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2-01-28 20:54:58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篇(1)

总结看似像是增加了工作量,实际对我们的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同时,在坚持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真正地看出效果来。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2021年最新4月总结大会主持词,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2021年最新4月总结大会主持词1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威海市商业银行20~~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现在开始。这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全面盘点我行20~~年取得的丰收和喜悦,对在20~~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隆重的表彰;共同的畅想我行20~~年发展的希望和愿景,号召和动员全行广大干部员工“解放思想抓机遇,把握形势促发展,提升质量增效益”,扎实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为全行新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参加今天大会的全行干部员工,共计780人。参加今天大会的领导有:威海市委、副市长同志;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同志;还有:市政府长;市政府长;市金融办主任。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大会进行第一项: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监事长宣读《表彰决定》。请工作人员宣读先进名单。请领导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奖。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下面请,山大路支行行长同志代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发言。

大会进行第二项: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行长作《凝心聚力促发展,提升质量增效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在新的时期实现新的跨越》的总结报告。

大会进行第三项: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董事长讲话。

大会进行第四项: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集团总公司老总讲话。

大会进行第五项: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市政府市长作重要指示。

同志们:我们这次大会,既是一次回顾过去、表彰先进的总结大会,又是一次展望未来、再创佳绩的动员大会。各位领导的讲话都很重要。既是对我们过去的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我们今后工作的极大鼓舞和鞭策。我们将牢记各位领导的谆谆教导,在“质量效益年”活动中,以新的眼光审视现在,以新的目标定位未来,以新的思想谋划工作,在解放思想中更新观念,在更新观念中创新发展,在创新发展中提升质量效益,决不辜负各级领导的殷切希望。希望各单位、各部门紧密联系“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开展,紧密联系“20~~年工作会议”的总体安排,紧密联系各自工作的实际,把会议精神扎扎实实的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同志们:过去的成绩已经孕育着新的希望,新的希望将激励着我们继续创造新的辉煌。我们相信,有市委市政府、集团总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有全行干部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的银行一定能够乘势而上,我们银行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大会到此结束!下面,请观看我们员工自编自演的文艺节目。请领导入席。

2021年最新4月总结大会主持词2各位领导、同志们:

走过20~~,我们用勤奋与智慧谱写了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走过20~~,我们用激情和汗水铸造了仓储管理崭新的业绩;

走过20~~,我们有了一份收获的喜悦,也多了一份对未来的期盼!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召开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去年的工作,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今年的任务,表彰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团结奋斗,扎实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和谐中心库的建设。

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全体干部职工,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对于今天的会议,处党委给予了高度重视,处主管领导在百忙之中也亲临会场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对处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今天的会议规模大、气氛好,既是一次总结会、表彰会,更是一次动员会、鼓劲会,会议内容十分重要,希望大家自觉遵守会场纪律,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不要来回走动,不准交头接耳,认真听、认真记,集中精力把会议开好。

下面会议正式开始:

1、大会进行第一项:鸣炮奏乐。

…………

2、大会进行第二项:请主任作工作报告。

大家欢迎!

…………

3、大会进行第三项:请健副主任宣读年度先进班组和个人表彰决定。

…………

4、大会进行第四项:进行颁奖。

首先颁发学习型班组奖,请上台领奖。

…………

下面颁发优秀管理者奖,请上台领奖。

…………

下面颁发十佳奖,请上台领奖。

…………

下面颁发科技创新奖,请上台领奖。

…………

技术操作能手奖。请上台领奖。

…………

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5、大会进行第五项,请领导讲话,大家欢迎。

…………

同志们,今天会议的所有议程已经全部进行完毕。这个会议虽然时间不很长,但内容非常丰富,气氛十分热烈,真正开成了一个团结、鼓劲的大会。特别是主任的工作报告,不仅展现了去年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明确了我们今年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而且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我们在今后工作中需要把握的一些关键问题,具备可操作性,完全符合工作实际。副经理肯定了取得的成绩,对今年的仓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为了认真学习好、领会好两位领导的讲话,就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再强调三点:一是要抓好学习,统一思想。会后,各单位要及时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切实传达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传达贯彻到每个干部职工,进而把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使广大干部职工全身心投入到新一年的工作中。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月30日前报送办公室。二是要抓好宣传,营造氛围。党群办公室要大力宣传这次会议精神,宣传今年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宣传会议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营造求真务实、强化管理、创新创效、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三是要抓好落实,推动工作。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这次会议精神,立足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今年的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把这次会议当作今年的发令枪和冲锋号,全面启动新一年的各项工作。

同志们,回眸去年,我们保供降本、创新创效,勤奋奉献、无怨无悔,有力地推进了物资仓储工作持续有效发展。展望20~~年,机遇与挑战同在,困难与希望共存,时不我待、事在人为。让我们在处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振奋精神、团结一致,精细管理、持续创新,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为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现代供应物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2021年最新4月总结大会主持词3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欢迎各位参加本次大会。在这激动人心的时刻,我们学院精英荟萃,壮志抒怀,在此隆重召开20__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干部总结暨表彰大会。回首过去如火如荼的工作经历,我们上下一心,努力拼搏共同创造了院团总支、学生会、自管会、秘书处的新业绩。

现在我宣布20__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干部总结暨表彰大会现在开始大家好,我是秘书处秘书长鲍聪聪,很荣幸担任本次大会主持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院领导来到本次大会现场,他们分别是: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总结暨表彰大会,就是对过去的一学期进行全面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先进,迎接新的挑战。

首先进行大会的第一项议程:

请团总支常务副书记杜瑜欣作20__学年第一学期团总支总结,同时对第二学期工作计划进行美好展望。掌声欢迎!

接下来是学生会主席何明作20__学年第一学学生会工作总结

接下来是自管会主席雍峰作20__学年第一学期自管会工作总结

2021年最新4月总结大会主持词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

喜悦伴着汗水,成功伴着艰辛,遗憾激励奋斗,不知不觉间,我们已经一起走过了1年。20~~已如约而至,我们满怀期待。在这个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在这里欢聚一堂,召开“鲜清事业部年终总结大会”,主要目的是一起回顾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以及我们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借此机会总结经验、积累教训,为我们在新的一年里顺利展开工作打好基础。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回顾20~~年,我们公司从3月份在武汉成立到现如今的规模及良好的发展势头,从初步打开市场到完全占据武汉大大小小近两千家药店,除此之外,我们还开发了黄陂、蔡甸、新洲、江夏、阳逻、汉南等周边地区。这些足以证明我们公司在短短一年里便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

回眸我们的每一个成就,都凝聚着公司领导班子的辛劳和心血,洋溢着我们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和辛勤汗水。在此,让我们向全体员工说一声“大家辛苦了!”

2021年最新4月总结大会主持词5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的黄金周,我们的工作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绩,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总结表彰大会,主题是对今年的黄金周进行总结,对黄金周期间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部门进行表彰,并对今后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天的会议共有三个议程,

一、主任宣读《~~~黄金周工作总结》;

二、主任宣读总结表彰人员名单;

三、杨书记做重要讲话。

请大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关闭手机或调成振动状态,禁止在会场内吸烟和来回走动,认真听、认真记,把会议精神学习好、领会好,会后把会议精神贯彻好、落实好。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宣读《~~~黄金周工作总结》。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由~~~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同志宣读总结表彰人员名单。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由市委副书记、~~~党工委书记、

主任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会议议程已全部进行完毕,~~主任对~~~年度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DD书记又做了非常重要的讲话,既肯定了工作成绩,又指出了不足,并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全面的指示,会后,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

同志们,~~~年已经过去大半,只剩不到3个月时间,希望各位团结一心,共同努力,务实开拓,不断创新,保证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力争我们景区各项工作再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

散会。

2021年最新4月总结大会主持词6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天我们隆重集会,召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这天会议的主要资料是:由市联社理事长傅~~同志做~~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工作安排报告以及对评出的20~~年度先进单位、先进群众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参加这天大会的主要领导有~~~~~。在那里,首先让我们以掌声对在百忙之中亲临大会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一、大会进行第一项:请市联社副主任何~~同志宣读《关于表彰全市农村信用社~~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二、大会进行第二项:请先进单位、先进群众代表和先进工作者到主席台前领奖。

三、大会进行第三项:请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同志讲话。

四、大会进行第四项:请先进单位代表发言(横林、杨林、~~、~~、营业部)。我想先进单位代表的发言也代表了全体受奖人员的心声,成绩只代表过去,应对崭新的一年,期望全体受奖单位和人员能够不骄不躁,在工作中继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大会进行第五项:请傅理事长做~~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工作安排报告。~~年是~~信用社不同寻常的一年,我们坚信,~~年在省联社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行、银监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将以求新务实的工作作风,重营销,抓效益,推动我市农村信用社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六、大会进行第六项:请市人行行长陈~~同志讲话。

七、大会进行第七项:请市银监办主任陈~~同志讲话。

祝贺这次大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篇(2)

关键词:产业结构 就业结构 结构偏离程度 就业弹性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66-03

一、引言

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强省之一,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总量保持快速稳定增长,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经济的增长并没有带来就业的相应增长。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应相互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可以促进劳动力素质、劳动效率不断提高。江苏省应协调好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关系,保证二者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相互促进。本文采用江苏省2000-2015年近15年来相关数据,对其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相关性进行研究,立足于分析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现实状况,为最终二者协调发展从而促进江苏省经济更加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依据,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江苏省统计年鉴》。首先分析江苏省产业结构以及就业结构近15年来变动情况,接着采用就业弹性、结构偏离程度作为研究方法来剖析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协调性,本文将为有关决策提供相关的最新数据。

二、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分析

首先对江苏省生产总值变化与就业人数变化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再就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动分别分析。

(一)江苏省生产总值与就业人数变化分析

2015年江苏省GDP总量为70116.38亿元,是2000年的8.2倍,年平均增长率15.16%。而2015年全省就业人数是4758.5万人,是2000年的1.08倍,年平均增长率仅为0.5%。可见生产总值的大幅度增长没有带来就业的同效应增长,全省近15年来生产总值与就业人数增长率对比分析见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江苏省GDP的增长率虽然随着大的经济环境而有所波动,2005年增长率达到最高值23.96%,近年来有所下降并逐渐趋于平稳,2015年增长率又上升为15.6%,但总体来看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远远高于就业人数增长率。大体来说,就业人数增长率和生产总值增长率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会随着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有所增长,江苏省就业人数增长率2006年达到最高值1.1%,但增长速度远远低于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近15年来增长幅度一直较低,只有2006、2007两年的增长率超过1个百分点,其他年份增长率都在1个百分点以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快经济发展并不能妥善解决就业问题,而且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不断减弱。在长三角地区,江苏省可以说是经济发展的先行军,面临着国家实行产业转移以及技术进步的重要需求,就要改变思路,依据产业结构调整解决产业与就业之间的矛盾,提供解决就业困难的新途径。

(二)江苏省产业结构的变动分析

产业结构是指生产要素在各个产业之间的比例构成和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联系,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金、人力资源和各种自然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配置状况及其相互制约的方式。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表现为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必然伴随着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演变,江苏省2000-2015年产业结构变动情况见图2所示。

从图2可以看出,江苏省的产业结构在2000-2015年间经历了较大的变化,三次产业也分别呈现出不同的变化趋势。首先,总体而言,第一产业在我省GDP总值所占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由2000年的12.26%降至2015年的5.68%,降幅十分明显。其次,第二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趋势是先升后降,但升降幅度都较小,总体上保持了一个比较平稳的发展趋势,也说明了第二产业在江苏省GDP结构中始终占据重要的地位。最后,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2002年至2004年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从2000年的35.88%到2015年的48.61%,增幅比较明显,至2015年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超过第二产业。

从长期的变动趋势来看,江苏省三次产业2000-2015年间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有了明显的改善,第一产业比重不断下降,第三产业比重持续上升,按照较为先进的产业发展理论来看,江苏省的产业结构正逐步走向更合理的方向。2015年江苏省GDP中第三产业的产值首次超越第二产业,实现标志性转变。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第三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将会逐步提高,是江苏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重要途径,第三产业将逐渐成为我省经济平稳发展的主导力量。

(三)江苏省就业结构的变动分析

依据配第-克拉克定理:三次产业间存在相对收入的差异,这种差异会促使劳动力从低收入的产业向获得更高收入的部门移动。一般转移的规律是: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较低收入的第一次产业向较高收入的第二次产业移动;当人均国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又会从第二产业向收入更高的第三次产业移动。结果,劳动力在产业间的分布不断变化,导致第一次产业人数减少、第二次和第三次产业人数增加的结果,江苏省近15年来三次产业的就业结构变动情况见图3所示。

从图3可以看出,第一产业的劳动力投入量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不断下降,从2000年的42.8%下降到2015年的18.4%;而同时,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均呈现出不断增加的现象,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从2000年的30.22%提升到2015年的43%,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从2000年的26.98%提升到2015年的38.6%。对比图2和图3可以看出,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大体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但是,从构成比重数值上进行比较,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仍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各产业分析来看,第一产业尽管不论是产业结构比重还是就业结构比重均在逐年下降,但是,其在产业结构中所做出的贡献和其吸纳的劳动力数量是不成比例的,2000年第一产业在总产值所占比重为12.2%,但其就业人数所占比重为42.8%,产业结构比重最低,就业人数比重最高,到2015年第一产业结构下降为5.7%,就业人数比重下降为18.4%,就业人数比重仍然远高于产业结构比重。第二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先升后降,2000-2006年一直呈增长趋势,2006年以后有所下降,但其劳动力的投入则一直保持着逐渐增加的态势。江苏省第三产业产业结构比重与劳动力投入的比例均在逐年增加,但从具体数值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三产业生产总值于2015年已超越第二产业,产业结构比重大于第二产业,但第三产业吸纳的劳动力人数却远远少于第二产业,2015年第三产业就业结构为38.6%,第二产业就业结构为43%,这跟一般的经济发展规律是存在一定差异的。

三、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协调关系分析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二者协调与否,对经济的增长和劳动力的合理转移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劳动力的结构发生变化,相应地各产业劳动力数量、质量也会发生变化,对产业结构的优化产生重要影响;而产业结构的持续优化使劳动力向技术要求高的产业转移,从而能促进劳动力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就业结构的优化,同时也能持续扩大就业数量。因此,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是否协调发展是考察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二者的协调发展是有效促进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优化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产业与就业结构的协调性总体趋向合理,但是由于各产业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完全一致,也存在就业结构转换要慢于产业结构转换的非同步化转变问题。

(一)产业结构偏离度分析

可以用结构偏离度来表示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协调性。结构偏离度是指各产业的增加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之比与1的差,计算公式为:结构偏离度=GDP的产业构成百分比/就业的产业构成百分比-1。对计算结果的评价标准是:结构偏离度为负数,表示该产业劳动力过剩,存在隐性失业,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促使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出去;结构偏离度等于0,意味着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已经达成一致,在总量上达到均衡状态;结构偏离度为正数的话,表示该产业吸纳劳动力不足以支撑产业的发展,需要更多劳动力以使产业发展与吸纳就业的数量保持一致。江苏省2000-2015年三次产业结构偏离度见表1所示。

从表1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江苏省第一产业结构偏离度一直小于0,而且基本维持在-0.72左右,2000-2015年第一产业结构偏离度变化幅度不大。相比其他两个产业,第一产业的负偏离度较高,表明第一产业劳动力仍较富余,而且这种较高的负偏离度持续时间较长,意味着第一产业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难度较大,主要是由于目前江苏省第一产业的剩余劳动力所具有的技术知识层次较低。第二产业的结构偏离度在2000-2015年间一直为正值,并且呈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0.72下降到2015年的0.06,这表明第二产业的产值结构与就业结构逐步趋于均衡状态,但就业比重仍小于产值比重,说明第二产业仍然存在进一步吸纳劳动力的潜力,但是吸纳空间不大。第三产业的结构偏离度在2000年到2006年期间呈下降趋势,由0.33下降到0.1,于2008年出现反弹,此后有一个上升变化,偏离了均衡状态,这表示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空间较大,应吸纳更多的劳动力促使第三产业发展。总体来看,江苏省第一产业劳动力存在过剩现象,第二产业基本饱和,而第三产业具有吸纳大量的劳动力的空间,从而第一产业的剩余劳动力应向第三产业转移,但这些剩余劳动力属于知识层次较低的人群,而第三产业又需要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人员,所以江苏省应大力提高劳动力人群的素质,实现劳动力的合理的转移,最终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二)就业弹性分析

就业弹性系数是指就业人数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即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所带来就业增长的百分比。评价标准是:某产业的就业弹性系数越大,说明该产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就越强;当就业弹性水平较低时,即使经济保持高增长,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也不强,经济的发展不一定会对就业有较强的拉动。就业弹性系数反映了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的比率关系,可以作为衡量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协调性的另外一个指标。计算公式为:就业弹性系数=就业增长率/GDP增长率(经济增长率)。江苏省2000-2015年三次产业就业弹性见表2所示。

由表2的就业弹性数据可知,第一产业的就业弹性系数一直是负值,说明江苏省第一产业吸纳的就业人员在2000-2015年期间逐步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第二产业的就业弹性系数2000-2014年均为正值,2015年为负值,表现出随着第二产业的发展,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也越来越强,但2015年第二产业劳动力开始向外转移。第三产业的就业弹性系数一直是正值,充分体现了第三产业吸纳就业人员的积极作用。结合江苏省经济增长率与就业增长率的情况,可以分析出,第一产业在江苏省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低,其所容纳的劳动力已经过剩,不仅不能再吸纳新的劳动力,而且第一产业原有劳动力也正在向其他产业转移。近15年来江苏省第二产业经济增长速度总体上逐渐放缓,产业结构比重近年呈下降趋势,其对劳动力的吸纳速度要慢于经济增长速度,但从劳动生产率角度来看整个产业是在提高的。第三产业的就业增长速度2000-2015年间远远低于其自身经济增长速度,2013-2015年第三产业就业弹性系数开始高于第一、第二产业,说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逐渐高于其他两个产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支撑其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充分就业,应该继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不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以满足高技术产业就业需求。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江苏省产业结构以及就业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及产业结构偏离度和就业弹性系数的分析,可以发现,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2015年,三次产业产值构成比例为5.7∶45.7∶48.6,实现了产业结构“三二一”模式的标志性转变,第三产业在江苏省已经占据重要的位置,但是劳动力在产业之间的转移相对滞后。总体上,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变动趋势一致,二者之间最终能够达到长期稳定的动态均衡关系。由历年江苏省产值构成和就业人员构成比例变化可以看出,产业结构对就业结构的影响是显著的。因此,江苏省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应加大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调整力度,从产业结构的突破来优化就业结构,逐步使二者相互适应、彼此协调,从而提高江苏省整体就业水平。具体建议如下。

(一)积极发展现代高效外向型农业

江苏省农业大力发展科学技术,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突出发展园艺、畜牧和水产等高效产业,培育优质水稻、优质畜禽及特色水产等优势产业。同时,加强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形成农业产业链。这样既能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又能增强农业自身对高素质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提供部分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

(二)科学调整工业产业结构

江苏省应科学发展劳动力吸纳能力强的产业部门或相关生产环节,着力发展技术水平和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业。一方面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强第二产业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另一方面,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劳动力吸纳能力强的生产环节,如光学食品设备的检测环节等。在劳动力素质提高的基础上,不断对工业与制造业内部进行优化。

(三)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

江苏省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使之适应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以及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江苏省第三产业具有较大的吸纳劳动力的潜力。应鼓励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第三产业发展,降低第三产业进入成本。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传统服务业进行规范提升,充分挖掘服务业吸纳就业的巨大潜力。

[基金项目: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课题xcx2015024。]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统计统计年鉴2016.

[2] 余浩.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研究[J].商界论坛,2015(20)

[3] 刘仙梅.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关系研究综述[J].经济论坛,2010(4)

[4] 江苏省统计年鉴2011.

[5] 杨丽娟.江苏省产业结构对就业吸纳能力影响分析[J].淮阴工学院学报,2014(3)

[6] 胡荣,陈圻,袁鹏.江苏省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协调性分析[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篇(3)

内容提要: 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决定民法法典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德国民法典》代表的“总则——分则” 编纂模式、以民法典总则编统帅财产法和身份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并非最好的选择。相反,由于财产法和身份法立法原则的不同——物权法和债法是按照法律效果类似原则构建的,亲属法是依据生活事实类似原则构建的,民法典总则编基本不适用亲属法。由于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作为的、便宜的、目的的结合,是因偶然的动机而结合,而身份关系是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是一种不得不结合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引起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主要法律事实——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由此导致在财产法和身份法之间难以建立“共同的规定(总则)”。既然民法典总则实际上是一个财产法总则,基本不能适用于身份法,而身份法又是近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设立总则、改设序编,在分则中设立财产法总则,或许是摆脱潘德克吞体系固有矛盾的有效途径。

目录:

一、导论 我国民法典的存废问题

二、《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民法的总则抑或财产法的总则?

三、《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与亲属编——普遍适用还是基本不适用?

四、亲属法的基本属性——财产法还是身份法?

五、财产法与身份法——共性大于个性还是个性大于共性?

六、亲属法纳入民法典——历史的误会抑或科学的选择?

一、

导论 我国民法典的存废问题

自清末至今,百年以来,制定一部先进的民法典,一直是中国历届政府和众多的法律人士热烈追求的理想。新中国建立以后,立法机关就开始了制定民法典的努力。但由于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以及经济体制的原因几起几落,终被搁置。但是,经过20余年的改革开放,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迫切要求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体系早日健全。民法典的制定再次成为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热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当吸收和引进外国民法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最新成果,尽快制定一部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

然而,面对民法学界众多学者对制定民法典的极大兴趣和关注,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民法典作为一种立法形式,代表某一法律领域的完整规范,究竟是不是最好的选择?事实上,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困难,民法典值不值得当成一个目标去追求,在二十世纪中期之后,已经在盛产法典的欧洲引起越来越多的怀疑:德国研究近代私法史的大师Franz Wieacker,很早就看出民法典在资本主义后期法典将由盛而衰的危机。意大利学者Irti在1979年发表的书中则提出“去法典化”的主张。[1]这些持反法典化的学者认为,威权时代孕育的法典必然不适合民主开放、不断进行利益调和的多元社会。民法典意味的“和谐”价值秩序,不仅和多元社会的性质不合,其环环相扣和整套规范体系,也妨碍了规范的与时俱进,而与多变的现代社会格格不如。另外,新世纪资讯革命也让法典的光环褪色不少。因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好处就是便于查询,但随着时代演进而大量出现的单行法逐渐侵蚀着法典,使它的这一有点不再突出,反而因为当今互联网技术和其他信息技术的勃兴,人们可以利用这些手段来查找所需的法律规范文件。因而,至少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法典已经像古董一样中看不中用了。[2]

鉴于民法法典化在现代社会上述难以克服的缺点,有学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商事法律完善工作中,放弃试图制定一部大而全或者完整的民法典或民商法典的设想,转而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样态,一方面制定一部在功能上总揽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和民商事通则的“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一方面完善现有的民商事单行法律,使之相互协调,形成民商单行法的系列。从而建立起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民商事法律网络体系。[3]

本文认为,尽管民法法典化在现代社会有了上述不利的因素,导致民法典的统一私法、汇集资讯的功能基本丧失。但是,断言民法典已经成为历史,显然为时过早。据学者统计,在二战以后,就出现至少五十部民法典。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的热潮,[4]先后产生了荷兰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蒙古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以及魁北克民法典等。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的欧洲议会已提出制定一部欧洲民法典的要求。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法典理念复兴的时代。[5]

就我国而言,历史发展的进程和现实的国情决定了民法法典化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从历史的角度看,自战果时期李悝制定中国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开始,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尽管这些法典主要是刑法规范,对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予以调整,而一般的民事关系主要依靠习惯法调整。但不可否认,法典编纂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清末法制变革,面对大陆法系的法典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诸位修律大臣深感英美判例法繁芜众多,难以继受,而大陆法系的法典法,适合我国人情政俗。更重要的是,近邻日本学习欧陆法律成典编纂,明治维新的成功,为国人所推崇。[6]1910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虽未正是颁行,但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大陆法系的法典化思想以及相关的概念体系被引入中国,决定了中国近现代民法的基本走向。我国现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实际上是百年以来法制改革,试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延续。

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这一国情的角度,民法法典化亦是唯一的选择。在我国现阶段,各种民事单行法律、法规繁多庞杂,难以协调。不仅如此,限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技术水平,这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自相矛盾和叠床架屋之处不在少数。为了克服上述弊端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民法法典化是唯一的选择。制定 “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的思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实际上是江平教授等人“松散式、联邦式”起草思路的一个变体。这一反法典化的思路无法克服民事单行法各行其是的弊端。而且,试图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商行为是难以做到的,也将使我国目前已经实施的、实行民商合一的合同法难以找到归宿。

因此,民法法典化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也是我们崇高的理想。但这决不意味着,由于前人在100年前已经为我们选择了继受德国法的方向,引进诸多德国法的概念、原则和体系,就只能奉德国民法为圭臬、在德国法的框架中编纂我们今天的民法典。当前民法典编纂的一个重大争议问题是民法的体系,即民法的编纂体例问题。学者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否取消债权总则以及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对于民法典总则,多数学者主张按照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设立总则编,具体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及期间、期日制度等。[7]

然而,民法典总则作为德国潘德克吞体系的产物,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世界范围内仅仅日本、葡萄牙、韩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少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规定总则编。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都未设立总则编,而是以序编冠于民法典之首。换言之,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立,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远未达到普遍适用性。即使是在德国国内,学者对抽象出来的“总则”也持怀疑态度,[8]认为对总则编的内容难以作出积极的评价,[9]或者认为民法典的总则即使不是有害的,至少也是多余的。[10]我国作为继受法国家,借鉴主要国家民法典的精华以吸取更多的营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经验。但时,努力避免别国民法典的缺点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对于民法典总则的设立的意义,既然德国学者都在进行反思,我们更没有理由不考虑这一体系的合理性了。我们不揣浅陋,试图从民法典总则与亲属法之间关系的角度,探讨民法典总则存在抑或废除的意义和合理性。希望引起学界对民法典总则的存废更加深入的思考,以使未来民法典的体系更臻完善。

二、《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民法的总则抑或财产法的总则?

按照民法规范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民法可以分为财产法和身份法。前者规范商品秩序,后者规范人伦秩序。依据民法理论,债法、物权法、继承法属于财产法,亲属法属于身份法。[11]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与债权、物权、继承权和身份权这些外在的、获得的权利相比,人格权是内在于人格的权利,附随于人而与人格不可分离,故近代法、德、瑞等国民法典人格权都不予单独成编,要么由于历史原因不予规定,要么置于民事主体制度之中予以规定。[12]因此财产法和身份法这一划分,能够涵盖民法的所有规范。本文的财产法和身份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

民法典总则的设置,由1863年《萨克森民法典》首创。《萨克森民法典》采用了在开头设立总则的“潘德克吞体例”,以至于有学者夸张的评价它“完全是用模型浇铸出来的潘德克吞法学教科书”。这部民法典对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论文重大影响。[13]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设立,被认为是德国民法的一大特色以及最引人注意的部分之一,其后如日本民法典、旧中国民法典、泰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莫不以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为蓝本而设立,甚至民法典总则成为德国法系的一个标志之一。因而,研究民法典总则编,有必要探讨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理论起源和制定背景。实际上,德国民法典总则的设计是潘德克吞体系的产物,是18世纪自然法学的方法论和德国潘德克吞学派长期不懈努力共同作用的结果。[14]

文艺复兴伊始,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法典编纂运动在资本主义世界蓬勃兴起。值得一提的是,自然科学的进化特别是数学和几何学向法学的入侵,对当时欧洲占统治的自然法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依据理性主义的方法论,自然法学认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式,可以从最一般的规则得到最具体的法律规范。因而,法律规范可以根据从一般到具体、从种到属这一形式逻辑推演为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15]作为德国自然法学的先驱,普芬道夫仿效数学的逻辑推理方式,第一次勾勒出一个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说体系,直接在方法论上为后来的《德国民法典》总则奠定了历史基础。普芬道夫的继承者沃尔夫进一步发展了他的自然法体系,将自然法体系扩展道法律规范的最细节的层次,并在其体系中大量借助实在法的规范,从而展示了对实体法规范进行体系化处理的可能。沃尔夫对德国实体法的方法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的学说开始催发德国民法体系化的过程。[16]这样,在自然法学所引入的方法论的影响之下,对《学说汇纂》进行体系化的处理就被提到历史课题上来。

最早揭示这一体系的是海赛。1807年,海赛出版了《为了潘德克吞之讲授目的的普通民法体系的基础》一书,它被认为是德国潘德克吞体系形成过程中的关键著作。就结构而言,海赛的体系分为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其余部分为分则,依次是物权、债权、家庭、继承和关于如何解除和撤销无效法律关系。在总则中,海赛严格贯彻体系化的思想,将总则的功能从哲理上的要求变为体系化的工具。海赛的理论为同时代的萨维尼所采用,只是萨维尼删除了第6部分。海赛的体系由于萨维尼的巨大权威而得到强化。[17]萨维尼和他的弟子在这一体系结构之下,对《学说汇纂》进行了长时间系统的整理和深入的研究。就总则而言,它是将蕴含于民法体系各具体制度中的共通性规律进行层层提炼和抽象出共同规则的结果,即所谓的“提取公因式”,形成适用各分则的共同性规定,从而构建了一个理论统一、逻辑严密的民法整体。

1900年《德国民法典》接受了潘德克吞体系。民法典的编制以法律关系为骨架,统率总则与分则各编。民法典分为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总则规定法律关系之一般,以人、物、法律行为为中心,形成法律关系的基本形态。分则规定法律关系之特殊,主要是不同权利义务的特殊形态。因此总则的内容应当包括那些适用于其它诸编的规则,亦即总则包含的是某种程度上被提取和抽象的内容。总则的这一汇总功能决定了它的内容具有一般性的特征。[18]具体说来,《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权利主体(第1总则编条至89条)、权利客体(第90条至103条)、法律行为(第104条至185条)和其它规定(第186条至240条)。涉及到自然人、法人、物和权利、行为能力、意思能力、条件和期限、代理、期间和期日、消灭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和担保的提供诸多方面。

德国潘德克吞学派的学者们为了“一般理论”亦即“放在括号前”的规则所做的努力,以及基于这种努力而制定的民法典总则产生了巨大的魅力。日本、旧中国、希腊、泰国、葡萄牙等国家制定民法典,都仿效《德国民法典》总—分体例,在分则之前设置总则编。通常认为总则编的优点在于增强法典的体系性,即将私法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取得唯理化效应,避免重复或大量采准用性的规定。[19]德国学者海克(Heck)恰如其分的将总则编的这一功能比喻为“列车符时刻表符号说明”:前面已经说明过的东西,后面就没有必要再做重复了。反之,如果不设立总则,而立法者要达到既全面又不重复的目的,就必须运用参引的技术。不过,这样一来,参引规定必然过多,从而使总则篇幅过大,有失简明扼要。[20]

既然《德国民法典》的总则是抽象出来的共同规则,因而从理论上说,总则编不仅适用于财产法,也适用于以身份共同生活关系为实质的身份法。从《民法典》总则编和亲属编的条文表述上看,总则编所使用的各种法律用语及概念,亲属编与之并无不同。举例言之,总则编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分别是关于人、法律行为、期间和期日以及消灭时效的规定,设有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意思表示、允许、追认、同意、撤销等法律概念,以及、处分、无效、代理、胁迫、欺诈、条件、期限、时效、住所等术语。[21]相应的,在亲属编,对应自然人和身份行为,亦有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意思表示、胁迫、欺诈、允许、同意、撤销、处分、条件以及期间、时效、住所等概念。[22]另外,在对亲属编的解释上,通常认为总则编上的概念与范畴,可用于解释亲属编。例如,法律行为依据产生私法关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前者以发生财产关系的变动为内容,如契约行为、物权行为;后者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内容,如结婚、离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否认、收养等。[23]自然人从事有效的法律行为,要求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既然结婚、收养被视为法律行为,相应的,自然人的结婚能力,被收养能力也被视为特别的行为能力。[24]

但是,对于《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是否真正适用于整个民法,尤其是身份法,越来越多的学者表示了极大的怀疑。德国学者认为,“总则编既不完全是总的,也不包括全部的一般规则。人们对总则部分直至今天还非常不满人们批评该总则是反生机的形式主义,它与负有社会的、社会伦理义务的自然主义,与法的现实基准、一个符合目的公平的社会塑造的诸意愿相对立。”[25]不仅如此,总则编的有些地方(如第226条至240条关于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以及权利的担保)汇集了一些在其它地方难以安排的规定,不过是“其他”项下的大杂烩而已。因此,“对于总则编的规定,不可能作出积极的评价。”[26]

同样,在继受德国法而在其民法典中采用总则编的日本民法典和旧中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学者也对民法总则编是否为民法的总则提出了质疑。有学者认为,设立总则编,意在收录适用私法所有关系的一般性规定。然而,从总则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及权利发生变化的行为(法律行为)三者在近代法中的作用来看,主要是着眼于财产交易而设立的,因而总则原则上不适用于身份法领域。[27]民国时期的学者认为:“所贵乎总则者,以其能统贯民法之各编,故特表而出之也。今总则之规定,法律行为十之八九仅能适用于债权契约,而无与于其他之行为。其它规定与各编之规定,也往往前后乖舛,则失其所以为总则矣。”[28]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编大都以财产交易为目标,因此,不应将其作为亲属编之总则。[29]

本文认为,由于《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与债编、物权编是按照相同的逻辑原则构建的,概念之间的相对性或兼容性使其形成上下阶位的关系。[30]因此,总则能够适用于财产法,殆无疑义,除非债法和物权法领域有特殊的规定。但是,总则编对于与财产法的编排基础并不相同的亲属编究竟能否适用,殊值研究。对此疑难问题,不能仅从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判断,更重要的是从总则编与亲属编的具体制度进行深入的考察。

三、《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与亲属编——普遍适用还是基本不适用?

为了使一项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该条规则必须以抽象的方式来表达。例如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典》上的抽象概念,就包含了买卖、赠与、使用租赁、所有权移转、婚姻、遗嘱等各种性质迥异的行为。要使语言表述适用于所有此类性质迥异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种两难的局面:要么制定一些非常一般的规则,这样,一般规则的数量势必就很少,总则编为以下诸编减轻负担的效果难以发挥出来;要么承认在一般规则之外,还存在个别的例外。例如,有关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则,不适用于婚姻或遗嘱。[31]《德国民法典》采纳的上述第二种方案。在总则编的许多规定中,法律承认分则编的许多规范还有一些个别的偏离。因而,总则编包含着一些范围受到限制的一般规则。[32]据此原则,亲属法规范对于民法总则的部分否定,按照特别与一般、例外与原则的关系,民法总则仍不失为亲属法的总则。

但是,如果这个部分否定的程度超过了肯定的程度,甚至总则编的大部分内容在适用亲属编时都受到限制时,民法典总则是否是亲属法的总则就值得商榷。就性质而言,亲属法是关于自然人之间身份生活的法律。人类所经营的社会生活关系,可以划分为“目的的社会结合关系”和“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前者是作为的、便宜的、目的的结合。该结合关系的构成成员皆怀有特殊的目的,因偶然的动机而结合,因此仅是意欲的结合关系而已。如合伙成员的结合,公司股东的结合等;反之,后者是指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是一种不得不结合的社会结合关系。例如父母子女间的结合关系,是自然发生的,无法推却的全面的结合。[33] 对于目的的社会结合关系,以财产关系为其支配领域;对于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以亲属的身份关系为其代表。在人类社会早期,氏族由具有血缘关系社会成员所组成,财产氏族首长支配,因而一切关系都是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但随着文明的进步,个人权利逐渐觉醒,经济生活单元日益个别化, 家族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身份到契约”[34] 的运动,使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的范围日益缩小,代之而起的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的增长。换言之,身份法主宰的范围收缩,原来为身份法所吸收的财产法渐渐独立,而与身份法分庭抗礼。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在内容和外延上都随之扩展。以主体平等、契约自由为原则的财产法成为市民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也导致传统封建社会的以家长制身份法秩序的崩溃,继而形成近代的亲属法制度。不仅如此,在亲属法内部,财产法也对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法律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渗透。具体表现为在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内法人成员之间,也发生了形式各异的财产关系。[35]例如亲属上的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分别有婚姻财产法和亲子财产法与之相对应。质言之,在亲属的身份结合关系上,也发生了许多目的的社会结合关系。这样,亲属法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性质不同的规范:纯粹基于人伦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和以身份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前者即纯粹的身份法或亲属身份法,后者即亲属财产法或身份财产法。[36]

在财产法秩序上,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关系,财产法关系是纯粹的法律关系,以主体平等、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为基本原则。近现代民法上的亲属财产法的本质而言,是市民社会财产法秩序对身份共同生活进行渗透的结果。[37]虽然身份财产关系依附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存在,但夫妻之间、亲子之间既同为自由平等且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之间形成的夫妻财产、亲子财产关系仍然应受财产法秩序的规律,其与一般的财产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举例言之,《德国民法典》“亲属编”1408条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适用契约自由。第1411条规定一方配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夫妻财产合同,可适用于行为能力制度。由此可知,德国民法将夫妻财产契约视为财产契约。因为夫妻财产契约的当事人虽然限于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性,但其内容却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本质上仍是财产契约,不会因订约人的特殊身份而影响契约的性质。[38]第 1626条至1711条关于亲权的条款,其本身虽然是纯粹亲属身份关系的规范,但其中关于财产管理权或法定代理权等规定,与其说是身份法的规范,不如说是财产法规范。因而在此部分,有关财产内容的规定,民法总则编和财产法编的理论,自然能够适用。从1793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来看,监护人主要承担照顾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认为,监护人不过是以亲属身份为媒介的财产法上的一个资格。甚至在制定监护人或选定监护人,可以由亲属之外的人担任(德民第1778条、第1791条)。从以上亲属法的具体内容看,亲属财产法本身就是财产法,只是以亲属的身份关系为媒介而已。[39]因此,民法总则编对于亲属财产法规范,自然能够适用。

但是,在身份法秩序上,亲属的身份关系秩序,在本质上以人伦秩序基础,在法律对其规范以前既已存在,具有事实先在的性质,与财产法秩序判然有别。例如夫妻互负同居义务(德民1353条)、夫妻之间扶养家庭的义务(德民第1360条)、知悉血亲负有互相给予扶养费的规定(德民1601条)等。因此,为父为子、为夫为妻或者为家属的共同生活关系,均以人伦秩序上的事实为其基础。近现代国家为了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的维持和经营,依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将一部分亲属身份关系纳入纳入法律予以保障,对上述人伦秩序予以法律上之力,剩下部分仍由道德予以调整。从而使人伦秩序变为法律秩序,亲属的身份关系因而变为亲属的身份法关系。但是,对于身份关系而言,其人伦秩序的本质并不因被法律秩序化而改变。因此,亲属的身份法规范,仅有事后确认的性质,法律并无创设形成之的效力。[40]这与财产法关系可由行为人依法创设显然不同。

在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中,引起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是亲属的身份行为和自然的事实。前者如结婚、收养等。后者如出生、死亡等。但是,由于亲属身份关系是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身份的内容由人伦秩序确定,因此,在亲属身份法上,处于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中的自然人,并不能完全享有民法总则编所规定的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而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相对于总则编的具体制度而言,亲属身份法有大量不同的规定。以下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分章节予以分析:

1、第一章规定人。《德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本质特征在于其具有权利能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一节关于自然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规定(第13条至14条)都不适用亲属身份法。第二节法人的规定(第21条至89条)当然不能适用于亲属身份法。

2、第二章规定物。民法典第90条至103条规定的物,主要是作为物权的客体以及作为债权的标的物,与权利主体建立联系。因而物适用于财产法,包括亲属财产法当无疑义,但是不能适用于亲属身份法。

3、第三章规定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规定始于《德国民法典》,用以表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旨在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为,是实现民法的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被认为《德国民法典》的精华,“这一制度至今仍被认为在明确儿精炼的法典化语言方面是无可超越的。”[41]通常认为,总则编的形成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潘德克吞学派通过解释罗马法而形成法律行为的概念,从而使得物权法中得物权行为、合同法中得合同行为、婚姻中得婚姻行为、遗嘱中的遗嘱行为等都是通过法律行为获得了一个共同的规则。如果总则中缺少法律行为制度,则代理制度也不能在总则中作出规定,而因为缺乏行为的抽象,对客体的抽象也变得没有必要,这就是使总则只剩下主体制度,从而在民法中就没有必要设立总则。[42]因而法律行为是总则编的核心内容,法律行为在总则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1)第一节规定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及交易的安全,因而适用于财产法的规定。在亲属法上,有相应德身份行为能力。但是,由于亲属的身份的取得或丧失是以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这一人伦秩序上的事实能否发生为依据。因此,只要自然人具有识别能力,即具备建立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的效果意思,就能够成立特定的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且与人伦秩序事实相一致,就具有有身份行为能力(当然有年龄的限制) 。这与民法总则上的行为能力,本质上是独立的对外交易的计算能力显然有区别。[43]因而总则编中的行为能力制度(德民第104条至115条),在亲属身份法上须变通适用。

(2)第二节和第三节规定意思表示和合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内核,但在亲属身份法上,由于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内容和种类,在人伦秩序上均有安排。亲属的身份人只能对该有所安排的亲属身份权利义务,表示受领而已,即身份人仅具有效果意思。因此,身份人所为的身份行为,除有成立亲属的身份法关系的意思之外,并无意思表示存在的。而且身份人之间的效果意思对建立亲属身份关系并无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如此,总则编规定的意思表示的无效和可撤销也不能径行适用亲属身份法。身份行为也有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或误传的情形出现,此类行为也构成可撤销或无效。但是,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如总则编为保护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使然,而是因为身份行为在本质上若无真实意思则不能成立身份关系。[44]总则编关于欺诈、胁迫的意思表示,亲属法第1314条和1315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总则编。此外,总则编的意思表示的撤销和无效一般具有溯及力,且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5] 但身份行为的无效和可撤销,均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仅在不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变更的法律效果。由此看来,《德国民法典》总则编意思表示的规定(第116至157条)要么不能适用亲属身份法,要么亲属身份法有特别的规定。

(3)第四节规定条件和期限。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否则违反公序良俗。如《德国民法典》第1311条规定:“结婚……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而做出该意思表示。”但婚约可以附期限,原因在于婚约并不直接产生身份关系。

(4)第五节规定代理和意定代理权。亲属的身份法关系的成立和消灭,须基于身份人本人的自由意思,因此不得代理。如《德国民法典》1311条规定:“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和在同时在场得情况下,作出1310条第1项所规定的结婚意思表示。”亲属法上规定的夫妻之间的代理以及父母对子女财产的代理,虽然属于代理,但其行为并非亲属身份行为。因此,有关代理的规定(164条至181条)不能适用于亲属身份法。

(5)第六节规定允许和追认。允许(事先的同意)和追认(事后的同意)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对他人的法律行为表示认可。主要体现在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情形,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亲属身份法上,也有允许的情形,如《德国民法典》第1305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结婚须得法定代理人及保护亲权人的同意。但这一同意并不能当然产生身份关系的法律效果,[46]而且随着战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加强,该条已被废除。因此《德国民法典》关于允许和追认的规定(第182条至185条)不能适用于亲属身份法。

从以上《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与亲属身份法的比较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作为总则编的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基本上不能适用身份行为,法律行为制度仅仅适用于财产行为,只是对财产行为的抽象而已。既然法律行为主要是以财产行为对象制定的,因此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身份行为。[47]

4、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期间、期日和消灭时效。关于期间和期日(第186条至193条)当然可以适用于亲属身份法。消灭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2款明确规定:“由亲属法上的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以他们旨在向将来设立与该关系相适应的状态为限,不受消灭时效的制约。” 因此消灭时效的规定(第193条至218条)对亲属身份权不能适用。

5、第六章规定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关于权利滥用的禁止可以适用亲属身份权,但自卫和自助的规定(第227条至231条)显然不能适用。

6、第七章规定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提供的前提是债权,因此该制度(第232条至240条)当然不能适用亲属身份法。

综合以上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是否适用亲属身份法的考察,可以看出,总则编的内容,除自然人、意思表示的效果意思以及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外,总则编的其它内容要么不能适用于亲属身份法,要么亲属身份法做了变通的规定。因此,《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只是财产法的总则,它并非整个民法的总则。德国许多学者也持相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民法典总则几乎全部是从买卖契约发展而来,而买卖契约的重点是物的交付”。[48]“事实上,民法编纂者在起草《德国民法典》第116条以下条款时只注意到了通常债法上的契约,因而仅仅适用于这类法律行为。但民法典还是列举了关于契约因错误、欺诈或胁迫而无效及有关代理、法律条件方面的规定,并且还确信不易的加以强调,它们适用于任何类型的法律行为。”[49]台湾地区学者对 “民法典” 总则的评价也反映了这一点,“第一编民法总则,乃规定全部民法(包括广义民法以内之种种民事法规)所共通适用之原则,但事实上仍多以财产法上之原则为主,就亲属编所定身份关系,常被排斥适用。”[50]

四、亲属法的基本属性——财产法还是身份法?

民法典总则是财产法的总则,即总则编不仅适用于债法和物权法,还适用于继承法。只不过债法和物权法是规范人生前的财产关系,继承法规范的是人死后如何对其财产进行处理的问题而已。[51]在亲属法内,如前所述,由于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以主体平等、契约自由为原则的财产法不仅成为市民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也对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的法律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渗透。从而使亲属有亲属财产法和亲属身份法之别。亲属财产法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但其本身仍然是财产法。因此,民法总则编对亲属财产法也可适用。这样看来,民法总则编的适用范围,就整个民法体系而言,可以贯通整个财产法规范,仅仅在亲属身份法中不能适用。

不唯如此,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亲属财产法的范围愈来愈广。在古代社会,以家庭为本位的亲属体系具有鲜明的等级特权和支配服从的身份伦理属性。维护这种身份等级关系不仅是人伦道德之要旨,也是法律规范之重心,所以亲属法的价值本位在于身份,亲属财产关系只能为这种身份服务,居于从属依附地位,因此亲属身份法是亲属法的立法重心。近代以来经济的进步和文明的提高,促使亲属财产法在亲属法上的地位日益重要。相比而言,亲属身份法主宰的范围日益减少,就条文而言已不及亲属财产法,[52]亲属法的立法内容的重心已经由亲属身法法转向亲属财产法。加之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权利—义务模式的财产手段:婚姻基本上是按契约来处理;夫妻财产、扶养、监护也与经济关系密切联系;对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要么通过离婚产生新的财产关系,要么受害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时产生的也是财产关系。于是,有学者据此认为,民法典调整的亲属关系主要是被财产化的关系,亲属法遵循着财产法的逻辑,性质上已经不是身份法。[53]如果亲属财产法在亲属法中起主导地位,亲属法的性质是财产法而非身份法,那么民法总则仍然不失位亲属编的总则,民法总则编就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是整个民法的总则。只不过处于亲属编次要地位的亲属身份法有特殊和例外的规定而已。因此,亲属法的基本属性究竟是财产法还是身份法,必须加以探讨。

本文认为,尽管亲属法在立法内容上的重心已经由亲属身份法转向财产法,但并没有改变亲属法是身份法的实质。理由如下:

首先,在近现代社会,虽然亲属财产关系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经成为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的物质和经济基础。但是亲属财产关系不能脱离亲属身份关系而独立存在,它只是亲属身份关系发生或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亲属身份关系是前提和法律上的基础,亲属财产关系是依附于亲属身份关系的,具有从属性。具体而言,亲属身份关系只能随着相应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终止而终止,其内容也是身份关系的反映。例如,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共有权、夫妻扶养义务等都是基于男女双方因结婚具有配偶的身份而产生,因死亡或离婚消灭配偶身份而终止。亲属财产法虽然与一般财产法相比没有实质的区别,但是既然以身份关系为媒介,则难免受其影响。父母对于为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应该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限(《德国民法典》第1666条)。因此,亲属法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亲属身份法,而不是亲属财产法。

其次,亲属财产法作为亲属法立法内容的重心并不表明亲属法的立法政策和指导原则已经偏向财产法。就性质而言,亲属身份关系属于人类“自然、必然、本质的社会结合”,以一定社会所处的人伦秩序为根源,因经济、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国的亲属身份关系各有特色。亲属法所具有的伦理性特征导致亲属法与财产法相比,明显具有保守性。在19世纪的欧洲,以私法自治、契约自由为原则的商品交易法在所有的民法典中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家庭法中却有意识的抛弃了自治的生活塑造,营造了一个由丈夫具有支配权的团体。直到20世纪中叶,在欧洲各国才开始承认妻、夫和子女的个体性和与此相连的自治和合同的架构的家庭本位,而且此种承认是在犹豫中摸索前进,并一再倒退,以及总是伴随着强烈的抗议。[54]因而,尽管《德国民法典》详尽的规定了夫妻财产制,但是亲属法的指导原则却充满了那个时代资产阶级保守性和宗法观念的全部印记。婚姻财产制的基础,仍然以丈夫为中心,由丈夫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55]二战之后,德国对亲属法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在亲属财产法上废除了男女不平等的规定,建立了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夫妻财产制。 但德国亲属法修正案的立法政策和基本目标是:(1)实质上男女平等;(2)离婚破裂主义;(3)离婚后之生活保障。[56]《德国民法典》亲属编修改前后亲属法和亲属财产法的关系表明,虽然亲属财产法的在亲属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整个亲属法的指导原则仍然取决于亲属身份关系的发展和变化,亲属身份法的价值取向仍然决定着亲属法的宗旨和目标。

再次,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是人伦秩序,具有事实先在性,法律只能对这一身份关系加以确认而已,当事人也不得自行变更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否则有损公序良俗,因而亲属法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当然,亲属财产法并不是强行法,而是任意法。如夫妻财产制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与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并无不同。但是亲属财产法的任意性特征并不能改变亲属法的强行法性质。由此表明,亲属身份法而不是亲属财产法的特征决定着亲属法的基本性质。

最后,虽然随着“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导致财产关系的范围逐渐扩大,身份关系的范围日趋减少。财产法上的平等主义和意思自由对身份法也产生例如产生深刻的影响,如在婚姻关系上也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身份法关系不可能被财产化,其核心的事实,如夫妻相倚、父母养育子女等事实,永不失为本质的社会结合关系。[57]此外,身份法上的权利不仅与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反而包含有义务的成分,因而不能以一般的权利—义务模式分析身份权利义务。违反亲属身份义务所产生的财产性责任,并不表明身份法是财产法,两者之间没有逻辑联系。准确的说,对身份义务的违反直接产生的是身份关系终止的结果。有关财产上的后果,如分割共有财产、损害赔偿等,都是身份关系终止所附带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以违反身份法律关系产生的是财产性的法律后果来认定身份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的范畴,显然有失偏颇。

总之,亲属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亲属身份法,亲属财产法只是处于从属的地位,亲属法的基本属性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注释:

[1] 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上),载“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址: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4427。

[2] 陈起行:《法典化研究》,载《法形成与法典化――法与资讯研究》,五南图书出版1999年版,第114页。

[3] 余能斌、余立力:《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4] 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5]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3页。

[6] 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页。

[7] 梁慧星:《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载《民商法论丛》;王利明:《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8]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9]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10] [德]弗郎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重点》(下),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67页。

[11] 继承法究竟属财产法还是身份法,理论上甚有争论。本文认为,现代继承法中,继承权虽仍为附属于一定亲属或家庭地位的权利,然而已非亲属关系的当然效力。尤其在遗嘱继承中,依遗嘱的财产处分,已不以由此关系为前提。故现代继承法本质上应为财产法。当然,由于这种财产关系主要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方面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而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财产关系不是商品,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这就决定了继承法虽为财产法,但有其特殊性。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01页。

[12] [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3页。

[13]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

[14] [德]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王晓晔、潘汉典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15]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1—192页。

[16] 薛军:《略论德国民法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第8页。

[17] 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第40页

[1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5页。

[19]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王利明:《民法典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及基本结构》,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20]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21]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条,第106条,第107条和113条,第119条,第123条,第166条、第183条,第184条, 第137条,第141条,第186条,第187条,第184条。

[22]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302条、第1303条,第1313条,第1314条,第1427条,第1428条,第1430条,第1594条,第1596条、第1600a、第1600b、1626b、第1760条。

[23]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

[24]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15—316页。

[25]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26]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27] [日]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唐晖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 页。

[28] 吴经熊:《关于编订民法之商榷》,载《法学季刊》,1929年第4卷第1期。

[29] 戴东雄、戴炎辉:《中国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页。

[30] [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0页。

[31]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3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33] 陈棋炎:《民法亲属》,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2页。这一观点为日本身份法之父中川善之助教授所提倡,影响颇大。

[34]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 96—97页。

[35] 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研究》,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99—100页。

[36]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37] 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研究》,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06—107页。由于亲属法的这一特点,在亲属法的编排体例上,有罗马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对立。前者将亲属身份法规定于人法中,将亲属财产法规定于财产的取得方法之中。如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等;后者将亲属身份法和亲属财产法统一规定于亲属法编,准用于总则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值得注意的是,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在遵循罗马式编制的同时,将亲属财产法也规定于第一编“人与家庭”。

[38]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39] 陈棋炎:《论亲属的身份行为与行为人效果意思》,载《固有法制与现代法学——戴炎辉先生六秩华诞文集》,台湾成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421页。

[40] 陈棋炎、黄宗乐、郭振荣:《民法亲属新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1页。

[41]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4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24页。

[43] 陈棋炎:《民法亲属》,三民书局1975年版,第22—23页。

[44] 戴东雄、戴炎辉:《中国亲属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页。

[45] 《德国民法典》第142条“撤销的效力”规定:(1)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必须视为自始无效。(2)撤销已经进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性的人,作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律行为的无效性来对待。

[46]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7条。

[47] 我妻荣、有泉亨:《日本民法与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页。

[48] [德]罗伯特·霍恩 海因汉·科茨 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49] [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2页。《德国民法典》116条以下是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50] 李模:《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务》,蓓菱企业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页。

[51] 陈棋炎、黄宗乐、郭振荣:《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1页。

[52] 《德国民法典》亲属编关于婚姻的规定,婚姻关系有165条(第1297条至1362条),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201条(第1363—1563条),由此可见亲属财产法条文在亲属法中的比例。

[53] 谢鸿飞:《论人法与物法的两种编排体例》,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1),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94—96页。

[54]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55] [德]罗伯特·霍恩 海因汉·科茨 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页。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篇(4)

【关键词】库兹涅茨统计分析模型 区域经济 经济发展阶段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家对西部建设投资力度加大的影响,出现了中东部产业西进、人才西流现象,这将促使西部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产业升级再次加速。西部地区开始借调控契机,利用其独特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展现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巨大潜力,经济发展由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理论界对经济发展阶段的理论和测度方法做出了大量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库兹涅茨的经济增长统计模型以及钱纳里的“标准产业结构”模型。

一、库兹涅茨统计分析模型及钱纳里的标准产业结构理论概述

1、库兹涅茨统计分析模型

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西蒙·库兹涅茨(simon kuznets)在其代表作《现代经济增长理论》中,研究了现代经济增长问题,根据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全过程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了国民生产总值、生产效率、产业结构、人均收入水平等在经济增长的不同阶段的变化,总结出了现代经济增长的条件、方式、内容、趋势和规律,见表1。

2、钱纳里的标准产业结构理论

20世纪60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对经济增长与结构演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研究。其中,美国经济学家霍利斯·钱纳里(hollis chenery)的“标准结构”最具影响。钱纳里利用101个国家1950—1970年间的统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构造了“世界发展模型”,并以此模型求出一个经济发展的“标准结构”,即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经济结构的标准数值。从而为分析和评价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组合提供了参照规范,同时也为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制定产业结构转换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见表2。

二、研究区概况

按照我国三大经济地带的划分方法,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重庆等共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面积68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 71.5%,人口36298.0 万(2007年底),占全国的27.9%(如图1)。

西部地区各省近年来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2003年,实现地区国内生产总值22954.7 亿元,占全国的16.9%,人均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为6306元;到2007年底,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为47864.1亿元,占全国的 17.4%,人均地区国内生产总值13212元。5年内,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约108.5%,而人均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109.5%,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济发展总体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如图2)。

三、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统计测度

本文将利用库兹涅茨统计分析模型框架,并结合钱纳里的标准产业结构,具体分析西部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具体数据资料参考了《中国统计年鉴2008》。

1、人均收入水平

西部地广人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较大。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在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以人均gdp排名计算,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内蒙古、新疆和重庆,排在后三位的分别是贵州、甘肃和云南(见表3)。

西部人均gdp按当年人民币汇率计算为1738.42美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490.01美元。根据表1中库兹涅茨统计分析模型中的标准,对照分析可知西部地区的经济处于工业化后的稳定增长阶段,显然这并不符合西部地区的现实。这是因为库兹涅茨统计分析模型中的人均收入的数据是1985年的标准,没有做相应的调整。但根据钱纳里的统计标准,西部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第二阶段的初期发展阶段。因此,综合分析,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库兹涅茨模型中的工业化前的准备阶段,进入了工业化的初期阶段。

2、西部地区产业结构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以及西部开发带来的机遇,加上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廉,作为内陆的西部很好地承接了新一轮产业转移,各省区根据自身的区域比较优势发展优势产业,产业结构得以不断调整优化。

如图3,1998年以来,西部三次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第一产业比重不断下降,由1998年的25.4%下降到2007年的16.0%,下降了9.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稳中有升,由1998年的41.0%提高到2007年的46.3%,提高5.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有所上升,由1998年的33.5%提高到2007年的37.7%(如图3)。总体上产业结构呈现出二、三、一的产业序列。

2007年,西部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7864.14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实现产值7645.08亿元,第二产业产值22172.11亿元,第三产业产值18046.94亿元,三次产业结构为16.0、46.3、37.7(见表4),第二产业比重为46.3%。根据库兹涅茨的统计模型中的数据,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的第二阶段,即工业化的实现和经济高速增长阶段。 

3、劳动力就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

伴随着经济的大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西部地区各省就业状况逐步好转,劳动力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逐年变化(如图4),就业结构不断优化。

从图4可以看出,第一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最大,且呈逐年下降趋势,由1998年的63.6%下降到2007年的51.4%,下降幅度12.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相对最小,所占比重有所上升,从1998年的13.3%上升到2007年最高的17.9%。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相对较小,但比重呈缓慢上升趋势,由1998年的23.1%上升到2007年的30.7%,提高近8个百分点,并且从1998年起比重一直超过第二产业就业人员比重。总体上,西部地区第一产业就业比重依然过大,第二、三产业吸纳劳动力就业比重相对较小,劳动力产业结构呈现为一、三、二序列。从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发展演变规律看,西部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还很不协调,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2007年,西部地区的三次产业劳动力就业结构为51.4、17.9、30.7,第一产业劳动力就业比重为51.4%,根据表1可知,低于库兹涅茨统计分析模型中的工业化准备阶段的63.3%,处在46.1%~63.3%之间。2007年城镇人口比重为36.96%,高于表1中工业化前的准备阶段的32%,处于36.0%~49.9%之间(见表5)。因此,通过劳动力在三次产业中的就业构成和城市化水平综合分析,对照库兹涅茨统计模型的经验数据,可知西部经济发展已经突破了工业化前的准备阶段,处于工业化的实现和经济高速增长阶段。

四、结论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正确认识西部区域经济增长阶段,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西部地区不同阶段的比较优势,成为确定未来西部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重点的依据和出发点,另一方面对于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产业政策,保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库兹涅茨:现代经济增长[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h·钱纳里等: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

[3] 胡建等:油气资源开发与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篇(5)

关键词:长三角经济区 产业结构 经济增长 灰色关联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2.9,N9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056-02

按照配第—克拉克定律:随着全社会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就业人口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进而向第三产业转移。在发展中国家中,钱纳里的研究规律是产业结构的转变和人均收入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产业结构的高变换率会导致经济总量的高增长率,而经济总量的高增长率也会导致产业结构的高变换率{1}。本文将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长三角经济区进行产业结构的演进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性研究。

一、长三角经济区各地区三次产业结构分析

上海: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对产业结构而言,1978—1998年产业结构是二三一,1999—2010年产业结构是三二一,即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向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倒金字塔型结构演进。

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较大并占有绝对优势,第一产业比重较小;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在1998—1999年进行交叉,与第一产业比重无交叉关系。第一产业比重稳中有降,即由1978年的4%降到2010年的0.7%;第二产业比重迅速下降,即由1978年的77.4%降到2010年的42%;第三产业比重迅速攀升,即由1978年的18.6%攀升到2010年的57.3%。

江苏:1978—1988年产业结构是二一三,1989—2010年产业结构是二三一,即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演进。

第二产业比重较大并占有相当优势,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较小;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在1988—1989年进行交叉,与第二产业比重无交叉关系。第一产业比重迅速下降,即由1984年开始的34.5%下降到2010年的6.1%;第二产业比重平稳下降,1978年是52.6%,2010年是52.5%,2005年最高是56.6%,1979年最低是47.3%;第三产业比重迅速攀升,即由1984年开始的17.2%攀升到2010年的41.4%。

浙江:1978—1986产业结构是二一三,1987—2010年产业结构是二三一,即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演进。

第二产业比重较大占有一定优势,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较小;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在1986—1987年进行交叉,与第二产业比重基本无交叉关系(1978、1979年除外)。第一产业比重迅速下降,即由1979年的42.8%下降到2010年的4.9%,下降了37.9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稳中有升,即由1978年的43.3%上升到2010年的51.6%;第三产业比重迅速攀升,即由1984年开始的18.7%攀升到2010年的43.5%。

二、长三角经济区各地区三次产业就业结构分析

上海: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对就业结构而言,1978—1982年就业结构是二一三,1983—1999年就业结构是二三一,2000—2010年就业结构是三二一,即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结构向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倒金字塔型结构转移。

江苏:1978—2003年就业结构是一二三,2004—2010年就业结构是二三一,即以第一产业为主的金字塔型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转移。

浙江:1987—2001年就业结构是一二三,2002就业结构是二一三,2003—2010年就业结构是二三一,即以第一产业为主的金字塔型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结构转移。进而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转移。

三、长三角经济区三次产业结构分析

将长三角经济区两省一市生产总值{2}{3}{4}汇总,并核算结构如表1。

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对产业结构而言,1978—1984年产业结构是二一三,1985—2010年产业结构是二三一,即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演进。

第二产业比重较大并占有相当优势,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较小;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比重在1984—1985年进行交叉,与第二产业比重无交叉关系。第一产业比重迅速下降,由1978年19.64%下降到2010年4.65%;第二产业比重稳中有降,由1978年61.27%下降到2010年50.13%;第三产业比重迅速攀升,由1978年19.1%攀升到2010年45.22%。

四、长三角经济区三次产业就业结构分析

将长三角经济区两省一市就业人数{5}{6}汇总,并核算结构如表2。

随着经济持续增长,对就业结构而言,1987-2001年就业结构是一二三,2002年就业结构是二一三,2003—2010年就业结构是二三一,即以第一产业为主的金字塔型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结构转移。进而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转移。

五、长三角经济区地区生产总值与三次产业产值实证性研究

用灰色关联分析法{7}研究,其步骤为:

step1确定参考数列为X0={X0(1),X0(2),…,X0(n)},被比数列为Xi={Xi(1),Xi(2),…,Xi(n)},i=1,2,…,n;

step2进行初值化;

step3计算曲线X0与Xi在点K的关联系数为:

可分3个起点进行关联分析实证性研究:

第1个起点1978年改革开放。

1978—2010年按照关联分析方法步骤,经计算关联序为:第二产业0.957326;第一产业0.872009;第三产业0.811274。

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关联度在同一个数量级上,而第二产业的关联度要高出1个数量级,并对经济总量有相当的影响。

第2个起点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

1992—2010年经计算关联序为:第二产业0.97397;第三产业0.806945;第一产业0.713713。

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关联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数量级,第二产业对经济总量有相当的影响,第一产业对经济总量影响较小。

第3个起点2003年同志提出科学发展观。

2003—2010年经计算关联序为:第二产业0.921144;第三产业0.85689;第一产业0.605545。

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关联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数量级,第一产业隔了一个数量级,对经济总量影响更小。与1992—2010年相比,第二产业影响在缩小,第三产业影响在加大。

六、结论

1.稳步调整并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以第一产业为主的金字塔型结构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结构调整。进而向以第二产业为主的鼓型II结构调整,最终实现以第三产业为主的倒金字塔型结构。

2.努力进行产业结构升级,并且注重高端部门的升级。

3.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的制造业。

4.加快探索和培育新兴产业。

注释

{1}陈景华,吴燕红.建国60年产业结构变动与经济增长关联分析[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2),22-25

{2}上海统计局.2011上海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3}江苏统计局.江苏统计年鉴2011[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4}浙江统计局.2011浙江省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5}上海统计局.上海统计年鉴1998[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9-2011)[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12

{7}王学荫,罗建军.灰色系统预测决策建模程序集[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86,129-134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篇(6)

    第一步:培养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

    大家都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实践中,兴趣对人的活动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旦对学习发生兴趣,就会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浓厚的兴趣将是人们刻苦钻研、勇于攻关的强大动力。学生只有对化学感兴趣,才想学、爱学,才能学好,从而用好化学。因此,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我们教学的第一步。

    1、化学这门课已经给学生吊足了“胃口”学生都已经入学两年了,但是还没有接触过化学,对此学科会有一定的期待和好奇,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在初三化学的第一课《化学使世界变得绚丽多彩》,就会给学生展示一个新奇的新世界,让学生大开眼界,让学生知道生活中的衣食住行都与化学息息相关,学习化学会使人们的生活品质得以提高,化学还创造出了许多神奇的事物,等等,这样谈一堂课之后,大多数学生都被化学这一新的学科所吸引,她会带着强烈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去学习这门课程的。

    2、上完第一课之后,接下来的第二课的学习并没有给学生带来失望,仍会给学生带来新鲜的事物,那就是演示实验。当你拿着各式各样的化学仪器走进教室时,学生的眼神都会变得亮起来,期待着会有一个什么好玩的事情发生,这样的一堂课也会非常成功的把学生的兴趣调动起来的。用实验来吸引学生,是我们化学学科的一个法宝,在一年的学习中,先接触演示实验,再让学生在教室动手实验操作,之后再让学生进化学实验室循序渐进的一步一步的让学生的学习走上正轨。

    通过上面的方法学生的兴趣都有了,但是光有兴趣是不够的,这个时候就要教会学生学习化学的方法。

    第二步:让学生有信心学习化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化学课程充分体现了启蒙性、基础性。初中化学的教学是对现代的青少年(未来社会的劳动者)进行“科学教育”的主渠道,是实现化学教育社会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我们要让每一个学生以轻松愉快的心情去认识多姿多彩、与人类息息相关的化学,形成持续的化学学习兴趣,增强学好化学的自信心。在实际教学中,我常常运用“需要原则”。首先,选择能够满足学生现实需要的内容,先引起学生兴趣;其次,在学生对这些知识已经掌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些有点超越常规但又在情理之中的问题内容,再次引起的学生兴趣,因为这样的问题能够激发学生了解的欲望;最后再提出一些具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如此循序渐进。力争做到让每位学生都对自己的未来的化学学习充满信心。

    第三部:对学生进行学法指导:比如关键的记忆法。要学好化学,记忆很关键。初中化学内容多而散,需要记忆的内容比较多。我们应采取以下方法加强记忆:①理解记忆。理解记忆是建立在对事物理解的基础上依据事物的内在联系,运用有关的经验所进行的识记。如对质量守恒定律的记忆,应理解“参加”的含义是完全反应。“守恒”是反应前后各物质的总质量相等。理解质量守恒的原因是反应前后原子的种类、数目和质量都不发生改变。再进一步理解得出反应前后元素的种类和质量也不改变。②要点记忆。对复杂的概念、性质、操作可概括成要点,使记忆的内容简单化。如过滤的操作,概括成“一贴、二低、三靠”。氢气还原氧化铜的步骤归纳为“氢——灯——灯——氢”。③规律记忆。化学知识是有规律的,掌握了规律就能记忆知识、理解知识、应用知识。应注意总结规律、发现规律。如学习盐酸、稀硫酸的化学性质后,总结出酸的通性;通过实验,总结出金属跟酸、盐反应的规律。这样,记忆就很深刻,运用就更灵活。

    第四步:打好基础。

    初中的化学就化学学科的基础,因此抓基础就尤为重要。课本上的一些知识比如元素符号,化学方程式,前20号元素等都是要求学生必须会,如果不会的话,接下来的学习学生就会没有兴趣,没有动力,和老师以及其他同学之间的共同语言就越来越少了,慢慢的变成差生。为了防止这样的学生出现,我们利用考试本来解决这个问题。每天的课前5分钟都是考试的时间,在前一天告诉学生要考的内容,考完一定要及时反馈,一般我们都在当天就反馈,通过每天的这次小考,对每一位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都了如指掌,有针对性的进行辅导,并根据学生的知识情况制定下一步的教学,绝不赶进度,直到学生扎扎实实的掌握了基础知识我们才进行后面的学习。这样后进生的产生就减少了。但是由于时间有限,我们的进度总是很慢的,到最后的总复习的时间就很紧。所以,现在我们将这样的教学方式在上学期应用。

    第五步:及时总结和反馈。我们教研组在教学中非常的注重及时的总结和反馈。总结分为课堂小结,作业总结,考试总结,实验总结,单元总结等,每一项总结都是在集体备课时我们将每个班的情况进行讨论后,再共同拿出一个共同的方案,再根据自己班级的情况做适当改动和添加。比如,单元总结,我们化学课本中国共产党有12个单元,这每一个单元的总结形式都不同,比如第一单元我们就以道实验室做实验的方式进行总结,如果实验操作规范就一堂课通过,如果存在问题回到教室再强调相关问题,使学生即使出现了问题也能及时改进;再比如第六单元的总结,这是一个大单元,内容多且杂,学生每次都会在这里出问题,所以,这个单元的总结我们就会分两步,第一用知识脉络图给学生展示出来,再将各物质间的关系逐一讲解,学生边记边听,将所记内容当做书签放在第六单元的卷首,以后会一目了然。最后再强调一点,第六单元与三有关。第二用化学方程式总结第六单元,将所有的本单元的化学方程式进行组合用箭头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示出来。经过这样的总结学生的知识会掌握的很扎实。所以,总结对学生的帮助是很大的。

大学第一年个人总结篇(7)

关健词: 文山边疆经济欠发达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调查研究

1.问题的提出

学校体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德育、智育、美育等相配合,构成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完整内容。学校体育在现代社会中肩负着提高民族素质,出好人才、多出人才的重大使命。篮球运动自传入中国以来,逐步得到了发展和提高,是比较普及的一项体育项目,在各类学校的体育教学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新的教育思潮的兴起,文山地区学校体育在经费和场地设施器材方面都得到了逐步增加和改善,但是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状况如何,尚待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文山边疆经济欠发达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

2.2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访问法、问卷调查法、逻辑分析法、数理统计法。

3.结果与分析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一个地方学校篮球水平发展的关键是篮球专项体育教师,因为他们不仅是学校篮球体育文化的传播者,而且是学校篮球体育工作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地方学校篮球体育工作要发展必须有一支热爱地方篮球体育工作事业的篮球专项体育师资队伍。

3.1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学历现状与分析

学历是衡量一个人知识结构的标准之一,代表了一个人所接受过正规教育的程度,这一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师资队伍的理论水平、训练和科研发展潜力。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和师范教育规划的意见》规定:“现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合格学历的要求为:小学最低中等师范毕业,初中最低专科毕业,高中要求大学本科毕业。”由此可以看出,从事篮球教学体育教师的学历状况直接影响着篮球教学工作开展的水平和质量。

据表1所示,在被调查的54位文山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当中,大专学历的人数为3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64.8%,居第一位;本科学历的人数为1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7.8%,居第二位;中专学历的人数为4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3.53%,居第三位;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为零。从总体上看,文山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学历主要以大专和本科为主,其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教育部门加强了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以及对边疆农村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部分边疆学校体育教师通过在职函授、培训等形式,在学历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提高。

3.2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职称现状与分析

职称是教师教学水平高低的标志,也是教师的工作得到承认和认可的标志,它体现了一个教师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水平的高低。

据表2所示,在被调查的54位文山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当中,具有(中)小学一级职称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29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3.7%,居第一位,具有(中)小学二级职称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1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7.8%,居第二位;具有(中)小学高级职称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1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8.5%,居第三位;具有(中)小学特级职称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零。笔者在调查访谈中了解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边疆地区各类学校体育教师的工作没有得到和其它学科一样的重视,在职称的评定上很难与其它学科的教师相提并论。此外,由于各边疆地区学校的职称评定名额有限,在进行职称评定时,学校往往会先考虑其它学科的教师,特别是一些所谓主科科目的教师,从而影响了篮球专项体育教师正常的职称评定工作。

3.3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年龄现状与分析

年龄不仅是一个人生理机能的标志,而且是一个人知识积累多少,智力发挥高低的标志,是师资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表3所示,在被调查的54位文山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当中,年龄在31―40岁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2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6.3%,居第一位;年龄在30岁以下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22人,占调查总人数的40.7%,居第二位;年龄在41―50岁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13人,占调查总人数的13%,居第三位;年龄在50岁以上的篮球专项教师人数为零。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文山边疆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中,青年体育教师所占比例偏多,富有教学经验的中、老年体育教师偏少,同时也表明,这是一支充满活力的生力军,他们在步入工作岗位后,正在经受实践的洗礼,正是创业发展的最佳时期,也是文山边疆地区将来从事学校篮球体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3.4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教龄现状与分析

教师的教龄是一个教师教学经验积累的具体反映,也是一个教师经受过多少实践洗礼的具体标志。

据表4所示,在被调查的54位文山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当中,教龄在1―10年的篮球专项体育教师人数为31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7.4%,居第一位;教龄在11―20年的篮球专项体育教师人数为19人,占调查总人数的35.2%,居第二位;教龄在21―30年的篮球专项体育教师人数为4人,占调查总人数的7.4%,居第三位;教龄在30年以上的人数为零。这一调查结果说明:近几年来文山边疆地区学校青年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数量有所增加,但篮球专项体育师资队伍的稳定性差,经常处在补充新教师的组合中,同时也表明文山边疆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流失较多。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文山边疆经济欠发达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学历以大专和本科为主,缺乏高学历的教师。

4.1.2文山边疆经济欠发达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职称主要是(中)小学一级和(中)小学二级居多,没有高职称的教师。

4.1.3文山边疆经济欠发达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年龄偏低,有经验的老教师人数较少。

4.1.4文山边疆经济欠发达地区篮球专项体育教师的教龄20年以内的居多,教师的稳定性不强。

4.2建议

4.2.1加强《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的宣传与贯彻执行力度,确保各级各类学校体育能按国家教育部门有关文件正常进行。

4.2.2重视对体育教师各方面的培养,多为青年体育教师提供学习和深造的机会,让他们能不断更知识、开阔视野、提高业务能力。

4.2.3改善体育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教龄结构等,形成合理的体育师资队伍梯队。

4.2.4各级部门要加大对边疆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体育的投入,改善学校体育工作条件,促进边疆地区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芦平生,李玉民.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体育发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1,(1):22-27.

[2]谭华,安国华,陈鹏.湖北少数民族地区中学体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思考[J].湖北体育科技,2001,(4):124-127.

[3]周登篙,刘海元.重构体育教学原则[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2,(5).

[4]解长福.体育院校篮球教学中几个热点问题的探讨[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4,(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