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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入门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4-02-28 15:44:09

理财入门方法

理财入门方法篇(1)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理财入门方法篇(2)

第一个思路,脱离国情,过分超前,难以推进。第二个思路,难以构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模式,最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思路,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有可行性,应该首选。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推行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⒈收入预算采用“标准收入预算法”。一定量的税基或能够提供一定量的财政收入,彼此间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这个比例作为测算收入的参照“标准”。“标准收入预算法”即以这些“标准”做参照来测算收入,制定收入预算。收入测定从上年月开始,根据前个月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收入情况,分析预测全年收入,初步测算每一项收入与其经济变量之间的比例。到月,根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对下年经济运行的预测,确定收入标准,制定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种类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核定到部门、到项目。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预算。

⒉支出预算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对预算内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⒊在财力分配上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的完整性是政府理财的一条重要准则。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机构,对一切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均应视作财政活动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不允许在国家预算规定的范围之外还存在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就是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彻底解决我国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问题。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单位)预算收入;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需求,先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在对部门预算实行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部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的顺序核定。

(四)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方法

按照改革模式要求,突出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增强预算统筹调度资金的能力。一是严格资金账户和部门财务管理。实行部门银行账户审批、登记、建档制度,统一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项资金和财务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二是财政部门内部实行财政性资金统一账户管理。总预算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国库账户、预算外专户和各类专项资金(基金)账户,分户核算,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调度能力。三是实行人员工资委托银行。开发工资发放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编办、人事、国库、部门、银行的微机联网,财政在委托办理银行建立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将每人应发工资核拨存入个人账户。四是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推行政府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尽可能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以节省资金,提高配置效率。

理财入门方法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第三条预算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预算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预算法第八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八条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外国货币收纳和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第十条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经济建设支出,包括用于经济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支持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拨付的企业流动资金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专项建设基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以及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预算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事业发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业、交通、商业、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方面事业的支出,具体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费用支出、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一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条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入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预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补助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确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预算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一)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四)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五)上解上级的支出;

(六)下级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中,预备费设置的比例由本级政府在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度专项结余,应当用于上年度结转项目的支出;上年度净结余,应当用于补充预算周转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预算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并安排财政收支计划。

第二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的要求,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时,发现下级政府预算草案不符合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批复的预算,为当年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

(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四条所称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预算安排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六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情况拨付资金。</P<p>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条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国库业务规程应当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收入缴库的规定,不得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

第四十三条各级国库必须凭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于当日办理库款拨付,并将款项及时转入用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各级国库和有关银行不得占压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四十五条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退库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四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与国库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预算批准的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减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确需制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凡涉及减免应缴预算收入,设立和改变收费项目,罚没财物处理,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和范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分配,会计核算以及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章和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不得影响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征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当向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报告。

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财政部门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和方式由本级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处、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一)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二)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

(三)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四)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制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五十六条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国库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按年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库款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有关预算收支、企业缴款完成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第五章预算调整

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第六十三条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决算

第六十四条预算法第五十九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六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六十六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字,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十九条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结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七十一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政府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章监督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七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第七十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

(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经费帐户和其他帐户的;

(三)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或者办理退库的;

(四)经理国库业务的银行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的;

理财入门方法篇(4)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各项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的缺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或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将部分预算内资金转化为预算外,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1988、1990和1992年三年,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分别达到2361亿元、2709亿元和3855亿元,分别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00%、92%和111%。这既分散了国家财政资金,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又造成私设“小金库”、贪污浪费等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为此,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对集资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首次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提出“收支两条线”的概念。1993年,为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文件,规定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收支两条线”的实质内容予以明确,并指出“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发[1996]29号文件不仅对预算外资金性质进行了界定,而且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了明确、详尽的思路和做法: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账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这个文件成为20世纪我国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199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1号)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将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都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文件明确指出“1999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要达到六个目标”,并对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目及标准的管理、收费罚款票据管理、全面推行罚缴分离、收费票款分离、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单位财务收支的统一归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其支出脱钩等问题都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这是在我国实施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文件以综合预算编制为出发点、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重点和难点、以强调收支脱钩为中心、以国库制度改革为保障,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步骤与相关措施。标志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个文件成为新时期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明确提出将公安、法院、工商、海关、环保等5个中央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对质检等28个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2004年7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提出“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定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定改革”,“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指出了具体的方法和步骤。

二、湖北省“收支两条线”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是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湖北省各地党委、政府把“收支两条线”改革当作源头治腐的大事来抓,基本上杜绝了坐收坐支和“三乱”现象。通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银行账户以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7年来全省累计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3743个、降低收费标准1721个、减少收费约25亿元,处理各种违纪票据4745本,取消银行账户9346个,追缴入库财政预算管理资金4431万元,追缴入户预算外资金38208万元。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向全省公布,加强财政票据源头控管,增强了执收执罚透明度,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治腐工作。

二是理顺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通过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收支控管,规范了政府收入分配行为,理顺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全省每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覆盖率和财政专户管理率都达到了省政府要求97%、95%的目标,有的地方达到了两个100%;预算外资金、政府基金(附加收入)、罚没收入基本做到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是增加了政府调控能力。通过“收支两条线”改革,湖北省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对预算外资金结余由政府调剂使用,1998年至2000年全省直接增加政府可用财力101967万元,其中省级收入1197万元;2002-2004年,全省通过“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38%、46%、49%;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2002年的80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35亿元,上升了69%。不仅提高了财政性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大大缓解了预算内财力紧张的矛盾,而且增加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四是促进了财政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是财政其他三项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近几年来,全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带动和促进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会计制度改革,为建立公共财政预算制度体系打下了基础。同时,财政其他三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提供了条件。

五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革后,按照“收之合法、规模适当、收缴分离、纳入预算”的原则,适当调整非税收入规模,规范非税收入收支行为,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缓解了国库资金周转压力,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湖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进步提供了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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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湖北省“收支两条线”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湖北省“收支两条线”改革虽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收支两条线”改革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尚未完全到位。湖北省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在全国起步较早、基础较扎实,经过多年的规范和深化,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概念已深入人心。而非税收入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社会认同度不高,一些地方、部门甚至领导同志在思想上仍停留在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层面,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认识上不充分、在措施上不够有力、在行动上不够坚决、在执行上不够到位。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态度消极,认为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能增加地方政府的可用财力,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府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相关改革的基础。

二是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湖北省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仍然依照1999年出台的《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一些政府部门分散或联合发文的决定、办法或通知,已经不能适应非税收入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法规制度建设步伐相对落后于兄弟省市。到目前我省还没有一套层次较高的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体系,难以做到依法管理,造成了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三是征收管理模式相对落后。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的完善依赖于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需要完善的财政信息网络支撑。从湖北目前的情况看,虽然“收支两条线”工作启动较早,但是近几年投入不足,大部分地方管理网络软件陈旧、设备老化、现代化管理手段严重滞后,导致全省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现代化程度不高、效率低下。同时,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主体不够明确,管理职能有待整合,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模式和手段与改革的要求明显不适应。

四是收支脱钩难度很大。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少数贫困地区,财力紧张,收支脱钩压力很大。收支脱钩难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行政执法部门来看,有的部门认为,收支脱钩后反正可以吃“皇粮”了,收多收少都有财政保障,不按政策执收执罚,导致财政收入流失。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来看,因执收执罚部门人员超编较多,人头经费块头大,给当地的财政带来了更大压力;有的地方担心收支脱钩后会出现该收不收、该罚不罚的问题。

四、进一步深化湖北省“收支两条线”改革的任务

“收支两条线”改革是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做大财政收入蛋糕、促进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手段。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多次批示,要求全省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作为抓源头、反腐败的重点工作来抓,促进执纪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法、以费代法的行为。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鄂发[2005]14号)文件精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1.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共识。

“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思想观念的更新。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出发,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大力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要通过各种方式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结合起来,形成全省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共识。

2. 加快立法进度,将“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多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法制建设步伐。要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湖北实际,尽快出台湖北省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统一全省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则,确立“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真正实现依法理财。

3. 明确职能职责,推进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转轨。

为克服湖北省当前非税收入分散征收、多头管理、收入流失等现象,解决各地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设置名称不一、管理职能五花八门等问题,要在全省现有财政综合(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将全省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统一更名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牢固树立非税收入管理理念,努力推进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的转变;要切实明确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拓宽依法理财思路,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非税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要切实理顺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专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职能职责,逐步实现非税收入政策、征收、管理的统一,确保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增强政策统筹运用能力和执行效果,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大保障力度,积极推进收支脱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关键是实现收支脱钩。实现收支脱钩,关键是个观念问题,是个改革发展思路问题。各地要根据当地财力、财政收入、收入来源等情况,核定人员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明确各项经费标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必不可少的经费。要保正常运转,保社会稳定,支持经济事业发展,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的不断深入。省直要在收支脱钩问题上带头,各执纪执法部门要通过编制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加大收入计划和支出项目的管理,为实现彻底的收支脱钩奠定基础。在财政加大保障力度的同时,各执收执罚部门也要摆正观念,端正心态,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收执罚意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5. 完善征管办法,不断提升“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运行质量。

要积极改革非税收入征管办法。按照“金财工程”的统一部署和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具体要求,开发推广符合湖北省省情的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的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要建立完善现代化的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运用新型的信息手段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与财政票据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升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实现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

6. 加强考核制约,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主管机关。为了切实解决实行“收支脱钩”后各地执收执罚部门可能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建立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各地执收执罚部门政绩考核。通过考核制约,增强征收部门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改革,建立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努力提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水平。

7. 建立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

加强监督,保证“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构建以立法机关监督为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监督为主体,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为基础的多层次监督体系,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继续坐收坐支、截留挪用非税收入、擅自印制财政票据等问题,除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按有关法规要求,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 增强服务意识,形成“收支两条线”改革合力。

理财入门方法篇(5)

第一个思路,脱离国情,过分超前,难以推进。第二个思路,难以构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模式,最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思路,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有可行性,应该首选。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112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预算管理改革目标模式决定着改革进程和成效,关系重大,必须认真研究设计。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预算管理模式、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预算管理模式时,有三种大的思路可供选择:一是设计理想的目标模式,实施彻底的、全面的改革;二是着重于解决现实问题,修修补补;三是设计过渡模式,总体谋划,分步实施。

第一个思路,脱离国情,过分超前,难以推进。第二个思路,难以构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模式,最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思路,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有可行性,应该首选。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112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推行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采用“标准收入预算法”。一定量的税基或gdp能够提供一定量的财政收入,彼此间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这个比例作为测算收入的参照“标准”。“标准收入预算法”即以这些“标准”做参照来测算收入,制定收入预算。收入测定从上年8月开始,根据前8个月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收入情况,分析预测全年收入,初步测算每一项收入与其经济变量之间的比例。到12月,根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对下年经济运行的预测,确定收入标准,制定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种类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核定到部门、到项目。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对预算内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3、在财力分配上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的完整性是政府理财的一条重要准则。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机构,对一切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均应视作财政活动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不允许在国家预算规定的范围之外还存在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就是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彻底解决我国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问题。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单位)预算收入;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需求,先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在对部门预算实行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部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的顺序核定。

(四)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方法

按照改革模式要求,突出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增强预算统筹调度资金的能力。一是严格资金账户和部门财务管理。实行部门银行账户审批、登记、建档制度,统一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项资金和财务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二是财政部门内部实行财政性资金统一账户管理。总预算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国库账户、预算外专户和各类专项资金(基金)账户,分户核算,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调度能力。三是实行人员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开发工资发放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编办、人事、国库、部门、银行的微机联网,财政在委托办理银行建立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将每人应发工资核拨存入个人账户。四是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推行政府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尽可能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以节省资金,提高配置效率。

理财入门方法篇(6)

第一个思路,脱离国情,过分超前,难以推进。第二个思路,难以构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模式,最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思路,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有可行性,应该首选。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112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预算管理改革目标模式决定着改革进程和成效,关系重大,必须认真研究设计。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预算管理模式、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预算管理模式时,有三种大的思路可供选择:一是设计理想的目标模式,实施彻底的、全面的改革;二是着重于解决现实问题,修修补补;三是设计过渡模式,总体谋划,分步实施。

第一个思路,脱离国情,过分超前,难以推进。第二个思路,难以构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模式,最终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第三个思路,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也有可行性,应该首选。

同时,构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还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吸收借鉴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二是紧密结合当前国情。

考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管理,尽管各国因政治体制不一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一致。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各负其责。二是一般都有健全的预算编制专门机构和充实的编制人员。三是一般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财政直接对各个部门。四是预算编制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或更长时间,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五是预算编制非常细,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六是核定部门预算时考虑部门组织的收入,统筹安排。七是安排部门预算普遍采用零基预算,不搞基数。八是预算的法制性极强,从预算编制到执行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甚至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九是都有非常严密科学的监督体系,确保预算严格执行。十是财政资金账户管理非常科学规范,一般实行“单一账户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有效防止了违纪问题的发生。这些都应该在设定我国预算管理改革模式时加以吸收和借鉴。

就当前我国现状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建立和完善进程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已经发生很大转变,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与此相适应,财政职能也在进行调整,正在逐步退出竞争性生产经营领域投资,增加了对政府宏观管理、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公共财政框架已经明确确立下来。这种财政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国情,必须体现在预算管理当中。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确定为:重新界定预算管理职能,规范预算管理运作程序,强化预算监督,真正把部门预算、零基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早编细编预算落到实处,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健全、稳固、规范、高效,切实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具体讲,改革基本的着眼点在于:第一,健全和强化预算管理职能。推行部门预算,支出预算按部门编制,由财政编制到部门(一级预算会计单位),落实到项目,增强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二,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运行机制。改革预算管理运行机制,调整财政内部机构设置,预算编制、执行适当分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个环节全部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第三,努力推进理财科学化、民主化。积极研究运用科学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提高预算的精度和准度;充分考虑和吸收社会有关方面意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和账户管理,确保预算安全稳健运行。第四,加强预算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依法制定并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修订和调整与预算管理有关的政策条文,努力创造良好的预算管理法律和政策环境;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申请、分配、下达、追加的业务办理程序,实现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构建的新的预算管理模式框架,主要在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组织形式、编制方法、监督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一)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运行模式是预算管理改革的基础性框架内容。建立新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改革传统预算管理编制、执行职责界定不清,部门交叉扯皮的做法,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个环节在工作中清楚划分,相互分离。三个环节一脉相承但又彼此间相对独立运作。与此相适应,财政内部原来行使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要进行重新调整,划分为编制、执行、监督三个大的部类,各负其责,不再直接介入其他环节的管理。预算编制机构全权负责预算编制工作,统一掌握预算编制政策与标准,审核、编制、确定财政和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机构专职负责预算的执行,统一管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办理资金拨付,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使用,编制财政预算内外总决算;监督机构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

(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河北省预算管理改革也采用了这一组织形式。预算管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转移到部门,以部门为依托,围绕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形成一个更为开放和宏观的预算管理系统。一是将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财政预算从部门编起,从基层单位编起。二是财政预算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预算管理以部门为依托。改变财政资金按性质归口管理的做法,财政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性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三是严格“部门”本身资质,只将那些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作为预算部门。此次改革,省直共确定了112个预算“部门”。因此,部门预算是一个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推行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采用“标准收入预算法”。一定量的税基或gdp能够提供一定量的财政收入,彼此间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这个比例作为测算收入的参照“标准”。“标准收入预算法”即以这些“标准”做参照来测算收入,制定收入预算。收入测定从上年8月开始,根据前8个月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收入情况,分析预测全年收入,初步测算每一项收入与其经济变量之间的比例。到12月,根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对下年经济运行的预测,确定收入标准,制定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种类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核定到部门、到项目。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实行彻底的零基预算。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对个人工资性支出,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对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对预算内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等建设性专款和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及其他部门的事业性专项支出,分类排队,将预算编制到具体项目。

3、在财力分配上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预算的完整性是政府理财的一条重要准则。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理财机构,对一切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均应视作财政活动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不允许在国家预算规定的范围之外还存在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就是要统筹考虑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资金,彻底解决我国目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两张皮”的问题。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单位)预算收入;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需求,先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单位其他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在对部门预算实行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纳入政府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部门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的顺序核定。

(四)采用先进的资金管理方法

按照改革模式要求,突出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增强预算统筹调度资金的能力。一是严格资金账户和部门财务管理。实行部门银行账户审批、登记、建档制度,统一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项资金和财务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二是财政部门内部实行财政性资金统一账户管理。总预算执行机构统一管理国库账户、预算外专户和各类专项资金(基金)账户,分户核算,切实增强财政资金统筹调度能力。三是实行人员工资委托银行。开发工资发放管理系统,实现财政、编办、人事、国库、部门、银行的微机联网,财政在委托办理银行建立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将每人应发工资核拨存入个人账户。四是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推行政府采购。大宗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尽可能采用政府采购方式,以节省资金,提高配置效率。

理财入门方法篇(7)

一、我市部门预算改革的现状:

(一)扎实推行综合财政预算。把市直单位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以收定支,综合平衡。将财政预算内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统一作为部门的资金来源。其中,财政预算内拨款根据单位的实际需求视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外收入考虑上年有关收费项目的增减,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收费职能的划转等因素确定;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根据单位上报预算,财政审核后确定。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支出需求,先由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安排,不足部分再考虑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全面实施零基预算。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将部门支出划分为4类: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政策性专项经费、建设和事业发展经费。人员经费,按照标准逐人核定;公用经费,分类分档按定额和项目编制预算;政策性专项经费,通过对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安排的政策性经费项目进行清理,对属于单位本职工作以内的经费补助,在提高公用经费标准后能维持正常工作的,予以取消或降低。属于提高公用经费标准后仍需安排专项经费的,与上级部门签订的责任状明确要求的地方财政配套项目资金,涉及国计民生和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予以了保留。

(三)制定定员定额标准。人员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生活必备经费,是财政支出的重中之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把它作为必保的重点,不留缺口。其中预算人数按编委核定的单位实有在编人员确定;工资标准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确定;公用经费在确定标准时着重考虑了以下几下方面的因素:根据市直单位的性质和工作职责,参照前几年各类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对领导机关、公检法司部门的标准略高一点,档次差距不宜过大;有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首先用这些资金安排,共分为若干档:如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为一档,市公安局、法院、纪委为一档,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为一档,一般行政单位为一档,一般事业单位为一档,各类学校为一档;建设和事业发展经费,分预算内安排和预算外安排两部分。预算内主要包括城建维护、教育附加、支工支农、科技三项和基本建设等资金,这些资金编到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主要有两方面的来源,政府调控的预算外资金和部门执收的预算外资金在上缴政府调控资金和弥补公用经费结余后的结余、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净收入,这些都作为建设资金安排,由部门编到项目,报政府批准后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对国家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提高经费标准,提高财政对政权建设和教育文化事业发展的保障程度。按照政策规定,保证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定支出适度增长。

(四)按“二上二下”的程序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一是采取“二下二上”的预算编制办法,使部门预算编制具有较高的时效性;二是在“收”上,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使非税收入直达财政专户,确保部门综合预算到位;三是在“支”上,单位资金不分预算内外,加大对单位预算内外收入的整合力度,确保部门预算得以实施;四是在“执行”上,以人大批准预算、财政批复预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等制度来约束,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

(五)配套改革,整体推进。我市在推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同时,也实施了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改革,涉及到财政收支管等各个方面,为部门预算改革起到了支撑作用。一是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多环节拨付、多头管理、多户头存放的弊端,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的执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步伐。二是工资兑付办法改革。具体办法是由编办核定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核定核批工资、离退休费,财政部门核定个人工资额,并按月将应发工资拨付到银行,通过微机管理系统将应发工资额部分汇入对象的个人工资信用卡账户。三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法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做到有细化采购项目,有科学预算项目定额。凡部门预算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在预算执行中擅自变更政府采购项目的,将不予审批和支付。需要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根据法定要求在调整预算时进行审查和批准。四是2008年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非税收入制度改革。建立规范了新的收入收缴管理机制,保证了资金及时足额入库,提高了财政资金监管水平,及时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来源、结构、规模及变动等情况,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分析水平,为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和宏观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

二、我市部门预算改革的主要成效

我市自推行部门预算改革以来,在上级财政的精心指导及*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在各部门预算编制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硬化了预算约束。按照新的预算管理模式运作,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更为公开、民主和透明,政府、财政和部门的理财行为将受到较大制约。人员经费核算到个人,杜绝了吃空头的现象;公用经费划档按标准核定,使部门开支透明化;专项支出项目经过多方论证,提高了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有利于政府及时决策。从理财的三个环节看,政府、财政和部门行为都得到了规范。财政将所有资金一次分清,不再留有机动资金;各部门将争资金争项目放到预算编制环节,减少了日常追加;政府预算追加程序更加严格,预备费的使用有严格规定,领导不能再随意批条子,而且动支时要求经过集体决定,使个人行为受到约束。

(二)支出范围和支出结构得到优化。首先将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相结合,根据政府的行政职能需要,本着“精简、精干、高效”的原则,从紧核定编制,重新界定了财政支出范围,在保证必需的财政经费合理供给的同时,结合本级财力的可能,适当调整了部分公用支出的标准,确保了政府基本职能的运转。其次,结合机构改革,砍掉了部分不能体现政府职能的支出,增加了保障社会公共需要的一些支出,如基础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城市建设以及科技三项费等,为促进地方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部门预算的编制将各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全部进行统筹算帐,解决了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的问题。单位预算在“保工资、保运转、求发展”的原则下,依照个人部分、公用部分和事业发展的顺序逐项核定。同时,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对预算外收入较大的单位,实行预算抵顶和政府调控政策,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基础事业的发展。通过实行集中收付制度,解决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季节性或不均衡性与支出的均衡性之间存在的矛盾,实现了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转变,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近几年来,我们先后临时调度资金解决了防汛、救灾等突发性问题。

(四)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监督。一是强化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执行的监督手段,变突击检查为日常控制,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后,预算执行实现了以支列支,使政府预算支出与单位财务支出一致,保证了预算信息的真实。对单位财务管理从资金管理转移到指标控制,实现了指标、资金分离运行的管理操作模式,由此完成了对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全程监控。二是采用工资统发、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软件后,财政管理、财务管理的信息通畅、透明,有利于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管理体制、预算法治化程度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因素的影响,部门预算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经济实力不强,使部门预算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撑。*市财力“需要”与“可能”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市的人均财力在全省挂末位,致使在确定人均公用经费的定额标准较低,许多必须的事业发展项目支出得不到安排,严重挫伤了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的热情,削弱了部门预算效能的发挥,迫使财政部门暂时回避矛盾,采取一些变通手段,使部门预算改革陷入尴尬境地。

(二)适应改革要求的体制、机制尚未完成形成,使部门预算缺乏充分的制度保证。部门预算强调编制一次成型,且细化到具体的支出项目。这就要求在编制预算时,对部门的工作任务有较为准确的预见性,相应的支出项目也要保持稳定性。但在现阶段,由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尚未改变,预算的下达和部门工作开展安排的时间错位在2个月以上。在经济转型时期,政府的越位问题较为突出,不该包揽而又不得不为的现象大量存在,使部门预算失去了固有的严肃性,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问题难以根治。

(三)合理有序的项目支出安排难以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常规做法是通过建立项目备选库,对项目支出进行评估,按“轻重缓急”,视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实际操作中,预算单位往往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不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有意留下支出硬缺口,常把办公设备、车辆购置等一次性项目排在前面,把一些政策性和工作性项目留下,期待执行中追加,把矛盾交给财政部门,加大了预算编制的平衡难度。同时,由于现阶段尚未建立绩效预算机制,财政部门在具体项目支出的额度核定上,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人为的主观臆断,导致自由裁量权扩大。

(四)预算管理过程中切实有效的绩效评价机制难以形成。(1)绩效评价指标难以确定。项目支出是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的重点,而项目支出涉及内容名目繁多,预算额度大小不一。一方面,标准如何确定近期内还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建立标准指标体系工作量特别大,因为项目多,如果都要进行绩效评价,在现有人力条件下无法完成。(2)社会效益的评价标准难以掌控。评价尺度很难把握,要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还有若干技术难题需要解决。(3)绩效评价还涉及成本问题。在基层政府,项目支出多数数额较小,项目繁多,要一一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将产生许多新的支出,并且在时间上和人员上也无法保证。

(五)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滞后,使部门预算改革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部门预算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范围,以确保内容的全面完整,这与《预算法》的关于收入范围的有关规定相违背。部门预算编制改革与相关制度不衔接,甚至互相矛盾。零基预算的原则与国家有关法定支出政策之间有矛盾。比如科技、教育、农业、计划生育等,国家和中央有关部门都有增长幅度或占支出比重要求,实质上就是基数加增长,与零基预算的原则相矛盾。

四、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认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部门预算应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正视财力现状,明晰改革路径。一方面建议上级对人均财力全省挂末的地方,多给予财力困难补助,缓解预算编制难以安排的压力。另一方面,采用“存量细化,增量调节”的改革形式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有效途径。在目前预算单位经费安排不足的情况下,把存量保留下来,本身就有其合理性,改革的着力点在于将存量进行科学的细分,打足人头经费,填实运转经费,所剩余额再按“轻重缓急”核定项目支出。财力增量突出重点,结合公共财政框架建设的要求,对符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的项目重点倾斜,使零基预算的编制在增量调节上得到充分体现。

(二)营造良好氛围,消除体制障碍。更新观念、提高认识不是一纸文件、一次会议就能解决的。在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深各级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对部门预算改革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促使他们自觉服从改革大局,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部门预算改革。同时,通过宣传,加深社会各界对部门预算改革的认识,取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也促使各有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为部门预算保驾护航,确保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入推进。

(三)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的有效办法是建立项目库,将项目支出的上报、审查溶解在平时工作中。项目支出既要有立项批件,又要量财而行。进入项目库的项目支出既要有总括的支出,也要有明细支出,比如材料费、人工费用等。这样,既能避免预算审查时抓不住重点,分不清缓急,被动接受单位意见,项目确定后也可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有效结合,操纵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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