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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0 18:22:21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

从2009年开始,淘宝每年一次的“双十一”已经成为了全民瞩目的年度盛事,2014年11月11日一天支付宝交易额更是突破571亿,令世界各界为之一振,被社会各界媒体称为“电子商务界最盈利的一天”。巨大的收益意味着巨大的税收来源,但是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这导致很大一部分的税收流失,成为偷税、恶意避税的港湾,破坏税收公平原则。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法律法规的指引,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管措施。

1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目前网络购物和团购类商务应用高速发达、广泛普及,但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仍然存在提升空间。不同行业的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差距较大,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其他行业对电子商务应用更为普遍。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流失问题将会越演越剧。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面对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仍然不足。我国至今仍未拥有系统、成熟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由此导致了税收流失严重,继续下去更可能破坏税法的公平原则。除了此之外,我国配套的电子商务征税技术也较为落后,如电子票据等税收征管的基本凭据也没有在网络商家中普及。而其经由的第三方平台更是没有起到一个纳税监督的作用,更使得税收监管部门监督无门。

目前电商领域虽发达,但尚未奠定坚实的基础,而网络经营的低成本也给许多创业者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网络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也带动了经济的各个领域。如果马上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将使得网上市场丧失自身低成本的优势。

2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必要性

参考其他国家和组织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和作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如下。

2.1 维护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等。而实体经营和网络经营处于平等的纳税主体地位,本着税收公平原则,在对传统经营征税的情况下,也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现行税法中的并未对电子商务部分进行具体规定,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本着税法的公平性原则,“新事物”“具有巨大潜力”等等这样的标签均不能成为其享受优待的理由。

在短期内,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宽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缓解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对社会起到正面作用。但长远看去,这部分空缺导致很大一部分的税收流失,使得网络市场成为偷税、恶意避税的港湾。电子商务本就相比与传统经营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市场范围广等优势,若再不对电商征税,这对于实体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2.2 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尽管发展迅速,但消费者普遍对网络商家并不十分信任,网上买到的商品确实在质量上存在让人们存有质疑的地方。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问题并非新闻,但因缺乏统一管理,诚信缺失会给电子商务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引发恶性竞争,不利于电子商务长期、良好的发展。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引进国家有关部门对该领域的治理,有助于净化电子商务环境。

电子商务市场进入门槛低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提高准入门槛有利于资源配置,淘汰具有诚信问题的商家,将市场留给守法经营的商家、留给物美价廉的商品,让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之上。

2.3 有利于政府职能实现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缴纳税收,而目前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专门规定。中共十八街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代国家治理”理念。这一理念合乎逻辑地连接着文件中多次出现的“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建设要求,进而又联系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制度建设要求。文件中高度强调了财税体制的重要性,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完善税收法制,防止税源流失,对保证财政支出、维护政府实现职能具有重大意义。

2.4 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网络时代的来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电子商务低成本、高回报吸引了很多资本的投入,相对削弱了传统贸易模式的发展。就连老牌线下经营企业,如苏宁、广百、海尔等,也顺应时代向网络市场进军。老牌线下经营的企业早已名声在外,进驻网络市场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消费者所担心的诚信问题。线上线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这种线上线下经营活动相互融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更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避免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3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相关建议

结合我国经济状况、国内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以及各种对待电商征税的不同态度,得出以下建议。

3.1 对C2C模式下电商进行登记管理

对C2C模式下的交易主体身份具有隐蔽性,进入交易市场条件较为宽松,这些不确定性往往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这也是网上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担心。对此,要求C2C模式的经营者进行在专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做身份验证,而第三方机构必须具有并保持其独立性、权威性,身份验证通过后对经营者进行经营地点、销售商品种类等相关信息的登记,方便日后管理。待相关手续完成之后,颁发检验证书并其网店内颁发数字证书。明确经营者身份,收缩市场准入条件,不但能起到提高电商信用的作用,而且进行资料登记管理也有利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

3.2 建立和完善的电子账簿

目前,税务稽查是以有形的纸质单据作为稽查依据,显然不再适应现今电子商务的需要。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中就已确立了,当时的《合同法》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子文件是同纸质文件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税收征管法》和《会计法》中也应尽快将此规定以文字形式确定下来。要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税收征管条件,其关键在于强化相关技术。为此,税务机关应建立一套系统、完备、操作简易的记账软件,并在电子商务纳税人中进行普及,要求商家将业务记录用该软件登记,或通过进行注册登记的第三方代为登记。交易发生时,计算机将自动生成并保存的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商家在纳税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整理好报税务机关备份。

3.3 对电子商务试行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篇(2)

农业信息化滞后,网站信息动态性针对性不强,未形成完整的运营体系。首先,由于我国农业信息收集没有形成整套的规范流程,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专门的信息收集,信息资源极其匮乏,导致商家和消费者接收的信息较为零散而且时间不一致。从而间接导致大多数网站的内容以生产信息,实用信息为主,而市场信息,供求信息和农村经济信息偏少,缺乏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加工的动态分析,监测和预警预报等。网站的市场认可度较低。这更多体现在网站的市场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市民虽然认为亲自去农产品交易市场购买农产品很麻烦,但也不愿意在网上购买。在对城市网民的调查中发现,75%的人群不了解或者不看好农产品线上零售。电子商务人才匮乏。我国城市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大一部分要靠广大农民同胞,但我国农民的教育水平和教育普及率普遍较低,且大多数年轻农民都在城市务工,而留守人员普遍年长,教育程度很低,现有人员所具备的素质根本不能满足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目前关于农业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和扶植类政策还比较少,且我国目前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和规划。争对我国城市农产品的发展现状,有如下对策:

政府角度:(一)积极引导各类农产品经营者因地制宜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加快城市农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多的要靠政府的引导。政府要适度出台各类有利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对城市农业电子商务进行投资建设,鼓励,组织,建立农产品的专门网站,引导农民多层次,多渠道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二)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开发和整合国际国内信息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息管理和协作机制,开辟稳定的信息交流渠道。(三)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等从业人员对电子商务的了解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兴趣并传授其操作技能,培养更多适合城市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人才。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篇(3)

论文关键词 b2c 电子商务立法 必要性

一、引言

伴随着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且这种模式已日益发展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业态也更加趋于多元化。目前中国b2c模式的电子商务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消费者更愿意选择网络这种更加低价、快捷的线上购物方式,再加之国家扩大内需等有利的政策扶持,随之而来的便是京东商城、vancl等b2c网站的崛起和加速发展。

从2008年起,b2c的热度已超过b2b、c2c商业模式。然而,虽然b2c快速成长,成为社会消费和流通领域里较为突出的新增长点,却也滋生出许多其自身难以避免的问题。由于b2c在中国的起步晚、基础薄弱,发展还未完全成熟,在电子商务四个环节——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物流配送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而相关配套的法规法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b2c的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b2c的良性发展,推进与之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已迫在眉睫。因此,对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也显得十分重要及必要。

二、b2c在中国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b2c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b2c,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则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相比传统的购物模式,这种模式为客户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空间,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务的交易效率。

近年来,团购市场的爆发进一步促进了b2c的繁荣,b2c市场已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根据易观智库发布的《2011年第4季度中国网上零售市场季度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网上零售交易总额达8059.8亿元,同比增长约55%。其中,b2c的快速增长功不可没。从b2c的占有率来看,已由去年的25%提升至近30%。根据艾瑞预测数据计算,2014年我国b2c交易将达到5917.28亿元。同时,b2c迎来投资和上市热潮,各类企业纷纷抢滩b2c市场。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2]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二)b2c模式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内容庞大繁杂,其调整范畴在实际应用中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网上隐私保护问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问题等。

中国对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视,目前,我国主要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与互联网提供内容相关的法规条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有所涉及。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子签名法》。此外,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及数目更多的各类行政法法规、规章、条例、单行条例等,均涉及有关信息应用的相关规定。但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国内立法方面直接规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网上购物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其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麦考林与梦芭莎一案,就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b2c也存在电子商务操作基本规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电子支付;b2c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诚信体系,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加强信用法制建设;b2c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作为支撑等等。可见,在我国,目前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许多空白领域,需要尽快对立法进行系统完善。

三、b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建议

b2c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模式,亟需系统、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去规范交易活动,以促进其蓬勃发展。鉴于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所以我国在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除了政府及相关立法机关从思想及行动上高度重视外,还应该有统一的指导方针及规划,确保法律法规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国b2c电子商务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为此,笔者基于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我国b2c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就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址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各类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分抢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一个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我国主要依赖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和认证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线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信用性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借鉴当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支持统一商务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在各州都执行统一商务法规(ucc),并已经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应积极借鉴以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其次,我国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资料收集主体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篇(4)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早已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它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便利。但网上购物具有相对间接性,消费者遭遇问题时不能直接找商家索赔。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但它已经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是以,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迫在眉睫。

二十一世纪是电子商务的时代。2003年,诞生不久的“淘宝网”对人们来说还是新鲜的事物。2006年,它已成为了亚洲最大购物网站。同年,中国网民突破1亿。2011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巡视“淘宝商城”时,曾兴奋地表示“我现在已经开始对明年的这个时候感兴趣,明年我们可能突破100亿。”目前除了“淘宝网”,“当当网”、“京东商城”、“拍拍网”等众多国内知名购物网站亦发展迅速,在国内网络销售中均有一席之地。网上购物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小到衣服、日常百货、书籍、飞机票,大到珠宝、汽车、房子,更有商家出售时间等,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买不到”。

近年来,“团购”作为一种薄利多销的销售方式,得到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青睐,商家看重它的聚少成多、增加人气,而消费者看重的是它的价廉物美。“坐在家中购物,货物自动送上门”早已不再是奢侈的想象,它随着网络销售的出现而成为生活现实。很多大型网站郑重承诺“正品保障”、“7天无条件退货”、“上门退货”、“货到付款”,这让网民们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

然而,网络购物最大的缺点是不能消费者直观地触摸和鉴别商品,而仅仅是通过电脑屏幕上的文字和图片,这就决定了网上购物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网购有以下几种缺陷。

1.商品鉴别难

由于无法直接看见和碰触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站的内容来判断商品的优劣,他们很容易受到商家给出的文字和图片的影响。这使得帮助网络店铺包装文字和图片迅速成为需求广泛的商业行为,商家借此可以用好的网页来吸引顾客。可见,网上商品的广告跟其实际质量并不能等同。有的商品质量很好,却没有上佳的包装,这制约了它的销售量;有的商品质量平平,却受益于好的包装,得以狂卖热销。部分商家的这种过度宣传这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等于欺骗。

2.时效性差

网络拉近了整个世界,家在中国南方小镇,可以买到美国纽约刚上市的奢侈品;坐在北京的四合院,可以买到台湾高雄的小笼包。只需要轻动鼠标,人们便能通过网上银行购买任何网店正在出售的商品。然而,网络购物并不能让人们在付款的第一时间内享受到商品,消费者得等待物流公司运送商品。因此,网络购物在推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了网络消费者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

3.网络诈骗

网络并非绝对安全,钓鱼网站看似同正规网站一样,实则窃取受害者的账号信息,诱导消费者在网页中不断将自己的钱存入犯罪者的账户中,让消费者认为这些钱已经购买了商品。虽然钓鱼网站是可识别且可防御的,但每天还是有数量众多的消费者陷入钓鱼网站的陷阱中,被骗金额少则数元,多则无上限。网络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手段五花八门,让网络消费者防不胜防。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然而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不能非常到位。

4.网络漏洞

前述钓鱼网站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程序上的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网页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窃取真实的网店账号来跟消费者交流,当钱到账后就在网上的世界里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种情况在虚拟商品的交易中更为常见。

笔者看到一些相关报道,例如南昌的王女士在网上订购到乌鲁木齐市的飞机票时,误入钓鱼网站,银行卡账号信息被窃取,因此损失了上万元。然而,当她想要讨回公道时,却无奈地发现不知道该投诉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可是,在网络漏洞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着找不到经营者投诉的尴尬局面,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5.网络维权的途径少,效果差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消费者不能跟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加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商品有直观的了解,在消费时具有时效性差的特点,很多商品在几天后才能寄到,如果不满意退货,还得再寄回商家,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包退货邮费,但宝贵时间就在来来回回的邮寄中浪费了,一些无形中的损失更是无法量化的。

据笔者所了解,网络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权益遭到损害,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一,通过该购物网站的第三方中介,例如淘宝网的“投诉维权”功能,当消费者跟店老板发生纠纷时,通过向淘宝店小二投诉,便会由淘宝公司来调节,并对店老板有一定的牵制作用。二,通过该购物网站自身,例如目前国内的B2C网站,它们都是自产自销,或者是有自己独特的进货渠道,承诺“正品保障”等,如果跟顾客发生争端,它们会以客服的方式跟消费者进行沟通。三,通过315网上投诉中心,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然而,此种方式对大型的经营者较为有用。

总之,网络消费因为其便利性和超越性,已成为无法抗拒的时代潮流,然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是国法学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毕竟,这几乎涉及到每一个网民。

参考文献

[1]高在敏.商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02月版

[2]柳彦君.如何保护网上购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官国权.网络消费者法律维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第10期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篇(5)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对策

电子商务是近几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目前许多制度、法律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本文拟就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略做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我国已经颁布(或修正)了诸多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

此外在《合同法》、《刑法》中,均增加了有关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相关条款。2004年8月28日《电子签名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业界人士纷纷认为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正式诞生的标志。

二、我国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是全球性,它将改变人们的生活,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但也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面临着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电子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是面对目前世界各国并不统一的合同法规定,如何在互联网中使用电子合同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其次是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且这种规则要为各国法律所确认。

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因素,而是安全因素。无论商务网上的物品有多么丰富,电子商务的效率有多高,如果这种交易方式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势必影响人们的认可和接受。英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电子通讯保密法案》以及国际商会规定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都是针对数据通讯安全的法律规范,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3.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单纯地依靠加密等技术手段是无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

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同时,电子商务方式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税收概念、理论产生巨大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对策

为了实现安全电子商务,必须加强立法研究,电子商务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足本国,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发展和普及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无国界性。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就必须与国际惯例相适应。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占据主导权,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惯例也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为基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中若对国际惯例过分依赖,必然会被发达国家牵着鼻子走,损害本国企业的利益。因此,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既要注意国际惯例与国际合作,更要立足本国的现实。

2.跟踪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边制定边完善。从全球来看,目前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定,而电子商务的国际法也是紧跟技术,边制定边完善的,如联合国从1984年开始着手有关电子商务立法,先后提出了“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对利用电子方法订立合同所涉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电子数据交换所涉法律问题可能的统一规则提纲”等报告,最终出台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每一次都是随技术的变化而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所以,我国在拟订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应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应留有余地,以便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情况。

3.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相协调。如在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规范交易主体的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中依然是适用的。而传统商务法律法规中有关交易行为的规定,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或有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必须提出新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战略;企业战略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3-0262-02

1电子商务战略概述

战略的概念源于战争实践,是筹划和指导战争全局的方略。它强调站在宏观全局的角度,分析内外环境、审视当前形势,在充分掌握自身优劣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并借以指导参与全局作战的方略。电子商务战略正是以电子商务为本体,借引战略思想,指导电子商务长远发展的方略。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在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借助高效便捷的计算机和通信网络环境,基于网络方式,买卖双方在保有时空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网上购物、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这种商务模式涉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电子商务战略,则是整合电子商务发展经验,通过对产品、市场、核心业务及各种环境的深刻分析,制定并执行的推进电子商务模式不断发展的方略。

我国电子商务战略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多元,以及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并仍然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如果说第一代电子商务是一种地盘的争夺,战略的重要性次于战术,战术的重要性次于实验性探索电话,那么这一阶段已告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今天的社会正在进入第二代电子商务。在第二代电子商务的语境中,不论是品牌产品供应商、实体零售商,还是电子零售商,现在都必须把注意力转移到以注重战略来获取竞争优势。

我国属于新兴市场国家,市场总体呈现出机遇众多,多元发展迅速的特征。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潜力推动企业打破原有企业战略的束缚,从而加快改进企业运作流程的步伐,在新的市场营造更具新意和吸引力的竞争优势。电子商务战略应该首要推动企业产品竞争力、管理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2制定和执行电子商务战略的关键问题

2.1产品分析

商务的核心对象是产品,没有对产品精心推敲,就没有对产品现状及预期的把握,更谈不上制定产品相关的战略。产品分析必须被精确纳入电子商务战略的制定流程中。这是因为,电子商务活动的进程是非常迅速的,信息的高速流动,结合物流、金融、银行等行业的高效常态运作,使得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力极强,包括产品的品牌和口碑。这种超强的流通能力,保证了产品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渗透到市场的细分角落,但也留下了隐忧。如果对于产品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不准,则极有可能使得产品与市场的不恰切性,通过超强的流通力,在整个市场蔓延,这对于一种产品成长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只有将产品分析放在战略高度,才可能保证电子商务效益的发挥。

2.2市场分析

电子商务绝不仅仅属于销售的范畴,而是源于市场对销售模式的探寻,发展为对于市场本身的探寻。在现代企业的市场业务体系中,市场部门与销售部门同样被置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电子商务拓宽了产品的生长范围,为产品的销售与更新换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渠道。然而,电子商务也使得同一种商品面对竞争对手威胁的机率大大增加。一方面,一种商品的问世,很可能通过电子商务途径快速为他人所获得和熟知,并据以复制。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中信息的同质性,使得商品之间的相似性天然增加。这些都将导致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更具不确定性。只有将市场分析纳入战略视野,才可能为电子商务具体形式的发展辨明方向。

2.3目标的契合度

电子商务战略能否被科学合理的制定,并长期有效的执行,必须考虑其与战略目标的契合性。所谓目标契合,是指电子商务战略要能体现推行电子商务的预期目标,同时有助于该目标体系的达成。把握这种契合度,关键又在于目标的明确和战略是否能与目标保持一致。企业采用电子商务的模式,来充实和推广业务,最终目的是要借此提升企业业绩。在这里,“增长”是电子商务战略的最终目标。只有把握和维护好这个目标,在反复试错中将战略推进的实际情况同目标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电子商务战略的真正效益。当然,这里的目标不仅局限于企业利润,还包括技术改进、制度完善、设备更新、人才成长、客户满意度提升等多重内涵。维护这些目标,也成为战略不得不思考的内容。

3电子商务战略优化

3.1注重围绕目标配置资源

既然战略核心是企业产品和市场增长点的探寻,那么企业的优势资源就有必要集中到激活增长点上来。探寻企业增长点的意义在于,帮助企业找到可持续发展的最大能量。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就是要在明确企业采用此种商业模式的目标的基础上,将财务、技术、流程、设备以及人力等资源整合式地投入电子商务之中。当资源被倾向性的配置到围绕目标的诸多环节中时,电子商务的顺利推行就成了有本之木、有源之水。必须强调的是,在多大程度上优化电子商务战略资源的配置,也取决于企业对于电子商务本身的认知。如果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特色欢迎电子商务模式的引进,那么资源配置的力度会大一些。而如果企业并不需要电子商务,或者较少需要这种模式,那么资源是不会主动流向这一领域的。

3.2突出核心业务

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它独特的主营业务,核心业务的运作过程就是企业的主导流程。电子商务战略应该结合企业的核心业务和主导流程展开,其实施亦有多种力量的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最大的驱动力量在于企业开拓市场的需要。如哈默尔所言,核心能力是一组技能和技术的集合体,是将技能、资产和运作机制有机结合的企业自组织能力,是在竞争中起支配作用的最基本力量,也是企业获得长期竞争里的源泉。突出核心业务,优化电子商务战略制定实施,必须旨在使电子商务战略成为有价值且可替代性小的必然选择。

电子商务的必要性篇(7)

电子商务的实现,实质上是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模式的1次革命。鉴于传统商业流动触及社会糊口的各个方面,因而电子商务的推行与利用一定是1个社会系统工程。因为电子商务是以Internet为运行平台的,而Internet是1个不受国界线制的全世界性网络,因而,电子商务必然是1个全世界规模内的系统工程。

基于这类违景,推进电子商务的进程中,对于各国政府的政策法规、管理水平、人材培育等方面的挑战远弘远于在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挑战。因为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流动必需遵循统1的“游戏规则”才能顺利展开,而各国的社会轨制、政治状态、经济发展程度、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在电子商务方面,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调和1致,远比互相竞争、强调本国利益首要患上多。

有鉴于此,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 一九九八年 一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1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名称为“1个无国界的世界,施展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潜力”。OECD具有二九个会员国,其中包含欧菲发达国家以及日本等经济强国。该组织在国际社会以及经济舞台上,拥有至关的权威性。而且长时间以来OECD已经成为国际讨论未来贸易政策的论坛。OECD的讨论常常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谈判的前奏曲。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除了部长级的政府官员外,还有各国际组织、劳工界、产业界、消费者集团和其他社会集团的近千名代表。会议经由充沛讨论,构成了1批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已经再也不是空言无补,而是1批对于于电子商务实际运作阶段拥有指点性的文件。

第1部份 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

一九九八年一0月七-九日,OECD成员国部长以及来自非OECD成员国、消费者和社会利益集团的代表会萃渥太华,共同切磋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这次OECD部长级会议由加拿大政府主办,加拿大产业部长John Manley先生主持了会议。这次会议体现了在努力实现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方面迈出了首要的1步。

渥太华会议在1系列问题上使 OECD有了新的突破。 OECD成员国首次在部长级水平上追求国际组织、工商界、劳工界、消费者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踊跃介入,以公然以及透明的方式讨论解决全世界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同时,也是首次在OECD的部长级会议上,以工商界为主的范例展现了旨在解决会议期间所讨论的症结问题的实际利用。。

电子商务本色上是全世界性的。不管行为是国内仍是地区性的,是在私营部门仍是在公共部门,所有电子商务的政策以及行为如果无益于全世界性的措施,那末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通过渥太华会议,OECD成员国政府认识到了政府间协作的首要性,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劳工界以及消费者合作开发以及利用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和合作推动跨部门、跨国界的电子商务利用的必要性。为到达这1目的, OECD部长们、 OECD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 OECD工会咨询委员会(TUAC)和其他私营部门的预会者1致患上出结论如下:

(一)电子商务提供了1种斩新的进行商业交易的途径。它是未来推进经济增长的症结动力。它增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二)在制订政策时所有介入者(政府、消费者、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集团)之间的合作以及社会对于话必需患上到激励,以便推进所有国家以及国际舞台上的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可能的前提下,他们的行为应该争夺国际上的公认。

(三)各国政府应该增进树立有益于竞争的环境,以便使电子商务繁华发达。各国政府应该想法减少以及解除没必要要的贸易障碍;在必要时,确保对于症结的公家利益目标给予恰当的维护,犹如物理世界中的情况1样。

(四)政府的干预(如有此请求)应该在技术上是中性的,而且是有控制的、透明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五)各国政府应该承认工商界继续在制订标准、加强可互操作性方面合作的首要性,合作环境应该是国际性的、自愿的以及调和1致的。

(六)工商界应该继续在开发以及施行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相当首要的1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方面施展症结作用,应该承认并斟酌基本的公家利益、经济以及社会目标,并与各国政府以及其他介入者紧密合作。

预会者通过交流意见明确了获得全世界电子商务方面的共鸣的要素。在这个条件下,预会者讨论了工商界、劳工界以及公家利益集团的工作重点,讨论了部长们对于未来工作以及 OECD作重点的建议和各国际组织正在进行的首要工作。

1、关于全世界电子商务的共鸣

预会者再次确认,全世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将请求各国政府、私营部门以及国际组织采用广泛协作的方式以确保1个不乱而可预测的环境。这个环境将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的成长,并为所有的经济体以及社会带来最大限度的社会以及经济利益。

预会者1致认为,为增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在以下4个主题中讨论的问题是10分首要的。

一.树立用户以及消费者的信任

用户必需对于数字化市场拥有信念。如有必要,在物理市场上提供这类信念的国家法规体系以及保证措施必需加以修改,以确保人们对于数字化市场继续抱有信念。在这方面,各国政府负有根本的责任,同时,也有赖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人们对于私营部门的主动性抱有良多指望。预会者指明了采用增进以及利用电子商务首要行为的重点领域:创立以及施行值患上信赖的技术以及政策;制订恰当的支、法规;制订行动规范、标准和各产业以及机构方面的规定;“自律”所必需的技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有效地维护用户以及向消费者授权。

二.树立数字化市场的基本规则

当各国政府、产业界以及消费者冒着风险登上电子商务这个新平台时,他们指望在数字化市场上能患上到有效的维护,指望排除了对于电子商务没必要要的阻碍。只有在必要时才应该树立法律框架,而且这些法律框架应该增进1个竞争的环境,应该是清晰的、先后1致的以及可预测的。

三.加强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结构

电子商务的成长有赖于对于信息基础结构普遍的以及价格公道的使用。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可以确保1个长时间的、可延续的、向低本钱高质量服务的发展趋势,从而扩大了对于信息基础结构及其服务的使用。预会者也确认了恰当处理二000年问题的首要性。

四. 充沛受益

向数字化经济的过 渡是迈向信息社会行为的首要组成部份。电子商务的经济以及社会潜力只有当工商界、消费者以及公共机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时才能充沛实现。作为商用技术的模范用户,各国政府可以成为创立电子市场的首要动力。各机形成功的现代化以及重组、公民的技巧以及知识对于于鼓励电子商务的利用是10分首要的。电子商务的成长也有赖于高技巧、高度自觉的劳动力。咱们必需对于电子商务对于经济社会的影响有清晰的理解,其中包含电子商务对于经济增长、劳动出产率、就业的影响。咱们也必需清楚地了解工商界的需求,其中包含中小企业的需求、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各机构以及消费者的需求。

2、施行假想

会议提交了以下3个主要文件,概述了电子商务方面正在进行以及将要进行的流动:

(l)《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概述了各项流动以及对于未来工作的建议)

(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的讲演:电子商务的流动以及规划》(概述这些组织当前以及将来可能展开的工作)

(三)《工商界全世界电子商务行为规划,附有对于各国政府的建议》(概述工商界当前的规划以及他们对于首要问题的看法)预会者欢迎旨在增进全世界协作的这些首要努力,也欢迎为秋营部门、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和OECD成员国制订更为融洽的措施而作的种种努力。

预会者再次确认,各国政府在为创造1个电子商务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在这个环境中,基本规则是公道的、清晰的以及可预测的。在这个环境中,所有介入者之间的合作在全世界规模内患上到激励。他们也指出了各国政府在知足公家利益方面的责任。

3、OECD部长协议

OECD部长们再次确认OECD的工作对于电子商务在全世界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建议展开在“OECD电子商务行为规划”中罗列的各项工作;催促OECD秘书长以及 OECD理事会在 OECD工作规划中依据其下属机构的能力以及可以应用的资源情况把“行为规划”列为优先重点。部长们尤其注重在解决税务、个人隐私、消费者维护、身份认证、使用基础设施和电子商务对于经济以及社会的影响等问题时OECD所做的工作。部长们注意到了有关的违景讲演:《电信以及信息基础结构在推进电子商务方面的作用》、《电子商务在经济以及社会方面的影响:初步成果以及钻研规划》以及《二000年问题:影响与行为》。部长们还催促OECD确保其工作尽量地与其他国际组织、工商界、非政府组织调和进行,并尽量地遍布全球。

OECD部长们确认,愿意共同努力(并与工商界以及社会集团共同合作)树立对于数字化市场的信任、明晰规则、通过施行自由化以及竞争的电信市场强化基础设施的使用、为公民谋取最大利益。为到达此目的,部长们:

(l)通过了《在全世界网络上维护个人隐私宣言》。该宣言再次确认了他们对于在全世界网络上有效地维护个人隐私的许诺,确认了他们采用必要措施到达此目的的决心,认识到了与工商界合作的必要性。依据宣言的条款,赞成OECD应该为依据各国的经验与案例施行OECD有关维护个人隐私的指点方针提供实用指点。

(二)通过了《关于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的宣言》。该宣言认为各国政府、工商界、消费者及其代表必需继续共同合作以确保消费者能取得透明而有效的维护。宣言督促OECD在一九九九年内完成正在起草的《在电子商务前提下维护消费者指点方针》。

(三)通过了《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该宣言确认了身份认证对于电子商务的首要性,并概述了1系列增进开发以及使用身份认证技术以及机制的行为,其中包含与工商界以及用户代表1起继续在国际水平上展开工作。

(四)通过了题为《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前提》的讲演。该讲演肯定了利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概述了1个税务政策框架公认的前提,并支撑进1步推动讲演中所述工作的建议。

部长们确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信念对于其未来发展的首要性。他们注意到工商界领袖以及各种产业团体制订电子商务自律政策框架的意愿。部长们强调,凡利用自律机制的场合,自律机制必需是透明的、非轻视性的,并对于所有市场介入者开放;这些自律机制应该激励工商界迅速采用行为以知足公家对于这些领域的指望。

4、国际组织的行为与规划

许多国际组织以及地区性组织正在从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工作。这些工作包含自愿以及调和1致的技术标准、贸易自由化、技术赞助和政策的施行、监督、评价以及分析。

《关于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的行为以及规划的讲演》是以1大批国际以及地区性组织依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的材料为根据的。这是这些组织业已经完成、正在进行以及建议进行的各项工作的首次汇总。会议欢迎这次组织间的合作行为,高度赞赏为全面概述电子商务流动所做的努力。

预会者认为,私营部门在通过投资以及产品与服务的不断立异推进全世界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起着带头作用。私营部门与各国政府之间的火伴瓜葛对于于保障消费者信念以及接受程度是10分必要的。预会者注意到了工商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重点。

5、工商部门的工作重点

在OECD的工商咨询委员会(BIAC)调和下成立了1个“国际工商组织同盟”,其中包含全世界信息基础结构理事会(CIIC)、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誉户团体(INTUG),世界信息技术以及服务联合会(WITSA)。Internet法律以及政策论坛(ILPF)介入了这项工作。该同盟在1批国际性、地区性或者专业性的工商组织支撑下向会议提交了1份题为“电子商务全世界行为规划”的讲演。

(l)该项行为规划认为:

电子商务的发展应该由私营部门依据市场实情加以引导。各国政府承认以及支撑私营部门施展这项作用。

工商界将继续展开自律以及技术立异以便依法强化用户的权限。

政府以及工商界都要有恰当的规则。

应该在1个公然以及竞争的环境下遵循推进电子商务与推进电信、信息技术以及多媒体产业融会的政策。

(二)工商界正在通过以下措施强化对于个人隐私的维护:

自律、自愿性质的行动规范以及范式合同条款;

提供已经商品化的技术,这些技术能够依据用户的需乞降偏好提供高水准的个人隐私维护。工商界将继续以全世界市场经验为基础开发相符一九八0年OECD维护个人隐私指点方针的公平信息实践(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工商界正在协助用户开发维护自己所必需的技巧,协助用户在1个在线环境中作出选择。

工商界已经在强化在没有政府过度限制的情况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精致工具,正在与政府以及其他利益集团1起在国际规模内讨论如何开发维护消费者的手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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