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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的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4-02-23 15:41:37

纳税筹划的方法

纳税筹划的方法篇(1)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带动了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的发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专业纳税筹划,减少税收成本,能够有效增加税收收益。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税收筹划方法提供了明确的约束,树立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思想,建立了科学、统一、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首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概述,然后讲述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筹划现状,再然后讲述了税筹划的原则,最后具体讲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企业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预先对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优化处理。合理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可以有效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筹资成本,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性行为,税收筹划根据政府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合法的筹划安排,优化税收方案,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不同于避税、偷税和漏税等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合法的,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具有高智能、综合性、精心研究和原则的操作特点,能够激励和促进社会生产力,获取税收利益。但是避税是合法的,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税收政策的、有违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偷逃税是违法、违背立法本意和伦理道德的经济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正是由于本质上的区别,纳税筹划才更应该成为企业发展的驱动力,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1978年以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无从谈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的不断重视,《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实务》、《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的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中小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五种办法》等理论著作不断发表,标志这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已经成型。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纳税筹划整体水平低,纳税筹划受到不合理对待等等。某些企业纳税筹划仅立足于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方法,筹划活动过于简单,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对国家税收调整反应迟钝。此外,企业纳税筹划组织结构不明确而且责任不具体,难以调动企业纳税筹划的积极性,纳税筹划在流程设计上未达到科学有序的要求,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情况,企业整体筹划思路不清晰。税收筹划操作性尚待改进,纳税筹划水平和相关投入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以遵纪守法为根本,以减少税基为重要思路,其中所得税税基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如上式所示,减少税基应该增加成本和费用摊销,主要的筹划技术有筹资方式选择、费用摊销、存货计价、折旧计算、资产租赁等,诊断分析的四个方面为:税收优惠、收入、扣除项目,临界点。并且通过对四个方面的分析比较进行整体评价规划,按照筹划的守法性原则、事先筹划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完成税收筹划分析,着眼于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企业税收筹划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合理的纳税主体,企业设立地点选择应该综合考虑特定区域和地区对企业的政策,比如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等等。明确企业组织形式,权衡自身发展、市场风险和规模预测等因素。选择企业性质,小型企业按照2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照 20%征税,高新技术税收优惠15%。重视印花税和资本金的筹划,一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也能降低责任风险。

(二)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筹资阶段的纳税筹划首先要考虑企业资金需求量,选择合理的融资结构,有效降低成本,比如债券利息费用可在税前列支等等。企业筹资除了资本金之外,还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具有风险小、稳定、无固定利息负担,但是要征收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发行债券和借款具有资金成本抵税的优点,但是必须到期还本付息,所以企业筹资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企业合适的筹资方式。企业筹资还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避免长期拥有机器设备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支付租金方式冲减企业利润,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税负。

(三)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所以适当选择投资方式实现避税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直接投资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收待遇,进行必要的项目评估和选择,比如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废利用企业具有所得税优惠待遇。间接投资相对简单,主要考虑企业税收后的收益。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成本法和权益法各有优缺点,企业应该巧妙、正确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必要的渠道。

(四)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要对所得税优惠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各种矛盾,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筹划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会减少所得税总额,但是会提前或者滞后缴纳所得税税款,在税负既定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算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所以加速折旧能够尽早回收投资,降低固定资产投资风险。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保证平均发放,避免超过额定限额。会计计算方法应该尽快调整,明确区分,及时补救、更正计算方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筹划应该理性选择,争取自身税收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五)产权重组阶段纳税筹划

企业产权重组纳税筹划将产权重组分为三个方面:分立、合并和清算。企业分立实际是在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组成新的企业,但是原有企业还存在,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企业分立将高税率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低税率企业,或者分立出高新技术项目,享受优惠税收,实现合理纳税。企业合并中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利润,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实现盈余补亏。产权重组要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强度,提高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获取最大的利息减税效应。

(六)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外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日渐完善,利用资本结构所得税实现纳税规划,比如加强节税、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减少纳税税额。借款费用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要尽可能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避税筹划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所得税避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方法篇(2)

摘要:随着企业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理论界对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的发展深化。对于纳税筹划的涵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笔者将纳税筹划归纳为: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所得税纳税人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

1.合法性。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即纳税筹划活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作出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2.前瞻性。纳税筹划的前瞻性指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作的规划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这就为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事先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3.目的性。纳税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尽量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但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目的都是节约税收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 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纳税筹划还要综合考虑,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的目的。

二、加强企业纳税筹划的意义与方法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任何纳税筹划行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即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人们知道,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包括税收)再减去税收,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或个人的费用成本及税收支出,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很明显,税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应该越少越好,无论它是怎样的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避税、节税、规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和实现零风险五个方面。

1.避税筹划是相对于逃税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是一种“非违法”的活动。

2.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3.规避“税收陷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不要陷入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些被认为是税收陷阱的条款。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人们对经营活动不进行事前的纳税筹划,就有可能掉进国家设置的“纳税陷阱”,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4.税收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通过对销售商品的价格进行调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活动。由于通过转嫁筹划能够实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标,因此人们也将其列入纳税筹划的范畴。

5.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交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或风险极小,可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当谈及进行纳税筹划,一般人都认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运用各种手段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行为,其实这种认识是相当的片面的。因为,纳税人除了减轻税收负担之外还存在不会直接获得任何税收上的好处,但可以避免涉税损失的出现,这也相当于实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这种状态就是涉税零风险。笔者认为,实现涉税零风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纳税筹划实物操作的具体方法

1.延期纳税。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 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 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2.企业筹资活动纳税筹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 两种方式。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

3.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纳税筹划。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 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 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 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4.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纳税筹划。影响利润的问题,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大,情况复杂而备受关注,税务机关检查的是其入账的合法性与税法规定的合理性。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利息支出和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算折旧。但有的单位却要等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才开发票入账;有的单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为没有及时结算,在在建工程的账上挂了好几年;还有的单位因为懒惰造成迟迟不入账;更有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 标故意拖延入账时间的情况,按税法规定,允许提折旧的,这样不但使企业多缴纳所得税,又违背了真实发生的损失列支的会计原则。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利润有杠杆调节作用,所以说折旧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 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纳税筹划的方法篇(3)

[关键词]纳税筹划 会计处理 节税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从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可以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手段。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几个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 费用列支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对于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减少应交所得税来获得税收利益。

1、 合理列支各项费用。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估计,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国家允许在费用中列支的项目,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尽可能地提足提全。对于一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如坏账损失等,企业应充分预计,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按上限提足准备金。这既符合国家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又能收到节税的效果。

2、 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合理核定,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 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造成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筹措、安排资金的难度。

2、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企业产品成本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而使各期利润趋于平衡,不会因为利润变化而使利润峰值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而影响税后收益。

3、 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那就意味着在该期间内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纳税期,当期实现利润越多则应缴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适度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人,以达到减少当期收益并减轻当期税负的目的。

三、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固定的方法对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进行的成本分摊。所以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调色板”的效用。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即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直接影响企业当期的利润水平和税收负担。折旧方法上存在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但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不同税收制度的影响

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投资的最初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多,而在随后的年份里提取的折旧额较少,这样就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的年份里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但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增加的以后年度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因此,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就需要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

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引起总体税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各期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避免因忽高忽低而增加当期纳税额。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具体消耗形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达到节税及理财的目的。如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人成本而获得节税收益。如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来获得延期纳税收益。

2、 资金的时间价值影响

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那种折旧方法,无论折旧年限长短,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就会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因为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必需采用动态方法来分析,如:先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按当时银行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折旧方法下计提的折旧费用现值总和及抵税额现值总和进行比较,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 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四、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对外长期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办法有两种,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含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采用那种办法核算。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核算。当股权比例超过25%时适用以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在纳税策划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从取得的“节税效益”的角度考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股份在25%左右时,应选择低于25%的比例,对长期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1] 刘惠琴.新时期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5

[2] 宋国慧.浅谈企业会计处理中的纳税筹划.山东煤炭科技,2007;4

纳税筹划的方法篇(4)

关键词: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作为企业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经济业务中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低,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随着所得税体系的日益完善,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将逐渐提高,使得纳税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一、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降低应税收入

1、选择收入结算方式降低应税收入

企业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对企业节税有利的销售方式主要有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和委托代销方式。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特别对临近年末的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通过分期收款方式使其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另外,根据委托代销方式的原理,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 或者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款的销售,都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2、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此,准确界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之一 。由于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极为有限,企业难以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而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确定的免税收入中的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则具有一定普遍性,企业可通过购买国债和进行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它也是企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确定费用数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就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差异项目金额计算出来的;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应税所得。会计政策的不同,计算出来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异,不同的结果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在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等方面根据自身情况,有意识地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会计政策,而不是盲目设定会计政策。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等。在具体选择的过程中要结合物价的变动情况来进行考虑,先进先出法适用于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要选择个别计价法和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上下波动时,要选择加权平均法来进行计价。所以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为企业创造价值,从而进行有效避税。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使用期内通过逐期计提折旧转入本期成本费用,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每期计提折旧的金额大小取决于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虽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多种,折旧年限长短也不同,不同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年折旧额也不一样。但不论什么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提取折旧之和却是一个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从纳税的角度看,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能够使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提取折旧,在后期少提或不提折旧额,相当于推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实现,从而推迟纳税。

(三)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1、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合理增加工资薪金支出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可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另外加计100%进行扣除。这一项政策出台的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它也为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机会。在不影响企业整体效率的情况下,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达到节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限定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即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怎样能做到在限额以内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尽量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笔者认为,应该找出二者之间的最佳比例关系。如果把企业当期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设为a,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设为b,则当60%b=5‰a时,就有b=8.33‰a的关系存在。即当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3‰时,就达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3、合理增加劳动保护支出

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且税法中未对企业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作数量上的限制,所以建议能以劳动保护支出名义列支的项目尽量不通过职工福利费开支,这样一方面切实保障了职工权益,另一方面又可达到税前充分扣除的目的。

4、增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款项及住房公积金都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则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充分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费用化的加计扣除,对于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资本化处理,加计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以上政策的放宽对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具有有效的节税效果,值得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采用。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一)利用减免税项目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花、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升序、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远洋捕捞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利用减税比率优惠条款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者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的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三、利用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有很多企业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 在统一税率的同时, 按照“宽税基、 严征管”的改革思路, 放宽费用扣除等税基管理,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 税负将大幅下降。对于核定征收企业, 如国家没有同步下调应税所得率下限标准, 那么税负下调幅度就与查账征收企业存在明显差距。因此, 健全账证、 规范经营, 争取实行查账征收,将是企业省税的一种方式。总之,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 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四、合理安排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方法,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或按实际利润数,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水平预缴,或其他方法,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就选择哪一种。

目前,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大部分是调整增加项目,而且属于永久性差异,也就是说,期末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会大于企业计算的会计利润。企业为了获得税收利益,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所得税方式上,可以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好于上一年,则可以选择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低于本年,这种方式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反之,如果企业预计今年效益差于上一年度,则选择按实际利润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也可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文孟婵.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审计月刊,2007,(12).

[2]阳德胜,李其峰.企业所得税修订后如何调整纳税筹划策略.财会月刊,2008,(9).

纳税筹划的方法篇(5)

【关键词】会计政策;企业;纳税统筹

早在西方国家,纳税统筹就已经被人们所关注,但在我国的起步较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逐步确定了它在市场中的地位。企业为了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将纳税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每个业务都要涉及会计政策的选择,所以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中实行会计政策,不仅是一门技术,还能影响整个纳税筹划的过程。

一、企业会计处理方法在纳税筹划中的影响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为了出售产品或是产品的原料等进行存货的方式。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导致存货在期末的价值和销货成本也不同,它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和所得税的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实行存货计价方法纳税筹划使,主要考虑企业的环境变化和物价的波动变化的影响。受比例条件税率的影响,当原料的价格下降时,由于期末的存货价值较低、增加销货成本,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再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为了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在进行选择时应考虑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在不同税制的影响下考虑比例税制,如果所得税的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如果税率增高,选择平均年限的方法;考虑到累进税制,若利润额在增高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减少企业的纳税。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下,如果企业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方式,将会使企业收回的资金进行贬值。为了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税收的好处,最有效的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根据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运用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对债券溢折价摊销进行纳税筹划。当企业发生折价购入债券时,运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当企业发生溢价购入债券时,运用直线法摊销。因此债券摊销方法的不同,影响了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并不影响利息费用的总和。

二、企业会计政策在纳税筹划中的分析及运用

(一)在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采购商品时,利用赊购、现金采购两种方法进行结算。其中,在进行纳税统筹计划中主要表现为:在没有付出货款的情况下,要先取得对方的发票作为证据;如果销售者能够接受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方法,尽可能地使对方先付税款;在赊账和分期付款的两种情况下,要收取销售者的税款进行垫付,这样方便企业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来调度时间;这些实行税收的方式,对于延期的采购方法都可以实行。

(二)在生产管理环节的纳税筹划。

在生产管理环节的纳税筹划中主要是通过几种会计方法进行探讨。如在固定资产的选择时,它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选择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纳税统筹的有效性,还会影响企业经营的真实合理性。所以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例如已用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车辆等,由于季节性的停用,可以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如果还没有用过的房屋、建筑物、运输车辆等,就不能采取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特殊行业采取的折旧方法不一致,如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考虑到企业资金间的价格变动,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如利用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上,它在会计上的业务主要是开发费用的研究和摊销期限的确认。如利用低值易耗品以及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主要采取一次摊销和分次摊销的方法,企业利用不同摊销方法影响企业在资产状况、费用水平以及所得税,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三)在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产品种类多,销售方式不同,相应的也影响了企业的收入额不同,进而企业的在销售上的纳税筹划方式也不同。对于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以及销售折让三种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的经营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而且每种销售的结算方式都有一定的标准,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在混合销售行为方式上选择的纳税筹划,注意销售行为是否符合混合销售,是否符合国家机关的确立,明确混合销售符合哪种缴纳税收的方式等。若在兼营行为上纳税筹划,企业在核算时要做到分开核算的方式,以获得节税的利益。企业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利润水平,选择有利的费用分摊方法进行分摊。所以在新会计准则的背景下,结合企业的业务方式,选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纳税统筹在国际企业中已经越来越普遍,在我国,虽然很多专家、学者也在进行探究,但他们大多数从企业的外部出发。根据本文探究、讨论的内容,主要着手于我国企业的内部,通过对处理方法的选择进而研究纳税筹划在企业上的运用。我国会计政策的选择受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在规定会计行为的同时,为企业提供了可实行的会计政策。

【参考文献】

[1]石海军.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4(03)

[2]黄帆.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J].中国农业会计,2009(09)

纳税筹划的方法篇(6)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企业并购; 会计处理方法; 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企业间的并购发生得越来越频繁。而并购的整个过程,从选择目标企业,到最后的业务整合,每一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问题。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的成本,实现并购的最大效益,而且可以影响企业并购后的兴衰存亡。因此,进行企业并购的纳税筹划是极其重要和必要的。从实践来看,纳税筹划可围绕企业并购活动过程,按企业并购的目标企业选择、出资方式、融资方式、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等进行。本文主要探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在新准则颁布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选择。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20号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并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以下笔者将对企业并购中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涵义、特点及其税务效应进行分析,以探索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空间。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含义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1年以上(含1年)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二)会计处理方法

我国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权益法的涵义。权益法又称股权联合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对权益法的定义为:“权益法处理企业联合是将其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交换权益证券将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企业联合完成之后,原来的所有者权益仍继续,会计记录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联合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要素按它们合并之前记录的金额记录。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项目,即还包括被合并公司合并前该期间的收益项目。”

2.权益法的会计处理特点。

(1)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2)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从购买日开始,被购买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并入购买企业的损益表中,并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被并购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并购后企业进行亏损的弥补。

(4)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三)对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或权益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1.增加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减少未来潜在的抵税作用。对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是采用权益法,它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损益表,只要合并不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因此,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增加,这意味着未来弥补亏损可能要小,从而降低了潜在的节税作用,但是若合并时,被并企业已经亏损,则可能会增大未来的节税作用。

2.资产按原账面价值计量,不增加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权益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其账面价值反映,而账面价值一般会低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合并后企业并没有明显增加额外的资产价值,也不能额外提高未来的折旧额,从而不能加大资产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但若被并企业已处于破产边缘,资产已严重贬值,其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情况可能相反,即合并后也会增大折旧的“税收挡板”作用。

3.不确认被并企业商誉,不增加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权益结合法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企业的价值基础不变,其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计价,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与被并企业实收资本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因而不存在确认商誉的问题,也就不会发生商誉可能减值而使未来经营成本增加,产生节税作用。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一)含义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

(二)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购买法的涵义。

购买法指并购企业以现金或其他代价购买另一家企业的方式,它把企业并购视为普通资产的购置,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的交易基本相同。

2.购买法的会计处理特点。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2)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损益。经复核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4)合并企业的损益既包括当年自身实现的损益,还包括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损益。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有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也不能转入合并企业。

(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或购买法)的税务效应分析

1.减少并购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是购买法。在购买法下,实施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并购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

2.增加并购企业的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即并购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实际上是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总和。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并购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而这里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

3.确认目标企业商誉,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购买法是建立在非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之上的,并购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取得的目标方资产与负债,并购成本超过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而该商誉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减值额计入当期损益。商誉的确认,有可能加大并购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关于两种并购时会计处理方法产生的不同税收效应,可以通过下例说明:

例1,假设乙企业被甲企业兼并,经协商确定,乙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为450万元。兼并日,乙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如表1所示。

为简化起见,假设固定资产按统一折旧率提取折旧,商誉平均摊销,且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采用两种方法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计算如下:

1.假设合并前,被并企业盈利50万元,不考虑并购过程发生的费用。

如果甲乙企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企业通过银行一次付清合并时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则:

应确认的商誉:450-(583-205)=72(万元)

商誉未来可抵税金额:72×33%=23.76(万元)

固定资产评估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折旧抵税金额:60×33%

=19.8(万元)

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抵税金额:(10+10-2-5)×33%=4.29(万元)

总计可以抵税金额:23.76+19.8+4.29=47.85(万元)

如果甲乙企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企业通过换股方式并购,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则企业的盈利并入企业,缴纳所得税为:50×33%=16.5(万元)。

可见,采用购买法并购,并购后资产重估增值及形成的商誉未来可抵扣税额,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通过计提折旧在兼并后的若干年内可影响企业的利润和应税所得。总体看来,本例中并购后企业共计产生了145万元税前抵扣的有利影响,可获得47.85万元的节税利益。采用权益法并购,不存在因资产增值带来的抵税效应,还因被并企业盈利缴纳所得税16.5万元。从本例来看,并购后企业按购买法进行税务处理比较有利。

2.假设合并前,被并企业乙企业亏损200万元。

采用购买法,如前面分析,可获得因资产评估增值带来的抵税收益47.85万元。

采用权益法,在法定年限内,被并乙企业的亏损可并入并购企业的利润中抵减,获得抵税收益为:200×33%=66(万元)。

可见,采用权益法时,由于被并购的企业亏损可以弥补,可抵税66万元,从本例来看,并购后企业按权益法进行税务处理比较有利。

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复杂的,倘若并购企业的收益、费用及并购方法发生改变,那么,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带来不同的筹划效果。因此在纳税筹划时,应结合企业并购的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 艾华.纳税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纳税筹划的方法篇(7)

一、纳税筹划及必要性研究

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制定完整的、尽量减少税负的纳税计划,其目标在于降低涉税业务的税负,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国税法相关政策,纳税筹划是对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企业税负合理优化的一种方式。当然,对于纳税筹划本身,并非是偷税漏税,而是依托现在税法制度规范下所进行的减税降负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自主纳税行为,是在遵守税法要求下完成的纳税方案。由于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对于不可控因素所带来的利益与计划的不一致现象,可能面临一定的纳税风险。因此,政府只有从税法制度完善上来促进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规范,而企业在纳税筹划中,也需要从会计人员对税法制度的全面了解与掌握,正确评估企业纳税筹划的收益与纳税筹划方法,才能降低和减少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在完善自我核算、自负盈亏管理中,始终将效益作为企业经营的重点工作。税收的强制性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基础,纳税筹划的实施,也是企业响应国家税法要求,践行纳税义务的具体表现。其必要性有三点。一是纳税筹划是现行税制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开展财务核算工作的基础。由于企业税法政策与税法技术的原因,企业面临的税种具有多样性,而不同税法核算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二是纳税筹划是企业履行的税收义务。企业在自我增长过程中,需要遵循我国税收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特别是在企业纳税行为上,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而纳税筹划就是从自身经营业务的调整中来合理调节纳税支出,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目标。三是纳税筹划是提升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法纳税是必须的,而税法规定的纳税行为又具有一定宽泛性,企业通过纳税筹划来优化纳税税款,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收益。

二、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归纳

对于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是纳税筹划人在制定纳税方案中,因不确定因素而带来的纳税筹划风险,特别是与税法规范不一致的纳税行为。因此,从纳税筹划风险归纳来看,主要有四种风险类型。一是企业经营上的风险。不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业务具有差异性,企业在对不同业务的收益预测上也存在不确定性,而纳税筹划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计划,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风险问题,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收益的降低,将会直接影响纳税筹划计划,使其陷入纳税筹划的经营风险中。二是企业纳税筹划人的操作风险。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税收业务的策划、整理与实施,由于财务人员自身操作能力局限,如对整个纳税筹划方案的理解缺乏正确评估,产生理解偏差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未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从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可行性分析来看,税法政策理解偏差、纳税业务执行偏差都可能带来纳税风险。三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应用风险。我国在企业税法政策制定上,一些优惠税收政策在执行上,企业因未能充分理解和应用,可能带来因税收政策变化而增加税负的风险,使得企业未能达到预期的收益。因此,只有加大对税法政策的解读与关注,及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才能避免税法政策风险。四是违反税法下的风险。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纳税筹划人因不了解税法制度、规范预期,或者违反税法制度要求,钻法律漏洞,可能导致纳税筹划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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