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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0 15:56:36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篇(1)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 差异 协调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而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趋同。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出台,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其亮点。新准则以后,企业所得税法也做了重大调整,二者对于消除差异都作了努力,但是会税差异还是进一步扩大了。因此,如何在实务中处理好这些差异成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一、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1.目标层面的差异。税法与会计的目标层面的差异是制度层面差异的根源,不管是会计规则还是税法制度都是根据各自的目标建立的,目标不同,必然导致规则的不同。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税法的目标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会计准则要实现的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决策信息。税法的目标必然要求税收制度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强制性,就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而言,税法具有单一性和不可选择性;会计的决策有用性目标要求企业根据具体经济环境和自身情况,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就会计收益确认和计量而言,通常都有若干种备选择方法供企业选择使用。

2.制度层面的差异。制度层面的差异首先是计价基础的不同。税法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应用的范围也比会计准则的范围小很多,由此在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及有关金融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面引发暂时性差异。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在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要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来确定,但税法不区分这种情况,一律采用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由此产生差异;其次是在有关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方面,两者计入的金额有差别。弃置费用进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区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处理不同,导致要计入的计税基础大于不计入的账面价值等。

制度层面的差异其实是后续计量方法不同。会计准则从决策相关性目标出发,要求对长期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和减值测试,如何摊销和减值测试需要借助于职业判断。尽管税法也允许对长期资产成本分期摊销为成本费用,但是税法从确实性原则出发,不允许职业判断,不承认未实现的资产减值(坏账准备除外),企业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单一方法和标准进行后续计量。例如税法规划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低于10年,而会计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要求是:既可以按照实际使用寿命进行摊销,也可只进行减值测试而不摊销。由于资产种类较多且后续计量方法复杂,因而资产的计量差异成了会计与税法出现差异频率最高的领域。

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

(一)制度层面的协调

1.税法的主动协调行动。税法的主动协调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基要素的构成与名称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二是尽力消除税基计算口径与会计收益确认和计量标准方面的差异。鉴于税基确定依据和方法上对会计的依赖性,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与会计准则趋同,对资产的分类和定义做了大幅度的调整,为了与会计科目相统一,用长期待摊费用取代原有的递延资产项目名称;剔除了目前已不再满足会计资产定义的开办费用。本着缩小差异、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的精神,新税法吸收了会计相关性原则,在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在灵活性原则的把握方面有所松动。例如原来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原值的5%,而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人员可依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式、使用环境和技术进步情况,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所得税实施条例》取消了残值的统一限制性规定,改由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从而消除了差异。另外,税法不承认资产减值的态度也有所松动,例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有关资产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扣除。

2.会计的主动协调行动。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领域,税法属于上位法,会计属于下位法,税法处于强势地位,会计处于弱势地位。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已经取得了基本法律的地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是以财会字文件形式印发,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新计算纳税。所以,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改变会计的处理方法,主动与税法进行协调,以缩减和消除差异。对于降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按成本计量模式,同原会计处理相同。会计准则的这一举动显著缩减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尽管相对于税法,会计准则的修改程序比较灵活,更容易采取主动的协调行动。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不仅要与税法协调,还要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我国会计准则目前已进入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效阶段,会计准则的科学性已经得到了国际会计组织的认可。要求会计准则放弃公认的原则与税法进行全方位的协调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依靠修改会计准则缩减差异的举措不是上策,收益不会十分明显。与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税法与国际税收惯例的协调尚有很大的空间,只有加快我国税法与国际税收协调的步伐,才是缩小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根本出路。

(二)实务层面的协调

1.建立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政策。会计相关性是现代会计的最高目标,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是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实现的。但税法一般没有可选择性,建立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政策,可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却有必须以削弱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代价。所以,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政策的建立是有前提的,即以不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为先决条件。

2.优化职业判断。会计离不开职业判断,税务处理同样也离不开职业判断。职业判断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以准则和法律及客观事实为根据。就税务职业判断而言,必须要得到可靠证据的支持。例如依据建造合同准则,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确认,要以工程项目的完工进度的判断为依据。因此,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必须获取来自其他相关部门和外来力量的资料支撑,以此来佐证职业判断是合理。如要注收集和出具证明合同完工进度判断的工时数据,要注收集证明合同预计总成本判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单位台班费用以及台班时数等明细资料,以来获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同,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3.计税基础的备查记录。会计与税法目标不同,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是不可能消除的。随着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甚至二者的差异还有扩大的趋向。所以,纳税调整将会是会计处理的常态,而纳税调整的关键是对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比较和分摊。所得税暂性差异的分摊往往是跨多个会计年度的,因此企业应当自资产和负债项目取得之日,就对计税基础进行详细的备查登记,以避免发生纳税调整差错,从而降低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篇(2)

关键词:税法 会计制度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博弈分析如何处理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目前大体有两种看法:统一论和分离论。持统一论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持分离论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式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二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汁信息则是次要的。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现状分析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等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绝对的统一可能会给企业和国家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造成信息的不准确性,从而影响企业决策、投资以及税款征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企业理财自问题被重新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重叠,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过程中,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发现问题,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二)效率原则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即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而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三)现实性原则目前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税法改革都在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化趋势。同时要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应充分尊重并体现税收与会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内在联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来协调两者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中应该给予企业较大的理财自;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问题和国家财政资金需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四)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要求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以及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严肃性原则会计制度和税法均属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规范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必须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方面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是指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实现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收入系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别。在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方面,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一致的,但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又有着不同的规定。(1)企业使用自产产品没有实现的收入。对于企业使用自产产品没有实现的收入税法规定在计税时属于应税收入,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不作为会计收入,从实务来看,这类会计事项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入,日常财务处理可以不在收入账户中反映;但是从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来看,如果对自产自用产品不征税会导致经营同类产品的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因此税法确认为应税收入,要求纳税人在计税时以会计制度为基础进行调整。(2)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会计制度规定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捐赠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视为企业全体所有者的一项权益,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而税法则将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当年或分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资产的成本以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通过折旧(摊销)扣除;如果是流动资产按规定计入成本。(3)折扣。对于“商品销售折扣”,税法与会计制度有明显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价格折扣可以从收入中扣减。而税法从规范征管的目的出发,对于价格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叫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收入中扣减;现金折扣如果发生作为企业回收资金的费用,不能直接抵减收入而少缴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所得税是对纯所得计税,与成本费用相关,其他税种的征收均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所得税的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是不同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反应企业的实际收益,是实现的收入扣除各项支出之后的余额。从扣除方法看,计算会计利润以会计制度为基础,采用据实扣除方法,发生的支出均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税法为基础,遵循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成本费用扣除采用据实扣除和标准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如销售成本、办公费用等可以据实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采用标准扣除法。税法还规定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以及在会计制度规定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的项目。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据实扣除。税法规定采用标准扣除方法,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捐赠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允许扣除。税法则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依据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利润时扣除。税法则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利润时按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而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资产负债方面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税法上对资产和负债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两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方面:(1)存货。企业会训制度与税法在取得存货的计价上、存货盘影的处理:是一致的,两者存在的差异,主要是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方面。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而税法对此规定是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化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之间调剂应纳税所得额的水平。(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影响利润和应税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折旧年限和着挽救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即对企业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固定资产的净值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而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目的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和避免企业利用预计残值率和计提折旧的年限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节器,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折旧方法方面,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折旧方法来调节利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规定折旧年限的60%,(3)无形资产。价值转移方面的差异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期的规定,基本与会计制度相同。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摊销的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购的商誉要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不得在税前扣除。(4)资产的减值准备。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而税法上对各项减值准备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5)放弃债权。会汁上规定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6)预计负债。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四、税法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的成因分析

(一)目标不同从制定目的看,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会计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两者有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二)处理方法不同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三)适用原则不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

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如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等。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

五、税法与会计制度间的协作思路

(一)要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汁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二)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要使税法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如会计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各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篇(3)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59-02

一、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

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篇(4)

关键词:会计;税法;收入确认;差异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提升,各个企业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促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因此,收入作为企业盈利的源泉也越来越受关注。企业收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与企业会计核算工相关,二是与税收存在着一定联系。这就需要对二者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税收筹划提供良好空间。

一、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的不同界定

(一)会计收入

会计收入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在资本投入之外的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其收入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二是产品销售后所获得利润,三是指提供劳动收入。

(二)税法收入

税法收入与企业会计收入存在着很大不同,其主要表现在它还包括一部分价外费用,这是会计收入所不具备的。同时确认的应税收入时间,是根据交易方式决定的。

二、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分析

(一)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1.劳务收入的会计确认条件

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劳务收入差异是比较大的。其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对其收入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跨年度劳务收入与非跨年度劳务收入确认两方面[1]。首先,在第一方面,针对劳务开始和结束在不同会计年度情况下,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处理措施。例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情况下确认劳务收入所使用的方式是完工百分比,相对来说,该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其结果可以对劳务完成程度、总收入、总成本等进行可靠的估量。但该方法也是存在一定弊端的,主要是难以对劳务结果进行科学的估计。

2.劳务收入的税法确认条件

针对劳务税法确认条件,《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件》进行说明,而且税法对劳务的规范并不像会计规范那样复杂,给收入确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性。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件》对相关内容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在税法确认条件方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建筑、装配工程机提供劳务时,如果其劳务时间已经达到一年,不仅可以根据总体工作量确定收入,而且还可以结合完工进度,将其作为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第二种情况,大型机械设备制造提供劳务,如果劳务时间达到了一年,也可以根据第一种情况的方法确定收入的实现。

(二)收入确认原则存在着差异

确认收入原则不同是税法与会计最基本的差异。企业会计在收入确认方面,始终都坚持“实质收入”原则,其实质性理念是贯穿会计工作始终的。在实际工作中,相关会计工作人员也是在对其职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对实质性收入的重视度。与此同时,在进行收入问题处理过程中,也是将实质性交易作为重要的依据,大大提升了收入确认的合理性。但税法收入确认原则与会计收入确认原则有一定不同之处。虽然在对收入确认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实质性原则,但是为了体现公平性,在实际收入确认过程中,更趋于形式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生产交易的实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使很多税务工作人员很难对相关会计人员判断的科学性进行裁定。另外,在交易完成基础条件方面,与企业会计工作也是有所差异的,法律要件只是税收最基础条件。从这一点来看,一旦应税行为出现,企业在持续销售方面,需要进行计征税款。会计工作是企业最关键的工作内容,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进行收入确认过程中,必须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免出现其他问题。这就需要在整个过程中,坚持谨慎性原则。尤其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为了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会计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还需要对其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对风险高低进行衡量,避免高估资产等不良问题发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而在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并不会始终坚持这种谨慎性原则。而且也不需要对其风险进行分析,即使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也可以通过税后利润对其进行补偿。在义务上,税法并不需要对企业发展中产生的风险负责。

(三)收入确认的范围有所差异

相对来说,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范围是比较广的,是大于会计范围的,除了会计的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而且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也比较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虽然在销售行为上符合相关的条件与要求,当会计未对其进行收入确认时,一般情况下,根据成本结转“发出商品”。但是在税法进行收入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就会将其列为应税收入中。

(四)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处理

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与税法之所以存在巨大差异,主要是因为二者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由于所站的立场不同,所以这种差异将一直存在。如果将二者相联系,以对方的收入为依据,就会阻碍自身职能发挥。因此,必须将二者适当的分离。尤其是在收入方面的差异处理上,需要坚持独立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对收入确认问题上,二者需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做到互不干扰。这样才能减少信息失真等问题发生,不仅有效地保证了交税额的准确性,而且也减少了会计信息虚假现象发生,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2]。与此同时,会计与税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联系的,因此还需要坚持统一性原则,也就是促使二者收入的确认口径尽可能保持协调一致,进而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发生。

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会计与税法属于差异较大的经济领域。二者在收入确认方面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不仅收入确认范围、确认原则、劳务收入方面存在差异,而且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还需要进行差异化处理,只有对其差异进行科学分析,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篇(5)

关键词:无形资产 差异 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17-03

一、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范围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税法中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二者的差异在于:一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或为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会计中单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税法没有对此划分, 都按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在会计准则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一类资产处理。会计上不确认企业自创商誉为无形资产。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会计上规定每年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不允许税前列支商誉在平时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准予扣除。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差异

1.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账户归集。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发支出”账户归集,期末结转至管理费用账户)。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作为管理费用入账。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础,自行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即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例1:长江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9年4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万元,开发阶段支出18 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2009年没扣除研究开发支出的税前利润为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5%)。

会计处理 :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80 00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200 000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

借:无形资产180 000

管理费用20 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80 000

税法处理:计入损益的是2万元,可以扣除数20 000×150%=30 000(元)。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即按180 000×150%=270 000(元)进行摊销。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假设以上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摊销期都为10年,残值为0,则

2009年税法上应摊销额为180 000×150%÷10=27 000(元)

会计上应摊销额:180 000÷10=18 000(元)

会计利润总额:500 000-20 000-18 000=462 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 000-30 000-27 000=443 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43 000×25%=110 750(元)

2.外购的无形资产

会计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但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其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成本以购买价款、支付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一是计量基础不同。会计准则对于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未来支付总款项的现值入账;税法则按照应支付的总款项作为计税基础。二是摊销不同。会计准则将应付总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在未来付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分别计入各年利润之中;税法不摊销利息,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2009年11月3日长江公司购买光明公司1项专利技术,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购买当年末开始分五年平均分期付款,每年2万元,合计10 万元。假定该经济业务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万元即可。长江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80 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光明公司 100 000

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万元。而在税法处理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税法认可计税成本为10万元。计税成本10万元,大于账面价值8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 000-80 000)×25%=5 000(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000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

首先应区分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种情况。

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与税法均作为销售处理,两者处理方法一致。

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而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视同销售,将换出资产的计税价格与计税基础之商的差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多种,如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采用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 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或确定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得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如企业采用其他方法,需作纳税调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一般应予以摊销,而对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另外,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

两者的主要差异表现在:一是对于无法预见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只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但税法规定,摊销时间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摊销。二是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视为会计估计变更,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寿命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会计期末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价值,但是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形式确定期末净值。当无形资产预计可收回的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二者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不同,其结果是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设企业在未来会计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则会计上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会减少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增加公司本期的利润和本期应交所得税额。

二、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影响

(一)造成纳税和征管成本上升

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间的差异,使得同一经济业务受到不同制度的管辖,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又要依法严格纳税,财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成本都增加,尤其是部分调整事项复杂难懂,操作繁琐,耗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

从征管方的角度来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使得监管难度加大,增加了征管成本。现阶段应税所得的确定一般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得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越多,意味着税务部门越需要在大量的调整数据中去查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这不仅增加了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性的要求,也增加了税务检查的工作量。

(二)为企业避税提供了可能

随着经济改革的推进,我国税法也一直处于不断的修正与变动当中,与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难免出现一些的疏漏和不规范之处。而现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又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改革方向,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未能主动与税法法规取得协调,两者存在差异,相互缺乏协调性,再加上税法本身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企业操纵利润、偷逃税款提供了空间可能。一般说来,企业往往会通过大量的差异调整项目调减会计利润,使得应税应纳税所得额远远低于会计利润,以达到逃避纳税责任的目的。

(三)为财务舞弊创造了条件

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存在差异的情况时,企业虚夸财务指标将直接导致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高于其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当企业通过财务舞弊来增加会计收入时,付出的代价是多纳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制约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但是,当会计准则与税法出现分离时,两者间存在的内在牵制机理就会被割断,企业能利用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和税法与会计处理两者间的差异进行人为操作,在增加会计利润的同时,不增加甚至同时减少纳税额。

(四)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由于目前税法的某些规定不够明确,纳税人与征管部门的基本立场存在一定的对立,两者对其中部分的涉税事项认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出入。此外,目前使用中的纳税申报表调整项目过多,填报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员也不能保证绝对准确,更何况我国财会人员的整体素养普遍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很可能因为认识上的分歧或者一时疏漏等非主观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法逃税,增加了纳税人涉税风险。

三、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对策

无形资产会计和税法规范的经济关系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这种差异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来进行协调。如果片面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应积极采取具体措施对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协调。

(一)相关政策制定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

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分别归不同的部门管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这些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合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既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又要满足规范纳税基础的需要。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法制度时,应最大限度的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保持在最低的限度,降低实际征税的难度。因此,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协作的重要前提是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尽管我国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的制订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部门,但都是由政府制订,两部门之间的沟通具有一定的沟通优势。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制订法规前后主动沟通协调,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差异,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效率损失,可以提高无形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二)税法应适当放宽对企业选择会计政策的限制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资产的有形消耗和无形损耗都迅速增加。但是目前税法对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限制性规定非常严格。例如,摊销时间不能确定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摊销;摊销寿命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些规定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当然为了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税法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三)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

会计准则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以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投资者、债权人注重会计信息的决策实用性,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此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会计准则中将投资者与债权人作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而对于税收部门的会计信息需求关注较少。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涉税信息的披露比较少,这样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与监管方面困难重重,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以,增加涉税信息披露是多方受益的一种协调方式。操作方法可以是在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或者单独制定一些规范涉税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广大经济工作者认真学习,搞好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宣传工作,加深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协调的有效性。

收稿日期:2011-06-21

作者简介:张媛(1980-),女,山西太原人,讲师,硕士,从事税收和会计方向研究。

参考文献:

[1] 侯益玲.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实务[J].会计之友,2010,(1):78-79.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篇(6)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 税收发挥 探讨与建议

税收与会计是经济领域两种不同的分支,税收法规主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规定了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税行为,而会计制度则是企业为了确保其会计在核算的过程中,确保其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而确立的。两者之间的目标和基本前提都有一定的差异,但是税收与会计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也具备一定的相关性,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制度影响着会计核算。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两者之间的分离。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

(一)目标不同

税收会计首先必须按着国家的相关税收的法规,进而对企业的成本、收入、利润等进行核算,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税收的真实以及为国家税务部门或是企业经营者提供有益信息。财务会计是企业遵守会计核算原则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对内部财务成果的反应,主要目标是便于相关利益者或投资者的决策。

(二)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对象范围比较广,主要是企业的整个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的全部经济事项都以货币计量的方式记账,其主要环节有资金的预算、实际投入的资金、周转的资金等环节。而税务会计的核算的对象范围相对狭窄些,主要是和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而已,例如企业印花税或者是增值税等计税事项。

(三)依据不同

税收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同,致使税收会计和企业会计的核算工作的依据有区别,税收会计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没有自由发挥得空间和灵活性,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则主要是根据企业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进行相关的核算,在处理经济业务的时候,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安排,例如是针对企业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的科目选择等都可以具备一定的弹性。

二、两者分离的必要性

(一)改革会计体制的需要

对会计体制进行改革,即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可以使企业会计在进行核算时摒弃传统的会计体制单方面的强调和规定,有效的确保了企业会计进行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和灵活性,如此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目标更加准确,方便为决策者提供更专业的财务信息。

(二)健全税制的需要

我国的税务体制主要是以税率合理以及税负公平为基本原则建立了多税种和多层次以及多环节的调节体系,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征税的合理性,且充分发挥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作用。若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的体制不容易展开征税的稳定缴纳或是对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进行优化,企业也有可能以自身利益出发,利用税法的漏洞实施漏税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税收与会计核算进行分离,方便税收的审核与监督。

(三)提高企业管理的需要

在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时,企业财务人员所做的财务核算更倾向于国家税务、财政以及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的需求,忽略了企业内部的经营信息的需要。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这一措施,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特点进行灵活处理账务,从经济角度看待税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分离,是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减少了不必要的会计核算,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需求以及帮助决策者提供有效与可靠的会计信息。

(四)加强会计实践水平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资本高速集中,商业经济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形式下,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以及提高会计的实践水平。因为,企业自身对内部的会计信息与会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更加详细与精准的财务报告来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赢得竞争,取得一席之地,但是税法的相关规定与具体计算标准以及其对会计制度的影响效应可以使财务人员在实践中有效的丰富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五)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关系,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客观和真实的反映企业内部的经济效益与财务成果。税收会计主要是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财务会计是体现受益者的资产增减或保值以及经济环节的需要,两者之间的分离是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更好的对财务信息的整合与反映。

(六)会计学科的需要

由于我国会计核算相关制度的完善,财务会计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核算体系,但是财务会计同样要遵循财政或者是相关经济法规的要求,只是在财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一个相对对立的分支。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得到迅速解放的背景趋势下,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收法规制度在目标、对象以及依据等方面各不相同,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精准与完整以及税收计算的真实,企业有必要对两组进行一个差异性的分离,在实际工作中确切的明白两者的不同之处,方便将两种制度更好的进行一个区分与利用。

参考文献:

[1]谢朝阳.浅议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09(01)

[2]周建兴.简论我国中小企业成本核算现状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14)

[3]胡勇.分析中小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01)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篇(7)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则差异

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与此同时,虽然会计以及税法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了应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会计准则不是着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着重于发生经济业务实质内容的强调。诸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若以实质的内容来讲,企业完完全全控制了这一资产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权。在会计上,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判断主要是依照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已完全以法律来作为实质的衡量依据,税务人员是不可以对业务的实质进行自行认定的。

3 收入确认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关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由购货方负责。

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额可以实现有效的计量。

四是企业可能已经获取了相关的经济利益。

五是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是可以被计量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例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计量收入的金额;四是能够有效的核算已经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的是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 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

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

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

一是销售代销货物。

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

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六是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企业把资产移送给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此时由于资产已经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照规定当作是销售确定收入。

5 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一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委托代销的情况,两者面对这种情况处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的,不同的是增值税要求不能超过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税法规定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