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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生部工作计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25 02:22:15

劳生部工作计划

劳生部工作计划篇(1)

现将本学年的工作计划大致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我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院团委和院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奋斗目标 

努力工作,提高我院同学的卫生意识,让我院的整体卫生情况有个质的提高,同时使本部各成员得到充分的锻炼和发展。  

三、具体安排: 

(1)我部将做好卫生宣传工作(主要是针对07级新生),让他们更加深入了解我校关于卫生方面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2)抓好教室和公共卫生,创建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可以说教室卫生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同学们的学习效率及效果。教室方面我 部 将 加 强对教室卫生的监督:派干事对教室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周对优秀和不达标教室进行通报,并对负责的系进行相应的表扬和批评。  

(3)关于“清洁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征文。 

想搞好卫生首先得加强同学们的思想观念。让他们在思考的过程中体会到做好卫生工作的必要性,并可以从中了解到同学们的真实看法,汲取更好的建议和方案。此活动希望能得到记者团和宣传部的协助。 

(4)强后续人员的培养 

新学期里我部将把工作分配负责到人,让干事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创造力,让他们得到充分的锻炼,为下学年我部培养优秀的后备人才。我们三位部长将带领他们一起把工作作好,并对其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5)强合作,共同努力,把我院的学生工作做好。 

生劳部一直以来都与团委和学生会的各部门保持着友好的关系。在这一学年里我们将继续发扬传统,为其他部门所举行的活动及展开的工作提供他们所需且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各部在互信互助的基础上,在和睦友好的气氛中把我院学生工作做得更好。 

(6)做好学院和团委下达的各项工作 

这学年我部的工作安排大体如上,先将工作逐步细化,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灵活调度 ,尽心尽力的把工作做好,不负老师和学生会的期望。 

具体安排: 

(a)从上学期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生劳部卫生检查条例》存在不足,所以我们决定对《生劳部卫生检查条例》进行适当的修改,使条例更完善、合理,更能让广大的同学们接受。并印发至各系。使其熟悉“条例”并在“条例”的明确指导下,把教室及公共卫生搞好。  

(b)我部打算成立一个监督小组,目前初步打算成员由07级成员组成,负责对我院教室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性质类似抽查)。  

(c)我院目前正在参评的教室有怀瑾楼、科学楼、创业楼、卓理楼、博益楼,这些楼层的教室由各系生劳部负责安排各班打扫。对于这些教室,我们会不定期地对几间教室进行抽查,来监督各系把教室保洁工作做好,而对于不认真打扫卫生的系、班级进行通报,这项工作还需要宣传部来配合我们部,从而确保工作更好的完成。

劳生部工作计划篇(2)

一、总后勤部是国家在军队管理非编职工的统一管理部门,全军劳动工资计划的业务工作,由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办理。

二、全军工厂、建筑总(大)队、农(牧)马场,事业单位(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机构的职工以及队列单位中印刷、取暖、营房维修、农副业生产等非编职工)的职工均应纳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

三、根据“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的原则,全军非编职工的劳动工资计划的管理工作,划归四十七个归口部门分别管理。四十七个归口部门是:总参三部、军训部、出版局、测绘局、机要局、管理局、总政管理局、总后营房部、军马部、工厂管理部第一生产管理局、第二生产管理局(汉口)、第三管理局(西安)、司令部管理局、白城办事处(吉林)、大同办事处(山西)、重庆办事处(四川)、西安办事处(陕西)、青藏办事处(青海西宁)、国防科委后勤部,海军,空军,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铁道兵,公安部队,,,,,福州军区,,昆明军区,武汉军区,,,军区,新疆军区(乌鲁木齐),内蒙军区(呼和浩特),南京军事学院,汉口高级步校,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后勤学校(汉口),南京军械学校,镇江汽车学校。

四、军队非编职工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总后勤部统一汇总报劳动部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防工业办公室。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总后勤部分别下达军队各归口部门,同时抄报劳动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五、基层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军队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根据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下达基层单位的年度计划指标,并按下达单位详细列表报总后勤部备案;同时把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抄送基层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劳动厅(局)和人民银行(职工人数不抄送银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军队财务部门监督,工资总额也不抄送银行)。

六、军队归口部门批复基层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可分季列出一次下达,劳动部门和人民银行,根据军队归口部门下达的计划监督执行。

七、军队归口部门在总后勤部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可在所属基层单位之间,调整指标的余缺。但需将调整情况,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八、军队归口部门之间,各归口部门与地方之间,如成建制的交接单位时,交接双方必须办理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指标的划拨手续,同时抄报总后勤部和当地劳动部门、人民银行。

九、基层单位增加职工,必须在军队归口部门批准的计划内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解决,切实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不得无计划用人和私自从社会上招收职工。营区内使用临时工,为了安全保密,可以使用军队营区内的家属,但必须是在批准的计划内并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基层单位由于撤销、合并等原因使工人有多余时,军队归口部门内部可进行调剂;内部调剂不了或因政治条件或其他原因,不宜留在军队工作的职工,归口部门应当报告当地劳动部门积极协助安置处理。处理后所缺员额,当地劳动部门可给予补足。

十一、各归口部门由军内调出或由军队调入工人,一次在一百人以上者,由总后勤部批准并报劳动部备案,抄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一百人以下的由军队归口部门直接与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联系办理调动手续。

调入北京、上海市的工人,按国务院(65)国经字 98号“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办理。

为保证劳动工资计划的正确执行,如调动工人对计划有影响时,调入、调出双方应办理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的划拨手续并抄告有关部门。

劳生部工作计划篇(3)

一、总体思路为了更好地解决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我省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将以就业训练为基础,以促进市场就业为导向,以开发岗位为依托,以促进就业为。目的,通过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前训练,实现就业训练与见习的有机结合,达到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目的。

二、实施对象各类大中专院校应往届毕业生。

三、实施步骤

    l、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以已开展就业训练的院校为基础,在搞好《劳动法规常识》、《就业指导》、《职业道德》等就业教育课程的基础上,有组织地吸纳应届毕业生或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2、依托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处),对参加就业前训练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建档造册,将毕业生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纳入“大学生见习计划”的资源库;就业转失业的往届毕业生可凭《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过原毕业院校或直接到就业训练中心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

3、报名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的应往届毕业生须填写《就业意向书》,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了解毕业生的求职愿望与需求,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提供依据。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毕业生填写的《就业意向书》,与相关用人单位联系,提供见习岗位。

5、根据其意向书的要求,有组织地安排他们到合适的用人单位进行见习,见习期3—6个月。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生活费用300—500元/月。

7、学生见习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转入正规就业。对见习结束但未被正,式录用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已享受免费培训的不再享受该政策),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工作。

四、实施目标2004年—2008年五年间全省计划组织20万名应往届毕业生参加“大学生见习计划”,成功就业率达到60%以上。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大学生见习计划”是搞好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有益尝试和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下大力抓实抓好。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成立“大学生见习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该计划的具体实施。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责成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务必使该计划落到实处。

劳生部工作计划篇(4)

关键词:养老金计划,劳动力市场,效应

根据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劳动者决定劳动供给量的过程,是劳动者根据外部经济参数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劳动力供给量,力求达到现有条件下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因此,劳动者可获得养老金的数量及与之相关的变量无疑是影响劳动者劳动供给决策的重要因素。而劳动力的需求量则是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根据工资等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来决定的,在不存在完全自由市场的条件下,养老金计划缴费与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关性。鉴于中国社会的就业压力,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养老金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供需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考察,以探寻较小劳动力市场扭曲效应的公共养老金制度模式,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公共养老金计划与劳动力供给

公共养老金计划为社会职工提供养老的基本生活保障,免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劳动积极性。但在养老金计划的实际运行中,其相对影响或个别影响可能是不确定的,甚至是消极的,会阻碍劳动力供给。因此,要了解公共养老金计划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必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首要的是认识问题,是将公共养老金计划看做是一种不相关的政府税收和福利支出措施,还是看作为一种强制储蓄体系。

1.不相关的税收与支出。

如果养老金计划的缴费与待遇联系较弱,就容易被简单地认为是不相干的政府强制税收和支出措施,养老金计划对劳动供给就会从两个层面发生影响作用:缴费支出对工作人口的影响以及养老金给付对老年人口的影响。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从劳动者总收人中进行养老金计划缴费扣除将减少劳动者每小时的净收入。这种效应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取决于相互冲突的两种经济力量中对劳动行为选择更具影响力的一方。一方面,这些缴费的扣除,会刺激人们增加劳动供给(收入效应),因为每小时净收入减少,创造同样的实际工资将需要投入更多的工作时间;另一方面,这些扣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因为增加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净收益比较少,人们便不会对找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有很高的积极性,而选择以较多的闲暇替代劳动(替代效应)。至于最终会增加还是会减少劳动供给,则要看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之差。若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则会减少劳动供给,反之,则会增加劳动供给。

这类计划还会促使劳动者为了逃避保险税而转入法纪松弛的非正规部门就业。雇主也会转移到非正规部门经营以避税。甚至一些大公司也把部分业务转包给非正规部门的小企业。这一方面会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规部门缺少资本和工作培训,生产力低下,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非正规部门的扩张,破坏了公共养老金计划的目标,造成老年贫困人口的增多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

养老金给付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更明显。与缴费联系较弱的养老金给付无疑会增加受益者的收入,职工可以选择提前退休而不必承担总体收入大幅缩减带来的损失。提前退休减少了养老金计划的缴费收入而增加了支出,减少熟练劳动力人数,降低了国民产出。世行在1994年计算得出,在过去30年中,提前退休使oecd国家劳动力市场熟练工人的供给减少了3%~6%,发展中国家则减少了1%~2%。提前退休使oecd国家的国民产出损失大致相当于gdp的2~4%,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当于1%(假设老年人和年轻人的生产率相同)。损失的gdp足以支付许多国家一半多的养老金。

2.强制储蓄体系。

如果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人们就会将养老金计划看做是一种强制性储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缴费被认为是为形成退休养老账户而进行存款的替代形式,养老金给付被视为支付这些储蓄账户的替代形式。这样,养老金计划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实质上会弱化。

可见,劳动供给影响取决于将公共养老金制度看做是一种强制储蓄还是一种不相干的税收或支出措施。而如何认识,不仅决定于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实际情况,还决定于公共养老金制度如何表述。不同的制度表述对缴费与待遇之间的联系的认知或理解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即使它们可能对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实质联系没有影响。例如,其他因素不变,养老金计划由私营部门或独立的非盈利组织管理,可能比政府部门的管理能更形象更有效地描述或传递着缴费和给付之间的密切联系;使用“缴费”、“个人账户”、“盈利”等词汇来描述由于个人养老金权益持续增长的结果而获得的利益,更有助于强化人们认为缴费与受益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看法。如果劳动者能够得到关于解释如何计算收益的资料,以及正规的能够反映账户平衡状况的报告,给付和缴费之间的联系就被比较清晰地表述出来。即使所有这些做法并未改变缴费和给付之间的实质关系,但它们削弱了对劳动供给的负面影响,并增强人们对公共养老金政策的信赖和认同。

3.不同养老金计划的劳动供给效应分析。

一般认为,由于现收现付制切断了缴费和受益之间的市场联系,可能会导致偷税漏税以及劳动供给的扭曲,从而降低经济的产出水平。而基金制则由于在个人缴费和受益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因而其劳动供给的扭曲效应很小。因此,由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能减轻劳动供给的扭曲程度。实际上,这种仅着眼于融资方式的分析是不全面的。

从前面分析可知,劳动力市场扭曲会影响退休决策和工作年龄人口在劳动力市场的反应。与退休决策相关的重要一点是,个人的边际养老金收益应该与个人的边际缴费率相联系,并且要使缴费者和受益者都能明确这一点。这一点对于dc型基金制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但db型现收现付制的政策制定者也可以根据该原则来确定其养老金计发公式:如果工人a在整个工作期的收入是工人b的两倍,则a获得的养老金高于工人b的养老金,但没有b的两倍高。然而,如果工人a或b提前退休,其所得养老金应进行保险精算缩减。

工作年龄人口的劳动力市场决策不仅取决于边际缴费率和边际收益率,而且还取决于收入增长对整个养老金收益的影响。当缴费与收益之间存在完全的保险精算关系,且一目了然时,劳动力市场的扭曲最小化。这是dc型基金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但也是待遇的计发严格比例于个人缴费纪录的dc型现收现付制(即ndc)所遵循的原则。

相反,设计糟糕的计划,不论是现收现付制还是基金制,都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扭曲。gruber和wise对11个工业国家的研究报告指出,在现收现付公共养老金计划和提前退休之间存在着较强的联系。他们发现,大多数国家都为推迟退休的人增加养老金,但其数量少于按保险精算应增加的数量,因此,为人们在养老金财富最大化的年龄离开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激励。gruber和wise将其称为“税收强迫退休”,并在这一变量和老年人离开劳动力市场之间发现了很强的一致性。这种扭曲在基金制中也存在。众所周知,雇主设立的db型基金制阻碍劳动力流动,它同样为在养老金财富最大化的时候退休提供激励。可见,劳动供给与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这两种组织融资的机制无关,重要的是养老金计划的激励结构。

二、公共养老金计划与劳动力需求

一般认为,公共养老金计划和劳动力需求之间的联系就是养老保险缴费和雇主成本之间的联系。无论公共养老金计划采取何种融资方式,养老保险费的支出都会成为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公共养老金计划必然增加雇主雇佣劳动力的成本,从而影响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但是要明白一点,养老保险缴费对劳动力需求要产生重大影响,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有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

1.封闭经济中养老金计划缴费率与劳动力需求。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缴费不会对雇主成本及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任何时候,如果税收是根据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某种投入的数量而从生产者那里征收的话,那末投入的所有者就必须接受更低的价格,除非他们想要减少出售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劳动力的供给是非常缺乏弹性的,其供给数量不会随着扣税后的实得工资发生很大的变化。而资金供给比劳动力供给更有弹性。所以在任何情况下养老保险缴费都不能轻易地转移给资金的所有者。这样做的结果,劳动者实际上承受了由养老保险缴费率变化所带来的全部负担,而不会改变雇主成本或者产品成本,不论它表面上是从雇主还是从雇员那里征收的。

雇主对于养老金计划缴费率增加最直接的反应是,减缓他们原先增加货币工资的承诺,使雇佣每个劳动者的总成本降低到如果缴费率不发生变化时应有的水平。劳动者或者不得不接受实际工资增长缓慢的事实,或者进行抵制。抵制会立即增加雇主雇佣劳动力的成本。对此,雇主会产生两种反映:一种是减少雇佣,使失业现象恶化。失业的增加会减缓货币工资的增长速度;另一种是改变产品价格,即雇主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补偿更高的养老保险缴费成本。这会导致价格总水平上升,降低实际工资水平。价格压力一直会持续到实际工资降低的数额足以抵消养老保险缴费增加的影响。

如果政府通过最低工资立法和反通货膨胀政策干预自由市场的自发调整过程,则养老保险缴费率的提高会使雇主成本提高,从而减少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最低工资立法提供了一个工资下降的底线,从而使低收入劳动者免于承受全部或部分缴费增长的负担。于是,雇佣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者的成本增加,使得单位劳动成本增加,结果可能会导致低工资劳动者雇佣数量的减少。有效的反通货膨胀政策也可以通过减慢自由市场自发调整的过程,使雇主承担较高成本的时间延长。然而,高成本也可能导致高失业率。

2.开放经济条件下养老金计划缴费率与劳动力需求。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如果一国实行弹性汇率,那么即使养老保险缴费率的调整引起国内单位劳动成本的变化,也不会影响该国对劳动力的需求。因为,两个不同国家的货币之间的兑换率主要是由这两国不同货币的相对供求来决定的,而供给与需求主要是由贸易流通决定的,一个国家任何总价格水平的变化迟早会导致这个国家的汇率产生相反方向的变化。作为该国的出口国之一的另一个国家的价格不会受到影响,从而对劳动力的需求也不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在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外汇市场允许自由运作的地方,养老金计划缴费不可能对雇主成本或者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产生重大影响。自由运作的劳动力和产品市场可能确保任何养老金计划缴费率的提高将转变为更低的工资水平而不是更高的商业成本。但是,在有效的反通货膨胀政策和政府劳动政策联合起作用来阻止这种转化的地方,费率的提高会影响雇主对劳动力的需求。

三、中国现行公共养老金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效应及其解决路径

(1)缴费与待遇脱节引起劳动供给的扭曲。根据1997年的统一制度规定,企业和个人缴费中的大部分进入了社会统筹账户(约占缴费总额的54%~61%),只有小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约占缴费总额的39%~46%)。而养老金受益的支付,较多的社会统筹部分缴费所获养老金的替代率只占工资的20%,个人账户部分设定替代率为38.5%,缴费与受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另外,统一制度规定,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20%基础养老金,超过十五年的统筹部分缴费就等于白缴了。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统筹部分缴费更是上升为缴费总额的71.4%。至于改革中的“中人”和“老人”的养老金受益与缴费之间的联系就更微弱了。这种状况,必然引起劳动供给的严重扭曲。表现之一是大量劳动力向非正规部门转移。1990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398万人,仅非正规部门就业者就增加了2796万人,相当于新增就业人员的63.5%。而与此同时,传统的正规部门共减少了3907万正规就业的劳动者。2000年,非正规就业达到9690万人,占总就业人数的45.5%。非正规就业的迅速扩张,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难说不存在个人和企业、尤其是企业逃避缴费的诱因所致。表现之二是提前退休严重。1998年1—8月份养老保险行业移交地方前,新增退休人员79.6万人,其中违规提前退休的达43.8万人,占55%,最年轻的只有24岁。2001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审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总数的46.3%。由于中国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覆盖率低,且存在大量的非正规部门,人们退休后仍然能够在这些部门继续工作,获得收入,从而更决定了提前退休的经济性。

劳生部工作计划篇(5)

一、强化领导抓统筹

一是成立了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一名科级干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是对照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做到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三是深入宣传,加强教育,积极开展综合服务计生工作。劳动监察人员经常深入企业、矿区等用工单位,加强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主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认识,不断引导用工单位树立正确的招聘观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同工同酬。就业创业服务人员采取措施,有力督促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将劳务输出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紧密结合,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就业,激励计划生育户创业和外出务工、创业,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落实到基层。

二、强化措施抓落实

近年来,我局以计划生育家庭优惠优待政策兑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为重点,以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为主线,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全面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积极为计生家庭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逐步用利益关系引导和调节群众的生育行为。

一是出台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为有效调动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我们及时出台了独生子女户优惠政策。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及子女实行优先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依法优先将独生子女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维护独生子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到劳动力市场求职的计生户免收各种费用并优先安排;对进城务工的农村计生户在职业技能培训、提供用工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兑现工资,维护进城务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等各项政策。

二是积极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我们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工作中,充分体现“四个优先”,即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登记、优先培训、优先介绍、优先就业”。

2、积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中计划生育家庭再就业服务工作。一是全区各劳动保障事务所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为辖区计划生育对象上门模底,登记注册,并输入电脑实行微机管理,使下岗失业人员计划生育对象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在每次招聘会活动中优先招聘计生对象及计生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三是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对计生对象和计生家庭有一技之长的子女进行了免费技能培训。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区通过认真落实社保补贴、免费职介、免费培训、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共为794名计生对象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为980名下岗失业计生对象实施了免费培训,为1150名下岗失业计生对象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为下岗失业计生对象扶持资金77.7万元。市农业机械公司下岗失业计生户周玲艾,市汽车运输公司下岗失业计生户金锦,就是在再就业政策帮扶下,周玲艾加盟了一家珍珠奶茶店,金锦创办了杰诚蛋糕房,通过自主创业,重新走上了岗位。

3、在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和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等活动中,我们还积极加强与辖区各用工单位联系,挖掘岗位,有重点地介绍一些计划生育困难户的劳动力就业。期间,我们对计划生育困难提供政策咨询、报名登记、职业指导、跟踪管理一条龙服务,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困难户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2008年以来,共安置计划生育困难户就业人数780人。

4、在招考雇员小学教师和政府城建雇员时,资格审核过程中,明确要求查验由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切实解决好计划生育家庭有关待遇。其中,在小学教师招考过程中,成绩合格者优先安排独生子女20人,在城管综合服务大队招聘过程中,优先聘用独生子女55人。

四是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力度。一是我局紧密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在办理招(聘)用合同工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严格审核其《婚育节育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罚或处罚期限未到的不予办理。二是劳动监察和就业再就业服务窗口督促辖区内所有用工单位,在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三是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工作中,我们不断加大对企业落实《劳动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劳动有关权益待遇的规定,进行严厉查处。其中,集贤川府阁一名员工,是宝丰县张八桥镇的一名独生子女,在接到其投诉酒店拖欠工资时,我们做到及时受理,快速调查,为其讨回了全部拖欠工资。平顶山嘉泰汽车修理公司职工曹坤坤,是河南商丘的一名独生子女,在讨要拖欠的1200元工资时,多次未果,我们接到该员工的举报后,在做好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的同时,按照快受理、快查处、快结案的“三快”要求,展开调查取证,全体工作人员牺牲双休日,连续奋战,终于依法全额追回拖欠的工资。

劳生部工作计划篇(6)

建国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根据优抚、救济工作的需要,办了一些社会福利工厂,安置家居城市的贫困烈军属和盲人、聋哑人,使他们自食其力,解决了他们部分生活困难,并为社会创造了一些财富;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部题。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情况,最近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确定:今后民政部门应当是办盲人、聋哑人工厂和少数假肢厂、助听器厂、火葬机厂。关于这些生产单位的生产安排问题,国家计委、内务部已于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发出了“关于民政部门领导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纳入地方计划的通知”,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切实解决供产销问题。但是由于这些工厂的任务主要是安置盲人、聋哑人,和制造为盲人、聋哑人、残缺者服务的产品,不同于一般企业,他们的劳动工资计划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管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部门所办的这些工厂,是全民所有制的地方国营企业。工厂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口粮、日用必需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供应,与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地方国营企业职工相同。

二、这些工厂的劳动工资计划由民政部门自行管理。具体办法是:每年由市(县)民政部门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直属工厂的劳动工资计划由民政厅、局批准执行。经过批准的计划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备案,并抄送各同级劳动部门和抄报内务部。盲人、聋哑人工厂今后吸收的对象,主要是家居城市、生活困难、有劳动能力而在其他方面不能安排就业的盲人、聋哑人,以及扶助他们进行生产的健全人。吸收健全人,要严格控制,并与同级劳动部门协商,逐步做到盲人、聋哑人和残缺者占全厂生产人员的多数。

劳动部门在汇总劳动计划时,对这些工厂增加的人数单独表现。

劳生部工作计划篇(7)

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工;加强管理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务工特殊的三方关系,经常导致矛盾冲突,影响劳务工的利益。

以下就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两个角度分析如何加强劳务派遣及用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1.明确劳务派遣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处为企业劳务工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劳务工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_核定劳务工计划和劳务费计划,指导用工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用工单位劳务工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执行企业劳务工管理有关规息根据本用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申报劳务工计划;依法与劳务公司签订并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做好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工作;监督劳务公司依法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薪酬和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等。

2.完善劳务工计划和补充

(1)劳务工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分别以年度和月度计划下达。

①年度计划。企业每年底依据劳动定员标准、工作量(生产规模)和人员结构状况等核定下达用工单位次年用工总量计划。考虑用工单位生产特点、岗位类型、岗位人员素质和职工队伍现状等综合因素,核定和单列劳务工年度计划。

②月度计划。企业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量(生产规模)变化和用工申请,结合劳务工实际调整情况,每月20日前,核定或调整用工单位劳务工月度计划。

(2)用工单位新增产能、新建项目和工作量增加用工,原则上从用工单位内部挖潜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从其他用工单位对口专业(工种)人员中调剂。对调剂确有难度的一线缺员岗位,经企业批准后可通过适度补充劳务工解决。

(3)用工单位在企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内通过劳务公司采取引进专业对口、符合岗位要求的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以及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在企业待业子女中公开选拔培养后备劳动力等方式补充劳务工。

(4)劳务公司派遣到企业的劳务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和其他影响工作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

⑦具有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职业技术等级等资格;

④没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在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

④符合拟派遣工作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3.规范劳务派遣协议

(1)根据企业核定下达的劳务工计划,选择资质合法、管理规范、信誉较好的劳务公司,与其协商签订《劳务派遗协议》并报企业备案。《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工的岗位和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2)用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过程中因劳务工派遣岗位、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手续。

4.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1)劳务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工拟从事岗位的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和劳动报酬,并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技能培训。劳务工取得拟从事工种(岗位)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后,用工单位方可安排其独立顶岗,并及时将《新增劳务工花名册》和有关证明材料报企业备案。

(2)用工单位受劳务公司委托可负责劳务工的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①劳务工执行用工单位同工种(岗位)职工相同的工作和休息、休假制度。

②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定期对劳务工在务工期间的工作能力、表现、业绩、适应性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劳务工劳动报酬和终止、解除或续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依据。

③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劳务工采取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组织劳务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相应的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④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等培训。劳务工可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⑤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用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务公司,并配合劳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规定应由用工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⑥劳务工在务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伤亡时,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工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规定标准支付劳务工医疗期内的待遇。

⑦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与劳务公司和劳务工本人协商后,可调整劳务工的务工岗位。

(3)劳务工与劳务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30天通知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时告知用工单位。

5.加强劳务费管理

(1)劳务费是劳务工完成约定工作任务后,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劳务公司的管理费和劳务工个人收入及相关计提费用。

(2)企业根据劳务工的规模和分布状况,结合市场劳动力价位,及时制(修)订劳务工的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协商确定劳务费的依据。

(3)根据劳务工年度和月度计划,结合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企业分类编制下达用工单位的年度和月度劳务费计划。因劳动报酬指导价位的修订、劳动组织形式的改变以及施工环境的变更等情况,将相应调整用工单位劳务费计划。

(4)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在企业下达的月度劳务费计划内,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结合,每月25日前编制劳务费结算清单,经企业审核后,及时将当月劳务费通过银行足额支付到劳务公司账户。

二、劳务派遣单位角度加强劳务派遣管理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坚持缴费与待遇对等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

上岗前及时缴费。

(3)被派遣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4)用工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协议的约定,将社会保险费用拨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缴纳规定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3)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3.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教育培训,增强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海洋渔业、重型装备制造(指修造船、大型起重装备及大型钢结构件生产加工)等高危行业及危险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后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就业。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的承担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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