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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27 16:08:05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1)

Abstract: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ield of technology transfer. However,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of ou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low, and service capacity of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 is not strong. Based on this, we will study and analyze the statu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in domestic universiti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ts future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关键词: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

Key words: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s;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echnology transfer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0-0242-02

1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现实意义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晰,各国都在努力整合全球资源,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国家重点战略。国家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的竞争,科技的竞争不仅表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还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竞争。作为国家技术创新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其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创新的重要举措,更具有战略意义。它不仅为我国高校走向世界,成为世界一流高校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和契机,也为国内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供了具有世界顶级创新水平的知识和成果,更为我国实施整体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途径。

总体而言,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已成为技术转移领域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科技要素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它愈来愈成为带动国际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2 核心概念界定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处于一定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试验、试制,使之转化为实用的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技术,即把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生产力的过程,包括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的工艺化、科技成果的产品化、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几层含义。

技术转移,是指为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其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以及科技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可分为无偿转移和有偿转移两种方式。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是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产业技术升级的有效途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其五大主要任务之一。

3 国内外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进行考察与研究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活动受到世界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技术转移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将机构的建设看作是政府推动知识和技术创新、传播、扩散、转移的重要途径。

3.1 国际现状 目前,美国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高校成果转化率及其收益位居世界各国前列。1974年美国成立了“新技术转化联合体”,通过信息交流帮助工业界寻找合适的研发合作伙伴,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1980年美国颁布了《拜杜法案》,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高校有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动力。该法案允许联邦资助各大学的研究成果与专利独家授权或永久授权转移给产业界,以奠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为起点,掀起了美国技术转移的浪潮。在这个飞速增长的过程中,技术转移机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3年英国的“科技白皮书”,被认为是促进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合作的“联系计划”。此外,英国建立了许多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工业联络办公室,一方面为高校教师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德国是欧洲最大的技术拥有国和出口国,社会化科技服务体制比较完善,科技情报网络信息庞大,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大、实力强。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就是其中影响较大的一个。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能力远落后于欧美。1998年日本启动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战略,依托重点大学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培训专业人才、完善支撑体系并就技术转移进行专门立法。到2003年,日本已拥有36家获得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以及5家获得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此外,日本制定《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即《TL0法》),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使大学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

3.2 国内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第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01年,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6家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期作为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高效利用大学技术资源、集中力量诊断和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行业、大中型企业急需的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推动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并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在推进产学研的深入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134家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其中依托于高校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有35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高校在加强科技原始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创新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从整个行业及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来看还远不尽人意。规模小、服务能力不强;各自为阵,无法实现资源共享;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及完善的政策环境及法规系统等几大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行业的发展及向国际市场的拓展。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达到20%,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大量的科技资源得不到使用。归其原因,大多是围绕本地区及自身业务建立自己信息系统,机构与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及有益的分工协作,信息不流畅,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4 影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问题分析

4.1 高校科技成果自身的转化条件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课题大多来源于政府及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只有一少部分来自企业及市场。研究项目侧重于对前沿技术领域的研究,且科研人员一般根据个人兴趣和研究专长选择课题,很少考虑到企业的具体需求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前景,具有随机性和盲目性。具体表现为: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偏低,属实验室成果,停留在小试、中试规模,满足不了大规模生产的要求;科技成果单一、不系统,虽然数量多,但尚未形成技术产业链条,不能解决企业实际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科技成果超前,缺乏实用性,配套性差,无市场应用对象,科研成果与市场脱节。

4.2 高校科技管理体制不健全 科技管理导向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我国评价高校科研实力的指标主要是课题、论文、获奖等数量,忽略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社会服务的能力,导致高校在科技管理、职称评定、工作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的体制上,普遍存在重视学术研究水平,轻视成果应用价值,忽视经济效益及社会价值的弊端。这种“重理论,轻应用”的高校管理体制及模式,不能对科研人员作出正确评价,极大地挫伤了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热情和主动性,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的发展。

4.3 高校技术转移中心专业化管理仍待加强 我国大多数高校没有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一般是由科技处、产业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职责,并且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缺乏专业的管理队伍。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性质侧重于管理,科研管理人员专业有限,市场合作意识淡薄,在科技成果的推广、策划、谈判、经营方面能力薄弱,使得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不完善,科技信息渠道不畅通,高校科技成果向企业的转移和转化受到阻碍。

4.4 资金投入不足且来源渠道单一 资金是科技成果从高校转向市场的重要保证和前提,在科研成果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商业生产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作保障。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支持,按比例对成果转化的阶段投入。但政府的科技拨款虽逐年增加,但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没有明显变化,且政府的科技拨款主要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资金投入较少,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困难,从而制约了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4.5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形成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法律,只是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中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可操作性小,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权责、利益等方面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尤其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模糊,抑制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5 结束语

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链条的重要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高校应充分发挥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及功能,加强机构的建设、培养专业的管理队伍、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完善综合的服务体系,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的进程,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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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2)

关键词:工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5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33-03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行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要实现上述战略任务,最关键的是依靠科技创新,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加速转化,对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实践途径,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作为生产力要素核心的科学技术,只有转化为产品和产业,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和创新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支撑作用,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含量,促进先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

1.发挥工业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主体作用的现实需要。工业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主力军。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工业行业众多,部属高校科研创新能力强,“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的带动下,通过加强工业自主创新,开展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集成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将取得大量的科技成果,迫切需要加大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力度,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新兴产业发展。

2.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的迫切需要。科技进步和创新是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中心环节,要发挥科技创新对于工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必须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推广应用和转化。通过大力加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组织实施先进适用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搭建各类成果推广转化服务平台、组织成果展示交流活动等工作,可加速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适合各行业特点的两化融合技术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学研结合,从而为工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履行科技公共服务职能,为行业提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是涉及多个主体、多种要素和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高校、科研院所和广大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围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全过程,在成果信息服务、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融资、专家咨询等方面存在强烈的科技公共服务需求,目前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多依托地方省市建立,迫切需要加强工业领域专业性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为行业提供综合集成的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

二、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1.工业领域产学研用结合不断推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体制障碍逐渐消除。一方面企业已成为技术研发主体,面向市场的科技资源配置格局初步形成。据统计2010年全国科技研发和试验经费近7000亿元,其中企业投入约占74%;企业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量占全国总量的比例已超过60%,86.6%的技术输出和77.3%技术吸纳由企业实现。另一方面各工业行业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已全面转为直接面向市场的企业,钢铁、有色、汽车、农机、矿山机械等行业的转制院所已经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领头羊。通过改革和产学研结合,企业和科研院所可直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研发决策和面向市场进行成果转化,从源头上实现了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

2.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大幅提高。通过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开放实验室、共建技术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等多种方式,科研院所和高校及其科研人员参与到产业中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些高校科技园已形成了较大产值的新兴产业集群。

3.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和计划项目中对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有一定比例的扶持。自2010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还专门设立了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4.促进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不断改善。化工、兵器等一些行业设立了专门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行业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成果推广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各类高新区、示范基地等成为转化科技成果、培育特色产业的重要基地。

虽然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行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成果与企业技术进步的需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非常薄弱,能够吸纳科技成果的新兴产业发展缓慢,这些问题影响了工业领域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

三、加强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1.健全工业行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体系。目前,各行业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机构经历多次机构改革后,多已转为企业面向市场,公共服务能力不强,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要在现有工业领域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扩充和整合相关职能,形成覆盖全行业的、权威性、公益性的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支撑服务机构,牵头协调各行业力量,构建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

2.设立工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和专项计划。整合工业和信息化政府主管部门的各渠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财政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编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选择在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中具有关键性、示范性的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工程,支持行业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应用。同时,探索基金的多种使用方式,包括直接财政拨款、权益投资、设立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3.以重大科技成果和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为重点和抓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等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行业共性技术成果具有技术水平先进、对产业带动辐射性强等特点,是工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抓手。对重大科技成果,要组织宣传展示活动,及时重大科技成果,通过组织产业化政策培训辅导、重大项目落户对接等活动,推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对行业共性技术成果,一是组织召开行业专家研讨会,调研分析行业技术需求现状,编制行业技术推广目录;二是依托有关行业协会,围绕企业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提高等方面,筛选技术成熟、先进、适用的行业共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组织成果推广应用试点和示范;三是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两化融合技术成果展会、交易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推广推介技术新、应用效果与推广前景好、能满足行业实际需求的新技术与新成果,搭建成果交流、交易平台。

4.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建立工业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认定制度,遴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能力强、产业化效益显著、具有辐射效应和示范作用的园区为示范基地,遴选技术创新能力强、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具有示范作用的企业为示范企业,发挥科技成果资源聚集、辐射和成果推广转化示范作用。

5.搭建工业领域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成果推广转化全过程的公共服务需求,全方位汇集各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政策法规、技术资讯、科技人才、技术需求、中介机构、技术市场、专家、会展活动等科技资源信息,建设覆盖工业行业的综合性、权威性和公益性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科技人员提供技术成果供需、成果展示、供需对接、技术交易、专家咨询等“一站式”服务,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

6.搭建省部合作平台,促进行业技术成果向地方省市转移。根据地方省市的产业发展和需求,通过有针对性地组织行业参与地方招商引资、展示交易活动等形式,推进行业先进技术向地方相关产业、企业转移,为地方工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信息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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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3)

[关键词] 现实生产力 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是理论与实业界多年来始终关注,至今仍有待进一步深化研究的社会、企业管理重大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迫切需要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科技贡献率,企业可持续发展亟待开展创新型组织建设,自然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我国科技研发投入、科技产出、科技需求与供给不协调这一现实表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尚存一定问题,需更加科学、完善的理论予以指导。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外关于我国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颇多,且一致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目的在于形成现实生产力。通过综合分析现有相关研究成果,运用“反裘”思维逻辑,从现实生产力内涵基本要求入手来探讨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希冀为构建科学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体系奠定基础,也为丰富、完善科技创新管理理论,提高我国科技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一、现实生产力的衡量标准

1.现实生产力内涵

生产力指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它包括:具有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同一定的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以生产工具为主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要素,其中劳动者是决定性因素,因为是劳动者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从而构成发展的动态的社会系统。而现实生产力就是指在社会大系统中正发挥着作用的劳动者、劳动工具和被作用的劳动对象及其相互协同状况的总称,即当前劳动者制造劳动工具、使用劳动工具驾驭劳动对象的能力。其是依据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性,由人能动地组合生产要素形成的物质实体,是人类征服自然的现实力量。

2. 准确理解现实生产力内涵的基本原则

准确理解现实生产力内涵则必需与当今生产力先进性衡量标准和提升生产力的主要影响因素结合起来。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而社会生产力状况主要通过生产力要素得以体现。纵观古今,人类社会发展历程就是生产力主导要素更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不断演变的过程。原始社会,主要社会活动是狩猎,劳动资料中的生产工具主要以手工打制为主,所以劳动者的体力显得尤为重要;农业社会是以作物耕种为主要生产活动的时代,最重要的劳动资料是土地,所以拥有土地的劳动者最重要;以工业生产为主要社会活动的工业社会,经过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三阶段发展,主导生产要素在资金、装备和技术上依次发生转移,同时伴随着劳动工具由机械化、自动化到智能化转变,劳动者由以生产经验为主的师傅型向以劳动技能为主的工程师型和以科学技术知识为主的知本家型转变,劳动对象也向更深、更广发展。所以,现实生产力内涵不仅包含生产力三要素的协同程度,而且还包含先进性因素,即劳动者在拥有经验、技术能力基础上的科学技术知识获取、应用及创新能力,劳动工具的智能化水平和劳动对象的广度及深度等,其中科技进步是推动现实生产力主导要素更迭的主要动力,也是衡量现实生产力三要素先进性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以现实生产力为目标的科技成果转化

1 .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界定现有观点分析

科技成果即人类通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其分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因此,科技成果存在基础理论性成果、应用技术性成果、管理理念性成果。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通常理解是1996年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一章第二条中的界定,即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这一概念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宗旨和目标――提高生产力水平,即形成现实生产力,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等实质是对产品型成果由实验室产品到商品再到产业化生产经营过程的界定,更适合于应用技术性成果的转化,并且更多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价值或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对更多具有社会价值的成果转化尚未予以明确界定。理论界就此提出了很多见解,有学者提出成果转化应具有广义内涵,科学研究成果向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试验发展;技术成果通过开发向生产领域的转化,即设计到试制再到中间试验最后到工业性试验等;新技术在小范围应用成熟后向更大范围的推广扩散;有学者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应从系统科学角度提倡广义科技成果转化观念,即从各类科技成果的创造形成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既包括自然科学成果的转化,也包括社会科学成果,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2.以现实生产力为目标的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界定

基于上述分析,从现实生产力内涵要求看,科技成果转化的惟一目的性――形成现实生产力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就是通过开展科技研发活动,使科技成果作用于生产力三要素,从而追求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过程。为此,科技成果转化应指各类成果从创造性形成并得以扩散,内化为劳动者素质、技能或知识,或物化为劳动工具,最终对劳动对象的认识、改造与控制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的知识经济活动,是由相对独立的基础理论性成果、应用技术性成果和管理理念性成果三类成果转化子系统组成的具有自身内部结构特点的大系统。有人形象地将科技成果转化比喻为接力赛跑,“跑完全程”,依次完成各环节增值是科技成果转化,而每次接力棒传递,只要对生产力三要素产生了影响,即相当于完成了一次转化。应用技术性成果转化为商品,创造经济价值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础理论性成果转化为应用技术性成果或应用技术性成果激发基础理论性成果的产生也应是科技成果转化,基础理论性成果借助科学普及与传播,被更多的劳动者了解、掌握,即使未转化成应用技术性成果,也是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 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性

基础理论性成果主要体现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等,均属于知识型成果。其直接作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借助知识传播掌握科学知识,并内化为自身知识素养和技术能力,以此提升创新劳动工具,协调与劳动对象关系的能力,这一类型成果转化主要通过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现实生产力发展,或孕育应用技术创新成果,其影响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决定性和普适性等特点,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且需要大量资金成本投入;应用技术性成果属产品型或工艺型成果,其转化可直接改变劳动工具或劳动对象,从而创造新的经济价值,虽然也会带来社会价值,但其社会公益属性较弱,最多具有行业共性属性。为此,促进应用技术性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属技术经济行为;管理理念性成果因管理问题具有明显的个性化差异,管理创新属于为不同组织而开展的个案研究,所以其成果转化基本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且基本属于技术经济范式转变范畴,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重特点,但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比较“隐晦”。由此可见,基础理论性成果转化是应用技术性成果产生的基础,并附带产生管理创新成果,由此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阶段性特点。

2. 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性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种系统性首先体现为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社会的协同,其次体现为人类社会中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法律、中介结构等主体的协同,最后也是最终要体现为劳动者――人、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客观世界的协同。

此外,基础理论性成果转化主要是知识转化为劳动者的素养或技术能力和知识物化为技术的过程,应用技术性成果转化等同于技术转移,即从技术生成部门(研究机构)向使用部门(企业和商业经营部门)的转移,使用部门之间的转移,同时包含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传播,通过传播转化为劳动者素养和技术能力的过程;管理理念性成果转化就是研究成果被研究委托方采纳并付诸管理实践的过程。在宏观层面的复杂系统图景下,又形成了三个子系统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结的大系统。所以,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复杂的系统性特点。

3.科技成果转化的连续性

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就是通过科学技术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耦合,将技术增量转化为经济的增量和技术能力增量。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及技术生命周期性的本质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累积过程。

四、准确理解科技成果转化内涵应重点把握的原则

1. 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衡量标准不同

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共同且惟一目的在于形成现实生产力,而现实生产力的衡量标准不单指经济价值标准,还有社会价值标准和劳动者的技术能力标准,且劳动者的技术能力标准更为重要。为此,应根据多项标准衡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效果,并采取相应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 转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经济效益,同时也具有社会效益。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因其价值本质属性不同,转化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则会各有侧重。但从国家层面看,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同等重要。为此,国家需要运用不同的政策措施引导不同转化主体承担不同的转化职责,获取不同的转化利益,构建完整的转化系统。

3 .转化主体职责具有动态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这种动态性不仅包含转化是不间断的连续过程,更主要体现在不同的转化子系统中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相同,角色或职责却有所不同。如在基础理论性成果转化系统中,高校和科研院所是成果的提供者,中介机构是成果转化主体,政府是投资主体和调控主体,与金融机构基本无直接关联;而在应用技术性成果转化体系中,转化主体是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居于辅助地位,政府则主要发挥宏观调控功能,不再承担投资责任,即使投资也应是有偿投资,即分担其资金困难,但不承担投资风险,转化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为此,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全过程中转化主体应适应角色转换,视具体情况择情定位。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整个体系中转化主体“各司其职”,也才能在我国科技创新资金一定条件下取得更大的创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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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钢.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系统机制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999,(11):24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4)

[关键词]企业 科技成果 转化

中图分类号:G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298-01

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企业提高实际生产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企业科研费用投入价值的重要体现。而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比例还不到10%,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如何促进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成为领域内研究的重要课题。

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含义

1.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纵观国外成功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无论是利用“科研中介”推动转化的美国模式,或是以政府出台激励政策来促进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日本模式,还是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科研,并向社会提供科研成果的德国模式,在企业进行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外力刺激和推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的推动措施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究,目前形成了企业自主研发转化、科研成果的购买与转让、委托研发、产学研合作开发等多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2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无论是何种模式的科研成果转化,都应该遵循以下特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其实就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将试验阶段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整体性,其过程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还应包括人员、管理、资金等多方面因素;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要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

2.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2.1企业自主研发意识不足

从现目前的情况看来,许多企业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尚缺乏自主研发的意识,只一味强调技术引进,不能从宏观意义上理解科技成果转化,导致企业竞争力受到制约。尤其是部分中小型企业,不能很好地以市场需求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导向,仅仅依据决策者的主观拍板与经营经验来进行科技成果开发与转化,缺乏专业的市场调研和前期研发,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严重缺乏市场可行性,生产的产品没有消费的市场,同时也不能为企业产生足够的利益。另一部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缺乏对技术的消化和掌握。相关调查显示,发达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在引进一项技术时,平均会投入三倍左右的资金对技术进行开发与消化,进而加深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增强自主研发的能力。而国内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引进设备的阶段,缺乏对技术的进一步投入,也没有引进专业人才的意识,使得对技术的进一步消化和创新受阻,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长远战略。

2.2科研合作中的信息流通障碍

在我国以及初步形成的产学研合作转化模式中,技术要求掌握程度、销售信息的了解程度等关键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其突出,大大降低了产学研合作的效率;同时相比美国,我国的科研中介服务质量低劣,缺乏成熟的市场调研信息和技术评估能力,不能为企业提供准确的咨询中介服务;同时在产学研合作模式中,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一直是协调不清的问题,企业和科研单位对技术价值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出现纠纷。

2.3科技孵化器的支持力度不足

在我国,由政府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科技孵化器已初具规模。政府在企业孵化器的搭建和调整工作上已作出一定努力,大多数企业孵化器在硬件设施和收费标准上已经较为完善,但只有极少数孵化器能够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同时由于大部分孵化器由政府主导建立,其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也缺乏专业的技术评估管理能力,降低了孵化器的服务质量。

3.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

3.1 建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要建立健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首先需要明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目标,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前,充分做好市场需求的调研工作,避免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所带来的损失;同时要注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以技术可行性、市场需求等重要指标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同时要建立市场导向、科研成果开发、生产、产业化等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模式;除转化机制建设以外,还需要建立科研创新人才的引进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用联合参与、人才借用等方式引进其他科研单位的研发创新人才,另一方面对企业内部的科研人员要建立利益相关的激励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在科技成转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时,要注重能力的全面性,不仅包括技术人员,还应有管理、运营方面的人才,确保正确的科研导向。另外,在引进外部技术时,要灵活运用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科研成果转让。

3.2 完善产学研科研合作体制

在对现有产学研的合作模式进行完善时,可以考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盟,将中小型企业的科研力量进行优势互补,尤其是行业内的标杆型企业,要起到带动产的领头羊作用,一方面可以弥补中小科技企业研发和转化能力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行业交流,共享科研成果,增强行业经济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为了解决产学研信息的不对称问起,高校等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外派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企业也可以通过和高校等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等方式加强信息互换,同时还可以为企业引进优秀的科研人才。

3.3 落实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纵观成功案例,政府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当地政府在制定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政策时,除了完善孵化器的管理,提高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和引导以外,还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简化贷款流程,为企业提供足够的创新资金;同时政府应该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正当利益。对于迫切需要进行产业改革和技术引进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技术开发费用抵扣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结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企业生存的重要主题。在部分产业过剩、人口红利不断消失的今天,唯有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才能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而满足社会发展的进一步需求。本文仅为企业、科研单位和政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提供了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5)

[关键词]科技成果;成果转化;转化评估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6—0174—04

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旨在把握科技成果发展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以期提高成果转化率,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但是大多数学者在设计评价体系时往往忽略科技成果是否已经转化成功,而直接对效果进行衡量,从而影响评价体系应有的衡量、激励等效用。

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在于科技成果得到快速、有效的应用、普及和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不能仅仅围绕所取得的可衡量性效益或是否已生产出有形产品来进行,必须考虑科技成果是否得到相应范围的扩散与一定程度的认可。因此,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应该从转化与否(对应用情况的评价)与转化程度(对普及情况的评价)两个层面进行。

一、文献综述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

对科技成果转化内涵的准确认识不仅是对科技成果转化与否及转化程度作出准确评价的基础,而且还是对寻求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基础。

科技成果转化理论起源于技术创新理论和技术扩散理论。1912年,经济学家熊彼特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这一概念,开创了技术创新理论研究的先河。国外研究者一般使用技术创新/转化(Technology innovation&transformation)代替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这是因为国外的科技成果转化一般由企业独立承担,这里的科技成果通常指技术,故而使用技术创新/转化一词来表述科技成果“嫁接物化”的过程。在国内,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创新是基本等同的概念,强调的是发明-开发-设计-试制-商品化的阶段动态过程。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主要存在技术创新说、商品化产业化说、形态转化说、后续开发说等几种代表性观念。

“技术创新说”认为,成果转化问题的实质就是技术创新或企业创新,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在很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创新的产出是新技术、新工艺、新的生产方式,以创造市场价值,来达到满足创新需求的要求。

“商品化产业化说”认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它与技术创新说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以成果的新颖性为导向,以技术水平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该定义强调了科技成果存在的经济意义。

远德玉(1995)等人则从“形态转化”的方面提出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既是科学形态的转化过程,也是技术形态的转化过程。即科学形态由“科学原理技术原理技术发明”的转化过程与技术形态由“技术原理技术发明生产技术”的转化过程的统一。该定义认为科技成果既包括科学成果又包括技术成果,强调基础科学成果与应用价值成果的重要性,而对两者间成果转化的评价标准差别亦较大。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是所谓的“后继开发说”,它将科技成果转化定义如下: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上述这些定义,除了“商业化”说强调了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成果的经济价值,其他定义都只是从形式、形态或所有者的变化来看待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形式的描述。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总是会伴随着权属转移或者形式、形态上的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质是要强调成果转化后的特征,包括盈利性、产业化、商业化等,是能使科技成果发挥作用和意义的过程。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必须能够总结凝练出其价值实现的本质。

(二)科技成果转化类型

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必然依赖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对科技成果转化类型的归纳提炼,是通过寻求同一类科技成果转化的共性,从而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评估提供可行性与操作性支撑。

国内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研究较少,主要有三类代表性观点,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研究上存在不足。

1 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是科技成果从理论证明到实践应用的跳跃,这个过程是决定科技成果价值的重要环节。石善冲提出从科技成果到转化为生产力,转化过程可以分为科技(成果)源、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目的三个环节。

2 基于转化主体。由科技成果转化环节出发,一般意义上成果的输出是由技术创新主体提供,成果的输入是采用技术创新的主体,中间环节由中介机构完成。但是根据各主体发挥效用的大小区分,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招标型、研究主体供给型、跨国资金资助型、企业自主研发型五类。

3 基于成果转化方式。根据对成果转化双方的利益关系和风险大小,刘希宋等学者将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分为转让转化、合作转化、自行转化三种方式,他们认为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下知识对接的特征是不同的。

上述三种分类的分歧在于研究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评估侧重点不同,即其选择的评估对象究竟是针对转化中的各个环节、转化主体的目的还是转化方式的特性。依据转化主体的不同目的进行评估,能够从主观的角度反映相关评价标准。从转化方式人手,某项科技成果采取哪种转化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科技成果转化与否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也便于评价转化程度和效果的指标的选择和建立。但是,研究者并未将评估标准与转化主体、转化方式密切结合起来进行深入的后续研究。

通过对上述代表性定义的研究评述,本文认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是使科技成果发挥其作用和意义的过程。即已有科技成果的商业化、社会化,是科技成果发挥其对技术进步、社会和谐与稳定、生态环境改善和精神文明提高等推动作用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是其价值的实现,对价值的全面认识和对价值实现的强调是科技成果转化评估的基础。基于不同价值的考量,才能设定不同的定量评价标准和指标,用以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应用与普及状况。因此,本文将从主体和方式两个层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类型进行深入研究,用以确定转化后的评定对象与相关指标。

二、基于转化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

不同的转化主体的转化目的不同,有些转化主体看重经济效益,有些转化主体注重声望。按照转化主体的分类,能够比较方便地从转化主体的主观角度反映出科技成果转化与否与程度的评价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一般存在完成者(高校、科研院所等)、资助者(中介机构、政府等)、应用者(企业等)三类角色。因此,根据主导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分为以下三种:

(一)以完成者为主导的成果转化

完成者主导是指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完成者对于科技成果的交易过程和转化效果起主导作用。此类成果的表现形式为一般性理论、原理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发展、完善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与理论。完成者通常比较看重学术声望和社会地位,能够在权威期刊或者获得级别较高的奖项、成果和本人取得较大的知名度,对于完成者来说就是非常成功的转化。

(二)以资助者为主导的成果转化

资助者主导是指对科研活动的赞助者对于科技成果的交易过程和转化效果起支配作用。这类成果的表现形式为新产品、新工艺的原理、原型,如样品、图纸、说明等,其价值主要体现为革新产品或工艺的原理,促使科技进步,从而更好地获得生产的可行性与规律性。资助者常常强调社会声誉,而不要求直接经济回报。

(三)以应用者为主导的成果转化

应用者主导是指科技成果交易的买方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度和效果起主要作用,表现形式为新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实物或者图纸、说明等技术资料、精神建设方案、管理方案这三类,其价值体现为对成果转化后所能带来的广泛社会效益。应用者通常是通过交易,从科技成果的所有者处获得成果的使用权,也可以自身就是开发者,但开发的目的就是实践。因此,应用者为获得成果使用权付出或投入资金,必定希望得到回报。

三、基于转化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

转化方式不同,评价转化的标准自然不同。某项科技成果采取哪种转化方式,其实已经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种成果转化应该采取何种评价标准。所以,针对转化方式的分类既能够清楚地体现出每一类科技成果转化与否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也便于评价转化程度和效果的指标的选择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按转化方式可分为公开发表、提交报告、合作生产、转让和自主研发五类。

(一)公开发表

对于一般性科学理论,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说、模型等,通常以公开发表为转化方式,表现为在各种期刊上以论文、专著等形式发表。

(二)提交报告

精神建设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报告为转化方式。此类科技成果以报告的提交与验收作为评价其是否转化的标准。这种转化方式强调的是收益,因此采用成果的机构的规模,以及采用机构使用成果后产生的效益是评价其转化程度效果的标准。

(三)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的表现形式为产学研联合体、校企联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模式内各主体的内在差异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进了知识、信息、技术、成果、人才、资金、管理在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等角色之间的流动。因此,是否产生现实的经济、社会效益是评价其转化与否的标准,而产业化程度、成果收益与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评价其转化效果的主要标准。

(四)转让

由于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开发和经营上存在人力、能力、机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将成果转让给应用者成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该种转化表现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场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将成果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交易双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双方是否实现成果转让的交易成为评价转让与否的标准,而评价其转化程度与效果,则可以采用成果交易次数、成果收益/成果投入等指标。

(五)自主研发

自主研发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主体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个领域的科研成果,并将所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实践,通过其推广应用从而产生实际收益。因此,自主研发的表现形式为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或社会化,转化程度的评价强调推广后的实际收益。

四、结论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第一,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分类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归纳,在科技成果转化与转化评价之间构建了桥梁,有利于转化评价的高效实施。第二,确定了转化与否的评价标准,若科技成果的应有效应或潜在效应中的某一项得到实现,如论文得到发表、报告提交、方案实施等某一项指标得以满足,就可以判定科技成果成功实现转化。第三,对于转化后的效果衡量选取适当的指标体系,从整体上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与广泛的社会效应。

基于转化主体与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是为了促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其现实意义体现在理论及实践两方面。

(一)理论展望

现有的研究为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的实施操作提供了大量的开创性和累积性成果。在此基础上,未来的研究还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目前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相关的结论仍然存在一定分歧。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未来学者们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分类等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以达到统一的认识,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更具有操作性与指示性。

其次,从现有研究来看,科技成果转化的分类将是研究重点。未来的研究应该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分类与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之间的联系,特别是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使研究结论对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最后,目前对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的维度上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对于转化与否的评价及转化程度上的评价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二)实践启示

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主体都具有重要意义。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借此了解科研工作的实际价值,以便及时修改研究方向,最大程度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对资助者而言,了解科技成果的具体效用,能够避免盲目上项目,杜绝资金浪费,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重点项目上。对应用者而言,可以了解科技成果的实际状态,对未来的投资决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估体制需要各参与主体群策群力,在审核机制及激励机制上能够遵循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和方式的特性,将是整体构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6)

科创帮CEO唐晓琳是上海科技圈里有名的“金黄牛”(科技服务中介),曾在体制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她,“出走后”孵化投资或共同创业的几家公司均获得成功。2015年下半年,她依稀感觉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风口即将来临,乘着科技改革的春风,她再度创业成立科创帮,重回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帮助一批批企业找到好的技术,帮助多项好技术找到市场出路。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已聚集了一批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创帮CEO唐晓琳(右一)正在接待前来寻找新技术的企业。

今年6月20日,“唐晓琳们”收到了一个好消息――上海市继《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之后,《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下称《行动方案》)新近出炉,组成了上海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三部曲”。 根据规划,至2020年,上海将成为全球技术转移网络重要枢纽。

唐晓琳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与其他城市相比,上海市的科研成果转化政策有比较大的突破,比如允许提取不低于70%的转化受益作为奖励和报酬;明确了收益计算口径,采用“净收入=收入-转化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计算方法,不扣除前期研发投入成本。此外,“上海把技术经纪人的业绩贡献与落户挂钩,特别是导入积分机制,这对人才的吸引绝对是重磅利好。”

科技成果转化难,是长期困扰我国科研和企业界的一个难题。一端是企业内部创新难,找不到好技术;另一端是存量和增量越来越大的科技成果找不到出路,转不出“含金量”。而今,上海市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是否能够率先破题?

上海拟建成果转化“种子”共享平台

业内人士介绍,以前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还是很旺盛的,但是到了高校等科研单位,积极性却不高,“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学校扣一点,学院再扣一点,到了科研人员手上,已所剩不多,做这些事还影响职称评定、单位内部晋升等自己的‘主业’,所以他们没有积极性把这个当成正式的商务合同来参与或投入。长此以往,企业端就认为高校院所科研能力不行。”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允许将70%的转化收益留给科研团队。在实践过程中,不同科研单位对这一比例灵活掌握,比如上海同济大学就明确,将科研转化收益的85%归科研团队,用于支持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以及对教师和学生的奖励。

丰厚的回报自然能够燃起科研工作者的热情。同济大学科研管理部副部长叶阳介绍,近期同济大学又有一系列技术成果走向市场:与润坤(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技术专利转移协议》,将该校王占山教授团队研发的6项发明专利授权转让,合同金额3800万元。这成为“企业+高校+独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三位一体”技术转化转让模式的一个成功案例。

“去年,美国沪亚公司深度介入复旦大学的新药研发项目,获取这种候选药物的海外专利许可权,这给了我们很大刺激,为什么没有中国企业关注这项研究呢?”上海市科委创新服务处处长陈宏凯对此有些遗憾,“国内科技成果信息流通不畅,科研人员在研究什么我们不清楚,特别是早期的科研项目。”

为此,《行动方案》将推进成果信息作为成果转化“种子”共享利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成果信息最大限度向全社会开放,让广大国内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时全面地获取上海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在研项目信息。“今后,哪怕是刚刚开题的高校项目,都要尽快将信息传递到中介机构,找到合适的企业匹配。”陈宏凯说。

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执行会长、英普乐孚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武宁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创新的技术都是有风险的,大企业往往会选择规避这些风险,而愿意做这些转让的往往又是中小企业。其实不是所有技术都可以转化,找出适合转化的技术,必须符合两个标准:技术突破和市场需求。建立大数据平台可以实现供需平衡,为那些创新技术找到合适的企业。

技术转移中介遇机会,

“金黄牛”将成好职业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陈宏凯觉得,成果转化应该交给专业的服务机构来办。《行动方案》也提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委托独立的R捣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保障科技成果所有者和需求者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得到专业而有效的服务。

2016年,上海海事大学 “光纤传感在线监测应用”项目成功实施转化,今年该校蓄冷技术研究所研究了一套复合相变储热技术,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热回收,在实验室取得突破后,团队想要实现产业化。然而,科研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需要面对市场验证、产品定型、产业化模式选择等一系列难题。后来拥有丰富成果转化经验的科创帮与这个团队合作,为其提供了成果转化服务。

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上海多家机构均提到同一个名字――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技术转移,除了科技源头的释放、科技服务机构的能力提升、企业创新意识的激发、政策的保障之外,更需要一个系统性的生态体系平台,而东部中心正是这一职能的承担者和探路人。唐晓琳坦言,当初正是因为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才与上海结缘,该中心打造的生态体系,目前在全国其他地方尚未见到。

据上海市科委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傅国庆透露,上海正在筹建技术转移学院,系统地培养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人才,也就是业界俗称的“金黄牛”。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篇(7)

厘清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记 者:白院长,您好!我们在讨论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时,经常会听到“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科技对经济发展贡献太少”等说法。该如何理解上述问题呢?

白春礼:讨论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首先必须厘清科学、技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一般意义上认为,科学主要揭示自然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技术以改造自然为目的,回答“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科学主要表现为知识形态,技术则具有物化形态。科学是创造知识的研究,技术是综合利用知识于需求的研究。对科W的评价主要考察创造性、真理性,对技术的评价则主要看是否可行,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当然,科学和技术又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科学研究是技术研发的理论基础,技术研发是科学研究的物质延伸。科学、技术是不同类型的创新活动,有着不同的发展规律,体现不同的价值,需要形成对不同性质研发活动进行分类支持、分类评价的科学管理体系。

突破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记 者:多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痼疾,您认为其中的重要症结在哪里?

白春礼:重要症结就在于科技创新链条上存在诸多体制机制关卡,创新和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三个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不畅问题具体体现为科学研究孕育技术突破的能力不强,具有转化价值的技术开发成果比例不高,技术开发到推广应用的效率不高等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问题的根源不同。科学研究孕育技术突破能力不强,主要原因在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不够。很多的科学研究成果,往往成为之后一些重大技术突破的基础。重大颠覆性技术往往直接产生于基础理论的突破。如果20世纪初没有量子论、相对论的发现,就没有今天半导体产业、纳米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的广泛应用;没有DNA双螺旋结构模型的建立,也就没有今天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和发展。基础研究存在投入大,出成果相对缓慢的特征,需要长期稳定地支持。近年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总量逐年增长,基础研究能力迅速提高,在铁基超导、量子反常霍尔效应、干细胞、量子通信、中微子振荡等若干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不高。多年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总研发投入的比例在5%左右,而大部分科技发达国家平均为20%左右。基础研究领域还没有实现重大原始创新集群式突破,基础研究的“独有独创”能力不强的现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而基础研究的突破又是掌握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的关键。具有转化价值的技术研发成果比例不高,主要原因在于技术研发机构的资源配置模式相对封闭。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尤其是销售人员对技术变革和市场需求有最敏锐的感知,因此,很多领域领军企业往往采取由销售人员牵引的技术研发资源配置模式,以最快的速度响应市场需求。但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技术研发机构的研发和生产体系相对独立,两者之间的衔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政府资助的技术研发机构以财政投入为主,科研方向选择主要是科技专家根据其对科技发展趋势及世界科技竞争态势的判断来确定的。技术研发机构成果的评价主要由科技人员认定,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成果鉴定评价结果又与技术研发单位资源配置密切相关,这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资源配置模式。技术研发机构没有主动去考虑企业等熟悉市场需求的主体的意见,没有真正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依归的研发模式。造成其技术研发活动在立项阶段就可能与市场需求不一致,具有转化价值的成果比例不高。技术开发到推广应用效率不高,主要原因在于产权界定、收益分配等机制不健全,成果转化的中介体系不完善,服务成果转化的人才队伍不专业。首先,没有具有明确法律基础的产权界定和收益分配详细规则。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资助科研活动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划分比较模糊。成果定价、使用、处置及收益分配的程序比较繁琐,作为主要贡献者的科技人员不能获得有效激励,严重制约了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这就迫切需要各地方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其次,缺乏体系完整、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组织。我国很多地区和许多有实力的科研院所都建立了规模不等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但是,由于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的相似性,这种布局及科技成果转化运作,势必存在重复交叉和无序竞争等问题,需要加强成果转化机构的顶层设计。另外,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服务成果转化的人员队伍不够专业,这都造成了从技术开发到推广应用效率不高的局面。

以科技体制改革带动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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