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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范式精品(七篇)

时间:2023-07-25 16:32:13

法学研究范式

法学研究范式篇(1)

一、现代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式

(一)范式概述

“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库恩(Thomas.S.Kuhn,1922~)最早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他提出了科学革命结构理论,反对归纳主义立场,主张科学的整体性,把有无范式,即从事同一个特殊领域的研究的学者所持有的共同信念、传统、理论和方法,或某一“科学共同体”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普遍接受的共同的“规范”、“假说”或“规则”,作为一门学科成为科学的“成熟标志”。他在1962年《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借用“范式”这个本义为“范例”、“模式”的概念,来说明从科学史研究中获得的科学发展中某种规律性的模式和体系,认为历史上每个科学研究领域在形成一门真正学科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一个从前科学到科学的过渡,而一门学科发展为科学的“成熟标志”就是“范式”的形成,“有了一种范式,……这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成熟的标志。”根据库恩所描述的学科发展过程,在新的研究范式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称为“前科学时期”),该学科通常会经历一段不稳定发展的时期,此时各种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学派相互竞争,这种无序状态往往呼吁具有凝聚力的新的概念、范畴和理论框架;当形成或出现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后,该学科的发展就会进入“常规科学时期”,此时科学共同体对共同范式深信不疑,尤如宗教信徒对其教义坚信不疑一样,同时共同的研究范式也会促进形成共同的学术传统、学术风格、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当然也限制了共同的研究范围;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如果共同的研究范式限制了该学科共同体的进一步认识和研究活动,就会形成该学科的“反常和危机时期”;这种现象发展到一定程度,会要求新的研究范式,导致“科学革命时期”;当新的相对统一的研究范式成熟后,该学科又会进入“新的常规科学时期”。[4]

目前范式这一概念已经超过库恩的原意,或已被赋予多种含义。一般而言,范式表示某一学科共同体(即该学科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集团)所共有的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通俗地说,范式就是指研究、讨论问题的共同规范和指导思想。具体而言,范式的概念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科学共同体“看问题的方式”,是对研究对象的本体论、本质和规律的解释系统,包括世界观、方法论、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二是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取得的重大科学成就,包括构成学术研究基础的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在内的理论框架;三是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研究方法;四是范例,即根据公认的科学成就做出的典型的具体的“题解”,科学共同体成员通过范例的学习,掌握范式,学会解决同类问题的方法。范式的主要功能和意义是形成学科研究的内聚力,促进学科研究的常规化、系统化和群体化,通过新旧范式的更替实现科学理论的变革和学科的革命化,标志一门学科成为独立科学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5]库恩认为,对科学发展而言,旧的范式和新的范式是根本对立的,不抛弃旧的范式就不能建立新的范式,不建立新的范式就不能抛弃旧范式,新的范式与旧的范式之间的激烈斗争,导致“科学革命”或“学科更新”。[6]

(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

现代和后现代、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现代科学和后现代科学、现代精神和后现代精神是五组相比较的概念。所谓后现代是相对于现代而言,所谓后工业社会是相对于工业社会而言,所谓后现代主义是相对于现代主义而言,所谓后现代科学是相对于现代科学而言,所谓后现代精神是相对于现代精神而言。

西方社会一些学者认为,近现代社会、工业社会是由资产阶级工业革命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由笛卡尔、培根、牛顿等创立的适应于近现代社会和工业社会的科学、思想理论和人文精神称为现代科学、现代主义和现代精神。现代科学、现代主义和现代精神的发展以机械唯物论为指导思想,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为基础,以“主、客二分法”为代表的分析方法为主要研究范式。

由笛卡尔、培根、牛顿等开创的现代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代主义的主客二分法、中心论、本质论、决定论、理性主义、基础主义等思想对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打下了深深的烙印。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可以概括为“主、客二分法”(即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这两者截然分开),包括“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这两者截然分开)和“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这两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由于把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强调两者的对立与区别,从这种分析方法出发,认为自然技术科学研究自然或自然界中的物与物的联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类社会或社会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通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别研究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看不到或者否定人与自然的统一体或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承认研究这种关系的介于自然技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边缘科学。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是英国著名哲学家,被马克思称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他于1605年发表了《学术的进展》一书,于1620年出版了《新工具》一书,首次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名言,首创了实验归纳方法,因为他的先进思想和科学方法使人们走上通向真理的道路,他被誉为现代科学的鼻祖。他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具有多重性,他肯定自然界的客观存在,世界是物质的,物质和运动不可分离,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的规律是事物的内部规律。他一方面主张“要像世界的本来面目”那样去认识自然,认为“人是自然的仆役和解释者”;另一方面提出要主宰自然、命令自然,“要命令自然就必须服从自然”,只有具有知识才能认识自然,才能主宰自然,因而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口号。他认为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来源于感觉,感觉是完全可靠的。但是他主张“双重真理”即宗教的真理和科学的真理,公开承认上帝的存在、灵魂不死,马克思曾指出他的学说中充满着“神学的不彻底性”。但他又认为“真理是时间的女儿,不是权威的女儿”,只有经过时间检验证明为正确的东西才是真理。[7]他对世界的看法有许多真知灼见,并留下了许多名言,也留下了一些固定的模式。

以牛顿物理学和笛卡尔哲学为基础,形成了牛顿──笛卡尔世界观,又称机械论自然观。这种机械论、二元论、还原

论、“主、客二分”的哲学在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发扬人的主体性的同时,发展了人类中心主义(特别是工业社会和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牛顿──笛卡尔世界观,集中地体现在勒内?笛卡尔(1596~1650)于1644年发表的《哲学原理》一书中。笛卡尔把世界看做是一台机器,并按还原论的方法把它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人通过对这些部件的认识了解世界。卡普拉指出:“经典科学是用笛卡尔的方法建立起来的,它把世界分解为一个个组成部分,并且根据因果关系来安排它们。这样,形成了一幅决定论的宇宙图示。这个图示是与把自然界比做一座钟表的想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8]作为一名备受称赞的数学家、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笛卡尔从他的机械论自然观、机械论、还原论、主客二分的哲学出发,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中心主义,提出了一种认为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与“人与自然关系”无关的哲学思想。他认为,动物是无感觉无理性的机器。它们像钟那样运动,但感觉不到痛苦。由于没有心灵、没有意识,动物不可能受到伤害。相反,人类有灵魂和心灵。事实上,思想决定着人的机体。“我思故我在”是笛卡尔的基本准则。他相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9],非人类世界成了一个“事物”。他认为,这种把大自然客体化的作法是科学和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前提。[10] 在对笛卡尔──牛顿机械论世界观的批判中,美国学者卡普拉一针见血地指出:“笛卡尔认为,物质世界仅是一部机器,没有目的、生命和精神。自然界根据力学原则而运动,物质世界中的一切现象均可以根据其组成部分的排列和运动加以解释。这一机械论的自然观,成了后来科学的主导范式。直到20世纪物理学急剧变化之前,各门科学均在其指导下观察现象和总结理论,17至19世纪的科学,包括牛顿的伟大综合在内,不过是笛卡尔观念的发展而已。笛卡尔奉献给科学界一个基本框架,就是把自然看作是一美的、被精确的数学规则控制着的机器。”[11]

(三)国外现代法学的研究范式

由于法学自身的特点,法学研究是受现代主义影响最深的学科领域,现代主义的定式化思维、主客二分对立的方法、理性至上和理性万能等范式在法学领域表现得最为充分。勒内?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运用到法学领域,形成了“主、客二分法”的法学研究范式,即“人、自然二分法”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或“法律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研究范式。这种法学研究范式的基本特点或基本出发点是,法学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的关系。在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国家,“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研究范式分别表现为:“阶级斗争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阶级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权利义务”范式又可以分为“权利本位”范式(即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由权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义务本位”范式(即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由义务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连带关系”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于社会连带关系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关系”范式,即认为法学调整的对象是由契约或合同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随着弗朗西斯?培根和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在欧洲法学上也形成了一种僵化的研究范式。例如,康德的法学思想与笛卡尔、牛顿的“主、客二分法”联系甚密,笛卡尔的名言是“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牛顿把物理世界视为一个受永恒不变的因果关系法则支配的实体,康德则认为法律这个术语乃意味着一组不变的原则。[12]这导致从资产阶级第一次工业革命至20世纪初的200年间,形成了法学家特别是概念法学家的一个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欧洲兴起了法典化运动,产生了包括法国民法典在内的各种法典;崇尚理性思维和抽象思辨的德国人创造了博大精深的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这时,不论就法律事件的解决或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家都对他们的研究范式深信不疑;他们坚信,法学研究方法较之其他学问的研究方法毫不逊色,法学像其他学科一样拥有无可挑剔的方法,法学是一门逻辑严谨、推理严密的学问。这被一些法学家自誉为法学研究方法的确定性和确信性。这门“逻辑严谨、推理严密的学问”的主要代表就是被后来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命名的概念法学(Begrifts jurisprudenz),它虽然主要是一种民法学的研究方法,但却对整个法学理论的形成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概念法学主要包括以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出发点而兴起的注释法学派和德国的潘德克吞法学派,其特点主要是:强调法律的逻辑形式理性,注重法律的体系化、技术化和形式完善;重视概念的高度抽象及其逻辑组合;认为法学家的活动纯粹是理论认识活动,不具有实践的性质;法学理论具有逻辑完整性,无论社会生活发生何种案件,均可从现有的法学理论中获得解决。马克斯?韦伯将欧洲法律的特征总结为“具备逻辑形式理性”;艾伦?沃森引用特鲁伯克的话对这一概括作了如下进一步的解释:“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那种思维富于极高度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13]

在美国,根据弗朗西斯?培根的“主、客二分法”,诸如克里斯托福?哥伦布?兰德尔(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等法学家建立了法律形式主义学派,早在美国内战之前形式主义已经成为美国法律职业的正统。法律形式主义的特点是:一是概念主义,即认为法律就是一套原则和概念,法学就是依靠原则和概念来进行法律推理;二是科学主义,即机械论的研究方法,像研究欧基米德几何学那样研究法律问题,绝对确信自己的前提及从前提推出结论的方法;三是法律脱离生活,热衷于各种法律理念或概念之间的关系系统,而不是理念与实体之间的关系;四是维护法律现状,从骨子里有一种反对法律变化的偏见,为法律现状辩护的人总是趋向于采取形式主义的立场。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是“三段论”,迄今为此多数法律问题仍然靠它来解决,但是如果滥用三段论也会带来许多问题。理查德?A?波斯纳在其《

法理学问题》一书中,专门分析了这种“三段论和其他逻辑方法”他列举了如下一个著名的“三段论”,即:“所有的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会死。”他指出,这种论述的有效性看上去完全令人信服,“三段论的推理非常有力,又为人熟知,因此,渴求自己的活动看上去尽量客观的律师和法官都花费了很大力气使法律推理看上去尽可能像是三段论。而过分使用三段论恰恰是受到霍姆斯抨击的那种法律形式主义的最根本特点”; [14]“我们必须把三段论的合法性(validity)同它的真实可靠性(soundness),即它产生真实结论的力量,区分开来。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就前面的苏格拉底之死的三段论而言,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因为没有人怀疑一切人都会死或是怀疑苏格拉底是人。但是,当涉及法律规则时,大小前提是否真实就常常有争议”。[15]而美国法官奥列弗? 温德尔?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却反对法律形式主义,他认为法律理念的意义在于它在现实世界中的后果。美国法官霍姆斯等人的实用主义法理学为兴盛于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奠定了基础。正是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缺陷和不足,才兴起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的以环境法研究范式创新为代表的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

(四)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

我国科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研究科学研究范式问题,笔者在80年代给环境法硕士研究生开设的环境政策课中曾介绍美国政策科学(包括库恩的科学革命结构理论和范式概念),在《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曾介绍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及其范式概念。[16]

我国法学界近几年才在法哲学领域开始使用“范式”概念,对范式进行研究。2000年11月,法学界专门召开了“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研讨会”。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研究范式按照时间先后划分为政法学派(从1978年到整个80年代,其规则和评价标准是政治正确)、注释学派(从80年代中期到整个90年代,其特点是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和社科学派(从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试图将法律用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考察法律体系)。山东大学谢晖教授将解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一元化法学(从“一元化的御用法学”到“一元化的价值法学”权利本位法学范式和利益法学范式)、社会学方法的引入(“社会实证法学”到“规范实证法学”)和“诠释法学”。也有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哲学研究范式归纳为从“阶级斗争范式”、“义务本位范式”、“规则模式研究范式”到“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笔者认为,结合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的我国法学的研究范式,仍然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即心灵、思想、意识或精神与身体、物质这两者截然分开)和“人、自然二分法”(即人与自然这两者截然分开)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范式。

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状况相对应,以往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也是“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和“人、自然二分法”或“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二分法”范式。不少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不是从人与自然关系失调或恶化的现实出发,而是千方百计地绕开、回避、忽视、淡化、消解现实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大量的人与自然(环境资源)关系,不敢越“主、客二分法”雷池半步。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发挥法律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作用的制约因素。

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所面临的问题一样,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也面临着研究范式创新的问题,而且研究范式的问题对于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和实在的意义。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一门包含很大发展空间和余地的科学。在这个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始终都在坚定而持续地进行。怎样才能将法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知识、思想和智慧结合起来,用于分析和解决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应该成为当代法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研究法学理论不仅旨在理解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环境,而且旨在理解那些不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改革者们始终关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讲,扬弃旧的“仅注意人与人关系的范式”,确立新的“既注意人与人的关系,又注意人与自然关系的范式”,对于法学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对现代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式的评析

(一)“主、客二分法”范式的特点

现代科学和现代工业以“笛卡尔──牛顿世界观”、培根的归纳法和笛卡尔(1596~1650)的演绎法为指导思想和方法。所谓现代主义就是指笛卡尔──牛顿世界观,主要指它的机械论、二元论和还原论的观点和思维方式。它是工业社会、近现代人类社会实践在文化、意识领域内的表现,是以文化形态表现出来的工业社会和近现代人类的社会实践。现代主义的内核部分是人道主义、理性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它提倡人道,反对神道;提倡理性,主张用理性战胜一切、衡量一切;提倡以人为中心,主张人对自然的征服与支配。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个人主义、欧洲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机械主义、经济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民族主义、帝国主义等。

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即“主、客二分法”范式,集中地体现在培于1605年发表的《学术的进展》、于1620年出版的《新工具》和笛卡尔于1644年发表的《哲学原理》等书中。吴国盛教授将笛卡尔的物质──心灵二元论表述如下:(1)自然与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东西,人是自然界的旁观者;(2)自然界只有物质和运动,一切感性事物均由物质的运动造成;(3)所有运动本质上都是机械位移运动;(4)宏观的感性事物由微观的物质微粒构成;(5)自然界一切物体包括人体都是某种机械;(6)自然界这部大机器是上帝制造的,而且一旦造好并给予第一推动就不再干预。[17]

概括起来,“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在存在论方面,主张二元论,即人与自然、人与物、主体与客体、心与物、思维与物质、心灵与身体的二元分离和对立。它认为世界是二元的,存在的本原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即物质实体和精神实体。它强调人与物的本质区别,只有人是主体,只有人具有目的和主动性,只有人是积极的和有创造性的,只有人具有价值和智慧,人独立于自然界,而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以外的自然世界是客体,是对象,自然界没有目的和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价值和智慧,自然界独立于人,它单独存在、不依人的意为转移。他否认人与自然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认为主客双方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是“主动──被动”的关系,“征服──被征服”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是“以我为主”、“以人为主”,“以物为对象”、“以物为客体”的关系。

第二,在认识论方面,主张消极的反映论和还原主义。它把世界预设为一台机器,机器没有生命、思想和精神,人只有把事物还原为它的各个部件,分别地认识这些部件,人对世界的认识才是可能的。

第三,在方法论方面,采用的是分析主义的方法。它强调分析,把整个事物分割为局部,再把局部进行分割,直到分子、原子、基本粒子。认为事物的整体是由部分决定的,部分的性质决定整体,只要认识了事物的各个部分,找出了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在处

理问题时,总是要求以首要的为中心,例如以人为中心发展了人类中心主义,以个人为中心发展了个人主义,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发展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以生产粮食为中心发展了以粮为纲。笛卡尔说:“从最简单最一般的(规定)开始,让我们发现的每一条真理作为帮助我们寻找其他真理的规则。”

第四,在价值论方面,只承认人的价值,不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它认为宇宙是一台机器,没有目的、没有生命、没有精神、没有主动性,因而没有价值;人有目的、生命和精神,因而有价值,人可以控制、支配和主宰自然。

第五,在思想道德观方面,主张个人主义或个体主义。现代社会和现代精神以个人主义为中心,强调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当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时,是指“个人是价值的基础和评价一切的惟一标准”。个人主义表示:一切价值以个人为中心,即一切价值都是由人体验的,但不一定是由人创造的;个人本身就是目的,是具有最高价值的,社会(和其他精神)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道义上是平等的,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被他人作为谋利的手段。格里芬指出,“几乎所有现代性的解释者都强调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从哲学上说,个人主义意味着否认人本身与其他事物有内在的关系。即是说,个人主义否认个体主要由他与其他人的关系,与自然、历史抑或是神圣的造物主之间的关系所构成。笛卡尔对实体(人的灵魂是实体一个首要样态)所作的定义最简洁地表达了这种个人主义思想。按照他的定义,实体乃是无需凭借任何事物只需凭借自身就成为自己的东西。”[18]按照《简明大英百科全书》(台湾中华书局1988年版)的释义,个人主义是“政治和社会哲学。它高度重视个人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不受外事物约束的个人和自我。” 个人主义世界观的主要特点是:(1)以机械论为其哲学基础。(2)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它强调个人独立于他人的重要性,强调个人具有最高价值,个人自由,个人意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个人利益的不可侵犯性;个人主义虽然不能等同于利己主义,但它以个人为中心,通过竞争达到个人的价值目标,并将此作为世界上的最高价值;它强调个人的欲望和自身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和享乐主义的满足,以他人的不可持续性为代价实现自己的可持续性。(3)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它认为自然界是毫无知觉的,鼓励人对自然的掠夺,它以自然环境的不可持续性为代价实现人的可持续性。西方社会以个人利益为惟一目标,倡导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竞争,发展了掠夺式的生产方式、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全球性的环境资源问题。地球再也没有能力支持这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对“主、客二分法”范式的冲击

现代物理学、现代生物学、现代医学科学、现代心理学、现代经济学等对现代主义和现代科学的研究范式,即“主、客二分法”、“身、心二元论”或“心、物二分法”和“人、自然二分法”已经进行了批判。这种批判虽然远没有达到全面动摇其作用和意义的程度,但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生物学中,“有机体是化学机器”的观点已在某些方面失效,系统论生命观可能成为新的生物学的基本概念。

在医学科学中,传统医学关于“人体是机器”的观点正在被“人是活的系统”的观念所丰富,只有把疾病的生物学研究与人的躯体,与社会、环境、心理因素联系起来,人体疾病才能得到科学地说明与医治。

在心理学方面,传统心理学关于“心、身分开,人与其环境分开,思维与存在分开,人的躯体与灵魂分开”的观点遇到了严重挑战,只有把“心理过程”扩展到“生命过程”、把“心理能”扩展到“生命能”,将人作为“人──社会──自然”系统的一部分,将“心、身结合,人与其环境结合,思维与存在结合,人的躯体与灵魂结合”,才能更好地把握人的心理现象。

在物理学中,宇宙机器的说法已经被一种新的观点所超越,宇宙被认为是不可分割的、动态的整体,它的各个部分在本质上是相互联系的。在16世纪和17世纪的自然观是以现代物理学为代表的理论:以物理学作为起点,认为自然是物理学家理解的物质,进而将整个自然还原为物质;物质的秩序运动是无生命的运动,灵魂被排除在自然界之外。笛卡尔试图用新兴的物理学术语来解释生命现象,即用物理学概念来解释生物学现象,把动物视为自动机;黑格尔把宇宙划分为自然学说和精神学说两部分,残留着笛卡尔的“心(心灵)、物(物质)二元论”。旧物理学认为,物质由在绝对空间中运动的粒子组成,自然界是分割开的固体颗粒在空间中运动。它留下了许多无法解决的二元论,例如:“碰撞、吸引二元论”,认为物质的运动是因为引力和碰撞这两种原因:“以太、厚重物质(gross matter)二元论”,认为物质有粒子和以太这两种形式,一位物理学家这样描述他的思想状况,他在星期一、三、五信从微粒说,在二、四、六信从波动说,粒子说是厚重物质观念的幽灵,波动说是以太理论的幽灵:“物理量、化学物质二元论”,认为物质由化学元素(化学观点)和基本粒子(物理学观点)构成,目前物理学和化学之间的争论已经由电子理论平息:“物质、运动二元论”,认为运动是外在的,运动仅仅是发生在物质身上的偶然事件:“物质、时(间)空(间)二元论”,认为物质是发生在空间且需要时间的一种活动。新的物理学理论认为,电子和质子“当它们自由地穿过空间时,它们像粒子那样行为;物质粒子是活动的一个焦点,与其他焦点在空间上发生联系;当它们遇到物质时,像波那样行为;物质根本上是过程或活动,或某种非常像生命的东西。建立在这种新的物理学上的宇宙论哲学,在现代史上第一次揭示了物质世界与生命世界之间的相似之处。”我们这个时代,科学和哲学中最有生气的思想已经坚决地与这些主观主义者或现象论者的学说分道扬镳了,这些思想认为不论自然依靠什么,也不会依靠人类心灵。“[19]哲学家怀特海认为[20]:在现代观点看来,过程、活动和变化都是基本的事实;每一瞬间仅仅是把握事物的一种方式,瞬间中不存在任何东西,如果把瞬间不存在任何东西作为一种简单的基本事实,那么世间在瞬间是不存在的;整个的实在是个有机体。

在经济学方面,传统经济学的“经济第一主义”已经被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所修正。传统经济学的特点是,从经济是决定一切的观点出发,主张人类所有行为都由经济成就来评定,由货币的多少来表示,以经济增长为惟一目标(在国家经济指标中只有国民生产总值GNP增长一项),以经济与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分离为特征,具有“”和“反自然”的性质。经济主义将经济发展这样复杂的整体还原为一个因素,即经济增长。经济主义把经济从“自然──经济──社会”统一系统中分离出来,在“自然──经济──社会”统一系统的三大要素中,它只追求一个目标──经济增长,只关注一个变量──经济增长,排除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公平)和自然(环境与资源)这两个变量。卡普拉指出:“现代经济的特征是支离与还原主义的方法。经济学家通常认识不到,经济只是生态和社会结构的一个方面,一个由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持续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系统。他们的根本错误,在于把系统支解为各个部分,并假定它们各自孤立,在彼此隔离的学术部门中进行研究。经济学家的另一错误,是坚决否认经济结构的动态性。”[21]他还指出,“通行的经济理论对社会问题的选择,与经济学家们明显无力采纳生态学观点密切相关,当代经济思想的主体,天生是反生态的。经济学家们忽视社会和生态的相互依赖……全部价值被浓缩到私人利润生产的惟一目标上。”[22]生态经济学认为,经济是“自然──经济──社会”统一系统这一有机整体中的一个部分,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主张生产力结构要与地球结构相适应,强调经济发展要遵循生态规律,主张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根据环境资源的特点设

计生产力布局,强调经济与社会、环境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哲学方面,“主、客二分法”的基础唯心主义进一步被唯物主义摧毁。“主、客二分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排斥,主要表现为唯意志论、先验的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先验的唯心主义(transcendental idealism)是一种哲学态度,它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是把人的思想变成“宇宙的唯一支柱”。正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德国,西方哲学中的唯心主义思潮达到其发展的顶峰。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公元1724~1804)就是一个先验的唯心主义者。他认为,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即本体的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而物理性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即我们通过有色眼睛所看见的现象世界却只是一种虚幻的世界。约翰?哥特利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公元1762~1814)将先验的唯心主义(transcendental idealism)发挥到顶点,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理性人的自我,人所认知和感觉的内容都是人的意识的产物,理性归于个人的明智,“所有存在,即自我的存在和非自我的存在,都是意识的一定形式。没有意识,就没有存在”。他的哲学是一种不受约束的人类能动主义(human activism),认为人的意志能够改变世界;理性人的自我是自由的,人的行动只为其本身意志所决定;非我即客体世界只不过是人之行动的一种目标。[23]从西方哲学发展的历史看,西方哲学的传统在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公元1770~1831)的哲学中达到高峰,他建立了用以解释思想界、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现象的历史上最庞大、最全面的体系,包括了哲学史上全部范畴和大部分重要命题。他将先验的唯心主义从主观论发展到客观论,认为“客观精神”是理性的主要承载者。他在《法哲学》中的名言是“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real),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如果只看个别词句,我们会认为他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黑格尔是一个彻底的唯心主义者,他认为精神高于物质。[24]黑格尔去世不久,西方哲学的庞大体系开始崩溃,而黑格尔体系的崩溃标志着西方传统哲学的终结。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被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危机时期,主要是指丧失哲学研究对象的危机:19世纪末自然科学侵入哲学的传统领地,传统哲学研究的物质成为物理学研究的对象、精神成为实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人的起源和本性成为生物学的研究对象,实证主义成为思想界流行的思潮。20世纪是西方哲学的革命时期,分析哲学和现象学则是革命时期的产物。现代英美哲学的主流是分析哲学,现代欧陆哲学的主流是现象学。现代西方哲学也可以分为唯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两大阵营;唯科学主义自认为是自然科学的同盟军,而人本主义与人文、社会科学有更多的联系。在各种西方现代哲学的冲击下,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的哲学基础开始出现裂缝甚至崩塌。鉴于西方近现代哲学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形而上学,在黑格尔之后,马克思和孔德等人同时举起了拒斥形而上学的大旗。尼采认为,西方哲学自柏拉图以来到康德,都是在一种二元对立中思维,即把真实的世界同由感觉或人的理解创造的现象世界相对立,在真与假、本原与派生、客观与主观的对立中思维。他主张打倒西方人的精神信仰,宣称“上帝死了”,主张摧毁西方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传统价值、传统思维模式和传统哲学。约翰?杜威(1859~1952)是“实用主义神圣家族的家长”,他认为西方哲学最明显的特点是二元对立的模式,在二元对立的范畴中,总有一方高于另一方,这是前科学、前技术、前民主时代的精神遗产。他反对传统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他的“哲学的改造”是综合的实验主义一元论。海德格尔对西方哲学进行了激烈批判,他认为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柏拉图、笛卡尔、牛顿、康德、穆勒和尼采等都是在实在与现象、理性与非理性中挣扎的人,认为西方哲学到目前为止仍在形而上学中思维和发展。为了彻底批判形而上学,他提出了关于“存在”的学说和语言的学说,认为西方几千年的哲学发展过程实质上是逐渐遗忘“存在”的过程。他强调,对于存在,我们应该去“理解”,而“理解”的本质就是人对存在的理解,也是人的存在方式。他通过对西方哲学的激烈批判,通过对“存在──理解──语言”的强调与分析,摧毁了传统哲学中的形而上学,瓦解了传统哲学关于观念与实在、主体与客体对立的二元论,启发了后现代主义者的理论建构及当代艺术家的创作与实践。

(三)“主、客二分法”的历史功勋和局限性

在西方社会的中世纪,是神权残酷统治的“黑暗”时代。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促成了西方近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建立,而近现代科学和哲学不仅了神权、建立了人权,也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等宏伟口号。正是借助于近现代自然科学,西方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把科技推向了极端。笛卡尔──牛顿的“主、客二分法”世界观曾经是新的、革命性的,它代替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主导地位是一次“哲学转向”。三百年来,它作为人类认识的伟大成就,指导科学和工业化的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现代主义及其“主、客二分法”的进步作用主要表现在:这种研究范式将人作为唯一的主体,将人类中心主义和个人主义作为价值观,将人的作用和能力提高到至上的程度,它了宗教、消解了神性,使人性、理性和主体浮上了表层,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科学技术、工业、农业和经济的发展;在这种世界观的指导下,人类取得了现代科学技术、工业化、城市化和贸易全球化的伟大胜利,实现了经济繁荣、文化发展和现代化的富裕生活。总之,现代主义及其“主、客二分法”在神学和封建阶级、帮助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实现西方社会的工业文明和现代化等方面是功不可没的。

但是,以“主、客二分法”为代表的,将整体分解为主、客两部分的认识论和研究范式,使人们产生了一种与自然界的分离感,并将自然界作为人类之外的一个部分,人类为了某些可见的利益即经济利益而去干预甚至破坏自然界的运行,从而为人类征服和统治自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提供了思想认识上的根据。在这种研究范式的指导下,既发展了科学主义的思想,也发展了损害自然环境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人在向自然进攻、征服自然的同时,发展了经济主义──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实行了一种“反自然”的社会──经济──消费生活,虽然人类实践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建设了现代化的生活,但它以生命和自然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导致整个“人──自然”系统的不可持续发展,使人类陷入困境之中。

随着时代的前进,近现代的科学、理性和“主、客二分法”从当初帮助西方社会和人们摆脱宗教束缚、走出黑暗、发展经济的武器和法宝变成了西方资产阶级剥削人民和自然的工具,在实现工业文明的过程中走向了极端和反面。理性变成了纯粹的工具性或科技理性,人成为工具理性的奴隶。理性代替了上帝、神,成为新的崇拜对象。理性和科学性破除了奴役、压抑的根源,却又设置了新的“权威”、“本质”和“中心”。正是由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影响,西方社会对现代化、现代性的和科学的作用等问题的理解上出现了偏差,即总以“二元对立”和“绝对真理”的视角理解社会及其发展问题,因而出现了令人难以忍受的负面效应。形而上学的错误不在于强调同一性、整体性,而在于它抹杀了同一和整体的差异性。形而上学的错误不在于强调事物的本质、基础、主客二分,而在于把本质、基础绝对化、抽象化、模式化,变成了如同“单子”般的万事万物的“始基”。它带来了一系列全球性的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浪费和枯竭的问题。

按照笛卡尔“主、客二分法”范式,把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通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进行研究。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下面又分化出无数的专门学科,分别地研究世界的部件。于是,科学以一种传统机械的模式展示宇宙,这虽然使对世界的认识专门化,但又严重地妨碍了人们对整个统一的世界的认识。例如,传统上,社会科学研究社会规律、人与人的关系,在研究社会现象时把自然因素抽掉;自然科学研究自然规律、物与物的关系,在研究自然现象时把社会因素抽掉;这样就把自然与社会、人与物、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分割开来。几千年来,人们或科

学界一直在赞扬这种机械式研究的优点和成就,但却很小考虑其缺点及所带来的问题。事实上,自然与社会、人与物、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现在的自然界,是人类学的自然界,或社会化的自然;现在的社会,是生态学的社会,是自然化的社会。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自然不断地向社会渗透,社会也不断地向自然渗透。虽然社会与自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作为统一的世界,它们的区别只有相对意义。而且,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正是它们相互统一的条件;这种本质区别越是强烈,它们的统一也就越是深刻和丰富。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作用与其他关系,比起它们的相互区别更为重要。自然与社会、人与物、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地进行研究。

现代主义形成了许多僵化的模式,其中生态女性主义对现代主义模式的批判很有概括性。生态女权运动和生态女性主义作为自然的女权运动和主义,在法国、德国、荷兰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女权运动、环境运动、环境哲学和生态伦理中有相当大的影响,已经成为女权运动第三次浪潮中的一个重要流派。1974年,法国女性主义者奥波尼(Francoise d‘ Eaobonne)首先提出了“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和“生态女权主义”概念,主张把女权问题与生态问题结合起来,研究男性统治女性和人类统治自然之间的关系,号召妇女来领导一场生态革命,并预言这场革命将形成人与自然的新关系。1993年,德国学者玛莉娅(Maria Mies)和印度学者范达娜(Vandana Shia)发表了《生态女性主义》一书。按照美国《生态百科全书》的释义,生态女性主义:(1)它是一种激进的政治活动形式,来源于妇女权利、公民权利、和平运动和生态运动的结合,并对这种结合做出贡献;(2)它是关于社会对环境统治和主宰的原因、本质和解决办法的各种理论。[25]生态女权主义的主要观点如下:男人统治妇女与人统治自然之间有非常紧密的关系,当前环境危机是父权文化的产物,男人征服世界的天性使其倾向于将人类作为世界的主宰、将自然作为人类征服的对象,父权制忽视自然和女性,在破坏男女之间的和谐的同时也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问题是女性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不仅是因为环境污染对妇女损害更大,而且因为女性的本性和生态运动有着特殊的关系,从女性的角度去看待环境更加有利于解决生态危机,女性为真正有根基的保育环境的伦理学提供基础,妇女比男性更加关心环境;主张女性原则,认为女性原则与自然保护和养育相关,是生态危机与对妇女的统治和剥削的结果;主张女性直觉,认为妇女对自然有一种特殊的直觉、理解和感情,女性可不费力地知道地球是生命的摇篮;主张女性价值,认为崇拜女神的文化深刻理解人与非人的自然之间的关联;主张世界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拒斥传统的二元论、二分法。

法学研究范式篇(2)

五、法学学科的交叉研究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学者擅长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中从事研究工作,而很少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自己的研究中来。结果,这一学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保守、封闭的问题,甚至很难与其他法学学科进行学术上的沟通和对话,更遑论不同学科的交叉研究了。但是,科学研究的逻辑和经验表明,孤立地从事一门学科的研究,而不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研究者往往会使本学科的理论逐渐走向僵化,学术的创新也将无从谈起。因此,要摆脱刑事诉讼法学目前所处的困境,就必须保持学术研究的开放性,始终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学会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观察刑事司法问题。

要保持学术视角的开放性,研究者就必须打通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要求这门学科吸收其他各门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就更谈不上了。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对个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它应属于公法的范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程序规范,它属于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它又属于人权法……如此众多的规范属性,使得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许多部门法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也使得法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问题时,必然会遇到宪法问题和其他部门法律领域的问题。

研究实例9 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这可能是刑事诉讼法学所要研究的最重要的课题。但这一问题在宪法学上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按照笔者的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不过是国家权力关系法和人权法的有机组合而已。作为宪法规范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权法当然要包括人权的范围、内容和实现方式,尤其是要对任何涉及剥夺个人基本权利的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在内,既作出实体性限制,又规定程序上的救济途径。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及与其有关的权利保障条款,既为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立了宪法基础,也是宪法对所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承诺。德国基本法中确立的“成比例原则”和“获得司法听审的原则”,也都既是宪法问题,又是刑事诉讼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学的一系列课题也都在宪法学上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可以说,不与宪法学研究相结合,法学者对诸如辩护权、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强制措施等问题的研究,将很难有较大的建树,甚至会寸步难行。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会遇到宪法学的问题,而且还会与行政法学发生学术上的联系。尽管中国主流的法学理论对警察权、检察权的解释有相当的模糊性,但在刑事侦查的框架里,警察权和检察权确实具有行政权的基本特征。但是,对于几乎所有涉及限制、剥夺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强制措施,警察机构和检察机关却拥有绝对的决定权。警察权、检察权的行政化是中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将检察权、警察权纳入司法授权、司法审查的轨道,如何为那些受到这两种行政权侵害的个人权利提供基本的司法救济,这将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大研究课题。而这一研究完全可以从行政法学中获得灵感和资源。因为无论是对行政权的司法控制,还是将个人与行政机关的争议纳入到司法最终裁决的领域,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核心问题。这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尽管表现为警察权、检察权的司法控制以及当事人诉权的维护问题,但其实质仍然是行政法问题。因此,笔者一直将刑事审判前的司法声查机制视为“刑事诉讼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两者都属于广义上的“刑事法”,因此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区分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经常被交叉适用。甚至刑法上的一些规范还经常直接包含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例如,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制度,在证据法上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刑法上确立的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没有作案时间等一系列的免责规则,都需要在证据法中确立明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特殊规定。另一方面,从实现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具有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的功能,只不过刑法是从规范犯罪构成要件、明确刑罚种类和幅度、设定刑事追究标准等方面来发挥作用的,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也无一不是对国家定罪权、量刑权的法律限制。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规范刑事追诉机构的权力、明确被告人的防御权利、确定刑事追究的证据标准等角度来发挥作用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正当程序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也几乎都对刑事追诉机构、司法裁判机构的权力施加了限制。因此,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被人们直接视为现代刑事法的两大基石。也正因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在法律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一些刑法学者明确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学术发展思路。

民事诉讼为一切诉讼之源,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政诉讼等不过属于民事诉讼的不同“变种”而已。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至今仍然为其他诉讼形态所采用。而民事诉讼法学的很多研究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例如,民事诉讼法学(尤其是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已经发展出一系列较为成熟的理论,如诉权、诉讼标的、诉讼行为、诉讼主体、既判力等方面的理论,就不仅适用于对民事诉讼的分析,而且对于刑事诉讼法学颇具启发意义。至于刑事诉讼法学者所研究的证明责任问题,其源头更是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学之中。因为民事诉讼法学就证明责任的分配所发展出的一系列基本的命题和原理,可以被借鉴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来。笔者在研究中发现,既然纯粹的诉讼形态就存在于民事诉讼之中,那么我们在对一系列与诉讼形态有关的问题进行分析时,都可以首先考虑一下该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中是如何解释的,然后再看这一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特殊性。按照这种分析思路,我们在研究很多理论问题时往往会有新的发现。

其实,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生命有机体,是由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要素所构成的。法律学科中的各个不同分支主要是按照传授知识的方便而划分的。但在法学研究方面,很多法律问题都同时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需要用不同法律部门的理论来解释。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者来说,与其不切实际地尝试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倒不如实实在在地将刑事诉讼法律问题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行政法学结合起来,作出横跨法律各学科的研究。或许,这种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一系列新的前沿课题,对于一些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作出新的思考,也最终有助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创新。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拟结合两个研究实例,来说明在不同法学学科之间进行交叉研究的重要性。

研究实例10 刑事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按照传统的刑事法理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国家需要将其从民事侵权行为中区分开来,按照国家追诉的原则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并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理论前提下,被害人不具有刑事起诉者的地位,检察机关既代表全体社会成员也代表被害人本人提起公诉,从而维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是,犯罪学的研究成果表明,这一理论在一些情况下是不成立的。因为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官,在刑事追诉方面经常出现消极不作为的问题,也就是任意地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放弃刑事追诉的决定,使得刑事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被害人所具有的复仇、赔偿的欲望无法得到满足和缓解,甚至造成对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另一方面,在法庭审判阶段,由于中国目前定罪与量刑程序完全合而为一,法院通过一个完整的审判过程既解决被告人有罪无罪的问题,又解决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此,被害人对于量刑问题并没有充分表达观点、提出建议的机会。尤其是在作出有关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以及适用缓刑的场合,被害人更是因为被剥夺了参与讨论量刑的机会,而产生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感觉。至于执行阶段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有利于罪犯的决定,就更是将被害人隔离在司法裁决的制作过程之外了……这些来自经验事实的问题都显示,对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这一狭窄视野之内,而应当从刑法、犯罪学、人权法、侵权法等多个角度思考问题。这种交叉研究可能有助于我们提出一些新的假设。例如,在那些有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的概念是否应当得到一定的修正,除了“社会危害性”以外,“私人侵权性”是否应成为这类犯罪的基本特征?又如,既然警察、检察官都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法院在审判中又在制作影响被害人利益的裁决,那么,未来的刑事诉讼构造是否应从目前的“三方构造”走向未来的“四方构造”?再如,与被告人不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经常需要警察、检察官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来得到保障,而在警察、检察官作出消极不作为主决定时,被害人是否应获得一些特殊的救济机会?我们对待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应采取一些有区别的人权保障政策……

法学研究范式篇(3)

关键词: 转换生成语法;天赋假设;经验;先验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6-0267-01

0引言

美国语言学家A.N.乔姆斯基提出的转换生成语法(TG Grammar)为当今语言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范式,他运用心理学及哲学的研究方式对传统语言学研究中的行为主义和经验主义提出了挑战,实现了对传统语言学研究中经验范式的变革,代之以全新的先验范式。

1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理论概述

乔姆斯基认为,儿童生来所具有的关于语言本质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为所有人共有,这种共有状态所昭示的就是语言的共同结构,即普遍语法。而何以使得现实语言呈现出区别性和差异性?则是由于普遍语法在儿童出生时处于初始统一的状态,当其接触到特定语言后,就会逐步从普遍语法发展到个别语法。个别语法是“接触语言素材的孩子内化了的语言规则”,是“下意识的语言知识”。[1]正是个别语法使现实语言彰显其多样性,从而揭示出普遍语法与个别语法的一致性,实现了普遍语法向个别语法的生成与转换。乔姆斯基语言学研究的革命性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传统语言学研究中仅从人类学和社会学角度进行研究的宏观视角,摒弃了先前那种以对语言材料进行结构性描述来诠释语言的产生及其发展的具体性,而是把人的“先天语言能力”作为语言学研究的新对象,进而演绎、生成个别语言,从而有效地解决了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在“一般形式”与“个别形态”之间的矛盾。而乔姆斯基促成对这种矛盾解决,是通过三大转换来实现的。

2乔姆斯基对传统语言学研究范式的三大转换

2.1 从描述到解释的转换传统语言学通过对语言材料进行研究,对句子结构进行描述来解释语言现象。与之不同,乔姆斯基认为语言学家寻求的是语言能力,而不是语言的实际运用模式。这种语言能力不依赖于任何语境而独立存在,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当人具备了个别语法后,就能够说出或听懂自己从未接触过的句子,从而使得语言具有生成性。为了更进一步解释所生成句子的内部语法关系,乔姆斯基引入了转换规则。以“与格移动”这个最简单的转换规则为例,它不仅可以描写句子表面结构,还可以解释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位置调换后两句话之间的内部语法关系。与先前结构描述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加贴近语言的真相,它通过改写规则这一方法来探索语言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从而揭示人类语言习得的路径方法,使得对语言的解释更加有效。

2.2 从表层到深层的转换传统语言学对语料结构的分析往往无法探究到句子的深层结构,为改变这种弊端以更好地解释语言,乔姆斯基引入了由卡茨和波斯特尔所提及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概念。他认为,生成语言由“句法、音位与语义所组成”,“句法部分能被称作为基础部分,由重写规则与词汇所组成。正是重写规则才生成了句子的深层结构,而反过来转换规则则将深层结构转换为表层结构。”[2]与传统的纯粹形式研究不同,乔姆斯基在标准理论中加入语义成分,而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都对语义造成影响。这就致使表层结构相同的句子,其深层结构有时会出现巨大差异,它常常会出现在一些带有歧义的句子结构当中,比如,the love of God,如果按照传统的成分分析法,它只有一种表层结构。但是这个短语可能具有两种深层结构,即上帝所给予的爱或者对上帝的爱。由于两种结构在表达时分别省略了宾语或者主语,从而在表层结构上偶然地重合了。然而,同一种深层结构也可以用不同的表层结构来表达,比如,John is the best. 以及 Nobody is better than John.然而,从总体上看,乔姆斯基仍然认为语义更多是被深层结构所决定的,在实际语言形式的转化过程中,不应该改变句子的语义和深层结构。

2.3 从解构到建构的转换乔姆斯基的语言学研究并没有沿袭传统的解构方法,即采用由高到低或相反方向来对语言进行分层划分或组合,最终分析得出句子的结构。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目的是建构一种新的研究语言本质及人类认知的新理论系统。为此,他提出短语结构规则:①SNP+VP;②VPVerb+NP等,这种规则也被称为重写规则,意在说明“句子的生成过程是一个符号被重写为另一个符号的过程”,[3]即词汇被不断组合重写的递归过程。为了避免重写规则功能过于强大而导致不合理的句子生成,他在语义方面提出逻辑形式(LF),包括语义规则、约束条件和指数规则,通过把这些制约参数纳入到语言的生成过程中以限制重写规则的派生能力。从生成语法的总体发展规律来看,它经历了从个别语言研究到总体语言研究,从原理生成到规则制约,从细节列数到高度概括的“化繁为简”的过程,其最简方案展示了生成语法对语言完美生成的探究,而正是通过建构规则促成这种“完美”,使得改写规则变得更具规范性和普适性。

3三大转换的实质

质言之,乔姆斯基以上三方面转换的实质在于,从经验范式转向先验范式。他的“天赋假设论”提出了“人类生而具备语言学习的机制”的前提,同时他并没有忽视后天经验在个人语言能力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人类生而具备的具有同一性的语言机制抽象地存在于人脑中,但是仅仅依靠它是无法生成现实的语言表达的。现实的语言表达取决于个人语法,或个人抽象的语言能力。个人语言能力的获得是语言机制接触后天经验后,语言机制的原始状态不断修正而逐渐形成的稳定状态。这种稳定状态即语言能力,它是人脑中内化了的一套规则和原理。乔姆斯基正是通过对语言规则的解释,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的分析逐步建构起一套完整的理性的语言研究理论,虽然这套理论仍然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但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探究语言及人类思维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封宗信.现代语言学流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40.

法学研究范式篇(4)

【关键词】混合方法研究;教育研究;复杂性范式

20世纪末,在后现代主义崛起的同时,复杂性思潮也应时而起。复杂性思想是一种与后现代主义既有交集又有所不同的思想体系,对人们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掀起了一场划时代的思维革命。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在教育研究内部范式之争的过程中,混合方法研究应运而生,引领教育研究转向复杂性范式。

一、复杂性范式:科学研究的新方法论

“复杂性范式”这一概念是法国当代著名学者埃德加・莫兰提出的,他在其著作《复杂性思想导论》中对复杂性作出了如下解释:复杂的东西不能被概括为一个解释一切的起主导作用的词,不能被归结为一条复杂性的定律,不能被划归为一个简单地观念;复杂性是不能用简单的方式来加以定义的并取代简单性的东西。[1]埃德加・莫兰的复杂性理论不仅是一种新的系统论、一个跨学科的科学研究方法论,而且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它的三大理论柱石是:“建立在有序性与无序性统一的基础上的关于能动主体的理论;关于整体与部分相互决定的多中心或无中心的系统的理论;‘把观察者整合到他的观察’的自我批评的理性主义的认识论理论”。[2]

依据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一个研究范式的形成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规范外,还要形成一个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共同体和专门的学术机构,并且有固定的出版物。复杂性范式的最终形成是在美国,标志是“1984年5月,美国新墨西哥州的州府圣菲建立了专门从事复杂性科学研究的机构――圣菲研

究所,并且出版了专门的杂志《复杂性》”。[3]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范式,复杂性范式被人们认为是与实证范式、理解范式分庭抗争的第三种范式,是对科学主义取向与人文主义取向的纠偏。

二、复杂性范式与教育研究

教育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实践活动,不论从其自身的目的、要素、结构、形式等方面,还是从其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来看,教育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叶澜教授认为:“教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更新再生系统,可能是人世间复杂问题之最。”[4]实用主义哲学认为研究方法的选择与使用应该是由研究对象决定的。教育研究的对象是复杂的教育活动或教育系统,因此教育研究可以并且应该采用复杂性范式。长期以来,教育研究领域里一直存在着实证范式与理解范式、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等方面的对立,复杂性范式实现了教育研究范式二元对立走向多元整合。

复杂性范式作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哲学方法论,可以运用到具体的各学科中,但在运用中不能简单化地移植,这也是复杂性思想的内在要求。教育研究对复杂性理论的借鉴与吸收,必须做到在把复杂性思想作为思想框架,把复杂性思维作为思维模式的基础上,把教育研究中还原论与整体论、简单性与复杂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有序性与无序性、理论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理性与非理性等二元对立的倾向恰如其分地融合进复杂性范式,从而以复杂性范式来研究复杂的教育问题。

复杂性范式对教育研究的意义主要表现是思维方式与研究观念革新。从近代科学确立以来,以还原论和决定论为基础的简单性思维方式一直占据着科学研究和人类思维的主导地位。随着复杂性思想的兴起,复杂性范式要求我们在教育研究中要重视非线性、不确定性、自组织性、非平衡性、不可逆性、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复杂性范式不是复杂性思维取代简单性思维,简单性与复杂性思维的结合启示我们在教育研究中要转变以往观念,要注重整体与局部、实然与应然、理解与实证、行动与思辨、理性与感性等方面的相结合。

三、混合方法研究:教育研究的复杂性范式

复杂性范式对教育研究影响的主要体现就是上个世纪末美国形成了融合了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的新研究方法论,即混合方法研究。混合方法研究产生于美国,其历史背景是在哲学与研究范式中,实证主义与建构主义、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之间二元对立的争论。受到简单性思维的影响,当时美国学者大多认为同一研究只能使用一种范式进行,属于典型的单一方法论者。随着复杂性思想的兴起,以及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的对立逐渐制约着教育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人们开始认识到在同一研究中可以同时使用不同范式的研究方法,量化研究与定性研究是可以互相借鉴与共同使用的。

美国混合方法研究专家克雷斯维尔认为“混合方法研究是一种研究设计,有着特定的哲学假设和理论立场。作为一种方法论,它的哲学假设指导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在研究过程不同阶段量化和质性方法的混合。作为一种具体方法,它关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强调在一项研究或一系列研究中混合使用量化与质性方法。”[5]混合方法研究的确立体现着教育研究中人们从简单性思维到复杂性思维的转变。混合方法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以研究问题为核心,注重方法的有效性,主张兼用量化研究与定性研究,是教育研究的复杂性范式的生动诠释。混合方法研究不是简单地将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混合在一起,而是遵循复杂性原则,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将而二者恰如其分地结合起来。

四、结语

混合方法研究是本世纪初发展成熟并最终确立的一种新的教育研究范式,体现着复杂性认识论、复杂性方法论与复杂性思维与教育研究本身复杂性的完美结合。作为教育研究的复杂性范式,混合方法研究正方兴未艾,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埃德加・莫兰.复杂性思想导论[M].陈一壮.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2.

[2]陈一壮.论埃德加・莫兰复杂性思想的三个理论柱石[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12).

[3]陈法宝,赵d.教育研究范式的二元思维批判[J].现代教育管理,2013,(12)

法学研究范式篇(5)

研究方法是旅游研究者顺利开展旅游研究的必备工具,具体的研究方法又受到特定的研究范式的制约,中国的旅游研究者在努力掌握各种研究方法时,往往对其背后的方法论和研究范式缺乏了解,从而限制了研究水平的提高。本文认为,中国旅游研究者要想提高研究水平,必须首先系统理解西方的科学哲学思潮和研究范式,在此基础上,再采用本土化和跨文化的研究策略。

关键词:

研究方法; 研究范式; 本土化旅游研究; 跨文化旅游研究

收稿日期: 2011-05-01; 修订日期: 2011-08-31

基金项目: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皖南国际旅游区品牌权益的评价与管理:基于顾客视角的研究》(AHSK09-10D90);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资助计划项目“中国国家旅游形象的跨文化比较研究”(160-751056)

作者简介:

张宏梅(1969-),女,博士,安徽师范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旅游消费行为、旅游目的地营销、跨文化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中国旅游研究已走过30年。30年来,旅游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成果数量持续增加,研究内容日益丰富,研究水平有所提升,旅游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但当我们仔细审视这些研究成果的时候,我们会发现:(1) 很多研究是对国外研究的简单模仿和复制,这些研究借用国外的理论模式,将国外的测量工具翻译成中文,然后以中国旅游目的地作为案例地,以中国的旅游者、居民或旅游企业员工作为调查对象,对国外研究进行简单复制,而很少能基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推进旅游知识的积累;(2) 很少有研究在借用国外理论和方法时能考问这些理论和方法在中国应用时的适用性问题;(3) 尽管解释性研究数量在增加,但旅游研究仍以描述性研究偏多,很多研究满足于对现象的定性或定量描述,而缺少对现象背后原因的分析,或只是想当然地列出一些解释;(4) 很多研究缺乏理论基础,只是对数据进行简单的分析和堆砌,而这些分析结果很难放置在一定的理论脉络中加以解释;(5) 缺乏理论构建意识,很多研究满足于对案例地或调查样本特征的具体描述,而对理论概括和抽象无所涉及。

以上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旅游研究的发展,使中国旅游研究的整体水平无法提高,旅游学的学科地位无法确立。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研究者在参考国外旅游研究文献时,多依葫芦画瓢。虽然在具体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上容易模仿,但存在于具体研究方法背后的方法论和研究范式却很难直接从文献中看出并被理解,而研究范式及相应的科学哲学是构建知识和理论的基础。由于对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研究范式缺乏了解,从而导致中国的旅游研究者只能在理论和方法上对国外研究进行简单借用和模仿,而很少在旅游知识积累和理论构建上有所贡献。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强调西方的科学研究范式在旅游研究中的哲学基础作用,并探讨如何进行中国本土化的旅游研究,以期引起中国旅游研究者对研究范式和本土化研究的关注。

2 对国内旅游研究方法的反省

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有句名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研究者做研究工作同样如此。研究者要想把研究工作做好,取得好的研究成果,必须首先掌握各种研究方法。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同,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者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研究工作,研究方法简单粗糙会限制研究者的研究工作,进而限制理论和学科的发展。

国内早期的旅游研究多以定性分析和描述为主,陆林(1997)对国内旅游地理文献的分析发现,国内旅游地理研究描述性工作多,低水平重复工作多,缺乏深入细致的调研和先进的研究方法,影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谢彦君(2003)认为旅游作为一个独立学科所应具有的特殊的研究方法体系还没有成型,理论范式单一,研究方法不够系统。张宏梅和陆林(2004)对《旅游学刊》1999~2003年刊出文献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发现,约80%的文章运用传统定性方法,即主要以文字作为表现手法,对所研究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属于科学研究的传统思辨阶段;运用现代定性方法的文章约占文章总数的8.8%,这些文章主要运用定性资料、统计数据、访谈和开放式问卷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对各种定性数据进行频数和频率的统计分析;运用定量方法的文献只占总数的11%,且大部分使用基础统计方法(均数、频数等),比如因子分析、回归分析等多元复杂统计方法使用较少。

近些年来,这种局面有所改观。定性研究中,个体深度访谈和焦点组访谈等质性研究方法受到一些研究者的青睐;定量研究中,数据收集和分析的规范性在不断提高,因子分析、聚类分析等多元分析方法被广泛使用,回归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对旅游研究者来说也不再陌生。旅游研究方法的改进促进了旅游研究质量的提升,让我们对旅游研究的未来充满期待。但当撇开这些成绩的光环,将旅游研究与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成就进行比较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旅游学科和上述学科的差距还很大,这固然与旅游学科的复杂性有关,但更与国内的旅游研究者缺乏科学哲学、研究范式、方法论、以及具体研究方法的系统理解和训练有关。旅游学科可以说是旅游业快速发展背景下催生的一门新兴学科,从其产生之初就存在很大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加上旅游现象涉及面极广,具有高度复杂性,这都给旅游学科树立独立的学科地位提出了挑战。目前,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旅游学科的学科地位仍然没有得到学界认可。作为旅游研究者,当然首先应该对旅游学科的发展前途持乐观态度,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反省目前的研究现状,思考如何跳出盲目模仿、简单重复、多零散的案例描述、缺乏理论建树的怪圈,还旅游学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本质,建立起属于自己的一整套理论体系,摒弃过度的实用主义倾向,处理好旅游科学研究与科学知识应用之间的关系。虽然建立独立学科的路很艰难,也很漫长,但有志于旅游学科发展的仁人志士应当勇于挑战这种艰难。不过光有勇气和决心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寻找克服这种艰难的有效途径。我觉得这种有效途径至少有以下两条:一是理解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研究范式,二是进行本土化和跨文化旅游研究。

3 西方的科学哲学和研究范式

在西方国家中,科学哲学和各门学科之发展存有一种互为体用的关系:各门学科的发展,变成科学哲学反思的题材;科学哲学的发展又能回过头来,促进各门学科的发展(黄光国,1999)。与各种科学哲学思潮相对应的研究范式更是西方学者进入研究工作的敲门砖,方法论课程是西方高校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必修的基础课程。反观国内的旅游专业研究生教育,我们会发现,很多高校没有开设方法论课程,甚至一些高校连研究方法课程都尚未开设,研究生们只能自己慢慢摸索,结果只能是盲目模仿,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会不可避免地错误地使用研究方法,更难有自觉的理论建树。

目前,中国的旅游研究者多在自己摸索和尝试使用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如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各种数据分析方法等,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状况仍令人担忧。一方面,硕士生甚至博士生们,对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一知半解,似懂非懂,盲目使用;另一方面,国内旅游学界虽然已经开始重视研究方法使用的规范性,但很多人会满足于对具体研究方法的正确理解和使用,很少有人关注具体研究方法背后的方法论和研究范式问题。科学哲学和研究范式是科学研究和建构知识的基础,要进行高质量的旅游研究,研究者们不仅要掌握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更要理解各种研究范式,在范式的指导下从事旅游研究工作。

3.1 西方科学哲学的演变脉络

西方科学哲学的快速发展始于20世纪初期,在整个20 世纪,科学哲学出现了实证主义、后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诠释学、批判理论、女性主义、后现代主义、混沌理论、建构实在论等多种思潮或范式,这些范式为自然和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哲学基础。

最先提出、持续时间最久的科学哲学是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是建立在自然科学基础之上的,它排斥神学和形而上学,认为外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是由普遍规律和真理支配的。科学的目的是发现和揭示真理,其路径为科学观察和逻辑归纳,“科学始于无偏见的观察”,遵循“观察-归纳-理论-证实-新的观察”的真理累积增长模式。实证主义采取一种极端经验论的立场,认为:人类知识应当仅限于收集事实并找寻其间关系,借以对世界做出正确描述;超出主观经验的知识是不可靠,也是不可知的。这种极端经验主义的立场致使实证主义在20世纪初就遭遇了危机和挑战,对实证主义思想的批判推动了后实证主义、诠释学等哲学思潮和流派的涌现。

以波普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以其“否证论”哲学最先对实证主义提出挑战。波普在《科学发现的逻辑》(1932)一书中,提出科学方法应当是以理性批判为基础的演绎推理:科学家先针对特定问题提出假说和猜想,再依据事实对假设进行检验,并在检验过程中不断修改原来的假设和猜想。他否定科学理论是由归纳过程发现的,主张演绎才是经验科学正当的方法,并始终认为“一切观察都渗透着理论”,“理论先于观察”,提出科学发展的证伪模式:“问题-猜想(理论)-批判(反驳或证伪)-新问题”。波普认为,以经验观察作为检验理论的标准,必须坚持否证原则,我们可以证明一种理论为假而予以摒弃,或者因为还不能证明它为假而暂时予以保留,但不论多少经验事实,都不能证实一种理论。

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主要源于自然科学领域,但在科学和理性之风盛行的背景下,它们也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被很多社会学科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和研究范式,如管理学中的实证研究,心理学中的实验心理学和行为学派,并成为20 世纪社会科学的主流研究范式。

实证主义、后实证主义和结构主义主要采取客观主义的研究立场,认为在主体(研究者)之外存在一个客观、独立的客体(研究对象),研究的任务是发现和解释客观规律和真理,寻找现象间的因果联系。这种立场遭到现象学、诠释学(解释学)、后现代主义等持主观主义立场的哲学流派的批判。这些哲学流派反对“自伽利略和笛卡尔以来一直统治着欧洲思想的无所不在的客观主义”,认为:在每一个地方生活的人们都可以构建出他们所特有的“实在”,即世界是由多重事实组成的,而不是一个客观的、等待研究者去认识的世界;研究者与被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主体/客体”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互为主体的关系,在互为主体的交互作用中,双方共同构建知识,这种知识是主观的、创造性的,因而也是不可重复的。

西方各种哲学流派之间互相批判和论战,推动了科学哲学的发展,许多科学哲学家在与他人的论战中也不断发展着自己的思想,以至于有时很难将一些科学哲学家划归哪个流派,如皮亚杰的思想中就既有结构主义成分,也有建构主义成分。一个哲学流派内部的哲学家们的思想也存在很大差异,以致要概括某一科学哲学流派的基本思想变得非常困难。

各种哲学思潮和相应的研究范式都存在一些优势和不足,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建构实在论试图整合客观和主观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为跨学科和跨文化的知识融合提供哲学基础。建构实在论在本体论层面上主张存在两种“实在”,一种是“实在自身”(actuality),另一种是“建构之实在”(constructed reality)。“实在自身”是我们生存于其间的世界,是独立于人的感官之外而不为人的感官所掌握的既定世界,这个世界或许有某些结构,这些结构或许是以距离、空间、因果性或时间作为其运作的基础,但我们无从获悉;我们对其特性所提出的都只是预设,我们只能理解我们用自己的语言构建出来的世界,除此之外,我们不能理解其他任何东西。这个构建的世界,我们称之为“建构的实在”(黄光国,2010)。

3.2 研究范式对研究方法的制约

范式(paradigm),又被翻译成范型、典范,是美国物理学家库恩(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一书中提出的概念,意指组织观察和推理的基本模式和参考框架,是指导行动的一套基本理念,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知识共同体(科学社群)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科学哲学思想决定了相应的研究范式,如后实证主义哲学决定了遵从该哲学流派思想的研究者必然采用后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研究范式的差异可以从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三个方面加以比较。

范式是研究者开展科学活动的基础,是知识共同体从事科学活动的指南,研究者要进入某一科学社群,从事研究工作,必须首先从理解范式开始(黄光国,2010),只有理解了各种范式的基本观点,“才能确保研究者在设计自己的研究方案时,保持资料的收集方法与此后的基于资料的知识建构之间的一致性”( 詹宁斯,2007)。

每一种范式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之间都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如果研究者采取客观主义的立场,即认为世界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客观存在,那么,他必然采取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并采用客观的研究方法,不管是质性的还是量化的方法,都不能带有研究者的任何主观因素。反过来,如果研究者使用了客观的研究方法,那么他必须同时接受“客观实在”的本体论和主/客二元对立的认识论,他建构的知识就是客观的知识,即客观规律或真理。

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受制于研究范式,一般来说,研究者采取某种研究范式,就需要相应地采用某些研究方法。如后实证主义研究范式多采用问卷调查、实验法、观察法等方法收集数据,并主要采用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以检验理论和假设。但后实证主义也不排斥质性方法,如他们通常会通过个体访谈或焦点组访谈等质性方法收集被访者对研究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作为设计问卷和量表的基础。解释学研究范式多采用深度访谈、参与和非参与观察、焦点组访谈、案例研究、文本(如旅游日志、照片等)等方式收集数据,采用内容分析、主位(或局内人)视角、三角互证等方法分析数据,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建构扎根理论。虽然解释学研究范式主要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但它也不完全排斥量化方法,如内容分析方法就会用到频数和百分比等定量描述指标。

因此,研究范式对具体研究方法的制约是有限度的,同一种研究方法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研究范式,但不同范式对同一方法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比如,同是访谈法,后实证主义和狄尔泰的历史主义解释学都主张客观主义,认为需要摆脱研究者个人偏见对访谈过程及其结果分析的影响,而伽达默尔的辩证诠释学则强调解释者的“偏见”或“视域”在理解中的积极作用,将研究者的偏见合法化,认为访谈是双方共同建构知识的过程,在访谈结果的分析中明确研究者的个人偏见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需的。在Denzin和Lincoin(1994)的质性研究五阶段框架中,他们认为质性研究在第四个阶段,即陈述的转折时期(crisis of representation),研究者将自我融入到认识的整体过程中,并将自己写进文章,使野外研究和解释过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特征。Denzin和Lincoin的第四阶段质性研究与伽达默尔的诠释学哲学观点是相一致的。

每一种研究范式和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适用自己的研究情境,因而国外对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争论已趋于平息,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选择适当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不过,不同的学术期刊对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会有所偏好,作为主流的研究范式,采用后实证主义范式和定量研究方法仍受到更多青睐。国内的旅游学者由于对各种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加上有些研究方法被一些研究者错误地使用,导致有些人完全否定一些研究方法,这种认识不利于提升中国旅游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3.3 旅游研究范式选择

研究范式是研究者进入某一科学社群进行研究工作的起点。当一个研究者想进入旅游研究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时,他必须首先理解各种研究范式的基本观点,并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问题选择适当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国外旅游领域对研究方法的关注在上世纪80年代得到加强,此阶段出现了一批方法论专著和关于研究方法的论文,经过近30年的争论,学者们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旅游研究同时需要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应将两者结合起来或根据研究情境适当地取舍。

旅游现象非常复杂,既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如旅游的生态环境影响),又涉及社会科学领域(旅游学科的性质是社会科学);既涉及心理学领域,也涉及经济学、管理学、地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美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所以,旅游学科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是一门典型的跨学科性质的复杂学科,对旅游现象的研究不能采用单一的研究范式,而必然需要采取多元范式的研究取向,多元研究范式的立场最适合旅游学科的性质。

由于旅游现象的复杂性和广域性,所以对旅游现象的不同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即使是同一研究问题,也可以采用不同的范式和方法,以互相补充,取长补短,达到对研究问题较深入的认识。如旅游体验研究可采用诠释学研究范式,旅游行为预测可采用后实证主义范式,旅游影响研究则既可采用后实证主义研究范式,也可采用诠释学研究范式。无论采取何种研究范式,研究者都应对该范式的优势和不足有较清晰的认识,避免过于美化某种范式,而完全否定另一种范式。

旅游学科具有跨学科性质,但目前,旅游学科的发展还不够成熟,这种跨学科性还没有真正实现,而仍然处于多学科阶段。多学科的特点是相关学科分别从各自兴趣和角度介入旅游研究,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和整合,在旅游领域的研究成果也只能用来充实原有学科的知识体系,而对统一的旅游学科的形成无太多帮助。跨学科则要求介入旅游领域的各相关学科以某个统一的内核为基点,实现知识的整合,谢彦君认为这个统一的内核就是旅游的本质,即“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谢彦君,2010) 。

旅游学科在由多学科向跨学科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障碍和困难,但我们可以在西方研究范式的发展中找到旅游跨学科整合的哲学基础,以帮助我们在哲学层面上找到旅游跨学科整合的依据和方法,这个科学哲学流派就是建构实在论。建构实在论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不同学科的跨学科、跨文化整合,在哲学上提出一套知识论的策略,让不同学科所构建出来的知识体系整合在一起。旅游领域的不同分支学科、不同范式下的旅游研究成果需要互相理解和整合,以改变目前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的局面,这也是旅游学科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4 中国旅游研究的本土化

4.1 本土化旅游研究的必要性

科学哲学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西方学者对各种哲学思潮有较好的理解和把握,在科学研究中自觉地遵循一定的研究范式,因此西方学者在知识积累和理论建构上屡有建树。我们熟悉的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地理学等许多学科的理论都是产生于西方,我们自己很少提出有影响力的理论。李炳全在其所著《文化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中国心理学比较落后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是在西方已有深厚积淀的领域和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生成的心理学框架内进行研究”( 李炳全,2007) 。科学哲学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东方文化背景下的中国学者对西方的科学哲学缺乏深入的理解和系统的认识,这可能是导致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因而,中国学者要想在由西方制定游戏规则的科学研究领域有所作为,必须对西方科学哲学思潮的发展有一种“相应的理解”,不过,这种理解只是进入学术这一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黄光国,2010)。

虽然中国旅游研究与西方旅游研究在起步时间上相距不像其他学科那么久,但与其他社会学科一样,中国的旅游研究也主要在西方的研究框架下进行。西方的旅游研究在各种哲学思潮影响下出现了多元化的范式,中国的旅游研究者要想在西方的研究框架下有所建树,也必须去熟悉这些框架或范式。但是,中国的旅游研究者不能总是跟在别人后面,在中国的研究情境中采用西方的概念、理论、方法和工具,来验证西方研究得到的知识。改变这种状况的一种途径是进行本土化的旅游研究。中国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等环境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那么中国人的旅游行为、旅游业发展模式和旅游企业的运营管理必然与西方存在较大差异,仅靠简单借用西方理论和模仿西方的研究方法,很难理解和解释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旅游现象。而本土化的旅游研究可以使我们着眼于中国语境下的旅游现象,构建本土化的旅游理论,改变总是步西方研究后尘的局面,为全面理解旅游现象做出贡献。但提倡本土化研究并非认为理解西方的研究范式已不重要,为了提高研究水平,中国的旅游研究者必须首先理解西方的研究范式,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本土化研究,才有可能对建立和完善旅游学科的理论体系有所贡献。

4.2 本土化旅游研究的方法和策略

本土化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后风靡全球,港台的一些心理学者在80年代初期开始致力于本土心理学研究,并发起社会科学本土化运动。心理学领域的本土化运动给旅游研究以很大启示,中国的旅游研究者与其盲目地复制西方的研究,倒不如在我们熟悉的社会文化背景中进行本土化的旅游研究。

“本土化”旨在突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特色或特征。根据李炳全对心理学本土化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旅游研究的本土化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西方旅游研究中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工具进行改造和处理,使其适用于中国旅游研究,如在西方旅游动机的“推-拉”理论框架下修订旅游动机的测量量表,使其适用于中国旅游者。其基本步骤一般为:学习和接纳外国研究范式改造或转换本土化后的研究范式。这种本土化本质上仍是国外的理论,又被称为“外源性本土化”,但因为操作比较简单,适用于刚进入旅游研究领域的学者。第二个层次是以中国语境下的旅游现象为研究根源或素材,通过对中国语境下旅游现象的研究,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旅游学理论体系,这种本土化可称为“内源性本土化”。

本土化旅游研究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和策略:(1) 主位研究策略,即研究者在观察、分析、理解和解释旅游现象时站在被研究者的立场,采取被研究者的观点,为此,研究者需要参与到研究对象中,如在某个景区停留较长时间,观察旅游者的行为,与旅游者进行交谈或访谈。(2) 客位研究策略,即研究者更多从自己的视角,而不是从被研究者的视角来观察、分析、理解和解释旅游现象,这种策略下,研究者可以完全独立于被研究者之外,如请学生或市场调查机构进行的问卷调查,旅游本土化研究并不排斥西方主流的实证方法和方法论。(3) 同文化研究策略,即研究者与被研究者有同样的文化背景,这样更容易达到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心灵的相通,研究者会更容易理解被研究对象,更容易得出正确的结论,如中国的旅游研究者对中国旅游者的旅游行为更容易理解。(4) 异文化研究策略,即研究者与被研究对象分属不同的文化背景,如西方学者对中国旅游现象的研究、中国学者对西方入境旅游者的研究,异文化研究可避免“只缘身在此山中,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状况(李炳全,2007)。以上四种方法和策略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我们可以同时采用几种研究策略。

4.3 本土化旅游研究与旅游跨文化研究

本土化研究与跨文化研究是相互联系但又互相不同的两种研究方式。本土化研究强调对本土(特定语境下,主要是不同于西方的语境下)的旅游现象进行研究,以突出本土旅游现象不同于西方旅游现象的独特性。不过,本土化研究并不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旅游知识和理论,中国旅游研究者在中国语境下得到的旅游知识和理论如果能在别的语境下重现,就有可能发展成普遍性的知识和理论,从而为世界范围内的旅游学科发展做出贡献。跨文化研究主要是一种比较的研究方法或策略,比较不同文化背景下旅游现象的差异,目的在于验证知识和理论在不同文化语境下的普适性,关注文化对旅游者心理和行为的影响。

旅游跨文化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国外已有大量的旅游跨文化心理和行为、主客跨文化交往方面的研究成果。国内跨文化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也较少(张宏梅,陆林,2008;张宏梅,陆林,2009;马耀峰,等,2008),但跨文化旅游研究的重要性已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王健,2010)。旅游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现象,旅游者与目的地居民的交往是一种跨文化交往,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旅游者的心理和行为会深深打上文化的烙印,但由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旅游者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如都是作为旅游者的人,因而,他们也会存在一些共性的旅游心理和行为。跨文化旅游研究能够帮助我们识别这些差异和共性,加深对旅游现象的理解,避免盲目使用西方的理论和知识解释中国旅游现象时出现的困惑。

本土化研究和跨文化研究都可以说是一种研究策略,且都重视文化的影响。通过本土化和跨文化旅游研究,中国旅游研究者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熟悉本土文化的优势,在旅游知识积累和理论建构上有所作为。不过,与本土化研究侧重单一文化下旅游现象的研究不同,跨文化研究需要同时考察和比较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旅游现象,这给跨文化研究带来了很多困难和挑战,有兴趣进行跨文化研究的学者必须首先搞清楚跨文化研究的含义,以及跨文化研究在方法论、研究方法和技术上的特点和要求,以免使用不当的方法和技术进行跨文化研究,结果是付出了精力和成本,却得不到可靠的知识(张宏梅,陆林,2009)。

5 结语

旅游学科作为一门新兴而又异常复杂的学科,其研究水平与其他学科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中国的旅游研究与国外的旅游研究相比也还比较落后,表现在我们总是步西方的后尘,从研究选题到理论和方法的运用上都是对西方研究的简单模仿,而没有去深度理解指导西方学者进行研究工作的科学哲学基础和研究范式。虽然我们提倡通过本土化研究和跨文化研究策略来改变中国旅游研究整体水平不高的局面,但无论是采取哪种研究策略,对西方科学哲学和研究范式的基本观点和演变路径的理解是希望对旅游知识积累有所贡献的旅游研究者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情。对于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的系统性掌握不能仅靠研究生们零散、盲目地去摸索,而需要旅游专业研究生教育对此给予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 Denzin N K,Lincoin Y S.Introduction:Entering the Field of Qualitative Research[M].Handbook of qualitative research,Thousand Oaks CA:Sage,1994.

[2] 黄光国.多元典范的研究取向:论社会心理学的本土化[J].社会理论学报,1999(1):151.

[3] 黄光国.社会科学的理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李炳全.文化心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

[5] 陆林.旅游地理文献分析[J].地理研究,1997(2):105111.

[6] 马耀峰,郑鹏,白凯.入境游客决策行为差异研究――以旅华日美游客为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1):102106.

[7] 王健.跨文化比较:旅游研究的共性思维[J].旅游学刊,2010(5):2024.

[8] 谢彦君.旅游的本质及其认识方法[J].旅游学刊,2010(1):2631.

[9] 谢彦君.旅游与接待业研究:中国与国外的比较[J].旅游学刊,2003(5):2025.

[10] 詹宁斯.旅游研究方法[M].谢彦君,陈丽译.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

[11] 张宏梅,陆林.国内旅游研究方法的初步分析[J].旅游学刊,2004(3):7781.

[12] 张宏梅,陆林.入境旅游者旅游动机及其跨文化比较――以桂林、阳朔入境旅游者为例[J].地理学报,2009(8):989998.

[13] 张宏梅,陆林.跨文化旅游态度和行为研究述评[J].旅游学刊,2008(4):8287.

法学研究范式篇(6)

由“范式”所形成的各种理论表述或理论语词,使得“范式”成为目前文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的话语资源。在当今文学研究多元化的时代里,原来所坚守的宏大叙事、本质论等话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定势思维及理论表述的局限,找寻新的但又不会造成束缚的文学研究视野和方法成为学者标举“范式”而较少使用“模式”的原因所在。程光炜在《文化研究:中国现当代文学史的多样观察》一文中认为,传统的现代文学已没有空白,唯有文化研究、媒介等是文本意义新的增长点。欧阳友权也认为,新的电子媒介是文学研究新的增生点。两位学者都认为文学研究的方法或模式必须进行转换,强调从新的研究范式来研究文学。虽然在具体的应用中,范式与模式两个词在意义使用上的差异并不大,但我们还是预设了两者之间的差异:模式更在于模式的已然生成性,使用者处于不自觉的状态;而范式则强调自觉性,或者说使用者具有自觉的“范式意识”,且还具有革命性的内涵———托马斯•库恩在谈及范式转换时说:“当每次科学革命改变了经历革命的共同体的历史视角,那么,视角的改变将影响革命之后的教科书和研究著作的结构。”受思维习惯等因素所致,某种具有革命性的“模式”或方法我们会称其为“范式”。因此,我们在提到某种范式时多强调其“未生成性”,也即某种范式本身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较强的生命力。这是“范式”成为学者语词新宠的一个原因。“范式”一词之所以能成为文学研究中重要的理论话语,还与知识资源的更新方式有关。知识资源之所以需要更新,是因为原有的理论方法、思维方式、话语模式不能适应相应研究领域的发展需求。知识资源的更新最明显地体现在话语模式或者理论语词的更新方面。然而,知识资源需要得到一定“共同体”的认可,体现新知识的语词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因此,这些语词的内涵就需要从它最先使用的学科领域中延伸出来,成为诸多学科领域可以共享的语词,这就是语词的迁移现象。语词的迁移是当今文学理论跨学科研究中最重要的语言现象,当某一语词由某一领域迁移到另一个领域来使用时,该词的主要内涵不变,且与新领域的知识资源相结合,为新领域研究中的理论增生提供话语表述模板。比如,原本是心理学范畴的“精神分析”一词,被广泛运用到其他学科,形成了诸如精神分析社会学、精神分析文学理论、精神分析哲学、精神分析伦理学等学科或研究方法。范式也是这样的语词,与各种文学研究视角相结合形成了各种范式,具有一定的理论建构价值和方法论意义,尽管“范式”一词在使用中呈现出一定的随意性。

文学研究表述中“范式”话语的充斥,使得我们在文学研究过程中面临着一种范式语境的压力,即只要所强调的语词内涵类似于模式的话语都用“范式”来代替,无形中就形成了一种用“范式”话语表述的行文范式。这一范式的形成,体现并强化了这样三个意义:一是“范式”话语是我们现在标举研究文学新角度或新方法的语词表征,或者学术创新的语词表征。童庆炳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中指出了两种现代文学批评模式:语言学批评模式和心理学批评模式。但随着“范式”话语的流行,这两种文学批评模式被称作是语言学范式和心理学范式。诚如我们前面所说,范式与模式的内涵是有差异的,但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界限消弭了。因而,在文学研究范式的相关论述中,就可能缺乏真正的理论建树意义,而仅仅停留在语词的堆砌上,最终使得文学研究变成一些具有家族相似性的论文或著作:到处都是“范式”。二是由范式所衍生的“范式转换”成为当前文学研究理论、问题、对象以及方法自我调节机制的明显表征。库恩认为,“范式”是“指那些公认的科学成就,它们在一段时间里为实践共同体提供典型的问题和解答”。这就强调“范式”本身的时效性,“范式”及“范式转换”为文学研究提供了开放性的视野。范式转换是针对旧的文学研究模式不能适应新的文学现象的一种能动调节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文学研究可以突破原有的模式,为文学研究继续进行的可行性提供理论基础,同时也能让人们从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层面对文学研究的现象、方法有动态的全面的把握。三是由“范式”话语所形成的文学研究范式,在当前具有哲学意义和方法论的意义。文学研究范式所具有的哲学性内涵是指范式可以是一种整体的把握方式,可以从形而上的层面对文学研究有一个宏观的认知;所谓方法论的意义是指文学研究范式具有形而下的层面,即范式可以作为一种具体的研究手段或方法来解读具体的文学作品。所以,文学研究范式本身就具有了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双重意义,或者说文学研究范式可以既是微观的也可以是宏观的,可以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这是文学范式现在可以畅行的重要原因。上述的三个意义,其实都具有当下性,正如不同时期的文学研究中会出现新的理论语词一样,“范式”只不过是当今学术话语的新宠。当“范式”的革命性内涵渐渐趋于程式化,丧失了其陌生化效果的时候,有关“范式”的论文论著所形成的研究范式也就失去了真正的范式功能。此时的范式只是理论言说者的一种无意识表达,其所具有的理论增生功能也将趋于消亡,“范式”话语可能会失去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当有关范式话语的理论表述处于自动化状态时,“范式”一词是否会真的消亡?“新近流行上帝死了,上帝死了的神学也被发掘出来,可是上帝死了之后更多的神再生出来,替代一神教的不是无神论,而是多神教。同理,小说死了以后,它留下来的不是一片空白,而是你争我夺,不断增生的一大群次生文类,每一个都在大喊大叫,要求获得承认。”这应该也是当前文艺学学科的生存状态:一种研究思路或者范式所造成的局限性日益明显时便会受到种种质疑,从而会有新的研究思路或方法出现,但先前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并不会消失。因而“范式”一词在文学研究中被新的语词所取代,但范式所指的模式、思路或方法并不会消亡。我们知道,一种话语的使用代表着一种价值。“范式”这一话语也不能例外。那么“范式”究竟具有怎样的表征功能?张旭东指出:“文本总是会产生行话套话和新奇的流行说法来代替旧的说法。在我看来这些都是值得重视的症候,借以窥探某一历史时刻的集体性是什么,它的需求是什么,它的矛盾性何在,它的问题何在等问题———这些突然变得时髦的意识形态似乎总是会以某种方式对上述问题给出解答。”“范式”的行话套话性的意义表征了文学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术语”压迫性,即每个观点的言说者都需要在一定的话语框架中表达自身的想法,这当然与我们的学术体制有密切的关系。而学术体制又是我们这个时代整个社会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反映着我们这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因此,一系列“范式”话语所形成的范式是我们这个时代意识形态的表征,借用范式话语而形成的文学研究范式也是我们这个时代意识形态的表征,这就需要对由“范式”话语所形成的表述的范式重新进行审视。

二、有关“范式”的反思

在我们强调差异性的时代里,追求多元化、非中心化也是文学研究努力的方向。在“范式”语词充斥的语境压力中,人们都试图依托“范式”这一话语共同体来争先表述自己的理论观点。诚然,理论观点不同,所形成的范式也就不同。因而,所强调的每一种范式并不必然是所有人的共同体,“艺术家永远不会停止互相反对,互相否定”,因此,文学研究的不同学者会立足于自身学科范式的基础之上,有可能造成对整体语境的忽略,这样也就形成了文学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叶舒宪《本土文化自觉与“文学”、“文学史”观反思》与雷世文《现代报纸文艺副刊的原生态文学史图景》两篇文章,尽管分别是从人类学和传播学的角度来对文学进行诠释,探讨文学自身的特征以及文学史的构成方式,但他们都认为,对于文学的解读、对于文学史的重写都应该放在某一个视野之下来观照,从而建构既能还原文学现实又能探讨文学真正本质的文学研究范式。叶舒宪认为应该放在“文学人类学”的视野之下,因为“文学人类学的文学观是一种宏观的整合性的文学视野”。同样,雷世文则从文学传播学的角度认为“以单行本构筑的文学史至少掩盖了某些东西。作家选集作品所做的淘汰工作,使我们再也无法从单行本中看到其作品的原貌”。因而,文学研究必须考虑整个“复调的文化氛围”。其实,每个学者都认为自己站立在一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野,但终究只是停留在一种理论的建构与言说上,即便对文学的研究有一些本质的解释,但只能算是一种解释,是对文学现象诸多解释中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形成了一种立场。但这种立场并非完全不同于其他的立场。目前文学研究的诸种立场都是以范式为学术话语来涵盖其表述角度和表述方法的,这就导致表面上不同的范式表述最终却不过是一群家族相似的语词而已。也就是说,这些看起来多元性、互不相同的范式论,实质却是相通乃至相同的:这些貌似不同的范式都有共同的原型,都试图通过对自身的强调以便与以往的研究方法和学术立场相背离。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所谈论的范式与传统的是完全“隔”的,毕竟对于范式的过分强调可能会忽略新旧理论之间的承袭关系。我们现在所谈的范式多被认为是文学研究方法或者对文学解释的不同角度,那么传统的文学研究模式,比如作者论、作品论乃至读者论等等概念虽然是从文学的本质为根本切入点的,但这些角度也是解释文学的角度。

法学研究范式篇(7)

关键词:范式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对比整合

       一. 教育科学研究中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概念

定量研究适用于教学和量度来描述对象,即基于数字数据分析的研究,研究者可以通过参与者、程序、情境、实物、档案、文档、信息提供者来获取数据,然后通过科学的分析得到具有预见性的结果。定性研究是指研究者运用历史回顾、文献分析、访问、观察、参与经验的方法获得教育研究的资料,并用非量化的手段对其进行分析、获得研究结论的方法。

二.定量研究范式与定性研究范式的对比及其特点

     1.两种研究范式的对比

     其一,在本质上,定量研究是用数量分析和预测来反映规律和原因,实质上是一个归纳的过程。另外,定性研究和演绎法比较接近,都是从一般的原理推广到特殊的情景中去。其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他们基于不同的范例,范例就是由假设、概念和建议组成的一个模型。定量研究源自与实证主义,和定性研究相比的话,更接近于科学的研究方法。而定量研究根源于自然主义,主张研究在自然的环境中进行。定性研究人员更注重过程,而定量研究人员比较重视研究结果和产品。其三,理论基础不同,定量研究具有自然的演绎性,在研究开始时便倾向于理论为基础。定性研究并不强调在开始研究时便对所研究的问题有一个理论基础,一个理论可以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也可以被放弃或被进一步地精炼。其四,在研究程序和预先设计上,定量研究一般选用随机选择的、数量较大的样本,定性研究集中研究精心选择、数量较小的样本,因此,定性研究进入研究更灵活,而且较之定量研究就可以运用更多的研究方法。但是定量研究比起定性研究有更多的设计目录。其中最明显的区别是资料呈现的形式,定量研究主要是通过数据的展现说明统计结果,而定性研究则主要是叙述性的说明。其五,在研究的目的上,定量研究旨在确定关系、影响、原因,而定性研究旨在理解社会现象。其六,在研究方法上,定量研究主要依赖标准是测量方法,在有限和固定设计范畴中研究经验和现象。对于定性研究,研究者可以不受先前既定的分析范畴所限制,实地研究更具深度、开放性,且详尽周密。

    

     2.两种研究范式的特点和优点

     (1)定量研究范式的主要特点和局限

     定量研究范式的特点如下。第一,可重复性。定量研究要求研究过程和研究资料尽量避免研究人员的价值倾向的“污染”,基本上排除了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影响,要求研究者保持客观的态度来进行研究。提倡运用精密的测量分析工具,研究就应该是可重复的。第二,验证性。定量研究是先提出研究假设,然后从实践中搜集相关资料来进一步证实或证伪假设,采用的逻辑方法是演绎法。第二,控制性。在研究情景方面,定量研究范式一般要求控制无关变量,或设置控制组来抵消无关变量的影响,以便精确地研究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

     定量研究范式的最主要的优点是简明扼要并且有说服力,但是也存在很多局限。

     首先,教育科学是一种为人和人为的学科,然而,定量研究范式忽视了人的价值与意义,定量研究很难在为人和人为两方面有很深的揭示和悟读,因此,定量研究范式很难从深层意义与价值上把握教育活动。其次,定量研究范式忽视了些不能量化的因素。因其强调对教育活动进行量化的测量与分析,或者是强行良化一些没有办法量化的教育因,从某种程度上扭曲了教育的本质。

     (2)定性研究范式的主要特点和局限

     定性研究范式因其关注研究对象的质而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归纳性。定性研究范式采用的逻辑方法是归纳法。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之前,不一定哟啊事先设定假设,而是在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理论假设,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归纳式研究模式。第二,自然情境性。定性研究范式主张深入到实际生活中去,在现有的自然情境下开展研究。研究人员花费的时间较长,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下,从被研究者的角度看问题,描述并记录不同条件下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它常常又被称为场地研究、现场式研究、田野研究等。

     但定性研究范式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操作难度大;对研究人的素质要求比较高;结论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重复进行研究比较困难等。

     由上可见,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两种研究范式,长期以来,随着讨论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认识到,单一强调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区别不能解决研究面临的困难,因此,有关二者结合问题的讨论开始成为近年来研究者关注的焦点。

三.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联系与结合

     1.两种研究范式结合的意义

     尽管早在20世纪40年代,一些学者、专家研讨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整合问题,可是,在很长一定时间内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一直处于相互对峙的状态,所以说,定量研究范式和定性研究范式真正意义上的结合几乎不太可能。近些年,跨学科、跨领域的合作研究越来越多,随着教育科学的范围日益延伸,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对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进行整合,改变二者相互分离的研究格局,已经成为影响教育科学研究进一步发展及定性研究的成熟与完善,两种研究范式各自形成一套有特色的方法体系,这样就为研究中的相互借鉴与合作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当前许多学者、专家开始积极探讨在研究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实现定量与定性研究的结合问题。

     2.两种研究范式结合的条件及可能方法

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尽管存在巨大的差别,两者却是既对立又联系的矛盾统一体,存在着相互结合的条件。

首先,两种范式具有较强的相同性和互补性。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在“方式”上或方法理论层面两者的确存在较大的区别,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而在“技术”上或方法论上,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互补和共通的。所以,在一项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通过对二者的重新组合,扬长避短,更好地实现研究的目的。其次,两种范式可以互相提供支持和帮助。比如,在进行定性分析时,定量研究的资料具有较强的指导功能,而进行定性研究前,通过分析定量研究的样本资料可以为定性研究的“ 理论抽样”提供较大的帮助;另外,通过解释、举例、说明定性研究又可以修正或加强定量研究的理论。

所以,有研究人员指出,正是由于定性与定量的两种范式在认识论、理论基础、研究目的、研究方以及对研究人员本身的要求存在差异,二者的结合才更有可能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点,避免自身的缺点,组合成最适合研究所需的混合型研究模式。

在具体的研究中,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类范式可以有如下几种结合方式:

第一,相异的研究视角层面的结合。研究者可以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来看待研究问题,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选用不同的研究范式,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与手段,以更适宜的方式来研究问题。第二,在研究设计层面进行结合。在研究过程中,一次研究往往不能了解全貌,需通过“研究——发现——在研究——再发现”的模式循环往复,只有通过多次研究才能最终实现目的,所以,在研究的总体设计上,研究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问题,把两种不同的范式结合起来,形成混合型的具体研究方式。

因此,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可能是一个连续统一体的两端,尽管在较极端的情况下,两者确实难以结合,但是仍然可能存在多种以混合形态存在的研究形式。因此,定性与定量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标准,而是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研究的条件以及研究者自身的特点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研究形式。

参考文献:

[1]沃野.关于社会科学定量、定性研究的三个相关问题[J],学术研究,2005,(4)

[2]杨跃.试论教育研究中定量与定性研究的结合—兼与“整合观”商榷[J],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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