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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6 15:56:57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篇(1)

一、环境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2)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应以独立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环境审计》的形式制定,使其作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下的一个分支。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篇(2)

我国绩效审计起步较晚,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综合绩效成为我国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重要目标。由于我国绩效审计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模式。因此,探索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模式,对于促进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绩效审计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尤其是深圳政府绩效审计的实践,就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模式进行探讨。

一、绩效审计目标:业绩审核、项目评估、促进管理

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或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核评估,确定其是否进行了有效管理(经营),资金使用是否得当,政府项目和政策是否达到了目标,满足了社会需求。

政府绩效审计首要任务就是提高政府的工作绩效,保证政府尽到对国家和人民应尽的责任。政府绩效审计是从第三者的角度,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同时通过审计,揭露其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差效率低、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改进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完善法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更好地实现政府的绩效目标。

二、审计范围: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政府绩效审计的范围是根据审计目标确定的。政府绩效审计范围包括对政府组织、项目、活动或职能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客观和系统的检查。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即支出是否节约。主要审查和评价政府投入的各种资源是否得到经济合理的利用;效率性,是指以一定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或以最小的投入取得一定的产出,即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效果性,是指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和其他预期结果。在审计一个具体目标时,既要从一个审计对象的角度看问题,又要从整体上全局上去看问题;既包括直接的经济效益,又包括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效益。

三、审计对象:财政资金使用、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公共资金及政府项目和政策

政府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机关,而审计的客体即审计对象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公共资金及政府项目和政策。

财政资金的使用包括:财政资金投入的规模、财政资金的流向、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包括:政府管理成本、政府效率和政府工作的成果。公共资金包括:社保基金、福利基金等。政府项目和政策包括:政府项目和政策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

四、审计内容:政策评价、决策审查、管理审计

绩效衡量和评价应该是政府审计的重要内容。国家人事部的《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课题组,设计了一套评估体系,将用33个指标来评估政府的绩效。

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与政府的职能紧密相关,要围绕政府的各项主要职能,确定审计的内容和重点,考察其运行的效果。其内容是:对政府制定政策的评估,对政府所出决策的审查和对政府公共管理活动,包括经济、社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效率、廉洁状况等方面的绩效进行审计。某项政府绩效审计活动的具体内容应该是:对某一特定对象承担的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各个绩效要素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

五、绩效审计立项原则: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周期性的原则

政府绩效审计在立项时,应考虑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周期性,即审计立项的4个原则。重要性是指选择的项目是否是至关重要的,是否是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而且是党和政府关注的。时效性是指选择项目的时机是否合适,假如该项目或政策刚刚投入或刚刚开始运行,问题还没有显露出来,说明进入的时间早了;反之,如果是时过境迁或是积重难返,那么说明进入的时间晚了。增值性是指选择的项目通过审计,具备增加社会的价值。周期性是指应该对所有应该审计的组织和机构,在一定的期间内都进行关注,而不是人为的确定审计项目。不应该对有的组织和机构经常进行审计,而对有的组织和机构却长期得不到审计。所以,审计立项应该是有一定的周期性的随机的选择,这就能够保证审计的覆盖面。

六、政府审计准则:财务审计准则、绩效审计准则

政府审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还应该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考虑到信息社会的要求和数据处理程序的变化,制定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审计准则。

政府审计准则是用于衡量管理层的绩效而不只是财务报表。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应该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所以,政府审计准则应该分为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部分,并对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分别进行界定,规定各自的审计内容,制定财务审计的现场作业准则和财务审计报告准则、绩效审计的现场作业准则和绩效审计报告准则。

政府绩效审计准则的结构应包括:1.基本准则。包括制定准则的目的和制定准则的基本依据、审计目的、范围、基本前提、审计准则概要、审计的工作范围、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相应的职业要求、政府绩效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2.一般准则。具体审计的检查和评价准则、报告准则、经济性、效率性及项目结果审计的检查和评价准则、绩效审计的外勤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

在实施绩效审计时应该有一个标准可以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应该包括:政策标准、技术标准和经济标准。政策标准主要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政策与原则。这是我们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标准和首要依据。技术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济标准,即实现经济目标情况。

七、绩效审计方法和技术:调查研究、统计分析、经济分析

政府绩效审计方法,除运用财务审计中广泛使用的审阅、观察、计算、分析等技术和方法以外,更主要的还应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经济分析技术。统计分析是绩效审计中用来了解情况、进行分析的常用方法。在评价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时,经常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可以应用回归分析、相关性分析、假设检验等统计分析的方法,找出因果关系、差距及影响原因。

除了调查和统计分析以外,绩效审计中还要运用经济分析技术方法进行绩效测评。分析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影响进行总体评价。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技术和方法,把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价结合起来,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八、绩效审计程序: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

绩效审计主要程序应包括:

(一)准备阶段:1.设计年度绩效审计的年度计划;2.选择绩效审计领域并开展审前调查;3.确定绩效审计项目计划(同时建立绩效审计项目)。4.确定审计方案。在此阶段,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人员、文件进行了初步调查,再对审计项目的组织管理系统进行审查,确定审计评价标准和初步审计目标。

(二)实施阶段:1.制定审计实施方案;2.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流;3.收集信息和数据;4.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得出结论。在此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收集充分、可靠、相关和有用的证据。然后,审计人员总结、评价和分析全部证据,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三)报告阶段:1.审计组编写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2.编写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并向本级政府、人大报告;3.按规定实行审计公告;4.跟踪报告,促进报告建议的有效落实。在详细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计证据提出审计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形成绩效审计报告。向有关部门提交绩效审计报告和公告绩效审计报告,以便公众对审计结果和建议的认可和整改。

九、绩效审计报告:包括引言、主体、附录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建议仍然是建议改进什么,而不是建议如何改进,因为后者是管理部门的责任,不是审计部门的责任。

报告应包括引言、主体、附录三个部分。

引言:应写明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期间、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范围、审计方法等事项。

主体由5部分内容组成:1.基本情况。主要介绍与绩效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总结审计活动发生的环境(包括历史环境)、介绍被审计活动的目的或总体目标、所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责及其管理机构、占有资源等。2.审计评价。围绕审计目标,运用相关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绩效进行评价。评价要客观、公正、准确、清楚、易懂。如果审计包括两个以上内容时,除总体评价外,还可以分别作出评价。3.主要问题。要从绩效的角度给问题定性,写明审计发现问题所依据的事实、数据及分析等。一般按对绩效的影响程度大小之顺序排列,可将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放在后面。4.审计建议。围绕改进管理、完善法制、提高绩效、解决问题提出建议。所提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要超出审计的职责范围。5.审计单位反馈意见。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篇(3)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现代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篇(4)

[关键词]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环境审计依据

从审计的视角看,任何项目审计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与其相适应的审计依据。按照这一思路,本文的研究将主要定位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审计依据。具体地说,就是通过梳理环境审计依据的涵义,特别是通过分析环境审计依据与环境审计标准的差异,为加强环境审计依据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明确的研究方向及解决方法,以促进环境保护审计向纵深发展。

一、审计依据的理论定位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相关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环境审计的论文多达二百篇以上,其中有不少文章论及环境审计的基础理论,如环境审计的意义、重要性、国际比较等,但涉及环境审计的依据和标准的文章尚不多见。要研究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问题,必须首先对审计依据、标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

(一)历史文献回顾:理论上的误区

为进一步对环境审计依据进行科学定位,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审计工作者对审计依据与审计标准的理论总结。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环境审计依据,是衡量和评价环境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准绳,也是审计人员对有关经济活动的环境方面查明事实真相后,据以判断是非优劣、作出审计结论的尺度”(汪初牧,2000);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提高环境质量的环境标准等两方面的内容。

另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有关审计事项真实、合法、效益的准绳和尺度。环境审计标准是指衡量、考核、评价经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贡献和破坏以及和环境责任履行好坏的准绳和尺度”(天津审计学会,2000);环境审计标准主要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从以上关于环境审计依据和审计标准的文献来看,环境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环境审计依据、环境审计标准并未严加区分,往往是把两者看成是同一性质的事物。

另外,我们又进一步检索了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的应用研究成果,结果发现,这种不加区分的混用现象仍是普遍的。如崔彤认为,“经济效益审计依据(亦称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单位(或审计项目)经济效益优劣的标准和尺度,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而周汉庭则指出,“狭义的审计标准又叫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单位、判断审计事实的是非优劣、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客观依据、准绳和尺度,是具体反映对审计客体的要求”。与前两种观点不同,赵奂则认为“审计标准是构成审计行为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审计人员衡量经济活动的准绳,也是接受审计的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

(二)审计依据的界定:一种科学的解释

从汉语的词义方面分析,依据是指事物的根据、凭籍;标准是指衡量、评价事物的准绳和尺度。运用到审计方面,审计依据就是指审计主体之所以能够实施和如何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根据,简单地说,就是为什么可以审、审什么以及如何审的规定;审计标准就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用于衡量和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的准绳和尺度,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对比尺度。

我们认为,研究审计问题应以审计或审计主体为中心分析相关问题。对审计或审计主体自身及自身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作为审计主体行为的根据,归入审计依据系列;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选取的作为评价审计客体是非优劣、同时也是审计客体在其自身工作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归入审计标准系列。

长期以来,我国审计理论界存在的把审计行为规范(包括审计准则)视为审计标准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行为根据也构成审计行为规范的组成部分。另外,审计准则等审计规范也确实是评价审计行为规范与否、审计质量高低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意义上说,审计准则等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评价审计工作的标准。但我们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审计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工作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尺度,但它们更是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是应用于审计主体自身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性凭籍。换句话说,审计行为规范首先是自我约束、检查及内部考核、分析根据,然后才是外部第三者评价审计工作的准绳。因此,从审计工作的角度看,这些审计行为规范,就构成了审计工作依据。

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各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是被审计单位在其相关的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应当达到的标准,也是审计组织以第三人身份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准绳和尺度,是审计主体评价审计客体所应用的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在审计工作中,有三个方面的基本规范需要适当区分:

一是审计根据,即审计行为活动存在与发生的法律、法规基础。无论何种审计都必须以严格、规范的法律和法规为根据。我国审计根据的法律规范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并对审计机构设置、审计权限范围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此为根本依据,《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又对审计根据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二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是对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活动和进行审计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准则、程序、方法、道德等方面的规定,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获取社会信任的重要手段。这些规范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内部审计工作条例》等为基础,以审计原则、审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审计规则指南)及相关审计内部管理法规为具体体现,是上一级评价下一级审计质量或审计机构自评审计工作质量,分析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以及社会管理机构及公众评价审计机构优劣的准绳和尺度。从这一点来说,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它首先是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

三是用于衡量、判断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与审计工作行为规范不同。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针对审计工作而制定,是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行为的规范,而审计事项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各项活动应达到的要求和指标,是针对有关经济活动制定,是从事该类经济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必须遵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三种规范在审计工作中都具有重要地位,缺一不可。审计根据、审计(工作)行为规范,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行为的根据和技术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中确定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和程序以及具体实施审计行为的制度根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都属于审计依据;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衡量、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的参照法规和指标,则是进行审计衡量、分析、评价的标准。

从立法建制的主旨上看,审计依据的规范主要对象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如《宪法》关于审计事项的规定、《审计法》、《中国审计法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等,都是审计依据的典型范例;审计标准的规范主要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上市公司规范、各种税法等等。

二、环境审计依据的现状与完善对策

按照上述逻辑,环境审计依据和环境审计标准的区分也就不言而喻:环境审计依据是环境审计主体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根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标准则是被审计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应当执行的环境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具体包括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清洁生产、环境标志与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废物综合利用等。

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就将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形成与使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财务收支均纳入了政府审计的范围。《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接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已将与国家环境保护有关的基金和资金收支列入审计范围,成为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根据。

《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审计范围的外延扩展到在制定《审计法》时尚没有考虑或当时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列示的相关审计领域或方面,包括国家、各级政府、特殊区域以及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的环境经济事项。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事业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中都贯穿着这一基本国策。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必然涉及到国家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国际援助和国际贷款资金、与环境保护和绿色生态相关的基金以及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因而也就有赖于作为国家最高监督形式的审计机关强有力的监督。这也是国家法律、政策和制度赋予审计机构的神圣职责。因此,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中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自然也应成为审计机构执行环境审计业务的合理根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至今已先后颁布环境保护法律7部、相关法规20多部,签署和加入318项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达900余件。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和制止了环境污染,改善了我国环境状况,恢复和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为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依据。

严格地说,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环境方面的法规,是被审计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应达到的要求,首先是审计标准。但正如前文所述,需要加强对环境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以及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才有利于贯彻落实,实现建章立制、制订法规的目标。正因为如此,它们也构成我国环境审计依据的组成部分。

鉴于环境保护审计依据的重要性,必须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一,加紧制定环境保护审计规范。无论是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还是企业与经济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或者是政府专职环境保护部门的本职工作,都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经济监督,不仅需要对经济政策法规、财会知识与技术、审计理论与技能等有很好的把握,还需要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的经济与技术标准、基础环境保护工作知识与实务的熟练运用。与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签证审计相比较,环境审计专业技能要求更强,也要更多地借助外部专业人事的协助。从ISO14000体系中关于环境审核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尽管现有审计法规对审计主体的机构、人员、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法律责任做了相关规范,但还没有直接对环境保护审计相关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顺利开展环境保护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协调各审计主体的环境保护审计业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各自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审计监督。在环境保护审计方面,尤其在没有要求企业或经济组织编制、报送环境保护报告之前应当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事业等单位的环境保护审计。这是因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影响经济组织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生存条件,而且对相邻单位及区域环境都可能产生很大影响,这不是单位内部审计完全可以得以协调解决的,也不是通过对经济组织(如企业)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信息的评价就可以明确责任的事项。它需要有权进行处理、处罚的社会管理机构来完成。在这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最具权威性,也有审计处罚权,能够满足环境保护审计的要求。

第三,用制度规范环境审计范围。虽然制定环境保护审计法规可以说明环境保护审计的范围,但与其他审计业务不同,在单纯的经济范畴内,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审计机关逐步放弃对企业的某些审计领域,如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集体、乡镇、外商投资企业等的经济业务审计也不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之内。我们认为,环境保护审计应当把这些单位列入国家审计机关的环境保护审计范围之中,否则,就会出现环境保护审计的空白点。

第四,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从资料分析来看,除《宪法》及《审计法》等专业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涵盖部分环境保护审计内容外,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基本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这就使得审计机构执行环境保护审计时缺乏依据。目前环境保护审计主要限于环境保护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有些审计机关开展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性审计,但主要重在经济效果,且主要通过审计调查方式来进行,很少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对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环境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环境保护监督的更深层次。

第五,规范环境保护部门与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协调环境保护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本级政府负责,是环境保护的专门管理机关。而审计机构则主要负责经济监督,包括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经济活动及环境保护的经济结果的审核、评价。如何协调好两部门的工作,提升监管力度和效果,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参考文献:

[1]池晓勃,林卫。对财政支出效益审计标准的几点思考[J].审计研究,2001,(5)。

[2]崔彤。经济效益审计依据若干问题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1999,(6)。

[3]汪牧初。略论环境审计依据[J].上海会计,2001,(12)。

[4]天津审计学会,天津审计科培中心环境审计课题组。关于环境审计基本理论的探讨[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0,(1)。

[5]赵奂。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标准之探讨[J].现代财经,1999,(1)。

[6]陈正兴。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篇(5)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为推动执业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切实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中国注册  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新指南的,大大提高了执业准则的可操作性,为2007删顷利实施新的准则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新指南不是简单地对执业准则做出解释和说明,而是结合审计职业的技术特点,联系国际上审计技术最新的发展状况,对准则做出的一种再创造、再开发,体现并突出了现代审计技术的特点。

    一、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

    一般认为,现代审计强调全面系统地了解被睁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经营环境,即先从企业的外郦环境入手,然后逐步深入企业的内部,形成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预期并与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相比较,这样能够掌握"财务报表背后的故事",不容易陷入管理层设定的"圈套"。新指南就如何从被审计单位经营环境、行业层面入手并逐步深入到被审计公司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交易和认定层面,提出了详细、清晰的方法,使得自上而下的审计思路完整地显现出来。比如,审计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结果,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清晰易懂、结构严密的审计工作底稿,有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利益。新指南通过说明、示例等方式,突出了自上而下的技术特点,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地反映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性质和范围,强化审计记录要求。特别是在底稿的整体结构方面,要求先有总体,再有局部,在具体的流程、交易、余额层面,同样要求先有总括的结论和说明,再有明细的分析和支持性证据。

    二、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

    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首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围绕评估的风险配置审计资源、收集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整个审计过程围绕重大错报风险展开。这也正是新准则被称为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原因。指南将准则的这一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操作层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1)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3)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4)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5)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6)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指南既有原理的阐述,也有共性风险点的提示和示例,还进一步要求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综合性方案或实质性方案。比如,对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报表层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对认定层次的风险,则应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针对认定层次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指南对如何在审计过程和审计底稿中应清晰地体现这种关系作了重点阐述,风险导向的特点从而得以突出。

    三、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

    财务报表审计的最终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注册会计师实施一系列的审计程序,即每一个具体的审计程序都服务于特定的具体目标,而所有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又为最终的审计目标所统帅。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通过实施控制测试,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审计程序通过审计目的与审计风险联系起来,任何程序都不应盲目实施而应该有的放矢。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审计程序目的性不强,为完成审计程序而执行程序的现象。比如有的审计人员不明白审计程序与审计风险、具体认定、审计目标的关系,只是简单完成事务所预先印制的程序和表格。这种为程序而程序的做法,造成审计工作严重的机械性和盲目性,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得到发挥,审计底稿难以体现审计职业判断,大大降低审计工作的效果。为此,指南强调审计目标对审计人员行为的主导作用,要求审计目标与具体的认定联系,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示范。指南通过突出以审计目标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特点,使审计工作目标指向明确,审计重点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有利于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避免审计失败。

    四、以内部控制为依托

    以往事务所在审计中大量采用实质性测试为主的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关注不够,审计工作的效率较低。还有的事务所虽然要求审计人员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但实际工作往往是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两者没有关系,很难说审计工作依托内部控制。新准则在强调风险评估时,没有减少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依赖相关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其进行了解、评估和测试。基于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是现代审计的特点,但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进程和审计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理解的影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不太理想。为此,指南配合本次准则的修改,在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技术方面进行了重大的突破,使现代审计以内部控制为依托在我国审计实务中具备了实现的技术条件。

    五、强调审计工作的逻辑和审计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篇(6)

(一) 合法原则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宪法标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了依法审计、独立监督两项审计基本原则和行政型审计管理体制,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实践的理论源泉和制度基础。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其中,依法审计,即合法原则是对审计质量的最低要求,是衡量审计质量的根本依据,独立监督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合法原则下的监督。

(二) 审计法律法规细化确立了合法原则的具体标准。审计法律法规细化了宪法确立的合法原则,确定了衡量审计质量的具体标准。审计法第3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这就确立了衡量审计质量的四条具体标准:一是职权合法标准,即进行审计应属法定职权,不属于法定职权内的事项不得进行审计,非法审计严格禁止,非法审计谈不上审计质量;二是程序合法标准,即进行审计应当符合法定程序,非依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是存在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三是认定合法标准,即审计证据,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是法律法规、政策等,认定标准模糊、缺乏认定标准则表明审计质量存在明显问题;四是评价合法标准,即评价和意见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出的,既有法可依,符合实际,又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标准、脱离实际的评价和意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在这四条具体标准下,国家审计准则是进一步明确了履行法定审计职能、执行审计业务标准、评价审计质量更为细致、全面的要求,如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保证实现遵守法律和准则,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二、当前审计质量中存在的四个问题

(一)证据问题。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但从目前来看,审计证据缺乏适当性和充分性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大了审计风险。其中最主要是的取得的证据材料与审计结论缺乏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支持证明审计结论;也存在证据资料不充分问题,有的属于未取得核心证据,有的属于证据间缺乏联系性,难以形成证据链。

(二)定性问题。定性准确不仅是国家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负责的体现。但从目前来看,定性不准确主要包括两类:取得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现有的审计结论,将应定性为彼结论的定性为此结论,属于张冠李戴的结论;审计结论缺乏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无通用标准,属于主观臆断的结论。

(三)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证据、定性、处理处罚都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具体问题包括:定性依据不准确;法规引用不当,应引用彼法规而引用此法规,应引用此条而引用彼条;法规效力不足,如法规已废止、失效或者未生效、不能适用行为发生时。

(四)程序问题。程序合法是实体权力行使的必要条件和保证,未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可能导致和实体权力的丧失。当前,需要特别关注个人存款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情况下实施个人银行账户的查询,不符合审计法关于个人银行账户查询的规定,增大了审计风险,有可能引发对审计机关的诉讼。

三、审计质量问题根源

(一)认识存在误区,依法审计意识不强。“经验论”、“推定论”、“认同论”、“对立论”等思维方式,与宪法确立的合法原则相违背,是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主观因素。其中,在“经验论”思维模式下,仅凭历史经验认定某事项可能存在问题,却不做疑点排除和经验验证工作,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根据经验就认定结论成立;在“推定论”思维模式下,按照“罪行推定”思维认定违法犯罪问题,在未基本取得全部犯罪要件情况下,仅根据某一要件的存在就草草认定,与“罪行法定”法律要求和法治理念相抵触;在“认同论”思维模式下,认为凡是被审计单位未提出异议的事项就属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忽略对被审计对象未提出异议原因的思考;在“对立论”思维模式下,不愿听取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人员或者审理人员的意见,认为提出不同意见就是不配合或有意刁难,不能兼容并蓄。产生这些思维模式的原因,有传统办案思维影响,但主要还是依法审计的意识不强。

(二)依法审计能力不足,能力不平衡。依法审计能力不足、不平衡,体现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审计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方面,这是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客观现实。其中,职业判断能力不足,主要是缺乏职业敏感性,对哪里可能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性质是什么、问题是否重要等缺乏敏感性;调查取证能力不足,主要是获取核心证据的能力不足,在取什么证据、采用什么方式取证、如何采取替代性取证、关键时候如何突破等问题上还存在欠缺;审计定性能力不足,主要是法律运用不足,特别是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犯罪要件把握不足;分析研究能力不足,主要是掌握知识的广度、把握问题的高度、认识问题的深度、编写问题的精度等能力的不足。影响和制约依法审计能力提升的因素,包括审计实践缺乏、学结不够等,归根到底还是没有达到宪法对审计质量的最低要求。

(三)贯彻分级质量控制不到位。分级质量控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措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制度。实践中,前四个级次的质量控制往往会变成以主审为中心的单级质量控制,如果主审缺乏胜任能力,则对审计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控制点滞后以及基于多出审计成果的考虑,后三个级次的质量控制的效果也有可能弱化,未能充分发挥各级控制作用,从而使得分级质量控制的整体效果不理想,不同审计机关分级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切实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成为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关键。

(四)实施的审计措施不恰当。审计措施是保证完成审计目标、取得审计证据的方式方法,影响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定性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审计质量。目前,存在两种情况对审计质量影响巨大:一是应实施的必要审计措施或替代程序未实施,如应当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审计单位确认单不实施取证或不交付确认;二是采用争议大或者法律禁止的审计措施,如“钓鱼”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取证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应当避免使用。能否使用恰当的审计措施,仍然在于对合法原则的理解是否到位。

四、提升审计质量的有关建议

(一)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首要的是要改变“经验论”、“推定论”、“认同论”、“对立论”等思维方式,树立和强化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罪行法定”等思维方式,这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前提条件。当前,要加强对宪法、法学基本理论、审计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的学习,增强依法审计观念,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在审计实践中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行使职权,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认定查证事实,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还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减少对审计机关内部的不同意见的抵触情绪,真正做到“有责改之,无则加勉”。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能力。提升审计人员能力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治本之策。审计能力是职业判断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审计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在内的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要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这既需要审计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也需要所在单位增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就特定审计人员而言,通过审计人员自学、实务导师引导、审计实践提升等方式,提升职业判断能力、依法调查取证能力、依法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能力。

(三)落实分级质量控制措施,减少审计质量问题。在宪法和审计法律法规指导下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明确了分级质量控制制度。分级质量控制制度的生命力关键在于落实。贯彻分级质量控制,调动各级控制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主动性,把分级质量控制落到实处,这是在审计人员能力不平衡现实情况下提升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本要求,也是真正落实宪法确立的合法原则的重要体现。审计机关可以考虑从激励机制、纠错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分级质量控制措施,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篇(7)

【关键词】 审计标准;审计准则;比较

一、审计标准

美国会计学会对审计的定义为:审计是一个客观的获取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有关的证据,以确认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之间的符合程度,并把审计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的用户的系统过程。在这一概念中,审计的证据、审计的既定标准,审计证据与审计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这一既定标准就是对审计对象进行判别的依据。审计标准的构成是国家的各种方针政策、法律规范、企业会计准则、财务规则、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经营计划、同行业相关数据与本单位历史数据。

首先,通用的审计标准有国家颁布的对社会经济活动有制约力的经济法规,通用于所有的审计事项。如企业组织方面的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财政税收法规;证券交易法;经济合同法;与会计信息资料有关的会计法、会计准则、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这类审计标准的特点是层次高、覆盖面广、约束力强,而且相对稳定,可为审计人员的主要审计标准。

其次,是在一定范围内共用的审计标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如道德规范、 社会公共秩序、工作制度、责任制度、业务处理制度、技术规程和经济技术标准等,这类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再次,是个别的审计标准,这一标准是相对于以上两个标准而言,它符合上述通用标准的要求,只是在某一审计单位有独特的意,即他是某一被审计单位单独使用的审计标准,主要表现为被审计单位认定为有制约力的内部文件、规定,如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计划;与生产有关的定额及其他业务标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还有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业绩数据;和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除了以上三类标准外,从具体应用的角度来看,审计标准又可分为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标准,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的标准,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取得预期效益的标准。

二、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要求及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审定审计报告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他需要审计人员遵循和应用,是审计专业行为的指南和规范。审计准则所关注和约束的对象是审计主体,对主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审计准则是与实务相连的,准则中的规范基本上是来源于实务又指导实务的。最早使用“准则”一词的是1841年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以后的多年间,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都开始认可审计准则,最后形成审计惯例。对审计准则的定义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这样定义:审计准则是衡量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指南》中这样定义: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应遵循的规范和尺度,是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权威性规则。蒙哥马利的《审计学》中指出:“审计准则是实施审计工作的指南。有时也称其为行动的戒律、准绳或指南,它规定客户和公众期望审计人员起码应达到的质量”。欧洲的会计师协会的观点是:审计准则说明了审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日本在二战后按照美国的模式完善了证券交易市场,定义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而归纳出来的原则,职业会计师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时都要遵循。审计准则被公认为是审计工作的标尺、对审计组织、人员的工作方法、工作质量进行要求、控制和评价审计工作的效果。

三、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比较

(一)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相同点

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相同点是他们都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在范围上,审计准则没有审计标准所涵盖的范围广,审计标准可以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审计准则通常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用来指导审计工作的开展,都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

(二)审计标准与审计准则的不同点

1.它们所关注的对象不同

审计标准关注的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它信息。审计标准作为评价判断的准绳对审计证据进行衡量,只有将具有针对性的审计标准与相应的审计证据相结合比较,审计人员才能发表审计意见,才能判断出被审计事项的是非优劣,审计标准是连接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的纽带。审计准则是用来指导审计工作的,客体是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只能遵循审计准则。

2.对最后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的影响不同

审计标准所要解决的是根据什么样的证据得出这样的结论,审计准则要回答的是审计人员是怎样收集的证据,又利用怎样的评价标准得到的结论。

3.各自的体系不同

审计标准有5类标准三个层次,5类指标是法规类标准、政策类标准、规章制度类标准、计划、预算标准和经济合同、经济指标类标准。审计标准的层次性从法规类标准来看有三个层次:一是根本法、 基本法,属于最高层次;二是行政法规,属于较高层次;三是地方性法规,属于一般层次。从规章制度类标准来看,有两个层次:一是上级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较高层次;二是本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低层次。

审计准则体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例)具有完整的框架体系: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质量控制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各类业务均应当执行的,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则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所从事业务是否具有鉴证职能、是否需要提出鉴证结论加以区分的。其中,鉴证业务准则又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三类。

这里的审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使用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获取合理程度的保证;审阅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主要使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获取有限程度的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非历史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在准则框架体系中,审计准则无疑是其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

按照审计过程、业务性质和规范的内容,又将审计准则划分为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以及特殊目的、特殊业务、特殊领域等六小类。准则框架体系层次分明,内容全面,既规范了审计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规范了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涵盖了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的各个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

通过分析审计标准和审计准则的基本理论,审计准则与审计标准是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审计标准的范围大,审计准则的范围小,对审计工作本身有制约性的法律规范、制度条文是审计准则,也可表述为,对审计行为有制约性的行为规范。审计标准是对审计对象进行判别的依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