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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06 16:12:39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篇(1)

【关键词】管理会计;假设前提;原则

一、引言

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财务会计学范围内,处于会计基本目标和原则中需要明确的基础属性。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的明确对于会计学体系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管理会计中对于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并没有达成一致,同时有关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具体是什么的讨论也相对较少,但其重要性及意义又让其不可忽视。会计的基本原则为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了解决日常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会计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与要求,其虽然不具有实际的具体操作性,但是任何会计操作都需要符合会计的基本原则,这样对于减少会计从业人员出现错误及发生企业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明确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对于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处理会计问题能力和可靠性起到了关键作用。学界对于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的确定也有一些讨论,但讨论范围也较小,因此需要加强对于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与确定。

二、试论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

1.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的类型

(1)管理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

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其基本假设前提是管理会计从业人员需要特别理解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虽然并不具体甚至有些抽象,但是对企业管理会计的财务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没有这些假设前提,很多会计处理方法便显得欠缺妥当,甚至是违背基本会计思想的。只有在基本假设前提完善的情况下,会计处理才能长期连续不断进行。

(2)管理会计的具体假设前提

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具体假设前提实质上是基本假设前提的延生与发展。管理会计的具体假设前提相对于基本假设前提而言,具有更强的具体性,其本身更加具有指导性且实际指导意义更强。因此,管理会计的具体假设前提本身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意义也较为重大,能够解决很多会计理论暂未涉及但是会计实务已经发生的问题。

2.管理会计的假设前提的内容

(1)管理会计的主体实体性

对于会计主体而言,会计主体需要具有一些必要特质,其实体性是会计活动的关键。管理会计的主体即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将其管理会计的处理范围限制在该企业或者单位的实体项目或者活动内,即管理会计的财务处理人员需要在限定的企业或者单位内部进行管理或者会计处理,需要对于实体范围内的财务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及规划。因此,管理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需要重视管理会计的主体实体性。例如,M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需要明确以自身经济活动为单位进行会计活动,不可以以其他企业的经济活动或者往来经济活动作为会计信息处理主体,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有关事项的决策需要相关企业主体确定后才可以进行。

(2)管理会计的运作连贯性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想要谋取长久的发展,需要保持其自身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因此在其财务管理方面也需要保证其运作的连贯性。运作连贯性的假设对管理会计的基本运作方法进行了限定,对于具有长期存续性的企业会计处理产生了具体要求。一个企业或者单位的财务管理包含了资金融通、集合等内容,必须长期进行且对未来进行一定的预判和控制,才能保证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更加有效、稳定。例如,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需要注意时间上的连续性,各企业的存续都是需要以一定固定时间段作为前提的,目前大多数企业都以一公历年份作为一个会计年度,以保证账目的及时结转和处理,同时财务会计管理也需要保证时间上的连续性,以提高企业管理会计职能的发挥。

(3)管理会计的成本可分性

对于管理会计而言,其企业成本的可分性假设作为企业成本控制的重要思想前提虽在理论界暂时并未获得全面认可,但是在会计实践方面始终是大家遵循的准则。成本可分性这一假设实质上就是对企业所耗成本项目进行了成分划分,可以将成本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也可将成本划分为长期成本和短期成本。成本的可分性假设使得管理会计可以有效把握成本中的某些特殊变动部分,及时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同时,对于一个企业或者单位而言,某些时候企业的成本也具有一定的混合性,不能单纯的将其划分为某种成本,但此时企业的成本核算依然显得尤为重要,对企业内部管理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试论管理会计的原则

1.管理会计的原则作用

古老的会计大多只具有记账的功能,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贸易的不断扩张促使会计必须要拥有新的职能。管理会计因此逐步产生,其产生是为了我国企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而产生的。但管理会计的实践存在很多争议,这是因为管理会计所需要规定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必然需要存在一套适用于所有企业并且适用于经济形势的管理会计从业者的基本会计处理准则。管理会计的原则是为了促进管理会计发展并且为管理会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供准绳的重要内容,只有在理论界对于管理会计的原则进行合理讨论和最终确定,才能保证管理会计的发展逐步走上正轨,进入高速发展空间。

2.管理会计的原则内容

(1)总括经济状况原则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管理会计的目的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决策提供、数据分析的作用。因此管理会计应将总括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分析并将其认定为管理会计的原则。总括的经济状况实质上是为了表现社会总经济状况、企业总经济状况、长期经济状况和短期经济状况之间的关系。从简单的着眼点来说,是为了处理各个不同的状况因子之间所存在的必然联系,以达到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合理分析与预估。

(2)风险控制原则

企业无论任何有关财务的经济运营处理活动都需要对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因此管理会计也应该要遵循风险控制这一原则。管理会计在企业进行投融资决策和其他费用支出或者成本消耗时都需要遵循风险的控制原则,即在减小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经营风险前提下试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或者价值的最大化。目前很多企业有关会计信息的处理分支越来越细,这就需要企业内部进行良好的配合,只有增强企业内部各部门或者各机构间的配合能力,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把控。同时,风险的把控还要求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对于宏观经济形势有清醒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3)时间价值原则

对于企业而言,其资金始终是在不断进行着周转运动,因此资金的周转运动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但是资金的周转是存在着时间价值的,企业的管理会计必须遵循资金时间价值的原则,才能增加企业投资所获经济效益并获得持久发展。在企业投融资决策时,企业管理会计从业者需要对企业外部资金时间价值进行有效预估和判断,并对企业内部资金使用时的投资回报率进行合理预估,确保企业内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回报率高于资金的时间价值。在进行企业是否进行生产的决策时,企业生产的某一商品库存时期和售价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决策。管理会计从业者需要将库存成本算入生产成本中,也需要将库存商品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算入企业的成本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最终售价减去企业生产成本获得的利润是真实的、有合理利用价值的数据。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篇(2)

【关键词】 财务管理;假设;原则

财务管理假设是财务管理原则赖以建立的基础,即财务管理原则应从属于财务管理假设;财务管理假设是财务管理人员在具体环境条件下的最佳假设,当它被证明有用之后,财务管理假设可以上升为财务管理原则。财务管理假设应当具备独立性,各个假设不能互相包含,也不能相互推论,每个假设应具有独立意义。财务管理假设应当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从总体上讲财务管理假设是财务管理概念、程序和方法的逻辑起点,财务管理假设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则财务管理概念、程序、方法也就残缺不全。

一、有效市场假设及其推演出的财务管理原则

1市场的含义

目前学者都认为有效市场假设中的“市场”指的是资金市场或资本市场。假设财务管理所依据的资本市场健全、有效并长期存在。本人认为,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是一种综合价值管理方式,这里所说的“市场”不仅包括金融市场,还应延伸至其他要素市场,如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人才市场、信息资源市场等。各类要素市场健全、有效的意义在于通过市场上大量利益独立的供求者之间的竞争机制形成公平、合理的价格,引导各类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2市场有效性

市场有效性是指市场价格的有效性,也就是市场上的价格水映了交易者对价格的集体预期,同时也显示信息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一个包括资本、商品、人才、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市场的存在有其重要意义。

3有效市场假设所推演出的财务管理原则

有效市场假设可以推演出以下几个财务管理原则:

3.1市场中心原则

企业的理财活动要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要面向市场、依托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预测的基础上,合理规划资源需求量。企业要以金融市场为依托,合理选择筹资渠道和方式,实现较低成本与较低风险的筹资。

3.2双方交易原则

双方交易原则是指市场的每一项交易都至少存在两方,在一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决策时,另一方也会按照自己的经济利益行动,其交易是一种“零和博弈”。因此,企业进行财务决策时要考虑对方的反应,在交易时不能“以我为中心”,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注意对方的存在。

3.3信号传递原则

信号传递原则是指行动可以传递信息,这比企业的声明更有说服力。信号传递原则可以让接受信息的人根据企业的行为判断企业未来的收益状况,因此企业在决策时不仅要考虑行动方案本身,还要考虑该项行动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可以影响市场交易的价格。

二、财务主体假设及其推演出的财务管理原则

1财务主体的空间属性

财务主体可从不同的方面进行理解:①绝对财务主体和相对财务主体。绝对财务主体是指拥有并控制一定的经济资源,并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它必须拥有独立的资金,并承担与资金相匹配的财务责任,享有独立的财务权,绝对财务主体就是一个法人。②实体财务主体和虚拟财务主体。实体财务主体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财务主体。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某些所谓企业为完成某种产品或作业而把分散在不同地区的企业主体(如经营者、供应商、销售商)通过网络联结在一起,它们分工协作、共同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这样就产生了虚拟企业。

2财务主体假设所推演出的财务管理原则

财务主体假设可以推演出以下几个财务管理原则:

2.1理性理财原则

理性理财是财务主体进行财务管理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财务主体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预先设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避免财务管理的盲目性。

2.2风险、成本与收益均衡原则

该原则是财务主体理性理财的必然选择,它要求财务主体在财务活动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所付出成本与所获取的收益达到均衡,也就是在风险、成本相同情况下选择收益最大的决策方案,在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选择风险、成本最小的决策方案。财务主体总是会采取一定方法回避或分散风险,为追求较高报酬而承担较大风险,或者为减少风险而接受较低的报酬。

2.3货币时间价值原则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增值,这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并贯穿于投资决策、筹资决策、分配决策等财务决策的各个环节。该原则要求企业在财务活动中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运用折现的方法将不同时点的货币流入或流出折算为同一时点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以便比较。

三、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及其推演出的财务管理原则

1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的内涵

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是指财务主体将其理财活动持续至实现它的计划和完成受托责任为止,这一假设是基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理财的持续时间不确定而提出来的。

2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所推演出的财务管理原则

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可以推演出以下几个财务管理原则:

2.1财务分期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财务主体在制定财务目标时应针对不同期间制定与之相对应的财务管理目标;考虑不同期间财务环境的差异性,要分期间进行财务预测;要区分不同期间财务经营成果,借以正确评价不同期间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要分期间进行财务报告。

2.2可持续理财原则

这一原则表面上和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相同,但实质是不同的,持续理财与财务分期假设侧重于对财务主体未来存在性的估计,可持续理财原则是对财务主体理财提出的要求,也是在理财过程中应坚持的一项原则。可持续理财原则要求财务主体在财务活动过程中,要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其财务活动,不能局限于眼前利益,要采取理性的理财行为,促使财务主体持续地发展下去,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1]彭韶兵.财务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篇(3)

【关键词】管理会计基本指引 内容分析 评价

2016年6月,财政部了《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简称《基本指引》,这标志着我国在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尤其是在指引体系建设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本文主要对《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内容进行阐述及评价。

一、《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主要内容分析

《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由总则、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报告以及附则组成。第1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应用范围、目标、原则、要素等内容;第2章至第5章分别对管理会计要素: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与报告进行展开阐述;第6章是附则,包含《基本指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基本指引》总体思路是:将管理会计要素等作为基本指引的核心内容,将管理会计目标、应用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管理会计主体、管理会计应用要素纳入总则;同时以管理会计要素为中心线,以应用要素为主题,构成了涵盖目标、原则、要素等在内的基本指引框架。

(一)总则内容分析

1.《基本指引》的地位。

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的是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主要包括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和案例库,三者的关系是基本指引为统领,应用指引为具体指导,案例示范为补充。

《基本指引》在管理会计指引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和建设管理会计案例库的基础,并指导着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会计具体实践活动。

2.管理会计的目标。

管理会计目标是制定管理会计实施方案,评价管理会计应用效果的基本标准。《基本指引》指出:管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参与单位规划、决策、控制、评价活动并为之提供有用信息,推动单位实现战略规划。

管理会计目标立足于有效提供信息这一管理会计基本特点,涵盖了计划、决策、控制、评价等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通过提供有用的管理会计信息,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分析过去、控制现在和规划未来的功能,支撑相关的管理决策,增强管理控制,提高业务协同,从而实现单位的发展战略。

3.管理会计原则。

《基本指引》提出了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基本原则:第一,战略导向原则。管理会计应用应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持续创造价值为核心,促进单位可持续发展。第二,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第三,适应性原则。管理会计应用应与单位应用环境和自身特征相适应。单位自身特征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发展阶段、管理模式、治理水平等。第四,成本效益原则。管理会计应用应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合理、有效地推进管理会计应用。

战略导向原则,要求管理会计实践必须以战略为引导,以不断创造价值为使命,推动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融合性原则,要求管理会计实践应渗透进单位经营的核心领域、关键层次及环节,以业务流程信息为基础,借助管理会计的工具方法,把业务和财务信息融合。适应性原则,要求管理会计实践必须与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内外环境和性质、行业、大小、不同发展阶段等特征适应,而且要随内外环境和自身变化进行调整。成本效益原则,要求管理会计提供信息必须对信息可能产生的成本和效益进行权衡。

4.管理会计主体。

管理会计应用的范围应随着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决策主体而调整,可以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整体,也可以是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责任中心。

5.管理会计要素。

《基本指引》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管理会计的四大应用要素,主要包括管理会计的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管理会计信息报告四大要素。管理会计四大要素是《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的灵魂,管理会计应用是以“四大要素”为准绳,建立管理会计应用基础,并解决如何应用管理会计的基本问题。

总则在明确《基本指引》地位的基础上,对管理会计应用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管理会计目标、管理会计原则、管理会计主体、管理会计要素。这些基本理论问题之间的关系是:以管理会计目标为导向,在管理会计主体内,遵照管理会计原则,构建管理会计要素,围绕“要素”中心发挥管理会计对经营管理的促进作用。

(二)管理会计要素内容分析

1.应用环境要素。

管理会计应用环境,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基础,包括内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指与管理会计建设及实施有关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价值创造模式,单位应准确分析和把握价值创造模式,推动财务活动与各业务环节的有机融合;(2)组织架构,单位应根据组织架构特点,建立健全能够满足管理会计活动所需的财务、业务等相关各类人员的管理会计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专门设置管理会计部门,负责管理会计工作;(3)管理模式,单位应根据管理模式确定责任主体,明确各层级以及各层级内的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会计责任权限,制定管理会计实施方案,以落实管理会计责任;(4)资源保障,单位应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注重管理会计理念、知识培训,加强管理会计人才培养,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效果,确保管理会计工作顺利开展;(5)信息系统,单位应将管理会计信息化需求纳入信息系统规划,通过信息系统整合、改造或新建等途径,及时、高效地提供和管理相关信息,推进管理会计实施。

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市场、法律、行业等因素,单位应充分了解和分析外部环境,结合内部环境,确定管理会计应用重点。

内外部环境关系可以解释为:任何单位管理会计的应用必须先建立内部环境,遵照与业务相融合原则,优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信息系统,配备好资源,通过尽力分析构建适合本单位的价值创造模式,应用环境是应用管理会计的基础和前提。

2.管理会计活动要素。

管理会计活动要素主要阐明了单位应用管理会计时,主要通过使用管理工具方法获取相关信息,并用来支持单位战略的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的四大主要活动。第一,规划活动:单位运用管理会计,要搞好相关信息支持工作,参加规划制定,从支撑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制定、战略选择方面,为单位战略规划提供支持。第二,决策活动: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融合财务和业务等活动,及时充分提供和利用相关信息,支持单位各层级根据战略规划作出决策。第三,控制活动:单位运用管理会计,应制定定量与定性标准,强化沟通、协调、反馈,引导单位高效率地把战略落到实处。第四,评价活动:单位运用管理会计,应设计合理的评价系统,与管理会计报告等相结合,对单位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借此进行考评,对激励机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管理会计活动作出评价和改进,使单位持续改善管理会计实践。

3.工具方法要素。

这一部分包括工具方法的内涵、工具方法在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应用领域、工具方法应用的指导性原则等问题。

第一,工具方法的内涵。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实现管理会计目标的具体手段,是单位应用管理会计时所采用的战略地图、滚动预算管理、作业成本管理、本量利分析、平衡计分卡等模型、技术、流程的统称。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具有开放性,随着实践发展不断丰富完善。

第二,工具方法应用领域。(1)战略管理领域,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地图、价值链管理等;(2)预算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预算管理、滚动预算管理、作业预算管理、零基预算管理、弹性预算管理等;(3)成本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成本管理、标准成本管理、变动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等;(4)营运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边际分析、标杆管理等;(5)投融资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现金流法、项目管理、资本成本分析等;(6)绩效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关键指标法、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等;(7)风险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单位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矩阵模型等。

第三,工具方法应用的原则。单位运用管理会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管理特征和实际需要采取适当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并尽力使管理会计工具系统化和集成化;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是动态性的,随实践不断完善。

4.信息与报告要素。

信息报告要素主要阐明了管理会计信息的分类及质量特征、如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会计信息的收集、管理会计信息的报告期间及种类等。第一,管理会计信息分类及质量特征:管理会计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类,管理会计信息应具备相关、可靠、及时、可理解的质量特征。第二,管理会计信息收集:单位运用管理会计,要以业务信息为起点,充分利用内外部通道,运用采集、转换等方式,取得符合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信息;单位要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基础信息进行再加工、再整理、再分析及传递,以适应管理会计应用的需要。第三,管理会计信息报告:管理会计报告是管理会计活动成果的最终表现,主要是为管理者提供符合管理需要的信息。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活动性质设定报告期间。通常以日历期间进行报告,也可以根据特定需要设定报告期间。管理会计报告从期间的角度可以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也可按从内容的角度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

(三)管理会计要素关系分析

第一,应用环境要素:是管理会计应用的基础,应用管理会计时,应先分析环境,包括内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价值创造模式、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资源、信息系统等;外部环境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法律等环境。第二,管理会计活动要素:是管理会计应用的具体开展,在识别环境基础上,把管理会计融入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环节,构成管理会计活动循环。第三,工具方法要素:是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所采用的模型、技术、流程的统称,借助于这些工具方法的灵活运用,去实现管理会计的目标,工具及方法是实现管理会计目标的手段。第四,信息与报告要素:信息是应用管理会计时所使用的财务及非财务等信息,是管理会计内部报告的基石;报告是应用管理会计时所形成成果的重要形式,主要是提供管理所需要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是管理会计具体活动成果的具体表现。

《基本指引》归纳了环境、活动、方法、报告四大要素,建立了管理会计应用体系;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基本思路是:以环境分析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用适当的工具方法,有效进行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活动,提炼有价值信息形成内部报告,从而推动战略规划的执行。

(四)《基本指引》效力及权威分析

《基本指引》在管理会计中的地位相当于企业财务会计中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一方面,由于管理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是企业内部事务,《基本指引》主要是推动、引导企业更有效地应用,通过管理会计应用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提升企业价值;另一方面,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成长阶段不同,管理会计应用也不同,须因地制宜实施,《基本指引》只是对应用基本规律的总结,对企业起指导作用,而不是限制单位灵活应用管理会计。鉴于上述原因,《基本指引》虽然地位类似于“管理会计的概念框架”,但由于管理会计服务主体及目标的特殊性,《基本指引》不具有强制力,其目的主要在于指导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会计的高效应用,并不要求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强制执行。

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主要贡献分析《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是继CIMA、AICPA于2014年《全球管理会计原则》后的管理会计理论及应用研究的新突破。不仅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及世界管理会计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同时在管理会计目标、管理会计原则、管理会计应用工具、管理会计应用领域、管理会计活动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理念,为我国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学术界进行管理会计研究指明了方向。

(一)提出了战略导向的管理会计新目标

我国管理会计理论研究者提出的管理会计目标主要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创造价值”“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等,《基本指引》从扩大应用主体出发,提出了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目标。《基本指引》中的管理会计目标立足于有效提供信息这一管理会计基本特点,涵盖了决策支持、管理控制、业务协同等管理会计主要工作和解析过去、控制现在、筹划未来等管理会计的主要职能,并提升到“支持实现单位战略实现”的高度。

(二)实现了“管理会计主体”的突破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引进管理会计以来,管理会计实践的应用如本量利分析、成本控制、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全面预算、业绩考核等,主要局限于企业主体。《基本指引》扩大了管理会计的应用主体,不仅企业可以应用管理会计工具,而且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使用,企业主体应用主要包括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营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等;行政事业单位主体应用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绩效管理等。我国财务会计准则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两类主体为准,分别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导,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将两者合二为一,统一制定应用指导,实现了会计主体的突破,节省了指引的制定及应用成本。

(三)提炼出了管理会计的原则

CIMA、AICPA于2014年《全球管理会计原则》,首次提出了管理会计4项原则:相关性原则、影响力原则、价值量原则、信任度原则。财政部在制定《基本指引》时,参考但不局限于《全球管理会计原则》,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创造性地提出了我国管理会计的“战略导向”“融合性”“适应性”“成本效益”四大原则,突破了传统的“财务会计原则”,从新的高度建立起了我国管理会计应用原则,任何单位在应用管理会计时,只有以这四大原则作指导,才能更好地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

(四)扩大了传统管理会计的应用领域

《基本指引》本着重在服务于实务的原则,没有纠结于管理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等边界的划分,而是从实务的角度,经多次征求实务界意见,列举了管理会计应用常见的领域,包括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运营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等,并且因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应用管理会计的重点不同而予以分别列示。其中“战略管理”“运营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风险管理”突破了我国企业传统上的管理会计应用领域。

(五)建立了管理会计应用新体系

《基本指引》提炼出了应用环境、管理会计活动、工具方法、信息报告四大要素,“四大要素”是管理会计的核心应用内容的总结,指明了管理会计应用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基本指引》中,基于“四大要素”的管理会计应用思路为:第一,单位要从组织架构、管理体系、资源、信息系统以及外部相关环境着手,分析单位的价值创造模式,建立并维护好管理会计“应用环境”;第二,培养单位内部通晓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人员;第三,管理会计人员通过运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收集信息,及时传递管理会计“信息报告”;第四,结合单位的“应用环境”,通过向管理层储蓄传递“信息报告”的形式,来支持企业规划、决策、控制、评价四个方面的“管理会计活动”,持续改进优化单位的价值创造模式,促进单位战略目标的渐进实施。管理会计应用就是在“战略导向”“融合性”“适应性”“成本效益”四大原则的基础上,不断重复以上四个步骤,从而实现管理会计的目标。

四、结论

《基本指引》是里程碑式的重要文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首先,有助于加快加强我国管理会计的指引体系建设。2014年《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基本指引》是指引体系建设的基础内容,统驭着应用指引及案例,应用指引、案例库等都要以《基本指引》为基础,一步步展开。与“会计基本准则”不同,《基本指引》只是高度概括了管理会计的普遍规律及认识,没有对应用指引中未做出阐述的新问题提供处理的指导或依据。

其次,有助于提高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基本指引》是在管理会计实践应用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指导性原则,规定了管理会计目标、原则及要素,为企业进行管理会计实践提供了基本框架,指明了基本方向。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篇(4)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那么,推而广之,任何部门法都存在合理问题,如刑法的量刑幅度,这岂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则也应有一合理性原则。因为刑法规范也不可能将各种犯罪行为一览无遗地加以规定,而各种犯罪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手段与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这显然是违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则应当也必须包含在合法性原则之中,否则就不符合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则不是以合法为基本前提就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超过范围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更应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合理问题。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除了强调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该原则还应强调行政法关系中的相对人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依法进行配合、支持,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理由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体直接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务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相对人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配合、支持,并积极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义务,这样就能很好地约束行政相对人,使之不会无理抗拒。同时,有利于保护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还应强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活动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义务。

二、民主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的活动都要实行民主,必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采用适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方法。人民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并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认为行政民主原则是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范畴,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只是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认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主化程度总是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逐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是更趋民主化。“法治”也成为我国治国安邦的重要途径。“法治”的第一要求便是有“良法”,何谓“良法”,其价值核心应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执法等都要讲求民主,特别作为影响面广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无时无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切身利益,行政执法最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而,行政立法、执法等各种行政活动都较其他部门法更重民主。这一趋势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确认,如: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还有《立法法》也规定了行政法规、规章制定中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在现实中,因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严格的惩罚性;也不像民法所规定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本就蕴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来部分行政主体片面理解并认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单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服从,而社会需要行政管理过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与支持。这是一对矛盾且经常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这一矛盾的解决取决于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民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来认识民主的指导作用,将民主性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无疑对我国行政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转部分行政主体的片面观念,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水平。另外,现实中还有部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民主没有贯穿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也过于片面,当今更重民主的社会,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各种行为无不从始自终强调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要求其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这就要求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不仅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更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立法更应如此。其次,行政执法行为中,为了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应强调民主。这已在《行政处罚法》和《物价法》中得到体现。最后,在现实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为中,无不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民主原则,不能以单个利益违背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使行政相对人知晓其享有民利的同时,也明白民主的终极关怀为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

民主性原则应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包含参与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内容包括:(1)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的民主性形式。这样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行政法规范的调整涉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在行政执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2)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体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即建立听证程序。(4)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三、及时救济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主体应始终确保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及时恢复和补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讲求时间、数量等量上的效率外,还应包括质的效率,亦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心悦诚服并积极地予以协助。单纯的强制服从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为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的支持与协助,甚至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这就应给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行政救济也应讲求效率,尽快地解决争议,否则也会影响整个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明显的违法与不当,都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这对于那些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不当不很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对那些有明显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显得不必要而徒耗时间、人力、物力,无疑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应把视线放在行政实体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始终有一套给予行政相对人及时救济的机制,要建立这一机制,就应有一指导性原则给予概括或指导,这便是及时救济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以合法行为行使其获得及时救济的权利,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而言,其影响是最广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也正是这个道理。那么,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行为中,最经常也最直接地影响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行政法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特点。这样,给权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一个及时救济就尤显重要,并且这种救济应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也体现了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及时救济的原则要求建立行政纠错制度,“对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断为违法不当的,应有一个独立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之外的行政纠错制度,并相应地在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独立办案的行政纠错机构,以经常性地对明显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及时地修正,以尽快地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及时救济原则是和合法性原则相辅相成的,共同保证行政法治的实现,并促使行政主体能及时主动地纠正错误,尽快地理顺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权的实施必须统一,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规定。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行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展开和深入进行,行政事务及行政法律关系急剧增长,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在我国得到确立。在行政法学领域深入研究的展开以及行政法的实施、实践取得一定成功并积累相应经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训。如:行政规章之间的矛盾问题及其繁杂无序问题;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彼此冲突、矛盾和重合、重复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对人因同种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却受到行政机关不同的处罚决定,皆因依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使其不能申辩,获得及时救济,等等。“法治”时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别是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据。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应密切配合、彼此协调,行政相对人的同种行为应同等对待。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行政统一性原则的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守法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有五个要求:

一是理顺现有行政法规之间、行政规章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消除彼此冲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终本着统一的要求,实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统一化,确保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和协调(如我国已经颁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尽其涵盖力,应根据国家行政事务不断发展变化及其趋势,及时将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产生的行政事务统一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使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协调、一致、统一(当然,这还依赖于一定的立法技术性规定)。

三是要求实行行政程序统一化。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为之间前后矛盾和冲突。不同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统一、一致不应彼此矛盾、相互冲突。

四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以统一精简为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机构要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整体,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门,朝令夕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职权、工资、任免、奖惩、选举、退休等等都要有统一的规定,以便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走上统一的法治轨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行政主体的统一管理,同时监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行为,使同一行政主体的前后行为及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促进我国行政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资料:

1、韩国章.行政法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52.

2、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2.

3、王连昌.行政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

4、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5

6、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53

7、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7

8、薛刚凌.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1999,(1)

9、应松年.行政法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36

10、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j].政法评论,2002,(4)

11、修斯欧e.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

12、皮纯协.对行政管理学研究的可贵探索[j].中国行政管理,1998,(8)

13、高轩.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篇(5)

1基本理念的创新

图书馆管理是指应用现代管理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行动,合理配置和使用图书馆资源,发挥其最佳效率,达到预定目标和完成图书馆任务的过程。图书馆知识管理创新和发展了图书馆管理。什么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笔者认为,图书馆知识管理,是指应用知识管理理论与方法,合理配置和使用图书馆各种资源,充分地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信息与知识需求,并提升现代图书馆的各项职能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过程。由此看来,图书馆知识管理与图书馆管理有如下不同:①理论基础不同。从上述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图书馆管理是以传统的管理学理论为基础,图书馆知识管理则是以知识管理理论为基础;②管理对象不同。图书馆管理对象是由人员、文献信息、建筑、设备、经费、技术方法等要素构成的图书馆系统;图书馆知识管理对象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它是由信息与知识资源、人力资源、物资资源、技术与图书馆文化等要素组成;③侧重点不同。尽管图书馆管理的中心思想是以人为本,以读者为中心,但是在实践中,很少有图书馆贯彻了这一基本管理思想,而只是忙于一般的事务性管理;图书馆知识管理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人力资本管理成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核心,知识服务与知识创新成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直接目标。

2管理内容的创新

图书馆知识管理将实现图书馆管理中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整合和创新,突出如下主要内容:

2.1知识创新管理。它主要包括:图书馆学理论的创新研究,以“知识”为主要对象和核心概念,革新图书馆学的概念体系和理论基础等;图书馆学方法的创新研究;图书馆工作业务流程的创新研究,以“知识流”为主线,进行业务流程的重组与创新,探讨从文献采访过渡到知识采集、从文献组织过渡到知识组织、从文献服务过渡到知识服务的方法和途径;图书馆管理的创新研究,特别是数字图书馆的知识管理研究。

2.2知识应用管理。图书馆需要为企业、政府、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建立虚拟图书馆或信息中心;为用户开拓多样化、深层次服务;构建复合型图书馆。

2.3知识传播管理。主要是为了促进知识寻求者与知识源之间、知识寻求者与知识提供者之间的及时准确的匹配和传送。

2.4知识服务管理。图书馆应帮助用户开发知识和运用知识,使图书馆能在更高层次、更直接方式、更关键性活动和更全面过程中支持用户的知识应用和知识创新。

2.5人力资本管理。图书馆知识管理十分重视人在知识管理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积极培养胜任知识管理的知识型馆员。

2.6知识产权管理。图书馆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策略和新办法。

3管理职能的创新

一般说来,图书馆管理具有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六种基本职能,而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主要职能体现为:

3.1外化,它是以外部贮藏库的形式捕获知识,并根据分类框架或标准来组织知识。

3.2内化,它是设法发现与特定需求相关的知识结构。在内化过程中,从外部数据库里提取知识,并以最适合的方式重新布局或展示信息,通过信息过滤来发现与用户相关的信息内容或知识。

3.3中介,它是指把与某一研究领域相关的人和知识联系起来,通过软件、内部网、工作流程和文件管理系统进行明确、固定的知识匹配和传送。

3.4共享,即帮助员工从知识库中发现有用的知识甚至从中获得启迪和智慧。

3.5学习,即帮助图书馆与个人解决学习问题,包括学习的目的、内容、程度与方法等,涉及知识的收集、整理、储存、共享,从而激励员工不断学习与更新知识,使图书馆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

3.6认知,它是在外化、内化和中介的基础上创造知识的过程,即知识创新的过程。图书馆知识管理可以帮助用户获得相应的知识,并提供最新的信息;也可直接参与科学研究、知识生产等过程,成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更关注知识在社会和用户间的扩散和传递,促进知识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4管理原则的创新

图书馆管理往往强调系统原则、集中统一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动力原则、效益原则[2]。图书馆知识管理将突破图书馆传统管理的一些条条框框,突出如下原则:

4.1开放性原则。要建立一个开放的图书馆知识管理平台,让所有成员能把自己的新知识添加到知识管理平台去,同时也吸收和利用外部知识,丰富图书馆的知识库。

4.2共享性原则。当图书馆成员间的知识得到共享时,图书馆的知识存量将成倍地增长,而转让知识并不损失成员任何东西。而且由于知识的共享是一个过程,需要转让者和接受者共同的参与,因此成员在转让知识的过程中能使自己的知识得以深化,或者获得一些新的知识。

4.3激励性原则。图书馆通过建立知识管理激励系统,包括知识运行机制、知识明晰机制、知识绩效机制和知识奖惩机制,就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型员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或者针对职业生涯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激励策略[3]。

4.4发掘性原则。图书馆应该认识到知识在图书馆产品及其服务的价值创造中所具有的关键作用,图书馆需要明确知识的价值,并将其挖掘出来。

4.5合作性原则。基于知识共享性,图书馆团队间的协作活动变得非常重要。只有团队活动才能真正将知识资本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和资本化,因为只有在知识得到共享之后,知识才能与知识的拥有者——图书馆员的个人相对独立,才能说明图书馆对知识有了更大的所有权。当某个图书馆员离开图书馆时,他们的知识才会留存在图书馆中。

4.6增值性原则。由于知识具有收益递增的特性,图书馆员工通过知识共享,可以分享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减少团队的学习时间,实现知识价值的增值与功能放大。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篇(6)

[论文关键词]先决问题;处理方法;国际私法基本任务 论文论文摘要:先决问题作为国际私法制度之一,理应为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服务。因此,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应以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为核心考量。具体而言,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P130)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P224) 一、先决问题处理方法的理论纷争 不断有学者对如何处理先决问题提出主张,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一)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虽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但它们毕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对主要问题所适用者,既为外国法,而附随问题又属于主要法律关系之一部,且附属于主要问题。”(P252)因此,“只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才能避免把一起案件中密切关联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求得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P82)而且,这样可以帮助“取得诉讼地国的法院和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一致。”(P309) (二)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前述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的方法所取得的所谓国际间一致,“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即牺牲了内国的一致而得到的。”同时,“有些先决问题自身性质决定其与法院地法联系更紧密。比如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对法院地来说甚至比主要问题更具意义。”而且,既然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单独提出,其理应与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样,即“按先决问题本身的性质,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 (三)个案分析说 该说认为,上述两种对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各有其不足,“准据法说牺牲了解决办法的内在协调性,在法院地国要根据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体系来承认或否认某种法律地位。”(P6)“而法院地法说追求国内结果一致性的同时意味着导致国际判决的不和谐。”(P435)并且,“附带问题不能用一个机械的办法解决,每个案件可以根据所涉及的特定因素来处理。附带问题实在不构成单一的难题,有多少种出现附带问题的情况,就有多少种难题。” 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现实注意倾向的发展,应当“将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而留待在具体案件中个别解决”,(P494-495)“即看某一先决问题究竟是同法院地法还是同本问题准据法关系更为密切”。[11](P73)或“由法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12](P280) (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 该说摒弃依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13](P433)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14](P103)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 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15]而且,“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的确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16] 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 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体现。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服务于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 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17]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具体到国际私法,其基本任务又因其国际性及私法性而衍生为协调不同国家(或曰法域)之利益及平衡不同私主体间的利益两个方面。 1、以倡导平等的方式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对一具体案件的处理涉及管辖权的确定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国际私法在协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冲突时的平等原则理应贯穿于上述两个方面。 在管辖权问题上,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包括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等。[18](P22、427)各国立法往往在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出本国的管辖权规范。而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国家间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出现冲突。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双边及多边协定致力于统一规范行使国际管辖权,但现实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在全部领域内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处理规范,这使得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状况。而国际私法以平等方式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在没有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对其他国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保有适当的尊重。这也是国家间利益得以协调的前提。 在确立了管辖权后,法律适用就成为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首要考量。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早已放弃了单纯对法院地法的推崇,并转向在合理的情况下适用有关外国法律处理案件。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社会伦理基础、历史传统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其法律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也大异其趣,竟至相去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如仍运用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援用来的准据法,势必影响一国的公共秩序。是故,公共秩序保留成为必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是对根据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违背适用国的国家利益或道德观念时,适用国就以该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对由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19](P81)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内国与外国的平等,有利于国家间利益冲突的协调。 2、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方式平衡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国际私法之私法属性,决定其基本任务必将包含平衡不同私主体间利益冲突之层面。而这国际私法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又以通过冲突规范援用准据法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表征。 国际私法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表现在诸多领域,在此笔者仅就与本文相关的两个方面略加阐述,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适用。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20]其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杜摩兰(Dumoulin)提出。其最初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21](P24)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合同、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22]可以说,扩张并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也因应了国际私法在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过程中注重实质正义之实现的价值追求。 萌芽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 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3]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蕴涵着公平、合理等理性因素,出于体现平位协调精神的考虑,强调对多元利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际私法注意力由过去过分侧重于形式正义转移到了更加强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其目前已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其适用领域也已扩及合同、侵权、抚养、国籍及住所的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区际冲突等许多方面。 (二)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 前文从合理分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实现途径。笔者以为,在这四个方面中,管辖权的分配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因为: 首先,管辖权是一国处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不具有对该法律关系管辖权,那么其法院根本无权对该民商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表达意见,即使勉强表达,也无法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其次,管辖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目前,世界各国的冲突规范尚不统一,即使对同一条冲突规范各国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不同的冲突规范或对冲突规范的不同理解必然援用不同的准据法,这将直接影响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笔者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具有管辖权,只有恰当的管辖权安排,才有可能对先决问题适用恰当的准据法,并对主要问题作出恰当的认定。所以,笔者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处理应以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为原则。 当然,单纯的强调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还不足以应对先决问题的复杂情况,我们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时,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三、处理先决问题的具体规则 前文分析得出,我们应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原则,但由于其将会把管辖权问题引入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领域,因此,为便于实务操作,有必要辅之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考虑,从而对这一原则进一步细化,形成切实可用的处理规则。笔者在此尝试从以下方面理解这一规定。 首先,将先决问题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经法院作出判决或经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另一类则是尚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 其次,在第一类先决问题中,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可以当然地认定法院地国是对该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国家,并认定对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是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援用来的准据法而作出,从而援引先前存在的关于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种情况则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对这种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就要视该判决或裁决是否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和执行而有所不同。如果该判决或裁决已经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或执行,则根据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的一般规定,该判决或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地国判决或裁决的效力。基于前文分析,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可以依据该判决或裁决来认定有关先决问题的事实。如果该判决或裁决尚未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或执行,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就需要依据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审查作出该判决或裁决的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对该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若享有,则可据此判决认定有关先决问题;若不享有,则可视该先决问题为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 再次,关于第二类先决问题,即尚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先决问题,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这一类先决问题,法院可依下列规则处理: 如果根据法院地国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则可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管辖有关先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 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取得管辖权,受案法院可以根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处理先决问题并就主要问题作出判决。另外,若当事人在协议选择了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作为对先决问题的管辖法院的同时也对适用于先决问题的法律达成一致,则在法院地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法院地国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或当事人未就选择管辖法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由法院查明对该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如果仅有一个国家存在管辖权,则可适用该有管辖权国家的冲突规范处理有关先决问题。如果存在多个国家享有管辖权,而其中有法院地国的,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处理先决问题;若所有有管辖权的国家均为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并且其中有一个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定的,则适用该国家的冲突规范;若不存在对先决问题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或者在有管辖权的国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定的,再或者没有一个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这种协定的,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挑选一个与先决问题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而适用其冲突规范。 最后,由于国际私法的特点,存在若适用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而援用来的准据法处理有关先决问题将可能违背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形,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得排除对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适用,转而适用其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而来的准据法处理有关先决问题。 [ 则论纲[A].中国国际法与比较法年刊[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 蒋新苗.国际私法本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2] 吕岩峰.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J].法学评论,1997 ,(6).[23] 何凤琳.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J].前沿,2003,(4). 

时间管理的基本原则篇(7)

关键词:先决问题;处理方法;国际私法基本任务

依据通说,所谓“先决问题(preliminaryquestion)又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problem),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question),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而需要在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一、先决问题处理方法的理论纷争

不断有学者对如何处理先决问题提出主张,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一)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虽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但它们毕竟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对主要问题所适用者,既为外国法,而附随问题又属于主要法律关系之一部,且附属于主要问题。”因此,“只有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才能避免把一起案件中密切关联的问题人为地割裂开来,从而求得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而且,这样可以帮助“取得诉讼地国的法院和一个以上外国法院之间判决的一致。”

(二)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前述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的方法所取得的所谓国际间一致,“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即牺牲了内国的一致而得到的。”同时,“有些先决问题自身性质决定其与法院地法联系更紧密。比如婚姻、离婚及其他身份问题对法院地来说甚至比主要问题更具意义。”而且,既然先决问题相对于主要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单独提出,其理应与主要问题的解决方法一样,即“按先决问题本身的性质,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

(三)个案分析说

该说认为,上述两种对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各有其不足,“准据法说牺牲了解决办法的内在协调性,在法院地国要根据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体系来承认或否认某种法律地位。”“而法院地法说追求国内结果一致性的同时意味着导致国际判决的不和谐。”并且,“附带问题不能用一个机械的办法解决,每个案件可以根据所涉及的特定因素来处理。附带问题实在不构成单一的难题,有多少种出现附带问题的情况,就有多少种难题。”

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现实注意倾向的发展,应当“将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而留待在具体案件中个别解决”,“即看某一先决问题究竟是同法院地法还是同本问题准据法关系更为密切”。或“由法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四)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实体法说

该说摒弃依冲突规范解决先决问题的做法,而转向简单的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实体法解决之。并自称其着眼于降低法院选法的复杂性,实为方便之举。

(五)管辖权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说

该说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因此,在各国立法或国际条约对国际民商事关系不同种类的争议制定有相应的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先决问题应该和主要问题平行地确定各自的司法管辖权,“援用客观上应该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法选择其准据法”。而且,“以管辖权为基础,对先决问题的确定,进而对主要问题做出判决,一般较容易获得相应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看先决问题的处理

诸多观点的交锋与争鸣是先决问题学术魅力的体现。虽然以上这些学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但找到一个最为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却是更为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鉴于此,适时的反思上述诸种观点以确立合理的处理方式,并在其指导下建构可行的先决问题处理规则是必要的。

笔者以为,先决问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作为国际私法法律体系之一部,与其他各种制度共同服务于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这导致我们无法在脱离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情况下妄谈先决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

传统学说认为为适应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之需要,国际私法之基本任务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笔者认为,法律之任务应在于协调不同主体间利益需求。具体到国际私法,其基本任务又因其国际性及私法性而衍生为协调不同国家(或曰法域)之利益及平衡不同私主体间的利益两个方面。

1、以倡导平等的方式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对一具体案件的处理涉及管辖权的确定及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国际私法在协调不同国家间利益冲突时的平等原则理应贯穿于上述两个方面。

在管辖权问题上,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包括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等。各国立法往往在这些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制定出本国的管辖权规范。而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国家间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出现冲突。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双边及多边协定致力于统一规范行使国际管辖权,但现实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在全部领域内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处理规范,这使得国家间管辖权冲突仍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状况。而国际私法以平等方式协调国家间利益冲突必然要求在没有普遍有效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对其他国家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保有适当的尊重。这也是国家间利益得以协调的前提。

在确立了管辖权后,法律适用就成为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首要考量。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早已放弃了单纯对法院地法的推崇,并转向在合理的情况下适用有关外国法律处理案件。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国社会伦理基础、历史传统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其法律规范在某些情况下也大异其趣,竟至相去甚远。在这种情况下,如仍运用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援用来的准据法,势必影响一国的公共秩序。是故,公共秩序保留成为必需。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的准据法为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是对根据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违背适用国的国家利益或道德观念时,适用国就以该外国法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限制、改变或完全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或对由该外国法产生的权利的承认。”这一制度的确立,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内国与外国的平等,有利于国家间利益冲突的协调。

2、以追求实质正义的方式平衡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国际私法之私法属性,决定其基本任务必将包含平衡不同私主体间利益冲突之层面。而这国际私法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又以通过冲突规范援用准据法以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表征。

国际私法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表现在诸多领域,在此笔者仅就与本文相关的两个方面略加阐述,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广泛适用。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其最早于16世纪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杜摩兰(Dumoulin)提出。其最初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合同、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可以说,扩张并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也因应了国际私法在平衡私主体间利益冲突过程中注重实质正义之实现的价值追求。

萌芽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蕴涵着公平、合理等理性因素,出于体现平位协调精神的考虑,强调对多元利益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国际私法注意力由过去过分侧重于形式正义转移到了更加强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其目前已在各国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其适用领域也已扩及合同、侵权、抚养、国籍及住所的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区际冲突等许多方面。

(二)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

前文从合理分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管辖权、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私法基本任务的实现途径。笔者以为,在这四个方面中,管辖权的分配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因为:

首先,管辖权是一国处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不具有对该法律关系管辖权,那么其法院根本无权对该民商事关系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表达意见,即使勉强表达,也无法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其次,管辖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目前,世界各国的冲突规范尚不统一,即使对同一条冲突规范各国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不同的冲突规范或对冲突规范的不同理解必然援用不同的准据法,这将直接影响对具体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

笔者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时,必须首先考虑是否具有管辖权,只有恰当的管辖权安排,才有可能对先决问题适用恰当的准据法,并对主要问题作出恰当的认定。所以,笔者主张对先决问题的处理应以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为原则。

当然,单纯的强调适用对之具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还不足以应对先决问题的复杂情况,我们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时,应在适用对之有管辖权的国家的冲突规范的原则下,综合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以确保先决问题的解决得以对国际私法基本任务之实现有所助益。

三、处理先决问题的具体规则

前文分析得出,我们应以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原则,但由于其将会把管辖权问题引入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领域,因此,为便于实务操作,有必要辅之以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考虑,从而对这一原则进一步细化,形成切实可用的处理规则。笔者在此尝试从以下方面理解这一规定。

首先,将先决问题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经法院作出判决或经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另一类则是尚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

其次,在第一类先决问题中,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可以当然地认定法院地国是对该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国家,并认定对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是依据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援用来的准据法而作出,从而援引先前存在的关于该先决问题的判决或裁决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种情况则是该先决问题的有关判决或裁决是由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庭作出,对这种情况下先决问题的处理方法就要视该判决或裁决是否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和执行而有所不同。如果该判决或裁决已经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或执行,则根据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的一般规定,该判决或裁决具有等同于法院地国判决或裁决的效力。基于前文分析,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可以依据该判决或裁决来认定有关先决问题的事实。如果该判决或裁决尚未得到法院地国的承认或执行,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就需要依据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审查作出该判决或裁决的法院或仲裁庭是否对该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若享有,则可据此判决认定有关先决问题;若不享有,则可视该先决问题为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

再次,关于第二类先决问题,即尚未有相关判决或裁决的先决问题,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这一类先决问题,法院可依下列规则处理:

如果根据法院地国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则可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管辖有关先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因当事人的协议而取得管辖权,受案法院可以根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处理先决问题并就主要问题作出判决。另外,若当事人在协议选择了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作为对先决问题的管辖法院的同时也对适用于先决问题的法律达成一致,则在法院地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在法院地国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或当事人未就选择管辖法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由法院查明对该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的国家,如果仅有一个国家存在管辖权,则可适用该有管辖权国家的冲突规范处理有关先决问题。如果存在多个国家享有管辖权,而其中有法院地国的,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处理先决问题;若所有有管辖权的国家均为法院地国以外的国家,并且其中有一个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定的,则适用该国家的冲突规范;若不存在对先决问题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或者在有管辖权的国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协定的,再或者没有一个国家与法院地国间存在这种协定的,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挑选一个与先决问题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而适用其冲突规范。

最后,由于国际私法的特点,存在若适用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而援用来的准据法处理有关先决问题将可能违背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形,则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得排除对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适用,转而适用其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而来的准据法处理有关先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刘铁铮.国际私法论丛[M].(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