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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管理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4-02-26 15:21:30

采购的管理方法

采购的管理方法篇(1)

关键词:企业;采购;管理;重要性;方法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在世界范围内, 对于一个典型的企业, 一般采购成本要占60%,而在中国的工业企业中, 各种物资的采购成本要占到企业销售成本的70% ,并且采购业务工作量大,运作环节多, 管理上容易产生漏洞。科学的采购管理,对于采购功能进行最大限度的优化,使企业达到在最少的采购成本下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采购管理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到企业的最终利润,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能。

一、 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1、 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企业竞争日趋激烈,提高核心竞争力势必要求企业加快发展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快速反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当前企业拉动式需求的经营模式,需要一套良好的采购机制与之配套,以确保产、供、销平衡发展,为企业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而传统的采购管理模式受理念陈旧、定位较低、体系僵化所限,是难以适应这一要求的。

2、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的需要。企业要生存,就必须降低成本,加速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大环境的影响下,企业的采购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由传统的保供服务型采购模式向效益型采购模式转变,由简单的被动型采购向市场化经营的采购理念转变。采购体系运作的好坏,采购体系对市场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程度,对市场和价格行情变化的反应速度,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

2、 保证采购物资质量, 杜绝不正之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卖方竞争激烈,这种竞争会使产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包装等日趋多样化。这就为采购行为增加了难度, 企业必须对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供货方式、信誉等多方面加以比较选择,这就要求企业要切实加强采购管理。其次,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卖方会利用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甚至是不规范的返利、回扣、提成等方法来推销产品,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加以规范和监督,就会极大的损害企业利益。

物资采购工作如果出现问题,不但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降低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而且会破坏内部凝聚力,影响企业团结,更会损害企业形象。因而,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政治角度看,加强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企业采购管理方法的措施

1、建章立制、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及检验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从规范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入手,制定与本企业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采购工作规范有序,明确采购程序和内容,协调各相关部门,完善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及检验标准,为实现价格审核和管理提供依据和打下坚实基础,通畅了物资管理渠道。通过实施多种采购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效率,还能预防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合理完善的制度是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用制度保证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实行采购公开制度,各部门协调参与制度,集体价格谈判制度等。

2、加强质价比监审

在当前市场瞬息万变,采购部门在接到物资采购计划后,必须对需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进行认真调查,之后选择三家以上具有质价比优势的供货商进行质价比比较并将比值比价单递交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应根据业已掌握的市价进行客观评价,得出公正的结论,并给出书面意见。

3、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采购。企业利用互联网可充分了解全球范围内的供求信息,将所需商品信息进行整合,消除信息不畅与人为因素的干扰,结合自身生产计划随时开展电子商务采购,选定质优价廉服务佳的供应商,减少库存与资金占用,节省人力与管理费用,提高采购效率,从而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4、大力推行招标采购。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趋完善与商品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方式,让多家供应商相互比价、比质、比服务,使企业拥有充分自主的选择权,按性价配比最佳、服务最优原则进行采购,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尽力减少违规舞弊行为,同时大幅压缩采购进价,节约采购资金。该方法日渐成为企业采购大宗原材料与固定资产的首选。

5、加强审查采购合同

对签订采购合同环节严格审查,是企业事前监管的具体有效形式,企业内部必须加强合同控制机制建设,对超过规定数额的采购,应要求采购部门必须签署采购合同,且正式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在采购监督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以后,对于不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应不准预付款,不准结算。

6、加强采购物资质检

采购物资入库前的质量检验是一种事中监管,其对象主要是企业已经购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燃料等物资的质量。对于可以直接进外观查验的又采购部门和物资使用部门一起进行验货。对于需要进一步分析化验的物资由质检部门进行取样化验,定期将质检结果以“检验报告单”的形式书面通知物资采购部门,避免因为低价导致质量较差,日后致使企业高消耗、高成本,造成长远损失。

7、加强审查采购票据

这是对企业采购的一种事后监管,其对象主要是:购货发票、检验报告单、运费单据、入库单等书面结算资料。对采购票据审查的重点在于:采购物资价格是否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否按照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奖扣款计算,所有采购物资是否都具有“质量合格证”,发票是否符合要求,采购数量、金额以及单价等是否有错误计算现象等。

8、加强审查会计信息

主要是通过会计凭证以及复式记账的方式加以控制,通过账户和账簿、结账流程以及会计报表加以控制。对报表中的数字、内容检查分析,总结采购的经验教训,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依据,确保及时提供准确无误的会计信息。

8、加强采购人员管理,增强整体素质

强化专业知识,提高为一线服务意识。聘请供应商有关专家讲授与采购物资相关知识,并应举办《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班,采购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此外,还应定期举办公司有关专业人员、生产使用单位人员与采购员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共同探讨如何保证生产所需物资的供应,同时要求采购人员对生产单位提出的要求,必须给予答复,要深入现场,征求意见,强化一线服务好的意识。

总之,如何加强采购管理,把采购成本降下来,是当前企业优化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企业改革创新的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可以从建立明确的责权机制、改革采购方式、建立严格的质量检测制等方面进行企业采购管理的创新与优化。

参考文献:

[1] 张建军. 谈大屯公司采购管理的改进与建议[J]. 现代经济信息. 2011(15)

[2] 于敬春. 初试供应链采购管理新模式[J]. 中国石化. 2005(08)

[3] 田扬,李恩荣. 浅谈供应链中的供应商管理及其在采购预算中的应用[J]. 冶金经济与管理. 2004(01)

采购的管理方法篇(2)

一、物资采购标准体系的建立

1.企业物资采购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标准执行。建立统一规范的采购标准体系,其中包括物资编码分类、统一的型号种类:统一的技术参数确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及组织框架。以确保物资采购流程标准。

2.物资采购标准内容包括专用部分和通用部分。从总体上,物资采购标准体系的建立包括产品的使用期限、技术性能以及质量检验方式,确保工程环境符合企业需求。一旦工程出现变更,可根据采购标准上的参数进行修改。基于电力设备的特点,应制定专业设备的成熟技术标准,从而为建立规范化的物资采购体系,确保智能电力设备的运行,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

二、物资采购标准体系的应用建议

1.需求标准化。采购人员应了解企业生产流程,以对生产部门上报的材料需求进行审核,调节不合理的物资采购标准。其中统一电力故障设备检修的主机机型,完善备件清单,尽量将物资使用控制在需求之内,减少物资采购变更。对一般物资,应进行统一分类。对一般通用物资,按照产品的性质、性能进行分类。以完善库存管理,降低库存管理人员压力。另外,建立统一的规范和技术标准,采用统一的名称可有效解决可优化需求提报。具体上企业还应做到:做好申报项目可行性的相关标准,以确保电网设计物资的优化。赋予物资部门项目会签权。将设备材料的标准化列入项目采购编制中,建立标准化的审核制度;项目施工完毕后,将项目标准化列入企业运营管理中,以便于对企业采购物资质量的提高提供条件。而对于已经建立和应用的标准化内容,应出台项目标准化审查制度,要求各设计院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提高企业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将企业已有装置设计方案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清理、归类、优化,并形成书面格式。尤其是对于电力企业来说,成套设备是其运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设备之一。提前制定设备规范标准化,梳理标准化可促进企业设备运营的合理性,确保企业采购标准管理程度。

2.采购标准化

(1)推进采购技术标准化。①为确保企业采购技术的成熟性,企业应编制统一的采购标准化手册,标准化设计管理程序及设计成果,加大采购标准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执行人员的意识,使其在物资采购中起到积极作用。②建立完善的采购技术条件规范。采购人员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尤其是重点项目的技术规范整理和审核机制建立。通过技术考评工作,确保技术标准。检验标准和产品配置的统一,从而在电力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采购技术规范,确保电力企业采购的标准化,提高物资采购的质量,促进企业的发展。

(2)推进技术协议标准化。企业在采购中的标准不统一,交流效率不高,这给采购部门的物资购进带来很多麻烦。物资制造与设计方案之间获得的信息不同,资料不统一导致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追根溯源。设计变更存在困难,供应商在这一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协议技术标准化要求企业人员制定有关订货明细、订货时间、订货数量的相关规范。

采购的管理方法篇(3)

关键词:原燃料采购 成本管理 方法创新

本钢采购中心在大宗原燃料的采购供应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现代化管理方法在采购供应实践中的探索和应用,努力降低原燃料采购成本,不断提高本钢的整体经济效益,为本钢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品板材基地,实现本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贡献。

1、在原燃料采购成本管理体系上的创新

(1)完善原燃料采购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成本管理需要坚实的基础工作做保证,没有坚实的基础工作,原燃料现代化成本管理方法就难以推广和应用。因此,要建立各项采购成本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建立建全了原燃料采购成本管理考核方案。

(2)要解决原燃料成本管理中的思想认识问题。一是树立成本意识。改变过去那种保生产意识强,考虑采购成本意识弱的观念。二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改变过去那种“管吃管添”“买啥吃啥”的观念。三是树立服务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只管采购不考虑生产实际需要的观念。四是树立市场竞争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因循守旧工作态度,向积极收集市场信息,强化商情研判,对原燃料市场的价格走向进行每季度分析预测,把握和掌控市场的观念转变。

(3)建立原燃料采购成本管理领导组织体系。领导小组每个成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和分工合作体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直接请示主管领导逐级快速汇报,然后科学地做出决策反应。

(4)建立经济责任制良性考核体系。经济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公司下发的原燃料各项采购指标进行对照考核对采购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5)建立原燃料采购成本指标分解责任制承包体系。对原燃料采购成本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采购专业部,各采购专业部根据市场实际,按照推进的现代化采购成本管理方法去实施降成本措施。

2、运用“保险库存”法在原燃料采购管理中的创新

所谓保险库存:就是在冶金企业大宗原燃料正常供应链条件下物流库存的决策数学模型,把冶金物流作业层次上升到企业战略管理层次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如何运用保险库存供应链的思想去整合物流,使其达到最佳的物流库存衔接点,这是当今冶金企业大宗原燃料采购供应工作面临的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目前冶金企业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厂存物料少了威胁着公司的正常生产,厂存物料多了,占用大量存货资金,使公司的资金周转受到制约。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库存最佳呢?企业要想达到最佳的合理库存,一是要根据生产实际消耗;二是市场资源的有效供应链;三是铁路运输的可靠保障;四是厂内料场的合理仓储。有了这四个基本条件的保证保险库存才能够得以实施。而恰恰在本钢所要求的这几个条件中都很难满足。

采购中心根据生产实际和市场情况,大胆运用保险库存方法,严格控制采购数量科学合理地调整采购库存,根据本钢生产实际消耗合理仓储。除生产急需品种外,其他煤种采购均实行保险库存法,对大部分原燃料品种实行低库存运行,确保原燃料保险供应。通过实施保险库存法有效地缓解了资金紧张的局面,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各种困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运用功能替代法在原燃料采购供应工作中的创新

所谓原燃料采购功能替代法。即原燃料品种替代法。用品种相同、质量相近、功能相近但价格较低的原燃料品种替代另一种价格高的原燃料品种(相互替代)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用价格低的品种替代价格高的品种而不改变其使用功能的一种替代方法,在冶金企业大宗原燃料采购供应运用这种品种替代法,对降低采购成本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本钢采购中心除了采购国矿优质动力煤之外,还采购了大量的价格低廉的本溪地方价格低廉质量稍差的动力煤。因为本钢发电生产中只用国矿优质动力煤在发电锅炉生产发电中易造成煤炭积瘤,使锅炉内煤炭燃烧不充分,不利于提高发电量。采用价格低廉的本溪地方动力煤替代一部分价格高的国矿动力煤,两种煤配烧以后不仅解决了发电锅炉生产中的积瘤问题,提高了发电量,而且还降低采购成本。针对钢材价格下降,煤炭价格较高使本钢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的实际,我们采用高炉喷吹用烟煤替代无烟煤,烟煤价格与无烟煤价格差平均在200元/吨,其实用功能比较相近,在高炉无烟煤喷吹中掺入一定比例的烟煤用于高炉喷吹,全年共消耗喷吹3万吨烟煤,减少了无烟煤喷吹量,降低采购成本200多万元。

4、运用商情研判、市场分析、科学决策法在采购管理中的创新。

市场预测需要做好大量的市场信息收集,准确的掌握市场信息是做好原燃料采购供应工作的前提,能够对原燃料采购做出超前的预测。面对纷纭复杂的原燃料市场处乱不惊。比如2010年上半年,我们对原燃料市场进行了市场调查和分析,由于各大钢铁企业从经济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产能得到充分的释放,预测到原燃料价格还要上涨,于是,对钢铁产能形势进行了分析预测,做出科学的决策:在炼焦煤价格没有上涨之前多采购一些炼焦煤储备,结果到了下半年炼焦煤价格大幅上扬,这样仅此择机多采购炼焦煤一项就降低采购成本500多万元。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深层次的矛盾远远没有消化,还在继续影响着冶金行业,使本钢的钢材价格低迷,而原燃料价格仍在高位徘徊,直接造成本钢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使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受到很大影响。领导班子针对本钢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科学地分析了国内外钢铁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原燃料价格走势,做出了科学的决策。确立了科学的工作思路:紧密围绕降成本的“主旋律”,树立必胜信心,把握市场脉搏,以技术为引导,以商情为引领,以价格为支持,择机采购,大力降低采购成本。仅科学决策降低采购价格一项就节约采购资金538万元。近年来,由于全国钢铁企业规模迅速扩张,钢铁产能不断释放,导致原燃料采购价格不断攀升,原燃料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原燃料采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本钢采购中心作为本钢的“粮草官”,既要采购符合本钢质量要求的原燃料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又要降低采购成本。这就要求采购人员在变化莫测的原燃料市场中具有市场研判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

5、实行招议标法在采购管理中的创新

根据原燃料市场信息和资源状况,对部分原燃料品种实行招标和议标,对原料部分长线{市场资源不紧张}的品种实行招标和议标。原料采购价格公开竞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同时也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部分原料品种的招标议标采购,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原料采购质量。

为了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节约采购资金,还开展了原燃料计量索赔活动。针对近些年,由于原燃料资源紧张,一些供应商出现了“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原燃料质量出现了波动。通过商务异议妥善处理,对一般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进行扣款和降级结算处理,对严重不合格的整车返回。此外,对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和亏顿的开展质量、计量索赔工作,仅去年索赔金额就达200多万元。

通过现代化管理方法在原燃料采购中的创新,使原燃料采购质量稳步提高,采购成本在扣除市场涨价因素的影响后,全年产出直接经济效益3538万元,采购成本不断降低,为本钢扭转由于经济危机造成的困境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晨.规范成本核算 加强成本管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1)

2.郭军.论目标成本管理在企业中的应用[J].北方经贸.2012(12)

采购的管理方法篇(4)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制度。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尚处在摸索阶段,政府采购的规模偏小、采购质量和效率不高、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显现。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管理已是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法规 监管机制

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一是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5900亿元左右,六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2000多亿元;二是采购范围不断扩大,由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和服务采购。《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政府采购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采购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采购规模偏小,范围偏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范围,虽然涉及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领域,但每一领域涉及的项目十分有限。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达到5900亿元,但在政府采购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按以上口径计算,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在25000亿元左右。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缺口仍然很大。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而对工程及服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已有的《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等的方面上有很大差异;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现行的采购规章大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局限性较大;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明显不足。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供应商以及市场管理等诸多方面规范不全,存在很多漏洞,导致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规范、采购效率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造成与部门预算脱节的现象;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简单粗糙,随意性很大;三是缺乏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机构一般是将经财政批准的资金计划作为采购的依据,财政何时批准就何时采购,缺乏计划性,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影响了采购效率。

(四)政府采购队伍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已基本建立起了一支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队伍,但从规模和专业能力上,都还不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政府采购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管理、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大都来源于财政部门,离专业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五)政府采购信息不规范、渠道不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制度已初步形成,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政府采购信息的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公开应该的信息;信息的媒体选择不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增加了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难度。难以有效地做到资源共享。

(六)政府采购职责不清,监督不力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缺位,也容易诱发新的腐败。即便有些地区实现了管办分离,但监督与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如开标方面,对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单位受个别供应商的委托,把标书内容推到供应商设定的套里;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开标的全程监督。在审批方面,目前基本上都是采购单位拟定好采购清单,造好预算价,然后由采购部门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项目都按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批,如电脑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路灯、垃圾桶是单一来源采购等。另外,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考核工作只能走形式。

二、改进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采购规模的大小表明了政府采购的成熟程度,也决定了政府调控经济的力度。只有规模上去了,政策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应按照“稳步发展,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首先,要抓好工程、服务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服务采购的范围,将培训、会议、接待以及政府购买劳务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次,有效整合政府采购资源,实现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等采购资源的共享,积极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第三,在大力推行协议供货采购形式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探索其他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的采购方式。

(二)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仅仅是一个大的法律框架,尚不能解决政府采购操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财政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解决具体执行中无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应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办法、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章,解决制度缺失问题;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的修订工作,使政府采购活动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科学、规范,采购项目是否完善、细致,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个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各采购单位应及时做好全年采购计划,详细列出年度采购项目和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其次,应优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从预算编制入手,细化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对采购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采购计划,减少随意性。另外,对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当年不能采购;对确需追加的采购支出,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专题研讨,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二是要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制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三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强化采购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道德素养,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

(五)建立完善、规范的采购信息机制

加强信息公告规范化运作,提高信息的合理性。第一,合理选择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取的原则。一方面要在合法的指定媒体,同时瞄准目标受众的阅读取向,合理选择其他信息媒体。另外还要注重网络、杂志和报纸的合理搭配。第二,实行定岗定责。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和,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处罚措施。第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进程。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按照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目标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国政府采购网管理,实行分网站维护业绩考核和公告制度,全面实现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互联互通。

(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之间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检查常态化和制度化,逐步从合规性监督向合规与效益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首先,在加强对集中采购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分散采购的监管。可以通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建立分散采购项目申报制、公开信息、抽取专家、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报告、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等制度和程序加以约束和牵制,确保分散采购行为的规范。其次,坚决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在信息公开、采购流程、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纠纷仲裁等方面实行全面公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章,促进全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第三,对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肃纪律,建立岗位考核体系。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应该按照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以加强法制建设为重点,以规范操作执行和健全监督管理为核心,以全面夯实基础工作和加快电子化建设为支撑,以推动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谋划工作新举措,努力开拓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35号)

采购的管理方法篇(5)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运用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多元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和利益。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易发、频发侵犯供应商和采购人等主要当事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如何高效优质地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同时贯彻政府政策意图,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亟需优化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结构,使各主体的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以确保政府采购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完成。规范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亟需加强监督与管理。如何对政府采购监管主体进行定位,并厘清其职责和权限,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为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两法”均对政府采购监管主体给予了界定,并明确规定各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与权限。

然而,实践证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定位存在多方矛盾与问题,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益提升,严重干预了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定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两法”对监督管理权限划分存在矛盾

当前,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对监管权限划分存在矛盾和口径不一致的问题。《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依法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并未明确界定谁是真正的监管机构;《政府采购法》赋予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政府采购法》是后法,其法律效力要高于先法(《招标投标法》),但当前“两法”享有同等法律效力。这种对监督管理权限划分的不明确不清晰,必然造成采购当事人难以知晓谁是真正的监管机构,一旦产生矛盾纠纷,便会出现相关部门互相“踢皮球”、推诿扯皮,被害人投诉无门的情形。在“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中,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先告到发改委,其称此事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不予受理;后告到财政部,又吃了个“闭门羹”;最后,该公司以财政部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在此案中,究竟谁是监管部门,“两法”口径不一,责任人不一致,某些利益相关者被踢来踢去,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2.“管采分离”工作未落实到位

随着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管采分离”体制逐步建立,为政府采购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管”,侧重于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采”,强调具体政府采购操作实践。目前,我国“管”“采”双方权力界限模糊,不少地方政府采购监管与操作机构并未实现真正分离,却在机构设置上“做文章”,如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中心,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监管和具体采购的双重职能,致使财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将监督管理与实践操作混为一体,既参与政府采购商业决策,又忙于采购事务性操作,疏忽了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造成了监管的严重滞后和越位缺位。

另外,一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虽已实行管采分离,但职责定位模糊,利益关系没有理顺,监管缺乏有效制约机制。“管采分离”工作未落实到位,监管失效的政府采购最终会由分散腐败走向集中腐败,使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受损。

3.监管机构的权力定位依据模糊

《政府采购法》赋予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管职权,其中包括对各采购当事人行为、采购程序等的监督和管理等。然而,这种监管权力定位不够明确,使得监管部门的行政裁量权过大,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约。同时,监管机构行使权力的依据比较模糊,如规定可以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但对于目录范围、权力行使依据以及权力有无制约都未明确界定;亦可以改变采购方式,如由招标性采购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或其他,但未明确其改变的限制性条件。

一旦监管机关权力过大,且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和权力制约机制,必然会造成其,谋取私利,使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下降,给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

4.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但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制衡机制。《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均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与检查的权力,但是各部门权责划分不够明确。在对工程采购的监管问题上,发改委、水利部同财政部门均负有监管职责,但相互之间职责权限划分并未明确。在货物和服务采购中,负有监管职责的财政部门与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综合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不够明确,致使各机构权责不分,沟通协调性差,造成监管混乱。

同时,各机构对自身职责误解误读,对其监管职责、范围以及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监督事项认识不到位,越俎代庖,使监管缺位越位。另外,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没有制定完备的监管措施、办法,将各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权责明晰,未能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的作用。

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依据与原则

通常意义下,我们所说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指的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权力与责任职能定位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理论依据

政府采购是一种链条。政府为了实现职能、向公众提供服务而向纳税人征税形成公共资金,同时又将公共资金转交给政府采购部门去采购,由此形成一个典型的链条,即纳税人―政府―政府采购机关―财税机关―政府官员。其中,各级政府官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官员作为理性经济人,势必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采购人、供应商与相关政府官员合谋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导致权力和资金的高度集中,采购就会由小额资金运作变成大额资金运作,加上监管不到位,容易造成由分散腐败到集中腐败的堕变。由此,在这个委托链里,哪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寻租和腐败,这就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故要合理设置采购监管机构,依法对其职责权限进行定位,为政府采购发展提供保障。此外,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将社会公众利益作为其权力设置的出发点,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2.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实践依据

近几年的政府采购实践证明,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的明晰界定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监管机构权力被严重削弱,职能定位太低,极易造成监管缺位失控、寻租腐败等;而如果权力被过度强化,将过多影响采购过程,出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相关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政府采购界引起广泛关注的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状告财政部一案就是因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打起的“官司”,此案又被称为“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事件发生后,该公司先后告到发改委和财政部,均不被受理。最后,一纸诉状将财政部告上法庭,理由是财政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行政不作为。案子历经七年两审,以财政部败诉告终。《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而在《招标投标法》中却规定由各行政部门实行监管,如大项目主要归建设部和发改委等部门管理。可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的清晰定位直接关系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得失,其重要性不可小觑。

3.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基本原则

第一,职责权限明晰的原则。权责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可含糊。即拥有哪些具体的权限,有多大的权限,把握好“度”,既不能越过也不能低就。

第二,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即拥有哪种权力,就意味着在行使该权力时存在着相应对等的责任。有权力无责任就会滥用权力,而有责任无权力也显然不当。

第三,监督与管理便利的原则。即哪个行政部门最方便实行监督管理,就应由它负责。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支出,由其进行采购监管就容易实现便利。

第四,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权力无制约,很容易导致寻租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第五,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的原则。即应根据实践等实际需要及时做出必要的调整,不可一成不变,应权宜应变。

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的思路

在吸收借鉴国外政府采购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我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进行定位。

1.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

首先,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地位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不明确的问题。统一口径,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才是真正的监管主体,并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以确保政府采购监管落到实处。另外,对争议较大的工程采购也应列入财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从而使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防止、减少寻租发生的基石和前提。

其次,要加快制定与政府采购监管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如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规定、资金拨款管理办法、违反政府采购行为处罚规定等,以实现与国际政府采购的接轨,为进一步开放采购市场奠定坚实基础。

最后,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为准绳,加强在涉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问题的立法。明确界定商业受贿行为,对监管不力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惩处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以促使监管机构有效作为;立法严惩商业贿赂行为,促使供应商诚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大环境。

2.从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的角度考虑监管机构职责权限定位

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实际,对当前采购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提出几种创新性思路,来具体考虑监管机构职能权限定位,解决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全权负责所有采购行为,包括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即将监管权统一划归财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不再参与管理,这样就解决了“两法”对监管权限划分不明确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各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货物和服务采购以财政部门管理为主,对于争议较大的工程采购可实行以财政部门管理为主,各部门参与管理为辅的模式,也可实行各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参与管理的模式。

三是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面、综合性管理,作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各级政府成立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隶属于财政部门。也就意味着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的监管权移交给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不再负责政府采购事宜。

近年来,各地从当地采购实践出发,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上不断探索和创新,如浙江温州成立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直接负责招投标业务,同时政府下设政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货物、服务及工程采购全权负责。建议其借鉴第三种模式,即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管所有采购行为。

3.建立责任与权力相匹配的制约机制

首先,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具体明确的权力定位,将其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职能定位逐一予以明确,并对权力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行使到哪一层面等进行界定。

其次,出台相关规定,如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产品的条件、可享受保护的国产品牌或自主创新品牌等,具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执行权力的依据,切实做到执法有据、违法可究,维护健康良好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秩序。

最后,建立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权责相匹配的机制,真正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有机统一。监管机构不作为或乱作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受到的处罚,应给予明确的问责说明和惩治规定,改变“权力大,责任小”的不良循环,以督促监管机构积极作为,从而有效防治腐败。

4.形成各职能主体权力相互制衡的协调格局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专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同级和下级政府的采购行为实施监督与管理。各级政府可参考国际流行的政府采购委员会制,成立政府采购中央监督机构,如新西兰的物质管理委员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监察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监督和过程监督,防止采购中的徇私腐败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再次,审计部门除审查政府采购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还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再监督,加大对其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情况的审计监察力度。审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分离,是否做好按照验收后结算的规定,通过专门账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是否做好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考核工作,审计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有无,,问题。

最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要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由此,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各司其职,形成权力制衡、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格局,必然有利于监督效能的有力发挥。

参考文献:

[1]马海涛,徐焕东等.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方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建设之我见[J].审计月刊,2005(10)

[3]吕云河.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J].财会研究,2003(12)

采购的管理方法篇(6)

县级政府采购的工作质量(下称质量)与效率相对较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是:运作不规范,监管乏力;采购范围狭窄,规模偏小,政策目标单一;工作透明度较差;单位逃避采购现象较严重;采购随意性大,计划性不强,次数多,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甚至还滋生了一些腐败行为。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不足、观念滞后,不能给予政府采购工作以足够的重视。客观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体制尚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机制运行不畅;人员少且素质低,设施缺乏,经费短缺,工作起步晚、起点低,既得利益人受到影响、工作阻力增加等等。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一)、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观念滞后

一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概念、制度框架、作用和意义不甚了解;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权力过于集中,容易产生“集中腐败”,对政府采购信任度不高,配合欠佳。给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阻力。

(二)、体制不健全——关系不理顺

县级政府采购多数是二合一的机构,监管与执行职能尚未分开,本身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做到公正裁判难;机构级别偏低;政府采购尚未纳入预算管理,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尚未建立;计划性不强,随意性大,不便于采购中心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准备,不便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影响采购质量。

(三)、法制不完善——政策不配置

我国虽然颁布了《政府采购法》,但法的规定只是框架和原则性的,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尚需制定《采购法》实施细则、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办法,尚需修改与法相配套的部分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地区封锁——行业垄断

为了保护本地区、本行业的利益,时常出现以行政手段干预政府采购行为的现象,使采购工作无法按正常的采购程序进行,影响了采购质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采购范围小——项目单一

目前只局限于对一些简单普通的货物进行政府采购,比较敏感的工程及劳务类政府采购尚未开展,对于一些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林、蓄、牧、水等方面的专项物资的政府采购也难以实行。

(六)、新旧制度转换——权利重新分配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现行一些管理制度与规定进行修改,新旧两种管理模式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给我们带来一些协调上的难度。二是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规模的迅速扩大,必然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尤其是在打破与重组等实质问题上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阻力。

(七)、办公条件差——人员力量不足,经费短缺

硬件不足,软件落后;人员配备少,专业力量缺乏;经费短缺。有的县区管理、采购双职能只配备了一两名人员兼任,难以正常开展工作,无法胜任大型复杂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八)、制度不健全——基础工作落后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内部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少规范操作的必要措施,比如:缺少内部牵制、绩效考核、完善的培训制度、严密的质量验收制度、责任追究等项制度;激励机制、供应商库、评标专家(经济、工程技术、管理)库等尚未建立。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与效率。

三、提高县级政府采购质量与效率的对策

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有跳跃式的提高,跟上时展的步伐,关键在于是否把政府采购工作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重点来抓。既要抓好硬件、软件建设,也要抓好人与事,重在制度的创新与执行。针对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笔者试图从观念、主体、制度、方法、行为等诸多方面,尝试探讨对策如下:

(一)、树立“四个观念”增加重视程度

要树立质量、效率、效益、服务与法制观念。一是要树立质量观念。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是其生命所在,质量好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得到社会的认同。二是要树立效率、效益观念。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同时还要兼顾工作效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支出效益得到了迅速提高,但工作效率还不够理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努力使工作效率与财政支出效益同步提高。三是要树立服务观念。《政府采购法》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是单纯为了强化财政部门的权力,而是要求财政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在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做好服务的同时,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也要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为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四是要树立法制观念。要知法、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要学会使用法律和经济双手段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职能作用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理顺管理体制要做到“裁判员”与“运动员”分开。划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已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划清职能。职能划分的基本原则是,隶属财政部门独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货物、工程、服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执行机构,接受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规定的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具有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根据实际需要,主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才。在理顺管理体制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业绩和人员素质的考核制度。

(三)、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规定,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省级《政府采购条例》,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要建立、完善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度,建立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管理制度,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硬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约束。要重点抓好政府部门行政资源配置标准、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建设,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将《会计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引入到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内部及环节间的运行做到相互牵制与约束。

为了规范采购操作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管理制度化。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重点抓政府采购运行规程、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项的制度建设;二是程序规范化。重点规范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具体步骤,并制定具体的技术标准,从而确保政府采购全过程透明、程序规范;三是文书标准化。重点研究制定规范的招投标、评标文件等文书的标准样本,规范操作行为,提高运作效率;四是激励机制化,实行政府采购人员聘任制,根据工作质量实行重奖重罚。五是政务公开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制度》,坚持做到政策、程序、结果等信息公开,把所有的采购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之中,坚持政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公平的竞争,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依法行政。

对经常性的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定点,招标定点的服务项目主要有定点保险、维修、加油、会议、接待、印刷、购置办公用品等。对工程项目的采购,应坚持严把市场准入、公开招标、工程质量、资金结算关等四道关口,建立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度,稳步推进工程采购。

(五)、扩大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实现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拓宽县级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要增加专项农用物资、工程、服务、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扶贫及捐赠等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规模要逐年扩大,并力争尽早与占GDP10%的国际标准接轨。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要逐步改变传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统一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合同直接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履约供应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既是有效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需要,也是配合全面推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明确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范围和标准。凡是未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一律不予列支。

(六)、强化学习抓好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复杂性、全面性、多样性的特点。大家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好法律、管理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做到知识系统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特别是要学习和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要通过有效的培训形式,使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学习新业务、新技术,全面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队伍,以适应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需要。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的窗口,是反腐倡廉的卫士,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坚持“两手抓”,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用文明创建促工作;一是要用制度管理人,完善内部工作规程、制度和办法,在程序上做到滴水不漏;二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形式,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具有开拓性的经济、法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政府采购队伍;三是要加强队伍业务培训,建立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制度。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能,逐步做到政府采购执行人员持证上岗。

(七)、加强软硬件建设改进工作手段

加强硬、软件建设,逐步推行电子采购制度。对于场所和设备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实现标准化。改变以人工操作为主的采购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实现无纸化交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的建设,是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拟从三方面分步实施。一是搞好政府采购信息网建设,要在近期完成与各县市区的联网,为建立区域政府采购大市场、加强上下交流实现联动创造条件。二是搞好内部管理网的建设。建立从接受委托、制定采购计划、招标管理、档案管理到投诉处理等工作流程的计算机自动化管理;三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充分利用这种方便、快捷、成本低、信息公开化程度高的采购方式拓展政府采购范围。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监督体系强化采购监督增加透明度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建立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购单位、新闻部门及供应商在内的监督体系,研究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实现对采购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商品等诸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确保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进行。二是要协调好财政部门与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建立供应商投诉机制,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及时对供应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四是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五是严厉打击逃避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强化监督,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办法,更应侧重事中监督。一是按照政务公开与建立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业务的实际,实行“七公开三分离”的运作制度。即公开采购责任人、政策法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采购纪律、服务承诺、采购信息;实行采购、验收、付款三分离;二是严格内部监督,制定“四不准”工作纪律并建立了内部牵制制度。即不准单人操作,不准泄漏采购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准接受贿赂,不准吃拿卡要;实行项目复核制度,即项目主持人主持询价(询价必须是两人以上,同时间、同地点,互相监督)、签订合同等事宜,采购中心负责人进行程序复核和把关。三是引入外部监督。凡大型招标采购项目都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采购全过程。使政府采购工作的信息及时披露,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设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实现“阳光交易”。

(九)、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要统一策划、统一部署,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把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为营造一个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各界参与的外部环境,信息宣传的重点是:面向社会抓宣传,普及知识,推销自己,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增强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自觉性;面向领导抓宣传,集中反映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争取领导重视;面向广大政府采购人员抓宣传,交流经验,沟通信息,促进工作。一是建立宣传网络,实行政府采购信息通讯员制度,选择业务骨干作为政府采购信息通讯员,负责本地宣传工作,形成一个涵盖各县市区的信息宣传网络;二是举办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与时俱进,探索创新。

采购的管理方法篇(7)

一、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是随着信息技术和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而相应产生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本身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和工作,涉及政府对供应商的管理和审批,属于电子政务范畴;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是一种交易行为,又涉及政府与供应商的交易,所以也是电子商务行为。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政府采购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建设成效。从改革进程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心已由改革初期的建章立制、扩面增量转向现阶段的程序控制、行为规范上。从实践中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采购范围和采购构成逐步趋于合理,采购分布逐步趋于均衡,逐步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格局,公开招标成为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由管理向多政策目标转变,采购队伍不断壮大,政府采购信息化应用初见成效。

二、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加强,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政府采购实践要求,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虽然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后,分别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仍不完善。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法律程序设计还不合理。此外,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之间存在很多差异,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

2.采购规模和范围小,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与交易平台。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难以实现批量化采购。同时,采购范围仍然过于狭窄,一些法律规定的采购项目还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如工程项目采购迟迟未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的范畴,货物类采购所占比重仍显偏大。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都相对独立和封闭,不能进行全面统一规范。各地区之间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的差异,给信息共享、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带来不小的阻碍。

3.竞争的缺失,难以充分发挥市场效率。我国各地区和行业在政府采购执行中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市场的分割一方面体现在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地域性限制,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供应商准入资格与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很多地方依照本地特定企业的产品规格设立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更有甚者强制本地区的采购单位购买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商品和劳务。这些限制都不同程度地导致了竞争的缺失,使政府采购效率赖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侵蚀。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完善传统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让政府采购信息化有法可依。一是修订现有的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二是建立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三是明确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标准。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电子招投标的行为标准,包括招投标程序、环节、内容、操作方式、评审方法、结果公布等方面的标准化,明确电子招投标安全级别的标准和安全评估、审计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应围绕财政支出,保障重点,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商务服务及专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在增量扩面的基础上,提升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比重。一是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二是进一步明确公共采购的范围。对满足于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采购,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范围内;三是规范工程采购,尽快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范畴内,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3.加快政府信息化采购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从申报到验收、从招标到评标、从支付到监督全方位电子采购流程。疏通采购信息的共享渠道,整合基础信息的互通平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为买方和卖方市场提供最新最快键的信息,增强采购的公平性,规范财政资金的利用。 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建设应全局谋划,稳步推进,更需要制订由点到面,协调各方的实施计划,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精细化。

4.加强监管工作,构dylw.net 学术参考网建政府采购竞争机制。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机制。一是实现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和采购活动的在线检查,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的日常化和长效化。二是建立协同认证网络服务,建立与工商、税务、质检、信息工业、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认证网络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采购结果和采购流程执行时间的网上公布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将有助于形成内部和外部监督的合力,促进立体化监督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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