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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12 13:44:21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1)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xx〕34号)文件精神,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对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下称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给予一定的补助,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适用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下统称职工),男职工配偶。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是指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内正常分娩或因母婴原因终止妊娠。

第四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因计划生育需要,孕情及宫腔内节育器检查,实施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输精(卵)管结扎及复通术(限在育龄期内),终止妊娠手术;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除外)。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缴费率需要调整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

(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初审、报销,并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者申领生育津贴事宜;

(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承办生育保险有关计划生育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三条 按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十四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年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与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相同。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将其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含产前检查、检验费):

(一)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二)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三)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四)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五)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六)因母婴原因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终止妊娠术支付标准含孕情检查、检验费):

(一)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的最高支付限额45元;

(二)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的最高支付限额40元;

(三)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00元;

(四)输精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五)输卵管结扎术的最高支付限额20xx元;

(六)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七)住院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八)门诊终止妊娠术的最高支付限额120元。

(九)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第十九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上述标准的50%。

第二十条 职工(含男职工配偶)自用人单位缴费之日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生育保险缴费中断与享受待遇挂钩,用人单位缴费中断在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中断在6个月内按规定补缴费用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注销的,同时注销生育保险信息,从其信息注销之日起(含男职工配偶)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因生育(分娩期间除外)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或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不含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七)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 按0.25%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男职工配偶生育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0.8%标准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生育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内,由单位支付工资改为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日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30;

(二)妊娠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四)妊娠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五)妊娠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下列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是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的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第六章 待遇衔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以下情况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方法:

(一)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并办理出院手续,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二)女职工已完成生育分娩或因母婴原因实施终止妊娠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尚未办理出院手续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细则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其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待遇衔接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本细则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称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出示省直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等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使用医疗保险IC卡办理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自负的,本人用现金与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应报销的,由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账记录,在扣除支付标准内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按季度与其结算,具体结算方法:

(一)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等于或大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乘以其发生费用人次结算。

(二)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金额,小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支付标准,按其每人发生的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实际金额累加结算。

第二十八条 长期派驻外地的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人所在地选择的并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备案的两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急诊证明、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明细表》、《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汇总表》,并持以上材料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按规定审核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及时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育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可就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在当地乡镇及以上医院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男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及配偶身份证,并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间、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由男职工单位为其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妊娠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生育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按本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账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医疗保险证、病历本、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并持以上材料按《现金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审核报销时间,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将生育津贴按月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职工本人。

第三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自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鉴定为并发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表》,并持以上材料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建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算机信息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工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当月,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办理,分别按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男职工配偶涉及衔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属于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其医疗费报销手续办理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女职工开具的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应注明是母婴原因还是属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本细则规定结算,未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项目要单列管理。

第四十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生育津贴金额;对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和为其支付医疗费金额,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档案。对于医疗费现金报销和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文书档案。

第八章 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缴费申报、统一基数核定,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捆绑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对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及其女职工生育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及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者申领津贴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权对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采取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职工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IC卡,造成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如数追回其金额,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如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票据、伪造或篡改病历等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如数赔偿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2)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构成。社会医疗保险分多个层次,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工会推出的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部分行业协会为本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的医疗互助项目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针对不同的人群又分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保。为提高本市职工应对疾病的经济能力,2001年,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推出了“在职住院保障计划”“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等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已有数百万职工从中获益。不过医疗保险名目繁多、条款复杂,普通市民很难清楚了解,导致不少需要帮助的职工无法享受到这一福利。

情况分析

1.以《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例,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可由单位团体参保或社区参保的方式参加该计划。但是事实上,不少企业和职工并不知道,除了基本社保以外还有总工会推出的互助医疗保障计划,致使部分人没有机会参保。

2.根据互助保障计划的现有规定,由单位参保的,单位要和总工会约定参保时间,约定时间可以通过总工会申请改动,因此,缴费续保的衔接上经常发生断档。由于起保、续保有30天免责期,本来有续保意愿的职工可能因为在断档期间生病而无法续保。此外,退休前和退休后的续费也有脱节的时段,还有重复缴费的案例出现。

3.由于各类医保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在管理方式、参保条件、参保形式、缴费要求、险种、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等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更会不定期地调整,加之文件中专业术语太多,一般人不会解读,在参保、选择险别、办理手续、报销的过程中都会感到困惑、出现差错,在无法报销医疗费用时也极易与管理部门发生纠纷。

建议

1.居民对于总工会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知晓和信息把握的渠道应当更加多元、更完善。建议总工会将医疗保障计划的宣传作为常规工作任务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在街道、居委会安排专人负责保障计划的宣传和咨询。

2.应该打通总工会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和医保的信息、结算对接的渠道,为市民了解情况、报销医药费提供便利。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3)

英特尔公司与位于新墨西哥州Santa Clara的非营利性医疗组织长老会医疗服务(Presbyterian Healthcare Services)直接合作,花了一年多的时间建立了联合保健(Connected Care)——为3500名Rio Rancho员工及其家属建立的一项定制健康计划。根据协议,如果实施效果不好,或者效果很好超过他们设置的成本和预定目标,长老会和英特尔公司将共同分担金融风险和分享回报。

员工可以从长老会管理下的11家医疗机构自由选择,包括英特尔的线上诊所,员工也可以在另外选择。长老会通常可以为患者提供基于团队的初级医疗护理服务,24/7服务。如有需要,他们还能协调到相邻区域的医疗专家或医疗设备。

英特尔公司全球福利设计总监泰米·格莱汉姆表示,他们的目标是“服务品质是核心,配合更好的医疗护理,协作和团队责任感,取代以往的提供更多的服务。”

据泰米·格莱汉姆介绍,新计划实施几个月以来走势良好。截至2013年6月,公司60%的新墨西哥州员工参加了联合保健,其中65%选择了长老会。预计下半年参与度会继续提高,该项数字会被密切跟踪。泰米·格莱汉姆对此寄予厚望。

“新模式开展起来并不容易,”泰米·格莱汉姆说,“但我们认为广大雇主正处于一个可以影响到医保政策的重要位置上。如果设定了正确的方向并保持可信度,最终这个系统会被接受。”

英特尔公司建立的实际上是一个雇主出资的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模式。医保提供者与医疗机构合作,是节约医疗成本最显著也是最新的案例之一。英特尔公司并不是试行该模式唯一的一家公司。

可信赖医疗组织是什么?能实现什么?

可信赖医疗组织(ACOs)的目标是合作方共同承担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的责任,同时减少人员增长带来的成本增加。该组织具备通过调整激励机制,促进合作和改善参与到该计划的患者的健康状况,以低成本取得高质量医疗护理的潜力。

自《保护患者与廉价医疗服务法案》(Patient Protection and Affordable Care Act)生效以来。可信赖医疗组织已将其业务扩展到全国各地并获得雇主之间的相互介绍和认可。

据纽约市Oliver Wyma管理咨询公司2013年的一项研究分析显示,超过一半(52%)的美国人口接触到了这些新兴的医疗模式。

位于盐湖城的保健研究机构Leavitt Partners LLC公司追踪了可信赖医疗组织自2010年以来的发展历程,据Leavitt的高级分析师大卫·玛丽斯特恩介绍,在全美49个州有428家这样的机构。2011年数量几乎又翻了一番。

“对雇主的主要影响是有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找他们讨论该医保模式,而雇主们期待这些谈话同时在付款人、保险公司和医保提供者之间进行。”Oliver Wyman健康与生命科学部门负责人尼亚·甘迪说。

可信赖医疗组织(ACOs)由很多群体出资赞助,但四类赞助商占主体:医院系统;医生群体;保险公司;社区组织。

雇主对这些新兴医疗模式的兴趣正在增长。据Aon Hewitt在2013年对近800名雇主的调查显示,53%的受访者表示趋向于医保提供商支付模式以节约成本,高品质的医疗服务将是他们未来的医保战略很重要的一环。事实上,五分之一的受访者将新医疗模式是他们优先考虑的3项服务之一。虽然目前仅有14%的雇主使用类似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的模式,但61%的雇主计划在未来几年这样做。

该医疗模式如何运作?

随着医疗保健改革法的出台,ACO模式被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中心采用。自2012年以来,该机构已与全国范围内超过250个可信赖医疗组织签约,为数以百万计的医疗保险受益人提供服务。

在那段时间里,ACOs也为个人提供一些付费的医疗服务。

与传统的收费服务模式相比,一个成功的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式的可信赖医疗组织,对协作和降低成本进行激励,通过鼓励优质护理服务而不是靠数量来降低成本,比如通过更多的医疗问询服务和检测。医保提供者将承担更多的财务风险,同时也会有拿到奖金的机会,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好、更协作的护理服务。

一般来说,该医疗模式是这样运作的:医疗护理提供者的合作方,通常是初级保健医生,专家,医院等——同意为既定群体所有医疗需求服务设置预算。ACOs有保持保险受益人健康的激励机制,有效地治疗那些已经生病的患者,同时可以帮助更好地管理那些患有慢性疾病的患者。一段时间内如果成本低于所制定的标准,ACOs会拿到节省出来金额的一定比例。如果成本超过标准,ACOs也要补齐一定比例的损失。协议根据所服务人口的整体健康水平来设置,费用与质量测评相结合。

可信赖医疗组织的负面声音

随着福利总监们的深入学习,探索,测试和分析员工医疗保健的新途径,对可信赖医疗组织的批评声音也引起了一些警示。

据华盛顿特区一家全国性质的非营利性消费者医疗保健组织Families USA说,虽然可信赖医疗组织不是一种健康保险形式,但其与健康维护组织和其他的医疗管理模式有一些相似之处。

两种模式都强调了初级护理的重要性,并且都为削减开支提供了激励机制。过去这种做法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和计划赞助商关闭提供商网络,并限制病人选择医生。

“限制服务的覆盖面,设计欠佳的ACOs想要通过限制访问来追求短期的成本节约是有风险的,”该组织在一次最近的问题总结中发出警示,要‘近距离看ACOs’。

一些评论家则表达得更坦率。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学教授克莱顿·克里斯藤森将可信赖医疗组织称为彻头彻尾的“后一天健康保健机构”。克莱顿·克里斯藤森破坏性创新研究所(克莱顿·克里斯藤森Institute for Disruptive Innovation)的联合创始人,一家总部位于旧金山的专注于教育与医疗保健革新的智库型机构预测“他们中的大多数不会成功。”

可信赖医疗组织的成本担忧

批评家们还提出了对可信赖医疗组织和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的成本的担心。

2011年一项美国医院协会的研究的启动投资资本建立的一个可信赖的医疗组织,结果发现成功地管理病人护理的各项成本大大超过了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所估算的开始和持续运营一年中的180万美元。

同时,医疗之家因为在额外人员、电子病历和质量改进上的花费,也可能会产生更高的单个病人的经营成本,

2012年7月4日的美国医学协会杂志公布的对669家联邦政府资助的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进行的调查显示,芝加哥大学和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的研究人员发现,医疗之家的六个方面的规模评估分数较高——如医疗管理,外部管理,病人跟踪和测试跟踪都需要较高的经营成本。

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2013年6月公布,32个ACO服务医疗病人的模式参与者中9个离开该计划,给该计划又添加了一层不安。2个组织宣布不再是可信赖医疗组织,7个打算加入到医疗保险的共享储蓄计划,该计划使可信赖医疗组织考虑将条款设置成如果成本超过设定标准,无需分担财物损失。

虽然该机构已预测到了一些模式之间的转换,但无可否认可信赖医疗组织出现了能否达到目标的一些开放性问题。

不断完善中的ACOs

“ACOs仍在不断完善中,它最终的成败还未可知——但我们都感受到了它的影响力,”Leavitt Partners LLC的高级分析师大卫·玛丽斯特恩说。他相信,在2013年的接下来的时间里和2014年,是预测ACOs未来的关键时期。

笔者认为,2013年,许多可信赖医疗组织将结束它们的第一年,它们早期的结果将会影响到纳税人,医保提供者和政策制定者未来对可信赖医疗的认可。如果结果是好的,那么ACO模式将可能在未来十年成为医保的主要形式。如果结果欠佳,可信赖医疗组织将一去而不返了。

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被普遍认为是ACO的基础,因为它是给患者个性化的关心和他们需要获得并保持健康支持的先决条件。

在医疗之家,每个病人的计划都保持着中心位置。患者,初级护理医生和医疗团队一起工作,制定护理计划并实施。包括预防性筛查率,最佳的用药,健康饮食,运动疗法,或其他改善和保持健康的护理计划的治疗。保险公司和其他类型的纳税人往往会同意以每名患者为单位每月支付一点点额外的费用,以增强宣传,沟通和协调,以期这些会满足患者的治疗和健康的绩效考核。

将理念带回家

制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公司自2012年开始为其北卡罗莱纳州三角地区的员工提供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福利,被称为‘健康第一计划’。葛兰素史克与北卡州非营利性质的社区医疗组织合作,获得了国家为需要医疗救助的病人建立医疗之家计划的认可,2007至2009年间节省了医疗成本近15亿美元。

效仿上述经验,社区医疗在2011年成立了‘健康第一’计划,为葛兰素史克和其他四家国营和私有企业的员工提供医疗之家服务。

葛兰素史克美国福利总监里克·德奥利维尔说,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改变护理的方式,提高对慢性疾病管理的关注度,提高效果降低成本。

“社区护理拉低了北卡州的人均医疗成本,所以我们希望看到是否也可以如此转化葛兰素史克的员工,”他说。

该计划为员工及其家属提供直线联系,帮助协调他们的医疗保健,在必要时会安排专业保健人员的护理。并同时电子存档。随着传统的服务费支付给医保提供商,葛兰素史克每月为每个医疗家庭患者额外支付5美元作为额外护理的费用。

葛兰素史克将根据几项标准评估该计划,包括预防筛查率和办公室访问,急诊室就诊,对临床结果的质量考核等。

据德奥利维尔说,2000名员工及其家属,其中15%被录入进为期两年的试点方案,该方案最终可能会作为其他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在全国各地的项目的典范。

“达到一定的参与百分比我们并不认为是成功的,”他说,“实现更好的健康目标才可被定义为成功。”其他雇主也正在通过与区域企业联盟合作,推动卫生系统的变化等测试着这一理念。

以克利夫兰地区的三家企业为例:保险公司Progressive Corp,特种化学品制造商Lubrizol Corp以及Lake County School District通过俄亥俄州健康行动理事会和大克利夫兰健康计划通力合作。俄亥俄州健康行动理事会是该州私企和国企的一个非营利性质的购买联盟;大克利夫兰健康计划则致力于改善医疗保健,其成员包括医疗保健提供者。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俄亥俄州东北部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获得全国质量监督委员会的认可。医疗之家将为每个企业的员工服务。

几家公司达成协议,在未来,他们将协商卫生系统会拿到医疗之家计划节约下来的一定比例,在由雇主资助的护士护理协调员的协助下,预计会有节约。

Progressive的首席医疗官蒂姆·考斯克博士相信接受医疗之家服务的员工比那些没接受服务的要节约一些成本。他说,俄亥俄州正在关注2014年的发展走势。Progressiye在四个州内还有5个其他提供初级医疗服务的医疗之家为8000名员工服务。

“很长一段时间我们都很喜欢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考斯克说,“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了其为节约成本和员工健康带来的双重正面影响。”Progressive获得了使用其诊所的95%的满意度评价,平均每年为每名参与者节约了1200美元的医疗成本,“我们是该计划坚定的推崇者,”考斯克说,“企业界也正在积极寻求如何支持这一计划的方式。”

建立坚实的基础

有一些因素历时悠久(如病人和医生之间的密切关系),结合现代技术(如电子邮件沟通,电子处方和电子病历),医疗之家模式旨在重振初级医疗保健和更好地管理病人的健康。

也许没人比IBM的全球医疗保健总监Paul Grundy博士能更好地倡导这个模式了,Paul Grundy博士同时是1000家企业(雇主,工会,医院和其他倡导该模式的企业)“以患者为中心的初级护理联盟”的创始人。

“医疗之家是一切以价值为基础的医疗系统的核心,”他说,“但改造起来并不容易,我们需要做三件事情,即:转变患者薪酬福利设计的概念;(改造)医师向管理慢慢转变;为额外的支出买单。这样就可以做出深刻的强大的转变。

2012年,Grundy的联盟调查了全国46家致力于节约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医疗之家,州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计划,健康计划和计划购买者。该报告发现,通过减少病人探访次数,急诊部门的使用量和再入院率等,总体成本和支出有所下降。

2013年6月,在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全国最大的试验点,CareFirst BlueCross BlueShield报指出,该试验点的医疗之家节约的成本和提高的医疗服务质量第二年优于第一年。非营利性组织CareFirst在2011年1月为美国马里兰州,北弗吉尼亚州和华盛顿特区340万名员工中的1/3的初级医疗采用了医疗之家计划。

倡导家庭审查

据专家说,可信赖医疗组织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建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之家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所做的评估都应包括比较考核标准的“平衡计分卡”进行数据的备份和比对。

“我们仍处于多元化市场中,不能绝对地说哪种计划是能带来最好质量的方式”,Oliver Wyman集团负责人尼亚·甘迪说。

2011年秋季,位于华盛顿特区的非营利性质的全国质量保证委员会,认可和认证了一批医疗保健机构,以求通过认证来整理可信赖医疗组织的秩序。

“它会反映出可信赖医疗组织将如何兑现自己的承诺,”该组织产品开发的副总裁Patricia Barrett说。考核标准是临床质量的考核,效率的考核和对病人的调查。它可以帮助识别出最能改善员工的护理经验,增加健康和降低成本的医疗小组,Barrett说。评审程序,评估机构主要根据以下七大方面:

·可信赖医疗组织的结构和操作;

·参考医保提供者的意见;

·以患者为中心的初级保健;

·护理管理;

·护理的协调和过渡;

·患者的权利和责任;

·绩效报告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最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更标准化的准则和评级,但这些都需要一段时间的发展,”Gandhi说。

CareFirst报告了2012年节约了9800万美元,前一年的该项节约数字为3800万美元。节约的主要部分来自于入院减少,较少的急诊室就诊和药物花费的减少。

几家主要的保险公司:UnitedHealth Group,WellPoint,Aetna,Humana和Cigna正在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签约,在类似的护理模式下进行操作。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为了保障*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营、私营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它有关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应当保证为其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全额拔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上年度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负担,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负担。企业单位(包括民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工资额无法核定或者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挪用、挤占。

第十一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终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终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终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按照*市上年度单位实际工资的平均日工资或者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日工资额×休假天数计发。

机关和财政全额拔款、差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和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述费用实行定额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生育的产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500元;剖腹产的支付1200元,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自负。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符合生育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基金支付下列费用:1、上环术20元;2、取环术40元;3、人流术80元;4、引产术400元;5、复通术1000元;6、皮埋术100元;7、取埋术60元;8、绝育术200元。超出部分自负。

第十五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鉴定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人员名单、诊断书,经核定无误后,按照定额补贴标准,按季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街道、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结婚登记证》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按定额的50%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申请或领取生育津贴、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费待遇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如实追回虚报、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拔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5)

1.规划范围:县范围内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以及辖区内社会办医、个体诊所等。

2.规划期限:以2016年为现状年份,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二、现状分析

(一)基本概况。县地处大别山腹地,鄂、豫、皖三省七县两区结合部,总面积3814平方公里,下辖23个乡镇、224个行政村,总人口67.11万人(2016年底统计数字),其中农业人口59.03万人(占总人口87.96%),人口自然增长率7‰。2016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83.5亿元,财政收入7.78亿元,财政支出34、58亿元(其中卫生事业费支出4、2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2.22%),农民年人均纯收入7762元。

(二)医疗卫生资源

1、医疗卫生机构:2010—2015年全县规划设置医疗卫生机构445所,其中县直医疗卫生机构7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县卫生进修学校;乡镇卫生院2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站12所;村卫生室277所,村卫生站103所,诊所5所,社会办医务室11所。

2、医疗卫生人员:全县现有医疗卫生人员2274名,其中,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446名,社会办医机构人员10名,乡村医生818名。现有卫生技术人员2137名,平均每千人占有卫技人员3.388人。公办医疗卫生机构1446名在职职工中,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311名,占90.7%,其他人员135名,占9.3%。卫生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28名,占2.1%;中级职称318名,占24.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618名,占47.1%;助理级职称235名,占17.9%;员级职称112名,占8.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岗位工作1176人,占89.7%;公共卫生岗位工作135人,占10.3%。

3、床位设备:全县2016年底共开设病床1452张,其中县级医疗机构739张,乡镇卫生院713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2.14张。2016年底县直医疗机构拥有CT、DR或CR、500mAx光机、心电监护仪、尿液分析仪、彩超、生化分析仪、电子胃镜、多功能麻醉机等设备,全县23所乡镇卫生院配有CT、CR或200-500mAx光机、黑白B超或彩超、麻醉机、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等设备。

(三)居民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现状与需求。2016年县级医院门诊量255762人次,住院病人34966人次;乡镇卫生院门急诊量751826人次,住院病人30759人次;村卫生室(站)、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就诊1073990人次。全县总住院人次中,乡镇卫生院住院比例占33.38%,县级医院住院比例占36.69%,县外医院住院比例占29.93%。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现状。目前全县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4所,其中县计划生育服务站1所,隶属县卫计委直接管理,23个乡镇各设置有1所计划生育服务所,隶属乡镇政府管理。

(五)存在问题

1、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短缺,分布不均衡。由于我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困难,卫生事业投入相对不足,医疗卫生资源(主要指病床、医生、防保和卫生监督人员、房屋、设备等)总量明显低于全国县级平均水平。

2、医疗卫生计生网络基本健全,服务功能有待完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覆盖全县各地,但除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部分乡镇卫生院外,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不到位,重基本医疗、轻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无法为当地群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监管体制不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尚不稳固。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力量薄弱,全县医疗秩序仍然不够规范。一些地方无证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一室多点、明合暗分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扰乱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妨碍了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卫生计生发展观,坚持以健康为中心的卫生发展理念,本着有利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发挥卫生监督职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卫生计生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县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机构设置适应现阶段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网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齐备、运行机制灵活、管理体制科学的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使全县人民较好地享有和利用卫生计生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积极推进健康建设。进一步完善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小康的建设步伐。

四、规划目标

到2020年,我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规划设置目标是:深入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力度,县人民医院保持全市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领先水平,新建门诊综合楼,新增介入科、放疗科,扩大血液透析、康复理疗学科规模,创建5个市级重点学科,全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县中医医院加快新病房大楼建设,力争实现2016年底顺利投入使用,强化内涵建设,突出中医特色,巩固提高二级甲等中医院成果,争取“十三五”期间顺利通过三级中医院验收,创建4个市级重点专科专病;提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争创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健全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县妇幼保健院牌子)为龙头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升全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以妇女、儿童为重点人群的县级综合体检中心,不断提高全县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完成卫生计生监督体制改革,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全县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原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实现“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五配套,其中,古碑、双河、南溪三所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努力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双提升;全面巩固提高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成果,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行药品带量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差率销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成一批规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注入或兴建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办理个体诊所。建立健全县乡医疗共同体,逐步推进并最终实施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建设,我县卫生服务能力及群众利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格。

五、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一)配置原则。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25号)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医疗机构分布情况,以政策引导、适度发展、整体规划、适时调整为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布局能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发展上规模、有特色的社会办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而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医疗机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计生资源,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适度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发展优质社会办医疗资源,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

2、优化配置原则。以区域服务人口和延伸服务人群为依据,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布局调整与资源优化,在同一区域中合理设置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构建由综合医院、专科特色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门诊部、诊所作为补充的两级医疗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服务群众方便。

3、分级诊疗原则。明确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在基层医疗机构,危重急症和疑难病诊疗在县级医院。

4、公立主导原则。以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为主导,按照国家规划标准确定城区和主要集镇社会办医的合理比重。原则上维持已有公立医疗机构的结构,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布局,支持、引导、规范发展符合规划标准要求和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我县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

5、需求导向原则。以需求为依据,根据我县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对现有医疗卫生计生资源合理调整,实现合理配置,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需求。鼓励举办高起点、有特色、上规模,填补县内专科空白的医疗机构;限制低层次、无特色、小规模的医疗机构。

6.统一规划。原则上以“十二五”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规划为本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全县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计生资源必须依法接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行业管理,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共享资源。

(二)配置内容

1.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医疗卫生资源布点要求。

2.依据县乡村发展规划,考虑未来医疗设施需求量。明确近期医疗资源配置目标,并进行布点。

3.分类、分级设置,明确公立医院布局及规模;在做好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发挥县级医院医疗设备和专业人才方面的优势,结合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的特点,形成完整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

(三)配置标准。结合《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发展情况,按照2020年全县常住人口70万,分类测算所需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床位总数。全县设置医疗卫生计生机构434个(见附表),其中:

1、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设置8所,即:县人民医院(包括体检中心、120急救中心、县看守所卫生所)、县中医医院(包括门诊部、健康体检中心、健康养老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县妇幼保健院牌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括门诊部)、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县卫生进修学校、产业园区综合性医院。

2、乡镇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设置23所乡镇卫生院(加挂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其中:乡镇中心卫生院9所,防治结合型乡镇卫生院14所(其中梅山镇卫生院与江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按一般卫生院管理)。卫生院统一核算异地设置的门诊部3所。

3、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村卫生室226所,村卫生站124所。以后根据服务人群及行政区划调整需要,适当增减(撤)村卫生室(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5、社会办医:设置11所医务室,以后根据需要,在相关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适当增设医务室。

6、诊所:设置23所诊所。

7、床位总量设置标准:医疗机构床位数按4.8张/千人配置,以70万人口计算,至2020年全县总床位数应达到3360张,累计新增910张。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县妇幼保健院合并成立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县妇幼保健院牌子)。乡镇卫生院与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整合,成立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与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卫生计生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投入,加快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房屋、设备建设,使规划内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完全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分类管理,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县乡医疗服务共同体,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协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加强经常性的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乡镇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卫生计生监督覆盖面。加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6)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体例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制定本省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本规定明确由统筹地区制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4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1、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限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7)

[关键词]JCI;临床工程;循证管理;风险管理;监测指标

引言

联合委员会国际部(JointCommissionInternational,JCI),是美国医疗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JointCommissiononAccreditationofHealthcareOrganizations)的国际部,也是世界卫生组织认可的全球评估医院质量的权威评审机构。JCI标准的最大特点是以满足服务对象的全方位合理需求作为主要的依据,其理念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医疗服务“以患者为中心”,并建立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流程以鼓励持续不断的质量改进,规范医院管理,为病人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1]。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医疗设备的数量和种类快速增长[2],由于医疗设备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病人,其会直接影响病人的诊断和治疗,甚至威胁患者的生命。最大限度地控制医疗器械的潜在风险,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地使用,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技术监测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3]。因此加强对医疗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是临床工程的首要任务。我院是一个综合性三级乙等县级医院,开放床位1800张,年门诊量330万人次。全院医疗设备8000多台,总价值3.2亿元人民币。2013年我院决定引用JCI评审标准,创建医院质量管理新体系,经过1年多的努力,于2015年7月以9.85分的成绩顺利通过首轮JCI认证。在JCI迎评工作中,我院医学工程建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流程,工作整体思路清晰、计划性强、具体工作有条不紊。下面就我院医学工程建设在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两方面的转变做介绍。

1医学工程建设的实践

1.1工作理念的转变

1.1.1循证管理循证管理就是依据证据进行管理决策。临床上早就广泛采用循证医学的方法来治病,我科把循证的方法应用到医疗器械的管理中来,并做了如下改进:(1)加强法律循证。合法是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此前设备管理的制度只是书面框架,员工无法依照流程与制度办事,只能请示领导或凭感觉走。因此首先是收集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完善医院层面的《在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制度》等相关制度,然后修订维修工程师、仓管人员、临床科室日常使用人员等岗位职责,最后将相关内容进行全员培训。(2)用客观数据评价绩效。如在对厂家设备保修的评价中用设备配件送达超过24h的次数、同一故障重复出现次数等指标替换原先的反应迅速、维修质量等项目;用维修台数、维修工时、未完成任务次数来评价员工工作能力,而不是按原来“团队精神强,维修技能强,工作努力”等评价。(3)从系统中找原因。有研究表明事情做错更多的是制度和流程的缺陷,只有系统安全了,个人才安全。如在手术室发生价值10万元的设备附件被护工丢弃事件,通过设备科、手术室等多科协作,找出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医院虽然有培训制度,但未涉及护工且缺乏完善的器械交接制度,随后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对相关护工进行了培训而未予以处罚,培训后再无类似事件发生。郑焜等[4]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基于循证的医疗设备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构架。孙麟等[5]从收集、分析、评价证据和开展循证管理等方面构建了医院后勤循证管理。循证的核心思想就是以客观的科学研究结果为证据。但在构建循证管理新模式时,循证数据的收集是个庞大的工程,越细的数据与证据越能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数据的收集与管理成本的投入还在进一步平衡中。1.1.2风险管理我院以往只是机械地对省质控规定的8类设备做预防性维护和质量控制。在此次JCI迎评过程中,作了如下改进:(1)针对全院的医疗设备(包括新购置设备)进行风险评估且按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方式。(2)通过评估发现一些新的重大风险医疗设备,如人工心肺机等,并对在评估中发现的风险点做了及时的改进。(3)打破传统的按价格高低管理设备的模式,规定重大风险、高风险设备在采购前需做技术评估,而不按价格在20万元以上才做技术评估;对呼吸气囊等价格低但风险高的设备建立医疗设备档案,按固定资产管理等。风险管理不是简单对设备做不同等级的维护,不同风险等级的设备应该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更应该包括技术认证、采购评估、使用培训等管理流程。为此医院引入医疗失效模式与效应分析(HFMEA)这种防范于未然的前瞻性风险管理方法,用在设备管理的全周期,在关键、高风险流程中找出并矫正失效因子,防范事故于未然[6-7]。1.1.3应急管理以前我院应急预案不全,操作流程、应急物资储备不明确,大多员工不清楚如何响应,在此次JCI迎评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了应急管理机制。(1)制定并且学习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召回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停电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2)开展大规模创伤急救、集体食物中毒、台风登陆、消防、全院停电、全院停氧气等全院性的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和完善现有的应急预案。通过制度及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明确了应急预案何时由谁启动、如何实施、应急物资的储备、不良事件的处理及召回。(3)全院配备除颤仪、AED除颤仪、喉镜,确保每个角落都能在5min内开展高级生命支持,给患者、家属、员工及来访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功能齐备的环境。应急响应的前提必需有一个完整的灾害脆弱性分析,然后要依据上级相关制度与应急流程来明确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启动与执行,最后通过演习来改进预案、提升全体人员的应急能力与应急物资的完整,来保证医疗设备及管理人员在常态化的工作过程中具备应急能力[8]。

1.2工作方法的转变

1.2.1持续改进成为工作的基础医院医疗器械管理借助持续改进理念和方法,设计和制定符合国情、院情和JCI标准的医疗设备管理计划、制度和工作流程,并贯彻在日常工作中,且通过对医疗器械的全周期管理的实时监控,持续改进制度、流程,改善系统整体功能,预防错误发生[9]。例如我院的《在用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疗设备巡检制度》在制定后,通过实施、反馈、修改已经循环了10多次,目前还在不断的完善中。医院还完成检验试剂运送温度合格率、降低内镜故障率等5个PDCA案例。JCI质量要求建立在持续质量改进这一根本理念的基础上,并提供了质量改进的方法,即计划、落实、评估和改进的循环,只要坚持此模式就能不断改进管理质量。目前此模式已落实到医疗设备全周期的管理中,所有的制度、方法、流程都在不断改进。1.2.2建立标准化体系JCI认证准备工作的初期,医疗设备管理由于工作复杂、范围广,科室工程师任务完成的结果千差万别,给总结与统计带来了巨大麻烦,为此建立了医疗设备申购、安装验收、巡查等一系列的标准操作流程。例如:①在资产核对中,在清点单上只提供2个选项“台账多”“实物多”,其余所有需说明的情况填写在备注栏中,这样资产处理时的筛选就显得简洁明了;②设备的定期巡查中,设计了巡查项目表与标准操作步骤两张表格来防止工程师巡查时重复劳动与遗漏关键项目;③科室内部实行5S管理,医疗设备维修间井然有序,维修工具现在实行上墙定位管理,并提供正确摆放的照片给大家参考。JCI评审标准就是一个完善的医院标准化体系,但是医院还要建立一套用于日常建设与常态化管理的操作体系[10]。医疗设备管理标准化还需科学地研究与探索。1.2.3完善工作计划及任务布置方式原来的工作模式是遇到事情去解决,完全没有任何计划性,布置的任务都达不到自己预先的效果,很主要的原因就是任务布置没有明确的完成日期、结果报告等要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制定了如下工作流程:①建立年度医疗器械管理计划,整个计划是医疗设备的申购、质控、维护、维修、培训等的规定,是全科室员工年度任务目标与行为准则;②月末制定下月具体工作计划,如完成某些制度制定、印刷表格更新种类、固定资产清点数量、预防性维护(PM)数量、科室巡查数量、内部学习以及其他临时需优先改进任务等;③每个计划制定与任务布置的同时规定项目的负责人、完成时间、报告周期及时间、报告内容;④制定报告内容标准,按报告周期进行总结和改进。通过申购计划管理,使医院资金得到更合理的分配,避免了重复购置与闲置的问题;设备科日常工作任务的计划管理,保证了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工作按期完成,提高了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学习培训计划管理,激励工程师加强学习,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医工队伍。1.2.4监测指标的收集通过监测项目的实时监测、定期报告,为持续改进提供数据支持,及时纠正工作执行过程中的失效原因。监测指标可分成日常监测和持续改进2类:①通过PM完成率、外包保修合同监测、24h维修受理率等指标监测日常工作;②通过检验类试剂运送温度合格率、人为故障率、医疗设备时钟准确率、医疗设备维护合格率的实时监测数据来优先改进相关项目。经科室多个周期的持续改进,使PM完成率维持在90%左右,24h维修受理率维持在99%以上,外包保修合同保养等条款不再遗漏,设备的维护合格率从55%提升到95%,时钟准确率达到100%,医疗设备维护合格率达到95%,通过对医务人员与工程师培训,人为故障率从12.4%降到2.6%。监测指标是打破经验管理的开始,是循证管理的基础,是持续改进的重要过程,只有完善的、正确的数据收集才能为医疗设备管理质量动提供有效的支持。

2总结

经过1年多的努力,我院医学工程建设在工作理念和工作模式上有了很大的改进,根据实情制定符合自己的制度与改进计划,按步骤实施,通过记录、监测来改进制度与计划,最后提高服务质量。在持续质量改进中,思维有了转变,会用客观数据与依据分析事物;在分工上更加合理化了,行之有效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做到任务清晰,职责明确到人;在设备的台账管理中,其账物相符的准确率得到明显提高。只有把PDCA理念应用到日常工作中,通过实施、反馈、修改不断循环来建立完善的和全面的数据采集体系,才能使工作持续进步。要把JCI标准里面的质量标准扎根于日常工作中,还需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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