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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08 16:58:5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科技成果管理与研究

篇(1)

关键词:科技成果;群众性技术创新;支撑技术;精益化管理

1 概述

科技成果是人类宝贵的财富,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要资源,其推广和应用于社会,是科研任务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科技成果管理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科研工作从确定计划任务、科研设计论证、研究实验,到成果鉴定、成果推广应用,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做好成果管理工作,直接影响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影响科研工作的效益。对科研工作的预测、科研计划的决策、课题选择等一系列科研管理活动有反馈作用。目前科技成果管理采用人工管理,缺少工具支撑,管理的流程性、规范性、精益化无法保证。

群众性技术创新是发挥企业员工聪明才智的广阔舞台,也是推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职工技术素质的重要途径。随着企业的长远发展,对职工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始终要以“人才战略”为抓手,以全面提升员工技能为有效途径,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加大人力资源储备,加快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

群众性创新活动深入基层一线,贴近生产实际,覆盖公司全部业务,在电网建设、生产运行、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群创项目涉及各单位各专业,小且杂。目前存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同类项目重复申报和成果共享与转化应用率不高的实际问题和难题,迫切需要开展群创项目管控技术和交流转化应用提升手段的相关内容研究,更好的为群创活动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策略支撑。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从国内外开展的相关研究情况来看,为适应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科学技术成果利用周期缩短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成果商品化的要求加快,尤其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后,既为国家创造财富,又为人民健康提供新的防治手段。

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已经初步形成了基本适应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成果管理体系,然而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管理水平,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服务,应引起科技管理人员的关注。

技术革新是我国国内使用最早和最广泛的概念,企业多年来开展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群众性生产活动,是群众性创新的主要内容。

由于群创项目小且杂的特点,目前国内企业大多实行分级管理,即企业总部实行总量协调、备案管理,基层单位进行项目管控。此模式造成企业总部对于群创项目的开展过程、实施效果和成果交流转化等各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管控,各基层单位独立实施造成相关项目的重复申报和成果无法共享,造成较大浪费。

因此项目开展科技成果与群创项目管控技术和交流转化应用提升手段的相关内容研究,促进科技与群创成果交流转化应用见实效。

3 项目研究内容

针对以上关于科技成果与群创管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文章以科技成果c群创项目征集优选、全面管控、加速交流转化为目标,研究相关精益控制技术和成果交流转化手段,提升规范化、流程化和精益化管理水平,构建省、地市、基层三级管理体系,通过项目申报优选、实施过程管控、综合验收管理、成果全面共享和加速成果转化等手段,全面推进科技城管与群创项目管理水平。

项目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国网公司科技成果与群创项目征集优选、精益化管控和成果交流共享,采取的技术支撑手段为科技成果、专利成果管理与技术支撑工具,其研究包括:

线下运行:科技成果、专利成果管理与技术支撑工具以线下运行为设计思路,通过单机独立管理方式,为各级人员提供工作智能化辅助。通过文件交互方式完成各级人员的信息导入导出。

项目管理全过程辅助:针对科技项目、群创全过程节点突出关键内容校准、流转时效管控、活动环节固化和闭环管理等精益化管控手段。

管理层级细分:根据基层、地市和省公司等管理单位层级进行管理需求细分,差异化定制科技成果及群创项目的管控、多元化展示、统计分析。

4 项目建设目标

(1)研究垂直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省、地市、基层统筹管理。垂直管理机制是项目研究的支撑性成果,通过省、地市、基层三级统筹管理手段提升企业科技成果和群创活动的过程管理水平,针对具体工作提出规范性要求,促使各级活动开展主体目标一致、行动统一。

(2)研究科技成果与群创项目精益化管控技术,实现申报优选、专家审查及过程控制等。

(3)研究科技成果与群创项目成果评价、交流共享、成果转化应用的相关手段和方法。

5 结束语

篇(2)

关键词 科研成果转化 高校科研管理体制 科技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高等学校是我国科技创新的主体,其科技成果不仅数量多,而且水平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也是实现高校社会服务功能的一种主要形式。目前,吉林省地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成果转化率较低,可供转化的成果较少,成果转化机制不太健全等。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过程中,成果转化机制不健全是最大的障碍。因此,吉林省地方高等学校必须立足于产学研合作,从转化机制的源头、过程、利益分配、服务体系等各个层面入手,提高吉林省地方高等学校在吉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服务功能。本文遵循“现状—问题及成因—对策”的基本思路,在考察吉林省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现状的基础上总结我省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不足,分析障碍,给出相应的对策。

1 吉林省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已经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包括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历史、模式比较、转化的政策、机制、理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归纳起来,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种研究主要是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资助方式,此类研究可以提高政府的资助效率;第二种研究是针对成果提供方和有成果需求的企业双方面的利益,制定合适的政策法规,建立行之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促使双方合作,以此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然而,关于这两方面的研究,有的是只有针对国家层面的宏观研究而没有针对地方层面特点的研究,有的则是只有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相关因素问题的系统研究,而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机制。吉林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广模式的现状是大多数研究只是进行理论上的定性探讨,没有对这一过程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缺乏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目前,吉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创新地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良性转化的相关研究和政策措施。当前吉林省地方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渠道较为简单等问题,极不利于吉林省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主要是现行高校科研管理体制导致吉林省地方高校在科研工作的许多方面做得不够科学合理,比如科研导向、科研观念、科技评价、科研激励机制及科研推广平台等方面。

2 吉林省地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存在的问题成因

2.1 吉林省的科技投入不够

和沿海城市及京津沪等发达城市比较,吉林省无论是在科技人员和科技经费等方面的投入、支出、科技成果和科技论文等方面的产出、还是在专利鉴定成果数、科技专著、科技成果奖和科技成果转化率,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2.2 吉林省地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受到了现行科研管理体制的制约

现行高校科研管理体制存在着一些弊端, 主要集中在:条块分割的高校管理模式不利于交叉综合研究,限制了科技资源整合;高校科技管理组织结构不利于信息上下传递;现有的高校科技评价、激励和竞争机制不利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生;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模式不适应科技创新的需要;现有科研管理体制使得科技与经济结合不到一起,大量的科技成果不符合市场需要;科研价值观不科学;当前高校人才评价缺少推动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高校的科技人员不够协调,习惯“单兵作战”;利益分配机制没有建立,阻碍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2.3 高等学校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阻碍了科研成果的转化

高等学校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有高校自办产业模式、高校与企业直接合作模式、增长模式三种。这三种模式的缺点在于:(1)各高等学校普遍缺乏能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外部资源的整合,更缺乏能够实现科研成果、劳动、资本、组织、市场需求、制度环境各种要素相互综合配套的管理。(2)政府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政府应对高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分担转化风险,并通过各种手段来协调市场中的各种影响因素。(3)吉林省绝大多数高校还缺乏一种能分散和转移科技转化风险的机制,因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应有效回避而不应单纯由高校来买单,因为这将极大制约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3 吉林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推广模式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1)转变传统观念,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位,将其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与自身研究特色相结合,明确定位;将吉林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高校的科技创新活动有机结合,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完善科研评价机制。(2)培养优秀的科技队伍。科技队伍是科技创新的长远保证,高校里往往集中了某一领域的精英,利用这些精英打造优势的科研团队进行研发,推动吉林省科研水平的提升。(3)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形成合作联盟。继续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加强与吉林省地方高校重点实验室、优势学科、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做到技术更新理论、产品研制在高校,具体实验、生产在企业,风险均摊、收益分成的合作之路。(4)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因为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大部分项目的科研水平与东部地区、国际有一定的差距,加大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必将提升吉林省的整体科研水平,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总之,对吉林省地方高校成果转化机制及推广模式的研究应“立足于市场”,“为企业而研发”。高等学校的科研项目和产品开发应从市场需求出发,既着眼于市场需要,又要考虑企业的生产条件,科研成果的成熟度既要高又切合实际,成果转化也就容易实现。

本文是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ZC12089)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陈康敏,李斌.我国高校科技产业成果转化模式探讨[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9(9).

[2] 蒋文.高校科研管理视角下广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08.

[3] 周训胜.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J].福州大学学报,2011(1).

篇(3)

从集团层面完善下属各子公司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大型集团企业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机制,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科技项目是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式。科技成果是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项目实施而产生的,且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通过市场的考验,才能称为有效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共同构成了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内容。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应用科技项目的鼓励机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机制两方面进行考虑。1.完善科技项目鼓励机制。科技项目是为研发企业创新型产品、设备、工艺或服务而开展的一次性科研活动。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快速、核心手段之一,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与其它技术创新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目前,大型央企集团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立项积极性不够、项目成果不明显、项目实施效率较低等影响科技项目效果的不良因素。通过完善央企科技项目鼓励机制,提升央企内部或与外部合作科技项目开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是提升央企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科技项目鼓励机制可以通过在央企集团层面建立有效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角度切入,如《科技项目申请流程》、《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科技项目节点进度管控办法》、《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等。通过建立涵盖科技项目各个环节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科技项目鼓励机制,加快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提升科技项目研发效率,以推动央企技术创新。2.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即将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经过生产、销售环节投放市场,为企业盈利,也是企业技术创新的主要目的。科技成果转化速度是企业占据市场份额大小的关键影响因素。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是完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的重要组成。提升大型央企集团的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可以通过在集团层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按照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多少和科研能力效应大小给予不同级别的奖励,用以鼓励在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和个人。

二、依托高校与科研院所培育协同创新机制

科研院所作为国有的科研机构,主要从事企业不愿或无力开展的研发工作,例如,基础性、综合性、战略性科学研究工作,某些高新技术、市场竞争前技术和高难度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工作。其主要为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行业公共科技产品和共性关键技术,为实现国家目标而服务。研究性高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一些前沿技术的应用研究,其科研工作多和人才培养相结合,是基础研究、前沿技术探索的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基地。依托研究性高校和科研院所形成央企的协同创新机制,解决一些前沿性的开发工作耗费人力、物力成本,研究难度大的问题。是高难度和高成本技术创新工作的有效模式。

1.成立协同创新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是充分发挥研究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央企技术创新工作中重要作用的创新性方法。通过搭建实体化的产学研服务交流平台,在协同创新研究院内汇集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技术和人才资源,对接央企优势产品和优惠政策,采取有组织的科研模式,以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协同创新研究院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目的,通过服务沟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帮助各方进行突破式发展。并从企业、产业和市场需求出发,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推动央企技术升级。通过协同创新研究院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应用协调发展。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协同研究院框架下与央企各子公司展开技术研究,央企各子公司在协同研究院框架下展开技术应用研究,并负责技术创新成果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方面的工作。通过多种分工与合作模式,最终将协同创新研究院打造成集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国际合作、聚集高端人才的国际一流成果转化平台。

2.利用信息手段搭建协同创新服务平台。除了成立协同创新研究院之外,央企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还可以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搭建能够协同创新的网络化创新服务平台。例如,通过微信手段搭建即时沟通和交流平台,通过物联网搭建技术、成果、人才即时共享平台等。创新服务平台可以共享央企的技术难题、行业前沿技术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最新研究成果,形成一种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迅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良好沟通途径,实现高校和科研院所核心技术的创新优势与央企成果转化的创新优势良好结合。

三、形成科技项目管理的有效机制

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都不具备完善的、合理的项目管理机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资源浪费、研制周期过长、产品推出速度过慢等各种问题,在大型央企集团公司内部,通过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管理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各子公司的优势资源,实现集团内部的资源利用最大化,降低产品的开发成本,加快新产品的推出速度,是央企科技管理创新的一种有效模式。

1.建立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目前,国内外学者认可的项目管理体系包含九大部分: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采购管理。而大部分央企的科技项目管理都没有涵盖项目管理的完整体系,一般只着重于项目成本管理和时间管理,但对成本和时间的管理也并非按照科学的项目管理方式开展,只是简单的将科技项目分为开题立项、阶段审查以及评审验收等几部分内容,对项目管理是松散的。在开题立项阶段,只要符合科技项目立项条件并通过专家论证,便可以编入科技项目实施计划。但有些科技项目仅仅只关注了市场技术难题和新产品开发,而没有为央企未来发展壮大提供有力支撑和储备行业领先技术,在短期内能够保持某类技术或产品在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长远来看,由于不能拥有独有的先进技术,在以后的竞争中会永远处于行业追随者的地位。在阶段审查过程中,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跟踪检查项目的进度以及在财务方面的保障情况,实际的检查力度不足,没有完全达到科技项目跟踪与管控的目的,效果欠佳。评审验收阶段,科技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项目研究成果及验收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主要评价成果是否按立项合同书指标完成,并没有对科技成果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进行有效评价。松散和单一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不利于充分利用央企内部有效资源,建立涵盖九大内容的完整科技项目管理体系,将九大内容贯穿于项目的立项、阶段评审与验收的各个阶段对于提高科技项目管理的效用,提升央企的科研水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2.建立科技项目应用评价与奖励机制。建立科技项目应用评价与奖励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科技项目成果的延续性,使科技项目研发过程形成的核心技术、人才队伍、知识产权成果等为企业发展产生持续性效应。科技项目应用评价应在项目完成的半年或应用一年后进行,通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含量、效益大小、先进性、竞争力提升水平、知识产权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不同等级的奖项,并对科研团队给予名誉和物质的奖励,并对好的研究项目进行经验总结和组织交流,促进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建立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体系

科技成果评估过程是对科技成果产生前和产生后各项活动的进行深入、客观分析研究的过程。科技成果评估过程的有效性是央企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定心丸”,而科技成果评估过程有效性的保障条件建立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体系。央企通过不断推出新产品来占领市场,经营的核心目标是利益最大化,而在央企下属的各子公司内部,并不是所有的科技成果都具有市场价值,无价值的科技成果不仅浪费了资金成本,还降低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如果建立对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体系,也是央企科技管理创新应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1.市场评估指标。新产品、新设备或新工艺等只有进入到生产活动,批量投入市场,才能产生客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技成果评估的核心指标是科技成果的市场推广前景,且市场推广前景指标应作为科技成果指标评价体系中可量化的、占比重最大的一项指标。市场推广前景的量化评价标准可包含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的年产值、销售额、利税额等,这些实际的可量化指标可以非常准确的体现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央企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可以清晰的评价下属子公司某项科技成果所产生的价值。

2.R&D能力提升评估指标。科技成果所产生的价值不仅包含立竿见影的市场效益,其产生过程中所带来的研发(R&D)能力提升也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价值,R&D能力是央企技术创新、快速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之一,对央企未来长远发展所带来的是其他影响因素无法比拟的影响,是央企保持长久活力和拥有广阔发展空间的关键。央企下属子公司R&D能力的评价标准与通常R&D能力所包含内容类似,一般为科研人员学历构成、科研人员职称结构和专利拥有数等指标。通过R&D能力提升力度评估实现对科技成果的有效评估活动,主要包括评价该项科技成果产生之后所能够培育出的科研人员构成,所能够提升高水平科研人员的数量以及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数量。

五、搭建成果转化快速通道

经过合理的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成果评估,可以确定各子公司内部可快速投放市场的科技成果,在对于大部分的子公司来说,由于传统机制的流程复杂,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产业化市场推广的速度较慢,通过科技管理模式创新,在集团层面形成具体的保障制度,搭建成果转化的快速通道,是央企科技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向之一。

1.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制度。在集团制度层面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是央企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畅顺通道的基础条件。科技成果转化快速通道的构建涉及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企业多个环节,在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需涵盖所有与成果转化相关环节,科技成果首先经过严格的试验检测和小批量装机验证,才能大批量投放市场,在生产制度建设上,对于科技成果中新产品的生产构建合理的样机试制制度,对于小批量装机构建合理的产品小批量试装制度,等,都是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的重要组成。为了保证科技成果投入生产活动之后,能够得到有效产品改进和市场扩张,此时,能够直接获取客户产品体验的售后服务环节对于产品的评价就显得非常关键,通过有效制度将售后服务环节获得的有效信息迅速采集,才能促使科技成果有效改进和快速进入下一轮新的科技研发,产生新的科技成果。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设保障制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科技研发基金是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一种良好方式,其可以用于资助或奖励央企内部从事新产品、新设备或新工艺研发的科研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科研成果类别,分别确定资助的形式和资助金额。同时,为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在生产、销售和服务环节的畅通无阻,也可以将科技研发基金这种良好“剂”添加到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这种科技研发基金对于企业技术创新起到了很好的“锦上添花”作用。从科研氛围上拓宽了科研工作发展的道路,也从客观上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

六、结语

篇(4)

第二条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作为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办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全国水利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四条执行国家、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各类计划(含专项)产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必须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执行其它各类计划(含专项)或利用自有资金产生的水利科技成果,可以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在其它部门或地方进行登记的水利科技成果,应当在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由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含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如通过评审、验收、鉴定、获得专利授权等);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水利科技成果应在获得肯定性评价结论后的3个月内进行登记。

第八条办理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材料包括正式文本和相关电子文本各1份。

第九条办理水利科技成果备案应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登记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程序

(一)各级水利科技管理部门对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成果进行登记;

(三)出具水利科技成果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水利科技成果通过登记后,将由登记机构及时登录到国家和水利科技成果数据库,并在相关科技网站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未经登记和备案的水利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得推荐申报各类水利科技奖励和列入各级水利科技推广与转化计划;各单位的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级和部级科研项目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否则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5)

高校是我国原始创新和技术发明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每年承担基础科研项目超过2万项,争取科研经费超过14亿元,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1/4 以上、“863”项目和“973”项目1/3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3以上。高校科技成果既反映了当前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和需要,又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工业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多年来,我国学者和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理论和方法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与研究,提出了技术转让、校办企业、共建产业化实体和大学科技园等产业化服务模式,不少高校通过产学研合作顺利打通了技术通往市场的道路。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相关部门就开始制定有关政策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强高技术研究开发,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力度。截至2009年,已建有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243家,国家大学科技园69家,科技孵化器670家,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设备配套。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产业结构从“工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变,传统产业发展路径和服务模式已无法满足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需要,这对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了新的要求。

2 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是高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完成的一系列活动,可概括成“科学研究—成果孵化—市场化—规模化生产”四个基础环节。各环节紧密相扣、缺一不可,共同组成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本文将直述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

2.1 科学研究阶段——以教为主,科研为副的观念影响高校科技成果产出量

计划经济时期,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国家的生产、资源分配以及产品分配都是按政府指令完成的。因此,教学是高校主要任务,科学研究活动主要由科研机构完成。20世纪50年代,我国形成了中国科学院、国防系统、高等院校、部委和地方所属科研体系的科学技术结构模式。在今天,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育英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不少高校工作者认为,上课授课、传统的知识传授就等同于培育英才,只埋头教学忽视科研工作,甚至置科学研究于不顾。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减少,科技成果产出必然受到影响。连科技成果都没有,更谈不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2 科学研究阶段——重理论、轻实践的态度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高校是科技与人才的聚集地,每年为国家产出大量的科技成果。据《2010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10年高校出版科技著作1.3898万部,发表学术论文70.3538万篇(其中国外学术刊物15.1542万篇),国家级项目验收3135项,是2009年的1.3倍,专利授权2.4708万项(其中发明专利1.4242万项),同比增长48.9%,但专利出售签订合同数仅1571项,同比增长仅19.8%。以上资料显示,高校每年产出的科技成果数呈大幅上升趋势,但主要以文字形式为主,成功转化为现实社会生产力的仅为6%左右。发表学术论文、项目验收成为高校科技成果的最后归宿。长期以来,数、专利数都是技术职称评定、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指标。科研工作中存在过分追求学术价值,忽视市场价值的行为。这些观念与态度从源头上阻碍了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科技成果是指在专业领域研究中具有创新性、先进性的成绩和结果。由于科技成果具有时效性特征,其创新性与先进性会随着时间增长逐渐降低。因此,闲置科技成果、拖延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都会导致大量创新资源的浪费。

2.3 成果孵化阶段——资金短缺造成部分高校科技成果无法完成中试

中试是科技成果正式投产前的试验阶段,包括小量中试、放量中试和小批量生产三个阶段,是将实验室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度高、适用、成套、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技术产品的一系列活动。中试成败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成败息息相关。现阶段,我国高校对科学研究投入大大超过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化三者比是1∶1∶100,而发达国家是1∶10∶100。大多数高校由于资金、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无法独立完成中试。而企业的研究预算有限,鉴于中试风险,不愿轻易投入资金支持实验室成果进行中试。大量实验室优秀科技成果在中试门前止步,无法进一步完善技术、优化技术流程并最终转化为先进社会生产力。

2.4 成果孵化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导致部分高校科技成果流失

一直以来,、通过成果鉴定、获得课题资助、评得成果奖都是晋升职称、提高薪酬的重要评价指标,与高校科研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科技成果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明创造是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和商业价值都是次要的。直到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才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但在过去几十年,忽视专利申请、人员流动、职务成果非职务化、不懂专利法等行为普遍存在,高校科技成果流失和侵权现象严重。

2.5 市场化阶段——缺乏合理定价机制,造成科技成果的市场流动力弱

市场化阶段就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各种市场手段将已具有产品特性的科技成果包装成为市场接受并消化的商品,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价值。现实中,由于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造成科技成果的市场流动力弱。目前,我国科技成果市场化阶段和规模化生产阶段大多数以企业为行动主体。在缺乏价格参考对象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容易偏离科技成果的价值,制定过高的销售价格。市场的接受能力有限,并且新技术、新产品具有不确定性,大部分消费者不愿意支付过高的价格尝试,造成大量商品滞销、囤积。这样不仅不利于高校科技成果的流动和使用反馈,妨碍相关后续研究和技术改良,而且错误的市场信息还会误导企业,影响科技成果的进一步产业化。

2.6 规模化生产阶段——关联企业分散,加大产业化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

规模化生产是指生产的产量和范围达到一定的标准,需要大量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劳动力和运行资金,牵涉横向、纵向多类型企业的合作。由于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物理位置过于分散,原材料采购和运输、生产设备检测与维修无法及时完成,容易造成生产工序脱节与延误。地域隔离更导致信息交流局限,劳动力招聘和风险投资基金筹集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在规模化生产阶段,空间和时间的障碍加大了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

3 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策略探讨

3.1 认识国际形势,转变传统观念,以教带研、以研促教

金融危机过后,世界经济正处于复苏时期,新一轮的国际竞争是科技的竞争。谁掌握先进技术,谁就站在科技制高点,谁就能迅速走出经济低谷。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是我国高校的三大职能。国防大学原副政委李殿仁日前撰文给《光明日报》指出,教育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高校工作者要转变“重理论、轻实践”,“发论文=科学研究”的传统观念,高校科研活动应紧贴社会发展脉搏,围绕经济发展重点热点,面向产业发展难题,重视研发应用型科技成果,强化高校的社会服务职能。高校应加大对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的力度,成立产业管理单位专门处理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专人负责校内科研合作需求、实验室科技成果中试需求、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收集整理和校外企业合作意向搜集、合作企业背景调查等工作,解决高校科研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减少由于市场信息不足造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现象。

3.2 科学分配科研基金,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保证产业化资金充足

2010年9月,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施一公和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饶毅在美国《科学》杂志发表了《中国的科研文化》一文。科研基金科学分配问题,再度引起学术界、管理界的广泛讨论和高度关注。科研管理部门应以项目优秀程度分配科研经费,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设置产业化资助基金。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是一项高难度、高风险、高收益、周期长的活动,资金短缺是严重障碍,引入风险投资是必须的。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有利于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资本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撑长期的开发与生产。2008年环球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我国风险投资市场进入低潮期,投资规模及案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传统风险投资进入机制和撤出机制出现失灵。随着经济复苏,风险投资机制的弊端陆续显现,风险投资机制改革迫不及待。规定应明确风险投资公司对企业的权利责任和法定回报率,规范风险投资公司的经济行为,避免突然撤资对被投资企业造成利益损害。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既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顺利实现产业化,又能保证风险投资公司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高校响应国家“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号召,加大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投入,成功申请项目数不断上升,获得的经费资助节节攀升。但是,大部分科研经费都花费在技术开发阶段,到中试阶段已所剩无几。仅依靠风险投资基金完成实验室中试是不够的,高校应改变科研经费的管理方法,科学合理分配科研各阶段经费,并写进项目申请书,由单项管理转变为多项管理,将一个账本拆分为多个账本。

3.3 明确高校科技成果归属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目前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其中内外因交叉,确立并完善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体系势在必行。高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体系应包括保护制度、激励制度和转化制度。其中保护制度中必须明确规定,科研工作者在高校履行职务期间利用高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产权归高校所有并由高校相关单位统一管理。在共同合作项目中,高校务必与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达成科技成果归属协定,保障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高校应为科技成果单独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鼓励科技成果发明人积极申请专利,并协助专利申请并为其支付相应比例专利费用;把科技创新引入科技评价体系,以专利数为量化评价标准,引导高校工作者重视专利申请;在正规教育中加入知识产权学习课程,定期举行知识产权保护与申请的相关讲座,提高高校科技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对相关知识的认识水平。

3.4 高校企业合作研究,实现目标与结果一致

鼓励高校与企业在研究前期(课题构思立项阶段)或研究中期(技术开发、中试阶段)提前沟通合作。企业基本掌握市场的发展态势和需求,在研究前期能为课题立项出谋献策,保证确定的研究课题满足行业市场的需求并富有经济价值。企业在研究中期参与项目,不仅对创新技术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增强了企业责任感,为顺利完成规模化生产奠定基础。高校与企业共同研究,能保产业化最终成果与课题目标一致,在完成计划研究任务的同时获得经济效益。

3.5“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共同作用,保证科技成果获得市场认可

高校科技成果是高校科研工作人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出的高智力成果,其价格需体现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综合价值。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其价格由价值决定,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但部分企业利用高校科技成果的先进性与独创性,通过控制供求量等手段哄抬产品价格,造成消费者无法承受。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宏观调控。建立评估价制度,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让和销售的定价行为;完善社会第三方评估价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学、专业、准确的市场数据。

3.6 依托优势学科,引导相关企业集聚

在国际分工不断细化的趋势下,过分追求全面发展只会削弱各方面发展能力。高校中优势学科的配套设备、配套经费和科研团队比一般学科充足,承担重大项目较多,科学研究的成功经验丰富。集中力量发展优势领域,研究开发重大关键成果,能提高高校声誉,吸引企业投资合作,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不仅以实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为目标,更要与产业链相关企业结成地区联盟,打造地区特色产业。同时,地区政府应加强资源整合,加大对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为优势学科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证。高校可以优势学科为中心,建立大学科技园区,吸引产业链相关企业入园,并提供例如减免场地租金、优先与高校实验室合作、低价租用高校设备等优惠措施。短距离地区合作既减少了科技成果产业化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又促进了地区特色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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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理工科院校 科技成果 产业化 模式

一、引言

当前,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上。高等学校作为高科技人才的聚集地,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方面军,具有人才、知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特别是理工科院校更是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主力军,其科技成果的成功产业化对推动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于90年代初就开始制订有关政策,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程技术中心,以加速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保持科学研究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从目前现状与运转情况看,理工科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学校所承担、完成的科研任务相比,尚有明显差距。从多数高校来看,许多科研选题与国家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结合不紧密,科研成果产业化程度较低,前期研究与产业化开发脱节严重,这既造成了知识存量的闲置,又将影响创新型国家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可见,如何促进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成为当前需要解决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如何促进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二、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1.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现状分析

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机制,当前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普遍存在科技成果多、产业化转化少和转化后经济效益不好的现象,据2005年统计数据,目前高校科技产业的产值大约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的2%左右;现有的科技成果中,科学理论成果仍占绝大多数,目前高校的科技成果约有60%~70%左右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但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到15%,转化率相对较低。影响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率低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现有的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由于学校教职工对科技成果转化与学校发展的关系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科技管理体制与经济管理体制之间,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管理机构来协调科技与经济工作,导致一些部门为了局部利益,采取了一定的保护主义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技术成果的转化。二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内容未能列入高校评估体系,因为职称评聘、工资晋升等方面的政策导向,导致高校教师、科研人员重论文、重评奖、重成果鉴定,而忽视成果的市场价值。三是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缺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动力。要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就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由于高校的科技成果大都处于应用研究阶段或经初步孵化阶段,许多企业不愿投资,致使高校的许多高新技术成果失去了转化和产业化的时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学技术的开发力度。

2.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理工科院校的管理体制和观念落后。从总体上看,我国高校在科技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管理体制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高校中科技与经济之间的脱节现象尚未根本转变,从而导致科技成果与经济建设的需求接不上轨,制约了成果的转化。另外,当前理工科院校科研人才创业意识普遍不够强,缺乏对企业和市场的认识,在观念上还要进一步更新。另一方面,理工科院校的科研成果产业化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不合理。一些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机制,不少企业因此蒙受重大损失,从而对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风险普遍存在恐惧心理,导致大多数企业倾向于短平快的项目开发,对于一些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极少问津,使理工科院校的大多科技成果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此外,目前有的高校为了平衡学科或部门间的发展,对有限的科技资源分割性地分配给各研究领域,从而削弱了项目初期的潜在技术成果转化的作用。同时,由于部门的自身利益驱使,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科技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模式

针对当前我国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发展模式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

1.改革高校的科技管理体制

目前,高校产业改制正在试点中。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在校办产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明确学校的身份和定位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学校事业和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形成高校的投资退出机制,更好地实施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为此,要确保高校与所办企业的产权明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责权分明,学校承担有限责任,并将注意力放到如何更好实现学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上,形成一种良性的发展模式。改制之后的高校采取产权明晰,责权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好学校、企业和个人的关系问题,确保科技成果的成功产业化。此外,高校及其主管部门也还要根据国内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创业激励机制,如建立面向高校高科技产业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成立高校上市公司,面向社会筹集资源,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同时针对理工科院校缺乏科技产业知识人才的问题,要打破资历、职级、职称等的限制,不拘一格地任用德才兼备、事业心强的能人、强人,才能更好地确保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创建高校科技中介机构

针对我国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薄弱的主要问题,可以采取创建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办法加以改进。高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已成为加速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技术转移的一条有效途径。高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中介机构,它依托高等学校,但又不是高校的附属物,必须确保高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人身份和地位。高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创建有利于体现高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发挥高校科技资源综合优势,加强高校科技创新;是增强高校办学活力的重要途径。现阶段高校科技中介机构存在的形式有: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理工科院校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和当地经济的发展情况,选择合适的科技中介机构形式,把科技中介机构作为连接高校和市场的纽带,以准确把握市场的需求强度及需求层次,促进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三、结语

理工科院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主力军,其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我国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转化后的经济效益不好。为此,迫切需要改革理工科院校的科技管理机制,组建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以促进理工科院校科技成果的顺利产业化,充分发挥理工科院校的人才、知识和技术优势,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参考文献:

[1]刘洪民:创建高校科技中介机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有效途径[J].科技与管理.2004,1:121~123

[2]李卓梅: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影响因素及发展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6,7:144~146

[3]桂玫玫.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分析[J].科教文汇.2006,10:5~6

[4]王 英: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策略转变及实践[J].社会科学版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5,27(3):413~415

[5]吕伟斌: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的思考[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7(1):101~104

[6]袁木棋:从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探讨我国科技管理体制改革[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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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成果;成果转化;转化评估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6—0174—04

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旨在把握科技成果发展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以期提高成果转化率,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但是大多数学者在设计评价体系时往往忽略科技成果是否已经转化成功,而直接对效果进行衡量,从而影响评价体系应有的衡量、激励等效用。

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在于科技成果得到快速、有效的应用、普及和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不能仅仅围绕所取得的可衡量性效益或是否已生产出有形产品来进行,必须考虑科技成果是否得到相应范围的扩散与一定程度的认可。因此,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应该从转化与否(对应用情况的评价)与转化程度(对普及情况的评价)两个层面进行。

一、文献综述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

对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的准确认识不仅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与否及转化程度作出准确评价的基础,而且还是对寻求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基础。

科技成果转化理论起源于技术创新理论和技术扩散理论。1912年,经济学家熊彼特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这一概念,开创了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先河。国外研究者一般使用技术创新/转化(Technology innovation&transformation)代替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这是因为国外的科技成果转化一般由企业独立承担,这里的科技成果通常指技术,故而使用技术创新/转化一词来表述科技成果“嫁接物化”的过程。在国内,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是基本等同的概念,强调的是发明-开发-设计-试制-商品化的阶段动态过程。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主要存在技术创新说、商品化产业化说、形态转化说、后续开发说等几种代表性观念。

“技术创新说”认为,成果转化问题的实质就是技术创新或企业创新,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创新的产出是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生产方式,以创造市场价值,来达到满足创新需求的要求。

“商品化产业化说”认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它与技术创新说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以成果的新颖性为导向,以技术水平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该定义强调了科技成果存在的经济意义。

远德玉(1995)等人则从“形态转化”的方面提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既是科学形态的转化过程,也是技术形态的转化过程。即科学形态由“科学原理技术原理技术发明”的转化过程与技术形态由“技术原理技术发明生产技术”的转化过程的统一。该定义认为科技成果既包括科学成果又包括技术成果,强调基础科学成果与应用价值成果的重要性,而对两者间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差别亦较大。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是所谓的“后继开发说”,它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如下: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上述这些定义,除了“商业化”说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成果的经济价值,其他定义都只是从形式、形态或所有者的变化来看待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形式的描述。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总是会伴随着权属转移或者形式、形态上的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要强调成果转化后的特征,包括盈利性、产业化、商业化等,是能使科技成果发挥作用和意义的过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必须能够总结凝练出其价值实现的本质。

(二)科技成果转化类型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必然依赖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对科技成果转化类型的归纳提炼,是通过寻求同一类科技成果转化的共性,从而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评估提供可行性与操作性支撑。

国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研究较少,主要有三类代表性观点,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研究上存在不足。

1 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是科技成果从理论证明到实践应用的跳跃,这个过程是决定科技成果价值的重要环节。石善冲提出从科技成果到转化为生产力,转化过程可以分为科技(成果)源、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目的三个环节。

2 基于转化主体。由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出发,一般意义上成果的输出是由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成果的输入是采用技术创新的主体,中间环节由中介机构完成。但是根据各主体发挥效用的大小区分,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招标型、研究主体供给型、跨国资金资助型、企业自主研发型五类。

3 基于成果转化方式。根据对成果转化双方的利益关系和风险大小,刘希宋等学者将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分为转让转化、合作转化、自行转化三种方式,他们认为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下知识对接的特征是不同的。

上述三种分类的分歧在于研究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评估侧重点不同,即其选择的评估对象究竟是针对转化中的各个环节、转化主体的目的还是转化方式的特性。依据转化主体的不同目的进行评估,能够从主观的角度反映相关评价标准。从转化方式人手,某项科技成果采取哪种转化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技成果转化与否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也便于评价转化程度和效果的指标的选择和建立。但是,研究者并未将评估标准与转化主体、转化方式密切结合起来进行深入的后续研究。

通过对上述代表性定义的研究评述,本文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是使科技成果发挥其作用和意义的过程。即已有科技成果的商业化、社会化,是科技成果发挥其对技术进步、社会和谐与稳定、生态环境改善和精神文明提高等推动作用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是其价值的实现,对价值的全面认识和对价值实现的强调是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的基础。基于不同价值的考量,才能设定不同的定量评价标准和指标,用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应用与普及状况。因此,本文将从主体和方式两个层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用以确定转化后的评定对象与相关指标。

二、基于转化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

不同的转化主体的转化目的不同,有些转化主体看重经济效益,有些转化主体注重声望。按照转化主体的分类,能够比较方便地从转化主体的主观角度反映出科技成果转化与否与程度的评价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般存在完成者(高校、科研院所等)、资助者(中介机构、政府等)、应用者(企业等)三类角色。因此,根据主导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完成者为主导的成果转化

完成者主导是指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完成者对于科技成果的交易过程和转化效果起主导作用。此类成果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性理论、原理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发展、完善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完成者通常比较看重学术声望和社会地位,能够在权威期刊或者获得级别较高的奖项、成果和本人取得较大的知名度,对于完成者来说就是非常成功的转化。

(二)以资助者为主导的成果转化

资助者主导是指对科研活动的赞助者对于科技成果的交易过程和转化效果起支配作用。这类成果的表现形式为新产品、新工艺的原理、原型,如样品、图纸、说明等,其价值主要体现为革新产品或工艺的原理,促使科技进步,从而更好地获得生产的可行性与规律性。资助者常常强调社会声誉,而不要求直接经济回报。

(三)以应用者为主导的成果转化

应用者主导是指科技成果交易的买方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度和效果起主要作用,表现形式为新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实物或者图纸、说明等技术资料、精神建设方案、管理方案这三类,其价值体现为对成果转化后所能带来的广泛社会效益。应用者通常是通过交易,从科技成果的所有者处获得成果的使用权,也可以自身就是开发者,但开发的目的就是实践。因此,应用者为获得成果使用权付出或投入资金,必定希望得到回报。

三、基于转化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

转化方式不同,评价转化的标准自然不同。某项科技成果采取哪种转化方式,其实已经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种成果转化应该采取何种评价标准。所以,针对转化方式的分类既能够清楚地体现出每一类科技成果转化与否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也便于评价转化程度和效果的指标的选择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

(一)公开发表

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

(二)提交报告

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

(三)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

(四)转让

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成果投入等指标。

(五)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

四、结论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第一,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分类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归纳,在科技成果转化与转化评价之间构建了桥梁,有利于转化评价的高效实施。第二,确定了转化与否的评价标准,若科技成果的应有效应或潜在效应中的某一项得到实现,如论文得到发表、报告提交、方案实施等某一项指标得以满足,就可以判定科技成果成功实现转化。第三,对于转化后的效果衡量选取适当的指标体系,从整体上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与广泛的社会效应。

基于转化主体与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是为了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其现实意义体现在理论及实践两方面。

(一)理论展望

现有的研究为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的实施操作提供了大量的开创性和累积性成果。在此基础上,未来的研究还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相关的结论仍然存在一定分歧。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未来学者们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分类等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以达到统一的认识,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更具有操作性与指示性。

其次,从现有研究来看,科技成果转化的分类将是研究重点。未来的研究应该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分类与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使研究结论对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最后,目前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的维度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对于转化与否的评价及转化程度上的评价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二)实践启示

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借此了解科研工作的实际价值,以便及时修改研究方向,最大程度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对资助者而言,了解科技成果的具体效用,能够避免盲目上项目,杜绝资金浪费,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重点项目上。对应用者而言,可以了解科技成果的实际状态,对未来的投资决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体制需要各参与主体群策群力,在审核机制及激励机制上能够遵循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和方式的特性,将是整体构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