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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问题精品(七篇)

时间:2024-02-06 10:06:07

企业财税问题

篇(1)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研究,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率,促进国家增收,保证税收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依法纳税,对实现企业健康长远发展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

财会;税收;管理;完善

税收,其主体的是国家,本质是实现收入再分配;是实现国家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完成财富分配的重要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的三个特征紧密联系,是保证国家税收顺利完成的重要原则。国家作为税收的主体,强制性征税是实现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内需的不断扩大,企业财会税收是完善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实现经济政策的基础。因此,做好企业财会税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一、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

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缺陷,缺乏高效统一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手段,因此,为了获得更多利益,部分企业规避国家政策,出现偷税漏税现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管理制度不统一,造成企业钻政策空子。政府税收部门出现交叉重叠现象,未对税收管理区域进行合理规划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整体能力不足,造成税收上的漏洞,加之监管不力,管理混乱致使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第二,未严格执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出现工作人员与企业联合起来隐瞒应征税情况。由于监管力度不足,税收工作人员为一己私利,放弃自身信仰,出现现象,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税收强制性效果不明显。我国税收管理部门主要通过税票来实现税收,实效性较差,同时给企业不自觉遵守税收政策创造机会。

(二)对企业内部财会监管不善

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对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是实现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是实现国家税收的客体,对国家收入影响较大,其能否配合税收政策,是税收顺利、规范运行的基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国家是从整体上对企业进行税费征收工作的,只是通过企业财务报表来知晓其收入和资金流情况,而企业在报表上的可操作性较大,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国家缺乏对企业财务的细化监管,无法通过其他渠道对其报表以外的资金数据进行了解,对宏观税收的顺利运行不利,也容易导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一些企业为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远发展,忽视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存在未制定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谎报财务信息,对内部审计不重视,为降低成本而招聘专业素质能力不强的财务管理人员现象,对国家税收的顺利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同时,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三)税收部门缺乏与企业沟通

沟通是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方式,能够提高棘手问题的解决效率。税收部门作为实现国家税收的重要客体,应该与重要税收来源的企业进行紧密联系,但在实际情况中,在工作过程中缺乏与企业的良好沟通。税收部门缺乏服服务意识,不主动与企业发生业务联系,是我国税收体制存在的缺陷,也是政府部门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缺乏提升思维和优质服务思想的体现。不加以改进将不利于税收的与时俱进。

二、企业财会税收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税收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保证社会秩序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制度,加强征管工作的监督能够保证税收健康顺利运行的重要基础。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出现偷税漏税现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税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降低工作人员隐瞒企业实际税收的风险;提高监管力度,对税收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设置,明确管理区域和职责。第二,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网络监管。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网络信息平台的建立不仅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化,还能提高收税效率。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找到需要解决的答疑,了解到最新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增强对办事程度的了解,减少因不了解程序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

财务管理师掌握整个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经济保障,其对企业生死存亡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财务监管,发挥税收在企业监管中的最大效用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少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只关注成本和收益,而忽视了事中的监管,同时不注重对企业的内部审计,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管,提高其管理水平,发挥税收工作和政策在企业内部的最大效用,将财务工作具体化和细化,制作资金流详细报表,提高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能够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提高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可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财务知识的培训,增强其业务水平,注重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三)加强政府税收部门与企业的沟通

政府税收部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能够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运行。通过沟通,加强税收优惠宣传,增强企业对政府部门税收政策的了解,为企业寻求政策支持,这样做能够促进企业对税收的支持,保证税费的按时、正常缴纳,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同时,国家可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对其实行监管,指出其财务操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并对其资金流进行监督,减少企业故意隐瞒收入的现象。

三、结论

税收作为实现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我国经济社会和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实行税收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现象,国家税收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缺乏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的问题;为提高税收效率,促进国家和企业经济的顺利运行,要不断完善国家税收制度,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企业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水平,同时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争取其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艳利,韩娜,李红,王莹,贾鹏芳,刘建政.中小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咸阳市为例[J].西部财会.2014(03)

[2]翟宇航,熊振宇.论小企业财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6(12)

篇(2)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在我国目前的现代企业管理之中,实现企业价值利益价值的最大化是最终目的,企业能否实现自己的年终计划,会受到内部条件和外部因素两方面条件的制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税收制度是每个行业财政政策的有序力量,它是整个财政政策的不可缺失的一大经济体制内容,现代企业管理中有很多的关于决策种类,企业家们在制定一项决策的过程中,在财务方面,都要考虑税收的因素,所以,税收制度渐渐的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税收与财务管理的关联

(一)税收在整个金融体系之下肩负着最重要的责任

从科学管理上看,它是财务学和会计学上的一种学科,从他的目标和作用上来讲,他又属于金融学管理,在整个企业财务的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经济处于一个优胜略汰的发展阶段,都是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和社会形象的动脉化进行,所以实收筹划是企业管理中进行的一个首要目的,他推动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税收目标的界定有很多不同的特点,这样税收理论就有一定的目的性,税收管理不能进行科学化管理指导,所以,企业家,在整个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收的变化情况,企业在不同时期税收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差异性和每个企业不同的目标管理体系。

(二)税收与财务的有机统一

在企业整个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财务决策是事物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收集信息的过程就是公司财务税收筹划的过程,利用整个决策的正确性来推断整个社会发展的正确性,并且,财务预算还可以用税收筹划来做整体预算,作出整体化的合理估算,但在估计的过程中都要进行财务的审批靠税收制度来进行约束,在整个国家进行有机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征税时,财政规划和税收都起着导向作用,并且,双方相辅相成,推动了社会经济共同化发展,在整个税收发展的过程中,税收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财政物流上的支持,推进我国社会推动我国现代化经济共同发展,根据实际出发以行动作为未来发展的价值导向,推动社会合理健康发展。

(三)税收在财务管理的内容上具有相关性

在一个企业发展的历程上来讲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价值导向有着重要的实际内容,在企业家们进行筹集资金的过程中,不同的筹资方式和融资渠道不一样,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平衡性,融资方式方法的形态的差异性,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企业家在整个筹资的过程里,要慎重对待,在企业家里进行一个融资的过程中要进行社会的差异性和有序性,要求投资的利息最大化,推动社会结构健康发展,在整个税收的过程中,他不但影响着企业发展的一个经营情况,而且还会推动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企业家们的根本利益,总之,税收在整个社会发展情况来看是贯穿于整个社会的一个有力保证。

(四)税收和财务管理具有互动效果

在一个企业中,税收筹划是企业发展的一个有机体,与财务管理具有很大的联系,他不但具有社会发展的有序性推动了社会整体化发展,有力的带动了经济,为提高税收改革和社会现代化的进行经济结构的管理与开发,各个环节的开发与治理推动社会发展最大利益目标,和管理最终环节都可以出现税收的改革。所以,税收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具也有一定的互动性,在整个财务税收方面只要进行竞争化管理模式体制之下,它就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水平,所以,税收筹划是推动企业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建立社会和谐化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各种素质推动社会科学化,进行资源的统筹兼顾有效的利用维护社会发展状况,推动财务管理制度在税收筹划下合理化发展。

二、怎样发展企业税收筹划

(一)让企业把税收筹划注重起来

我国税收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定型,但是还是不够完善,造成了一定情况下的复杂性,有序性税种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也存在这极大空虚阶段。现在我国企业在社会的发展情况来讲,缺乏正确性的认识,造成企业在整个发展之中财务管理上有着错误性的理解和应用,所以,在此情况下政府应该进行合理化的宣传,提高企业的发展规划,让他们都懂得税款的积极性,指导企业进行正确税收筹划行为,政府机构,增强企业的交税意识,教会他们如何进行社会化再生产,让企业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社会意识的让其正确理解税收制度带来的重要性,让每个企业都可以进行依法纳税,公平公正客观。

(二)企业应该利用税收筹划进行规避风险

企业的税收应该根据自己的营业额的发展去不断的完善,企业要有正确的方式方法来进行税收的筹划,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加强,社会监管力度也开始慢慢增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有各种问题都要不断的去加强和改进,推动社会化管理得管理机制,避免税收制度存在的风险,在进行纳税的时候,就用其他的方式方法,我国纳税种类,多种多样,社会发展也是千奇百态,所以进行合理优化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这已经是一大社会使命。

三、结束语

在我国发展当前这个大背景下税收规划已将是众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议题,也是国家进行财政收入的规划一个有力保证,推动我国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企业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增强税收体制建设,把企业的重大决策也应当考虑进来推动社会税收体质健康合理化,逐个采用多种税收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节约了成本,创造更多的利润空间,让我国的经济发展系统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张国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3

篇(3)

[关键词]捐赠;企业会计准则;税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3-0094-04

1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1.1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制定企业捐赠的具体准则,也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目前企业会计实务中对捐赠业务的处理依据主要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附录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了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至于捐赠中资产的计量问题以及具体会计分录的编制没有详细规定。由于在现行制度规定中没有对捐赠作出详细规定,造成了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分歧和模糊。

首先,在很多会计教材或专业书籍中,对捐赠业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即略过这部分内容,在资产减少的核算中不再提及对外捐赠而减少的资产,在营业外支出的核算中也是仅限于对上述制度的重复表述。

其次,是关于对外捐赠核算中对业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即减少的资产以什么样的方式处理,不同的捐赠资产,其会计处理也不同。

1.1.1 对于捐赠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对于捐赠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由于不存在资产的计价问题,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可以直接表现为企业对外捐赠的金额,而且具有唯一性。所以,会计核算中将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金额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如,企业对外捐赠现金2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WB]20万元

贷:库存现金20万元

1.1.2 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存在分歧

目前,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其一,是把对外捐赠看做是一种偶然的非日常经济事项,在捐赠发生时,按照资产成本及相关税费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支出。这种处理对利润表和当期损益的影响只会体现在利润总额的变动中,反映企业由于对外捐赠损失而导致的利润总额的减少,而对日常经营取得的经营利润没有影响。也说明对外捐赠业务和企业经营没有关系。这种处理符合会计中对损失的界定。其二,是按照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思路,将捐赠业务分成两部分来进行确认,即先销售、后捐赠,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再按收入口径计入营业外支出。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可以发现两种处理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没有差异,但是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利润的影响不同,对利润构成的影响也有差异,这样,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对企业业绩评价有不同的影响。

1.1.3 关于劳务捐赠的会计处理没有规定

由于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实务中一般对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不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1.2 企业对外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业务中,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方面。不同捐赠形式的税收影响不同,其中,实物资产捐赠由于会计和税法对同一笔业务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同,会产生差异:一是视同销售增加的流转税;二是视同销售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认定。

1.2.1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即只要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就须计算缴纳增值税。

1.2.2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1.2.3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用于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捐赠渠道、受赠项目性质与捐赠总额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不是所有的公益性捐赠都可以扣除,只有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能享受税收减免。现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限定条件:

一是可扣除公益性捐赠范围的限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只有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向其捐赠才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捐赠额。

二是可扣除公益性捐赠的项目的限定。《捐赠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捐赠涉及应缴税费科目的,都要按销售进行计算和处理。在计算所得税时首先按会计利润计算扣除限额,扣除限额是公益性捐赠的最大扣除额,当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时,可全额扣除,当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时,按限额扣除,超出限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2008年6月29日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制定了针对汶川地震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依照此规定,临时性税收优惠免征增值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1 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制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具体准则,也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目前,企业会计实务中对接受捐赠业务的处理依据主要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在附录部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了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内容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可见,企业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作为“资本公积”,而是作为企业的损益处理。企业接受资产捐赠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原材料”、“周转材料”、“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需要注意,根据2008年12月26日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账户。

2.2 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如果合同约定捐赠,但实际上没有收到,受赠方不需要确认收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当天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通过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存在的问题

3.1 会计制度不完善,引起实务操作的真空和混乱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对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相关资产的计量标准也存在分歧,导致了实务操作中会计人员无所适从,相同的业务由于会计人员的理解不同、思路不同,可能会产生会计处理和会计信息的差异,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正确评价。另外,由于很多专业书籍对捐赠业务的回避,形成了实务操作的真空和混乱,这种会计规范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我国公益捐赠的发展。

3.2 企业对外捐赠税收负担重,捐赠成本高

企业对外捐赠中,对于非现金资产的捐赠,既要缴纳流转税,还要缴纳所得税,税收负担重,捐赠成本高。由于捐赠过程中,企业没有任何现金(经济利益)流入,属于企业非经常性的损失,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在此基础上增加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无疑会加大企业捐赠成本,减少实际可利用资金,相当于是国家财政对捐赠资金的一种瓜分和扣除。与货币性资产捐赠相比,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成本较高,这会影响在重大突发事件中一些急需物资的募集,增加社会物流成本。

3.3 相关制度不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

目前,关于捐赠问题能够遵循的法规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税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有法律规范对企业捐赠业务的指导性非常有限。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捐赠已经远远超越了一个主体、一个企业的范畴,而具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性、公共性,其影响和辐射到了社会经济、政治的各个层面,因此,对捐赠业务的制度性审计、强制信息披露已成为必然。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这部分内容的规范和指导只能依赖于财政部、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临时出台的一些应急性条例,导致政出多头,相关法规制度之间多有冲突,使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力大打折扣。

3.4 不同制度导致了相同业务的不同会计处理结果

从1992年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已基本成型,目前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并存的局面,其中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另外,由于在捐赠业务中会涉及一个特殊的群体――非营利组织或机构,非营利企业目前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样,对于同样的捐赠业务,可能就会由于相关会计主体的不同,适用于三种不同的制度规范。其中,《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接受捐赠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接受捐赠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最终计入“资本公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计入“捐赠收入”。

4 建 议

4.1 完善企业捐赠业务的会计制度

4.1.1 制定具体会计准则,对捐赠业务以及接受捐赠资产的计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可以专门制定企业捐赠的具体准则,对企业对外捐赠以及接受捐赠中的捐赠损益、相关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做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实务当中的多种不同处理方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该以成本结转,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接受捐赠资产应以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计价。

4.1.2 针对非公益性捐赠制度作出规定

在研读相关资料的过程中,许多学者提到“会计中没有划分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但是,笔者发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到的是: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内容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可见,并不是没有划分公益性支出与非公益性支出,而是没有提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如何处理,这样的制度规范是不完善的,当企业发生非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就很难判断究竟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也进行规定,同时,应该对二者又加以区分。可以考虑在“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下设置“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两个三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这样,既便于税金的计算,又便于披露企业承担的公益性社会责任。

4.1.3 增加关于劳务捐赠的确认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捐赠的方式、种类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股权捐赠、劳务捐赠、债务减免等多种不同的方式都会出现,面对这一现状,会计制度不能一概采取回避或忽视的态度,而应该积极与时俱进。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面对新的事项、新的问题,制度建设不仅应该及时解决问题,更应该具有前瞻性得预测和应对未来将出现的新问题。所以,应该对劳务捐赠以及其他的捐赠方式作出规范,保证企业会计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劳务确认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多种计量标准,比如劳动量指标、实物量指标或者标准折合单位等。

4.2 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促进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4.2.1 减免对外捐赠中的流转税

如前所述,企业对外捐赠中并没有现金或经济利益的流入,没有相应的收入或流转额,不具有流转税的纳税基础。尤其公益性捐赠,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为政府财政分担,这种行为理应得到鼓励和税收优惠。国家财政减少一部分是税收收入,但是能够收获更大的社会效应。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参照“5•12”汶川地震后的规定,取消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在流转税制度上视同销售、应当缴纳流转税的规定,比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赋予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货物和设备法定免税政策,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将国内国外企业或个人对我国的公益捐赠纳入法定免征增值税的范畴。

4.2.2 放宽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捐赠支出都能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实际上存在三种情况:不能扣除、部分扣除和全额扣除。对于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直接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等,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即使符合公益性捐赠范围,但捐赠总额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捐赠,超出部分也不允许扣除;只有当符合公益性捐赠范围,且捐赠总额没有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捐赠,才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由此可见,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条件很苛刻,一些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对口援助,并不能在税收方面得到支持。另外,由于和企业会计利润挂钩,企业捐赠的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笔者认为,应该放宽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比如对一些直接捐赠也应给予税收优惠;对于公益性捐赠应该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4.2.3 对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

现行制度对于企业捐赠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的,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利于企业逐年消化一次性较多的捐赠。应规定在一定比例内准予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3 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税收、审计、信息披露制度,统一相关口径、概念,推进制度化建设

4.3.1 关于捐赠的范围、种类应统一口径

在现有法规基础上,应该注重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会计、税收、审计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整合各种临时性规定和措施,实行制度化建设,以利于我国公益性捐赠的长期、有序发展。要统一相关制度中关于捐赠的内涵、捐赠范围、捐赠形式等基本范畴,统一口径,提高各种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和可比性。其中,可以考虑以捐赠法为基础,整合现行制度的法律基础,其他法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修订和补充。

4.3.2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汶川地震后,捐赠尤其是公益性捐赠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众多名人屡陷“捐款门”,说明捐赠已经不再是一件私密的个人事务,而具有了公共产品的特征,包括捐赠者和潜在捐赠者在内的社会公众成为捐赠事项中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有理由要求了解捐赠物资的去向,了解捐赠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因此,如同对上市公司强制要求信息披露,对于公益捐赠中的资产去向、捐赠目标的实现情况,受捐者或接受委托的非营利组织、政府部门理应公开相关信息。只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捐赠物资被充分、合理得使用,捐赠者的目标才能达成,更多的捐赠者才愿意积极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和规范受捐者以及中介组织的行为。

4.3.3 建立制度审计的长效机制

汶川地震后一个月,国家审计署正式启动了对募集物资的审计程序,经过审计后得出结论,除了少数人在捐赠物资分配中存在一些营私舞弊行为外,没有重大的违规事项,这一结论可以说给所有关注赈灾物资安全性的公众吃了一颗“定心丸”,也大大提高了人们对参与募捐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的信任度。由于审计部门的及时介入,既保障了捐赠物资的安全有效使用,对高达767.12亿元的有史以来捐赠之最也是功不可没的。另外,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也离不开审计制度作支撑。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捐赠审计制度,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对捐赠的业绩评价和考核机制。

4.3.4 对于捐赠业务《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要就现行制度协调、修订和跟进

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的考虑,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会计主体,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尽管如此,当面对同样的业务内容时,尤其是当不同的会计主体可能会共同参与到同类型事项中时,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在基本理论层面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基于人们学科认识的不同,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但至少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型的事项的处理不应该有太大的偏差。因此,笔者认为,应修订《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取消“待转资产价值”和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应将捐赠资产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献:

[1]蔡宏标. 企业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 2010(5).

[2]范伟红. 我国公益捐赠会计处理的法经济学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篇(4)

一、引言

企业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收作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每个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变慢,急需通过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需要进行大量的财政支出来保障政策的执行,所以保证企业财会税收的规范进行对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税收也是存在对于企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对企业资产流动进行监督,保障企业合法运营的同时,可以实现企业税后成本的降低,对于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具有促进作用。所以企业财会税收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企业角度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十分不利于我国经济深化改革的推进。因此本文对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发展对策十分有意义。

二、当前我国企业财会税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不完善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代替政府行使税收职能的主体,对于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税收制度的健全与否、管理方式的选择等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完成效率。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中存在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负责区域划分不明确、管理部门职能重复、税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税收工作人员相对较少等,这些问题在给税收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不便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大量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同时在税收部门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存在了工作人员与企业勾结徇私舞弊,帮助企业逃税,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由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为了保证税收工作的高效规范进行,必须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并提高税收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税收工作人员责任意识。

2.企业财会内部管理细化不足

企业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税收工作上的配合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当前我国税收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收工作时由于无法掌握企业财会报告以外的细化信息,造成了税收工作的效率不高,对企业资金流动的控制不到位,这也滋生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税收工作主要是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而忽视了企业各部门之间实施财会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一些企业的运作不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没有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造成了监管机制的缺失,大大影响了企业财会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企业内部财会管理中存在的诸如财会人员专业技能不高、财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也给财会税收工作的规范运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3.政府税收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不足

政府税收部门和企业作为财会税收工作的执行者和重要参与者,基于财会税收的一体化,两者之间应该存在紧密的联系,通过沟通来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保障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但是在我国税收工作中,税收管理部门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不会主动与辖区内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反映出来的是我国财会税收理念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如果不加以改进和解决,势必会阻碍我国财会税收工作的与时俱进。

三、针对企业财会税收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

1.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税收工作人员作为具体税收工作的执行者,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应该加强对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保证税收工作的规范进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税收工作开展困难,企业偷税漏税的主要原因,因此就税收管理部门来说,需要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区域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提高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企业自身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形成企业财会的一体化管理,更好地配合税收管理部门的税收工作。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税收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建立公开的信息管理平台,借助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可以了解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税收管理部门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对企业的一些税收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促进税收工作的高效进行。

2.完善企业财会内部管理工作

企业对与财务的监督管理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只重视企业财务的会计管理,只重视事前预测和事后核算而忽视了事中监督,这十分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加强企业对财务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当前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机制不完善,不能充分地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为了真正发挥税收工作对于企业的优化作用,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并落实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真正做到财务管理全面化和具体化。在进行财务监督时,企业需要将内部工作进行细化,并制定各个部门的经济流量报表,并开展周期性的审核和验收,这对于企业财政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助于促进税收管理部门开展税收工作的高效率和规范化。

3.加强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

企业与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与政府税收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保障企业税款有序缴纳。同时通过沟通政府可以了解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并针对发展难处进行政策扶持。在企业与税收部门的互动中,政府还可以对企业财政管理中出现的弊端进行指正,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加强政府同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是一种双赢行为,要想实现企业的发展和税收工作的完善必须突破传统思维的桎梏,真正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篇(5)

【关键词】 煤炭资源整合; 财税问题; 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3-0083-02

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限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势在必行。煤炭企业作为重要的能源部门,对国家税收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规范的小煤矿,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的不健全,致使大量税收流失。从长远发展看,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符合世界煤炭工业发展的大方向,是实现我国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举措。煤炭资源整合可以提高煤炭开发利用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到目前为止,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多小散乱”的煤炭产业格局将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整合过程中,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要注意整合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税收及其他相关问题,确保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煤炭资源整合所遇财税及相关问题

(一)资源整合主体问题

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为例,煤炭资源整合主体为集团公司及太原公司等15家公司,负责相关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投资和控股资源整合煤矿。在集团资源整合工作中,由于当时新的煤矿经营公司尚未注册成立,资产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分别为各整合主体(如:太原公司)与原矿方。同时,根据协议要求,各整合主体随后向原矿方支付了相关款项。如此,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资源整合煤矿资产的所有权人为各整合主体和原矿方(按股比分配),待整合后的新煤矿经营公司成立后,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资产投入到新公司。然而,资源整合过程中的此项资产收购行为,本质上是将原矿方的资产整合到新的煤矿经营公司当中,资源整合资产的实际接收者是新的煤矿经营公司,这就造成资源整合资产的实际接管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煤矿财务人员对接管资产的入账问题无所适从。如果由各整合主体和原矿方再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给新的煤矿经营公司,则涉及二次纳税的问题。因此,如何确定资源整合主体,理顺资产收购行为,并能合理规避税费,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之后一切相关的财务工作都需要以此为前提。

(二)接管人员引起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政府对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中关于职工安置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由新成立的煤矿经营公司接管原矿方人员。就笔者所在的矿而言,原被整合煤矿为当地县国有煤矿,原矿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专业技术能力相对较差,人员综合素质也不高,因此,会给新的煤矿公司带来一定的负担,在人员管理上也会有一定难度,各项管理制度推行起来比较困难。部分人员情绪难以安抚,动不动就去政府部门进行上访等活动,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三)所得税归属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资源整合后成立的新公司,以货币出资新注册成立的,国税部门认为,整合后的煤矿都是新成立的企业,其主体税种又是增值税,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地税部门则认为,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都是以原来的煤矿为主体整合而来,经营地址和煤矿实体均无实质性变更,所以属于旧管户,企业所得税原矿由地税部门管理新煤矿就应该还归地税部门管理。国地税双方各持己见,企业左右为难,只能等待相关管理部门出面协调,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建矿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资源整合后的新煤矿目前仍处于基建期,如果将该基建矿整体视为一项大的在建工程,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此处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这种观点,煤矿购进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因为在会计上都计入“在建工程――待摊基建支出”科目,所以全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也有税务人员认为,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是直接用于形成企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煤矿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购买材料、配件用于机器设备安装或维修等用途的,应该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大多税务人员表示认可。同理,修理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发生的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笔者认为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上对这些支出也是计入“在建工程――待摊基建支出”科目核算的。

对于基建矿井这个特殊的纳税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地方税务人员也说法不一,见仁见智,这样会让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好把握,增大了财务和税务风险。

(五)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后的煤矿经营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主体,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其法人治理结构并不是很完善。按照资产转让协议,新公司成立后,股东应按股比进行投资,但是好多资源整合矿井都存在私人股东对煤矿的基本建设支出不愿出资,暂时全部由国有控股股东垫资的现象。这样会造成股东之间的相互推诿,难以协调,对新公司的建设进展形成一定的制约。

二、对煤炭资源整合所遇财税及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煤炭资源整合涉及的协议签订工作

涉及资产收购行为的各整合主体应分别与原矿方、新公司签订资产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原煤矿的资产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相关的票据应由原矿方出具给新公司。各整合主体前期支付给原矿方的资金系整合主体为新公司垫付的款项,即明确真正的收购主体是新公司。这样资源整合资产直接转让给真正的接管者,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致,同时也避免了上文中提到的因资源整合主体不同引起的二次转让重复涉税的问题。

(二)以人为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对不管是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职工还是集团招聘的职工要一视同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加素质提升教育,为职工安排合适的岗位,让其发挥自己的优势,不断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由于煤炭企业集团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和经营管理理念不同,企业文化也存在较大差异。新公司要结合实际,找到两者的切入点和融合点,取长补短,加强交流,创新企业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制度管理人,文化引领人。

(三)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首先,财务人员自身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只有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搞好税收筹划,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合理避税得到的收益,又不会产生税务风险。其次,集团应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对涉及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聘请专业人士,对财务人员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政策的培训,以及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在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和财务政策的培训。最后,企业财务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和沟通,这是至关重要的。对税法上规定不是很明确或对某些新生事物的处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来认定是否应该纳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是很透彻的时候,一定要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后,再进行具体的行为。同时,经常联系和沟通,还可以从税务部门获取到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最新信息,弥补自己学习的不足。

(四)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和整个功能的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而言,目前仍处于基建期,股东之间应协商一致,依照约定及时出资,保证煤矿基本建设资金到位,加快推进资源整合煤矿建设步伐,争取早日投产,进入实质性生产经营阶段,这样才能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也才能得以实现。

总之,煤炭资源整合过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笔者在文中未提到而实际存在的问题还很多,需要各资源整合主体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前进,深入探索和解决其中遇到的问题,使得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煤炭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篇(6)

关键词:税收筹划;中小企业;方案;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84—02



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始终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它是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容乐观的困境,始终存在着融资难、财务管理制度薄弱、税负等问题。从理论和实际工作两个方面来看,税收筹划对于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利用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盘活企业资金运作,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在过去的财务管理模式中,税收被当作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企业往往忽略了税收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是税后股东权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逐步成为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意义在于企业在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自身的筹资、投资和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的调整,找到企业收益和税收负担的最佳配比,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具体地说,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筹划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

企业最大的目标就是盈利,在经营过程中,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就成为了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于是,就出现了税收筹划。企业只有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来降低税收负担,才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才是实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

(二)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的的重要内容

现代企业财务决策主要有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决策。这些决择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不考虑税收的抉择,亏损的往往是自己。在投资决策中,税法对投资方式、投资地区、投资行业都有不同的税收规定,这些规定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也必须研究税务筹划,做出最有利的决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中,生产规模决策、购销决策、存货管理决策、成本费用决策等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纳税因素,都存在着如何进行税收策划的问题;在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企业分得利润的处理方式、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都受到税收法律的影响,同样需要进行税收筹划。由此可见,税收因素对财务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税收筹划已经贯彻于企业财务决择的各个领域,已经成为不可缺的内容。

(三)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财务决策,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系统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财务方案,促使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税务筹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向纵深方向探究,深挖成本控制、节约支出,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再次,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税收法规又具有强制性和频变性。因此,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无论是在规模、资金,还是在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与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有很大差距,而且由于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所以在在税收筹划上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纵观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的实际情况,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普遍的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中小型企业大多数为家族化,私有化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在企业中拥有决对的控制权。由于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缺乏,大多数中小企业企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

(二)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中小型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所以企业普遍存在着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合不合理且相关专业技术性不强等问题。所以在中小型企业的税收筹划中经常会发生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偷逃税款,违反税法等现象,造成了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税收环境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有着很大的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国家多次针对中小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一些较早出台的税收法规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

三、中小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方法及措施

从原则上说,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也不同,在现实生活中,要选择对自身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选择税收优惠多的税种,那样的话,税负就越轻。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较,存在着经营模式,利润低等缺点,所以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模式时应该谨慎,选择适合自身的模式。

(一)从税收优惠方面来实施税收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众多企业普遍的切入点。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和规模都具有相对优势。从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而言,对于中小企业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比较多的,而且相对完善的。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0]59号)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免税范围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此等等。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优势,充分利用税率差异、减免税以及税收抵免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企业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方式等进行税务筹划,缓解由于税收成本所带来的财务管理压力。

(二)从财务决策方面来进行税收筹划

1、从筹资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运营资金,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发展,对此除通过自身资金外,还可以通过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来解决。一般来说,企业筹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企业自我积累;(4)企业间拆借;(5)企业内部集资;(6)发行债券和股票;(7)商业信用、租赁等等形式。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对某些筹资渠道的利用可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上的好处。由于税法对不同渠道获取的资金的成本列支方法规定不同。使得企业可能面临多个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案,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才能选出最优筹资方案,使筹资成本最小。与其他企业一样,中小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却又节税增资的目的。

2、从投资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可选择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的目的。

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例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投资地点,也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如购置设备、兴建工厂、开办商店等。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

由于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目的不同,应该根据自身的状况,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从利润分配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利润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既受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的影响,又对企业的筹资、投资活动及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税收是选择股利支付方式、制定股利政策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水平,也客观地影响着股利政策的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于影响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收益水平,也间接地影响企业股利分配的方式与支付水平。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应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考虑税收对中小企业利润分配的影响,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

四、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

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能一概照搬照套。否则,照葫芦画瓢,由于筹划方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与现行税收政策不兼容、不匹配,仅凭单纯的学习和模仿,或简单地复制其他现成的操作方案,结果画虎不成反成犬,注定其结果是失败的。

(二)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与避税都是以减轻税负为目的,其中税收筹划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而避税是本着“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的原则,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规避国家税收,与税收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严格的遵照法律规定章程,防止发生以税收筹划之名的避税活动。

(三)准确掌握税收法规,领会其精神实质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层次较多,除相对稳定的法律外,很多税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变化频繁,稍不注意所运用的税收法规就有可能过时,所以税收筹划不能遵循规定的模式,要随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变化,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不断的更新税收筹划的方法。

参考文献:

[1]蔡昌.税收筹划规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2—8.

[2]袁雪梅.浅谈中小企业税收筹划[M].2008.

[3]陈东.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策略[J].商业经济,2011,(7).

篇(7)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75-01

一、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家自主创新最具活力的重要生力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基础力量。目前,全国拥有15万家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创新型科技企业和优秀民族品牌,形成了若干个具有鲜明特色的科技产业聚集区,并在多项高技术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目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还很薄弱,多数企业尚未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能力、创新组织机制不完善、自主创新环境有待改善。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创新成本太高,而多数企业又面临资金缺乏的困难,导致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不足,企业创新意识不强;二是企业自主创新的相关政策环境不完善,缺乏创新的社会氛围且技术市场不健全;三是技术创新人才缺乏,创新能力有限,加上不会借助“外力”和“外脑”,创新能力低;四是自主创新融资太难,自主创新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能力有限,创新难以进行。其中融资难、缺乏政策支持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面临的最大困难。因此, 如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发达国家有关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措施研究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匮乏的难题, 发达国家政府积极制定各种扶持政策与资金援助计划列入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加以扶持。具体的财政支持方式如下:

(一)直接财政支持

直接财政支持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对企业的经济活动直接提供资助,采取的手段多种多样,一般包括财政补贴、投资基金、其他手段等。财政补贴应用环节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 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其扩大出口等方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财政补贴会降低成本,增加收入,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生产的投资和供给能力,有助于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间接财政支持

间接财政支持主要是指政府采用间接的经济调控手段来引导各市场主体的决策偏好和决策行为,以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间接财政支持包括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和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在间接财政支持中,税收优惠作为最直接的政策援助方式,一直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政府采购则是引导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指挥棒”,实现对社会生产及消费的宏观调控和示范作用。另外通过融资服务、融资担保、投资保险等辅之以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

三、我国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探讨

财政与税收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政府自身战略意图和履行政府职能的财力保障。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公共财政应调整自身职能,合理使用行政权力和配置资源,培育创新环境、搭建鼓励创新平台。

(一)确保财政投入稳定增长,优化投入结构

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是对自主创新最直接的激励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自主创新,更加重视研发投入。因此,要逐步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为实施国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同时应扩大财政担保和财政补助的范围,降低企业创新风险,提高企业创新收益,有效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又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府财政担保,以此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的投入。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相对政府财政投入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对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是一种间接激励,它主要是通过将应征收的税款让渡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为改变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所得税税前的抵扣力度,对科研活动使用的设备、专用仪器、房屋等实行加速折旧。在进出口税收政策方面,要完善进出口税收政策,鼓励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以及高精尖产品的进口,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及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增强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于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应提高其出口退税率,对于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