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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23 22:32:52

律师学论文

律师学论文篇(1)

【论文摘要】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教育中的一门较新的专业。在教学中要突破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律师实践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同时,结合未来律师业务的发展特点,对律师事务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以体现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律师事务专业是为培养适应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培养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笔者根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律师事务专业的特色,提出一套教学改革方案,以供同仁深入研究之参考。

一、教学改革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体现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特色

如前所述,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是第一线的高等法律工作者——未来律师。因此,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围绕未来律师应具备的素质来进行。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破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建立实践教学体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上多是重视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即使开设了一些实践课程,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保障,使得实践与理论事实上还是处于脱节状态。学生毕业后遇到一些哪怕是较为简单的问题,也不能独立予以解决,学生还不得不在实践中进行补课,这就给用人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一种较坏的印象。律师事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就是要突破这一教学模式,把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与学生亲身实践紧密相结合,在学生进入社会之前,还要专修各种案例分析与研究课程、律师实务课程,在课堂上进行模拟训练,突出学以致用。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和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根据发展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的是能适应社会和未来的律师。在专业教学改革中要紧密注重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将与国际接轨,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我国“入世”后律师业引入外来竞争的压力所致。根据这一发展趋势,要不断调整律师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在学生完成专业基础课的基础上,引导学生选择一个专门的发展方向,由培养“通才律师”向培养“专才律师”转变,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

根据师资队伍和其他条件,可在律师事务专业中设置四个专门方向,一是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涉及到房地产资信调查、房地产开发可行性调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税费、楼宇按揭贷款、销售见证,其他专项以诉讼;二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对律师本身素质的要求也不一样。例如,专利律师事务要求有更高的理工科知识背景。而著作权中的软件(程序)、集成电路模块等又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计算机知识,因此在培养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条件,区别对待;三是证券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培养学生在将来能够服务于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涉外证券投资等各个方面;四是涉外律师事务方向,这一方向主要是因应“入世”后,我国涉外经贸关系迅猛发展的需要,如倾销与反倾销律师事务等。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对学生的外语水平要求很高,在教学改革中应有针对性地对选择这一方向的学生加以培训。

(三)专业知识和各种技能相结合

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应根据专业学习的需要来设置,同时,根据学生选择的专业方向而设置一套完整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应用技能课程。英语课是学生必修课,学生应具备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次,学生要完成计算机课程的学习,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运用,并能达到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水平。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口才也是培训的重点。

(四)建立“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指由既具有良好的教师品质同时又是一个出色的律师所组成的教师队伍。“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是适应和提高律师事务专业教学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一支既具备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又具有较好的专业实践能力(律师实践)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队伍才能适应律师事务这种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出真正的应用型人才。

二、以适应未来律师在实践运用能力和基本素质的需要为主线,使学生具备合理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本专业的教学改革要按照突出应用型、实践型的原则,来改革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将素质教育贯穿于律师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与专业技能、综合实践能力与综合技能有机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教学改革中,要建立一套以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四大块相互配套的课程教学体系。该课程体系对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重组,体现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模式。以下是本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

(一)公共基础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公共基础课不仅包括一般专业所学的基础课程,如哲学原理、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大学语文、美与欣赏、书法训练、英语、计算机和体育等,还包括一些为本专业的专业课学习所特别需要的基础课程,如公共关系学、社会学基础、文献检索、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等学科。这种公共基础课的设置,既考虑了学生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全面发展,又考虑到了学生应用技能的培养。同时考虑到学生选择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在公共基础课中,加开了政治经济学、财务管理学、专业英语等课程,为学生朝着“专才律师”的方向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专业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是学生学习专业课打下坚实专业基础而设置的课程。由于律师事务专业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一门专业,因此法律专业的基础课也是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以及法学方法论训练等。除此之外,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制作也是本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而且还应放在突出的位置。通过对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与律师文书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感受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有坚实的业务基础,还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服务社会的思想,能够认识到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岗位上做到尽职尽责。从而在思想上促进学生对于专业课以及专业选修课的学习。

(三)专业课

在专业课方面,既包括法学的各主要门类,如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又包括律师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种案例研究课程。专业课的内容最多,也最丰富。它是学生未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基本保证。在专业课的教学改革中,要坚持理论教学为实践服务,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把握和完善理论体系的原则。经过系统化、规范化的专业教学,使学生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所学的理论体系,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较为复杂的案件。可见,专业课的教学,既要注重理论教学,又要注重实践教学,既要注重律师法律制度的教学,还要注重律师实务方法论的教学。

(四)专业选修课

律师事务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的课程设置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本专业的学制仅为三年,在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把律师事务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学好、学精;二是考虑到一些与本专业有关的特殊课程。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引导学生对较深或较前沿的课题进行学习研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其在将来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三是考虑到发挥部分学生的特长,支持学生选择律师事务的某个方向进行发展,成为未来的“专才律师”。如,学生的外语程度较好,对涉外法律制度又很感兴趣,则可鼓励其在涉外律师事务方向发展,配套的专业选修课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涉外仲裁理论与实务等。这种安排还可以提高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竞争力。

对于根据第二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而根据第三个考虑因素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选修时必须选择一个方面,如前述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方向,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方向等等,而根据每一个方向所设置的选修课程体系,学生在选择方面后必须全部选修。当然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也允许学生选修其他方向的选修课程。

三、建立与律师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

本着高职高专的“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应用性”这一原则,笔者设计了一套相应的理论教学体系。该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一般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善的律师事务学科体系,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上进行了创新。

(一)创建律师事务学科体系

学科体系是与学科有密切内在联系并加以科学分类,由“母学科”及其分支“子学科”和相关学科的知识、技术构成的学问群体系统。律师事务学科体系是以律师事务学为核心,以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具体分支,以律师制度为龙头、律师职业道德、律师口才学以及疑难案件研究为依托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一般原则、规律和范围的一门科学,是对学生未来从事的律师事务进行理论指导的学科。它建立在现实律师实务的基础上,是律师实践中的一种理论总结,该学科包括这样四个方面的内容:

1、律师诉讼与辩护事务

这一部分包括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务、在行政诉讼中的事务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与辩护事务。它阐明了律师在不同诉讼形式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以及在行使权或辩护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并从理论上提出了律师在与辩护的技巧。

2、非讼律师事务

非讼事务是律师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没有形成纠纷或虽已形成纠纷,但以诉讼以外的形式加以解决的事务。律师在非讼事务中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3、法律咨询与援助事务

法律咨询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项业务活动。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是使“专业咨询部门”特定化。律师事务学对律师的法律咨询事务的范围、方式、作用以及原则都进行了论述,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从事法律咨询事务提出了基本要求。法律援助事务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那些没有能力而又急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提供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这是律师服务社会的崇高品质的表现,也是律师事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其他事务

它是除以上所述律师事务以外的事务,如,律师参与立法等事务。

律师事务学是研究律师事务的基本规律的学科,对于律师事务中的一些较为专业而又自成体系的领域,可以形成一门独立的子学科。如房地产律师事务、金融律师事务等,这些子学科是对律师事务学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

(1)律师制度这门学科主要是研究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在比较的基础上详细介绍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是学生学习律师事务的基础学科。为学习律师事务学提供了很好的背景知识。

(2)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门理论课程来学习,突显律师事务专业对培养对象的严格要求。它是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一门重要课程,直接关系到培养对对象思想素质,敬业精神和服务社会的意识。

(3)律师口才学旨在培养学生口才素质,为学生在律师事务实践中善于应辩,准确而又巧妙地表达思想观点打下方法论基础。

(4)疑难案例研究是一门系列课程,是律师事务专业特设的一门课程,可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和涉外等方面。它不同于一般课堂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是运用所学理论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比较,达到对现实法律制度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为学生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业务基础。也为律师参与立法、提出立法建议提供知识源泉。

(二)改进教学方法

为达到高职律师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要在教学方法上开展研究,在推广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改进案例教学法,并把辩论、社会调查、讲座等多种方式引入课堂,要求教师在讲授的基础上增加课堂中的实践内容,并规定每一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用于课堂中的实践环节,力求改变教学“一言堂”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教学过程应做到将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应用、能力的培养相结合,这样,才能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职业要求的理论教学体系。

在此需要特别探讨的是案例教学法,因为它对于实践性很强的律师事务专业具有特别的意义。传统上所讲的案例教学法通常只是一种案例例举,很少进行展开,采用讨论教学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是评估学生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分析教材的内容特点,系统地编写案例并把它运用到课堂上供学生深入讨论,教师要层层设问,不要急于下定论,以锻炼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有一种“实例追踪分析法”较受推崇。它是运用真实的案例进行案例教学。通常,所选案例还处在动态的发展之中,教师引导学生进行动态预测分析,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总结印证。这种教学方法具有兴趣性、参与性和实效性的特点,材料易于取得,值得很好地的推广。[1]

(三)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理论教学功率

英语、计算机等公共基础课方面要广泛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建立先进的英语语音室、电脑室供教学和学生实践之用。同时还以专业课为试点,逐步推广现代化教学手段,让现代的教学因素充实到教学的各个环节,声、图、文并茂,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四、建立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了使学生具有更强的从事律师职业的能力,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渠道建立比较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一、课程学习。在课程理论教学过程中,应辅以适当的教学实践手段,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运用理论的能力。采用模拟法庭,庭审旁听,参观监狱等方式,要求课任教师在教案中体现课堂实习的内容,并与公、检、法、监等单位联系,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活动结束后,科任老师要及时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吸收实践经验。

第二、根据教学实践需要建立教学实践中心,并配置相应的设备,为教学实践提供专门的服务。为了加强教学实践的管理和协调,教学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实践活动的安排、联系、检查和督促等事宜。

第三、暑期见习。要求高职班学生在开学后第二个暑假参加为期4周的法律见活动,并指派教师进行适当的指导。要求学生预先订好见习计划,经教师指导后进入见习。见习结束后在返校两周内提交见习报告并召开见结会议,见习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毕业实习。在学生毕业前,安排10周左右时间让学生参加毕业实习活动,要进行周密部署,指派教师专门指导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总结实践经验。在学习过程中,指派专人检查督促,把实习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毕业设计(论文)。对于学生来说,毕业设计即可以全面检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技能的熟练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准备阶段,由老师提供毕业论文题目,并对查阅资料,如何写提纲等进行相应的预见指导,在实施阶段,学生积极开展,教师定期检查指导提纲,初稿直至定稿;答辩阶段,学生论文定稿后,送交院答辩委员会进行公开答辩,并推荐优秀毕业论文供大家学习。

第六、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举办律师事务专业要求学校要有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让学生分期分批跟着指导老师办案,熟悉办案过程,锻炼与当事人勾通的能力,掌握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技能。这样就能够让学生在律师实践业务的环境中熏陶和成长,走出校门时,就能很快适应环境,为社会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律师学论文篇(2)

律师行业要是想升职,想加薪。那就要要提升职称,就要发表论文。律师行业发表论文也是升职加薪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律师辛辛苦苦将论文写好后,该怎么投呢?法律论文发表适合在哪些期刊上呢?研究生毕业论文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适合法律论文发表的期刊《中国律师》   《中国律师》杂志宗旨是对律师进行政治思想教育,从理论上指导律师,提高律师的政治思想觉悟。其内容主要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播与律师相关的一些经验以及信息,并研究中国的律师行业和国外的律师制度。   要在这个期刊上进行法律论文发表,相对比较严格,其属于国家级的期刊,拥有统一的刊号,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一本杂志。其杂志的栏目包括,理论、人物、要闻、瞭望、视点等。   适合法律论文发表的期刊二《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杂志是中央级的法制类的新闻刊物,其于1984年创刊,一直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社会,观察生活。以法制的理念,去传递社会正能量,担当社会道义。是一部深度的法制类新闻杂志。   该期刊是司法部门主管,法律出版社进行主办,是一个半月刊。其主要的栏目包括了,法界人物、读者记者、法眼围城、事件关注、当事日记、大案纪实、要案回访等等。   适合法律论文发表的期刊三《法学》   《法学》杂志是省级期刊,是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期刊,每月出刊一次。《法学》杂志的栏目包括新法解读、案例评析、司法实践与改革专题研究、各科专论、青年法苑等。   上面就是法律论文发表的权威期刊,大家在发布法律论文的时候可以投稿哦!

律师学论文篇(3)

关键词:双师型;智能技能;实务技能;理论兼顾型

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225-02

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理念影响下,高校法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普遍存在着结构性失衡的问题。资深实务经验教师的匮乏导致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至于法科学生的实务技能得不到很好的培养。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形成了强烈的反差。”[1]为扭转这一局面,满足法学教育职业化发展的需求,需要重新审视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内涵,并对实务技能型师资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

一、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内涵重构

2011年我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以下简称《培养意见》),正式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了“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由于我国高校实务型教师的匮乏以及法律技能教育的缺失,使得技能教育的阵地转向了司法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以此获得了替代性满足。如此一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以及高超法律技能的“双师型”法学教师构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纽带和桥梁。

(一)现有“双师型”内涵归纳的简要评析

关于法学“双师型”教师的内涵论者诸多,概括起来主要是指既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职业经历,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笔者认为,这一归纳存在三方面的可议之处,其一,并没有突出法学教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教育界已经达成了法学职业化趋势的共识,并一直呼吁强化法科学生的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教师是教学的灵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体,教学任务的承担者,法学“双师型”教师不仅应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具备高超的法律职业技能。其二,将教师所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等同视之。对于教师而言,应以掌握并传授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实践经验次之,切不可本末倒置,矫枉过正。其三,这种界定方式是将法学教师的外延局限在校内专任教师的基础上,没有充分考虑法律职业者兼任法学教师的可能性。

(二)“双师型”师资内涵确定与外延界定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应从两个维度来构建:其一,从教师的个体角度,是指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即具有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高超的实务技能,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其二,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是指“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既包括校内专任教师,又包括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兼职教师,是一个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为实现培养高水平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仅凭高校一家之力很难完成,因此,应扩大师资队伍外延,整合法律实务部门与社会教育资源,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即以学校为核心,实务部门及相关高校共同参与,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作为高校专任教师的有益补充,科学分工、深度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师资群体[2]。本文主要从教师队伍的整体角度来进行分析。

二、法学“双师型”师资的角色定位

何美欢教授将法律人所需要的技能分为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两类。智能技能是诠释法律概念、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实务技能的核心是处理业务中的人际关系的能力[3]。相较而言,智能技能适宜于在法学院的基本课程中加以传授和练习,法学教师对此也更加擅长。实务技能的形成则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对人情世故的深谙,主要通过学徒式教育在执业界培养[4]。相应的,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可划分为专门实务型师资和理论兼顾型师资,其中,法律职业者应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校内专任教师则属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一)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

专门实务型师资是指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实务型师资。法律职业者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培养学生实务技能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却缺乏系统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实务工作所遇到的法律问题通常是个别的,甚至是高度重复的,这容易使实务工作者形成思维定式,少有人对抽象的法律制度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入探知。因此,往往收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将法律职业者定位于专门实务型师资,可通过经验的传授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使学生得到实务部门工作的直接经验,帮助学生在步入法律职业之前对拟从事的工作有初步了解和体验,以便更好地选择就业方向;第二,指导学生将在理论教学中习得的各种技能进行演练和检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第三,法律实务部门是法科学生的“消费者”“使用者”,了解社会对法科学生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通过实务工作者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可以及时对人才培养方向进行修正。

(二)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理论兼顾型师资是在理论教学中兼顾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师资。专任教师以广泛的法律领域中的全部问题为教学内容,对于抽象的法律制度,有着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更擅长于培养学生的智能技能。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却不利于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实务技能本身缺乏知识的吸引力和智识的挑战性,再加之专任教师的工作重心在于知识传授及对学生智能技能的培育,从事实践活动会分散其在理论教学、科研方面的精力,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专任教师担任专门实务型师资的成本更高。当然,这一分析并不否认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的必要性。智能技能与实务技能本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务技能的提高对于理论教学与智能技能的提高可起到促进作用。专任教师从事法律实践可以扩展法律思维,提高对事实问题的敏感度,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获取新知识,以实务技能促进智能技能的提高并渗透到理论教学中,因此,更适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师资。

三、“双师型”各类师资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理性安排

(一)专任教师在理论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

将专任教师定位于理论兼顾型实务教师,目的是通过理论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实务中的每个案件均是个案,案件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个案事实具有对法条进行扩张、限缩解释的可能性,以及在法无明文规定时补充法律漏洞的可能性,这是在讲章中难以预知的,因此,实务技能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于“法官能力的养成”,即培养学生“像法官一样思考”的能力。实践中法官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官借助法律论证、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衡量等方法最后形成主观确信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需要的是理论知识以及智能技能的支撑,其次才是在实践中扩展法律思维。因此,对于专任教师而言,其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主要任务是在传授理论知识及智能技能的同时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例如,讲诉讼法的教师在讲授诉讼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培养学生法律推理、论证及诠释的智能技能,兼顾训练学生的庭审技能、辩论技能等实务技能。讲实体法的教师首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理解力以及分析法律条文和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兼顾训练学生案例分析能力和寻找问题切入点的实践能力。

(二)兼任教师在实训类课程中培养学生实务技能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空前庞大,本科在校生达二十九万余人。如此庞大的人群,完全通过由实务部门安排专业实习或建设人才培养基地的方式很难消化。特别是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而言,近年来安排学生实习的难度越来越大,学生多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这就使通过专业实习锻炼学生实务技能这一途径形同虚设。聘请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可以增加高校实务和技能教学的内容,使学生与司法职业者实现“零距离”对话,亲身感受中国司法的“原生态”。高校的兼任教师主要有法官和律师。在课程安排方面,建议由法官担任“模拟法庭”“法庭辩论技巧”“案例分析”等侧重于培养学生法官思维和诉讼能力的课程;由律师担任“法律诊所”“律师实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公司的创建与运营”等侧重于培养学生律师思维与非诉能力的课程。

在“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中,应充分考虑到专、兼职教师各自的特点,对二者在实务技能培养中的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针对各类教师的角色,分别安排专任教师担任理论教学中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安排法律职业者担任实训课程的实务技能培养任务,实现校外教师和专任教师的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具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社会科学,2005(9):90.

[2]付子堂.构建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推动法学教育模式与机制创新[J].法学教育研究,2014(1):32.

律师学论文篇(4)

今天,我们选择了做执业律师,就是选择了拼搏,选择了奋斗。因为律师行业是个“三高”职业,哪三高呢?就是高智商、高知识含量、高度竞争。

说律师职业需要高智商,并非自吹自擂。当然也不是说律师的聪明才智都超过了平均数,都比其它人聪明。而是说律师这个职业,是需要高智商的,因为你是律师,必须对社会、对特定的领域有一种哲学性的认识,有一种理性的思考,有一种立体的定位。具备了这些,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因此,律师必须具备高智商。

说律师职业需要高知识含量,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我们大家都有同感,律师职业需要全方位、多层次、立体的知识含量。律师职业最能体现“艺不压身”这句古训。不论懂什么,专什么,会什么,我们都能在律师这个职业中寻找到发挥的空间。同时,律师这个职业会促使它的从业人员去不断地学习新知识、认识新领域。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尤其是北京已经进入学习型社会。“学习”已经成为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保持一颗不断学习的好奇心,以探求的态度去了解、掌握知识,只有这样,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才会更自由。当前,律师队伍中,有很多律师本身不是学法律出身,他们可能是学中文的、学历史的、学医的、学理工的,他们在律师这个领域做得很好。这就证明律师这个职业,总能让你拥有的这份的聪明才智、专业技能有发挥的市场,你的知识积累总是有释放的机会。大概在十三年前,我原来工作的事务所有一位律师懂考古,恰巧遇到一个诉讼业务,使他的这份知识在法庭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因为那个官司是关于考古施工造成文物破坏的诉讼。平时看起来无关联的一些知识,在需要的场合,就能发挥极大作用。积累足够多的知识量,肯定有助于成就我们的律师事业,你积累的知识在律师业内就一定有展示才华的机会。

那么,作为一个好律师应具备什么素质呢?

1.正直、诚实为律师执业之根本,律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铁肩担道义,仗义人间

2.博学。法律服务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厚的专业功底、精通法律、博学多才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和源泉。

3.勤奋。了解案情、牢记案情、研读法律、精心推敲都需要勤奋刻苦的敬业精神,勤奋是律师成功的铺路石。

4.应变。在办案过程中,情况往往瞬息万变,律师必须是头脑灵活、思维敏捷,准确而迅速地对变化作出判断和反应,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小陈老师工作室版权所有

5.口才。语言是心灵的声音,是思维的衣裳,雄辩的口才是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不论是提供咨询还是与当事人接触,不论是在谈判桌上还是在法庭上,律师恰到好处的辞令将“强于百万之师。”

6.文才。从谈话笔录到法庭记录,从书写有固定格式要求的合同、分单、状等法律文书到撰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答辩状、词、辩护词,无不要求律师有扎实良好的文字基本功,包括遣词造句、语法修辞、用文说理等运用能力。

7.律文书到撰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答辩状、词、辩护词,无不要求律师有扎实良好的文字基本功,包括遣词造句、语法修辞、用文说理等运用能力。

律师既然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就必须具备深厚、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才是真正的“法律之师”。

律师的知识结构必须是多层次的,一是理论的多层性,包括法学和与之相关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理论,二是实际应用的多层性,包括经验、体会、创见、发展。

从纵向的专业知识即深度来看,律师要精通法律,真正准确无误地理解领会法律每一条款之涵义,以及与此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党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要了解透彻,理解精深,以确保在执行职务中运用起来得心应手。

律师学论文篇(5)

关键词:律师;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一、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现状的分析

自律师职业发展以来,普遍情况是,律师对自己的案件如果有法律意见,都应该通过相应的法律文书或在法庭上表达,对其他案件特别是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会轻易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近几年,围绕某些热点案件,一些律师往往通过自己的博客或者透漏给媒体及时发表意见或评论,还有很多律师为了胜诉或对抗对手,会借助舆论媒体的力量来造势,企图影响案件的判决。

例如著名的李某某案件,在该案件还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的时候,李某某律师王冉的辩护词就已经全文被挂在了网上,涉及到该案受害人杨某的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案发后,双方律师利用网络和媒体展开博弈,不时爆料所谓的“内幕”、“真相”,试图借助舆论的力量影响司法进程和法院判决。在此过程中,尽管有权威专家一再提醒各方理性、慎重案件相关信息,遗憾的是,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情形还是一再出现,某些言论更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甚至有悖法理,引起公众的强烈反感和不满。

其实不仅仅是李某某案,从“李庄案”到“北海案”,媒体和律师都走得太近,其不当言论,不仅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最重要的是,会使得陪审员和法官难以保持公正,难以将其判断建立在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之上。如此一来,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极大的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公信力,还导致公众对司法产生一种抵制情绪,这样对司法公正也是一种打击。

二、中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存在的原因

在这样一个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案中,律师没有把握好与媒体之间的言论界限,反映出了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具体分析其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各种关系处理的需要。

自从1990年10月,司法部首次颁发了《律师十要十不准》,对律师的职业道德作了原则性规定之后,我国又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多次修改。1993年、1996年、2002年、2004年都相继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了具体规定,有些具体规定却在后来被删掉。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订了《律师法》,根据其规定,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包括:信仰法律、人格独立、程序公正、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最后我国于2012年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当中提到了律师对当事人应有的保密义务。但从我国目前有的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规范》等法规中,多为原则性规定,这些道德规范抽象和概括,

既没有关于媒体该如何报道案件的规定,也没有规范律师该怎样与媒体交往,又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奖惩不明,形式上的不足和配套措施的缺乏导致了实际执行效果差的问题,从这几年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该规范基本上就沦为一纸空文。为此,有必要进行理念的构建,进一步的具体设计,建立起适合于我国的律师与媒体规则。

(二)忽视了对律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培养。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重视追求物质生活,却忽视了人自身的精神追求和道德修养,这也是律师职业道德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法律职业伦理专门教育没有一席之地, 缺乏教学依据和课程支撑, 从而成为其他课程教学的附庸。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除了表现在上述课程设置方面, 还体现在考试、实习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各个环节。另一方面,律所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单位,管理部门应当从点滴做起,加强管理律师学习教育, 律师自己也要自觉接受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教育。但目前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的教育培训不够重视, 很多都流于形式,导致一些律师因为没有受到律师道德方面的教育而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最终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三)律师入职的门槛设置过低。

一方面,很长时间里, 律师入门的门槛虽然有所提高, 但是主要侧重的是对学历方面的要求, 法学教育中没有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教学要求。即使单位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列入律师资格考试范围, 也仅是一般性的要求, 无法真正考察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此外, 入职后的教育培训不够,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律师的继续教育中仍然是薄弱环节。我国律师入职前的道德品格审查制度不完善不严格,虽然曾有过提交无犯罪证明的做法, 但是无犯罪证明只反映作为一般人罪与非罪的标准,没有体现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 不能有效的阻断品行不良者进入律师行业。

三、对如何解决律师缺失职业道德的探讨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律师队伍,使律师与舆论媒体进行良性互动,维护好律师在社会上的声誉,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如何构建我国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是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 对现行的《律师法》进行有的放矢的修改和补充, 从立法上确定律师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界限。立法是保障律师职业道德健康发展的动力,能从根本上阻断职业中的不良品行。要对《律师法》中有关律师保密义务和其与媒体之间言论界限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打破之前律师与媒体的关系这一方面无序、零散的状态。2004年中国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第四条规定是律师与媒体关系的最直接的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应该删掉,应该再使这条规定更加具体化,实践化,不致使律师言论在律协范围内缺乏有效的条文规制。比如对于涉及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的案子,规定律师不得主动投稿或上网介绍案情或评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应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不得向其泄漏和提供国家机密或任何有损祖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等强制规定。 其次有必要规定律师与媒体之间不当行为的惩戒制度,要使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与具体的惩戒方法形成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使其具有操作性。

(二)要完善律师行业自律机制。

律师行业是一个实施自律管理的特殊行业, 要自律管理好律师, 就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自律管理体系。所以, 应充分发挥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则和职能, 加紧制定律师行业规则和审查的原则、目标、程序等统一要求, 审查已经通过的行业规则, 并将其纳入到预定的行业规则体系中去。可以扩充律协现有的职权范围, 强化律师自律管理机制, 通过律师法授权的形式, 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纪的处罚, 将年检注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律师执照领取等微观具体事务纳入律协的职责范围, 使律协行业管理由柔性走向刚性, 真正明确律协参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职能。 改善优化执业环境, 要赋予律师更多的权利。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行业规范, 其约束律师的职业行为, 严肃职业纪律。只有规范了律师职业队伍中的道德素质问题, 才能有助于律师与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法治才能取得突出的成绩。

(三)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

律师行业整体的道德水准的提高有赖于每一位成员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首先,加强学习教育是基础。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就要先从法科学生开始,从其一开始接触学习法学的时候就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虽然我国一些法学院已经着手加强对法科学上的法律职业教育,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近些年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列为了法学本科生的必修课。但是这仅仅是第一步,如何保证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际效果同样需要重点加以考虑。同时要注意教学的方法,避免以道论道,应开展大量的案例教学,通过教学真正提高法科学上的道德认知能力、道德评价水平以及解决到的冲突的能力。最后还应注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考核。对于已经在职的律师们,就要经常开展理想信念宣传, 让广大律师形成正确的职业信仰,并且深入开展法制教育, 提高依法执业的水准。

三、结语

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定, 它是作为一个合格律师所必须符合的道德要求, 而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道德高尚的人的道德指标。律师在遵守职业伦理的基础上,与媒体进行良性的互动,能到达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使得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律师职业伦理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如果每一个律师在从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其职业道德,按照职业道德标准办事,那么,律师就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产生一种健康向上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古瑞华:《论我国高等法科学生司法职业伦理教育》,载《高教论坛》2011年1月第1期。

[2]吕晓伟:《律师办理敏感性及群体性刑事案件的思考》,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12月。

[3] 沈艳萍,对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从一则律师贿赂案谈起,社科纵横,2007年3月。

[4]徐永康:《追求审判的公正――律师博客之观察》,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5]郝凯广:《当代律师“公益性”职业伦理之缺失――基于李庄案的思考》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5期。

律师学论文篇(6)

关键词: 大学人文精神 “悦读经典” “应用法学”教育 法律方法论

中国法学教育的重心是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如今中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两种指责。一种是大学人文精神的失落。据说,大学人文精神的失落是由于大学卷进市场经济活动,进而形成了大学的市场化,以及快速推进的职业化教育造成的。对中国高等院法学教育的另一种指责是,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换句话说,中国的法学教育还不够职业化,否则,又怎么会出现法科学生毕业后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才能适应法律实务要求这种状况呢?对于上述指责,法学教育者在积极探索应对策略,其具体措施主要相应分为两大类,一是倡导“悦读经典”挽救失落的人文精神,一是转向“应用法学”教育,以衔接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

一、大学人文精神的失落

中国传统中并没有法学教育,与此相类似的,是中国传统中的律学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往往是私人家传式或个人单独随师学习,不存在现代大学里的法学教育模式,亦未形成相应的官学系统。律学教育不是中国传统教育中的显学,带有“末”的性质。而研习律学者多成为胥吏或师爷,往往名声不好,不受世人重视,亦很难赢得世人崇敬。这与儒家倡导的“无讼”观念是适应的。

现代大学是现代科学知识和价值理念的主要生产者和传播者,担负着社会精神传承的任务。中国的现代大学都是在现代建起来的,官方性是中国大学产生和存在的基本背景。官方性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政治性。“”后政治意识变迁,主导着大学风气的演变。这种政治转换,使得界定大学精神和大学人文精神产生了困难,以致大学无“永恒”的精神可守。而官方大学在卷入市场化之后,又要同时遭受市场经济的逻辑制约。也就是说,大学要以市场经济计算自己的生存。一些大学基于经济利益驱动,以经济导向办学,丧失了精神操守。在政治与经济的夹击中,大学人文精神面临失落的命运。

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面临着这一普遍问题。从政治角度衡量,理工农医类等院校强化了技术导向,政法类院校则首先强化了政治导向。从经济角度衡量,专业设置、学费收取与受市场需求影响的就业等问题,成为政法类院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生存指标。在教育机制政治主导化,教育生存机制市场导向化的背景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人文精神的培育迫在眉睫。

二、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

高等院校培育出来的法学学生无法处理案件,这使得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备受诟病。这种状况的存在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教育模式不成熟。中国法学教育起步晚,未形成合理的教育模式。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以理论灌输为主,学生很难有机会接触法律实务。另外,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多数未从事过法律实务,无力为学生提供充分的法学教育。理论主导的法学教育模式欠缺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学教师,都制约了法学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提高。

(二)教学时限不足。一般法学学生本科教育为四年制,如果排除公共课,特别是政治和外语等的学习时间,以及学生必须应对的计算机、考证等,则法学专业的学习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半。有趣的是,同医学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学生的课余时间显得特别充分,很多学生可以只利用每个学期的最后一个月,甚至一周的时间应付考试科目。学制安排给予法学学生的实践课程时间似乎也比较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支持制度,法律实践课的利用率有多高不无疑问。

(三)法律方法论教育缺失。在中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法律方法论的教育尚未引起重视,法律方法论教育未能普遍化。在多数法律院系,通常只有10名到50名左右的教师,缺乏专门研习和教授法律方法论者,无法为法学学生提供相关方面的指导。基于这种状况,要想对法学学生进行长时间的系统法律方法论训练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方法论训练的缺乏,进一步加剧了法学学生应对法律实务的困难。

三、“悦读经典”挽回失落的精神

大学精神的失落,首先是人文精神的失落。大学不仅要传播知识和生产知识,还要传承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培育,只有回归古典才是可能的。因此,重拾失落的人文精神,必须重温古典,研习古人的精神世界,才有可能让学生变得有教养,摆脱精神漂泊不定的无根状态。

有一些法学院校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思路和实践。例如,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的“悦读经典”活动即是以此为初衷的尝试。从“悦读经典”活动所选的十余名导师来看,导师大多具有博士学位。导师的任务是推荐相关书目,并带领本科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15学时的讲解。同时,学生则要课下阅读,并于读书活动结束后提交相关论文。从所选阅读书目来看,不局限于法学,而是政治学、文学、史学、哲学、法学等多门学科中的经典。学院要求,凡推荐书目的导师需对该书具有相当的了解。不过这里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导师所推荐书目与其所习专业距离太远,仅只是出于兴趣或觉得该书对其启发很大。这其实很难保证导师对于该书的深入理解,这种引导很有可能会误导。另外,有些导师所选书目很难说是经典,仅止于对学生进行一般观念的普及,特别是对于大学人文精神的重拾与提高来说,意义不大。

无论如何,这毕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基于中国传统文化在近现代所遭受的坎坷命运,以及在“”后的阄割状态,基于西方文化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异质性,从可行的路向来说,只有通过对中国传统经典的批判性阅读,重建中国大学的精神才是可能的。这也是提升法学学生文化教养的可行之路。

四、“应用法学”衔接社会法律实践

律师学论文篇(7)

 

一、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重点

 

(一)明确学术研究的价值

 

研究应该是一系列的活动:研究者设计全面的策略来挑选可能供解答问题的资料。研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研究者的任务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去找到相关的资料。只不过同律师或者其他实务工作部门的人相比,学术研究者需要主动去寻找需要研究的问题,而实务中很多问题无论如何必须解决。学术型的研究与其他工作者如律师商人之间的报告本质生只有程度的区别,其实只有侧重点不同。这个程度的区别就在于问题的提出的环节,实务中的问题不找自来,而学术研究需要寻找现实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而这也正体现了学术研究的价值,因为学术研究需要立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将其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属于识别问题转化问题的过程,然后再尝试搜集资料探讨从不同的路径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对于律师来说,高端的律师业务所面临的实务前沿问题也是可以转化为学术研究问题的。①

 

(二)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

 

知识体系的构建已经是如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思维方法的培养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来说,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蕴含着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体现法律人专业素养的核心竞争力。实务工作中,面对同一个问题不同专业人的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产生摩擦碰撞。思维方式犹如“道”,掌握了“道”的层面,在面对错杂复综的问题时就会站在更高的层面理解。王泽鉴老师提出,学习法律的最佳方式是,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体报告。实例研习的目的在于培养思考方法,去面对处理“未曾遇见”的法律问题。②法律思维方式可以在实例研习过程中形成,下文详述。

 

二、对学术型法学硕士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改革的建议

 

(一)应结合具体课程加入法学理论方法论教学内容

 

方法论类课程在研究生阶段没有受到普遍重视。本科阶段法学方法论类的课程属于选修课,研究生阶段在公共课程中设置了法理学课程,而且是在研究生一年级开设。(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为例)。而对于学生学术研究能力非常重要的课程大多被设置为选修课程。研究生阶段方法论课程不宜单独开设。最好在学生构建了相应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在进阶课程如研究生的专业课程中引入方法论的课程,与课程论文相辅。因为课程论文的写作往往是由学生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出发,为解决相应法律问题同学自然会运用相应的法律方法,即使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自己运用了某一类法律方法。这时有经验的老师对不同同学的法律方法的运用加以评价,并配合相应的专著,效果会比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的课程要好。因为这样结合某一部门法的方法论辅导,可以在同学深入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加入方法论的学习,印象深刻。

 

(二)教师角色的重新定位-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

 

毋庸赘述,学生已然厌倦了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及教师对学生表现的反馈应该在研究生阶段得到重视。讲师提供了对原材料不同的评价的知识,或者是示范了批判的技能,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学生本人的批判性技能并没有得到提升。教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引导。

 

1.苏格拉底式教学模式

 

问题教学模式的引导下,更需要老师的引导。这种模式强调把学习设置到复杂的有意义的问题背景中,通过让学生合作解决真实性问题,来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法律规则,形成解决问题的技能,并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问题教学模式很大程度体现了建构主义的思想。将学习与更大的任务或问题挂钩。通过老师的引导学生对一个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头脑风暴中解放思想,一切围绕解决问题这个中心。问题设计的原则:(1)问题必须能够引出计划学习的基本概念和原理(2)问题应该尽量开放并且真实有争论价值(3)问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学生探索(4)问题的选择要考虑到教学的具体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技能水平。要想取得良好的课堂效果,教师要精心设计问题。③这个过程可能会占用教师大量时间,远比按照教科书的体系传授知识要耗费精力。在科研任务的压力下很多教师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2.倡导案例学习模式

 

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实例研习考察学生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实例多偏重特殊或个别问题,为避免知识体系不健全,实例研习应该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密切配合。就现代法学教育而言,实例研习与课堂讲义及研讨会应该鼎足而立,不宜偏颇。④这是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缩影。霍姆斯法官说:“一般的命题不能处理具体的案件。“大量判例和事实图案的印记可以改善水平思考(lateral thinking),水平思考是指解决问题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思考而不是从固定的一个方面思考。”⑤

 

笔者在听过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讲座后曾组织过小范围的案例研习活动。但是因为没有教师指引,目标不明确,大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所以非常期待老师能够引入案例教学,这种案例教学不是指由老师来分析案例展示给同学们,而是指老师布置作业让同学组成小组讨论而由教师引导。何美欢老师结合法学教育的特点将教育心理学范畴的布卢姆分类学⑥与判例法体系的特征相协调,可以认定判例阅读所需要的特定技能。⑦教师可以参考以上分类层次设计案例研习课程并对学生的案例研习加以评价。如果有经验丰富的老师指导,同学们在老师的指引下掌握阅读判决书的技巧并通过阅读判决积累一定的社会常识,再去组织案例研习小组讨论就会事半功倍。但是事实上很多老师似乎并没有这个引导学生阅读判决书的意识,他们的理念还停留在传授知识的层面。而我认为老师的作用更应该体现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在学生需要的时候引导他们,可以给学生反馈意见使学生能够养成自主学习的能力。

 

4.教师重视对作业的设置-教师加强对作业的设计

 

设计作业的方案:为好奇心创造基础

 

(1)重视过程大于重视结果

 

首先教师要做的不是将教师认为重要的问题交给学生去研究。这样就错过了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重要的能力。好的教师应该要求学生提出他们自己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难题,注意这里作者用的是“或”,并将“问题”与“难题”并列,这都是从学生的理解能力出发的。

 

(2)设计相应的情境-设定有兴趣的读者

 

具有效果的作业会要求学生将私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我的理解是,这种设计作业的思路也要求学生在写作的时候注意到读者的感受,在写作伊始就明确自己的文章的潜在的读者群。所以教师在设计作业时要帮助读者明确他们的读者群,激励他们想象特定的读者群。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把班上的同学变成自己的读者群,但是这种做法的前提是学生能够界定出他们感兴趣的难题。这种做法的优点是可以方便和班上的同学进行交流。⑧

 

(3)作业设计与学生成绩考核关联

 

研究生阶段老师大多是通过学生提交的论文考核学生的研究能力,但是这和老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有些脱节。笔者很不赞同一次考核定成绩的做法。笔者认为应该通过课程进行过程中老师对学生的多次考核来确定最终的成绩才比较公平。考核的目的不仅仅是评判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其还有一个功能就是教师可以通过考核反馈了解到学生是否掌握到其希望学生学习的技能。但是这样假设是建立在任课教师对学生能够达到何种水平有所期待的前提下。如果老师上课没有目标,没有计划,只顾着把课上完,那么在学生没有选课自主权的情况下学生们只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决定是否上课,抑或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上课。

 

(4)作业设计与课程大纲的提前公开

 

研究生是没有指定教材的,有的课会由几名老师共同任教,这样子同学们对每个老师要讲的内容及课程安排在课前并不清楚。建议每门课在第一节课就由一个老师负责将课程设置大纲及课程考核标准公布,并给同学提出对课程安排疑问的机会。这种做法在网易公开课中美国大学的公开课中很常见,可以让学生感受到老师对一门课的重视。如果学生发现老师对课程安排都不明确,就很容易逃课。所以教师对课程的精力投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学生对课程的态度。

 

5.小组分工与课堂展示

 

笔者修习过的法律英语(下)课堂采用小组工作的形式,老师在开学就明确告知大家每次课都会提前发给大家一单元的英文课文资料,并会在下一次课由指定的小组负责用展示PPT的方法帮助大家理解英文课文。课堂展示的情况是,虽然分了小组,但是课下大家并没有在小组内讨论交流,课堂上也是每位小组成员单独展示,因为老师的评分标准是每个人的个人表现。

 

这种方法需要教师的引导,因为设置的问题非常重要。问题教学模式的一般过程包括1.组织小组2.教师课前布置问题3.学生发现和提出问题4.老师货学生回答问题5.学生讨论和争论问题6.老师归纳和总结问题7.老师提出扩展性或前瞻性问题 这种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学生日后的工作中非常重要。其特点是加强学生的课堂参与感。老师传授的外在的知识体系如果不能转化并融入学生内在的知识系统,就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笔者非常赞同这种教学方法,因为回顾以往的法学课堂的上课经历。韩龙老师任教的国际经济法课堂就会在每节课将下节课要讲授的内容提纲发给大家,这样子非常方便大家为预习课程做好准备。

 

三、学生自我努力的方向

 

(一)通过讲座获取学术动态

 

有关学术动态的信息大多可以到法学院网站上看到相关讲座通知。如果是自己感兴趣的讲座听讲后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笔记尝试总结归纳讲座所传递出的学术动态。一般来说法学院的讲座都会围绕热点话题或者某位学者的专长来展开。去听学术讲座应该事先做好预习,否则动辄两三个小时的讲座时间往往会打水漂,那些抱着一睹名师风采的心态去听讲座的同学大可不必浪费宝贵的自习时间。

 

(二)通过法学核心期刊获取学术动态

 

学术动态也可以通过法学核心期刊的目录来获取。尤其推荐的是人大复印资料,其门类覆盖了全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能够代表学科研究前沿状况,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很多老师都推荐同学多阅读复印资料的内容。

 

(三)通过年会主题获取学术动态,消除对年会的误解

 

同时研究生也可以多关注年会信息,年会的主题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学术动态。因为年会都是分不同的部门法依托相应的法学会来举办,所以年会更加适合研究生撰写论文后参会学习,参加年会可以帮助同学们从年会的论文集中发现同龄人所关注的焦点。年会也会吸引一些社会实务人事参加,也会有报告人,认真听他们在年会上的发言也可以挖掘到相应的学术研究点。同时为了年会撰写的学术论文往往会为以后的学术研究奠定一定的基础。

 

(四)加强与实务部门的沟通-从了解商业思维对法律学习帮助的角度出发

 

从学习商法的角度出发,多接触实务可以增进对商业交易流程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再把商业交易框架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就是法律风险所在,这种思维方式对于企业法务及公司法律顾问来说都很重要。

 

实习是接触法律事务的好方法。实习也可以帮助增强法学基本功。笔者在广州实习时发现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北大法宝等数据库的使用,法律检索技能在实习期间大大提高。实务中常用的工具有“无讼案例检索”、北大法宝等,随着互联网发展微信上也涌现出很多有实务价值的文章供大家学习,比如“高杉legal”等,都是良好的学习资源。

 

5.正确认识阅读与写作的关系

 

学生往往更侧重阅读而忽略写作。但是研究生阶段的阅读更应该倾向于一种主题阅读。写作活动本身与“构建”法律活动密切相关,构建法律是指描述并归纳适用法律适用法律规则,进行类推区分事实展开法律论证。法律写作是法律推理及分析的培训的中心部分。学术论文有专题研究论文,综述,评论研究简报及学术动态等不同的题材。任何学习过程都是由简单到困难的。遵循这个原理,初学者可以在学习和研究之初先写一些学术动态,研究简报和综述,在此基础上,就会发现有越来越多的问题。肖老师介绍的这种方法循序渐进,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写专题论文不失一种好的建议。⑨结合本人的学习经历,在论文写作及法学方法论在我校研究生课堂中缺位的现象,学术型硕士应该加强自主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多动笔写作,然后主动邀请老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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