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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精品(七篇)

时间:2023-08-02 16:17:56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篇(1)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念及种类归属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概念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先后出现比较有代表性的以下几种观点。审计署组织编写的《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2003)定义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界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审计署孙宝厚(2010)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应界定为 “各类审计主体依法对责任人负责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对其任职期间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的活动。”

(二)经济责任审计种类归属的界定 关于审计分类的一种习惯做法是,将审计的内容与审计的目的结合起来作为分类标志,即按照审计的内容与目的将审计分为三类: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实际上这种对审计的分类并不科学严谨,因为这种分类的最后结果是各种类别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也就是说各种类别之间存在交叉与重叠的现象。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审计的这种分类就显得无所适从。因为从审计的内容视角来讲,审计可以分为财务收支审计、财政收支审计、其他经济活动审计三大类,经济责任审计既有可能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也有可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亦或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而从审计的目的这一视角来看,审计可以分为目的逐层递进的四大类,即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责任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无疑是属于目的层次最高的责任性审计,其目的是在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基础上评价与认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按照“目的”标志进行分类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审计种类。

二、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的认识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其理由是社会和谐取决于政治和谐,政治和谐又取决于政府和谐,政府和谐要靠政府自律,而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自律的一种表现,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和谐,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和谐社会基石”(王国俊,倪慧萍2007)。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它混淆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与本质。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它之所以存在的现实意义,但促进社会和谐却不是经济责任审计所独有的作用,无庸置疑,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同样发挥着这种作用。二是“经济责任审计涉及两个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将一部分财产权利委托、或分割给第二责任主体,第二责任主体在拥有这部分财产权利之后,对第一责任主体承担一种责任,并且要报告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第一责任主体和第二责任主体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内部人控制”,因此,第一责任主体就存在着信息风险和控制风险。为了减少这种风险,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借助于一种可靠的机制来鉴证信息,这种机制就是审计。于是得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是经济责任鉴证” (宋文阁,2007)。这种观点虽然从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出发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进行了剖析,但对经济责任审计本质的认识还不是很确切。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管理者,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在财产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形成了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于是经营管理者负有妥善经营管理受托财产,并把经营管理的结果向财产所有者进行报告的责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切审计产生的基础,并影响着审计的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回答经济责任审计“是什么”。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认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免疫系统的防御、稳定、监护三大功能形象地说明了审计“是什么”。不同种类的审计其“免疫系统”体现的审计职能不同,如政府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鉴证,内部审计通常体现“免疫系统”的评价。而作为审计的一个种类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认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其本质也是“免疫系统”,而且表现为具有监督、鉴证与评价三个职能的“免疫系统”。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空间范围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从其空间范围来看,通常被界定为仅仅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因为他是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人。然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作为单位负责人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与认定,因此,对作为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就必须要对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如此一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应该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扩展到其所在的单位,包括其所在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空间范围除了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以外,还可能包括那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认定有“关联”的其他单位,比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它的供应商及客户。然而这些“其他单位”不能因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而承担起接受审计的义务,所以不能将这些“其他单位”纳入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这些“其他单位”充其量只能是配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比如在必要时可以对这些“其他单位”进行走访,实施询问、函证等审计程序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因此,不能误以为这些“其他单位”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质内容的界定 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存在诸多分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实施和维护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与建设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活动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概言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是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再加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容易产生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混淆责任性审计与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关系,将经济责任审计视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审计的总和。如此一来,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取代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必要单独存在了。实际上,经济责任审计既不能取代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也不能被后者所取代。二是误将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当作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实际上,评价被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是通过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来体现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对象理应遵从审计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只不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应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表现形式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实质内容既然是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那么其表现形式就也应该与审计对象的表现形式一致,即反映这些经济活动的会计记录及其他各种资料,具体的载体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账、证、表;内部控制手册、工作计划与总结、董事会及高管会议记录、各种协议、业绩考核报告、业务档案等资料;责任人述职报告;其他有关的资料,等等。

四、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的界定

(一)根据审计目标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即评价责任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强调的是经济方面的责任性。因此,凡是体现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与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有关的方面,都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反之,与责任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无关的方面,比如,家庭财产及其来源,个人的政治素质、个人的生活作风等,如果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无关,就不应该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而应属于纪检监察监督的范畴。再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通常是会影响到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与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有关,则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就是说,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时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

(二)结合责任人任期职责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法定职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承担经济责任的期间是任职期间,不包含任职之前及之后的期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活动的后果往往有一定的延迟性,所以经济责任的评价与认定时点可能是任后,即任后界定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二是承担的经济责任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而不应包含被审计领导干部不应或不能负责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应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负责且能够负责的经济活动。被审计领导干部无法负责的,像石油公司的价格倒挂储油、公交的运营票价低于成本等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就不应确定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五、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界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等法规文件站在政府审计的角度来谈经济责任审计,这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政府审计机关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唯一主体。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并不只限于政府审计的范畴。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建立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基础之上的。而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不仅存在于国家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也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与下级之间,存在于任何一个组织的所有者与它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于一个组织内部不同的管理层次之间。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向上级报告下级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也可以是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来审计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那么注册会计师就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六、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素的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的界定 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评价;二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然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主体是自然人(领导干部或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或由这些人员构成的领导层),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只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原因在于,只要存在经济管理活动,一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者和实施者,他们理应是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应有具体的“人”作为责任承担者,经济责任的承担者也不能例外。如果没有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也就没有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如果要恰当地评价经济责任,就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那些责任不清的情况,都是由于在事前没有对控制资源的权力进行明确的授权造成的。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与内容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这种评价应该建立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基础之上。(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仅限于与经济责任有关的部分。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单位所处职位使其承载的责任不仅有经济责任还有非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也就容易被无限放大。尤其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往往将诸如人民对执政的满意度、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公共规则的完善与遵守程度列为审计与评价的内容(王国俊,倪慧萍2007),所涉及的内容远远超出经济责任范畴,已经延伸到非经济责任范畴。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只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而非对其德、勤、能、绩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应覆盖经济责任的正反两个方面。即其评价内容应根据经济责任的内涵与外延全面确定。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有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之分。所谓积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岗位经济职责;所谓消极经济责任,是指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经济职责或违背自己的经济职责而按规定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责任审计只有做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做出辩证、客观、全面的评价。一方面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积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业绩考评;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只是单纯评价其消极经济责任,从而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经济问题检查。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范围既要包括积极经济责任的评价,也要包括消极经济责任的评价。(3)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与内容在时间上应覆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个任职期间,而不能仅仅是整个任职期间的某一部分时期。

当然,经济责任审计具体评价的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评价对象分别来界定。评价内容应当与所审计的内容相统一,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恰当地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评价原则是否恰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仅要坚持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避免掺杂主观意识) 、公正性原则(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全面性原则(全面评价成绩与不足,积极经济责任与消极经济责任并重)、依法性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惯例等做出评价),还要坚持发展性原则,也就是说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评价,不仅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在整个任职期间内的行为在任职期内产生的后果情况,还要充分考虑领导干部本任职期间的行为对单位(或社会) 未来发展的贡献。

此外,在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应注意区分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领导干部对基于特定的职务,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行为而应承担或履行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内部分工,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应当承担的除了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行政管理权,对其非直接主管的工作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经济责任。

七、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关系的界定

(一)联系 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在审计对象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是相同的。首先,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空间范围并无差别,凡是依法属于财政财务审计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同时也被包含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之内;其次,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实质内容也没有差别,两者都离不开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最后,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的审计对象表现形式也没有差别。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各年度财政财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审计的基础上综合进行的更深入的审计,它可以借助任期内各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的成果,并对财政财务审计未能查明的问题追加审计,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责任性审计目标。

(二)区别 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的目标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审计二者要实现不同层次的目标,财政财务审计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责任性,是最高层次的目标。(2)审计的标准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标准通常是既定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为规范一般是既定的,如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其年报审计的标准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是多样的,因为审计对象实体履行的经济责任是多样的,其衡量的标准也必然是多样的。(3)审计的内容不同。财政财务审计的内容一般比较固定和统一,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则具有多变性或多样性,将会因审计对象实体履行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同而不同。(4)审计的作用不同。财政财务审计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从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则通过评价责任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为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与惩处提供客观的依据,从而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年12月。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篇(2)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属性 自然人 监督制约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及其主要原因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

根据中央“两办”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审计署颁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也就是说,上述规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而非法人。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领导人员所在的单位(即法人),也有一些审计人员虽然没有这样的主观认识,但在实践中依然按照这样的思维模式进行工作,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都是从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出发,查处、评价意见都是以法人为对象,这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的大相径庭,经常出现审计报告的题目是“××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却绝大部分是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和问题,以至于有些领导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颇有非议,认为审计评价不公。所以,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和实践中,全面认识审计对象属性,显得尤其必要。

(二)模糊认识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审计对事不对人”的惯性思维模式对审计人员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载体,审计过程既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决策和管理行为的审查,审计结果也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评价,尽管《审计法》、《法》等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违法行为有问责到人的条款和要求,但一些审计机关基本上对查出的问题是不问责的,除涉及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外,对单位重大财务收支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也仅到单位止。这样很容易形成审计“对事不对人”的习惯思维,其结果即使被审单位有问题,但处理处罚对单位和当事人无关痛痒,导致许多审计人员忽视资产管理权等方面的滥用错用行为,相应的权力责任人得不到追究,使审计活动的威力大打折扣,使被审计单位的纠正力度不足,造成同一问题屡查屡犯。

2 对审计风险增大的担忧

有些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可能意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但要按照这一认识来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评价针对领导干部个人(自然人),审计报告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万一出现一点偏差的话,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与其要承担增大的审计风险,倒不如按照传统模式对法人进行评价,大有“随遇而安”的心态。

3 审计人员素质现状的影响

现在,一些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常年来习惯于从事财务收支审计,对合法合规性评价轻车熟路,而对于领导人员个人所肩负的经济责任的全面评价(包括直接责任、领导管理责任等),缺乏进行责任评价所需要的多方面的综合知识,所以要以“自然人”为审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大都望而生畏、心里没底。

4 没有明确的审计理论支持。

,审计理论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多探讨,但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面系统论述不多,没有给予应有的理论关注,大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早已明确,现在研究没有必要,或认为深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指导没有多大意义,这样的审计科研现状难以从理论上支持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法人”向“自然人”的转变。如果审计对象不明确,必将直接影响审计内容的深入和方法的提高。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

(一)法人、自然人属性

自然人即人,是法人的对称,是指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人只要生命存在,就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才能受托公共资源管理权,并承担因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自然人的对称。其法律特征有:1 法人是一种组织,是人的集合体,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法人具有稳定性,其人员变动不影响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 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 法人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二)对象与审计对象

据《汉语词典》对“对象”的解释:“对象是指人们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人们的行动不能漫无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必然有对象,换句话说,对象就是人们一项有意识行为的针对物。

而审计对象又称审计客体,它是对审计内容的范围所作出的概括和限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仅包括审计范围内法人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而且还应当涉及上述范围内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自然人)。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

国家把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自然人实施,因此,接受授权进行管理的领导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受托管理责任应当由自然人来承担,而不能由法人来承担。所以,在当前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应将审计对象明确定位于自然人,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自然人属性。

当然,我们强调审计对象的自然人属性,并不是在审计过程中,把对自然人的审计与对法人的审计截然分开,而是在审计中仍需要以法人为载体,通过审计法人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来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自然人属性的理论依据

(一)权力制约监督论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当前,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在许多权力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权力寻租的现象,从而导致腐败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发挥而且能够发挥自己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现在普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党和国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在我国,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主张大力加强权力监督,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专门机构,从多角度完成对公共权力使用人(自然人)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廉政建设。毛泽东同志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也高度重视完善我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他在《庆祝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我们实施的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使得党和国家、各级政府不仅要知道他们所委托的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国家资源效果的好坏,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了解领导人员在其中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要完成好上述审计任务,明确责任人和所负责任的大小,充分发挥审计监督遏制腐败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工作效果,减少审计资源的浪费,就必须明确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定位于人,这既是维护公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滋生的需要。

(二)建立国家架构的需要

在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许多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进行深入、全面的理论探讨,形成现代国家理论体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英国唯物主义家约翰·洛克从限制王权的思想出发,在“政府论”中明确提出分权论;二是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三是雅克·卢梭的“主权在民”的学说提出,代表全民的立法机构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权力制约的现代国家理论与国家审计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监督制度的趋势是相吻合的,它们奠定了现代国家审计的理论基础。审计制度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国家基本政权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审计制度仅有一百多年的,它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权力制约与监督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素,也是确立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而审计制度符合这一现代民主社会的法治原则。因此,德国政法学家汉斯认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显然在制衡和牵制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确立了审计监督制度,审计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在我国,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第91条和第109条规定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综合世界各国的审计实践证明,现代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国家审计职责的全面发挥,有利于促进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的严格执行,有利于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绩效。

现代审计监督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监督对象———账目,到监督本质———绩效(权力的运用)的过程,这些都进一步证实了审计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全面、充分地反映权力的运行绩效,是经济责任审计中越来越重要的,要实现这一目标,也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并将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审计既对事又对人”、“审计中由事及人”、“审计最后落脚到人”等一系列措施来达到对“人”的全面评价。

(三)国家加快人才培养的需要

正在进行的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各领域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风气。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当各级政府领导“识才的慧眼”,对领导人员运用公共资源的能力进行真实、全面、的评价,回答领导干部“能不能用”的。为促进建立健全优秀人才多出快出的人才发现培养机制,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更需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直接定位于自然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要求

经济责任又称“受托责任”,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委托人)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受托人,而形成的受托责任人应负有妥善管理委托人交付的资财,并把履行结果向委托人进行报告的责任。它是一切审计工作的起点,审计是因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也是因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现在的一切审计工作都包含着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通常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两方面。它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一些地方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尝试;1986年12月,审计署制定了《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标志着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式开始;1999年5月,以中办、国办联合下发的“两个规定”为标志,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机构普遍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获得空前发展。

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家作为委托人,把有关公共资源委托给有关人员,他们接受委托后肩负着妥善管理有关资源,并定期报告其管理情况的责任,其报告的情况真实与否需要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查,这就是现在普遍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依据的法理基础。

任何“事”都是“人”的行为的结果,没有“人”也就无所谓“事”,有“事”必定能找出相应的责任人;任何责任都是具体的、明确的,应有具体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表现形式是以自然人的形式来反映的。许多事件中存在责任不清的情况,都是人们在事前没有对权力所控制的资源进行明确的授权。但既然存在管理活动,肯定就存在使用各种资源的过程和行为,因而也就必然存在权力的运用和实施者,它们应是责任的承担者。

在经济责任关系中,无明确的受托经济责任承担者的存在,也就无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审计乃至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成了“无源之水”。要全面、准确地解除或确认责任,必须首先明确具体的经济责任承担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审查受托责任人(自然人)是如何运用这些国家授予的权力(即掌握着各种财产支配权、行使权和管理权的权力人)以及所控制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财产、空间等)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运用资源的效率、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非法、无效运用这些权力和资源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这些权力和资源,为其本人或其利益相关人创造或带来各种有形或无形利益的行为等。

这里所说的“自然人”既可指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可指以某个自然人为首的自然人群体(即通常所说的领导班子),又称管理层群体。在管理层群体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领导人员对本团队的活动应承担主要责任及领导责任,也就是说在管理层群体中同样存在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要完成好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应明确以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为目标,审计评价对象应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转变后可能产生的

(一)有利于全面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拓展和重点的转移

按照管理论,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对等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负多大的责任。权责对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我们认为,若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完成这一属性转变,有利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拓展到覆盖经济责任人权力运行的全部领域,有利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从现在普遍开展的单位账目财务收支审计转为对有关资源的受托人(自然人)———法人代表的全面责任评价,从而还原经济责任审计的本来面目。

(二)有利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全面推行对领导人员的绩效评价

只有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我们才能全面开展对领导人员运用权力和有关资源所控制的各种活动进行绩效审计,从而准确评价领导人员在绩效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从另一角度看,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的人格化审计,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对自然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考量的同时,注重对其决策和管理行为所产生绩效的评价。

这里所称的绩效,不仅包括经济效益,而且包括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这是因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考察公共资源受托人的行为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综合考察社会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增大经济责任审计的难度,也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

审计对象的转变可满足提高审计成果层次的需要,也应充分认识到很可能会增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难度,不可避免地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将大大提高。所以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应以更谨慎的工作态度、更坚强的职业精神开展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各项审计程序,认真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加强审计项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大力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将审计风险减低到合理可控的水平上。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无论是审计内容,还是审计效果、社会公众的关注度等方面都得到拓展和提高,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定位于自然人,不但理论上极为必要,而且实践中也十分需要。

主要:

陈正兴,2003,“关于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审计》第6期。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江泽民,2001,“在庆祝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审计署科研所课题组,2003,“国家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审计研究》第5期。

项俊波,2001,“审计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审计研究》第5期。

杨时展,1996,《世界审计史》序,企业管理出版社第二版。“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篇(3)

1 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

所谓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在企业领导人的任职期间,要评价、鉴证、监督和审计企业领导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对损益的效益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责任,对企业的负债和资产情况的责任等等[1]。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是财务收支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人格化,也就是对审计结果进行落实,主要落实到人的经济责任上。

1.1 具有特定的审计对象

与一般的审计活动相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比较特殊的,其审计对象是企业的领导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事项的界定主要是以领导人的任期为依据的,对任期内的相关经济事项进行审计。因此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企业在该领导人任期之内的一切经济活动。

1.2 具有综合性的审计内容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以单一的事项和类型为内容,不仅包含了常规设计的内容,还对专项审计的内容有所涉及。对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应该以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来决定审计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的管理结果和管理行为,从而对其应该负有的责任以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价[2]。

1.3 具有明确的审计目的

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比较明确,就是审计和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以此为基础来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对领导人在任职期间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确定,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能够以此为依据进行干部的使用、评价与考察。

1.4 具有多种新的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具有多重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既能够为审计的实施提供准绳,又能够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以此为根据做出审计决定。由于其审计内容具有复合型,以及审计客体具有差异性,因此必须使用多重性的评价标准,要适应企业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企业财经法纪审计,以及个人受托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等[3]。

2 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作用在于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干部的任用和选拔机制,维护企业的财经纪律,对企业领导进行约束,推动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4]。

2.1 对企业领导的管理监督制度及其完善

应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为企业领导的经济业绩评价提供数据化、指标化和具体化的标准,从而使企业能够提高对领导人员的考核质量和水平。

2.2 对企业领导人员对财经法纪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财务收支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覆盖,能够及时发现企业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对企业领导人员对财经法纪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其严格落实财经法纪。

2.3 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履责的自觉性

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接受公正、客观的审查,如果企业领导人员存在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在审计中就会有所暴露,并受到查处。如果企业领导人员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也会在审计中受到表彰。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2.4 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既可以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揭示出来,对企业的盈亏进行核实,摸清企业的家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使企业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内部控制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5]。

3 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大多企业都已经开始运用经济责任审计,也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然而我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应用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表现在审计效果不够显著、审计过程不够规范、审计体制不够完善等方面,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发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1 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不适应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用中存在着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不适应的矛盾,从总体上来说,企业具有较多的审计对象,而审计力量却是有限的。审计部门具有一定的设计资源,必须对每年度的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进行一定的安排。对于企业而言,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不固定的对象数量,如果企业领导人员的交流过于频繁,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之间的矛盾会更加突出。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比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具有更大的业务量、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内容,要对企业的损益、负债和资产的效益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还要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

根据我国当前的干部管理体制,现行的审计计划管理办法与企业领导干部的升迁调动存在脱钩的现象,这也造成了省级项目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一些部门总是临时交办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由于任务重、时间紧,给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6]。

3.2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没有将内部审计作为明确的主体职责

尽管我国审计组织,已经将内部审计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内部审计也具有人员优势、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内部审计能够有效的提高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整体质量。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央部委和大型企业集团都制定了相应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确定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职责就是内部审计。

3.3 对经济责任的界定有一定的困难

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都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情况等等。然而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出现了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问题。

首先,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边界。国有企业政企分离还没有完全实现,一些国有企业的行为没有摆脱行政行为的色彩,导致难以对非经济行为和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区分。其次,难以界定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最后,难以界定承担经济责任的程度。

3.4 缺少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和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政策不健全、法律级次较低的现象。必须在审计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审计事项来发挥审计的各项职能,然而审计职责却没有规定对人这一审计对象的实际范围[7]。

当前主要是参照财政部对于企业绩效评价的标准来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这些指标和标准具有零散性和个别性,在法定性和约束性上存在欠缺。

3.5 不能规范地用审计结果

从程序上来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成果的应用存在着脱离的现象。没有摆正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出现了先离任后审计的现象。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徒劳无功。

在审计结果的运用方面,存在着不透明的现象。按照相关规定,审计结果必须向人民政府报送,并且抄送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并不会公开披露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相关部门也没有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积极有效的反馈,没有制定对存在经济问题的干部如何进行免职、降职、追责、诫勉和提醒的具体标准。

4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用措施

4.1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能够建立起一套高效、协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提高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和政策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非由审计部门一家承办,而是要与纪检和组织部门进行协调,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保障,审计、纪检和组织部门能够进行分工协作和统一安排,做到配合联动。

4.2 对审计效果进行提高,将审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下来

4.2.1 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结合

对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评价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短期目标,而且长期目标在于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2.2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合

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使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这个方式。通过企业审计能够促进企业的改制,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健全[8]。

4.2.3 将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

经济责任审计是财务收支审计向效益审计的一个重要过渡阶段,效益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多有重合。因此企业审计的方向应该是效益审计,立足于对企业效益和效率的评价。企业只有做好经济效益审计,才能明确企业的经济责任。

4.3 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进行正确的界定

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应用中,要界定以下几个方面的界限。第一,要对现任责任和情人责任的界限进行理清。第二,要对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理清。第三,要对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进行理清,搞清楚而造成损失的原因到底是法律不完善、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原因,还是由领导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主观原因造成的。第四,对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进行理清[9]。

4.4 将审计评价体系建立起来

首先要对企业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完善,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必须包括以下的内容。对企业损益、负债和资产的评价指标,例如偿债能力、负债状况、资产运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的指标。对企业发展能力进行评价的指标,例如市场占有率和销售增长率的。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制度进行评价的指标,例如违规违纪比率[10]。

其次,要适当的进行审计评价。也就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公正性的原则。也就是要把握住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不能超出经济责任的范围,并且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来看待问题[11]。

4.5 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首先要统一规范的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也就是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评、教育管理和考察任用的依据,并在干部考核档案中进行记录。纪检监督部门要有审计结果为依据,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办,追究相应领导人员的责任。要根据各自的职权,明确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考核办法、运用责任、运用要求、运用方式和反馈方式。

其次,必须坚持先免职、再审计。先要由组织人事部门免除该领导人员的职务,再由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领导根据审计结果以及其他综合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该名领导人员进行任用[12]。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篇(4)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

“全面把握”就是要把所有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全部纳入到审计监督的范围之内,都得接受审计。“突出重点”就是根据各地改革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出发,集中精力,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全面把握、突出重点”是一个事物的二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全面把握”是基础,但更是一种方法、一个过程:“突出重点”是建立在“全面把握”基础之上的监督管理艺术。因此,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和体现审计监督成果的有效途径。

(二)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提高质量、规范行为”的客观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从源头上遏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广大干部群众也极大关注。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容易造成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于衔接,产生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二是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干部的不确定性,尤其是适逢换届年份,需要审计的对象多、工作量大,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势必影响审计质量。因此,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不仅要有周密的年度计划,而且要有系统全面的长期规划。要改变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被动、滞后的现象,必须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制定规范性条款或机制,通过规定和机制的约束力,使好的制度真正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三)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发挥审计最大效能”的现实需要

目前,多数地方已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选人、用人的必经程序。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机关经常遇到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的矛盾。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他们不但要保证完成署定、省定、市定以及法定的审计项目,而且要及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在此基础上,还需承担大量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为避免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有效解决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只有在充分考虑审计机关现有的审计资源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才能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果。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可行性

(一)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

对部门领导干部、地方领导干部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来说,他们都有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往往与其工作职责相关,但工作职责不等于经济责任。不同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存在较大差异。相对而言,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很难用经济指标量化的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而负有较大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和自由裁量权的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来说大得多,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也可以用经济指标来衡量。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类管理是可行的。

(二)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程序,并明确提出了“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按照领导干部培养的规划和计划来编制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离任必审”与“逢任必审”相结合。因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都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如果说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为全面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创造了条件。那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提供了可能。

(三)现有的审计力量基本能满足“任期必审”的要求

在整合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实现“任期必审”是可能的。首先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审计力量和经济责任审计特点前提下,对现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筛选归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和滚动计划,每年安排与审计力量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通过几年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及设想

(一)突出重点,“逢离必审”

权力并不能带来智慧与觉悟。从理论上来说,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垄断程度和自由裁量权及其责任感。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只有加强对重点单位的审计,才能有效减少重大经济犯罪行为。因此,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领导干部实行“任期为主,逢离必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二)突破数量,提高质量

如果没有一定的数量作基础,审计范围过窄,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对一般性的经济管理部门按照五年审一次的要求,实行“任期必审,离任抽审”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对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上,加强综合分析,寻找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统筹规划,兼顾一般

审计既是一种监督,又是一种服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营管理、政策执行等行为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同时,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突出重点,而且要统筹规划、兼顾一般,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威慑力。对党群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采取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体制,将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不留审计监督盲点。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过失的“校正器”;堵塞漏洞、强化管理的“推进器”;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警示器”。

四、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的关系

(一)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与“逢离必审”两者之间存在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关系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手段和方法:“逢离必审”是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促进。“逢离必审”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又是一个对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从广义上来说,“逢离必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在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要求来说,“逢离必审”是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会议上对审计机关提出的,从2005年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基本做到“逢离必审”、“先审后离”;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领导干部逐步做到“逢离必审”。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正是贯彻落实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主要是为了集中现有审计资源,突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的重点部门以及领导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监督,做到“逢离必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是实现“逢离必审”的有效途径

2005年初,李金华审计长在听取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时指出,经济责任审计是当前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中,对权力运行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时代意义。当前审计工作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问题比较普遍,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是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地方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手段是以查账为主,其目的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虽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时可能发现个别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背后隐藏着的腐败问题,但经济责任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只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手段之一。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只有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对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逢离必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篇(5)

关键词: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对策

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求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气象部门是集科技型、基础型的公益事业单位,承担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中的气象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气象工作和服务的组织管理。气象部门采用的是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受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指导,同时受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在财务体制方面,则表现为部门与地方双重计划的财务管理体制。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气象部门的财政投入也逐年提高,对其财务监管机制也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越来越显得重要。气象部门内部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形成的一项强化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审计制度。然而,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出现的经济问题越来越隐秘,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对气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涵义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的单位或部门中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型等相关经济活动所应负有的责任,进行一系列的独立监督、鉴证以及评价的活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独特的,是与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气象部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组成人员不同。对政府部门开展经济审计工作的主要是由纪检监察、国资、组织人事以及审计等部门人员构成,而对于气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仅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其次是审计内容的不同。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企业内部控制设立与执行的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的经济决策情况。对于气象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则主要包括任期内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单位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各项资金收支及收益情况,重大的经济决策情况以及个人主要经济责任情况。

二、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

气象部门是从1999年开始,把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渐从财务收支审计,转移到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十几年来,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不断督促和提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的能力,不断加强和完善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等多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促进作用。也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强化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了资金运行,推动了我国气象事业的健康蓬勃发展。

(二)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

1.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界定尚不明

确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建立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开展的,对主要领导干部管理经济的能力进行审查,因而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追究的是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然而,随着气象部门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手中掌握的资金运行的渠道也不断地增加,由此给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界定造成了混淆,而根据现行的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也无法对此作出相应的执行标准和依据,因而,目前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界定范围模糊的问题。

2.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模糊

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体系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评价指标和企业经济评价指标。但是目前这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气象部门,因为这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只是针对单一资金核算渠道这一情况的,而对于气象部门来说,其资金渠道呈现多元化,因而,目前这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并不适用。比如在气象部门中,某个领导干部对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多个单位组织负责,应该使用综合的经济评价指标对其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如果单纯按照单位的性质进行评价,则无法反应该领导干部的真实经济责任。因而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还是十分模糊。

3.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评价还不明确

一般而言,在当前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后,都需要对该项目的审计效果进行评价。但是在事业单位中,由于资金运行渠道的不一样,不同单位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也存在不同,对资金的管理规定也不一致,因而得出的审计评价的性质也大相径庭。由此,气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效果的评价是不太明确的。

三、优化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策略

在当前我国的气象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常态下,在党和国家日益关注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新形势下,气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结合实践的要求不断调整经济审计的视角,不断完善审计评价的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气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避免在审计评价工作中出现评价差距很大的问题的发生。因此,针对当前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结合新方法新理念,对气象部门这一特有事业单位性质的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对策:

(一)进一步统一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标准评价

各省市气象部门应该在统一的审计标准制定原则基础上,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综合审计评价标准,以便应付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标准单一、不可比性,以及局部适用性的问题。尤其是在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揭示各资金渠道之间相互关联的关系,以剔除掉虚增虚减等干扰因素,排除掉由于采用不同的财务制度的原因,而导致不同审计结论的因素,以反映出资金的真实原貌。同时,应当延伸审计评价的横向和纵向比较,把审计评价与上一任领导干部的经济工作相比较,运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比较形式,反映审计评价更加合理、客观和真实。

(二)进一步统一界定审计资金性质

对气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资金性质,应该有统一的界定。资金的定性首先应该在依法、合规、合理的大原则和前提下,不能由于资金来源的形式或渠道不同,而导致同样的资金,在使用性质方面出现不一样的定性。虽然目前气象部门下属机构中有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但对资金的总体定性,应该首先遵守的一条,是该资金是否符合事业单位资金使用财务制度的规定为主。

(三)进一步完善气象部门内部控制的相关体系和制度

当前,气象部门各单位都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建立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监管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但是依然还有一些部门或单位,尤其是基层气象部门,还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内部控制制度和保障措施薄弱,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和基础。内控制度应完整、全面,结构应合理、科学,由适当授权、不相容工作的责任分工等环节组成。内部控制制度需符合本单位实际,起到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财务收支合法性的作用,起到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财参考文献:

[1]周永华,徐怡.新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及资产内部控制的实证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1).

[2]刘永泽,唐大鹏.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13(1):57~65.

[3]赵燕珏.与时俱进,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探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常见问题、原因及对策[J].财会学习,2016(10).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篇(6)

论文摘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治理腐败、促进勤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而经济责任审计同其他任何审计一样存在风险。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形成,既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也是主观因素作用的结果。依据风险成因的不同,我们应该采取多项措施来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及其影响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一般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本人述职述廉报告没有公允的反映其任职期间财政收支管理的真实情况,而受业务复杂程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方案、审计成本、审计经验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财务收支管理报告中存在的错误和舞弊,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意见不公正、甚至不正确的可能性。

不能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会导致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指财务报告中存在严重不实,审计人员经审计没有发现这种不实或者隐瞒不报,对财务收支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贯性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众所周知,财务报告在引导经济、政治、组织和个人的决策和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审计失败会带来不利结果。如果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不实,而审计未能发现并将之披露出来,信息使用者很可能会因此做出错误判断,甚至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一角度来讲,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的主要目的也就是防止审计失败。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客观因素

1.现行审计管理体制的局限性。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依照1982年通过的宪法设立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本行政区域的依法审计监督职能。作为地方审计机关,要服从本级政府领导,且审计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审计干部的使用、调动、任免权在地方,而审计业务管理工作属上一级审计机关管理,当审计触及到地方利益或触及到地方主要领导授意、决策的事项时,审计机关会遭受各方面的压力,很难处于公正的立场发表审计意见。由此可见,现行审计管理体制不能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无疑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2.会计环境影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法律环境变化快,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并不健全,会计制假较为普遍,铺张浪费、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贪污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较为严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比较广泛,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这种较差的会计环境存在审计对象提供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有一些部门单位为使其离任领导顺利升迁,又在会计资料上大做文章,做假账的事时有发生。会计资料的不全面,内容不真实,严重影响到审计成果的真伪,无形中会给审计机关带来审计风险。

3.审计对象的复杂性、特殊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从经济活动入手,通过审计分清领导个人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从而最终达到对“人”的评价,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任用、考核干部提供参考依据。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既不同于财政、财务审计,又不同于经济效益和财经法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人”进行审计,它将组织人事部门的部分风险转移到审计部门上来,承担了其他方面审计所没有的责任风险。其次,审计对象任期时间长、情况复杂,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一般领导任职期限达5~8年,最短的也有3年左右,这些单位的会计资料繁多,在确认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工作量大,再加上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发生的一些经济事项又说不清楚,给审计实施工作带来不少困难。这种情况的审计工作潜在着审计风险。

4.审计成本的制约。一方面,我国国民经济较快增长,社会对审计需求量不断扩大,但审计人员、经费增长缓慢。国家审计机关面临审计任务重、时间紧、经费少的现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量大,在每位领导干部换届时或日常工作变动时,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或离任时作出客观评价,难度大,承担的责任、压力大,无形中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另一方面,现代审计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评,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审计重点,并主张采用抽样方法,分析性测试技术。这些方法的运用使审计结果必然带有一定的误差,产生一定的审计风险。

5.审计评价没有统一的标准。审计实践中,还没有法定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这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界定增加了难度,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表现为评价只对单位不对人。审计评价中,有的审计人员害怕承担审计风险,认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有其特殊性,评价有风险,干脆只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评价,而不对领导干部个人在遵纪守法及履行经济职责方面进行评价;二是表现为超范围进行评价。有的审计人员总想能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从而超越被审计者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有效及相关经济责任的范围,把不属于经济责任的评价内容也加到评价之列。诸如精神文明建设、干部的使用等等;三是表现为主观臆断型。有的评价仅凭主观想象而缺少或无相关的取证资料来证明。如有的在审计报告中写着:“内控制度健全”、“固定资产真实相符”,但在查看整个审计案卷并无证明材料;有的不加分析,不加查证,照抄被审计者个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来评价;四是表现为言词绝对化,即在评价时,审计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用绝对化语言表述评价意见的现象。这势必影响经济责任的质量,削弱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增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风险。

(二)主观因素

1.审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国家审计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审计监督权,无竞争压力,一般不会引起法律诉讼。对于审计机关及人员出具不恰当或错误的审计意见、报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由于无审计法律责任压力和竞争压力,审计风险意识薄弱,往往只求完成审计任务,未能加大审计力度,导致审计质量不高或无效果,因而无法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加大了审计风险。

2.审计方法落后。采取传统的审计方法,只注重实质性测试,对账、证、表检查后出具审计报告。未能采用以内控制度测评为主的现代审计方法,不能确定审计重点、突出审计重点,往往是“抢了芝麻,丢了西瓜”,难以保证审计质量,从而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3.审计人员知识水平有待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属综合性审计,涉及知识面较广,即涉及到审计、会计方面的知识,又涉及到工程、机械、法律、宏观经济、评估方面的知识。因此,审计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必须具备多方面知识,才能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正确评价领导经济责任。但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会计人才较多,而工程、机械、法律、评估、宏观经济方面的人才很少,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往往力不从心。加之忙于过重的审计任务,审计干部后续教育未得到重视,专业培训较少,导致审计人员知识单一,不能确保审计质量,加大了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三、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是现行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关键点之一。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不健全或执行乏力的审计对象,作为重点或实施详细审计。同时考虑把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引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账目基础审计方式、制度基础审计模式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二)合理确定审计重点,确保审计质量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要以责任人是否充分履行其受托经济责任为中心围绕其应该承担的财务责任、经营责任、管理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行业和管理特点有所侧重。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把审计对象进行排队,对有资金分配权、单位资金多,历年违纪违规问题多,社会反映比较差或近期有举报信件的列为重点单位,把这些单位的领导列入重点审计对象,审计机关应整合审计力量,加强重点对象的审计工作,以确保整体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三)改进审计手段,运用科学审计方法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时间长,内容多,工作量大,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要求急。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改进审计手段,采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方法。一是通过帐面审计与调查相结合,领导人自查自报与座谈走访相结合,来拓展审计线索来源。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不但自己可以评说,而且本单位的群众最有发言权,因此,审计人员不但就帐论帐查违纪,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进点时,实行审计公示制度,采取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公开接待来访时间和地点、个别走访和座谈等多种形式,确定审计重点、内容与方法,减少审计风险;二是充分利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责任人的廉洁与否,通常都能从财政财务收支上反映出来。调阅以前年度审计档案,了解以前年度存在问题,分析发现问题存在的可能性,选准切入点,对降低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做好几个结合。要针对不廉洁行为隐蔽性强,特别是个别责任人利用职权,搞转移支付或回扣的特点,坚持查一级单位与查二级、三级单位相合,查本级会计单位与查关联单位相结合,查帐与查实结合,内查与外调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结合。这样才能把问题查深,查透,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四)恰当作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评价要坚持“四个”原则,一要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在界定评价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时,要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等规定为依据进行评价,严格规范自己审计评价行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计事项不予评价,以规避无法规依据的风险。二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界定评价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讲够成绩,说透问题,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三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界定评价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从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和客观工作环境,全面地看待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评价。四要坚持谨慎性原则。审什么就评什么,要有针对性。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做评价,超出审计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评价的措辞要恰当,有分寸。同时评价还要分清“四种”责任:即前任与现任的责任、集体与个人的责任、直接与主管的责任、过失与故意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篇(7)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原因分析

1.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够高,审计手段不够科学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主要是依靠审查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相关会计资料来发现和查证经济责任问题的。但是由于相关资料并不能够直接或者完全反映问题,而且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常常存在着审计时间跨度较长、审计内容较多、审计范围较广等特点,加之审计问题复杂、审计任务综合,上面这些都对审计人员的审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跟素质要求相比较,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受到自身工作能力、审计经验、审计任务的复杂、审计面广等问题的干扰,而且审计手段不科学都会造成审计问题处理不得当,发生审计失误进而产生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的界定难度较大,很容易造成审计风险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需要合理科学地对原任责任跟现任责任、个人责任跟集体责任、主要责任跟次要责任、短期责任跟长期责任、直接责任跟间接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问题的原因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因素,同时也有管理者集体决策失误的因素。而且在界定个人作用因素大小等方面也存在着困难,常常使得责任难以区分。由于决策失误或者管理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进行经济责任认定以及追究过程中,在界定追究何种责任时也缺少金额标准的界定。

3.审计对象以及审计环境的复杂性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在当前形势下,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成分正在进一步调整,相关的经济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上述这些新的问题都给经济责任审计增加了难度,使得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以及审计内容更为多元和广泛。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对象的广泛性以及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审计的难度,极易造成审计人员错误判断审计结果,进而形成审计风险。

二、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防范能力的建议措施

1.有效提升审计人员的审计综合素质,为经济责任审计风险规避提供可靠保障

审计人员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参与者,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大小。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职业素养,提高审计专业技能,走审计专业化发展道路对于有效规避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审计机关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积极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以及氛围,依靠专业培训及时更新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逐步建立学习型的审计机关,促使审计人员进一步向着审计专业化道路发展,掌握包括经济、计算机、会计、审计等各个学科的专业知识,为经济责任审计活动的开展注入新的活力。

2.严格规范审计实施方案质量标准,建立并完善审计监管体制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审计检查的实施过程和标准,对于审计方法和审计流程进行明确定义。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评估方案,避免因为主管或者客观原因的变化而造成的审计风险的变动,充分利用常规审计的审计结论,在审计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完善常规审计状况的编写。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对于跟之前审计结论不同的地方,及时编补和延伸复核审计实施方案。对于审计实施方案,上级管理部门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切实保障监督效果和管理效率。

3.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考核制度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建立成果统计和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审计成果的准确性和价值性。要对审计成果进行公开,公开审计报告,公开审计带来的政府绩效,公开被审计单位审计过后的整改落实情况。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风险主要是会计信息不真实可靠,不能真实反映责任者的真实情况而出现的审计风险,在审计过程中财务信息把握不准确,做出错误的估计和判断,从而导致出具不合理的评价或审计报告,引起不良后果。具体表现在审计准备不充分,风险确定不准确,风险估计过小,责任认定与处罚不合规。在审计前期,不能深入被审计单位调查研究,不能有效识别财务风险。在审计前期,应当明确审计重点,加强人员的培训,制定相关审计计划。审计过程中,要深入分析财务面临的各项风险,对重大经济事项、重大决策和重要资金收支要严格审计,及时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

4.明确相关责任的界定

要明确前任与现任的责任界定,把握任期这一关键因素,前任的功过不能在本任期内体现,现任的经济责任不能推给前任或后任者。要明确区分集体与个人的经济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要归属于集体,属于个人自己错误决策的要归结于个人责任,要通过审核相关经济事项和经济凭证以及会议纪要等。关于管理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认定,要通过领导分工来确定,对于直接分管的要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于其他领导分管的要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区分舞弊与错误的界定,如果个人未获取私利、公共财产未造成损失,是无意识的则可认定为错误,如果行为是经过相关策划,对公共财政造成损失,个人获利则被认定为舞弊。对于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则负有客观责任,对那些主观故意的损失要负主观责任。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要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在审计报告中,对于这些责任要明确,不可混为一谈。

三、结束语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全新的、特殊的审计模式,具有涉及内容广、审计难度大、审计过程复杂、对事与对人双重审计的特征。本文分析了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随后对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能力提出了相关建议。总之,随着国家反腐的深入,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越来越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必将朝着高层次、多角度、广内容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创新[J].审计研究,2011,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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