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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经济价值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1 16:53:52

林木经济价值

林木经济价值篇(1)

【关键词】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理论;问题

0.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用材林营林生产都是事业经营而非企业经营,实行预算制而非经济核算制,基本上是收支两条线,所进行的营林生产成本核算仅是费用核算。营林生产经营的来源也不是营林生产成果的价值体现,与营林生产费用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还没有实行完全经济核算。1993年国有林区全面推行了林价制度,解决了商品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林价计入木材生产成本, 理顺了木材生产的核算关系,但是就其林价的形成和使用及管理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育林基金的性质,也不是营林生产成果的价值体现。近年来实行的林木资产核算,也只是将现有林木资源作为资产管理, 仍属于资产形式的成本核算。这样核算营林生产成本或林木资产价值与育林基金或当前实行的林价并未发生直接经济联系,仍为收支两条线,并不能进行完全经济核算, 也核算不出营林生产实现的利润,说明现行的营林生产核算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病,这种核算制度现在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营林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正确核算林木资产的价值, 更不符合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要求, 因此建立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营林生产核算体系——完全经济核算势在必行。

1.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的重要性

营林建设与生产指的是对林木产业发展与规模化生产的一种有效方式,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指的是营林生产的特殊性价值,营林生产采用特殊的核算方式,指的是预决算制度,其基本内容为:首先根据预算进行年度资金的核算,在生产周期末期进行整个过程的决算。通过预算与决算的内容和统计数据,分别针对性的了解到当年的营林生产规模与实际经济价值效益,计算和统计出对国家的贡献,适应现代化的林业发展要求,加速营林生产发展速度,营林生产必须实行企业化管理与完全经济核算,丰富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推动现代化市场经济林业经济管理与建设,实现完全经济核算的转型与发展。

第一、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就是对营林生产活动中的生产消耗和生产成果等进行核对、计算工作, 从而为林价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有助于理顺营林生产财务关系,提高投资效果及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有利于引导营林投资向投资效益高的林种、树种流动,确保营林生产的保值、增值。第四、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能有效地促进营林生产实现按劳分配,完善生产关系。第五、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能更好地推动营林生产商品化经营, 促进林业的体制改革。

2.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的理论基础

营林生产是森林的营造和管护活动,它主要包括采种、育苗、整地、造林、成幼林抚育和管护的全过程。营林生产过程是复杂的,其生产成果也是多种多样的, 营林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林木资源,它与其它产品相比具有特殊性。

第一、林木资源具有商品的二重性。林木资源与其它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马克思说过:“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而林木资源的生产正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要。因此,林木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同时林木资源是营林工作者的劳动和自然力相交织产生的, 因此林木资源具有价值。

第二、林木资源具有交换价值。林木资源的生产与其它商品的生产一样,其目的不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 最终要实现其交换的目的, 由此决定了林木资源就是商品。

第三、林木资源的价值形成规律。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 营林生产也必须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它是林产品价值和价格的基础。价值的实体和源泉是社会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我国林木资源是一种紧缺资源, 其市场价值必须取高价值,即在最差条件下形成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在劣等地上发展林业,发挥价值规律调节作用,使其价值超量实现,推动生产要素往林业发展,促进林木资源迅速增长。

3.营林生产的完全经济核算

3.1总体框架

第一、按生产周期进行长周期核算,营林生产按生产周期进行核算后,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营林生产完全、真实的经济核算,即企业可以自负盈亏,能够以林价收入补偿营林支出,获得利润,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营林生产要取得林价收入,必须是在活立木达到某种成熟而进行出卖时取得的,这种收入并不是该年度营林生产收入。也就是说,在每个年度并没有真实的营林收入,只有最终的林价收入才是真实的,可以实现的。要想真实地反映营林生产的经营情况,只有通过营林生产的长周期核算来完成。

第二、按年度进行的营林生产核算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是真实的。通过长周期核算,可以很直观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耗费和生产成果,可以使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积累。但它也有不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方面:在经营管理上落后于其他生产企业,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无法了解其自身在短期或年度内的经营情况;无法解决我国劳动者月度工资的现实问题,而按年或月来计算营林生产整个过程的耗费及成果又缺乏理论依据;我国大多数企业及国家核算管理均按年度进行,因此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与年度核算不一致,会给营林生产带来很多不便。基于此,营林生产还必须进行年度核算。

3.2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按照客

营林生产既需要按生产周期进行长周期核算也需要按年度进行核算。营林生产按生产周期进行核算后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营林生产完全、真实的经济核算。即企业可以自负盈亏,能够以林价收入补偿营林支出,实现利润,实现企业自我积累。营林生产要取得林价收入必须是在活立木达到某种成熟出卖时而取得的, 这种收入并不是该年度营林生产收入, 也就是说,在每个年度并没有真实的营林收入,只有最终的林价收入才是真实的,可以实现的。因此要想真实地反映营林生产的经营情况,只有通过营林生产的长周期核算来完成。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是真实的。通过长周期核算, 可以很直观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耗费和生产成果, 可以使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积累。但长周期核算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陈世辉,张明豪.关于营林成果考核办法的初步探讨.林业经济问题,2006,07:77-79.

[2]蒋敏元,王永清,王志芳.商品林经营实行完全经济核算.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0,10:100-102.

林木经济价值篇(2)

第二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司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权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临时使用林地2年以内,对林木造成损害的,应支付林木补偿费。

农村村民依法使用集体林地作宅基地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林地的,由管辖该林地的林业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一次性收取。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为3-4元/平方米;

(二)经济林地、竹林地为2-3元/平方米;

(三)用材林地为1.5-2.5元/平方米;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1-1.5元/平方米;

(五)宜林地(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林地,下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0.5元/平方米。

特殊项目确需降低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或暂缓收取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

(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

(一)用材林:

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

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第十一条被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采伐的林木归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省、地(州、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三、二、五比例分配,并按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第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部门,必须到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十五条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未缴纳和支付林地补偿费用,少批多占,化整为零征、占用林地的,按非法侵占林地处理。

林木经济价值篇(3)

关键词:毛竹;杉木;混交林;纯林;效益分析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5-0015-02

1 引言

清流国有林场场部工区和富尾工区部分林地,地理位置独特,属于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地段,生态区位非常重要。这些林地处于安砂水库上游,分布在清流县关公凹水库周围,森林经营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要求较高。清流县公路主干道大灵线从中穿越,社会对森林的景观要求也比较高。这些林地采伐后的森林经营,必须考虑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特殊需求。

各种森林都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人工林因为由不同树种组成,其林冠层、下木活地被物层、凋落物层和根系层的结构、组成、种类、数量和性质上差异比较大,即使相同树种组成的林分也因为林分结构、林木密度的差异,从而影响林分截持降水、调节水源、贮蓄水分的功能。

毛竹(Phyllostachys heterocycla var pubescens)因为竹鞭和根系很发达,盘根错节,固土能力比较强,森林景观优美,比较符合库区林地各种功能的需求。但毛竹纯林也容易使地力衰退、林分结构稳定性差及森林抗逆性下降,林分生产力降低,竹林各种产品的产量不高、质量下滑。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是我国南方主要造林树种,是我地主要树种之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是林业生产中大面积集中连片营造的杉木林,被人称为“绿色沙漠”,不仅极大的消耗林地的养分,引起地力衰退,使林分生产力不高,而且林分结构单一脆弱,森林的水文效应比较差,导致环境严重恶化,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森林的持续利用。

如何综合兼顾森林经营的生态需求和经济需求?清流国有林场在场部工区和富尾工区这些库区的林地,造林更新树种选定以毛竹为主,1994年以后多年来共营造毛竹纯林以及毛竹混交林面积为81.6 hm2。

通过对毛竹和杉木混交林进行调查和研究,为库区林地的森林经营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2 试验地基本情况

清流县位于福建省西北部,武夷山脉中段东南侧、九龙溪上游。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冬少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17.9 ℃,年平均无霜期256 d,年降雨量1771.3 mm,相对湿度为79%。冬季多东北风,夏季多偏南风。林地以Ⅱ、Ⅲ类地为主,土壤类型为红壤,造林树种主要以松杉为主。该区属于毛竹适宜区域。

试验地位于福建省清理国有林场(北纬25°48′~26°21′,东经116°38′~117°)的富尾工区025林班03大班110小班,在1994年马尾松天然林采伐后,1995年种植毛竹和杉木。林地土层深厚,立地质量等级为Ⅱ,土质为轻粘土,海拔285~415 m,坡向东,坡度30°,林下植被丰富,主要种类有山苍子、五节芒、蕨类、芒萁骨等。

3 研究方法

本小班已经形成杉木纯林地块、毛竹纯林地块、毛竹杉木混交林地块等各种林分类型。2015年4月选择林分类型、立地条件、坡位等条件相似的地段,设立20 m×20 m的标准地,标准地内进行每木检尺,调查树高、胸径(毛竹测量眉径)、冠幅等林木因子。

4 竹杉混交林的效益分析

4.1 经济效益分析

4.1.1 竹杉混交林生长情况

不同林分类型的林木因子调查情况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竹杉混交林的林木生长情况较好。

竹杉混交林与毛竹纯林生长情况比较,混交林毛竹的眉径比毛竹纯林略小,但毛竹高度比纯林高19%。竹杉混交林与杉木纯林生长情况比较,混交林的杉木胸径和树高也比杉木纯林大,但是混交林杉木株数较少。

总体上,竹杉混交林林分地上和地下空间利用率高,毛竹和杉木参差错落,冠幅比纯林大,树冠可以得到较大地扩展,能够充分利用营养空间。杉木和毛竹的根系分布在土壤中不同层次,有效提高地下营养空间的利用率,这对林木生长十分有利。

4.1.2 竹杉混交林经济效益分析情况

按照目前的木材行情,从林分现状进行比较,各类林分林木价值情况如表2。

从表2可以知道,不同类型的林木价值差异很大。杉木纯林的林木价值最大,比竹杉混交林的林木价值高出36%;毛竹纯林的林木价值最小,竹杉混交林的林木价值比毛竹纯林高5.38倍,杉木纯林的林木价值比比毛竹纯林高7.68倍。

从表2可知,营造毛竹纯林的效益远远不如杉木林分,林业生产单位为了生态建设牺牲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从林业生产单位来说,应当从生态补偿资金中得到应有的补偿。林业生产单位为了生态保护要营造毛竹林时,应当考虑竹杉混交林。本小班竹杉混交林在2002年进行间伐,杉木出材1.5 m3,可以较早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能做到以短养长。在林木采伐后的更新成本上,竹杉混交林也可以大大节省资金投入。因此,从经济效益方面来说,竹杉混交林是较好的经营模式。

当然,上表仅从林地上现有林木价值进行比较,因为本林分经营年限较短,也限于经营规模和经营水平,没有考虑到毛竹林如果采取集约经营所能够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

4.2 生态效益分析

森林水源涵养功能,主要体现地上植被(林冠层和林下植物层)截留降雨的能力以及枯枝落叶层的吸收雨水、调节和过滤地表径流作用。

混交林可以充分利用营养空间,森林生物量比较大,林冠层截留水量较大,同时枯枝落叶量明显增多,持水量也增大。竹杉混交林,在杉木采伐后,林地上分布很多毛竹,产生的林地很少,而且毛竹快速恢复成林,林地不会像杉木纯林主伐那样容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肥力流失的问题。

4.3 社会效益分析

毛竹杉木混交林景观优美,富有层次感和立体感,不同树种颜色深浅各异,色彩丰富,赏心悦目。秀水青山相衬,环境优美,鸟类活动频繁,在晴天的傍晚时分可见有数量不少的白鹭群起落纷飞,观感极佳。毛竹杉木混交林建设能够为提高周边群众经营水平提供示范效应,增强科技兴林的意识和提高林业集约经营水平。可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提高群众的经济收入。

5 结论与建议

(1)毛竹与杉木混交林能够有效利用营养空间,提高林地生产力,混交林中毛竹以及杉木的胸径、单株材积比纯林大,能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混交林不同树种之间互惠互利,种间关系协调,生态效益明显;同时具有较高的社会效益,是库区林地较好的森林经营模式。

(2)建议在库区林地毛竹造林时,适当种植杉木或珍贵树种,也可以保留原有林地上的杉木萌芽条、阔叶树等树种,可以促进快速成林,也有利于形成毛竹与杉木混交或毛竹与阔叶树混交等混交林。这些混交模式都可以充分利用林地,达到竹木共生共荣的目的。

(3)在竹杉混交林经营时可以结合培育杉木大径材。竹杉混交林间伐后,林地上保留密度较小的生长良好的杉木(30株/亩),留作今后培养杉木大径材,使森林经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郑郁善.杉木毛竹混交林水文效应研究[J].福建林学院学报,1995,15(4):325~330.

[2]王新疆.毛竹混交林生产力和生态效益的研究[J].林学勘察设计,2002 (2):69~72.

[3]杜 文.造林方法与混交林造林技术分析[J].绿色科技,2015(7).

[4]蔡建敏.营造混交林的树种选择、搭配及经济效益探讨[J].绿色科技,2015(3).

林木经济价值篇(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目前尚无统一概念,但理论界的逻辑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没有从森林生态效益中获得经济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给森林所有者补偿;获益者是广大民众,民众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理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态效益,即理论上所说的正外部性,不能成为补偿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其他个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用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现象。不可否认,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态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没有获得相应的报酬,问题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都应该获得补偿吗?否。有一个“阿凡提”的民间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发现有个卖羊肉串的摊贩与一个顾客发生争吵,阿凡提前去探问究竟:摊贩说顾客闻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应付钱;顾客说闻到肉香味是无意地、难以避免的,他没要求摊贩给他提供这种服务,两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则从顾客手中拿了几串钱放在手里,合手摇了摇钱让摊贩听到了钱的响声,对摊贩说:现在你听到了钱响,也应该向这钱的主人(顾客)付费,摊贩哑然。这则故事至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经营活动,并不一定要获得补偿。有人从庇古税(是针对负外部性)理论推断出,既然具有负外部性的经营者需补偿受害者损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受益者则需补偿经营者。实际上这一推理是不合逻辑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补偿、赔偿是以当事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前提的。具有负外部性的污染企业,明知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会给周围的民众造成损害而继续这种行为,给民众(环境)造成损害,民众是无辜的,损害是企业强加,为了公平、正义,甚至是为了资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产经营者给民众以赔偿;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产经营者所造成的损失(他本人认为应获而未获的报酬),获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为,他的获益是无意的,他对生产者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补偿。大家试想一下,假设我们创建一种制度,要求获益者,对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进行具有补偿,社会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混乱局面:穿漂亮服装的女士要求见过她的路人补偿;种花草的主人,要求邻居补偿;饭店的主人要求过客补偿,这个社会岂不乱了套!

其次,森林生态效益(即生态产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还是西方经济学,均认为商品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生态产品的使用价值,它不能成为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衡量标准。同一件商品,对不同的人来讲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基本相同,使用价值研究的是人与物的关系,而价值则体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两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人们不仅要问,作为森林生态产品的购买者,你认可你们测算出的价值吗?我们不可否认森林生态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他的使用价值(即森林生态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这是森林的自然属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就在发挥作用,而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则不然,他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属较高层次的需求,是人们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购买力的现实需求。刀耕火种年代,人们的物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森林成为农业生产的障碍而被焚烧;新中国建国初期,森林成为满足人们物质需求资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态效益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反,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产生了较高层次需求——森林生态产品,特别是1998年那次水灾,更加剧了人们对生态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在不断提升。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怎么体现?理论上讲它取决于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论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态产品使用价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现实需求,认为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贤局长所讲,就生态来讲,我国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国经济实力来讲,这个能力还相当有限,森林生态产品现实需求还较低,所以森林生态产品价值不会太高。

由此可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由于存在明显的漏洞,造成理论混乱,就实践来看,尽管尚处于试点阶段,但收效甚微,我们有必要重新构建一套新的制度来弥补森林生态效益研究的不足。

2.构建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体系

2.1林业补助

林业补助是指各级政府为促进林业发展,对营林主体所进行的各种经济性补助措施(包括补贴、信贷、减免税收减免地租等)。林业补助的目的是“助”,是促进林业发展;手段是“补”,是对营林主体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一种弥补。国家为了鼓励营林业的发展,必须利用经济杠杆,保证营林生产要素都能获得正常利润,否则这些资源就会配置到报酬高的非林行业,林业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

林业补助是政府干预林业经济的行政行为,政府为什么要干预林业生产行为呢?因为林业具有外部性,并且由于林业生产具有周期长、风险大、地域广等特点,致使市场失灵,需政府采取补助措施,矫正市场失灵,促使市场配置营林生产要素的基础作用得以发挥,提高林木供给水平。

营林生产具有正外部性,能带来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点是全国人民所希望的,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营林生产,促使营林生产要素(人、财、物)涌向林业生产,这样“山青水秀”的生态局面方能出现。采用“鼓励”一词而非“补偿”,一方面是因为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不是获得补偿的充分理由;另一方面,是想强调政府对营林的补助是种奖励,是对政府所期待行为的一种激励。

有些学者认为之所以要给予营林业以补偿,是因为营林的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所以对营林业的补偿应等于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之差。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点牵强。首先,在有些情况营林主体有自身克服外部性的机制,如可以通过扩大企业规模,组织一个足够大的经济实体将外部成本或收益内部化,再者,科斯认为:只要产权已明确界定并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那么交易的任何一方拥有产权都能带来同样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这表明,财产所有权一旦确定,政府就没有在外部性问题上进行干预的必要。其实,营林生产主体并不关心营林生产的外部性问题,他追求的是营林生产的回报率,正如卖烤肉的摊贩只考虑卖肉的盈利,而不在意肉香味的散发,种植花草的主人只在意享受种植花草的乐趣,不在意路人及邻居的观赏。所以鼓励营林生产时,不必过多的去研究营林生产的外部性,而应重点研究采取什么措施能使营林生产者能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略高于社会平均利润效果会更好)。其次,营林主体私人生产成本较高的真正原因在于各级政府的不合理干预。蒋海在比较广东农业投入产出率时,得出林业投入产出率低的结论。

但为什么会出现林业的投入产出率远低于同期农业投入产出率这一现象呢?不是因为林业的正外部性,而是林业的税费负担太重。大家知道农业的平均税率不超过10%,而林业税费率普遍高于30%,不少省份超过40%,部分地区竟高达75%以上,如江西崇义县林业税费率占到总收入的75.6%。正是由于巨大的税费负担,林农的投资回报率低,致使林农不愿投资林业。据茅于轼、唐杰的测算,如果林业税费比例能降低到15%,则营林的内部收益能提高到15.5%,造林就有一定吸引力;如果税费比率能像印尼、巴西、新西兰等国那样降低到5%,内部收益率就能提高到19.8%。这充分证明林业并非人们想象的弱质行业,林业发展的阻碍不在于营林生产的正外部性没有得到补偿,而在于不合理的税费抑制了营林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外林业发展的经验和国内林业发展实践,特别是林业生产特点,我们认为鼓励我国营林发展的林业补助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降低林业税费,致使其税费负担不超过农业平均税费水平;二是对营林生产进行适当的补贴,主要用于营林道路建设及增加公共设施,三是对营林生产实行较长期的低息贷款,以缓解营林生产周期长,资金占用量较大的困境,四是实行减免地租的土地政策,扩大营林生产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2.2林木补偿

林木补偿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向社会提供生态安全公共服务,限制、剥夺营林主体林木所有权行使所造成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营林主体造林的主要目的并非自用,而是通过林木交易获得利润,林木所有者处置林木,进行林木交易是林木所有权的直接体现。然而政府认为如果任由林木所有者自由地处置林木,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环境质量,所以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政府对林木所有权的处置设置了种种限制条件,如严格的采伐许可证制度,禁伐制度,这无疑限制了私人财产权的行使。法律上虽然承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加以限制,甚至剥夺,私人有服从的理由与义务,但对私人利益因国家社会而蒙受的损失、牺牲,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应由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代补偿学说有如下几种:(1)既得权说。认为私人林木所有权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绝对保障,保障公民生存权、财产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是因为公益之必须,使私人财产蒙受损失,亦应予以补偿,否则难以体现公正,维护、保障公民的既得权利。(2)特别牺牲说。德国学者奥托梅叶认为:使特定、无义务且无应课以该负担之特殊事由的人,造成其财产或人身损害,这就意味着为了国家或公益遭受了牺牲,那么这种牺牲不应由个人负担,而应由公众平均负担,办法是政府从公众税收中给作出牺牲者一定补偿。(3)公平负担说。这种理论认为,由于政府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故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不同于他人时,政府应调整和平衡这种义务不均衡现象。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自由行使造成了财产损失,给林木所有者作出的这种牺牲,政府理应按照公平原则,对林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我国目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限制了林木所有权(如果长期不颁发采伐许可证则等同于禁伐制度)的行使,给林木所有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石光银的尴尬及类似石光银的成千上万营林主体目前的困境都是这一制度的牺牲者,严重阻碍了营林事业的发展。相反,国外大多采用林木补偿制度:日本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森林所有者要适当予以补偿,以保证其效益不至于因此而降低。德国黑森州森林法规定:如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区内,颁布了其他有别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因而对林主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林主有权要求补偿。瑞典森林法规定:如果某块林地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将由国家予以充分补偿。由此可见国外林木补偿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林木补偿只有在政府限制、剥夺林木所有权行使之后进行;二是政府对林木所有权进行限制,剥夺是出于生态目的,为了公共利益;三是林木补偿数额以林木所有者因政府限制林木所有权行使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限。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的区别

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制度设计,其区别见下表:林业补助、林木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区别

判断一种制度设计好坏的依据是制度效益。法律经济学认为“效益”意味着资源分配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解决权利冲突的外在性问题,既可以用市场手段,也可以用政府手段,制度应能够促使人们做出有利于效率或效益优化的选择。比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业补助、林木补偿三种制度设计的优劣,我们不难发现:林业补助、林木补偿制度更能体现现代行政法的宽容、信任、激励、合作的人文精神,更注重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发挥,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坚定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姚顺波.产权残缺的非公有制林业[J].农业经济问题,2003,7:29-33.

[2]姚顺波.非公有制森林征用与补偿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04,2:85-87.

[3]茅于轼、唐杰.商品林业发展中的产权和税费问题[J].管理世界,2002,7:75-87.

[4]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林木经济价值篇(5)

关键词:培育森林培育森林资源

随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步伐加快,人们对森林资源数量的要求越来越大,对质量需求将越来越高。为此我国各省市在各级领导亲自抓造林绿化后,激发了社会对林业的认识,很多县消灭了荒山,同时木材市场行情转好,给林业带来了经济活力,出现了好的势头。但不能因此而盲目乐观,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有林地向疏林地、无林地逆转,林地生产力下降的严峻现实,对森林资源管理特别是林地和采伐限额管理,不但不能放松,而且必须加强。其主要措施如下:

一、转变观念,统一认识。重心转到培育森林上来

过去由于经营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重采伐轻培育,经营措施单一,森林培育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林场森林资源总量锐减,森林质量内伤严重,林分结构不合理,森林向疏林和低密度林分转移,林龄向中龄林转移,中大径材向中小径材转移,高价林向低价林转移,森林资源的危机严重制约了林场经济的发展。通过认真思考,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森林资源生长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重取轻育,只取不育,以牺牲森林资源为代价去换取“低投入,高产出”,过分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必将使我们陷入更加严峻的经济危困当中。我们必须彻底转变过去重采伐、轻培育,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效益,重当前、轻长远的森林经营思想。全场上下达成共识,只有积极培育森林资源,林场的发展才有希望,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青山,才能实现持续利用森林资源。

二、编制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培育森林资源

要做好森林培训工作,必须做好全面科学的规划,我们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补充调查,摸清森林资源和林地利用状况,在进行森林资源分析和资源档案修正的基础上,根据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及森林资源特点,按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及《哈尔滨市森林培训指导意见》编制森林培训规划,根据林分状况、立地条件、林分起源、经营措施、培训目的的不同,科学地划分经营区,合理地确定经营类型。本着逐沟逐坡,集中连片,先易后难的原则安排森林培育顺序,做到森林培训工作经营方向、经营目标、经营布局明确,使森林培育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避免了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森林培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科学设计,严格施工。依法培育森林资源

在森林培育工作中我们坚持依法运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依法有序地开展工作。按照《森林培育规划》的安排,对森林培育地块进行认真调查,严格设计。按照《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设计审批手续,按证施工,消耗蓄积纳入限额管理,出材纳入年度计划管理,严格作到“四不”,即:合理进行区划,不“掏腰窝”;合理选择砍伐木,不“拔大毛”;合理确

定采伐方式,不人为“硬靠”;合理组织木材生产,不超强度采伐。坚决杜绝假设计、违背规程设计、超证、越界、滥伐林木的行为,认真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森林培育工作。在森林培育过程中,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真正做到依法培育森林资源。

四、因地制宜,因林施策。科学确定森林培育措施

我们要本着“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因林制宜,宜抚则抚,宜改则改,宜造则造,宜用则用”的森林培育方针,针对不同林分采取不同培育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定向培育、集约经营。在生产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一条森林培育的新路子,将森林资源按照价值系统划分为增值资源和贬值资源两部分。增值资源又划分为高增值资源和低增值资源,将处于旺盛生长状态,森林蓄积量快速增长,材质不断提高的林木资源划定为高增值资源,如中龄和近熟林木及干型良好的优质林木;将处于缓慢生长状态,森林蓄积量低速增长,材质趋于稳定的林木资源划定为低增值资源,如部分成熟林木及干型一般的林木。贬值资源又可划分为绝对贬值资源和相对贬值资源。将那些树木自然生长已经停止或虽有生长,但材质呈下降趋势的林木资源划定为绝对贬值资源,如濒死木、枯立木、病腐木、老龄过熟木等;将单位面积上林木株数已超出合理经营密度,对优质树木生长形成障碍的林木资源划定为相对贬值资源,如过密林木、辅助木及非目的树木等。

五、分类指导、规模推进,建立优质高价林基地

我们认真分析了林场的山情、林情、场情,认为红松是林场的主要组成树种,红松阔叶混交林是林场的地带性顶级群落,采取科学的森林经营措施,实现森林的进展演替,将这部分宝贵的森林资源所蕴涵的巨大生产潜能挖掘和释放出来是林场兴林富民强场的重要途径,所以,我们确定了林场森林培育工作的重点是加快红松果材兼用林培育步伐,努力恢复红松顶级群落。为此,我们要全面实施子森林资源育、造、管并举的森林经营措施。一是在适宜红松生长的人工林和天然林冠下进行幼苗植苗和大苗移栽;二是对已成红松人工林进行幼林扶育;三是对冠下红松人工林进行解放;四是对散生的天然红松进行单株抚育,促进红松快速生长,早结实、多结实。使其成为我场经济新的增长点,逐步培育成高效商品林。

在培育红松果材兼用林的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绿化种苗林、速生丰产林、大径用材林等优质高价林基地建设,选择交通方便,绿化树种组成较多的天然林地块作为绿化种苗林基地来培育建设,采取清理、抚育等经营措施,伐除绿化树周边的树木,留足绿化树树冠的发育空间,使绿化苗木保持良好的干型和冠型,为绿化市场提供优质苗木。选择地位指数级高、土壤肥沃、排水良好、坡向为阳坡或半阳坡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块和适宜改建速生丰产林的人工林和其它造林地块作为速生丰产林基地来培育建设,采取人工植苗、清林和抚育间伐等经营措施,促进林木生长,达到速生丰产林标准。 .

六、振兴经济、加大投入。确保森林培育顺利开展

要想培育好森林资源,就必须有资金作保障,资金从哪里来,就必须发展经济,壮大综合实力,从育林基金和利润中解决。林场在木材采伐数量和木材材质下降的情况下,通过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质增效,实行木材阳光竞价销售,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材质下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力发展各项产业,增加多种经营收入,形成以森林旅游业和林果采集业为丽翼,以其他产业为补充的林业产业格局。使林场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势头,步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资金进入积累阶段,让职工收入进入迅速增长期。

林木经济价值篇(6)

[关键词] 木材 工作 检验

[中图分类号] S7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4-0125-01

木材资源分布广,具有许多优良特性,并且能够种植更生,是可以再生的用途广泛的环保材料,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和生态资源。由于我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采取“封山育林”政策,可采木材的数量正在逐年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正逐年攀升,也带动了国内木制产品的价格。随着我国的森林面积不断减少,森林资源不断地下降,木材在市场的价格越来越高,因此林业必须做好木材的检验工作,检验木材的数量和质量等,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合格,以此来提高林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木材检验技术工作的监督力度,健全林业企业的管理体制,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检验技术在木材运输中的作用。木材的分类方法木材是树木的主干,故木材名称也源于树木名称。但运输中的商品材树种,它与植物分类学中按树木的形态、构造及生理特征进行区分的乔木种类又有明显不同。目前我国能做为商品木材的树种在1500种以上,如果按种类用材是困难和不实用的,为了简便实用,所以把众多树种的木材进行归类,即以树木学的属为基础,将木材外观特征相仿、构造和材性相似、用途相同。在识别上又能区分的木材归类后命名的商品材名称,并按该名称来划分的树种。如“桦木”这个商品材树种,实际上包括植物分类系中“枫桦”“白桦”“黑桦”等桦木属的木材。

一、从山场造材看木材检验的重要性

合理造材是第一道工序,伐区原条造材是伐倒木经打枝后,就地造材。山场造材环境,造材条件差,如果量材设计不合理,既造成优材劣造、长材短造、坏材带好材、降等降径、原木质量下降,又浪费森林资源,影响售价,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量材设计的关健因素有两个:一是资源质量,二是量材设计方案。伐区批伐后,资源固定不变,只有量材设计是决定出材率、产值高低的主要因素。因为林木是天然资源,各树种缺陷繁杂,量材设计就必须掌握各树种的缺陷规律和降等程度、木材标准、木材价格、原木材积等,把这些技术综合运用起来:对每一棵伐倒木进行精心、细致多方案量材优化设计,从中选出售价最高的方案进行造材。以达木材最高经济价值。例:

二、从生产调运看木材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无论是从集材(山场套户集材)、调运(从山场至贮木场的运输)、接收(贮木场接收),都必须经过木材检验这一工序,将其木材产品逐根地进行检算,才能反映出准确的数字,作为完成计划的依据和掌握生产进度的基础,否则就无法掌握生产的进程和掌握生产的进度和对完成计划的分析,也就没有了计算经济价值和劳动报酬的依据。通过对数字的掌握,便可知道人力和机械的使用配置情况,从而进一步了解生产成本和产值,确保企业的盈亏,通过对木材产品的检验,发现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便可马上分析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使企业不致担误生产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从木材结算看检验工作的重要性

调运到贮木场或山场装车点的木材装车销售给用户,主要依靠木材检验员对木材径级、等级、材积的运算作为木材买卖的依据。因此检验员要对原木进行逐根检量、评等、区分树种、径级,填写检尺明细表,并进行归类统计,分别算价。从而确定木材买卖最终的材积,最终价值。如果检验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技术熟练,尺寸检量准确,等级评定无误,就不会发生材积和等级差错。假若检验员量尺不准或目测估算,甚至有意弄虚作假,就不能如实反映产品的数量和价值了。通过上述论证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1)木材检验工作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好坏,负有直接的责任,因此检验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抵制不正之风。同时,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积极钻研业务技术。(2)木材检验工作是林业企业内部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相当于一般工厂企业内部的产品设计和检验部门。检验工作质量的好坏,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极大,千万不能掉以轻心。(3)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对木材检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木材检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支持他们大胆工作。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参考文献

[1]阮炳辉,杨六一. 浅析木材检验工作的重要性[J]. 科技致富向导,2012,33:272.

林木经济价值篇(7)

关键词:林分改造 技术 措施

林分改造的目的是通过林学措施改造低产劣质的林分,改善林分组成,提高林分质量,提高林地生产力。

对于低产低价值次生林,单靠抚育采伐措施往往难以达到向速生、优质、丰产林分转化的根本。改变此类林分状况,只有采用综合的改造技术措施。

林分改造是在密度小、经济价值低劣或有严重病虫害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中进行的经营措施。其目的在于调整林分结构、增大林分密度、提高林分经济价值和林地的利用率。

林分改造的对象:确定林分改造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条件, 林分特征和演替趋势。同一树种组成的林分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有可能在一个地区需要改造,而在另一个地区不需要改造;就是在一个地区由于林分所处的立地条件不同,虽然现阶段林分组成相同,但其演替趋向不一定相同。(1)没有特殊经营目的的灌丛;(2)林分郁闭度在0.2以下的疏林地;(3)林分生长衰退无培育前途的多代萌生林;(4)由经济价值低劣的树种组成的林分;(5)天然更新不良,低产的残破近熟林;(6)受严重火灾及病虫害的残破林分。改造的办法主要采取采伐和造林。具体改造方法有以下五种。

1.全面改造和块状改造

这两种方法都是在林地上保留少数小径级的珍贵树种,将其他林木全部伐掉的一项造林技术措施。此法适用于地势平坦或植被恢复快不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地方。全面改造的最大面积为10hm2以下。块状改造的面积在5hm2以下,呈品字形排列,块间距离为树高的1~2 倍为宜。如栽植的树种较耐荫,块状地可小些;如栽植树种为阳性,块状地就可以大些。栽植密度为每公顷2500~4400 株。

2.林冠下造林

适用于改造郁闭度在0.3 以下的低价值林分。在林冠下用耐荫树种的苗木或种子进行栽植或直播造林。随着林冠下幼林的成长,待幼树不需要上层林冠庇护时,即伐去上层林木,形成由耐荫树种组成的纯林,密度一般为每公顷2000~2500株。

3.群团状改造

这种方式适用于小面积林中空地,或主要树种呈群团分布,平均郁闭度又在0.5以下的林分。主要技术措施是在林地上栽植针叶树,使形成团状针阔混交林。在选择树种时,应以林间空地的大小和立地条件而异。一般林间空地小于3~5倍树高时宜用中性或阴性树种,林间空地大于树高5 倍以上可选用阳性树种。

4.带状改造

这种改造方式是在被改造的林地上间隔一定距离呈带状的伐除带上的全部乔灌木,然后秋整地春造林。待幼苗在林墙保护带的庇护下成长起来后,根据幼树对环境的需要,分期将保留带上的林木全部伐除,最终形成针阔混交林或针叶纯林。带状改造与带宽、栽植树种、坡向和坡度有密切关系。采伐带宽,光照条件充足,萌条、灌木和杂草的生长就较繁茂,适宜栽植阳性树种;反之,采伐带窄(一般在5米以内)适宜栽植中性或阴性树种。在采伐带上最好选择适宜该立地条件的阔叶树和针叶树混交,以便形成带状针阔混交林。此外, 阳坡、坡度大和水土容易流失的地段,采伐带的宽度应小些;反之,宽度可以稍大。在山坡地,采伐带的排列方向有三种:一种叫顺山带,这种排列适用于水土流失不严重的15。以下的山坡地或平坦地;一种叫横山带,适用于坡度大,易于水土流失的山地和宽带改造方式,但这种排列方向不如第一种作业方便;一种叫斜山带,由于水平排列(横山带)作业不方便,而垂直排列(顺山带)又易造成水土流失,有些林区采用斜山带,这种排列方向的适用条件与横山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