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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09-21 18:04:07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篇(1)

【关键词】锚杆格构;治理措施;地质灾害防护;方法

目前地质灾害防治也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且应在“防”灾上下功夫,同时要争取主动,减少灾害的发生。因此,对锚杆格构等治理措施对地质灾害防护的方法进行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研究背景

锚杆格构结构是一种将格构结构梁护坡与锚固工程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抗滑支挡结构,既可以加强深层的加固作用,又可以兼顾到浅层护坡的作用,这种治理措施具有良好的地质防护作用,在工程实际应用中,主要适用于节理发育、坡度较陡、易受自然应力影响而导致的局部小型崩塌、大面积碎落、以及落石的岩土边坡,随着现代工程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技术的完善,锚杆格构等治理措施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这使得锚杆格构梁加固技术成为一种广泛应用的地质灾害防治的有效工程措施。另外,在应用锚杆格构时,必须要以内力为主,通过倒梁法和弹性地基梁法,根据工程经验类比法,进行结构设计,确保格构梁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避免工程治理竣工完成后拉裂或者是损毁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证边坡及保护对象的安全性。

二、锚杆格构的应用

为了确保锚杆格构在工程实际应用中的良好效果,提高地质灾害防护的有效性,在这里对锚杆格构应用进行具体的分析:

1.锚杆格构内力分析

根据工程经验,可以知道锚杆格构主要由横梁和纵梁组成,传统的工程应用中,主要通过将交叉的格构进行简化处理,按照单格梦梁进行计算,以利用弹性地基梁的研究成果进行具体的分析,最终通过锚杆的简化,将其作用于地基梁上的荷载作为已知荷载,但是缺乏统一性,因此,为了方便于格构梁的内力的进一步描述,并进行各个部位称谓的统一,需要将锚杆视为弹性支座,两锚杆之间的长度作为格构梁的一跨,锚杆作用位置作为支座,两支座之间的长度称之为跨距,这样,在实际工程中,锚杆格构梁系统中的各个跨跨距就会呈现相等性,同时,也保持了右悬臂和左悬臂段的相等性。

在工程中,结合大量研究,具体的内力计算可以采用弹性地基模型进行计算,这样,既可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的实际要求,为此,在这里可以建立一个关于格构梁的模型,并且考虑到地基与格构梁的相互作用,具体的模型参照以下表格数据,具体如下:

表1 格构梁计算模型参数

根据格构梁模型计算参数以及弯矩的具体的分布图(如图),两支座之间跨中附近存在着一个极限值,而这些极限值能够反映出格构梁的所能够承受的弯矩的大小变化,并且根据这些值的变化情况从而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最大弯矩,从而使得格构更加合理,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构设计的经济性,若是从受力角度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这就是格构梁上的最优化悬臂段。

2.主要内容和影响因素

计算格构内力时,除了相关的参数值,还与格构梁以及地基影响因素密切相关,以下分别作具体的说明:

首先,跨距的影响。在治理工程中,对于锚杆工程中,锚杆的间距以一般的定值为准,即格构梁为等跨距,在实际工程中,格构梁的跨距以2-5米为宜,变化的规格则以具体的参数和跨距为标准,在建立相应的模型后,经过反复计算,根据不同跨距条件下,得到最优的悬臂长度,通常不同跨距下悬臂的最优长度也会有所不同,且会随着跨距的增大而不断增大,具体的线性表达关系式如下:

其次,跨数的影响。混凝土格构梁每隔15-20m设沉降,而跨距以2-5m最为常见,在建立模型后,仍旧需要通过不断反复的试算,以找出不同距跨距下的悬臂最优长度,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跨数下最优悬臂段长度

但是在实际工程处理中,跨数与悬臂段并不是单调的关系,且数学关系不明显,同时,在实际工程中的取值也非常有限,因此,对于对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数学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忽略跨数对其的影响。

第三,弹性地基泊松比。在地基工程中,弹性泊松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参数,一般土体的泊松比多为0.3-0.4,岩石的泊松比为0.1-0.3,因此,明确泊松比对格构梁内力所造成的影响,同样,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模型,且经过具体的试算,得到最优值,但是,在实际工程中,经过大量的计算和研究发现,弹性泊松比对地基变形量所造成的影响极小,为了减少工程计算的复杂性,可以忽略。

另外,地基变形模量。岩土体的变化量的范围相对较大,考虑到锚杆格构工程一般用于土质坡体表面风化破碎或者是土质边坡的岩质边坡较多,尤其是其表现多为残积土、坡积土、全风化碎块石,通过工程类比,其变形模量多在30-200MPa的范围内,为此,经过与其他的参数进行统一分析后,建立相关的数值计算模型,从而得到不同地基变形模量下的最优臂段长度。经过线性回归分析,可以知道,由于地基变形量的变化范围相对较大,那么其对电优悬臂的取值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的公式如下:

三、强化地质灾害的处理

为了进一步确保锚杆格构在地地质灾害防治的应用,必须要对我国的地质灾害类型、分布特征、规模大小、危害性以及危险性的大小有一个全面、具体的了解,并且在此基础上,明确地质灾害具有影响因素复杂、灾害强度局部趋势高等特点,有效地应用锚杆格构等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灾害评估系统,组织行之有效的防震减灾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统一规划,根据实际工作,结合工作经验,突出防治工作的重点,并且在工作中做到以预防为主,采用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办法,避免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影响。

其次,要科学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的评价与区分,尤其是对于灾害程度为重度以上的危险区,要积极展开地质勘查评价工作,并根据勘查评价结果,确定实际监测的部位,建立相应的灾害预警系统,将学校、医院、居信区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者是有交通干线、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等的基础设施,做好重点防治,充分利用锚杆防护技术,增强其有效性。

另外,通过建立和实施有关法规等手段,有效地制止破坏地质自然环境的行为;对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与区划工作;对区内重大地质灾害防患点进行勘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经验积累,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等将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不断应用,因此,需要工作人员加强对锚杆格构技术的分析与探讨,进一步优化工程技术,从而全面提升地质防护的有效性,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得到更好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元丰,梁亚平;高性能混凝土的弹性模量与泊松比[J];北方交通大学学报;2012(01)

[2]吴礼舟,胡瑞林,黄润秋,熊野生,宋继红,李志清;护坡格构与坡面相互作用的研究[J];工程地质学报;2011(02)

[3]马迎娟,彭社琴,周斌;滑坡治理中预应力锚索格构梁内力计算方法对比分析[J];地质力学学报;2013(04)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篇(2)

【关键词】地质灾害勘察;地质灾害防治;成灾因素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变、地质和地貌条件十分复杂,是世界上地质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之一,2008年5月的汶川8.0级地震、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等,都给我国人民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充分了解地质灾害的勘察与防治,对于有效减少地质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十分重要。

地质灾害勘察中的相关问题:

1 地质灾害的特征和勘察的特点

地质灾害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自然地质灾害,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第二类为人为地质灾害,是有人为活动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在我国,有50%以上的地质灾害都是人类行为造成的,尤其是因为人类不合理地大量挖掘能源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特征包括:(1)房屋损坏、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损毁厂矿、城镇、学校等工程设施;(3)铁路、公路路基垮塌,桥墩被毁,阻碍交通,威胁交通安全;(4)地下水短缺,使得附近居民、牲畜饮水困难,威胁其人身安全;(5)房屋损毁,人群聚居到一处,会产生严重的卫生问题,发生瘟疫、传染病等问题;(6)电线杆倒塌、折断,线路中断,会对通讯、输电等工程造成危害。

在进行地质灾害勘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研究灾害体的稳定性时应充分认识其地质结构,从根本出发;(2)除了注意灾害体本身以外,还应注意其周围的环境条件,从区域因素中寻找灾害体的演变过程和原因;(3)关于稳定性的计算方法,目前还未研究出普适性的方法;(4)重视地质变形原因的分析,并将它与外界诱发因素联系起来研究;(5)地质灾害勘察强调经验性,不应凭空想象,而应多做实地考察。

2 地质灾害勘察的目的、方法及任务

地质灾害勘察的目的,是为了能“科学地确定地质体的特征、稳定状态和发展趋势,为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危险性,论证地质灾害防治的可行性和比选防治工程方案,最终为确定是否需要治理、采取躲避方案或实施防治工程等不同对策提供依据。”[1]

地质灾害勘察的方法,应遵循简便高效、经济合理、节约时间的原则:(1)应优先选取主要的、简便易行的、基本的、覆盖面大的和节约成本的勘察方法,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2)在本地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循序渐进地进行勘察工作,基于勘察技术的可实现性、经费的可行性、方法之间的互补性进行配置选择;(3)按照点-线-面的顺序开展工作。

地质灾害勘察的任务,主要包括:(1)查明地质灾害体的特征以及其形成的原因、和地质环境之间的联系,即查明地质灾害是自然演化而成还是人为原因造成;(2)分析地质研究灾害体的成因机制,建立其地质概念模型和地质力学模型;(3)预测地质灾害体的发展趋势,评估灾害体会对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造成的危害性。

3 地质灾害的勘察与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最大特点是复杂性、隐蔽性和多样性。它的主要技术措施有:(1)工程治理技术,这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2)生物治理技术,即植树造林,种草护坡及合理耕牧。能够有效地恢复生态平衡,改善环境;(3)避让措施,包括雨天避让措施和搬迁避让措施,前者适用于灾难隐患点和变形斜坡,危害性不是太大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危险性大、对于当地居民人身安全有严重危害的情况。[2]

地质灾害的勘察就是为了地质灾害的防治提出有效的指导,所以做好地质灾害勘察,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

3.1 对于进行勘察的地质灾害点要有选择性地进行治理

在决定对于所勘察的地质灾害点是否进行治理时,应考虑两个条件:治理的经济效益和治理的可能性。倘若对一个地方进行完地质灾害勘察工作后,发现该地区形成的地质灾害不会造成太大的危害,或即使治理后也无法获得较好的经济回报,那么就没必要进行治理工作,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如搬迁等措施来解决,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上的浪费。

3.2 注意地质灾害勘察与一般的工程地质勘察的不同之处

一般的工程地质勘察主要是为了弄清工程建筑的地质构造情况,以便为工程建设和灾害防治提供参考依据。而地质灾害勘察除了察明地质构造情况外,还应找出地质灾害的成因和运动机制等方面。地质灾害勘察在填写相关报告时,应特别注重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灾情调查和灾情评估。这样才能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依据,如果只是按照一般的工程地质勘察的目的进行勘察任务,那么就无法查清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和机制,地质灾害的防治任务便无法有效地开展。

3.3 地质灾害勘察应与地质灾害防治紧密结合

须知地质灾害勘察能够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有效地指导,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之前,必须要实地考察,进行地质灾害勘察,通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和形成机制的充分了解,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制定,这样防治工作才能更加有的放矢,达到节约高效。此外,在进行野外调查工作时,不能过于僵化,只依照自己以往的经验进行治理,而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环境,向民众学习当地的灾害防治措施,活学活用,灵活变通,这样才能制定出最为合理的防治方案。

3.4 应对灾情的严重性进行评估

地质灾害指的是“给人类生命财产引起一定的损失和破坏环境的事件”[3]倘若某一事件不会对环境产生破坏,对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发展造成影响,或者对生态环境、人类生命财产造成的影响甚微,那么就不能成其为地质灾害,而是一种普通的地质作用。例如深山荒林中发生的泥石流现象。所以我们在勘查中首先应判断此事件是不是地质灾害,其后再判断此地质灾害所引发的灾情的严重性,并对其进行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应从其对人类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产生的影响全面分析,做到准确评估。

3.5 地质灾害防治应基于成灾因素的研究调查

在进行地质灾害勘察的过程中,应将成灾因素的研究调查作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成灾因素是发生地质灾害的源头,只有查清楚地质灾害的产生原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定有效的防治方案。如引发泥石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大气降水,如果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那么在进行防治时就不会去考虑当地的气候环境问题,只能解决表面问题,不能触及根本。

综上所述,诚然,地质灾害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和精神损失,阻碍了社会发展的脚步,但只要我们进行仔细的地质灾害勘察,深入了解地质灾害的成因和形成机制,制定正确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将两者紧密结合,就能有效地减少损失,避免更大伤害。

【参考文献】

[1]姚远清.对地质灾害勘察和防治的探讨[J].大科技,2013(15):190.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篇(3)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篇(4)

引言

地质灾害勘察可以有效地指导其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处理好地质灾害勘察和地质灾害防治之间的关系。二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却属于两个方面的工作。地质灾害勘察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地质灾害勘察阶段;第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三,初步设计阶段;第四施工图和施工阶段。在进行这些阶段的工作之前必须要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地质灾害勘察主要目的有:第一,查清地质灾害的灾情;第二,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第三,地质灾害发生的条件;第四,地质灾害的形成机制;第五,地质灾害的防治可能性;第六,提出一定的方案。

地质灾害勘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1.进行勘察的地质灾害点,不必都要进行治理

并不是所有的地质灾害点都需要进行防治,其治与不治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治理的经济效益;第二,治理的可能性。若一个地方在进行完地质灾害勘察工作之后,得知该地质灾害点形成的地质灾害不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或难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此时,就没必要对此种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工作,可以另寻他法解决这一地质灾害,比如采取搬迁的措施等。

2.地质灾害勘察与一般的工程地质勘察不同

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目的是弄清楚工程建筑的地址构造情况,以为工程建设和灾害防治提供参考依据。此外,地质灾害勘查还承担着弄清楚地质灾害的成因、运动机制等的任务。而地质灾害勘察须特别重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灾情调查;第二,灾情评估。当在填写相关报告时,应仔细填写这两方面的内容,否则,地质灾害勘察工作就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其中,地质灾害的成因以及其运动机制可以为制定防治方案提供一定的依据。如果缺乏这种数据或资料,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就难以开展。在进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时,需要有的放矢,也就是说首先要查清其成因以及其机制,而后做出相应的防治方案。

3.地质灾害勘察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研究防治条件

这种防治条件指的就是有没有必要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的条件。一般情况下,由地质构造所引起的地质灾害,往往难以治理,此时,应采取躲避的措施;而其他外力造成的地质灾害,是可以进行治理的,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减小或消除其危害。但是,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即为治理的效益问题,有没有必要治理的问题。具体说来,地质灾害的防治效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社会效益;第三,环境效益。地质灾害有无必要进行防治必须结合这三种效益进行考虑。

4.灾情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指的就是给人类生命财产引起一定的损失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如果某一事件不会给人类生命和财产带来损失或不对环境产生影响,则就不能称之为地质灾害。比如,深山荒林中发生泥石流等现象,但它不会给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这一现象就不是地质灾害,充其量也只能是一种地质作用。地质灾害一定会引发灾情因此,需要对灾情进行评估。第一,应全面权衡其影响,而后做出估计,列出各种损失。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应仔细分析地质灾害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

5.地质灾害勘察还要密切地与灾害防治方案研究相结合

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之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勘察工作,不能不去进行勘察工作,而直接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的成因及其形成机制。此外,在野外进行调查工作时,还应积极学习当地的灾害防治措施,以使最终的治理方案更为合理。只有采取这样的举措,才可以制定出最为合理的防治方案。同时,如难以进行工程防治工作时,可采取躲避的措施。

6.地质灾害勘察过程中一定要紧紧抓住成灾因素研究

由于地质灾害勘察的最终目的就是弄清有没有必要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若有必要的话,则灾害的防治工作就成为重点。制定防治方案必须结合地质灾害的成因等因素。只要弄清地质灾害的成因,防治方案就会很好制定。因此,在地质灾害勘察工作中,一定要查清地质灾害的成因等。地质灾害勘察不是所谓的地质调查,单纯的地质因素也不可能造成这一地质灾害。比如,引发泥石流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大气降水。没有大气及降水,泥石流一般也就不会发生,因此,在仅泥石流灾害勘察工作时,需要考虑到大气降水因素。

7.要注意动态监测问题

动态监测工作对于灾情评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就崩塌滑坡实例谈一下,现如今,一般采用的是数值计算方法来评价崩塌滑坡稳定性。这一方法往往得出的结果不准确,如重庆嘉陵江某镇石庙,在斜坡方向上出现一条裂缝,而分析结果却显示的是较稳定。此时,只有找出一些变形监测资料才能判断上述计算结果的正误。因此,需要注意加强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工作,以对地质灾害活动做出科学的评价。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地质灾害勘察工作中,需要理清地质灾害勘察与地质灾害防治之间的关系,并做好灾情评估工作,处理好灾害的动态监测工作,从而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灾害的成因等,为制定防治方案提供充分的依据。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篇(5)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地形地貌。隶属管辖,地理坐标:东经80°11′~80°45′11″,北纬44°00′52″~44°50′,市域南北长92.2千米,东西宽45.5千米,总面积1908.55平方千米。东与博乐市、霍城县相连,南与霍城县清水河镇相接,西以河为界与哈萨克斯坦国为界,北依天山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毗邻。国道312线(上海—口岸)最西端,陇海—兰新铁路国际新通道最西端。北部为科古琴山,山脉走向呈近东西向,总体地势北高南低,南部山前较平坦,处于山前冲积、洪积平原之上,海拔高度750—840米之间。属于大陆性干旱气候,年平均气温10.3℃,无霜期183天。

(二)主要灾害点类型及分布。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发育类型为滑坡、崩塌和泥石流3种,分布在莫乎尔片区,截至目前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11处,其中滑坡3处,泥石流7处,崩塌1处。威胁对象共涉49户/145—160人、600—700头牛、400—500头羊、约100匹马。

(三)区域划分。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工程设施分布、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现状及危险性、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结果等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划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和不发育区四个区。其中,高易发区分布于开干沟、甲朗阿西沟、木桧沟;中易发区分布于沟中游东侧、玉希布拉克中上游—库鲁斯台沟中上游—木桧沟中上游—切特阿克苏上游的山前黄土丘陵区;低易发区分布于西北部的高山区及沟下游东侧—格干沟下游—玉希布拉克沟下游—库鲁斯台沟下游—木桧沟下游—切特阿克苏中下游两侧黄土丘陵区;不易发区分布于南部山前倾斜平原。

二、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任务

推进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系统建设,提高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及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加强重点区域以及重点灾害点的防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点进行综合防治,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2021年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2019年降水量为196.6mm,2020年降水量200.7mm,预测2021年年降水量偏少,春季气温略偏高,偏高幅度0.9℃左右,降水50—71mm;夏季气温略偏高,偏高幅度1℃左右,降水偏少,降水60—82mm;汛期主要降水时段将出现在6月下旬和8月中下旬。突发性地质灾害可能在以下区域发生:开干沟、甲朗阿西沟、莫乎尔片区三泉沟(玉希布拉克沟)、喀拉萨依沟、木桧沟和格干沟。

四、2021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段)预测及防治建议

(1)开干沟右侧支沟泥石流、喀拉萨依沟,坐标:E80°27′06.79″,N44°23′52.85″;灾害类型:泥石流、滑坡;稳定性或易发性:低易发;危害(胁)对象:河道、牧道、过往人员;防治措施建议:避让+群测群防。

(2)甲朗阿西沟,坐标:E80°28'48.1",N44°23'35.7";灾害类型:泥石流;稳定性或易发性:低易发;危害(胁)对象:幼儿园、居民房屋、河道、道路及过往人员;防治措施建议:避让+群测群防。

(3)木桧沟主干沟,坐标:E80°39′55.04″,N44°20′23.69″(中心点);灾害类型:泥石流;稳定性或易发性:低易发;危害(胁)对象:幼儿园、居民房屋、河道、道路及过往人员;防治措施建议:避让+群测群防。

(4)木桧沟饲料队,坐标:E80°39′55.04″,N44°20′23.69″(中心点);灾害类型:滑坡;稳定性或易发性:低易发;危害(胁)对象:居民房屋、河道、道路及过往人员;防治措施建议:避让+群测群防。

(5)格干牧业村牧业二队泥石流,坐标:E80°32′12″,N44°18′12″;灾害类型:泥石流;稳定性或易发性:低易发;危害(胁)对象:居民房屋、河道、道路及过往人员;防治措施建议:避让+群测群防或搬迁+防治项目治理。

(6)玉希布拉克沟,坐标:E80°34′01.62″,N44°25′36.54″;灾害类型:滑坡;稳定性或易发性:低易发;危害(胁)对象:居民房屋、河道、道路及过往人员;防治措施建议:避让+群测群防。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健全防灾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各乡(片区)、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要完善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汛期值班制度、灾害防治巡查制度、灾害速报制度。在地质灾害汛期期间,各乡(片区)和自然资源局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值班地点、联系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对已确定的和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一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逐级签定防治责任书,将监测与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数量大、分布广的地质灾害,要采取群测群防的方法进行监测、防治。地质灾害易发点设立地质灾害警示牌,及时把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相关单位,将“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手中。

(二)做好灾害调查,完善防范措施。各乡(片区)、各相关单位要立足长远,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完成地质灾害调查区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汛期到来前,市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查清地质灾害的现状,对地质灾害隐患区逐一登记建卡,制定防范措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乡(片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将日常宣传与重点教育结合起来,在进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的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避灾防灾的基本技能,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强化灾情速报,提高应急能力。各乡(片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在抓好防灾措施落实的同时,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应根据灾情大小,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主管部门,迅速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五)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乡(片区)、各有关单位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乡村振兴、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进度,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六)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片区)、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或自筹资金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彻底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六、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体系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建高效、有序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责任分工

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负责按照国家标准,补充、完善全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审批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用地条件。

市委宣传部(文旅局):负责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排查全市旅游景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督促各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开发区社会服务管理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排查全市各类学校及其周边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加强广大师生防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对地质灾害影响师生安全的学校,会同有关乡(片区)做好避让;适时举办地质灾害防治宣讲,组织地质灾害逃生演练。可

开发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资金筹备工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应急救灾资金和应急拨款及时到位。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调查、评价职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工作,并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因水土流失而引发地质灾害地段的植被保护和林地征用管理,并指导和督促林地权属单位制定生物治理方案,恢复植被,控制水土流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强化工程勘察工作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环境监测和抢险救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可能发生的二次污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各相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抓好矿山安全生产,指导有关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对企业防灾抢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境内沿河(渠)及各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灾区的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在制定气象发展规划中加入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内容,做好强降雨事件预报服务工作,与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广电部门合作,及时地质灾害气象警报,并提供抢险现场的气象服务。

乡(片区):负责制定乡(片区)一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落实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各乡(片区)发生地质灾害后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1个小时内提交速报报告。根据灾害的不同级别,上报至不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地质灾害的分级标准

1.特大型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篇(6)

一、*年度我县地质灾害基本概况

*年度,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人员到位,职责明确,应急指挥系统运转正常。除阳城煤矿塌陷区出现地裂缝引发阳城坝村五处民房出现轻微裂缝外,我县范围内没有发生大的地质灾害,也没有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年我县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我县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山体崩塌、滑坡、地面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及汛期灾害等。地质灾害主要有:郭楼、南站、义桥和康驿等乡镇采煤区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军屯、杨店两乡大汶河流域汛期灾害;白石、军屯两乡镇石材开采,山体采面受侵蚀,雨季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彩山、昙山、太白山、琵琶山等低山丘陵地区易发生泥石流;各乡镇砖瓦窑场及已废弃的窑杆、窑坑、砂坑的粘土崩塌等地质灾害。汛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多发期。根据气象部门夏季短期气象趋势预测,今年夏季全省平均降水量较常年略偏多。在强降雨作用下,山地、丘陵以及各类矿山和废渣堆放点等,易发生地面坍塌、地面沉降、地面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年度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我县历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和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情况,我县今年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为:

(一)白石乡、军屯乡石材开采区。石灰岩、花岗岩开采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同时,因采坑较深,雨季积水,极易发生坠落、溺水等安全事故。

(二)白石乡金矿开采区、军屯乡白家店重晶石开采区。原白石乡金矿勘察属坑道勘探作业,遗留的采空区在雨季易发生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军屯乡白家店重晶石开采,属露天开采,开采深度较深,雨季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三)军屯乡、杨店乡大汶河流域。大汶河流经我县军屯、杨店两乡,其地势高,汛期堤防形势十分严峻,一旦发生决堤,造成洪水下泻,将直接威胁全县乃至济宁市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四)阳城、义桥、唐阳、鲁西四大煤矿开采区。煤矿开采区是地面沉降、地面裂缝、地面塌陷较为集中的区域,特别是阳城煤矿开采区,煤层厚,采后地面塌陷快,影响范围广,阳城煤矿要对阳城坝村、王楼村、郑庄村、韩庄村、林庙村、季村、西王村、大、小古墩村进行实时监测,如有情况,让村民在主汛期采取避让。

(五)郭楼镇、南旺镇地势低洼区。两镇的地势低洼,在汛期是发生洪涝灾害的重灾区。在汛期,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防护避险意识。

(六)彩山、昙山、太白山、琵琶山等丘陵山区。该地区沟壑纵横,山体粘土含量较大,具备泥石流发生的地形、水源和物源条件,强降雨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七)各乡镇砖瓦窑场及已废弃的窑坑、砂坑。挖砂、窑厂取土形成的较深采坑,因雨季积水,防护措施不当,极易发生坍塌、人畜坠落、溺水等安全事故。

(八)新建莲花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周边地区。在建莲花湖生态旅游度假区是我县的重点工程,尚未经受储水、防洪的检验,存在在建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应进行实时监测。

(九)各大煤矿煤矸石山和白石乡花岗岩废渣、石粉堆放点。唐阳、义桥、阳城煤矿煤矸石山和白石乡花岗岩废渣、石粉堆放点长期堆放,汛期会因强降雨等重力地质因素诱发崩塌、渣石流等地质灾害。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把地质灾害防治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避险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工作要细致,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每个隐患点要落实防灾预案,做到受威胁范围明确、监测预报方法明确、报警信号明确、转移疏散路线明确、避灾地点明确、抢险救灾方案明确,将防灾措施落实到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并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对存在严重威胁的隐患点要实行全天候的专人监测。需要采取避让或治理的,要及时果断采取避让或治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自的监测网络,密切监测气象、水文、地震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要指派专人注意收听、收(查)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要根据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醒当地村镇和单位,预先做好防范工作。

(四)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各乡(镇)政府与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政府责任制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要完善落实本乡(镇)、本部门的汛期值班制度、灾害防治巡查制度、灾害速报制度。对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级签定防治责任书,将监测与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采取群测群防的方法进行监测、防治。各乡镇近期内要结合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在汛期到来前,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区进行调查摸底,逐点登记建卡,提出防范措施。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加强宣传,尽早行动,全面贯彻落实。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全社会减灾防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要把日常宣传与重点教育结合起来,在进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的同时,向当地群众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避灾与防灾的基本技能,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落实灾害速报制度,提高应急能力。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加强防灾措施落实的同时,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有关部门务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做好紧急调查处理,根据灾情大小,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国土资发〔*〕15号)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迅速启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

五、*县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体系

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法篇(7)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政发〔〕11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补充实施意见》(政发〔〕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政发〔〕4号)等3个文件和省政府防灾减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体系建设,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灾害具有极强的突发性、隐蔽性和难以预见性,我市地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交汇地带,地质环境复杂,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分布范围广、数量多、密度高、险情重、危害大。尤其是市区南北两山陡峭高峻,黄土结构疏松,沟谷纵横,发展空间狭小,土地资源稀缺,人口集中和建筑物密集,大量地质灾害易发区、高发区集中在沟壑、坡脚、台缘地带,加之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地震等因素影响,地质灾害发生的频次和规模明显上升,已成为我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会城市之一。目前,据初步勘测,全市现有各类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4800多处,且大多数集中在主城区、人口稠密区和工矿区,直接威胁人口约66.7万人,威胁财产2600多亿元。近年来,仅市区每年就发生20次以上地质灾害。特别是年入春以来,我市已发生11起地质滑坡灾害,造成4人死亡和数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地质灾害威胁区域低收入家庭及弱势群体多,居住时间较长,社会矛盾突出,防治形势异常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随着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美等一系列新要求的提出和市委、市政府“再造”战略的全面实施,我市已进入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进程和重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速,社会公众对政府组织高效应对和有效防范地质灾害的期望更加强烈,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地妥善应对地质灾害已成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群众安居乐业的客观需要。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体制

(一)目标考核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相应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逐级落实防治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实。

(二)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是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的防治主体,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政发〔〕4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政发〔〕123号)要求,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按照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交通、市政、铁路、电力、通讯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的防治,并对口负责各类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沿线隐患的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小流域、泥石流河洪道和各项水利设施的监测、治理。教育、民宗、国资、林业、旅游、卫生、两山绿化、文物、园林等部门和驻部队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公园、绿化区、宗教场所、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预防治理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并会同国土部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办发〔〕272号)规定执行。

(三)检查监督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防灾减灾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乡镇(街道)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防灾责任、制度落实到位。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对防灾减灾工作的监督,听取和接受广大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的意见和建议。

(四)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主体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责任、和阻挠治理搬迁等工作,致使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在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及时保护群众生命财产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扎实推进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四大体系建设

(一)科学评判,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1.总体调查评价。以县区为单位,由国土部门牵头,水利、防汛主管部门配合,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配合下,组织专业地勘单位分乡镇对辖区内所有具有威胁对象的斜坡、坪台、沟道进行逐一调查统计分析,全部摸清各区域地质灾害的分布、数量、具置(坐标范围)、规模大小、类型特征、易发和危险程度、威胁范围等情况,做到一点一表,建档管理,并将所有调查评价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造册登记,提出总体评价意见和分类防治措施建议,作为基层政府掌握辖区各类地质灾害现状,有效部署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2.重点地质勘查。按照各县区地质灾害总体评价结论,由各县区国土部门筛选出危害、威胁巨大、规模较大的灾害点,报经县区政府和市国土部门划定危险区并对其范围进行公布。同时,委托专业单位逐点进行进一步调查、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险程度,预测发展变化趋势,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提交乡镇(街道)组织监测,并指导其组织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应急准备。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在年年底前完成。3.动态巡查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每年汛期前都要认真部署安排,组织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逐个完善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应急预案》。

(二)预防为主,抓紧建设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建设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国土、水务、气象、防汛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共享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建设区域性野外专业监测站,加密部署雨量计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仪器,及时掌握重要险情区域的地质灾害变化趋势。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在年年底前完成。2.监测预警信息。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系统,重点加强信息手段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或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预警信息,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负责,在年年底前完成。3.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科学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认真落实汛期值班、三查制度和速报、月报、年报等各项制度,组建以村社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并给予适当补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并配备简单实用的监测报警设备,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应急避险能力。由市国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负责,在年年底前完成全市4800多个隐患点群测群防手段的完善工作。

(三)突出重点,认真申报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1.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类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发改、国土、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要严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立项、选址、土地出让、设计施工审查、竣工验收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审批关,认真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统筹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及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房产、农业等部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帮扶、群众自筹”的模式,结合农村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城市保障房建设等项目,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群众进行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加强对新安置点的地质灾害评估,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危害严重、危险性大,且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各县区要进一步按照总体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的成果,经财政、国土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后,建设县区级防治项目储备库,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上报申请国家和省市治理项目。对已安排的治理项目,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招投标制、责任合同制等制度,加强对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各个环节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交通、水务、市政、电力、铁路、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等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组织进行治理,确保运行安全。

(四)靠实责任,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和形成相关部门联动的临灾调配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制定和细化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方案,做好防灾减灾相关准备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结合排查中发现的新隐患、新险情,逐个制定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认真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使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熟悉方案、避险路线、应急措施,确保一旦出现临灾前兆,能够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最大限度防止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不断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保障机制

(一)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年内组建成立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各县区要抓紧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站,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支撑单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强化一线防灾作用,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组建与本辖区范围险情点对应的群测群防监测员队伍,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和管理。市级财政逐年增加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将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监测预警、调查应急、群测群防监测员补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威胁零星分散农户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力度,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化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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