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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精品(七篇)

时间:2024-04-01 15:58:30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篇(1)

论文摘要:人力资源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当前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对当前高校的 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高校 人力资源 管理 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人力资源管理是随着管理 理论 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领域,它是指组织根据需要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和招聘选择人员、通过对人力资源使用的绩效进行有效考核、进行有效激励、通过对人力资源的重新结合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是以人为本思想在组织中的具体运用,它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人事管理范畴。高校作为从事高层次 教育 活动的组织,是人力资源集中的场所,加强对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高校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而作用于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能力和体力劳动能力并处于劳动中的人们的总称。高校人力资源主要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与其它行业相比,高校人力资源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较强的稀缺性 。在高校人力资源的结构中虽然包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人员,但其主体是教师。高校教师必须经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拥有广博的知识以及良好的 科学 素养才能胜任,因此,高校人力资源在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中属于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具有稀缺性特。第二,劳动价值具有较强复杂性。高校人员的劳动相对于其它行业来说,劳动的复杂程度比较高,从马克思主义 政治 经济学的观点来 分析 ,属于复杂劳动的范畴,其衡量的过程比较复杂,同时,由于所属的行业为教育行业,其劳动转化为经济和社会价值具有明显的间接性。第三,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高校教师文化层次较高,在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特别注重高层次精神需求,强调自我价值的实现,张扬其个性,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追求其主观能动性能得到最大的发挥。第四,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是理性经济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力资源的价值就是在人力资源流动中实现的,由于高校人力资源具有较强的稀缺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所以其流动性更强。 从高校人力资源的特点可以看出,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 第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是多样化管理。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的类型具 论文摘要:人力资源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当前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解决,对当前高校的 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高校 人力资源 管理 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人力资源管理是随着管理 理论 的发展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领域,它是指组织根据需要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和招聘选择人员、通过对人力资源使用的绩效进行有效考核、进行有效激励、通过对人力资源的重新结合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是以人为本思想在组织中的具体运用,它远远超出了传统的人事管理范畴。高校作为从事高层次 教育 活动的组织,是人力资源集中的场所,加强对高校人力资源的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高校人力资源,是指能够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而作用于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能力和体力劳动能力并处于劳动中的人们的总称。高校人力资源主要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与其它行业相比,高校人力资源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较强的稀缺性 。在高校人力资源的结构中虽然包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人员,但其主体是教师。高校教师必须经经过严格的学术训练,拥有广博的知识以及良好的 科学 素养才能胜任,因此,高校人力资源在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中属于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具有稀缺性特。第二,劳动价值具有较强复杂性。高校人员的劳动相对于其它行业来说,劳动的复杂程度比较高,从马克思主义 政治 经济学的观点来 分析 ,属于复杂劳动的范畴,其衡量的过程比较复杂,同时,由于所属的行业为教育行业,其劳动转化为经济和社会价值具有明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篇(2)

关键词: “业群式岗位体育” 教学内容设计 主要程序

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职业院校体育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学生未来适应可能从事工作环境和具备特殊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职业院校,为了使学生尽快适应职业对身体方面的需求,开展与未来职业相结合的实用性体育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实用性体育、体育校本课程内容开发成为我国高校体育课程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问题之一。但是,目前全国职业院校开设的各种专业上千种,针对每一个专业都设置专门的岗位实用体育课程工作量巨大,在实践操作层面可行性不大。本文以“业群式岗位体育”为出发点,探讨如何针对业群设计体育教学内容问题,以期对高校体育校本课程的开发提供参考性的意见。

一、“业群式岗位体育”相关概念的界定

体育运动训练学中的“项群训练理论”认为许多运动项目具有相似的特点和属性,我们把具有相似特征和属性的项目归属为同一类属项目,称之为“项群”,而把揭示和反映项群运动训练规律的原理称之“项群训练理论”。

任一职业劳动岗位的劳动者,为了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所有的人体活动都要承受一定的运动负荷,表现出一定的身体活动特征。根据职业劳动岗位所承担的运动负荷和身体活动特征,找出他们之间存在的某种规律性,把劳动时所有表现出来的相似运动负荷属性的和具有相似的身体活动特征的,归属为同一类别的职业岗位群,从而把当前职业技术院校所设置的专业(准职业)对应未来的第一职业岗位,划入对应的职业岗位群,称为“业群”。

业群式岗位体育是指在“业群”的理念指导下,从体育学视角,面向未来职业岗位群,对当前职业技术院校所设置的专业(准职业),按照对应未来的劳动岗位划分,把他们在劳动时,具有相似身体活动特征和运动负荷相似的准职业组合到一起,以专业群形式,对他们进行各种体育教育活动,以及保障其正常运行的手段和机制等统称为“业群式岗位体育”。依据“业群式岗位体育”岗位群的划分标准,可分把现各行专业为三类:体能主导类、心智主导类和灵巧主导类。各个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依据一定的标准把这三类再进行细分。如,根据劳动时的身体形态,可以把体能主导类划分为静态坐姿类、静态站姿类、流动变姿类、工场操作姿态类和特殊岗位姿态类等五种,以便设计选择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

二、业群体育教学内容的设计

1.一般性内容

开展业群式岗位体育,本质上是在体育教学中融入职业能力的培养,是运用体育手段达到体育课程目标和职业能力发展的双重效果。业群式岗位体育内容的设计,是对体育的知识和技能的再选择、再编排。它的基本素材主要来源于各种体育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一般性的内容是业群式岗位体育教学中最基础、比重最大的内容。一般性内容包括体育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各项体育运动知识、技能等。如培养一般性跑跳投能力的田径项目,培养综合运动能力的各种球类项目,各种体育文化知识及与体育密切相关的健康知识等。

体育除了本身具有的健身功能外,还能有效地提高人体的自救能力,避免外力的伤害和人身伤害,它能使人掌握自救、互救的知识和本领,具有灵敏的反应和应变能力,避免或降低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并给人以处变不惊的良好心理状态。因此,面对未来走向工作岗位第一线的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中的生命安全教育内容,能强化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学生健康、安全、和谐地成长。

2.拓展项性内容

拓展性的内容主要是指通过选择特定体育内容,在发展学生运动能力的同时,又发展学生的职业体能和劳动技能。如,体能主导类的建筑工人需要娴熟的攀爬能力和高空平衡能力,那在体育教学中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体操相关内容,锻炼学生的上肢力量、发展学生的攀爬能力和平衡能力等。在船上作业的从业者需要学会游泳的技能,那在体育教学中增加游泳、水球等项目;野外勘探的从业者需要很好的耐力和坚强的意志品质,在体育教学中可选择户外、拓展运动等。因此,根据不同职业群对准劳动者提出的不同要求,在校期间需通过选择有针对性的身体训练内容,让学生在发展运动能力的同时,职业体能和技能也获得较好发展。

掌握适当的运动技能,还能提高学生在未来工作中的竞争力,如饭店管理专业的学生如果掌握网球、高尔夫、游泳、保龄球等运技能,就能给某些客人提供好的服务。

3.补偿性内容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y射线、细菌、真菌,以及长期强迫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因此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还要传授相关职业病发病原因和规律,预防相关职业病的方法,这些对预防和降低职业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一些应为局部负荷重、工作时间长导致的肌肉和关节劳损,适当的体育运动可以起到缓解病症和辅助治疗的作用。职业劳动身体各部分的负荷往往不平衡,这种长时间局部的、大负荷的劳作往往会同时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对身体局部组织产生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某些疾病;二是根据用进废退的原理,在日常劳动中运用少,甚至不用的肌肉会逐步萎缩。因此,体育教学内容需要针对这些准劳动者设计和选择相关的体育锻炼手段,一方面锻炼身体相关部分器官,让它们更强健、更灵巧,另一方面做好均衡发展。如会计专业的学生,对手指的灵活性要求比较高,同时由于会计从业者工作时会长时间坐,因此,身体大肌群的运动比较少,而颈部的负担却很大。根据这些劳动特点,会计专业体育教学内容选择是,选择一些些发展学生灵活性、特别是发展手指灵活性的教学内容,如排球、乒乓球等项目;让他们懂得参加一些全身性的运动的重要性;一些预防和治疗脊椎病的医疗体育内容。

三、设计的主要程序

1.确定内容开发的主体

首先确定内容开发的主体。业群式岗位体育开发的主体包括体育专家、体育教师、专业课教师、行业专家和医疗保健专家等。开发主体分为三类:体育类——体育专家和体育教师;行业类——专业课教师、行业专家;保健类——医疗保健专家。体育教师单方面无法完成业群式岗位体育教学内容的开发。

2.岗位群未来劳动特点分析

分析该岗位群中各专业未来从事工作的劳动特点,从中找出与体育的链接点。以体能主导类中的护理专业为例。护理专业的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其工作类型主要为站立型,主要从事为病患者注射药品和临床护理等工作,对力量素质、耐力素质和协调能力需求较高。那么在体育教学中就可以选择相关项目或者设计特殊的锻炼手段或方法来提高相关的身体素质。

3.确定业群体育目标

建立课程目标是构建课程内容的前提。业群式岗位体育教学目标应以体现体育教育的多功能为出发点,实现体育教育与专业能力发展的融合,以最终促进学生主体发展为归宿。

4.整合学校体育资源

业群式岗位体育的课程目标的实现必须是建立在各个学校具体实际的基础之上。业群式岗位体育教学内容设计涉及人——体育教师、体育专家、专业课教师、行业专家和医疗保健专家等提供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物——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等。业群式岗位体育课程开发要突破传统体育资源的界限,开发、整合各种显性和隐形的体育课程资源和个专业课程资源,以实现体育课程目标与专业课程目标的融合。

5.确定教学内容

业群式岗位体育教学内容包括实践内容和理论知识。理论涉及健身方式(一般健身方法和促进职业体能的健身方法)、运动损伤的预防和处理(一般运动损伤和工伤)、健康常识、体育文化和体育欣赏和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保健体育)。实践内容主要包括各种运动技能和体能的锻炼。在运动技项目的选择上,既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爱好,又要兼顾未来职业需求。因此,在课程设置时既要有选修又要有必修,做到个人爱好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现在和将来相结合。

参考文献:

[1]周文来.体育科技文献通报[J].职业技术院校“业群式”岗位体育研究,2011(7).

[2]毛振明.体育教学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6-30.

[3]毛振明.于素梅.体育教学内容选编技巧与案例[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王玉扩.陈庆合,李会增.高职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8(7)960-961.

[5]吴刚平.校本课程开发[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6]徐玉珍.校本课程开发:概念解读[J].课程·教材·教法.2001,27(4):12-13.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篇(3)

本文作者:石正义工作单位:湖北科技学院

确定教师法律地位应考虑的因素

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技术问题,既要符合法理,也要便于实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第一,要考虑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明晰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就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而言,实际上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公勤关系(或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对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其职工都存在,属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共性关系,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余下的只有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因此,有学者认为,公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两重属性,即公勤关系属性和劳动合同关系属性同时并存[4](p217)。所谓公勤关系,即公法上的勤务关系,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能对教师实施行政管理,如教育法赋予学校对教师行使奖励和处分的权力,国家授权学校为教师评定职称的权力,这些行为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关系。虽然学校与教师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但从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③,聘用关系也完全符合。有学者认为,聘用合同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7]聘用关系本质上就是劳动关系。鉴于教师与学校具有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特点,教师的法律身份也应该具有两重性,一是公法上的教育者,二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第二,要考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过去教师一直被赋予国家干部身份,列入公务员队伍。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开始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三类具有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先从机关和企业入手,先后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和《劳动法》(1994),以后又修订颁布了《公务员法》(2005)和《劳动合同法》(2008)。相比之下,事业单位由于主体多样,涉域较广,关系复杂,职能特殊,改革相对滞后。鉴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家首先对事业单位进行了分类改革,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然后对三类事业单位区别对待,采取的方法是回归、改制和保留,即对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回归行政序列,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公益服务类保留事业编制。文化、教育、卫生和科研院所属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为了解决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的依法管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随后国家又对该“意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11月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可以预见该“条例”正式文件不久将会正式颁布,这将是事业单位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以《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标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不同特点的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形成。纵观近二十年的改革,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事业单位不再实行机关的管理模式,事业单位将独立于机关和企业,成为第三类独立的组织。事业单位自成一类后,虽然会有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但由于机关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改革先于事业单位,因此事业单位有些管理制度仍然会比照机关和企业的成功管理模式。那么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是更多地参照公务员管理,还是参照劳动者管理?从改革过程中的几个重要事项中可以窥见一斑:一是大部制改革。由于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性质的相近性,国家开始将人事管理与劳动管理进行融合,以统一人力资源市场,2008年将人事部、劳动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颁布和实施。过去,我国事业单位聘用纠纷适用的是人事争议仲裁,企业劳动纠纷适用的是劳动争议仲裁。2009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颁布并实施后,结束了我国多年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将劳动、人事“合二为一”。另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三是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这一政策表明,在社会保险制度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没有区别,实行相同的制度。从以上几项重要的改革动作中可以看出,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在许多方面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公务员队伍分离后,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许多方面参照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少数事项参照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这就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这一改革走向表明教师的公务员身份逐渐淡化,而劳动者身份则逐渐显现。第三,要考虑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地将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说明公务员法没有为教师聘用纠纷的法律适用留下空间,也就是说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无法与现行法律相衔接。但是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并没有拒绝事业单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指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吸纳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的意见,《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从来就没有排除聘用纠纷的法律适用,一直为聘用纠纷留有适用的空间。《劳动合同法》第96条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适用的原理,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一般法。对于教师来说,这里的特别法指的是教育法、《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即将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一般法指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从当前现行的法律规范看,《劳动法》为人事争议留有适用空间,但《公务员法》则未留空间。也就是说,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的可能性为零,而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则能够与现行法律规范很好地衔接。第四,要考虑教师职业的性质和劳动特点。教师不是公务员,但教师也不像企业职工一样是普通的劳动者,必须承认教师与普通劳动者的区别。教师是教育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所以国家针对教师的职业性质和劳动特点,对教师进行专门立法,通过教育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工作条件,以及国家和学校对教师实行管理的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和聘用制度等基本制度。同时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事业单位可以对其工作人员实行奖励和处分,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时制度。法律法规对教师的这些特别规定,都是企业等普通劳动者所不具备的。

教师的法律地位———公务劳动者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教师的法律地位作出这样的设计:第一,由于学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存在公勤关系和劳动关系两重属性,因而教师的法律地位不可能是单一的,即不可能是单一的公务员或单一的劳动者,而应当是双重的,即公务员性质与劳动者性质并存。第二,考虑到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和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衔接,特别是《公务员法》排除了教师,而《劳动合同法》则为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留有适用空间,因此应当将教师归入劳动者。第三,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又不能将教师简单地与普通的劳动者同样看待,而应作为劳动者中的特别群体,在管理制度上区别对待。鉴于这样的分析,教师法律身份的正确定位是———公务劳动者(或特别劳动者)。这种定位的理由在于:一是考虑了教师与学校存在公勤、劳动两重法律关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两重身份表现得非常明显,一方面事业单位与工作之间的聘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基本上相同于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另一方面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处分和考核又基本上类似于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二是考虑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教师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特殊的公务劳动者。三是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是一致的,将教师从公务员队伍中分出,同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之别,将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一并纳入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四是可以与现行法律规定很好地衔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教师聘用管理中的纠纷首先适用特别法,即人事法规和教育法规;人事法规和教育法规没有规定的再适用一般法,即劳动法规。五是与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一致,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是公法人,学校首先是法人,同时又是公务法人,教师的地位与之相对应,教师是劳动者,而且又是公务劳动者。六是国外也有先例,如美国、英国将公立学校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这里的“雇员”类似于我国劳动法的“劳动者”。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担心,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会使教师与学校的关系向“私”法关系发展。本文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劳动法并非私法,它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是公法和私法兼有的社会法。教师作为公务劳动者,某些方面纳入劳动法调整,并没有改变教师职业“公益”的性质,而是有利于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因为劳动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篇(4)

关键词:幼儿教师,专业知识范畴,探索思路

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学术领域里,关于幼儿教师专业知识范畴的讨论,正如火如荼,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怎样才能有一个科学的合理解答呢?首要地问题,可能是要先找到一个探讨的合理思路。

(一)“专业”与“职业”。学术上对于专业和职业的理解是有区别的。专业是指人类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生活生产实践中,用来描述职业生涯某一阶段、某一人群,用来谋生,长时期从事的具体业务作业规范。专业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有一套系统的、支持其活动的理论体系;第二,已被社会广泛认可,即社会对这种专门活动是接受的和高度评价的;第三,专业活动具有权威性,即在专业活动内部已经建立起专业的权威,专业能力成为专业活动的重要评价标准;第四,专业活动内部有伦理守则;第五,从事专业活动的职业群体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专业文化。漫长的人类进化史告诉我们,在人类进化的不同历史阶段,比如:蛮荒时代、直立行走、火燧氏钻木取火,分别地分化出狩猎族、驯化族等,进而进入神农氏的百草品尝,开辟了人类辉煌的农业文明。对此我们可以使用现代的词汇来解释,神农氏的专业就是初始的农业专业,而狩猎族则是狩猎专业和驯化专业的初始。中国古代著名的四大发明,原始的石匠、铜匠、铁匠、木匠等,是为原始的专业雏形。以蒸汽机为代表的工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工厂、作坊等作为原始工业结构,出现了不同的产品加工和服务分工,这就是现代工业专业化分工的原型。当今社会,由于大量的社会化分工,不断的催生了教育实践和工商业实践,为某一特定人群的工作名称和工作内容进行规划、设计、研究,促进了新职业的专业化理念传播。以专业化的教育、人才培养为代表的现代化专业模式,进行着大规模的人才人力输出,满足社会和企业的巨量需求,奠定了现代信息化条件下专业的基本概念。

职业是参与社会分工,利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作为物质生活来源,并满足精神需求的工作。社会分工是职业分类的依据。在分工体系的每一个环节上,劳动对象、劳动工具以及劳动的支出形式都各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各种职业之间的区别。职业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社会属性。职业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的分工现象,它体现的是劳动力与劳动资料之间的结合关系,其实也体现出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劳动产品的交换体现的是不同职业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这种劳动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疑是社会性的,他们之间的劳动交换反映的是不同职业之间的等价关系,这反映了职业活动乃至职业劳动成果的社会属性。第二,规范性。职业的规范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职业内部的规范操作要求性,二是指职业道德的规范性。不同的职业在其劳动过程中都有一定的操作规范性,这是保证职业活动的专门化(也可称专业性)要求。当不同职业在对外展现其服务时,还存在一个伦理范畴的规范性,即职业道德。这两种规范性构成了职业规范的内涵与外延。第三,功利性。职业的功利性也叫职业的经济性,是指职业作为人们赖以谋生的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逐利性一面。职业活动中既满足职业者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满足社会的需要,只有把职业的个人功利性与社会功利性相结合起来,职业活动及其职业生涯才具有生命力和意义。第四,技术性和时代性。职业的技术性指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技术要求,每一种职业往往都表现出一定的相应的技术要求。职业的时代性指职业由于时间的推移中发生的科学技术的变化,导致了人们生活方式、习惯等因素的变化,也导致职业打上那个时代的“烙印”。

如此看来,“专业”偏重于学术定位,“职业”偏重于社会定位。“专业”与“职业” 虽有不同,但它们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职业是由于社会分工所造成,专业是由于社会职业分门别类而产生,专业活动围绕着职业活动展开;此种意义上,专业从属于职业。其次,学校里不同的专业对应着社会上的不同职业设置,不同的专业学科系列对应着社会上不同的职业工种;某一专业也可能涵盖社会上两种乃至多种职业,反过来,某一职业活动所需知识技能也可能涉及学校里两种或多种专业的知识技能;专业与职业交互对应。再次,职业活动延展可能引发新的专业,专业研究可能开发新的职业。总之,作专业探讨,是绝不可能脱离职业的。

(二)幼儿教师的职业性。某种意义上,幼儿教师的职业性就是指我国现阶段对于幼儿教师的职业定位。截至目前,我国对于幼儿教师的职业定位见诸官方文件的有:

我国《教师法》规定,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 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与之相关联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四条教师资格分类中列有“幼儿园教师资格”一项。

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篇(5)

关键词: 职业教育 以就业为导向 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 “双师型”教师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新办高职院校如雨后春笋,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但新办高职院校在发展高职教育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办学思想不够端正,办学目的不够明确。有些新办高职院校有意无意地沿袭普通教育的办学模式和思路,偏离了高职教育的办学轨道,改变了兴办高职教育的初衷。二是与实际需要相脱离。有些新办高职院校不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就业需要来设置专业、组织教学内容,而是有什么条件就开办什么专业,有什么教师就开什么课程,培养的毕业生不被市场所接受,就业率极低。三是质量不高,学生学不到真正本领,适应不了岗位要求。这些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最重要的还是对发展高职教育的目的不明确,对高职教育的本质属性和本质特征存在模糊认识,学校缺乏高职教育特色。因此,突出高职教育特色,真正按照高职教育的内在规律办学,把高职教育办好,是新办高职院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本文着重谈谈新办高职院校在发展高职教育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词”。

一、职业教育

高职教育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简称,横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领域,既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是定语,“职业教育”是核心词,它首先是职业教育。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就是为职业做准备的教育,职业就是一个人以此来谋生的,就是靠它来生存生活的。因此,职业教育就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是学历性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是按照职业或劳动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是非学历性的短期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特色是由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特别是它的内在矛盾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支柱。”它的“培养目标应以培养社会大量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熟练劳动者和各种实用人才为主”。这就规定,职业教育具有双重属性。首先是有其它类型教育都具有的一般属性,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同时又有其它类型教育所不具有的特殊属性。它是直接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行业建设服务的;它是直接为人的就业服务的;它与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联系最直接、最密切。这些特殊的属性,就确定了职业教育具有其它类型教育的不可替代性。根据职业教育的特殊属性和一些深受社会欢迎的职业学校的办学实践可以看出,职业教育比较明显的特色体现在地方性与行业性、技术技能性、市场导向性等三个方面。

二、以就业为导向

从高职教育的本质属性可以看出,高职教育的核心就是以就业为导向。“以就业为导向”是我国新时期职业教育确立的重要办学方针,《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国发[2005]35号)在“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中提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以就业为导向”的特点是体现职业教育的就业方向性,要求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容、方法等应与所就业的工作岗位要求相对应。因此,“以就业为导向”实际上是把职业岗位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和有助于实现就业作为学校培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学校的办学方向。“以就业为导向”包括:(1)专业设置以就业为导向,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灵活设置专业,将就业状况作为专业设置及其结构调整的依据;(2)课程设计以就业为导向,突出职业性,只讲授必需的理论知识;(3)授课过程以实践(项目)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为学生的就业做准备;(4)办学质量的检验以就业为导向,以鲜明的办学特色、过硬的人才培养质量和较高的毕业生就业率赢得社会的认可。

三、校企合作

这里的“校”是指“学校”,“企”原是指“企业”,但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这里的“企”不再是专指“企业”,而是泛指用人单位,包括一些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多层次、全方位合作,使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方向更适合用人单位的需求,依托用人单位优势,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使学校教育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求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使用人单位更愿意接收学生,并据此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校企合作”是在学校和用人单位等宏观层面的定义,是一个宏观概念,它首先是一种办学模式,是职业院校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的一种模式。当然,随着合作层面的深入和合作领域的扩大,这种办学模式会逐渐演变为培养模式。

四、工学结合

工学结合是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工学结合”和“校企合作”一样,体现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体现了两层基本的含义:第一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本质含义,即知识和劳动的结合,强调的是过程的结合;第二层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形式,即产业界与教育部门或院校与企业的结合、合作,强调的是对象的结合。但是,工学结合和校企合作有区别,从概念上讲,校企合作的主语是双主体,“学校”和“用人单位”是并列的主语,而“工学结合”的主语是单主体,都是指学生。最早出现“工学结合”一词的是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中提出,“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此前,自1957年―1990年的教育政策文件中一直使用“半工半读”。实际上,“工学结合”就是“半工半读”的意思,就是“工读交替”的意思,就是边工作边上学,为学习而工作,为工作而学习,就是学生课堂理论学习与参加社会上的定岗工作相结合,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期间被安排到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现场实习的一种教学形式,是教学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实习时间、次数各异、水平不同。从这里可以看出,“工学结合”是一种教学模式,是“校企合作”的下位概念,是校企合作的一种具体的实施途径和方法,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是基于学校教学方面的微观概念。

五、“双师型”教师

最早提出“双师型”教师这一概念是在1998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中。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在以往职业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的传授,轻能力的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和评价方面偏重于理论水平的情况下,为了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适应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使教师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正确定位,树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高职教育理念而提出来的。2002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高司[2002]5号)中,论及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又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时,使用了“双师素质”的新提法,在这里,“双师型”教师就等同于“双师素质”的教师,就是指“既有理论基础扎实,又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教师。2004年教育部在《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评价方案》中,提出了“双师素质教师”的标准,即:双师素质教师是指有讲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①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②近些年有两年以上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③近些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④近些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从这里可以看出,“双师型”教师强调的是内在素质和能力,它并不是教师与技师或工程师的简单叠加,而是两者在知识、能力和态度等方面的有机融合。它具有内在性、融合性,既具有教师的特性,又具有技能的要求。“双师素质”的提法不仅丰富了“双师型”教师的内涵,更重要的是为“双师型”教师赋予了新的更具高职师资特征的时代内涵。

参考文献:

[1]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改革开放30年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经验专题研究[M].北京:教学科学出版社,2008.10.

[2]佚名.什么是职业教育[EB/OL]..

[3]佚名.什么是工学结合[EB/OL].省略/Article/ 200902/6281.htm.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篇(6)

【关键词】 多种经营; 兼营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 纳税风险

后危机时代,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竞争和压力,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混淆起来,漏税或者故意少交税,所以对于许多纳税主体来说,必须采用适用的手段正确区分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本文采取恰当的例子明确区分兼营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

一、试析兼营行为

(一)什么是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以某项经营业务为主,同时又经营另外的某项或多项业务的经营行为,即所谓“抓主业、兼其他”。

兼营分为兼营业务全是增值税业务或兼营非应税劳务。第二种兼营包括两个税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增值税销售行为的同时,还从事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的纳税行为,这种纳税行为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而且这种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与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或者从属关系,或者两种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因为这两种行为属于同一纳税主体发生的,而且有时候营业税的行为征收税率要高于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容易当作混合销售行为,全部征收增值税而使交的税额很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营业范围中,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行为,又包括发生征收营业税如提供服务这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提供服务与销售货物不是同一个人的非应税劳务行为。其特点是:这种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同一纳税主体上,但是这两种行为发生的对象不是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如:销售公司除销售货物外还经营旅店、餐饮业。

(二)兼营行为税收政策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纳税主体同时发生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两种行为因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发生的购买对象主体又不一样,所以应属于两种不同的行为分别核算销售额,两种行为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为了防止纳税主体偷税漏税或对纳税主体的惩罚,应从高适用税率。兼营行为中的两种行为如果不能分清楚,例如征税行为和减免税行为混合在一起而没有区分开,就不能享受销售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而必须把两种行为混合在一起进行征税。

例1:某省A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2012年10月营业收入总额7 0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建安收入”为4 000万元,“营业收入——建材销售收入”为2 000万元,“营业收入——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1 000万元。假定建材销售与修理修配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30万元。

解析: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该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行为。

应纳营业税额=4 000×3%=12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 000+1 000)×17%-330

=180(万元)

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之和300万元申报缴纳7%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地方教育附加。

二、试析混合销售行为

与兼营销售行为有所不同的是混合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行为,又包括提供服务等非应税劳务销售行为。这两种行为发生在同一纳税主体上,而且两种行为发生的对象也是同一购买者,两种行为之间有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这点和兼营销售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提供建筑业劳务又销售货物行为;二是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

(一)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分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并不是完全缴纳增值税,也不是完全缴纳营业税,而要区分两种行为发生的主体,如果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就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这种纳税主体,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的正确区分要以判断纳税主体作为重要依据,分清主体企业的主业和辅业最为重要。判断企业从事的主业是什么应掌握两个原则:如果纳税主体登记为从事销售商品的纳税主体,应该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提供劳务等非应税劳务,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主体在登记的时候都登记了,就应该分别核算征税。混合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涉及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也不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

1.从事设备安装的纳税人,在企业成立时,主业就登记为从事设备安装的服务行为,主要征收营业税,发生销售设备的混合销售行为时,应该征收营业税。但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由单独的机构设立单独的账务进行核算,这种单独设立的机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2.和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相类似的电信单位,因为主业主要是为客户从事电信劳务、电信设备安装,如果顺带发生了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的行为,这种以提供主要劳务为主的单位所发生的业务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与该电信单位独立的单位发生了单纯的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却不从事安装服务的行为,必须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不涉及从高适用税率和从低适用税率的行为,单纯按照发生的行为归属于缴纳税收多少。

3.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如果发生了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两种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两种行为针对的对象属于同一购买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加在一起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因为这个单位属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属于从事销售或批发的单位或个人,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征税的多少时不能包括在税基之内。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行为而非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但是对于其他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要进行正确区分然后才能进行征税,否则也会违反税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发生偷税漏税等行为,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

(二)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

税法对于纳税人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有特殊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两种行为分别核算。应当分别核算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假若企业账务处理没有分开核算,应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这样会激励从事这种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正确核算销售行为和非应税劳务行为,否则会发生税负增加的情况,不利于纳税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声誉。

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为了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行为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税行为,必须分清两种业务。值得注意的是还要经过当地税务局的核查许可,即需要纳税主体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否则就会发生从高适用税率的行为。这就要求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正确区分两种纳税行为,准确进行核算,进行清楚的账务处理,这才符合纳税行为的具体要求,是一个合法的纳税主体所做的具体行为。判断两种行为的示意图如图1。

例2:某省B建筑公司2012年5月10日与市区C公司签订甲工程,为玻璃幕墙安装工程。2012年8月30日完工收取工程款300万元,其中,自产玻璃幕墙2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本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解析:该建筑公司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玻璃幕墙,是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该工程建筑业营业额为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50×3%=1.5(万元);该建筑公司销售自产玻璃幕墙应缴纳增值税为:250×17%-20=22.5(万元)。

同时,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之和24万元申报缴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和2%地方教育附加。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剖析

兼营是指增值税纳税主体在从事征收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营业税征收的纳税事项即非应税劳务,并且纳税人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也不是从属关系或者因果关系。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发生的纳税主体统一,购买主体也是统一的,这就和兼营行为容易区分开来。只有准确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才能使用不同的税率。

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主要以征收增值税为主,营业税为辅。混合销售行为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混合销售行为一定要分开纳税主体,或者同时征收增值税,或者同时征收营业税,纳税主体发生的行为征收的税种是单一的,前者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后者是“涉及非应税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区分兼营行为的特征是纳税人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是同一种销售行为,或者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具有从属性,即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

综上所述,纳税主体发生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判断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重要标准。同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最主要的区别是区分不同的纳税主体,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区分出两种行为。兼营销售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对于纳税主体来说,根据税法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区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合法的纳税主体来说,按时缴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也不能税负过重。

【参考文献】

[1] 程腊梅.关于混合销售确认问题的探讨[J].企业研究,2010(6):22-23.

[2] 李晓,杨爱义.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4):46-47.

[3] 夏仕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误区及指正[J].当代经济,2010(7):118-120.

[4] 钟美辉,肖汉平.建安企业自产自用的建筑材料如何缴税[N].中国税务报,2011-09-19.

[5] 农海沫,农晨.签订销售合同的节税技巧[J].企业管理,2010(2):86-88.

[6] 钟美辉,肖汉平.建造钢结构房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N].中国税务报,2011-08-22.

[7]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8] 高丽娟.浅析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J].财经界(学术版),2009(11):47.

劳动教育具有的特征和属性篇(7)

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进程中,曾先后出现过“知识本位”、“能力本位”、“人格本位”和“素质本位”等体现不同职业教育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学术界对理念内涵的探讨虽处于不断概括与深化之中,但“教育理念创新对教育实践创新的先导功能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2]无论从职业教育理念层次还是从不同职业教育理念所存在方式,我们均可感受和意识到:职业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不仅具有对职业教育实践的反思、规范和指导特征,同样理念也是以职业教育的实践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需强调的是,一种教育理念的提出总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与问题的针对性。综观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导致全球范围内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转变,出现全球性的工作机会持续成少的状况。为了能尽快摆脱此困境,包括配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均把创业作为解决青年失业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围绕教育改革和研究项目的创业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从1989年至1991年专门召开了3次国际性会议。依据三次会议所提出的目标、界定的概念和概念框架及三次会议所提供的各国经验,可以推知:创业教育负载着“人们一定的价值倾向和价值选择,其判断性的陈述,相当于‘纲领性定义’”,[3]并具有导向性、前瞻性和规范性的特征。与此同时,作为现阶段“教育理念的本质在教育实践不断发展地积淀、概括与升华”;[4]和教育特殊本质和规律的反映,高职创业教育目标中不仅包含职业教育最终目的中内在“有业”和“乐业”的两个层次,同样具有符合现代社会需要和现代人特征的层次。创业教育本质内涵则反映在通过培养受教育者的自谋职业、创业致富能力和本领、培养从事创业实践活动所具备知识、技能、能力和心理品质、培养其具有开创性的社会变革参与者等彼此紧密相联却又是逐步递进三层含义,不仅较好诠释了高职创业教育对就业教育的超越,更反映出素质教育和经济社会转型间的特征关系。我们常说能力培养是教育研究的基本问题,然而要培养学生什么样的职业能力,则是跨越教育系统和经济系统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决定权在于社会经济领域的需要。[5]基于此,高职创业教育的提出,与其说在某种程度上是职业教育为适应区域经济生活巨变而主动寻求变化的结果;意味着对职业教育与经济间关系的一种新的认识,是对职业教育经济功能的一种现代注释,[6]倒不如讲职业院校“作为一个以育人为核心的特殊社会组织,其功能必须随社会发展而发展”。[7]

201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立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点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服务产业之需要。这清楚表明: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成为国家层面上的发展战略,同样也应是区域经济转型与实现跨越的战略内容。尤其经济社会形态的巨变,造成区域高职教育体系与市场体系间在人才资源供求关系上存在明显的机制性冲突,在这种冲突受现行教育体制与教育资源严重制约而无法消除的背景下,创业活动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凭借自身经验与发现机会的能力,在劳动过程中创造出新的劳动岗位。这一特殊的社会就业现象,在扩大就业和治理失业正在成为区域政府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优先目标的今天,[8]发展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的教育来强化实现对人的劳动能力的开发和提高,以解决就业难题,必然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要求和期望。可见,由“守成教育”“、就业教育”向“创业教育”转变,[9]着力提高劳动力素质,尽快形成与产业转型相适应的劳动力供给结构已成为高职教育改革和深化中必须面对的重大现实难题。回顾我国高职院校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大多数高职院校均是由中等职业学校升格而来。原职业教育体制中技能型和技术型两种不同的职业教育类型特征或多或少会影响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当前,不同区域高职院校发展不平衡,办学水平、生源质量和不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差异,客观上存有高素质技术型和技术型为主同时培养部分技能型专门人才之分。[10]然而高职教育毕竟是高中后的教育,在办学层次上属于高等教育范畴。与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经验层面的技能型人才不同,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策略层面的技能型人才。策略层面的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在理论知识、心智技能等方面都远高于中职教育。而技能型教育与技术型教育本质差异反映在:技能型职业教育培育学生具有在某特定岗位上的操作能力,一般不要求学生掌握相关的操作原理及理论知识;技术型职业教育除具备特定岗位的操作能力外,还应掌握相当的理论知识,具有发展潜能和创造能力。从世界范围内技术模式的演变过程和现实背景下高职教育对象身心发展规律特征及高职教育培养人才在理论基础、实际操作和应用研究等方面的定位要求来看,高职学生不仅需要掌握较高层次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还需具备创新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11]因此,把握高职教育与中等教育在知识结构特征差异,着力提升高职生的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以不断满足技术创新阶段对人才的客观需要,应是高职创业教育内容预设和生成的适宜性与科学性的基本前提。

二、高职创业教育体系构建:从片段思维到系统思考

高职创业教育旨在体现素质教育内涵并以培养学生现在或未来开拓事业所需的一种教育理念和活动。作为高职现有专业教育的延伸与补充,创业教育理应成为高职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从表面上看,高职创业教育在实施中的困境主要来源于高职教育教学知识体系如何构建的问题,但更深层次的困境在于如何做出适宜于高职创业教育的制度安排。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机构,它不仅以一种自组织形态存在于社会系统之中,而且通过与社会其他自组织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来维持它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基于此,可以认为,如今高职院校尚未形成较为完善创业教育体系的背后隐藏着制约其实施和深化的机制和体制问题。如同高职教育自身发展受到社会各种因素制约一样,高职创业教育功能的发挥也会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尤其在高职创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上,我们决不能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和分析创业教育本身问题,而应自觉地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系统观点渗透到分析问题的过程之中。研究高职创业教育应探究高职教育与社会变革之间的相互规律。社会变革不仅作为高职教育变革的外在环境,更是推动高职教育变革的力量,而且已渗透并体现在高职院校内部,构成高职教育变革的内在因素,规定着高职创业教育的方向。[12]这是我们构建高职创业教育体系中必须直面的问题。唯有通过区域经济发展动力和区域文化深层次内涵的挖掘,才能探讨与高职教育功能延伸互动机理与传导机制;唯有通过行业发展规律和企业成长历程的提炼,才可提示出创业的空间路径,以推进高职创业教育知识体系的建设。现阶段,高职院校在深入观察创业教育“整体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其所形成的复杂现象”,即动态复杂性特征的同时,[13]必须克服过去那种将复杂事物分割片段后加以组合转为整体要素的习惯;从对现状仅只做出反应转为创造未来和从无助反应者转为改变现实主动参与者的思维转换方式过程中,首先应着眼于创业教育机制的有效运行。事实上,高职创业教育是高职院校自组织形态中的一个子系统,其运行必受制于高职院校系统形态及社会其它子系统的作用和影响,并在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和互动中满足趋于社会系统的需要。若使人们对高职创业教育运行机制的社会选择和社会构建,遵循创业教育自身的运行规律并纳入高职院校教育的正常运行范畴内,促进创业教育健康和快速地发展,则必须理顺现有高等职业教育的运行机制,构建和完善政府有效宏观管理、社会广泛参与、市场有效调节和学校主导的高职创业教育运行系统。“政府实现管理”属该运行机制链条中的管理系统,指的是在创业教育中的领导作用。创业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是公共事业。除受教育者受益外,社会也从中受益。发展公共事业又是政府的主要责任。政府要注重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支持与保障高职创业教育的发展“。学校主导”属运行机制链条中的执行系统。指高职院校针对经济社会的变革和影响,以创业教育为指针,承担为社会提供一大批创业创新人才历史重任的主导作用。“市场调节”属于运行机制链条中的动力系统,它由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社会广泛参与”属于运行机制链条中的监控系统,指的是创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社会化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只有当这四个系统处于有效运行过程中,高职创业教育才能健康而有序地发展。其次,高职院校应从职业教育类型结构上,把握高职创业教育成功的本质动力和制肘因素,调动成长要素的发挥。创业教育是一种崭新的教育体系,如同高职教育一样,共同担负着培养职业技能和素质,成为国家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在目前状况下,创业教育既不可能,同时在将来也完全没有必要形成所谓的创业教育独立的学校制度。高职创业教育的实施必须结合和渗透到现有的高职教育体系之中。其原由是:高职教育为学生提供职业知识,技能和规范是创业教育的基本条件和发展背景;创业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中的递进,逐级上升的层次体系,完全可以结合和渗透到高职教育的内容与方式之中,可充分依附和利用高职教育系统的现有途经和方式;各种不同的教育思想,不同教育流派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完全符合当今教育发展,改革的趋势和走向。再次,创业教育是一个艰难的渐进过程。现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定位是围绕核心岗位或者职业群所需相关技能来展开,宏观上缺乏对创业观念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微观上也缺乏对创业计划和创业措施的培养,高职学生自主能力不足、冒险精神不佳和创新意识不敏锐已严重制约高职创业教育的实施和深化。为此,高职院校应按照系统思考的理念和方法:遵循服务社会和服务学生是高职教育发展基石的原则。纠正创业教育仅是实现毕业生和既有岗位对接的狭隘理解,充分认识创业教育是对传统就业教育内涵的拓展与功能延伸;避免把创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窄化为职业能力和实用技术、把创业教育与企业家和实业家培养混为一谈偏向,充分认识创业教育是磨砺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的重要方式。扭转高职教育中“职业性”倾向过于明显的症状。尤其要克服过去那种片面强调岗位技能培养来迎合企业需求、过度削弱甚至取消必要理论课程而忽视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和知识积累过于简单及思维训练不足缺少创新精神等问题。不论是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隐性课程的结合,还是必修课和选修课相统一的课程体系构建过程,必须重视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将创业教育教学的运行纳入学校原有的教学、实践实训课的活动框架之中。

三、高职创业教育深化路径:从推动到调节

首先,构建和完善以创业素质为特征的教学体系高职创业教育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在于创建创业教育的体系。高职院校的学生处、教务处、就业指导处作为创业教育体系中的子系统,各职能部门应遵循分工明确和协调的原则。高职创业教育体系的运作,要以教务部门选定的创业教育内容和安排的创业活动为中心,对学生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而行。高职创业教育体系的设计要将创业教育的理念及内容融入学校的一切活动之中。在丰富内涵的基础上,形成课内课外相统一的课程体系。与传统学科教育不同的是,创业教育下的学科课程设置需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要从过去注重狭小的专业知识的传授,转变为不仅使大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特别注意学生了解创业的社会知识和创业经验;二是要从过去单纯传授专业知识,转变为不仅能很好地传授专业知识,而且特别注意培养大学生的创造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三是要从过去主要根据大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多少来衡量学科设置的质量,转变为注重大学生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的评定;四是要高度重视大学生个性的充分、自由发展。因为创业教育的核心目标体现在创业能力上。上述四种转变所体现的不仅是一种智力特征,一种人格精神状态,更是个体智力和非智力因素的融合。其次,形成与职教培养目标相渗透的实践教学平台创业的实践特征决定了创业型人才培养必须延伸到创业实践的教学平台。通过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平台,理顺职业教育与创业教育的融合关系,或者借助于职业教育的实践实训教学平台,在实现职教目标的同时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是高职创业教育实践教学得以实现的核心。为此,高职院校可依据职业技能和能力演进是由低到高、由简单到综合提高的发展过程,构建出与创业教育相融合“一体化、分阶段、有层次”的实践创新教学体系。其中第一层次为认识性实践。通过边教边学和边做,实现手脑并举、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的结合;第二层次为综合性实践。突出理论、职业技能与实际工作经历的结合;重点强调核心技能和综合能力培养;第三层次为创新性实践。实现见习、实习、研习的一体化,以着力培养和提升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19]再次,打造践行高水平产学研教育理念的师资团队创业教育体系构建的难点在于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