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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4-01 10:13:21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1)

关键词:法律;道德;必然联系;多学科分析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4-0026-05

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曾是西方法学、伦理学等学科争论不休的问题。时至今日,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怀疑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人已不多见。但是,我们过去大多运用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和说明这一问题,论证力度明显不足。随着学科分化与融合趋势的不断增强,现在对很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学科加以论证。为此,本文尝试用人学、伦理学、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相关成果来分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以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治国方略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人学分析

法律乃人之法律,道德亦人之道德。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最高关系也是法律规定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德仁相通,而仁者,即二人也。法律与道德说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不能不研究人,就不能不研究人性。

从人性去探讨法律与道德,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视角,但不少人对人性的假设及其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判断都过于简单化。最常见的就是把中国的儒家伦理与人性善的假设联系在一起,而把西方的法治与人性恶的假设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在中国人学史上,各种人性假设都有。虽然孟子关于人性本善的假设与其伦理观相对应,韩非子关于人性本恶的假设与其法律观相对应,但很多人的人性善恶假设与其伦理或法律观并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如荀子主张人性本恶,得出的结论却是“隆礼重法”;至于其他类型的人性假设,如先秦的告子,宋元时期的王令、苏轼,明清时期的廖燕,近代的龚自珍、严复等人的“性无善恶论”,汉唐时期的董仲舒、王充、荀悦、韩愈,宋朝的李觏等人的“性三品说”,先秦的世硕、汉代的扬雄、宋朝的司马光等人的“人性善恶混合论”,就更不能与德治或法治简单地相对应。西方的法治传统是大家公认的,但其人性假设也是五花八门。有人明确主张人性善,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杰出的人文主义者拉伯雷、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等;也有人明确主张人性恶(人性本“私”),如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也有认为人性有善恶两种趋向,如培根等。因此,将人性或假设为善,或假设为恶,并且将它与道德或法律简单地对应起来,显然不妥。

在理论研究中,从某一种假定的前提出发,推演出某种理论,是一种十分常见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假设不仅需要高度的抽象,而且要与现实基本符合。因此,人性善恶混合论才是一种最合理的人性假设,因为从整个社会来看,既有“好人”,也有“恶棍”;而从个体来看,绝大多数人既有向善的一面,也有趋恶的一面,正所谓“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基于人性善恶混合的假设,法律和道德的必然联系就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们知道,对于恶,特别是比较大的恶,主要依靠法律控制,但也必须辅之以道德控制。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来及时控制恶,特别是比较大的恶,那么这种恶不仅会直接危及他人的利益,还会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失控。但是,法律控制的强度虽大但程度不深,而道德控制的作用正好相反,即强度不大但程度很深,且作用十分持久,因此,对于恶的真正控制,除了需要法律的强力约束外,也需要发挥道德“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和功能。对于善,主要依靠道德,但也应辅之以法律。因为只有道德的指引,人们才能真正做善人、为善事。但道德又不能解决所有善的问题。如对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行善者的权益,以促使更多的人进一步向善。还有,法律的功能是多重的,它不仅仅具有惩罚功能,还具有激励功能。因此,对于社会生活别重要的善,亦可以立法予以激励。

二、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伦理学分析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2)

1月12日(星期六)

1月13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

金融 10201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国际贸易 10201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00088 基础英语  00076 国际金融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餐饮管理 102011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77 餐饮业法规  04729 大学语文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工商管理  1020176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95 生产与运作管理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会计 1020203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8 成本会计  27009 管理会计  27092 财务管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1020205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64 劳动经济学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65 劳动就业概论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市场营销 1020207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0020 高等数学(一)  00181 广告学(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65 国民经济统计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旅游管理 1020209  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27007 应用文写作  00012 英语(一)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2 公共关系学  电子商务 1020215  00890 市场营销(三)  00888 电子商务英语

00896 电子商务概论  00891 国际贸易实务(三)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物流管理 1020228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 高等数学(一)  05362 物流英语  00012 英语(一)

00148 国际企业管理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72 国际物流导论  采购与供应管理 1020265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5362 物流英语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销售管理 102031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律师 1030111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法律

1030112  00242 民法学  00223 中国法制史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00244 经济法概论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61 行政法学  04729 大学语文  20245 刑法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社会工作与管理

1030202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182 公共关系学  04729 大学语文  行政管理

1030301  00147 人力资源管理(一)  00341 公文写作与处理  03350 社会研究方法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163 管理心理学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182 公共关系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12 政治学概论  学前教育

1040101  00386 幼儿文学(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384 学前心理学  00385 学前卫生学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29 大学语文  小学教育

1040103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4729 大学语文  00412 小学班主任  29766 现代教师学  心理健康教育

1040109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5615 心理健康教育概论  29659 家庭心理治疗  04729 大学语文  汉语言文学

1050114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536 古代汉语  00531 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3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二)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00534 外国文学作品选  英语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3)

[关键词] 道德体系 法律规范 社会主义 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 B82-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5)05-0017-06

DOI:10.13904/ki.1007-1539.2015.05.003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不论是在哲学、政治学上,还是在法学上,都是人们长久以来争论的焦点。从其应用价值来考虑,它还将影响我们未来生活的社会风貌,即我们应该生活在“民免而”的社会还是“民有耻且格”的社会?因此,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必须十分慎重地加以考虑,并且严谨而科学地加以论证。本文将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探索:第一,道德与法律在历史上曾经是什么样的关联,二者是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第二,道德与法律在逻辑上具有怎样的结构,二者是如何和谐又是如何冲突的?第三,道德与法律在规范上如何区分,时序上如何安排?

一、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之维

(一)中国路径:德法合于礼、以德为主、强德弱法

中国传统上一直是一个以农业文明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分工结构共同决定了中国特定的历史逻辑:自然经济和熟人社会共同构成了一个家国同构的伦理社会,齐家、治国、平天下运用的也是同一套原理。在处理家族或国家问题时,人们习惯上以道德伦理为第一选择,而不是以法律作为首选方式。只有在道德教化不足以威慑时,统治阶级才“出礼而入刑”、“乱世用重典”。在中国传统社会,儒家的道德和法律观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孔子认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既要靠法律的严厉制裁,更要靠宽容的道德教育。“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与儒家针锋相对的是法家,法家主张在“争于气力”的时代,应“以法为本”、“以法治国”,法律可以“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管子・七臣七主》),治国方略上要采用“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策略。“万事皆决于法”的极端法治思想只在秦统一六国前后盛极一时。然而随着秦的灭亡,人们不再接受“以法治国”思想,法律的威严与地位一落千丈。但与这种表面上的“寂寞”相应的是,法律从“显学”走向“隐学”,以低调的“姿态”与道德妥协:以“宽省简约”的“外在形式”向简单明了的道德体系靠近,内容上亦吸收道德精华而“引礼入法”。从汉至清,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一直以“德本法末”、“明儒内法”为主导思想,“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基本上反映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共同认识。进入近代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侵略,我国法律体系随着国家的四分五裂而几乎全部断裂,但传统的道德体系却依然顽强地维持着,特别是在没有构建新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中国实现了从近代到现代的艰难过渡。在这一历史背景中,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革命道德,正是在这种新的价值观的影响下,中国取得了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了以模仿为特征的法律建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雏形,但随着中苏关系的恶化及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新的法律体系的建构中途夭折。在法律体系还处于幼年的时候,“砸烂公检法”的运动更使国家陷入混乱。在此期间,革命道德亦难以独立支撑,道德无序和法律虚无恶性循环,道德与法律同样处于危难之中。

(二)西方路径:德法分设、以法为主、强法弱德

由古希腊和希伯来两个文明汇集而成的西方文化中,商业文明源远流长。与中国不同的是,不论是信仰一神的希伯来人还是信仰多神的古希腊人,上帝或宙斯这个宇宙至高的主宰都构成其思维观念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维度――超验的上帝的维度,这位“创始成终”的上帝在人类整个历史中都存在,而且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这位上帝是人眼不能见的,但人们相信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这是我们――相信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所没有的思想维度。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希伯来文明中的核心表述文本《圣经》本身由“旧约”和“新约”两个契约构成,宇宙创造者的至高神采用“约”的形式来安排神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西方人在现实生活中也学会了用这种契约来安排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来自宗教的道德规范很自然地衍生出以私人合同与公共合同来治理国家的法律规范,且这些法律规范与宗教道德规范有着天然的联系,让法律成为外在形式而里面却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从各国的宪法发展史中可以看出,源自于《圣经》的律法和诫命形成了最初的道德观念并演变为后来的法律制度价值观,西方传统的道德观念如正义、自由、平等等核心道德观念源源不断地进入宪法中,借助于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这些价值再度转入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具体的法律文本中,以不同的法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道德传统的力量借由法律的途径对现实产生影响。在这样的法治格局下,道德成为“隐身”于法律规范当中的“基因”,而法治则随着国家的权威取得了统治地位。在法治的有力保障下,资本主义在西方迅速发展,从商业文明、工业文明向科技文明和信息文明等更高的文明模式不断迈进。与西方这种稳定而长久的法治文明相适应的是,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念深入人心。在近现代社会,西方历史中有的时期道德丧失良善的立场,成为法律的“附庸”,甚至出现道德被法律“背叛”、“驱逐”的现象,这是这种过度单一的法治模式的必然代价。例如德国在希特勒统治期间,“恶法亦法”论调的喧嚣使原有道德体系被颠覆,而二战后这样的法律体系也因其邪恶而被彻底摒弃,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使原有的道德秩序得以恢复。二战后的《联合国》和《欧盟》都回到传统道德的轨道上来。

从现象层面上看,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既出现过道德与法律相对协调的时期,也出现过彼此相矛盾的时期。在中国体现为短暂的德法对立和长期的德法结合。由于过于强调德与法的融合而造成两个系统的互相捆绑和限制,没有足够的独立发展空间,道德、法律体系都没能达到完善、成熟的程度。在二者关系上,传统中国过于看重道德的作用,忽视法的现实功能。而对于西方来说,在中世纪,当基督教伦理与国家政权合二为一的时候,道德、法律也曾紧密结合;但在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之后,随着宗教与世俗社会相分离,法律也从基督伦理中分离出来,走上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其直接后果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出现了距离,而且距离愈来愈远,最终使道德失去了对法律的制约能力。随着法律失去良菩的道德方向,道德亦走向虚无和迷茫。在德法关系上,西方的经验是法律与道德相互分离,这样二者可以各自保持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教训则是二者的过度分离所造成的体系之间的断裂乃至精神的背离。西方传统的成功之处在于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建设,失败之处则在于忽视道德的统帅作用。总之,历史证明,法律与道德既不能相互僭越,也不能截然分开,不能互相独立和互相看顾的法律与道德迟早会走向歧途。

通过上面的历史回顾,我们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复杂的,二者之间或和谐或对抗的关系都会对现实产生重大影响。当法律以道德为必要引导、道德能够辅之以内在力量的时候,法律的正当性就强;相反,当法律背离道德要求时,法律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摒弃。同样,道德有法律作为后盾时,道德的作用就得到彰显,而法律如果软弱到不足以支持道德时,道德的作用就涣散,就会出现道德沦丧的现象。历史经验证明,道德通达与法律昌明互为条件.道德沦丧与法律失效互为表里。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逻辑之维

(一)隐藏在历史之下的关系逻辑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马克思、恩格斯倡导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方法是学者们普遍采用的,借助这种有效的理论工具,不但可以从普遍现象中抽象出客观规律,同时也可以用得出的结论来解释历史现象,进而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种制度的构建。以下笔者将在逻辑的路径上展开分析,即以抽象的、逻辑的方法来审视二者的关系,以求得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更深刻、更丰富的理解和认识。相对于历史研究的外在的现象观察,逻辑研究更具有一种内在抽象的视角,这种视角使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更容易在微观层面上生动地呈现出来。

(二)道德――法律关系的二维结构

将道德与法律作为两个不同的变量进行交叉就得到一个两维的坐标系,交叉点是人的行为(如下图所示)。

道德一法律二维结构理论示意图纵坐标是道德坐标.上半部代表合道德的行为,下半部代表不合道德的行为;横坐标是法律坐标,右半部代表合法的行为,左半部代表不合法的行为。在道德与法律相交叉的两维空间里,按照人们对行为与规范的判断结果,可以将行为进行归纳与分类。某一行为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标准判断之下,可能形成四种结果:合道德且合法的行为,合道德但不合法的行为,不合道德且不合法的行为,不合道德但合法的行为。当道德与法律取向一致的时候,我们需要坚持并尽量稳定,当道德与法律都禁止的时候,我们应当放弃这种既非法又不符合道德的选择,当道德与法律矛盾的时候,我们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调整需要首先考虑道德的菩恶,道德为菩的行为法律就不应禁止,而应鼓励,而道德为恶的行为法律就不应褒扬,而应批判,因为道德既是法律正当性的来源之一,也是对法律进行评价和改进的动力。但在法律生效之后,道德则应以遵纪守法为其本身的行为规范,在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上以道德的方式促进和保障法律的实施。

(三)道德与法律的相遇、界分与对立统一

1.道德与法律在人的行为上相遇。道德和法律共同作用于同一目标或同一场域,即人的行为。不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通过人的内在意志选择和外在行为表达才转变成一种事实。由于人的每一个行为都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支配,因而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呈现双维交叉关系。一方面,法律是人制定的,不同的立法者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伦理追求,这样就决定法律也必然反映立法者的价值观;另一方面,法律也是作用于人的,而人则是具有某种道德感的生命个体。因此,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势必会与道德相遇,道德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在场。法律必须重视道德的存在。可以说,法律必须具有道德的内在底蕴,完全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

2.道德与法律在作用于人的行为方式上有明显界分。从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上来讲,道德规范的实质是行为的可选择性.道德规范一般采取“应该如何”的语式,这种语式代表一种规劝和建议,而法律规范的实质则是行为的不可选择性.法律规范一般采用“必须如何”的语式,这种语式代表的是一种“不得不如何”、“否则便如何”的压力。相对于人的行为来说,道德是内在的“软”约束,而法律则是外在的“硬”约束。与此相应的是,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在的良心的约束,它并非一定要以国家统一制定的形式存在,它可以习惯、纪律、道德原则等不同形式存在于个人的良知和公共舆论之中。

3.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对立与统一。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同时受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双重调整,由于道德与法律本质的相异性,造成法律与道德成为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当道德与法律取向一致的时候,二者的判断结果是一致的,如A区域的行为获得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肯定,而C区域的行为则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同时否定;而当法律和道德的判断不一致时,一个行为就会出现互相矛盾的判断结果,如处于B区的行为合道德但不合法,而处于D区的行为则合法却不合道德,这样就出现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冲突,人们在选择行为标准的时候不知以何为首要。

由此可见,不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是一种行为规范,二者都会对人们的行为发生特定的影响。在现实世界里,不存在纯粹单一的道德之治或法律之治。因此,不论是道德之治还是法律之治,都是治国之策的选择之一。二者不是绝对的对立、排斥、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容、相持、互相补充的关系。一方面,道德构成了法律正当性的基础,道德是法律的灵魂,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道德之治的必由之途,法律始终是道德的忠实守护者。

三、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规范之维

由于道德和法律这两种规范共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人们进行选择时,往往发生内在的冲突,当一项法律与个人的价值观相冲突的时候,是听从道德良心的声音还是服从法律规制?在历史上人们对此考虑往往一概而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用“问题还原”和“情景对应”的方法来求解,亦即首先将问题还原成:“当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究竟以哪种规范为上?’其次罗列几种典型的冲突情境,在具体情境当中,将道德与法律两个要素摆放到里面去,看一看究竟是哪一种规范为上。这种分析方法既可以看作道德与法律冲突在时间序列的全面展开,也可以看作对上述二维结构原理的纵向挖掘。

(一)立法阶段:道德为上

这一阶段道德应当成为立法所要参照的标准,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不能来源于其自身,而只能来源于道德,因此它必须服从于道德。换言之,不符合道德的法律是没有权威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被造之物。在这一阶段,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哪些道德规范法律化,这一问题指向了道德法律化的限度;二是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将道德法律化,使法律能够以特有的技术反映道德的要求并落实道德的要求。从法律体系而言,法律的价值、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都是道德渗入法律的有效渠道,通过价值引导、原则设定和规范确认,使抽象的道德原则转变为具体的法律操作技术。

(二)执法阶段:法律为上

由于道德的要求已经在第一阶段嵌入法律规范当中,因此在这一阶段应以法规范为唯一标准,而不是将道德与法律并列起来,在作为判断标准的意义上,法律成为首要的也是唯一的标准。道德则成为法律实施和运用的辅助,而不是主宰或进行过多的干预。但在这一阶段道德的作用依然是存在的,因为道德可以通过对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观念而起到潜在的作用。

(三)司法阶段:法律为上

在这一阶段道德同样是法律实施和运用的辅助,而不是主宰。由于法院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机构,因此,这一阶段也应以法律至上为根本准则。道德的不明确性、不严格性应让位于法律的明确性、准确性和严格性,这一阶段道德应当在规范形式方面保持中立,而不应当直接介入,特别是不能作为案件的判断依据,形成法外之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的依据必须是“纯粹的法律”。但道德在这一阶段并不是无所作为,它可以通过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及诉讼参与人的社会公德系统发生潜在而间接的影响。

(四)立法、执法及司法之后阶段:道德为上

这一阶段通常为人们所忽视,但这一阶段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整个过程的必要连接和更新机制。虽然目前有的国家已经开始了立法评估的探索,但总的来讲,这一必要阶段在现有的法律体制当中还远远没有成熟或者独立存在,甚至还没有明显或者特别的制度性标志。但这种现实本身并不能否认人类理性的可错性,同时这种现实也不能遮蔽人类进行更高合理性追求的欲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法律整个体系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已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在这一阶段,对法律进行评价的标准仍然应当来自道德,合理性高于合法性。通常意义上讲,公正、自由、平等、宽容、效率等价值是人们经常用来进行批判、检验法律制度的基本标准。

四、道德与法律矛盾关系的和谐解

在历史维度下,道德与法律构成了辩证统一的关系。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始终是相伴而行的,道德与法律之间时而相交时而相离的状态恰恰表明它们有很强的功能互补性和结构亲和性。不论是中国的历史还是外国的历史,至少说明道德与法律一直是共存,而且有可能是协调共荣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相排斥关系。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需要在如何共存共荣、如何互相调适这一更现实深刻的问题域中展开研究。

在逻辑维度下,我们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之间既有和谐也有冲突的可能:当一个行为受到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评价的时候,二者之间表现出一种认定一致的关系,如杀人、盗窃、等行为。不论是以道德的立场还是以法律的立场来看,都会得到否定性评价。而安乐死、拾金而昧、见死不救等行为,如果从道德和法律两个不同的立场出发,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判断结果。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就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就是逻辑维度所揭示的内容。

在规范维度下,将法治的实施阶段按时间顺序划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反思四个阶段,在这四个不同的阶段当中,道德与法律各自在两个不同的阶段占据上风,立法阶段和反思阶段道德居上,道德优先于法律作为上位规范,而在执法和司法阶段法律则为上位规范。在法律的不同阶段,道德会以不同的方式参与法的建设过程。因此,我们在谈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不能简单、片面地说“道德至上”还是“法律至上”。同样,在谈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时,也应当注意到道德与法律的相容或相持关系,“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而是对“依法治国”的有益补充;反之,“依法治国”也不是对“以德治国”的颠覆,而是对“以德治国”的必要延伸。

由此可以看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中西方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调整的。同时,二者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在很多的场景下聚集于同一个行为。最后,二者更不是各自独立、不相往来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

五、道德与法律的承接与对应

在我们从现象上和逻辑上理清道德与法律之司的对立统一关系之后.在现实的制度层面就应采取一种双向的、均衡的操作方案.一方面使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以各自的方式存在,并保持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要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建立起和谐的对立统一关系,使现实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能够互相承接、互相对应。

(一)立法阶段

在立法阶段,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设要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支持,使社会主义的法律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权威。在这一阶段,道德应当勇敢地站在法律的前头,给法律指出明确的方向,将正确的价值观念“输入”法律当中。具体做法是使公正、效率、平等、自由等道德观念恰当地融入法律规范中.通过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进行转化。为此,在这一阶段的道德体系建构当中,应以法律的建设为主要目标,慎重地提炼出科学合理的伦理价值体系。具体的做法是以中国传统道德、革命道德为基本指南,使社会主义道德成为立法活动的价值指导。这里可以暂时考虑让伦理学家参与国家重大立法,以保证国家主流的道德原则能够顺利地进入法律当中,将来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道德委员会,专门负责道德与法律的协调关系,保证法律的道德性,提高立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二)执法和司法阶段

在执法和司法阶段,道德应当成为法律实施的保证。在这两个阶段,道德不是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而是实现法治的“得力助手”,道德的目标是提高执法者和守法者的守法自觉性。因此,遵纪守法就成为这一阶段道德体系建构的重要内容。从一般规律来讲,个体道德的水平高,执法就很顺利,违法的现象就会减少;反之,法律的实施就会遇到很多障碍。因此,道德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保证执法的公正,一是增强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和职业修养,二是提高守法者的荣辱观念,增强守法者的“羞耻心”。在这两阶段,道德不是站在法律的前边进行引导,而是融入法律之中进行转化,辅助法律的实施,以便更好地实现法律之治。具体来说.在执法阶段,要明确公务员伦理道德义务,使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化,重点强调公务员的道德水准,使其成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道德修养要与执法水平相协调,将道德与法律两套行为规范转变为具体化的行为指导,纳入《公务员法》及公务员的日常考核当中。在组织上建立公务员伦理监督办公室,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设立职业道德监督办公室。

(三)立法、执法及司法后之反思阶段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4)

道德与法律是两个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社会规范系统。它们相互作用,彼此支持,维持着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现实的层面上这巳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所要讨论的是法律与道铬的关系的性质判断、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内在机理、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 一、历史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争 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必然的逻辑联系,这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在西方的法哲学领域,而在伦理学领域一般都对此作肯定的回答。西方影响最大的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正是由于对此间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种法学理论。自然法学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存在依据和评价标准。所谓自然法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法则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在人和社会中的充分实现便是法。因此,它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还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 可以说,自斯多葛以来,尽管自然法学派的面目已有了很大的改变,其内容和形式都有很大的修正,但坚持法律应以道德为基础的核心观点,则一以货之。到了当代的自然法学派,更是抛弃了自然法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作为一种"有目的的事业",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所谓外在道德是指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和理想。所谓内在道德是指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并成为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眷恶标准,它包括法律必须具备的八个因素:一般性或普通性、公布、可预测性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一个有效的法律必须具备这两种德性,否则就丧失了法律的存在资格。他还提出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的区分:"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堂兄弟,如摩西十戒等,它既是道德又是法律;向往的道德是人们的较高的道倦追求,如博爱等,不能成为法律,但作为法的目的是有意义的。 另一位自然法学者德沃金亦认为法律的运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绝法律应当是什么的指引,法律的构成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因素,其中"不得不公正地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 自然法学者主张法律应以道德为依据和标准,也带来了难以避免的理论困惑。首先,自然法的理论是建立在一组超越时空的永恒、抽象的道德规则之上的,这不能不是虚幻的假设因为这类道镭规则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是不存在的。第二,在法律的概念里加入价值判断作为必要特征是否会导致混同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并最终破坏法律?对这个危险,自然法学者没有在理论上彻底化解。第三,将道德性质作为法律的必要条件,是否会导致"存在即合理的"的结局,反而扰乱了道悠作为法律的批评武器的功能? 正是基于这些担忧和困惑,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否定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著名实证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扒法律出版社版,第85页》这就是"恶法亦法"论。他指责把法与道德混淆的倾向,讥讽它是产生无知和困惑的来源。主张"纯粹法学"的凯尔森更是否定了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的任何联系,他说:"法的概念无任何道德含义,它指出一种社会组织的特定技术"。(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1949年英文版,第5页)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没有如此"纯粹",他承认存在"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这是实证法学派立场的一次倒退,不过他的基本立场并未改变,即主张严格区分"实际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识,是指这样一个简明的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的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第85页)这是值得注意的大多数实证法学学者的主张,他们并不否认道德与法律的历史联系,但他们主张这种事实上的联系,并不意味着法律的概念就逻辑地内含道德的因素。 分析实证法学的实然与应然分开的理论,仍然是在抽象地谈论法律与道德。实际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与道德都是具体的,法律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不能不受立法者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观念的影响,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的联系是必然的,但它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没有必然的联系,甚至处在对立的地位。可见,分析法学者的"纯粹立场"反而是搞混两者关系的源头。同时,分析法学的理论也无法避免在逻辑上推导出法律专制主义,既然承认"恶法亦法",为什么就不能承 认遵守、听命于专制主义的法律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呢?另外,分析法学主张法律可以具有任何内容,而事实上人类成员在同一个宇宙空间,面临相同的生存环境,自然有一些公理性质的规则,这是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必须包括的,自然法学曾把它的绝对性推向了极端,而分析法学是否也把它的相对性推向了极端? 关于道德的法律强制的问题,也是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道德的法律强制是指使用法律来推行和实施道德,这是一种古老的理论与实践。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中都有论述。他们认为城邦的法律不但要确保人们有机会过上良好的道德生活,还要监督人们实际上过良好的道德生活;不仅要惩罚恶行,还要彰扬善德,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的美德。可以说,与这种古典的法律强制理论把道德作为社会生活的目的,从而主张法律具有强制实行道德的使命不同,现代的强制理论把社会存续本身当作目的,道德是社会的重要粘合剂,一旦公共的道德瓦解,社会将因此崩溃,因此,要求一个社会的存续必然需要法律对于道德的强制。 美国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姆、英国法学家德富林都阐述了这种"社会崩溃论,德富林于19的年3月在英国科学院作的题为《道德和刑法》(后以《道德强制》为题发表)的演讲中,明确阐述了他的强制理论。他认为,第一,社会有权利对道德问题作出判断;第二,社会有权利使用法律武器强制实行它的判断;第三,可用一种确定公共道德的方式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实施法律强制。一般说来,由于自然法学者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基础,两者存在内在的深刻联系,法律自然地具有保障和体现道德的使命。与此不同,分析实证法学主张,法律概念不必然地包括道德,法律就不能被要求强制实施道德。哈特就针对德富林的主张发表了《法、道德和由》等文章和讲演,批判了德富林的逻辑论证,阐明了两个中心观点:一是某一行为依据一般的行为标准是不道德的这一事实并不足以使该行为成为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道德的法律强制本身是否符合道德是一个需要证成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上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它讨论的主题显然与西方文化有别,由于 "天人合一"、"天人合德"的思维模式,致使它不着重于思考法律与道德的本体意义上的联系;而是更注重两者的社会功能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关于道德与法律是否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和道确的法律强制等在西方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几乎是不同学派都予以接受的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中,从 "以礼入刑"到 "原心定罪"等立法和司法原则也一直以此为不可动摇的理论前提。而恰恰是在德法的功能以及德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这个问题上,西方文化中很少有争论,都主张社会的法治,而在中国则引起广泛的争论,儒法之争就是在这一意义上的争论,即道德与法律作为工具,谁更有利于统治的间题,结论是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同时,由于 "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指的是"刑法",所以德法的关系问题就转换为德与刑的问题,使得问题的论域发生了变化;尽管有德法之争,但自董仲舒以后儒学独尊,统治中国社会二干余年,因而也没有像西方理论界那样形成对立的学术流派。这不仅影响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思考的深刻程度,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导致了道德和法律的角色混同,形成了中国古代道德政治化、法律化的传统。 二、道德与法律互动的内在机理 德法互动是以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为前提和基础,同时又因为两者彼此区分开来的独特个性而成为可能,获得意义。因此,我们一方面认同自然法关于道德与法律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的观点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不否认分析法学强调法的独立和形式性特征的意义,而将二者统一于社会实践包括道德实践和法律实践之中。 道德与法律的联系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物质生活的生产活动是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无论从种系发生还是从个体发生来看,各个个人都只有以一定方式联合起来,才能在自己的联合体中获得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力量,求得自已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所以,"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存在的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34页)这里,"独立"是以必要的制约为前提的,它内在地包含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正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的实质内容,它导致了个人需要、个人利益与社会 需要、社会利益以及他人需要、他人利益的矛盾。这种矛盾作为人自身的根据,引申出人如何处理这种关系的需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归根到底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活动构成的社会总体活动的水平决定的。 当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创造"自己的历史"时,其需要的满足,利益的实现,都遵循着"力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因而只能部分地达到,这就需要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有一种恰当的结合方式。这种恰当的结合方式就是每个个人都能自觉地扬弃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的杂多性、偶然性,达到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这些从人自身发展的社会必然性中直接引申出来的处理人际利益关系的准则,是对隐藏在表面上看来是杂乱无章的偶然性的利益关系背后的必然联系的理性表达。这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恰当的结合方式的准则,本身就意味是公证的、善的,它的存在就是价值。 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最初的规范都是"不得如何"、"应当如何"的义务性道德规范,就是说,义务性规范与权利性规范比较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但是这个规范作为。"应当",是在社会生活实践申经过多次反复并经过思想家的提炼和概括形成的,它本身没有权威的确认、系统的制度和有力的后盾。就是说,道德不能确立一个作为普遍同意的是非标准和解决人们纠纷的共同尺度,也缺少一个调解纠纷、解决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即使有了裁决,实际上也无法执行。可见,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必然性的展开,无疑是社会存续的根本纽带,从这个烹义上说,德富林的"崩溃论"是正确的。因此道德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是一个有序而美好社会的根本。 但是,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道德本身的存在是不够的,它本身既无法阻止也无法惩罚破坏它的行为,因此,社会需要出现另外一些规则来弥补这些不足。这些规则可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控制道德规则的发展变化并决定其取舍;可以确定一个权威来裁决纠纷或执行裁决。这些社会规则、规范就是法律。因此说,一种真正的法律或"应然的法"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着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这是它与生俱来的使命。但法律不是抽象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立法者不是思想家而是社会的统治者,它通过法律体现的不只是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统治者的利益;它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不只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道德,这就使得统治者的立法不但有可能难以体现道德的公正,反而成为道德的异化,成为专制者践踏道德的暴虐工具。同时,立法者由于历史的和社会的局限,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的局限,也无法在现实的法典中完美地体现出法的理念来。这样,法的实然与法的应然的矛盾和冲突就历史地展现在人的面韵。但是,法的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冲突并不能成为把道德与法律分离开来的借口,像分析实证法学派所做的那样。 既然法律对于道德如此重要,那它本身就应当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拥有道德的合理性。分析法学曾试图将法律与道德的事实上的联系与它们之间的逻辑上的联系分开,显然是因为没有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历史和逻辑上的统一。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价值,就意味着道德上的公证,富勒把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确有所见。所谓内在道德实际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道德,它既和法律的道德内容不同,也和制度中立法者的个体道德不同,作为制度道德是法律概念所逻辑内含的。无论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还是法律主体的个体道德都要受制约于法律的制度道德,当然,法律的制度道德也取决于法律本身的道德目的和立法、执法者的道德水准。所谓外在道德其实指的就是法律内容的道德属性,而法律内容的道德展性是连很多分析实证法学者都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法律不像是"纯粹"的技术、抽象的规范,在它的立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贯穿了道德的原则和精神。 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为德法互动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而两者各自具有的独特品格则使它们的互动具有现实的可能和意义。德法互动有两种类型,一是道德对法制建设的促进或阻碍;二是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或阻碍。就前者而言,·法律源于道德、本于道德的伦理属性就说明了道德不但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价值依据,还是法律改革和实现的内在动力。不但在法律运行的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每一环节都贯穿了道德理念、道德要求和道德评价,而且在法律未曾涉及或很少涉及的广大社会领域里,要由道德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空白。具体说来,道德对法律建设的促进作用有三方面: 其一,道德不但是立法的基础,还是进行法律批判,促进法律改革的标准。一个不体现道德理 念的法律必然会沦为暴君任性的产物、肆虐的工具,法律从实然走向应然必须要道德的推动。 其二,法律的实施要有道德的支持。法律的实施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它在一个社会的整体系统中进行,不但要受到经济、政治因素的影响,道德环境的影响也至关重要,健全的法制要以良好的道德环境为依托。同时,法律实施的过程也是实现正义等价值目标的过程,这其中法律规范的实施者即司法者和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是关键。 其三,法律秩序的最终实现要靠社会个体的自觉自愿的遵循,而所谓自觉自愿,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出自个体道德价值观上对法律的认同,很难想象,一个在道德感上道排斥的法律,会得到人们的普通遵循。 与此相对应,法律也对道德建设有很大的影响和作用。我们认为,法律对道德的支持和保障是以法律的独特品格来保证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独特社会功能形式,才能完成体现和保障社会基本道德的历史使命。 第一,法律具有一种制度性的优势。法律把基本的道德义务用权利的形式确认下来,成为一个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与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等环节表现出来,这使得法律具有一种制度性的优势。 首先,它表现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的深刻性和广泛性。由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往往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基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次,表现为对个体道德的优先性和原生性。任何个体都面临着制度的不可选择性,个体道德大量地是从社会制度中派生出来,并成为人的行为的规范。 再次,还表现为法律制度对道德具有的选择性机制。道德的积极功能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才能发挥出来,譬如 "为人民服务"的道德原则,只有在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和千部任免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实现。有些道德规范只有在与一定的制度条件相结合时才能成为积极因素,如孝。在宗法制度下是扼杀人性的,但在现代家庭婚姻法律制度下,则是优良的社会品德。还有一些落后、消极的道德因素只有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才可能被抑制和消除。 第二,法律具有比道德更为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道德不是被颁布的,而是经过反复的社会实践,并经由思想家提炼、概括而成,这便它的表达往往是不系统和不明确的,常是一些 "应该"的原则。但它一且获得法律的确认,就具有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性的具体行为准则。正是由于这种明确的确认,赋予情境化的道德选择以一种超越特定情境的可预测性,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法律预测对方会做出何种反应或国家会对自已的行为有何评价。例如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在契约法中被具体化规定,就使得经济交往是在可预期、有保障的情况下顺利运行。也正是由于法律的具体明确性,才使人们在道德权利与义务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做出明确的是非曲直的裁断,无论是社会一般成员依据法律所做的判断,还是由权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条文所作的道德裁断,都具有能保证实施的权威性,这比道德冲突时的两难和舆论裁断的乏力要干脆得多。 第三,法律拥有道德所缺乏的一种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转换为道德实践是以道德认知、道德认同为中介的,是在良心的感召和激励下实施的道德行为,因此,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侧重于行为的动机,对道德行为的惩罚主要是良心的制裁,这使得道德具有内在化的特性,使得道德在面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良心沦丧的人时,变得无能为力。相反,法律是一种异己的制度秩序,它主要指向外在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它的背后是国家的强力机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因此,一旦道德原则与规范被法律予以确认,就获得了国家的强制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并惩罚那些具有道德恶行的人。 三、法律作用于道德的方式及其限度 德法互动的内在机理告诉我们,作为社会两大规范系统的道德与法律是彼此支持、相互作用的,法律作为道德运行的外部保障系统是实现道德进步的必要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权力、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情形就更加如此。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以促进道德的进步,已获得了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更切实的可行性。就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而言,法律对道德进步的支持和保障其方式最主要的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道德立法,确认道德要求。博 登诲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转化为法律规则来实现的。"(《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将道德原则明确为法律规范,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倡导社会道德。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都把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下来,如宪法把 "四有"、"五爱"、"五个教育"等道德要求用母法的形式确认下来,《民法通则》和《刑法》等则把诚实信用、互助互爱等社会公德以部门法的形式确认下来。以法律的权威形式确认了道德原则,能有力地保证道德的贯彻执行,有效避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道德建设的软弱无力,并且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内容的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人民对道德的普遍遵循。 第二,通过法律实施,维护道德风尚。法律的实施是通过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最终实现法律的过程。一个良好的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实现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并加以撤消以至制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明确了关于惩治违反职业道德的违法犯罪的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家庭道德的违法犯罪的规定,以及关于运用法律治理市场经济中的违反道德规范现象等有关规定。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这里的道德权力不但指有权行使道德,进行道德追求,还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而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再次,法律强制不只是狭义上的道德制裁,还包括了对道德行为的鼓励及道德教化。如通过授予光荣称号、表彰、晋级和对为人民的利益见义勇为而蒙受损失的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抚恤等法律手段,鼓励人们的道德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也是广大社会成员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 第三,通过法制建设,培育道德意识。法是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社会意识,也是客观化和权威化的社会意识,是传播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任何立法者都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进行道德的宣示,统治者必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来确认社会的公共道德准则,维护统治阶级的基本道德原则。通过法律,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渗透到人的精神世界,每个人关于是非善恶的价值观念就会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同化或部分同化。社会主义的法律同样具有传播社会意识的功能,通过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确立,通过对合法行为的鼓励和违德行为的法律制裁,把社会主义的道德意识灌输给人。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法制教育就内含着民主教育、道德教育。就是说,法制教育不仅培养公民意识,即对法律要求于一个公民的东西的认识和践履,还培育着道德意识,即个体自觉追求的"应当"。公民意识和道德意识的融通,是法律实现从而促使道德进步的真正奥秘所在。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并不意味着法律对道德的取代,在利益关系日呈复杂的社会里,我们无法设想任一社会规范的单独作用,它们『能在社会的综合调整体系里彼此支持、协调作用,何况道德的法律强制是有限的。哈特认为法律强制实行道德有个道德上的合理性问题,并提出这又是一个需要证成的问题。因为道德的法律强制是对人的自由的某种限制和剥夺,而人的自由本身是有价值的,所以它就需要证明是有理或合适的。既然我们已经证明了法律对道德强制的某种资格,那么这里的合理性证明就是如何合理地划定法律介人道德的限制区域。那么,到底在一个多大的范围内实行道德的强制才是合理的呢?这涉及道德的分层问题。 黑格尔将道德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层;康德分为 "完全的义务"与 "不完全的义务";哈贝马斯将实践理性分为 "实用的, "伦理的"和 "道德的",罗尔斯则区分了"责任"和"超责任",富勒区分了"义务的道德"和"向往的道德"l如此等等。借鉴他们的思想,我们把道德可分为两个层次,基本的层次是社会的有序化层次,它的内容是维护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超越的层次是提高生命质量的层次,它的内容是对最高善的探索和追求。显然,法律必须也只能涉及道德的基本层次,它包括对生命权的保护、对家庭利益关系的保护、对所有权的保护、对某些精神领域的权利的保护,等等。这种法律予以保护和干预的理由就在于,这些都是一个社会之所以有效运行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除 此以外,人还是一个超越的存在,它有超越生存目的之上的追求,这就是人对自身的精神完善、对道德理想和境界的追求。这种对最高善的探索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判断的一致标准,作为完善的途径也是多种的、可选择的,其真正探索的场所是一个人的灵魂。可以说,这一层次的道德存在恰恰在于它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它无法由法律来表达,更不能由法律来强制,否则又将导致道德和法律的角色混同。所谓道德政治化、法律化只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怪胎。当然,法律在这里也并非毫无作为,法律所能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自由进行道德选择的空间,保护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生活,防止规范专制主义对人的精神生活的粗暴干涉。 当然,法律不是抽象的。一方面,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这种阶级本性使得它的干涉领域又不仅仅局限于道德的基本层次,有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基本道德原则和规范也会进入法律强制的范围,那些统治阶级宣扬的超越性规范也会以立法的原则或直接以法律的规范直接进入法律之中,这使得道德的法律强制,常常成为统治阶级思想统治的一个途径。另一方面,它是历史的产物。法律强制的道德领域是不断地历史变化着的,有些曾经是法律强制的行为现在可能逸出了法律的范围,成为个人生活领域里的道德选择,而像对环境的破坏等行为则愈来愈多地成为法律调控的对象。总之,道德的法律支持保持着有限度的道德合理性,而这一限度又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5)

主考学校

2015年10月17日

2015年10月18日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9:00~11:30

14:30~17:00

09:00~11:30

14:30~17:00

3020109

国际贸易

浙江工商大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88基础英语

00091国际商法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89国际贸易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5156经济学原理

3020118

餐饮管理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00984酒水知识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978烹饪工艺学(二)

00980烹饪原料学(二)

3020167

文化产业管理

浙江传媒学院

00067财务管理学

02126应用文写作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04艺术概论

00505文化管理学

00507文化政策与法规

00181广告学(一)

00182公共关系学

03459文化市场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144文化经济学(一)

01146中外文学史论

07191视觉文化与传播

3020205

人力资源管理

嘉兴学院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

00165劳动就业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5087统计学概论

00071社会保障概论

00164劳动经济学

00166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0152组织行为学

3020207

市场营销

浙江工商大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58市场营销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78市场调查与预测

05087统计学概论

00041基础会计学

07146消费者行为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6481经济应用文写作

3020209

旅游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00187旅游经济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944中国旅游文化

00189旅游与饭店会计

00190中国旅游地理

06177旅游公共关系

00191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00193饭店管理概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92旅游市场学

06011旅游学概论

06481经济应用文写作

3020215

电子商务

宁波大学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

00058市场营销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888电子商务英语

00892商务交流(二)

00898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00894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00900网页设计与制作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889经济学(二)

00896电子商务概论

00902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3020228

物流管理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00058市场营销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008采购与仓储管理

07033物流设备应用

00145生产与作业管理

04729大学语文

07031物流管理概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3020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江财经大学

03312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66企业劳动工资管理

03313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320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与计算机应用

3020313

销售管理

浙江树人大学

00058市场营销学

00185商品流通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8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054管理学原理

10510连锁与特许经营管理

00177消费心理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3020319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

02126应用文写作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48国际企业管理

00177消费心理学

00182公共关系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3030111

律师

宁波大学

00922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9宪法学

00262法律文书写作

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19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00920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21商法原理与实务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226知识产权法

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

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05677法理学

3030112

法律

宁波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00242民法学

02126应用文写作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679宪法学

00245刑法学

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00995商法(二)

00260刑事诉讼法学

08707合同法原理与实务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244经济法概论

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05677法理学

3030202

社会工作与管理

杭州师范大学

00266社会心理学(一)

00275社会问题

00279团体社会工作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272社会工作概论

00274社会政策与法规

00281社区社会工作

00071社会保障概论

00182公共关系学

00277行政管理学

03350社会研究方法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34社会学概论

00273社会工作实务

04264社会福利思想

3030301

行政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

00292市政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07现代管理学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182公共关系学

00277行政管理学

03350社会研究方法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0法学概论

00312政治学概论

3040101

学前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

00384学前心理学

00389学前教育科学研究

00394幼儿园课程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85学前卫生学

05823儿童文学概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383学前教育学

3040103

小学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

00405教育原理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06小学教育科学研究

00407小学教育心理学

00410小学语文教学论

00408小学科学教育

00411小学数学教学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412小学班主任

3040109

心理健康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049心理学导论

06052青少年心理学

02111教育心理学

06054心理咨询与辅导

02068人体解剖生理学

06051心理卫生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109心理测量

02110心理统计

06050人际关系心理学

3040124

义务教育

东北师范大学

09278小学语文课程与教学

09282小学品德与社会教育

00407小学教育心理学

00429教育学(一)

00408小学科学教育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412小学班主任

09284小学音乐教育

3040301

体育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

00485运动解剖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87体育心理学

00484学校体育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494中学体育教学法

3050104

汉语言文学

浙江师范大学

00031心理学

00529文学概论(一)

00535现代汉语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29教育学(一)

0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506写作(一)

00531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

00534外国文学作品选

05823儿童文学概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532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一)

00533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 (二)

3050207

英语

浙江师范大学

00595英语阅读(一)

00596英语阅读(二)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795综合英语(二)

00831英语语法

00522英语国家概况

00597英语写作基础

02635经贸英语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794综合英语(一)

06009初级翻译技巧

06010旅游英语

3050208

日语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00607日语语法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06基础日语(二)

00608日本国概况

00605基础日语(一)

00843日语阅读(一)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844日语阅读(二)

3050301

广告

浙江工商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710广告学概论

00635广告法规与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636广告心理学

00637广告媒体分析

3050308

新闻学

浙江大学

00024普通逻辑

00633新闻学概论

00655报纸(新闻)编辑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654新闻采访写作

00657新闻心理学

00653中国新闻事业史

00853广告学(二)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34社会学概论

00040法学概论

00656广播新闻与电视新闻

3050322

网络编辑

浙江工商大学

00037美学

00633新闻学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08网络营销与策划

03340网站建设与管理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416汉语基础

04869大众传播学

3050407

音乐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

00031心理学

02126应用文写作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29教育学(一)

00728中学音乐教学法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721基本乐理

07975音乐欣赏(一)

3050409

美术教育

浙江师范大学

00031心理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429教育学(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741中学美术教学法

3050444

环境艺术设计

中国美术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708装饰材料与构造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688设计概论

3050445

动漫设计

中国美术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7189视听语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3080604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浙江大学

02269电工原理

02302电力系统继电保护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271电机学

02301发电厂电气主系统

02198线性代数

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2300电力系统基础

02304电力系统自动装置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273电子技术基础(二)

0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

3080704

电子技术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02269电工原理

02342非线性电子电路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344数字电路

02353办公自动化设备

02198线性代数

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2340线性电子电路

02348电子测量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358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02614控制电机

3080801

房屋建筑工程

浙江大学

02391工程力学(二)

02400建筑施工(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高等数学(一)

00170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2387工程测量

02393结构力学(一)

02394房屋建筑学

02396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389建筑材料

02398土力学及地基基础

3081301

印刷包装技术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00058市场营销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471印刷原理与工艺

02841印刷包装材料学

03722企业实用英语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509包装企业管理

02493印刷色彩学

3100701

护理学

浙江大学

02901病理学

02997护理学基础

03621社区护理学导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996护理伦理学

03000营养学

03179生物化学(三)

06803药物学(一)

02113医学心理学

02895病原生物学与免疫学基础

02998内科护理学(一)

10292健康评估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899生理学

03001外科护理学(一)

03002妇产科护理学(一)

03003儿科护理学(一)

06951人体解剖学

3100803

中药学

浙江中医药大学

02930中医学基础(一)

03042中药炮制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34药事管理学及法规

03046中药药理学

02974中药学(一)

03038中药化学

03044中药药剂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3035有机化学(四)

03037药用植物学

03040中药鉴定学

4020105

金融

浙江财经大学

00075证券投资与管理

00139西方经济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72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

05087统计学概论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66货币银行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4719金融会计学

4020166

会展策划与管理

浙江树人大学

02126应用文写作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872会展营销

00054管理学原理

00178市场调查与预测

08722会展策划与组织

00182公共关系学

03877会展项目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3875会展概论

08725会展客户关系管理

4020201

工商企业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58市场营销学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87统计学概论

00041基础会计学

00055企业会计学

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00145生产与作业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6481经济应用文写作

4020203

会计

浙江财经大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

00067财务管理学

00157管理会计(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087统计学概论

00041基础会计学

00155中级财务会计

00156成本会计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6481经济应用文写作

4020211

饭店管理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00058市场营销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88旅游心理学

08639饭店人力资源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99中外民俗

06011旅游学概论

4020234

物业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

02126应用文写作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5563房屋机电基础知识

05566物业管理与ISO9000-2000

00107现代管理学

05565物业管理法规

06569物业管理实务

00174建筑工程概论

00182公共关系学

05567房屋维修与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0176物业管理

05564物业智能化管理技术

4020311

空中乘务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00058市场营销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571航空服务礼仪概论

00182公共关系学

01428民航乘务英语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99中外民俗

01431空中乘务基础

05102民航概论

4050102

秘书

浙江工商大学

00854现代汉语基础

01513文书与档案管理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54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644公关礼仪

03292公共关系口才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346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0509机关管理

00514外国秘书工作概况

4050224

韩国语

浙江树人大学

01104初级韩国语

01113韩国语阅读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89国际贸易

01105中级韩国语(一)

00182公共关系学

01110韩国概况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117韩国语写作

06011旅游学概论

4050226

商务英语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88基础英语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795综合英语(二)

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4050303

公共关系

中国计量学院

00058市场营销学

00266社会心理学(一)

00642传播学概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07现代管理学

00644公关礼仪

00646公共关系写作

00182公共关系学

00645公共关系策划

00853广告学(二)

03350社会研究方法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34社会学概论

00647公关语言

4050402

服装艺术设计

浙江科技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677服装材料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683服装市场与营销

4050404

工业设计

中国美术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4844工业设计史

4050405

室内设计

浙江科技学院

00716印刷工艺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708装饰材料与构造

10073人体工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688设计概论

10076预决算概论

4080301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浙江工业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0279互换性与测量技术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2159工程力学(一)

02187电工与电子技术

02185机械设计基础

02191机械制造技术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189机械制造基础

4080304

模具设计与制造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01618机械工程基础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1620模具材料与热处理

01624模具软件(UG)

05511现代模具制造技术

01622冷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

01632压铸模及其它模具

02220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626模具软件(PRO/E)

01628模具数控加工

01630级进模与自动模

01639企业管理与技术经济

4080306

机电一体化

宁波大学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234电子技术基础(一)

02185机械设计基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358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02614控制电机

4080701

计算机及应用

宁波大学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02142数据结构导论

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02318计算机组成原理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4730电子技术基础(三)

00894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

00900网页设计与制作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896电子商务概论

0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

02323操作系统概论

4080744

数控技术应用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87电工与电子技术

01666金属工艺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7743机械设计基础(一)

4080765

计算机控制技术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02269电工原理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1644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

04730电子技术基础(三)

01640电器与电机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642可编程控制器(西门子)

01649电器控制与PLC

4081322

食品质量与安全

中国计量学院

01616食品科学导论

02517食品微生物化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988食品营养学

02066有机化学(二)

03266食品分析技术

02516食品生物化学

02520食品工艺学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064无机及分析化学

05746食品卫生学

07853仪器分析(三)

4081702

汽车运用技术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2187电工与电子技术

06921汽车机械基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4946汽车发动机原理与汽车理论

4082207

计算机信息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

00893市场信息学

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754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

00022高等数学(工专)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1263visual basic 数据库应用

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02384计算机原理

06627网站建设与网页设计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02382管理信息系统

07759visual basic程序设计

4082209

建筑经济管理

浙江工业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4156建筑工程经济

06936建筑法规

00170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02658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0440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02275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2396混凝土及砌体结构

03410工程造价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043经济法概论(财)

02389建筑材料

02655建筑施工(二)

4082238

产品质量工程

中国计量学院

01614现代质量工程(一)

02026电工电子学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020高等数学(一)

016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02641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02643质量管理(二)

04729大学语文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1612机电产品质检技术

07766标准化

4090114

园林

浙江农林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6637园林树木学

06634园林植物遗传与育种

08720艺术欣赏

04729大学语文

08721园林施工与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428园林植物栽培管理

06635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

4100801

药学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00058市场营销学

03031药物分析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3026药理学(二)

03034药事管理学及法规

03023药物化学

10062基础化学

10063医学基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2535有机化学(三)

03024生物化学及生化技术

03029药剂学

10064生药学

5090504

淡水养殖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1973水产繁殖育苗技术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4302新型农民文明素养

11949农产品物流管理

5090638

农产品营销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0137农业经济学(一)

17959网络营销(一)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4302新型农民文明素养

11949农产品物流管理

5090639

社区管理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1955社区物业管理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00335乡镇文化建设

04302新型农民文明素养

5090640

农家乐经营与管理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1969观光农业开发与经营

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6)

【关键词】:康德 法律 道德形而上学 法哲学

康德对法的定义

康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他认为法的产生是理性存在者“放弃他们野性的自由而到一部宪法里去寻求平静与安全。”[ 【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2页。] 他曾经对法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

从上面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康德认为法律追究的是人的外部行为。这与现代法律只规定人的行为之通说是一致的,而且人的行为仅仅限于有意识的行为。对于无意识的行为是不予追究责任的,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无意识能力之人也相应的减免义务。法的效果与道德间关系通过外部行为作为桥梁连接予以表现出来。

、结合康德在《法的行为而上学原理》中对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分,我们对该定义既可作法理学解读也可作法哲学解读。康德认为精通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等人的知识属于法理学范围;而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理论知识则属于纯粹权利科学,是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用法理学解释这个定义可以从立法理论、法的社会交往性质、法的主体(人)、客体(有条件的行为)、内容(权利义务)等去分析,笔者在此不予详述。康德对法的定义与今天对法的概念的理解可作如上所述的实体性分析。参阅卓泽渊教授所著《法学导论》我们可以发现,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以国家意志为表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此处对法的定义与康德之定义相比,少去了许多哲学理论意味和抽象概念。所以,康德的法哲学被划分在哲理法学派。

、要分析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必须注意到“以普遍自由原则”为基础这层含义。他认为法是调整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综合条件,法的目的是使得每个人获得自由,而并非个人愿望、偏好的实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是来自于他对人性的看法。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既有认知理性的能力,同时又具有实践的理性。认知能够为自己立法的!他的行为选择必须被道德律所指引,不然每个人只为争取个人自由而侵犯他人自由必将导致混乱,也失去了真正的自由。法律是在普遍自由原则即道德律指引下构建起来的,是对意志行为外在形式上的规制,以便人们朝着善去行动。所以,法律具有强制的功能,也具有教化的作用。

、另外,从康德对法的定义还可以看出,普遍自由原则是肯定的,推动人们行动;而法律作为协调、限制规则,是否定的、消极的。但法律自由相对于野蛮自然自由则处于积极肯定状态。康德将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个人心理不受任何限制,实则处处受限的自然状态;心理上感觉不自由,行为受法律限制,法律代表公意的伦理自然状态;人人把别人当作目的,自觉按照道德律行为,组成一个道德共同体——目的国的伦理自由状态。[【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第104 -105页。] 从上述理解来看,康德认为法治并不是最终状态,法治相对于野蛮自然状态更具理性。法律是对个人自由的突破,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对自由的理解也不再停于个人的愿望。同时法律又是实现伦理自由状态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阶段。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道德理论分析

康德关于道德的哲学思想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灵魂。他在先天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行伦理学说,将道德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提到了首要的地位。他说道:“人们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全集》第4卷,第396页。] 他认为道德的地位甚至高于幸福,道德才是人类最高原则,才是真正的幸福。这就是他远胜于西方其他哲学家的地方。

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有关道德的三个命题。[ 参见【徳】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第17页。] 他认为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责任的,仅仅是结果符合责任,而以好爱为动机是无多大道德价值,甚至是全无道德价值的。作为有理性并且能够承担责任的存在者,人实际上是有这样一种能力,就是将尊重道德法制看成是以实现自己意志的动机,这种禀赋也就是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身上的道德感。人的意志应当在现实中把道德发展作为惟一动机,这时它才不是一种禀赋,而是“人格本身”。[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出于责任”是对道德的遵循,道德规律是意志的根据,是先天普遍必然有效的,康德又称之为自由规律。从他对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道德规范同样是法律的根据。法律是道德规律在人的意识之下的行为准则,是主管行为的原则。只有当准则与规律相符合时,才是有道德的,法律才是善的、合法的。而道德三命题中的责任是现实规律与准则相符合的内容。有了责任的连接,才使得先天普遍必然的自由原则与人的主管原则之间真实可行,而不是空洞的幻想和虚构的概念。[ 同5,第20页。] 基于上面观点,康德提出了著名的意志原则:“除非愿意自己的准则变为普遍规律,否则不应行动。”这也是辨别行为是否善恶、责任是否被强制以及强制性强弱程度的准绳和标准。这个原则对后来的法哲学乃至立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认为“人为自己立法”的理性、自由主义法学的强有力的支柱。这使得笔者联想到英美法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这个制度也经过几百年的逐步完善,到16世纪衡平法院的出现标志着这项制度初步成型。法官自由裁量制度还在世界范围内不断传播,它一直闪耀着人性与道德的光芒。该制度是指:在法官任用上,经过严格的考察程序,要求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实务经验丰富。当这样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或法条之间冲突,又或法与道德明显冲突,显失公平正义等困境下,允许法官通过内心道德感知与法律原则,在足以达到确信程度之时做出与现行法不同的判断。这就是一项出于责任而发挥人性、道德感的值得称颂的实践。

康德认为人既是“自然人”,同时也是“道德人”,服从“自然律”和“道德律”。作为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人”,具有自发性的能力,这种理性可以完全与感性的东西无关,只服从理智世界因而是自由的。[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而人的行为意志动机,意志既是受自然性支配,又因有理性而受自由影响,因此人的意志是混合的,是自律与他律不断交替的产物。

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基于上面对康德法哲学以及有关道德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康德为什么晚年重视法律的研究。也可以看到法哲学领域独树一帜的观念:他用先天说学为基础的道德哲学对法哲学中自然法学进行了批判,也对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更为重要的是,他为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逻辑进路。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是道德的延伸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仅用道德法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治社会仅次于这种理想的伦理社会。在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不能排除受外因影响的情况下,法律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动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表现出来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区分,分有犯罪、违法、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再对这些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罚、教育。又由于人的自然性,自由意志不可避免的受到感性欲望等个人意志的干扰,正如康德所说的,人活着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真正的自由,而法律是理性支配下成就每个人最大自由的规定性法则,当然道德规律是先天普遍必然的,不可能是经验的。二者同时实现自由为目的,但是所处位阶不同。在伦理还不足以全部支配个人意志的情况下,法律就是道德最佳补充形式,准确的说是道德的延伸。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外壳,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其实质是一样的。因此,仅仅靠道德并不足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协调的自由。

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制约个人滥用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道德法则在纯粹实践理性中产生出两个法则,一个是被运用与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这是伦理的法则;另外一个是应用于既被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又被看成现象的法律的法则。在对道德法则做区分后,康德进一步论述了单就伦理法则不足以维持社会生活成为自由、有序的原因,并提出,法律法则是外在强制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同6,第234页。] 他说:“有别于自然法则的自由法则,是道德法则。就是这些自由法则仅仅关涉外在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他们被规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又称为伦理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前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仅仅是外在实践自由;后一种法则所说的自由,指的却是内在自由,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徳】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而纯粹实践理性即伦理学法则缺乏构成法律法规的质料,所以它只是规定法律法规的一种形式。因此说,法律作为以道德为形式的质料,本质上就是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在康德语境下,法律不可以简单认为是现代语境下理解的法律制度,需要对应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他指的法律应该是满足“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他认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才是法律,较之现代对法律的理解,有悖于以上定义的法律并不是其所谓的“法律”。类似的,这里所指的道德也应做康德式解读,指符合他理论下的道德原则的最高的善,即道德律,是先天综合的责任命令。

基于康德哲学的理论,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主要区别如下几点:

、法律管辖的范围是外部行为,法律确定的义务也只能是外在的义务。这类立法不要求但并不排斥内在的义务。内在义务深植于人的内心世界,无法直接以外观明晰洞察,所以立法无法直接规定。法律只规定人的外在行为,思想并不犯罪,康德的这一观念与现代法学理论是一致的。法律的义务和道德的义务成为法与道德显著的分水岭,以致于法学家们达成这样一个共识: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

、道德是自己为自己立法,法律则是他人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关系的协调,通过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以实现对他人的义务。而伦理义务关涉个人为人之目的,仅仅只通过自觉的内心审查来阻止恶念,从而使人行为趋于向善。康德在对紧急避难的论述中再一次让我们清晰的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巨大区别:他认为当人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情况时,有去剥夺实际上并不伤害自己的另一个生命的权利。现代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这在法律上将免于惩罚,因为,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不符合人的期待可能性。但康德认为这种情况虽不受法律制裁,并不意味着它是合法的,并不意味着是合符道德的。这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道德以及对他人的义务。 康德认为法与正义是统一的,它的本质是按照普遍自由的原则行动,即按照道德律而行动。按照这个原则去划分权利与义务,目的是协调社会的关系达到人人自由,法律只是实现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手段。法律与道德间相互紧密联系:道德是最高的原则,法律是手段,是道德的补充。因此二者又存在天然的巨大区别。

四、结论

康德道德哲学精辟、独到的对法律作了解读,他以先天道德学说为基础,从人性、自由和权利论述了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的属性,为自由主义法学开辟了一条全新的理论进路。我国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法哲学思想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康德思想与我国传统儒家道德观念可以作比较汇通,这是西方其他哲人所不能及的。以康德道德哲学为基础深入研究法律,必有助于我国法哲学的进一步发展。

Abstract:All over the world know Kant was a landmark philosopher , but how many people know that he is also a brilliant philosopher of law !Kant’s philosophy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ased on three major critical, moral theory, in which played a major ro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 law constitutes a proof for the law must pass through. This paper attempts a brief analysis of Kant’s definition of law, moral theory based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in order to gain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is ancient and profound proposition.

Key words:Kant Law Moral metaphysics Philosophy of law

参考文献

【徳】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徳】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出版。

【徳】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篇(7)

摘要:儒家法律思想博大精深,它是个包含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的系统的、开放的、多元的体系。自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 “罢黜百家啊,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法律思想逐步被确立为中国封建的正统思想,在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上发挥了基础与主导的作用。虽然儒家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但是其中仍存在很多合理的内容,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理性地对待儒家的法律思想,在批判的基础上合理地借鉴利用儒家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儒家 法律思想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把和谐作为社会的常态,它所设计的理想社会是个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社会的目标,它采取不同于道家的现实逃避主义的现实改造主义的态度,它用三纲五常等伦理道德积极理性地解决问题,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以诉的途径追求“无诉”的社会理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容极其丰富,它以仁义为内在理念,含有道、德、仁、义、礼、乐、刑、政等各具有意义又相互关联的概念,不仅涉及到某些宇宙真理、国家制度,还包括个人的生活规范、道德准则,集中体现在它所主张的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三个方面。

(一)礼治――立人之本

儒家主张礼治,认为礼为立人之本。在孔子看来,只有依靠礼,依靠礼治,才能使君子和小人、劳心者和劳力者各自遵守一定的规范,来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使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等级社会不至紊乱,长久存在下去。礼的基本内容是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就其本质来说是等级制,所以它成为中国封建特权法的理论基础。

(二)德治――治世之本

儒家主张德治,认为治心为治世之本。儒家德治的人性论前提是人性善。儒家的德治论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道德教化。当然儒家重道德教化,但并不否认法和刑的作用,只是认为德主刑辅;二是重义轻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即道德原则,义利之辨涉及的是道德与利益、公与私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义的内容是“仁”,“克己复礼为仁”,“仁”是最高的道德规范,仁的基本内容是“爱人”;三是富民裕民;四是轻摇赋税;五是减省刑罚。虽然儒家主张德治,但它并不彻底抛弃刑罚,只是认为德治较刑治更为根本而已。

(三)人治――安国之本

儒家主张人治,认为贤君为安国之本。儒家的人治论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王权政治和宗法社会的基础上的,强调贤人政治和举贤才。儒家从其贤人治国论出发,在人和法的关系上重人轻法,在治国的方法上,重人治轻法治,认为治理国家以人为本,没有法制,只要有了人,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合适的法律;没有人,法律则是一纸空文,不仅不能有效的维护健康的社会秩序,反而可能成为导致社会混乱的根源。治国最为关键的是统治者的人格,是谓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历史评析

儒家以礼治、德治和人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思想,既肯定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又主张对封建剥削压迫的制度加以限制,以缓和阶级矛盾,使封建政权得以继续存在下去,因此它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在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上发挥了基础与主导的作用。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阶级局限性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法律思想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儒家法律思想注重伦理,以维护封建统治为最高目的,主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蔑视人格平等,扼杀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形成了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文化;主张“德主刑辅”,片面夸大了伦理道德的作用,对法律作用重视不足,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造成了立法和司法的道德化 ;主张皇权至上和权大于法,片面夸大了当权者个人的作用,轻视了法治的作用,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法文化资源

虽然儒家法律思想具有一定的阶级局限性,但是其中仍存在许多合理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从人治到法治的社会转型,因此我们可以使儒家法律思想从自然经济的、封建宗族社会的统治思想转变为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可利用的文化思想资源,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儒家法律思想的法德并举

在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被儒家归结为体用的关系,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的存在本是以道德为逻辑起点的,认为只有符合道德的法才是有效的、值得遵守的法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西方分析法学派及实证主义法学派“恶法亦法”的实证主义观点。儒家既认为德教优于法治,又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自行”,因而可以避免法律万能主义。儒家重视道德教化,反对不教而刑,这不仅彰扬了道德,而且能够有效的预防犯罪,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儒家法律思想的义利价值观

义利之辨涉及的是道德与利益、公与私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在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中,他们主张重义轻利,把道德放在首位,利是次要的,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把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位,这对于我国当前的精神文明建设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定与发展,我们对“义”有了新的认识,在市场经济中,合法有道的求利是“义”,利益和资源的合理分配是“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率、有秩序的运行需要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来维系,只有能体现这些“义”的法律制度才可能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并取得效率的最大化,这对于我国当前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尤其是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3.儒家法律思想的和谐理念

儒家的社会目标是通过诉的途径以实现“无诉”的和谐的、理想的大同社会,所以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民间调解,这也是我国民诉法调解制度发达的基础。儒家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我们现阶段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立法理念;儒家重视人与人的和谐,这是我们现阶段在婚姻家庭法等人伦性法律立法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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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鹤皋.新编中国法律思想史[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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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