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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1 23:09:20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1)

2014年我乡党委、政府以全县镇整治建设年为契机,强力推进镇整治建设工作,以一个目标、两支队伍、三项举措为指导,按照“交通便捷、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镇“五整治、三建设”工作。

一个目标:以打造县示范镇建设为目标,加大镇整治力度,拓宽镇框架,完善镇功能,努力建成整洁、文明、有序的新型镇。

二支队伍:从镇住户中甄选一些威望高、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士成立镇理事会,与乡镇管理队伍一道,负责镇日常的事务管理,形成两支队伍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项举措:一是多方筹资抓建设。2014年,我乡多方筹集资金投入镇建设。硬化镇街道3000余平方米,新修排污排水设施200多米,安装太阳能路灯60盏,新建花池70个并配种桂花树进行绿化,维修翻新鹅形大桥,新建镇农贸市场、沿河北路两侧游步道、防护栏建设、镇文化长廊、连心广场、人行桥防护栏等建设。累计投入资金110多万元。

二是开展全民卫生整治活动。每周一下午,乡机关、乡直单位与镇住户一起,分区域地段,按“门前三包”要求,开展“清街道、整庭院、刷墙面、疏沟渠、美环境”等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保持了镇的干净整洁,树立了镇的良好形象。

三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镇规划、整治、建设方案,充实了镇管理所、城管队、环卫所工作人员,确保了工作经费,完善了考评机制,形成了镇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取得成效

1、镇整治是老大难问题,我乡开展镇整治的过程中充分调研,在许多方面都是“自选动作”,紧贴实际大胆探索实践,形成了独特的工作方法,多次得到县领导的高度肯定,尤其是11月12日在全县镇整治工作流动现场会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好评。通过一年多来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县级示范镇已经基本打造成型。

2、开展镇整治,是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有效途径,绝大多数群众都是打心底欢迎和支持的。为有效推进镇环境建设,广大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每周集中一下午时间,带动镇及周边住户开展“清街道、整庭院、刷墙面、疏沟渠、美环境”活动,并通过“门前三包和卫生示范户”的评比活动,我乡镇住户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2)

评审工作细则

 

为做好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目的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教学成果的应用与推广,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二、评奖范围

申报成果应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对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在线教学、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

三、奖励等级及获奖条件

本次校级教学成果奖设校级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特等奖不超过2%,一等奖不超过15%,二等奖不超过25%。评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推荐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实践检验期截至2021年3月31日不少于4年(含4年),推荐二等奖的实践检验期不少于2年(含2年,截至时间同上)。实践检验期年限指成果完成时间至成果推荐时间之间的年限,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已获往届校级、北京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与本次申报;如获奖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成绩,可再次申报(需提供与之前获奖成果相比重大突破、重大成绩的详细说明)。

1.主要完成人条件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2)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10人。

(4)不得重复申报。每人限报2项教学成果奖,其中作为主持人的成果限报1项。

2.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条件

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3.奖励等级标准

(1)特等奖

在教育教学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在全国高等教育教学领域起到引领作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2)一等奖

在教育教学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国内同类院校领先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二等奖

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尤其是在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优势,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实践教学,调整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或教学成果可优先获奖。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向所在学院或单位提出申请。各推荐学院或单位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本单位成果初评和推荐工作,并由院系级党组织对申报团队出具政治审查意见后进行排序。

2.推荐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推荐书(PDF版和签字盖章扫描件各一份)

(2)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评审活页(PDF版)

(3)教学成果总结(PDF版)

(3)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PDF版)

(4)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支撑材料(如论文、证书、研究报告、奖励、报道等,电子版)

(5)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本),并提交包含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的教材电子文档(PDF版);若教材仅是成果的一部分,则将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的电子文档(PDF版)汇入支撑材料,与支撑材料一起提交;教学成果如含多媒体材料,须将多媒体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6)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Excel版和签字盖章扫描件各一份)。

除样书可提供纸质材料外,其他材料均不接收纸质版。

 

五、评审组织

学校聘请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的评审、奖励;教务处负责成果奖评审日常工作。

六、评审程序

1.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初评推荐、学校初审、学校复审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评推荐。学院或单位组织对本单位申报的成果进行初评,参照学校评审标准遴选成果向学校推荐,须明确推荐等级、学院推荐意见,并做整体排序。每个单位推荐特奖项的成果数不超过1项,推荐一等奖的成果数不超过本单位推荐总数的30%。

第二阶段:学校初审。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学校复审阶段的成果名单。

第三阶段:学校复审。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确定获奖名单。

最终获奖等级不高于推荐等级。

2.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的北京林业大学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在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内,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须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向教务处或纪委办监察处提出异议。

3.公示期结束后,各获奖成果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正式下发文件予以公布。

七、奖励

1.对获奖成果,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

2.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档案。

八、其它

1.北京林业大学2021年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2.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核实后根据其获奖成果的等级,经学校批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3.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3)

“中国农药创新贡献奖”是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核批准设立的农药行业唯一的奖励活动,自2008年举办首届奖励活动以来,在表彰为中国农药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调动全国农药行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国农药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13年“第六届中国农药创新贡献奖”评选将围绕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鼓励以创新手段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成功企业、表彰农药行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个人为评选宗旨,本届评选奖项为:“2013中国农药行业技术创新奖”、“2013中国农药行业市场拓展奖”、“2013中国农药行业杰出贡献奖”。

申报和评选工作安排如下:申报和评选工作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8月20日截止,采取自荐申报和推荐方式确定候选单位及个人,由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遴选入围单位及个人,颁奖仪式将于今年10月16日在上海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农药交流会”主题大会期间进行。

一、“第六届中国农药创新贡献奖”各奖项评选要求:

1、参选企业范围:国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药生产企业(包含外资、台资以及合资企业);助剂和中间体生产企业;从事农药进出口贸易企业。

2、参选企业在原药、中间体合成工艺、助剂研发有创新,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实现节能减排;实现生产过程连续化、自动化、设备大型化等技术创新成果。

3、参选企业在贸易活动中诚信经营,在国内外市场营销活动中有突出的案例和较好的业绩。

4、参选个人在加速我国农药行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评选活动材料提交

1、为便于评审,参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邮寄到协会;

2、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主题注明“评选活动”);

3、下载相关电子版资料和表格请登陆 “第十三届全国农药交流会暨农化产品展览会”网站“下载中心”。

三、报送截止日期:即日起至2013年8月20日

四、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安慧里四区16号楼中国化工大厦920室

邮编:100723

联系人:郭卫 关世斌

电话:010-84885931 84885907 84885254

传真:010-84885001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要紧紧围绕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重点,始终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大局。将实施“计划”工作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普及科学技术为手段,着眼于农民科技意识的增强,致富能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

2.突出特色原则。紧密联系我县实际开展“计划”工作,面向社会,统一标准,立足科普,注重公益,鼓励和支持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有实绩、示范作用好、带动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申报;鼓励和支持在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原则。藤县科协、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名单,择优支持推荐上报梧州市科协、市财政局。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原则。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中国科协、财政部和自治区科协、财政厅评选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5、长效性原则。“计划”工作要着眼于长效性,着眼于提高农村的“造血功能”,着眼于探索并建立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农村科普组织网络建设、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农村科普社会资源集成等方面的新做法、新经验。反对和防止开始轰轰烈烈,过后冷冷清清的现象发生。

三、目标任务

1.在全县范围评比、筛选出一些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集体和个人,推荐到梧州市、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局(厅、部)参加评奖。

2.在推荐、评比的过程中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探索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四、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

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8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并在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1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带动群众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业务范围属于我县重点农业产业,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辐射面广,带动面强的,起到积极示范与具有较大辐射作用的;

2.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

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80天以上、受益群众8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符合我县重点农业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并对当地的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示范与较大辐射作用;

2.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

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在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在当地群众中威信较高;

3.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

4.开展科普公益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五、部门职责

县科协职责:负责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藤县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细则及其组织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实施“计划”的推荐、申报工作;协调与县财政局的工作;参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县财政局职责:参与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县科协、财政局制定《藤县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细则》,于4月3日前发到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并报送市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

(二)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务必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发动动员本乡镇本单位符合推荐条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积极主动参加申报,向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厅(部)多争取资金,以进一步支持我县相应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发展。

(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申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名额各1个,其中藤州镇、太平镇、濛江镇、天平镇、塘步镇、和平镇、古龙镇可推荐2个。

(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县财政局申报推荐材料要准确真实,在签署的时间上要把准,要使用四号楷体字填写。申报材料包括:

1、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推荐表样见1、2、3)。

2、相关证明材料(批准成立文单位营业执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等)。

3、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

(五)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申报推荐材料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即只能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或农村科普带头人进行申报。

(六)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所将要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的对象名单在相应乡镇、村或单位公告栏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4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县科协和财政局。

(七)、评审

1、县科协会同县财政局于4月10日前成立推荐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

2、县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25日前汇总整理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推荐材料,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按市科协和财政局下达的名额数,提出县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3、县科协和财政局将市科协、财政局认可的将要向自治区科协、财政厅推荐的对象名单,在藤县信息网站等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协会会同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科协、财政局(一式四份,用四号楷体字,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七、具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的实际行动。各乡镇科协和财政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会同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受表彰的“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农村科普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三)客观公正,加强监督。评比推荐是实施“计划”的关键环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保证评比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申报评比过程中发现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5)

为鼓励和促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政〔〕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引导总部在外的籍企业回归,吸引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岩设立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机械、商贸物流和有色金属等主导产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烟草、建材及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

二、重点发展领域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心。

(四)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充分发挥我市作为闽粤赣边区交通枢纽优势,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物流总部企业。

(五)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汽车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三、具体扶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总体按照闽政〔〕75号文件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即我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给予核定开办补助。对每个综合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00万元。除综合性总部外,对其他每个职能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上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缴纳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即企业缴纳我市地方级财政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扣除按相关政策办理退税后的净额,以下条款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拨付。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用房实施补助。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入驻我市商务板块。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偿。使用面积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市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补助50元/㎡,第二年补助30元/㎡,第三年补助20元/㎡,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租赁物业费补偿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发展奖励,后3年给予40%发展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支持在我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自组建并经认定当年起,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按其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认定当年起前2年给予80%发展奖励,后3年给予40%发展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前2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5)人才激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按其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等,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号)及《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岩委办〔〕18号)等有关规定条件的,给予享受相应待遇。根据企业的需要,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等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境申请,人事、外事、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按规定为其办理往港澳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二)积极扶持市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1、认定条件。按照本意见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

2、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我市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我市建设总部大楼。

①实行总部经济用地优惠。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和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等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但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

②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③对总部企业大楼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报建享受市本级行政性收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服务型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

④按照总部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⑤取得获得挂牌出让的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必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兴建,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主体工程或三年内未完工的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大楼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整体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土地市场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置,其强制处置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应承诺未达到纳税金额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该项承诺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2)支持入驻商务板块:我市现有总部企业入驻商务板块的,同等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物业费补偿政策。

(3)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年。

(4)人才激励:按照本意见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人才激励优惠政策执行。对连续三个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第四个纳税年度地方税收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积极引导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对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照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规费扶持: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前2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

(四)参照西部地区政策奖励

对设在我市境内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前述所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基础上,参照西部地区政策,给予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助奖励,奖励期限从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享受本意见经营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已奖励部分不重复补助。

三、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1、各县(市)、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2、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定期研究决定总部经济的政策,审定有关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办),挂靠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建立与总部企业的沟通机制。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四、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审核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的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三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总部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市总部办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闽西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市总部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5、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闽西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6、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市总部办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部办。市总部办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

(二)财税优惠政策申请程序

1、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支持由企业提出申请,受理期限为次年第二季度。

2、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申请表;

(3)企业总部认定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5)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市总部办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新建或自购办公用房,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缴纳房产税发票复印件、经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尺寸和面积的购房或租房面积示意图;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应当提供租房房产证复印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申请租赁物业费补偿的,应当提供物业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入驻商务板块购房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企业申请规费扶持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缴费凭证。

3、审核程序:企业应向市总部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市总部办审核,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决定。根据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复,由市总部办下发文件,通知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从企业缴纳地方税收贡献额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年拨款。

4、企业申请财税支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税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支持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才激励优惠政策申请程序

1、对总部经济的人才激励优惠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受理期限为次年第二季度。

2、企业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总部认定文件;(3)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需要的资料;(4)其他市总部办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主要有:申请住房和生活补助的,应当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申请企业负责人突出贡献奖的,应当提交前三个年度及当年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等。

3、审核程序:企业应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市总部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市总部办审核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决定。根据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复,由市总部办下发文件,通知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从企业缴纳地方税收贡献额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年拨款。

五、相关政策和要求

1、对一些特殊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产业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2、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本市,其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在总部领取薪酬并享受现有总部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3、市内现有总部企业在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4、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责全额兑付,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企业缴纳的税费,涉及市级财政集中和分成部分,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补助给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并按政策由所在地财政一并兑现给企业。根据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市财政应承担部分财税支持资金,通过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予以划转。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市节能奖项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2个奖项每项设2-3个名额。

(二)市节能先进单位、市节能先进企业2个奖项每项设10个左右名额。

(三)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家。

(四)实施能源审计先进单位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家。

(五)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奖励前5名。

(六)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奖励名额不超过3个。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少于本制度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第四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经信局、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制度开展评审工作。市政府节能办负责奖项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我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从我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及企业中评选。

(四)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先进单位、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从我市辖区内相关单位或企业中评选。

第六条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

全国先进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四)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或年节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当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自愿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列入省、市及我市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通过市及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实现节能降耗成果显著。

(六)实施能源审计先进单位:列入省、市及我市能源审计计划,并通过能源审计审核,实现节能降耗成果显著。

(七)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超额完成绿色照明推广计划任务,实现节能降耗成果显著。

(八)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节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

第七条市节能奖推荐评选程序。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按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审核后,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经公示后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对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节能先进单位、市节能先进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绿色照明推广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实施能源审计审核先进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对节能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今后5年内不得参与评奖。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篇(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无偿献血奖。

第四条市无偿献血奖分为奉献奖、促进奖、先进区(县)奖、先进单位奖、先进部队奖五个奖项。

第五条**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设立以“亚心”命名的无偿献血奉献奖:

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者为亚心金奖;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3000毫升者为亚心银奖;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者为亚心铜奖。

(二)**市无偿献血促进奖:

1.单位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30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奖;单位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20万元以上的为二等奖;单位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10万元以上的为三等奖;

2.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5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奖;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3万元以上或捐赠采供血设备价值为3万元以上的为二等奖;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在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为三等奖;

3.市属社区(村)无偿献血志愿工作者,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可授予“无偿献血贡献奖”、“无偿献血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市无偿献血先进区(县)奖:

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献血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且完成年献血计划指标的。

(四)**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奖:

1.市属各单位、自治区、中央及外地驻乌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含兵团)、积极推动献血事业事迹突出(不含高额补贴、长休假等现象)的单位;

2.医疗单位在较大突发事件中为挽救危重病人主动组织医务人员献血成绩突出的;

3.新闻媒体在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献血公益性宣传报刊每年登载50篇以上、电台电视台每年播出在200次以上)。

(五)**市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以团、支队为单位):

官兵自愿参加无偿献血占部队总人数10%以上或在市血液中心临床供血紧张时、较大突发事件中主动组织广大官兵献血,成绩突出的。

第六条表彰、奖励审批程序:

(一)由市属区(县)卫生局、红十字会、献血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成立区(县)无偿献血表彰评审小组,对辖区内各单位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定意见后,向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推荐;市献血办对自愿无偿献血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推荐。

经市无偿献血奖励评定组对被推荐单位、个人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上报市无偿献血领导小组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二)国家设定的“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和“无偿献血先进部队”由市表彰奖励组评定后逐级呈报国家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城市”、“无偿献血先进部队”一并由国家卫生部、中国红十字总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各区(县)卫生局、红十字会、献血办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单位、个人无偿献血完成情况建立相应资料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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