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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07 14:51:58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1)

关键词:博弈论;考试作弊;纳什均衡

考试是高等院校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督促学生学习、发现教学偏差并制定纠偏措施的主要手段。然而,学生考试作弊已成为教育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顽疾,严重影响了考试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杜绝和减少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仅仅要从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与完善入手,还应考虑考虑作弊主体的内在动因: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学生考试行为的选择是一个与监考教师在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对策以及这种对策的均衡问题,即博弈过程。

一、师生之间的纳什均衡

在学习博弈论课程之前,简单地认为学生作弊行为仅仅与个人道德有关,道德要求我们拒绝作弊,因为作弊是一种欺骗,不道德的行为。但是,从理性人假设的角度分析,假设参与博弈的人都是理性的,每个人的思维和判断都符合正常人的逻辑,并能够通过成本―收益的分析或按照趋利避害原则进行决策,权衡利弊得失,优化决策选择。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活动主体总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学生考试作弊的内在动因。因为考试成绩是衡量学生表现的关键指标,它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奖学金、评优、入党、提干、推研、就业和心理满足。在个体理性作用下,学生选择是否作弊时常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将作弊带来的超常收益与作弊被发现而受惩罚的损失进行对比,若作弊的超常收益低于受惩罚的损失,将不会试图作弊,否则,作弊有利可图,就会发生作弊现象;二是估计作弊被监考教师发现的可能性,如果这一可能性很大,作弊概率就小,否则作弊概率就大。作为博弈的另一方,监考教师同样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选择认真监考或监考不力。理性的监考教师将考虑如下两点来选择自己的行为:一是将认真监考带来的收益增加和损失减少与支出成本进行比较,若有利则认真监督;二是估计学生作弊的可能性,若这一可能性大,则认真监考的概率就大,反之概率就小。基本假设如下:(1)学生和监考教师都是理性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2)博弈规则是既定的、公开的、透明的,师生双方的策略及其在不同策略下的成本是一种公共知识,即双方行为选择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3)只要监考教师认真监考学生作弊就能被发现,若学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结果就会非成严重;(4)存在制度约束,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既受到惩罚又有信用损失;监考教师监督不力被学校考试督导组发现后,给予相应惩罚。从博弈的结果来看,当监考老师严格监考时,学生就会相对的选择不去作弊,因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大;当监考老师不严格监考时,学生就会选择作弊,从而使得双方之间任何一次博弈战略组合都不是确定的均衡结果,也使得考生作弊行为在双方博弈中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博弈双方是考生考试中的监考老师和考生,监考老师的任务是监督考生不作弊,按自己的实际水平完成考试。因此这样就需要加重老师对考生的监考力度,力度的加大会影响考生的考试成绩,这样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守信是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考试不作弊才是真正理性的选择。

二、同学之间的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至今仍然是博弈研究的重要课题。囚徒困境反映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个体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而不愿意改变决策,导致整体利益最小。纳什均衡是局中人理智选择的结果。对于学生作弊这个行为,我们同样可以用博弈论来作出分析,我们假设考生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面对选拔性考试,只有成绩相对好的被录取,成绩相对差的被无情地淘汰,这种与考生名利关系最密切、竞争最激烈的考试,考生无不想考出好成绩,而且还想尽量超过其他考生。但由于考生在考场上不可能知道别的考生的有关信息,加剧了考生的不自信,所以考试成绩很好的考生,仍然会认为自己可能落选。下面根据分析列出学生作弊的支付矩阵,其中,+1表示考生作弊时获得的超额收益,其中包括学生成绩的提高、选拨的优势、评奖学金时的增加竞争力等;-1表示学生不作弊的负效益,即无法与其他同学一样具备优势,竞争力减弱等。

由于考生都是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在双方博弈过程中,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从表中,在A考生作弊时,B考生作弊可以获得1个单位收益,不作弊可获得-1个单位收益,所以B考生会选择作弊;当A考生不作弊时,B考生作弊可以获得1单位收益,而不作弊获得-1个单位收益。所以,B考生会选择作弊,也就是说不管A考生怎么选择,B考生都会选择作弊。同样,对A考生也是如此,不管B考生怎么选择,作弊是A考生的最佳选择。经过双方重复博弈,作弊是双方的最优选择,作弊成了双方的纳什均衡。因此,从考生之间博弈情形来看,考生之间极易形成相互作弊成风,考生选择作弊是考生进行风险收益或利弊得失权衡后自我理性选择的结果。

三、结语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使用严谨的数学模型研究现实世界中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无论是作弊还是不作弊,一旦被考生认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那么这种行为被实施的可能性就增加了。考试作弊行为的治理,应当从影响考生作弊决策选择的因素入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管重罚,减少考生作弊的心理预期净收益,使考生经过成本―收益分析或依照趋利避害原则,得出作弊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的结论,从而主动放弃作弊念头。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漆勇政:《大学生考试舞弊成因分析与对策探讨》高等农业教育,2003。

[3]何雪峰:《从经济学角度看考试作弊》重庆工学院学报,2002。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2)

关键词:国际税收:饶让抵免:税收协定

税收饶让(tax sparing),又称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的所得在非居住国得到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作为税收抵免的延伸,税收饶让对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在税收中性等方面的弱点,也给世界经济的公平性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和抵免范围

(一)税收饶让产生的背景。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所得税方面一定的免税、减税,甚至再投资退税优惠等。但在居住国采用一般抵免法的情况下,即只根据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限额抵免,而并不将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的话,纳税人就可能得不到非居住国给予税收优惠的实际利益,而非居住国鼓励和吸引外资的目的因此也未能实现。

为保证税收优惠措施的效果不被抵消,真正受惠于跨国纳税人,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做出某些让步,即对其居民在国外所获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经缴纳而允许抵免。由于税收饶让涉及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必须通过在双边协定中规定税收饶让的条款方能实现。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争取,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中,基本上都有税收饶让的规定。例如,英国是率先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发达国家之一,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对税收饶让采取了积极灵活的态度,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程度不同地列人了税收饶让条款。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税收饶让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法税收协定中,对我国给予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征收的预提税,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实践中,据以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l)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3)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例如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人总额的15%计算抵免〕。

2.对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日、英两国对我国政府按照合营企业和从事农林牧的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予以饶让抵免。

3.对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后,非居住国政府所做川的新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若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可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都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

二、税收饶让的利弊分析

(一)税收饶让的合理性。税收饶让实际上是居住国政府对非居住国政府旨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可和配合,其作用不在于避免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在于保证在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不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失效。因此,税收饶让能使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

对非居住国来说,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来自外国的投资实行减免税等措施,短期内自身的税收利益会有损失。但从长远看,经济得到发展以后,税收利益自然会随着经济利益的扩大而水涨船高。因此,税收饶让能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从而起到引进资金和技术的作用,有利于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作为非居住国,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其中24个规定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对居住国来说,税收饶让丝毫不会影响居住国政府行使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正常权益。因为这部分饶让抵免的税款,本来就属于非居住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收的税款,只是为某种需要,采取部分或全部放弃给跨国纳税人的特殊优惠。所以居住国政府对其予以饶让,根本无损于本国的税收利益。况且,如果居住国的过剩资本较多,实行税收饶让还可以起到鼓励资本和技术输出、增加外汇收人和占领国际市场的作用。但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态度;而有些国家如美国则采取消极态度。一般说来,对税收饶让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于国家所奉行的财政经济政策不同:奉行鼓励过剩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国家和采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的国家,一般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的态度。作为居住国,我国在税法中,也规定了有关税收饶让的条款,具体包括:(1)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2)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所得税准予抵免。

(二)税收饶让的弊端。

1.对居住国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新格局里,税收饶让的过多采用影响了其竞争力和经济利益。例如,由于不可能对纯国内的经济活动实施减免税,居住国的部分工业由于无法与享受税收饶让待遇的海外投资企业进行竟争,可能不得不关闭。这破坏了资本输出中性,对投资于居住国的投资者形成税收歧视。并且如果把税收饶让当作居住国对非居住国的一种经济援助,那么这是无法体现援助者意图、不透明和很难控制的援助方式。

2.对非居住国来说,由于实行税收饶让,投资者就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汇回居住国,而不是将这些利润投到非居住国用来巩固原来的投资或扩大再生产,这样就使非居住国鼓励投资的目的落空。而且,税收优惠的实行,也违背了资本输人中性的原则,对非居住国的国内投资者不公平。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虽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一定能使其达到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发展中国家应立足本国的实际国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远角度对利弊做出分析:只要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是利大于弊,就一定要坚持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列入税收饶让条款,以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落空。

3.税收饶让容易引起税收协定的滥用,带来避税行为。利用税收饶让条款避税的四种典型方式是:(1)转让定价。指的是居住国或第三国的公司利用饶让条款,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增大在非居住国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利润,从而导致居住国税收收人的流失。(2)转移避税。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是利用居住国对股息、利息等给予税收饶让的待遇来进行避税。例如,若居住国的某家银行欲给外国投资者贷款,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的一家金融机构划拨这笔款项,这样根据两国签订的税收饶让条款,该银行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3)居住国被用作避税渠道。这种情况是指第三国的投资者利用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税收饶让条款,在居住国成立一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它(们)对非居住国进行投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4)政府对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主要指的是非居住国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保持高税率,以保证给予跨国投资者更大的饶让抵免利益。

三、防范税收饶让滥用的措施

为防范可能发生的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1.单方面的措施。利用饶让抵免的转让定价避税不同于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它是通过特殊的经营安排,将吸纳饶让抵免额与操纵利润相结合的避税方式。虽然其避税手段更加隐蔽,但各国单方面的反避税措施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例如各国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来规范和管理关联公司间的避税行为。

2.运用协定其他条文加以规定。在签署或完善新的税收饶让条款时,缔约国可根据现有的国内反滥用条例的规定在协定中加人反滥用条款。此外,如果发生饶让抵免避税,缔约双方也可通过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和“协商程序”条款,对反避税活动进行个案磋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3.对饶让抵免条款增加限制条件。从各国签订的协定补充议定书的内容看,主要是对所得(有的只针对利息所得)给予饶让抵免做出四项限制性规定:一是利用饶让抵免条款作特殊经营安排; 二是受益人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居民;三是对协定适用税种涉及偷漏税或欺诈行为;四是其它情况。只要纳税人被认定为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就不能享受饶让抵免待遇。对饶让抵免条款作必要限制,既能维护合规经营者的利益,又可有效限制饶让抵免避税行为。

总之,一国在选择是否要给予税收饶让时,应综合考虑自身贸易和投资的流向、自身国内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因素。比如,资本输出大于资本输人的国家出于保证本国居民在对方国家与其他投资者出于平等竞争地位的考虑,往往愿意给予税收饶让。此外,一国在给予税收饶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合适的实施对象和实施方案,以期将税收饶让的滥用现象降到最低限度,从而给双方的税制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真正的好处。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出于引进资金、技术以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普遍存在着税收优惠措施。为保证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一般应坚持要求发达国家给予税收饶让。理由是:在以分公司模式进行跨国经济活动情况下,每年居住国都要对世界各地分支机构的所得汇总纳税,如果没有税收饶让,跨国纳税人因税收优惠而少缴或未缴的税收额,就会在居住国被补征;即使采用子公司形式从事跨国经济活动所获得的股息,在其汇回居住国纳税时,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同样会使税收优惠落空。因此在需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要求列人税收饶让条款。

参考文献:

[1]杨斌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2]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3]苑新丽国际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4]张文春。对税收饶让的重新认识「J].税收译丛,2001,(2)。

[5王晓悦。税收饶让抵免的考察与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2001,(11)、(12)。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3)

关键词: 博弈论 考试作弊 反作弊

1.引言

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扩招,以及大学生考试压力的增加,目前我国高校考试、考核过程中大学生作弊的现象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普遍。在我国当前的教育体制下,考试仍然是作为我国高等院校考核、评定、甄别学生学习效果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大学生考试作弊现象频频发生,其主要原因归结于当代大学生有较为明确的作弊动机和较好的“心理素质”。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学生作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和监考老师及自己的心理进行博弈的过程,因此本文将从大学生的考试作弊动机和考试作弊心理两方面进行分析,试从这两方面入手杜绝或大大减少大学生作弊的现象。从社会角度上讲,一个人的作弊不构成问题,因为它是个别现象,不影响普通的社会大众。当大学生作弊的现象日益普遍,成为一种大规模的社会现象并逐渐威胁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时,就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这时的作弊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已然演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2.考试作弊动机的因素分析

任何社会现象出现都有原因,导致当代大学生产生作弊动机的因素从考生自身的角度和社会的角度来看,宏观上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考生考试作弊的主观因素主要有:知识掌握不牢固,缺乏学习动力,担心不合格,追求高分,虚荣心强,存在侥幸心理,自制力差,习惯性作弊,存在从众心理。很多作弊的同学看到平时不上课或不学习的同学通过作弊取得高分,自己的成绩排名或奖学金等利益可能受到影响而产生心理不平衡,从而产生作弊动机或采取实际行动。而客观因素主要与社会、学校及家长相关,主要包括学校考风、考纪不严,同伴间影响,外界干扰因素多,教师教学质量不高,学风差,父母、老师给予压力大,试卷难度过大,补考风险高[4]。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尤其是弄虚作假、现象,导致一些学生产生从众思想,并想以身试法。另外,抓作弊力度“雷声大、雨点小”。高校在考前一般都会给学生做考前动员,讲明作弊的后果,但监考老师往往比较“仁慈”并不真正上报作弊者,学生认为自己也会遇到这样的“好事”而“放心”作弊[3]。这两方面的因素是当前大学生作弊的主要动机。

3.考生作弊心理博弈分析

3.1心理博弈分析[2]

3.1.1不劳而获的懒惰心理。从人性的角度而言,每一个人都有懒惰心理,既付出少,又想获得最大的成绩。现代学生的意志力普遍比较薄弱,独生子女偏多,从小缺乏意志力的锻炼,加上对学习失去目标、学习动机不足,怕吃苦者大有人在。懒得上课、懒得复习,但又想考试过关,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作弊。

3.1.2虚荣心理。由于许多学校设有奖励制度,不仅发证书,而且发现金鼓励,这对很多学生有着很大的吸引力。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尤其是对名利看得比较重的学生为了获取高分成绩,不惜铤而走险而选择作弊这一捷径。

3.1.3不公平心理。这类学生对考试作弊从内心而言是比较反感的,一开始考试时他(她)们并不作弊,但逐渐发现平时不学习而因考试作弊获得高分的同学时,他(她)们的心理失衡了。在这种不公平心理的带动下,也开始试着考试作弊,但手段往往不高,相当慌张。一旦作弊被抓,这类学生的反应就相当强烈,情绪波动很大,内疚感、不公平感、失落感、倒霉感等一并涌上心头。

3.1.4只求过关心理。这类学生对考试要求不高,只求及格万岁。他(她)们平时不用功读书,甚至有逃课的习惯,由于害怕考试不及格无法向家长交代,考试时只好临时抱佛脚或者作弊以求考试及格。

3.1.5反感心理。这是现代学生普遍存在的心理。几十年的死记硬背式的闭卷考试使大部分学生产生了极度的反感心理,早已不知道考试的真正意义在哪里,对学习已经没有多大的兴趣,一考试大脑就不好用,只好作弊以求应付了事。

3.1.6投机心理。少数学生跨入大学后,对自己放松要求,学习失去目标。平时怕吃苦,学习不努力,到了期末考试就动歪脑筋,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考试作弊,想用投机取巧来坐享其成。

3.1.7讲义气心理。这类学生自身学习成绩相对较好,但是性格里有一股很强的同情心和侠义之气,是非不分,仅凭义气。面对同学的“求助”,不加思考,慷慨地伸出“友谊”之手,其实是害人害己。

3.2考试作弊博弈分析

基于上一节的分析,我们发现考生在决定作弊之前心理上会承受一定的压力,进行过心理挣扎、利弊分析,最后对作弊或不作弊进行选择。而考试是在监考教师的监督下进行的,从经济学角度看,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选择是一个与监考教师监考严格或不严格进行博弈的过程。采用运筹学弈论的观点,我们可以对此种社会行为进行模型分析[5]。

3.2.1模型假设

任何博弈问题都必须包含三个重要的要素:局中人(Players)、策略(Strategies)、收益向量(Payoffvector)[6]。

3.2.1.1局中人假设:假设模型中的局中人,即学生和监考教师都是理性的,学生有“作弊”和“不作弊”两种选择,监考教师有“严格监考”、“不严格监考”两种选择,双方的目标是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

3.2.1.2策略假设:博弈规则是既定的、公开的、透明的,师生双方都清楚选择各策略时自己和对方的得益,并视为同时做出选择,即双方行为选择是一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3.2.1.3收益假设:只要监考教师严格监考,学生作弊就能被发现,学生作弊被发现后要受到惩罚;若学生作弊未被监考教师发现,则一定被督导组发现,监考教师监督不力被学校督导组发现后也给予相应惩罚(或视为只要学生作弊成功,就一定对学校管理及声誉造成损失)。

3.2.2模型建立

U包括监考费、提升教师个人信誉形象等;

根据已知参数,可以得到各种情况(学生作弊但老师监考严格,学生作弊老师监考不严格,学生不作弊老师监考严格,学生不作弊老师监考不严格)下的收益表,如下表所示的博弈模型:

表 学生作弊博弈模型

3.2.3模型分析

在图1中,当监考严格概率Y确定条件下,学生在决策是否作弊时会考虑自己的收益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当老师监考严格而学生作弊的概率越大其收益反而越小;从这个角度上说,只要老师监考越严格,学生作弊的动机和概率就会减少。

在图2中,当学生作弊概率P确定条件下,老师在决策是否监考严格时会考虑自己的收益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无论学生作弊概率为多少,只要老师监考不严格时,其收益就为负数;只有当监考严格概率越大时老师的收益才会增加;从这个角度上说,考试作弊的概率确定,老师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影响或者为了增加自身的收益,必须严格监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大考试的监考力度和降低学生作弊概率二者必须双管齐下,才能达到较为满意的决策结果。基于以上分析和讨论,下面将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一些对策。

3.2.4对策分析

3.2.4.1降低考试作弊概率

3.2.4.1.1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现代学生作弊人数增多、形式多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出现了拜金主义、个人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潮。另一原因是几十年分数至上的应试教育所带来的副作用,虽然已经把学生的素质教育提上日程,但考试的重压仍然没有缓解,学生的意志力薄弱和不良个性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显得非常重要,要求学生在考试前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并言明若出现不诚信情况则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3.2.4.1.2对学生的处罚不要“雷声大雨点小”

对学生的处罚要说到做到,很多学生宁愿作弊被抓住也要冒险,其原因之一是目前有的学校怕自己的学生出了社会在档案上留下污点,会影响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所有往往对作弊的学生网开一面,这样就助长了学生作弊的势头。

3.2.4.1.3建立考生诚信档案信息系统

诚信档案信息系统的内容包括学生基本学籍信息管理、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管理、学习成绩管理、信用记录管理等。大学期间,大学生在信用档案中的信用记录与素质考核和评奖评优系统紧密相连,例如,学生一旦在信用档案中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比如考试作弊),就会得不到学校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已取得的优惠和奖励也将取消。大学生毕业后,其个人信用档案也将与其他档案一起寄往用人单位。这样,学生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就时时在其期考试作弊博弈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作弊的概率。

3.2.4.2加大监考力度

3.2.4.2.1注重教师的诚信作风。

一方面要求学生要正确看待考试成绩,明白考试的成绩仍旧是评价学生是否达到教育目标的主要手段,也是对学习效果的一个检测。另一方面教师要在平时的教学中严守诚信,不过于夸大考试成绩,不能把考试成绩作为标杆来划分学生的等级,这样做只会让学生对考试的科学性与公平性失去信心。

3.2.4.2.2严格考场管理制度。无论开卷还是闭卷考试,监考教师一定要真正履行监考的职责,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考教师在发卷子之前一定要将考生的座位随机调动,防止课桌上有参考答案或团体作弊。同时每次公开考试必须要有督导老师巡考,若被巡考的老师抓住学生作弊二监考老师没发现,除了对学生加以应有的处罚外,对监考不严格的监考老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大老师对监考的力度。

4.结语

本文对当代大学生的考试作弊问题进行了动机和心理因素分析,从考生作弊和老师监考两个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博弈关系,通过分析发现要在这个博弈问题中实现“双赢”,必须从学生主观上降低作弊的动机和概率,从老师和学校层次上加大监管力度。据此本文提出了遏制学生作弊与加强老师发现作弊的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两方面的努力可以大大减少目前大学生作弊严重的现象,从而建立起我国当代大学生的诚信局面。

参考文献:

[1]罗萌.考试作弊的博弈分析[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8,28(9):84-86.

[2]刘郁.从诚信角度透视考试作弊现象[J].教学与管理,2008,4:62-63.

[3]秦必瑜.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博弈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08,1:158-159.

[4]刘健,江文,张敏强,黎煜新.大学生考试作弊影响因素的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10,7:158-159.

[5]刘硕.防治考试作弊的博弈分析[J].科技文汇,2010,7:35-36.

[6]胡运权等.运筹学基础及应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7:321-351.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4)

一、会计舞弊的成因分析

人类的贪婪本性导致了会计舞弊的产生,然而漏洞百出的宏观环境以及不尽完善的市场经济则助长了会计舞弊的泛滥乃至形成社会的普遍现象。综合考虑,可以发现以下几点主要成因:

(一)我国会计法规的漏洞以及会计政策的可选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会计行业也得到进一步重视与规范。但由于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尽管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修订,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还存在着一些漏洞,这就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可以渗透的机会。

同时由于会计的灵活性限制,相关的会计政策只是明确会计处理的大方向,提出大致框架以及规范约束,因此在会计政策上就存在较多的选择,这样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同样也为会计舞弊者创造了舞弊条件。

(二)监督水平较低以及监督力度偏小

会计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我国企业大多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或者根本不存在,这就为会计舞弊减轻了极大压力。就我国现状来说,会计监督基本靠的是外部监督,但由于我国目前审计人才严重匮乏、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监督水平较低。很多监督程序都只是走过场,严重违背了其存在的宗旨。

同时经济监督部门腐败现象严重,执法不严,不敢监督或者不愿监督,导致监督力度直线下降,严重损害了公众形象。监督部门的放任,对会计舞弊的视而不见或者姑息,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对会计舞弊的一种默许,一种助长。

(三)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

上市公司实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本是现代企业的进步的一大特点,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期望,就造成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与管理者的矛盾,人们都企图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就产生了通过在会计信息上进行操作来获得超额收益的想法,在实际舞弊之后,获得意外收益而又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会计舞弊现象一发而不可收拾。再者,所有者为了约束管理者合理支配资金,通常会给管理者制定较高的经营目标或者将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工资福利进行直接关联,这时当没有达到经营目标或者目标虽然达到、但是管理者企图获得更多收益时,会计舞弊就顺势而生了。

以上是会计舞弊现象产生的基本成因。企业一般会采取虚计收入、虚计成费用、违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违规确认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手段来调节利润,从而实现企业会计舞弊的目标。

就会计行业来说,会计舞弊之风盛行,是整个会计行业从业人员道德沦丧的表现,长此以往,导致公众对会计行业失去信心,严重影响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就社会来说,会计行业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行业的滞后发展的同时,也将拖累真个社会的发展进度,于国于民都是一大祸害。

二、杜绝会计舞弊的措施

会计舞弊治理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应从会计舞弊成因入手,针对会计舞弊的常见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症下药,各个击破,力求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舞弊。具体方法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道德建设,提升全民觉悟

道德建设长期以来都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促进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在会计领域,针对人类的贪婪本性,也应该考虑从道德建设下手,通过会计道德宣传、会计道德教育,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会计舞弊对经济社会的不良影响。从而号召全民共同参与,互相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会计舞弊者施压。全民的参与必将大大减少舞弊现象的概率。全民参与监督是一种理想状态,但还是值得一试。

(二)完善会计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会计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关于会计行业发展的主要意志与精神,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可以根据目前出现的针对会计法律法规漏洞而实施的会计舞弊现象,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也是必要的。要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引入司法监督,建立诉讼赔偿机制。重罚之下,舞弊主体就会重新思量,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下,可能会吓退一批舞弊者,这就大大控制了舞弊现象。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5)

     一、会计舞弊的成因分析人类的贪婪本性导致了会计舞弊的产生,然而漏洞百出的宏观环境以及不尽完善的市场经济则助长了会计舞弊的泛滥乃至形成社会的普遍现象。综合考虑,可以发现以下几点主要成因:

  (一)我国会计法规的漏洞以及会计政策的可选性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与此同时,会计行业也得到进一步重视与规范。但由于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尽管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修订,我国会计相关法律还存在着一些漏洞,这就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可以渗透的机会。同时由于会计的灵活性限制,相关的会计政策只是明确会计处理的大方向,提出大致框架以及规范约束,因此在会计政策上就存在较多的选择,这样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采取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同样也为会计舞弊者创造了舞弊条件。

  (二)监督水平较低以及监督力度偏小会计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我国企业大多内部控制系统不健全,或者根本不存在,这就为会计舞弊减轻了极大压力。就我国现状来说,会计监督基本靠的是外部监督,但由于我国目前审计人才严重匮乏、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监督水平较低。很多监督程序都只是走过场,严重违背了其存在的宗旨。同时经济监督部门腐败现象严重,执法不严,不敢监督或者不愿监督,导致监督力度直线下降,严重损害了公众形象。监督部门的放任,对会计舞弊的视而不见或者姑息,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对会计舞弊的一种默许,一种助长。

   (三)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实现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本是现代企业的进步的一大特点,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期望,就造成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股东与管理者的矛盾,人们都企图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就产生了通过在会计信息上进行操作来获得超额收益的想法,在实际舞弊之后,获得意外收益而又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会计舞弊现象一发而不可收拾。再者,所有者为了约束管理者合理支配资金,通常会给管理者制定较高的经营目标或者将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工资福利进行直接关联,这时当没有达到经营目标或者目标虽然达到、但是管理者企图获得更多收益时,会计舞弊就顺势而生了。以上是会计舞弊现象产生的基本成因。企业一般会采取虚计收入、虚计成费用、违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违规确认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等手段来调节利润,从而实现企业会计舞弊的目标。 就会计行业来说,会计舞弊之风盛行,是整个会计行业从业人员道德沦丧的表现,长此以往,导致公众对会计行业失去信心,严重影响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就社会来说,会计行业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会计行业的滞后发展的同时,也将拖累真个社会的发展进度,于国于民都是一大祸害。

     二、杜绝会计舞弊的措施 会计舞弊治理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应从会计舞弊成因入手,针对会计舞弊的常见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症下药,各个击破,力求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舞弊。具体方法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加强道德建设,提升全民觉悟道德建设长期以来都是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促进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在会计领域,针对人类的贪婪本性,也应该考虑从道德建设下手,通过会计道德宣传、会计道德教育,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会计舞弊对经济社会的不良影响。从而号召全民共同参与,互相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对会计舞弊者施压。全民的参与必将大大减少舞弊现象的概率。全民参与监督是一种理想状态,但还是值得一试。

   (二) 完善会计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会计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关于会计行业发展的主要意志与精神,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可以根据目前出现的针对会计法律法规漏洞而实施的会计舞弊现象,逐步完善法律体系,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也是必要的。要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引入司法监督,建立诉讼赔偿机制。重罚之下,舞弊主体就会重新思量,在利益与风险的权衡下,可能会吓退一批舞弊者,这就大大控制了舞弊现象。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6)

辩论学导进之二(第二稿)

在上一讲当中,我们介绍了政策性辩论与传统的价值性、事实性辩论之间的区别,也就辩题的设置、举证责任、证据采信原则进行的分析。在这一讲中我们将着重介绍如下内容:辩论赛制度、辩论题目的确立、正方辩论方案的建构、反方辩论方案的建构,最后再初步介绍一下适合于政策性辩论的奥瑞冈赛制。

1、辩论赛制度一览

1.新加坡赛制

正方一辩三分钟

反方一辩三分钟

正方二辩三分钟

反方二辩三分钟

正方三辩三分钟

反方三辩三分钟

自由辩论,双方各累计时五分钟

反方四辩四分钟

正方四辩四分钟

2.CCTV赛制

正方一辩三分钟

反方一辩三分钟

反方自由人第一次选择性发言时间

正方自由人第一次选择性发言时间

反方二辩盘问正方一、二、三辩,正方回答时间累计一分三十秒

正方二辩盘问反方一、二、三辩,反方回答时间累计一分三十秒

反方二辩盘问小结一分三十秒

正方二辩盘问小结一分三十秒

自由人对话,双方各累计时两分钟

自由辩论,双方各累计时四分钟

正方自由人第二次选择性发言时间(两次发言累计时一分三十秒)

反方自由人第二次选择性发言时间(两次发言累计时一分三十秒)

反方四辩三分钟

正方四辩三分钟

(在我看来,这个是传统辩题赛制中最好的一个)

3.上海赛制

正方教练陈词四分钟

反方教练陈词四分钟

正方一辩四分钟

反方一辩四分钟

正方二辩三分钟

反方二辩三分钟

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三辩(反方三辩10秒,其余回答加提问30秒)

正方三辩盘问反方二辩

反方二辩盘问正方二辩

正方二辩盘问反方一辩

反方一辩盘问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盘问反方三辩

自由辩论双方各累计时五分钟

反方三辩四分钟

正方三辩四分钟

(全国名校大学生辩论邀请赛是上海教育电视台主办的比赛,第一届采用新加坡赛制,增加每队一分钟的自由辩论时间,第二、三、四届采用上海模式,第五、六届在上海模式的基础上取消教练陈词,第七、八届增加小品和评委提问取消盘问)总体而言,这是一个失败的赛制,本身加入教练陈词的目的是为了让评委和观众队双方的立论和驳论有一个更清晰的了解,但是如果辩手本身不能把教练的思想明确表达出来,那么就不能算是一个优秀的辩手,而如果辩手完全照本宣科没有一点即兴和创见能力,也不能算是一个优秀的辩手,这个环节的设置和取消,显示出传统辩论赛的弊端。另外盘问环节本身是为了增加辩论的对抗性,可是在传统辩论赛当中,由于我在上一讲所说的辩题设置的问题,就使得被盘问的对象一定不针锋相对回答,根本达不到增加对抗的目的,成了有次序的自由辩论,所以也被取消了。至于加入小品更是不伦不类的行为。电视台需要收视率这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辩论赛应该考自己的魅力来吸引观众,而不是靠别的,否则加入杂技表演更能吸引观众!另外评委盘问也是一个很愚蠢的设置,评委们本身缺乏辩论训练,他们提出的问题,辩手一定会采用辩论技巧回答,因为辩论赛不同于学术争论,在这样的前提下,评委的提问一定是无效的。)

4.全国大专辩论赛制

正方一辩二分三十秒

反方一辩二分三十秒

正方二辩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盘问三分钟

反方二辩选择正方二辩或三辩进行盘问三分钟

正方一辩盘问小结一分三十秒

反方一辩盘问小结一分三十秒

自由辩论双方各累计时四分钟

观众向反方辩手提问(评委审核)

观众向正方辩手提问(评委审核)

观众向反方辩手第二次提问(评委审核)

观众向正方辩手第二次提问(评委审核)

正方三辩三分钟

反方三辩三分钟

5.林肯—道格拉斯赛制

林肯—道格拉斯辩论,简单说来就是两个人之间的辩论,它是为了纪念这两位曾用过这种形式的著名辩论家而命名的。在美国的中学、大学以及在政界,人们对这种辩论形式越来越感兴趣,在美国政界人们希望相对立的候选人能够在面向选民的辩论中相遇。著名的肯尼迪—尼克松辩论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总统候选人以传统的林肯—道格拉斯式辩论而进行的。

林肯—道格拉斯式辩论的结构如下:

正方申论六分钟

反方质询三分钟

反方申论七分钟

正方质询三分钟

正方反驳四分钟

反方反驳六分钟

正方反驳三分钟

6.美国标7.准式辩论赛制

标准式辩论是指自四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中期美国大学辩论所采取的辩论形式。在美国许多教授将它当作他们的学生学习辩论的起点,而且许多辩论新手的比赛也采用这种辩论形式。这种形式的结构如下:

正方一辩十分钟

反方一辩十分钟

正方二辩十分钟

反方二辩十分钟

反方一辩反驳五分钟

正方一辩反驳五分钟

反方二辩反驳五分钟

正方一辩反驳五分钟

8.美国辩驳式辩论赛制

美国大学中最广泛采用的辩论形式是辩驳式辩论。这种辩论形式的两种常用结构如下:

CEDANDT

正方一辩申论八分钟九分钟

反方二辩质询三分钟三分钟

反方一辩申论八分钟九分钟

正方一辩质询三分钟三分钟

正方二辩申论八分钟九分钟

反方一辩质询三分钟三分钟

反方二辩申论八分钟九分钟

正方二辩质询三分钟三分钟

反方一辩反驳四分钟六分钟

正方一辩反驳四分钟六分钟

反方二辩反驳四分钟六分钟

正方二辩反驳四分钟六分钟

9.奥瑞冈赛制

奥瑞冈赛制的详细内容我们在后一讲中将作着重介绍,现只列其结构如下:

正方一辩申论四分钟

反方二辩质询四分钟

反方一辩申论四分钟

正方三辩质询四分钟

正方二辩申论四分钟

反方三辩质询四分钟

反方二辩申论四分钟

正方一辩质询四分钟

正方三辩申论四分钟

反方一辩质询四分钟

反方三辩申论四分钟

正方二辩质询四分钟

抽签决定哪一方先终局发言,各四分钟

小结:我们发现,传统辩赛的时间较短,政策性辩论时间较长,传统辩赛辩手每次发言时间较短,发言次数较短,政策性辩论恰恰相反。台湾的游梓翔认为自由辩论不符合发言与思考的顺序,是新加坡赛制的败笔。这个观点我同意,传统辩论赛将就形式,将就机敏,但是没有考虑到这种即兴的发言和反驳都是不深刻的,双方都回避问题或是作出似是而非的回答,这中互攻的程序即不能把双方自己的观点阐明,又没有办法将辩论推向更深层次,对于辩赛而言有害无利。可能有的人认为增加自由可以使得辩论的可看性大大增加,诚如我前面所述,辩论是靠本身的魅力吸引观众的,而不是迎合观众,有些程序本身虽然可以增加可看性,但是却不一定适合于辩论。许多辩手正是误入歧途,不在本身的立论上下文章,该向言辞的修饰,哗众取宠,甚至语不惊人死不休,这是错误的。当然这也和辩题的设置有关,这是根本性的问题。辩题的问题造成立论和驳论的问题,而立论和驳论的问题又造成了发言的问题。这就是传统辩赛的最根本的弊病所在。

另外申论时间较短,就使得辩手一方面在辩论复杂的辩题,一方面却又没法把问题说完全,这使得辩论重理论,轻证据,这是传统赛制所带来的另一弊病。如果双方都不负担举证责任的话,实则是不可辩论的,而不可辩的题目又辩起来了,传统辩论的荒谬性就可见一斑。申论时间较少就意味着辩手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讲大量信息传播出来,因此背稿现象日益严重,这则是第三个弊病。

2、辩论题目的确立

A.提供令人满意的定义

在涉及价值辩题的辩论中(政策性),正方坚持认为某个信仰、价值或事实是正当的,它是与评判的那个定义或标准相符合的。而反方则强调那个定义或标准是不恰当的,或者争议中的问题与那个定义或标准是不一致的。

我们前面已经说到,在政策性辩论中,我们必须注意价值是与政策交织在一起的。因此我们所提供的定义必须在价值上能够被合理接受。另外定义则是和计划的展开是相关的。

在辩题为“美国联邦政府保密制度已证明可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的辩论中,对于“保密制度”下定义是必要的。保密究竟是指当美国和他过交战时,记者不得进入交战区进行新闻报道,还是指禁止提及任何政府不愿声明的任何政策,并以严厉措施强行禁止?两个定义都可以。但是内容必须给出,必须予以确定。

B.提供令人满意的标准

比如在比较性辩题(利弊比较)中,必须设立评判利弊比较的标准。在重要性的问题上,尤为显得重要。

C.提供实证

当某一方主张其计划,认为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利益时,他们必须提出相关的实证。比如在辩题“我国应该废除死刑”中,正方主张,死刑的设置与犯罪率的高低没有任何关系,他们就需要提出各式各样的统计数据来说明这一点。

D.提供根属性

根属性是政策性辩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关于根属性的问题我们会在后面会具体讨论。

E.提供重要性

辩手必须证明其计划的基本点是重要的。如果正方声明有必要改变现状,就必须证明这种需求是重要的。正方计划必须提供具有重要意义的改变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优势。如果在正方进攻中只有一、两条优势残存,这两条优势必须具有足够的重要意义来证明采纳正方计划是有道理的。如果正方提出各自独立的优势并声称其中任何一条优势都足以证明接受正方计划是正确的,那么每一优势事实上必须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反方经常争论说,不具备重要意义的优势小于正方计划中根属的严重劣势。所以,重要性通常是以比较和对比的形式进行衡量的,即,利大于弊。

重要性的核心内容就是比较。比如在我国应该成立色情特区的辩题中,反方可能举出色情特区会产生道德沦丧,影响社会风化,但是正方在提供重要性后总结道,总体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从而捍卫了本方的主张。

重要性分为质和量两个方面。比如在“全国人大应通过保证就业机会法案”的辩题中,正方列举出因为受不到就业保障而失业的工人的数量达到了一千万(假设),这就是重要性量的方面。为了防止反方的反击,正方继续补充道,一千万人的失业会引起社会安定问题、治安问题、贫困问题、健康问题、下一代教育问题等等,这就是重要性质的方面。

如果辩手能够提供量和质的双方面要求,一般说来,正方的立场就可以变得比较稳固。但做到这一点不总是可能的。所以辩手特别要注意。

3、正方辩论方案的建构

1.政策性辩题与假政策性辩题

假政策性辩题即是指在政策性辩论中,只需要证明应该被通过,这一改变现状的要求,而没有提出具体方案的辩题。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此类命题的论证方式。在政策性辩论当中,无论是否采用假政策性辩题,他的基本原则都是辩论双方通过出示证据来建构或然性辩题,而不可能仅仅主张“应不应该”。政策性辩题会和价值性辩题纠缠在一起,但是两者之间是有基本区别的。政策性辩论中的计划是普通争论点;价值辩论中的计划经常是含糊不清的;假政策辩论中的计划是明显不清楚。正方有必要证明某一不清楚的计划将提供解决的办法。

2.辩论方案的建立

1证明a.问题是否是现状中固有的?(根属性)b.问题是否重要?(重要性)2计划a.计划是否可行?(可行性)b.计划是否解决所提出的问题?(解决力)3优势a.计划是否产生优势?b.优势是否大于劣势?(利弊权衡)

下面我们对这些术语作一下分析和解释。

1.根属性:一种评估未来损害继续可能性的议题。正方要证明他们提出的重大损害是深植于(或根属于)现行政策的法令结构或社会态度中的,这使得除了改变现行政策,损害将不能消除。由于这等于是在讨论损害的产生原因是否与现行政策有关,因此也可以翻译成“根源性”(内在性)。

根属性一般可以分为三种,一种叫做存在根属性(Existentialinherency)指相信既然问题存在,就必定根属于现状——就是说,必定是由现状的部分导致,而且除改变现状外无法解决。当辩手找不到阻止现状解决问题的结构或缺陷存在等原因时,他们就主张这是一种存在根属性。比如一九美国总统里根进行了左手无名指长期萎缩的外科手术。这种病症在总统体内是固有的,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没有人确切知道引起这种病状的原因。这就是存在根属性的一个例证。再比如,在“我国应该废除死刑”的辩题之中,如果假定事实上犯罪率上升了,同时没有任何其它证据证明犯罪率上升的原因,那么正方就可以主张,死刑与犯罪率上升有一种存在根属性的关系,因此废除死刑可以降低犯罪率。

另外一种根属性叫做态度根属性(Attitudinalinherency),在政策辩论中,辩手关于是否因为某种信念或态度的存在或某种信念或态度的欠缺,而导致正方所指出的需要无法在现状下获得解决的讨论。比如在“我国政府机构应建立严格考试录取制度”的辩论中,反方认为,我们之所以公务员素质低下是因为我国人际交往的“差序格局”所导致的,人们习惯倾向于任用和自己比较亲近的人,就算采用考试制度也不能够解决此一问题,因为公务员素质低和现状有一种态度根属性存在。

最后,我们介绍一下结构性根属性。指现状的结构或系统导致了弊端的产生,只有采纳正方的计划才能够消除这一结构性的弊端,如果只对现状作出修正并不影响现状结构,因此不能够解决弊端。比如在“我们是否应该采用多党制”的辩论中,正方可能主张政治的不民主不能够通过增大“海选”的范围来得以确立,关键的问题是政治制度,我们只有取消,才可能走向民主社会。

2.可行性

虽然正方有“强制命令”权力,但是如果正方所提出的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话,然后会在辩论中败北。比如在“我国应该进行大规模医疗制度改革”的辩题中,正方主张我们应该施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反方立刻举出数据说明我们没有这样的国立来保证此一制度的施行,正方的计划不具有可行性,从而使得正方立论失败。

3.解决力

通过证明计划可用来解决所声称的需求和计划可产生所声称的优势,正方就可以证明解决力的问题。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辩手必须把解决力牢记在心,必须特别细心地选定最好的主事者(Agentofchange)。主事者指在政策辩论中,负责采取或进行正方计划的人或单位。以下是具体步骤:

委任状必须认真起草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政策实施要点必须提供使人们按其预期的方式行事的奖励办法或高压手段。

资金和人员配备必须很好的平衡。

附带重点必须提供计划得以有效实施所必需的条款。

解决力必须是正方计划所独有的。

关于最后一点,如果解决力不是正方计划所独有的,那么就没有理由通过正方的计划,因此正方可能会输掉比赛。

4.优势

参见重要性。

5.使论证浑然一体

为了建立一个表面上证据确凿的论点,正方必须使其立场相互吻合。根属性、计划和优势必须相互配合。根属性——问题根植于现状中,需求——必须具有足够的改变现状的重要性,但是,根属性不能重要到计划不能解决需求的地步。根属性与计划必须相互补充,才能完美无缺。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论双减政策的利与弊篇(7)

注册会计师作为社会“经济警察”,本应在防范虚假财务报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上取到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国内外多宗假账事件的爆发却严重打击了财务报告使用者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这种合理预期。注册会计师以至整个资本市场正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本文从经济人角度出发,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为也是在权衡效益和成本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以此为依据,独立审计报告其实是报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相互博弈的结果。而虚假审计报告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正在于外部条件不理想以致“虚假财务报告——虚假审计报告”成为双方博弈的精练纳什均衡解。本文在建立报告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双方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框架的基础上,对虚假报告成因进行剖析,并从报告公司、注册会计师、信息用户三方互动机制的角度对重建财务报告信任关系进行初步的研究。

报告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不完美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本文所建立的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动态博弈模型是以博弈双方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做出的理性选择为前提的。在双方博弈的第一阶段,公司管理层首先选择报告策略:诚实报告或虚假报告。公司管理层做出何种报告策略,主要取决于虚假报告带来的收益和虚假报告可能引致的成本两方面。影响虚假报告收益的因素包括公司股权结构、管理层报酬契约、资本市场条款(体现在公司首发、增发、配股、ST、PT等方面对会计数据的硬性规定方面)以及税收等方面。影响虚假报告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虚假报告被发现的概率以及在发现后被有关方面惩罚的力度大小两方面。注册会计师外勤审计策略也有两种 : 一种是执行比较详细的外勤审计以增加发现虚假公司财务报告的概率,本文简称为详查法;另一种是执行比较粗略的外勤审计,本文简称为略查法。注册会计师执行详查法的审计成本要高于略查法下的审计成本。但注册会计师选择何种外勤审计策略,主要受到本所执业能力、外部监管力度以及对公司管理层信任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外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若注册会计师过分信任公司管理层,则更可能选择略查法以节省审计成本,反之,则更可能选择详查法以减少审计风险。注意,注册会计师在做出策略选择之前,是不清楚公司管理层所采取的具体报告策略的。

在双方博弈的第二阶段,注册会计师根据外勤审计结果选择审计报告策略:如实报告或失实报告。一般说来,在注册会计师未掌握报告公司弄虚作假的真凭实据情况下,不太可能出具与外勤审计结果不一致的审计报告,因为公司管理层会通过与注册会计师的交流来避免这一现象发现。为了简化模型,本文假设只要注册会计师选择详查法,就一定能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而采取略查法,则一定不能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因此,在双方的策略组合(诚实报告,详查)、(诚实报告,略查)、(虚假报告,略查)下,注册会计师的报告策略都将选择如实报告,因为他并没有发现财务报告中存在舞弊,此时,博弈结束。但是,在注册会计师执行详查法查出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由于公司管理层舞弊的动机是舞弊带来的巨大收益,管理层是不甘心轻易放弃这种收益的。因此,管理层首先将采取“萝卜+大棒”策略诱迫注册会计师就范,给定管理层的这种诱迫策略,注册会计师根据成本与效益原则采取共谋或抵制行为,在注册会计师选择共谋的情况下,博弈结束。一旦注册会计师选择抵制策略,博弈便进入第三阶段,管理层将有两种策略:对财务报告进行改正或不改正。而注册会计师则根据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改正情况进行如实报告。至此,双方的一次博弈结束。鉴于公司管理层拒不改正财务报告虚假成分而被注册会计师如实报告后将前功尽弃,损失巨大,故管理层对其报告进行改正是理。同时,无论注册会计师选择何种外勤审计策略 : 只要管理层舞弊而未被注册会计师揭穿后所获得收益大于虚假报告“东窗事发”后引致的成本,管理当局都会选择虚假财务报告,因为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查处财务报告中存在的舞弊而且也拒绝管理层的诱迫情况下,管理层可以通过对财务报告进行改正使得其支付仍和诚实报告情况下相同(或者只是略微小于)。

信任危机的成因与信任机制重建

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公司管理层存在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改正的机会,且这种改正并不需要改正成本(或改正成本很低),导致注册会计师根本抑制不了的管理层造假的动机,因此,本文认为,改正成本为0或趋近于0是注册会计师完全丧失“经济警察”功能的根本原因。而注册会计师出于自身成本效益考虑,却很有可能采取略查或共谋行为,而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公众利益。

据此,财务报告信任危机的成因便逐渐清晰起来。投资者知道,管理层在外部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指舞弊收益大于成本),必然选择造假。投资者也知道,注册会计师根本抑制不了管理层造假的动机,充其量只能减少财务报告中的虚假成分。注册会计师的续聘和解聘权表面上是由股东大会决定,但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了管理层真正拥用续聘和解聘注册会计师的权力,因而注册会计师抵制管理层诱迫的成本便加大了。并且,独立审计行业的恶性低价竞争也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执行详查的能力。由于目前的执业环境很难满足让注册会计师选择详查且保持独立的外部条件,因而,投资者有理由不信任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见,投资者对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的不信任是财务报告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

更深一步,投资者之所以不信任公司管理层与独立审计,是出于其对外部环境的判断。由于目前监管层对弄虚作假的惩罚相当的有限,导致舞弊收益大于成本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知识”,因而,投资者对监管层也缺乏信心。

如何重建财务报告信任关系呢?本文认为,信任关系的重建必须要从经济人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成本效益,更多地从入手,通过改变博弈参与者的支付从而影响参与者的行动策略来达到治理假账的目的,即给定严格的外部条件,使公司管理层没有动机去造假,注册会计师也没有动机改变自己的“详查——抵制”策略。为此,围绕着建立的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框架,重点针对改变参与者的支付,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建财务报告信任关系:

1. 严格约束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共谋行为。共谋行为性质最为恶劣,双方“狼狈为奸”的配合将使得虚假财务报告日后被曝光的概率降低。为此,应从改变注册会计的支付入手,努力增大欺诈损失,减少注册会计师被公司管理层解聘的损失。可行的做法有: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注协或者财政部每年都应对独立审计进行严格的复查,一旦查出,则给予严厉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处罚 ; 改变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契约签订方式,但由于目前优化公司治理短期很难奏效,因而可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度,在合同期内公司更换注册会计师须向有关监管层而不是向流于形式的股东大会申请且注册会计师有权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