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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的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7 17:29:16

行政决策的方法

行政决策的方法篇(1)

论文关键词 决策法治化 决策程序 决策监督 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规范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要求行政决策从提出、论证到最终决定,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法律规定运行。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决策的重要目标,其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这种价值决定了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仍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急需破解。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内涵及价值体现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决策领域的体现,是指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有法可依、依法运行、受法监督,将行政决策的全过程通过法治这条主线贯穿起来,从授予决策权(授权)、规范引导决策权的行使(规权),到决策行为的监督评估(监权),再到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罚权)都有法随行、与法相伴。所以,决策的法治化不同于依法决策,不仅仅是决策前、决策中的要求,而且包括决策后的跟踪反馈评价与责任追究及决策前中后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不仅涉及如何依法做一个好决策,更涉及如何执行好决策及决策失误时如何依法追究责任,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涉及的内容要比依法决策多的多,所以说由“依法决策”到“决策的法治化”是一个进步和升华,而非仅是表述的变化。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作为一种决策要求与目标,在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语境中,还是在政府决策的小语境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而这也正是其意义所在。

(一)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法治化、执行的法治化与监督的法治化三个方面,而决策的法治化又是首要的。因为政府所有的管理服务行为均是从做决定开始的,这种决定表现为政府立法与制定规范性文件两种形式,如果决定本身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那么基于决定而产生的政府执行行为必然也是不适当的或是错误的,尽管有时执行行为是完全符合程序的。对于政府来说,决策的责任远重于执行的责任,决策之祸也远甚于执行之祸,所以,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应规范政府决策决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保障

决策科学化是指决策者及其他参与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特别是公共决策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决策,并采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①为避免决策者的主观因素对科学因素的排斥,应必须把行政决策中的科学因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这需要法治化。决策民主化是指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以及政策研究组织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在政策中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实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最直接、有效的作法莫过于通过良好法律制度固定民主化决策的各项实践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这也需要法治化。

二、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的缺失

如上所述,行政决策需要法治化,但在我国的行政决策实践中,法治化缺失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并由此衍生出来诸多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消极现象。当前,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缺失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一)行政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权限的法治化缺失,首先是违反权限范围,越权决策。任何政府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时,必须考虑自己的法定权限范围,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决策,否则将导致决策行为的无效。实践中多表现为行政主体越权进行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情况。其次是缺乏分权制衡,集权决策。在我国多数地方,从制度层面上,因为对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均规定了一定的程序,所以从理论上讲,政府的决策权并不为个别人所掌握。但在事实上则存在着非程序化的决策模式,权力决定决策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决策权往往集中于主要领导人手中,决策的正确与否,过多地依赖于主要领导人个人决策能力高低,极易产生决策失误。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内容的法治化要求在决策权限范围内,决策内容应符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应保证决策的公共性,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决策实践中,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显性内容违法,也存在决策内容地方化、部门化、集团化等非公共决策的隐性内容违法,而后者产生的直接原因则是决策行为受到了非公共利益团体的影响。“政府的决策可能会受到外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政策公共性的扭曲,不能正确地发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政府的决策还有可能受到自身利益诉求的诱导,导致决策寻租甚至公权剥夺公众的现象。”无论是显性内容违法,还是隐性内容违法,最终都将导致行政决策公共性的丧失,都属于决策内容的非法治化表现。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

决策程序的法治化缺失是实践中行政决策法治化缺失的主要方面,这种缺失表现在行政决策多个程序中,如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审查、风险评估、集体决定等程序,也表现为程序多个方面,如相关制度缺失、已有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较弱、制度的不统一等,程序法治化的缺失直接导致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程序价值无法体现,进而导致决策法治化的真正实现与公众认可。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决策程序,如作为行政行为司法化重要尝试的决策听证程序,在代表选择、信息提供、程序设计及意见反馈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听证程序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名存实亡。又如作为“专家问政”重要尝试的决策咨询论证程序,因为客观上缺乏独立性,主观上缺少道德规范和职业自律,导致“领导先下结论、然后专家论证”的形式主义倾向非常严重。

(四)行政决策责任的法治化缺失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影响力则是可以前溯至决策时,是一种威慑式、警醒式的决策程序保障制度,意义重大。但在实践中,因为担责主体、归责标准及追责时限等关键内容的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不易操作,直接影响了其上述效果的发挥,所以,行政决策责任亦急需法治化。

三、完善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路径思考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意识

领导干部是行政决策的做出者、实施者,在法治政府的大要求之下,要实现决策的法治化,首先得要求领导干部培养依法决策的强烈意识,要求领导干部在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和魄力进行重大决策时,先要进行一个法律的评价,在不违反实体及程序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决策,培养领导干部“按程序决策”的意识。

(二)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

行政决策法治化首先应有法可依,其次才是有法必依与严格执法的问题,所以加快行政决策的立法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首先,应加快决策权限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不同决策主体间的决策权限;其次,应加快决策程序立法,优先制定重要决策环节的程序法,在立法形式上,应优先选择单行立法。再次,应加快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其核心内容应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两大方面。

(三)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保障

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离不开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决策机制是行政决策沿着法治化轨道顺利运行的载体,同时也构成了行政决策从提出到决定的制度框架。

对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应按照《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先位性及约束力进行制度化,与此相适应,就应健全合法性审查机构,提高审查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为审查机构配备数量充足的专业人员、设置较高的行政级别、赋于较多、较高的审查权限等。对于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则应在专家的遴选、专家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专家意见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完善。对于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应适当扩大听证事项范围、合理确定听证会的举办主体(如可尝试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充当举办主体)、改进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包括相关群体推选、有关组织推荐和从候选代表库中随机产生等、建立听证意见说明反馈机制等。对于风险评估程序,应尽快对评估事项、评估内容、评估机制、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处理等进行制度规范。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亦因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所确定的讨论事项、讨论形式、讨论程序及讨论结果等内容进行制度化规范。对于跟踪反馈的决策程序,当前的完善重点应集中三个方面,即建立独立的跟踪反馈评估机构、提高跟踪反馈评估的专业化水平、探索大众化评估的有效方式。

总之,对于决策程序,决策主体应树立慢决策,快执行、难决策,易执行、苦决策,乐执行的行政决策理念,这也是现代公共决策规律。

(四)健全行政决策的法律监督

行政决策过程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而任何权力都应当在监督之下行使,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造成专制与腐败,这一点对于行政决策尤其如此。首先,强化权力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加强人大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全过程监督,决策前应报告人大常委会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过程中应由人大代表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决策后应向人大党委会备案。其次,将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解决行政决策的可诉问题。

(五)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

现代政治学、宪法学理论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政府对它的施政方针、政策和决定以及它的具体施政措施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民主政府同专制政府的分水岭。④所以,强化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

行政决策的方法篇(2)

关键词:行政决策;依法行政;行政程序

1行政决策的特征

(1)行政决策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行政决策同其他决策、特别是经济决策的最大不同点就在于行政决策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共事务和人民的利益为决策的对象和出发点,其目的是贯彻执行统治阶级意志。

(2)行政决策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广泛性。

行政决策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的重大公共事务进行的决策,只是在为实现较重要的行政目标时所进行的,其直接面对的是公共利益,而非具体的个人或组织权益,作出的是影响到不确定对象利益的决定,并非所有的行政决定,因而不公正、不合理产生的危害性也非比寻常。

(3)行政决策具有复杂性。

随着现代科技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行政决策的对象日益庞大、复杂、多变,决策目标日益多样化。行政决策决定着价值分配,因此,各种社会政治力量都会对它施加影响,所以行政决策过程必然是权力运用的政治过程,有交易、有妥协、有针锋相对的冲突,甚至有战争,这种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决策一定要谨慎从事。

2法律监控的必要性

(1)从决策主题来看,我国法律对决策主体和决策机构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法律盲区,从而导

致决策主体的决策机构条块分割。现代行政决策理论认为,行政决策系统包括信息、咨询、中枢、执行、反馈五个机构。我国的行政决策系统还不完善,特别是信息系统和反馈系统,以至于行政决策机构也不成熟。另外,政策研究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层次和知识结构也尚不合理。在知识结构方面,有相当部分的政研人员掌握的知识结构单一,缺乏现代决策研究者所应具有的综合素质,缺乏现代公共决策理论、方法和技术。官僚主义工作作风也是阻碍行政决策科学化的一个因素。

(2)我国行政决策程学缺乏法律保障,使得程序成了走过程。

一是不重视调查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决策的目标应该是尊重客观规律,合理运用政策,使政策更好地为调整对象服务。然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行政决策行为很多都不是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使方案的产生缺乏充分的依据。二是行政决策程序不健全。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一些重要环节往往没有受到重视,甚至被忽视。行政决策程序尚未真正实行,不经过长期调研、理论探讨和专家论证,少数领导光凭经验甚至按主观设想决策的现象仍不少。

(3)行政决策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法可依是推进领导依法决策的前提,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决策监督机制不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由个人好恶左右,随机性很大,一旦决策失误,没有或很少追究责任,监督权受制于执行权,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造成不少环节弱监或者虚监,形成了决策失误和权利滥用的危险地带。

3完善法律对行政决策的监控方式

(1)塑造权力行使的合理结构。

①无论是何种体制的国家,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方式大都呈现一种相互配合,相互约束,彼此控制的格局。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的权限范围的划分,在当代多数宪政国家,都体现出一种相互“节制”的状态,即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相互尊重,同时也相互监督。三权的谨慎行驶的格局,最终是为了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用制度从客观上控制人性的弱点,使权力的运行促进社会的发展,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人权的最佳保障。

②立法从授权方面对行政权力的行驶进行有力监督。在我国,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合理控制,是人民授权政府管理社会的体现,从而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某项禁止和控制就显得合理与必要。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决策正确与否关系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利益的保护。对行政决策的有力监督,是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不可或缺的保障。

③立法机关通过预算等决策机制对行政决策进行有力监督。代表人民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可以通过决议来监控行政部门相关决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为政府决策预设一有效机制,使其在决策时就要考虑是否可以被通过。预算在行政活动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它能激发行政官员的工作动机,另一方面它为行政机关完成既定任务提供了资金基础。这样可以使行政决策更加谨慎有序的进行,以使其结果最优,最大程度上避免失误的发生。

(2)完善权力行使的程序构建。

①完善以听证程序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监督。结构上的安排强调在授权之时对行政机关的实体权利进行控制,而行政程序则强调对行政决策过程的控制。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重要的决策时,往往需要根据法律的授权范围,遵循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决策结果,从而发挥行政程序的强大作用。在构建我国法治国家的当代,许多学者和法律事务人员对法律程序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行政决策中,完善和严格实施行政听证程序,扩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人的范围,给予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机会,听取他们的申辩和建议,可以使行政决策更趋近于合理性与科学性。

②完善行政决策程序中相关制度的法律化。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基本制度实现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决策的实践,在一般行政决策程序中应当包括咨询制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上已论述)、公示制度等。咨询制度主要用于解决行政决策中某些专业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利用咨询机构的智力支持进行行政决策的做法已被纳入法制轨道。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要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咨询程序。公示则是指行政决策方案拟定之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公示制度是行政公开的重要方式,在行政决策中坚持公开原则,有利于人民群众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帮助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

(3)加强权力行使的法律审查。

行政决策的方法篇(3)

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决策是指决策主体使用科学方法,在对决策对象获取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从若干方案中选择一个最具合理和可行的方案分析、判断和抉择的过程。其认识过程复杂,而个人智慧有限,单靠个人或少数人决策,势必很难取得对事物的真理性认识。因此,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

(一)提高行政机关的决策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是行政决策主体,是行政决策的最终决定者。必须提高行政机关特别是各级行政首长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水平。决策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走群众路钱,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基层的意见,进行反复比较、鉴别和论证。决策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防止久拖不决。决策后,必须坚决执行,防止各行其是。因此,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必须建设一支合格的、素质较高的决策干部队伍,选拔那些德才兼备、为人民服务、有科学民主决策素质和能力的干部。一要注意提高政治思想素质。领导决策和参与决策的班子必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做到不唯上,不唯书,不为名,不为利,只唯实。必须具备辩证的科学思想方法,打破旧框框、突破老经验,开辟新思路,奠定科学决策的坚实基础。二要注意提高决策能力。现在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决策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建设,这对决策者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必须在加强学习中提高决策能力。一方面要学习好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握现代决策理论、方法和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另一方面要坚持学以致用,定期安排各种知识和业务培训,鼓励干部参加党校学习,专门聘请专家授课,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磨炼意志、提高水平。二是必须在调查研究中提高决策能力。正确的决策往往来自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同志讲“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树立调查研究是“谋事之道,成事之基”的意识,带动整个领导班子在决策中形成“先调查、再议事;先知实情、再谋对策”的工作作风。三是必须在注重创新中提高决策能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决策者必须善于借鉴他人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力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借鉴本身是一门学问,因而借鉴他人必须先要注意与客观实际相结合,一切“生搬硬套”或“依葫芦画瓢”都是不可取的。领导干部要以世界眼光、现代思维,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引进来”一手抓“走出去”,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和取经,要把人家的“神”学到家,包括正确决策的方法方略和有益做法,不要光停留在学人家的“形”;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借鉴消化,把握好决策规律进行创新。

(二)强化专家在决策论证中的作用。专家具有比较超脱,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优点,比较容易得出较为符合实际的决策意见。决策必须依靠专家学者“智囊团”的力量,充分利用“外脑”的智慧,虚心请教。如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往往借助社会咨询机构帮助政府决策,各种官方非官方的咨询机构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很值得参考借鉴。目前,在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过程中,我国现行的法律已经作了一些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加强研究咨询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咨询机构的专家力量,建立专家数据库,为行政决策提供“外脑系统”;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专门研究咨询机构建设,培养一大批决策咨询人才。一是建议成立专家决策智囊队伍,充分利用现有科技专业人才,组建一支“内部智囊队伍”,经常向征询他们对如何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在重大决策作出之前,要请调研部门的同志注意收集这些专家和科技人员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出谋献策的积极性,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二是要发掘一批“外部智囊团”,可高薪聘请一批专家学者作为市委市政府和所属各企业的经济技术顾问,设立专家接待公寓,并与他们建立长期的联系,邀请他们常来讲学,为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合作项目。

(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决策。人民群众参与决策既是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既是决策者豁达胸怀的体现,更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之一。要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实际参与政府决策的机会和条件,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度。各级政府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轻车简从,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直接听取群众意见,获取第一手信息;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工作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如立法法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些法律制度都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健全制度,切实保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健全的行政决策机制是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目标。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必须从决策机制的关键环节、关键部分入手,建立和完善各项决策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政府应通过建立完善民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把决策过程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

(一)科学合理界定全市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机制。权力的合理配置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管着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职能交叉、重叠、上下一般粗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纠正。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作用;才能克服和决策失误的现象,确保政府集中力量,把政府该管的事管住、管好。对确需由政府承担的职责,要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管理权和决策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决策权的模式,打破过去政府部门职能重叠交叉、上下一般粗、力量分散的决策格局,做到一项事务或者相同相近的事务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决策,防止政出多门。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集体、行政首长的决策权力,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规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干部的任免奖惩、集体资产的出让、市重大基建项目工程、其它使用大额度资金的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使之制度化并严格执行。这样,既防止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和行政首长搞“一言堂”,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凡是涉及上述范围的决策事项,都必须由集体进行决策,防止领导个人拍脑袋、独断专行。

(二)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的行政决策程序是科学民主决策的实体保障。程序化是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基本条件。决策是一个过程包括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在每个阶段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决策前,规定必须经过调查研究、综合论证、征求意见、法律审查四个程序。决策中,先由有关同志对要决策的事项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草案,最后按规定表决。决策后,要进行社会公示、决策信息反馈以及决策纠错改正、决策失误的追究问责等。在履行决策程序时,坚决做到不嫌麻烦、决不马虎。在执行过程中条条程序都要过,决不偷工减料,决不走过场、流于形式。

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公开制度。行政决策从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是抽象行政行为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策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或者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决策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决策方案的制定要做到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尽可能保持与先前决策的连续性,并充分考虑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涉及全市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行政决策的听取意见制度既是公开制度的要求,也是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的保证。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必须也只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样的行政决策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同并普遍执行。必须设置有利于充分反映民意的决策程序,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所谓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论证,防止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也应当是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在行政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做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以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

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

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决策制度机制的延伸,也是保证决策科学民主的关键。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健全决策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非常必要。

(一)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当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活动并没有完结,还必须要有一个反馈、评价和调整的过程。这就要求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对行政决策的社会效果进行跟踪、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经济社会变动不断,形势变化了,决策依据的前提改变了,决策也需要适时作出调整。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二)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是提高决策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后盾。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当前,许多决策不能落实,许多决策者敢于轻率决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缺乏,一些重大决策失误得不到追究和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决策人责任的现象。决策监督包括对决策主体以及对整个决策过程的监督。在决策时,决不能搞“一锤定音”;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要将每个决策环节公开化,将每个决策细节置于监督之下,真正做到“阳光决策”。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是堵塞决策漏洞,克服利用决策权力搞腐败的重要途径。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滥用手中的决策权力。只有加强监督,政府才能更好地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减少和防止决策失误。因此,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贯彻这一规定,要建立健全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作用和权限以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哪个环节发生决策失误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严肃追究决策者的党纪责任、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保证行政机关清正廉洁。

行政决策的方法篇(4)

决策有名词、动词之分,也有按制定主体、适用领域、时间跨度等标准划分的不同类型。本文从名词和行政决策角度使用决策概念,认为决策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的对策,其载体有方案、规划、项目、决定、命令、通告、办法、规定等,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决策问责制是指行政决策问责制。

政治时代是决策时代

在行政法学视野中,决策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许可、处罚、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并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也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存在合法性问题,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会通过具体的执法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最终成为执法依据时,抽象行政行为的社会危害范围和程度都将是触目惊心的。

在公共政策学视野中,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政治时代,即政治充满人类生活的时代,而政治时代就是决策时代,决策的社会意义和历史意义都空前突出。“政治时代的一项决策往往涉及到整个政治体系和政治共同体,因此它的影响就格外广泛,格外深远。环视人类世界,政治决策的成功使成千上万人享受着政治活动带来的欢乐和幸福。与此相反,政治决策的失误却带来了短时间难以弥补的灾难和困苦……在政治时代,政治决策尤其需要慎重,要对社会和历史责任有比任何时代都更为清晰的意识”。①

因此,无论是行政法学的视野还是公共政策学的视野,决策都意义重大。多年来,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在探索减少决策失误,降低专断、刚愎决策的机率,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途径,而建立决策问责制就是这些探索达成的共识之一。但是,决策问责制不同于其他问责制,其建立有着特殊的困难。本文在界定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归纳了建立决策问责制的瓶颈,提出了突破这些瓶颈的路径,旨在推动决策问责制的建立与实施,使决策者受到责任制的约束,并最终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进程。

问责、决策问责和决策问责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近些年来我国行政问责的实践,问责的“责”不是法律责任,而是独立于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之外的政治责任或者道义责任。由此可知,在我国,问责的“责”与法律责任的“责”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两种责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领导的完整的责任体系。决策问责是指问责主体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者决策失误责任的活动。从责任属性看,由于决策是一种政治活动,因而决策失误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者的决策失误责任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靠规范而系统的制度,即决策问责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决策问责的主体。决策问责主体涉及的是“由谁问责”的问题,即由哪个机关履行决策问责职责,启动决策问责程序,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等。根据问责主体所处的地位,问责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两种。具体到决策问责,同体问责是指由行政系统内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履行决策问责职责;异体问责是指由行政系统以外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履行决策问责职责。当然,决策问责主体也可以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结合。

决策问责的对象。决策问责对象涉及的是“问谁的责”的问题。决策是一个系统工程,支持这一系统的有信息系统、咨询系统、中枢系统等子系统。决策问责是针对所有参与决策的人,还是只针对其中握有决定权的行政领导人?如果只针对握有决定权的行政领导人,在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情况下,应当由哪些行政领导人承担决策失误责任?是由正、副职行政领导承担决策失误责任,还是由参加集体决策的所有行政领导承担决策失误责任?遇到跨部门的决策事项又由哪些行政领导人承担决策失误责任?

决策问责的标准(范围)。决策问责标准涉及的是“对哪些决策问责”的问题,即决策失误达到怎样的损害程度才会被问责。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说法,当“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时,一些党政领导人要被问责。但是,什么是决策严重失误?决策严重失误有无具体标准?重大损失是以人身损害计算还是以经济损失计算?恶劣影响是以引发社会为准还是以媒体曝光度和社会舆论指数为准?没有科学、统一的决策问责标准,必然会导致决策问责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导致问责结果的不公。

决策问责的程序。决策问责程序涉及的是“如何问责”的问题,包括问责方式和问责步骤两大要素。方式是指问责的方法和形式,例如立案要制作“立案决定书”,作出问责决定要制作“问责决定书”等;步骤是指问责过程的各个阶段及各阶段的先后次序,例如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管行政领导批准、送达、执行、结案等阶段。其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即在问责程序中设置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步骤,对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至关重要。

决策问责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是“以哪种方式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从以往我国行政问责的实践看,主要问题是划不清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以至出现了“责任替代”、“责任追究不全”等问题。例如,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界限不清,一些行政领导人的行为甚至已经构成“罪”,但在对其进行处理时只令其承担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政治责任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使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人比普通公民多了一层身份保护,使其有可能以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这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毁损。

建立决策问责制的必要性

建立决策问责制是实现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在论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时提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在如此重要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建立决策问责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时间表和目标:“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那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中,建立决策问责制是处于怎样地位的改革?需以怎样的思路推进这一改革呢?

建立决策问责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建立决策问责制不仅基于决策本身的重要性,从改革的角度看,也是政府职能根本转变的保证。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对行政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设计是:“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通过改革,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必须划清其与市场的界限,将职能重心转变到公共政策供给而非事事干预,决策问责恰恰是提高政府公共政策供给质量的必由之路。

建立决策问责制的瓶颈

如前所述,决策问责制的建立有着特殊的困难,这些困难有的与决策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有的与决策本身的特点有关。那么,决策本身有何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如何成为建立决策问责制的障碍呢?

决策过程中人的认识的不统一性。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决策是决策者对如何解决公共问题的一种认识。由于独一无二的思维定势、知识结构和利益背景,不同决策者之间关于如何解决问题的认识常常是不统一的,甚至是尖锐对立、难以折中的。因此,如果有人激烈反对某项决策,甚至认为该决策纯粹是私利或者党派利益的产物,并动议启动决策问责程序,这种动议很难获得支持。因为,围绕决策产生的各种争论仅仅是认识和观点的不同,在许多时候并无私利和党派背景,而认识和观点的不同在决策过程中是普遍的、允许的,甚至是有益的。

决策过程中人的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决策问责归根结底是对决策者的问责,但在对决策者进行问责时,是否要考量主观过错,还是只考量决策失误造成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规定看,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在规定“行政追偿”责任时,都规定了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在决策过程中,“故意”是指决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甚至必然导致决策失误,但仍实施这种行为;“过失”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可能造成的损害性后果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但是,决策毕竟是人脑的活动,人脑的活动天然带有主观性。因此,行政领导人在决策中的强硬固执、自以为是、听不进别人意见等行为,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是主观故意,可能是坚持原则,也可能是认识局限使然,因此很难认定其主观过错。

集体决策难以追究个人责任。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集体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有最后的决定权。但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不能理解为行政首长专权制,因为,按照民主集中制,行政机关包括决策在内的各项工作,尤其是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不能由行政首长一人说了算,要经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如果决策议题最终进入到行政机关的会议并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决策就承载了集体的意见,成为集体大脑的产物,决策失误的责任将变得模糊不清。在集体决策制度下,即使依据行政首长负责制追究行政首长的决策失误责任,行政首长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都难以确定。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决策问责制,一些行政首长可能会顾忌决策问责而“当决不决”,降低决策效率,贻误决策时机。

决策效果短时期内无法显现。决策问责的前提之一是决策存在失误,但决策是否失误,有许多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显现、无法判断的。有些决策从短期看可能存在某些消极结果,但从长远看却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短时期内可能使经济发展速度放慢,GDP增幅降低,但从长远看,却可以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相反,有些决策短时期内即可显现明显效果,但从长远看,却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消极作用。由于许多决策短时期内无法判断正误,即使这些决策在制定和实施之初就遭到激烈反对甚至强烈抵制,但因缺少决策失误的确实证据,决策问责程序也很难启动。

建立决策问责制的思路与路径

建立决策问责制的总体思路。建立决策问责制的总体思路是将决策问责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决策问责法治化,避免出现政治迫害和政治专横。决策问责法治化是指通过良法和良法的严格执行,保证决策问责的公平、公正和广泛的社会参与,使决策问责真正成为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约束力量以及社会文明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力量。据此,决策问责法治化有以下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立法机关制定完备、统一的决策问责法。决策问责的过程也是特定组织依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决策职责而损害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决策者追究责任,并使受损的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恢复的过程。为了保证这一过程的公平、公正,必须有决策问责的良法框架,在良法框架下统一规定决策问责的主体、对象、原则、标准、方式、程序、与其他责任追究机制的竞合、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例如,“对哪些决策问责”,宜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明确列举和概括属于或者不属于决策问责的事项,使决策问责有明晰、具体的操作标准。这就是说,决策问责的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不能将行政官员在决策中的所有瑕疵行为都纳入问责的范围,引起问责的决策必须伴有损害性后果,且损害性后果必须在总量上达到一定规模。事无巨细的问责只会导致人人自危,或者使问责流于形式。

第二,行政系统对决策问责法律制度一以贯之的严格执行。严格执法才能维护法治尊严和法律的权威性,也才能使行政领导人的决策活动受到实实在在的约束。决策问责的对象是握有决定权的行政领导人,包括正、副职行政领导人和参加集体讨论、表决的所有行政领导人。问责适用“特殊过错推定”原则,即不论行政领导人的责任是直接还是间接,是故意还是过失,是还是消极不履行职责,只要该决策属于决策问责的事项,参加集体讨论、表决的行政领导人如果不能提供法定抗辩事由,则推定行政领导人存在过错并对其问责。采用“特殊过错推定”原则,既可以对难以得到法律彻底规制的决策权形成有力约束,又可以把判断行政官员主观过错的复杂问题简单化。

第三,全社会有参与决策问责的大量的平等机会。法治化的决策问责体现多数人意志,符合公共利益。全社会广泛、平等地参与决策问责,将对决策活动形成强有力监督,促使决策者必须秉承执政为民的精神,遵从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进行决策。

决策问责的基础制度。从系统论角度看问题,决策问责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由一系列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支撑。决策问责的基础制度是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即必须首先确认决策违法和不当并加以纠正,然后才能启动决策问责制。如果不首先辨明决策是否存在失误,则决策问责就是无根据的,甚至可能导致迫害和专横。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可以基于下列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行政复议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审查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包括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有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加之管理业务的关联性,从理论上说,这种审查是比较便利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申请,但不能直接针对行政机关的各种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角度看,如果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上至国务院部门,下至乡镇政府的各种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则行政复议机关就有了审查行政机关各种规定定的法定义务。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规定违法,可以决定撤销、改变该规定,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有权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第二,行政诉讼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角度看,如果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针对上至国务院部门,下至乡镇政府的各种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则人民法院就有了审查行政机关各种决定、命令的权力。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违法,可以决定撤销、改变该决定、命令,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有权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第三,行政效能监察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活动。从理论上说,由于行政职能复杂宽泛,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也复杂宽泛,但从实际情况看,一定时期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要有重点,不能面面俱到。当前,我国行政效能监察的重点之一就是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集体决策制度建立情况、决策程序遵循情况、决策档案建立情况、决策是否超出权限与范围、决策结果与国家法律和政党政策是否有冲突、决策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符合等。通过决策监督检查,纠正违反国家法律和执政党政策,抑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决策行为;制止主观主义、的盲目决策行为;查处因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失职行为。

第四,权力机关监督中的决策失误确认与纠正制度。在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种监督都含有决策监督的内容。从法律监督角度,人大有权监督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从工作监督角度,人大有权从决策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体现执政党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意愿和本地区实际等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决策活动。人大决策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文件备案与审查,文件撤销,听取行政机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决算,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和质询,执法检查,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提出罢免案等。如果人大撤销了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相当于确认决策失误并予以纠正。此后,人大或者其他权力机关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决策的损害性后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问责程序。

决策问责运行的配套制度。决策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制、重大决策听证制、决策案卷制等。其中,决策案卷制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对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记录,决策问责的证据要来源于行政机关制定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案卷,决策进入问责程序后,行政机关不得在案卷之外自行收集证据,问责主体对案卷以外的证据不予采纳。决策案卷制要求行政机关准确记录决策过程中的人与事,包括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这对于决策问责的公平、公正有重要意义。

建立决策问责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和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决策本身的特殊性,建立决策问责制存在许多特殊困难。解决这些困难的总体思路是将决策问责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决策问责的法治化。决策问责制需要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的支撑,这两方面的制度支撑都不可偏废。需特别指出的是,决策问责毕竟是事后补救措施。为了避免决策失误而被问责,决策者必须严守有关决策的法律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实体制度,诸如决策会同制定制、专家咨询制、决策衔接与协调制、权力机关重大决策审议制、政府法制机构决策审议制等;程序制度,诸如信息共享制、程序参与制、决策试验评估制等。决策者严守决策规则不仅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决策问责,更重要的是会产生科学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这样的决策不仅可以造福国民,而且是政府存在的价值所在。

行政决策的方法篇(5)

政府决策是国家决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有重要地位,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要推进国家决策科学化,必须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科学发展观战略需要各级政府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条件。政府决策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其它管理环节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决策为政府公共管理和治理提供目标、方向和价值判断标准,是影响政府公共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核心要素。决策的失误是管理中损失最大的失误,科学化水平低是产生政府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如何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是现实政府决策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政府决策与政府决策科学化

政府决策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为了履行行政职能,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针对各种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制定政策、对策和方案,并通过执行达到特定目标的过程。

政府决策不同于私人决策,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决策的制定主体是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以政府机关为主,但不限于狭义的政府概念。(2)政府决策的对象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包括各种公共决策问题。(3)政府决策的依据是国家宪法和法律,不论是政府决策制定过程、执行过程,还是监督过程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4)政府决策目标不仅是为了履行行政职能,最主要是为了解决各种公共问题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5)政府决策一旦做出,具有权威性,这样才能提高决策执行的效率。(6)政府决策还有责任性,即政府决策出现决策失误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因主观失职而出现的决策失误,应追究相应决策者的责任。

决策的科学化是把科学引入决策的过程中,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科学的程序,通过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指政府决策制定主体和其它各相关决策主体按照科学的决策理论、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制度、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使决策过程符合实际规律、决策结果有效解决决策问题。政府决策科学化需要尊重科学,按照客观规律决策,需要运用科学的决策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是因为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政府科学决策具有以下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政府决策科学化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现代化

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旧的政府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世界范围内的政府管理改革浪潮不断兴起,服务型的政府治理模式正在取代管制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成为政府管理现代化的趋势。服务型政府强调运用企业的服务理念和管理精神来改革政府;强调顾客至上,顾客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和社会团体,并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与和谐相处。要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模式转变,政府必须深入了解公众的不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决策、政策、法规,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和社会的多方位的、多层次的要求和愿望。大力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政府深入了解公众的多层次需求、制定符合现实的决策和政策的重要途径和必要环节。政府决策科学化能使政府适应日益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环境,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快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

(二)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政府决策本身的要求

政府决策的发展趋势和如何减少决策失误的现实需要政府决策科学化。政府决策是政府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协调和配置,政府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是经济的巨大损失、大范围的社会负面影响、政府公信力下降、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了预防和减少政府决策失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必须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减少因为决策不科学所带来的决策失误。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政府决策的内容、范围、难度也在不断变化,社会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使得政府决策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问题的高度复杂性、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经济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使得政府决策的难度不断增大、影响范围越来越广。因此,政府决策的现代趋势要求政府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不断完善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制度,不断拓展科学的决策方法。

(三)政府决策科学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需要的是一个成熟的规则和制度体系,需要政府的微观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间接管理。宏观地间接管理需要政府制定具有导向性、规划性的规则和制度,这就需要一个健全的科学决策制度和机制,否则宏观决策失误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都是巨大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伴随的是多重利益主体的存在,平衡和协调各种市场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诉求将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需要一个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来处理市场中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博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要求同国际市场接轨,以分享国际资本、技术、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投资优势,这在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决策科学化。

(四)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政府应对科技发展的有效前提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知识经济和网络社会成为现实。知识经济时代中,知识更新速度日益加快,传统的经验决策模式根本不能适应理论、信息、技术、知识创新的步伐。网络社会的发展使得社会组织结构由线性向网状结构转变、管理方式由自上而下向团队式和同心圆式转变,传统的政府管理的决策模式需要向电子政务式的决策模式转变。要想有效应对知识经济和网络社会带来的复杂局面,就需要政府决策实现科学化,主动适应科技发展新形势。

三、我国政府决策中需要加强科学化的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决策科学化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但也存在着以下问题及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决策相关主体的科学观念有待提高

政府决策相关主体既包括政府决策者,也包括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相关利益公众。政府决策科学化需要决策过程中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技术、手段,遵循科学的程序、规则、制度。部分政府决策者的程序意识、规则意识、制度意识淡薄,决策过程中不遵循已有的程序和制度,依靠个人主观愿望决策。在决策方法上,定量决策运用不够,定性决策以个人经验为主,决策技术也不能跟随社会现实的变化调整。政府决策的相关公众的科学意识有待加强,在个人利益面前,经常忽视合理、科学的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政府决策科学化。

(二)政府决策体制存在缺陷

现代政府决策体制是一个包括决策信息系统、决策咨询系统、决策中枢系统、决策执行系统和决策监督系统等既分工合作又密切配合的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在我国当代政府决策实践中,决策信息系统的建设刚起步,调查研究技术和方法有待改进;决策咨询系统中存在着咨询组织独立性不强的问题;决策中枢系统中存在着决策权力、职责划分不明确、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决策制定主体决策方式和方法单一的问题;决策执行系统存在着因执行职能受制于决策中枢系统而执行不力和执行低效的现象;决策监督系统存在着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且各子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不紧密、分工合作的效率有待提高。

(三)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性有待加强

我国政府决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调整和优化,建立了许多科学的政府决策程序,但与西方国家成熟的政府决策程序相比还有不足,如调查研究的程序不规范导致政府决策信息系统的信息能力低,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不健全导致政府决策咨询系统的利用程度低,集体选择的程序不完善导致部分决策中枢系统决策失误多,决策评估程序的不健全导致政府决策监督系统的不完善等。

(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不健全

政府决策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低容易造成政府决策缺少约束和监督,主观随意性大,易出现决策失误。当代我国政府决策中有许多相关的决策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力需要加强,决策实践中缺少一个系统的制度组合,调查研究制度、决策咨询制度、决策公示制度、决策听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之间的联系性有待加强。

四、推进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的对策

鉴于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针对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问题的原因,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我国政府决策科学化。

(一)树立正确的决策指导思想和决策原则

指导思想和原则是行动的前提,政府决策指导思想和决策原则是政府决策行为的前提,政府决策科学化必须有合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政府决策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是要在政府决策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中国现实国情。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在政府决策中始终站在中国的发展阶段、历史位置的高度来思考问题。政府决策坚持科学的原则就是要用科学的精神贯穿于政府决策过程中,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客观实际出发。科学地处理好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重点与全面的关系等。

(二)提高政府决策相关主体的科学素养

政府决策者特别是行政领导是政府决策的核心主体,其科学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决策科学化的水平。政府决策者的科学素养是一种综合素质和能力的体现。能力方面包括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战略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职业素质等。要提高政府决策者的科学素养,就必须增强他们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学习能力、适应能力、总结经验教训的能力,加强他们的大局意识、创新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等。政府决策者在提高科学素养的基础上,要运用科学的决策思维方式。所谓科学的决策思维方式、是决策的系统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在具备总揽全局、立意高远的决策境界,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决策视野,抢抓先机、果断定锤的决策魅力的基础上形成的整体性决策思维、全面性决策思维、准确性决策思维、效能性决策思维、创新性决策思维和惠民性决策思维。对于政府决策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也应该提高科学合理参与政府决策的观念,对于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应该事先了解其流程和相关知识,以提高决策参与的有效性。

(三)提高政府决策体制的科学性

政府决策体制是规范政府决策制定主体、决策执行主体、决策评估和监督主体的制度规定。完善政府决策体制需要处理好决策信息系统、决策咨询系统、决策中枢系统、决策执行系统、决策监督系统之间的关系,使这五大子系统既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在政府决策主体的决策权限方面,既要按照行政权力运作的规律,处理好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明确政府的决策权限和范围。对于市场能自行运行好和政府不该管的领域,政府的决策权力应该撤出,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应该加大决策力度。决策执行可以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管理规律,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运转有效的政府决策执行机制。决策监督方面,既要完善政府决策的权力监督,也要加强权利对政府决策的监督。

(四)健全科学的政府决策程序

从决策过程上讲,政府决策科学化是指政府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政府决策程序包括发现决策问题、确定决策目标、调查研究、制定备选方案、科学评估论证和预测、确定最后方案、实施备选方案、决策反馈与完善等决策阶段中的程序。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化要求政府决策程序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比如在具体操作流程上要明确规定决策议题的提出过程、调查研究的过程和报告、开会集体讨论的过程、专家咨询论证的报告、集体表决的方式、决策试行的标准等。

(五)健全相关决策制度

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政府决策过程中有许多相关制度,如调查研究制度、决策咨询论证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完善这些制度都可以在结果上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下面论述的制度是从信息和知识的角度增加政府决策过程科学化的相关制度。

(六)调查研究制度

调查研究是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决策实际情况的认识、了解、分析程度,这取决于调查研究的力度和质量。没有调查研究不仅没有发言权,也没有决策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今天,政府决策者如果不认真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趋势,就不能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政府决策过程中的调查研究需要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并不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调查研究的技术、方法、手段,对于调查研究的范围、内容、方法都要有明确规定,对于不经过调查研究的决策应谨慎表决。

(七)决策咨询论证制度

目前,我国各级党政机关都成立了政策研究室、政策研究中心、政策调研室等咨询机构,但是这类咨询机构大多是体制内机构,其人事和财政都受制于政府相关部门,导致现实中存在着研究主体不独立、研究结果不客观、研究成果利用率低等现象。要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就必须完善政府决策咨询论证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研究部门的独立性,并聘请社会各界专家担任政府决策顾问,让其切实发挥思想库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民间咨询机构,促进决策咨询的独立化、客观化和高效化。

(八)决策评估制度

完善的决策评估制度是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决策评估制度不仅要评估政府决策结果的有效性,也要评估政府决策本身的科学性,还要评估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决策方法的科学性,为提高以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供经验和教训。完善决策评估制度要提高决策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决策评估指标体系,以促进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对于决策评估的结果要充分利用,并同决策目标相比较,以提高决策评估的有效性。

(九)有效利用科学的决策理论、方法、技术和手段

政府决策科学化既需要科学的决策理论、方法、方式,也需要科学的技术和手段。科学的政府决策理论有完全理性决策理论、有限理性决策理论、渐进决策理论和综合扫描决策理论等。科学的决策方法有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细分到决策过程中有决策问题构建与规划方法、各种调查研究方法、决策备选方案的制定方法和预测方法、备选方案的选择方法、决策实施的评估方法等。科学的技术和手段包括政府决策中运用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其配套的现代化设备。其中,完善电子政务是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电子政务为公众提供有关政府决策的信息,有利于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电子政务为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了新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利益诉求,使政府决策者可以更多地了解实际情况,做到从实际出发,增加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政府相关部门应有效利用电子政务给政府决策的带来许多科学的技术、方法、手段和工具,比如通过视频会议、网络决策专栏等形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行政决策的方法篇(6)

关键词 行政决策;决策科学化;决策民主化;程序合理性;内容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434(2013)01-0048-06

现代政府决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使当今的时代成为一个“决策时代”。正确的决策是各项事业成功的前提与关键。科学化与民主化则成为现代政府决策发展的两个基本特征。关于如何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是政府决策研究中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研究者主要从决策者能力、决策机制和程序、决策思维与方法等方面人手,研究解决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问题。这些研究结论对于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起到了明显的理论引导作用;但是,由于现实问题繁多琐碎,且学界对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目标研究又缺乏理论统领,故提出的对策比较凌乱,不成系统。鉴于此,文章基于西蒙内容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的理论指导,对现实问题进行了归类,并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对策,构建出了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制度创新体系。

一、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制度创新价值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副所长赵志耘在科技日报2009年1月4日第2版指出:“推动我国科学决策的四大关键问题,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科学决策制度的规范化、运用信息技术支持决策信息管理和决策分析、加强软科学研究等四个关键方面。”可见,制度创新研究在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中,仍然是一个瓶颈。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系统性研究,既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继承和创新,又是对政府决策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和突破。

(一)理论价值

1 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制度创新研究以西蒙的内容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为理论统领。西蒙的决策技术和理论已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决策领域,内容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就是其中较为经典的理论之一。在一定条件下,为达到一定目标而采取的合理行动就是内容合理性。与内容合理性相反,在人们的选择作为通过适当的审查之结果而产生的时候,把这种合理性称为程序合理性。根据西蒙提出的内容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的相关概念,我们可以在决策过程中引入手段和目标的关系函数来决定选择两个合理性以确保决策质量的情景。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一是手段到目标关系很明确;二是手段到目标关系不明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所以确保决策质量的要素就是内容合理性;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所以确保决策质量的要素就是程序合理性。

2 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制度创新研究设计出了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制度创新体系。该体系涉及两个角度,即内容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四大块内容,即决策的重新分类、科学决策程序的法定化、创新民主决策的保障机制、创新政府决策体制;八项具体措施,即提倡主动决策、重新划分决策类型、相关政府决策程序立法、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创新社会听证制度、创新政府决策的中枢系统、创新政府决策的信息系统、创新政府决策的咨询系统。该体系有两大理论优势:一是拉网式地补救中国政府现实决策过程中在制度建设上出现以及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泛,而且相对系统集中;二是最终提出的八项具体措施极富于针对性,其内容微观可操作。

(二)实践价值

1 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制度创新研究是对党和政府在确保政府科学民主决策上的一次系统性总结。中国共产党在1927年修改的中将“民主集中制”界定为党的“指导性原则。学者普遍认为,自1983年孟繁森发表文章,明确提出要建立一门研究党和国家生命的科学——政策学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研究正式开始起步。接着,1984年李铁映发表题为《决策研究》的论文,文章呼吁加快决策科学化的步伐。随后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的高度重视。1986年万里同志代表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的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十四大提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此后,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历程研究主要以党的几届代表大会为主线。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五报告中指出,“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十六大报告提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同时指出要完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可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始终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

2 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制度创新研究是系统解决政府决策风险和失误的一次全面性攻坚。在党的核心领导下和各级政府的努力下,中国政府决策取得了不少成果,如改变了长期政府决策中“一言堂”、“个人说了算”的习惯思维定式,逐步形成了“不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系统的咨询论证不决策,不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不决策”的“三不决策”原则;改变了过去大量行政事务长期由党委包揽、实行“一元化”领导的状况,现在基本实现了政府决策,还政于政;以决策子系统为核心,以信息、咨询、执行、监督等子系统为支撑的现代化的政策决策体系初步形成等。但当前中国政府决策过程中还存在诸如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欠法制化的规定、中国政府专业信息机构建设不足、政策方案设计专业化程度低、政策咨询机构的发育不足以及独立性弱等致命问题,系统性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制度创新研究。

二、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过程中的问题

建国60多年以来,我国政府在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问题上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相对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决策思路、方法和制度体系,如“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社情民意的监测机制和协商民主制度等;但现实政府决策的失误率依旧很高,地方政府不断出现类似“三拍决策”的失误。给公公利益造成极大损害。现将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一)决策分类对于指导现实政府决策意义不大。当前学术界对于政府决策的分类依旧停留在一般管理决策分类的层次上。例如按照依据的手段分为科学决策和经验决策,按照问题出现的重复程度可以分为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决策等。其它观点都和上述观点相似。这种分类对于指导决策意义有限,因为现实决策需要从行为角度去弄清楚怎样进行科学和民主决策,比如在不同决策下程序和制度的设计应该有什么不同。

(二)科学政府决策程序的法制化问题。近几年学界和各国政府也非常关注该问题。例如廖小军主张将不可行性研究纳入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美国政府已将咨询作为决策过程的法定程序,政府项目的论证、投资、运作、完成等各个阶段,都要有不同的咨询报告。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目前在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江西省以及一些重要城市如西安等地方政府已经出台。政府决策随意性与没有一部公开的、统一的立法规定有着直接关系,但前提是立法中必须设定科学的决策程序。

(三)政府决策民主化的保障机制问题。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即合法性审查缺位和社会听证程序混乱。

1 国务院于2010年11月8日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要求政府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这标志着中国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初步成型并具有了法律效力。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是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但除了体制内审查外,还应该有体制外的合法性审查,比如同级人大和政协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建立全面的第三方性质的合法性审查更有实际价值,不然还会沦为形式主义的陷阱。

2 社会听证制度一直都是学界公认的确保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保障机制。最近几年,听证会的召开频率很高,它已经成为政府搜集民意的主要手段。但其中的问题依然突出,如听证过泛劳民伤财、听证代表素质低、结构不合理、缺少记录备案制度等。这些问题使得很多听证会的召开流于形式,没有发挥预期效果。

(四)决策体制的问题。决策体制就是决策过程中各种机构和人员的构成的组织体系;健全的决策体制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障。关于当前决策体制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是决策权限划分模糊,决策体系不健全、决策辅助机构功能的缺失等。文章认为当前中国政府决策体制的问题主要是:

1 中枢系统科学决策的素养较低、意识淡薄。中枢系统是政府决策系体制中的最高决策机构。当前我国决策者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强、科学决策的意识淡漠、决策的非公共利益取向等问题突出,尤其是在市县乡三级政府中。例如,最近被央视曝光的安徽全椒为减排强制拉闸限电、保海螺水泥项目的案例就是典型,政府决策为完成上级任务,取悦上级,应付评估而影响百姓的日常供电。

2 信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一方面专业信息机构建设不足。我国政府的专业性信息机构主要包括政府内设的统计局、信息中心和政策研究机构,但这些机构的人员往往偏少。如我国信息中心只有300人,整体国家信息系统从业人员不过13000多人。而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一个信息机构就27800多人,其中总部达9800多人。不仅如此,信息机构还承担着诸如替领导写讲话稿等严重错位的职能。另一方面,情报信息系统对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的运用程度较低,影响了我国情报信息系统的现代化程度。

3 政府咨询系统不完整、独立性较差。中国政府决策咨询系统的不完整首先表现为对民间思想库的不均衡利用,西方国家的思想库民间的居多,而且被高度重视,如兰德。其次就是市县乡三级政府的咨询系统相对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而言发育严重滞后。还有政府智囊团的人员素质构成不完整。如兰德公司现有雇员近千人,其中500多名研究人员是各方面的专家,全部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而我国思想库的人员结构文科偏多、学历偏低的问题突出,以及官方和半官方思想库的独立性较差。这些和政府存在千丝万缕关系的政府智囊机构往往由于利益关系无法进行独立客观的研究。

三、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制度创新体系设计

中国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问题非常繁杂、琐碎。文章基于西蒙内容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的角度将问题分成两大类,并提出较为系统、具体的解决对策,形成了当代中国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制度创新体系,如图一。下面将分角度、分方面、分举措地对该体系进行阐述。

(一)基于程序合理性的创新

1 决策的重新分类

(1)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提出了未来很长时间内关于建设什么政府是最好政府的有效观点,即重塑政府的十个经典原则;其中一个观点是“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提高政府的预见力成为当代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传统上政府决策很多都是被动做出的,因为面临问题,所以很仓促地做出决策,这样使得决策的质量很低。为此,笔者主张政府增加主动决策减少被动决策。

(2)不同的决策类型为确保其科学性需要的程序应该不尽相同。为此,笔者根据决策所需程序的不同,将决策分为四种类型,见图二。考察很多地方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大体可归为如下八类:一是政府立法和文件制定类事项;二是规划和计划类事项;三是财政资金安排、使用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类事项;四是市场监管、资源利用与保护类事项;五是城乡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事项;六是应急类事项;七是行政机构改革和人员管理类事项;八是改革类事项。一般程序化决策和一般非程序化决策在这里不容易列出,但对于决策主体而言应该非常清楚。重大程序化决策应该包括八项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其余均归到重大非程序化决策的范畴。

2 科学决策程序的法定化

政府决策客观上都要经过西蒙的所谈的四个程序,即情报、设计、抉择、审查,但由于决策类型的不同,决策者在四个程序上做出的努力不同,主要表现为程序不同和单一程序上的内容不同。据此文章设计出了各级政府的科学决策程序,见图三。几点说明:一、为提高行政决策效率,对于一般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决策一般采用首长负责制的方式。二、在抉择阶段,例外和重大决策只要占其一,则采用集体决策制度,以防止长官意志给决策造成的损失。三、合法性审查的问题。体制外的审查主体为同级人大和政协机关,审查深入,但可能延误决策效率,所以对重大程序化决策,不设置体制外合法性审查的环节。四、后评估制度的设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这是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决策质量的手段。后评估既可以由决策机关自行完成,也可以授权负责内部监督的机关或者机构及决策的执行部门进行,还可以委托社会上的专业机构进行。

(二)基于内容合理性的创新

1 创新民主决策的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

根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分类,笔者主张设置两类合法性审查,即体制内和体制外合法性审查。体制内的合法性审查主体就是各级政府的法制机构,体制外的合法性审查主体为同级人大和政协。对于重大程序化决策仅仅要求设置体制内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原因是为了提高对常规重大问题的决策效率;但是对于重大的非程序化决策则要求经过双重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除经过同级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外,还要在决策过程中主动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协意见,并向其报告决策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创新社会听证制度。

根据我国政府决策实施社会听证的问题,文章对听证程序实施了再造。具体阐述如下:第一、行政决策听证的程序总共分为听证启动、全方位讨论、形成主导方案和吸纳民意的公示四步。第二、行政决策启动社会听证的前提是问题具有关联性和分歧性,这样有助于解决泛听证化的问题。第三、通过360度的方法全方位地设置听证代表,包括政策出台方、利益相关者人群的优秀代表、人大政协代表和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相关政策专家,这样有助于确保听证过程取得实效。第四、形成主导方案的过程中,要注意公平合理地主持四方代表参与讨论。确保利益相关者人群代表有和政府决策方充分博弈、辩论的机会。另外,为了确保利益相关者人群的合理意愿有效被吸纳在政策中,程序还要创设完备严格的记录备案制度和吸纳民意结果的公示制度。以解决长期以来“听而不证”的问题。

2 创新政府决策体制

(1)创新政府决策的中枢系统

首先,提高党政一把手的决策素养。中国目前实施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导向明显偏向效率,这跟中国国情十分相洽。在中国各级政府的中枢系统中。核心和关键是各级政府机关的党政一把手,尤其是各级党委书记。曾经说过,方针路线确定之后,一切依靠干部。鉴于地方政府决策失误频现的现状,文章认为应该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决策素养的培养力度。如增强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决策意识、掌握科学的决策方法等,使得我国各级政府党政一把手具备较高的决策素养,成为专业的决策阶层。

其次,重大决策引入集体决策制度。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从国务院这一系列报告和文件要求不难看出,集体决定已经成为行政首长负责制背景下保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选择。

(2)创新政府决策的信息系统

陈云同志说过:“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要用90%的时间做调查研究工作,最后讨论决定用不到10%的时间就够了。”可见信息对于决策的重要性。当前中国信息机构建设面对着诸如专业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偏少、信息机构发展资金不足。普及率不高,现代信息资源建设开发人才知识结构不合理,信息机构反馈意识不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灵活的机制信息搜集和沟通体制落后等问题。创新现有的政府决策的信息系统,主要可以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按照大部制的改革思路,对现有各类信息机构、人员进行有效整合,增设信息机构的同时,重点是充实现有信息机构,增加信息机构的人员编制,调整其信息搜集范围,建立类似美国FBI的专业化情报部门。同时,加强信息机构的能力建设,特别是要改进信息搜集的方法,更多地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并将这种方法与填写汇总统计报表、典型调查等方法结合起来,以增强信息的准确性、降低信息搜集的成本、提高信息搜集的效率。

第二、加紧建立相应的信息传达制度,对于哪些信息应传达、应通过什么渠道传达、传达到什么机关、信息传达的时限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融入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联机系统和电子计算机网络,建立高度自动化的高级情报信息系统;使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高效共享各类信息,并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3)创新政府决策的咨询系统。针对前面所谈中国政府决策咨询系统不完整、经费紧张和独立性较差的问题,特做出如下创新:

一是大力发展民间思想库,完善政府决策咨询系统的构成。中国政府决策咨询系统应该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政府内设政策研究机构为主的官方思想库,如国务院研究室;以事业单位为主的“半官方思想库”,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以民办非企业法人、企业和高校研究机构为主的“民间思想库”,如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天则经济研究所等。各级政府对官方和半官方的思想库咨询较多,但因其中的利益关系,这些咨询机构容易迎合长官意志,所以各级政府应该大力发展民间思想库,加强对民间思想库的开发利用和合作。

二是增强思想库运作的独立性,提升政府决策咨询系统的效率。咨询系统是不是独立,通常的判断标准是看该机构是不是独立运作,如CCER,虽然在北京大学下属,但以福特基金会(Ford Foundation)作为种子资金独立运作。目前中国的官方思想库一般依靠政府财政供养,很难独立运作。为此,笔者建议: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咨询工作的常规程序制度,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决策研究专项预算制度,实行咨询机构有偿服务制度从而增强思想库的财政实力和高效运作的能力;地方政府可以推广异地交叉咨询的方法来增强官方思想库的独立性:半官方和民间的咨询机构应该向美国兰德公司一样的综合多学科专家、多种优秀人才聚集的大型智囊机构方向发展。

行政决策的方法篇(7)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泰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调整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和范围)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指导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义务,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开与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考核)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的内容和决策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  (决策建议)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

(六)其他公民。

第十一条  (决策建议提交材料)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应当包含背景情况、当前现状及问题、决策理由、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三)相关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四)建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决策建议提出后,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市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方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四条  (草案拟订)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拟订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决策方案意见。

第十五条 (草案内容)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执行机关、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定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六条 (征求部门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其意见。

对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拟不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草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社会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草案解读)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决策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策草案和草案解读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发布。草案解读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是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应不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提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提前7日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书面告知听证组织机关,听证组织机关可另行遴选听证代表。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代表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

(三)听证组织单位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并经听证代表签字确认。

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确保听证代表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三条  (意见收集整理)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方案。

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二十五条  (专家论证的方式和一般要求)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  (开展论证相关权利)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开展论证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参与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当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专家论证独立性要求)

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保持独立见解,对所出具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当在书面论证意见书上出具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论证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分析专家意见或专业机构报告,形成最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由市政府指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矛盾纠纷、公共安全、内部安全等问题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环境风险评估)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济风险评估)

经济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方式)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判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风险源、风险点排查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六条  (风险防范)

对存在风险可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对存在风险不可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保密要求)

参与风险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风险评估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十条(合法性初审)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应当由本单位法制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审;必要时,应当送发展改革、财政、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或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进行集中会审论证。发展改革、财政、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要求)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合法性初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提交的材料)

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决策方案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主要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三)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汇总材料;

(四)专家论证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等。

第四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期限)

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审查过程中补充材料、修改完善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相关期限内。

第四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协调一致;

(五)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利益给予有效保障;

(六)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

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要求相关单位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说明;

(二)要求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

(三)认为调研不全面和听取意见不充分时,可以补充调研和进一步征求意见;

(四)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六)其他方式。

第四十六条(审查意见书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决策草案名称;

(二)是否符合法定职责权限、履行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

(四)对存在合法性问题、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

(五)合法性审查结论。

第四十七条(审查意见采纳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书面提出下列法律审查意见:

(一)建议市政府讨论决定;

(二)建议市政府不予讨论决定;

(三)建议市政府讨论决定但需要修改部分内容;

(四)建议市政府退回,由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

第四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经费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条  (合法性审查保密要求)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是指在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主持下,按照《靖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提请集体讨论报送材料)

决策草案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原则)

决策草案经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也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讨论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听取意见和建议)

坚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逐步推进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听取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草案拟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决策机关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集体讨论存档)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后,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决定或者备忘录等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对不同意见及其持有人应当载明。

第五十七条 (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八条(暂缓审议期限)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五十九条  (决策公布与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条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数个单位的,应当指定牵头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十二条  (决策执行要求)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跟踪督查制度)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六十四条  (问题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开决策执行情况)

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有关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决策后评估

第六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以及其他有必要的情形,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的要求)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六十八条  (决策后评估的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后评估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进度和影响进度的原因;

(三)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群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因素;

(六)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六十九条  (评估完成后形成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完成后,承担后评估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提出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政府。

第七十条  (决策调整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情况紧急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决定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但应书面记录,并在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上作出说明。

第七十条  (补救措施)

对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决策违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七十一条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参照适用)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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