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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的趋势精品(七篇)

时间:2023-12-13 17:43:2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个人理财的趋势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2005年发展概况

(一)银行个人理财已成为个人理财市场的不可替代的主导力量

保险公司是最早进入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主体,基金公司在2000年初开始跟进。银行理财起步相对滞后。但他利用自己在品牌、信誉、渠道和人员方面的优势,后来者居上,迅速占据了个人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二)预期中的中外资银行正面竞争并未出现

外资银行理财目标客户集中于高端客户,而国内银行理财客户集中于中端市场。中外资银行个人理财门槛高低有别,并且外资银行的客户主要集中于母国企业和公民,中资银行很难插足,所以业界预测理财市场激烈竞争的场面没有显现。

(三)整合营销是银行采用的主要营销方式

各家银行逐步摒弃单一的营销方式,转而采用整合营销的方法,把公共关系、广告宣传、渠道建设和促销结合起来,根据品牌和产品的生命周期合理分配使用营销资源,走出了一条资源综合利用型的营销道路。

(四)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财服务大受欢迎

从产品设计来看,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销售看好;从产品定位来看,定位于中端市场的理财产品很受欢迎。

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客户需求明朗化,监管方式需不断创新

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监管部门加大了信息共享、政策统一的力度,但仍然没能突破分业监管模式。客户需求综合化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朗,各金融主体在理财渠道、人员配置、产品设计方面已进入混合经营状态,这些都将进一步推动监管部门监管方式不断创新。

(二)理顺个人理财与个人存款的关系势在必行

个人理财是从个人存款业务演变而来,却又不同于个人存款业务,因此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经营要不同于个人存款业务。

(三)加大公共金融教育,培育良好的客户市场

由于国内普及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客户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加上银行理财营销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顾客相当程度上把理财等同于发财。

(四)提升品牌竞争力

缺乏独特价值内涵和理财服务同质化是困扰银行理财品牌建设的主要问题。在品牌建设中,运用媒体等资源传播品牌还处于探索期,缺乏必要的经验。

(五)创新服务方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个人理财综合服务。在为顾客提供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方面,我们的市场还很不成熟,银行缺乏足够数量且经验丰富的理财规划师,另一方面客户对于人生理财规划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这些都制约了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

(六)加强理财队伍建设,提高理财队伍素质

理财客户经理是银行个人理财的重要服务和销售力量,理财经理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无论是国内理财师的资格培训还是银行内部培训,从培训体系的建设到培训资源的运用都亟待加强。

(七)提高理财业务战略规划能力

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市场是全行业参与的市场。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必须和银行的整体发展战略相适应。个人理财对银行的整体发展意义越来越大,需结合银行自身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和资源优势,从整体上规划个人理财发展的战略。

2006年发展趋势

(一)银行理财在个人理财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银行将充分发挥个人理财市场销售主渠道的作用,加强与保险、基金、证券、信托公司的合作。但是个人理财市场格局将是银行搭台、多家唱戏,其主角仍然是银行。

(二)银行理财品牌建设难度加大

理财业务关系到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和银行战略的转型,从银行个人理财品牌发展趋势来看,2006年理财品牌将会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创新能力强、产品差异大、服务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成熟品牌;第二层次是创新一般、产品差异较小、服务差异化程度较低的品牌;第三层次是投入有限、创新差、服务能力差的品牌。

(三)品牌保护意识加强

2006年各银行将加大理财品牌及产品专利的保护力度,尤其银行后台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产品开发、理财中心运营方面有巨大的创新空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将成为新的亮点。

(四)理财范围扩大,产品线延长,产品混合性增强

2006年个人理财市场的投资品种将进一步扩大,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投资标的物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向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扩展;产品从固定收益类向金融衍生品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与汇率、利率、指数挂钩,产品也将趋于复杂。银行还将与其它金融机构联手推出新的理财产品。

篇(2)

个人理财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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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罗旌倍.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同质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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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春国.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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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5]易世明.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个人理财技术研究[D].重庆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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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皓忱,任飞霞.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改革对策[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60-62

[4]吴玉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挑战与对策[J].金融经济,2014(6):93-95

[5]刘迪.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4(8):189-190

[6]柯君行,焦薇薇.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问题与对策分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4(3):48-52

[7]李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问题及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4(S1):56-59

[8]邵志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342-343

[9]刘旖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对策——工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之鉴[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4(11):88-89

[10]陈晓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4(6):33-35

[11]罗伊恒.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J].商场现代化,2014(31):132-133

[12]邹祥文.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创新发展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3):312-313

[13]张志卫.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问题与对策探讨[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9):112-114

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对策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前景

在我国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出现。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必将拥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个人理财业务将随着市场环境逐渐成熟而发展

从改革开放至今的30年来,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提高。在日常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人们有了更多的财富积累,使得人们对理财需求日益旺盛。但由于知识和经验的限制,人们仅靠个人是很难成功地进行理财的。所以,他们需要专业的理财建议,帮助他们实现理财计划。因此,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是很有必要的。

(二)投资市场环境的改善将扩大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空间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推进证券业务创新。同时,政府大力规范房地产市场、抑制楼市炒作。另外,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制度的改革进程在稳健发展。这些政策和措施将极大地促使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使可加入的投资渠道、可选择的投资产品和可投资的规模相应扩张,将会极大地增强居民个人理财的愿望和参与程度。

(三)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强化将从体制上推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2005年国务院正式批准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银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使得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明朗。另外,我国开放金融市场后,国际混业经营的模式将不可避免地从外部影响我国,使我国的金融业混业经营进程在实践中得到实质性的推进。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相对较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国家金融业政策的限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仍然是分业经营的状况,《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这从客观上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二)缺乏专门的理财服务系统的支持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建立和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是银行个人理财的基础,以客户为基础的客户资料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多数银行的信息系统仍以业务处理、数据保存为主,很少考虑对产品和客户信息的分析整合,因此无法进行准确的银行收益测算和客户价值评估,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客户的差异性和针对性。服务系统的落后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三)客户对理财认识存在误区

由于国内没有积极普及金融教育,客户对个人理财认识存在着误区,目前我国大众的理财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是大多数人对个人理财的概念缺乏正确认识,理财观念淡薄。不少人认为理财是富人的事,理财就是储蓄,更有甚者认为理财就是赚钱。

(四)外资银行加入竞争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起了剧烈的竞争。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也存在基础建设薄弱、核心产品缺乏、经营观念落后、营销方式单一等问题。同时外资银行拥有丰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经验,可见外资银行加入竞争将会给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

(五)经营理念落后缺乏创新

一些银行虽然成立了理财中心或个人理财部门,但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内部组织结构、人员配置、以及网点布局、硬件配备等方面没有认真研究,仔细实施,以至于到最后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方面的浪费。目前,个人理财业务仅仅局限于理财产品方面,没有技术含量,大家一窝蜂挤上去,没有打出自己的品牌,做响自己的品牌,搞出独一无二的特色。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做的还只是把自己做的产品展示出来向客户推销,而并非是为客户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行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和投资组合建议。

(六)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理财人员

从国外情况来看,理财还涉及到税务、财务、会计、保险、证券甚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实际操作,而理财业务大到人生目标的实现,小到日常的生活开支,方方面面无不囊括在内,因此对理财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而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是从柜台业务人员中筛选出来的,即使参加了银行组织的培训,个人理财技能仍以银行类业务为主。但显然,国内的理财人员满足不了这一要求,很难确保服务质量。

三、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建议

(一)加强行业合作,积极准备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

随着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及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必然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行业合作,积极准备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商业银行应该与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跨行业合作,从现阶段相互间业务发展到更广泛的行业间合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服务系统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科技发展相对落后,远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银行业的需求,想要适应以后银行业发展的步伐,就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形成专门的理财服务甚至经济网络服务系统。

(三)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加强理财知识的普及

商业银行应结合自己多网点的优势,利用媒体和中介机构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加强理财知识的普及,积极培养和开发理财市场。同时,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寻找适合客户的产品组合。

(四)加强品牌建设

加强品牌建设,强化品牌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品牌推广的支持和指导,引领分行统一建设规划、培养标准、服务模式和推广活动,打造统一的财富管理品牌。商业银行在打造个人理财品牌时应体现差异化,提升品牌内涵,增强品牌吸引力和凝聚力,提高客户的品牌忠诚度。

(五)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针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

现在金融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而且模仿能力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一时的利益,得不到长久的效益。因此,在上述对客户进行细分的情况下,应该针对不同的群体提供不同的服务,加强产品、服务的创新。没有两个客户的需求是完全相同的,如何做出最适合客户的产品是必须要研究的。当能够根据每一位客户的需求做出最适合他的产品,那么“个性化”服务就达到了极致。

(六)壮大理财专业人员的队伍

理财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因此,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专业的理财客户经理,提高理财人员的素质,满足理财业务的发展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及混业经营的发展,对我国今后的理财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以及抗压能力,组建一支专业的、全能的个人理财专家队伍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刘兰英,杨志.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分析[J].金融经济,2009,12.

篇(4)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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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溢价影响全球各地金融理财

根据益普索全球声誉中心(Ipsos Global Reputation Centre)对“影响各行业部门的重大问题”和“行业中各大公司的声誉”进行调查的结果,就金融业内的公司而言,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熟悉程度的作用结果。拥有牢固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本地覆盖面的银行,通常会享受到“信任溢价”的好处。但是,美国几家首要消费者银行与欧洲几家银行,因为他们与2008年金融危机难分难解的关系,得到的信任水平却低于他们的消费者熟悉度水平本应保证的水平。相比之下,在声誉方面,与信用卡发行公司相比,全球知名的信用卡业务处理公司的声誉表现,大大接近于受到高度信任的消费商品公司。同时,信任水映出网络议论的调查性。

就全部益普索(Ipsos)访问的24国的全球首要金融机构而言,“熟悉度”与“信任度”之间的关系几乎纯粹是线性的。在消费者对21家银行企业的平均熟悉水平与他们对银行的“净信任分”之间,存在极强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达到:0.92。换句话说,一个消费者越熟悉一家银行,就

越有可能对它产生信心。但是,这条定律也有一个例外:如果熟悉度来自负面新闻报道,这一定律不适用。与2008年金融危机关系最深的几家银行就是明证。

比较益普索(Ipsos)访问期之前12个月间针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网络态度”,可以确信:普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在网络上谈论他们时所采取的调子。“国际本地”银行,尤其是桑坦德银行和ING集团,也非常突出。在网络态度的另一端,六家“净积极网络态度”比例最低的银行都是“丑小鸭银行”。其中,美洲银行是所有被调查机构中唯一“网络负面态度”超过“网络正面态度”的机构。

尽管消费者对多数银行的熟悉度主要是通过个人体验、有关其产品与服务的积极口碑和广告建立的,他们对于“丑小鸭银行”的熟悉度更有可能是这些银行暴露在负面新闻报道下的结果,以及把这些银行与负面或争议事件相连的评论的结果。

对于消费者信任水平与熟悉水平相称的银行,以及网络议论偏向积极态度的银行而言,提高自身好感与信任评分的首要方式就是:增强自身的可见度。他们的声誉有可能从市场营销与广告活动中受益。

谁才是真正的中国个人理财客户?

“得零售银行者得天下”。《中国金融机构财力白皮书》中,益普索数据显示,中青年人群、高学历和家庭月收入在万元以上的是个人理财主力客户群。个人理财客户以银行VIP客户为主,多数持有金卡及以上级别的借记卡。

投多少是多?10万以上是小数?

2012年,超过六成的个人理财客户将金融资产的30%或更多用于理财产品的购买;高收入群体投入更多。超过六成的个人理财客户在理财产品购买或持有上的资金投入在10万元以内;高收入群体投入在 10万元以上。接近八成的个人理财客户理财年限在5年以下;高收入群体理财年限经验更为丰富。

基金和股票?满意度并非最高!

《中国金融机构理财力白皮书》揭示,2012年,银行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是最受个人理财客户欢迎的理财产品。其中,高收入群体购买或持有理财产品更为活跃。而个人理财客户对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对基金和股票的满意度。

七成个人理财客户将增投

2013年,银行定期存款持有比例保持稳定,其他类型理财产品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增长趋势,其中期货产品和信托产品接近翻番。略多于八成的个人理财客户每周有2-3天或每天均会关注理财产品的购买或查询;高收入群体花费时长更多。该白皮书显示,与2012年相比,接近七成的个人理财客户预计2013年将增加或大幅增加在理财产品上的投入。

电子银行、和新媒体称王

该白皮书透露,电子渠道已经成为个人理财客户知晓理财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官网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第三方理财网站和新媒体(微博/论坛/博客等)逐步崛起。可见中国金融机构要在深刻洞察个人理财客户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各方面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金貔貅奖”评选标准:

1. 收益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和理财产品的收益实现能力;包括理财产品的超额收益率、净值表现。

2. 风控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在考察期内风险与收益的掌控能力与程度;发行的产品是否有保本条款和其他风险控制条款及风险控制措施。

3. 透明力:指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状况;包括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4. 服务力:是指金融理财机构提供服务的能力程度;服务力由人力资源、设施、手段、时间以及客户参与五个基本要素构成

5. 变现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和产品发行的流动性、抗风险能力、收益率和兑付渠道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能力。

6. 研发力:指金融理财机构研发设计理财产品的实力;包括研发团队专业权威、市场分析深刻、趋势判断准确、研发品种繁多、适应理财市场需求等。

7. 发行力:指金融理财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和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募资金额;涉及领域越广,规模越大,数量越多,市场供应能力越强,募集资金数额越大,证明其发行力越强。

8. 创新力:参选机构在某一领域、产品、运营等方面的创新开拓了行业发展格局;包括标准创新、要素创新、多样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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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兴起背景

(一)需求方:客户理财需求日益增长

麦肯锡公司曾预计,2002年中国个人金融理财服务市场的税前利润将达310亿美元,成为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极具潜力的国家。虽然这一预计显然高估了一些,但国内“理财热”的兴起却是显而易见的。分析表明,理财热的兴起至少有以下几点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1978—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实际增长达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恩格尔系数下降加快。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9%,与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个百分点。特别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尔系数下降速度明显加快,共计10.7%,年均下降2.1%。显而易见,人们的货币支付能力大大增强之后,在满足基本消费的同时,有了更多的资金满足其他方面的消费。

2.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最近几年国家推出的货币分房化、教育产业化以及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消费观念,也激发了居民理财的需求。也就是说,现在人们必须自己面对怎样实现家庭的购房计划、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协调的家庭财务计划和投资计划,即我们常说的理财规划。

3.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20世纪的最后10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西方国家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历程。从金融品种看,股票基金债券等常见的投资工具都初具规模。截止2002年9月,我国深沪两市总市值达4.4万亿元,上市公司数有1200多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50万户。金融产品的日渐丰富既提高了人们的投资理财意识,又为人们的理财规划提供了可实施的投资渠道。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地对800人做的专项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的人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PA18个人理财网站专业调查显示:50%以上的人是无计划分配资产的;78%的人愿意接受专家顾问意见,自己理财;25%的人愿意接受服务委托理财;70%的人认为有必要时常对自己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顾问费。由此可见,我国居民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是热切而且比较成熟的。

(二)供给方:应对市场竞争,提供增值服务

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已经成为业界共识,而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各公司最有力的竞争武器。近两年来,分红投资类保险品种,成为我国寿险业的高速增长的主力军。中国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国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832.4亿元,同比增长约70%。分红类保险等新产品成为新的增长点,2002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达624.06亿元,市场占有率52.58%,同比增长1057.48%。国外成熟市场表明:无论是分红险还是投连险,该类非传统寿险都是未来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而该类产品的成功销售非常需要销售人员提供全面的理财规划服务,综合分析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资金状况等因素,将产品销售给能够承受投资风险,有理财观念和理财需求的客户,否则后患无穷,国外市场经验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其参与竞争的重点主要就是提供理财服务等一系列中间业务,而在这方面,外资保险具有更雄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想保持或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壮大自己的个人理财服务队伍,提供优质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

(三)中介方:未来潜在的理财服务供给者

虽然我国新兴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专业中介公司找到了长久稳定、附加值高的主营收入。据悉,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都在积极策划提供专业的理财规划服务,以中介人的独特位置来彰现自己从事理财业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以此作为公司发展的有效武器。

二、国际上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概况

(一)CFP服务理念对寿险业的影响

研究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国际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2001年全美职业资格中排名第一。尽管CFP不是寿险专业从业证书,但是在国外,获得CFP证书的人中,有70%以上同时持有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CFP天然地同寿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联系。虽然寿险从业人员中CFP的总量有限,但CFP所倡导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全方位的理财服务理念却深入人心。国外的寿险公司,如友邦、纽约人寿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财规划服务的研究和开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二)亚太地区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状况

在亚太地区,人们习惯称理财规划为“财务规划”。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都是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因此这几个国家的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渐成规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正成为新世纪寿险业务员的转型目标。在刚刚落幕的第六届亚太寿险大会上,理财规划的挑战与角色定位成为此次大会的主轴。马来西亚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议规范”和“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要求寿险业务员必须收集客户充裕的资讯以后,才能提出适当的建议和寿险产品给客户。新加坡从1988年要求寿险业务员开始运用理财规划为客户进行资产分配,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规定所有寿险业务员在提呈建议书的同时,必须让客户知道自己赚取了多少佣金。佣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让保险业务员像医生、律师般收取专业的服务费用,提高业务员的形象和地位。

三、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内容及影响

(一)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基本内容

全面的个人理财规划涉及各类金融产品,但并不意味着某个理财规划师要提供从提出理财建议到完成具体投资操作全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从成熟的欧美寿险个人理财市场服务看,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首先是某位理财规划师提出“理财建议”,然后再寻找各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具体实施理财规划方案。

从服务内容上看,寿险业理财规划服务主要包括:保险、投资、税务、退休、教育、遗产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规划也称为全方位的理财规划。事实上,提供理财规划服务并不一定要求面对所有客户时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规划,按照客户需求和寿险业务员的个人专业水平,也可以就某一个财务问题提供单一的解决方案(单方位财务规划),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险、投资和税务方面的规划(多方位财务规划)。

从实施过程分析,CFP的标准执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设定目标,目标必须有时间性、实际且明确;第二、收集客户资料;第三、分析个人财务状况,找出其长处和短处;第四、根据客户能力和理财目标,制订理财建议;第五、实行规划,因为行动最重要;第六、定期检查,因为理财规划是动态变化的。

从寿险业务员的角度看,其实可以将以上六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从第一步到第四步为第一阶段,即提出规划建议阶段;后面两步为第二阶段,即理财建议的实施和绩效考核阶段。不同专业背景的业务员可以在两个阶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无论如何,在第一阶段,寿险业务员必须要为客户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协调的、可操作的理财建议,在这个阶段,寿险业务员就相当于客户的“军师”,要提出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建议。并在该大前提下,为客户制定更具体的保险规划,同时推荐其他领域的专家来协助客户实施其全面的理财计划。

(二)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影响

从直接的产品推销转变为围绕客户需求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这个过程本身可以说是行销史上具有质变意义的一大步,寿险业推行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对整个寿险业、寿险公司、人及中介机构以及寿险客户本身产生重要的影响并带来多赢结果。

1.对寿险业的影响。整个服务模式的转变有助于提升保险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提高公众的保险理财意识,避免少数不良人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可以说,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推行,也是寿险业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标志之一。

2.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个人理财服务有助于开拓中高端客户市场。通过客户保险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户的口袋占有率,不仅可以给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最令客户满意的新产品,占据市场先机。同时,要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服务需求势必引起寿险公司与银行、证券等跨行业金融企业的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创造更多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收入。尤其对具有综合性的金融集团背景的寿险公司更为有利。

3.对寿险人及中介机构的影响。实施理财规划服务,要求业务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按照CFP的“4E”标准,实施理财规划服务必须要求从业人员在考试、教育、经验和职业道德四个方面达到较高水准,才可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寿险业推行理财规划服务,必然会推动业务员提高自己素质,转变自己的角色,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职业资格迈进。如果能够出台强制性的法规,规定人销售保险产品必须提供全面的财务建议,则效果将会更加明显。另外,保险中介机构也有机会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财咨询、培训和收取产品佣金找到立足之本。

4.对寿险客户的影响。毫无疑问,寿险客户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过接受理财服务,他们可以明白自己的财务状况,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险,需要多少保险以及需要什么样的保险;同时他们还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财目标和生活目标是否合理,通过家庭资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经济的成本实现自己的综合理财计划,从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费,轻轻松松理财!”

四、我国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一)目前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缺陷

1.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有效的理财需求和供给都不充分。虽然国内个人理财规划服务需求日益显现,少数公司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总体上讲理财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初级阶段意味着理财服务市场本身并没有巨大的理财服务的主动性市场需求。虽然潜在需求很大,但现时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寿险业务员仍然可以用传统的产品推销式的方法获得客户。与此同时,理财服务的供给者也是风毛麟角,同时受制于人队伍总体素质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层次较低。

2.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市场影响力有限。由于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体系尚未建立,虽然各保险公司可以选拔自己的精英业务员进行理财规划方面的培训,并尝试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但由于没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和专门统一的培训教材,也没有权威、中立和专业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资格认证证书,这些理财规划人员的理财规划技能和服务品质都难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市场影响力有限。

3.现时金融产品的数量和品种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要求。虽然国内各项理财金融品种已经相继出现,但各领域的金融品种都相对初级,如股票市场不规范、银行产品简单、基金投资风格趋同、保险产品流行一阵风等,这些都制约着理财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效果。

4.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监管体系,个人税法的不完善,遗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寿险行业理财规划服务的行业标准欠缺等,从制度的层面制约着综合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

(二)国内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发展趋势

1.寿险业开展个人理财规划服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正逐渐健全和完善。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法制环境,由于“理财”的专业性、复杂性、可操作性和隐私性,需要银行、保险、证券、税务、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个人理财规划服务发展的前提条件。如同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一样,实施财务规划服务的保险监管部门规章也有可能出台。

2.寿险业个人理财规划服务行业组织逐步建立和规范。随着第二届中美策划金融论坛日前在北京落下帷幕,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和流行的个人理财规划(CFP)副业资格有望登陆中国大陆,CFP标准的引入将大大有利于保险业理财服务的开展。拥有权威认证,参照4E标准培养出的专职理财规划队伍,必然会提升理财规划师的职业影响,并刺激潜在的理财需求转化为显形需求。同时,保险业的理财规划行业协会在中国金融策划协会成立之后也有望诞生,行业的自律规范有可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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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差异化策略;人才队伍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理财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以及近年来物价水平的持续走高,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契机。鉴于看好个人理财业务广阔的市场前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争夺这块诱人的蛋糕,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商业银行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拓展个人理财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个人理财业务概念

个人理财业务,始于18世纪瑞士的私人银行业务,在全球经济―体化与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已成为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国际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定义,个人理财是用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实现其人生目标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保险等财务现状数据和一定的财务假设,综合考虑客户的各种财务目标,进行客户风险偏好测试和投资组合的调整,基于现金流、资产价值、各项财务指标的分析,帮助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推荐需要的金融产品,并出具理财报告。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个性化的理财产品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有同质化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目标客户群体基本相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定位于资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众群体,甚至个别商业银行门槛更低;二是产品收益率差别不大。多数产品的平均收益率维持在适当高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上。主要原因是由于商业银行多数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涵盖的基础资产范围和种类大致相同;三是产品营销模式和销售渠道差异性不大,甚至某些商业银行的理财品牌名称也相差无几。

2.缺乏专业理财人员

个人理财业务综合性很强,涵盖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理财人员不但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营销沟通和承受压力的能力。对于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来说,在大力推出个人理财产品同时,并没有及时充足人力资源配备。个人理财人员多数是接受临时的专业培训后即上岗,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理解不足,更像是推销人员而非专业的理财人士。

3.缺乏正确的管理机制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个人理财业务工作通常归口于个人银行部,但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及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而上述业务又分别由多个部门管理,导致前台业务条块分割。个人理财业务未能形成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策略

1.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加强理财知识的普及

金融机构作为理财产品的设计者和销售者,必须肩负起消费者理财教育这一重要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消费者进行投资教育。理财教育与知识普及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推进公众教育的良好氛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多形式地向公众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2.打造卓越品牌形象与特色服务,获取客户的持久信任与忠诚

当前,国内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和可复制性。在这一背景下,只有依靠卓越的理财产品,以及超越客户预期的特色创新产品及服务,提高客户的认知度和荣誉度,才能在纷繁复杂的产品和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超出。在品牌建设方面,需要商业银行持续地将自身核心理财品牌加以塑造,通过准确的服务定位和文化内涵,与客户建立情感,从而赢取客户的忠诚和持久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以建设银行为例,其全部理财业务冠以“利得盈”“乾元”之名,已形是难以被同业复制的品牌。

3.提高理财师的业务素质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理财规划师队伍。发展理财业务,理财专业人才是最稀缺的资源,因此必须尽快选拔一批理财规划师培养对象。在选拔要求上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将具备较高学历、熟悉金融专业知识、有投资意识和营销经验、通晓客户心理的业务骨干选拔到理财岗位上来。建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系统横向联合培训制度,对理财人员实行跨行业的岗位交流,使其尽快熟悉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各类业务,能够进行金融业务和相关业务的独立操作。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统一对理财师进行资格认证和考核管理,做到持证上岗,努力提高银行专家理财的社会公信度。

4.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理顺关系,健全组织架构。针对理财业务的综合性特点,必须首先实施组织架构的再造,并尽快调整到位,为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进一步明确业务专门管理部门,配备相关业务骨干,统一负责个人理财业务的规划、管理和拓展工作,组织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推广理财品牌统一协调与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合作和沟通,培训和管理理财专业人才,建立理财顾问队伍。

参考文献:

【1】熊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15)

【2】徐明亮,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研究【J】经济丛刊,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