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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18 17:09:24

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

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篇(1)

关键词:西安;大唐;唐文化;大唐芙蓉园

中图分类号: G1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西安的历史很悠久,文化积淀很厚重,作为华夏文明的发源地,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谈到西安,我们首先会不由自主的想起农耕时代繁盛一时的唐朝,而唐文化也在这座古城中表现突出,本文通过对大唐芙蓉园的分析,了解一下唐文化在其中的应用。

首先,介绍一下大唐芙蓉园。大唐芙蓉园,坐落于西安的曲江新区,西邻大雁塔,北靠海洋馆,南依唐城墙遗址公园。它历史源远流长,于秦汉时兴起,并在隋唐时处于鼎盛阶段,下启于明清,在历史上是有名的皇家御苑。今天的大唐芙蓉园总占地面积为1000亩,是在原有的唐代芙蓉园的遗址上仿照唐代皇家园林而建造起来的,它以“走进历史、感受人文、体验生活”为背景,以唐文化为主题,全景式、多角度的展示了盛唐文化的内涵与底蕴,是中国第一个多角度展示盛唐历史的大型皇家园林式文化主题公园。开园四年以来,大唐芙蓉园以盛世大唐的泱泱气魄和厚重的文化底蕴傲然伫立于三秦大地,她正向世人诉说着她的宏伟盛世华章,诠释着大唐帝国的千秋伟业。

其次,谈一下唐文化。何谓唐文化?所谓唐文化,是指以唐玄宗时期为主,上溯高武,下及德宪朝,空间分布包含开元十五道,以西安和洛阳为中心向外呈辐射状的文化。在中华文明史上,唐代的诗词歌赋、宗教文化、人文地理等,经过魏晋南北朝多元文化的激荡和融合,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景象,不仅以辉煌卓越的成就使华夏文明璀璨夺目,而且以丰富的内涵、迅猛的速度远播世界,为世界文明史谱写出辉煌灿烂的篇章。下面分析一下唐文化的特征以及在大唐芙蓉园中的应用。

1、唐文化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特征。

首先,唐朝的宗教思想。先秦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与诸侯分封,战国争雄的社会局面有关,虽无所谓主流,但有显学,如儒家、墨家等;秦焚书坑儒,毁灭文化,二世而亡,良有以也;汉初重黄老,以清净无为之术休养生息,但可用于一时,而非永久治国之道;至汉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魏晋时期,道、佛二家的玄学应运而生,儒学呈衰解趋势;唐立国,再以儒学为主流,但不排斥佛道二教。所以唐朝的宗教思想可以说是儒家,又可以说是儒、佛、道三家,非一元化的,而是多元化的,儒、佛、道以外的宗教,皆有其立足之地,唐王朝并不加以干涉。在大唐芙蓉园中,更是宗教文化的大融合,它充分展示了儒、佛、道文化的精神内涵,达到了多教派文化在此的共存共融。大唐芙蓉园的宗教文化区通过一组园林小品来表达,共有7种手印的圆雕(即心中心印、法印、安慰印、钵印、莲花印、火焰印、甲印)、 百步生莲汀步和观音壁的浮雕,生动的造型借助着地形的起伏,将宗教的真谛诠释的淋漓尽致。

其次,唐朝文学中的诗歌也在唐朝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即民族融合、对外贸易以及唐领导人的开放政策,而得到极大发展。大唐芙蓉园将“诗魂”、“诗峡”作为诗歌文化的展示场所。诗魂群雕主要是通过巍峨的山峰来表现唐诗在唐文学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诗人创造的不可企及的文学艺术高度,通过诗人的形象和诗的内容,而达到情景交融的境界,使游客在观赏时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唐诗峡则将精选的唐诗由著名书法家书写,镌刻于摩崖之上,又辅以相关的大唐榜书、中国印、瓦当图案等多种文化形式补白,体现出大唐诗歌文化的灿烂。

2、唐文化具有富美的特征。

“富”的同义词是高大、壮阔,“美”的同义词是美艳、壮丽。首先,唐朝的建筑多以高大、壮丽见称。例如,唐长安城的设计、建造既如此,城内街道如棋局方格,车马来往如流,各坊达官贵人所谓的“甲宅”林立,皆穷极奢华,这是古今中外历代王朝难以想像的。而在大唐芙蓉园中,帝王文化区的紫云楼很好的运用了唐文化的这一特征。紫云楼高39米,它以盛唐的紫云楼为蓝本,通过气势宏伟的楼体以及金壁辉煌的浮雕壁画,展示出大气磅礴、傲视古今的大唐精神,给人强烈的艺术震撼力,再现了皇家的奢华、大气、威严和恢弘。

其次,唐人以丰肥为美,唐墓壁画中的仕女图,大都腰肥肚腆,虽有夸大,但也可反映出唐朝以胖为美的审美标准。在大唐芙蓉园中,女性文化区的仕女馆最为典型,它附近的雕塑,以及挂画均可以看出。

3、唐文化具有吸纳、融汇的特征。

此处的“吸纳、融汇”,特指外来文化。佛教东汉时即已传入,但佛教文化(包括佛教教义、绘画、音乐等)的利用在唐代才真正开始。西域文化(如服饰、风俗、音乐、舞蹈等)应向长安习俗处很多,任其存在。唐代采取海纳百川的开放政策,通使的国家多达70个,大唐对外的文化交流、通商贸易都达到鼎盛,展示出大唐外交文化的空前盛况。大唐芙蓉园以曲江胡店为出发点,深度挖掘盛唐外交文化内涵,通过盛唐特色浓郁的店铺格局和石刻卧骆驼、负囊大食胡人、唐代铜秤、辫发袒胸胡人、海上丝绸之路浮雕、马车等景观小品,生动再现了唐长安城胡商云集、胡风胡俗盛行,汉人胡化,胡人汉化,欣欣向荣的外交文化气象。

4、唐文化具有综合性的特征。

唐朝完成了对前代政治体制、取士制度等优秀成功处的汇总,并加以发展。如科举制,它是中国封建王朝选拔官吏的制度,它起于隋文帝开皇间,隋炀帝置进士科。然而隋国运短促,科举制真正的尽善尽美、辉煌一时是在唐代。宋明清的科举制,从细节上说,似乎比唐代细密完善,但仔细考量,反倒是唐代以后的科举制弊病多多。在唐代,杏园作为新科举进士举行探花宴的场所,因园内盛植杏林,所以起名为杏园。大唐芙蓉园就以杏园作为展示科举文化的场所。杏园是由庭院式的仿唐建筑群组成,它除了以杏树作为其主基调以外,还通过一些历史典故(如雁塔题名、进士探花等)、实物和雕塑壁画来展现唐朝科举制度的兴盛与对后世的影响。

总之,大唐芙蓉园是盛唐文化与艺术的宝库,是西安本土民族文化的结晶,它紧扣其展示盛唐文化的主题定位,通过现代的设计元素和现代的科学技术来演绎盛唐文化,不仅传承了优良传统的历史文化,还突显出现代技术对古代文学艺术的创新性表现,实现了文化艺术的创新发展,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

参考文献:

[1] 段先念,大唐芙蓉园的定位及文化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5.

[2] 杨艳林,大唐芙蓉园市场前景分析思考[J],科技信息,2007.

[3] 徐连达,唐代文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 王西凤,直观大唐芙蓉园 [J],新西部,2005.

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篇(2)

综合起来看,《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研究》打破了传统的研究格局,开启了新的研究路径。因此,本文的讨论重在该书研究理路的梳理与研究方法的抉微,并在此过程中彰显其学术特点及其对于学术史的贡献。

第一,文化现象: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的整体考察。《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研究》一书的出版,可以说是系统研究唐人选唐诗文总集的一次成功尝试。作者认为:“唐人诗文总集的编选活动与唐人诗文创作活动一样,贯穿整个唐代社会的始终,二者共同构筑了唐代诗文文化史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第1页)“全面地研究唐人编选诗文总集,并将其放在中国古籍编纂长河中全方位审视,不仅是研究唐代选学的需要,也是研究我国古籍编纂与编纂文化史的需要。”(第13页)基于此,作者在论述中一直将“唐人编选诗文总集”作为一个整体概念进行探讨,同时将宏观研究与专题研究、理论阐述与文献稽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具体的论述中又能做到三个部分既各自独立又相互渗透、互为经纬。如本书总论编,在宏观追溯唐前诗文总集的编纂对唐代总集编纂活动的影响之时,又着重以《文章流别集》《晋元正宴会诗集》《文选》《诗苑英华》《玉台新咏》等唐前总集为例,考述其与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的内在联系。在研究宋人著述对唐人总集的重出、误收现象时,则以《新唐书・艺文志》《玉海》为中心重点考察。再如本书分论编,虽以个案探微为主重点择取九种颇具代表性的唐人编纂诗文总集,各成章节进行考论,然而,这些看似独立的章节之间仍有一条宏观发展主线贯穿始终,这条主线即唐代初、盛、中、晚四个时段诗文总集的编纂特点及其成就得失。至于文献稽考,更是全方位地渗入了本书各个章节的研究内容,尤其在《宋人著述对唐人诗文总集的误收》《〈续诗苑英华〉考论》《〈翰林学士集〉题名职官考辨》《李吉甫编纂的诗文总集考论》等章节中。作者通过大量的考据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石,以支撑其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研究属于一种文化现象的学术理路。

第二,选本批评: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的独特价值。唐人编选诗文总集是特定的选家在特定的时期根据自己的选取标准按照特定的体例而编选的集子,因此,每一本总集或多或少、或自觉或不自觉地蕴含着编选者的选本批评观点。本书在抉发选本批评的独特价值方面用力颇深,往往能从选诗的相互联系中总结其体例、类例、批评特点、批评方式诸方面的规律。就类例而言,唐人诗文总集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以人为次,如《玉台后集》《国秀集》《河岳英为集》《中兴间气集》;二是以诗文为次,如《因继集》《刘白唱和集》。就体例而言,或以官班为次,如《翰林学士集》;或以时间为序,如《续诗苑英华》;或以类编纂,如《唐诗类选》;或以文体为本,如《古今诏集》《古今诗人秀句》;或综合多种体例,如《古今类聚策苑》,体例的综合化也是唐人编纂体例成熟的标志。就批评特点而言,是与体例密切相关的,以选录存者为旨归,以地域为限,以文体为准,分类别编纂,这样的批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些选本有序评加上小传,其批评则具有最深刻、最直观、最全面的特点;而综合多种体例编纂的文集,又体现出复杂性的特点;但唐人所编的诗文总集,还属于初创阶段,不少总集体例尚未尽善,如以官班为次而不够严格,选录己作以自张声势等。就批评特点而言,一是表现为选与编共存,侧重“编”者,有家集、唱和集、送别集等,侧重“选”者有断代诗总集、断代文总集、诗句选集、分体文总集、诗文混合总集等;二是选本批评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表现为选家主观的审美判断和鉴赏活动融入其中,从而突出了选家的个性化特征,主观色彩的渗入,也使得选本的质量良莠不齐。而对于具体的选本,其选本批评意义的阐述更具文学史与批评史意义。诸如姚合的《极玄集》,“以选录王维诗风格论之,《极玄集》兼及王维诗风的两大领域,上与《国秀集》《河岳英灵集》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下启《又玄集》《才调集》,其诗学观表明唐人选唐诗对王维诗审美接受的一致性。也正是这一异同互见的特点,才使唐人选唐诗如百花争艳,为今人认识唐代诗人及其诗歌成就提供了宝贵的诗学理论借鉴。”(第315页)再如高仲武的《中兴间气集》,是选本批评中最具个性和最有价值的一种,“《中兴间气集》以前,唐人编纂诗文总集,就选本批评针对性而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选诗的方式对遴选对象的比评,此可谓之内涵式批评。……就其外延式批评而言,《中兴间气集》在其序言中谓‘……《英华》失于浮游,《玉台》陷于,《珠英》但纪朝士,《丹阳》止录吴人’,由此可见,高仲武选本批评直接指向本朝选本,这在唐代选学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第267页)这样对于内涵式批评和外延式批评的界定,以及在唐代选学史上地位的论证,对于文学选本学术史的研究无疑是有重要的启迪意义的。

其次,出土文献的发现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的原典材料。新出土文献当中,涉及唐人编选总集虽然并不完备,但资料弥足珍贵,或可纠正传世文献的讹误,或可与传世文献相互补充。而且,已经有学者将出土文献中的唐人著述辑出,利用起来十分方便,如程章灿《唐代墓志中所见隋唐经籍辑考》、张固也《唐代墓志中所见隋唐经籍辑考补正》、陈尚君《石刻所见唐人著述考》、潘明福《唐代墓志中新见唐人著述辑考》、韩震军《唐代墓志中新见隋唐人著述辑考》等,而胡可先《出土文献与唐代诗学研究》,则专设“出土文献所见唐代诗集研究”一节,将近年来新出土文献中的唐人编纂的文学总集,分总集、家集、唱和集三类辑考,对于研究唐代总集的编纂及流传情况,颇为有用。《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研究》虽广稽文献,对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的编纂者、集名、卷数、编选范围及特点等考证谨慎,论据坚实,但因为对出土文献中的信息注意不够,论证时难免顾此失彼,有所疏漏。比如《文馆词林》的编纂,《唐代墓志汇编》咸亨六八《唐故司成孙公墓志铭》:“公讳处约、字茂道,本乘乐安人也。……从贞观已来,奉敕修撰《周史》、《续贞观录》,兼国史、《文馆词林》。”此墓志铭记载孙处约曾参与《文馆词林》编纂,而此事并不见于传世文献的记载,故本书自然也无从征考。如果在研究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的资料来源时,更加关注出土文献中的相关资料,并与传世文献与域外文献相互印证补充,可能会取得更大的创获。

再次,缘于唐人编选诗文总集的复杂性,其研究范围的边界和类别划分的尺度也是可以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比如,本书将《艺文类聚》《初学记》视为诗文总集汇入辑考,这是否合适是可以讨论的。众所周知,此二书虽收录了大量唐人诗文作品,但本质上仍属于类书,是各种专题文献资料的汇编,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唐人编纂诗文总集。作者辑考时“参照胡应麟等观点,视该集为诗文合选集,暂系于此”(360页),而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一三:“然类书有数种,如《初学》《艺文》并载诗词,则近于集。”胡氏只说“近于集”,但也并未归入总集范畴。况且《初学》《艺文》广为学术界所用,即便视为诗文总集,也没有辑考之必要。再如第二章第一节,在考察唐代诗文别集编纂者的类别时,作者以“杨炯为王勃编集”为例,说明第三类为门生、友人或崇拜者,这个例子似乎有争议之嫌。据杨炯《王子安集序》:“君平生属文,岁时不倦。缀其存者,才数百篇。……兄壹瑁磊落词韵,铿风骨,皆九变之雄律也。弟助及勋,总括前藻,网罗群思,亦一时之健笔。友爱之至,人伦所及。永言存没,何痛如之。援翰纪文,咸所未忍。盖以投分相期,非弘词说,咳G涕。究而序之,分为二十卷,具诸篇目。”从杨序的这段文字看,王勃的诗文集似乎是其死后由兄弟收集编写,而杨炯只是为之作序。

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篇(3)

【关键词】魏征 事迹 史料

1 两种最原史始的资料

魏征作为贞观贤相,唐代关于他的生平事迹之史料应该是极为丰富的。首先应该指出,关于魏征生平事迹特别是其谏事的最原始资料包括两种,即魏征自撰之书和唐代实录、国史中的相关记载。

1.1魏征自撰之书

《旧唐书》卷71《魏征传》有云:太宗新即位,励精政道,数引征入卧内,访以得失。征雅有经国之才,性又抗直,无所屈挠,太宗与之言,未尝不欣然纳受。征亦喜逢知己之主,思竭其用,知无不言。太宗尝劳之曰:“卿所陈谏,前后二百余事,非卿至诚奉国,何能若是?”……太宗始疑征阿党,征又自录前后谏诤言辞往复,以示史官起居郎褚遂良,太宗知之,愈不悦。

可见魏征谏诤之事确实很多,仅太宗即位之初,就已多达二百余事,其一生进谏,更不知凡几。他还曾经亲自将其“谏诤言辞”录为一书,这应该是一部收录谏疏原文的书籍。后人所编《魏公故事》,当近于今本谏录,仅择其主要内容,字数尚多达“凡数十万言”,如果这部书是收录其所有谏疏,卷数应该很多。但两《唐志》所著录的魏征《谏事》仅有五卷,如果这就是史传所说之书,应该是选编重要谏疏而成,而不会是所有谏疏的汇编。

1.2唐代实录、国史中的相关记载。

唐代设立史馆,负责纂修实录、国史,这是唐代最重要的本朝史书。《新唐书?艺文志》正史类著录的国史有“《武徳贞观两朝史》八十卷,长孙无忌、令狐徳棻、顾胤等撰。吴兢《唐书》一百卷,又一百三十卷,兢、韦述、柳芳、令狐峘、于休烈等撰。《国史》一百六卷,又一百一十三卷。”起居注类著录的唐高祖、太宗实录有“《高祖实录》二十卷,敬播撰,房玄龄监修,许敬宗删改。《今上实录》二十卷,敬播、顾胤撰,房玄龄监修。长孙无忌《贞观实录》四十卷。”据刘知几《史通》卷一二《古今正史》篇的记载,还有许敬宗在八十卷本基础上增加二十卷的百卷本国史,武周长寿中牛凤及重新编撰的记事起于武德、终于弘道的《唐书》一百一十卷。诸书在唐代流传之久暂广狭不同,有些甚至只是根据一些传材料著录的,根本就没有通行过。如所谓吴兢《唐书》一百卷,实出误解。《旧唐书》卷九八《李元纮传》说:“先是,左庶子吴兢旧任史官,撰《唐书》一百卷、《唐春秋》三十卷,其书未成,以丁忧罢职。至是,上疏请终其功。”《新唐书?艺文志》即据此著录。其实吴兢《国史》在编撰过程中,监修国史萧嵩曾奏取六十五卷,死后其子又进八十余卷,应该都不是定本。韦述曾说:吴兢“别撰《唐书》一百一十卷,下至开元之初”。很可能正是韦述将这两次取进的吴兢《国史》合在一起分为一百一十卷,又在此基础上续撰三卷,成为《国史》一百一十三卷。《旧唐书》卷一二《韦述传》说:“国史自令狐德棻至于吴兢,虽累有修撰,竟未成一家之言。至述始定类例,补遗续阙,勒成《国史》一百一十三卷,并《史例》一卷。”安史之乱平定以后,韦述将其献于朝,后经柳芳等人先后增补,成为一百三十卷的《国史》定本。

唐代实录、国史中记载许多魏征事迹,不仅是就魏征在唐史中的地位和实录、国史在唐代史书中的地位所作的简单推断,也可以从两个具体事例得到证明。一是吴兢所撰《贞观政要》亦多载魏征事迹言论,而这部书主要即据实录、国史摘编而成,陈寅恪先生甚至说“《贞观政要》即《(太宗)实录》之分类节要本”。二是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中引用《实录》,不少条目都涉及魏征,特别是有几条与《魏文贞公故事》同时引用,更说明二者的记载有同有异。

唐代实录、国史的编纂,始于唐太宗时期。高宗以后,不但国史经过多次改编,《高祖实录》、《太宗实录》也经过许敬宗等人篡改,但关于高祖、太宗时期的史事,大体可以视为太宗、高宗初年的记载。因此,其中记载魏征事迹言论的部分,比魏征自撰之书略晚,却比后人相关著作要早,后人著作应该参考过实录、国史。

2 对《新唐书·艺文志》著录的几种魏征传记史料略作介绍

魏征自传之书在《旧唐书·经籍志》中有所记载,即子部杂家的《谏事》五卷,题魏征撰。此外专门记载魏征事迹的书籍在《新唐书·艺文志》中则著录了六部之多,即史部故事类有敬播《文贞公传事》四卷、刘袆之《文贞公故事》六卷、张大业《魏文贞故事》八卷,史部杂传记类有王方庆《魏文贞故书》十卷、王方庆《文贞公事录》一卷,子部儒家类有《魏征谏事》五卷。而现今传世的王方庆《魏郑公谏录》五卷北宋时的两种目录中并不见记载。笔者对《新唐志》所载几部书籍作简要介绍。 转贴于

2.1敬播《文贞公传事》四卷

《旧唐书》卷一八九上《敬播传》说:“敬播,蒲州河东人也。贞观初,举进士。俄有诏诣秘书内省佐颜师古、孔颖达修《隋史》,寻授太子校书。史成,迁著作郎,兼修国史。与给事中许敬宗撰《高祖》、《太宗实录》,自创业至于贞观十四年,凡四十卷。”敬播是唐太宗时期参预编纂实录、国史的主要史臣之一,应该是在修史过程中,接触到大量关于魏征生平的史料,就同时编撰了此书。这部书仅见于《新唐书?艺文志》故事类,宋代以后除郑樵《通志·艺文略》据以转录外,其他公私藏书目录都没有著录,可能早在唐五代时期就已经失传。从书名中“传事”来看,应该是一部以记事为主的传记性史书,只因多涉朝章典故,而被著录在故事类。

2.2刘祎之《文贞公故事》六卷

《旧唐书》卷八七《刘祎之传》说:“刘祎之,字希美,常州晋陵人……直昭文馆。俄迁右史、弘文馆直学士。上元中,与元万顷等偕召入禁中,论次新书凡千余篇。高宗又密与参决时政,以分宰相权,时谓‘北门学士’……除中书舍人……俄拜相王府司马,检校中书侍郎……后既立王为帝,以其参奉大议,愈亲之,擢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三品……垂拱中……赐死于家,年五十七。”刘祎之在睿宗初次即位时,当过很短时间的宰相,后被武则天所杀。他编撰《文贞公故事》六卷,应该是上元(674—675)年间,在“论次新书千余篇”之内。所谓“论次新书”,就此书而言,很可能是指在敬播五卷书的基础上,又从改编之实录、国史及民间杂书中采摭材料,增加一卷,而成为魏征传记新书。那么自然刘书一出,敬播原书很快就亡佚了。这部书除《新唐书?艺文志》故事类外,还见于其他书目著录。《崇文总目》传记类载:“《文正公故事》三卷,刘祎之撰。”《宋史·艺文志》传记类载:“《魏玄成故事》三卷。”文贞公是魏征的谥号,宋代讳“贞”字,改为“文正公”,又或以其字称为“魏玄成”。三卷本很可能已是残本,《崇文总目》为藏书目录,著录实有卷数,《新唐志》为史志目录,仍著录其全书卷数。《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唐代传入日本的古书,其旧事家著录《魏文贞故事》六卷,虽然没有题撰人,但卷数相合,应该也是刘祎之此书。

2.3张大业《魏文贞故事》八卷

这部书《新唐志》故事类著录在刘祎之书下,《通志·艺文略》转录,其他公私藏书目录不载,应该也早已失传。张大业的时代和生平都没有记载,应该略晚于刘祎之。武则天、唐玄宗时有张大素、张大安兄弟,著名于时,张大业或即其同族兄弟。

2.4王方庆《文贞公事录》一卷

王方庆,雍州咸阳人。年十六,起家越王府参军。永淳中,累迁太仆少卿。则天临朝,拜广州都督,境内清肃。证圣元年,召拜洛州长史。万岁登封元年,迁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俄转凤阁侍郎,依旧知政事。后以老疾,授麟台监修国史。寻兼检校太子左庶子,进石泉公。长安二年(703)卒。《文贞公事录》见于《新唐书?艺文志》故事类、《崇文总目》史部传记类。又《秘书省续编到四库阙书目》著录“王庆方撰《魏征传》一卷”,“庆方”二字当为“方庆”之误倒。《宋史·艺文志》传记类作“王方庆《魏玄成传》一卷”。“事录”与“传”意义相通,卷数又相同,应该是同书异名。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曾经引用“王方庆《文贞公传录》”,这个书名正好介于“事录”向“传”过渡的中间阶段,可以很好地说明这部书的书名变化过程。

2.5王方庆《魏文贞故书》十卷

此书仅见于《新唐书?艺文志》史部杂传记类著录。“故书”不知是否为“故事”之误。又日本藤原孝范《明文抄》卷一《帝道部》上、卷四《人事部》下、卷五《武事部》引有《魏文贞故事》,卷二《帝道部》下引有《魏文贞政书》。(据孙猛先生《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考证》书稿,未出版。)由于刘祎之《文贞公故事》六卷曾传入日本,这几条佚文应以出于刘书的可能性为最大,“政书”亦为“故事”之误。但如果日本果真曾有“政书”流传,则很可能就是“故书”,政、故形近致误。

上述几部书籍都已亡佚,唯王方庆《魏郑公谏录》五卷传世至今,然此书北宋以前书目中都未见记载,南宋以后突然出现,值得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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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篇(4)

【关键词】 唐传奇;通俗史学;文体

唐传奇是我国唐代新兴的一种文体,它源于六朝志怪小说和杂传,基本体裁以史传为主,辅以赋体的某些特征。从渊源、体裁和内容看,唐传奇本质是史学的,是正史的多途发展中走向民间的一种形式,是通俗史学的初始阶段。

一、唐传奇的史学渊源

唐传奇,本质是“小说”。那么,我们就可以不能不谈小说的演变。小说,在我国古代观念中,本来就是划归史部的。从《汉书・艺文志》所列目录看,性质完全重在历史故事这一面。所以班固说:“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造也。”当时小说是“街谈巷语,道听涂说”,体裁与内容还是和述史一样,只是作一些闻见的记载,从当时小说的本质而言,还是史学的。即使在小说发展中也生长出其他文体,如讽刺性笑话作品像汉代邯郸淳的笑林等,但数量不多。所以,唐传奇虽然是从志怪小说中演变而来,但内在是史的因素。另外,作为唐传奇的另一个渊源杂传,也引起了一些学人的关注,但对杂传的性质定位不准。杂传是史之一体, 从正史列传中分化而来, 刘向将司马迁纪传史体中的列传取出单行, 作《列女》、《列士》、《列仙》、《孝子》诸传,杂传文体最终形成, 成为史之一体。《隋书・经籍志》史部杂传类中共著录有杂传“二百一十七部, 一千二百八十六卷, 通计亡书, 合二百一十九部, 一千五百三卷”。《隋书・经籍志》杂传类所著录, 基本上都是汉魏六朝时期的作品, 一方面说明汉魏六朝时期, 杂传创作十分繁荣, 同时也说明在唐及以前杂传在本质上是属于史的。汉魏六朝杂传在叙事建构方面,从对历史事实及其政治资鉴和道德劝诫意义的关注转向了对历史上的生命个体本身及其性格的关注,在风格取向方面: 汉魏六朝杂传从正统史传儒雅素朴、沉稳庄重的单一风格中摆脱出来, 风格趋向多样化,这两个特点都为唐传奇所继承。

由此来看,唐传奇的两个主要来源中,小说和杂传本质都是属于历史的。所以,唐传奇固然具有很浓厚的史学特点。

二、唐传奇的史学氛围

李唐王朝,重史之风兴盛。唐初,高祖李渊采纳令狐德苯ㄒ椋大修前代史书。唐太宗提高了对历史重要性的自觉性认识。他认为:“以古为镜,可以看兴替”,(吴兢,《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33页)命群臣修宋、齐、梁、陈,北朝、隋“五代史”,并为《晋书》撰写了宣帝,武帝纪和陆机,王羲之两传的史论。贞观时,设秘书内省,国史馆等掌管前朝史与本国史,高宗曾下诏说:“修撰国史,义在典实。自非操履贞白,业量该通,傥正有闻,方堪此任。所以承前纵居史官,必就中简择,灼然为众所推者,方令著述”(《唐太宗集》)也看出高宗重视史官选拔,并建立了宰相监修国史的制度,在进士考试选拔中,也同样有所体现。这样,在最高统治者重史的氛围中,朝廷官员也看重史官,“近代趋竟之士,尤喜于史职”,(刘知几,《史通笺注》贵阳人民出版社,1978年)宰相薛元超以“不得修国史”为恨。(王傥,《唐语林》,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140页)这种氛围也自然影响到了大多数文人,许多人以“补史”为旨趣,如李肇的《国史补》,卢肇的《逸史》,林恩的《补国史》,高育林的《唐阙史》,高昔拙的《后史补》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在这种重史崇史的氛围中,作为进士文学的唐传奇自然也会深受影响。

三、唐传奇的史学表现

唐传奇的史学表现有许多方面,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体裁和内容。

1、史学体裁的表现

唐传奇中,以人为主的传奇较多,并有些以“传”来命名,并以传主为主,以传主的经历谋篇布局,展开情节。其一般模式先介绍传主的姓名,籍贯,先祖,如有功名者,还要述其官谱世系,禀赋气质,道德品行,然后根据传主的主要事迹,以时间先后叙述其官宦功绩或嘉言懿行,最后简其身份或子孙状况作一介绍,而且许多传奇在文后附有评价。我们从这种叙事模式看,十分明显的看出史传体裁的影响之大。

以人为传主命名的传奇如白行简的《李娃传》,李朝威的《柳毅传》,蒋防的《霍小玉传》,李公佐的《谢小娥传》,元稹的《莺莺传》等等。

我们以李公佐的《谢小娥传》为例。《传》开始先表明其身份来历,家庭状况。“小娥姓谢氏,豫章人,估客女也。生八岁,丧母。”在主体问中以时间顺序以谢小娥为亲人复仇为中心展开故事清节。在 这里,我们看到,既有对史传体懂得继承,又有所创新发展,不是以人物一生经历散点式编排形式,而 是以中心事件为主,其他事件为辅,并在情节叙述中建立了空间化,立体化概念,这一点实际上弥补了史传体原有的不足。最后,有“君子曰”这种明显的史传评论形式结束。可以说,就体裁而言,史传体对唐传奇的产生,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史学内容的表现

史学的最大特点是“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如果从此标准出发,当然唐传奇有很多艺术性,虚构性,但 我们不应忘记,唐传奇本身不是正史,如果能普及了史学,有史料或史学价值,对史学而言,就有其积极意义。从唐传奇的内容看,有些内容固不可信,但有些内容却可以 找到历史根据,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史学逐渐对民间扩展,不是仅仅是庙堂史学,开始了史学的通俗化。

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篇(5)

一史官、史馆沿革及正式确立

中国是世界上重视历史最早的国家。“盖史之建官,其来尚也。昔轩辕受命,仓颉、沮诵实居其职。”[1](P304)“唐虞三代,《诗》、《书》所及,世有史官,以司典籍。”[2](P1325)周朝有太、小、内、外、左、右史等史官且司职已有分工。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有史官已成史界共识。秦有太史令(如胡母敬),“汉兴之时,武帝置太史公”[1](P305),司马谈、迁父子曾司其职。政府设立修史机构则始于东汉,东汉的兰台、东观既是国家文献档案馆,又是“当时著述之所也”[1](P310)。经东汉明、安、桓、灵四帝,四次集合大量人力、物力编修国史《东观汉记》,开创了政府组织史官,成立机构修史的先例,对后世史馆建置有深远的影响。但这只是史馆的滥觞,非专职机构,参与修史的人员多是临时召集,由它官兼任而非专职。魏晋始设著作郎、佐著作郎。北魏史臣“杂取他官,不恒厥职”,于“秘书置著作局”,后“别置修史局”[1](P315),并由大臣监修国史(如谷纂)。北齐改修史局为史阁(又称史馆),“史阁史馆之名,自此有也”[3](P183)。隋沿袭之,以修北朝诸史。唐沿隋制,史馆制度渐臻完善。“武德初,因隋旧制,隶秘书省著作局。贞观三年闰十二月,移史馆于门下省北,宰相监修,自是著作局始罢此职”[4](P1089),修撰国史。同年,“于中书置秘书内省,以修五代史”[4](P1091)。至此,史官制度正式确立。史馆取代著作局的修史之职,隶属门下、中书省,地处国家政治权力中心。宰相监修成为定制,“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5](P591)。史馆中设有修撰、直馆、典书、掌固等职,分工明确。

唐太宗贞观三年(629),正式确立史馆修史制度,这绝非偶然。一方面,它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加强在史学领域的体现。唐太宗这位在中外历史上文治武功赫然的封建名君,深知“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他曾说:“朕睹前代史书,彰善瘅恶,足为将来之戒。”[6](P6657)唐取代隋,政治上再度统一,要求思想文化方面有对应措施,以树立大一统的历史观点。而私人修史已无法适应、无法满足这种形势的需要。所以,设馆修史成为太宗治理天下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唐初史馆制度正式确立是中国史学发展的必然结果。私修历史,多奉行“直书”传统书法,因而易触犯统治者禁忌,有的甚至以“直笔见诛”[7](P199)。私修历史,资料不如官方丰富,人力不如官修,一人不能尽通诸门学术,因而著述速度与官修不可比。私人著述的不利因素表明私修已不能适应统治者的需要,不利于史学的发展。所以在隋文帝开皇十三年(593)诏令:“人间有撰集国史、臧否人物者,皆令禁绝。”[8](P38)隋文帝的诏令很明确,官方就是要垄断修史和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唐承隋制,正式设立史馆,修前代史和当代史。这是史学发展的必要,是唐政府对修史机构的进一步完善与确立。

二唐初史馆特点

唐初史馆与以前的史馆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前面提到过,东汉兰台、东观是中国古代史馆建置的滥觞,但当时兰台、东观主要还是中央文献档案馆,非专门修史机构;撰修国史人员如班固、刘珍、边韶、马日磾等多是他官,临时兼掌史事,事成之后即解散。史馆是北齐统治者在北魏修史局的基础上设置的,其组织与编制相对固定,主要由监修大臣、著作部、著作佐郎、校书郎等组成。史官的品级、俸禄比较低,如著作郎(从第五品)岁禄一百二十匹(三十匹为一秩),校书郎(九品)岁禄二十八匹(七匹为一秩)。所以,有些史官不得不接受贿赂以求温饱。他们多无视史实,任情褒贬,以至于《魏书》刚修好就被“群起而攻”,称之为“秽史”。

唐初史馆情形就大不一样。太宗将史馆移至“禁中”,在政治权力中心整理古籍,修前代史和当代史。宰相监修,成为定制。史馆中,除史官外,还配备修史辅助人员。在史料收集方面,制定《诸司应送史馆事例》,规定报送方法、时限,诸部门不得拖延,有关条款近20项[4](P1089~1090)。史馆环境优美,“馆宇华丽,酒馔丰厚,得厕其流者,实一时之美事”[1](P318)。参与修史的史官多为国家重臣,如房玄龄、令孤德棻、魏征、褚遂良、长孙无忌等,这显然提高了史学在政治上、社会上的地位。尤其是唐太宗亲自参与《晋书》的修撰,这在“二十四史”修撰中是绝无仅有的现象。唐初史官享有很高的物质待遇,一部书成,朝廷另有优厚的物质赏赐,还加官晋爵。如魏征受诏总加撰定“五代史”,书成之日,除“赐物二千段”外,还“加左光禄大夫,进封郑国公”[9](P2550)。唐政府不仅对修史官奖赏晋爵,其后人也常受惠。如太宗、高宗《实录》百卷“添成”,“是日,封敬宗子选为新城县男,德棻子进为彭阳县公”[4](P1093)。唐初统治者大力抬高史馆地位,尽力为史馆的工作提供便利,因而史馆工作效率较高。

三唐初史馆成就

唐初史馆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修前代史和修当代史两个方面。

修前朝史。中国自汉代始有为前朝修史的惯例,历朝统治者都比较重视历史记述的连续性。唐高祖采纳令孤德棻的提议,于武德五年(622)下诏修六代史,并要求史官“务加评核,博采旧闻,义在不刊,书法不隐”[6](P6657)。贞观三年(629),太宗复诏令姚思廉修梁、陈二史,李百药修北齐史,令孤德棻修周史,魏征修隋史,房玄龄为总监修。贞观十年(636),“五代史”修成。贞观十五年(641)又诏令于志宁、李淳风、李延寿、令孤德棻等修《五代史志》,至高宗显庆元年(656)成书,后人附于《隋书》后,又称《隋志》。太宗于贞观二十年(646)下诏大开史馆,“更撰《晋书》,铨次旧闻,裁成义奖”[1](P320~321)。贞观二十二年(648)书成。参与修书者达21人,由于组织得法,所以成书速度是唐初所修八部正史中最快的,是唐初官修前朝“正史”的代表作。

修当代史。从高祖到高宗,唐史馆修当代史情况如下:“自武德以后,有邓世隆、顾胤、李延寿、李仁实前后修撰国史,为当时所称。”[1](P320)唐承旧制,置起居郎、起居舍人,“每天子临轩,侍立于玉阶之下,郎居其左,舍人居其右。人主有命,则逼阶延首而听之,退而编录,以为起居注”[1]。新君即位,例命史官据一代起居注、时政记等;修前皇帝实录,成为定制。贞观初,姚思廉撰国史(纪传体)30卷;高宗显庆元年(656),长孙无忌、于志宁、令孤德棻等补为50卷;龙朔年间,许敬宗增补为100卷。《高祖实录》20卷,房玄龄等撰,“与许敬宗、敬播同修,止武德九年,贞观十七年书成”[2](P512)。《太宗实录》40卷,许敬宗等撰,“起即位。尽贞观二十年。初,贞观十七年,房玄龄、许敬宗、敬播撰《今上实录》,止十四年,成二十卷。永徽五年,无忌与史官续十五年,后尽昭陵事。今四十卷,其后敬宗改定”[10](P513)。《高宗实录》30卷,刘知几等撰,“初,令孤德棻、许敬宗等撰录,止显庆三年,成二十卷上之。后刘知几与吴兢续成”[11](P513)。

关于唐初修撰的实录、国史,笔者认为基本可信。中国古代修史逐步形成了“君举必书”、“人君不观史”等观念。贞观九年(635)十月,太宗欲观“起居注”,谏议大夫朱子奢上表阻止,陈述“人君不观史”的理由[4](P1102)。贞观十三年(639),太宗问褚遂良(褚为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人君可否观见“起居注”,“书何等事?”贞观十四年(640),太宗问房玄龄:“不知自古当代国史,何因不令帝王亲见之?”房玄龄说:“国史既善恶必书,庶几人主不为非法。止应畏有忤旨,故不得见也。”[12](P262)后来,房玄龄等删略国史,修撰高祖、太宗实录“表上之”。太宗“见六月四日事,语多微文”,就对房玄龄等说:“史官执笔,何烦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时为待中的魏征获悉此事,上奏言说:“陛下今遣史官正其辞,雅合至公之道。”[3](P262)太宗虽然有表政绩,“勤行三事,望尔史官不书吾恶”之事[4](P1103),但并不能以此说他干预修史,而只能视为太宗想留善行、美名于青史的一种愿望。唐初史臣多梗直、公正,于应对太宗言辞可见一斑。故唐初实录、国史确为“直书其事”。高宗时,许敬宗“掌知国史,记事阿曲,虚美隐恶”[1],从此“实录不实”的现象才日趋严重。

四对后世影响及总评

唐初正式确立史馆修史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中唐、晚唐史馆主要修撰实录、国史等。五代、守、元、明、清基本上相继因袭之,且组织更为完备。五代时期,经后梁、后唐史馆努力搜集史料,到后晋时修成《旧唐书》。宋代,史馆规模更为扩大,史馆除召集人员修《五代史》和《新唐书》外,还分设国史院、实录院、日历所等,编纂实录和国史。元朝以翰林院兼国史院职掌史馆的全部修史任务。明清史馆制度有所变更。明代,史馆隶属翰林院,以翰林院的编修、修撰、检讨为史官,但不以史为专职。“遇有史书编撰,一律仰承‘圣裁’,而且由宠臣权贵监修,史官不可能充分发挥个人的史学才智。”[13](P299)清朝翰林院职掌与明朝大致一样,组织更加扩大,设有国史馆、实录馆为修史基地,又特设明史馆修《明史》。

唐初史馆制度的确立,是中国史官、史馆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封建文化专制主义加强的结果。史馆藉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大规模荟萃修史人才,集体修史,形成中国史学史上第一次官修史书高潮。从贞观三年(629)到显庆四年(659),30年间修成八部纪传体正史,占“二十四史”的1/3。其成书速度之快,数量之多,可谓空前绝后。若无完备的史馆修史制度,是根本不可能有这番成就的。唐初设馆修史,垄断了“正史”和国史的修撰,从此,每个新生王朝,都效法唐代,为前朝修史。这样就保证了历朝“正史”编纂的连续性,客观上起到了保存古文献,推动史学发展的作用。但史馆又是唐初统治者控制史学的一个机构。史馆修史,宰相监修,太宗时尚可,自高宗后,遇事诸多牵扯,史馆人员芜杂而又不称职者多。史馆监修大臣太多,所用非其人,“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5](P591)总之,唐初设馆修史,虽有不足,但成绩斐然,影响深远。史馆存在千余年,为中国史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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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篇(6)

〔关键词〕 南宋;类书;博物学;文化史

〔中图分类号〕I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181-07

古代中国的博物学,是古人通过对物的广博知识,表达对自然、人事、社会等复杂关系的理解与想象,其思想发源于传统学术文化内核中天人合一的精神理念,其发展演进伴随整部文化史的始终。目前学界对传统博物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魏晋至隋唐即所谓中古时期①,以及明清以后西学影响下近代科学化的博物学。事实上,学者对于博物学的探讨,不管是强调中国博物学科学属性共同性,还是坚守传统博物学的独特性,其理论和方法预设都很难脱离西方近代科学的自然史观念。因此,坚持独特性的研究,特别关注中古博物学所具有的殊方异物色彩;而重视共同性的研究,则努力条理出博物学的科学史因素,指出其最终在西学冲击下完成博物学向近代科学转化的历程。从学科背景上看,前者多出于古代文学领域,后者则多出于科技哲学或自然科学史领域。唯独科举应试知识兴盛、强调个体成德的两宋时代,既无奇物异产所激发的知识兴趣,也无西学东渐下的科学探索活动,其博物学研究明显相对较为寂寥。但正因为如此,在一个方术与异域想像渐渐落幕,近代科学尚未涉足,固有传统创新复苏的特殊时期,应更能展现出博物学在自身文化语境影响下,如何吐故纳新、承袭转化的进程。科举社会中的宋代博物学,不仅未走入式微,反而是在其影响下,表现出多元并进的趋势,在专门著作、经学名物训诂、类书、笔记、方志、本草、谱录等方面,均有新的发展,涉及的博物知识领域和文献载体十分庞杂,本文拟以宋代类书中的博物学知识为对象,讨论宋代博物学知识世界的独特图景与演进。

一、瑞物与博物:宋代类书分类体系中的博物学图景

唐宋类书数量众多,其发展大体上处于从官修为主向文人私撰为主的过渡时期,北宋真宗《册府元龟》以前,类书修纂大体以官修为主,此后至宋亡,类书均由文人私撰,成为科举应试、学校教育的重要工具书。南宋末,受到印刷术和科举应试的影响,民间士人不断参与到商业编书活动中,根据日常生活所需知识而汇聚成编的民间日用类书逐渐增多,元明以后成为类书重要组成部分。就两宋时期而言,类书编撰主体主要分为三个层次,而以文人私撰为主,因此讨论宋代类书则往往以文人私撰类书为主,兼及官修类书和民间日用类书。

与官修类书讲究体例严整,内容无所不包,或受限于帝王特定的修撰目的不同,文人私撰文献的最大特点之一,便是学者文人创造性生命意志的参与。真宗以后的类书,因此“充满了编纂者的意志和对知识结构的想象”,“各类书编纂者呈现出来的知识编排倾向,越来越多元化”〔1〕,事实上北宋中期以后至南宋类书,均表现出独辟蹊径的编纂创新意识,不再简单遵循唐宋之际官修类书,内容全面、分类严密为准则,如高承《事物纪原》以考辨名物原始为主,章如愚《群书考索》专注汇编类纂经史、职官、制度方面的文献,并以典章制度为类目编题,节录摘引文献,构成专题考证体式,又如陈景沂《全芳备祖》属于花草果木专科类书,林o《古今源流至论》则是以议论综述为主的、道学知识为中心的科举类书。宋代官私类书中,汇集天文、地理、金属、器物、矿石、动植物等博物知识者主要有《御览》、吴淑《事类赋》、高承《事物纪原》、叶廷《海录碎事》、佚名《锦绣万花谷》、宋惠父《记纂渊海》后集、祝穆《古今事文类聚》、陈景沂《全芳备祖》、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等。

从体例结构上看,唐宋类书多以天、地、人、事、物为基本分类体系,展现的天人合一、王权中心的价值信仰系统。然而详加比较唐宋诸类书,在此一贯的分类体系下,实际上存在不少差异,这一差异正体现私撰类书编撰者的意志和活力。

中古时期的中国,以结合儒家政治伦理、神仙方术、佛道异说的天人感应学说为基本信仰体系,天地宇宙之物及其行为变化与具体政治社会生活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印证,有流传甚广的祥瑞符命与灾异感通之学。中古博物知识的重要底色,即来自汉代天命感应之学,包括星象、山泽、动物、植物及变化异常作为博物知识图景的一部分,表现出浓厚的奇幻神异色彩。鬼神灵异与自然博物知识也相容不分,如崔豹《古今注》将鬼神、草木、虫鱼归为一类,“生而有识者,虫类也;生而无识者,草木也”,“不生而有识者,鬼神也”。〔2〕类书中谶纬符瑞知识与自然博物构成并行部类,也体现了这一灵异之物与自然之物不分的观念。如唐代四大类书均辑录有此类谶纬物感知识,《北堂书钞》以帝王、政术、设官、礼仪、艺文、服饰、酒食、天地、岁时为大类结构,其中《帝王部》二有“征应”一目〔3〕;《艺文类聚》以天地、岁时为首,其余部类秩序与《北堂书钞》相近,唯文末有《祥瑞部》(上、下)和《灾异部》三卷,将体现谶纬博物列于果、木、鸟、兽、鳞介、虫豸诸部之后〔4〕;玄宗朝的《初学记》沿袭《艺文类聚》的分类体系而未列祥瑞部,只于《帝王部》“总叙帝王”一目“事对”中辑录祥瑞灾异故事〔5〕;白居易《白氏六帖》则于卷三十六中列帝德、祥瑞、图书等类目,而将鸟兽、草木、花果置于文末。〔6〕

宋初《太平御览》则采用《艺文类聚》的体式,以《休征部》、《咎征部》及《鬼神》、《妖异》为先,次以鸟兽、鳞介、虫鱼、果木等动植物部类置于全书之末。《册府元龟》则与《北堂书钞》更为接近,均以帝王治国言行为主要分类和抄录主题,未设立其他博物知识部类,并且同样将“征应”“符瑞”等目置于卷首《帝王部》中。与北宋初期以前祥瑞部的游离变化不同,北宋中期以后的私撰类书中有关祥瑞博物知识的归属更为统一。首先,真宗朝以后的部分宋代类书,以至民间日用类书如《事林广记》,多已不再设祥瑞、灾异等相关门类,其主体结构表现出重视历史与现实制度经验的知识兴趣,甚至以经史典籍、典章制度为类书编撰专题。其次,部分宋代私撰类书保存的祥瑞门类,不但篇幅往往相当简略短小,如《锦绣万花谷》前集卷八《帝王符瑞》目下,仅13条文字,其内容多抄自正史、唐宋史料笔记等,包括《汉书》、《晋书》本纪、《邵氏见录》、《涑水记闻》、《宋朝事实》等,无一录自中古谶纬、历法、小说之书。〔7〕第三,宋代私撰类书有关祥瑞灾异门类,均置于天地、时令部与帝王、职官部之间,不再置于动植博物相关部类之中:《锦绣万花谷》前集卷八《帝王符瑞》、后集卷七《帝五符、谶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前集卷十九、二十《祥瑞门》、《灾异门》;淳v八年(1248)宋惠父编《记纂渊海》后集一百二十五卷,分类体系与潘自牧前集(今存宋刻本)迥然有别,其中卷三十至三十四《祥瑞》、《灾异》(《四库全书》本分别为卷四、卷五),也位于天文、皇亲、时令与地理、郡县、礼仪之间,其最后二十卷仍为花果、木竹、禽兽、水介等。①

①关于潘自牧《记纂渊海》前集与宋惠父后集及相关版本流传情况,见李伟国《〈记纂渊海〉作者、体例及版本考略》,收入李伟国著《宋代财政和文献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249-260页。

主要作为科举、教育实用工具的宋代私撰类书,其知识分类、取舍固然受科举内容影响,也是自然宋代学术文化史变迁的反映。相对于谶纬、术数博物之学作为政治常识的中古神文时代〔8〕,祥瑞灾异已不再是宋代士人普遍必需的知识领域,“艺祖即位,始诏禁谶书” 〔9〕,宋代以后之政治文化中,五德终始说衰落,灾祥符瑞之说仅留存于帝王权术工具,或下沉为民间巫术方伎,不再是社会文化知识的重要部分,北宋欧阳修已谓“谶纬之书,以相杂乱,怪奇诡僻,所谓非圣之书”。〔10〕在类书编撰者的知识图景中,谶纬符瑞之物,是人类历史记忆的一部分,而不再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正如《册府元龟》将符瑞知识归于帝王部中,其《博物》一门序并言:“古之学《诗》者,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其博物之谓乎!”在真宗朝士人看来,所谓博物,就是指鸟兽草木等自然万物,所谓奇物灵怪,只是由于此物“不时而出”,少见多怪,博物洽闻之士便能洞悉其性,即可称博物君子。〔11〕因此,宋代类书将符瑞之物回归古代帝王之学的历史典故,另一方面则将博物之学回归日常鸟兽草木实用之学,而不再主要是神仙方术所听闻的殊方异物之学,南宋人郑樵曾言:

大抵儒生家多不识田野之物,农圃人又不识《诗》《书》之旨,二者无由参合,遂使鸟兽草木之学不传。惟本草一家,人命所系,凡学之者,务在识真,不比他书只求说也。〔12〕

在郑樵的知识视野中,鸟兽草木之学与本草之学一样,都属于田野之物,即当是实践求证所得的真实知识。一方面是求证于田野农圃的自然世界,另一方面也需参合《诗》《书》文献。郑樵所谓之重视实践和重归经典,正是宋代博物学的重要转型和特征,在亲历目验中求博且信,是唐代晚唐《北户录》以来博物学的新动向〔13〕,沈括《梦溪笔谈》为代表的宋人笔记博物学无疑拓展了这一路向。类书的编撰者当然未必认同田野实践,在回归经史典籍方面则更为突出,参合经典探求博物知识的务实求真精神,代表了宋代博物学的重要转变。类书分类体系中祥瑞异物之学与草木鸟兽之学的分立,既是中国政治文化演进的结果,也是谶纬符瑞在士人知识体系中边缘化的结果:天命感应知识不再作为单独部类列于类书之中,而其进入的二级子目附属于其他部类之下。

二、述异到识真:宋代类书博物内容所呈现的知识演进

古代中国的类书,虽被后世称为百科全书,但二者本质不同之一,后者呈现的是客观性的学科知识,前者则是追求知识体系背后的信仰价值秩序。如前所述,宋代文人私撰类书,不仅在分类体系上有所创新,其文献辑录内容和方式上也体现了编撰者的知识兴趣和学术文化追求。

古代类书以辑录前代和当代典籍文字为特点,如果说中古博物学著作的博物知识主要来自于实践和文献记载两部分,并且以记载所谓亲历、目验或听闻的灵异物怪为主,那么隋唐以来类书中的博物知识,则显然基本源自文献知识。不同类书所征引四部典籍各有侧重,表现出不同时代编撰者各不相同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图景。以唐宋类书有关草木、虫鱼、鸟兽等博物知识部类所征引五部主要文献为例,其引用频次较多者分布情况如下表:

唐宋各类书引经部文献涵盖各经,其中以《诗》(毛诗)、《礼记》以及解经训诂之《说文》、《尔雅》等为最多。《诗》以动植物比兴,多涉及博物,至孔子以《诗》教化,以其“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 〔14〕,为历代博物学知识获取的基础典籍。考虑到草木鸟兽相关部类在类书中的卷数篇幅,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对《诗》的引用率远高于其他文献,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所引《诗》同样也位居白孔《六帖》之外的前列。《礼记》等礼学之作则涉及各类礼制器具、物品,也成为类书博物之门知识渊薮之一。古代博物学的重要知识方式,是辨析物名物性,名物学与博物学紧密相连,郭璞《尔雅序》云:“若乃可以博物不惑,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者,莫近于《尔雅》。”〔15〕博物学往往始于名物之辨,因而解经之作也成为历代类书博物的共同知识基础。不论是官修还是私撰,唐宋类书修撰者均表现出以儒家典籍为博物知识的重要资源和知识根柢,儒家经典和经学博物知识,始终是传统社会各阶层博物知识图景中相沿不变之钤键所在。

与经部文献相关联,史部文献中正史,特别是《史记》《汉书》,作为正统教育的重要部分,也始终是传统士人博物知识的重要资源,类书征引频次至南宋末仍未衰减。正史以外的其他史部文献,如杂史、地理类,则表现出明显的演进差异。此类文献多记载西南、西北以及西域、八荒之地风俗物产、异闻奇物。汉唐间以《异物志》为名之作,据学者统计至少曾有21种〔16〕,包括如《临海异物志》《岭南异物志》《南州异物志》《凉州异物志》等,外加《山海经》《岭表录异》等,在中古时期曾是史部博物之作的重镇,至北宋初以前类书均中有较高频次的引录。而在南宋类书中,此类文献的征引频次均迅速减少,或已散佚不传,或不为士人所重视,逐渐淡出宋代士人博物知识世界的中心。事实上诸种《异物志》应当正是在北宋间逐渐亡佚。考诸家书目,《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均载有6种,《新唐书・艺文志》载9种,《崇文总目》载3种,而南宋私家书目《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则未见著录,至《宋史・艺文志》仅录3种,所录与《崇文总目》,反映的当是北宋留存情况。而引录种类最多者如《太平御览》,共计15种200余条。可见诸家《异物志》在《御览》及欧阳修的时代仍有至少部分存世,至南宋初年当已不见完书。中唐至北宋以降儒学复兴,文学领域中小说观念发生重大变化,汉唐博物地理类文献逐渐被视为荒诞不经的“小说”而不受士大夫正统观念所接受,与此同时学术性杂史笔记与小说分化明显,成为文人世界新的著作形式,大量六朝志怪录异类文献在北宋前后亡佚,由此也带来了北宋以后博物学观念的变动。

子部文献中,不同小类的征引频次彼此消长差异甚大。与史部地理类文献情形相近,魏晋六朝博物志怪小说,如西晋博物名著张华《博物志》,晋宋时期广博物志之书郭义恭《广志》,以及《异苑》《述异记》等,构成北宋以前类书的主要知识来源,而南宋类书对此类文献的征引频次逐渐下降,中古地理博物类杂记小说正逐步淡出南宋士人的知识结构。另一个相关例证,是秦汉时期成书的《(神农)本草经》及曹魏吴普的《吴氏本草》,在巫医治疾共存的时代〔17〕,受重视服食丹药、求仙不死世风影响〔18〕,其中所辑录动植物、丹药矿物知识,带有明显的鬼神、方术色彩,以“鬼精物、蛊毒恶气”解释疾病成因,或以服药能如“神仙不死”等,体现出与地理博物小说相近的神仙方术色彩,故《本草经》卷下《虫兽部》上品“丹雄鸡”条云鸡头“主杀鬼”,鸡蛋“可作虎魄神物”〔19〕,《博物志》引《神仙传》亦云“松柏脂入地千年化为茯苓,茯苓化为琥珀”。〔20〕松脂经数千万年形成琥珀,却非茯苓所化,此与鸡蛋化琥珀恐同为传闻异说。不过“本草一家,人命所系,凡学之者,务在识真”,唐宋以后的各类《新修》《证类本草》中,这一色彩逐渐淡化,《本草》原有的草木虫鱼博物特征日益增强。体现在类书征引《本草》文献中,北宋初《御览》所引四百条中,此类神仙方术色彩仍较明显,卷九百八十六《部三》“芝下”条引《本草经》曰“食之身轻,不老神仙”,卷九百六十七《果部四》“桃”条引《本草经》曰“枭桃在树,不落杀”,卷九百八十八《药部五》“空青”条引《吴氏本草》曰“久服有神仙玉女来侍”等等。〔21〕至南宋本草“务在识真”的观念更受重视,本草博物知识进入儒学多识传统之中,乃是“天地间玉石,草木、禽兽、虫鱼万物性味,在儒者不可不知”,“亦穷理之一事”。〔22〕宋代儒医取代巫医的兴起,已将《本草》视为博物穷理之事,南宋类书延续了《本草》作为动植博物知识重要来源和良性互动的传统,表现出去神仙巫鬼色彩的新变。如《全芳备祖》所引《本草》频次居各家之首,却剔除神仙、鬼神之说,而皆为草木名称、种类、性状相关材料,不复中古博物草木述异色彩。

此外,唐代段成式的《酉阳杂俎》、白居易及宋人孔传续辑之《六帖》,《御览》仅见一条《杂俎》引文,却是南宋私撰类书征引频次最高的文献。兼容博物笔记与志怪小说的知识杂俎类编文献,伴随着唐宋兴起各种文人笔记,笔记杂纂类文献已逐渐取代中古博物志怪小说,成为南宋科举类书编撰者更为直接的知识来源。文人笔记不断进入并成为类书重要的知识底色,改变了唐宋类书以缀缉博览、志怪逸闻提供统治者缀文御览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成为南宋士人科举教育、读书格物的穷理学问之具。南宋类书作为科举类书具有商I出版的特征,开始注重简单抄录前人类书以成书,相较前代表现出更突出的承袭现有文献,知识常识化、理性化特征。

总之,南宋士人私撰类书的知识体系中,中古神仙方术、志怪传奇类博物小说从中心走向边缘,而传统经史文献以及《庄子》等子部传统经典文献,则始终保持并不断凸显其作为宋人博物知识的基础性角色,这体现出宋代以降知识世界,真正超越《博物志》体系,逐步由方域、奇幻与现实世界并存的多重知识图景,内转为历史、现实经验世界的单重图景,由鲜活生动的感受想像,转化为人文常识理性的辨析反思。

三、博物到格物:宋代类书博物学的知识追求

传统博物学,并非一个科学知识增长的体系,而是古人认知世界的方式和学术史演进的知识基础。在早期中国,博物知识仍是天命观的一部分,鸟兽草木除了作为生产实践,包括饲养、驯化、祭祀、狩猎的对象,在精神文化层面,它们既是统治“权力的对象和媒介”〔23〕,政治运行和变化的象征,也是情感激发和文化道德教化的象征。所谓多识之学,目的在于通过博物知识认知社会政治、道德情感,并最终体悟天命价值所在。中古中国,随着权力符命和谶纬感应为核心的天命学说不断瓦解,从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神仙方术和异域传入的宗教观念,为战乱分裂时代的古人打开了现实世界之外的域外、神秘、灵异世界。方术和宗教之士正是通过博物知识,引导世人相信并构筑的“自然”和超自然的彼岸世界,由此进入生命和精神的解脱安顿。宋代以后的近世中国,人文和理性的文化传统得以复兴,宗教的虚幻世界或者心性哲理化,或者进一步民间化,博物知识不再需要承担描述中古想像和异域世界的功能,而重归现实世界的常识自然,“凡物有相感者,出于自然,非人智虑所及,皆因其旧俗而习知之。”〔24〕物出于自然,有其自身道理,不附属于人类理性知识,从累积习俗经验中反复探究方能获知。不论是古籍所记载的博物知识,还是亲验实践所收集的自然之物,均加以经验合理的重新挖掘和求证。近古中国的世界图景,越来越只是一个合乎“理”的同一世界,自然万物与人是社会同处其中,博物学所要完成的不再是叙述多个不同的世界,而是印证一个普遍之理的世界。

宋学兴起之前的《御览》编撰时代,即有僧人赞宁的《物类相感志》,开启博物求理之先。释法道绍兴十四年(1144)《重开僧史略序》云:“观师所集《物类相感志》,至于微术小伎亦尽取之,盖欲学佛,遍知一切法也。”〔25〕在博学僧人看来,一切微术小伎皆法,欲穷究佛理,须遍知博物。北宋博物学家沈括于其《梦溪笔谈》中多处申辩当求天地自然博物之“常理”,物类中有“天理不可易者”〔26〕,而对前人文献博物之说“妄说”予以辨证。宋学兴盛之后,格物之学为博物学转向提供了思想学术指导。南宋类书则直接以格物为学,将博物知识作为穷理尽性的学术起点和基础,韩境宝v元年作《〈全芳备祖集〉序》言:“盈天壤间皆物也。物具一性,性得则理存焉。《大学》所谓格物者,格此物也。”〔27〕天地自然之物,各具其性,而天理即存于其中,认为其有人陈景沂的草木之学,尽录文献,乃“穷性理之蕴”,正是恢复孔门多识之训。“六经不语怪,宜吾圣人之门不及”〔28〕,这是南宋类书编撰者的普遍意识。《古今合璧事类备要》自后集始,每于条目之下先以总序概括议论,如“古今源流”、“历代沿革”、“舆地提纲”概述典章名物沿革源流,“事理发挥”总论人事性行。其别集卷二十一至九十四,则以“格物总论”或“格物丛话”总论名称、体态、性状等每一物自身相关知识,更直接表明博物穷理之旨。而此后分主题抄录前代四部文献以成类事、纂言结构,则是常识化、文本化的知识缀缉,真正展现宋人文化精神特质的,正是格物总论文字。博物学在格物穷理的思想框架下,获得了全新的知识图景:自然之物重归常识之境,为明清博物学朝向和接纳西学自然观提供了思想前提。

中古博物学总是偏向从“物”中体会和叙述其灵怪奇异之处,是对神怪和异域世界的发现。宋代博物学则将“物”作为认识的对象,力图从中发现和印证“道理”的存在,物成为辨析和考证的对象,并借此试图厘清名称、性状。北宋博物学家苏颂以为“博物者亦宜坚考其实”〔29〕,与中古博物学坚持“发明神道之不诬”为“真实”不同〔30〕,宋人所谓考实,多指立足文献进行考证,沈括《梦溪笔谈》中也多博物考辨。类书考论名物,北宋已有先例,神宗时期高承《事物纪原》卷十中有数条考草木虫鱼之原,如“牡丹”条:

隋炀帝世,始传牡丹。唐人亦曰木芍药,开元时,宫中及民间竞尚之,今品极多也。一说武后冬月游后苑,花俱开,而牡丹独迟,遂贬于洛阳,故今言牡丹者,以西洛为冠首。《刘公嘉话》云:世谓牡丹花近有,盖以前朝文士集中,无牡丹歌诗。禹锡尝言杨子华有画牡丹处极分b。子华,北齐人,则知牡丹花亦久矣。《酉阳杂俎》曰:前史中无说牡丹,惟《谢康乐集》中,言竹间水除多牡丹。段成式检《隋种植法》,并不记说,则知隋朝花中所无。(下略)〔31〕

对牡丹花成为观赏植物及命名始原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证辨析。南宋类书的博物考证,包括直接考论和辑录考证两种,其中后者实为南宋类书普遍使用之考证方法,最为典型者为《群书考索》与《玉海》对典章名物及艺文目录的辑考,有所谓“辑考体”之说。〔32〕除《考索》、《玉海》外,南宋其他私撰类书仍有博物考证之例。前者如《备要》别集卷二十四《花门》“牡丹花”条“格物丛话”云:“牡丹,花之富贵者也。按《本草》,一名鹿韭,一名鼠姑,论者以为花王。考之前史无说,自谢康乐集中始言。”考证花王之名始于谢灵运。别集卷九十四《虫豸门》“蝗”条“格物总论”:“蝗……或以为即螽当考。”〔33〕对蝗与螽的异同存疑。后者如《全芳备祖》前集卷二《花部》“牡丹”条,首先祖述古代异名,“一名鹿韭,一名鼠姑”(《本草》),“唐人^之木芍药”(《花谱》),再引《酉阳杂俎》证唐前牡丹花“有之久矣”,却“无牡丹名”,又引《太平广记》载“开元间禁中初重木芍药,即今之牡丹”,正与前文构成所谓“事实祖”,推祖名称之始。牡丹花种植并作为药用已有两千多年历史,《神农本草经》中即有牡丹之名,南宋类书考证似乎不甚准确。不过作为观赏植物普遍种植,始于隋代前后,“牡丹”作为定名普遍被接受,大约在唐代。在这方面,《事物纪原》与《全芳备祖》相关考证不可谓无所得。又如后集卷六《果部》“枇杷”条,碎录云“(枇杷)或云:一名卢橘”,杂著引汉赋、宋诗话,皆称枇杷为卢橘,应该说各条文字前后是有一定逻辑印证关系的。此外,《备祖》也偶有直接考论辨析之语,如前集卷七《花部》“海棠”条杂著云:“惟紫绵色者谓之海棠,余乃棠梨花耳。江浙间有一种,柔枝长蒂,颜色浅红,垂英向下,谓之垂丝海棠,与此不同类,盖强名耳。”〔34〕作为《全芳备祖》“必稽其始”的事实“备祖”,其引文当不是随意无序为之,而是试图以节录引文,松散地构成对一物类编题的推原考证,以“究其本原”。这一辑录而考的编纂方法,正符合陈景沂对于天地生物“理所难知”部分的初衷:“常谓天地生物,岂无所自,拘目睫而不究其本原,则与朝菌何异?”陈氏的知识兴趣和追求,正在于借此穷知“万物所以各正性命”。〔宋〕陈景沂编;程杰,王三毛点校:《全芳备祖》(自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4年,3-4页。郑樵《昆虫草木略》“牡丹”条亦云:“牡丹本无名,依芍药得名,故其初曰木芍药。古亦无闻,至唐始著。”可见初“牡丹”之名,至唐始著的观点,在宋代士人中较为流行。〔宋〕郑樵撰,王树民点校:《通志二十略》,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1992页。从《梦溪笔谈》到《事类备要》的考辨求实,正是宋代博物学考证化、文献化的体现和结果。一定程度上,宋代博物学已不再停留于对殊方异物的平面铺叙,而是对自然知识和文献记载的纵深考述。宋学兴起,其探寻形而上义理的精神与方法,大大提升了儒者的思考深度,也改变了他们的博物知识追求方式。

四、结语

博物学是古代中国人精神信仰与文化学术的知识基础,宋代类书博物部类所呈现的知识演进,是宋代博物学转变的一个侧面,也是精神文化史变迁的一个侧面。从唐宋时期士人博物学知识图景的演变,也可见北宋初期整体知识体系和结构,与中古时代较为接近,不啻为后者的总结,北宋中后期至南宋,则真正w现了新的学术范式和思考路径,以及与中古时代不同的知识图景。从类书所呈现的这些问题,或许从某个方面印证,“唐宋变革”的真正实现是在两宋之际。关于唐宋变革的时代问题,参柳立言《何谓“唐宋变革”》,《中华文史论丛》,2006年1期,125-171页。作为一般士人科举入仕之前的重要知识资源,在学术文化史、知识社会史视野中,南宋中下层士人的类书编撰,可以并且应当呈现出更多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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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学史的总体特征篇(7)

唐前期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

唐前期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农业税是最主要的税种,长期支撑了国家财政。同时,按照土地和财产征收的地税与户税,以及附加于租庸调、地税、户税之上的多种附加税,也是重要税种。随着均田制的逐渐瓦解,租庸调征收在国家税收总量中的比例趋于下降,地税、户税和附加税的比例逐步提高,税收结构发生了由税人为主向税地、税资产为主的明显变化,为后来两税法的实行奠定了基础。以下通过对唐前期主要税种实际变化情形的简要考察,来予以具体阐述。

1、租庸调农业税及其折纳形式 唐王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北朝隋代以来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授予广大民户以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 使其从事耕织生产,能够有能力负担国家赋役。同时推行严格的计帐制度和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1](卷3《尚书户部》,P65)为均田民户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通过这些制度,既可实现著民于田,稳定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又可适量调节贫富分化,保障封建统治秩序。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它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2](卷48《食货志上》,P2088-2089)又规定,“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课役俱免”。[3](卷51《食货志一》,P1343)不过,租庸调制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税制,在实行中又有其独立性,并不完全依托和建基于均田制,并不取决于每户和每丁实际授田是否足额,在没有复除、蠲免情况下,只要是在籍均田课户,户内有成年男丁,就要按照每丁每年相同的数额负担租庸调,被称为丁租、丁调和丁庸,实际上是按丁征收而不计田产的,即计丁课税,执行统一的长期稳定的税收标准,仍是人头税。这表明唐王朝依旧采取了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以固着民户,并对民户进行超经济剥削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承继了北魏、北齐和隋代以来的田制和税制。需要指出的是,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征收而不计占有土地与财产的多少,造成了税负的极端不合理。对此连唐人也不讳言,杜佑即说租庸调制“百姓供公上,计丁定庸调及租,其税户虽兼出王公以下,比之二三十分唯一耳”。[4](卷7《食货七·丁中》,P175)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据各地物产情况和政府具体需要,租庸调征收采取灵活变通、形式多样的折纳制,遵循定量折纳和等价折纳的原则。江南地区的丁租可折纳稻米,也可折纳布匹;河南、河北不通水运之处,丁租可折纳绢或米、豆;关中地区因为桑蚕很少,丁调可折纳米、粟;一些地方的丁调还可折纳金银、铜铁、宝货、绫罗等;唐前期允许盐业私营,私营生产者可以食盐或轻货折纳丁租。《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载,“负海州岁免租为盐二万斛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就是海盐私营生产者将每年应交纳的丁租折成食盐或轻货而完税。井盐私营生产者多以实物纳税,武周时陵州盐井就实行税率为三分之一的分成税,即 “置灶煮盐,一分入官,二分入百姓家”。[5](卷 399《盐井》条引《陵州图经》)估计其他地区的井盐私营、池盐私营也行实物税,所税多少也应是折纳丁租等;在官营优先的前提下,唐前期也允许矿业私营,即所谓“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1](卷30州士曹司士参军职掌条)为了保障国家垄断铸币业,规定私营矿业所得铜、锡等铸币材料,要由政府一手买断,不得私自买卖和拥有。除此之外,唐政府对私营矿业还征收矿税——设冶监官营处的私营矿业,向当地冶监交纳矿税;不设冶监处的私营矿业,则向当地地方政府交纳矿税,也可以矿产向当地地方政府折充课役。[6]盐税与矿税的本质相同,都是租庸调的折纳形式,也都包含在农业税中。玄宗开元九年(721)之前,盐税、矿税的征收已走上法制化的成熟轨道,政府制定了专门的“令”、“式”条文,规定“诸州所造盐铁,每年合有官课”。[7](卷88《盐铁》,P1902)盐税的法制化征收延续到肃宗乾元元年(758)推行第五琦榷盐法,才由禁榷专卖制度代替了税收制度,矿税征收则一直持续到安史之乱以后,只是管理比较混乱。

因地制宜的折纳形式多种多样,反映了租庸调制的变通性和灵活性,但大体不改变纳税总量和折纳总值,每丁负担的数额基本固定。租庸调及其折纳形式是唐前期最主要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长期维系了唐王朝的财政命脉。但自高宗、武周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土地私有化趋势难以遏止,国家掌握的授田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到玄宗朝已全面废坏,广大均田民户的土地被吞并,丧失基本的生产资料,纷纷逃亡或者成为贵族、官僚、地主的隐户,在籍丁口大幅减少,租庸调征收日益困难,税额锐减,财政地位急剧下降。安史之乱后,租庸调制徒存虚名,毫无实际意义。德宗建中元年(780),租庸调制被唐政府最终废弃,代之以两税法,符合了土地占有严重不均和社会财富极端分化的经济现实,标志着我国赋税史上计丁征税从此基本结束,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8](P64)

2、地税和户税 地税和户税是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另外两种国家税收,均属资产税,两税法实施后并入两税而不复独立存在。在实行过程中,地税和户税的税制不断完善,税额不断增加,玄宗以后逐渐成为替代租庸调的主要财政收入,其税法税则还直接为两税法所继承,实现了税收制度的延续。

地税以建立义仓为名创行于唐太宗贞观二年(628),王公以下人户的所有垦田皆须交纳,规定“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3](卷51《食货志一》,P1344)确立了税法、税则以及蠲免事宜。高宗永徽二年(651),对地税制度做了改革——“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2](卷49《食货志下》,P2123)把地税由按亩征收改为按户等征收。到武周初年恢复为按亩征收。[9](P209)玄宗朝继续征收地税,税制更加完善。[1](卷3《尚书户部》仓部郎中员外郎条)肃宗、代宗时期,地税税率不断提高,税额大幅增加,并开始分夏、秋两次征纳。[10](P194-195)与租庸调制不计授田是否足额,按丁征收统一的丁租不同,地税按照王公以下每户的实际耕田面积征税,显然有其明显的合理性,也有着调节贫富差距的积极意义。

地税以义仓为名,是赈灾专项粮储,武周以前,“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2](卷49《食货志下》,P2123)中宗神龙前后,国家财政拮据,义仓粮食不再用以救荒,而被挪用填充亏空,开始发挥财政作用,地税制度发生了性质变化。玄宗朝,将地税征收与租庸调征收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曾设立了勾当租庸地税使专门负责,有时也派监察御史分赴各地督促征收,地税被更广泛地用于财政支出,并大量变造为米运往京师长安,成为一项重要税收。《通典》卷6《食货典赋税下》载天宝年间天下计帐,其中“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当时全国课丁820余万,扣除各种折纳后,实际“租粟则七百二十余万石”,地税所得大大超过了丁租实际所得。《通典》卷12《食货典轻重》载天宝八年,“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其中“义仓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占了65%以上。地税成了国家的主要税粮,其财政地位日益重要。

户税亦创自唐初。高祖“[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4](卷6《食货六·赋税下》,P106)在编制户籍时一并确定。户税就可能开征于此期,按照王公以下每户资产的多寡交纳数量不同的资产税(有时也折征实物),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并有大税、小税、别税之别——“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1](卷3《尚书户部》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各有其财政用途。与租庸调制相比,户税不分课户、非课户,也不分主户、客户,王公以下的人户均要交纳,纳税面十分宽泛,其中对工商业户的完税管理更为严格,严禁工商业者勾结政府官吏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7](卷85《定户等第》,P1846)

玄宗开元年间户税已每年分两次征收,定额不断扩大。天宝年间,“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4](卷6《食货六》,P110)广泛地用于官俸等各类财政支出,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财政地位日渐重要。[11](P499-500)安史之乱后,户税愈加受到重视。大历四年(769)正月,代宗敕令:“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官。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2](卷48《食货志上》,P2091-2092)对户税制度做了改订和调整,规定了官僚、百姓、工商业户、寄庄户、寄住户、浮客及诸道将士的级差税额,完善了税法税则,大幅提高了税率,进一步扩大了纳税面,户税总额有了显著增长,其财政地位更加突出。户税不论主客浮寄、以支定收的原则和每年两次征收的方法,均直接为后来的两税法所继承。

3、附加税 指附加于租庸调、地税、户税上的税收,有脚钱、营窖、税草、加耗、裹束等,在唐前期均形成为固定税制,但不是主要税种。脚钱(亦称租庸脚直、脚直、脚价、租脚、车脚或运脚等)是各州租庸调和地税送纳配所以及运至两京所需加纳的运输费,通常交纳铜钱,可按户配脚,也可按丁支脚。[4](卷6《食货六·赋税下》)由于各地路程的远近险易不同,中央度支虽然规定了脚钱征收的基本数额,但具体征收各地有所不同。[1](卷3《尚书户部》度支郎中员外郎条)营窖税是为了营建仓廪和保存粮食而附加于丁租、地税之上的附加税,规定征藁、橛、籧篨、苫等实物,[1](卷19《司农寺》太仓署令职掌条)实际征收中,由于实物不易运输,多折纳现钱。税草是地税的附加税,始征于太宗贞观年间,同地税一样按照青苗簿每年征收,百姓均田、寺田、观田均需交纳。京师长安和东都洛阳五百里之内州县,不但有常税草供诸闲厩马料,而且有别税草供皇帝临幸之用。两京五百里之外的州县税草,纳于当地,供州县军事、邮驿、运输等的草料支用,遵循按支定收的原则。加耗是丁租、地税的附加税,大体遵循“贮经三年,斛听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1](卷19《司农寺》,P375)的加耗率,即有1%和2%的不同比率。裹束是附加于庸调的包装费—— “诸庸调物……所须裹束调度,折庸调充,随物输纳。”[4](卷6《食货六·赋税下》)征收这些附加税,唐王朝就征收了租庸调、地税、户税的运输、保管、损耗费用,使得租庸调、地税、户税成为了国家财政的净收入。

唐后期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

唐后期的两税法舍弃按人征税的传统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历史新里程,并与多种工商业税共同构成国家税收新体系,奠定了中古封建社会后期国家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新格局。以下对唐后期的主要税种做简要考察,来予以具体阐明。

1、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了适应均田制、租庸调制全面废坏的经济形势,整顿安史之乱以后全国税收的混乱局面,简化和统一税制,保障中央政府获得充足的税收以维持王朝统治,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以肃、代时期的税制变革为基础,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系做出重大改革¾¾废弃计丁课税的租庸调制,继承和并入先前的地税和户税,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税收总额分为留州、留使和上供三部分,有中央和地方分成,是为两税法。

两税法的征税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2](卷48《食货志上》)不再只按丁征税,也不再区分土户、客户或者课户、不课户,一律按照每户田亩和资产的多寡征税,税负较为合理,纳税面大大扩大。又规定“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2](卷48《食货志上》),确定了工商业户的完税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纳税面。这些都从制度上保证了税收总额的增长,初期即取得“岁敛钱二千五十余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3](卷52《食货志二》,P1351-1352)的显著成效,使两税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两税主要征收谷物和铜钱,均可视具体情况变通折纳,“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3](卷52《食货志二》,P1351)但两税不是中央直接税,而是一种以州为计税单位的定额税,唐中央并不握有独立完整的征税权,配税权和征税权均由地方政府拥有,“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12](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所以两税法在实行中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各地税额轻重不均,并出现了加征、摊派、科配、纽配等附加税,并不减轻广大纳税户的实际负担,相反在唐后期日趋严重的钱重物轻形势下,税负不断加重。但是两税法的实施适应了社会经济巨变的发展要求,适应了舍人税地的税制变革趋势,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财税制度改革,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4](卷7《食货七·丁中》,P157)在中国古代经济史和税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为宋代以后的税制改革理顺了头绪,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均与唐代的两税法一脉相承。[13](P661)

2、商税 商税主要包括关市之征(商品通过税、交易税)和对商人的苛捐杂税。唐前期“凡关,呵而不征”,[1](卷6《尚书刑部》司门郎中员外郎条,P153)没有商品通过税。商品交易税一般认为始征于玄宗天宝九载(750),按照2%的税率征收除陌钱,实施得也较晚。[7](卷66《太府寺》)总体而言,安史之乱以前,商税税种很少,不是重要的税收项目。安史之乱后,为平叛救国,唐王朝开始多方敛财。至德二载(757),肃宗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4](卷11《食货十一·杂税》,P244)一举大开税商之门。上元年间,肃宗又“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4](卷11《食货十一·杂税》末尾注文,P250)正式确立了商品通过税的税种。德宗朝,商税制度趋于健全。建中三年(782)九月,采纳判度支赵赞之议,“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本”。[2](卷12《德宗纪》,P334)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商品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被列为一类,10%收税,其他商货2%收税。德宗朝还推行了赵赞的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3](卷52《食货志》,P1353)扩大了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范围,并将先前2%的税率提高到了5%。自此之后,商税税收逐渐成熟,其财政地位有所提高。德宗至宪宗时期,唐王朝开始征收外商税,即对外商“纳舶脚”。[14](卷下)晚唐时,外商税成为重要的财政收入。僖宗乾符五年(878),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城,左仆射于琮惊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2](卷178《郑畋传》,P4633)一语道明当时外商税在国家财政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安史之乱后,地方政府也大肆税商,苛捐杂税名目繁杂,多如牛毛,唐统治阶层自身对此也不讳言。杜佑说安史之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4](卷11《食货十一·杂税》)昭宗指出,“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15](卷92《改元天复赦文》,P962)后期商人除交纳两税外,苛捐杂税也成为他们极其沉重的负担。

3、矿税 如前已述,唐前期矿税以租庸调的折纳形式而征收,在玄宗朝已步入法制化的成熟轨道。安史之乱后,唐中央集权遭受重创,地方藩镇纷纷抢占矿业之利,矿税征收经历了一段混乱时期。为加强中央监管力度,建中元年(780)九月,德宗采纳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洄的建议,诏授盐铁使统管全国矿业,但并没有实行如同对盐业一样的禁榷制度,征收矿税仍是对私营矿业的主要管理。宪宗时,饶州乐平县银山“每岁出银十余万两,收税山银七千两”。[16](卷28《江南道四》)文宗开成元年(836),唐中央做出让步,停止盐铁使对全国矿业的统管,允许地方政府插手矿业,由州刺史选派僚属具体负责,但要向中央交纳一定的矿利。然而,各地方政府并不积极交纳,而是纷纷收利自强,以致中央每年所得矿利仅七万缗,还跟不上一县之茶税。[3](卷54《食货志四》)为改变这种状况,宣宗下令盐铁使重新统管全国矿业,再次加强管理,取得“天下岁率银二万五千两,铜六十五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3](卷54《食货志四》)的成效。后来中央威权江河日下,地方势力急剧膨胀,盐铁使对全国矿业的管理形同虚设,矿业之利落入地方政府手中。

5、酒税 有关史料表明,代宗广德二年(764)之前,唐王朝基本采取了允许私营酒业自由发展的政策,对私营酿酒不课不税。广德二年十二月,代宗下诏推行不完全的榷酒制度,垄断酿酒之利,改变了唐前期的酒业政策。大历十四年(779)五月德宗即位后,为显示新政,曾一度停罢代宗之制。但到建中三年(782)初,为筹措削藩军费反又实行了完全的榷酒政策,后到兴元元年(784)正月停废。德宗贞元二年(786)以后,唐王朝制定推行了一种要么由地方政府向治内两税户征收榷酒钱;要么由地方政府独置官店垄断酒利,禁止两法并用的酒业新政策,并大致延续以至唐亡。[17](P168-176)

由政府独置官店垄断酒利(官酤制),显然是榷酒之制。征收榷酒钱虽以“榷酒”为名,却并不是榷酒制度的一种形式,而是一种酒税制度。这只要考察一下榷酒钱的征收方式便可明了。反映榷酒钱征收方式的典型史料有多条:(1)元和十四年(819)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罢官酤制,改行榷酒钱制,说:“伏望许令百姓自取酤,登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轻货送上都。”宪宗许之。[18](卷504《邦计部·榷酤》)(2)元和十五年(820),元稹建议全国皆行榷酒钱制,说:“今请天下州府榷酒钱,一切据贯配入两税,仍取两贯已上户均配,两贯以下户不在配限。”[15](卷651元稹《中书省议赋税及铸钱等状》,P6610)(3)文宗太和五年(831)六月,江西观察使裴谊言及榷酒钱的征收,有云:“旧例百姓酝造,其钱依前例,随百姓两税贯头均纳,当管洪州停官店酤酒,其钱已据数均配讫。”[18](卷504《邦计部·榷酤》,P6043)(4)太和五年(831),文宗以谏议大夫王彦威充任勘定淄青两税使,令其“与令狐楚等审商量,其两税、榷酒及征物匹数,虚实估价,并留州、留使、上供等钱物斛斗,比类诸道,一一开项分析,平均摊配,立一定额,使人知常数,不可加减”[15](卷72文宗《令王彦威勘定郓曹等州税务诏》,P756)(5)僖宗《乾符二年南郊赦》规定京兆府“逃亡人户产业田地未有人承佃者,其随田地苗税、除陌、榷酒钱及斛斗等,并权放三年”。[19](卷72)由这些史料可以看出,榷酒钱的征收方式是朝廷授权地方政府将实行榷酒制,或者实行官酤制时某年所得的酒利钱额,确立为榷酒钱制下每年要征收的酒利总额,并依据治内两税户每户所纳两税钱或青苗钱贯数的多少,按一定比例均配。显然,榷酒钱征收借用了两税法的税法税则,虽以榷酒为名,但实是凭政治强权进行摊征的一项固定税收,表面上似是一种附加税,实则具有独立性。榷酒钱成为有唐一代的主要酒税,在国家财政中占有一席之地。德宗时,陆贽在《论缘边守备事宜状》中说:“以编户倾家破产之资,兼有司榷盐税酒之利,总其所入,半以事边。”[15](P4839)

6、茶税 如前所述,德宗建中三年(782)九月,把茶叶与竹、木、漆等商货列为一类,按总价值的10%征收商品通过税,正式出台了税茶之制。但茶税只是商品通过税的一种,还不是独立税种,而且此次税茶的时间有限,兴元元年(784)正月,德宗颁《奉天改兴元元年赦》,罢“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3](卷54《食货志四》,P381-382)前后仅有一年有余。

茶税成为独立税种并由盐铁使兼管始于德宗贞元九年(793)正月。该年,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立三等时估为价,为什一之税”,[7](卷87《转运盐铁总叙》)专门设立茶税,有盐铁使所属院司(巡院)设置税场,按品质优劣将茶叶分为三等时价,按总价值的10%收税,再由盐铁使总其大成,全额移交户部司收贮。[20](卷234贞元十年五月条,P7559)贞元九年后,茶税“税无虚岁”,一般岁入四五十万贯,成为中央户部司的主要财源。后来,许多地方州府在盐铁使院司之外,自行设立茶店征收茶税,以中饱私囊,造成了茶税征收的混乱。元和十三年(818)三月,宪宗采纳盐铁使程异之议,诏罢地方州府所设茶店,维护盐铁使对茶税的征收专权,保证利归中央。[7](卷87《盐铁》,P1903)穆宗即位后,财政艰窘,对茶税征收作出重大调整。史载:“穆宗即位,两镇用兵,帑藏空虚,禁中起百尺楼,费不可胜计。盐铁使王播图宠以自幸,乃增天下茶税,率百钱增五十。江淮、浙东西、岭南、福建、荆襄茶,播自领之,两川以户部领之。”[3](卷54《食货志四》)将茶税税率由先前的10%提高到15%,并将茶税征收事务划分为东西两大区,分别由盐铁使和户部司负责,改变了先前由盐铁使统管的征管体制。文宗开成元年(836),“以茶务委州县”,[15](卷759卢商《请增加盐额奏》)将茶税征收权交由地方政府掌领。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衰弱,茶税之利完全被地方政府所有。 一点小结

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前后两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情形大抵如上所述。概要而言,唐前期的租庸调制继承并总结了北魏隋朝以来的租调制,唐后期租庸调制的被废除基本终结了计丁课税的人头税征收办法,两税法和多种工商业税的推行则全面开启了征收资产税的法制化新里程,国家税收结构总体呈现出由租庸调农业税为主向多元资产税并存的转化变动特点。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不仅仅是国家税制本身的变化,不仅仅体现了政府根据国情变化对税制的主动调整和改革,从根本上说,是土地占有和社会财富占有变化以及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对国家税制的必然要求,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变动的深层原因。也可以说,唐代税收体系和税收结构的发展变化所反映和体现的正是以土地所有变化为核心的社会财富占有的变化,其中租庸调制的废弃和两税法的实行说明推行“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12](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的国家税收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说明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已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土地开始作为资产征税,而不再作为固着人丁的物质载体而征税,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工商业税的法制化建设则反映体现了唐代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增长,表明社会经济出现了新的增长领域。这些都从税制税收层面折射反映了唐代社会乃至中古封建社会的经济变动和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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