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SCI发表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还款风险分析

还款风险分析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01 15:28:57

还款风险分析

还款风险分析篇(1)

一、摘要………………………………………………………………………………1

二、关键词…………………………………………………………………………………1

三、正文……………………………………………………………………………………2

1.借新还旧的本质和特征 ……………………………………………………………2

2.借新还旧的效力及法理 ………………………………………………………3

3.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5

3.1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5

3.2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6

4.借新还旧风险的控制……………………………………………………………8

4.1严格坚持条件,从严办理借新还旧…………………………………………8

4.2明晰合同条款,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8

4.3审慎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条款………………………………………………8

4.4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

4.5力避银行划款因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 ……………………………9

4.6行使不安抗辩权 ………………………………………………………………9

4.7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9

四、结语 ……………………………………………………………………………11

五、注释 ………………………………………………………………………………12

六、 …………………………………………………………………………12

内容摘要

“借新还旧”是银行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加之法律瑕疵仍然是借贷纠纷案件中导致银行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借新还旧的本质,即认为借新还旧的实质是对借款期限在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对借款人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去探讨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然后论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法理基础;以及对从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最后从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从严格办理借新还旧标准、明晰借款用途、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借新还旧 法律特征 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借新还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该类贷款的合法性现已得到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确认。虽然取得了“合法地位”,但对贷款行来讲,该类贷款却是一把“双刃剑”。其积极作用在于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贷款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期贷款风险。其消极作用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对信用产生负面,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如新贷更换保证人,保证人对贷款用途不知道将免责等。这种双重性质,反映出此类贷款的本质属于机构为缓解借款人流动资金紧张而采取的一种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的“无奈”安排。认真和探讨其有关法律问题,利用其有利的一面去指导信贷工作实践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试从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法律效力及其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就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具体建议,敬请斧正。

一、“借新还旧”贷款的本质和特征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债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债、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

二、“借新还旧”贷款主合同的效力及法理分析

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迄今为止,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做出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

新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对于此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签订后一份贷款合同,其目的就是为了清偿前面的欠款,实际上后一个贷款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此类合同,完全是为了规避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对后一个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实践中的情况看,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虽然这一做法不一定很合适,这种形式被一些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如果一律认定为无效,就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后代所贷出的款项就要返还,而实际上这些款项已经清偿了前一贷款合同;从实际效果上看,对于债务人来说,借了新债而偿还了旧债,对其实际利益没有不利影响;从法律上看,以这种方式借新还旧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志的体现,且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认定后一贷款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和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借新还旧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 。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庭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肯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符合当前实际的,也是有一定的法理基础的。

第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审查借款人的条件、资格及清偿能力,并据此决定是否放贷、采取何种方式放贷。这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对这一市场主体的“私”行为进行规制。

第二,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首先应遵循我国《合同法》,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借新还旧”实质上是对旧合同中借款期限与利息的变更,即延长原借款合同的期限并重新计算利息。依据《合同法》,这种变更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根据合同自治的一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便可为。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过去,对“借新还旧”效力问题,无论是在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分歧都是比较大的,分歧的关键就在于法是否有明文禁止。不少人认为我国法律是禁止“借新还旧”的,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他们认为,借款人既然已经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就不应该再向其发放贷款,对逾期贷款应当催收并加收罚息。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明知道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却还要虚构另一借款用途以规避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混淆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上述《商业银行法》中的两条规定实际上并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对单方即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有关风险预防的倡导性规定。退一步说,即便银行不按照法律和规章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贷款,也只能认为是银行对自己所享有的有关程序上和实体上权利的处分,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关系。

三、“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借新还旧”合同虽然有效,但作为担保合同则要视担保方式的具体情况而定。笔者以为,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证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原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不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保证人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由于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也消灭了保证人对原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贷款用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因此,由其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是恰当的,也是公平的。

2、原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增加了保证人,其担保效力有两种情况:(1)如果新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比如,担保合同中双方已明确写明了该笔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用于归还某年某月某日的贷款。此时,担保人是不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进行抗辩的;(2)如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

3、原贷款有保证人,而新贷款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其担保效力也有两种情况:(1)如果新借款合同的新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应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

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表明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

1、有财产担保贷款借新还旧时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部分基层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不签订新的抵押担保合同,导致原抵押合同无效。

2、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追加抵押担保,则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该条款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二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3、对同一抵押物,若新的抵押合同登记在后,则抵押无效。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将原借款抵押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时,须确保该的此项财产在新的抵押合同生效之前,不能重新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否则造成脱保。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4、优先权风险。 之所以存在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如果借新还旧贷款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则工程欠款优先受偿。

四、“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

借新还旧贷款是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前提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对这种贷款褒贬不一、态度各异。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注意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

(一)严格坚持标准,从严办理借新还旧。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续有效。笔者认为,发放此类贷款,除了严格坚持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密切注意贷款企业其他债务的“状态”。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企业,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进行强制性退出,那么显然再办理借新还旧是十分危险的。

(二)明晰借款用途,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无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应在合同项下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似是而非或像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则应当分开办理。

(三)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目前,基层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贷款期限定为一年。在当前基层行对客户日常监管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所有的借新还旧贷款期限均设定为一年是有风险的。一年的时间相对目前市场的巨大变化来说,充满很大的变数,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贷款行在一年的期限里将无法向借新还旧企业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贷款期限应主要企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但对A级信用以下企业贷款期限应以半年左右为宜,贷款再次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办理,担保方式尽量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方式,为再次办理提供手续上的便利。

(四)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

(五)力避银行划款因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六)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已经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贷款,要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与现金流量变化。对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到期前,发生新的欠息行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银行此时就应当积极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加速贷款到期,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以避免“延缓之债”真的变成了“死亡之债”。

(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

1、新旧贷款采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新办理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仍在有效使用期间的除外)。不能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即认真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间、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3)、以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3、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即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不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抵押权,避免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而使其他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贷款成为信用贷款。

4、谨防他人行使优先权导致抵押权形同虚设。贷款行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该调查清楚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结 语 借新还旧无疑是银行注射给企业的一剂强心针,银行也有望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使贷款能顺利回笼。在实践中,它由一个无效的地位逐步走向合法有效的地位,被视为原合同的更新。对于银行来说,再一次的放贷,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银行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去化解。依法完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保银行的资产安全。

注释: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

魏敏,《金融与实践》,2003年第8期,第48页;

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第242页;

李国光 、奚晓明、 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第164页;

夏和平,《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出版社, 2001年6月第2版,第86页。

参考:

【1】 卢法孟,《公民常用法典》,南海出版公司,2002年7月第1版;

【2】 王卫国,《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

【3】 牟立新、叶松,《信贷与法律》,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4】 魏敏,《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8期;

【5】 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

还款风险分析篇(2)

【关键词】五级分类 大额贷款风险分类 量化分析

引言

2006年,银监会开始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推广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期待实现“以期限管理为基础的四级分类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五级分类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基本实现了信息系统矩阵自动分类,但是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由于需要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和担保分析,判断因素多且难度大,再加上由于一些机构对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认识不到位,信贷基础管理薄弱,分类人员分析判断能力不足,主观性强,导致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大打折扣,可以说大额贷款风险分类已经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重点和难点。

一、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基础管理薄弱,分类依据不充分

信贷资料是否真实、完备是影响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准确性的主要因素,但是很多信用社信贷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贷后检查薄弱,不能连续收集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或者对借款人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审查不严。如果信贷人员依据这些不完备的贷款资料进行大额贷款风险分类,难免会出现分类结果与贷款真实风险状况存在偏离的现象。

(二)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亟待进一步提高

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是更加先进的贷款质量评估体系或者风险识别体系,它包含了大量的定量分析和综合分析,这就要求分类人员必须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与贷款分类有关的专业知识。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学历水平普遍偏低,再学习机会少,且长期身处农村社区,对经济金融政策掌握不够,在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上存在明显不足,不能及时有效的判断贷款风险。

(三)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主观性强,分析技术有待量化

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大额贷款五级分类侧重于通过借款人的财务变化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担保情况和非财务因素等,来综合判断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然而由于大额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模糊,框架较粗,造成分类人员在对大额贷款进行五级分类时,主观性强,这就需要对相应的分类标准进行提炼,找出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五级分类的量化体系。

二、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量化管理模式构建

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虽然目前全世界各监管当局都非常重视贷款风险分类的推广,但是国际上仍然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类技术,也没有评估贷款风险的标准程序。对于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方法,各国银行界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欧美很多银行机构强调严格以统计结果为基础进行分类,南美和澳洲一些银行则强调以专家判断为基础。我国的邹平座、张华忠、迟国泰、罗东伟等则针对国内以定性为主的贷款风险分类现状,提出建议追随国际上信用风险度量的量化趋势,修改分类标准和体系,对各分类要素进行排序,逐步量化分类标准。

结合上述国内外贷款风险分类的研究成果,现阶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利用量化技术和科技手段优化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模式,这样可以有效提升大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可以增强可操作性,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一)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的原则

1.科学化原则。要主动顺应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方式的变化,紧紧围绕贷款风险分类核心定义,以全面高效的信息系统资料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科学程序和方法,排除个人的猜测和偏见,最终确定合理的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

2.标准化原则。大额贷款风险分类的有效性在于建立标准的分类管理模式,在于及时有效的识别大额贷款的风险状况。具体体现在分类流程的标准化,分类方法的标准化和分类指标体系的标准化。

3.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但以定量分析为主原则。从现代风险管理角度看,科学的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模式必须依赖于定量分析作为决策的支持和依据。目前,以美国和欧洲为代表的国际化银行在贷款风险分类中比较注重量化模型分析方法的运用,普遍具有较高的风险分类水平。而我国农村合作机构在贷款风险分类量化分析方面仅仅是刚刚起步,大部分大额贷款风险分类仍然依赖于信贷人员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主观性强,分类结果常常带有人为因素。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但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大额贷款风险分类模式,是一个必然趋势。

4.可操作性原则。大额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分类人员大多是基层信贷人员,因此分类模式必须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保证大额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大额贷款风险分类量化管理体系的构建

还款风险分析篇(3)

一、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

1、金融效率递减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银行业还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抗衡。随着外资银行的纷纷抢滩,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放开,我国银行业面对的挑战将更艰巨。一方面国内人民币业务的蛋糕将与外资银行分享,另一方面外汇国际结算业务将逐步被拥有人才、技术、资金优势的外资银行所垄断。如果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20%的客户拥有80%的存款,那么外资银行只要搞定20%的客户,就能在我国资金市场上呼风唤雨,这并不是天方夜谭。把炒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事件”和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对小额存款收费这两件事连起来看,外资银行的竞争是有备而来,目标非常明确。对中资银行来说,“引狼入室”已成定局,如何“与狼共舞”靠自身的努力,求生存、求发展才是燃眉之急。

2、信贷资产质量差

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偏高的不良资产率正困扰着金融业的发展。20__年,国务院为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管工作,将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银监会。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委重拳迭出,一是连下三道银行令,反洗钱;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大局初定。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也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加强全体联合,提高农商行整体抗风险能力的处置意图已十分明朗。

无论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还是站在某一单一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角度看,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需要在盘活存量、放活增量上下工夫。就微观经济而言,关键要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杜绝不良贷款的“超生”。

二、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建立有效的银行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是指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银行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一)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

风险识别是一种实践。更多的是凭识别者的判断能力、识别手段和经验总结。建立银行风险防范的识别机制,目的是为了认识风险。

宏观的风险,由于我们所处位置的局限性,事实上很难把握。结合我们自己的工作实际,风险识别应侧重于微观风险的识别,风险识别的关键是抓好两方面工作。

1、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

“信贷档案是银行发放、管理、收回贷款这一完整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贷款管理的必备资料。”参照国际金融机构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应包括:(1)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担保抵押文件。(4)分析报告。(5)备忘录。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所有企业贷款和大额个人贷款均需实行一厂一档管理,尽可能完善。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现在又在搞信用村镇建设,发放信用贷款,对千家万户的农民也应一一摸底登记,否则,信用贷款的风险就无法有效控制。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基础。而要真正建立较完善的信贷档案,关键靠信贷人员自身的努力。如要建立一个企业信贷档案,就是腿勤、手勤、脑勤。和工办、税务、工商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看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已吊销营业执照,是否还生产正常;对其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以及住所地的村(居)干部要加强联系,以了解其人品和诚信状况;对其自身要经常联系,正面了解,必要时深入车间,就产供销情况进行现场解剖,并按季写出分析报告。

2、关注早期预警信号

通过早期预警信号的识别,有助于发现和预测贷款的现有问题和发展趋势,来确定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的可能程度。早期预警信号很多,主要有:(1)财务不健全。(2)三项资金占用不合理。(3)财务状况不良。(4)营销网络不健全。(5)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声誉败坏,等等。企业早期预警信号的出现有时是单一的、也有时是集中性发生;有时是短期的,马上会调整过来;也有时是中长期的。它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像测算股票一样绘制“k线图”,而只能靠管理者自身时时关注和把握,客观、冷静地判断、分析早期预警信号、这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的关键。

(二)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

在银行风险防范的事前预警中,银行风险分析是核心。银行风险分析具体包括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方面。建立风险防范的分析机制,目的是为了把握风险。

1、财务分析。根据会计分析的要求,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盈利比率、效率比率、杠杆比率、流动比率四个。财务分析成功的关键是获取企业真实的、全面的、准确的报表。但遗憾的是我国一些企业在这方面信用极差。部分企业备有应付财税、银行、工办的三套不同的对外报表。本身就是一本糊涂账。这就使我们对企业的财务分析缺乏现实基础。为此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等,却管不住一双弄虚作假的手。这既有国民素质问题,也有法制的不健全问题,更有管理的不到位问题,等等。所以,对企业的财务分析,还需多张报表共同分析。

财务分析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的;财务分析指标不是孤立的、僵化的,而是一个系统的综合指标。通过财务分析,我们才能对企业有比较真实、准确的了解。

2、非财务因素分析。按照西方商业银行的观点,非财务因素主要是指

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经营风险因素、管理风险因素、自然社会因素以及银行的信贷管理等因素。

(1)行业风险分析

每个企业都处在某一特定行业中,将面对同一行业基本一致的风险。一般可以从借款人行业的成本结构、成长期、产品的经济周期性和替代性、行业的盈利性、经济技术环境的影响、对其他行业的依赖程度以及有关法律政策对该行业的影响程度等几个方面来分析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并由此判断借款人的基本风险。

(2)经营风险分析

可从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发展阶段、产品单一或多样、经营策略等方面了解借款人的总体特征,分析其产品情况和市场份额以及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风险因素,来判断借款人的自身经营风险。对企业而言,这个过程是最复杂的,也是最根本的。如果说行业分析是群体分析,那么经营风险分析则是个体分析。通过它可以直接分析具体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程度。

(3)管理风险分析

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的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经营管理作风等方面来考察借款人的管理风险。在中国一般对客户重在物的风险分析,特别是客户的主要财务、信用指标的考查;西方许多国家银行对一般客户重在人的风险分析,特别是法人代表的“人品”分析。事实上,人是最能动的因素,忽视人的管理而只重视物的管理,其管理效率是令人怀疑的,这也是造成中国特色的信用危机的根源之一。通过管理风险分析,我们可以准确地把握企业兴衰的脉搏。

作为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开户企业的管理,并不时督导开户企业加强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很有必要。

(4)信贷管理风险分析

实践证明,一些贷款不能及时、完整地收回,其原因并不完全在借款人一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对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进行风险分析。

①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这些贷款由于在法律上得不到充分保护,具有先天不足。如上阶段金融机构搞的福利贷款损失惨重。吃了几条鱼,发了几张煤气票,结果贷款被“套牢”。这是变相抬高利率发放所造成的。还有上阶段,有些金融机构片面强调存款立社,为了突击拉存款,甚至为了月末、季末的一夜潇洒,不惜泡大户,贷款累大户,结果鸡飞蛋打。这是不正常竞争引起的违规操作。

②缺乏有效的贷款监督。

这是可能造成贷款被挪用和资金使用不当的主要原因。如有的贷款被挪用于归还其他债权人的贷款,或未经银行同意将回笼资金投入炒房地产、炒股票、期货等另一高风险的交易中去。特别是以贷还贷现象事实上相当普遍,这将对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直接构成威胁。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贷款的以贷还贷率占40%左右,如果企业普遍性经营不善,合同纠纷将会把我国金融机构拖垮;又如贷款资金被挪用更是防不胜防。圈地热和房地产业“发烧”目前最引人关注。

③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

还款风险分析篇(4)

[关键词]银行 信贷管理 风险管理系统构建

信贷管理是当前银行经营课题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以往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都过于侧重宏观环境与外部因素,如宏观金融体制改革,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景气情况等,而忽视了从银行自身管理的内部角度进行分析。本文拟从当前信贷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着手,分析探讨应如何解决银行信贷管理中的若干矛盾,以达到加强信贷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我国银行信贷管理的发展

我国关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末才刚刚起步。信贷风险是我国银行面临的最大和最重要的金融风险,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缺乏风险意识,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信贷风险的管理。在银行业的管理实践中,其风险管理在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银行风险损失的控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银行风险管理及现阶段银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从建国到1978年以前的30年时间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信贷风险是由国家统一承担的。银行风险观念淡薄,对信贷风险管理除了反对贪污、挪用等财经纪律外,主要是依靠贷款指令性计划分配,坚持“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归还性”三性原则来加强贷款管理,控制信贷风险。

2.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1984年10月,中央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信贷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信贷风险也开始逐渐暴露并加剧。为此,我国先后确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备付金制度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与机制。但这时的贷款绝大部分给了国有企业,贷款通常没有担保,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严重,使许多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大量贷款最终成了坏账,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有银行贷给企业的贷款中平均有20%的贷款不能偿还。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目前我国银行开始注重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但在具体度量和管理时使用的方法还很陈旧,基本局限于定性分析等一些传统的方法。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大多处于第一阶段―非系统化管理,我国各银行对于如何度量信贷风险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系统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银行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而通过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可以使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达到第二阶段―系统化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的管理系统进行改进与完善,可以逐步趋向于第三阶段―战略组合管理。而我国银行引进和采用西方国家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可操作性不大,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的资料数据库还未建立,缺少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的数据资料,给信贷风险的度量增加了难度。

银行度量风险的数据主要来自客户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及其资本市场的价值或价格,还包括银行贷款损失的时间序列数据等。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只有建立起行业信用数据库,才能为高级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支持和保障。由于我国银行客户中非上市公司占据绝大多数,所以对客户现有财务报表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以及对客户将来信用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我国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通过建立一个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旨在预防、回避、分散、转移银行信贷风险,从而减少损失,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1.从银行信贷操作流程的角度,构建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有三个构成要素,分别为信贷风险识别系统、信贷风险量化系统以及信贷风险控制系统,它覆盖了整个信贷操作过程,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把这三个构成要素置于一个大系统中进行系统分析。

信贷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环节,是指对经济主体面临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认识、鉴别、分析,在这个阶段,要做到正确判断风险类型,准确寻找风险根源。信贷风险度量是在识别风险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科学地量化风险,包括衡量各种风险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损失发生的范围和程度。风险度量是风险识别的延续。信贷风险控制是在识别和度量信贷风险之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暴露、将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通过对信贷风险评价分析,才能科学测度银行信贷风险量,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对其提出控制的措施。这三个构成要素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联合起来构成一个信贷风险管理的整体,从而达到信贷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的。

2.构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关键在于科学测度信贷风险。风险度量是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否对信贷风险进行准确的度量关系到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成败。

由于违约风险是我国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信贷风险,因此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将侧重于对违约风险进行度量,通过建立银行内部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对预期违约概率、赔付率和贷款损失等变量进行估计,进而计算银行个体贷款和贷款组合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其中,贷款组合的预期损失等于组合内个体贷款预期损失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个体贷款占整个组合资产的比重;贷款组合的非预期损失则是个体贷款的非预期损失、个体贷款占贷款组合资产的权重以及贷款损失相关系数等变量的函数。预期损失决定着银行的准备金和保证金水平,而非预期损失决定着银行风险资本的水平,从而达到对银行信贷风险进行量化组合度量的目的。

现阶段银行可以在传统的贷款风险度的计算基础上构建一个信贷风险度的函数式,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衡量信贷风险的大小。信贷风险度为:f(X1,X2,X3,X4,X5……)其中,X为影响信贷风险大小的各个因素,包括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比等。信贷风险度量采用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企业信用的因素进行加权综合,得到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值。信贷风险度指标可以用于银行对个体贷款的分析与决策,根据信贷风险的度量结果制定明确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如授信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等,从而保证每笔贷款的合理性,这是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主要环节之一。同时,还应考虑银行贷款组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通过对个体分析与组合分析风险收益的比较,尽可能减少各贷款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分散和降低贷款组合的总风险,实现对贷款组合信贷风险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并为银行的资本配置提供参考,帮助银行决定满足巴塞尔协议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经济资本数量,增强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谢平: 中国商业银行改革[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还款风险分析篇(5)

关键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信贷风险 风险防控

在“保增长”背景下,各地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纷纷开展大规模基建投资,以城投为主导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遍地开花,规模由小到大,政府的融资能力加速膨胀,而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放松无疑为商业银行大规模投入地方基建投资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商业银行通过贷款、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向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源源不断地输入资金,地方政府的杠杆率不断放大,来自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也随之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业务发展的内在要求及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推动各家银行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大量增加, 政府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例迅速提高,提高了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集中度。(2)中长期贷款的迅速增加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加大。(3)政府融资平台及政府背景项目贷款的操作风险。针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已经累积形成的巨大的融资规模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应当着手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化、市场化和透明化的改革。下面将作重点分析。

一、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1)政府信用风险。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政府背景,决定此类贷款的本质是政府信用,还款有无保证取决于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有意愿归还这类贷款。由于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较长,历经几届政府,贷款偿还将取决于各届政府对贷款存续期内建设性资金的使用安排,存在因政府换届而导致金融机构贷款不能正常还的风险,因此政府信用将直接影响到贷款的按期偿还。

(2)政策性风险。国家政策改变,会导致政府财政收支波动较大,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正常偿还。贷款期内政府财政收支、财税体制等存在变化的可能,同时财政支出受地方政府发展思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未来规划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融资力度与效度、财政经常性开支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可用于项目还款的资金能否按预测归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法律及合规性风险。政府对金融机构贷款的任何担保或变相担保、承诺等支持行为目前仍不受法律保护。2006 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文,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同时由于地方政府集中推进项目, 项目的法定资本金比例往往不能达到监管要求,项目开工的合法性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等不能到位,增加了银行信贷合规的风险。

(4)信贷资金的监管风险。很多情况下政府背景的项目贷款是以政府融资平台名义借入,由地方财政或划归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统一调配使用,借款人实际并不使用和管理信贷资金。地方财政部门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同时运作的项目数量多,融资渠道广泛,账户资金进出频繁,与地方财政及关联公司往来密切。这种资金运作模式为项目资金交叉混用提供了便利,也大大增加了银行贷后资金监控难度。贷款银行无法监控贷款资金,资金的运用随地方政府的意志而转移, 一旦将信贷资金用于非指定用途项目,最终导致项目资金失衡,无法偿还借款,将形成大量不良贷款。

二、商业银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1、全面客观地分析政府的信用状况及举债能力,合理确定授信总规模。

对地方政府信用评价和偿债能力可从经济基础、体制框架、财政实力、债务负担、行政管理能力、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来衡量。经济基础是判断政府基准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地区经济实力的强弱将提升或降低财政实力。体制框架涵盖了提供支持的政府具有的行政权限,涵盖宪法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对外借款权限以及与上级政府间关系等。财政实力分析指在收入方面,通过分析政府财政的收入类别、波动水平以及政府新增或调整税收和收入的决策能力来评价其信用能力。在支出方面,综合考虑政府支出预算及预算弹性。债务负担方面首先评价政府各融资平台总债务对总财政收入的压力。同时考虑债务结构,区分分期偿还和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不同期限的政府债务。行政管理能力是分析和评价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管理能力,包括政策体系和通过立法程序改变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能力。历史信用记录则是考察往届及现政府在处理银行不良贷款时的表现,包括态度和处理手法等。

2.严格贷款程序,明确风险责任。

一是理顺政府性贷款管理体制。建立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政府债务组织管理机构,并明确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本级政府债务,按照分级审批和受益偿还原则进行债务运作,同时建立预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二是按照“谁借、谁还、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管理机制,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

3.树立风险观,强化还款意识。

首先是在工作中做好债务风险分析,不仅仅要考虑建设项目的预期收益,还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无还款能力的风险,立项时必须坚持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政府性贷款的风险性。其次是在对待债务风险问题上,树立起正确的债务风险观。既要避免忧心忡忡,认为债务严重得不得了,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十经济建设的状况Ifu不顾,果断反对政府举债,影响开放开发工作;又要避免自目乐观,认为多少债务都无所谓,置政府性贷款危害十脑后,最终给财政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4、把控项目的风险,多策并举,有效防控项目风险。

从政府融资平台业务贷款担保分析,无论是采用抵质押、政府还款承诺函还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其担保效力均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业务的风险防控重点应从做好贷款担保转向把控贷款项目的风险上来。

参考文献

[1]陈赫.政府性贷款风险评估及其防范. 2007

还款风险分析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信贷风险属性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各国银行自诞生的一天起,就在孜孜寻求规避信贷风险的方法和手段,以最大限度地控制信贷风险。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古老的金融风险。信贷风险是指银行在信贷活动中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它不仅指由于借款者违约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而使银行承担实际的违约风险,而且指由于借款者还款能力下降或信用等级降低而使银行面临的潜在违约风险。信贷风险管理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它是指商业银行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并准确度量,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信贷资产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对于信贷风险的研究是一个历史悠久的问题,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历经多年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表现出一种从定性到定量、从简单到复杂、从个别资产信用风险评价到资产组合信用风险评价的趋势。而风险管理上的差距,是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先进银行的最大差距,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强的根本原因。面对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加强和金融竞争与创新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金融全面开放,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必须正视经营风险问题并尽快构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以提高自身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一、传统信贷风险的测度方法及局限性

传统的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分为三类:专家方法、评级方法、信用评分方法。

专家方法是一种最古老的风险分析方法,其基本特征是:银行信贷的决策权是由该机构那些经过长期训练、具有丰富经验的信贷官所掌握,并由他们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最常见的是信贷的5C方法,主要集中分析借款人的品格(character),资本(capital),偿付能力(capacity)、抵押品(collateral)、商业周期(cyclecondition)这五项因素。专家知识、主观判断以及某些要考虑的关键要素权重均为最重要的决定因素。运用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专家用在5C上的权重有可能以借款人的不同而变化,专家难以确定共同要遵循的标准,造成品估的主观性、随意性和不一致性。

评级方法是指对每笔贷款进行评级,以此来评估贷款损失准备的充分性。最早的贷款评级方法之一是美国货币监理署开发的,将现有的贷款组合归入5类,同时列明每一级别所需要的准备金。目前,国外很多银行都开发了贷款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1-9或1-10个级别。商业银行应对业务作出全面综合的评价,才能正确评估信贷风险的大小。

信用评分模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爱德华.阿尔特曼(Altman)在1968年对美国破产和非破产生产企业进行观察,采用了22个财务比率经过数理统计筛选建立的著名的5变量Z-score模型和在此基础上改进的“Zeta”判别分析模型。将Z值的大小同衡量标准相比,可以区分破产公司和非破产公司。此方法的应用依靠大量的历史数据资料,并考虑了借款者经营的主要方面,对违约概率进行了预测。此预测是建立在经济发展稳定且借款者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否则,预测误差就会很大。

二、国外信贷风险度量新方法以及在我国信贷风险管理中的应用难点

近年来国外在信贷风险度量与管理的技巧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现有的信贷风险度量模型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

(一)目前广泛应用的国外信贷风险度量新方法主要有:

1.KMV公司在1993年开发的CreditMonitorModel(违约预测模型)。该模型的理论基础是默顿(Merton)将期权定价理论运用于有风险的贷款和债券的估值中的工作,债券的估价可以看作是基于公司资产价值的看涨期权,当公司的市场价值下降至一定水平以下,公司就会对其债务违约。KMV模型通过计算一个公司的预期违约率(expecteddefaultfrequency,EDF)来判断他的违约情况。

2.J.P.摩根公司和一些合作机构于1997年推出的CreditMetrics方法(信用度量术)。在银行业最早使用并对外公开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是J.P.摩根于1997年开发的CreditMetric严模型。该模型是通过度量信用资产组合价值大小进而确定信用风险大小的模型,给出了一个测量信用资产价值的大小的具体方法,并由此判定一个机构承担风险的能力。该模型以信用评级为基础,计算某项贷款或某组合贷款违约的概率,然后计算上述贷款同时转变为坏账的概率。该模型通过计算风险价值(VAR)数值,力图反映出银行某个或整个信贷组合一旦面临信用级别变化或违约风险时所应准备的资本金数值。VaR方法作为一种测量投资组合风险的新方法得到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VaR方法已成为金融领域和部分工业投资领域中的一种重要风险管理工具,许多金融机构已采用VaR来度量与管理投资组合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1995年4月提出了市场风险模型扩展的建议,建议银行建立基于VaR的风险管理模型。

3.麦肯锡公司在1998年开发的CreditProtfolioView(信贷组合审查系统)。该方法是分析贷款组合风险和收益的多因素模型,它运用计量经济学和蒙特·卡罗模拟来实现,最大的特点是考虑了当期的宏观经济环境,比如GDP增长率、失业率、汇率、长期利率、政府支出和储蓄等宏观经济因素。模型认为信用质量的变化是宏观经济因素变化的结果。

4.CSFP(瑞士信贷银行金融产品部)开发的CreditRisk+(信用风险附加)模型,应用了保险业中的精算方法来得出债券或贷款组合的损失分布。该模型是一种违约模型,只考虑债券或贷款是否违约,并假定这种违约遵从泊松过程,与公司的资本结构无关。

此外还有死亡率分析、基于风险中性的KPMG贷款分析系统、风险敞口等值法等,最新发展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是2000年4月,穆迪(Moody''''s)提出的Ri.skRalc,该模型结合了基于默顿(Merton)债券估价的结构方法和分析历史数据的统计方法。以上关于信用风险的研究汲取了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比如计量经济学方法、保险精算方法、最优化理论、仿真技术等等,运用了现代计算机大容量处理信息和网络化技术。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与难点

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研究于20世纪80年代末才刚刚起步。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和最重要的金融风险,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缺乏风险意识,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信贷风险的管理。在银行业的管理实践中,其风险管理在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银行风险损失的控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银行风险管理及现阶段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从建国到1978年以前的30年时间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信贷风险是由国家统一承担的。银行风险观念淡薄,对信贷风险管理除了反对贪污、挪用等财经纪律外,主要是依靠贷款指令性计划分配,坚持“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归还性”三性原则来加强贷款管理,控制信贷风险。

2.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1984年10月,中央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信贷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信贷风险也开始逐渐暴露并加剧。为此,我国先后确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备付金制度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与机制。但这时的贷款绝大部分给了国有企业,贷款通常没有担保,再加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严重,使许多企业拖欠银行的贷款,大量贷款最终成了坏账,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有银行贷给企业的贷款中平均有20%的贷款不能偿还。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信贷风险管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注重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但在具体度量和管理时使用的方法还很陈旧,基本局限于定性分析等一些传统的方法。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大多处于第一阶段—非系统化管理,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于如何度量信贷风险并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系统的研究还比较薄弱,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对银行业发展提出的要求。而通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可以使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达到第二阶段—系统化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的管理系统进行改进与完善,可以逐步趋向于第三阶段—战略组合管理。而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和采用西方国家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可操作性不大,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的资料数据库还未建立,缺少企业信用等级及其变化的数据资料,给信贷风险的度量增加了难度。

银行度量风险的数据主要来自客户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及其资本市场的价值或价格,还包括银行贷款损失的时间序列数据等。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只有建立起行业信用数据库,才能为高级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支持和保障。由于我国银行客户中非上市公司占据绝大多数,所以对客户现有财务报表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以及对客户将来信用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通过建立一个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旨在预防、回避、分散、转移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从而减少损失,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1.从商业银行信贷操作流程的角度,构建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有三个构成要素,分别为信贷风险识别系统、信贷风险量化系统以及信贷风险控制系统,它覆盖了整个信贷操作过程,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把这三个构成要素置于一个大系统中进行系统分析。

信贷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环节,是指对经济主体面临的各种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认识、鉴别、分析,在这个阶段,要做到正确判断风险类型,准确寻找风险根源。信贷风险度量是在识别风险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科学地量化风险,包括衡量各种风险导致损失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损失发生的范围和程度。风险度量是风险识别的延续。信贷风险控制是在识别和度量信贷风险之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暴露、将风险损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通过对信贷风险评价分析,才能科学测度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量,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对其提出控制的措施。这三个构成要素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联合起来构成一个信贷风险管理的整体,从而达到信贷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目的。

2.构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的关键在于科学测度信贷风险。风险度量是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否对信贷风险进行准确的度量关系到整个风险管理体系的成败。

由于违约风险是我国银行面临的最重要的信贷风险,因此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将侧重于对违约风险进行度量,通过建立银行内部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对预期违约概率、赔付率和贷款损失等变量进行估计,进而计算银行个体贷款和贷款组合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其中,贷款组合的预期损失等于组合内个体贷款预期损失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个体贷款占整个组合资产的比重;贷款组合的非预期损失则是个体贷款的非预期损失、个体贷款占贷款组合资产的权重以及贷款损失相关系数等变量的函数。预期损失决定着银行的准备金和保证金水平,而非预期损失决定着银行风险资本的水平,从而达到对银行信贷风险进行量化组合度量的目的。

现阶段商业银行可以在传统的贷款风险度的计算基础上构建一个信贷风险度的函数式,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衡量信贷风险的大小。信贷风险度为:f(X1,X2,X3,X4,X5……)其中,X为影响信贷风险大小的各个因素,包括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比等。信贷风险度量采用了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企业信用的因素进行加权综合,得到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价值。信贷风险度指标可以用于银行对个体贷款的分析与决策,根据信贷风险的度量结果制定明确的信贷风险管理政策,如授信的对象、额度和期限等,从而保证每笔贷款的合理性,这是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的主要环节之一。同时,还应考虑银行贷款组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通过对个体分析与组合分析风险收益的比较,尽可能减少各贷款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分散和降低贷款组合的总风险,实现对贷款组合信贷风险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并为银行的资本配置提供参考,帮助银行决定满足巴塞尔协议风险资本充足率要求的经济资本数量,增强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谢平,等.中国商业银行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钟俊,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与管理[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

还款风险分析篇(7)

关键词:金融危机 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主要是指银行贷放出去的款项,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逾期、呆滞或呆账,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如何准确把握和有效防化信贷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上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信贷资产质量明显提高。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产权制度改革、经营管理的授权操作与内控自律制度建设的严重不协调,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贷风险控制理念和行为偏差,以致信贷资产不良率还处于高位运行。在金融不断对外开放的今天,如何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便成了银行能否提高竞争力的关键。

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从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着手,提出了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措施。

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面临的主要风险现况

分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是加强信贷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内部风险起主导作用,并决定外部风险。

1.1 内部风险

1.1.1 素质风险。是指因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信贷人员个人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品德素质两个方面。业务素质偏低的信贷员一般很难对一笔贷款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使贷款的风险增大;品德素质较差的信贷人员则容易导致以权谋私、以贷谋私的道德风险。

1.1.2 程序风险。信贷审批程序复杂往往使得贷款风险变得不易控制,有时甚至加大风险。

1.1.3 管理风险。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贷后管理能否落实到位是贷款能否正常收回的关键。从现行管理机制看,贷后管理仍不同程度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或不到位的现象,给贷款的安全回收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1.1.4 政策风险。每一种信贷业务的开办和发展都以相应的信贷政策作为前提,但在现实中,信贷业务有时很难与信贷政策变化相适应。

1.2 外部风险

1.2.1 经营风险。对于借款人来说,一旦银行贷款到手,主动权就转移到借款人这边,贷款使用和归还主要由借款人把握,贷款银行既不能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更不能干预其经营决策。借款人经营上的风险将直接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从而导致银行贷款的风险。

1.2.2 中介风险。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为了眼前利益或某些不正当收益,会为借款人出具不真实的报告,隐瞒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问题。这种做法使贷款银行在不真实资料的误导之下错误地发放贷款,造成较大的潜在风险。

1.2.3 行政风险。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在人事、行政、业务上不受当地政府管理,但并不等于不受当地政府影响,有时受影响的程度还比较大。

1.2.4 诚信风险。借款人还贷意愿与其法定代表的个人品德有关,还贷能力强的借款人还贷意愿不一定强;还贷能力弱的借款人,还贷意愿不一定差。

2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2.1 银行自身原因

2.1.1 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而言,贷款的审批和发放主要凭借个人主观意愿,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时审查,都缺少科学而完整的客观评价以及完善的贷后检查工作。贷款资金发放后,银行极少就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状况及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参与。这种只“放”不“问”的做法必然导致逾期、呆滞、呆账贷款的增多。另外,信贷员的责、权、利与贷款质量不挂钩,缺乏明确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

2.1.2 信贷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企业信用分析时,采用定性方法者较多,缺乏系统科学的定量分析。信用风险分析主要停留在传统的比例分析阶段,缺乏在统计分析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方法基础上的信用风险量化测量工具,如缺乏对企业违约风险分析模型、企业破产失败预警模型等科学定量模型的开发和使用。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也主要是由各个银行自己进行,评级的主观性强。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的电子化起步较晚,很多银行缺乏关于企业完整信息的数据库。

2.1.3 缺乏高素质人才。当前,信贷管理工作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对于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是:既懂银行业务,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既有深厚、渊博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又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既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又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2.2 外部环境因素——金融环境影响

2.2.1 微观经济不景气,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据统计,去年某省国有、乡镇集体企业中的困难企业面达到55%,国有企业亏损面达到50.8%,其结果必然会相应地影响到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也是银行不良贷款不断增加的一个直接原因。

2.2.2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是银行信贷风险扩大的又一重要因素。由于企业破产失业救济制度没有完善起来,因而银行贷款风险无法直接分散和转移。企业与社会的问题没有解决,直接导致企业把生产所需资金的缺口留给银行贷款解决,形成贷款风险压力。企业保险制度不健全,使银行无法保全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增加了损失的概率。

2.2.3 法律制度约束不力,同样是银行贷款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时间尚短,不论是公民或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是国家的立法、执法,都不尽如人意。银行常常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受到挫折。

2.2.4 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逃废债现象严重,加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逃债者得不到法律和社会的制裁,廉价的逃债成本成为企业逃债的直接原因。造假、欺诈、逃债、赖债等现象层出不穷,使得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资源遭到了非道德主义的侵袭,社会信用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和流失,信用已成为最稀缺的资源。

3 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3.1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努力实现从粗放管理向规范集约管理转变,树立风险与收益相平衡,风险与资本相匹配的理念。全面落实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管理层和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逐级签订风险责任书,从内部构筑有效的“信贷风险防火墙”。

3.2 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对于商业银行,假如借贷者的信用意识增强,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就会减小,可以降低借款者违约的概率,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从根本上提高了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

3.3 规范信贷操作流程

规范的信贷业务操作制度一般包括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三个部分。将信贷业务“三查”制度细化升级,以客户现金流量分析和客户还贷能力的判断、预测为信用风险度量尺度。保证信贷业务高速度、高效益、高质量发展。

3.4 建立科学快速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有助于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加强信贷风险搜索的系统性和准确性,提高信贷风险分析的技术含量。

3.5 开展科学的贷款组合管理

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可以减少各种贷款的相关性,使风险贷款组合的总风险最小。最常用的方式是放款数量分散化和授信对象多样化,即银行应尽量避免大额贷款,增加小额贷款,从而把贷款给更多的人。依据概率分析的结果,分散贷款的平均值越接均值,风险的可能性越小。

3.6 加强金融监管

由单一合规性监管(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实施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 (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指标所实施的监管),密切关注风险性指标,根据指标的变动制定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1] 孔艳杰.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全过程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 吴小平.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及对策分析[J].科技和产业,2008(7).

[3] 刘胜军,王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商业经济,2008(7).

[4] 冯懃,章科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探究—构建股权激励制度[J].北方经济,2008(2).

[5] 马博.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浅议[J].现代经济信息,2009(3).

[6] 张红莉.浅析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财税金融,2008(12).

[7] 曾彭.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探究[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