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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含义精品(七篇)

时间:2024-01-02 14:54:10

碳减排的含义

碳减排的含义篇(1)

关键词:隐含碳;气候贸易措施;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未来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26―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国际气候制度是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气候制度为一些发达国家制订了强制减排义务。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除了技术减排以外,具有强制减排义务国家同时在国内纷纷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已达减排之效,而主要的经济手段就是国际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以致受限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国际贸易的深入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其实充当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剂”的角色。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当然主要是二氧化碳,也即国际贸易隐含碳(Embodied Carbon)。

问题在于:第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与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有何关系;第二,存在哪些气候贸易措施;第三,气候贸易措施对现有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挑战及其未来的应对策略。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一一得到解答。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所以问题的厘清将对中国未来应对起到启示作用。

一、隐含碳问题到气候贸易措施

“隐含碳”,是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隐含碳概念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程控制思想――“从摇篮到坟墓”。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都隐形地藏匿于国际贸易之中。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国际贸易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从16%上涨至20%。在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产品的隐含碳随着产品国际贸易而出现了跨国移动①。正是这种跨国移动使得隐含碳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关注焦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

1.国际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上,已经把“碳”作为继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碳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本。对于碳成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本文认为碳成本就是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或牺牲。因为碳成本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碳排放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碳成本问题实质就是国际碳排放责任问题。当前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国际碳排放责任体制直接映射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分担模式。在国际气候制度下,碳排放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的范式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高碳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消费为目的。所以,一种没有消费即没有碳排放的假设显得具有合理性。其实,事实也是如此。中国等国家生产的高碳产品大都出口至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碳的弥散性特征,碳排放责任是否随着国际贸易转移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进行思考的重大问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但会对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到每个国家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上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贸易中碳结构构成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分工,国际贸易中的碳结构也存有差异。各国或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角色对隐含碳的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隐含碳问题具有典型的地缘政治经济结构。发达国家通常进口高耗能工业品,出口低碳高技术产品,从而贸易隐含碳大量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高耗能工业品在其国内有着较长的生产链,导致其大量出口该类工业品,从而造成该集团隐含碳净流出现象明显,成为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划分减排责任后受损伤最严重的国家或区域集团。国际贸易中,碳结构的差异会导致碳泄漏问题。所谓碳泄漏(Carbon Leakage),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一方面,发生又会增速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导致贸易竞争力发生改变,破坏国家贸易格局。另一方面,碳泄漏会使没有实施强制减排措施或环保规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成为“污染者天堂”(指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倾向于建立在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损失问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碳结构的低下和优化。而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如上文所述,影响了国际贸易参与主体碳结构的构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与国际贸易竞争力两者有稳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高,将以环境为牺牲代价,即碳排放量就会增加。与之相关的,在对环境控制与管理放松之后碳排放量增加的基础上,国际贸易竞争力也得到提升。基于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也会涉及竞争力损失问题,从而可以能使“产业重置”现象发生。

(二)隐含碳问题引发的气候贸易措施

1.隐含碳问题引发气候贸易措施的机理。

隐含碳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仅仅指代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于碳的中立性特征,隐含碳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立场,也就无所谓问题。前文论及的隐含碳问题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实就是隐含碳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既然,隐含碳与国际贸易有了牵连,那么就必定与规制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了联系。而隐含碳作为一种碳排放的专有名称,当然受到国际气候制度的统辖。在两个体制下,隐含碳如何从隐含碳问题引申到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上,其实是有其机理的。

首先,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对于贸易措施的概念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解释。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贸易措施是一种履约保障手段,以确保国际气候体系下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简而言之,气候贸易措施的目的是减排。谈到减排,减少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又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即碳排放。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就是气候贸易措施的直接对象。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讨论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就是隐含碳排放。

其次,隐含碳创造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支点。隐含碳排放是气候变化使气候贸易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隐含碳为气候贸易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源。要探究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是需要追溯至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了解决贸易过程中环境成本负外部性的问题而产生一种经济手段。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不包括自然资源,所以忽视了贸易中的环境成本”。但随着贸易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发明显。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是希望通过经济的手段使作为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成本在价格中显现出来,最终目的是要避免“公地悲剧”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全球变暖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贸易措施也就是环境贸易措施的一种。而全球变暖的主要“贡献者”就是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所以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所产生的碳成本负外部性问题。

再次,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引发点。上文的探讨得出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表现为碳成本分担、碳结构构成和竞争力三个方面。正因为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显得如此的紧迫。也正因为各国碳结构构成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发生了变化,基于分工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最终反应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之中。所以,隐含碳是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体系的联结点,不管是多边贸易规则,还是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或者是内国法,都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隐含碳促进了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产生和应用。

2.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

隐含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能会引起或涉及的问题是关税(边境调节措施)、配额、非歧视原则、补贴、技术性规则与标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这些也是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气候贸易措施而言,其数量庞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措施分类。下文只讨论三种主要的贸易措施,并将之与隐含碳结合说明。

(1)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实际上,当有的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时,从征税对象来看,碳税主要可分为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税以及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税这两种类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其理论上的计税依据。对于此种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产品,人们称之为隐含碳产品。所以,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是征收碳关税的基础。更具体而言,若没有隐含碳这个概念的存在,那么碳关税也无从谈起。在不同国家的气候贸易措施中,最具有争议并且最有可能实施的也是碳关税。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WTO成员正式实施碳关税,但是在WTO体制中碳关税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

(2)碳标识。为了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已达保护环境的最终日的,环境标识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第三代环境标识的碳标识是在产品上为消费者显示产品的“碳足迹”,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在技术上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减少,也就是使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减少。所以,如没有隐含碳的存在,碳标识不管是从目的还是可操行性上而言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碳标识在试行初期的成效显著,但是其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3)碳补贴。补贴作为一种市场手段,以纠正市场失灵,被广泛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当前,碳补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是适用于以下五种目的:促进碳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研发、促进个人减少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促进开发和利用碳汇以及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根据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碳补贴。但无论补贴的实际目的为何,首先碳补贴是以贸易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为基准,其次是主要对内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了降低之效,因此减损了其他未实施补贴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施行的气候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诸多挑战,总结起来丰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

白f{I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理念。但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有些国家采取了低碳贸易措施,而这些措施很有可能形成了低碳贸易壁垒,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低碳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应对气候恶化现象,保护人类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通过国内的相关环境立法,针对产品的牛产、运输和消费等环节公布严格的低碳技术标准,实施繁琐的检测、认证和审批程序,阻止国外高能耗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中新的表现形式,低碳贸易壁垒是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全球牛态环境以及全人类的健康而制定的。低碳贸易壁垒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似乎与低碳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借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名义来设置各种有关进口的限制措施。总体上,气候贸易措施易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以隐含碳为基础计算的碳关税、碳标识和碳补贴贸易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了限制.

(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相同产品”采取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基本精神,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以,任何国家因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都必须在遵守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不能对其进行违背。同样,判定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其否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

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碳关税措施。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对贸易采取限制措施。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在判断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时,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因而.从目前看来碳关税措施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WTO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差别对待,而应当给予其平等的“最惠国”地位。同样依据多边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唯一例外的情况即部分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是建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抛开前文提到的如何界定产品“相同”问题,也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边境税的调整规则相符。不同的国家只考虑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巨大差异的配额,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侵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另外,碳标识措施同样对非歧视待遇原则产生了挑战。TBT第2条第1款规定了对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是同样在“同类产品”等问题上存在着障碍,所以碳标识很容易变成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挑战非歧视待遇原则。

(三)暴露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

低碳经济受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甚多。低碳经济.特别是其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边贸易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多边贸易规则会是一种挑战,也会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同样有可能使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规则发生改变。而隐含碳问题正好是反思多边贸易体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不足之处的绝佳契机。分析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对低碳经济的约束是大于激励的,同时挑战也胜过发展。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低碳性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以隐含碳为基础或高度相关的碳关税、碳补贴等措施的规定的限制,都不利于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要知道多边贸易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生活。低碳化不足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大潮的。

(四)诱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变化体制的冲突

当前的气候变化现象具有全球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并且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各国应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而隐含碳问题则让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产生了冲突。在国际层面,国际气候体系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连同《京都议定书》为法律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一个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得以建立,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区域层面,欧盟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在国内层面,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基本框架,加快了相应的立法进度。就总体情况而言,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尤其是经济措施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可能会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而可能导致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规则间的冲突,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才是冲突的实质。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策略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双重理念的衡平

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

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发生碰撞的情况时常有之。当然,碰撞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低碳发展和自由贸易之间发生冲突。从国际范围来看,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间的冲突。由隐含碳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击的实质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低碳贸易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冲突,该冲突的本质仍需归咎于低碳发展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可以成为低碳发展的正面因素。其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技术效应是可以为低碳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作用机制。因为贸易自由化理念下的国际贸易是一种技术和技术诀窍传播的手段,有助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扩散。其二,国际贸易还可以是一种适应环境恶化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经济手段。因为,自由的贸易可以弥补各国需求与供给方面的差异。

低碳发展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幌子。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在多边规则下确立的一项原则。因隐含碳而引起的碳关税、碳标识等措施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这是与自由贸易理念完全相背离的。所以,至少保证低碳发展不是贸易壁垒的借口是两种理念协调的底线。

(二)国际气候变化体制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

隐含碳归根结底还是碳排放。对于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石。在上文中,从贸易的角度分析得出因隐含碳而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形成的挑战。但是,隐含碳问题的解决仅靠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够的,需要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前提解决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应该是在国际贸易中碳成本的核算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解决隐含碳问题的基本核心原则。如上论述,隐含碳其实就是碳排放,应该在国际气候制度内得到正视和回应。在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在隐含碳排放责任问题上,利益集团并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立,而是基于隐含碳排放的特殊性有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合。

国家碳排放责任划分可能会以共同责任原则为主导。共同责任为主导,这是符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这样就可以规避碳泄漏、比较优势等问题的出现。而这种排放责任划分的方法会让碳关税等碳边境调节措施更加站不住脚,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遵守和维护.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重塑

根本上而言,多边贸易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势必会通过各种多边合作以及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其在温室气体减排以及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同时在能源效率与其行业标准上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在所谓的“低碳共同体”的体系内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低碳经济运行系统,以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如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进一步将主要经济体和主要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将有利于该体系的制度框架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延伸到其他地区或国家,进而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多边贸易规则。这种影响是由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调整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也必然走上低碳化道路,

重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应该转变应对思维诚然,基于权力构架,国际社会在同际法律制订和修改上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是,诸如碳关税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会是在整个国际法体系内进行,那么就需要譬如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环境体制的协调。如今,低碳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挽回的趋势和潮流,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思维应该转变。在面对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问题上应该是开放而积极的,而不是一味保守抵制。

(四)构建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并不是只有冲突,还应该有协调统一。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问题出现了更多的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议题交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国际法律部门由以前的泾渭分明走向逐步交叉。所以,动态发展观念应该贯穿于现代国际法的认识理解中,而多元主体体系的协调是解决现代国际问题的必选措施。

隐藏在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想借助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希望以此达到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的目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指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作为出口国的利益。在两种不同利益诉求下,应该通过谈判达到平衡。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气候制度都有谈判平台和机制,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同时对两个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而隐含碳问题的破解之道也在于多边贸易体系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协调。一方面,隐含碳需要在国际气候体系中先得到解决。碳成本的分担问题.即碳排放的归责原则问题是需要在譬如《定都议定书》中得到改变和明确。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修订,使之低碳化,从而促使国际贸易模式逐渐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最终与国际气候体系达成协调。

四、结语与启示

碳减排的含义篇(2)

(一)出口贸易隐含碳测算模型1.扣除进口的投入产出模型投入产出技术由美国经济学家列昂惕夫(Leontief)创立,用于研究一个系统进行某项活动过程中的消耗与结果的平衡关系,其在国民经济系统中的基本模型形式。X表示区域内的总产出矩阵;A为直接消耗系数矩阵;Y为区域内最终需求矩阵;EX、IM分别表征出口和进口矩阵。本文所用的投入产出表为进口竞争型,投入产出表中间投入部分就会同时存在进口及自产产品,在计算中必须扣除进口部分。假设进口量与当年的该部门生产总需求成正比。其中,进口系数矩阵K为对角矩阵;ki表示部门i的进口产品量占该部门中间生产与最终消费总需求的比值。将方程(3)代入到方程(2)中,整理可得新的等式如下这里,我们把[I-(I-K)A]-1用字母R来表示,同方程(2)类比可以发现,它是列昂惕夫逆矩阵的变换,相应的[I-(I-K)A]-1(I-K)Y部分表征为满足计算区域内需求的生产额,[I-(I-K)A]-1EX则表征为满足出口贸易需要的生产额。2.CO2排放系数各种能源CO2排放系数θk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到式中,NCV为《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8》所提供的一次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IPCC也称之为净发热值);CEF则为IPCC提供的碳排放系数①;COF为碳氧化因子(通常取其缺省值1);44为CO2的分子量,12为C的分子量。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涉及能源种类及消耗的权重,我们将最终能源消费种类划分为9类(煤炭、焦炭、原油、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3.出口贸易隐含碳测算模型在上述模型及公式的基础上,隐含碳测算的模型可构建如下中,QEX为区域内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θ为碳排放系数列向量;F为能源结构矩阵(指煤炭、焦炭、原油、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电力消费所占比重);E^为分产业部门的能源消耗强度矩阵的对角矩阵②。

(二)嵌套的隐含碳驱动因素分解模型1.隐含碳结构分解基本模型SDA模型方法是建立在投入产出技术模型上的,在SDA分解技术相关文献中,两极分解法是最常见的方法之一,它为解决D&L方法复杂性计算的弊端应运而生[17]。对变量n<2的情形下,两极分解法为精确解;在n>2情形下,为近似解[18]。本文采用两级分解法构建模型。2.总产出结构分解模型根据投入产出表平衡关系,经济规模X的变化ΔX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消费和资本形成变动效应、出口扩张效应、进口替代效应与技术变动效应。

二、应用研究

江苏省经济总量位居中国前列,2012年,江苏省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41%,进出口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14.17%。与此相适应,其能源消费量在我国总能源消费量中也占有较大比重,且这一比例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本文选取江苏省作为应用研究背景,计算其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并利用前述嵌套的隐含碳驱动因素分解模型分析导致该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变化的原因。

(一)数据及部门分类本文借鉴刘起运(2010)编制的1992—2005年可比价投入产出表方法[19],根据2007年江苏省投入产出表(现价)提供的初始数据,自编了江苏省2007年可比价投入产出表。其他相关数据来自《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及《江苏省统计年鉴》《江苏省2002年投入产出表》《江苏省2007年投入产出表》。同时,根据匹配原则,按照《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部门分类方法,把42个部门的投入产出表重新划分为29个产业部门(如表1)。由于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具有相对不变性,碳排放系数相关数值来自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编制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二)出口贸易隐含碳测算根据上述推导模型及处理数据,通过计算整理,我们得到1997年、2002年及2007年间各部门出口贸易隐含碳情况,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1997—2002年间部门隐含碳排放增长显得较为平缓,2002年较1997年出口贸易隐含碳由5703.442万吨(占同期CO2排放总量的31.84%)增长到7138.181万吨(占同期CO2排放总量的34.40%),增长率为25.16%;同期江苏省出口贸易总额同比增长189.83%,明显高于这一期间隐含碳的增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对东亚、东南亚等地区经济造成的深远影响,虽然我国政府采用雷霆手段将此次经济危机对于我国的影响降到最低,但也不可避免地冲击了我国对外贸易。另一方面,联系到江苏省的具体情况,可能为产业结构调整,如高能耗行业的相对萎缩与低能耗高附加值行业的飞速发展;也可能为生产模式的改进,例如由原来的“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移;或者可能为能源使用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即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等。2002—2007年间,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量从2002年的7138.181万吨增长至2007年的34370.21万吨,累计增长381.50%;隐含碳与CO2排放总量的占比也由2002年的34.40%上升到2007年的75.99%。出口贸易隐含碳增长率高于CO2排放总量增长率(117.94%),表明在这一轮经济增长过程中,对外贸易出口产品呈现出劳动密集、能耗高、附加值低和技术含量低等特征。这一方面与我国于2002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很大关联,江苏省出口贸易总额在2002—2007年期间增幅达到245.56%;另一方面,从2002年间江苏省出口贸易结构来看,以代工为主、通过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控制成本的产业部门如19部门(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8部门(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和07部门(纺织业)的出口贸易额分别占总额的37.47%、23.14%和12.42%,这也是导致出口贸易隐含碳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三)出口贸易隐含碳驱动因素分析1.整体状况分解结果分析(如表2所示)表2显示了1997—2007年分阶段各因素对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的贡献,可以看出:从1997—2007年整个阶段来看,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28666.77万吨,其中,能源消费强度变动效应及进口替代效应始终为负值,为减少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发挥着积极作用;而与此相反,消费扩张、投资扩张、出口规模扩张等规模增长因素和出口结构变动效应始终为正值,是驱动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强力增长的核心因素,1997—2007年,三个规模增长因素合计导致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22116.53万吨,出口结构变动效应累计增加贸易碳排放8192.35万吨;表征广义社会进步①的列昂惕夫变换逆矩阵与技术系数变动效应两者累计增加江苏省出口贸易内涵碳排放3461.06万吨,且列昂惕夫变换逆矩阵效应由-234.89%提高为24.63%,说明在江苏省出口贸易经济增长的过程中,1997—2002年与2002—2007年相较经济增长内涵显得更为低碳;同时发现能源消费结构变动效应不明显,1997—2007年累计增长仅191.92万吨,表明江苏省能源消费的结构一直较为稳定,虽然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彻底的变革尚未到来。从两阶段的发展变化来看,可以将9个驱动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优化”的驱动因素,另一类是“劣化”的驱动因素。所谓“优化”的驱动因素是指该因素对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影响由促进转变为抑制,或促进效应降低,或抑制效应提高,类似地可定义“劣化”的驱动因素。由表2可以看出,出口结构变动效应、消费扩张效应、投资扩张效应、出口规模扩张效应及技术系数变动效应为“优化”的驱动因素,虽然这5个因素在两阶段均呈现正值,但必须看到,1997—2007年间,上述因素对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促进作用均有较大程度的减弱,尤其是技术系数变动效应的优化,表明江苏省国民生产中间投入结构总体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这是值得肯定的。与此同时,“劣化”的驱动因素包括能源消费结构变动效应、能源消费强度变动效应、变换逆矩阵变动效应及进口替代效应,其中,变换逆矩阵及能源消费结构均由抑制效应反转为促进效应,应引起重视,能源消费强度及进口替代虽呈现负值,但其抑制效应的大幅减弱值得关注。2.分产业分解结果分析(如表3所示)表3显示了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分产业分解的结果。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到,在1997—2007年总的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中(28666.77万吨),农业、工业、建筑业与服务业对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0.58%、94.84%、0.01%和4.56%。显然,工业行业的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占据了决定性地位,工业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占据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总量的九成以上,而农业、建筑业及服务业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增长量总量相对较少。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农业、建筑业与服务业低碳化拥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连年增长也体现出江苏省这三个产业对外贸易生产的“欠低碳化”,绿色农业、绿色建筑与绿色服务的进程仍然任重道远。图2表示不同时段分产业各效应的贡献情况,可以看出,1997—2007年能源消费强度效应和进口替代效应是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减少的主要因素,但在2002—2007年建筑业的能源消费强度变动效应却为正值,可见,建筑行业在2002—2007年在能源消费的强度上并没有与其他行业一样改善,“粗放”生产占据了主导地位。消费、投资与出口扩张一般都是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长的主导因素,在不同产业中表现差异性也并不明显,基本表现为出口规模扩张因素占最主要地位,投资扩张因素次之,消费扩长因素再次之,体现出对1997—2007年江苏省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产生影响的各个产业基本上呈现出受出口规模扩张、投资扩张和消费扩张逐次递减特性。

三、结论

碳减排的含义篇(3)

关键词:碳税;边境税收调整;碳泄露

一、“碳泄露”和碳税政策的有效性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碳税一直被认为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经济手段。碳税就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碳税的实质就是为了维持全球气候稳定这一公共产品,而对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生产过程和消费征税,使其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目前碳税的实施局限在一国范围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即一国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是由其它国家承担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碳税,就可能造成世界上其他地区增加那些消耗矿物燃料的课税产品的生产,从而可能导致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结果将是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放量增加,这就是所谓的“碳泄露”现象。造成碳泄露的原因是未征收碳税国家的“搭便车”行为,这些国家都希望别国努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自己坐享其成。“碳泄露”不仅不能带来全球环境效益,反而会使单边征税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开征碳税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将不具备成本优势,竞争力下降,尤其是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钢铁、铝业、化学、玻璃和造纸业来说,其结果往往是本国企业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国际市场份额,该市场份额转而由未实施碳税或碳税税率较低的外国企业占有。同时,国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开征碳税的反应是减少产量供应或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办法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可能会增加,或者国内供需之间的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碳税对本国工业成本和竞争力的影响已经成为各国开征碳税的绊脚石,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征碳税的建议都未能在立法机构通过。

二、削减碳税对竞争力影响的制度安排

北欧国家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为了抵消碳税的上述负面影响,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它们在进行碳税制度设计时,通常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税收豁免,这种办法目前在北欧开征碳税国家中被普遍采纳。譬如,在丹麦、瑞典和挪威实施的碳税方案中,能源密集型部门获得高额补贴或者税收减免(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有巨大的差距)。然而,免税削弱了这些部门的减排动力,从而影响了碳税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有效性。因此,为了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政府又必须对非豁免的部门制定更高的税率,这使得减排成本增加。Bohringer和Rutherford研究发现,与税收豁免相关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即使豁免的部门占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量的份额都很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一个可替代的选择是对出口和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工资补贴,这样不仅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而且付出的成本要比免税低。二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即政府通过减少其它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的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譬如,丹麦将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返还于工业,如将企业缴纳的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和对节能投资项目进行补贴。税收返还方式让企业保留了减排的动力,无疑是优于免税方式的,但这种方式仍可能是效率低下的,并且仍然会发生企业竞争力丧失的情况。

上述两种制度安排各有其利弊,且实施范围局限于一国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单靠一国的努力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时甚至是无效的。若成立一个超国界的世界性税收组织,对各国的碳税进行征管,或者各国实行统一的碳税制度,这需要以让渡或削弱主权为代价,让渡主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的,所以目前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碳税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调,碳税的国际协调是建立在尊重各国主权以及承认国家差异性基础上的协调,是一种主权国家主动、自愿参与合作与调整的协调。

目前在碳税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调中,一个既不会降低碳税的减排功效,又能维持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进行边境税收调整(Border Tax Adjustment,BTA)。边境税收调整遵循目的地原则,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本国类似产品承担的相应税费,而对出口产品可以免除

[1] [2] [3] [4] 

承担的相应税费。在实施了碳税的国家,其国内产品由于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该国当然希望对进口产品根据其碳含量征收碳税,同时对本国出口产品退还已经征收的碳税,以适当修正竞争扭曲。

碳税边境调整为解决因为征收碳税而产生的竞争力丧失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使本国产品在出口时不因在国内已经缴纳了碳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也不会使进口产品因没有在出口国缴纳碳税而处于竞争优势,从而有效避免了国内外生产者的税负不公平,使碳税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中性化。

三、碳税边境调整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碳税边境调整的初衷是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确保征收碳税不会损害国内生产的竞争力。然而,某些平衡国际贸易的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为防范气候变化而征收的碳税。由于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气候变化认识各异,加之贸易不平衡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与贸易之间存在的冲突,使碳税边境调整在协调二氧化碳减排和贸易自由化发展方面存在种种困难。

碳税是否适用边境税收调整。根据GATF的规定,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成员国是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但是从GATT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看,边境税收调整只适用于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直接或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比较容易确定,而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则不是十分明确。年GATT“边境税收调整工作小组”报告认为,直接

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如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等,可以实施边境税收调整;而并非向产品征收的税,如社会安全费以及向雇主或雇员征收的税、工资税等不能实施边境税收调整。

  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在实施边境税收调整时,进口国可能会按最终产品的碳含量征税,或者按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征税,抑或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能源的碳含量来征税。比照WTO协定的相关规定,按最终产品的碳含量征税是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属于WTO允许实施边境税收调整的范围,但是其它两种方式是否合法则存在争议。 ()按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征税。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在其最终产品中的表现各不相同,有的从最终产品中无法探寻其所使用的物质,有的则可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进口国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会选择按最终产品所包含的某种物质的含量征税。这种税收只要符合WTO的非歧视要求,对进口产品提供的待遇不会比国内产品低,就不会引起争议。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进口国选择按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对其征收碳税是否为WTO所允许?根据GATT第条第款a项规定“对于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所征收的”表明,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已转移到最终产品中的物质所征收的国内税,可以被视为是对产品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superfund)中,美国对进口某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化学原料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时要征收超级基金税。据此,按照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对进口产品征收碳税是GATT/WTO所允许的边境税收调整方式。

()按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的碳含量征税。这种征税方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反对按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的碳含量征税的专家认为,与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物质不同的是,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一般来说不会成为最终产品的物理组成部分,因此,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量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此外,按能源的碳含量征税将与绝大多数产品有关,如果允许对碳税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话,进口国将有自由对绝大多数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整税,这就很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而支持这种边境税收调整方式的专家则认为,由于能源消耗排放的温室气体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面对这种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果其他国家没有采取针对能源消耗的类似税收手段,一国将不会愿意采取会损害其国内生产者竞争力的国内税收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对避免这些问题而言是必需的。

碳减排的含义篇(4)

关键词:碳税 必要性 可行性 征管制度

随着党的十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环境税将在我国开征的信号越来越强。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我国以一个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态度提出到2020年碳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减排40%到45%的目标,开始担负起发展中国家对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责任,这也预示着碳税革命在我国即将到来。本文主要讨论我国通过开征碳税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以期能够根据现实具体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碳税征收管理制度。

一、我国征收碳税的必要性

(一)我国目前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

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有两大特点,一是总量巨大,二是碳强度高。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提供的数据,2010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31780.36097(百万吨),而201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前5位的国家分别为中国、美国、印度、俄罗斯、日本 。

(二)征收碳税对我国的预期影响

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东、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产业结构不同,能源资源秉性不同。碳税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耗与收入分配的影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参照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选择以下部分省份的数据分析碳税实行的预期影响。

表1 征收碳税对各省(直辖市)经济发展的影响统计表

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表中能源正负值表示碳税的实施对各地能源消耗的影响,如北京、天津、浙江等地的负值说明在保持其他税收大体不变时,征收碳税将减少当地能源的消耗。而像河北、辽宁、山东、四川为正值则说明在保持其他税收大体不变时,征收碳税增加当地能源的消耗。结合这些地方的能源储备、经济基础、产业结构分析可以发现,征收碳税对能源消耗起抑制地区一般含碳燃料储量少、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增长能耗低。对这些地区征收碳税,政策促使企业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寻找替代能源、增加资本和劳动等要素替代能源要素,资金支持当地政府调整高科技、低能耗、服务型的产业结构。而征收碳税对能源消耗起拉动作用的地区一般含碳燃料储量丰富、能源利用效率低、经济增长能耗高。对这些地区征收碳税,企业也会节约能源,但当地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将把大量的税收收入回投到高能耗产业,后者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前者。

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征收碳税对大部分地区的经济增长起拉动作用,但对少数地区的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但作用不明显。从全国整体范围来看,碳税对经济发展的正效应大于负效应,对具有经济显性的地区可直接征收碳税;对负效应占主导的地区在征收碳税时,可适当减免企业其他税负。

二、征收碳税在我国的可行性

(一)征收碳税的理论基础

首先,环境在市场经济中存在负外部性。环境的负外部性体现在市场经济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中。其次,“污染者承担原则”理论确定了污染者的责任问题,即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由谁负担。污染者付费,就是污染者承担其生产消费过程中污染所引起的损失及治理费用。二氧化碳的排放者为获得自身的利益和效益,增加了社会环境治理的成本,必然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衡量。最后,公共产品理论指出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只要在技术上不能将非付费者排除在受益人之外或者将其排除在外的成本明显过高,搭便车现象就普遍存在。结果是由市场提供的公共产品明显不足,需要通过非市场力量,即由政府负责提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自征税,用税收收入来生产或购买公共产品。

(二)征收碳税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1、政策上不断倾斜。中国政府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拟采取一系列法律、经济、行政及技术手段,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财税、价格、金融等激励政策”。开征碳税不仅符合我国贯彻科学发展观、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发展目标,也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制定有效政策机制的要求,是当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2、技术操作有保证。较硫税、污水税等其他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的,再考虑减排技术和回收利用等措施计量碳净排放量,所以碳税计量相对简单,不需要复杂的检测,对税收征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

(三)我国碳税税收要素的初步设计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为因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过程中消耗含碳燃料而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不仅包括二氧化碳,还包括氮氧化物、氟化物、甲烷和臭氧,如果从运用税收政策来应对气候变暖的角度看,应该对所有温室气体征税,这只是中长期且针对集中排放温室气体对象的做法。而短期来看,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且征收相对易行。由于二氧化碳是燃烧煤炭、天然气、柴油、汽油等化石产品产生的,因此消耗以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是碳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碳税的征税对象是二氧化碳,本应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但由于计算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涉及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问题,技术上很难控制,征管成本也将很高。因而应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燃料的含碳量,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提供的基准方法,含碳燃料消耗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含碳燃料消耗量×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量×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含碳燃料消耗量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实际消耗产生二氧化碳燃料(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等),将企业生产成本账目记录为征收依据。

3、税率。碳税的税率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一是采用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关联,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碳税税率的设定要考虑的因素很多。首先,税率应该量化反映减排二氧化碳边际成本。税率水平要鼓励纳税人对碳税政策积极响应,即税负能够影响其排放行为或进行减排技术革新,故其税负应高于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采取技术措施的边际成本。其次,考虑税率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如果税率水平过高,势必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的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确定税率。既要遵循新税种征收力度循序渐进的经验,又要对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源密集型企业给予一定税收补偿。再次,税率水平的设计应该考虑燃料差别因素。为鼓励企业及个人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对污染型产品进行替代,并减轻其过重的经济负担,根据含碳燃料需求价格弹性和能源效率水平,有选择地对煤炭、天然气、汽油及柴油不同含碳燃料实行差别税率。此外,碳税税率水平还受其他税种、国际能源价格走势、国际碳税协调等因素影响,这些都是在确定我国碳税税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构想我国碳税的征管制度

(一)明晰碳税征收阶段特点

开征碳税会增加企业特别是能源、资源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本,突如其来的税负将会使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甚至降低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影响经济发展大局。我国应当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引入碳税时实施预告和渐进时序策略。通过对企业进行预告,税率逐年提高,直到预期水平。

(二)提高企业碳消耗统计水平

对企业排碳的统计工作属于提高碳税征管的配套能力。碳税的征收依据是企业含碳燃料的消耗数量,这些数据主要通过企业生产成本账目中获得。税务部门应加强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专门的碳消耗申报和核算账目。同时加强对税收人员和企业会计的专项培训,使其掌握碳申报的相关工作。

(三)协调相关政策

环境税收体系中不仅包括碳税,其实也有污染产品消费税、资源税等税种。有必要将新旧环境税结合起来,使它们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税收节能减排上的调控作用。

(四)落实各项碳税优惠制度

借鉴外国碳税征收经验,如要碳税真正发挥二氧化碳减排功效,税率就会很高,而较高的碳税税率水平对能源、资源密集型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出现影响国际竞争力、不利本国经济增长等负面效应。我国在开征碳税时也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对整个税制结构进行必要调整,按照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思路,以其他税种改革所形成的税负空间来容纳碳税,基本保持税收收入中性。

参考文献:

[1]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理论探索》.2009年第四期。

[2]王晶.“关于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五期。

[3]李齐云,商凯.“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分析与碳税减排政策设计”.《财政研究》.2009年第十期。

[4]刘惠荣,杨凡.“《京都议定书》对我国碳税制度的影响”.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6年10月(北京)。

[5]李绍荣,耿莹.“中国的税收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经济研究》.2005年第五期。

[6]熊剑锋.“专家争议碳税:中国能否承受之重”.《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10月16日。

[7]何建坤,柴麒敏.“关于全球减排温室气体长期目标的探讨”.《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四期。

碳减排的含义篇(5)

[关键词]碳税;边境税收调整;碳泄露

一、“碳泄露”和碳税政策的有效性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碳税一直被认为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经济手段。碳税就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碳税的实质就是为了维持全球气候稳定这一公共产品,而对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生产过程和消费征税,使其负外部成本内部化。目前碳税的实施局限在一国范围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即一国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是由其它国家承担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碳税,就可能造成世界上其他地区增加那些消耗矿物燃料的课税产品的生产,从而可能导致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结果将是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放量增加,这就是所谓的“碳泄露”现象。造成碳泄露的原因是未征收碳税国家的“搭便车”行为,这些国家都希望别国努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自己坐享其成。“碳泄露”不仅不能带来全球环境效益,反而会使单边征税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开征碳税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将不具备成本优势,竞争力下降,尤其是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钢铁、铝业、化学、玻璃和造纸业来说,其结果往往是本国企业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国际市场份额,该市场份额转而由未实施碳税或碳税税率较低的外国企业占有。同时,国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开征碳税的反应是减少产量供应或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办法(整理)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可能会增加,或者国内供需之间的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碳税对本国工业成本和竞争力的影响已经成为各国开征碳税的绊脚石,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征碳税的建议都未能在立法机构通过。

二、削减碳税对竞争力影响的制度安排

北欧国家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为了抵消碳税的上述负面影响,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它们在进行碳税制度设计时,通常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税收豁免,这种办法目前在北欧开征碳税国家中被普遍采纳。譬如,在丹麦、瑞典和挪威实施的碳税方案中,能源密集型部门获得高额补贴或者税收减免(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有巨大的差距)。然而,免税削弱了这些部门的减排动力,从而影响了碳税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有效性。因此,为了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政府又必须对非豁免的部门制定更高的税率,这使得减排成本增加。Bohringer和Rutherford研究发现,与税收豁免相关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即使豁免的部门占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量的份额都很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一个可替代的选择是对出口和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工资补贴,这样不仅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而且付出的成本要比免税低。二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即政府通过减少其它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的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譬如,丹麦将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返还于工业,如将企业缴纳的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和对节能投资项目进行补贴。税收返还方式让企业保留了减排的动力,无疑是优于免税方式的,但这种方式仍可能是效率低下的,并且仍然会发生企业竞争力丧失的情况。

上述两种制度安排各有其利弊,且实施范围局限于一国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单靠一国的努力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时甚至是无效的。若成立一个超国界的世界性税收组织,对各国的碳税进行征管,或者各国实行统一的碳税制度,这需要以让渡或削弱为代价,让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的,所以目前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碳税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调,碳税的国际协调是建立在尊重各国以及承认国家差异性基础上的协调,是一种国家主动、自愿参与合作与调整的协调。目前在碳税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调中,一个既不会降低碳税的减排功效,又能维持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进行边境税收调整(BorderTaxAdjustment,BTA)。边境税收调整遵循目的地原则,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本国类似产品承担的相应税费,而对出口产品可以免除承担的相应税费。在实施了碳税的国家,其国内产品由于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该国当然希望对进口产品根据其碳含量征收碳税,同时对本国出口产品退还已经征收的碳税,以适当修正竞争扭曲。

碳税边境调整为解决因为征收碳税而产生的竞争力丧失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使本国产品在出口时不因在国内已经缴纳了碳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也不会使进口产品因没有在出口国缴纳碳税而处于竞争优势,从而有效避免了国内外生产者的税负不公平,使碳税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中性化。

三、碳税边境调整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碳税边境调整的初衷是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整理)目标的基础上,确保征收碳税不会损害国内生产的竞争力。然而,某些平衡国际贸易的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为防范气候变化而征收的碳税。由于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气候变化认识各异,加之贸易不平衡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与贸易之间存在的冲突,使碳税边境调整在协调二氧化碳减排和贸易自由化发展方面存在种种困难。

1碳税是否适用边境税收调整。根据GATF的规定,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成员国是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但是从GATT第2条、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看,边境税收调整只适用于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直接或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比较容易确定,而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则不是十分明确。1970年GATT“边境税收调整工作小组”报告认为,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如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等,可以实施边境税收调整;而并非向产品征收的税,如社会安全费以及向雇主或雇员征收的税、工资税等不能实施边境税收调整。

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在实施边境税收调整时,进口国可能会按最终产品的碳含量征税,或者按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征税,抑或按生产过程中所消耗能源的碳含量来征税。比照WTO协定的相关规定,按最终产品的碳含量征税是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属于WTO允许实施边境税收调整的范围,但是其它两种方式是否合法则存在争议。(1)按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征税。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在其最终产品中的表现各不相同,有的从最终产品中无法探寻其所使用的物质,有的则可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进口国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会选择按最终产品所包含的某种物质的含量征税。这种税收只要符合WTO的非歧视要求,对进口产品提供的待遇不会比国内产品低,就不会引起争议。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进口国选择按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对其征收碳税是否为WTO所允许?根据GATT1994第2条第2款a项规定“对于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物品所征收的”表明,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已转移到最终产品中的物质所征收的国内税,可以被视为是对产品间接征收的国内税,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如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superfund)中,美国对进口某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的化学原料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时要征收超级基金税。据此,按照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物质的碳含量对进口产品征收碳税是GATT/WTO所允许的边境税收调整方式。

(2)按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的碳含量征税。这种征税方式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反对按生产过程中消耗能源的碳含量征税的专家认为,与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物质不同的是,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一般来说不会成为最终产品的物理组成部分,因此,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量是比较难以确定的。此外,按能源的碳含量征税将与绝大多数产品有关,如果允许对碳税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话,进口国将有自由对绝大多数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整税,这就很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滥用。而支持这种边境税收调整方式的专家则认为,由于能源消耗排放的温室气体所引起的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面对这种全球性环境问题,如果其他国家没有采取针对能源消耗的类似税收手段,一国将不会愿意采取会损害其国内生产者竞争力的国内税收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对避免这些问题而言是必需的。

依据WTO规则,对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合法性是不明确的。根据GATT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允许缔约方对进口产品和相同的国内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投入物征税,而对在生产过程中已经消耗掉,但不构成最终产品物理成分的能源是否征税并未明确。然而,1994年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仅允许缔约方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投入物所征的税进行边境税收调整,而且对出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并且已经合并到最终产品中的原材料、燃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石油、催化剂等所征的税也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因此,WT0并不禁止进口国对进口产品按照其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进行边境税收调整。但考虑到前述反对意见,为了防止进口国滥用这种税收调整,应该限制允许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产品的数量,比如只是允许针对那些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大量能源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当然对于能源消耗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以及起征点的确定也会产生技术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另外一个更易于实施的,也更能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的方法是,国际社会制定一份允许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产品清单,可以根据诸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来制定。

2碳税边境调整是否会引发变相的贸易壁垒。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且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气候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发达国家把气候问题作为新的贸易壁垒,以“边境税收调整”为名对发展中国家开征碳关税,以此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保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如2009年6月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与碳税边境调整本质并不相同,碳关税是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它具有一定的非中性,一旦调节过度,就会超越环境保护的目的,扭曲自由贸易,破坏税收中性。而碳税边境调整是一种国内税,其目的是使各国的碳税税负水平趋于统一,它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中性化,不会扭曲自由贸易。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认为,发达国家的碳关税政策违反了(整理)WT0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条款明确规定,任一缔约国的政府措施,应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输入货品给予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而碳关税则是采取关税手段限制他国产品进入本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实施贸易保护。碳关税违反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可能引发新一轮国际贸易战。但是由于WTO中关于环境保护应用于贸易谈判的具体条款表述还十分模糊,如GATI"第20条规定,一国凡为“公共秩序”或重要合法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背离GATT/WTO的基本规范,这为一些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留下了根据。

3碳税边境调整的技术障碍。在碳税的边境调整过程中,有必要将能源产品(如煤、石油和天然气)和最终产品(如汽车、化工产品)区分开来。因为能源产品的碳含量比较容易确定,所以对能源产品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相对比较简单。GATT/WTO规则允许对进口能源产品征收相同水平的税收,以及对出口能源产品实行间接税退税,只要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税负不高于国内相同产品,并且出口退税额不大于之前已经征收的税额,即只要在原则上不损害公平性就是允许的。然而,当进口或出口的产品不是能源产品而是最终产品时,边境税收调整就会变得复杂,因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包含了已税能源产品的投人,确定最终产品的碳含量的技术难度很大;而且各国的资源禀赋、生产方法和技术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别,即使是生产相同产品,碳排放量也会存在差异,譬如,煤炭与汽油相比,燃烧的效率更低,碳排放量更高。对于一个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的国家来说,每单位产出的碳排放量比能源结构以石油为主的国家要高。因此,如果进口国要依据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的大小(内涵碳含量)来征收边境税,对于那些资源禀赋以煤炭为主的国家(比如中国)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由于最终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方法不同,其碳含量也会不同,进口国根据最终产品的内涵碳含量进行征税理论上可行,但是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其一,进口国要依据产品的内涵碳含量来计算征收边境税是一个技术难题,需要出口国与进口国合作,出口商要向进口国提供该产品生产加工的详细资料。但是这种合作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秘密,再则由于生产的不断全球化,制造商要给出详细而准确的生产加工方法也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因此,进口国在无法获得该产品的内涵碳含量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本国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内涵碳含量对进口产品征税。其二,如果进口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相同产品征收了差别税收,则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W3"O非歧视原则要求进口国对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相同水平的税收。此外,WTO规则也不允许因为产品加工和生产方法(ProcessandProductionMethods,PPMs)的不同而采用贸易措施,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比较优势。所以,进口国只能根据本国生产相同产品的内涵碳含量对那些进口产品征收不高于本国产品的碳税,因此碳税边境调整对那些拥有低碳能源及采用新型减排技术的国家而言,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竞争力。

四、结论

碳减排的含义篇(6)

关键词:对日本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投入产出分析;结构分解

作者简介:王菲(1983-),女,宁夏青铜峡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实务研究;李娟(1983-),女,山东德州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跨国公司和外国直接投资研究。

中图分类号:F114.44;F13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2)04-0061-05

收稿日期:201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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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回顾与计算方法

碳减排的含义篇(7)

【关键词】碳排放;水泥;工艺;影响因素;数学建模

引言

众所周知,大气环境的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废气的排放造成的。水泥工业中碳排放又是其中的重点。本文从水泥工业的生产工艺、燃烧的原材料、碳排放的源头和影响因素等方向来研究影响碳排放的因素,并介绍相应的一些处理措施,希望能为水泥工业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和减少碳排放,治理综合环境,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帮助。

1 水泥工业二氧化碳排放现状与分析

随着中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于水泥工业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研究表明我国水泥生产量年平均增长0.25亿吨,年平均增长率为8%以上。而水泥工业中排放的废气大多为二氧化碳,据统计,水泥工业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比重从1992年的5.68%上升为2010年的12.54%,因此对水泥工业碳排放量的控制迫在眉睫。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水泥工业中二氧化碳的生成形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水泥熟料燃烧,化学式为C + O2CO2 ;二是燃料燃烧的过冲中碳酸盐的分解,主要为碳酸钙,其化学式为CaCO3CaO+CO2 。

计算表明:每生产1 吨水泥成品,原材料的燃烧过程,再加上运输用电力、燃料等方面的二氧化碳排放,约1 吨左右。所以这个量是相当庞大的。

2 影响 CO2排放的因素

研究表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小依次顺序为:工艺排放,燃烧排放,电力消耗。依次介绍如下:

(1)水泥从生产窑上分为立窑(包括机立)和旋窑(回转窑),从生产进料的方式上讲分为干法、湿法。水泥由石灰石、粘土、铁矿粉磨碎后按一定比例进行混合,这时候的混合物叫生料。 然后将这些混合物投入容器内进行高温煅烧,一般温度在1500 度左右,煅烧后剩下的物质叫熟料。最后将这些熟料与石膏混合后磨细,按设计比例混合,就是成品的水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如果是用其它可燃物质或者以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来进行辅助燃烧,可以使含钙质含量少的原材料与空气充分接触,燃烧的过程中减少了钙质的化学反应,随之也减少了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废气的排放。

(2)不同品种的水泥由于其组成原料不同、掺合料的比例不一样,排放的二氧化碳含量也会有很大的差别。通用硅酸盐水泥中中加入其他掺和料和可燃物、助燃物的比例, 可以加强原料的燃烧程度,因而有效地降低了废气排放。如果采用低能耗、含碳化合物含量少的原料,(如硫酸盐水泥)由于其主导矿物质碳含量低,所以在燃烧过程中,碳排放量会相应减少。

(3)水泥熟料热耗,企业水泥熟料的燃烧程度是影响二氧化碳排放的直接影响因素。而企业的管理水平、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力量、人员素质等都直接影响着水泥窑的熟料热耗。 因此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降低水泥熟料热耗,将原材料充分进行煅烧是控制和减少水泥工业中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途径。

3 减少水泥工业碳排放的措施研究

3.1 减少碳酸质原料的用量

根据水泥的生产原理和工艺,我们知道,生产水泥的原材料主要是石灰石及碳酸钙,因此减少碳酸质原料在水泥生产中的用量,或用其它物质来替代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或者直接使用非碳酸质原料,因为从生产原理上讲,燃烧碳酸盐物质所吸收的热量是整个原材料煅烧的40%左右。使用非碳酸钙物质进行燃烧,可以节约能耗同时提高原料的利用效率。并有效减少二氧化碳的产生和排放。

3.2 提高生料易烧性

水泥生产的原材料,如果在煅烧的过冲中不能充分进行燃烧,就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甚至是一氧化碳废气。因此原材料的燃烧性能和易燃率是减少碳废气的直接因素。在煅烧之前,加入矿化剂或其他化学物质来加强燃烧性能,将原材料进行充分的磨细和颗粒化,在燃烧的过程中均能加速其充分燃烧,减少热能好,同时二氧化碳的产生也会随之减少。

3.3 利用可燃性废弃物

从生产工艺讲,可以用很多不含碳酸钙的物质来作为水泥生产的代用燃料。利用这些可燃性废弃物代替部分或大部分燃煤和燃油,既处置了废料,又节约了能源,同时也减少了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量。

3.4 提高燃烧器效率

燃烧器的主要功能就是将燃料和空气导入炉膛和回转窑中,在高温作用下将其进行煅烧。目前,水泥窑燃烧器效率偏低,随着新型高效低污染燃烧器的研制开发和投入使用,燃烧器效率在不断提高,煤耗也相应降低,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排放量也随之减少。计算表明,如果燃烧器能减少煤耗10%,二氧化碳废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少2.0%。

提高燃烧器效率. 燃烧器的作用主要是将燃料和空气进行充分接触, 来提高燃烧的充分程度,达到提高燃烧器效率的目的,。随着燃料的充分燃烧,产生的废气就会相应减少。

3.5 提高熟料质量以便增加各种工业废渣的掺入量

水泥的质保期通常只有三个月,如果遇到雨水,保质期就会更短。这主要原因就是水泥生产的原材料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熟料的质量越好,在燃烧器中的燃烧程度越充分,可以参入的各种工业废弃物品就更多,一方面可以节约材料,还可以加强炉体内的燃烧。这样生产出来的水泥质量可以得到更大的提升,排出的废气也可以得到大幅度的降低。

3.6 调整水泥制造业的产业结构

传统的生产工艺中由于设备限制的因素,很多材料无法进行充分的燃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型干法技术在市场中得到大力的推广。新型干法主要是增设了窑尾预热器和分解炉, 并将回转窑燃料由分解炉加入, 使燃料燃烧的放热过程与熟料煅烧中耗热最大的碳酸盐分解的吸热过程迅速地进行, 具有生产过程效率高、能耗小、质量高、产生废气量小的多种优点。

4 结语

现代建筑工程越来越多但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而作为混凝土和抹灰用的主材-水泥,其市场必然越来越广阔,需求量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量也会加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优化水泥的生产工艺、调整生产结构、加强人员素质,严格控制并采用各种技术来减少二氧化碳等废气的排放,才能使人类发展与环境友好相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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