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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5:4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高校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1)

关键词:高校招投标; 规范; 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6-135-001

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招生办学规模的扩张,各高校基础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的数量和金额日益加大。招投标工作,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已被高校广泛采用,一些高校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精神,在成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促使高校的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基建和采购工作,节省了时间,减低了成本,保证了质量,提高了投资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和管理工作或者人为的腐败因素,一直被认为是一片净土领域的高等学府,不断滋生出一些腐败经济案件,严重影响了部分高校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因此,如何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又不发生经济案件,不给学校发展史上留下污点,一直是当前各界议论的焦点,也是各高校管理和监督层不断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管理制度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进一步规范高校招投标管理工作,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采购管理

学校工程建设是与市场紧密相联的,要实现对工程建设工作的有效控制,就必须用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招投标行为。各学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招标的原则、内容范围、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特性,结合各自的专业要求,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细则,规范招投标行为,指引全校的招投标工作。

二、把握好招投标工作的四个关键步骤

1.把好标书起草关

标书对于整个招投标工作就好比一项运动的竞赛规则,评标、定标都要依据标书的条款执行,标书也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为体现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好招标书的起草工作尤为重要。标书的起草应翔实、客观准确。要对拟招标工程的工程概况、技术要求等进行明确地描述;要充分结合工程的概况和要求,对潜在的投标单位的资质、技术实力加以明确的界定;要拟订完善的评标办法,多一些定量的评定指标,少一些定性标准,尽量减少人为干涉评标的因素;还要对付款方式、违约约定等合同主要条款加以描述。

2.把好编制预算关

从源头上把好建设工程的审批,明确规定总概算在多少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等项目均必须立项。由基建主管部门申请,而后组织公开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论证书面报告,确定资金来源,由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审签,主管校级领导审批,报校党委产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上会讨论,同意后方可立项、进行招标。

3.把好开标、评标关

开标、评标是招投标整个活动的关键,通过开标、评标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对这一环节的把关尤为重要。

(1)合理确定评标小组。对于需要在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管下进行的招标工作,开标前应该按照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的规定,根据2:5或者3:6的比例确定校方评委和专家库专业评委人数,组成评标小组;对于不需要在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管下进行招标工作的工程,也应由招标公司模拟在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招标的形式,根据2:5或者3:6的比例确定校方评委和专家库中的专业评委,组成评标小组。

(2)依法评标。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坚持程序到位,严格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严肃评标纪律,保守评标秘密,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要求,择优选定的中标候选人。

(3)加强评标过程监督。对于需要在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管下进行的招标工作,由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整个开标过程,监督程序十分严密;对于由招标公司模拟当地行政许可部门组织的招标工作,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指派专门人员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将过程的程序规范作为监督的重点“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并将监督纳入招投标制度保障体系之中。真实地体现公正、公平的评标原则,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让招标投标过程洒满阳光。

篇(2)

高校基建工程的特殊性,有别于其他民用基建工程项目,其具体特点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性质为财政投资。目前中国高校90%以上均为公办高校,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作为国家的公用事业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批复或立项批文中资金来源一般为财政拨款。

(2)基建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规模少则几万平方米,多则几十万平方米,可见其投资规模。

(3)基建工程投资决策较为简单化。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导致不少高校基建项目投资决策,仅少数几个人说了算,决策有失偏颇。

(4)建设项目专业人才队伍及内部管理机构建设缺失。众所周知,高校的工作重心为教学科研,高校的基建处要承担专业性极强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往往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缺失,导致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造价损失。基于以上特点,如何控制好高校的基建工程造价,就成了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就是在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组织、技术、经济等措施,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和所批准的概算限额内,以有限的资金,确保工程项目高质量、低造价、短工期完成,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和控制的关键,在于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

2.1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是投资行动的指南

项目一经决策就确定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项目决策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总投资的限额。可行性研究不仅要评价项目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确定项目的合理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及投资估算。高校特别是高校基建管理部门,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方和管理方,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体。选择有实力经验丰富的可行性研究咨询机构,并直接参与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作为高校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正确地决策是设计的依据,直接关系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和投资效果。因此,正确的决策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

2.2工程设计是影响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据有关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占建设工程费用的不足3%,但在正确的决策条件下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达75%以上。长期以来,往往忽视设计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安排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管理的关键环节。一个优秀的设计,不仅应布局合理、外观美丽、结构安全、功能齐全,更重要的一项指标就是经济合理。在实践中,如何加强设计管理,真正做到设计控制工程造价,需要有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①进行设计招标,将设计工作引入竞争机制。把工程设计推入市场,由市场决定。同时,推行限额设计,不但在技术指标上优胜劣汰,而且在经济指标上作比较,到达对投资的有效控制。例如,福建江夏学院的体育馆工程设计方案,就是从投标方案中再进行多轮投票产生,并报校委会确定,真正选择技术经济指标较为合理的设计方案。②引入风险机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和个人,不仅要对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同时需对设计造成的浪费、投资超额也承担相应责任。③引入惩罚机制的同时,引进奖励机制。使设计人员真正参与到工程造价控制中来。

3工程招投标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措施

3.1全过程控制下的招投标管理

工程招投标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招标、择优、低价选择投标人的主要方式。特别是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全面推行实施,逐步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的机制。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学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中标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契机,做好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采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施工企业确定统一的投标报价平台。施工企业参照消耗量定额,结合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市场材料价格自主报价。同时,包含了相应的风险费用。评审时,以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最低价中标,有利于建设单位的投资控制,也为建设单位选择技术管理水平先进的施工企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当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般不设暂定价,直接由市场竞争确定价格,以利于节约投资。

3.2招投标中的工程合同三控制措施

招投标阶段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施工合同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主要依据。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才能保证合同造价的合理合法性,减少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维护双方利益,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同时,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主动措施控制。

4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

施工阶段是项目的真正实施阶段。即由蓝图变为实体,是工程项目资金投入最为密集的关键阶段,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

4.1加强进度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项目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均有合同工期,尽量避免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工期拖延引发的管理费、人工费等费用支出越多,施工企业必然向你索赔。工程若不能按期交付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特别是高校,学生人数是根据招生计划来安排的,若工程项目无法按时交付使用,学生无法入住教学,未能正常开课,其后果不堪设想。保证工程进度,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措施。

4.2严格工程变更签证,随时掌控工程造价

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变更签证原因很多,合同签证必须把关把严。严禁通过变更签证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应实行“分级控制,限额变更签证”制度。首先,应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签证制度和程序,学校基建工作管理办法,对变更和签证有专门的制度规定。凡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需经过基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凡超过5万元的变更签证项目,需提交学校管委会通过。工程变更签证,总额控制在预算造价的3%以内。对于必须的变更,须由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现场签证项目,学校还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代表、监察审核人员共同审核确认。

4.3合理确定材料用量及价格,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材料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占有较大比重,一般在60%左右。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合理确定材料价格,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由于设计深度或工程变更原因,往往要求对部分材料价格重新确认,这就要求建设单位预算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密切关注市场行情,掌握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透彻理解合同内容,把握好材料设备质量价格,做到以质定价,为控制投资把好关。对于材料定价,学校的具体做法是专门成立由审计、监察、基建、资产、监理组成的材料调查小组,深入市场,以质论价。准确了解市场动态,掌握不同规格、型号、厂家的具体价格,把好材料价格的控制关。

5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保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按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正常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所进行的竣工结算审核,是竣工验收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经程序和重要手段。为有效地将投资控制在一合理范围内,学校积极探索跟踪审核模式。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等需内部初审,再由外部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在监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必须先由监理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再由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终审。工程结算审核重点应放在如下几个方面。

(1)审查合同条款。首先,审核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是否竣工验收合格。这样可防止不合格工程或未竣工工程列入结算审核内容。其次,审查合同中的计价方式具体是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中的哪一大类,再进行细化。再次,逐条审核合同中的各条款,特别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计价定额、结算办法、取费标准、优惠条款等等。

(2)审查工程量。一是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必须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逐项审核,同时注意签证的正确性。

(3)审查定额或清单套用和单价必须合理。定额套用须正确并防止重复套用。定额换算不得因特殊原因任意修改、补充,补充定额,不得同时套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专业定额。对定额缺项不得任意高估,应结合实际进行折算。

(4)密切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建设项目工期跨度一般较长,要适度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法规变化可能性较大。特别是近几年,人工费、材料费的变化幅度较大,调整在所难免。法规变化或政策性调整,必须严格按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工程项目该核增即行增加,该核减必须核减,以便准确计算结算价款。

6结语

篇(3)

关键词:项目采购;招投标;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6-56-2

引言

目前,高等教育的规模越来越大,高校投标的项目也越来越多,而以往高校在投标时,面临着多头管理,随意性比较大。为了能够帮助高校政府做好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需从机构设置、准备工作、采购预算编制等方面入手,完成制度的创新与建设。

1 高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常用机制

1.1 集中管理机制

集中管理机制,便是将采购与招投标集中在对应部门,由对应部门完成对应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例如,一些高校会把建筑材料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交付给基建部门来完成,将大型设备采购交给后勤部门来完成,将仪器设备采购交付给资产管理部门来决定。通常在这些部门会单独设立采购与招标办公室,从而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

1.2 分散管理机制

分散管理机制,便是根据采购项目存在的差异,在不同的职能部门当中,完成采购执行小组的有效设立。比如,在基建处或是后勤处,完成建设工程采购执行小组的有效设置,在资产处或是在设备处,完成仪器设备采购执行小组的设置等。同时,在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对应的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进来,共同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1.3 委托管理C制

委托管理机制,便是在高校中完成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设定,完成学校采购项目的上报工作,同时配合政府采购中心,来对采购项目进行落实,对于高校来说,没有权力来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对于此类管理机制来说,通常在一些省属院校较为常见。

2 高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机制建立面临的问题

2.1 多头采购所带来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落实之前,高校在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时,往往都是采取多头管理。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分散管理机制。而对于这种管理机制来说,由于采购主体存在的差异,会造成同样的服务或是产品产生的结果不同,从而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2.2 采购工作随意性较大

在采购与招投标时,往往会借助规模效应来使成本得到降低。然而,由于所采购的产品及资源来源,存在多元化的特点,因此会导致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时,存在的难度较大,使得工作在开展时,表现出较为严重的随意性,比如被动招标、同种货物多次招标等情况都屡见不鲜,从而不利于采购工作效率的提升,成本的节约。

2.3 采购规模效益得不到提升

在《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与招投标方式作出了明确,需要政府在实施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时,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并对采购项目推出了强制性限制,并在很多地方政府,给出了具体的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内的产品及服务,可以实施自主采购等采购方式,而对于超出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由机构,实施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在对这一规定进行落实过程中,除去一些既定的项目之外,对于一些较为零散的项目,在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开展时,很多院校均是采取传统措施来完成采购,导致采购规模有限,难以体现出规模化效益。

2.4 采购管理监督比较薄弱

原先在采购与招标中,所用到的一些制度较为分散,同时不够健全,从而造成采购相关人员在对所需物品进行采购时,可选择的内容不多,一般都是由少数厂商或是商直接报价,从而会致使很多关联性因素出现,使得个人权力相对来说较为集中。这样一来,在对其实施监管时,便难以在短期内,完成各项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对招标采购活动来说,在监督时,难以对介入时间点与程度做到有效把握。

2.5 采购合同缺乏系统性的规范管理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表现出较为随意,对于工程、服务及货物进行采购或招标时,所签订的合同,都需要做到公平性、完备性、合法性,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条款,及各个条款间的关系,都需要做到相互关联,并在内容表达上较为清晰、明了,在文字语言叙述上较为准确,不存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等问题。然而,合同的签订,是对应职能部门来负责的,在这里,由于各个部门对应人员能力与素养存在差异,从而难以对签订合同的要求做好有效把握,甚至出现采用通用类的合同模板来完成采购合同的签订现象,从而为未来产生争议时埋下了隐患。其次,在合同执行阶段,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是因为合同的执行,一般会在出现重大问题时,才按照合同的指示来解决,同时也只有问题发生后,才知道哪些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从而使得采购方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最后是对合同档案实施管理时,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合同签完之后,没有做到合理归档,从而导致合同丢失等情况发生。

3 高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策略

3.1 完成常设机构的建立

所设置的这一机构,应当归高校资产管理体系管理,同时完成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事项。通过这一机构的设立,不仅能够在人力资源管理,使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做到相互独立,还能够使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能够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下完成,从而使其能够与高校资产构建取得进一步的联系。

3.2 规范招标采购前准备工作

在这里,需要完成三项工作内容的开展。首先,在对招标采购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时,需做到进一步规范,完成可行性报告报批与审批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在商务、技术等方面需求工作开展时,要做到进一步规范化。最后是要完成对工作方案的有效制定,从而使招标方式在选择时,做到规范化。

3.3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为了能够使政府完成对来年采购预算计划得到有效编制,需要完成对采购项目库的有效建设,来为其提供参考。同时在编制时,还应当对相关法律做到严格执行,并使编制完成的预算具有可行性。

3.4 项目验收机制的完善

项目验收机制建设时,应当结合项目工作小组实际状况,完成对应工作的开展。其中小组内的所有成员,都需要参与到验收工作当中,同时需要邀请对应专家、政府监督部门共同完成监督工作。

3.5 招标采购审计制度

根据政府制定的要求,在招标采购时,需完成对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需对采购预算做出审计,审查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其次,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具有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最后是对项目验收工作进行审查。

3.6 完善招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机制

所谓的招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就是对已经完成建设的教学楼、场馆及相关的配套建筑设施做出评价,评价其有没有在招标采购建设完成之后,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处于长期空置及利用率不高的羁觥6对货物类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时,便是对其购置后的质量、服务、利用率问题做出评价;对服务类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时,便是对其服务水平、质量及标准作出评价,评价其有没有满足用户的既定要求。

4 总结

在高等院校招标采购工作开展时,应当对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原则的有效遵从,从而使招标采购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开展。同时完成由校领导组成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体系的有效构建,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使高校建设经费得到充分的利用起来,还可以避免在工作开展中,一些问题的产生,从而维护了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陈惠明.创新招投标管理办法之初探――建立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J].轻工科技,2016(09).

[2] 严亚琴.财务参与高校招投标管理之浅议[J].会计师,2013(23).

[3] 夏侯炳,古思会,韩小腾,邹楠,陈H.高校推行电子招投标管理系统的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03).

篇(4)

一、国家有关招标评委的基本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临时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是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实践经验;三是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发改委《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也对评审专家的资质、奖惩、责任与义务、管理与使用做出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些都为高校评标专家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高校招标评审队伍存在的问题

1、评审队伍规模偏小,专家数量不足

高校评审队伍由评标专家、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资产处、财务处等)和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后勤处、基建处、设备处、图书馆、教务处等)及使用单位人员组成,一般局限于学校内部。受高校规模、专业限制,学校可供选择的人才总量有限,能够胜任评审工作的人数偏少。此外,组成评审队伍的人员大都是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本职工作繁忙,加之评委的抽取确定和通知不能太过提前,评审人员不能统筹安排本职工作和评标工作,致使实际参与评标工作的人数经常不足。

2、高校评审专家实践能力不强

由于学校相对封闭,评审专家虽然资格达到要求,实际业务能力高低不一;部分专家、教授对理论知识精通,技术精湛,但缺乏实践经验;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办法评标方式、评审内容和评分规则不了解、不熟悉;对项目技术不够精通,不能把好技术关,只能简单对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新产品、新技术掌握不够,市场信息不了解;对价格虚高、围标现象不能发现和制止。此外,业务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代表对技术一无所知,一味追求低价格。

3、权利过大,责任不明确

评委基本是无责评标,评标行为被认为是个人行为,即使出现废标或评标结果被质疑,评委也无需承担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专家行使独立评审权,招标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和评标工作难以评价,对专家评标的公正和合理性无法衡量,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取证都很困难。违规处罚威慑力不够,造成专家对明显倾向性评审后果不怕承担责任,主观判断和酌情打分项目过多,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普遍过大,经常出现不同专家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三、加强高校招标评审队伍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对策

高校要做好招标评标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招标工作实际和学校人才现状,加强评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有利于独立、公正、公平的履行职责评审队伍,并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

1、加强高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

建立一个既满足评审时对专家数量要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队伍是高校招标采购的基础工作。为扩大专家库数量,高校应向有兴趣参加学校评标工作的教职工敞开大门,最大限度地把有能力从事评审工作的教职工纳入到专家库,并适当降低录取条件,例如对年轻博士,降低对其工作年限、职称要求;对有能力的技术人员,降低对其学历和职称要求。

此外,还可以与兄弟院校建立评标公用专家库,避免独立建立高校专家库的困难,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减少投资额度大、技术复杂、工艺复杂的大型项目校内招标的非专业评标、用户独自评标的现象。

同时,高校评标可以使用政府采购专家。实际上,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高校采购本身属于政府采购的分散采购形式,使用政府采购专家既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又能解决高校评标专家不足的问题。

2、规范评审专家的抽取程序

抽取和确定评委的过程存在从抽取到确定、通知到评标时间难以掌握的问题。如果时间过长,“专家”情况会很快通过“各种渠道”传递到投标单位手中,利益相关方会通过各种途径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给评委和评标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如果时间过短,容易造成专家因时间关系无法评标。因此,抽取和通知应在纪委的监督下,采取按3:1比例抽取,逐个通知,直到选定为止。同时应规定,参与采购项目论证、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专家,不能作为专家参加评标;专家不能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一年内连续三次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不能再次参与评标。

3、加大对评审现场的监督力度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对其他评委的不同意见或倾向性处理要坚持己见,不受干扰和影响。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对评标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在技术手段上加以保障,如隔音处理、手机信号屏蔽、专家之间分离、专家和供应商分离、专家与外界分离、专家与采购人分离。采取屏蔽投标单位名称,现场评委独立评标,防止串通评标单位和评标过程外泄。对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大多数专家意见有显著不同或明显有失公允,监督人员可以提出质疑,专家要予以明确答复,尽量将个别评委的倾向性影响降到最低。

4、扩展评标专家在项目论证和验收过程中的作用

发挥专家在项目论证和技术方案制定中的作用。准确描述项目需求和相关技术指标,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起着统领性指导作

用。采购部门对项目市场不熟悉,专家可以与采购部门组成项目小组,利用自身优势为其制定合理、可行的技术参数和采购方案。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技术缺陷,专家可以及时提出优化建议,提高方案技术的可靠性、先进性和经济效益。

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进入项目履约和验收阶段,这是保证项目完整性的最后一环。通过验收可以监督供应商是否按实际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防止其偷梁换柱,可以保障项目验收质量。

篇(5)

在中国,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将高校纳入政府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于强化高校资产管理改革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树立诚信高校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政府采购在高校推行的时间不长,缺乏现成的经验,在具体运行上还有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高校的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一、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中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始于1996年,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中国已经全面展开,政府采购范围迅速扩大,基本上覆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协议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保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全社会广泛认同,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治腐败、发挥政策性功能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社会捐赠等,从理论上讲,高校的所有采购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范围。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高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基建工程和各类货物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标准限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实施的时间较短,高校实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存在消极抵制情绪

(1)多年的自行采购方式,对部分高校来说其切身利益已根深蒂固,片面地认为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政府采购限制和约束了高校的自主权,是变相的权力集中和权利回收;(2)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会形成某些新的腐败,由各人转移到集体;(3)担心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约支出,反而浪费资金;(4)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完成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而产生对政府集中采购抱消极态度甚至有抵制情绪等,这些都是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也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2.采购人员素质不一

政府采购是一项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专业化水平要求极高的工作。“隔行如隔山”,对高校而言,采购货物质量、规格型号、价格是否符合要求,是衡量学校政府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受采购单位人员专业水平及采购信息渠道不畅和对产品了解影响,采购人员难以对高校大量的、复杂的、品种繁多各类学科和含高技术含量的设备进行精确的描述。客观上要求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市场各种产品性能和价格以及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信息等各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了解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和具备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规定。但由于高校在成立采购机构时,对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过少。加上受人员编制的约束,往往都是人员内部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运作质量,使政府采购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

3.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与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性差

由于高校规模大,组织结构层次多,管理权限分散、资金渠道来源广、变化多。政府采购的货物类资产品目、品种、规定限额要求繁多以及设备技术含量高、产品更新快、品种规格多。各单位部门就必须提前半年甚至一年制定准确而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和要求编制完整、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这对于高校来说操作难度大,因为要确定当年的收入才能以收定支、安排采购计划,而收入来源则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科研项目批准、个人、企事业单位、投资、捐资等情况可能随时发生各种变化以及能否及时到位。另外,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时间早、跨年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预见未来市场价格和需求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使得高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执行情况出现较大的差距。

4.政府采购周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学校首先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上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项目后,交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确定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确定招标方式、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开标及评标、媒体上评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合同。政府采购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运作,采购周期一般长达3个月。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校的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国家投入增加、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办学规模扩大,学校对货物类资产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需求与日俱增。出现政府采购周期长与高校对所需商品和服务时间要求紧的矛盾,由此导致有的高校对政府采购积极性不高,造成学校急需的物品不能及时采购和供应。

三、解决高校中政府采购问题的主要对策

1.统一思想、加强对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意义的认识

高校公共资金使用管理的核心是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而政府采购制度是高校经济监督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学校预算支出的重要内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有效地抑制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它必将成为学校对内部经济进行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高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节减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由之路;是健全中国财政政策、加强支出管理的方向;是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是廉洁从政、树立政府良好作风的有效措施。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高等院校要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充实政府采购人员,注重吸纳政治素质高,具有招投标专业知识,准确了解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经济合同及法律相关知识的各类专业人员。高校的采购人员虽然经受过一些市场经济体制下采购活动的锻炼,但对招投标、合同、商务谈判、市场调查及高校繁杂仪器设备的用途、性能、指标等有关知识和技能依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还是不够的,高校由于缺少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招标训练,借鉴成功的经验,提高运作技巧。同时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行列,组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采购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

3.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严把采购立项关

对于高校来说,部门采购预算制定的科学、准确与否是政府采购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而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则是高校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在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中,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链条中的首要环节,它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到位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益。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将在计划管理、预算编制、资金支出等方面引起深刻变革和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程序,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项目需求、完整的收支范围,设立政府采购专用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在执行过程中,对临时追加预算的采购申请一般不予批准。对确因项目必须,应由主管校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严格审批其必要性,同时要建立高效、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强化采购约束,使之具有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

4.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

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应调动政府和学校两方面的积极性。学校要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多沟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规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和灵活运用政府采购规定中要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网上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形式和方法。学校可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制定学校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管理办法。学校成立货物类资产、服务类项目招标领导组和工程类项目招标领导组,依据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对单台件、数量少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采购采用政府采购规定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对那些数量少、品种单一、价值量低、单一来源的货物类资产的采购学校应积极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网上招标、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这样不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同时也节省了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才能解决好政府采购周期长与学校对所需货物类资产和服务使用时间要求紧的矛盾,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能顺利进行。

5.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

由于高校所需货物类资产、工程、服务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政府采购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体现在采购环节上,不允许有丝毫疏忽和漏洞,否则既容易造成隐患,又容易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了避免有关情况的发生,高质量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真正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物资采购和工程服务中实施“阳光工程”,高校必须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在制度框架下开展好政府采购工作。(1)围绕工作完善,促进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完善,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方法、招标投标程序、资金结算、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采购工作依法进行,按章操作。(2)围绕工作规范,制定货物类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要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抓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努力完善政府采购中各种环节管理细则。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3)围绕纪律约束,制定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采购是社会注目的焦点,我们要时刻注重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管理,并从纪律上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作为源头治腐的契机,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制定出台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党纪、政纪的约束加大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力度。

篇(6)

高校经济活动的开展离不开财务管理。高校财务管理既承担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与下拨,又须对各项经费收支进行核算、对固定资产及库存物资进行管理,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投资行为的决策,参与大宗物资采购和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审议等,直接影响着高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建设的发展。随着高校不断扩大规模以及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经费渠道多元化, 高校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且逐渐深化,加之基建的招投标、对外的投融资及学费收缴等存在巨大经济利益。因此,如何加强高校高校财务管理任重而道远。

1 高校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部分高校的内控制度缺乏或不够完善, 一些高校有内控制度但未能有效执行,流于形式。

较为常见内部控制缺陷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高校属于非盈利组织,财务亦非核心部门,高校管理层未能重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②部分领导权利未受有效约束,审签批时无视相关制度,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③高校人员编制的紧缺导致了财务人员短缺,财务岗位未能真正做到权责分离,不相容不得兼任。

1.2 未健全相关监督机制

部分高校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不足,财务管理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各高校在开展各项经济业务时,普遍仅存在领导事前审批,事后财务把关原始凭据,而缺乏过程中的跟踪监督。部分高校在财务事项运作时仅仅依靠惯例,具有较大随意性。

1.3 预算编制不完善,执行不力

预算管理中不规范、力度不够等问题在各大高校中普遍存在。高校财务编制预算报表时时间短、任务重,未能与相关执行部门形成有效沟通,仅按增量预算法只增不减上报,经上级审批而确定最终数,从而导致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终审数有着较大的出入,造成后期预算执行的困难。在执行预算时具有较大弹性,并没有对执行情况及进度进行及时跟踪、分析以及调节,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导致预算执行跟财务预算难以相符。

1.4 风险意识薄弱

为了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教育的号召, 高校纷纷向银行筹资改扩建,但相应的财务风险随着而来,高校管理层风险意识薄弱。部分高校的招生规模难以达到预期, 近年来, 教育部门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学杂费标准,高校学杂费等收入难以达到预期,偿债压力较大。

困难学生无法如期如数上交学费,也给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造成较大影响。学校基建项目付款与银行贷款的放款无法一致,资金先到会增加不必要的利息费用等使用成本,资金延后则会引发工程纠纷,引发财务风险。

2 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改进措施

2.1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应形成合理有效的内控制度。高校领导班子应根据COSO 内部控制框架,并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建立健全管理法律法规、组织机构设置、预算控制、风险防范控制及财产保全等相关制度,形成以预防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动态管理的财务约束体制。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检查评价内控制度,及时发现并改善内控薄弱环节。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应营造良性的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环境。领导班子带头遵守内控制度,由上至下在全校职工中形成诚信守纪的氛围。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于分级管理的部门,要分工明确,将经济责任落实到个人,各自开展经济活动,积极创造部门效益。对于统一领导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资源调配和收支计划。

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应加强高校财务控制活动。如推行货币资金支付限额制度、集体审议决策重大资金项目制度、公开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周期性核查各项业务收支活动,定期实施会计岗位轮换,明确岗位职责等。

2.2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校领导负责。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截留收、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行为。扩大监督范围,对基础建设等大额支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有效控制项目期间各项支出。对于直属院系等可控二级单位,可通过委派会计进行财务管理质量监控。对于后勤公司、校办企业等不可控二级单位,则需要规定其任职资格及机构规模,定期通过财务报表详细掌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动与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接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合力监督以确保高校利益和财产,防范财务经济犯罪行为。

2.3 加强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与执行力度

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它包括年初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年中预算的执行与控制、年末预算的考评等环节,是高校开展经济活动的依据和前提,对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直接影响。

首先,对预算编制细化到部门或单个项目,预算执行落实到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采用零基预算与滚动预算相结合的编制方法,以发展的眼光调整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与相关预算执行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确保预算数与执行部门所需资金相匹配, 从而保障预算的有力执行。

其次,须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切实控制预算内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文件执行预算,防止擅自变更使用用途或乱用、套用资金,坚决杜绝超预算和无预算的经费开支。专项经费需严格审批权限,指定专人管理,便于对经费的后期执行情况跟追追责。建立预算执行考核评价制度,评估预算执行的情况及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及时向各部门预算负责人通报。

篇(7)

关键词:招投标 新条例 影响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2011年11月30日,在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中经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该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或“条例”)依照我国法律规范划分,该条例隶属于行政法规,从法律纵向划分,本条例的法律地位要低于《宪法》以及《招标投标法》。从实际操作层面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编写并具有实际操作指导作用的规范文件,该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标准进行了细化并做明确说明,通过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是企业提高工程中的招标投标工作效率的要求,还是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对我国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具有深远意义。

2投招标双方需要注意的问题增多

2.1时效性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带来新的理念与新的操作规范,其中条例对许多时限以及数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投招标活动的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以及管理机构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必须准确的掌握这些信息。下面就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时效性规定做出介绍,以便在日常工作中进行参考,避免由于业务疏忽导致错误的产生。

2.1.1资格预审文件修正的时间要求

依据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该问题出现在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时适用,条例规定如果对资格预审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时,应该在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对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有效通知;如果不足三日,招标方应该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进行顺延。

2.1.2对投招标文件及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间要求

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这种情况出现在招标人对项目公开招标后,相关人等对招标文件或者评标结果产生异议后,自收到之日起应在三日内给出答复。

2.1.3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时间要求

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招标方依法对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为了确保公正性,公示信息的时间不能少于三天。

2.2对相关数量或金额的要求

2.2.1履约保证金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招标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占项目的总估价不得超2%。此外,条例中第五十八条还提到当招标文件如果要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出现时,中标人应给予配合,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2.2对投标方数量的要求

通过对以往招投标经验的总结,条例在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在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如果少于三个,那么招标过程不予承认,并需要重新招标,还有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以开标,招标人需要重新组织招标。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根据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中标候选人不能超过三个,并且需要标明排序。

3新条例对投招标活动的具体影响

3.1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定

为防止招标人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资格审查环节,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组成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2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

实践中,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或者采用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是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要求或者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实质性关联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这也是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招标活动的通行做法。同时,针对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活动,并对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例举了6种具体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

3.3加大了招标投标当事人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用长达20条的篇幅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其中很多规定已填补了《招标投标法》的空白,使“有规定无处罚”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观。比如对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不遵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为解决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3.4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是在建立在我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其主要运行原则就是建立专家库,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起来,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可以统一专家入库条件、统一专家考核标准、统一对专家的监督管理标准等,全面保证评标的公正性。

3.5招标投标行为对于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约束更加明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投标双方往往为了从各自利益出发,违背招投标文件有关要求,在中标之后另行协商,签订协议。这种所谓的“黑白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大量存在。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有序进行,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最终工程及产品质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并对整个招投标市场交易秩序合法有效性产生冲击。针对这一日益凸出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此次条例的修订,明确了“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均为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中标后签订违反投标承诺及中标约定的情况。

另外,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去理解,慎重对待合同的签订、遵从法律限制、维护合同的权威效力,是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减少争议的捷径。

4结束语

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招投标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惩治和预防腐败。可以预见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必将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招标与投标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11 月颁布

[2]本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