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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四)改进税收优惠方式,建立专门征管机构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7;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一、现行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共出台了27项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提高小微企业税收免征额和扣除额等。
(二)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小微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技术创新、改善融资环境、可持续发展、支持创业投资、鼓励就业等方面。例如:技术研发方面,对小微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活动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优惠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节能减排方面,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和环保生产的,给予在一定年限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融资方面,减免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
二、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面逐步扩大,企业税收压力相对缓解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发展态势良好。2015年辖区共有小微企业269户,同比增加54户,占所辖管户总数的53.1%,税收优惠覆盖面达到92%。小微企业主要集中从事批发零售,兼有少量小型加工业。近年,国家密集出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帮扶开发区小微企业度过了经营困难时期,也带动了新的小微企业的创立。
(二)小微企业减免税额对总体税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36万元,占本年度全局税收收入的0.37%,占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的0.4%;2016年1-6月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46万元,仅仅占上半年全局税收收入的0.34%。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小微企业减免的税额对本地区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多数是零负申报,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有限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1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6年1-6月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2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额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但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从优惠额度分析,微薄的减税政策,相对于企业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企业规模来分析,大型企业的利润总体较高,小微企业的利润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对优惠政策的享受可能不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从政策的执行层面分析,小微企业在接收到优惠政策时,如果衡量政策成本大于政策受益,通常会主动放弃税收政策优惠。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还未形成体系,仅仅是在既有的税收制度框架下的追加补偿条款,其中既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应税核定和计征手续,还关联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技术研发等问题,内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关联性。并且相关政策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针对小微企业税收的单独统一立法尚未出台,更加剧了现行政策的碎片化。
(二)税收优惠力度较弱,优惠面偏窄
小微企业优惠额度还不够大,政策扶持作用不明显。例如财税〔2015〕34号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减免税额的绝对数较小,只能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相对于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部分税收政策门槛较高,有很强的行业和技术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提交资料和审批环节繁杂,申请热情也不高。例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限定标准较高,对巴彦淖尔市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都“望尘莫及”,因此政策帮扶作用并不明显。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关键词:融资担保行业;税收政策;建议
一、前言
改革开放的四十年间,中小微型企业在当前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容易受到其自身经营发展水平和信用水平的影响,无法充分有效的实现融资目标,由此融资担保机构应运而生,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重要的融资支持。
二、融资担保行业业务的特点
融资担保是市场经济环境中产生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良好的效果,能够推进这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增强整个行业发展的水平。全面分析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业务特点,将能够为切实有效强化业务发展效果,为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前提条件。
(一)准公共产品属性
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需要有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保障正常运行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三农”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有资金作为设备支持,而这些方面运行过程中都面临着一些融资困难的问题,影响到具体项目策略的实施效果[1]。这其中发挥融资担保行业的优势和作用,将能够更好的支持企业融资工作,保证“三农”问题的良好实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顺利开展。从融资担保服务于社会的角度来看,其具有着十分明显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建设,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融资担保的风险较高、收益却低
融资担保机构在给众多对象提供良好服务的过程中,多是一些中小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信用不够良好,且融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困难,这就导致实际经营工作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相应的给融资担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无法保证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关系。同时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着较高的社会使命,需要良好缓解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因而整个融资担保行业的收费情况受到了国家限制,其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收益,将会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情况。
三、融资担保行业的税收政策实施建议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当前社会众多行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而该项政策的试点范围也逐渐扩展到了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等多个方面。融资担保行业实际发展过程中,随着国内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整个行业的税负呈现出了普遍上升的趋势。面对融资担保行业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税负问题,国家财政税务部门需要充分关注到融资担保整个行业发展中的相关情况,推行一些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更为良好的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效果。
(一)给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并且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推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其中涉及到了较多方面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环节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同时社会各界和众多部门在融资担保机构职能方面认识不够统一,无法充分有效保障融资担保行业的税收活动有序开展。良好应对当前融资担保机构出现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收益不成正比的情况,需要良好明确融资担保的社会属性,即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从而使得这些融资担保机构都能够享受到金融行业税收的一些优惠政策,进而良好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资金在利息收入方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给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当前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金融租赁、证券公司以及信用合作社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而融资担保同样承担着资金担保业务风险,并且接受各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却不被纳入到金融机构范围内,无法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将无法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优势和作用。
(二)改进和优化融资担保行业税收政策
当前融资担保行业普遍反映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之后,还面临着更高的税收负担,这样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初衷。发挥政府的合理调控作用,通过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更好的介入到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并且给众多的企业和单位提供良好的支持。税收政策的优惠性具有良好的普遍性,能更好的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更好的调控企业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融资担保实际发展过程中,国家为了起到有效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出台过融资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和允许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两项政策,能够起到一定的效用,减轻融资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同时为了更好的强化融资担保行业的整体发展效果,需要结合市场经济和行业的具体变化情况,科学有效的优化和创新调整税收政策。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 筹划
我国的小微企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8%,为推动就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小微企业由于税负重,融资难,很多企业举步维艰。因此,如何灵活而充分地运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成本,是小微企业在运营和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概述
(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所谓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制定的科学节税规划,也就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减轻或化解纳税风险的筹划。
(二)税收筹划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及意义
1.税收筹划有利于小微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对于企业来说必然是越少越好。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的资金,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2.税收筹划有助于小微企业改善经营方式。小微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有前瞻性、长远性,同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在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生改变。
3.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小微企业在规模和资金方面都存在诸多限制,公司内部有很多制度都不够规范,然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这样必将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4.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纳税意识,增加后续税源。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得来的是正当合法的利益,没有偷税漏税的风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税收法制观念,这就为增加后续税源提供了必要条件。
5.税收筹划有助于小微企业防范或降低涉税风险。税收筹划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因此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会计账证表,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会计处理准确合法,这就在减轻税负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涉税风险。
(三)我国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小微企业虽然数量上在持续增加,但因为经营状况困难导致停产甚至倒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税负重,融资难,另一方面税收筹划意识不强。据统计,小微企业对银行的信贷使用率不到30%,融资成本高达40%到50%的年利润,而国家也没有系统的税收政策来减轻小微企业的压力,加上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以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收负担,致使企业运行成本愈来愈高,利润空间愈来愈小,虽然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纳税筹划工作却因种种问题难以开展,企业困境依然。
二、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改进建议
(一)提高企业管理者素养,增强其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管理者是人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者,管理者的文化水平与素养对整个企业的发展以及经营寿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管理者要明白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在注重生产和营销的同时也要重视财务工作的管理,要有前瞻性,要看到未来的长远利益,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在面对政策性市场,管理者要高瞻远瞩,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强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现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人才十分欠缺,尤其在小微企业更是凤毛麟角,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也受到了一定制约。因此,小微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的日常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安排固定时间加强对内部人员税收筹划的学习、培训,另一方面,应积极吸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培养一批合格的税收筹划后备人才,为自身的管理注入新鲜的血液,建立自己专业的团队。最后,财务人员也应该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了解国家的法规政策,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条件,合法合规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三)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对于小微企业涉税事项应该规范其核算行为,比如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使用纳税支付金额较少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企业基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一个经济事项有时会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又会有不同的影响,当然这些会计处理方法都是被税法所认可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此来达到获得税收收益的目的。同时企业在任用人员方面要考虑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不能任人唯亲,避免因为管理者公私不分,造成核算主体不清晰,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
(四)统筹规划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筹划的发展需要以法律法规为条件,因此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首先,国家应重视小微企业这个社会经济群体,各个政府部门相互协调,统一观念,提高立法的级次,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范围界定,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条件。其次,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法律法规政策中表达不明、含糊不清的地方,简便操作步骤,简化审批程序,让小微企业真正从中获得实际的利益,帮助其发展壮大,从而推动国家经济更加繁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再次,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多层次优惠政策。酌情放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加大对其的税收优惠力度,如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认定标准,加快其增值税转型的步伐。一套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对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不但有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增加了税源,客观上也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小微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税收筹划虽然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研究历史,但是在国内尤其是小微企业内部的发展还不成熟。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弱点,使得其更容易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在小微企业内部开展一场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促使小微企业能够灵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利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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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初步估算,这项政策将给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政府为小微企业减负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从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再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小微企业的税负在逐步“瘦身”。此外,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同样惠及小微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
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然经营实体性质不同,但是在生产规模上二者大体相当,甚至有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生产规模超过小微企业。从税收政策上说,二者税负差别不小,税收政策总体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不少个体工商户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自从去年国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以来,二者在税收上差距基本抹平。与此同时,国家在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时,由于没有说明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在一些地区,个体工商户没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见》规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实际上,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同样有金融融资需要和创业投资需要。再如,《意见》规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里涉及到对个体工商户的财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资服务,同样是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