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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骗普法宣传精品(七篇)

时间:2023-06-30 15:46:04

反诈骗普法宣传

反诈骗普法宣传篇(1)

“六进”开展“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扩大宣传普及覆盖面,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赞扬。

活动期间,该行537个网点参与,累计开展活动1123次,参与员工2103人次,累计受众数达13.8万人,累计发放宣传资料14.2万份。

进市场。保山分行腾冲市支行在当地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走进蒲川乡,选定“赶集日”在人口较为密集街道设点宣传,现场教授老百姓鉴别人民币的技能,呼吁大家从自己做起,共同反假币,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德宏分行瑞丽市支行深入到勐秀乡勐典村农贸市场开展活动,向公众普及反假币技巧常识、货币金融知识,受理各类金融知识咨询。普洱分行宁洱县支行到宁洱县鑫裕集贸市场人员集中地段集中宣传防电信网络诈骗知识。

进扶贫挂钩点。保山分行领导率三农金融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深入挂钩扶贫点隆阳区蒲缥镇红岩脚村开展帮扶及金融知识下乡工作。

进口岸。临沧分行镇康县支行与人行镇康县支行在南伞口岸国门共同开展“金融知识走进国门”宣传活动。普洱分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协同江城县支行到勐康口岸进行“货币金融知识”宣传,宣传内容涵盖《百姓征信知识》《信用报告网上查》《农户小额贷款》《打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等。

进景区。文山分行丘北县支行组织宣传小组到普者黑风景区宣传,向过往群众发放征信知识宣传材料,讲解征信知识。

进商户。德宏分行瑞丽市支行在瑞丽明诚电器和南方寝室瑞丽店两家商户设点宣传,进店的客户均有机会获赠农行的环保袋、纸巾、农行产品及预防电信诈骗等宣传材料,加深商户与农行的合作,商户为农行搭建更宽广的宣传平台,客户在购买商品的同时进一步关心关注农行产品、了解防范电信诈骗知识。普洱分行景谷县支行依托惠农支付服务点开展反假币宣传,向农户介绍反假币知识。

反诈骗普法宣传篇(2)

XX: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六保”金融服务工作,切实落实“普惠金融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根据《XX》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及时制定方案,成立小组,全力保障此次宣传月活动质效落地落实。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组织部署

X及时成立了以X为组长,X为副组长,X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二、活动开展基本情况

X以全面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加强公众金融知识教育,持续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素养与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提升X服务水平与公众消费满意度为切入点。系统性的对X银行的22家营业**进行分组:一是针对农村人口、贫困人群等;二是针对老年人群;三是针对周边企业;四是针对在校学生。领导小组指导分行以金融知识普及和送金融知识为抓手;以摆摊宣传和循环走访相结合为契机,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消费,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领导小组还特别针对X的35岁以下青工进行了线上宣传大评比,线上宣传不限于抖音、快手、美篇等,在此期间,X踊跃参与,涌现出大批点击量高、质量优秀的美篇、长图等线上宣传文稿,为此次“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高质效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渠道支撑。

三、工作亮点

(一)多维度强化厅堂宣传质效。

X通过在营业**悬挂宣传横幅、LED显示屏等宣传载体展示活动宣传标语,充分利用支行大厅内液晶电视播放宣传短片,并在X内布设金融知识宣传资料和宣传展架,为客户阅览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在X设置宣传服务专区,安排专人向客户分发宣传资料,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活动展开以来共计发放宣传彩页3万余份,受众客户多达5万余人。

(二)以点带面辐射周边百姓。

组织员工“走上街头”、“深入社区”、“进入商场”,在各个X周边社区、商户,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进商户活动,贴近群众与个体工商户,主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上门金融知识普及服务,力争做到将金融知识送到更多的金融消费者身边。为广大公众提供咨询,积极扩大金融知识普及面,提升活动效果。提高了消费者对金融知识的认识度。

(三)把握契机开设独特的“学期第一课”。

**精准把握“开学季”的有利契机,帮助在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走进校园,从电信诈骗、反假币、反洗钱等金融知识为切入点,全面激发出全体师生学习金融知识的热潮,真正让金融知识走进校园、走进师生们的心中。向同学们普及了有关“校园贷”、“现金贷”、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金融知识,深化了同学们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认知和理解,提高了同学们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四)庆祝“三农”迎丰收,助力“脱贫”强宣传。

**在“**”**省主会场上积极开展了金融扶贫政策宣传。宣传活动中,**员工为广大群众详细解读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群众提出的扶贫小额信贷问题进行逐一解答,真正的做到了把金融扶贫政策送进广大群众的心中,把金融扶贫优惠装在广大群众口袋。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源源“活水”。为更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提升公民金融素养,构建和谐金融环境,借助“**”,对参加活动的广大群众开展反洗钱、反假币、网络安全、防范电信诈骗等一系列金融知识进行宣传。为老百姓送去了各类金融扶贫政策,丰富了城乡群众的金融知识,切实增强了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四、重点宣传内容

(一)宣传银行卡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电信诈骗等社会关注热点领域。**组织信息部、电子银行部针对网络安全高度凝练,总结出“十条金句”,引导群众精准识别电信诈骗,六个“一律”教导群众防范电信诈骗。

(二)以案说险讲解典型案例。**抽调业务骨干,深入社区、商户、校园,对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宣讲,并拿出法律警示广大群众,启示群众引以为戒,切实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三)现场宣传反洗钱、反假币金融知识。**工作人员拿出真实人民币,用实物来对商户与学生宣讲如何识别假币,用真实案例警示洗钱的危害。

(四)虚假金融广告等违法违规金融警示宣讲。围绕前期**前期发现的虚假金融违法广告来警示社区群众,远离非法金融广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反诈骗普法宣传篇(3)

 

 

防网络诈骗宣传心得1    今天晚上学院组织看防诈骗电影,影片利用动画片的形式用诙谐、生动的语言向我们展现了各种诈骗的案例。看完本影片,我深受影响,真切的感受到诈骗真的是无处不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就像影片中常说的一句话“切莫上当。”诈骗形式主要有街头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人员很狡猾很“聪明”,他们的诈骗对象主要是妇女、老人这些弱势群体,他们无所不用其极,办作假医生,假出车祸者,假出差者,假老师,假朋友,假同桌的你,假女儿等各种身份,骗钱、骗物。他们触碰着道德的底线,直到达到他们的目的,否则他们不会放过你,他们最开始时用好听的语言劝告你,用你的家人的性命危机恐吓你,利用你的善良,你的担心,你的良知,做最没有良知的事情。

   其实,诈骗在学校也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每年大一新生来校之际,此时诈骗分子便会出来“觅食”,主要以大一新生为目标,利用他们对大学的不熟悉,以及对大学美好的憧憬,利用他们的善良。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骗取新生的信任,对其进行“洗脑”,进而诈骗成功。

   往事不堪回首,遥想当年,我青涩少女一枚,独自一人来重庆上大学。来大学第一天就被学姐学长骗,对我这个对大学充满幻想的小女生来说,是一件很残忍的事。记得当时刚来为自己买完生活用品回寝室,一学姐自称是关心学弟学妹敲我们的门,她进来后就大谈她的大学生活经验,让我们好好学习、好好军训、不要想家之类的。我们当时都觉得学姐真的很好,觉得学姐很亲切。

   但是呢,当她讲完讲完这些后,就开始说让我们买英语资料,考四级、六级各种资料,推荐我们买。可是我们都不知道在我们学校大一是不可以考英语四、六级的。还有就是一份要200块钱,对我们来说数目还是很大的。都怪我们耳朵软,相信她,就买了她的资料,刚开始时,她还有给我们送几份报纸、一本词典,然后就杳无音讯了。

   学姐骗学弟学妹这种事虽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也是一种变相诈骗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和我们影片中看到的诈骗分子欺骗老奶奶、善良的路人、担心孩子的妈妈、怀念旧情的同桌的你一样,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

   被骗,在很大程度上是诈骗机关的人员太“聪明”,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被骗人员的某种贪便宜的心理,软弱善良的心理。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不被骗,就要练就防诈骗、反诈骗的自我保护心理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人对事,要擦亮眼睛,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网络诈骗宣传心得2

   “网络诈骗”与“校园不良借贷、网贷”事件在大学校园里频发,已给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必须加强教育,引起广大师生警惕.

   网络信贷典型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向高校拓展业务,以“零首付”“零利息”“免担保”等虚假宣传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xx”陷阱,给广x学和家长带来了巨大的负担和痛苦

   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存在诸多风险:

   1.多为非法民间借贷组织,借贷手续不规范,不合法,周期短,利息高甚至利滚利;

   2.当学生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时,便以不法手段威胁甚至勒索学生及家人、担保人;

   3.部分分期平台没有在用户申请分期时主动、明确告知逾期还款后果,导致延迟还款学生的借贷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4.贷款协议诸多陷阱:以专业术语和法律条文隐瞒高利息等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霸王条款;

   5.部分平台要求贷款前先交押金,后却再无下文;或者收取高额“咨询费”、手续费;

   6.部分学生以个人名义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当第三方不能如期偿还,借贷公司直接要求学生承担费用.

   如何防范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

   1.树立科学的消费观,不盲从、不攀比、不炫耀,合理、适度、理性消费;不追求超出自己经济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尽量不要在网络借款平台和分期购物平台借款和购物;

   2.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切勿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借给他人借款或购物;

   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有危险或者被不法分子威胁时,学会用正当手段或者动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不要因为害怕被批评则酿成大错;

   4.当发现其他同学有异常消费行为时,及时提醒,必要时报告辅导员或学院安保处;

   5.培养节俭自立意识,通过诚实合法劳动创造财富,不要参以“兼职”为名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宣传活动.

防网络诈骗宣传心得3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这也促使了许多人利用高科技诈骗钱财,破坏人们的财产利益。现在的骗子无处不在,甚至就在你身边,可要多加小心你的口袋哦!

   当今最为广泛的诈骗方法无非就是冒充“朋友”向你发QQ信息、打电话、发短信,“我遇难了!”拜托你马上“救急”汇款。看在朋友的份上,你汇了款后才得知你的“朋友”已经逃之夭夭。最后,遇难反成自己!

   “你中大奖啦!”这是最为普遍的诈骗方式,骗子往往冒充“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知名节目,传来佳音,你中大奖,只要交一点“保险费”,“税金”就可以领取大奖,机会不容错过,再不来就没有啦!你付费以后,“大奖”消失的无影无踪。看来,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大奖”吧!

   令人最不可思议的还是“欠费”,电话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却还是有许多诈骗发生:我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您的电话、电视、宽带账户欠费了,请缴纳“滞纳金”!没想到“滞纳金”最后进了骗子的腰包。

   “天上掉钱啦!”你在街头发现一大笔钱,跑去捡起。谁知,骗子在假钱上下药,趁你昏迷之时,取走所有的贵重物品,当你起来以后,发现财物被骗子一扫而空,后悔莫及啊!你见过天上掉钱吗?做事还是谨慎为好!

   你发现了吗?网上购物往往要比市场价低得多,许多人为贪小便宜,谋利益,在网上汇款,数月后毫无音讯,“你上当了!”看来,不要总是想着会有好事发生哦,即使市场价贵点,但质量和品质还是有所保障的,可要当心啦!

反诈骗普法宣传篇(4)

一、网络通讯时代校园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

校园网络诈骗的方式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主要有网络金钱诈骗和网络情感诈骗这两大类。

(一)网络金钱诈骗

校园网络金钱诈骗是校园网络诈骗的最主要类型,金钱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诈骗的主要目的。

1.网上虚假招聘

许多大学生希望自力更生减轻家庭负担并且锻炼自身能力而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开出优厚的待遇并承诺不影响学习,引诱大学生前去面试。大学生在没有对单位信息进行辨别核实的情况下前去面试并缴纳所谓的“押金”等,中了不法分子的圈套。

2.伪造网购渠道

网购凭借便捷的支付方式和物美价廉的商品,深得大学生的青睐。但这样的购物方式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金钱诈骗的渠道。他们通过注册虚假购物网站或虚构付款方式引诱学生点击相关链接并输入所需的内容,套取大学生银行卡卡号、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最终转走学生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其他交易支付工具中的余额。

3.冒充亲人好友

冒充亲友进行诈骗是各类诈骗常用的手段之一。在网络诈骗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黑客手段盗取任意用户的QQ或微信的账号密码,编造求救信息向用户的亲友要钱。2016年9月28日在长安大学渭水校区巡展时发生过一起电话诈骗案,骗子便是利用改号软件之类的技术手段冒充学生的手机号编造绑架消息进行作案。

4.设计“中奖”骗局

许多人在生活中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大学生也不例外。他们在浏览网页或者打游戏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中奖的链接,诱导学生按照连接中的提示“领取奖品”。在“领取奖品”之前会要求学生预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保证金”等,往往数额可达几千甚至上万。而学生们一看到屏幕上显示的“奖品图片”便两眼放光,不假思索地将自己的生活费贡献给了骗子。

5.虚假公益行为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进入各行各业,网上公益活动也逐渐流行起来。就在去年,各大媒体相继爆出“进群领红包”的骗局。许多大学生被陌生人拉进各种“红包群”,群里起初会有人发放红包及公益性或励志性的链接或文字,再引诱加入者也发红包,还会弹出需要输入支付密码的领红包链接,由此盗取支付宝账号转走余额。

(二)网络情感诈骗

校园网络情感诈骗是校园诈骗的另一种主要的诈骗。它主要的诈骗方式是通过所谓的“网友”、“暗恋者”的见面对女大学生实施情感诈骗。部分女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较为紧张或一段时间学习和生活的压力较大而无法排解负面情绪时,往往通过网络中的“好友”来宣泄和倾诉。一些居心叵测的“好友”就利用了女大学生单纯和心理防备较弱的特点,对她们无微不至地关心,让女大学生本来就脆弱的防线彻底崩溃,再寻求各种理由要求“网友”见面,将女大学生带到偏僻的地方进行不轨的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达到网络情感诈骗的目的。2016年底陕西一名女大学生被网上结交的男友骗取贷款2万多后男友消失,其男友被警方抓获后交待自己通过微信摇一摇、探探等软件加一些女大学生,谎称自己是大学生让对方放下戒心,与之聊天并交往,再发生性关系,借到钱后切断与她们的联系。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充分体现了如今许多大学生在交友上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很容易就被情感冲昏头脑,沦为骗子的猎物。

二、导致大学生网络受骗的因素

网络诈骗的对象包括任何一个利用网络办公、学习和娱乐的群体,大学生使用网络尤为频繁,接触到的各类网络信息极多,是容易网络受骗的主要对象之一,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大学生上网的时间相对较多

大学生容易网络受骗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大学生支配于网络的时间比其他的群体更多:第一,大学生刚从高考中解放出来,急不可耐地追求放松。第二,现代大学教育很多是网络教育,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都已经离不开网络。因此,大学生支配于网络的时间远远超过一般容易受骗的群体。

(二)大学生缺乏对网络信息辨别真伪的能力

大学生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娱乐和交友等其实并不必然导致受骗,大学生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假辨别能力较弱才是他们受骗上当的最主要原因。当代多数大学生在考上大学之前在家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过着“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较为封闭的生活,故而辨别真伪信息和事件的经验少,即便有接触社会的机会,所看到的也仅仅是浮于表面的,对社会的复杂阴暗面知之甚少,面对突如其来的“好消息”或者其他网络消息,他们不假思索地选择相信,为网络诈骗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

(三)学校对大学生网络防骗的教育不到位

现代网络诈骗虽然本质不变,但手段各种各样,层出不穷。一些大学虽然也不断地采取各种方式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防骗的教育,但是相对于犯罪分子们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专业诈骗”而言依然不堪一击。其主要问题在于:第一,部分高校缺乏对大学生的网络防骗教育;第二,部分高校有相关的宣传,但缺乏网络诈骗的专门教育;第三,部分高校的教育滞后,基本上是学校已经发生了大学生被网络诈骗滞后再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第四,部分学校的网络诈骗教育没有深入到各个班级和各位学生。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犯罪分子获得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大学生网络防骗教育的途径

?母咝W芴迩榭隼此担?当前学生遭遇的电信网络诈骗中,网络刷单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最为普遍。大学生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是大学生,怎么会被骗呢?实际上虽然大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但社会阅历较浅,防范意识较差,是骗子的重点诈骗对象。西安作为全国高校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近两年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在陕师大长安校区,一位女大学生在民警向她发放防范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单时,以“我是大学生,不会上当受骗”为由谢绝了,结果当晚她在网络购物时被钓鱼网站骗了。还有一位大三男生,遭钓鱼网站退款诈骗5次,每次5000元,合计高达2.5万元。因此,加强网络防骗教育首要任务是消除学生们根深蒂固的盲目自信心理,让他们从自身断绝一切可能导致受骗的隐患。

(一)加强校园网络防骗的宣传

宣传是学校预防网络诈骗最有效的、普及范围最广的方式。例如,利用宣传栏粘贴网络诈骗的手段、预防措施以及受骗之后的处理方式;利用学校广播或录像等进行预防措施的宣讲和诈骗案例的讲解;利用学校社团或学生会等开展网络防骗的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网络防骗中来;调动学校保卫办的工作人员和宿舍管理人员针对学生宿舍开展网络防骗的教育等等。

(二)开展课堂和班团活动教育

在大学的学习期间,学生参与最多的活动是课堂学习和班团活动,这也是加强大学生网络防骗教育的重要载体。对于课堂教学而言,学校可以在新生的入学教育中通过任课教师对学生关于网络诈骗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学生更能从心底明白网络诈骗后果的严重性、网络诈骗手段的多样性以及网络诈骗预防的必要性。对于班团活动而言,主要是在于学校辅导员在组织班委干部的培训以及班团活动中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可能存在的不同网络受骗行为进行教育,达到网络防骗教育的目的。

(三)增强学生的网络防骗意识

反诈骗普法宣传篇(5)

关键词:网络 诈骗 防范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9-0231-01

一、诈骗的类型

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

又到升学季,新一届的大一新生快要到学校报到了。在报到的时候,他们会携带大量的金钱来交书费和学费等各种费用。大学生思想单纯,缺乏社会经验,这使得网络诈骗团伙有机可乘。他们会冒充学校工作人员,通过短信或者聊天工具等方式,再加以一些小小的子虚乌有的诱惑,使得学生掉以轻心,最终上当受骗,把学费打到他们指定的行骗账户上。

2.“网络游戏”诈骗

当前,随着网络游戏的日益快速发展,在看似平静的虚拟世界里,其实到处潜藏着黑暗的阴影,网络游戏诈骗就是其中的代表。通常大家在玩网游时会因为爱好相同而结交游戏玩家,成为朋友,一些骗子就利用玩家之间的信任,通过对游戏账号的盗取登陆某人的账号,然后伪装成这名玩家对其游戏好友进行诈骗。一般情况都是借口我需要买什么什么装备啦,钱不够差了一点需要你借我一些,或者就是利用玩家之间的信任骗取其他玩家的装备或道具。一些玩家有时候疏于防范,缺少戒备之心,就按照骗子的要求做了,导致虚拟财产的损失,有时甚至还对被盗号的玩家造成名誉上的损失。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

3.“高薪招聘”诈骗

每年都有毕业生陷入“高薪招聘”的骗局,致使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这种诈骗方式主要是利用大学生刚步入社会缺乏防范意识的心理,以高额的薪水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来诱惑他们。骗子会以上班工作之前要经过培训、住宿、交取保证金为理由骗取毕业生大量的钱财。到最后,人去楼空,大学生才知道自己被骗。这是一种典型的诈骗手段。

二、防范措施

防范方法,其实我们大家都心知肚明――不要轻易相信就好。说的简单,做起来就很难了。但是,只要我们记住一点,“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如果有,那就肯定不是好事”,就能有效防范陷入骗局。我们在做自己不确定的事情之前,要仔细想想,或者询问亲戚朋友,或者询问公安相关的刑侦工作人员,这样我们被骗的几率就会相对减少。

2016年上半年,网址、电话、短信、QQ和微信的举报多集中于虚假兼职诈骗,占诈骗总量的45.71%。紧随其后的是色情、博彩、免费领奖。其中色情类多以出售色情视频为主;赌博类多以红包群为诱导,进行发红包赌博;免费领奖类多以转发分享即可领取高价奖品为诱饵,诱导用户传播诈骗信息,通过收取快递费、人工费为由骗取用户钱财,而用户最终收到实物却是名不符实的廉价商品,甚至是空包。虚假兼职、垃圾短信、银行通知诈骗等诈骗类型相对较少,但是也不可忽视。普及普通民众的网络防骗知识和网络法律的有关章程是当务之急。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我们看到的网络诈骗只是互联网弊端的冰山一角。防范因互联网存在的弊端而导致的犯罪活动,这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个人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发现弊端以后应及时举报和上报。

网络诈骗人员不想用自己的双手和劳动创造价值,反而以损害其他人利益为前提,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从普通民众个体而言,要提高个体的防范意识,防止网络诈骗团伙的趁虚而入。提高个体识别能力,发现有网络诈骗的嫌疑,立即举报和报警。从社会整体而言,团结就是力量。我们应互帮互助,加大自己与身边朋友的联系,提高互联网相关知识的学习,在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或者不清楚自己是不是被诈骗的情况下,请教朋友也是一种方法。从国家层面而言,国家应加大网络诈骗罪的惩罚力度,相关执法部门也需要加大排查和审查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加强网络诈骗防范措施与类型的普及,增强普通民众的网络安全意识。

网络诈骗案例逐年增加,就是因为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贪图小便宜,还有些人在被骗之后,不以为然,以为被骗那么一点点钱,没关系,但这恰恰助长了诈骗团伙的气焰。我们要时刻谨记,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我们也不能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最后我认为,如果我们每个人不贪小便宜,就不会让诈骗团伙得逞,多和自己身边的朋友沟通,多了解诈骗类型及防范措施,多看一些电视普法栏目,巩固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轻信网络上不实的优惠宣传。另外,国家也需加强网络监管与防护,共同防范网络诈骗,从而使得妄图实施网络诈骗的人在社会上没有藏身之地。

参考文献:

反诈骗普法宣传篇(6)

一年后,也就是2008年9月18日,东阳市检察院又将该案以吴英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存款名义报送金华检察院审查。但公诉机关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后,罪名升格为“集资诈骗”。

从吴英被捕至今已过去了五年,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的严谨性,致使这一案件迟迟不能结案。而在此时,二审判决处吴英以死刑,公诉方与辩护方之间各自的阐述,使得社会各界再次对吴英案关注起来。

辩点一 吴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吴英案中,公诉方认为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筹资,还委托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虽原判认定的直接受害人仅为11人,但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遍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大部分是普通群众,且吴英也明知这些人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所以吴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从公诉方的认定来看,吴英成为了非法集资的金字塔顶尖。

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表示,链条式连带责任在刑法中不适用,和吴英有连带关系的这十一个债权人是一个特定的朋友群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吴英向他们借款只是朋友间的借贷,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中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以吴英既不是金字塔尖的借债人,也非向社会集资的始作俑者。

针对“吴英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问题,诉辩双方在法庭进行了激烈辩论。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尽管我国在司法解释中有如此明确的强调,但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主任张泗汉先生表示:“虽然这11人都是吴英的亲戚朋友,但他们也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所以只靠司法解释很难界定吴英是否是向社会大众集资。”

辩点二吴英以非法占有所借款项为目的?

做为本案的核心,吴英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借款项为目的成了诉辩双方的焦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吴英因涉嫌其中的两种情形而被公诉: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在这点上,公诉方认为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同时公诉方还表示,吴英明知企业经营所创利润不足以还本付息,其行为属于“明知不能归还而大量骗取资金”,应依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这些借款,因此认定吴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吴英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杨照东表示,企业经营利润包含即得利益,也包含可得利益;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在今天来说,可得利益和无形资产价值几何尚属未知,而在未知的情况下,断言企业无法还本付息是缺乏依据的,也是没有道理的。不管吴英的这种认识正确与否,她坚持不懈致力于投资的行为都足以说明她自认为投资可以取得回报,回报可以偿付利息。吴英涉嫌集资77,339.5万元,其中400余万用于购买个人物品,600万用于公司运营中的请客送礼,约占集资总额的1.3%,这么少的比例不能认定是肆意挥霍集资款。

辩点三吴英具有欺诈的行为?

公诉方表示,在案的被害人和吴英的供述证实,吴英均系以投资生意、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的理由对外集资。同时,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买断东义路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制作本色宣传册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辩护方律师杨照东表示,辩护方承认本色集团的一套宣传册中将已有计划但尚未成立的公司概况作为宣传内容放在其中,有一定的虚假成分。但必须注意到,本色集团印制这些宣传册是专门用于安徽房地产项目的招揽,从来没有用于过借款。更重要的是,这些宣传册是2006年12月印制的,而本案中的借款最晚的一笔也是2006年的11月份。12月印制的宣传册不可能用于11月份以前的借款过程中。因此,即使这些宣传册中有虚假内容,也与本案的借款没有任何联系,以此宣传手册认定本案存在欺诈是错误的。但是针对公诉方对吴英已投资、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为诈骗集资的指控,辩方并没有出具证据进行辩护。

企业家孙大午先生对此表示,对于吴英来说只能算是夸大宣传,最多算是提供了虚假信息,但以欺诈罪来定罪,有些重了。

吴英案的特殊性在于,在吴英被捕之后无一债权人对其进行法律诉讼,而且这些债权人称是在投资,这也是辩方一直强调吴英并非欺诈的原因。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称:“这个证据在本案当中影响应该不太大,因为他是不是被骗不以当初吴英怎么借到这笔钱来论,而主要在高额利息这一点。这个利息已经超出了正常经营所能够承受的范围,这一点本身就很难使吴英从诈骗的圈子里面解脱出来,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辩点四吴英的罪与罚

在吴英被捕之初,东阳检察院吴英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存款罪。二审判决书中也提到,从吴英处查出一张假的面值为4,900万元工行汇票和私刻的二枚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等证据,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律师没有否认。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在面对媒体时公开表示,吴英也并非清白。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称,从案件进展来看,可以回过头来对吴英以合同诈骗进行。合同诈骗罪是中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解释与集资诈骗罪有所不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司法解释,其中两条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所以从检方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诈骗罪是可以认定的。

2011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具体类型和认定标准。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该司法解释是在研究了当时学界和舆论的批评意见后,同国务院相关部委研究制定的。据其介绍,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京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吴英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和发生背景有相关的制度性缺陷,所在的地区有雄厚的民间资本流通,这一地区很多企业家无法获得正常渠道的资金支持,只能通过这样的渠道获取企业发展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本。宽严相济这个政策应该在类似的案件里面贯彻实施,我们在类似案件中应尽可能限制死刑。

浙江地区民间金融资本活跃,在近5年内有219人因集资诈骗罪获刑。在这一大的背景下,吴英案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2009年宣判死刑的杜益敏,自2002年到2006年4月间,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690人和3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33,540余万元。吴英案与杜益敏案不同,吴英案牵扯7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反诈骗普法宣传篇(7)

商业广告欺诈是指在领域中,不法经营者利用广告形式,故意提供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信息,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挤跨竞争对手或者诱骗消费和其他经营者上当,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欺诈行为。广告欺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利用虚假信息欺骗有关消费者,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蚕食了诚信,并最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的健康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甚至会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广告欺诈所引起的不仅仅是个,同时也是社会问题。防范广告欺诈在法律方面我国采用的是综合调整的。针对广告欺诈问题,我们还应采取社会对策,即采取道德,舆论宣传监督以及加强广告活动各主体自律,相互制约的一系列非法律手段。社会对策是对法律对策的重要补充。以社会对策和法律对策相结合的方式来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广告活动自身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广告

欺诈

防范

广告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有着悠久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传递信息的一种重要手段,就广告一词本身而言,据考证源于拉定文"Adverture",是“引人注意”之意,最后演变为中的“Advertise"(广告)。在市场经济中,广告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信息媒介,为活跃经济、推动经济发展,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广告被不正当利用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广告欺诈即是其中突出的一个方面。一些缺乏商业道德的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诈,来挤跨竞争对手,骗取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

一、广告欺诈

(一)、广告欺诈的界定

一般认为,欺诈是指当事人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为的故意行为。这种错误包括错误认识和错误行为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的种类很多,广告欺诈仅是欺诈的一种,与其他欺诈行为相比,它最主要的特点是利用了“广告”这一特殊宣传工具。广义的广告欺诈是指利用一切广告形式进行欺诈活动,以达到非法目的的各种行为。狭义的广告欺诈仅指在经济领域中,不法经营者利用广告形式,故意提供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信息,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挤跨竞争对手或者诱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上当,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欺诈行为,即商业广告欺诈。本文所述的广告欺诈仅指商业广告欺诈。

广告欺诈的外延即广告欺诈的范围(种类)应该是一切故意发布虚假的广告行为,而不仅仅是限定于对广告主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所做的宣传。在现实生活中,除发布虚假广告之外的广告欺诈也大量存在,主要包括:

1、故意代理、设计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2、利用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

3、故意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引人误解广告的行为;

广告欺诈行为作为特殊形式的欺诈行为,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广告欺诈的主体是与广告行为有关的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的经营者或发布者;

2、广告欺诈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是过失导致广告内容不真实或者引人误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只按一般的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般的违法广告,不受行政法和刑法的调整;

3、广告欺诈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多重社会关系,即多重客体,如消费者合法权益、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社会诚信原态等;

4、广告欺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故意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引诱别人受骗上当,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广告欺诈现状扫描

1、虚假广告的欺诈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手段所进行的内容不实的广告宣传行为。其表现特点是:虚夸性、欺诈性和假冒性。

(1)、消息虚假,是指广告所宣传的能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存在。例如在招工、招聘、招生广告中虚构或夸大事实、骗取报名费或学费;以邮售、预售为名,利用广告骗取购货款。

(2)、品质虚假,是指行为人实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未能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质量标准或技术标准。

品质虚假的广告欺诈,往往是行为人在广告宣传物上伪造或冒用有关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商品或服务未经特定单位的质量鉴定而谎称已经此质量鉴定;未能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谎称已经达到该质量标准等,其目的一是为使他人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产生错误认识,诱骗他人上当购买;二是通过品质虚假宣传,借以提高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此牟取暴利。

(3)、功能(用途)虚假

功能虚假是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广告宣传中所宣称的功能(用途)。

(4)、价格虚假

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他人同其交易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虚假价格广告进行欺诈的手法主要有:虚假降价、两套价格、隐藏价格等。

(5)、证明虚假

证明虚假是指行为人为宣传其商品或服务,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渲染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以此诱骗他人上当。

(6)、来源虚假

来源虚假是指行为人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产地、生产者、原料来源地等)进行的虚假广告宣传。

(7)、时间虚假

时间虚假是指行为人利用广告对其提供的商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关时间性的内容所做的虚假宣传。

(8)、成分虚假

成分虚假是指行为人对其商品的组成成分或者有关成分的含量所做的虚假宣传。

2、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广告欺诈

行为人利用广告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或服务声誉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利用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声誉;二是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3、引人误解的广告欺诈

引人误解的广告欺诈比较隐蔽,难以认定,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有欺诈故意。其主要表现一是移花接木,即行为人借他人名义或他人的商品为自己的商品做广告宣传,其目的是为引起他人误解,误认为广告宣传的经营者或商品与实际提供商品的经营者或实际提供的商品是一致的,从而诱使他人做出购买决定。二是成分误导,即行为人利用广告对商品的组成成分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来达到欺诈消费者的目的。三是来源误导,即行为人故意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地、生产者、原料来源地等)进行误导性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的欺诈行为;四是数量误导,即行为人利用对商品数量的模糊表示,引起消费者或其它经营者的误解,而诱使他们购买其商品的欺诈行为。五是角色误导,如“东西南北中,好酒在张弓”。无形之中压低了其它酒的地位。六是模糊标价,即行为人故意使用模糊的语言、数字、计量单位等表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诱骗他人上当的行为。

总之,广告欺诈的表现千变万化,往往是各种手段并存,但无论如何,广告欺诈的固有特征是不会变的。它决定着广告欺诈与其它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的界限。

二、广告欺诈行为

1、广告主的广告欺诈行为

狭义的广告主是指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广义的广告主还包括具有社会性或其它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主的广告欺诈行为主要有:

(1)、广告主资格不实欺诈,即广告主进行制作、设计、发布广告时没有实事求是地反映广告主的资格,而是采用虚构的名义和证明进行欺诈。

(2)、广告主能力不实的欺诈

广告主的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无驾照的人不能称自己能合法驾车,15岁的青年不能发布征婚广告寻求伴侣等。

(3)、广告主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不实或者是对社会有害、推销方式不适。

2、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欺诈行为

广告经营者是接受广告主的委托,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欺诈主要表现为资格欺诈、经营范围或经营能力欺诈、广告内容欺诈等形式。

3、广告发布者的广告欺诈行为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进行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报纸进行广告欺诈;(2)、利用杂志;(3)、利用电视;(4)、利用广播;(5)、利用户外广告;(6)、利用广告;(7)、利用邮寄广告;(8)、利用现场销售的方式进行广告欺诈,虽然媒介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的对社会造成了危害。

三、广告欺诈的危害

广告欺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利用虚假信息欺骗有关消费者和经营者,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其它诚实的经营者丧失了信誉和应有的客户或直接遭受损害,妨碍了公平竞争,蚕食了社会诚信,并最终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甚至会给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妨碍经济健康发展;

2、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造成社会诚信的急剧流失;

5、造成社会物质财富的巨大浪费;

6、损害我国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广告欺诈罪

近几年,随着广告宣传活动的普遍开展以及广告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日益提高,利用广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如何有效地同广告欺诈犯罪做斗争,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1、广告欺诈罪的概念及特征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广告欺诈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广告欺诈罪的特征是:

(1)、广告欺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广告欺诈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即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广告欺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该广告的虚假性质而仍设计、发布或者代理该广告。一般而言,行为人具有通过虚假广告诈骗消费者财物、非法获利的目的。

(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的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2、广告欺诈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从行为人对虚假广告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兑现程度来,广告欺诈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二种:

一是行为人本没有某种商品或服务,主观上也没有提供某商品或服务的意图,却做虚假广告,谎称自己可以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使他人信以为真,主动交付款项,行为人收到款项之后并不支付任何货物或提供任何服务。

二是行为人能够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事实上也提供了某种商品或服务,但采用虚假广告明显抬高或夸大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使他人信以为真,进而交付款项,行为人从中获得非法利益。

3、广告欺诈罪的认定和处罚

认定广告欺诈是否犯罪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广告欺诈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和广告欺诈罪与其它罪的界限。

首先,认定广告欺诈是否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一是广告的虚假程度;二是广告欺诈的总体危害程度;三是考察广告令人误解的程度;四是行为人是否是主观故意。同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其次认定广告欺诈罪主要是注意区别其同诈骗罪的不同。第一,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广告欺诈罪侵犯的是秩序;第二,诈骗罪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而广告欺诈罪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具有不特定性;第三,诈骗罪要求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广告欺诈罪有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关于广告欺诈罪的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广告欺诈罪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五、广告欺诈的原因分析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和,都有其一定的原因,从宏观社会因素上看,它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等方面的社会条件相联系;同该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规模、广告业的整体水平和整体规模有关;也同广告业的管理、经营体制与商品经济的适合性、融洽性,以及广告业组织的自律机制相联系。具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广告欺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2)、广告欺诈与生产力水平低下有关;

(3)、法制环境不完善;

(4)、广告经营管理体制不规范;

(5)、行为人商业道德堕落;

(6)、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自我保护意识差。

六、防范广告欺诈的对策

广告欺诈所指向的对象不是某一个、某几个消费者或经营者,而是某个地区、国家、甚至是国际上的有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它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广泛、复杂,必然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的不良。因此,对广告欺诈的全面整治是势在必行。

(一)、防范广告欺诈的法律对策

我国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广告欺诈作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法律规定,采用的是综合调整的。

广告活动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活动,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单靠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难以完成广告管理重任的。广告管理机关要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开展综合治理,才能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才能准确,全面地执行和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任务。

(二)、防范广告欺诈的社会对策

广告欺诈所引起的,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社会对策就是在没有政府直接参与的情况下,针对广告欺诈问题采取的道德、舆论宣传监督以及加强广告活动各主体自律、相互制约的一系列非法律手段,是对法律对策的重要补充。以社会对策和法律对策相结合的方式来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广告活动自身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广告欺诈行为采取社会对策:

1、加强对广告欺诈的道德管理

广告欺诈所涉及的道德问题,最主要的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诚实信用又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消费者都应该恪守的基本做人原则。特别是要加强对广告主的道德管理。因为广告主是广告活动的推动者,广告活动是围绕广告主的需要而展开的。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行为是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是否规范,对广告主的管理是杜绝广告欺诈的根本所在。

2、加强广告行业组织的建设

加强广告行业组织的建设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行业规则,建立行业自律,形成多层审查机制;

(2)、接受对广告欺诈的投诉,进行迅速、严格的调查处理;

(3)、支持消费者组织和政府对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

3、加强消费者对广告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

针对广告欺诈行为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来保障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

(1)、加强我国广告管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教育;

(2)、加强消费者协会的建设,提高消费者组织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社会监督管理系统中的作用;

(3)、发挥社团优势,支持消费者的诉讼;

(4)、建立民间性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审查广告的真实性;

(5)、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商品知识、广告知识等。

4、加强新闻舆论对广告的监督

社会,新闻舆论对各方面的影响都是巨大的。事实上,即使消费者因受广告欺诈而向有关机关、组织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仍需要新闻舆论的支持;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有关虚假广告的投诉时,同样需要新闻舆论的大力支持。

资料:

1、杨柏松、孟刚 主编《广告监督管理》 文联出版社 2002年2月第一版

2、张鹏志、庄树谦 主编《各类纠纷侵权欺诈与赔偿诉讼法律全书》

中国物价出版社

3、孙虹 主编 《竞争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第一版

4、庄奎太 著 《有的放失——谈虚假广告的类型和对策》(《中国工商报》2003年7月5日第二版)

5、汪大海 著 《广告莫成 “谎告”》(《中国工商报》2003年8月30日第二版)

6、袁夕康 著 《违法医疗广告缘何不绝》(《中国工商报》2003年10月11日第二版)

7、赵正 著

《比较广告在法律边缘舞蹈》(《中国工商报》2003年10月1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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