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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4-03-27 16:05:55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篇(1)

1、二者产生和迅速发展的条件不同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在通货紧缩、利率不断下调、各家保险公司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

2、产品的具体形式不同

国外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投资选择方面保险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保单所有人选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更具灵活性。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仅具有一个投资账户,保单持有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且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该产品的灵活性。

3、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不同

在国外,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聚的保险资金往往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国内,由于尚未出现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自己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定位模糊极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的有效性。

同时,在投资收益的确定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收益率。而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则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保单持有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4、产品的监管和销售方式不同

在国外,投资连结保单也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管,该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类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在国内,该种产品只受到保监会监管,在销售时通常只是选择资深业务员进行营销,缺乏具体的身份认定。

通过以上国际间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仍存在众多风险因素,突出表现为:

1、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由保险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和由投保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在“2000中国寿险业经营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特别指出,中国寿险业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转变,更应是中国寿险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和飞跃。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能认识到这样的高度。不可避免的许多从业人员只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看成是化解寿险公司“利差损”的有效方式,或是又一次热卖的高潮、提高收入的好机会。如果寿险经营者仍用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来经营投资连结型产品,那么认识上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同时,由于媒体大量的热卖报道,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他们难以全面认识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高风险,而对该产品有过高的期望值,这显然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长远发展不利。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其所积聚的保险资金能否获得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其投资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即内因——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体系是否科学有效;外因——是否有成熟规范的资本市场做基础。一般说来,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有三种:(1)由与保险公司有股权关系的投资公司管理;(2)由专门运营保险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3)由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管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前两种方法更易于投资决策中责、权、利的划分,是较优的投资模式,也是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方式。但在国内由于长期对保险资金投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资模式的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采用第三种方式。这种投资模式的决策风险相对较大。同时,我国保险企业缺乏具有丰富经验相专业素质的投资人才,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离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基于以上内因外因的相互作用,目前我国投资连结型保险尚存在不容忽视的投资风险。

3、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开发技术风险和售后服务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相关资产必须设立与保险公司其他资产相独立的分离账户,在费用处理、利润核算等方面都具有独立性,这需要相应的财务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的资产单位价格的确定十分严密,需要高水平的精算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售出后,必须随时提供被保险人在特定时点上的保险金额和保单现金价值,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必须同财务系统、投资系统集成在一起,以便提供随时必要的信息,这需要复杂的电脑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目前,国内保险企业在软件上存在技术人员匮乏的不利因素,硬件上又未能形成系统的电子网络系统,因此,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仍普遍存在。

4、投资连结保险的监管风险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篇(2)

长期以来,由于对保险条款法律性质的认识未能取得一致,导致保险界、司法界以及舆论界均存在误区,由此导致了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偏差,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条款的性质

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条款分两类,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另一类是必须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前者包括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除此之外的保险险种均属于后者。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险种(保险条款)均有国家监管机关介入,这与普通商业企业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国家监管机关的介入,一方面体现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代表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普通商业的格式合同并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主要体现其自觉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制定程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研究起草保险条款,经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备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认为不妥当或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或有失公平的,提出意见,保险公司必须修改,再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如果仍不符合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或不予备案。

因此,保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1)依法定程序制订的保险条款具有或部分具有规章的属性。从制订主体看,保险条款不同程度地体现着国家意志。从形式上看,有些保险条款直接以规章的面目出现。保监会在制定的一些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中直接嵌入“规章”一词,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而在保监会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农九师一六九团与农九师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适用规章的复函》(保监法[2000]6号)中,标题中所称的“规章”明确指明系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从适用范围来看,具有广泛性。《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境内各保险机构经营财产保险主要险种必须使用中国保监会制订的基本条款和费率。”从法律效力上看,具有强制性。一方面,严禁各公司使用未经监管部门制订或者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另一方面,对于使用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私自更改。《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保险机构不得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第十五条规定:“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如需作任何修改,原申报单位应按照原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2)基于不同的制订程序,保险条款的规章性有强有弱。判断保险条款规章性的强弱,应以其中凝结的国家意志的多寡为依据。其中,由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订的,排斥了保险人的介入,体现的是国家单一的、完全的意志,规章性最强,可以称之为“规章保险条款”。由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保险条款,除了体现保险公司的意志,也要反映国家意志,可以称之为“准规章保险条款”;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查备案的保险条款,国家实际上也参与了制订,条款中也凝结了国家意志,但由于国家审查的严格程度低于准规章保险条款,可以称之为“具有一定规章性的保险条款”。

(3)保险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格式条款性。将保险条款视作普通格式条款是片面的,但不应当完全否认保险条款所具有的格式条款性。因为现行立法是把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来规制的。而且,除保险监管机构直接制订的保险条款外,其他保险条款的制订都是由保险公司起草的,无疑在起草时会更多的关注自身利益,忽视潜在投保人利益,存在着利益失衡的可能性。赋予其一定的格式条款性,有助于促使保险公司起草条款时关注投保人利益。

(4)不履行法定制订程序的保险条款不具备规章性,属于普通格式条款。尽管立法明确规定保险条款的制订须履行法定程序,实践中仍不排除有些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不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即予使用的可能性,案件审理中也发现个别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预先设定规章保险条款之外的免除自身责任条款的做法,对此,保险监管机构自然可以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公司予以严厉惩处。但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备案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06号)第二条规定,“保险条款是否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不影响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这类未经备案和私自添加的保险条款,纯属保险公司自身行为,完全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应按照格式条款来对待。这是保险条款性质的例外。

二、保险条款司法上的解释规则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对保险条款属性的认识。

由于审判机关和大多数审判人员对保险业和具体的保险业务不甚了解,加上受理论界和舆论的误导,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偏差。典型的表现就是,错误界定保险条款的性质,司法尺度把握不当。

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审判人员均将保险条款视为纯粹的格式条款,因而在保险条款解释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方面,对保险公司持较为严苛的司法立场。甚至有认为,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等目的,将投保单及正式保单等保险合同格式化,这种格式化合同在符合现代社会规模交易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在缔约自由的合法外衣内,掩藏着保险人利用自身强势“压榨”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导致合同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对一般合同与格式合同的内容的注意程度及肯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保险合同这样的格式合同,应当主动介入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于保险条款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掌握如下几点:

1、保险条款因国家监管机关介入的程度不同,也不同程度地带有规章的性质。具体地说,对于由保险监管机关直接制定的保险条款(实践中不能绝对排除这种可能性,有些条款例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就应当由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直接制定为宜),应当更多地以规章对待,对这种保险条款的解释,不宜以“反作者规则”(或称“疑义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处理;对于由保险监管机关审批的保险条款,可在坚持合同解释规则的前提下,有限度地适用“反作者规则 ”;对与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保险条款,可以较多地适用“反作者规则”,以强化保险公司的责任意识。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篇(3)

学习采用集中学习带动个人自学、局机关学习引领全行业学习的方式,统筹安排阶段性目标、学习要求和步骤,分三步用一个月时间完成。

(一) 深入发动,全面部署。7月18日,四川保监局召开了全体监管干部大会,局党委书记倪荣鸣传达了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体监管干部原汁原味地学习了吴定富主席在两个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会议全面动员部署了学习贯彻工作,局党委提出,要通过深入学习和深刻领会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总结“xx”期间保险业发展成果和经验教训,正确认识保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主动有为地推进四川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一致认识到,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既高屋建瓴又切合实际,既包含全面又突出重点,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保险业“xx”时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为确保这次学习活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我局党委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带头学习。一方面,要求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切实担负第一责任,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检查、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带头落实整改措施,用自己的表率作用推动本部门的学习。另一方面,要求辖区全行业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本公司、本系统内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个职工。

第二,结合实践,增强效果。吴定富主席的讲话内容十分丰富,在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科学、全面地回顾了“xx”时期保险工作取得成绩和体会,深入分析了“xx”时期保险业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机遇,提出了“xx”时期保险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落实好保险业“xx”规划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回顾总结了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提出了当前保险业值得关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XX年下半年保险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吴定富主席的两个重要讲话站得高、看得准,分析切合保险业客观实际,部署工作抓住了根本问题和关键领域。局机关全体监管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把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精神与学政治理论、学中共-党史相结合;与推动实现保险业“xx”时期的目标任务相结合;与贯彻年初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五项责任制”,完善我局制度建设相结合,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对内夯实机关管理基础,对外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对照定富主席讲话中指出的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摘选出各处室分管领域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体现到下一步实际工作中,用集中学习的实效推动两个会议精神的落实,推动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对“xx”时期的保险工作和今年下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吴定富主席作出了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安排部署。当前,辖区保险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任务还很重,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很多,局机关和辖区全行业要把集中学习与做好工作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两个会议精神落实到工作的各个层面、每个环节,统筹兼顾,重在落实,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为了把两个会议精神贯彻到全行业各保险机构,我局分产险、寿险和中介分别召开专门会议传达两个会议精神,并提出了贯彻落实工作要求。

(二)学习讲话,交流讨论。在每名监管干部个人自学吴定富主席讲话的基础上,7月20日,以各处室为单位开展了深入学习讨论活动。大家结合岗位实际,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分析了当前辖区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工作目标,谈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的措施和途径,明确了XX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要点。

(三)组织深入学习,撰写心得体会。7月21日到8月17日,以处室为单位,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讨论,辅以个人自学,充分利用简报、宣传板报、网站等载体的宣传交流作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各处室和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实际,通过交流发言、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深入领会两个会议精神,明确今后工作方向。集中学习结束后,各处室将学习情况及时报局党委并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学习的初步体会

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四川保监局全体干部员工认真按照学习全国保险业“xx”规划工作会议和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活动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坚持高起点开局、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学习,初步达到了学有所思、思有所获的学习效果。

(一)进一步坚定了做好监管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吴定富主席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全行业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实现了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风险防范取得明显成效、业务结构出现积极变化、经营效益持续向好发展的良好局面,形势比年初预期的要好。在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辖区保险业呈现出平稳运行、巩固调整、向好发展的良好态势。实践证明,保监会年初提出的“转方式、调结构、促规范、防风险”的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措施完全符合保险业实际。通过这次学习,我们进一步坚定了做好监管工作,推动辖区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篇(4)

“期中”成绩好于预期

2012年上半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532.3亿元,同比增长5.9%,增速较一季度末提升1个百分点。1―6月,人身险新单业务中期缴占比29.7%,同比上升3.6个百分点。新单期缴业务中,5年期以上业务占比78.4%,同比上升3个百分点。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占财产险业务比重达12.8%。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6.7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3.3%;净资产6746.6亿元,较年初增长21.2%。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得到提升。行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稳定,截至2季度末,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占公司总数的94.6%,资产总量占行业资产总量的98.2%。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得到化解,目前有出现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在去年7月16日召开的保险业半年工作会议上,1―6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056.6亿元,同比增长13%。其中,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2359.6亿元,同比增长16.9%;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5697亿元,同比增长11.4%。保险公司赔付支出1959亿元,同比增长33%。截止6月末,保险公司总资产5.7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1%。

从保监会公布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的成绩来看,2012年保险总资产的增长高于2011年,2012年上半年保费同比增长为5.9%,低于全国经济GDP增长目标,当然这仅仅是“期中”考试的成绩,也仅仅是半程的数据。比如,去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为7.1%,到了年末则实现了年增长10.4%的预定值,今年上半年全国实现保费收入较同期虽然只增长了5.9%,相信到了2012年末,增长的预定目标应该能够完成。

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开通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热线后,共接到投诉举报7760件,接近去年全年有效总量。实际办结6900件,办结率89%。上半年,保监会系统处理有效保险消费投诉事项6176件,开展针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项的现场检查957次,妥善处理了一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推动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上半年共开展接待日活动89次,处理事项310件。截至目前,共有30个省区市设立保险纠纷调解机构134个,聘请调解员1400多名。上半年,共受理调解申请4860件,同比增长63%,涉及金额2亿多元,调解成功3738件,同比增长40%。在强化社会监督方面,上半年全系统共聘任社会监督员640名,收集整理社会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共计167件。

2012年上半年,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在治理车险理赔难方面,一是制定方案,明确了“三年攻坚四步走”的工作步骤。二是统一标准,制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统一车险理赔流程。指导行业协会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服务流程时限标准。三是加强监督,研究制定车险理赔管理及服务质量监管和评价指标体系,配套开发了行业信息采集和监控系统,建立信息化理赔服务评价机制。四是督促清理,要求公司开展积压赔案清理专项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查勘和理赔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同时,积极探索人民法院保险纠纷审判与调解对接机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车险理赔难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从各保监局反映的情况看,车险赔案周期、平均结案率等理赔时效指标有了一定改善。在治理寿险销售误导方面,以强化监管制度落实和保险公司责任追究为核心,切实加大治理力度。今年上半年,保险监管部门共暗访兼业网点6.9万个、产品说明会3.1万场,对9.1万名营销人员和344.9万件保单进行了抽查。通过自查自纠,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下半年保险形势依旧利好

鉴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2012年也被认为是近年来保险业最为困难的一年,推进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日益迫切,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仍然艰巨。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基本面有变。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全社会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将大幅增长,保险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基础有变。面对机遇与挑战,既要增强忧患意识,也要坚定信心,不断提高保险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今年年初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项俊波曾对2012年的保险形式作了专门的分析。他认为,总体上看,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的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业也处在发展的黄金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基本面有变,保险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基本面有变,这是做好监管工作的有利条件。同时也要看到,近一个时期外部环境比较严峻,尤其是保险业长期积累的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保险监管面临很大挑战。对此,要有清醒认识。今年国际国内形势可能更为复杂严峻。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经济下行风险加大。欧洲债务危机持续深化,正从边缘国家向核心国家扩散,甚至会加剧银行业危机,欧债危机的前景仍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步履维艰,欧元区经济衰退风险增大,美国走出经济困境面临诸多制约。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胀压力较大,外需减弱可能导致经济增长放缓。宏观政策选择存在不确定性,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宏观调控都面临两难选择,流动性过剩和市场预期低迷并存,加上投机行为盛行,随时可能对世界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大幅动荡的局面可能仍将持续。从国内看,国民经济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呈现增长较快、价格趋稳、效益较好、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物价上涨压力并存,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经济金融等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将通过金融市场、实体经济和保险消费者等多种渠道,对保险业的承保、资金运用和资本补充等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增加了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压力与难度。

项俊波指出:当前,保险业的发展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联系日益密切,保险监管的有效性越来越取决于监管部门对全局形势的把握,取决于监管部门能否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的维度上掌握保险监管工作的规律。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深刻把握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对保险业的影响,做到“跳出保险看保险、跳出监管看监管”,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来谋划保险监管工作,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判,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保险业内部依然严峻

在年初的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深刻认识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的紧迫感。他认为,当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行业社会形象亟待改善。一直以来,保险业声誉不佳、形象不好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三个不认同”:一是消费者不认同,二是从业人员不认同,三是社会不认同。

行业发展方式急需转型。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基础和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十几年沿袭下来的粗放发展模式却有发生改变。比如,保险业发展模式仍停留在“跑马圈地”的时代,“以保费论英雄”、“以市场份额论英雄”,一些保险公司不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和产品服务创新,导致行业竞争能力较弱,发展后劲不足。

保险人才队伍素质不高。整体上看,保险业进入门槛低,人员学历低,精通保险、擅长管理的中高端人才,特别是核保、核赔、风险管理等专业型人才,以及管理、营销、培训等经验型人才严重不足。营销员队伍中很大一部分只有高中学历,很多是下岗再就业人员,能力和素质不能适应现代保险业发展的要求,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相比更是有较大差距。保险公司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习惯于“挖角”,对人才使用有余、培育不足。

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外部环境不适应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法律环境方面,部分业务领域的法律不健全,比如,农业保险缺乏专门的法律制度。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有建立,农业保险运行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交强险亏损的问题日益突出,制度设计需要调整。在政策环境方面,商业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业务领域缺乏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业务发展存在政策瓶颈。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还有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救助机制缺失。在社会环境方面,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一些政府部门通过保险这种市场化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观念还有真正树立,保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的任务比较重。

针对以上问题,保监会正在寻求积极的解决之道,比如,保险业声誉不佳、形象不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整治销售误导。项俊波主席多次在会议上强调治理销售误导的决心和态度,并把今年确立为治理销售误导年的主题思想,各地保监局也根据保监会的指导推出了治理销售误导的文件,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也加大了现场检查力度。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篇(5)

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__工作会议结束后,我局党委及时就__工作会议精神向市委常委、副市长__作了专题汇报。__副市长在认真听取了有关会议精神后,对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

当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成为继银行、证券后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领域。在此背景下,__党委专门召开__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如何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体现了__党委审时度势、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会议内容好,开的时机好,对__保险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在这次会议上,吴定富主席提出了科学监管理念,明确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新的监管理念不只对保监局,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要求。保险公司也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所以,这一理念既是监管理念,也是经营理念。

__保险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一是要围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继续做好服务。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科技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外来劳务工保险等社会急需的保险业务,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二是要密切关注保险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当前深圳保险业发展形势很好,但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要时刻关注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防止风险的突然爆发。三是要加强保险创新,积极推进__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__刚刚被批准为全国首个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金融保险创新是其中的一个重点领域。同时,__又是全国第一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__保险业一定要把创新作为立业之本。市政府对保险业创新有关工作将全力予以支持。四是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配合保监会研究探索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问题。__在这方面应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也可向保监会汇报,争取先行一步,摸索经验。市政府将积极支持这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传达学习活动,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

(一)内部深入学习讨论,全面领会会议精神

一是迅速组织全局集中学习。先后召开处长助理以上干部会议和全局集中学习会议,把__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全局每一名干部。同时,要求各处室和每一名干部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力求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领导带头学习、确保学习人员到位、确保学习时间充足、确保学习效果落实。二是广泛开展处室学习讨论。从7月21至28日,各处室在干部自学的基础上,分别组织开展集中学习讨论活动,每一名干部都紧密结合本职岗位实际、处室工作实际、保监局监管工作实际以及深圳保险市场实际,交流学习的心得体会,并认真对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查找差距和不足,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局党委成员也深入各个处室,与全局干部共同交流。三是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7月29日,我局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会上,各处室负责人代表本处作重点发言,汇报前一阶段的学习情况和心得体会。局党委成员分别作主题发言,充分肯定前一阶段各处室和每一名干部学习监管工作会议的成效,畅谈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并提出了下一步贯彻落实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二)召开行业工作会议,抓好贯彻落实

7月31日至8月3日,我局召开半年保险工作会议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会议主要围绕__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下一步规范__保险市场秩序、加快__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有关工作。市委常委、副市长__、市政府副秘书长__、市金融办主任__出席会议。全市各保险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专业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保监局全体干部近200人参加了会议。__副市长在讲话中要求全市保险业认真学习__工作会议精神,理解和领会会议召开的背景和重大意义,在贯彻力度上、着力点上和措施力度上与保监会保持一致,确保方向明确、方法对头、措施得力。要抓住吴定富主席讲话的若干关键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有示范性地推进保险工作。一是各保险公司首先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理念转化为自身的经营理念。二是要以改革促发展,向创新要空间。三是要密切关注风险,规范自身经营。四是要加快__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使__保险业走在全国前列。__

局长作了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做好下半年保险工作》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上半年保险工作,认真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的理念和思路,要求全行业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加快推进试验区建设,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落到实处。三、深刻领会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深圳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吴定富主席的重要讲话,在关键时刻解决了保险监管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了科学的监管理念,为保险业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道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全面体现。深入学习领会吴定富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用科学的监管理念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和改善监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__工作会议精神,必须深刻把握会议召开的历史背景及其深远意义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保险监管进入新阶段的关键时刻,保监会党委审时度势、运筹帷幄,及时召开__工作会议。这是我国保险业进入关键时候召开的一次关键会议。吴定富主席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科学分析了保险业发展面临的各种有利因素,指出了前进道路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障碍。特别是深刻阐述了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这一重大论断,系统回答了“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关键问题。这是保监会党委对保险监管工作规律的高度总结,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为我国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是下一步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行动纲领和工作指南。牢牢把握吴定富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就能够正确认识形势,既坚定工作的信心,又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握住保险监管的正确方向。

(二)贯彻落实__工作会议精神,必须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

保监会党委一直以来高度关注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这次会议更明确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符合保险行业的根本特征,是保险监管理念的根本性转变,是以人为本思想在保险业的重要体现。这一重大监管理念的提出,明确了监管机构的根本立场,将使我们的监管思路、监管政策、监管措施、监管态度产生一系列的变化。这要求我们在保险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在制定监管政策的时候,在审核保险公司备案条款的时候,在处理投诉的时候,都要把真正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努力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同时,这一重大理念的提出,也必将使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发生重大变化,使保险公司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关注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三)贯彻落实__工作会议精神,必须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吴定富主席结合保险业实际,围绕又好又快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奋斗目标,提出了“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科学监管理念。就是要加强市场监管的制度建设,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就是要始终坚持依法监管,公正、严格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就是要始终坚持改善发展环境,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它顺应了新时期保险监管应承担的新的历史使命,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体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监管的新期望,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监管工作中进一步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四)贯彻落实__工作会议精神,必须坚持辨证的思维方法,不断改进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吴定富主席充分肯定了几年来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对于长期以来保险市场上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身,更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在保险监管工作的具体体现。在近几年监管工作的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性。对于市场违规问题,仅仅靠不断的查处效果是有限的,必须把握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充分发挥体制、机制的作用,加强监管基础建设,坚持分类监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摆脱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

(五)贯彻落实__工作会议精神,必须树立正确的监管政绩观

吴定富主席在报告中强调要树立正确的监管政绩观,明确提出衡量保险监管成效的标准是“四看”,看保险覆盖面是否扩大、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看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看保险业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看保险市场是否规范有序。这既是保监会党委坚持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又是时展的必然要求。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才能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使监管职能到位;才能改变一些监管机构过于注重保费规模的全国排名、注重市场主体引进数量的旧的观念,把监管工作的重点真正放到加强市场监管、培育市场环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上来,为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紧密结合深圳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切实引领深圳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这次__工作会议,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按照保监会党委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打算: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全体干部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贯彻这次会议精神,首先必须进一步统一全局干部的思想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上来:一是进一步统一对当前形势的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急增,但保险业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保险监管自身建设仍然存在差距和不足,机遇与挑战并存、行业不进则退的形势已经清楚地摆在我们面前。二是进一步统一对监管工作要求的认识。就是要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紧密结合实际,借鉴成熟保险市场监管经验,从机制、体制入手,着力解决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使__在规范市场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做好示范和带头作用。一是以车险为重点领域,以数据真实性问题为突破口,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指导公司发挥合规管理和稽核

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经营合规性和数据真实性管理,特别是针对费率执行、费用真实性、赔案真实性、应收账款真实性以及资金管控等关键问题,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不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条款费率行为,以及手续费不据实列支、虚列营业费用、编制虚假赔案、虚假批改保单等各类产生数据不真实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以销售误导为关键环节,规范寿险市场秩序。指导公司加强对机构和销售队伍的管理,防止私自印刷宣传材料、随意夸大收益率水平等现象的发生;加强对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新型销售渠道的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加强各公司保险营销员违规信息的共享,有效约束和引导营销员的展业行为;严格执行100%客户回访制度,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不断完善对投资型寿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解决保险消费者与保险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确认,立即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一些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公司和人员,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披露。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持续监管和后续跟踪,督促保险公司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取得实效。(三)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创新发展,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

深刻认识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差距和不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把__保险试验区建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不辜负各级领导对深圳保险业的殷切期望。财产险方面,继续推进医疗、火灾、安全生产等责任保险发展,同时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试点,紧密结合高科技发展的实际,优化产品设计、完善保险服务,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人身险方面,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业务,尤其是重视低收入人群和外来劳务工的保险保障问题,设计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拓展合适的销售渠道,使保险真正走入广大低收入人群和外来劳务工的生活,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保险中介市场方面,积极探索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保险业更加深入地融入经济社会生活之中。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通过监管创新,摆脱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加快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探索车险理赔服务评价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大监管信息披露力度,依法公开保险机构的经营统计数据、投诉、行政处罚等信息,更好地发挥保险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外部力量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检查和处罚裁量的工作流程,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配合保监会积极探索保险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保险监管队伍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篇(6)

(1)企业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不科学所致。

任何企业中,企业管理是否科学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是否长久。由于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在承担监理项目以后,内部管理没有科学的管理计划。其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内部的监理工作人员不固定;监理项目经济效益比较小;监理企业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普遍比较低,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起监理工作;部分监理人员的责任心比较差,没有将监理企业的发展真正地放在自己工作的职责范围内等。

(2)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自身技术条件不足所致。

由于监理企业自身技术条件不足,引起了监理企业面临着重大的风险。一部分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忽略了企业内部自身技术条件,在接项目的时候没有实事求是,超越资质等级,最后使得人员不充足或者工作人员的工作不配套等,这些都为监理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很多时候,一些监理机构专业的配套能力比较差,严重的缺乏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2通信工程监理企业中的风险管理分析

2.1监理企业风险的应对对策

(1)企业风险损失控制分析。

企业风险损失控制是一种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的一种方法。对于一个监理方而言,监理企业的损失主要包括经济损失、信誉损失以及商务或者市场损失。这些损失的所持续的时间各不相同,有长有短,也有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但是,对于监理方而言,不管是哪一种,对企业的发展都会带来很大的危害。为此,监理企业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的危害。同时,对损失的成本还要进行精准的预估,大力加强对监理方工作人员抗风险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抗风险意识。

(2)企业风险自留分析。

风险自留是项目中一些相关项目参与方由自己去承担风险而带来的损失。

(3)企业风险规避分析。

风险规避中的一种比较有效的策略为回避风险,当项目风险的威胁可能性会有很大发生的可能性的时候,而且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没有任何其他的好的应对策略的时,那么监理企业可以选择自动放弃项目或者改变项目目标等,真正地做到规避风险。

(4)非保险转移分析。

如果监理企业出现了风险,那么监理方可以通过合同与条款等,将部分的风险或者外部风险以及管理权,移交给业主或者是其他的参与方,确保能够降低风险责任,同时对风险实施良好的控制,为企业的发展维持最大的利润。

(5)企业责任保险分析。

在监理方的风险无法转移给其他人或者该风险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损失的时候,就要充分的考虑到保险的方式。通过不断的实践,责任保险被认为是一种唯一的保险方式。

2.2监理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1)监理人员要正确认识监理工作。

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正确的认识监理工作,包括认识监理工作的内涵以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等。正确地把握监理工作的独立性以及公正性,同时还要正确地认识到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力,认真地做好自己相应的工作,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监理人员真正地认识了这些,才能够尽心尽力地为企业做贡献,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避免责任风险。

(2)监理单位要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由于业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的行为会给监理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为此,监理单位一定要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积极地配合业主的活动。与此同时,监理单位还要争取一定的权利,一旦业主对监理单位作出了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那么监理单位要利用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利益,防范业主所带来的风险。

(3)大力加强通信工程监理制度宣传工作。

由于在我国,监理企业还处于初步的建设阶段,监理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够长,这就导致了社会各个组织成员对监理制度缺乏充足的了解,给监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增添了很多的风险。为此,通信工程监理单位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使社会的各个阶层都能够对监理单位有所了解,明确监理单位的社会地位,减少监理单位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所引发各种风险产生。

(4)大力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内部管理。

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很多风险都是由于监理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工作不到位,专业知识比较低,能力有效,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比较差,监理人员的自身科学文化素质比较低造成的,这给监理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为此,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同时,还要对监理人员进行一定的工作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岗位责任意识,用于承担责任,努力为企业工作,从而减少监理企业的风险发生,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为我国能够顺利地推行监理制度奠定基础。

3结语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篇(7)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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