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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5 16:31:22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篇(1)

关键词:摊贩经济;必要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046—03

一、我国城市“摊贩经济”存在的必要性

(一)摊贩经济是一种历史现象

北宋画家张择端的长卷画《清明上河图》描绘了当时繁华的市井,各种各样的商业小贩云集街道口,形成繁华的集市,图中反映的是封建时期典型的摊贩经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因此,作为城乡商品交换的重要形式,摊贩经济仍然在城市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那时的摊贩是当时商业经济的主要形式。解放初期,各大中城市的小商小贩在城市商品经济中承担着商品供应的重要任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统治末期武汉汉口经济几乎全面崩溃,整个城市处于百废待兴的状况,由于失业人数众多,以摆摊为生的摊贩人数大增。这一方面增加了就业,另一方面方便了城市居民对生活用品的需求。随着商业的发展,现代化商业占据了主导地位,摊贩经济成为一种非主流经济形式,因此,一些城市的管理者和学者曾设想逐渐取缔摊贩经济。然而,摊贩的作用始终是主流经济无法替代的。时期,一种流动摊贩的典型形式——“拨郎鼓”,走街串巷、走村串寨,为城乡居民送去了他们需要的小商品,为百姓群众提供了方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在大政方针上逐步取消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因此,各种形式的摊贩如雨后春笋出现在大街小巷。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战略改组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一部分就是摆摊维生的,其中有很多从流动摊贩到固定摊贩,不仅解决了生存问题,而且一部分人还通过摊贩经营发了小财。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进驻城市,摊贩的数量激增。可见,摊贩作为一种非主流经济形式,无论是古代,还是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20世纪70年代,乃至今天,虽然一些城市借“摊贩”影响城市市容为由而横加打击和取缔,但摊贩经济都紧跟着历史的脚步,生生不息。因此,“摊贩经济”的存在是历史的必然,应正视“摊贩经济”的存在,不能简单的横加责难。

(二)摊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存在是必然的

市场经济行为本身具有自发性、趋利性,而我国古代早期的城市摊贩市场正是在城市居民原发的供求状态下形成的,因此,可以说,摊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雏形。另一方面,早期城市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摊贩,摊贩市场具有很强的聚集功能,通过摊贩市场简单的商品交易活跃,人口逐渐积聚, 人口的积聚推进了城市的发展。现代城市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载体,而现代城市仍然离不开摊贩市场。一直以来,我国各地大中小城市,一些城管部门以维护城市的环境为由,提出并制定相关的政策,试图取缔摊贩经营行为,然而,摊贩市场非但没有因个别部门横加指责和刁难而消失,反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摊贩经济变得异常活跃。

(三)摊贩经营是解决我国城市居民生存问题与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来看,发展中国家必然保留相当的传统经济形式, 而摊贩经营是市民社会低层一种低级的、简单的、也是传统的维生手段。无论处于任何历史时期,人们的生存是第一位的。政府最应当关注的事情是市民的就业问题。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速度还是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比发达国家低,势必有大量的城市失业者依靠摆摊维生。其次,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市场化改革中,尤其是国有企业改组战略中,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有相当一部分文化层次低、技能较差、缺少投资资金,只能选择摊贩经营。第三,从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的现状来看,大量农民进驻城市,政府很难安置就业,因此,他们以最低的生活成本租赁廉价的出租房,摆摊做点小本生意,以解决家庭生活开支和昂贵的子女教育费用等。总之,城市个体摊贩不仅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解决了家庭的生存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城市的就业压力。可见,摊贩经营作为一种快速而简便的就业途径,对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存问题,缓解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就业压力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四)摊贩经济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

一是流动摊贩能够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对廉价商品的需求。从西方经济学的供求规律来看,城市低收入群体廉价商品必不可少,摊贩经济的存在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具有必然的联系,在假设没有任何外力干预的条件下,既然有公众对摊贩的商品或服务有需求,必然有摊贩提供相应的供给。由于我国大中城市居民中还存在大量的低收入者(包括摊贩经营者自己),他们进不了大商场,买不起高档商品,摊贩便是他们最理想的零售商。二是夜市摊能满足市民夜间的需求。如很多夜宵摊几乎通宵营业,方便了市民夜间的需求,也丰富了城市的夜生活,给城市注入了活力。可见,摊贩适应性强、灵活度大, 能在不同时段将服务输送到各个街道角落, 因此,摊贩对完善城市商业布局、弥补大商业的功能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如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曾指出,“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 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篇(2)

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

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腐败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

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根据上面的安排,一方面解决了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所导致的外部性难以内部化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摊贩的流动性,使得摊贩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地方集中经营。而这种集中经营可以解决对消费者损害所造成的外部性。摊贩在市场的作用下优胜劣汰。此外摊贩之间的相互依赖还可以产生规模经济,即平均成本降低。产生规模经济的原因包括共同利用相关的电力供应和水源供应等设施。同时对于消费者,也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比如在消费者买菜的时候通常不止买一样,各种摊贩在一起消费者就不必东奔西走到处寻找,只需在一个地方就基本可以买到需要的全部物品。

同时对于我国城管法律地位不清,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可以根据对摊贩经济的区域管理,对城管也进行区域划分。对于那些绝对禁止的区域,可以由市属的工商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而对于外部性影响中等的地方,可以由区政府的工商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对于权力界定给社区的地方,应由街道进行管理。城管队伍将从以前抓耗子的猫转变为服务、咨询、仲裁、协管的角色,强行执法将变为仅指向少数无理取闹者的行动,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篇(3)

[关键词]长沙市 地摊文化 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 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8-0032-01

长沙市地摊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它的存在繁荣了城市文化,活跃了市场经济。对于这样一种民间萌发起来的文化,有利也有弊,所以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既不好完全反对,也不好大力支持,真是左右为难。很多时候,只要地摊文化对市容市貌没有太大的负面影响,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自由发展,这也体现了长沙这座城市的民主和包容。

一、地摊及地摊文化的定义

地摊,顾名思义即直接铺设在地上的摊点。地摊通常摆在人流量大的马路、地下通道等交通道路旁边。地摊文化是指参与摆地摊的群体和消费者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习惯,及由这个群体和消费者之间的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

二、长沙市地摊文化的特点分析

长沙市地摊文化主要有五个特点:1.长沙市地摊数量众多。只要是人流量大的地方,人行道的两旁都会摆得密密麻麻的,路人行走其间摩肩接踵。例如:大型超市旁、高校校门口、车站人行道旁等等。2.长沙市地摊地域范围很广。长沙市有多少条大街小巷,就有多少地摊遍布,地摊就像街道的影子如影随形。3.长沙市地摊文化十分活跃。每当夜幕降临华灯初上之时,昼伏夜出的地摊犹如雨后春笋般活跃在熙熙攘攘的人流中,相当壮观。4.长沙市地摊文化相当繁荣。从夜幕降临直到夜色渐深,只要路上能看到行人,就能看到地摊的身影。5.长沙市地摊文化多元化。有卖衣服鞋袜皮带饰品的,有卖水果臭豆腐麻辣烫的,有卖玩具字画光碟化妆品的……商品品种繁多。

三、长沙市地摊文化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种文化的存在,总有它的理由。长沙市地摊文化的存在确实带来了一些积极影响:1.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摆地摊的市民一般来自下岗或者无正式工作无收入来源的人,他们没有高学历高资历,也没有一技之长,他们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能靠摆地摊赚点生活费养家糊口。长沙市地摊文化确实解决了这一部分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他们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养活自己比坑蒙拐骗要强得多,应该值得我们的尊重。2.方便了市民购物。虽然长沙市的大小型超市也不少,但也不能保证家家户户出门就是超市,有些市民买小商品懒得去超市,于是图个方便选择就近的地摊来买自己需要的小商品,在一定程度上,长沙市地摊文化确实方便了市民的购物。3.满足了部分市民的消费需求。长沙市市民并非个个都很富裕,有相当一部分市民由于经济条件差被挡在了中高档消费的门外,于是他们选择了低档消费的地摊,地摊上的物品既适用还实惠,甚至地摊上有的商品超市里不一定有。如此,部分市民的消费需求得到了满足。4.星城晚间亮丽的风景线。昏黄的路灯,活跃的地摊,稍息的夜……多美的画面,充满诗意的画面。5.补充和繁荣了市场经济。地摊市场是一个不小的市场,它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一个补充,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它的存在繁荣了市场经济。

四、长沙市地摊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

凡事有利也有弊,长沙市地摊文化也不例外。长沙市地摊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有:1.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由于摆地摊是民间的自发行为,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他们摆地摊有时候会不择时间和地点,在他们的眼里,处处都是好摊位,他们占道摆摊,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他们摆地摊会乱扔垃圾,地摊撤走后留下一片狼藉,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增加了环卫工人的负担。2.商品品质难保障。常言道:一分钱,一分货。地摊上的商品虽然价格便宜,但商品品质良莠不齐,消费者地摊消费存在较大的风险。3.合情但不合法。摆地摊虽然合情,但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违反了工商管理法和城市管理法。4.消费者维权难。摆地摊一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属于流动性极强的消费市场。由于地摊的流动性和无规律性,使得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很多时候,消费者只能自认运气不好。

五、对长沙市地摊文化的思考

既然长沙市地摊文化有它存在的道理,那么如何让长沙市地摊文化发展得更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1.指定摆摊地点。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考察,划定既适合摆地摊,又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的地点供市民摆地摊。2.减免或免费提供摊位。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市民申请,核实情况,减免困难家庭摆摊者的市场摊位租金或免费为他们提供摊位。3.建设摊位。在一些合理的地方,建设一些摊位,供摆摊者免费使用,或者收取一些管理维护费。建设摊位能使摆地摊更规范。4.工商部门审批。摆地摊也是买卖行为,也应经过工商部门审批后才能经营。5.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摆地摊的行为应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加以约束,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加以管理。

如何让长沙市地摊文化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不能因怕鱼刺而放弃鱼的营养价值,不能因地摊文化无序的现状而否定它存在的必要性,我们更不能阻止地摊文化的发展。对于长沙市地摊文化,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疏堵结合,然后科学引导,让其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篇(4)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篇(5)

一、摊贩问题的理论解释

理论上的维度可以解释摊贩“非法化”问题的一个由来,同时它也是分析这个问题的把手和拐杖。从对身份的承认和认同这样一个思路来看,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斗争实际上是摊贩追求他者的正确、合理的承认的过程,而这种追求是因为他者承认的缺席,更加不能够承受的是他者的误认。正是这种承认的缺席和误认导致了国家和社会对摊贩认同[3]的变异,“如果围绕着他们的人群与社会向他们反射出来的,是一幅表现他们自身的拘谨、低下和令人藐视的图像,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便会遭受实实在在的伤害和扭曲。可见,缺乏承认或错误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把人囚禁在错误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4]这种伤害进一步的发展是对于自身低劣图像认定的内在化,当这种错误的承认内在化之后,即便在阻碍前进的客观障碍消失之后,伤害者自身也很可能无法利用新的发展机遇,除此之外他还不得不忍受缺乏自尊的痛苦。内在化的错误承认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最用力的手段,因为它不仅表现为外部的缺乏应有的尊重,他还表现在内部“使受害者背负着致命的自我仇恨。”[5]

这一分析的源头在费希特,但是黑格尔将霍布斯的斗争模型同费希特的承认理论结合起来,从而承认理论成为了动态的运动过程。[6]但是黑格尔只是开了重要的头,在分析为承认与认同这种话语在现代社会中所以必然被重视的过程中,查尔斯·泰勒区分了两种变化,并且分析了在公共领域里承认的政治伴随着两种重大变化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政治。一种变化是作为荣誉基础的社会等级制度的崩溃。在旧制度中荣誉并非人人享有,它的实质是“优先权”。在现代社会荣誉观因为不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而被反对,于是就有了现代的尊严观,每个人都享有尊严,它成为唯一与民主社会相适应的观念。伴随着从荣誉到尊严的转移,是一种普遍主义政治的产生,这种政治的内容是权利与资格的平等化。它不惜一切代价要避免的是“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存在。“尽管解释各不相同,公民身份的平等原则已经普遍地被接受了。任何一种政治立场,无论它多么反动,现在都只能在这一原则下为自己进行辩护。”[7]

另一种变化是18世纪产生的关于个人认同的新认识。个人化的认同强调个体的独特性,并且要求个体忠实于自己独特的存在方式,这是由人类正误判断出于情感的天赋道德意识观念所生发出来的。人以“我的方式”存在,受内心的召唤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是模仿别人的生活,不是按照外部一致性的模式来塑造我的生活,只有以这种方式界定自己,生活才会有意义,人之为人的涵义也在于此种独特性。自我实现和自我完成在于实现一种真正属于自己的潜能。这种独特性经过学者的发展,既适用于与众不同的个人,也适用于与众不同的背负着某种文化的民族。这种现代认同观念的发展,引发了一种差异政治。实际上这种差异政治与普遍主义政治是相互影响、互为条件的,一方面差异政治基于普遍主义政治而产生的,因为差异政治要求我们平等的地承认差异的存在,承认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具有自己独一无二的认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差异政治因为维护自身差异的合理性、拒不接受二等公民的地位为普遍平等的原则介入到尊严政治提供了一个切入口。[8]

二、摊贩的“非法化”的历史及其解读

然后让我们按照理论的指导,退后一步,保持一段距离,来看看摊贩非法化的历史过程,看看对摊贩承认的缺失和错误是怎样为人所熟悉,并成为一种破坏性的观念的。摊贩的非法化并非从来如此,这种在交往过程中的塑造和构建经历了很长一个时期。

实际上,作为“小型工商业者”之一的摊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和必要的形式,是和人类一起诞生的,从原始时期的物物交换,到席地而坐出售物品的集市到现代城市街头的流动咖啡车[9],摊贩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始终存在,贩夫走卒、引车卖浆者流,原本从事历史悠久且“天然正当”的职业,并且还是部分传统文化的缔造者。但也正是这种传统文化赋予了摊贩第一个误认的身份,这源于中国“重农轻商”、“农本商末”的传统。农业社会有意塑造简朴、敦厚的社会风气,保护农业、防止商业奴役农业而限制具有无限扩张性的商业活动。同时商人通过投机取巧、囤积居奇等手段与农民争利,还会扰乱社会秩序。秦朝的法律就明确规定,商人及其子孙与罪吏、赘婿同属贱民之列,可以随时押往边疆服役或定居。

第二个误认来源于近代西方文明对中国社会的冲击。传统社会中虽然摊贩作为最初级的商人属于贱民的行列,但是并没有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多少控制和监管。《街头文化》的作者王笛在考察了多种资料后得出的结论是:“20世纪以前地方官员很少控制集市、市场、小贩和店铺。例如,有集市的时候,小贩们就会聚集在街头招揽顾客,这些小贩给集市带来了活力。由于街头远离官府的控制,这给予人们分享这一空间的机会,居民们尽其所能地使用街头。”[10]这样在一种浪漫的摊贩繁盛由于西方文明的冲击而完全改变了性质并且使民众加深了对他们的误认,这种改变首先是由社会精英牵头和引导的,在20世纪初的改良运动之前,社会精英们就对包括摊贩现象在内的大众文化给予了抨击,他们在与西方“文明人”进行比较的时候批判的调子达到了新的高度,从而将摊贩这一概念和身份与“不文明”联系在了一起,[11]另一方面讲,这也是精英们由对民众所谓的落后行为痛心疾首的一种矫枉过正。这个时候摊贩已经和不洁净、质量低劣、粗俗等因素联系在了一起,摊贩的身份不仅是低贱的还成了“不文明”的、卑劣的象征,被排除在了社会认同的范围。

新中国成立后以及以后很长时间,基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考虑,消除私有制和去除私有财产成为社会改造的选择。另一个考虑是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在完全破败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在短时间内回复国家的元气并且走向强国的行列,我们不得不选择苏联的道路,集中发展重工业,充分从社会汲取力量,重新整合社会资源。这个时候私有的存在,小经营、单干的存在肯定是不能够被允许的,尽管它还有存在的合理性。自主盈亏的小摊贩与国家经济发展毫无关系,而且还影响国家的经济调配。另外,摊贩会影响正常的

计划经济合作化商店的发展,进一步减少国家的财政来源。投机活动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货物分配。这样摊贩必然被社会所贬抑和排斥,不会得到承认和认同。在政治上被定义为“具有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和“政治立场不正确”。这种斗争必然是你死我活的,因为它是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经济路线的斗争,表现的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小贩的改造和取缔成为必然,这时候的小贩被贴上了另一个标签——投机钻营、自私自利、唯利是图,“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有些人具有轻微的剥削,具有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12]——同“割资本主义尾巴”联系在了一起。许多冒险经营的小商贩,被加上“投机倒把”和“挖社会主义墙角”等罪名受到严厉处罚。对于小摊贩的教育“要反复多次地进行,目的是在破资本主义、立社会主义,改变小商小贩的政治立场。”[13]改革开放后,私人交易、摊贩经济及“二道贩子”、“长途贩运”都被允许了、合法化了,法律上的限制已经取消,并且在一个很长的时间的内慢慢的重新活跃并兴盛了起来,由此也导致了城管的诞生。这时候确确实实没有一部国家颁布的法律文本宣布过“摊贩非法”,但是它却在实际生活中,在各大城市被列入“非法”的行列,并且被予以取缔。这也充分向我们表明,摊贩的非法不是国家规定,而是一种社会规定、是话语规定“在社会层面上,认同是在公开的谈话中构成而非由社会预先制定的条款所确定”[14],也正是这种对身份认同的理解使平等承认的政治日益成为重要的中心议题。除了上述三个历史原因造成的心里影响和观念的定位外,此处涉及到了第四个原因,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思维要求城市整齐划一,干净文明,而作为“不文明”、不卫生的摊贩又一次成了受害者。摊贩成了干扰“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称号获得的因素。为创建文明城市,有些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摊城市”的口号[15],将“文明城市”扭曲成了“无摊城市”。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主任杨雄表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的理念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这体现在单纯的追求城市管理的洁净、整齐,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这种形式主义的管理方式,没有考虑到老百姓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也没有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16]

三、承认斗争的深层:平等的生存权

这样一种分析表明,摊贩“非法化”的过程中,摊贩本身的行为和做法只是误认形成的一个比较微弱的因素,主要的因素是国家和城市为了自身的一些倾向性的发展,出于管理的需要对摊贩做了相应的负面定性,给予了摊贩错误的承认。正是由于这种有意义的他者所做的界分,赋予了摊贩各种不正当的形象,摊贩才在人群当中失去了其应有的尊严,失去了同其他社会群体同样的权利。这样一种低贱、卑劣的形象同摊贩的身份统一在了一起,成为了一种定格的理所当然。这样一种话语的体系形成的是与道德相关的价值设定,它在城市摊贩这个社会现象的看法中曲构了一种令人心寒的道德观念。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误认,这种由误认所导致的伤害深入到了受害者意识的层面,它最终被真实的内在化于摊贩的观念中了。他们自己觉得从事的是下贱的职业(或许这根本就不能被称作职业),干这行没出息,希望子孙后代千万不要在当小摊贩了。“贫穷的人们普遍认识到,他们在那些高雅的室内场所是不受欢迎的。即使他们没有被驱逐,其他顾客也会以鄙视的眼神或怠慢的态度来羞辱他们。然而,无论他们是身处豪华的街道上,还是狭窄的小巷里,他们都会感到较少的社会歧视。”[17]面对着“有围墙和门的社区”[18],摊贩们往往不需要他者的提示,更不需要他者做出实际的歧视动作和行为,他们已经自惭形秽了,但是这种自惭形秽来自于社会的观念,而不是表面上显示的摊贩自己的想法,这才是最重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前所未有的复兴,“可以确定地说,中国城市成为国民生活的中心,这在中国历史任何时候都是没有过的。”[19]但是因为厚重的错误承认,这种新的形势只会加重而不会减弱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的冲突,并且到目前为止,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也是不可调和的。之所以在非法化、错误承认的状况下不能够调和,必然紧张到流泪、流血的地步是因为一个比尊严的丧失,比普遍的平等主义更加要命的根本原因,这最终促成了城市摊贩合法化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城市摊贩的问题实际是深入到了政治承认的更基础层面,因为对摊贩的错误承认导致的损伤和危害危及到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尊严,尊严对摊贩来说还只是伤害的浅表层面,这种危害发展到了危及生存的层面,发展到了不能够承受的程度。表面上看,城管对摊贩的管制并不涉及摊贩本身(这也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予的权限所在,城管只有对“物”的处理权,没有对人身进行限制的权力),这种管制是通过对摊贩财产的处理来实现的,简单来讲就是罚款和暂扣从事经营的物品,但就是这种看起来没有什么利害的处理对于摊贩来说却是致命的,特别是查扣物品,这也是最常使用的方式。因为摊贩是处于城市生活最下层的群体,他们主要是到城市谋生的农村无地的、富余的或闲散的劳动力、城市下岗职工、无经济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其中外来劳动力占绝大多数,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8000个摊贩中65%左右是外来人员。[20]广东工业大学学生对69名城市摊贩所做的调查显示,80%是从外地到广州谋生的人员,90%是为生活所迫。[21]对这样的摊贩来说,对其财产的查扣是取消了这样一种社会群体的生存手段,同时也就间接取消了这样一种社会成分、社会群体本身的存在。作为摆摊用的三轮车、自行车、货物等几乎是他们唯一的财产,对财产的剥夺也就是对个体摊贩身份的剥夺,是对摊贩这种社会形式存在的废止,是对摊贩生存权的剥夺。农民脱离土地也就失去了最低保障,摊贩是最便捷的从业手段,把街头变成自己主要的工作和娱乐场所,“因为街头比其他任何公共空间都更易于得到和使用。”[22]对于下岗职工这一分析则更加适用,他们本身就失去了全部保障,而且就近生活在城市里。从这个意义上说,摊贩为承认而做的斗争,首先应该是要求普遍平等生存权的斗争,这种普遍平等主义政治应该是摊贩为承认所做的斗争的出发点和基本的斗争诉求。

四、承认斗争的方向

摊贩斗争的目标应该是实现被承认的差异政治,这是一个更高级的层面,是在获得了普遍平等承认的基础上维持自身独特性而存在的阶段。这个阶段摊贩会摆脱经济地位的束缚,在解决生存层面

的问题之后利用自身独特的文化,通过对自身的忠诚,在交往的过程中,消除有意义的他者对社会地位的偏见。泰勒认为错误的承认正是产生于18世纪产生的关于内在的,独特身份认同的新认识,因为社会所派生的认同基础是人人视为当然的社会范畴,内在地包含着对他者的普遍承认,所以在以往的时代,得到别人的认同从来没有成为一个问题。然而内在发生的、个人的和独特的身份认同却不是先验地享有来自他者的承认。这种承认的实现是通过与他者的交往来完成的,但是这种努力有失败的可能性,也就是产生错误承认的可能性。正因为如此,对于摊贩错误承认的纠正要最终通过差异政治来完成。我们知道在比较早的时期,社会认同主要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现代社会认同实际还是会受人的经济能力的影响,社会地位在观念中仍然存在,并且可以在观念中被重新塑造。“低下的经济支付能力、低下的社会地位使得城市新移民与空间生产[23]之间降下了两道厚重的‘铁幕’。”[24]消除这道“铁幕”,民主社会的诞生本身并不能实现,“因为人们仍然可以根据社会地位来确认自己的价值。然而,彻底瓦解这种根据社会地位取得认同的可能性,正是本真性理想[25]本身。”[26]摊贩本身的被承认是和他们基于群体独特性的不懈斗争联系在一起的。这里我将这种独特性拓展为一个有着某种不同生活方式、同样背负某种文化的群体。摊贩堵而不死,禁而不止的为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基础,并且这也是最终合理存在的谈判标准:这个群体具有聆听自己内在声音的能力,它忠于自己,忠于它自己的文化。不愿意也不应当成为派生的和二等的城里人,他们必须找到他们自己的道路。这样一种独特性的斗争,必须要通过与他者的交往来实现,因为历史形成的对摊贩缺失的承认和错误承认是在交往过程中由他者的语言[27]所界定,并且进一步内在化,成为了一种“独白式”语言。有意义的他者通过对话式的语言塑造了摊贩卑劣和低贱的形象,而摊贩在这种对话当中受到暗示并自我禁锢,最终陷入了独白式的牢笼。摊贩能够寻找到的自己的道路也必须在对话中、斗争中实现和完成,从中建构其争取合理的认同,摊贩的认同本质性地依赖于他与他者的对话关系。因为这种有意义的他者的界定和塑造是如此顽固,即使只是在我们的生命之初给予的,它也会无限地持续下去,但我们应该尽最大可能的努力根据我们自身来进行自我界定,包括痛苦的决裂,尽可能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他者对我们的影响,以免陷入依附关系当中,防止他者构造我们的认同。“我们需要通过关系实现自己,而不是用它来界定自己。”[28]

五、危险的出路

对差异政治的强调是要我们认识到,城市摊贩所要选择的斗争道路,并不是一般的城市管理所会允许的同化道路,而是不太会被允许的独特性道路,在城市生活中建立一种真正多样性存在的道路。这一斗争目标的实现必定是艰难的,因为即使承认的政治在介入了普遍主义政治,这种要求也似乎很难为普遍主义的政治[29]吸收,原因是它要求我们承认并给予地位的,正是一种无法普遍共享的东西,独特性本身只存在于某个具体的、特殊的人和群体当中。而同化的道路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从实用的角度来看这种同化道路操作起来也更方便,城市本身就是秩序化的产物,城市管理最便捷、最经济的手段也就是将流动的、无序的摊贩纳入到城市自身的社会统一秩序中[30]。现在普遍摊贩合法化的提法也大抵如此,总结起来无非就是从身份和空间两个方面的确定或限制为基本做法。一是在空间上将其固定在某个区域,划定摊贩的活动范围从而避免流动性造成的诸多管理不便;第二种做法是从身份上进行规约,如给摊贩临时运营证、临时摊位证、马路临时菜场证[31]、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32]、临时占道许可证等;身份上的规约还可以通过将摊贩纳入组织结构来实现,例如在城市摊贩中建立党组织[33]。两者也通常同时采用,如“就地安置”的办法,让各个街道办事处管理,特别是给本地的居民一些就业困难的流动摊贩提供固定的摊位摆卖。[34]这样一种管理的模式有将摊贩改造成集贸市场、商店的趋势,而实际上集贸市场、商店就完全是另一种形态的经营模式,是空间被约束,身份被确认和规定了的制度化产物,不再具有高度流动性和灵活性,不再构成街头文化的一元。

这样一种分析从表面看起来与前文的分析是矛盾的,摊贩本身由于有意义他者严重而长久的错误承认最终将歧视内在化了,被塑造和构建的形象成了一种内在形象,成了自己认同的自身形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他们无时无刻不渴望摆脱这种身份,跳出这种被歧视的地位,脱离这种低贱和卑劣的境遇。让他们以保持自身的独特性、防止被同化的管理方式,认同并忠实于自身的独特文化简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城市摊贩的政治承认斗争是以普遍平等主义政治作为基本出发点和斗争诉求的,当最根本的平等被给予后,生存不再是迫切的问题,尊严就会被提上日程,它仍然属于普遍平等主义的政治。尊严结合其他的一些基本权利的平等诉求是为社会所普遍允许的,是可以被比较轻易的给予的,对于这个方面现代社会是宽容的。当生存和尊严等问题被平息,城市摊贩的境遇是改善的境遇而不再是无法挽回的被他者污名化的境遇,在外部承认获得解放后,内部认同也会慢慢得到解脱,这几乎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这之后追求独特性的差异政治才是可能的,这也是基于误认起源于差异的领域而选择差异政治作为斗争目标的另一个选择原因。另外,摊贩拥有一种改造自身和约束自身某些不当行为(例如确实某些时候存在不卫生、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并且能够为城市生活增添更多色彩、丰富城市文化的潜能,正是这种潜能使得摊贩值得尊重,而不是他们运用这种潜能所取得的成就,因为他们这种潜能在错误承认的情况下是被限制的,根本不可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实际上这种潜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是以平等而合理的承认为基础的,潜能发挥的前提是基于潜能的存在而对群体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摊贩在目前因为其潜能的发挥受制于外部条件,致使潜能不能实现而被划归为应当受到保护的行列(何况摊贩当中包含明显符合这个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等)。

之所以不选择同化的道路,并且说差异政治的斗争目标和城市摊贩自身的认同是不矛盾的还有一个原因,即是不这样出路仍然是不光明的。例如目前上海解禁的做法正是我前面提到的管理模式一种,趋向集贸市场、商店的管理办法,“分层管理,分出严禁、严控与控制三类区域。在闵行区,对控制区域,规定可设置的摊位也仅是‘临时性集中疏导点’,且以‘入室入场为主,一般不得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改革的结果是“真正意义上、合乎法规的‘马路摊贩’极少,成功案例更十分罕见。”唯一的成功例子是闵行区的报春路,据闵行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叶新龙局长分析,“除了人行道较宽的天然优势,原因不外有三:一是设立前的多次听证,充分征求了居民、商家以及小商贩的意见,集思广益;而是该区组建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居民、商家等参与的规范摊贩工作小组,管理者不仅仅是政府,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自治’;三是采用招标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管理,提高了效率。”但实际上成功的关键恰恰是叶新龙局长一句带过的原因,报春路模式依然是摊贩依道经营,而这条道路又处于城市相对比较繁华的地段,人流量大,客源好,其他实际只是次要因素。凝固的摊贩就像静止的水流,很难再有本来具有的活力,如果登堂入室,那就不再是摊贩了,这是根本形态的改变,而不是对摊贩的解禁,这种解禁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禁而已,依然是对城市摊贩身份的否定和取消。上海此项工作推进非常缓慢,这种情况可以想象得到。很多改革失败的地方是因为政府划定的摊贩经营区往往比较偏僻,人流量少,客源不充足,摊贩根本不愿意去,在这样的地方经营,养家糊口肯定依然艰难。要不就是准入门槛太高,令摊贩无所适从。很显然,这样一种改革结构本身就说明了同化性的、抹杀摊贩独特性的改革是有问题的。选择普遍平等主义政治基础上的差异政治才是摊贩真正的出路,也是城市管理摊贩问题的出路所在。[35]“

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篇(6)

【关键词】 无形资产; 确认; 计量

中图分类号:F231;C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4-0074-05

一、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研究的意义

长期以来,无形资产始终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研究重点,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然而,随着各个企业对无形资产投入比重的增大,特别是知识产品化的发展,使得无形资产的会计内容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也对无形资产会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方式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的真实状况,甚至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前进的方向。尽管我国会计准则已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也于2006年出台了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的现实国情不同,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无形资产客观需求的差异,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仍不能完全满足新经济环境变化的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争议较大。这就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研究,找出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我国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确认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窄

当前社会正由工业化经济向知识经济方向发展,某些国家企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已超过了总资产的一半,有的高科技技术发达国家,企业无形资产甚至已占到了资产总额的70%。由此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将占据主导地位,对其合理、有效地确认,将成为无形资产会计发展的迫切需要。凝聚了人们智慧和劳动的专利权、商标权、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形项目与日俱增,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类似上述资产在企业的发展中越来越重要,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却把人力资源、品牌价值、客户资源等排除在无形资产定义范围外,这导致了准则中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不能满足现实生活定经济事项的确认需求。在现有的准则规定下,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过多关注于业务交易本身,而未将有些重要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其中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源往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能够对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产生重要影响,能够有效地帮助企业发展自身实力,却因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基于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认为,以上所提到的有关软资源都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由于现行准则中缺少相关规定,没有将无形资产确认的标准进一步细化,企业所拥有的如品牌价值、绿色食品商标使用权、ISO9000质量体系等这些具有无形资产特性的软资源项目并未纳入企业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窄,导致某些重要的软资源项目没能完整地反映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2.研究开发支出的确认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2006年颁布的新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进行了改进,要求企业对内部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要求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需同时符合准则中所列出的五个条件,才能将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否则也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中有关费用化的处理规定显示出两个难以避免的问题:第一,费用化不符合会计确认与计量一般原则中成本费用的配比性原则。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按配比原则的要求,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我国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不符合可靠性原则。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尽管新准则对“研究”与“开发”进行区分并明确了其含义,但是在实务中,由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业务时间长且过程较复杂,在实际操作中要清楚地区分开这两个阶段仍是较为困难的。准则没有严格制定两阶段的判定标准,企业可能会将费用资本化,以此来操纵利润。

(二)无形资产计量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的计量方法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的无形资产计量模式主要还是采用历史成本模式,但是随着新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用历史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出现了较多弊端。首先,在当今知识更新和信息变化较快的情形下,企业的某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不能长久地维持其先进性的地位,随着其他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更新,其价值相对降低,若继续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则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会被虚增;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在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且激烈竞争的环境下,为了维持原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企业会加大对它的研发投入,进一步优化原有无形资产的特性,若按历史成本计量,则会少计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从以上两方面分析可以看出,用历史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极易产生滞后性,不能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价值。其次,无形资产在关联方交易中若按成本计量,交易价格往往比其实际价值低很多。在关联方交易中可能会出现控制方为提升自身企业形象和改善经营业绩,在购买另一方的专利权时,以历史成本作为其入账价值。这样的交易价格比实际价值低得多,控制方的利润和资产会因此而虚增,导致出现虚假的财务信息,造成相关利益者决策失误而蒙受损失。

2.计量单位的形式过于单一

虽然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对无形资产计量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如规定了采用历史成本法、现值法和公允价值法等计量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对而言能更真实地被反映,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在计量单位的选取上,仍采用单一的货币计量。事实上,企业中有些无形项目根本无法完全用货币计量,且由于多数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稳定、无形性、高风险性、可货币度量性弱等特点,用货币无法进行恰当的计量。而如员工技能、技术研发能力、企业文化、人力资源、顾客及供应商关系等这些无形项目往往是企业获得竞争力的优势资源,是企业的核心价值力量,却不能得到如实反映,导致信息使用者获得的信息不具有相关性。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会计处理的主观性太强

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的金额,存在多种方法,包括直线法、产量法等。无形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在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时,应当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哪些项目的无形资产应该使用直线法抑或是产量法等摊销方法。这样企业自主选择摊销方法的余地较大,主观性较强,给予了企业操控利润的空间,不利于国家对企业操控利润的行为进行监督。

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笔者认为,这种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不谨慎,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2006年颁布的新无形资产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通过新旧准则的对比,可以发现,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由在10年内摊销简单地过度为不摊销,这样的处理方式没有可靠的理论基础。同时新准则中还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复核,这样的规定会让企业的会计人员加入较多的主观因素去判断,容易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来调节损益,同样会涉及到企业操纵利润的问题。

4.无形资产残值的确认缺乏可操作性

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除下列情况外,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有可能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涉及到的“活跃市场”、“预计残值信息”、“很可能”等字眼,由于没有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判断标准不明确,企业在进行残值确定时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对残值的合理估计。

(三)无形资产减值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估计可收回金额。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确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是,我国会计准则又规定,已经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之前存在的减值迹象是否已经不存在或减少,若减值迹象不存在了,则可以转回之前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通过对比发现,对资产减值是否转回的处理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正好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反。我国许多学者研究发现,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时间短,还不完善,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环境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如果可以转回的话往往成了上市公司粉饰其盈利状况的手段。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减值不能转回,较好地遏制了随意调节利润的现象。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一旦确认不能转回,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可靠性、可比性和相关性要求。

三、我国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问题的影响分析

(一)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需求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进步,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企业逐渐增多。高新技术企业中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大,凝聚着知识和智慧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和资源。从会计角度看,企业资源中可以确认的大部分为非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因为确认中存在的各种缺陷而不能在企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较窄,像人力资源等类似的软资源被排除在无形资产定义范围外,并没有将其确认,这就与客观经济现象相背离,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确认的需求。因为会计理论和准则的局限性,目前很多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软资源没能被如实和充分地反映。随着国家倡导知识创新带动经济发展,无形资产的地位毋庸置疑地越来越重要,如果继续沿用现行的无形资产确认理论,企业的无形资产与竞争能力在财务报表中将会严重失实。

(二)未能将人力资源纳入传统会计系统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人的知识技能作为极具创造力的资源,成为当前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的知识价值包括知识产品的价值和知识拥有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源价值。传统的会计核算中只承认知识产品如专利权、商标权的价值,而忽视了人力资源的价值。传统的会计报表中将人力资源的投资成本列为本期费用,而并未将人力资源所蕴含的价值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反映在报表中,没有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低估了人力资源所带来的收益。人力资源无法反映在报表项目中,这是不合理的,也意味着企业会计系统所核算的企业资源还不完整,严重低估了企业拥有的人力和物力资产总额及其很可能在未来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利益相关者将更加重视企业员工的素质、构成以及迫切地需要考虑人力资源投入及产出的关系,需要更为直观地了解企业资产中人力资源这种无形资产的状况。将人力资源纳入传统的会计系统中,通过人力资源会计所提供的明确的人力资本价值信息可以促使管理层重视人力资源的利用,合理进行经营决策。

(三)无法满足当前无形资产计量多样化的需求

由于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技术的创新使得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也在不断变化着。企业中存在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确定因素导致其可能增值也可能贬值,以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计量方式不能适应其价值的变动。同样,其中不能用货币衡量的无形资产,如果仅采用货币计量方式,这样新型无形资产计量多样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四)无法高质量地进行无形资产信息披露

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部分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按类别对无形资产进行披露,披露的信息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等。笔者根据准则对披露信息的要求,并结合本文上述对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相关问题的分析认为,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规定还存在如下漏洞:一是披露不全面。仅对目前准则规范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大约6项无形资产要求披露,对知识经济下产生的品牌价值、人力资源等无法用货币进行计量的新型无形资产,准则对此未做任何规定,因此这些无形资产项目的信息往往易被企业忽视。然而这些无形资产的信息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有关决策非常重要,若不披露会导致信息使用者进行错误的决策。二是披露的信息部分失真。由于无形资产大部分按照历史成本计量,披露的为历史性信息,造成披露的信息有时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企业在对某些长期无形资产披露时,沿用历史成本计量,没有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或估价,导致信息严重与实际偏离,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最后造成披露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质量不高。

四、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改进对策

(一)在无形资产确认方面的改进对策

1.拓宽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

当今社会的竞争毫无疑问是有关知识、人才的竞争。作为企业而言,在市场上是否拥有最强大的核心竞争力取决于它是否拥有最前端的高科技产品、最雄厚的知识储备以及较强的研发能力。为适应市场大环境和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促进企业自身科技创新,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重新界定就十分必要。

对于企业而言,不论是自创的无形资产还是外来的无形资产,为满足会计原则中的可比性都应确认入账,而且企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包含一些无法通过资产负债表直接表现出来的软资源项目,如客户及其信赖程度、企业员工的能力、创新技能、企业文化、市场占有率等。只有将这些项目同样确认为无形资产,才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价值。再有,商誉毫无疑问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源之一,但现行的会计准则有关商誉的部分也只出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那么企业采取表外披露的方式,便可进一步体现并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

研发支出能否资本化,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属于开发阶段。新准则中对于相关细节内容未做详尽说明,那么有关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明确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另外,还可对研发过程的有关工作明确作出规范,比如可要求研发工作一旦进入实质性的开发阶段,必须在企业内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整理规范的文件资料,在企业财务部门登记备案以备查。同时要更严格地控制开发费用入账的手续和凭证的合法性。企业在核算相关的研发支出时往往单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无疑增添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对此可通过具体实施细则来约束企业可能存在的滥用职业判断而违规操控利润的问题。

(二)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面的改进对策

1.由历史成本计量逐步转向公允价值计量

目前,会计计量一般重历史成本而轻公允价值。尽管会计计量中对某些项目选择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但显然资产负债表中更多的其他项目仍然是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的。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应当在充分考虑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进行。在综合考虑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后,我国采取了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混合计量模式,从而一方面可以反映无形资产特性,另一方面又兼有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当前,无形资产的计量可首先由历史成本计量逐步向公允价值计量。随着无形资产地位的日益提升,无形资产计量方式的转变,对无形资产价值的真实反映有积极的意义。

2.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

以货币形态作为计量单位是自复式簿记产生以来经过长期发展所形成的一项规定。货币计量是会计计量中的主要计量单位。但是都以货币形态来计量种类繁杂的无形资产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有些无形资产用货币进行合理计量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这并非意味着其不可计量。作为计量的客体,它们具有不同的属性。对于某些软资源项目如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市场份额、产品质量等,完全可以利用非货币指标进行计量。在会计处理上,可以采取增加一张补充报表的方式具体反映以非货币计量的无形资产,有效地披露其价值和其他属性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和完整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从以非货币计量的项目中后续取得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和管理者决策的影响程度并不亚于按照货币计量的其他项目。这必定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进行全面正确的把握。所以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货币性计量和非货币性计量相结合的方法。

(三)在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面的改进对策

1.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会计处理的改进对策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分摊。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但对高科技企业涉及到的很多知识形态的无形资产而言,采用直线摊销法显然是欠妥的。没有具体而明确地阐明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具体适合哪一种摊销方法,将直接增加企业选择过程中的主观性。所以需要在不同的无形资产项目摊销时分别做如下调整:(1)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而且减值风险较低的无形资产,可采用直线法摊销;(2)对非专利技术等有预计使用年限,但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呈加速变化的,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加速摊销”,以尽快收回投资,这也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要求。

2.完善准则有关无形资产残值的相关规定

对于无形资产残值的确认计量问题,在确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时,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要除去两种情况,一是可以根据活跃市场获取预计残值信息,并且有迹象表明该活跃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终止时存在的可能性很大。对这种情况描述所用的一些词句都表明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可行性。二是无形资产的预计残值是否为零,在会计实务中本身就很难确定。为了合理地解决此问题,增强会计准则的实际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对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详尽的补充说明,让会计人员做到有章可循。

3.对无形资产减值不可转回和增值问题的解决对策

我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已经计提的无形资产等减值准备,一经确定,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如上文所述,从国家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这并非长久之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得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信息体系和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使得市场价格和公允价格能够准确合理地体现出来。与此同时,要加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行为。作为企业也要积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身监督控制体系,并有效地督促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职业道德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对无形资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整体改进对策

1.深化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同时更新无形资产观念

针对世界经济环境的诸多新变化,传统会计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理论无法满足企业创造价值的快速稳步发展。既然知识经济是我国乃至世界的发展趋势,那么它势必会对无形资产会计带来变革。这就要求相关研究人员在对无形资产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必须更新相关观念,紧跟无形资产会计的时代步伐。

同时,无形资产的范围、内涵和价值等由于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对此,需要秉持兼容传统与追求创新相结合,坚持理论研究的创新与实务发展开拓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知识经济的特点,对无形资产会计的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同时还要利用更新的视角审视新问题,用新的思维方式和理论方法来解决无形资产会计的实务问题。既要尽可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需求,也能更好地满足当前无形资产计价多样化的需求,进而做到高质量地对无形资产信息进行披露。

2.重视无形资产会计与相关学科的结合

全面协调发展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就是不仅要着眼于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发展,还要时刻保持与无形资产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相适应,即无形资产会计理论发展要与无形资产所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的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其他科学发展相适应。除此之外,还应该认识到,无形资产会计系统是兼具多样性和统一性的系统,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研究和揭示这个系统:可以从整体的角度发展无形资产概念、性质、作用和分类等理论;可以从无形资产的结构要素发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构成理论;可以从无形资产管理职能发展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统计、开发、经营、评估、规范、保护、监督和战略管理等理论;还可以从无形资产管理过程发展无形资产的预测、决策、计划(预算)、控制、检查、考核和分析等理论,以及发展无形资产方法(工作方法、研究方法)等。由上可知,重视无形资产会计与多学科的结合,譬如会计学、审计学、管理学等的结合研究,将对无形资产会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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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发展历程篇(7)

广州目前拥有流动商贩约23万―25万人,高峰期超过30万人,其中户籍居民不到30%。这些商贩多分布于流动人口数量大、低收入人群规模大的地方,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他们多为文化素质较低的无业者或下岗者,摆摊是因为找不到更好的工作或是根本找不到工作。根据相关调查发现,流动商贩有如下特征:(1)相对稳定性:在较长的时间段有流动性,但在一定时间内,其经营地段、贩卖商品种类较稳定;(2)收入参差不齐:月均收入从787元到1742元不等,小部分收入高于3000元;(3)经营特征:全职经营占82.5%,经营时间跨度长,早餐类摊贩早上5、6点就开始准备营业,烧烤饮食类则可能营业到凌晨两、三点。

广州市目前主要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作为相应的执法依据。但法律依据薄弱、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依然凸显。在广州市城管委等单位的努力推动下,《广州市流动商贩临时疏导区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11年推出,并沿续2009年开始启动的设置“流动商贩街临时疏导区”的做法,引导流动商贩入室经营,限时限地摆卖。广州正尝试在便民利民和维护市容的两难境地中走出一条新路。

二、纽约与广州相似情况对比

纽约市位于美国纽约州东南部,是美国最大城市和第一大港,世界的经济、金融中心。2006年纽约的财产总值为804.4万亿美元,控制全球40%的财政资金,是全球最富裕的城市之一。而作为广东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中心、交通枢纽的广州市,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0604.48亿元,成为国内第三个GDP过万亿的城市。

纽约人口分布较为密集。据美国人口调查局2000年统计,一平方公里约10,194人,曼哈顿更是高达一平方公里25,846人,居全美之最。广州城区的人口密度相当高,越秀、荔湾、海珠、天河四区平均达到15,000人/平方公里,越秀区更是达到30,364人/平方公里。两个城市的交通量都十分庞大,每逢高峰时段或节假日,大量人潮、车潮流动于市区之间,常导致重要干道交通阻塞。

纽约一直是外来移民的入境点。据统计,约有36%的纽约人口是在国外出生的,且外来人口的国籍非常多。广州从古代大南迁形成的广府人,到改革开放人口迁移,呈现族群多元化。不同宗教、地域的人聚居,湖南人、湖北人、四川人等在城中村里聚居,就连外国人也很多元。

尽管制度环境、国情和国民素质等情况不同,但是广州与纽约在城市的重要程度、经济发展程度、人口密集和异质化程度以及交通的拥挤程度上都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因此,广州市可辩证地借鉴纽约的流动商贩许可制管理思路和模式,结合实际情况,探索良好的管理对策。

三、纽约流动商贩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纽约市居民异质化程度很高,在管理上需要平衡的利益关系很复杂,在对流动商贩的整治和管理经历几番变革后,它所形成的流动商贩许可制模式在现实中颇具代表性。

1707年,纽约当局禁止流动商贩摆卖,期间几经易改但不是关注焦点。19世纪末,大批欧洲移民将摆摊作为职业或兼职,流动商贩再次引起关注,并在随后的“进步运动”中被认为降低了现代城市的效率。从1880年到1930年,纽约逐步建设室内市场,引导流动商贩入室经营。由于市场选址不当,入室安置以失败告终。

1970年代,纽约市政府设立了街头集市协调管理办公室,流动商贩管理正式规范化。1995年增设审查委员会,由小型商业服务部门、交通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委派,市长提名的形式组成,是流动商贩的规划机构,负责规定摆摊的路段和时间。自此,纽约流动商贩所占用的街道与时间受到严格限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纽约很多街道禁止摆摊,政府提供一些废弃区作为商贩市场,收效甚微。最后,消费局提高许可证违约金并要求商贩保持清洁,流动商贩才得以再次上街。

目前,纽约市依据《纽约市行政法典》和《商贩保护第一修正案》来管理流动商贩。纽约把流动商贩分为三种:食品商贩、一般商贩和第一修正案商贩。食品商贩指在公共街道上贩卖食品的人;一般商贩则是在公共街道上出售、租赁物品或提供服务的人,不包括食品商贩和需要特别许可的报商。第一修正案商贩销售的是受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表达自由的商品或作品。食品商贩和一般商贩需要营业许可证,分别由纽约市健康与心理卫生部和消费事务部颁发,并交纳一定的许可费。食品商贩还必须参加培训课程、符合卫生标准并得到有关部门许可。第一修正案商贩不需要营业许可证。所有摊位大小都受到限制,一般深10英寸、宽10―20英寸。

街头集市的地点和时间表一般会在消费局的公告栏、政府网和报刊杂志公示。需要者可凭身份证和报税卡填表申请。当局会在10天后给出批准信和摊位编号,申请人再据此到消费局领取临时摆摊许可证。由于每个摊位可销售3种产品,常有2、3个商贩合租一个摊位以降低成本。流动商贩摆摊时必须展示其许可证,并按时更新许可证,书面记录每笔交易的时间、价格等,并在第二年的前四个月向政府报税。警察部门负责取缔无照营业,无照营业将被判处250美元到1000美元的罚款或3个月以下的监禁。

四、纽约市流动商贩管理的绩效和不足

目前纽约市约有流动商贩10000名,持照与无照经营的商贩各占一半。根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纽约市在5个区共举办367个街头集市,约24%的流动商贩来自外州,为200万家庭和上千艺术家创造了商贩机会,被赞“为城市带来了生气与商机”。

但是,纽约市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也颇受诟病。严格的数量限制使无证商贩不得不以高额租金租用他人执照。过于严厉的处罚使很多商贩生计艰难。此外商贩审查委员会规划摆摊区域和时段过于专断和随意;规制商贩的法律庞杂分散且杂乱难懂;管理职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一直存在。目前,纽约的一些NGO(非政府组织)正致力于推动纽约市的商贩管理制度改革,倡议统一监管、取消数量限制、取消街头商贩评审委员会、结束罚款制度等。

由此可见,纽约市的流动商贩管理经历了自由生长、政府干预、禁止和规范四个阶段。流动商贩管理在维持中低层家庭收入、激活城市文化、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纽约市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仍存在规划摆摊地段过于随意、管理机构过于庞杂、规章制度杂乱难懂以及罚款过重等等问题。这些经验和问题,都值得广州借鉴和注意。

五、借鉴和启示

(一)流动商贩有利于缓解物价高居不下的压力,活跃城市“马赛克经济”

纽约流动商贩不但为部分中下层家庭提供生活来源,还带动所在区域的生意和人气,成为城市“马赛克经济”。如今广州物价高居不下已造成中低收入阶层不同程度的忧虑和恐慌。借鉴纽约经验,合理引导流动商贩,或为附近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和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或为区域商铺带来人流,扬流动商贩便利、廉价、活跃人气之长,避其堵塞交通、影响市容之短,缓解高物价压力,促进经济多元化,创造社会福利,可谓一举多得。

(二)改“堵”为“疏”,平衡复杂利益关系,创建和谐广州

广州市现有居住人口近1500万,其中登记的外来人口为726万,甚至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倒挂,人口结构复杂,异质化程度不亚于纽约。城市管理需要平衡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而流动商贩作为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他们生活在城市最底层,亟需得到关注。目前的生存诉求、我国整体的国情事实说明:完全禁止流动商贩是不可行的。按照堵疏结合和便民原则,合理规划设摊地点,引导流动商贩就地规范、入室经营,使其获得合理的谋生空间,减少矛盾与冲突,才是建设和谐广州所应有的长效机制。

(三)出台《流动商贩登记程序》,设立流动商贩登记管理部门,实行准入许可制

纽约的《纽约市行政法典》、《商贩保护第一修正案》以及协调管理办公室使流动商贩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广州可设立专门的流动商贩登记和管理部门,负责规定摆摊的地段和时间并定期公布;接受申请登记、负责资格的审批或取缔;规范经营,防止造成交通拥挤或者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申请者可凭身份证、居住证等填表申请。得到许可的流动商贩摆摊时应出示许可证,并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税收可用作流动商贩的管理经费。

(四)合理规划、科学设点,使“引流入固”多样化

纽约市曾先后两次建设室内市场或提供废弃区作为商贩市场,收效甚微。“入室经营”不是广州的唯一途径。在普查区域容纳能力和科学规划设点的前提下,倡导“引流入固”的多样化,包括地点、内容的多样化和时间的灵活化。

1.地点多样化

根据附近居民需求,在城区较宽阔街道的两侧、天桥、车站、社区、公园、农贸市场、企业闲置场地等,都可以较为低廉的租金为流动商贩提供临时的固定经营场所。在现有空间紧张的情况下,可采取办法提高空间的利用率。如农贸市场“一场多用”,早上卖蔬菜、水产,中午卖水果、小商品,下午可辟出部分摊位卖熟食、炒货,晚上可以办饮食夜市。

2.内容多样化

可根据具体情况,打造具有岭南特色的传统饮食街市、夜市或小商品跳蚤市场。定期利用广场、公园举办文化、主题集市等,合理疏导流动商贩,弘扬岭南文化,增强广州活力。

3.时间灵活化

根据街道、天桥、车站等规划设点的客流峰期以及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作息时间,合理、灵活设置摆摊的容量和时间。在疏导流动商贩与便民、保持交通畅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五)税费合理、惩罚恰当,防止流动商贩因成本过高再次非法摆摊

对流动商贩要制定优惠的税费政策,既可以制造稍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又能减轻流动商贩的负担。据相关调查报告,流动商贩收入不高,过重的税费容易导致流动商贩再次非法摆摊。对于犯错的流动商贩,可通过教导、诫勉或者警告的办法,及时纠正错误。屡教不改的,可适当罚款,避免发生激烈冲突。情节严重的,如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等,可取缔其资格。

(六)制定升级转型退出机制

有意识地培训流动商贩,如设立会计、税收和市场职能等培训项目,让他们有机会提升经营能力,为其走向正规化经营创造条件。管理部门还要善于发掘现实中起家于流动商贩的成功人士,树立学习榜样和奋斗目标,促使他们慢慢转型,以达到减少流动商贩的目的。

(七)建立流动商贩组织

流动商贩组织既可以在自我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又能在个体商贩与政府之间扮演上传下达、有效沟通的桥梁角色,并向管理部门提供一些成员信息,有助于管理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降低管理成本,进行有效管理。培育流动商贩自治组织,使政府从管理的职能逐渐向服务、监督的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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