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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证券投资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1 09:22:28

会计与证券投资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1)

关键词: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证券公司

一、概述

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二、概述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该项业务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入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的融通和证券的交易两部分,证券公司是借出方,投资者是借入方。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做空机制。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上涨,而手头又无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先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以此获得收益;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下跌,而手头又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待证券价格下跌时再买入还给证券公司,以此获得差额收益。而普通的证券交易一定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证券,而且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已经持有的证券。

2)杠杆效应,即投资者可以以相对少的资金,做较大的证券交易。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只要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证金,就能以较少的资金,买入较多的证券;也可以在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先行借入证券,扩大交易筹码。

3)双重关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即有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关系,同时也存在证券委托交易的关系。在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利息;在证券委托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手续费。

四、融资融券业务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首先,该项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资金,会给证券市场输入新鲜的资金血液,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具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对证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负面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既能助涨,也能助跌,使得市场的波动性被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被增大。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根据财政部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5.1 企业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1.1、企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的处理

1)以现金作为担保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银行存款

当交易结束,收回保证金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2)当以有价证券作为担保时,由于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而无需进行财务处理,但需进行登记复查;如该有价证券被企业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

5.1.3、融资购入证券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在证券的持有期间,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直接冲减"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手续费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5.1.4、出售证券,归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在这里的投资收益可根据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计入借方或者贷方。

5.2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2.1、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到企业投资者的担保物或者担保金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

2)为企业投资者垫付资金,购买证券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贷:银行存款

3)卖出证券,收回贷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4)融资期间的利息,在确认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已收)或者应收利息(未收)

贷:利息收入

5)为企业投资者融资或者卖出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

5.2.2、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入的担保物应作为暂存款,计入“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科目进行核算。

2)融券不属于资产的转移,所以不需要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需要登记,以备复查,还要在本企业内部的会计报表和账簿体系中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各期损益。

3)收回的证券也只需要登记,以备复查。

4)为企业投资者进行融券买卖产生的佣金收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佣金收入

结束语

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式面市,为证券公司带来利好,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方式,但眼下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尚短,在运行模式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具有成熟市场环境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牟海霞,蒋义宏.证券公司会计第2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愚寂沣,马勋编.融资融券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01.

[3]彭冰著.中国证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09.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2)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可以直接获悉的各种信息中,无论是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还是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其中主要是会计信息。(注:孙铮,《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10 (1):44)作为资金直接融通场所的证券市场,其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证券价格信号的变动,证券价格反映了证券供求状况及社会资金效益。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般明白这样一种道理:证券的真正价值不是其票面价值或账面价值,而是其内在价值。内在价值体现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即股市上流行的行话“选股票要选价值股”、“买股票就是买未来”。会计信息披露正是向投资者提供有用信息,以便他们在证券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他们认为内在价值偏离市场价格的证券。这种买卖行为不断调整着证券的供求,当证券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时,证券供求就会趋于平衡,证券价格便将基本稳定。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证券价格体现了投资者所认定的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会计信息披露引发证券价格的变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其作用链可表述如下:

会计信息披露证券供求证券价格资源配置市场效率这一作用链说明,保证证券市场效率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会计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因而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成为保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核心。

会计信息的优质披露对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因为一个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在任何时点上都是证券内在价值的最佳评估。首先它导致资本在生产者之间的优化配置。某些有良好业绩的绩优公司因披露了有用信息而筹集到了必要的资本,并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社会财富也因而得到了增长。其次,它有助于投资者拥有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注:孙铮,《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10 (1):44)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的,权衡不同证券的市场价格所反映的投资风险与回报,寻找一种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避免资金过度流向经营效益差的绩劣公司,减少社会资金的浪费。与此相反,会计信息的劣质披露会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的影响。投资者会因缺乏对披露的信息的信任,失去投资信心,庄家们则可能利用劣质信息操纵市场,这无疑会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因此,证券价格对会计信息反映的灵敏度、准确度,将直接对社会资金的流向及其调节产生作用,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

二、构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的依据

实际上,早在1970年, 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码(Eugene Fama)就对信息的质量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进行了探索, 并提出了“有效市场理论”:“如果有用的信息能够立即地、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 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 ”(注:EugeneFama.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ory  Work.Journal of finance, 1970,May )有效市场理论的提出,开创了会计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效率之间关系的先河。根据该理论,可将投资者能够获悉的信息依据其公开程度分为三种类型:性信息、所有可公开获得的信息、所有信息(包括内幕信息)。相应地,三种类型的信息分别描述了市场效率的三种形式:弱式、次强式和强式。法码对于市场效率的三种形式的划分进一步肯定了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上述有效市场理论说明,要保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使信息能够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信息本身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 )信息必须有用;(2)信息能够立即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3)信息能够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在证券市场上,信息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中,有用的信息是相对于各类投资者而言的,也就是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是对会计信息本身披露的要求,即要求披露什么。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是对已披露的会计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上和披露对象范围上的要求,即要求怎样披露和向谁披露。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正是反映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由此我们便可以进一步探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

在证券市场上,决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就是有关证券的信息是否能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只有每一个投资者在相同时间内得到等质等量的信息,他们才能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股份制经济委托一关系的存在,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控制需花费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会计信息的分布经常是不对称的。有些公司管理当局为了实现自身效用不惜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有选择地输出信息,甚至会输出虚假的信息。这种败德行为,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得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盛行,证券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不敢轻易地涉足证券市场,即使是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也难以从市场直接筹措资金。在证券市场上,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的目的正是在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努力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使市场的运行更具效率。(注:冯洪全等,《试论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会计研究》1999,3)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既然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决定着证券市场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因而有必要针对有效市场理论所提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采取适当手段使会计信息披露尽量朝着满足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方向努力,构筑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证券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阐述:

1.确保信息披露的可靠地反映客观事实。投资者把公司信息作为判断证券价格的依据,必然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可靠地反映其经营状况。要使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有用,驱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判断,首先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可靠性是会计信息取信于投资者的首要质量标准。上市公司具有披露虚假信息的动因。这是因为,作为证券发行者,其目的是希望投资者购买其发行的证券,因此就会本能地向投资者宣传甚至夸大及其证券的优点,而对其存在的则避而不谈甚至有意歪曲掩饰。例如,震惊证券界的红光事件,该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额10300万元, 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注:吴晓求,《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1):143-144)虚假的失真的会计信息作用于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能真正地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证券市场的效率就无从谈起。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曾将可靠性列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首位。(注:葛家澍,《市场下会计基本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 ):27)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几乎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首要问题。部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当局为了自身的利益,弄虚作假,故意歪曲实际经济业务的内容,披露不真实信息。非可靠的信息很容易诱导投资者追逐投机收益,甚至操纵股市,结果造成证券市场失去效率。

2.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决策相关联。为了使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有用,有助于形成有效市场,所有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与决策相关联。如果披露的会计信息与决策无关或者不能对决策有所帮助,那么这种信息对建立有效市场来说也是无用的,不能给投资者以积极反馈和引导。相反,将不相关的具体信息披露出来,反而容易把重要信息掩盖起来。披露非相关性的信息会花费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却不能带来任何收益,甚至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充斥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信息混乱的感觉,反而容易引起投资失误。显然,由于投资是为了获取未来的收益,与投资决策最相关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未来价值的现值。因此,适当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对有效市场的形成极为有用。因为套利者的存在,就会使企业证券价值与企业价值一致,市场上没有人能获取超额利润,这样的证券市场是最有效率的。

3.确保所有有利于证券市场效率发挥的会计信息均能够充分地披露。证券产品基本上是一种信息产品,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是为投资者创造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证券监管机构会得到这样的启示:所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信息,包括可公开的内幕信息都应该规范企业给予充分披露。充分披露会计信息是减少内幕信息、避免证券市场投机行为最有效的途径。例如,进行多种经营的公司,由于各主要分部的业务经营的销售市场的成长情况各不相同,业务获利能力和风险也会各不一致。如果公司不能就各个分部情况分别披露,投资公众就不能仅仅根据已经调整的合并报表数据进行和评价。而这些分部数据信息若被部分人员利用成为内幕信息,就可能使部分投资者获利,却使其他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信息披露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上市公司可以遵循这样的原则:只要信息披露的收益大于成本,就披露该信息。(注:张金良等,《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8(1):32)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将一些有用的信息报告给投资者, 并不需要增加额外成本,而这些信息如果不公开报告,则可能会构成内幕信息,给某些投资者钻空赚取非正常回报提供了机会,不利于证券市场有效。证券价格反映所有公开获得的信息并不意味着反映内幕信息。如果没有办法阻止拥有内幕信息的人获得非常利润,就应该揭示内幕信息。事实上,在财务报表中充分地反映财务数据,不仅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最佳的投资决策,并且可以使他们能够预测企业的未来,增强他们对企业的信心,从而有助于稳定证券市场。(注:埃尔登S. 亨德里克森(美)《会计理论》王澹如、陈今池译,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87.12(1):352)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3)

中国证券市场虽经十几年发展,其中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而这一问题又是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一般原理、表现形式 (一)信息不对称的一般表现形式 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竟争模型假定市场参与者具有关于所交易商品和价格的完全信息,缺乏完全信息的情况称为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情况,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信息不对称不仅不是由人们常常限于认识能力的不足,不少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更重要的是,由于行为主体为充分了解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太大,不允许其掌握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其实就是信息分布或信息获得的不公平性,其主要来源:一是信息的不公平性,二是市场内幕交易。 归纳起来,信息不对称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信息源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中,既有买方,又有卖方,其中买方或卖方又可能同是该商品或证券的卖方或买方。即在交易活动中,买方或卖方既对立又统一,某些交易者既是出售该商品或证券的信息持有者和制造者,同时又是该商品或证券的交易者,进而形成信息源在公开信息时就存在着某种不完全性。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源的不对称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证券市场的筹资者即上市公司总是比投资者更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拥有更多的信息;另一种情形是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既是其股票的发行者,同时又是其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者。由于交易者在市场上所处的信息位势不同,进而必将影响其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 2、信息的时间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同时买方或卖方)在同一市场上需要买进或卖出同一商品或证券时,由于在接收商品或证券信息时间的差异,往往在易导致较早获取商品或证券有关信息的交易者,能够较主动或较准确,较早地做出交易决策选择而获取交易优势,而获取信息较迟的交易者则被动地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甚至蒙受损失。 3、信息的数量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内容的数量不同.也导致交易者交易位势的差异和交易成本、利益的差异。 4、信息的质量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质量的差异,即信息的真伪不同,势必影响交易者的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 5、信息混淆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获取交易对象的信息中,一个可观察值是由两个混合在一起的并不可直接辨别的分量合成的信息,造成信息混淆,交易者很难识别。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表现的形式 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于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其原因在于证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主要在于证券产品特殊的价值决定方式。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了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的所有权,可用来买卖,因而具有交换价值。而且,证券交换价值不仅表现为所代表的现实资本,并更多的表现为具有投资价值,即所具有的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保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在现实证券市场动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种类繁多的信息不对称。既括起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重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证券市场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 l、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发行的政府计划控制和企业资金严重短缺而急而筹资以及居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工具较少的背景及条件的制约下,仍是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在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严格审核制度约束和证券商在证券发行、承销的激烈竞争中,企业为达到证券发行、上市和配股、增发新股的目的,并利用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卖方市场的有利位置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约往与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串通、策划、编制投资项目、虚造财务报表,操纵利润。同时,组织一些券商研究机构、股评人士撰写各类褒扬企业的文章、评论,欺骗证券监管部门、欺骗市场、欺骗投资者。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应联谊、蓝田股份、黎明服装、银广厦这些造假案件个个触目惊心,造假几乎同儿戏。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在无法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并依据企业公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导致投资失误,损失渗重。 2、证券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于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利用企业自身掌握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有价值的信息,伙同各类证券投资机构操纵信息,牟取利益。而且,上市公司操纵信息的方式、手段多种多样。例如,上市公司将信息有偿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密谋,公告虚假信息;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达成默契,选择对方牟利的有利时机公告信息,等等。操纵信息,欺骗和诱导投资者。而证券市场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质量、及时性、全面性等方面皆存在不对称,必然容易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损失惨重。可见,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利用内幕消息、操纵信息和利用专业知识赚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 3、上市公司重组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在优化资源配置,以致影响其证券价格的重组活动中,利用其掌握或制造的本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钻信息披露制度的空子,靠’‘打时间差”、“轻描淡写”、“出尔反尔”、“无中生有”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渔利。#p#分页标题#e# 4、信息混淆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混淆主要表现于财务信息的混淆。上市公司利用操纵财务报表,将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重新整合、公告,混淆视听,蒙骗投资者。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技巧,将企业资产、成本、利润的历史值与现时值,各义值与实际值、有用值与无用值、持续收益与偶得收益等相混淆,投资人难以分辨,无法真实、准确地诊断企业价值和获利能力,导致投资人实施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时,对该公司证券价格的定价错误和投资错误,蒙受投资损失。 5、政策变动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仍是“政策市”、“投机市”,证券市场既是“经济晴雨表”,又是“政治晴雨表”,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相应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由于政策讨论、决定与证券之间存在时差,少数消息灵通人士可以提前获取政策信息,利用政策讨论决定与之间的时差,提前在证券市场上迅速完成证券买进与买出行为,从中获取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收益或回避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风险。而证券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公众投资人由于无法提前获取政策消息,只能被动地承受相应投资风险和收益,使投资者接收信息的有效性和投资者实施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受到损害。 二、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原因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证券错误定价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而导致市场失灵,这也是中国股市呈现出“政策市”、“投机市”的根源之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企业、政府两个方面。 (一)企业方面 1、上市公司的筹资需求。上市公司为了从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和配股融资中通过制订较高的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惜采用各种方法,利用信息杠杆,满足筹资需术。 2、上市公司的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驱使和冲动,利用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不严,漏洞较多的条件,不仅赚取生产利润,更利用其住处优势,牟取证券差价收益。 3、关联及内幕交易。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存在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等多种股权利益并存,国家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13且不能流通,由于股东权益和义务的不对称,即股权的不平等,势必容易产生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的‘嘿箱操作”,而不是完全的公平交易,关联及内幕交易的结果必然容易导致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我国在许多上市公司又是其集团公司中拿出一块资产通过资产剥离,资产整合而改制上市,形成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的对立与统一关系,导致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间的利益荀合而产生关联及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再者,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存在,上市公司为满足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样可能基于企业职工利益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兑现的冲动,而运用各种非公开、非对称的方式和手段,违背公开市场原则和信息公开披露原则。 (二)政府方面 1、证券市场监管薄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政出多门,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同时各管理机制构制定的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可操作性较差。一方面,证券市场的监管既有中国证监会,又有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与交易),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的发行与交易),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各部委(负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等,形成证券市场监管的多人共管现象,专职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权威不够,难以有效地组织和证券市场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多头共管,各个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之间存在交叉管理和漏洞,其结果容易造成监管不利,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低,可操作性差。 2、会计准则不完善。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无论在公开揭示财务信息方面,还是在合并报表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并且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也缺乏对上市公司公布的各类会计报表的内容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的规定。 3、地方利益保护。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各地政府及企业管理部门出于地方发展、税收、就业等利益考虑,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开辟了信息操纵的方便之门。 4、中介机构执行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质量较差。证券中介机构的各类执业人员,如证券新闻的报资银行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证券律师出于自身和眼前利益,或者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或者出于自身的利益企图,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编制虚很财务报表,或面对虚假报告听之任之。造成证券市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政府方面诊业方面、行业方面,又有主观、客观方面,总结各方面的原因来说,将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错位是引起一系列原因的根源。 从本质上讲,证券市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场所;二是筹资企业提供筹资的场所,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但并不是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其中投资者的投资更为前提,更为基本。因为没有投资者的投资,企业的筹资就无从谈起,没有企业,投资者仍然可以买国债,储蓄等投资渠道,但企业尤其是国有上市企业离开了投资者的投资则很难生存,总不能再依靠银行贷款继续制造大量的银行坏帐吧。既然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更为基本,我们的政府,市场参与者就应该始终坚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其他。但这十几年来事实却是,尽管各方面也都在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却从未真正地把保护投资的利益放在首位,倒是为国企改革服务,为企业和社会筹资始终压倒一切.十几年来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一贯坚持证券市场首先为国企改革服务,为社会保障服务,投资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政府没有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存在错位,而这一错位的不良恶果正在证券市场显现出现,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不公正;一系列的财务造假;上市中企高价增发股票,导致投资者“用脚投票”的行为的发生,这一切都表明市功能的错位正严重威胁着证券市场的本身的发展,并且引发一系列的问题。#p#分页标题#e# 三、解决途径—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证券高层从无效市场向有效市场发展进程,导致证券市场上证券产品价格操纵、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不对称,形成证券市场“政策市”、“投机市”的不良特征。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又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证券市场效率,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和完善证券市场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有效证券市场的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l、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和行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一方面,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专业监管机构,各地的证管办是证监会的派出和下属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以这两级机构为主线,依照证券法规实施横向监管。此外,各行业内部实施严格的自律管理,从而形成纵横交错、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结构严密的证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 2、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即建立包括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道德、质量控制、执行后续教育基本准的执业规范,基本形成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监管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贵任。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应调整处罚的范围,增加与刑法等相关法规相关衔接的内容,明晰法律贵任,加大惩处力度,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执业环境。 3、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由行政审批转向市场核准,通过建立由证监会发行,上市监管机构和社会上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共同核准证券发行,杜绝“寻祖”行为,确保证券市场诚实信用与“主公”原则的执行;另一方面,证券发行定价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市场实行定价,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 4、发展和完成证券立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砂部门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起以《证券尸.,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治规和国务院证券主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为补充的完善和统一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大执法立度,对个别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或由重要信息的行为,要进行惩罚,决不姑息片刻。即具体做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证券法规的执行,并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准则。证券交易所负贵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不能以行政手段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应采取法律手段事管理,证券市场。 (二)制定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原则 建立证券市场信息监察院曹可操作性制度,制定严格的信息监管处罚措施,并严格监管。具体而言,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制度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市场上的各类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诚实信用作为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最根本、最基础的监管依据。 2、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否违背“三公”原则作为重要的价值评断标准,维护“三公”原则的严肃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三公”原则作为信息监管处罚轻重的分水岭,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合并用。 3、证券市场透明度原则。强调和明确证券市场和分开性和透明度.建立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清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和信息公告、媒体的监管、制约制度,严格查处关联、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制止各类误导、操纵或欺诈行为,并通过中立机构(如法院或其他解决争议机构)仲裁,补救和赔偿投资者遭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利益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加强上市公司监管 证券市场住处不对称风险产生主要根源在于上市公司。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提升证券市场效率,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无不与上市公司相关。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意义重大。 1、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上市公司自身监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功能弱化,缺乏权威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相当普遍。等一系列问题致使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准确,及时和规范。因此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应推行以下几方面措施。 首先,分散股权,改替股权结构,其具体做到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为,带有垄断性的行点具特殊行业,对其股权加以分散,对股东加以限制。同时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然后,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意识,追究违法董事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加强证券日常监管和宣传的同时,严格执法、依法迫究盆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强化董事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求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的分离机制。尽管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其创新自由度;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降低了;分禽了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p#分页标题#e# 其次,建立和完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是否充分发挥,是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从上市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以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 最后,加强监事会的权威性。上市公司要不断强化监事会的功能,提高其权威性,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要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避免使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于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监事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在必要时有权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上市公司必须给监事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应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 2、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驹、股权变动、投资项目重大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活动的监管,做到事前严密与事后严厉处罚相结合,彻底纠正上市公司的非规范动作行为。 (四)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和建立证券市场准人规则 1、提高行业协会的作用证券产品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行业特殊性,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主要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组成。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层面的自律管理虽都初步订了各自的章程和规则,但并不完善,总体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而且自律行为差,加之一些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个别券商、个别人的违规行为容易对市场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因此,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必须从每一个证券商建立内控制度人手,各地证管办时辖内证券机构严格清查协助其建立起高效的自律管理机制,进而在证券业协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形成真正的证券自律管理体系。 2、建立证券市场从业人员准人规则。制定严格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规则,并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质,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的服务一与监督作用。 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它损害了证券市场上各方参与者的利益,阻碍了证券市场进一步的发展。我相信,在社会各方参与者的努力下,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定会解决,中国证券市场,将会一步步的发展得更好。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4)

关键词:证券 审计 新会计准则

引言

中国证券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本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还不是十分发达的国家中,能够在短短20年的时间走过欧美百年的发展历程,本身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十分关键的阶段,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正常的、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

在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偏差,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表现为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在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排名第一位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违规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等,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总案件的三分之一,排名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炒股、买卖债券基金,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说明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提高,同时监管部门不应放松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在年终审计中应有侧重的审计证券公司,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和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1 中国证券的概况

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今天的巨田证券)是在1985年成立的,从此,我国的证券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规范,正在向市场化、国际化迈进。中国证券公司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次高潮到来之际诞生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将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行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它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证券公司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仅个方面:

1.1政策性

中国证券行业的产生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国家为了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融资,也是国家为了拓宽人们的投资渠道。早期的证券公司大都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成立,股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随着银券分离,《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公司资本结构大为充实,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国家并未完全放开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而是由证监会直接管理,仍然摆脱不了国家政策性的限制。

在证券行业近两年的大洗牌中,2004年,德恒证券、中富证券、恒信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云南证券、汉唐证券、辽宁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风险巨大,先后被托管经营、行政接管或被停止证券业务资格。2005年,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西北证券、武汉证券、广东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昆仑证券等一批券商纷纷落马。与此同时,中央汇金向中国银河证券注资100亿元,向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资25亿元,另提供贷款15亿元,注资国泰君安10亿元,另提供15亿元流动性借款。据媒体披露,湘财、天同、北京、华安等地方性券商也将由建银投资进行注资。而老牌证券公司华夏证券的所有网点也已经悄然换成中信建投证券的名称。据悉,证监会选择12家资产优良的证券公司择优扶植。所有这些活动无不体现出政府的影子。

1.2业务单一

证券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的品种可分为股票、债券、基金;按发行的次数可分为首次发行、增发新股、向原有股东配股;按照发行地域可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在我国证券公司中一般是按照发行品种分类的。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四大业务,即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其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券商收入的80%左右,而在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投资银行方面则明显不足。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市场行情低迷,靠佣金度日的证券商许多已经陷入困境。因此,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必须拓展新的业务,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例如,今年证券公司基金业务涨幅最低有30%,有的甚至超过100%,这些证券公司在基金上获利丰厚。

1.3行业分离

由于存在政策性的规定银券业分离,但是在实际市场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分离,甚至还联系紧密。证券的一些业务(例如:委托理财)是在银行里进行的,随着期权、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与银行、保险的联系会更加紧密。

在世界资本市场中,证券和银行、保险共同形成了强大的资本,成为世界经济领域中的决定力量之一。在美国,证券中的基金资产达到8万多亿美元,而银行只有6万多亿美元的资产,传统银行业务以被基金取代。仅以共同基金为例,1998年末,美国占人口总数的30%以上约7700万人拥有共同基金,美国家庭金融资产有34%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成为美国居民投资证券市场的主要工具。

1.4人员问题

由于证券公司最早是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因此证券公司的中高层领导很大一部分是由银行分离出来的人员担任,造成证券公司还在走国有企业的老路子,不能和市场化快速接轨,不能响应市场的需要,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国际化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

由于过去几年证券公司市场迷,造成许多证券人才纷纷流失,许多证券公司还存在人员定岗的现象,人员的发展不能和市场发展相一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据了解,证券公司留守人员只占原规模的三分之一,在2006年行情看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紧张。

1.5违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由于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还不到位,造成许多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扰乱了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2000年,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申报材料;同年黑龙江证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在2005年,亚洲证券被清算,华夏证券被接管,这些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有的是挪用客户保证金,有的则属于非法集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彻底改变,证券公司将走上持续、稳定、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

2 证券公司传统的重点审计项目

2.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虽然现金在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是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案件大都与现金有关,因此,在现金的审计中要注意企业的内部控制。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是: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相分离;现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帐,并且要有核准手续;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按月盘点现金,做到帐实相符。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注意抽查大额现金收支;检察外币现金折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未入帐的现金;是否私设“小金库”;库存现金盘点数是否与帐面数相一致等等。

银行存款在证券公司审计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于证券公司资金存取数额一般都比较巨大,一般客户在证券公司从事业务活动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银行存款是企业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审计中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现金是一样的。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抽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察未达帐项下月是否到达,一般来讲,超过3个月的未达帐项肯定有问题,应该重点检查;抽取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检察外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

在货币资金审计中,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是否存在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是否存在关联户之间互相转移资金等现象。

2.2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金审计主要是审计上海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和深圳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看其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如果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则应从交易保证金账面余额调减,保证交易保证金帐面数与实际数一致。

2.3上存备付金

上存备付金审计要分币种审计,一般分为人民币上存备付金、美元上存备付金、港币上存备付金三类。上存备付金审计主要是审计看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外币折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达帐项需要调整。

2.4应收款项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5自营证券

自营证券审计主要是审计营业部内非经纪类账户持仓股票按审计日的市值的调整,属于内部管理账户调整。自营证券审计还要审计证券公司与总部、其他证券公司的往来款项,必要时可发函询证。

2.6交易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审计一般分为上海交易所席位费和深圳交易所席位费两类,要审计交易席位费取得的时间、取得的席位号、取得的入帐价值、摊销年限和剩余价值等。

2.7其他资产类项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摊费用等其他资产类项目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8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审计主要是分币种审计应付利息金额,而且还要依据营业部柜台系统中提供的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扣除非经纪类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还要营业部所使用软件系统利息的可靠性,分析得出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即应付利息报表金额。

2.9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股利、转托管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资金、经费、开户费、外币股民结算资金、经纪人及员工工资及其其他项目。审计难度不大,但由于该项目包括明细较多,比较费时。

2.10内部应付款

内部应付款用于核算公司总部与所属证券营业部、各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主要分以下明细审计:存放在清算中心的资金(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等)、财务资金总部、转入上级管理费和转入利润收缴余额等。最后核对该营业部与总部之间往来是否正确。

2.11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与其他审计相似。

2.12代买卖证券款

代买卖证券款,是指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审计分为经纪类客户、委托理财类客户、自营帐户、关联帐户、内部管理帐户等。对于非经纪类帐户,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关规定,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不纳入收购范围,在清算审计中,将在代买卖证券款中核算的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从代买卖证券款中扣除。

2.13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

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帐户和其他企业审计相似。

3 新制度下需增加的审计项目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的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证监会也规定,证券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也将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证券公司审计又增添以下新的审计。

3.1公允价值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之后有未出售的证券,则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以后按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处理。

在新准则下,自营债券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销价和约定承销价与投资者的认购价是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是投资者的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销价之间的差额。如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已5元/股的价格承销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该证券公司的承销,该股票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证券公司如果只卖出800万股,剩余200万股未出售,则未出售的在转入自营证券时,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即自营证券不能改为长期投资处理,除非该次承销一开始就按长期投资处理。因此,在审计中要注意是否存在上述,尚否存在证券公司随意在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之间转换的现象;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否计算正确;计入损益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利用公允价值随意人为调节利润等。

3.2自营证券

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赢、浮亏计入当期损益,改变目前只计浮亏,不计浮赢的谨慎做法,使得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的反映自营业务的质量。在现行制度下,自营买入股票的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市的成交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新准则下,将交纳的各项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使得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更加真实、直接的反映其价值。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审计证券公司时应注意自营证券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看浮赢、浮亏、税费的计量情况是否存在只计赢不计亏的现象,是否人为的调节利润。

结束语

证券公司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一方面应看到新的会计制度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机遇,使其报表价值更能反映实际价值;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要加强自身竞争力,在对证券的估价、定价上更专业;证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金融工具估价技术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要加强同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沟通,及时反映问题,使其证券公司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1 尹蘅.新会计准则冲击下证券公司相关问题的思考.财会,2006.10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5)

关键词:证券审计新会计准则

引言

中国证券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本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的国家中,能够在短短20年的时间走过欧美百年的发展历程,本身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十分关键的阶段,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正常的、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

在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偏差,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表现为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在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排名第一位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违规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等,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总案件的三分之一,排名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炒股、买卖债券基金,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说明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提高,同时监管部门不应放松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在年终审计中应有侧重的审计证券公司,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和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1中国证券的概况

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今天的巨田证券)是在1985年成立的,从此,我国的证券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规范,正在向市场化、国际化迈进。中国证券公司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次高潮到来之际诞生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将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行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它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证券公司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仅个方面:

1.1政策性

中国证券行业的产生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国家为了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融资,也是国家为了拓宽人们的投资渠道。早期的证券公司大都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成立,股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随着银券分离,《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公司资本结构大为充实,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国家并未完全放开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而是由证监会直接管理,仍然摆脱不了国家政策性的限制。

在证券行业近两年的大洗牌中,2004年,德恒证券、中富证券、恒信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云南证券、汉唐证券、辽宁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风险巨大,先后被托管经营、行政接管或被停止证券业务资格。2005年,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西北证券、武汉证券、广东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昆仑证券等一批券商纷纷落马。与此同时,中央汇金向中国银河证券注资100亿元,向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资25亿元,另提供贷款15亿元,注资国泰君安10亿元,另提供15亿元流动性借款。据媒体披露,湘财、天同、北京、华安等地方性券商也将由建银投资进行注资。而老牌证券公司华夏证券的所有网点也已经悄然换成中信建投证券的名称。据悉,证监会选择12家资产优良的证券公司择优扶植。所有这些活动无不体现出政府的影子。

1.2业务单一

证券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的品种可分为股票、债券、基金;按发行的次数可分为首次发行、增发新股、向原有股东配股;按照发行地域可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在我国证券公司中一般是按照发行品种分类的。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四大业务,即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其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券商收入的80%左右,而在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现资银行方面则明显不足。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市场行情低迷,靠佣金度日的证券商许多已经陷入困境。因此,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必须拓展新的业务,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例如,今年证券公司基金业务涨幅最低有30%,有的甚至超过100%,这些证券公司在基金上获利丰厚。

1.3行业分离

由于存在政策性的规定银券业分离,但是在实际市场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分离,甚至还联系紧密。证券的一些业务(例如:委托理财)是在银行里进行的,随着期权、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与银行、保险的联系会更加紧密。

在世界资本市场中,证券和银行、保险共同形成了强大的金融资本,成为世界经济领域中的决定力量之一。在美国,证券中的基金资产达到8万多亿美元,而银行只有6万多亿美元的资产,传统银行业务以被基金取代。仅以共同基金为例,1998年末,美国占人口总数的30%以上约7700万人拥有共同基金,美国家庭金融资产有34%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成为美国居民投资证券市场的主要工具。

1.4人员问题

由于证券公司最早是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因此证券公司的中高层领导很大一部分是由银行分离出来的人员担任,造成证券公司还在走国有企业的老路子,不能和市场化快速接轨,不能响应市场的需要,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国际化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

由于过去几年证券公司市场迷,造成许多证券人才纷纷流失,许多证券公司还存在人员定岗的现象,人员的发展不能和市场发展相一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据了解,证券公司留守人员只占原规模的三分之一,在2006年行情看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紧张。

1.5违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由于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还不到位,造成许多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扰乱了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2000年,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申报材料;同年黑龙江证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在2005年,亚洲证券被清算,华夏证券被接管,这些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有的是挪用客户保证金,有的则属于非法集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彻底改变,证券公司将走上持续、稳定、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

2证券公司传统的重点审计项目

2.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虽然现金在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是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案件大都与现金有关,因此,在现金的审计中要注意企业的内部控制。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是: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相分离;现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帐,并且要有核准手续;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按月盘点现金,做到帐实相符。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注意抽查大额现金收支;检察外币现金折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未入帐的现金;是否私设“小金库”;库存现金盘点数是否与帐面数相一致等等。

银行存款在证券公司审计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于证券公司资金存取数额一般都比较巨大,一般客户在证券公司从事业务活动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银行存款是企业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审计中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现金是一样的。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抽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察未达帐项下月是否到达,一般来讲,超过3个月的未达帐项肯定有问题,应该重点检查;抽取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检察外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

在货币资金审计中,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是否存在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是否存在关联户之间互相转移资金等现象。

2.2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金审计主要是审计上海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和深圳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看其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如果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则应从交易保证金账面余额调减,保证交易保证金帐面数与实际数一致。

2.3上存备付金

上存备付金审计要分币种审计,一般分为人民币上存备付金、美元上存备付金、港币上存备付金三类。上存备付金审计主要是审计看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外币折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达帐项需要调整。

2.4应收款项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5自营证券

自营证券审计主要是审计营业部内非经纪类账户持仓股票按审计日的市值的调整,属于内部管理账户调整。自营证券审计还要审计证券公司与总部、其他证券公司的往来款项,必要时可发函询证。

2.6交易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审计一般分为上海交易所席位费和深圳交易所席位费两类,要审计交易席位费取得的时间、取得的席位号、取得的入帐价值、摊销年限和剩余价值等。

2.7其他资产类项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摊费用等其他资产类项目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8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审计主要是分币种审计应付利息金额,而且还要依据营业部柜台系统中提供的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扣除非经纪类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还要分析营业部所使用软件系统计算利息的可靠性,分析得出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即应付利息报表金额。

2.9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股利、转托管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资金、教育经费、开户费、外币股民结算资金、经纪人及员工工资及其其他项目。审计难度不大,但由于该项目包括明细较多,比较费时。

2.10内部应付款

内部应付款用于核算公司总部与所属证券营业部、各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主要分以下明细审计:存放在清算中心的资金(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等)、财务资金总部、转入上级管理费和转入利润收缴余额等。最后核对该营业部与总部之间往来是否正确。

2.11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与其他企业审计相似。

2.12代买卖证券款

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审计分为经纪类客户、委托理财类客户、自营帐户、关联帐户、内部管理帐户等。对于非经纪类帐户,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关规定,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不纳入收购范围,在清算审计中,将在代买卖证券款中核算的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从代买卖证券款中扣除。

2.13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

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帐户和其他企业审计相似。

3新会计制度下需增加的审计项目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证监会也规定,证券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也将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证券公司审计又增添以下新的审计内容。

3.1公允价值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之后有未出售的证券,则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以后按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处理。

在新准则下,自营债券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销价和约定承销价与投资者的认购价是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是投资者的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销价之间的差额。如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已5元/股的价格承销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该证券公司的承销,该股票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证券公司如果只卖出800万股,剩余200万股未出售,则未出售的在转入自营证券时,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即自营证券不能改为长期投资处理,除非该次承销一开始就按长期投资处理。因此,在审计中要注意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尚否存在证券公司随意在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之间转换的现象;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否计算正确;计入损益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利用公允价值随意人为调节利润等。

3.2自营证券

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赢、浮亏计入当期损益,改变目前只计浮亏,不计浮赢的谨慎做法,使得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的反映自营业务的质量。在现行制度下,自营买入股票的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市的成交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新准则下,将交纳的各项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使得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更加真实、直接的反映其价值。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审计证券公司时应注意自营证券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看浮赢、浮亏、税费的计量情况是否存在只计赢不计亏的现象,是否人为的调节利润。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6)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美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7)

关键词:行业协会监管模式监管主体优位地位

AnalysisonSuperiorityofProfessionalAssociationn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TheStockInvestmentFund

Abstract:Underthebackgroundoftheactualsituationsofdifferentcountries,throughcomparativeanalysisondifferentorderofsubjects(includingstatesandprofessionassociation)amongdifferentmodeoffund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thisessaytriestoprovethatprofessionassociationshouldbecomethebasicallysubject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inthesystemofthefund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thestockinvestmentfund.Meanwhile,fromtheangleofjurisprudencetheassayshowsthiskindofsystemdesignhasitsinevitabilitytheoretically.Thenthearticleputsforward:duringtheprocessourcountryperfectsthe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stockinvestmentfund,tofoundthemode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nthebasisofthe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stockinvestmentfundhasagreatimportanceonthedevelopmentthestockinvestmentfundofourcountry.

Keywords:professionassociationmode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subjectof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superiorityposition

一、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要模式及其运作机制分析

美、英、日三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其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相对比较完善,所以其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其它试图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国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而相信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的完善也必然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1、英、日三国监管主体的对比分析。

从监管主体来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进行分类,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

美国的监管模式是在严密法网规制下的国家机构与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如图二所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The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①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负责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行业协会——全国证券商协会(theNationalAssociationofSecuritiesDealers)等多个自律性组织作为监管的辅助机构。这种国家机构为主行业协会为辅的监管可以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处于层层把关、处处防守的严格监管之下,有助于监管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及时发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基金经营中的风险,确保其谨慎稳健经营。

英国实行的是以制定法为后盾、以行业协会为中心的自律性监管体制(statute-backedself-regulation,如图一所示)。早期由证券与投资局(theSecuritiesandInvestmentBoardLimited)以半官方性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后该机构为金融服务监管局(The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所取代。但需要指出的是金融服务监管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负责制定基金监管方面的大政方针并不负责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具体工作。即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自律监管维持不变,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是英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实体(它们包括基金管理人协会、投资顾问协会、投资信托协会等等)。与美国相比较而言,英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较为宽松,以行业自律为监管体系的中心,强调“从业者自我管理”(Practitioner-basedSelf-regulation)。

日本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处处都留下了政府的影子,可以说日本证券投资基金是政府积极倡导和努力支持、培育的结果,其迅速发展与政府的严格管制是密不可分的。日本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一级,形成了监管的一级格局(如图三所示)。根据日本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日本的“政府严格管制”是由大藏省(财政部)证券局负责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审批和监管。②尽管日本投资信托协会在1957年经大藏省批准成立,且其宗旨是通过自我管理,实现投资信托业务的公平合理,确保受益人与公众的利益。但由于是在“政府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下运作,所以其活动的有效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尽管后来的法律明确了其独立团体资格,作为行业协会其被授予了更大的监管权力,但该协会始终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该种形式的明显弊端,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进行了改革,以期能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更大的自由活动与发展空间。

对比美、英、日三国监管主体的体制设计模式可知:世界各国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中,基本上都确立了国家与行业协会的监管主体资格。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监管主体在实际监管中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区别。在英美的监管体制中,行业协会(自律性组织)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起着主要的作用;而在日本的监管体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是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主导力量。

2、国家与行业协会作为监管主体的位次分析。

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必须根植于其所赖于存在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其制度设计也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只有把客观经济规律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才能准确地表现社会经济条件,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如前面所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金融创新的结果,其顺应了资本寻找投资途径的需求。而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注意其作为金融产品自身的运行规则对于法律的制度设计的必然要求与限制。应该说证券投资基金是市场激发的产物而非人为主观创造的结果。因此其在运行过程中作为一种市场的产品有其自身特征,而在制度设计中这些特征必须予以考虑。因此,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中,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身特性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应处于基础性地位,而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应作为一种辅的监管主体存在。

二、行业协会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优位地位的法哲学分析

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对于各个部门法学的研究都具有相应的指导作用。在我们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体制模式时,其亦应成为指导我们进行制度设计的一个标准。由于法哲学所研究的范围及内容极广泛。笔者仅选取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理论来分析行业协会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优位地位的合理性。

1、从法的作用看行业协会优位地位的制度设计。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首先表现为对于社会主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在法的指引作用发挥的过程中,法可以使用不同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其指引作用。法治社会条件下,体现在国家对于经济生活干预不同方式中,可以看到不同体制下不同的制度模式。

法在对经济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可以使用个别性指引;亦可使用规范性,即一般性指引。法的个别性指引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往往体现为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但不同的指引方式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在不同时期内会有所不同。在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的早期,国家是较多地使用个别性指引。应该说这种做法在我国建国初期为我国恢复及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全面向前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主体的复杂化及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我们发现个别性指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使个别性指引只适用于“小国寡民”状态的弱点充分暴露,而市场经济主体独立自主性要求在心理上又不愿接受个别性指引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性指引由于其符合市场主体“倾向于过一种合乎理性的、比较稳定的、个人有相对独立性的生活,而反对生活在一个变幻莫测的、完全受他人支配的环境中。”③由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及其它落后观念的影响,尽管在国家对经济运行的指引过程中,已注重法的规范性指引的作用,但是对对规范性指引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能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量的行政命令、领导指示等充斥于经济生活中,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因此,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正确引导的过程中,应逐渐改变指引方式,应注意“从台前退到幕后”,注意还权于市场主体。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中行业协会优位于国家的制度设计恰当的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于法的指引作用的转换要求。

2、从法的价值看行业协会优位地位的制度设计。

我们通常可以认为法的价值本身具有多元的特点,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④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对于一种金融产品正常运行的规制法,笔者认为从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其制度设计中同样应该体现法的正义与利益价值。

首先,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其作用本身就是正义的体现。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法治”称为是一种正义。一个国家达到了法治的状态至少实现了形式上的正义。而要实现法治,必须民主先行。民主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内涵,不但体现在社会的政治生活之中,亦应体现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之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经济生活中的民主色彩逐渐体现(例如:在产权结构中,我国建立了多种产权主体并存的结构,从而打破了公有制经济的单一产权主体格局)。古典民主理论通常把民主视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民力,“现代社会的民主观则强调以自由来平衡传统的人民说,精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现代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也是各国主流法学思潮的看法。”⑤在经济民主的建设过程中,行业协会以其自身所特有的属性及作用发挥着推动经济民主的作用。其即不同于简单市场交易主体又不同于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在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过程中,使用的手段通常具有一定的融通性,从而在相对融洽的气氛中将经济冲突消弭于无形,而同时又给予经济主体以较大的活动空间,充分体现了其经济参与的民主性。在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主体的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作为一极监管主体将其优位于政府的位次设计本身就体现了民主的要求。

其次,行业协会主体的优位设计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全新的利益分配理念。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已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而在法律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其通常是通过权利(权力)义务的分配来实现利益的分配。权利(权力)的基础是利益,权利是实现利益的手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同样应该是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完成市场中利益的分配。而这种利益分配则表现为权利(权力)的分配。在一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无疑要对本国经济进行相应的干预。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国家是否要对经济进行干预,而在于国家应该在多大的邻域与强度范围内对本国经济进行干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模式,自身的特点要求给予经营主体以较大的自由度,由其作为市场的主体以市场的运动为导向、经济规律为原则自主进行经营。而经济主体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其对于以自由经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其对于权利也会产生不断膨胀的需求。从最终目的上讲,国家权力与经济主体权利都会致力于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但在经济的实际运行中,两种权力(利)的膨胀倾向必然会产生冲突,而这种冲突的实质为相关利益的冲突。为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国家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之间就产生了衡平的要求。行业协会作为监管中的优位主体制度的设计改变了传统制度设计中国家优位的模式,应该说是法律制度设计中的一个进步。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中行业协会的缺位及完善

1、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立法发展。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最初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专管。1992年,国务院对基金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国务院证券委为国家对全国基金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为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但由于国务院规定:“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事实上形成了证券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头监管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1997年11月,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国证监会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外,基本上退出了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延续了《暂行办法》的规定,仍然由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

2、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缺陷及修正。

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生效,其成为我国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性法律规范。从该法规的内容来看,其所建立的监管模式秉承了《暂行办法》关于由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一贯作法。⑥只有一条提及行业协会在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即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问题。并且从相关立法的强制性上讲,其对于当事人而言也仅仅是一种选择性规范,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⑦尽管早在200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就已经成立,专门负责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管理。但在我国这部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性法律的相关内容中,并没有为其“正名”,不能不说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一个缺憾。

有人提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不是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土壤中自发孕育而是由以政府作为主体催发而成,所以这种情况下必然形成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应该说这种说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忽略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讲,制度的构建或变迁有“强制型”与“诱发型”。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在构建时是一种“强制型”的构建模式。因此,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国家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其当然是主导性的。但即使的“强制型”的制度构建,当其制度已经构建之后,在具体的运行中,必须遵循其自有的规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当然认为英、美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就必然是对所有市场形式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都是一种最佳模式,也不能就认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就是我们的最佳选择。以日本为例可以看到,日本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在形成机制,是以政府催生的形式形成了自己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但在日本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明显可以看到,由于政府在基金发展与监管中起主导作用,不仅有关基金发展的方针,而且具体的实施办法等都由政府部门制定,从而造成在这种统管制度下,基金业组织难以发挥作用,行业自律性差。而同时也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基金企业的市场竞争空间很小,使得市场竞争不充分。此外,由于政府的严格管制,基金从业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均会受到较大的约束,不利于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的基金人才,也不利于一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进程,而且,该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与。⑧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现实来看,日本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过程中所出现在问题也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过程中出现。

通过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世今生”来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模式的理想设计,应该说在发展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建立一种在法律框架下的综合、多层次的监管体制。

首先,必须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我们经常说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土壤不健康。应该承认,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文化素质等多种因素都制约了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于经济健康运行的应有作用的发挥。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无论其从业者还是参与者,应该是熟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的“高手”(而且通常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玩家”都是市场规则的熟练运用者,但在有些情况下,由于不健全的法律环境,被扭曲的市场规则往往成为他们中一些人获取暴利的手段)。所以,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必要的行为规制是不能或缺的,而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由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是政府催生的产物,所以政府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其本应作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个监管主体。但需要再次指出的是,我们在设定政府的监管主体资格的同时,必须看到这种金融产品自身的特性,即其本来应该是市场经济自发孕育的产品,运作具有很强技术性与时间紧迫性要求。而在政府作为主要监管主体的情况下,政府的行政管理很难达到其较高的技术性要求(我们也不能对政府也这么高的专业性要求),同时,由于政府权力受到多重程序的制约,其亦难达到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对于时间的效率性要求。所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运行就显得十分突出。而且从监管的位次上讲,其应该是起着基础性作用的监管主体。进而国家(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政府负责事前行为模式的制定与事后出轨行业的纠正,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行业协会起到基础性的监管作用。

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是根据其职能划分的,各部门拥有高度的自。对证券投资基金(共同基金)的具体监管工作由投资监管部(DivisionofInvestmentManagement)负责。

②1998年6月5日,日本通过了《关于金融体系改革相关法律的调整等事宜的法律》,根据该法,日本单独设立了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督厅,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分离出去,实现财政与金融监管业务的分离。从性质上看,金融监督厅作为总理府的外局直属中央官厅,但有很强的独立性,统一检查监督金融机构的活动。原本属于大藏省及其它各省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集中交由金融监督厅行使,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也相应划归金融监督厅领导。因此,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相应的也由大藏省转移给了金融监督厅。

③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第83页。

④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第51页。

⑤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77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以一章的内容以唯一监管主体的形式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主体所涉及到的职权及职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