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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规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05-30 14:35:46

街道办事处规划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1)

(20__~20__年)

一、基本情况分析

枫溪办事处成立于20__年,辖区范围包括五个村(坚固、燎原、曲尺、湘江、栗塘)、两个社区(七斗冲、枫溪港),面积近21.5平方公里,省道S211线和株洲市城市快速还道贯穿其中。目前,枫溪的经济以农业、私营企业为主,休闲餐饮业刚刚起步,呈现出规模小、分布散、人员杂、管理弱的特征,上半年,完成工农业总产值26000万元,其中乡镇企业总产值18000万元;完成财政收入85万元;完成国地两税230万元。董家段高科园、区行政中心、市农科所等重点项目工程落户枫溪,金湖生态园落户栗塘村、芙蓉镇休闲餐饮业意向性落户湘江村等极具发展潜力休闲产业,加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加快南拓步伐,推进和谐发展”的工作目标,使枫溪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二、“十一五”期间发展构想

(一)指导思想

立足科学发展观,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芦淞区二次创业和区委提出的“加快南拓步伐,建设芦淞工业新城”的战略目标,夯实基础设施,壮大产业聚群,完善功能配套,创建“区域投资环境的示范区、工业发展的重点区、科技创新的密集区、产业集群的孵化区”。

(二)发展目标

20__年—20__年期间,我们将努力打造一个集行政中心,商业、工业、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人口集中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枫溪生态城。

(三)发展战略

项目带动战略。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改制五三机械厂等工业企业,整合资源,引进投资商及发展商。

效益优先战略。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引进规模企业、优势企业,形成较完备的产业链,形成产业效益;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完善合理的分配和激励机制,发挥人才效益。

(四)发展重点

1、强化人才战略意识,加大人才引、培力度。

人才是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起着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为确保枫溪发展强劲的动力,不断优化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质量,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走人才强区之路是十分必要、紧迫和重要的。

“十一五”期间,我办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加快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重点抓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1)加强调研,出台措施。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日程,认真总结往年辖区内人才流动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根据辖区现有人才状况及《20__—20__年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引进紧缺人才规划和多种优惠政策。及时收集、整理人才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的人才工作档案。(2)广辟渠道,多方并举。一方面,通过人才区域内和区域外交流为手段,加强与兄弟单位、区直机关部门以及高科园之间的人才交流,让辖区内的人才得到多岗锻炼,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大力推行公开竞聘,逐步拿出部分岗位对社会进行招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优惠待遇,把人才吸引到办事处事业发展中来;其次,根据“十一五”期间发展需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争取上级部门人才政策和措施上的倾斜,多争取具有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到办事处工作;同时,积极引进紧缺人才。(3)多学多练,提高素质。一是抓好致富本领培训,利用远程教育、集中授课、发放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将先进的发展理念、技术知识带到辖区中来,提高辖区居民致富能力;二是抓好分类培养,针对发展的需要和辖区内人才的特点,利用各类行业协会,多渠道、多形式、大规模培养非公经济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三是抓好学历教育,积极与省、市委党校、各类专业技术学校联系,逐步送培一批机关工作人员,同时鼓励辖区居民积极完善学历教育, 计划到20__年完成全体机关干部本科以上教育。

2、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夯实发展基础。

经济要发展,道路要先行,道路是经济的血管,在“十一五”期间,办事处将致力于协调完善辖区内的道路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1)拉通“两横四纵”,构建环型交通网。“两横”即S211线的城市化拓宽及改造、新建沿江风光带;“四纵”为南环线、天池路、高新一路、高新二路,路路相通,构建环型交通路网,把董家段高科园、株洲县禄口经济开发区、建宁经济开发区连接成一个工业圈。办事处将集中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横四纵”道路改造建设的协调工作,处理好施工部门与周边群众的纠纷矛盾,既保证群众利益又确保工程顺利,为枫溪的和谐发展打牢基础。(2)搞好基础建设,提供发展平台。“十一五”期间,计划将在建宁大桥位置规划建设一处千吨级货运码头,为南部工业区的产品水路和陆路运输提供便利;完善道路网络配套的给排水、电力、通信、美化、绿化、亮化、合理布局公交站场、维护生态、构建生态型枫溪交通网络。(3)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好征地拆迁农村安置区,建设完善集中安置区2—3个集中、高档住宅区1—2个;配套技术学校、科研院校及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消防、城管、治安等设施及机构。同时,加快配合区政府行政中心、烟草大楼、武警指挥中心、消防特警管理中心、盛世芙蓉休闲生态园、金湖山庄、国安山庄、天池公园、高科园产业大厦等重点配套项目的建设。(4)建好办公大楼,树立对外良好形象。在辖区坚固村选址30亩,建造一栋建筑面积约为20__平方米的多功能办公楼,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保障枫溪快速高效的发展。

3、优化经济环境,招商引资,加快发展速度。

“十一五”期间,我省重点实施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枫溪办事处辖区可以积极利用长、株、潭金三角的辐射效应,尽快融入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驶入快车道。做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是凭借金三角发展平台吸引商资的重要保障,是辖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办事处将坚持“以制为纲,以人为本,以富为根”的原则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逐步完成:(1)开展普遍教育,提高辖区人民素质。(2)严抓社会治安,增强辖区社会稳定。(3)争取优惠政策,提高辖区招商实力。(4)建立一套制度,规范辖区招商程序。(5)优化辖区自然环境,改善辖区面貌。(6)示范一批成功商家,增强辖区魅力。“十一五”期间,办事处将主要引进规模以上电力、机械制造企业,服饰加工及配套企业,健康食品企业,休闲餐饮产业及生态休闲产业。预计到20__年前,完成招商引资总额15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0家,工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休闲与餐饮等第三产业收入达到2亿元,接待量最高可达1万人/月,提供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3000个。

4、壮大产业,构建“一圈一带”,增强发展规模。

“十一五”期间,我们将壮大三大产业,一是服饰产业。引进国内外驰名品牌服饰企业,吸纳区域经济内服饰零散加工企业,在芦淞服饰加工园建立起加工、销售、物流、品牌为一体的服饰产业;二是健康食品产业。以太子奶、唐人神、红翻天、神农米业、好棒美等株洲本地企业为龙头,做大健康食品产业的盘子,并以此引进和吸纳一批具有潜在增长力和辐射带动力的全国知名食品产业,建立食品原料与食品加工相配套的健康食品产业;三是光机电加工产业。依托608研究所,将南方动力机械公司和五三机械厂不良资产剥离后,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的市场运作,吸引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企业,建立中小航空发动机及光机电一体化规模企业。同时,我们将构建“一圈二带”,把董家段高科园与周边区域形成一个工业圈;把S211沿线形成行政办公、餐饮休闲等为主导的城市主干道“经济带”,快速环道沿线形成以服饰加工、机械加工、光机电一体化的“工业带”。

三、“十一五”期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分析

(一)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可能增加。一方面,随着株洲城市化进程和南拓步伐的推进,枫溪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并处于新一轮上升周期,经济总量将显著扩大,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这些都带来发展空间扩大的新机遇,也势必加大对资源的需求和消耗强度。另一方面,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导致经济运行成本上升,可持续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可能日趋严峻。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2)

二、整治的范围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一)傅庄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2、整治的任务要求:(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二)册山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③道路两侧绿化;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三)高都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①道路两侧绿化;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四)罗西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②道路两侧绿化;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五)汤庄街道办事处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2、整治的任务要求:(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二)**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浙江省流动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5)

根据****府办字[20****]26号、****府办字[20****]78号通知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更好地执行村镇规划,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现就加强我市境内****雄大道等主要道路两侧村民建房规划控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

****雄大道、龙虎山大道、沪昆高速公路、即将建成的****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320国道贵溪段、206国道贵溪段、贵塘线(贵溪至塘湾)、贵白线(贵溪至白庙)、贵神线(贵溪至周坊神前)、贵志线(贵溪至志光)、夏埠至硬石岭水库、金屯至西排、贵溪至河潭公路两侧路段。

二、道路两侧村民建房控制标准

1、****雄大道、沪昆高速公路****东连接线、龙虎山大道天禄收费站至****潭市区城市规划路段,上述道路以现状道路宽度(排水沟外侧)各向两侧退100米为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2、龙虎山大道天禄收费站至龙虎山景区段、即将建成的****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沪昆高速公路贵溪连接线、320国道及206国道路段,上述道路以现状道路宽度(排水沟外侧)各退50米为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3、****雄大道、贵溪大道、320国道两侧所有收储土地为控制范围,在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4、贵塘线(贵溪至塘湾)、贵白线(贵溪至白庙)、贵神线(贵溪至周坊神前)、贵志线(贵溪至志光)、夏埠至硬石岭水库、金屯至西排、贵溪至河潭公路两侧路段,以现状道路宽度(排水沟外侧)各15米为控制范围,在该控制范围内村民不得建房。

三、控制标准以外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

1、凡申报上述道路两则用地控制标准以外、150米以内建造住宅的,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审批前应有编制的街景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按规定审批实施,做到讲求风格品位,统一设计、联户建设、严格管理。

2、在上述道路两侧150米以外1000米以内建造农民住宅的,应按经批准的自然村落和集镇总平面规划和路网规划,按程序审批。

3、在上述道路两侧1000米以外规划农民建房用地的,应明确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

四、严格审批

在上述规划范围控制外村民建房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本人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会议讨论。对申请住宅用地经村民会议或三个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对符合建房条件,土地权属及相邻没有争议的,讨论通过后由村小组长签字后报村委会。

3、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用地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建房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人员汇同村委会、村小组到用地现场勘查,对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地类、四至是否有纠纷进行核实,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登记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同意的,在三天内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需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必须经审核同意盖章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市政府审批。申请上述规划控制道路两侧控制外区域建房的,需由市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公路等部门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报经市政府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报经****潭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且占用非耕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上述规划控制范围内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认真搞好规划控制范围村民建房的调查摸底,提出整治工作方案;对未批在建的要一律停建,对顶风抢建的予以拆除,对需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要加快道路两侧村民建设规划的编制,力争今年之内全部完成;规划部门要对****雄大道、贵溪大道、320国道城市规划区段等道路两侧科学制定建设规划;市建设、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对乡(镇、街办、场)制定市乡道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加强督促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6)

一、任务目标

整治办事处驻地环境,整治村(居)环境,整治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环境。通过整治,达到全区环境面貌的整洁、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的目的。

二、整治的范围

傅庄、册山、高都、罗西、汤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三、整治的重点任务与要求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江付路两侧。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路面进行改造建设;

(2)道路两侧铺装人行道板,排水沟进行配套建设;

(3)道路两侧沿街破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4)道路两侧绿化,路两侧安装较高标准的路灯;

(5)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影响市容的破旧房屋、残墙断壁。

(6)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物品及各类垃圾。

(7)规范道路两侧的各类广告。

(二)册山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江福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江福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装彩板人行道,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进行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道路两侧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⑤清理整顿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时清除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河册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坏损的路面进行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④驻地区域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三)高都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程沈路,河册路,南大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程沈路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驻地区域铺设彩板人行道,路两侧敷设排水管沟;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或粉刷;

③道路两侧按规划设计进行绿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河时建筑;

⑤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⑧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2)河册路两侧的整治任务及要求:

①道路两侧绿化;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③清理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堆积物品及各类垃圾;

④清理整顿各类车辆的乱停乱放。

(3)南大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河时建筑;

②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四)罗西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湖北路,俄黄路,化武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湖北路的整治任务:

①对所辖区域的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驻地区域道路两侧铺设彩色人行道板,敷设排水管道;

③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亮化;

④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⑤清理驻地区域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⑥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

⑦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2)俄黄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对所辖区域所有坏损路面改造修建;

②道路两侧绿化;

③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3)化武路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改造修建现有路面;

②拆除道路两侧的违章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③清理道路两侧各类垃圾。

(五)汤庄街道办事处

1、整治的重点:老206国道两侧、樱花路。

2、整治的任务要求:

(1)驻地区域老206国道两侧的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沿街旧楼房按规划逐步改造建设或全部粉刷;

②道路两侧绿化、驻地区域设置路灯亮化;

③拆除所辖区域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④清理驻地道路两侧占道经营及各类垃圾;

⑤规范道路两侧各类广告标牌,清除各类不规范广告。

(2)樱花路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要求

①道路两侧的绿化完善提升;

②清理道路两侧“三堆”;

③道路两侧合理设置垃圾箱(池)。

四、驻地规划及村居规划

(一)傅庄街道办事处、册山街道办事处、高都街道办事处、罗西街道办事处、汤庄街道办事处五个街道办事处,要求在2005年完成驻地控制性详规的修编或编制。

(二)2005年全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规划修编率达到30%;2007年各办事处的行政村居的规划全部修编完成。

五、村(居)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与要求

(一)村(居)的环境整治

1、村内大街小巷都整洁卫生,无“三堆”,排水管沟畅通。

2、主要街道绿化、亮化;

3、村内卫生有专人管理,垃圾及时清理。

(二)旧村居改造建设的任务与要求

1、2005年全区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有一个村(居)进行村庄改造建设。

2、村(居)改造建设要符合建设程序,要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进行建设。

3、单体设计要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法定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街道办事处规划篇(7)

落实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的局部,年初财政局要将此款全额纳入年度预算。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方法中规定的支出项目进行列支。落实到教育局的局部由教育局按农村中小学(不含高中)校生人数核定给农村中小学校,由学校按项目列支。

二、指标核定

并将指标按各占二分之一的比例落实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市政府决定将这项资金一分为二,税改后全市核定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总额为 元。取消农业税后都变成了转移支付资金。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各管 元。无论是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还是教育局管理的资金都必需全部用于教育。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必需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管好这项资金。

三、支出项目

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业务费、购置桌椅费、校园管理费及学校自用的临时工工资等。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学校的危房改造、布局调整、校舍维修、远程教育、取暖费。教育局管理的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主要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缺乏。

特殊研究处置。特殊情况。

四、拨款顺序

报市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批准的支出计划按月提供拨款计划,年初各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都要将自已管理的局部依照规定的支出项目编制好各自的支出计划。财政局按办公室提供的计划进行拨款。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局部,款拨给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的项目列支。教育局管理的局部,按计划拨到教育局在工商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教育局按计划直接拨到农村中小学帐户。农村中小学直接从银行提款按规定项目列支即可,不再通过乡(镇)城郊街道办事处财政专户。这两局部资金如有重大支出项目需由主管教育市长核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票据审核

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按审批的用款计划进行列支,款拨到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中小学帐户后。如当月有结余,结转下月继续使用,年末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部分支出票据由市政府派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审核。教育局管理部分,每月中小学都要将支出所取得的合法票据报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进行审核,不经审核的支出票据不得入帐。无论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局部还是教育局管理的局部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和串项使用等现象,立即停止拨款,并严肃处理。

六、帐务处理

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必需单独设立明细帐。收支票据要另行装订成册。财务人员要严格按会计法要求计帐、算帐和结帐。教育局管理的局部,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是保证农村教育正常运转的专项经费。各校财务人员每月都要将当月的经费收支明细表上报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进行汇总。教育局财务统管办公室每季度都要将支出汇总表报给财政局有关科室。

七、财务监督

要严格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在运行过程中。每半年乡(镇)政府、城郊街道办事处和教育局都要把自己管理部分的收支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资料,向市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管理委员会演讲,市政府年末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