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4 16:23:51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篇(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方针,深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治理,对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道路运输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治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使运输企业(包括道路客运企业、道路货运企业和运输站场等)和运输车辆、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道路运输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成立专项检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专项检查治理的重点

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客运、货运场站。

(一)道路货物运输专项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取得合法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0)与运管部门签订源头治超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

(2)安全生产及消防负责人的培训情况;

(3)对驾驶员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的处理情况;

(4)对危险品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的重点监管和按规定在途中休息情况。

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管理情况:

(1)车辆技术等级情况;

(2)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3)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4)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情况,对其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等。

(5)车辆经营许可与装载货物匹配情况;对普通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夹带危险品处理情况;

(6)车辆载重情况;

(7)驾驶员、押运员持证上岗情况。

(8)危险品运输车辆专配设备及车辆安全保险设备配备情况情况。

(二)客运专项检查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取得合法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0)与运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1)客运车辆驾驶员聘用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

(2)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情况;

(3)对驾驶员超限、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行为的处理情况;

客运车辆安全性能管理情况:

(1)客运车辆技术等级情况;

(2)安全检验和例行保养制度落实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3)客运车辆投保法定保险情况;(仅限纳管企业车辆)

(4)对客运车辆超载、夹带危险品处理情况;

(5)客运安检员、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

(6)客运车辆专配设备及车辆安全保险设备配备情况。

(三)货运场站专项检查

检查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兑现情况;

(4)库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使用情况;

(5)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6)库场及铁路专用道线取得证照情况;

(7)经营范围、年审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及消防负责人的培训情况;

(10)应急预案、应急装备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11)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路障、进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况;

(12)企业签订《源头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书》情况。

四、时间安排

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工作为期1个月(从6月1日开始至7月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6月1日起至6月10日,各行业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查找自身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隐患检查排查档案,并及时向辖区运管所上报隐患

整改情况。

(二)集中治理阶段:自6月11日至6月20日,运管局各职能科室会同各运管所对行业企业开展安全自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达到要求仍存在隐患的,立即整改,坚决完成安全检

查治理工作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自6月21日至7月1日,局各职能科室、所将检查治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后报局法制科,将我局专项检查治理工作汇总后上报市处。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局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在成立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针对本辖区运输、存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根据本方案的

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检查效果。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篇(2)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进我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等工作部署的落实;督促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坚持与今年安全生产“三个专项”工作相结合、与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整顿持续攻坚相结合的原则。

二、时间安排

20*年5月至7月底。

三、督查形式

督查行动由市安委办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单位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明电[20*]15号、河北省、*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活动工作方案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攻坚工作方案及本方案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督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场所,全面开展督查行动。市对各县(市)区开展督查,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各县(市)区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四、督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邮政、通讯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类设备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市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内容

1、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分解和落实20*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全市“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等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照明电[20*]15号和唐安办[20*]16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迎奥运和奥运会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这;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重点督查的专项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93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94号)确定的内容,以及市安委办《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等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在机械、轻工、纺织、贸易、烟草、电力六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执行。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危险品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通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情况;运输经营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运输:“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船只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安全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路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物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辅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

市属以上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督查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级、本部门、本系统的专项督查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工作特点,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细化督查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于20*年5月7日前报市安委办。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2号)要求,现就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形式和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行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地区有关行业部门专项行动指导、协调。

此次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是:

(一)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地方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坚持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第二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三、督点和内容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国防科技工业、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依据行业*年安全生产形势及今年以来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各自的体制运行情况,特别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地区,选择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明电〔*〕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建议不同行业(领域)的专业督点内容为:

道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

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和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铁路行车关键设备的生产制造质量及维修情况;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非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采矿、采砂等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民航:空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机故障处理情况;整顿机坪秩序情况;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预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一般中小水库运行安全管理的情况;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违规水电站的清查整改情况;河道违法采砂突出河段、采砂量较大河段的整治和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泥石流、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水电大坝安全注册、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煤矿安全供电情况。

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

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奥运承办城市、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民爆器材:开展“四超”专项整治情况;拆除旧生产线制定停产、销爆处置和销爆处理方案的情况;新建生产线按计划实施及安全管理的情况;打击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的情况。

国防科技工业:危险作业场所“压点减员”、强制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危险品销毁、处理专项整治,开展外包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等的情况;军工危险品单位外部安全距离问题的整治情况;武器科研装备试验安全管理和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

中央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预报预警、应急预案和治理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与安全投入、“三同时”制度执行、员工教育培训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治理情况。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内容和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监管总局已作出部署和安排。

四、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所到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五、工作制度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多部门,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建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领导机构。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4月底前制定下发开展本系统专项行动的具体督查方案,并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会议联系制度。在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机制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编发《工作快报》报国务院,发有关部门。请各有关部门于8月上旬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篇(4)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1、重点行业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农业机械单位。

2、重点领域和场所,即:人员密集场所、学校、食品卫生、森林防火、旅游景点景区。

3、各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4、严厉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

三、明确职责

1、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由煤炭部门牵头负责,安监、国土、公安、供电、劳动保障部门配合。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冶金等相关企业的患排查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由国土、有关乡镇配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经销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由公安、供销部门配合。

3、民爆物品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4、打击私采滥挖和矿山企业越层越界开采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5、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运输、使用等公共安全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非法制售、储存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排查打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6、成品油市场隐患排查治理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合法加油站的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消防、工商部门配合;非法加油站排查打击由安监、国土部门配合。

7、建筑施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8、学校隐患排查治理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

9、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等隐患排查治理由交通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负责。

10、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治理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安监、旅游、文体等部门配合。

11、食品卫生隐患排查治理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配合。

12、电力隐患排查治理由供电部门组织排查。

13、农机隐患排查治理由农机部门组织排查。

14、森林防火隐患排查治理由林业部门组织排查。

15、水库堤坝及防洪防汛安全由水利部门组织排查。

16、旅游景点景区由文物旅游部门组织排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统一调度、指导、协调和汇总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制定负责行业和领域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五、实施步骤与要求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从年月日至月日,为期两个半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牵头部门根据全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在年月日前安排部署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月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自查与整改登记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自查自改结后,各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和《登记表》及时上报牵头部门。

(三)部门排查阶段:月日至月日,各牵头部门在日前对企业自查情进行汇总,集中向领导组进行一次汇报。然后,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强有力的排查队伍,深入企业逐个进行排查,并认真填写《职能部门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理决定登记表》,于月日前将《登记表》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排查阶段,区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和抽查,抽查率达到%以上,重点企业和近年来发生事故及隐患排查上报为零的单位抽查率%。

(四)上级部门督促检查阶段:月日至月日,迎接市政府督查组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查和验收。各牵头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认真汇总,进行“回头看”再检查,确保隐患排查全面,整改到位。

六、排查与整治的共性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七)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清查、治理、取缔情况。

(八)各行业生产经营合法和非法企业底数澄清情况。

七、各行业排查与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下列五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关闭:

(1)非法采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

(2)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超层越界生产的煤矿。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多头多面、以掘代采、井下使用三轮车的煤矿。

(5)私自采购、储存、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2、下列十三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工作面的煤矿,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采掘工作面。自查自纠结束后,在排查、抽查中发现未纠正或密闭不合格、弄虚作假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率和全员培训率未达到%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其中备案率、签订率、交纳率、培训率在%以上的责令停产整顿个月,未达%的要予以关闭。

(3)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不具备下井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其中,主要岗位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要予以关闭。

(4)没有统一灯房和为井下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入井人员未佩带自救器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5)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

(7)甲烷传感器等瓦斯监控系统未按规定位置设置或虽设置但不能正常运行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8)出入井登记不真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超定员的一律关闭。

(9)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井上下对照图不能如实反映井下开采实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10)复工整顿矿井超出批复的整顿内容进行其它采掘作业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1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的,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12)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13)煤矿停送电制度及应急措施不落实的,年产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此类煤矿一经检查发现,复工矿井责令停工,生产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个月。

(二)非煤矿山

1、露天矿山开采台阶高度和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深凹露天采场是否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是否落实。

2、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3、火工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现象。

4、矿山开采是否符合开采设计以及安全规程、技术规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5、地面工业场地以及辅助生产生活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新、改、扩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存在“以采代建”,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建设施工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非法生产的小采石场是否彻底取缔;确定关闭的企业是否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进行了关闭;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的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1、摸清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区域数量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在专用区域的数量情况;摸清使用液氯、液氨、氰化物等剧为原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基本情况。

2、逐一核查和登记已经过核准和备案的拟建、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在建和新建项目。

3、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要一律停产整顿。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存在周边安全距离严重不足、需要搬迁的情况及组织实施情况。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

6、对小焦化、小焦油加工、粗苯加工、小二硫化碳等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清理整顿情况。

7、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查处四类违法行为:

(1)委托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车辆及从业人员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超量充装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未经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包装危险化学品的;

(4)未按规定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情况。

(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1、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情况;仓库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是否建立入库登记台帐。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专柜储存、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五)冶金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车间的控制、操作和值班室以及人员聚集场的布置符合相关安全规程和标准情况。

3、冶炼、铸造过程中吊装运输液态金属和高温废渣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吊运、球罐、煤气柜、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危险区域煤气防泄露措施;高炉本体、热风炉、煤气净化装置、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及辅助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转炉、电炉、精炼炉、加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等各环节防止煤气泄露、中毒、爆炸的关键防护监控设施的配置、运行、检查、维护及应急处置等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冶炼过程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氨气等气体,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预防发生中毒窒息、爆炸事故的措施及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冶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9、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10、煤气加压站、喷煤厂房防爆电器设施的配置及日常维护、检修情况。

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治,管理及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12、炼钢生产企业铁水运输情况(本厂铁水运输车辆及外来铁水运输车辆数量、运输方式、车辆运输相应的手续、装卸、押运人员安全资格及保障铁水运输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六)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1、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取得资质情况,以及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

2、炸药库是否严格按核定能力及核定的品种储存,炸药库与周边建筑及有关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距离。

3、销售台帐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及时登记,是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执行销售审批配送制度情况,是否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合法企业名单限量供应;配送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建立完整的提货、交货报告制度。

5、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

6、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储存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储存库建设情况、“人防、技防、犬防、物防”落实情况及安全保卫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民爆物品信息化系统管理、簿册登记和人员培训落实情况。

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情况。

(七)成品油经营伞业

1、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和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现象。

2、加油站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经有关部门检定,有无过期或损坏等问题。

3、加油站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等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4、加油站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应急预案等,并进行过安全应急演练,是否存在违章作业现象。

(八)建筑施工企业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总分包单位之间各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情况,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和审查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公示和监控管理情况。

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编制及执行情况,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安全检查情况。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施工现场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情况。

6、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7、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九)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楼道、楼梯护栏、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及食品安全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雷击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帐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运输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危险品运输车辆线路审批执行情况。

7、严格铁水运输审批,加大铁水运输车辆的检查,凡未依法取得铁水运输许可证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现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存在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情况。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防火、防烟分区划分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门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铁栅栏;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是否存在安装金属护栏、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情况。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是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测试;消防控制室是否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7、是否存在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8、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等情况;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拉接时电线、违规使用明火照明和进行电焊、气焊操作情况。

9、是否存在使用、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情况。

(十二)食品卫生

1、加大初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重点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隐患排查。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点对全区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进行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加工食品以及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3、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隐患排查。

4、食品消费环节重点对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进行隐患排查。

(十三)电力安全隐患排查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情况。

2、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妁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3、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十五)水库及防汛安全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浆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检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防汛措施及防汛物资储备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六)森林防火安全

1、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防火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2、防火救援队伍及培训情况;防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3、进入林区站卡设置和值班责任制落实情况。

4、气象预警情况;森林防火宣传情况。

(十七)旅游景区景点安全

1、景区景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人员紧急疏导预案制订情况;危险区域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情况。

2、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大型游艺机等设备检测检验、日常维护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营情况。

3、旅游客运车辆审批情况,旅游线路危险路段标志及防护设施情况。

(十八)打击私采滥挖和矿山企业越层越界

1、是否存在非法采矿的死灰复燃现象,对查出的私开矿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严肃查处。

2、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超层越界生产行为以及对超层越界的查处情况。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积极行动,狠抓落实,一把手要亲自抓,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组织、监督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自改活动的落实,及时帮助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整改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格执法,根据情况,该停则停、该关则关。

(三)强化监管,联合执法。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按各自职责和分工,相互配合,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篇(5)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村水电站汛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市在2017年3月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农村水电汛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镇政府、电站做好汛前安全生产的自查自纠工作。为应对省水利厅检查组对我市农村水电站汛前检查的抽查工作,我局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派出检查组对全市水电站汛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现将抽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是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市高度重视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监管,做到了常抓不懈。2017年2月10日**市水务局下发了《关于建设**市小水电站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进一步将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细处、实处。在汛前检查通知中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电站要高度重视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确保电站及当地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深入现场,认真检查

今年的汛前检查以电站自查、镇政府核查、水务局抽查的形式,水务局抽查电站30宗,占电站总宗数14%。此次检查重点检查我市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履职情况、在建和已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情况。在这次检查中,我们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形式,检查有关镇政府“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镇政府与电站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检查各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警示、护栏等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了检查。

对于在建电站,重点对工程度汛预案及准备工作情况,以及施工围堰、高边坡、基坑、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栏、临时设施等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通过这次汛前大检查,很好地督促了各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大部分电站都已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专(兼)职安全人员,做到了有机构、有制度。在今次检查中,部分电站存在如下问题:电站没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严格执行“两票”操作,未开展运行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消防器具配备不足,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上班人员未能持证上岗或上岗操作证已过期等等,压力管漏水(已发停机整改通知书),还有极个别电站出现上班离岗现象。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已即时督促电站业主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水务局汇报。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篇(6)

一、整治范围及内容

范围:全区道路运输企业。

内容:1、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落实;安全营运各项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及落实,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设备设施;按规定取得合法的经营、安全及有关证照;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符合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自检自查、整改记录齐全;建立并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四不放过”的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如实上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部门:运管处、客运所、驻站办、八个交管所

2、从业人员是道路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关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清查,对运输企业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全面检查。运输企业应坚持“谁录(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新录(聘)用营运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操作人员时,要认真核对其所持有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合法性,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责任部门:运管处、客运所、八个交管所

3、严格营运车辆技术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是安全生产的保证。

一是对营运车辆定期维护、检测,确保营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的要求,并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责任部门:运管处、检测站

二是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和客车等级符合相关要求。制动、转向系统及灯光、喇叭、刮水器等安全部件齐全有效,各部连接装置牢固可靠,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轮胎。门窗、座椅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地板坚固,密封良好,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救生设备。

责任部门:客运所

三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罐体车辆的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必须随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有效的应急处置器材,必须携带与其运输危险物品相符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集装箱车辆挂锁完整、有效。

责任部门:运管处

四是营运车辆重点安全部位应该严格检查并做好记录。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允许参加营运,凡没有按期进行二级维护而营运的车辆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部门:运管处、机修所、检测站

五是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值守GPS监控系统,负责对本企业车辆运行实行动态监控,随时提醒驾驶员安全行驶,并做好值守记录。对按规定须安装使用GPS监控车载终端的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安装或GPS监控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律不准其参加营运。

责任部门:运管处、客运所、驻站办、八个交管所

4、全面检查汽车客运站、货运场站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切实把好汽车客运站、货运场站源头监督关。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规定,抓好奥运安保工作长效措施的落实。

一是落实驻站管理制度,履行好源头监管职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驻站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管,实施有效监督,及时抽查车站的发车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每天抽查发车车辆不得低于3%,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二是进一步落实省厅有关规定,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检查责任、细化检查措施,加强检查力度。落实驾乘人员途中上车旅客的“三品”检查职责,确保“三品”不进站、不上车;

三是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二级以上客运站实行封闭发车,做到停车区、发车区和候车室“三封闭”,人、车分离,严防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四是认真落实报班制度,落实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实施意见,使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合格通知单》、《营运客车出站登记表》,酒精检测仪配备使用情况,认真检查驾驶员、车辆的有效证件,严防不合格人员、车辆出站运营。

责任部门:运管处、驻站办

5、出租行业重点检查企业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情况、安全例会、安全教育、车辆月检、安全培训等内容及其它安全隐患。

责任部门:客运所

6、公交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公交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车辆安检、安全教育、安全会议记录等内容及其它安全隐患。

责任部门:客运所

7、维修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对烤漆房、洗车机、举车机等危险源;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及其它安全隐患。

责任部门:机修所

8、驾培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教练员是否持证上岗、教练车日常安检、教室与训练场地消防设备设施、“安全第一课”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及其它安全隐患。责任部门:驾培所

责任部门:驾培所

二、专项整治时间

年6月16日—8月15日。

三、几点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当前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生产安全,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运管处要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科要加强相关工作的督促协调,客运所、机修所、检测站、驻站办、驾培所、各交管所要认真组织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区交通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落实,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要监管到位。

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篇(7)

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市安委会、省厅的部署要求,根据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及时安排部署,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必须五到位”,确保了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就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为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我局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条线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处,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订了《XX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了全系统专题部署会,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统一组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市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2017年,我局分别制订了《XX局关于创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示范企业工作的通知》和《XX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导行业内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8年,我局在XX召开了全系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推进会,督促企业围绕“一必须五到位”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推动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积极动员,营造氛围

对照“一年全面启动,二年强化落实,三年巩固提升”的总要求,自2016年9月份专项行动实施以来,积极开展“四个一”宣教活动,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承诺活动、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活动、一次事故警示和应急演练活动、一次对照检查活动。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发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适时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大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浓厚氛围。

三、自查自纠,行业督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督促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完成自检自查,做到“一企业一清单”,要求每家企业列出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并坚持立行立改。按照方案的时序进度,以交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为重点,督促所有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必须五到位”的真正落实,一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生产费用提取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了对照检查。二是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三年规划要求,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防范与治理等。三是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岗位管理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四是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据统计,全市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共填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登记表”515份,签订“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515份。

专项行动期间,搞好工作结合,做到日常监管常态化,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把专项执法检查与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示范创建、以点带面

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2017年,我局认真分析道路客运、危货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明确了XX集团有限公司(道路客运)和XX运输有限公司(道路危货运输、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作为市直道路水路运输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示范企业。我局认真做好示范企业的督查指导工作,及时总结示范企业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市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存在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相吻合,个别制度与现实管理不相适应。二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够及时彻底。三是安全生产费用按标准提取,但安全投入还应有所加大。四是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效果不佳,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应急预案更新不及时 ,演练流于形式,不能有效针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深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运输企业对照“一必须五到位”落实情况梳理排查出的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逐项限期整改到位。督促各运输企业及时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力度,确保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