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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29 16:42:55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篇(1)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合理地安排项目建设,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非常重要。工程造价控制常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所有过程都会影响到造价的高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理论上讲,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仅为10%~15%,但实际工程中,如决策、设计阶段没能很好地控制住工程造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应该加以弥补。据资统计,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动态控制能大大降低工程费用(达30%以上)且最大程度的提高实施效率。

1.实际价格调整法

此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的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利用工程量清单列出施工项目和各施工项目单价,汇总出总造价,在分析图表中列出每个施工项目单价的价格组成,如:人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机械费、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利润等。在实际是施工过程中,记录各种材料的采购价格,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调整。

这种方法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较为被动,价格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在目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很少上使用。在使用中,并非每种材料价格都要调整,通常双方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电缆、管材等予以调整。在调整时因按承包人实际采购发票实报实销,如按发票的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直接进行结算,施工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无法予以控制,采购后的材料外调也无法得到监视,这就需要按地区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2.调价文件计算法

合同双方按当时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差。价格一般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价格执行。在结算时,为计算方便,通常按施工竣工日期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调整结算时的材料价格。

该方法的优点是按地区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信度高,反应的是正常社会一般水平的材料销售现价格,并不因个别工程的中各种因素造成的材料采购价格差异。相对发包人较为公平,对于承包人给予一定的采购压力,促使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但根据调整文件的方法调整工程的计算,也有弊端,就是施工竣工日期所处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可能是工程建设期间市场高价位,这样施工单位便可能获取价格差收益,发包人会蒙受损失,而发包人则由于价格差节省了投资资金,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3.工程造价指数法

3.1工程造价指数简介

工程造价指数按研究范围可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单项价格直属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成都的指标。综合价格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接卸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印象工程造价成都的指标,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动趋势和成都的主要依据。

3.2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

工程造价指数法主要有两种调整方式: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和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

3.2.1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

3.2.2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其方法是按约定的调整分项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少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替代。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议使用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的方法。在正常的市场变化过程中,各种材料人工的变化是正常的,个别材料的起伏变化较大,通常不会有较大起伏。如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具体的敏感材料,测算敏感材料的权重比例,在工程结算中仅对敏感材料进行调整结算额,更有利于双方分担风险,又能合理消化市场变化带来的敏感因素和利益分担。在敏感材料的选择上,双方要选择权重较大,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受市场波动变化大的材料作为敏感材料。

4.三种调价方法的比较

三种调价方法都是根据投标时、竣工期市场价格来调整工程造价,都是动态调整和控制工程造价。

实际价格调整法是按承包人凭发票实报实销,方法简单,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不利于工程造假的控制。仅限于市场波动很大,无法预知和评测市场风险,或是建设单位自筹自建项目时,使用该调价方法。

调价文件调整按地区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信度高,反映的也是正常社会一般水平的材料销售价格,不会因个别工程的送货距离远近、采购材料的数量多寡、付款情况的好坏、双方合作关系如何以及谈判技巧等个性差异,造成的材料采购价格差异面比较实际价格调整法可信度高。其弊端是用根据竣工期公布的材料或人工价格调整工程造价,有一定的盲目性,它反映的仅是竣工期当期的材料或人工价格,无法反映从施工到竣工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价格变化。

工程造价指数法可实行项目的综合调价,也可约定调价因子,这是实际价格调整法和调价文件调整法无法比拟的。因施工工程涉及的需采购的材料品种,设备型号,各工种施工作业人员较多,实际价格调整法和调价文件调整法逐一调整,难度较大,根据咨询业公布的工程咨询指数,则可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整体调整。

5.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适用范围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按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为国际通用的工程造价做法。利用工程量清单签订工程施工和同时,区分工程类别,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承包方式。

5.1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且工程设计到位,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内容较少或尽量避免少发生,对于此类工程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5.2固定单价合同:工期少于三年,工程设计相对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内容多,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缺乏准确性,双方在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5.3可调价格合同:对于施工期大于18个月的工程,由于市场的人工、材料、机械及设备的价格变化较大,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预见性受到质疑,此时适合签订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包含可调单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约定为可调单价合同还是可调总价合同。并需约定好调整的方法和范围。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需约定,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是公共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洽商的费用如何计取,当变更费用的追加合同价款不计入合同调整范围时,追加部分的合同价款适合双方重新计价。当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的单价时,可参照该单价确定;当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应当时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人协商确定单价,协商不成的,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6.加强索赔费用控制,合理控制造价

索赔阶段费用控制关键在于索赔预防,并注意做好日常记录,为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证据,具体如下:

6.1索赔预防。第一,通过工程投资风险,找出工程投资最易突破限额的部分和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因素,分析并制定具体防范对策,考虑进行风险转移。第二,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有索赔防范意识,将承包方可能提出索赔的问题尽可能地在合同文件中予以界定,避免或减少由于业主方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不完善之处引起索赔,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可能降至最低。第三,严格审查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环保组织设计,对于主要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防止在技术方案中隐含增大工程费用漏洞的存在和发生。6.2做好费用索赔处理。第一,严格索赔审批程序。根据改建工程发生索赔几率较大的特点,与业主协商设定特定的索赔审批程序,明确索赔时效、索赔证据、索赔审批负责人等具体事项。第二,专业工程师在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之中,要求切实认真做好工程施工记录;建立健全工程量、工作量、工程款支付管理台账;施工机械设备进出场;材料进场与清退;劳动力使用情况;灾害性气候;同时还应保存好各种合同文件和索赔事件图纸,注意积累素材,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第三,当索赔发生后,根据索赔事件发生过程中收集的工程索赔和反索赔的相关资料,迅速对索赔事项展开调查,分析索赔原因,审核索赔金额,并在征询业主意见后负责与相关人协商解决。

7.加强结算管理,把好审核关

7.1竣工决算时,造价审核人员应按合同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外的费用。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和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应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也应一律核减费用,以便于把好审核关。

7.2 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审核工程量,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不能多算或不按规则计算,在要求施工企业报送相应的工程计算式和材料用量明细表的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编制一份完整的结算书和材料用量明细,比照审核,以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进行计量审核。同时,结算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审核项目的单价、结算书中分项的正确性、程序及准确性,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计算。

7.3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应一次包死不作调整。结算时,对于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或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作预调整。调整工程量时,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结算。

参考文献:

[1]李进,陈静江.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实务[M].江苏: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篇(2)

第一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

一、 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以下√项,风险范围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格外按照以下√项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下√项: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2.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5 其它约定:。

2.2.4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4.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4.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4.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5 其它调整方式: 。

2.2.5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5.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2.5.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5.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5.1.5其它约定 。

2.2.5.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2.5.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5.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5.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5.2.7 其它约定。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2.6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6.1 本项目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6.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2.6.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6.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6.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2款。

2.2.6.2.4 其它约定: 。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以合同工期为参照对象)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3.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

2.4 补充约定:

第二部分 固定总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系数为: 3% 4% 5%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包干范围为以下√项,包干范围以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包干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本项目在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已经双方核实无误,工程量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不可竞争费除外)。

1.2.3 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本项目超出施工图纸及包干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合同价款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1.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价款。

2.2.1.5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2.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2.2.3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其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3.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3.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5 其它调整方式: 。

2.2.4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4.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2.4.1.1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4.1.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4.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4.1.4其它约定 。

2.2.4.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2.4.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4.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4.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4.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4.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4.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4.2.7 其它约定。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2.5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5.1 本项目包干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5.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2.5.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5.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5.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1款。

2.2.5.2.4 其它约定: 。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3.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

2.4 补充约定:

第三部分 可调整格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按以下√项调整:

2.2.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文件规定调整。

2.2.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6 其它约定:。

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3.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

2.3.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3.5 其它约定:。

2.4 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4.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5 其它约定:。

2.5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5.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5.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5.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5 其它调整方式: 。

2.6 材料价格的调整。

2.6.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6.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6.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6.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6.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6.1.6其它约定 。

2.6.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6.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6.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6.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6.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6.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6.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6.2.7 其它约定。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7 措施费用的调整。

2.7.1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7.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7.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7.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7.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3款。

2.7.2.4 其它约定: 。

2.8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8.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8.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8.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8.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8.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8.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4 其它约定 。

2.8.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8.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8.7.1 由发包人支付。

2.8.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3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篇(3)

关键词 铁路项目 材料价差 分析 控制

一、合同形式与价差调整的关系

(一)合同的几种形式

固定价格合同又称为总价合同,顾名思义是在一定的经济风险内其价格是不用调动的,因此价差也是不用调动的。此合同一般适用于建设规模小,周期短,但是设计过程相对比较完善,能够准确无误地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可调价格合同也被称作单价合同,这种合同需要业主和承包方(施工方)共同承担一定的风险,当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可根据合同里的约定来调整合同的价格,同时也可以调整价差。此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比较大,工期相对较长的建设项目。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一种由工程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并会在合同内容中说明酬金金额的支付模式。此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工期急,工程量不明确,风险相对大以及事先难以确定工程价格的工程。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内容概述

目前,我国铁路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中,所投入的材料费用基本会占到铁路工程建设总费用的60%~70%。由此可见,材料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要部分,只有合理、精确地运用材料的价差才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相关部门对于铁路工程建设中的材料价格的调整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即便材料价格调整的系数改变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由于材料价格在整个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中占有主要的部分,所以在建设期内合理对材料正确的补差或者减差对整个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材料的价格。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依据与流程

根据工程部门颁布的《材料价差调整46号》中规定,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材料价差、量差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和应经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阶段性的划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其依据主要有设计核备概算、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验工计价文件、甲供材料采购合同及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定额所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等。

铁路建设项目的价差调整经历了一段较为漫长的时间,其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一般分为按实调差法、综合系数调差法、按实和综合系数相结合调差法和价格系数调整法等四种方法。

三、目前铁路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分析

(一)甲供材料价差调整

(1)甲供材料调整的原则。在铁路工程部分颁布的相关规定《材料价差调整46号》和《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已经说明:最后实际采购的价格才是甲供材料最终的结算价格,并且在规定中还说明了调整合同的价格和验工计价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起来负责的。

(2)针对数量不同、材料规格的处理。1)数量增加,材料的规格不变。首先,我们要对设计概算里的清单进行清理,且清理的数量要与概算里的数量相等,具体流程可按下面公式进行计算:价差1=概算数量×采购价格-概算数量×概算价格。其次,要对实际施工中增加的数量进行清理,这时要使规定增加的数量与我们要清理的数量相同,并且概算中的价格规定为零,接着按下式进行计算:价差2=增加数量×采购价格。2)数量减少,材料规格不变。首先,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采购数量进行清理,而清理的数量应该与实际采购的数量相同,接着按下式进行计算:价差3=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概算价格。其次,要将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的多余部分减去,要清理的部分应该为概算与采购数的差值,接着按下式进行计算:价差4=(采购数量-概算数量)×概算价格

(二)自购材料价差调整

(1)自购材料价差调整的依据。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若包括风险包干费用的内容,施工方应该承担的范围要在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的±5%以内,其他超过的部分应由建设方来承担。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若不包括风险包干费用的内容,施工方则承担的范围应该在价格变化幅度的±3%以内,且其他超过的部分应由建设方来承担。

(2)自购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1)消耗材料量的计算。为了使项目建设更为经济、合理,我们需要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来简化数据统计与计算,笔者在下文中选取比例统计法为例来进行简要概述。比例统计法,顾名思义就是首先根据设计概算里各种材料的消耗,把施工工程中各个阶段消耗的数量、种类等明细详细地记录下来。其次是根据在验工过程中的材料消耗的价格占所签订的合同里所注明的金额的比例,由此来估计工程使用材料的消耗数量,最后进行总结与汇总。2)计算材料的价差计算。在《材料价差调整46号》规定中明确指出,材料的价差应该为铁道部的规定价格与设计过程中概算价格的差值。在整个自购材料价差的调整过程中,施工方与建设单位分别承担多少费用是价差调整的关键。为了对整个计算过程负责,我们可以借助电子产品,对整个计算过程进行编程,以实现计算精确性的目标。

四、结语

铁路建设项目规模大,所需的材料无论在数量抑或是种类都是庞大的数字,一旦材料价格变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工程投资。因此,我们必须将甲供资料和自供材料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依托于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进行编程、整理与计算,进而在价差调整过程中实现计算的精确性。

参考文献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篇(4)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必须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地质勘察资料、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设计变更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技术规范、图集、竣工图、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取费证书、定额、套价软件等资料;如果请了监理参与工程管理,还应要求监理提交该工程监理报告与主材料证明材料;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造价增减确认的过程文件;这些都是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文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文件。造价审核人员要想顺利完成结算审核,首先要全面研读和熟悉上述各种技术资料,做到有备无患。

注重结算审核的重点

结算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的基础,虽然繁琐、复杂,却是施工单位虚增造价的重要环节,审核人员应熟练计算规则,全面了解施工工艺和方法。(2)单价的审核,区别定额计价模式和清单计价模式,熟练单价构成和调整方法,不断跟踪了解建筑材料市场,合理确定单价。这里举一个材料调差的例子,如矿业公司某公司锡矿主厂房(钢筋消耗量996吨,水泥消耗量3560吨),破碎车间及生活区(钢筋消耗量700吨,水泥量340吨)工程,合同规定:材料调差按开工、竣工期间的信息平均价格进行调整。此两项工程均属钢结构,其基础部分在2008年1月前就基本完工了,接下来是钢结构施工,预计可能到2008年6、7月份才能完工,由于钢材价格从2007年10月份以来,涨势凶猛,如果按照整个施工期间平均调差,仅钢筋每吨预计要上涨1000元左右(经市场部调查,目前钢筋到该矿区价格6130元/吨),如果按照合同进行材料调差将额外支付170余万元给施工方。材料调差方法一般有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实际签证价格等,应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合理的材料调差方法。这要求造价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这一点。(3)费用的审核,工程结算取费主要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结算审核人员应结合实际审核文件的时效性;有无抬高取费标准和基数,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黄金定额中的井巷工程材料调差只规定了九项材料可以调差(除两种特殊情况外);对于费率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新增项目是否同样执行了下浮的规定等。

注重结算审核方法的应用

合理的选择审核方法关系到审查的速度和质量。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一般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和经验审核法等多种方法。由于工程的建设规模、繁简程度不同,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人员配备的力量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目前,根据矿业公司工程竣工结算量大、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应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一般以重点审核法与全面审核法相结合、对比审核法与全面审核法相结合为主),从而保证对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的准确性,达到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篇(5)

关键词: 施工投标合同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can't be fixed, in order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value rationality, legality, and reduc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of the dispute, maintenance contracts for both parties,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act execution will produce all sorts of interference events, make bidding, bidding certain contract value no longer appropriate, contract value must be made adjustments to adapt to changing the contract status.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bid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采用合理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报价合理。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项目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论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买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2)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3)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

3 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转(1)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4 、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物价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篇(6)

【关键词】市政;给排水;结算;金额;资料;概算

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投入到市政工程建设中的人力和物力也大大提高,其中也包括对市政给排水工程的建设。市政给排水工程基本是在市区内部进行工程项目,工程结算问题成为了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通过多年的工程实践得知,有很多问题都会影响到工程的结算。由于我国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已全面市场化,项目投标竞争日益激烈,致使项目实施的利润空间减小,造价超预算风险增大,因此,需要结合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研究和探讨项目实施过程中结算控制要点,争取在给排水施工中合理利用资金, 达到更合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注意签定好经济合同

因为合同是以经济的办法管理经济和正确处理制约双方关系的一次重要措施, 故在签定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责任规定建设工期, 建设规模, 质量要求,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服务结算办法, 并及时到有关部门签证, 为工程结束后顺利进行工程结算打下良好基础。

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机构复杂,受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例如:管线顶管施工工艺的变化,顶管坑支护措施的调整都将很大程度地影响工程造价。而地质条件、交通导改等因素往往会影响施工进度和难度。这就要求有关各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确严密,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细节。

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金额所对应的施工方案,并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在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时如何对结算金额和工期进行调整。如果不从签署合同时就明确调整办法,就很难保证工程结算能顺利、快速的完成。

尽可能细化价格调整条款内容。对于工期较长的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容易遭受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给承包商造成较大损失,而价格调整条款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这类风险损失。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可以确定价格调整条款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价格是否应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细节。

明确措施费调整方法。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清单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当发生施工工艺的变更、工期延误、窝工事件时,应该在合同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相关费用的调整。

约定费率调整方法。项目投标报价时,一般实行量价分离,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合同相关条款中应事先明确费率的调整条件及办法。

明确项目工期和工期延长处理办法。例如对于市政管道工程,会有很多不可遇见的情况,工期的不确定性较大,合同双方可根据各自的项目准备情况、季节和施工环境等条件洽商适当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并根据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变动所产生的影响来商定工期延长的处理办法。

2.注意基础技术资料的存档

我们应在施工过程中, 注意基础技术资料的留存如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的供应方式、价格、质量运距以及在施工中随时发生随时记录,避免工程结束后结算时发生遗漏现象, 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前提保证。基础技术结算资料具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保证资料质量。如资料的清晰度、装订和包装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的完整性。送审的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变更、施工图纸会审纪要以及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等,审核人员应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有缺送、漏送现象。

资料的真实性。送审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有确认章,施工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洽商纪录、会议纪要等资料会签手续是否完善,材料证明文件、票据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如果发现送审资料存在问题,应通知送审单位尽快完善,资料合格后,应对送审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便全面了解工程情况,为结算审核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注意编预决算的质量

现在建设单位都派懂工程技术的人员就质量进行监理,我们应注意提高编制预结算人员的素质,结算人员必须熟悉市政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施工图和标准图集,并具有一定的施工技术知识,才能做好标准预算。再者,结算人员必须经常学习,在熟悉定额内容及项目所包含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掌握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价格信息中心,建立健全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及时测算价格,完善价格信息,加强信息引导,及时编制新材料和新工艺的补充定额。

结算人员还必须熟悉工程合同及预算相关的协议,并熟悉造价部门预结算规章制度。结算人员要提高造价专业知识水平,避免出现重复计算工程量,重复计价的现象。预算编制代表企业的形象, 把国家的政策、结算文件,定额要研究透, 同时做到编制人员深入现象, 随时了解发生的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4.注意材料价格

给排水工程材料费占整个工程的50~70%, 如何使用正确合理的市场材料价格调整, 审定概预算及工程施工结算,这对控制工程投资加强造价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主要材料的材料费因为占到工程很大的资金比重,所以考核主材消耗量时一定要按照材料实际超概算消耗量,查清是在哪一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并查明超额消耗的原因。次要材料调价可按当地定额站公布的的系数进行调整。主要材料是指形成工程主体的材料,涉及排水工程方面的主要包括:管材、水泥、砂、石屑、井身、井盖等。其审核要注意它的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算,材料市场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许多地方定额站都按期公布材料价格信息,这可作为材料价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也可让当地材料供应商提供现行价格,许多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往往把发票价格作为结算价格,本人认为这种方法欠妥当,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当竞争使得发票管理相当混乱,票据价格有时根本不能反映材料的真实价格,因此不能完全作为结算依据。

5.重视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工作非常繁重,而工程造价的确定要花费的时间最长,直接影响到结算工作的准确性,所以要准确的核实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就要认真核实工程变动情况,及单项工程造价,将竣工资料与原设计图纸进行查对、核实,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实地测量,确认实际变更情况,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等原始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原概(预)算进行增减调整,重新核定工程造价。由于从事预决算工程的预算员,对某单位工程可能不十分了解,而一些较为复杂的工程,竣工图不可能面面俱到,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必须要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才能准确无误。有经验的预算人员在编制结算时,往往是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除了熟悉图纸,还要熟练掌握运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全面收集各种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在工程量的审核中做到准确和无误。在审查工程量时,首先要求注意工程结算所报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其次是检查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况。再次要注意计算单位是否一致,因为工程量计算时,计算单位是“m”“m2”,但定额的计算单位大都是 “10m”“10m2”,稍有疏忽则把单项工程的定额基价扩大了10倍。如果预算基价较高,则对投标价格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投标效果。

6.注意到具有权威法律性部门进行审核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为造维护我们合法权益, 对某些极个别建设单位应将预决算送到建行工程价审查中心送行审核, 审核后的造价作为双言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若发生纠纷具有法律效果, 执行部门将依据建行审定的造价判决,同时明确建行双方经办人的责任, 抵制了社会上一些不正之风的产生。 [科]

【参考文献】

[1]王秀册.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篇(7)

关键词:港口工程 概算调整 替代法

1.前言

港口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须经有关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因此,采用什么样的计算方法才能详细、准确分析调整概算原因,是至关重要的。

2.调整概算计算方法

调整概算主要是调整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及建设期贷款利息均必须以工程费用为基础,按一定标准计算。工程费用调整可以应用连环替代法,所谓的连环替代法,是按照指标组成的因素,以计划指标为基础,把各个因素的实际数,逐次顺序地替换计划数,连续进行比较,从中找出差异,来分析各个因素变化对综合指标的影响程度。在工程费用调整中,计划指标可以理解为审定概算,而实际数即是由于价格上涨、工程量变化、执行新旧定额幅度差等因素引起的调整后费用,应用连环替代法,可以计算分析各个因素变动最终对工程费用的影响程度。从而在工程费用基础上,按规定进行总概算费用的调整。

3.连环替代法在调整概算中的应用

下面从某港口工程概算调整实例中,进一步探讨连环替代法在港口工程的应用。

3 . 1工程概况

某港口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栈桥、防洪堤、护岸、堆场以及配套设施。该工程于2001年编制初步设计,2003年6月正式开工。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原工程概算执行交通部《沿海港口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1994年6月版),工程材料市场价执行当地2001年第2季度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在实施过程中,材料和燃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工程量增减变化,以及2004年7月1日起交通部颁发施行新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因此,影响该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有三个,即物价上涨、工程量增减、新旧定额之间幅度差。

调整的工程项目主要有栈桥、防洪堤、护岸、软基处理、陆域形成、港内道路及堆场工程等。

3 . 2调整步骤

第一,将调整概算与初步设计审定概算相比较,列出差额;第二,将调整后工程费用与审定概算工程费用进行对比,按各单位工程列出差额;第三,分析工程费用增减原因,按各影响因素列出调整差额;第四,进一步详细分析各因素计算的方法和影响造价的原因。下面为该港口工程调整概算的过程。

3 . 2 . 1相关调整表格的设置

本工程调整概算表格分六大部分,各部分表格用途分别说明如下:

(1)第一部分表格:作为调整总概算表中工程费用的依据。

(2)第二部分表格:作为计算物价上涨、工程量增减等因素引起概算增减的依据。

(3)第三部分表格:作为计算新旧定额幅度差的依据。

(4)第四部分表格:作为具体分析各项工程量增减原因引起费用增减的依据。

(5)第五部分表格:设计概算(以审定概算为准)。

(6)第六部分表格:本调整概算有关的附件依据。

3 . 2 . 2调整费用说明

(1)本工程调整概算费用为4234.99万元,比相关部门审定概算3800.70万元增加434.29万元,其中工程费用增加373.23万元,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增加61.06万元。

(2)调整工程费用与审定概算对比详见表1。

(3)在表1中,调整工程费用比审定概算增加373.23万元,主要原因有:

①物价上涨原因:调增费用170.56万元;

②工程量增减原因:调增费用236.60万元;

③新旧定额幅度差:核减费用33.93万元;

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将各因素变动引起费用增减的调整概算步骤说明如下:

①以94定额为标准进行调整(详见第二部分表格及第五部分表格)

首先按2003年第2季度已完工程量、2003年第3季度已完工程量、2004年第1季度已完工程量、2004年第4季度未完工程量,执行相应时期材料指导价格,计算各部分费用,汇总费用为1782.72万元;然后按以上各季度工程量总和(即施工图总工程量),执行2001年第2季度材料指导价格,计算费用为1612.16万元;最后计算费用1782.72万元与费用1612.16万元之差,即为物价上涨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计算费用1612.16万元与审定概算1375.56万元之差,即为工程量增减原因引起费用变动;

②以2004定额为标准进行调整(详见第三部分表格)

由于新定额实施之前(即2004年7月1日),本工程已完成部分工作量,对于已完工程部分,仍执行94定额,未完工程则执行04定额,因此,在计算分析新旧定额幅度差时,只需计算未完工程费用即可。按未完工程量和2004年第4季度材料指导价格,分别套用94定额和2004定额计算相应费用,两者之差即为新旧定额幅度差;

(4)工程量增减原因造成费用增加236.60万元,各组成部分见表2所示。

表2中工程量增减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的原因分析如下:

①栈桥工程:施工图设计增加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29根、钢挡板、橡胶护舷15套,增加费用62.27万元,减少钢筋混凝土墩台及钢筋混凝土水平撑等费用33.59万元。调增费用28.68万元;

②防洪堤工程:初步设计时直立式防洪堤考虑有锚板桩结构,施工图设计改为前压桩式板桩结构方案,增加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39根、预应力混凝土板桩20根,增加旧防洪堤拆除、基槽挖泥、胸墙、板桩后回填块石等工程量,增加费用252.55万元,减少锚碇拉杆装置、块石基床、块石护脚、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压顶、橡胶护舷等工程量,减少费用275.56万元。核减费用23.01万元;

③陆域软基加固工程:因地质变化复杂,软土层厚度较大,经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后,施工图设计增加砂桩4825根、堆载吹填砂、围堰等工程量。调增费用136.88 万元;

④陆域回填工程:减少回填砂工程量,核减费用7.10万元;

⑤港区内道路及堆场工程:因搬运机荷载大,地质条件复杂,经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后,施工图设计增加开山石垫层3214.50m3,增加堆场路面钢筋用量235.41t,增加费用137.23万元,调整水泥石屑层厚度,减少费用36.08万元。调增费用101.15万元。

4.结语

在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港口工程概算调整时,可以依次测定各因素变动对造价的影响程度和分析造价变化原因,但在实际应用中,应该严格地按照已经确定好的顺序依次进行替换,才能准确确定各影响因素对造价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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