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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知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2 17:03:33

财务税务知识

财务税务知识篇(1)

【论文关键词】财经专业税收课程教学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院校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在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岗位能力分析的结果设置课程,同时对税收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出了若干建议。

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一直受到各类企业的重视。掌握一定的税收基本理论知识,熟悉税收法规制度,正确进行各种税费的计算与申报,对涉税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乃至采用合法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等等,是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财经专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通过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税收知识的相对欠缺是很多财经类专业学生的通病。近年来,各高职院校逐渐认识到了这一点,纷纷在财经类专业中增开了税收方面的课程,继《税法》或《国家税收》之外,《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纳税理论与实务》等也屡屡被纳入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课程无论是在课程体系设置、课程内容安排,还是在教学方法上,都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课程设置

据笔者了解,目前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税收类课程设置存在两种趋向: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

有些院校仅仅只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从市场上通行的教材来看,《税务会计》涉及的知识模块通常是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而《国家税收》则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课程体系不能满足相关专业所面向岗位的职业能力需求,学生税收知识欠缺现象依然突出。

(二)相关课程开设过滥

许多院校不管是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或是税收或财政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实行一刀切,而没有深入把握各门课程的内涵。课程定位不准,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内容交叉重叠,功能互相混淆。

如,各税种的计算既是《国家税收》课程里的主要内容,又在《税务会计》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两门课程同时开设则必然造成学生相同的知识学两遍;“所得税会计”是许多高职院校《财务会计》或《高级会计》教材中的重点章节,而《税务会计》教材中往往也有大量篇幅介绍,税务会计老师通常都会把暂时性差异的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算与账务处理等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造成两门课程之间不必要的重复。又如,税法教师在讲解相关税种的计算时,由于受课时限制,会将某些内容省略,认为学生在《税务会计》课程里还会学到;而税务会计教师则认为各税种的计算是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无须重复讲授,这样就造成学生知识面上的盲点,相关税收知识欠缺。

针对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各高职院校应深刻反思当前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设置情况,在准确定位各专业所面向岗位群的基础上,深入进行各岗位的工作任务分析,进行相应的职业能力分解,重新构架各专业所需要的税收知识体系,据此为各专业设置相关课程,既要避免开课不足、应有知识的欠缺,又避免了盲目贪多求全,更避免了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应有所不同;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有别于会计专业。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笔者认为,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也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并要严格区分各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准确把握课程特色,力求把重复内容缩减到最小。来源于/

二、课程内容体系

纵观当前税收类教材,无论是《税法》、《国家税收》,还是《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抑或是《税务筹划》,其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是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这样安排,讲求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对宏观的《税法》或《国家税收》教材来说也许没问题,对研究型的本科、研究生学习来说也是适宜的,但对于要从事企业财务工作的高职学生而言,其实有着致命的缺陷。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购销产品就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或者资源税等,房地产销售业务,会涉及到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不同的涉税事项可能还要进行不同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这都需要学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才能进行正确的计算、申报及会计处理,而学生在以分税种的模式学习税收知识后,掌握的知识是零散的,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这样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在教学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学生对单个税种的涉税处理都掌握得较好,可一遇到综合性的题目就丢三落四,在以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为背景的会计综合实训中要完成所有纳税申报就更难了。用人单位屡屡反映学生涉税处理能力较差,课程内容体系的编排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影响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在安排税收类课程内容体系时,同样应遵循高职教育的特点,在岗位能力分解的基础上开发课程标准,依据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具体而言,《税务会计》、《纳税理论与实务》、《税务筹划》等课程内容应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编排方法,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的方式。比如《税务会计》课程,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可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起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起来。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如《税务筹划》,分税种讲授税务筹划的技巧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或许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而分制造类企业、流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及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大类讲授税务筹划的方法可能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会计处理或筹划,在很多院校税收课教学中都被忽略了,教师们在教学实践中很少深入讲解,有的甚至完全遗漏了。实际上,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出口退税业务,熟练掌握出口退税的程序、退税的计算与申报及会计处理或出口退税筹划同样应是会计、财务管理、税务等人员要具备的重要岗位能力。

三、课程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培养的学生既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要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以面向岗位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因此在高职教育教学中,理论教学应与实践教学并重,两者互相融合,交替进行。但是,当前高职院校的税收类课程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偏弱的现象,实践课时很少,更没有系统科学的对应实训教材,有的学校课程计划里甚至根本就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内容,有的学校实践条件简陋,实践形式单一。比如《国家税收》课程,其实践课可能就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时间既短,内容也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些学校把《税务会计》的实践课与《财务会计》合并在会计综合模拟实训当中,手工会计模拟在实验室进行,共用一套财务会计资料,完全没有突出税务会计应集中训练的内容,以上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许多院校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至于《税务筹划》,出现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当中还是近几年的事,其理论教学尚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更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此外,笔者在对财经专业高职毕业生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学生因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电子报税软件,当工作中需要利用报税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时产生极度不适应感。事实上,大多数职业院校都没有配备这类实训设施,也没有进行过类似训练。

由此,笔者认为高职教育财经专业税收类课程的实践教学条件亟待改善,实践教学形式亟待改进。任务驱动式教学方法作为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成果,其在实践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税务会计》、《国家税收》及《税务筹划》等税收类课程实践性极强,更应广泛采用任务驱动式教学法。通过设计适当的工作任务来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自主学习和探索,提高教学效果。例如,在税费计算与申报知识模块的学习中,应在实践课中为学生提供多税种纳税人企业的、包含了各项涉税业务在内的资料,将其细化成具有独立工作任务的多个小单元,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和判断,正确进行税费计算并填制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的今天,税务会计课还必须增加模拟电子报税的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除实践课教学以外,税收类课程在理论课教学中同样应注意深入把握职业教育的特点,避免空洞的理论讲授,应大量采用学生乐于接受也易于接受的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在选择教学方法时以任务驱动为导向,教师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精心选择实际工作中会遇到的案例,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直至解决问题,将复杂的、抽象的理论知识简单化、形象化,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实现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的平稳过渡。

总之,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本科教育,而税收类课程又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牢牢把握两者特色并实现有机结合,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以提高教学效果,满足市场对财经专业学生税收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罗先锋.关于《税务会计》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6,(7):91-92.

[2]胡鲜葵.对《税务会计》教学的几点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

(21):242-243.

财务税务知识篇(2)

一、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环境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税务风险控制意识不强

目前,企业虽然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该内部控制不涵盖税务风险控制。集团未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其税务工作主要由财务部门下设的税务岗位的工作人员负责,其工作重点是负责一些琐碎涉税事项,如纳税申报、另购发票等,以实现税务遵从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使企业能适用较低税率的层面,这充分说明企业在事前控制这一方面的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对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缺乏有效的考评机制

企业建立了经营业绩考评体系,但该考评体系主要以经营活动为主,对于涉税事项的考评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企业的涉税事项主要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由于集团未将财务人员的税务风险绩效考评与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职位晋升直接挂钩,导致财务人员缺乏积极性,主动研究税收法律法规,降低集团的税务风险。

(三)企业缺乏有效的税务知识培训

目前,企业对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主要以自学为主,没有组织过相关税务知识培训或讨论,财务人员很少主动学习与集团相关的税收政策文件,由于对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了解,会使集团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此外,对于新入职的财务人员,企业也没有设立相应的入职培训,不利于财务人员快速了解集团的业务活动。

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机制

(一)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机构

当前企业税务岗位的人员主要是负责处理一些琐碎的税务事项,这样不利于企业有效控制集?F的潜在税务风险。根据企业组织构架及实际经营情况,应设立与财务部门平行的税务部门,专门负责管理集团的税务风险。与财务部门的机构设置类似,税务部门应分别在集团总部和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税务总监和税务专员,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税务人员的职责;负责对集团各分、子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进行监控,对下级公司中存在的一些错误操作予以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集团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二)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纳入绩效考评机制中

企业的绩效考评机制中没有涵盖对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绩效考评,不利于提高集团税务人员的税务风险控制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集团应该将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绩效考评与税务人员的工资高低、职位晋升直接挂钩,对那些不履行集团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或对重大涉税事项的处理存在主观操作失误的税务人员应予以严厉处罚。此外,集团还应对那些提出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改进建议,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集团的税负水平的税务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并将其作为以后职位晋升的参考依据,从而,调动税务人员参与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税务培训制度

目前,企业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较弱,税务知识的储备相对不足,集团对员工在税务知识方面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税务培训岗位,在对集团的所有税务人员的税务知识进行考核后,有针对性的对那些税务专业知识比较薄弱的税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集团税务人员的整体专业水平,此外,对于与集团经营业务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调整,应及时制定相关的学习手册,发放到每个税务人员的手中,敦促其学习并组织讨论,使税务人员对新的税收政策有更深的了解。另一方面,企业还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合作或邀请高校税务方面的专家定期对集团内的员工进行税务相关知识的培训。

财务税务知识篇(3)

关键词:市场营销财务知识营销工作

一、前言

营销和财务是企业的两大不同的职能部门,不论从部门还是从职业来看,两者的区别不言而喻,但它们的之间的联系确是相当紧密的,首先,两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主要表现为:

1、营销计划和预算是企业财务活动的基础,而营销计划和预算又必须以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以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

2、市场营销中的销售广告费用、营业费用以及存货成本的支出都必须受到财务管理的控制,而财务管理必须对市场营销活动中的收入和费用进行控制才能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3、营销活动中会产生一些应收账款,而这些应收账款的信用政策、信用条件以及收账政策对财务管理活动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只有通过财务管理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管理才能使营销活动的成果变为企业的利润。

总之,成功的营销必须有财务的支持,而财务管理又必须以营销为基础,二者互相依赖互相影响。其次,两者又相互制约、相互转化,主要表现为:如果没有有效的财务管理,那么企业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市场营销计划也就成了空谈;相反,如果没有好的营销计划,企业商品的销量就上不去,那么就没有资金的流入,财务管理活动就会出现问题,可见二者彼此制约。又因为营销中有财务,财务中有营销,那么有些活动既是营销问题又是财务问题,这样的问题可以在这两个部门互相转化以便得到更好的解决。

从营销和财务的辩证关系可以看出,财务在营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市场营销人员对财务类知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各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如何组织财务类课程的教学工作,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当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的财务类课程均未考虑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目标岗位群和对财务类知识需求的特殊性,而是随意地将会计专业的《基础会计》课程“复制”并“粘贴”到市场营销专业的财务类课程当中,“重命名”为《基础会计》、《企业会计学》、《企业会计知识》或《营销会计》等等,不一而足。主要讲述的内容都是记账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的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会计人员工作的基础知识,是从培养学生的会计职业能力来组织内容的,不能满足营销人员工作的需要。而且,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关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财务知识的探讨还非常的少,也没有进行过系统化的研究。因此,对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财务知识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市场营销工作财务知识需求分析

市场营销专业应用型人才可以大体分为三种:企划型人才、销售型人才和推销型人才。企划型人才处于调研、规划、设计、决策等环节,侧重于进行销售策划及管理,强调科统筹规划能力;推销型人才处于销售、服务等实际操作一线环节,侧重于对产品和服务的推销,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销售型人才主要处于操作一线环节中的技术岗位,需要拥有比推销型人才更为复杂的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侧重于职业岗位的具体操作,强调动作技能和经验技能。这三类人才都具有彼此难以替代其职责。但对高职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来讲,他们的培养目标都定位在后两种,他们在营销工作中所需要的财务知识可归结为以下几种:

1、财经基本技能知识

首先,营销人员在办理销售业务时必然会用到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进行结算,对于支票的填写、支票有效性的鉴别、汇票、本票的办理等,应是营销人员必备的财务技能;其次,营销人员会经常出差,出差前要去财务填写借款单借钱,出差回来要进行费用的报销,即差旅费的报销,则有关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的填写、各种发票的粘贴应是营销人员具备的财务技能;再次,营销人员从事营销工作经常会与发票打交道,那么如何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及其使用保管方面的法律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要点等也应是营销人员具备的财务技能。

2、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

现金是营销人员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的,在企业里对现金的管理非常严格,对不熟悉财务知识的营销人员来讲,很容易出错,产生的后果也很严重,因此有关现金收款和付款中常见的差错、查找现金差错的方法、收款和付款中造成差错的原因、现金收付业务容易发生差错的时间、现金的管理及库存现金的限额等知识,对于营销人员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赊销业务也是营销人员经常会做的,这样的结果就会产生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到期时,顾客很可能会拖欠货款,原因可概括为无力偿还和故意拖欠两种,对这两种应收款项应采用不同的收账方法,这就要求营销人员具备收账的技巧。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为此,企业应制订合理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收账政策。营销人员是销售第一线的工作人员,企业应在营销人员的参与下制订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这就要求营销人员具备应收款的管理能力,能对应收账款的成本进行分析。

营销人员购买商品和销售商品都会与存货发生关系,那么如何合理确定库存成本和最佳订货量、保险储备量及产生滞销存货如何管理、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这也是营销人员应具备的财务知识。

3、税法及纳税筹划的知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税金问题,与营销人员关系密切的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我国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要交增值税,如果营销人员销售的货物属于消费税的税目,在交增值税的同时还要交消费税;企业有了盈利就要交企业所得税,营销人员的个人工资、劳务报酬的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销售过程签订的合同要交印花税;所以,税金的计算、缴纳对营销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同时,企业的营销人员还应懂得一定的纳税筹划知识,即可以有效的配合财务人员工作,又可以为企业增资节流。如:营销人员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将货物销售给客户,按税法的规定,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即销售的当天就发生纳税义务,销售货款确没有收到,这样公司在没有取得货款前就垫付了增值税。而如果营销人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以分期收款方式进行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这样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取得货款基本是同步的,不存在垫付税款的问题,从而为公司节约了资金。由此可见,营销人员懂得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性。

4、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知识

营销人员在办理业务前需要先对合作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比如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存货的周转率等,通过这些指标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情况、债务的偿还能力、资金的周转情况,可以有效的避免销售商品发生的坏账,预测企业的经营前景,同时还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这就需要营销人员必须具备企业财务报表的阅读与分析知识,熟悉各种财务报表的结构和项目内涵的基础上,知道阅读时需要关注的问题,并能根据财务报表进行简单的分析。

5、管理会计的基本知识

营销管理的理念是一切以顾客需要为中心,通过市场调研了解顾客需要,开发研制适销对路的产品,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方,以适当的价格、适当的信息沟通和促销手段,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通过发现市场机会,创造目标顾客,为企业赢得销售额增长,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生存、发展。这种目标的实现需要用到管理会计的相关分析方法,它通过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的分析,不仅可以评估一种营销方式为整体效益做出的贡献大小,还可以分析出相应的原因,从而为市场营销的调整提供依据。因此,管理会计的相关分析方法如本-量-利分析法、现金流量分析法、销售资金需求量预测法、敏感性分析等也是营销人员应具备的财务知识。

三、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财务知识体系

我们在上述对市场营销人员在工作中对财务知识的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又利用德尔菲法进行了专家意见的整合,再结合我们多年的对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的实际教学经验,总结提炼出了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财务知识体系,如下所示:

1、财务基础知识

会计要素

会计科目与账户

复式记账法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体系

2、财经基本技能

数字的书写

票据的办理和鉴别

借款单、报销单的填写

发票的审核与保管

报销发票的粘贴

3、财务管理知识

现金的管理

应收账款的管理

存货的管理

4、财务报表阅读知识

财务报表的基本结构

财务报表的阅读

财务报表的简单分析

5、税收知识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法律规定

纳税筹划

6、管理会计知识

变动成本法

本-量-利分析

敏感性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

四、结论

总之,财务知识对市场营销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营销专业的学生应对自己所掌握的财务知识体系有个明确的认识和掌握,在将来的营销工作中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重视财务思维的运用,不仅能对市场有着敏锐的洞察力,还能运用自己独具的财务眼光去捕捉商机。

注:本文为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立项项目“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市场营销人才培养模式探究”(项目编号:200957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纪忠.市场营销学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北方经济,2005,(10):21.

[2]李宇红,赵伯庄,王磊.市场营销教学特点与方法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5,(12):112.

[3]张彩江.复杂性:对经济和管理领域中理论认知误区的一个解读[J].系统科学学报,2007,(1):59.

[4]修淑媛.营销与财务的关系及其协调[J].观察与思考,2009,(03).

[5].谈营销过程中的财务管理[J].时代经贸,2007,5(73).

财务税务知识篇(4)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4]纳税人作为税收法治的主体,对税收法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法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适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实现,而且对于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科学治税,都是非常重要的。[5]

纳税意识包括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当税收法律规范内化为纳税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实现。只有纳税人有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的实现,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促进良好的税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国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都有所规定,并将其作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程序机制来达到以权利控制权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对征税主体的不规范征税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恒的税收法治。但这种以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静态的权利形式,要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之间的有力的对抗与制衡,则需要纳税人积极且正确的行使其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适当的行使方式,更应当有积极的权利行使的意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静态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动态的权利制衡机制,进而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说,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的秩序,这是理想的法治状态。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升是税收法治的形成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纳税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纳税人意识的自觉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关重要的。与纳税意识的形成相关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外,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应当受到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的加以培养才能形成。[6]如果说税收法治实践中赋予纳税意识形成的丰富的法制环境的话,则财税法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律知识的自觉的传播的渠道。通过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的教育和宣传,对民众的财税基础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普及,对法律知识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公民获得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法教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大众化的教学模式。这种具有普适性的大众教学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养形成具有财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在于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提高公民对财政税收的正确认识、了解与财税相关的基础法规,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具有明确的教学对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为教学对象,并不断扩大其接受的范围。只有通过这种大众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将财税法基础知识的传播无限制的扩大,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税收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人们自觉实现税法,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二、财税法教学的专业教育:税收权力机关[7]的主流法治意识的形成

在税收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直接对应的是税收权力机关,即税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他们在税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立法层面:立法机关税收意识欠缺制约税收立法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来看,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大多以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透明度、可预测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更存在“税费不分”、“以费代税”的情况,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种税收法治状况,与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税收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方面,税法的多层次立法直接导因于对税收性质认识的不足。从税法理论上说,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税收是经公民同意而转移给国家的财产权利,国家取得税收的前提是公民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放弃。因此,只有在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的范围内,经全体公民的同意(在我国则表现为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国家才有权请求公民让渡其部分收益。在税收立法上,税法作为侵犯人民财产自由权利的法律,其制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严格保留,必须“在议会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者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政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征税收,强调“宪法优位”或“法位阶原则”。税法的“议会保留”是税收法治实践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其税收立法权,无疑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放弃。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权上的稽越,更是无视公民征税同意权的权力扩张。由于对税收性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其立法机关自觉、不自觉的放弃其对税收立法权的控制,随意授权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导致了我国当前税收立法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也是当前税收法规混乱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8]这要求立法机关具备足够的财税知识,以针对不同的立法要求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避免税法体系内以及法律整体体系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立法人员财税法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针对财政税收的特性制定具体的规则,税收立法更多的依赖于税务机关,甚至也无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富有决定意义的审查。这形成了我国税务机关自行立法、自行执法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权力无限的扩大,阻碍了税收法治实践的形成。

因此,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提高税收立法人员的财税法素质。只有一批具有深厚的财税法治理念、熟悉各种财税法特性、了解税收法治实践的人,积极参与税收立法中,才能对财政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执法层面:财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依法征税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构成直接对立的双方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及发展,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为保证税务机关自觉执行税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应形成依法征税的意识。

(1)税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从税法理论来说,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时成立,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对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了解,以能够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收益进行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判断,决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税收法律适用的选择还是应税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为前提。

(2)税务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依法征税的意识。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仅仅使其能够进行税款的征收,但这仍然无法实现征管环节的法治化。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命令与服从的地位中,税务机关随意扩张其征税权的内涵的现象十分严重,税务机关甚至有权决定税款的征收及数额。这种状况是对税收法治的极大否定。在税收法治下,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它有权根据经济事实判定税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但它不能随意创设税收债权,也无权随意减免税收。也只有根据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的税款通知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税务机关的行为对征收过程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自觉的依法征税意识的形成,无疑将决定征收过程的合法化程度,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环境的形成。

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更重要的,税务机关只有形成良好的征税意识,才能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税收征管过程的法治化。

(三)司法层面: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指导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在税收领域同样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司法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极为薄弱。税法的技术性特征导致涉税争议的解决也呈现出对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税收诉讼法律制度中明显忽视这种技术性的要求。[9]法官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导致其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无法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的选择作出独立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甚至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往往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中立性、公正性丧失殆尽。法官独立性的丧失,即很难谈及其能够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10]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并足以胜任对案件的独立审判。而无论是现有法官的财税知识的提升还是培育新的税务法官,这都将依赖于对其进行财税法的专业性教育。[11]

对于税收权力机关来说,由其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所决定,其财税知识的掌握和法治意识的形成将极大的制约税收法治的形成。如果针对纳税人的大众化的财税法教学仅仅足以提升纳税人的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法律常识,那么这种普适性的大众化教学并无法满足税收法治对税收权力机关执法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要求。执法人员所接受的财税法教育,一方面应当形成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个税种的构成要件、应税事实判断、征管程序等与税款征收直接相关的财税知识,熟悉各种税收核查、帐簿检查等各种与征管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足以灵活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当中。另一方面,财税法学教育也应当立足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执法人员的财税知识必须在正确的法律意识的指引下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执法人员应当形成依法征税的自觉的法律意识,明确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步骤、方法和程序,熟悉各种争议的正确、合理的解决办法,才能使整个征管过程法治化和有序化。

税收权力机关的财税法意识对税收法治进程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财税法的专业性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教学的主导。财税法教学不应仅仅以大众化的基础税收意识的培养为目的,最终掌握财税法律知识、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财税法治实践产生影响的人才的培养,才是财税法教学的真正目标。财税法知识通过财税人才作用于实践,税收法治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

三、财税法教学的精英教育:税收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税收法治形成过程中,处于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之间的中介是作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税务士。税理士以纳税人的人的身份介入税收征管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纳税申报、异议申请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推进税制、税务行政等的民主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2]一方面,税理士通过其专业性的服务,为纳税人遵守税法提供合理性建议,促使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另一方面,他也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对征税机关进行更富有专业性的监督,对征税机关的征管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正因为如此,税理士处于民间职业专业的法律地位,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谋求纳税义务的正确实现为使命,应基于宪法及以其为基础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复杂的税务的法律性问题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税理士作为职业专家,不应仅仅是单纯的税务专家,他更应当具有税法专家所应具备的素质,以能够“根据自己作为一个职业专家的见解和知识来采取独立的行动”[13].税理士首先应当是税务专家,具备专业化的税收知识,以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事实判断;其次更应当是税法专家,熟悉宪法及其

他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各种规定及保护的途径,以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价值的判断,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税理士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为职责,但只有其具有专业性的判断能力时,才能避免对任何一方面的依附,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也只有税理士的独立地位的形成,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对税收法治的促进作用。[14]

与税理士处于征管过程的某一环节所不同的是,财税法学家则是超脱于税收法制实践之外的。尽管税理士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地位可以是中立的,但其事实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却无法避免受到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一职责的限制。而财税法学家则可以完全独立于各种利益的纠葛而以超脱的视角对各种纳税行为、征税行为及各种涉税争议进行独立的法律价值的判断。财税法学家对各种涉税行为的专业化审视,进而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抽象,形成系统的财税法理论,以此对税收法治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此,财税法学家不仅应当具备财税法技术,更应当具备一定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素质,他所掌握的知识和技巧,使其能够对税收法治实践作出深刻的理解和思考,能够对财税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的抽象和深化。他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能使其形成独立的价值的判断,也能够以此为基础,形成对现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的法律评价,进而提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必要和完善的途径。因此,对财税法学家来说,其财税法知识的获得应当远较其他的财税法职业者更为全面性、理论化,并有利于富有法意识和法思维的独立的观察视角和方法的形成。

因此,税理士和财税法学家的培养,应当是一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一方面注重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技巧的培养,但并不仅仅停留于税收的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传导,而是更应注重法律意识和税收意识的培养,注重对学生对财税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形成学生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自觉的追求。只有通过这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才能培养出合格的财税法律人才,作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沟通渠道,以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判断影响税收法治进程,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四、代结语:财税法教学与财税法治的互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影响社会各阶层的税收意识。通过大众化、专业化和精英化这三个不同层次的教学途径,实现对社会大众的税法意识的渗透、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对社会中间阶层的税法理念的培养,使纳税人、税收执法人员以及税收中介机构、财税法学家的税法意识在不同的层次上得以形成,在全社会形成完整的以普遍性的纳税意识为基础,以执法机关人员的专业性税收意识为主导、以系统化的税法理论为指导的税法的主意识流。这一主意识流的形成,将影响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相关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治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税收法治的发展。

以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意识的培养目标,分别设定不同程度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使财税法知识的传导更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我国现行的情况看,大众化的教学方式往往被忽视而为简单的税收法律的宣传所取代,导致人们所接受的基础财税法知识欠缺体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普遍的税收意识的形成。专业性的财税法教学尽管受到重视,但由于教学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对财税法治实践所必须的各类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各种有效的渠道,已培养的财税法人才在财税知识或法律意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就精英化的财税法教学来说,财税法理论意识和理念的培养已受到相当的重视,但在不同的培养规则下往往形成以经思维或法律思维为主导的单一的理论分析模式,欠缺财税法理念的整体思考。可以说,各种富有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知识的人才的欠缺,已成为我国财税法治形成的重要的主观性因素。为此,为发挥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推动作用,针对不同的培养模式进行财税法教学改革即是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在教学实践中,按不同培养目标对财税法教学进行区分是相当困难的。三种教学模式是统一的整体,都是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为目的的层层递近和提升,其相互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同样是相当明显的。只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倚重,才能培养出法治实践所必须的财税法律人才,对财税法治实践的形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知识传播的功能,在税收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换个角度来说,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影响,是以税收法治实践本身的发展为前提的。税收法治的发展,才会为财税法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为财税法律意识的传播和形成提供动态的媒介。通过税收法治实践,社会各阶层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税收法治的内在涵义,并体会其税收意识在税收法治中的价值,进而与税收法治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而税收法治实践的发展,也加深对财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驱动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财税法治化的进程,必然对已有的财税法律知识、观念乃至法治理念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正,而这也促使财税法教学的不断发展。

「注释

[1]周卫兵:《试论税收法治及其制约因素》,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2]参见孙士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强化途径》,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参见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在此所指的权力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所指的权力机关,而是泛化的权力机关的概念,即它是指税收法律运行过程中与征税有关的一切权力的行使机关,包括税收立法机关、征税机关和司法机关。

[8]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9]参见熊晓青:《税收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北大法学院硕士论文2001.

[10]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1]参见翟继光:《欧洲法院在国际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启示》,载《上海财税》2003年第11期。

[12]参见[日]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13]参见[日]

财务税务知识篇(5)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财务税务知识篇(6)

【范文一:税务会计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选修了税务会计这门课,除了课堂上老师的讲解外,我在网上还粗略的看过其他的关于税务会计的一些知识。以下是我对税务会计的一些心得体会,基本认识和感想。

税务的种类五花八门,计税方式也是多种多样。而我学习了税务会计的一个最大感受就是我们每天的各项生活都与税务相联系。每个人都在不停的缴纳各种税,尤其要指出的是这是在不知不觉中的。因为我国的消费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税费,没有单独列出来。我认为大多数税务都可以转嫁到最后一环节由消费者承受。最后最大的得益人绝对不是普通老百姓。以前曾听说过这么一个理论,说一件衣服的价格到最后卖到消费者手里时,其中一半都是税费,随着生产加工中税务层层累计,只是累坏了消费者。物价这么高,也没见到有什么减税的政策,不知道税务方面有什么想法啊,估计是避免谈论吧。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计算、经营成果的确定、税额的计算、税款解缴、罚金缴纳和税收减免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是帮助企业核定应缴税款的。会计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税务知识和很强的实践能力,税务会计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关于缴纳税务的会计工作。

“唯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美国人用来强调税收重要性的一句常用语。美国经济发达,各方面的经济制度都比较完善,仍然强调税收的重要性就表民了税收的不可避免。学习研究税收不仅仅是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也和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记录、计算、汇总,并编制出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要对纳税人纳税义务及其缴纳情况,进行控制、检查,并对违法委为加以纠正和制裁。这种反映和监督,只能在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单位里进行,并由纳税人的会计人员去实施。

我国经过几十年的税收实践,逐步建立起一套税收法律体系。计划经济时代税收被严重削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逐渐认识到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增强了税收的强制性,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税收领域逐渐消失。只有在严格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国民研究税收才有意义,高校会计类专业的学生开设税收方面的课程也才有必要。

与财务会计相对,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

税务会计的特点包括法律性、广泛性、统一性、独立性。法律性表现为税务会计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形成、缴纳等行为;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适用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一性表现为不同的纳税人所执行的税务会计是相同的;独立性表现为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财务会计有着不同,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

税务会计的目标,即纳税人通过税务会计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求得到准确、及时的纳税信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企业资产所有者和债权人要求得到税务资金运转的信息,以最大限度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税务管理部门要求了解纳税人的税收计缴情况,以进行监督调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

税务会计的任务。税务会计的任务是双方面的,既要以税法为标准,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核算纳税人各税种的税款;正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人税务活动的分析,保证正确执行税法,维护企业的利益。

税务会计的作用。有利于纳税人贯彻税法,保证财政收入,发挥税法作用;督促纳税人认真履行义务;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分配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包括营业收入、经营成本费用、营业利润、应税所得、税款申报与缴纳等等。税务会计的原则。依法原则,即依照税法进行会计处理;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税法中的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的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税务会计操作程序。通过财务会计现有的会计科目,对企业所涉及到的各个税种进行反映和监督,正确计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金,其核算的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科目,最终反映到财务报表和各税种的申报表中;设置“税务调整”账目调整应税所得,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同的核算内容计入该账目,该账目只是作为备查账目,不必登录在财务会计账簿中,在纳税时统一调整。

目的。税务会计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为国家征税服务。财务会计在于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需要。依据。税务会计以税收法规为依据,对财务会计的数据需作必要的调整,而财务会计以会计准则为处理依据。范围。税务会计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有选择地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概况。财务会计则要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

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也往往是税种名称的由来。同时,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作用,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客观经济条件。目前我国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五大类,共二十多种。

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为了支付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所需要的费用,就由他所统治的人民来缴纳。有点类似片里缴纳保护费,不过很显然这类保护费是最昂贵也是最保险的。交了费用,承认你是我的人,你的生命,财产等等都受我保护。国家保证你的权利同时还赋予你义务。好比在我的地盘就要听我的游戏规则,别闹事,这样才便于我领导其他缴纳税金的人,维护各项经济生活的有序进行。

从另一方面来说,税收也可以起到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的作用。比如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对海外投资就有诸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个人来说那点税收可能还不在意,但是对企业等来说,一个百分比下来就决定他们是多交几个零还是少交几个零的事。事关重要不得不谨慎对之。

近几年来,社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迅速增加,同时对会计人才的税务知识的要求也逐渐提高,许多单位在招聘会计时首先提的问题就是是否懂税收,很显然企业需求的是精通税收实践的会计人才。

作为一个金融学院的学生,我认为会计是一门专业化高,对实践要求高的一个专业。而对于金融来说,会计知识的学习必不可少。尤其是税务这么一个很敏感的领域,就算是作为普通人也应该学习。首先要做到缴纳税款,不能和国家对着干。其次,当熟练的时候,或许可以利用税务会计所学的内容进行合理避税。

将来的将来或许我也会从事会计这个行业,工作中的一个内容恐怕就是去当地的税务局去缴纳税款然后做账。或许我会从事金融类的事务,税永远是个不能忽视的话题,而今天的一切就是为了明日而准备的。

希望祖国的未来会制定更加合理的税收制度,降低税率,让我有个不焦急的年代。

【范文二:会计学习心得体会】

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三年半的专业学习后,在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于XX年3月5日至4月15日在天津丝印器材供销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为期六周的专业实习,以下是此次实习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通过实习,熟悉并掌握会计流程的各个步骤及其具体操作——包括了解账户的内容和基本结构,了解借贷账户法的记账规则,掌握开设和登记账户以及编制会计分录的操作、原始凭证填制和审核的操作以及根据原始凭证判填制记账凭证的方法。使我对会计有更深的理性认识并掌握会计基本操作技能。

我将来步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本次实习的目的!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葫芦画瓢准没错,经过这次实习,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书本上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真的是无从下手。这次实习,我是做会计,刚开始还真不习惯,才做了两天,就感觉人都快散架了,心情自然就变得烦躁了,而会计最大的忌讳就是心烦气燥,所以刚开始做的几天,那真是错误百出啊!幸好有老会计杨姐的指导和教诲才是我逐步进入状态。

财务税务知识篇(7)

税务专业培养要求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从事税务、税收筹划、纳税检查,以及依法办税的业务能力;

3.具备初级税收专业技术人才所必需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文化基础知识;

4.具备使用计算机办理会计核算和税收业务的业务能力;

5.掌握会计核算、税收基本理论知识和税务、税收筹划、纳税检查的基本知识;

6.熟悉我国各项财经、税收法律、会计法规、制度和政策。

税务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公司等税务咨询机构及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银行、工商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财务相关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新能源、互联网、房地产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新能源;

2 互联网/电子商务;

3 房地产;

4 贸易/进出口;

5 金融/投资/证券;

6 专业服务(咨询、人力资源、财会);

7 其他行业;

8 建筑/建材/工程。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会计、财务经理、出纳等工作,大致如下:

1 会计;

2 财务经理;

3 出纳;

4 财务主管;

5 财务总监;

6 总账会计;

7 会计主管;

8 财务会计。

税务专业主要课程

税务专业的学制,一般分四年制、三年制、二年制等几种。

税务专业学习的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税收学(税收概论)、中国税制、外国税制、比较税制、税务管理、纳税检查、税收史、国际税收、财政学、会计学、审计学、企业财务、经济法、计算机及其应用等。税务专业的教 学形式,有全日制教学、视听教学、函授教学、刊授教学、自学考试等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