迷信,以文明改变愚昧,以理性战胜邪恶。一是充分借助局域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普及活动。利用科普橱窗、科普栏、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等形式,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抵制各种伪科学、反科学行为,增强群众反邪教意识;组织专家作反邪教知识专题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二是警示教育活动与创建“文明科室”、 “文明个人”“文明家庭”、“平安财政”、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局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文体中心等阵地,张贴图片、悬挂标语,定期向居民发放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警示教育居民远离邪教,广泛宣传揭露邪教给家庭、社会、国家造成的危害,使广大居民认清什么是邪教、宗教与邪教如何区别、邪教是用何种手段和方法来实现对痴迷者进行精神控制的、如何防范与抵制邪教侵蚀。三是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群体性文体活动。组织开展了棋、牌、球类比赛、健身运动等丰富多彩的职工运动会,使职工在娱乐身心的同时,接受科学、远离邪教,挤压“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自下而上的活动空间。四是与科室工作结合,按照“四个纳入”要求,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突出自身特点,把反邪教警示教育融入到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保持工作经常性和长期性,深化警示教育实效性。五是与财政干部培训结合。把反邪教警示教育纳入财政干部培训长期教学规划,走进课堂,面对面教育,使反邪教内容既连贯又有区别性,既有共性又有特性,既有普遍性又有针对性,逐步实现党校开展警示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教育实效。六是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同反邪教”活动,让孩子带动和促进家庭共同防范邪教,使每一个家庭都能警惕和远离邪教。七是抓好离退休职工的警示教育工作。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思想上易放松,易受蛊惑。因此,要紧紧抓住退前谈话、新老职工座谈、节日茶话会等机会,强化灌输教育;大力开展送温暖、“六必访”等活动,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了解其思想情况,强化针对性教育,激发他们发挥余热,为财政稳定发展作出贡献。八是加强调查研究,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提出富有创见性、可操作性的对策和措施,为党组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推进警示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伦依据。

     五、建设积极向上的财政理论教育,为反邪教警示教育深入开展营造有利的文化氛围

反邪教论文篇(2)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村党总支、村委会高度重视反邪教创建工作,特创建领导小组。由村党总支书记金炳元担任组长,由村治保主任唐培兴担任副组长,村各条线负责人及综治协管员组成反邪教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反邪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与方法,落实具体工作。

二、分工明确,措施得力。

利用村委例会对反邪教活动领导小组进行培训和布置反邪教工作,提高小组成员的整体素质和领导水平。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将创建工作的任务落实到人,落实领导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了反邪教志愿者、信息员队伍,加强对志愿者、信息员的反邪教警示教育培训。

三、做好调查排摸。

进村入户,做好排摸工作,了解本村是否有参加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村民。同时,对企业进行调查,在来沪务工人员中是否存在邪教组织志愿或非法活动窝点。

利用反邪教志愿者对全村村民进行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劝阻村民切莫相信与参与反邪教活动。我村全年无参与反邪教人员、无邪教宣传活动。

四、抓住时机,广泛宣传。

利用村内各种宣传手段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利用村宣传栏每月更换反邪教教育的海报;利用村黑板报每月出一期关于反邪教警示教育的黑板报;利用村内“一村一网”网站,每周更新网上反邪教教育的内容;利用村流动小喇叭每日播放反邪教宣传口号。

五、做好巩固帮教工作。

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用先进的文化、科学的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落实各项帮教措施,及时掌握已转化人员的思想动态。一旦发现有异,及时劝阻。

反邪教论文篇(3)

为深入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邪教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根据XXX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XX工委〔2020〕11号)文件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反邪教警示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计划。

一、活动时间

2020年6月11日——6月30日

二、活动内容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通过教职工大会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邪教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教职工思想觉悟和辨别是非能力,坚决防范各种邪教组织对师幼的拉拢渗透,坚决防止邪教组织对院所滋扰破坏。

(二)开展警示教育,崇尚科学理念。组织教职工观看反邪教警示教育片,深刻认识到邪教蛊惑人心、蒙弊群众、反对科学的丑恶嘴脸,增强了教职工自觉防范抵制邪教的意识。

(三)强化常态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悬挂横幅标语、LED显示屏、宣传栏等宣传方式,营造“讲科学、反邪教”的良好氛围,形成人人了解反邪教知识,人人参与反邪教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履行安全责任制,强化网络监管。严格落实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事前问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控院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安全,执行微信公众号、QQ实名使用及信息上传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处置不良信息,阻断邪教校园网络渗透渠道。

(四)排查邪教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开展邪教隐患排查,牢牢把握预防校园传教渗透工作主动权,严格执行院所24小时封闭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领导带班、教师值守,强化门卫管理,落实外来人员入校登记管理制度,守好校园第一道门。

三、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教育意识,确保各项活动落到实处。

反邪教论文篇(4)

关键词:;高校;反邪防渗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250-02

一、依法治理的紧迫性

当前和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被称为当代国际社会的三大瘟疫,已威胁到党的执政。披着“不以颠覆现政权为目标”和“爱国爱教”的欺骗外衣,不仅容易蛊惑不明就里的老百姓,毒害人们的思想;也容易煽动社会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或固定住所的、靠打家劫舍和行骗偷窃为生、无所事事的流民扰乱社会治安;而且还会危害国家安全,如利用一些不受约束、被政府视为“传播邪恶”、“犯罪”和从事“破坏活动”的可疑分子、“危险人物”等企图人民政府的领导。尤其教势欲极其膨胀,以最初寻求社会团体协助,与政府协调共生为幌子,随着教众不明真相的尾随人数增多,随着发展为敌视政权、甚至谋求取而代之的政治意图,企图政府。

总之,的滋生蔓延不仅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事业构成严重威胁,而且与法律相抵触,更对我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产生不可忽视的破坏作用。反的斗争是一场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严肃的政治斗争,它突出地表现在意识形态领域争夺群众基础和思想阵地的较量,因此,依法治理刻不容缓。

二、加强高校反邪防渗的重要性

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和主力军的阵地,也是巩固党的建设的基地,目前,高校在校青年大学生成为当前组织渗透的重点对象,加强高校大学生的反邪防渗至关重要。其重要性是由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新的发展对象以及高校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决定的。

(一)组织活动的新特点和新动向

近年来,在世界泛滥的国际背景下,组织活动呈现出与国外相勾结、与高新技术相结合、向高校渗透等新特点和新动向。由于1999年以后我国政府持续有力地开展了对组织的防范和打击活动,教主纷纷出逃,活动基地也随之迁往境外。在境外,组织不便以传统方式进行公开活动,不得不改变策略向境内进行思想渗透,于是更加隐蔽的一些代高科技手段(如电子邮件、打录音电话、发手机短信、发电话传真、邮寄宣传光盘等)开始成为分子青睐的武器。而掌握着现代通信工具,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形成中的大学生群体,便理所当然成为境外组织最看好的发展对象。同时,青年大学生又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而且掌握着先进、高端的技术知识,一旦被分子所利用,其破坏性也将较之普通群体更大。

(二)组织的新的发展对象

1.高校在校青年大学生成为当前组织渗透的重点对象。青年是追求理想信念最迫切的时期,又是理想信念形成的重要时期。但是,由于当前大学生信仰普遍缺乏,社会经验明显不足,缺乏足够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加上当前社会多元化趋势的发展,致使理想信念模糊、价值观念扭曲等问题也在相当多的大学生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些更容易让一些以信仰的形式钻空子。信仰是信念的最高级的表现形式,它具有远比一般认识要高的稳定性和执着性,一旦形成就很改变。要改变一个人的错误信念,也是很不容易的,因为从个人来说,谁都坚信自己的信念是正确的,然而错误的信念或信仰将是一种非常可怕的力量,会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就连世界伟大的物理学家、数学家和天文学家――牛顿都不例外。牛顿在科学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他的后半生,却用了25年的时间致力于对神学的研究,当遇到难以解释的天体运动时,竟提出了“神的第一推动力”的谬论,结果当然是徒劳的。牛顿的教训非常深刻。可以说,操控了一个人的信念就等同于操控了一个人的灵魂。而大学生的正确信仰普遍缺失,部分大学生在本有的精神追求上没有依靠感产生信仰迷茫,或对物质过度崇拜导致偏向错误信仰,再或是遇到挫折时,因渴求信仰的迫切而出现盲目信仰等,都使大学生心里有所渴求,却又不知道该信仰什么,这就让一些信仰形式乘虚而入。

2.高校教师成为当前组织处心积虑想要蒙蔽的对象。为寻求政治靠山,组织还积极拉拢知识分子、德高望重的教授、老党员、老干部以及高校中的党政人员灌输说教,对其进行广泛渗透和严厉的控制、恐吓等,使其一旦加入组织,就很难摆脱,也大大增加了反的难度,为高校的正常运作和安定埋下了隐患,影响到高校人才培养、科研创新、服务社会的效果。

(三)高校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

1.我国高等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处于龙头地位,高校承担着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能。它的发展不仅影响着广大青年的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塑造;而且也影响着整个教育事业的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更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旗帜能否代代相传的大问题,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

2.高校是理论前沿阵地,不仅在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理论等理论研究方面拥有丰厚的人文资源,有利于社会主流价值观传播,还在开展问题和反教育的研究方面具有优势,有利于揭露本质和危害。

3.高校可借助研发的高端科技,针对类突发事件,研究和制定有效的预警机制,与在科技领域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

4.高校还可普及法律知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对保证广大群众身心健康具有积极影响。总之,高校对于传播科学、文明、真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鉴于高校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职能,其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高校必须承担起反的艰巨使命,积极探索反的有效途径。

三、大力开展高校反宣传警示教育工作

大学校园必须拒绝,这不但是创建“平安校园”和“和谐校园”的必要条件,也关系着大学生健康成长、高校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发展的大局。我们必须正视高校反斗争的复杂性和反任务的艰巨性,将其作为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

(一)从抓好党内教育入手,做好高校反邪宣传工作

开展党内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党员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让“崇尚科学、抵制,珍爱生命、远离”成为青年大学生的共识,这也体现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首先,党内教育要针对党员对新形势下发展的新特点、活动的新动向了解不多,对各类新兴(如“全能神”、“呼喊派”、“”等)的知晓率还不够高,以及反思想认识有所下降的现实情况,将反警示教育纳入“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制作反专题教育片,着力加强斗争形势和特点规律的通报,以增强党员警钟长鸣、居安思危的警惕性和做好防范处理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其次,在“校园拒绝”的活动中,不只是要在校园文化生活中加入反警示教育的内容,还可以通过党建带动团建、班建,努力扩大警示教育的覆盖面。由基层党组织牵头,专门针对青年大学生群体,精心设计法制宣传的内容,采取反法制知识竞赛、开展集中宣传、印发宣传读本、举办征文活动等多种形式,普及反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青年大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防范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再次,应注意把反工作内容纳入新党员培训、大学生“村官”培训、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等工程中。

(二)建立高校防范的预警机制,把反教育与危机管理相结合

为了认清的本质与危害,进一步增强全员师生反邪防渗意识和自觉抵御侵蚀能力,首先,各系部可以班级为单位定期召开“反”主题班会活动,并在会后检查其各班策划书、班会简报和总结、心得体会等。其次,安全处与团委可共同组织开展以“崇尚科学反对”为主题的反法制知识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如在校园主干道悬挂反邪防渗宣传条幅;制作反邪防渗法制安全知识宣传专栏;开展校园广播宣传周;在每栋学生宿舍张贴《反邪防渗宣传知识》;编写《反邪宣传专题学习资料》印发各院系、各班级分别组织学习;组织召开由各系团总支书记参加的反邪防渗工作会议,发放《反邪防渗法制知识竞赛通知》、《参赛师生签名表》,布置反邪防渗主题班会活动,安排各班级开展网上答题竞赛及整个活动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第三,校园警示教育还要注意一些经常利用学生放假时期从事各种反宣渗透活动的这一特点,在学生放寒、暑假时重点组织开展相应的警示教育活动,坚决遏制向学校和青年学生的渗透。

(三)将反教育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安排,坚持高校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

反邪教论文篇(5)

一、邪教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在建国之初把一贯道等会道门组织活动作为反革命行为进行打击。在1979年刑法典中,也设立了组织、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但未能明确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现行刑法第300条首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1999年10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打击邪教提供了重要的大政方针,“两高”也先后制定出《解释(一)、(二)》,笔者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控制成员,危害的非法组织。

两高《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出邪教组织一般应具备五个特征。笔者理解,“一般应具备”是指具备或基本具备,而不能理解为只需具备这五个特征中的某几个特征。

特征一:

邪教组织为了将自己荒诞不经的学说和信仰传播于世,经常会采取冒用合法宗教和气功的手段,编造治病救人的谎言,蒙蔽群众。由于我国与西方在对待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上差异,西方宗教学大多把“邪教”视为宗教的一种,设立“邪教”在西方并不违法。但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在我国,法律只保护正统宗教,邪教组织成立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我国始终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只是一种邪恶的说教和势力。因此,在我国邪教组织无不是冒用合法宗教、气功或其他之名来欺骗人们,逃避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的。

特征二:

神化首要分子。一切宗教都信奉一个万能的、主宰人类命运的神,宗教的神职人员只是神的仆人。与宗教不同的是,邪教通常将神现世化,往往教主以神的化身自居,宣扬神已经到了人间,而且就在人们面前。这是邪教首要分子为树立自身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其精神领袖地位,把邪教活动蒙上神秘色彩所进行的包装。目的是让受骗群众诚惶诚恐地丧失正常判断力和辩别力甘受驱使,按其说教去思想,去行动,直到去送死。

特征三:

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正统宗教也都宣扬超的神秘力量,也强调世界末日、神的救赎、天国幸福等,但正统宗教与现实社会有相容的一面,一般没有反社会的宣传,对个人生活的不幸和社会不公现象,多告诫人们忍让,甚至逆来顺受,寻求灵魂的解脱,所以正统宗教能够发挥稳定社会、扶助人生的作用。而邪教的经文或传教活动则偏执一端,对现世采取不可调和的立场,视现实为极度堕落、注定毁灭之世,急欲脱离或摧毁之。所以邪教常常危言耸听,狂热地刻意渲染灾劫的恐怖性和紧迫性,倡言大劫将至、天国将临、惟入其教方可获救,在教内外制造恐怖不安气氛,搅得社会人心惶惶,继而又以救世主的面目出现挽救众生,网罗人们加入其教。

特征四:

发展、控制成员。邪教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往往采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的收罗更多的人,进行精神控制和组织控制。不是单纯以暴力强制、金钱收买、利益诱惑的手段发展、控制成员。

特征五:

危害社会。邪教组织用散布“来世升天说”恐吓群众变卖家产,吃光花尽,不思生产,破坏生产生活秩序和发展。并且侵蚀、瓦解我基层党政组织、破坏计划生育,干涉婚姻自由,扰乱学校。在群众中制造矛盾,挑起事端,策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

正确把握邪教组织与其他相关概念。首先要把握邪教组织与合法宗教的界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合法宗教活动,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因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严格的宗教礼仪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而邪教组织,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它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而应当依法取缔,坚决惩治的非法组织。其次要把邪教组织与合法气功区别开来。近年来,全国各地涌现出不少以强身健体为有目的的群众性气功活动,它们有的在气功协会、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的虽未能登记,但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纯粹以锻炼身体为目的,这样的气功活动是我国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号召相一致的,应予以保护,要与那些以气功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邪教组织严格区分开来。第三要把邪教组织与迷信活动区别开来。由于知识的缺乏和认识能力低下,少数群众求神拜佛、算命看相、做道场、看风水、修庙宇、测祸福等,虽然这些行为有一定的消极,但如未危害社会或危害较小的,还不能按犯罪处理。迷信是邪教赖以存在和蔓延的基础和温床,而邪教则是迷信的极端化,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二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第四要把邪教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开来。邪教组织有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有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两者有时在界限划分上不是很明显,但二者从概念上是有区别的。邪教组织是通过欺骗,引起人们产生非正常的信仰,以此做为其组织的精神力量,形成凝聚力,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往往形成凝聚力的是对不正当经济利益及其他非法利益的追求。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具体司法认定

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其一,客体特征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其二,客观特征表现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组织”,包括狭义的组织、策划、指挥三种形式。狭义的组织,指建立邪教组织活动中起领导、协调作用行为;策划,指为邪教组织活动安排日程、确定计划;指挥,指在邪教组织实施的具体活动中进行部署、调度等行为。“利用“,即指用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自己服务。 “破坏”包括积极的暴力抗拒行为,和消极的不予遵守,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和颁布的有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只有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行为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这两方面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其四、主观特征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而有意为之,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必须具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真接目的,只要有“明知不合法而为之”即可。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为:

其一,客体特征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有致他人的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因行为人并不是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尚不能以本罪论。

其二,客观特征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蒙骗”即欺骗,指用虚假的方法或行为来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掩盖、曲解客观现象,从而使人产生对事物及其本质或事物的不正确或不正常的认识。“致人死亡的后果”即受行为人蒙骗,进行绝食、病人拒绝、自溺、自焚、服毒、自缢等自杀性行为,同时具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这两个方面,才能具备本罪的客观方面。

其三,主体特征为一般主体。

其四,主观特征是过失。本罪行为上有两种情形:一是愚弄、欺骗他人,使其产生幻觉或对现时绝望而自杀的行为。二是愚弄、欺骗他人,对他人实施迷信等行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出于过失。

三、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司法实践

1、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必须讲。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中央对此有明确的方针政策。首先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关于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正确认识当前同邪教组织斗争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刻认识邪教的反动本质,认识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同邪教组织作斗争的认识。其次要突出打击重点,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幕后策划者和屡教不改、利用高等手段积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顽固分子;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分子;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教骨干分子;进一步深挖其邪教地下组织,坚决打击制作、传播反动宣传品和进行地下组织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有组织地下载、印制、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活动和从事传播邪教非法宣传品的邪教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经过打击处理,又重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分子,更要依法严厉打击。第三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打击邪教组织的政策和法律武器。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充分运用打击处理邪教组织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定罪,坚决打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要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在审判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教育启发他们逐步增强法制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摆脱邪教的精神控制,而不能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要坚决把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使涉邪教组织犯罪的审判工作为政治服好务,为大局服好务。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量刑原则。其一要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从严,在涉及个罪进行处罚时从严,在确定决定执行刑期时从严,在判处主刑时从严,在判处附加刑时也要从严。所谓“严”就是要依法从严打击。在从严打击的原则下,必须依法。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及“两高”《解释》办案,统一执法思想,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其三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待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要有斗争策略,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个案,充分体现政策,分化、瓦解邪教组织成员。

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罪数。罪数问题,也就是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组织和利用”是选择性罪名,只是实施了一种行为的,不能把组织和利用并用。另外,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有时还会涉及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等,要严格按照“两高”《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论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定罪情节。法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行为没有规定“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本法所规定的行为,就一律予以定罪处罚。还要具体涉案行为的危害程度问题。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罪,两高《解释(一)》第二条对其定罪情节有六条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九条亦对其问题均做出具体的规定。两高《解释(二)》第一条又规定出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做出具体定罪情节问题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具体参照上述解释的规定理解执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二条第二款有四条解释,其中“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两高又在《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5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第四项中的“严重后果”,可以理解为造成直接损失巨大的,严重损害一方社会安宁的,煽动群众以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或伤害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情况。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两高《解释(一)》第三条对其含义有明确的规定,第四条还规定对其处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可照此理解执行。另外: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两高《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做了4条界定,司法 实践中应照此理解。

5、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标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定罪数量标准,而没有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和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以及悬挂横幅的数量标准,实践中的认识和作法也不尽一致。对问题应具体分析。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或者将宣传邪教上载互联网进行传播,往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传阅、浏览,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其社会危害程度远甚于散发传单形式大的多,因此,不论多少盘、多少次,均应定罪处罚。但是,对于从互联网下载邪教宣传内容然后进行散发、张贴、传播的,或者针对特定的对象传播邪教宣传品如发送邮件等,由于受传播渠道所限,传播范围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和社会也小的多,故未达到“两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定罪数量标准,就不宜认定为犯罪。对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传邪教宣传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定罪处罚。当然,对“严重社会影响”的认定,要综合分析其具体犯罪情节,如公共场所范围的大小,知悉人数的多少,公共场所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地位和重要性,以及所悬挂横幅、条幅,标语的内容,悬挂、书写、喷涂的时间、影响程度等方面的因素。而对于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宣传内容,但被及时制止、铲除,或者范围很小、时间很短,没有被多少人知悉,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同理,“两高”《解释(二)》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虽未达到,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性危害的,如存在扩散的时间及社会影响程度恶劣,扩散的内容极其反动、恶毒等具体犯罪情节,也应在7年以上量刑。

6、正确认定利用邪教宣传品所犯的侮辱罪、诽谤罪。利用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诽谤、诋毁、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一种新的行为方式。对于那些邪教组织成员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侮辱、诽谤、漫骂、诋毁、公然贬低、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格尊严,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侮辱罪。对于那些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炮制所谓的“起诉状”,搞什么“签名”活动,“起诉”党和国家领导人等方式,对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肆意攻击和诽谤,贬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形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认定为诽谤罪。对于上述犯罪,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以此罪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受理,或不认为是犯罪。

7、正确认定邪教“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两高”《解释(二)》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要把握好以下几点,因多次进行邪教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刑一次以上刑满后仍然进行邪教活动,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进行邪教活动的,应认为是“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这里要注意,参加邪教组织活动进“思想转化班”接受,受过刑事强制措施的即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尚不能扩大理解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另外,不能把以前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行为作为认定本次犯罪的事实,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8、正确理解和适用“两高”《解释(二)》第六条。要查明行为人聚会、串联的目的及分清“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与不明真相的群众区别。只要是为聚集滋事或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就要受到刑事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是指出谋划策,对其他邪教组织人员进行纠集、拉拢、联系、通知,为聚会、串联提供场所和食宿条件,积极准备有关资料,组织实施的人员。注意,如果聚会,串联的目的仅是交流练功心得、体会的尚不应认定为犯罪。

9、正确认定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被告人,是否悔罪、是否转化,是决定对其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缓刑甚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重要情节,对此“两高”《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一定要慎重,既要认真分析又要仔细考查,不能仅看被告人认罪就从轻判其缓刑,也不能在适用缓刑问题上过分苛刻,不管是否悔罪,一律不判缓刑。

10、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应把握好“两个基本”。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在立案时就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避免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立案受理。对受理后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确定和审查不同的事实和证据重点,要严格对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要扣事实,扣证据,扣法律,要达到法定规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不能迁就,努力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四、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规定的修改建议

从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需要来看,我们认为,现行刑法有关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对现行刑法加以进一步修改:

1、提高刑法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两个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均为七年以上,其刑期最高为十五年。这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不相符的。建议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最高刑期提至无期徒刑,并将这一罪名列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

2、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增加财产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用种种方式敛钱,其对金钱进行疯狂的攫取来满足自己的物欲与其他财产犯罪是一致的。因此,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符合设立财产刑的条件,特别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往往受到外来敌对势力的亲睐并予以经济上的介入,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处财产刑才可能达到彻底摧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之目的。

3、增加刑法关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完备性。将一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程度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纳入我国现行刑法典。例如,境外邪教组织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参加境外邪教组织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行为;利用高等手段进行违法邪教犯罪活动的行为;到处串联,煽风点火及培训上网技术人员的职业邪教行为;受境外指派、闯关入境和接受境外资助,内外勾结,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等。

4、教唆他人自害行为应独立成罪。教唆他人自害行为主要指行为人故意以引诱、指使、欺骗、胁迫、怂恿、激将等,使他人产生自杀、自伤意图的行为。因这种行为有其自身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独立的罪质罪量,对这种行为能否直接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出发,对包括教唆他人自杀在内的教唆他人自害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这种行为应独立构成教唆自杀、自伤罪放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之后,而在立法上予以专门规定为宜。 []

1、检察日报2000年7月13日王龙泰《法轮功与邪教》

反邪教论文篇(6)

关键词:宗教;邪教;界限;反对;抵御

当前,反邪教是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要赢得这方面斗争的胜利,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划清宗教与邪教的界限,旗帜鲜明地与宗教极端思想做斗争,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一、劃清宗教与邪教的界限

关于宗教,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宗教的根源、宗教的发展和消亡、宗教的特点和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的异化形式,宗教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应,在这种反应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宗教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宗教的消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当人摆脱了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获得彻底的自由和新中国成立以后,宗教才能消亡。宗教具有长期性、民族性、群众性、复杂性、国际性的特点。宗教作为颠倒的世界观,是由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支配人们思想行为的意识形态,属于唯心主义世界观。宗教的消极作用是明显的,所以马克思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但宗教主张向善、仁爱、和平、中正的本义,也有它的积极意义。宗教在给予人们某种精神寄托、痛苦解脱、心灵安慰上也有一定作用,尽管人们从宗教中得到的只是虚幻的幸福。在人类的文化长河中,宗教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文化的繁荣也有它的独特贡献。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的邪教,都有如下共同特点:(1)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2)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3)对信教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4)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5)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区分邪教与宗教的区别要把握如下五点:(1)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邪教则都是短期内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2)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3)看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4)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5)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隐蔽诡秘,行为偏激怪癖。

可见,邪教并非宗教。宗教虽然也有消极作用,但其积极意义也不容抹杀,因此国家才依法给予保护;而邪教则毫无积极意义可言,完全是破坏性的邪恶力量,因而国家必须给予打击。

二、旗帜鲜明地反对宗教极端思想

宗教极端思想,是指歪曲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诱使人离开信仰的正道而堕入歧途,干出破坏社会安宁甚至伤害生命的暴行。宗教极端思想就是一种邪教思想。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以“东突”势力为首的“三股势力”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而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

宗教极端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具有强烈的政治性,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在一些民族地区搞独立。二是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宗教极端煽动宗教狂热,激化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就是这种排他性的证明。三是具有残忍的暴力性。宗教极端主张采取反人类的暴力恐怖手段,如绑架、暗杀、爆炸、投毒及武装暴乱等手段,以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发生在新疆多地和昆明的一系列恐怖暴力事件就是证明。四是具有宗教色彩。宗教极端之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是因为只有裹上一层宗教色彩、披上一件宗教外衣,才会有吸引力、诱惑力,才能产生它所需要的影响。一些人之所以能够被蒙骗、被愚弄,他们正是利用了信众虔诚和朴素的宗教感情。

为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侵害,对以宗教为幌子散布极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治理,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坚持中国化方向,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例如,许多暴力恐怖活动是打着伊斯兰教的旗号进行的,人们就以为伊斯兰教是激进的极端宗教,这完全是误解。其实,中道即中正之道,是伊斯兰教的重要特征,主要体现为宽容、仁爱、和平、友善、尊重生命等。宗教极端思想完全背离了伊斯兰教的根本精神。所谓“圣战殉教进天堂”就是对伊斯兰教的根本精神的歪曲。“圣战”在《古兰经》中本来是“奋斗”之意,指为真主而“奋斗、尽力”,不怕“艰辛”,并不承认以“圣战”之名,行恐怖之实。无论哪个宗教,都不会蛊惑信教群众、煽动仇恨杀戮。真正的宗教信仰,推崇的是劝善戒恶、仁慈宽恕、和谐共融、行德显爱。纯正的宗教文化,追求的也是人人和睦、天下一家、世界大同。利用宗教信仰从事和掩饰民族分裂主义,进行反社会、反人类的恐怖行为,是对宗教信仰及其核心价值的背叛和亵渎,也是对宗教基本道德观念和社會伦理的伤害和摧残。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新疆考察中,殷殷寄语广大宗教界人士,要“旗帜鲜明反对宗教极端思想,通过科学解经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理解宗教教义。”2015年6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南海接受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的拜见时,勉励他刻苦学习、努力修行,秉承十世班禅大师遗愿,秉承佛教众生平等、慈悲为怀的理念,积极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成为一位具有精深佛学造诣和深受僧俗信众爱戴的藏传佛教活佛。这不仅是对宗教界的期望,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宗教问题,反对宗教极端思想的根本遵循。

三、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由来已久,而且是政治、经济、文化全方位展开,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进行宗教渗透。这种宗教渗透绝非正常的文化交流,而是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是以输入宗教极端思想为显著特征的活动。通过宗教渗透,他们企图与我们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制造社会动乱,颠覆我国的社会制度。可见,这已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当前,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日益加剧,现实中无孔不入,呈现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一些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形式,或者通过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留学考察等合法渠道进入我国,暗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有的则在境外遥控指挥,在我国培植地下宗教势力和代理人,建立据点,发展教徒,打压、分化爱国宗教组织。我国境内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都与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蔓延相关。近年来,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具有新的特点,比如互联网成为宗教渗透的重要手段,校园成为宗教渗透的突出领域。

反邪教论文篇(7)

【关键词】 脊柱炎,强直性;从脾肾论治;中医药疗法;综述

强直性脊柱炎(ankylosing spondylitis,AS)是一种以中轴关节慢性炎症为主的原因不明的全身性免疫性疾病。其特点为病变累及骶髂关节,常发生椎间盘纤维环及其附近韧带钙化和骨性强直,晚期可发生脊柱强直和关节畸形[1]。国内髋关节受累发生率达60%左右,严重者髋关节畸形强直而造成终身残废,丧失劳动力[2]。历代医家将本病归属于中医学“痹证”范畴。《素问・痹论》中有“风、寒、湿三气杂至,合而为痹”的记载。过去,临床多以祛风、散寒、除湿等方法治疗,效果一般。近年来,“从脏腑论治”AS的治疗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得到了大量临床研究的验证。为了进一步优化AS的诊疗方案,现就“从脾肾论治”观点的理论依据和临床依据做一下综述。

1 理论依据

1.1 与脾的关系 脾为后天之本,气血生化之源。脾气亏虚,卫外不固,外邪易侵,气血生化乏源,无力驱邪外出,导致外邪积聚体内。《灵枢・五变》曰:“粗理而肉不坚者,善病痹。”《素问・痹论篇》指出:“淫气肌绝,痹聚在脾。”刘健[3]教授以《内经》为据,阐幽发微,认为先天不足、后天失养为其本,痰、瘀、湿、热留着为其标,脾肾亏虚、邪痹经络为其基本病机,其中脾虚湿盛是其根本。《难经》云:“脾旺四季不受邪。”《医宗金鉴・痹证总括》曰:“脾虚谓气虚之人病诸痹也。”脾胃为后天之本,气血生化之源,五脏六腑皆禀气于胃,脾土旺盛则可制水,则湿痰不生,瘀结难成。肾为先天之本,主骨、生髓、营脑,内藏元阴元阳。如先天肾精不足,能得后天之滋养,则“正气存内,邪不可干”,本病可防治于未然。脾胃虚弱失健,后天乏源,先天肾精不得后天滋助,则更加不足,导致“正虚邪侵”,可见脾气虚弱是本病发生的重要原因。“脾旺四季不受邪”,若脾气充足,运化有力,化源充足,则气血旺盛调和,生化有度,运行调畅,肝肾得养,水湿痰饮之邪无处可藏,“五脏元真通畅”,四肢百骸运动有节。若脾虚,则肌腠空疏,外邪易乘虚入侵,而以风、寒、湿、热之邪为主。风为百病之长,风性善行而数变,寒性收引,湿性黏滞,故该病时起时伏,缠绵不愈。邪痹日久,内舍于脏,使脾肾亏虚更甚,互为因果,病情迁延不愈。

1.2 与肾的关系 中医认为,肾为先天之本。《素问・痹论》云:“五脏皆有所合,病久而不去者,内舍于其合也。故骨痹不已,复感于邪,内舍于肾。”肾精亏损,不能濡养督脉,不荣则痛,督脉空虚,风、寒、湿邪乘虚而入,壅阻经络久而变生痰瘀,深入经隧骨骱而不通则痛;痰瘀阻滞,则晨僵,活动功能受限等。客邪、外伤是诱因。故《医学心悟》指出:“腰痛有风、有寒、有湿、有热、有瘀血、有气滞、有痰饮,皆标也,肾虚其本也。”焦树德[4]认为,本病由“阳气不得开阖,寒气从之”形成。肾督阳虚是AS的内因,寒邪入侵是其外因,内外合邪,阳气不化,寒邪内盛,影响筋骨的荣养淖泽,而致发病。王为兰[5]将AS的主要病因病机概括为肾督为病,脊强厥冷,肾之阳虚阴亏精气不足,既可内生寒热湿瘀痰邪,又可由六淫邪气及外伤而诱发,最终致督脉虚滞,痹阻脊柱而成斯疾。张鸣鹤[6]认为,该病为先天不足、肾督亏虚,复受风、寒、湿热诸邪或跌仆损伤,内外合邪而发病。湿热瘀毒、阻滞肾督是其主要病机。阎小萍等[7]认为,AS的病因病机主要是肾督阳气不足,复因风、寒、湿三邪(尤其是寒湿偏盛)深侵肾督,内外合邪而致。

2 临床依据

2.1 侧重从脾论治 刘健[8]教授认为,调补后天不仅能弥补先天的不足,而且可使气血生化有源,气血流畅,正气存内,祛邪外达,进而使疾病得愈。刘健教授在临床实践别注重扶正固本,顾护脾胃,调补后天,益气养血,常重用黄芪、炒白术、炒谷芽、炒麦芽等以固护正气,培补脾胃。刘健教授将AS分为活动期和缓解期,活动期常用健脾利湿法,配以清热通络或祛风散寒之药,常用健脾利湿药(如陈皮、法半夏、藿香、佩兰、茯苓、泽泻、泽兰、薏苡仁、莶草、蒲公英、蚤休等),一方面祛除外邪,另一方面健脾固本。在缓解期,刘健教授常偏重于治本,调养后天之本,兼顾先天之本,益肾强壮筋骨,“扶正祛邪”则“邪不可干”,避免病情加重和反复,常用党参、黄精、黄芪、扁豆、薏苡仁、怀山药、金毛狗脊、杜仲等。黄传兵等[9]应用益气健脾化湿通络中药复方新风胶囊(黄芪、薏苡仁、雷公藤、蜈蚣)联合来氟米特治疗AS(联合组),以单用来氟米特作为对照组,研究发现,联合组起效快、消炎镇痛快速持久,可较快降低ESR、CRP等实验室活动性炎性指标,抑制过强的免疫反应,从根本上控制疾病,与对照组相比未增加明显骨髓抑制及肝肾功能损害等毒副作用。汪四海等[10]应用中医健脾单元疗法(新风胶囊+中医辨证论治+中药外治)治疗AS患者30例,发现中医健脾单元疗法不仅能提高AS患者生活质量,而且能改善VAS、BASDAI、BASFI、BASMAI、BAS-G、症状积分;不仅能改善患者焦虑、抑郁积分,还能降低炎症因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