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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含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1 16:38:38

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的含义篇(1)

税收自古至今都与人类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是纳税义务人。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途径。本文主要利用纳税平衡法,紧密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充分学习和吸收优秀成果,对企业纳税筹划策略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首先阐述纳税筹划的理论知识;继而分析企业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应用不同渠道的纳税筹划方案,对涉及的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并最终提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

纳税平衡法,纳税筹划,应用

一、纳税筹划与纳税平衡法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界定

纳税筹划,也称为税务筹划或税收策划,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先安排,选择和决策,通过寻求纳税平衡点,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称。纳税筹划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完善从国外税收理论体系中引入的一个新概念。在新的市场经济体系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重视,纳税筹划方案也在不断的增加。

(二)纳税平衡法的含义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引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事前安排,选择和决策,寻求企业纳税平衡点,即税法中规定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营业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费用支出超过一定的标准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者按更高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大幅度的上升;有时却相反,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由此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特定方法,即纳税平衡法,当纳税人在面临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和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

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中体现于寻求纳税平衡点上,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分析,确定最佳的方案,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本文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其中增值税是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货渠道的选择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消费税是通过对酒类税率以及卷烟调拨价的选择进行纳税安排;企业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寻求平衡点,确定经济的纳税筹划方案,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

(三)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常见误区

由于目前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也未得到普遍实施,因而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存在众多的观念误区与应用误区,下面对其中几个典型税种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

第一,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企业内部人员不能正确的认知纳税筹划的含义,不能从本质上认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多数企业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缴税,未进行适当地调整。

第二,消费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现代企业的经济活动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策略的多样性,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而纳税筹划目标决定了如何选择纳税方案。现在中小企业将纳税筹划的目标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税收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平衡法在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税平衡法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1.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其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增值率为17%(部分增值税应税项目为13%),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征收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使用的征税方法不同,因此就导致二者存在差异。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一般纳税人转换,这就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除了必须考虑税收负担以外,还必须考虑会计成本,因为税法对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要求严格,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会增加会计成本。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决定如何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做出选择。从具体情况而定,可以通过增值率来确定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从而选择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增值率是指增值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假设某工业企业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A。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为:M×17%N×17%,引入增值率计算,则为:M×A×17%;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M×3%,另两者的税负相等,则有M×A×17%=M×3%,则A=17.65%。通过上述可以得出以下表:

表1纳税人纳税筹划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17.65%(基本税率)或23.08%(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当增值率小于17.65%或23.08%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2.选择进货渠道的纳税筹划

进货额占销售额比重的判别法,由于增值税税收存在多种税率,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假定该企业不含税的销售额为A,X为进货额占销售额的比重,则购入货物的金额为AX。如果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17%AX×17%。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A×3%。令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则有:A×17%AX×17%=A×3%,即X=82.35%,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下表:

表2纳税人纳税平衡点

通过上述分析得知:当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平衡点为82.35%(基本税率)或76.92(低税率)时,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一样的;与增值率指标相反,当该指标大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当该指标小于82.35%或76.92%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此时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为合适。

(二)纳税平衡法在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的三类方法。从销售额方面考虑消费税纳税筹划,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少计销售额,寻找纳税平衡点,实现利润最大化。下文以啤酒喝卷烟为例进行分析。

1.酒类税率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的消费税按下列规定执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每吨啤酒的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单位税额220元/吨;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为250元/吨。针对目前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对啤酒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利用纳税平衡法,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此纳税临界点进行纳税安排,从整体出发,是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卷烟调拨价的纳税筹划

国家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同时,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由原来的50元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为甲类卷烟,反之为乙类卷烟。针对国家对卷烟税率的具体规定,各大企业可以利用甲乙类香烟的划分标准,寻找纳税平衡点。调拨价格为70元时为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提价的不可行区域或纳税。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内时,应该采取降价的措施,使售价摆脱纳税之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售价处于纳税之外时,售价越高,获得利益最大。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灵活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卷烟调拨价之外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

三、纳税平衡法在纳税筹划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筹划业务在各地迅速的发展壮大。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纳税人片面地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问题,结果导致许多纳税筹划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掌握纳税筹划风险,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努力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一)纳税筹划应用中存在的风险

近年来,大多数企业意识到纳税筹划存在的重要意义,企业开始注重财会人员的培养,为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有效途径。如果纳税筹划只是停留在具体技术方法的介绍上,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原则的指导,那么纳税筹划可能会误入歧途,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企业通过应用盈亏平衡分析法,在进行纳税筹划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

第一,违法违规风险。违法违规风险表现为由于纳税人所谓的纳税筹划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规。有些违法违规风险是在不知情或者不了解的情况下造成的,而部分纳税人借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恶意避税或者偷税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风险是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值得广大企业去认真研究和防范。

第二,片面性风险。片面性风险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没有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是孤立和片面地展开纳税筹划,导致纳税筹划隐藏着失败的风险。首先,纳税人只关注一种税种或者某几个税种负担的降低,忽视对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考虑;其次,有些企业虽然注意到自身整体税收负担的降低,却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最后,有些企业虽然考虑到纳税筹划给本身带来的利益,却忽视了该方案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和侵占。

第三,方案选择风险。方案选择风险是指当纳税人选择一种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所存在的风险。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政策法规的差异和弹性,通过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判断,选择更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在不同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不可避免地要面临方案选择的风险。

第四,政策变动风险。纳税筹划是以现行的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当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时,可能会导致原有筹划方案的失败,即政策变动风险。就税收政策而言,税收作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于税收政策法规中缺陷和漏洞,政府会不断地对税收法律进行修订,这必然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广大纳税人的关注和重视。

(二)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上文中主要讨论纳税筹划风险,是为了认识和熟悉其存在和发生的规律,在此基础上规避和降低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努力将纳税筹划的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风险观。首先,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而且纳税筹划风险是有害的。其次,企业应该认识到纳税筹划风险是可以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只要企业重视纳税筹划风险的存在,深入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原理和纳税筹划风险运行的一般规律,在事先做好风险的评估和防范,在事中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坚持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纳税人应该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系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了解政策法规出台背景,准确地分析判断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方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意图,着重把握好纳税筹划的度,认清纳税筹划与避税和偷税的界限。

第三,总揽全局综合考虑筹划方案。纳税筹划是一门兼具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高级理财活动,纳税筹划不仅仅是纳税人单方面的事情,还涉及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从而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全局考虑纳税筹划策略。

第四,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应对措施。企业在努力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时候,要正确面对可能发生的纳税筹划风险,并提前做好纳税筹划风险的应对工作,通过事先对纳税筹划的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的部分税种,详细地阐述了相关纳税筹划的操作策略及应用,不但要求企业做到事前筹划、事中协调及事后管理,同样也要求企业有针对性的对不同税种进行专项分析,做到内外兼顾,宏观调控,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纳税筹划流程。文章通过应用纳税平衡法,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着重举例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筹划中的应用,选择最佳的筹划渠道,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每项业务活动中,都应该分析、比较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税负差异和经济效益差异,更新纳税观念,正确寻求纳税平衡点,精打细算,通过合法途径降低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理财能力,是企业走向成熟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马潇潇.关于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的应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2(14)

纳税筹划的含义篇(2)

Abstract: The collec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ceives much concern from the whole society. Based on the curr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planning by two typical cases, hoping to make people understand and comply with duty to pay taxes, and safeguard individual rights by using reasonable planning.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pay tax;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28-01

0 引言

我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获得应税所得,必须缴纳个所得税,这意味着,获得非应税所得,就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出税收筹划的概念。

1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1.1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1.2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热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3 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优惠政策。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2 经典案例分析

2.1 收入发放方式的筹划

【例】张某是某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公司计划对其给予50万元的年收入,那么这50万怎样发放才能节税呢?

分析:有五种发放方案:

方案一: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月工资1600元,年终奖4984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498400-2000)×45%-15375=208725(元)

方案二: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0÷12-2000)×30%-3375】×12≈103740(元)

方案三:做股息、红利分配。将这498400做股息、红利的形式发放。

应纳个人所得税=498400×20%=99680(元)

方案四: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年终奖金8.624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按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8%、0.5%缴纳,此四项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500-600-4800-300-2000)×25%-1375】×12+86240×40%-10375=70021(元)

如果对上述四种激励方式的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做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四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福利最优。

2.2 企业发放奖金的筹划

【例】某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00元,57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00÷(1-5%)=6000,6000÷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仍为0,应纳税额为6000×5%=300(元)。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该企业实行的是效益工资、薪金制,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1994】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则发放不含税奖金只能税前扣除5700元,而发放含税奖金却可以扣除6000元,税前利润相差300元/人。假设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多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元/人。如果该企业员工为100人,则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元。

以上假设条件不变,再考虑一下还原为含税奖金收入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设该企业为每个员工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5757元,5757÷12<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还原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757÷(1-5%)=6060(元),500﹤(6060÷12)﹤2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6060×10%-25=581(元)。

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338元(5757+581),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338×10%-25=608.8,员工税后收益为6338-608.8=5729.2,低于5757元。

是不是可以由此推断:在还原为含税奖金过程中出现适用税率变化的情况下,发放不含税奖金划算呢?其实不然,企业还多缴企业所得税608.8×25%=152.2元/人。如果企业发放含税奖金6490.2元(5757+581+152.2),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490.2×10%-25=624,员工税后收益为6490.2-624=5866.2﹥5757,仍是发放含税奖金划算。

这里只是比较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含税与否两种方式的区别。实际上,在接近税率临界点时,企业的筹划通常为避开高税率。如上例,企业可以发放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另外490.2元作为月奖发放,可以大大减轻税负,使员工获取更多税后收入。

总而言之,发放奖金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税后收益也不划算。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收筹划,我们必须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缴纳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才能运用法律和优惠政策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佐著.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纳税筹划的含义篇(3)

二、税收筹划的涵义

整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第一,其主体是应该交税的相关义务人,不仅包含个人,也包含单位。第二,税收筹划指的是交税之前的筹划事项,也就是对单位相关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以便减少交税款项。第三,税收筹划是指对交税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并不是反对我国的税法,而是通过正当的活动,巧妙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税费最低。第四,进行税收筹划,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降低成本。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是主要组成部分,贯穿企业发展的始终。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利润,降低成本,一般来说增加利润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第一,促进企业效益的提升。第二,减少企业支出,包括税费和各项经费。第一种方法在投资一定的状况下,虽然通过各种方法能够提高效益,但是提高的力度是有限度的。而第二种方法,通过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费,为企业利润的增加提供了可能,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依法纳税。税收筹划只是在合理条件下降低企业税费,是客观的,但是目前随着市场竞争不断激烈化,很多企业成本不断增加,降低税费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更多企业会重视税收的筹划,将自己的减税行为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另外,税收筹划管理间接促进企业利润的提升,合理的筹划管理,能够为企业降低较多税费,从而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提高纳税意识。

3.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管理最主要的三方面是利润、成本、资金。税收筹划管理是降低成本、资金,提高企业利润的重要手段,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能够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率。一般来说,税收的相关政策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严密性、规范性和实用性,企业要想通过税收管理降低税费,需要加强内部的财务核算、财务资料整合分类以及经营管理等,而这些行为的进行无形中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

四、改进税收筹划的意见和对策分析

1.要培养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财务人员是收税筹划的主要人员,在企业纳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状况来看,虽然很多人的纳税观念已经改变,可以依法纳税,但是很多会计人员只是依据国家规定进行税费缴纳,并没有进行筹划研究,这就在无形中造成了企业资本的流失。所以必须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为税收筹划打好基础。另外,要完善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可以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去学习,定期召开沟通交流会,提高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也可以定期考察财务人员的税务方面知识,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

2.企业领导要重视税收筹划

企业领导重视税收筹划是基础,财务人员税收培训是条件。首先企业领导要了解相关税收知识,从本身出发进行税收筹划意识的培养,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纳税和筹划意识,进而促进财务人员的意识培养。税收筹划贯穿于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如果企业领导不重视税收管理,那么势必会造成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的忽视。可以通过财务资料的分析,了解税费缴纳的数额,并进行对比评估,提高筹划意识。另外,从企业运行整体入手,项目开发环节、销售环节以及供应环节都与企业的税收相关,并不单单是财务人员的事情,要做好单位人员整体的宣传,为减少税费做铺垫。

3.注重税收筹划的可操作性和整体性

对企业内部财务活动进行合理整合和筹划,降低税费,促进企业利益最大化,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筹划的过程中要注重企业的实际状况,通过实际情况的分析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而不能盲目追求低税费,忽视企业其他方面的利益,造成企业决策的偏颇。另外,还要对筹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确定其可行性之后再进行决策。

五、结束语

纳税筹划的含义篇(4)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等的事先谋划和安排。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当中的一个主体税种,并且其在纳税人、课税基础计算、税额退免等方面均具有可选择性,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比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因而增值税成为了我国税务筹划的重要领域。本文探讨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领域和筹划方法,希望能够对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一、税务筹划的要件

关于“税收筹划”,国际财政文献局在其1998年编著的《国际税收词典》中概括为:“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印度税务专家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投资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税收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中国人民大学张中秀教授在其主编的《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著作中提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的行为,它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和转嫁筹划三种类型。通过上述几述几个税务筹划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有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合法性或者不违法;二是计划性(事先的谋划或策划);三是目的性。下文简要地将税务筹划与偷税和避税等概念作一比较,以进一步说明这三个要件对税务筹划的意义。(1)税务筹划与偷税。根据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词典》中的定义,偷税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偷税可能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收入数额。透过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偷税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目的非法,二是手段非法。而税收筹划是通过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等的事先安排来避免或减少应税义务的发生,与偷税行为发生于应税行为之后显著不同,税收筹划的目的和行为都是合法的,至少是非违法的。(2)税务筹划与避税。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差别或漏洞,通过对商业和财务事项等的安排,如采取转移和改变纳税人身份、变更经营方式和地点等合法的手段,规避或者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避税可分为顺法避税和逆法避税。顺法避税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减轻税负的行为。顺法避税顺税法的立法目的而行,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功能,因而是税法允许或鼓励的。例如,国家提高资源产品的出口税率之后,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通过把资源产品出口业务改变为资源产品深加工和内销业务,即属于顺法避税,与税务筹划同义。逆法避税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之后,利用税法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消费税的课税环节是在生产领域,那么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压低出厂价格,再抬高二次销售价格的方法,降低税基,从而达到少纳税目的的行为,即属于逆法避税。尽管世界各国均没有对逆法避税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却均对其持反对态度,并且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当纳税人产品或服务转移价格不合理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公平交易第三方的价格进行调整。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企业应尽可能地避免接触逆法避税。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1)增值税纳人身份筹划。我国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对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计征方法和计征比率。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经营规模要符合数量要求,另一个是会计核算要达标。但是增值税实施细则又规定,经营规模不达标的企业,只要会计核算达标,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这一例外性的规定,为纳税人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从法理上来讲,税法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只存在征管方法上的差别,而不存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的时候,身份的差别就不会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因为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越高,税负则越重;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与增值率无关。可见,关于增值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关键是判断增值率的高低。简而言之,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计划销售额和计采购额,分别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对应纳税额进行测算,如果只考虑税额因素,税额低的方案自然就是最优的方案。略为复杂的方法是通过“无差别点增值率”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其确定方法如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当含税收入*征收率=含税收入*增值率*税率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负相等,此时的增值率=征收率/税率。例如,如果征收率为3%,税率为17%,则无差别点增值率为17.65%,当增值率小于17.65%,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2)增值税特殊业务筹划。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只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劳务,其他大量的交易活动,包括运输、金融、保险、旅游、餐饮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将增值税纳税义务和营业税纳税义务集中在一个纳税人身上,即增值税条例所规范的 “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两种特殊的经营业务。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于混合销售,遵循的是一项交易观,即两项交易存在不可分割的从属关系,即如果没有货物销售,就不会发生营业税劳务。对于特定的纳税人而言,混合销售不存在税务筹划的余地,要么全额征收增值税,要么全额征收营业税,这要取决于货物与营业税劳务在总交易额中所占的比重。例如,某机器制造企业向某一客户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由于该企业属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安装业务所不需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兼营业务是指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且两者之间并无从属关系。对于兼营业务,遵循的是两项交易观,两项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税法又规定,如果兼营业务未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但是增值税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的课税依据是营业总额,所以,一旦对营业税征收了增值税,又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增值率普遍高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势必会增加整体税负。所以,对于兼营业务,纳税人唯一的选择,就是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以达到分别计税的目的,这也可以被视为增值税税务筹划。与兼营业务原理类似的情况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即纳税人同时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该种兼营行为,遵循的是不利原则,即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别不同的税率依率计征;如果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该种兼营项目的筹划方法也只需要顺势而为,即可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收筹划是一种目的性和计划性很强的理财活动,会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包括商业机会和税务风险,本文在展开税务筹划讨论的时候,只考虑了税额因素。需要强调的是应纳税额最小化,并不意味着价值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不光要考虑税负因素,还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要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终极目标,既不能低估税务筹划的作用,也不能夸大税务筹划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牛龙.营业税特殊经营行为税务筹划研究[J].经济师.2011(9)

[2]聂卫东.合理税收筹划提高企业效益——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会计之友.2010(19)

纳税筹划的含义篇(5)

    关键词:纳税遵从;税收筹划;纳税人权利;互动关系

    纳税遵从,又称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我国政府在《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含有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①。由于其体现了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下税制优化目标,涵盖了现代社会公民自我意识与国家意识提升的基本思想,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也成为衡量现代税收管理绩效的一个关键标准。研究与促进纳税遵从,成为构建二十一世纪公共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个经济社会纳税遵从度的高低,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理想的纳税遵从度的实现,不仅要求有一套公平合理、明确易行、奖罚分明的税制,而且要求纳税人真正意义上认识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含义,税务人员也明确认识到自己的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由此出发,影响税收遵从的一系列因素:税制设计、税务宣传、公民意识形态、社会税收环境等包含了良好税制构建的一些基本理念,即现实有限性与理想的延伸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平等性;公民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所有这些理念都外化为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我们的税制设计也理应充分参照并吸收这些理念,在税制设计应该怎样与可能怎样中寻求最佳平衡点,而不仅仅是把税收作为既定物,由它应起的作用来规范现实要求;在强调公民纳税意识提升的同时,反思税务部门理应提供的服务;宣讲税收法律威性的同时,关注纳税主体的经济意识;强化税法意识的同时,考虑公民的税收道德意识。

    一、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人权利强化

    我们在对纳税不遵从行为,即纳税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以及不按时缴纳等不遵守税法的行为(在现实中常表现为偷、逃、漏、骗税行为)进行分析时,通常把原因归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历史上隐性赋税惯性作用等。事实上,纳税行为的发生,是纳税人把自己财富的一部分真实地转移给国家的过程,其直观感受,无论怎样都是一种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简单靠宣传手段来提高纳税遵从显然过于薄弱。税制设计应该考虑纳税人有自己的利益选择,用纳税人的思想来体会纳税人的感受。

    怎样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感受到自己是处于利益最大化状况呢?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除了财富最大化外,还有非财富最大化,如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的认同等②。对于财富最大化目标,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真实的财富转移过程,其发生必定表现为可精确计量的利益损失。但是,纳税人也是理性的,他会考虑目标的长期性,现时的收入减少可以在逐步优化的社会环境如市场卫生、道路交通状况等改善中得到回报。然而,宏观环境所提供的条件优化毕竟没有明显的利益边界,在同一性中不易被察觉。而现实税收宣传则倚重与强调税收的强制性与公民的纳税义务,无形中造成了公民对税收对税务机关心理上的抗拒,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不遵从行为起到了刺激作用。缓释纳税人纳税不遵从行为,一个有效的办法是让纳税人意识到纳税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让公民客观上对侵犯自身财产权的征税事项必须有发言权,这也是他们自觉纳税的基本心理支持③。但是,现实情况是,据有关调查,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相当淡薄的。纳税人无法真切感受到纳税人的权利,又怎能从根本上促进纳税遵从?承认并保护纳税人应有的各项权利的完整性、具体性、权威性,改变纳税人的消极被动地位,是正确解决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今后税收工作的开展,显然必须注意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具体来说,税收工作应明确宣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即只依法纳税的权利、公正对待的权利、了解与获取纳税信息资料的权利、税收减免优惠的权利。其中,只依法纳税的权利的含义为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法规定外的额外纳税要求和对超征误征的税款具有还付请求权,这一权利贯彻纳税的全过程,包括了事前、事中、事后公民权利保障的三个阶段。公正对待的权利,除了横向公平(同等条件的纳税人缴纳同等的税收)和纵向公平(条件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等课税)之外,还包括对待纳税人的程序过程等服务上的公正。了解与获取纳税信息资料的权利要求税务人员有义务向纳税人解释相关纳税程序以及税款的运用事宜等,使纳税人明白自己所享受的环境卫生、体育场所、社会保险、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项福利服务都是由税款支持的,公民是在为自己纳税。

    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信用互动关系的形成

    了解纳税人具有的权利是纳税遵从的基本心理支持。纳税人要真切感受到付出财富的价值回报,还有赖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互动关系的形成。就信用而言,包含政府,在这里具体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用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用两个方面。为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最基本的是树立起纳税人对政府的信心。政府在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其所作所为必须让纳税人感到政府机关是在慎重地使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而不是令人感到所缴纳的税款是打了水漂。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以廉洁为本,诚信课税、依法用钱,慎重论证税款支持的项目,引入成本—效益核算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要在诚信课税的基础上,增强纳税透明度。

    首先,税务部门的管理机构设置、业务流程设定、纳税服务必须精简明确,通过税务承诺服务降低成本。就税款征纳而言,税务应和银行、邮局实现联网,纳税人通过银行或邮局向税务部门纳税,一方面,抑制税务人员利用既开税单又经手现金的机会挪用税款行为;另一方面,也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纳成本。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开展“纳税提醒”业务。社会成员纳税意识的强弱固然决定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方法、手段与绩效。然而,税务部门的服务态度、开展的业务内容、征管的方法也反过来影响纳税遵从。纳税提醒业务的开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征管成本,但是对纳税人来说,其成本与逾期纳税惩罚相比是极低的。对于那些业务繁忙、财务管理等欠缺规范的纳税人来说,纳税提醒业务的开展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提醒意味着个人收入损失的降低。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产生的这部分费用可以由纳税人负担。当然,也由此引发出这样一个问题:对逾期纳税的纳税人来说,负担此费用是公平合理的,而对那些及时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成本的增加。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的自由选择来实现。税务机关应明确告知纳税人此项业务服务的有偿性。有需求的纳税人自然愿意承担此成本,而对于及时纳税的规范纳税人来说无需享受此服务也无需为此引发额外成本负担。 第三,在社会生活中把税收形象化、具体化、长期化。我国的税制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把纳税行为和纳税人身份遮蔽了。就增值税而言,其在零售环节被确定为征收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从消费者角度看至少表面上与个人无关。但是事实上,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消费者是增值税负担者,消费者的每一次购物都包含了纳税。但是在价、税合并标识的方式下,公民比较难意识到自己与增值税的关联。而在国外,例如日本,采用的是价、税分开标识的方式,其购物单据上都明确标出扣缴的税金金额。这实际上是对税收征纳过程的公开化,也是税收概念的具体化、经常化、形象化。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公民的纳税意识逐步增强,促进纳税遵从也较容易。我国的现实情况表明,要在短期内全面实施价、税分开标识是不可能的。但是,作为一种借鉴方法,要普遍促使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则必须把税收经常化、具体化、形象化。针对个别税种,选取财务制度完善的纳税人,对部分生活日用品定期进行价、税分开标识的宣传活动。也可以把税收的相关内容印制成宣传单,在车站、码头、旅馆、邮局、饭店、商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点发放,宣传的内容应与百姓生活贴近,并将这样的宣传长期化。当然,在宣传过程中,应该注意形式的多样化,尤其注意广泛运用非正式化的宣传方式,如文学作品、电视剧等。这些非正式化的宣传内容往往比正式的宣传更为持久生动,也更易深入民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谈到: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敢对我提要求。所以,应避免“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光荣”等空泛的宣传。

    第四,建立税收信誉体系。良好的信誉在经济文化一体化的21世纪日益显示出其内在的资源价值。受到尊重是纳税人的正常需求,也是社会的道德意识的体现。尊重,又意味着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的认同。相对于尊重而言则是轻视与否认,它意味着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方式的排斥与否认。作为正常的人,每一个纳税个体都不希望自我被群体所否认。从这一意义上讲,税收的设计诸方面应充分考虑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规范。基于此方面的分析,税收可以和个人信誉紧密联系,把税收和个人就业、升职、执照、出国、消费、继续深造等联系在一起,通过信誉的波及效应,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抑制其逃、骗税等行为的发生。不得不提的是,纳税作为公民一项基本义务,依法纳税是正常的行为要求,对规范纳税的纳税人树立模范形象与表彰过程,事实上包含了弱化税收刚性与义务的影响,容易造成税收柔性与可扭曲性的负面效应,在税收行为选择中要慎重使用。

    第五,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工作评价标准的度量体系。税收是公共的,必然具有服务性与法制性特征,服务性是现代公共税收的灵魂和宗旨④。这就要求其业务流程的设定、机构设置、信息化管理建设、绩效考核等各方面都体现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一流服务,以优质的服务防止问题的发生。服务行为的最终结果要回归到绩效考评上。建立一套用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成效标准的度量体系,无疑是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现实选择。当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信用互动关系包含了对纳税不遵从的遏制。税收实践表明,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深查严处”程度越高,公民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发生的机率越低。在我国的纳税环境还未达到成熟的情况下,“深查严处”仍然有必要。在继承传统的稽查方法基础上,也应借鉴统一纳税识别码制度、财产实名申报制度和第三方信息报告等制度对税务稽查的作用。

    三、规范发展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生产经营方案⑤。相对于上文所述的税务稽查和税法宣传而言,税收筹划直接表现为纳税人在现实税制下的财富损失的减少,是一种可测量的节税活动。因此,也促使纳税人发自内在力量自觉、主动地学习税法、钻研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税收筹划过程,事实上也是税法的普及与运用过程。因此,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是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是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途径。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多,对它的作用也不是十分清楚。宣传税收筹划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为此,有必要让公民明确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一种无风险的减轻税负的途径,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巧妙纳税行为,是直接关系到个人及企业利益的一项工作。因此,在宣传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筹划案例。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分析,着重宣传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筹划工作:(1)企业组建、筹融资、投资中的税收筹划。(2)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税收筹划。(3)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出于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需要就要最大限度地学习研究税法,其了解程度越深,公民纳税意识越强,纳税遵从度越高。另外,通过税收筹划促进纳税遵从必须规范发展税收业务。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很多机构事实上与税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公正、公平、合理的目标取向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规范发展税收筹划业务,显然应该将税务机构真正从税务部门剥离出去,成为自我发展的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

    参考文献:

    [1]李林木. 促进纳税遵从[j].  福建税务,2003,( 10).

    [2]申亮, 张灵芝. 公民纳税意识培养的经济学思考[j]. 经济问题探索, 2002, (10).

    [3]湛中乐, 朱秀梅. 公民纳税意识新论[j]. 现代法学, 2000 ,(5).

纳税筹划的含义篇(6)

一、起征点税务筹划

假设流转税起征点为X,流转税税率为T,所得税税率为t,显然起征点之下,计税依据越高,税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是计税依据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为方便分析,直接用价格表示计税依据。设筹划前定价为P=X+X(即在起征点金额加上一个X,其中X≥0,P≥X),则筹划方案为降低价格至X(即降价X):

筹划成本=X+P・T・t

筹划收益=P・T+X・t

筹划净收益=P・T+X・t―X-P・T・t

=(P・T-X)・(1-t)

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是筹划净收益大于0,即:

(PT-X)・(1-t)>0

即(PT-X)≥0

将AX=P-X代入,得:

P≤X÷(1-T)

税务筹划净收益的公式说明流转税的起征点筹划与所得税无关。价格位于[X,X/(1-T)]区间内所有点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税后收益增加。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X,X,(1-T)]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最优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

此外,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属于“隐性起征点”,同样存在税务筹划空间。

二、增值税临界点筹划

(一)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增值率临界点” 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B。将(S―B)÷B定义为增值率,用RVA表示。则:

RVA=(S―B)÷B

S=B・(I+RVA)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越少。下面对两种纳税身份进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T2=(S-B)・h-S・t2

=B・RVA・t1-B・(1+RVA)・t2

=B・[RVA・t1-(I+RVA)・t2]

由此得出结论:当RVA・t-(I+RVA)・t2T2,从税负角度来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因此增值率临界点为t2÷(t1-t2)。

(二)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销售额临界点”增值率临界点分析是建立在购进货物种类单一,扣除率也唯一的前提下,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购进的货物种类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农产品)扣除率会有所差别。因此利用增值率临界点进行筹划空间分析就会受到较大限制,更一般意义上的判断在于对销售额临界点的判断。假设应税销售额为S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i,可抵扣项目金额为Kj,扣除率为Tj,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为t,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Si・Ti)-∑(Kj・Tj)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i・t

两者税负均衡时须满足:

∑(Si・Ti)-∑(Kj・Tj)=∑S1・t

满足等式的销售额被称为纳税人税负无差异点,可以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假设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统一税率,即Ti=T,代人化简得:

S=∑Si=∑(Kj・Tj)÷(T-t)

在税务筹划中,扣税金额属于无关变量,假设符合规定的扣税额为常量,即:

∑(Kj・Tj)=K

则此时临界点为:

S=K÷(T-t)

筹划方法为:当实际销售额>S,从税负角度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当实际销售额

风险”。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方式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t1,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为t2,本月增值税业务额为S,营业税业务额为R,若分开核算,则:

T=S÷(1+t1)・t1+R・t2

若统一核算,则:

T=(S+R)÷(1+t1)・t1

因此税负均衡点为:

S÷(1+t1)・t1+R・t2=(S+R)÷(1+t1)・t1

即t2=t1÷(1+t1)

如果将t1÷(1+t1)定义为不含税征收率,当营业税税率小于不含税征收率时,分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大于不含税征收率时,统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等于不含税征收率时,核算方式无差异。

三、企业所得税临界点筹划

(一)全额累进税率引发的临界点 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是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在临界点上下税负差异很大。假设企业筹划前应纳税所得为x万元(X>10),适用税率为33%,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扣除支出Y万元,使得X-Y

筹划成本=Y(万元)

筹划收益=33%X-27%(X-Y)

=0.06X+0.27Y(万元)

筹划净收益=0.06X+0.27Y-Y

=0.06X-0.73Y(万元)

方案可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06X-0.73Y>0

(1)

X-Y≤10

(2)

X>10

(3)

化简(1)式,Y

X-10

即X≤10.893

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应纳税所得大于10万元且小于10.893万元时,可以利用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列支支出使应纳税所得正好等于10万元。同理可推出第二个临界点(即3万元)的筹划空间为:筹划前应税所得大于3万元且小于3.0927万元。

(二)附加扣除引发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由此可以看出,当盈利企业本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接近10%时,可以利用这种附加扣除规定,使其符合标准,从而获得费用附加扣除。假定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s,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R,显然R

筹划成本=T

筹划收益=(1+50%)x33%(R+T)-33%R

=0.165R+0.495T

筹划净收益=0.165R+0.495T-T

=0.165R-0.505T

此方案可行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R

(4)

R+T≥1.1S

(5)

0.165R-0.505T>0

(6)

化简(6)式,T

1.1S-R=0.33R

即R=0.8271S

纳税筹划的含义篇(7)

【关键词】 增值税扩围; 特定企业; 纳税筹划

一、筹划背景:相关政策与筹划思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财税[2011]111号文件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当上述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既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他们可以选择税负最轻的纳税人类型,从而实现纳税筹划。为便于表述,本文将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称为“特定企业”。

结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对于一般纳税人,《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指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税率作出具体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规定:“(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由不含税价乘以相应税率得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高,但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但不存在进项税额扣除。表1列示了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扣除率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需要说明的是:1.根据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也就是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能存在适用税率13%的情况。因此,表1中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对应的税率有13%。3.进项税额对应的税率3%是指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以“特定企业”为研究对象,结合表1中整理的适用税率、扣除率及征收率,通过案例剖析三种情况下“特定企业”的纳税人类型筹划,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具有一般意义的筹划方法与操作流程。

二、案例剖析:以三种情况为例

(一)常规情况下的纳税人类型筹划

此处所说的常规情况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含扣除率的情况。

1.案例内容。甲企业位于增值税扩围试点地区,且从事试点行业的应税服务,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预计:(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含税金额351万元,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含税金额222万元,提供非有形动产租赁的现代服务业服务含税金额106万元。(2)购进用于有形动产租赁的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含税价234万元,税率17%;购买车用压缩天然气含税价56.5万元,税率13%;对应税率为11%和6%的含税购买支出分别为55.5万元、53万元。上述支出均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分析过程。若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351/(1+17%)]×17%+[222/(1+11%)] ×11%+[106/(1+6%)]×6%=79(万元)

进项税额=[234/(1+17%)]×17%+[56.5/(1+13%)] ×13%+[55.5/(1+11%)]×11%+[53/(1+6%)]×6% =49(万元)

应纳税额=79-49=30(万元)

若甲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351+222+106)/(1+3%)]×3%≈19.78(万元)

3.筹划选择。由于甲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9.78万元远低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30万元,故甲企业应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