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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23 14:29:12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1)

本人与1992年参加工作,同年进入局培训中心发变电专业岗前培训学习。1993年被分配到局电力总公司所属电力大酒店,先后从事和担任党群秘书、工会副主席、团总支书记等工作岗位与职务。20__年因表现突出,经组织考核被选调到局工会工担任生产劳动保护专工。20__年经“三改”统一考试和选拔,调宣传部任宣传干事。参加工作以来,本人刻苦钻研,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并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有关专业学习,使自己逐渐成长为业务骨干,受到单位领导和群众的认可。先后获得内蒙古大学律师专业大专文凭、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本科文凭、北京大学汉语言文学专升本文凭及文学学士学位,并经全国统一考试,获人力资源经济师。下面就将本人近几年来的一些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93年分配到电力大酒店工作后,由于单位刚刚成立,各项工作千头万绪,为了协助领导尽快使酒店的管理走入正轨,我在努力熟悉岗位业务的同时,积极以文辅政,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先后执笔和协助领导完成了《电力大酒店员工手册》、《电力大酒店职工业务技能培训的建议及方案》、《电力大酒店人事及工资管理办法》、《电力大酒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促进酒店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并受到领导好评。此外,我还积极配合领导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酒店的经营管理、优质服务及各项工作中,并针对酒店职工队伍的实际,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先后撰写了《电力大酒店职工思想状况调查报告》、《电力大酒店职工队伍现状及对策》等论文,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在我担任党群秘书的几年中,酒店每年党群工作考核都位于总公司所属企业前列,并先后被市、区两级文明委授予“文明单位”,被和国家旅游局授予“全国旅游系统青年文明号”。本人多次被酒店、总公司和局授予“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20__年8月,经组织考核,我被选调到局工会担任劳动保护专工。为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我在努力学习工会劳动保护业务知识的同时,虚心向同事和领导请教,并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以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很快适应了新岗位的要求。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实际,执笔制定了《__*电业局“安康杯”竞赛实施方案及考核细致》,进一步推动了“安康杯”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的提高了一线职工的安全自防自保意识和业务素质,取得了显著效果。我局先后荣获了全国、自治区和内蒙古电力公司三级“安康杯优胜企业”称号,我本人也被内蒙古电力公司授予“安康杯工作先进工作者”。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积极协助其它专工做好工作,先后参与和执笔了《__*电业局集体合同》、《工会 工作报告》、《工会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等文件的撰写。20__年撰写的工会文体宣教经验介绍材料和劳动保护经验介绍材料被集团公司的相关会议交流。

20__年6月,经局“三改”统一考试,我又被选调到党委宣传部工作,担任宣传干事,具体负责宣传采编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工作。到了新的工作岗位后,正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努力克服业务不熟悉,工作任务重等困难,经常主动加班加点,保质保量的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水平、尽快熟悉相关业务,我经常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宣传工作及报刊编辑、新闻写作等知识,积极探询工作方法。一年来,先后执笔撰写文件、讲话、方案、意见及汇报材料40多份,编写有关信息简报100多期,负责编撰了《__*电业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手册》,参与设计了__*电业局党委宣传部资料管理系统。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做事严谨细致,受到领导肯定。同年被局党委授予了“先进性教育活动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继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为我局的改革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2)

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实质性合并程序包括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也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四、优先考虑因素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四)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H股企业审计试点工作申请书(含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在H股审计试点工作实施前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执业经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或者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2)、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以及由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特别说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

(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打印的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职业风险基金相关说明。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管理公司范围内实现品牌、业务管理、资源调度、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平台实质性统一的情况说明。

(十二)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中合并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并协议复印件;在公开媒体的合并公告复印件;被合并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交回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说明。

因办理工商手续、业务衔接等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出具经合并双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办理完毕相关工商、业务手续后立即交回相应证书。延期交回证书的截止时间不得迟于2009年12月31日。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工作程序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进行公示。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初审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初审公示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评议。

审核评议后,委员会应当将评议结果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确定。委员会对确定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公告,同时推荐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自推荐之日起,被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始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3)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以下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

(二)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第五条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审计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企业委托审计,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的决定进行委托。

企业集团所属全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托。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9月底之前委托或者变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企业必须根据拥有的资产规模、子公司数量及其地区分布和业务特点,选择具有相应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经验、审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置障碍。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审计业务必须由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不得分拆后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审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采取招标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选择一家或者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并事先以一定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集团公司选择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联合审计的,应当确定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协助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集团审计方案,组织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审计费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标准,按照被审计企业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上年委托审计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且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应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说明理由,并予披露。

为同一企业连续执业5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企业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企业改革,需要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等,不得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或者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向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同级财政部门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并填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

第三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重点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对子公司所属企业,或者个别行业性企业集团所属五级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其审核后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可以不再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对注册会计师为审计会计报表所需的年度内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方法、重大购销合同、重大投资及融资合同、资产重组与企业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或者审批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不得隐瞒或者随意编造。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及坏账准备提取办法;

(二)存货计价方法和存货跌价准备提取办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摊销办法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项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减值准备提取方法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其投资情况,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提取办法;

(七)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账龄3年以上数额及主要债权人;

(八)应交税金的税种、税率及其本年发生额、年末余额,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九)出口退税申报及其结果,享有税收返还、减免政策以及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十)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交易业务占用资金、当年损益的确认和浮动盈亏情况;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事由、金额以及本年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二)提供担保、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十三)企业资产或者债务重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决策、实施情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制度建立、实施情况和职工内部退养状况,及其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

(十五)主管财政机关或者委托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前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应当向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注册会计师阐述年初数的调整事项,或者本年度采纳审计意见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前期审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当予以关注,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财务、税务、会计等处理失当或者差错,应当及时提请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注册会计帅在审计中,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特别是本规定第十九条列明的审计重点关注事项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三条企业不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年度会计报表不能如期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审计年度内实施合并、分立、改组、改制、高层管理人员收购及其报酬分配制度、职工住房、医疗、养老等制度改革,应当提供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产与财务、税务、会计处理等规定及其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对企业披露企业改革事项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经营决策、业务流程、资金收付、成本控制、损失核销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注册会计师对于注意到的影响企业资产安全或者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企业集团公司在配合注册会计师实施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当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详细资料,包括合并工作底稿、关联交易核对资料、集团内部统一会计政策调整资料、合并抵销事项以及前一年度合并抵销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集团的合并范围、合并抵销事项及其抵销方法,审验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的合规性。

第二十七条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企业不得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意见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条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参与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总体审计方案,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密切配合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实施总体审计方案,就承担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审计报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应当提供审计情况说明。审计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接受委托审计的企业范围;(二)前期审计差异调整情况;(三)本年度审计未调整事项;(四)本年度审计不确认事项;(五)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说明或者恰当反映的其他事项。

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还应当列明参与企业集团联合审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

第三十条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应当汇总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子公司会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牵头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总的审计报告时,应当考虑对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构成的影响程度,并决定总的审计报告应当采取的类型。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投资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20日之前。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或者所属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由集团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决定。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经过审核,应当责成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改进财务管理或者调整账务。

第三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者对企业进行会计整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财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更改委托审计:

(一)委托审计的主体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导致审计计划不能完全实施的;

(三)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将承揽的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充分理由,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将审计业务委托给执行资产评估、财务咨询业务的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同出资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履行业务约定书,导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披露事项严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条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事项披露不全的,或者审计报告组成内容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退回企业,同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补充审计。

第三十七条企业不委托审计,或者在审计过程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实施审计,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企业应当自主管财政机关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企业执行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需要增加审计费用的,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九条企业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可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三)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妨碍注册会计师执业;

(四)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一经查实,可予以通报谴责:

(一)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二)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三)超出审计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

(四)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执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4)

(-)注册会计师的职责不明确,是导致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外在原因。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职业能够存在的基础是源于社会对它的需要,社会需要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一个职业能够存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职责。

1.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过高期望,加大了验资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出资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此项规定,是判断拟设公司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社会公众(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资人的投资是否符合此项规定进行确认。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需要对出资人投入拟设立公司的资本进行审验,还要对投资人在验资报告截止日的净资产和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进行审计。这时,注册会计师处在满足客户的要求却加大了验资风险,或控制了验资风险却不能满足客户要求的两难境地。社会公众往往忽略了客观条件对注册会计师的限制,这无疑加大了注册会计师从事验资业务的风险。

2.注册会计师肩负着本应由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承担的职责。我国虽然实行核准制,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公司的申报材料已由实质性审查转向了合规性审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却忽视了其他中介机构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的作用,仅要求注册会计师这一中介机构参与,从而造成了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大量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之外的事项。实际上,验资业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其中需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及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例如:出资人投入资产的价值鉴定需要资产评估师;企业设立过程中有关协议、章程、申报程序、设立条件及出资人的合法合规性评价需要律师;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投入实物及无形资产是否符合法规要求需要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价,等等。这些工作决不仅仅是注册会计师聘请专家就能解决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领域尚不精通,又怎能评价专家的工作呢?实际上,上述情况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除长期稳定的客户的验资业务外,其他验资业务一概不做,致使大量验资业务涌入缺乏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小型事务所,导致隐藏大量风险的验资报告出笼。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恶性循环:验资风险居高不下大量质量较完善的事务所放弃验资业务验资业务流向质量控制较薄弱的事务所验资风险进一步加大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更难维护。

(二)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是造成验资业务高风险的内在原因。验资风险同审计风险一样,可以划分为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验资风险难以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关键是因为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居高不下所致。具体表现如下。

1.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直接导致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较高。一个新设公司验资的实质,就是对公司验资报告截止日,投资者投入资产的产权归属性、计价准确性、客观存在性和表达允当性的审验。根据我国《工商登记管理条例》,新设公司在取得验资报告之后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时才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就产权归属性而言,要求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应经过合法手续转入新设公司。可是,在新设公司尚未成立之时,该新设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尚不具备,又如何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呢?于是就有了自相矛盾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正文确认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出资者投入的资产,同时后面又加一说明没说明上述资产的转移手续尚未办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意见类型的验资报告属非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产权尚未转移,不能确认产权归属性,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不能依据此报告进行工商登记。可是,不进行工商登记,就不能成为接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主体。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验资怪圈”。其实,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货币资金的验证过程。因为投资方在划出资金时,在有关票据和进帐单上必须写明收款人,且收款人必须为拟设立公司的名称。而该公司尚未成立,又怎么能成为收款人呢?同时,“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并没有相应栏目注明,该款项投资于拟设立的公司。实际上,目前新公司之所以能够设立,在于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都采用了变通的方法。

2.行政部门的各自为政,进一步加大了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由于对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以及出于对本部门的保护,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验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不同,这无形中加大了验资的责任和风险。笔者曾在一个月内接触过同一城市的三个验资业务,由于这三个新设公司在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却是三种不同的内容和格式的验资报告。自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6号函》公布以后,注册会计师已经逐渐认识到了验资的责任与风险,同时采取了一些合法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比如在验资报告中注明严格限制报告的使用范围,明确验资报告并非是对拟设立公司日后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保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允许上述说明的出现,否则就不予登记注册。

3.“深口袋”的滥用,从另一个方面加大了验资业务的固有风险。现在,有这样一种情况:不管经济案件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关系,先把事务所追加为被告再说。这种“滥诉”现象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事务所甚至被追加为十三被告。虽然“身正不怕影子斜”的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应能够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但是事务所在应诉过程中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是不可避免的。“深口袋”的滥用,实质上也加大了验资的固有风险。

二、降低验资风险,避免注册会计师谈验色变的对策

首先,必须解决“验资怪圈”问题。“验资怪圈”的出现是由于在验资之前没有财产所有权的承载主体。因此,笔者认为,解决“验资怪圈”的关键是取得工商登记之前重塑一个过渡性的所有权主体。其实,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已经运用了此方法,因此完全可以将其运用在一般公司的设立上。其程序为:(1)企业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等申请资料,直接批准拟设公司筹委会的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临时营业执照并规定期限。筹委会不具有公司法人的资格,不能凭借筹委会营业执照进行营业活动。(3)筹委会这一临时法律主体已确立,可以为办理财产转移、开设验资专户等一系列验资手续清除了缺乏法律主体的障碍。(4)注册会计师根据出资人投入筹委会的资金情况出具筹委会收到资金的验资报告。(5)在筹委会;临时营业执照到期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临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申报资料,将筹委会营业执照转为一般法人营业执照。

其次,应该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及其干预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边界。这样才能避免行政部门的各自为政,从而保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依法行使职责。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5)

一、关于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现代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通过上述报告准则的比较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则更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6)

【关键词】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分类标准;推广应用

一、XBRL的起源与初衷

XBRL构想最早是由美国华盛顿州的注册会计师查尔斯.霍夫曼(Charles Hoffman)率先在1998年4月提出,主要是针对当时会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标准化及深度分析和利用的现实问题。随后,在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赞助下,查尔斯.霍夫曼(Charles Hoffman)于1998年12月31日提出了一个使用XML作为编制财务报表工具的原型即XBRL原型,XBRL原型为“XFRML”(XML based Financial Reporting Markup Language),其目的是要提供一个以XML为基础的全球企业信息供应链,方便使用者去获取、交换、报送和分析。在充分认识到XBRL原型“XFRML”对促进财务信息实现有效增值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后,随即XBRL便成为了一项由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99年发起的跨国家的行业行动计划,2000年中AICPA邀集专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投资组织、软硬件供应商以及会计软件发展机构共60余个的单位组成组织,共同参和推动XBRL,2000年7月31日了XBRL规格书(Specification)Version1.0及XBRL分类标准(Taxonomy)。经过实践验证,XBRL逐步得到了上市公司、会计中介机构、政府宏观管理和监管部门的认同,并迅速在发达国家采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先后成功启动开展了XBRL的应用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开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对应的XBRL分类标准。XBRL标准自2000年7月之初,XBRL国际联合会下属的各国际工作组(Working Group)一直致力于XBRL标准完善和推广工作。至今为止,XBRL国际联合会已经了XBRL 1.0、XBRL 2.0和XBRL2.1共三个版本的规格书(Specification)。在短短的十年时间内,包括中国、韩国等在内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和全世界发达国家一道,已全面启动了XBRL的推广与应用工作。

二、XBRL在我国推广应用工作的路径总结

我国大力启动XBRL的推广和应用实践工作,首先取决于以下的两个先决条件和客观要求:一是必须面对二十一世纪是网络化和信息化的世纪这一基本事实;二是信息化就是现代化,同时也是国际化,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刘玉廷,2010)。在此背景和国际大环境下,我国政府积极支持和推动了包括XBRL在内的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断延伸和发展,实践路径历程可总结如下:

2004年,了《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大力推进信息化,是覆盖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选择;同年,财政部启动了XBRL项目的前期研究,中国XBRL的进程逐步加快并开始了与国际的接轨工作。

2007年12月,在加拿大举办的XBRL国际会议上,XBRL国际组织宣布XBRL China――中国地区组织组建成立。

2008年10月,我国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名义加入XBRL国际组织,成为临时国家地区成员。随后,在2008年11月,财政部等九部委成立了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和相应的、获得政府批准认可的XBRL中国地区组织(正式)。

2009年4月,财政部了《关于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日程表和目标安排:用5-10年的时间,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努力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与经营管理信息化的融合,提升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并据以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努力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切实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政府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与监督效能。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2009年11月,财政部分别就“中国XBRL分类标准架构规范”、“中国XBRL分类标准基础技术规范”、“财会信息资源核心元数据标准”3个规范标准开始征求意见。

2010年1月,财政部就“XBRL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模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0年5月,经XBRL国际组织批准;XBRL中国地区组织成为正式地区组织成员。

2010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了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财政部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通用分类标准。两套标准的,标志着后危机时代我国以XBRL应用为先导的会计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是继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之后又一重大系统工程。

另外,我国首次以单位身份加入XBRL国际组织的时间可追溯到200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5年5月正式获准成为XBRL国际组织的会员。而我国XBRL在行业或部门中的应用时间最早起始于2002年,我国证监会于2002年在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对XBRL标准率先进行了研究,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上市公司年报开始进行推广和应用基于XBRL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报送系统。深交所于2005年1月正式推出改版后的基于XBRL“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

三、XBRL的应用原理与基础

XBRL信息模型结构大致由两部分组成,即XBRL关联的实例文档(XBRL instance)及XBRL关联的分类标准(XBRL Taxonmy)。XBRL关联的实例文档包含了报表中的具体事实(如销售收入多少等等);而XBRL关联的分类标准则主要是指对具体事实的有关定义,即确定了XBRL关联实例文档中的具体事实应该遵守怎样的语言规范,着重解决他们的形式、属性等问题。具体而言,XBRL关联的分类标准反映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企业基本和具体会计准则,并据以定义报表中要使用的各项会计报表元素,同时还要附加上相关的其他信息,比如各个元素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各个元素在报表中的名称、位置等。不难确认,XBRL信息模型构成的核心和关键是XBRL分类标准。

前已述及,XBRL分类标准要定义会计报表各项报表元素和其他相关信息,比如各元素间的关联性,以及各元素于报表中的序列、名称等,还要反映出所依据的企业基本和具体会计准则。一个XBRL分类标准包括一个Taxonomy Schema(.xsd)文件和计算、定义、标签、展示、引用等数据库的链接文件,每一个数据都可以通过“语境标签、计算关系、表现形式、规则定义、参考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因此,发生的经济业务中的各项数据应根据规则进行标记,使得财务部门从各业务部门和流程获取的数据是按照XBRL的要求和规则标记的,进而而加快了企业XBRL报表的编制进程。即通过XBRL制定的规范化的分类标准,可以编制出内容和格式分离的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的内容被转换成标准化的、带有标签的“信息元素”保存在XBRL实例文档中,便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结构化文本检索技术、信息分析技术进一步处理。会计报告的显示格式保存在XBRL样式单中,不同层级、权限、要求的报表使用者可根据不同的样式单,编制、输出不同样式和要求的财务报告,实现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有效拓展了会计信息利用性的延伸。

另外,按照XBRL的要求和规则标记的直接结果是,XBRL解决了当前从网络上获取的信息无法直接进行比较分析的困难,从而提高了信息相关方如投资者、管理者分析会计信息和使用会计报告的效率。同时,XBRL的应用优势还体现在:通过自然提高信息搜索效率,达到降低信息交换成本的目的,为数据相关使用者提供及时、安全、可靠和低成本、高效率的财务服务信息。

四、我国XBRL应用目标解析与展望

(一)我国XBRL应用的近期目标

就XBRL扩展应用的行业路径而言,应以金融证券监管行业的应用为先导和重点,同时选择一批上市公司企业、非上市大中型公司企业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试点执行,进而带动所有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开展XBRL应用工作。XBRL进一步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税务等部门机构的延伸应用可作为远期目标加以定位。

前面已经提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3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便开始推广和应用基于XBRL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报送系统。深交所于2005年1月正式推出改版后的基于XBRL“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目前,深交所“XBRL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了包括所有在深市上市的740多家上市公司的2004年至2010年所有定期报告的XBRL实例文件数据查询和展示,满足了投资者灵活多样的信息服务要求。

就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工作进程而言,2006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发的中国基金信息披露分类标准获得“Acknowledged”国际认证,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联合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并召集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软件开发与供应商及基金研究分析机构参与了会议,会议分析论证了基金行业应用XBRL技术的重大意义和坚实基础,宣布正式启动基金信息披露的XBRL相关应用工作项目。从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2008]36号公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起,到2009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试行)》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在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按该模板编制对外披露的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报备相关报告的XBRL实例文档的期间。截止到2009年2月25日,经统计,所有基金管理公司完成了419只基金2008年第四季度报告XBRL实例文档的试报送工作。2009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省略/)正式上线。

就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XBRL扩展应用工作而言,2010年12月9日,财政部拟订公布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和要求,具体见财政部[2010]23号文,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包括中石油、中石化等13家企业,要求上述企业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2010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首批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等12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协助其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全部境内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XBRL2010 年度财务报告实例文档。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应当积极做好通用分类标准在本企业的首次实施应用工作。

就近期的XBRL具体应用工作目标而言,正如刘玉廷同志答中外记者招待会上阐述的那样:就是积极督促上述XBRL推广、应用行业、企业、机构做好XBRL实例文档的生成、报送和利用工作。

(二)我国XBRL应用的远期目标

在发挥好以金融、证券监管行业的XBRL应用先导和龙头作用的同时,选择一批上市公司企业、非上市大中型公司企业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之后,进而带动所有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开展XBRL应用工作,进而做好XBRL进一步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税务等部门等机构延伸应用的各项准备。当前,由财政部制定的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XBRL通用分类标准和相关扩展分类标准,可理解为XBRL格式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之上,尽快出台基于行业要求的XBRL通用分类标准已成燎原之势。今后,我国XBRL应用的远期目标,将确立为积极推动和制定和基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通用分类标准和相关扩展分类标准,为XBRL进一步向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税务等部门机构的纵深延伸应用打好基础。

五、结束语

回想起2005年在山西太原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第四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的日子,那应当是一届见证我国会计电算化正式纳入到信息化轨道上来的、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年会。随后在安徽合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上,所开展的“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与XBRL在中国应用方案”讨论研究(见中国会计学会第五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年会论文集第三部分),应当是XBRL专题研讨高潮全面启动的标志。五年间,本人有幸加入到推动XBRL在我国应用研究的讨论工作中来,五年转眼过去,我们很多有关XBRL的应用学术研讨建议和结论,在今天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工作现实,历史又回到了新的起点,抚今回顾与展望,欣喜共同的愿望和辛勤的劳动,终于结出了硕果,也深感使命的召唤和肩负的责任,愿我门共同努力,不断进取,在推动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工作进程中继续展示出我们的才华和成果。

参考文献:

[1]刘玉廷.推广应用XBRL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J].会计研究,2010(11):3-9.

[2]关振宇,等.XBRL标准应用面临的问题及其前景分析[J].会计之友,2010,7(中):49-50.

[3]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网站[OL].fund.csrc.省略.

本文为2011年中国会计学会会计信息化年会论文集入选论文。

作者简介:

政工师业务工作报告篇(7)

虚假财务报告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一个世纪性的难题。说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是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不仅在中国有,在美国有,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有。只要虚假财务报告可以为做假的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虚假财务报告就很难被消灭。说它是一个世纪性的难题,是因为虚假财务报告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出现。只有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中还有创新,还有不确定性与风险,虚假财务报告的治理就很困难。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内涵及其治理的现实意义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未能遵循财务报告标准,无意识或有意识地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歪曲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企业的财务活动情况做出不实陈述的财务报告。虚假财务报告将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增加市场交易费用,制造泡沫经济、扰乱经济秩序,失信于广大投资者,沉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严重影响我国经过多年好不容易培育起来的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不能真正的体现,同时,还影响我国会计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进程。虚假财务报告造成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会掩盖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增加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因素,欺诈广大投资者,误导国家对目前经济的判断,导致国家制定出不符合实际的经济政策,最终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再加上现在企业高层在决策时以财务报告为主要依据,虚假财务报告给决策者以错误的导向,导致决策失败,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伴随着国民经济全面迈向深入的步伐,以及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我国金融市场系统风险日益突现的客观现实已经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其中的隐患之一就是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严重损害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二、虚假财务报告的类型及其成因

1.虚假财务报告的类型

虚假财务报告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如可以按其虚假内容划分,可以按其虚假形式的性质划分。下面将按虚假财务报告形成的性质将其划分为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和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无意识地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而在主观上并不愿意使财务报告歪曲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比如,经济业务的遗漏,对会计政策的误解等。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有意识地偏离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法规,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虚假陈述的财务报告。它是利益集团或个人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有意作为,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径。

2.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

造成财务报告虚假的原因不仅有客观方面的原因,还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从客观上讲,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缺陷和有些企业配备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不高,造成了错误型虚假财务报告。从主观上讲,受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不少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造成了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我认为有以下五个主要成因:

一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引起的错误。会计人员执业能力水平的高低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也是造成虚假财务报告的原因之一。有些会计人员不思进取、轻视学习、业务不熟,客观上造成了经济业务核算不准,财务报告编制不规范,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二是为虚升经营业绩而进行的舞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是以财务指标为基础,如利润投资回报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这些指标的计算和确定均离不开财务报告。经营业绩考核不仅涉及到企业总体经营状况的评价,也涉及到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评定,影响到他们的晋升、工资及福利,还可能与企业众多员工的切身利益有直接联系。正是由于通过粉饰财务报告来虚升经营业绩可为企业及其经营者和员工带来经济利益,从而使这些利益主体有了制造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

三是为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供应商的商业信用。银行等债权人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不愿向经营亏损严重、财产担保力不强、资信状况差的企业提供信用。因此,经营状况不佳又急需资金的企业,为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和供应商的商业信用,就容易产生操纵会计信息,粉饰财务报告的动机。

四是为达到发行股票的资格而进行的舞弊。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无论在初次发行还是在以后增发股票和配股,都必须达到一定的业绩标准。由此一些企业为发行股票而产生了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

五是为偷税、漏税及推迟纳税而进行的舞弊。企业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纳税所得额,再乘上所得税税率而得出的。因此,一些企业为偷税、漏税、推迟纳税而产生了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

三、虚假财务报告的表现形式

1.乱列成本费用,利润巨额冲销

(1)原始凭证失真:如明明是买礼物送人,报账的发票却是餐费;明明是任意给职工发钱发物,发票上反映的却是购买办公用品。这种“移花接木”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审计时很难被查实。

(2)利用资产挂账调节利润:在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科目中做文章,以达到随意调节利润的目的。

(3)通过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利用折旧政策、坏账损失提取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等的变更而虚增资产或虚减费用,以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

2.隐瞒销售收入,账外设账

有的盈利企业为掩盖真相以肥私囊,乱列乱支,私设小金库,人为调整账目、虚列盈利或亏损,非法获取巨额收益;经营情况较差的单位隐瞒收入以达到多留多分的目的;还有的企业明明盈利,却在账上人为制造亏损,将应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账,转到下年结收,以使税金更小化。还有的企业可能采取虚假发票,在费用中增加资本化支出,多提折旧和坏账等;甚至开设两本账,采取设账外账、收入不入账、多列费用支出等手段,偷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3.虚假确认收入,追求利润最大化

有些公司不遵循收入实现原则来确认收入,而且根据需要提前甚至虚假制造收入,如“郑百文”和“琼民源”等都属于这种情况。虚假确认收入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提前确认收入;通过不具有产权的资产进行交易虚构收入;在不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确认收入;通过循环转账来制造收入到账的假象;确认一年中的部分费用,但确认全年的收入以提高利润。

4.高估资产,虚拟资产大量渗透

账面资产与资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背离,资产负债表中的虚拟资产大量渗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上市公司资产类项目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较直观的虚资产部分在许多公司中占有较大的数额,有的公司高达千万余元,在某种程序上讲这是以往年度不稳健的会计政策造成的后果,同时也是未来必须用盈利来消化的包袱。另外,还有一部分只有上市公司本身清楚的东西,即应收账款中有多少收不回的坏账?存货中有多少滞销、贬值甚至报废的部分?固定资产中到底有多少与现实公允价值背离较远的部分?有多少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可预见的经济效益但仍反映在账表上的固定资产,还有无形资产部分,等等。实际上往往只有在企业最终清算时虚实差别才充分显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企业一遇到清算清盘时、重组时、改制时就会出现“大窟窿”的原因。当然,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正在通过充分计提各项减值准备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相信有相当多的企业由于历史、重组、置换、计提、设备更新、技术发展等诸多原因,存在着资产严重脱离其实际价值甚至虚拟资产的情况。

5.会计科目混乱,业务处理不规范

有些企业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严重不符。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失误使得会计工作违背了真实性、准确性等原则。例如,账务处理不及时,造成有关原始单据丢失;由于麻痹大意,多提或少提费用、税金;搞数字游戏,错记借贷方向、错记账户,特别是利用其他应收应付款、营业外收支等科目把一些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加以隐藏,把一些无处搁置的不合理费用“搬”到这几个审查难度较大的科目上。四、虚假财务报告治理的基本思路

1.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监督制度的目标应该是:保证公司财产安全与完整;控制有关数据的正确性与可靠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要实现以上内部会计控制目标,光靠公司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的力量是不能完成的,还需要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参与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

内部审计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在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从而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实务界仅将内部审计作为公司经理对下级单位财务经营的监督手段,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经理人员负责并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部审计师发现公司管理人员蓄意粉饰财务报告,即便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也无能为力。这样,内部审计对财务报告应有的监督作用在我国是名存实亡。

总之,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核心,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起到事前监控的作用,减少犯错的机会,降低财务造假机率。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可及时发现企业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漏洞,避免差错和舞弊行为,减少企业损失。诚然,一个公司没有相应的会计控制系统是无法良性运转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不是没有独立的会计控制系统,而是由于存在控制环境中的缺陷导致会计系统的失效。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发挥经济警察作用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力度。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由股东出资,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审计的结果应对股东负责。然而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复杂化,董事会和经理的角色日益复杂,最终导致审计业务的聘任权由企业的经营者掌管,形成了原本是广大股东审计经营者却变成了经营者自己审计自己的现状。注册会计师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审计单位支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要求注册会计师们保持独立性呢?1996年至2005年7月因财务报表存在舞弊行为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共有31家。我们发现,从上市到第一次发生财务舞弊期间,仅有一家公司更改了会计师事务所。第一次发生舞弊时,仅有3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其他2家仅被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报告。证监会的处罚中,31家公司仅有5家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未被处罚。

可见,大部分的财务舞弊行为都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注册行业最为重要的是职业道德问题,注册会计师对本身职业道德的要求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其审计的力度。

(1)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财务报告粉饰作用的关键所在。尽管我国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我们仍需采取一定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有研究表明,对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如“安达信”对“世界通信”的审计失败,主要原因之一是“安达信”缺乏形式上的独立性。根据“世界通信”2002年4月22日提供的“征集投票权声明”,“安达信”2001年共向“世界通信”收取了1680万美元的服务费用。其中,审计收费440万美元,税务咨询760万美元,非财务报表审计160万美元,其他咨询服务320万美元。自1989年起,“安达信”一直担任“世界通信”的审计师,直到“安然”丑闻发生。“安达信”在过去的十多年既为“世界通信”提供审计服务,又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因此缺乏独立性。另外,应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2)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事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须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包括:首先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距今已有13年,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实施条例》。其次应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独立审计准则的实施,为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当前审计工作实际相比,我们尚缺少一些准则,需尽快出台。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琼民源”审计案例中,即使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时没有关注到利润异常变动的风险,在实施审计阶段也没有寻找到报表利润虚假的证据,但如果在审计报告阶段,复核人员能够运用分析性程序对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做出最后复核,必然会发现报表利润的异常变动,从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4)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3.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素质,加快会计诚信体系建设。会计人员是处理加工会计信息的操作员,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遵守职业道德的优秀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准确掌握新会计准则,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还要经常对财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职业道德标准;同时,对会计人员采取激励措施,不断吸取优秀的人才加入会计队伍,进一步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水平。

从专业角度观察,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与企业改制相辅相成,涉及面广泛,内容丰富,尤其是关系到公司财务、会计、审计、评估的重大理论与实务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是空前的,如兼并与收购、公司重整、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剥离(分离社会职能)、会计主体变更、权益归属(或转移)界定(如住房公积金、公益金等)、资本缺位、虚资产、负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事项处理、会计报表调整事项等。一言以蔽之,在新旧转换和会计改革中,广大财会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务能力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面对新的形势,广大财会人员要加强知识更新,紧跟时代步伐,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会计理论水平,以确保在从事会计实务操作时能准确应用规则,使会计报告披露的信息科学、可比、客观和真实。

4.强化政府对虚假财务报告的监管

“安达信”的沉沦让我们发现,如果要维护会计师的信用,光有好的会计师是靠不住的,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才是关键。很显然,加强政府部门对市场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是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手段。在防范虚假财务报告问题上,政府有关部门不仅应扮演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角色,还应作为证券市场的守夜人,本着一种社会责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督。通过对市场的有效监管,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示潜在的违规者,用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而提高市场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理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体制。由于诸多因素的干扰,政府监督体制不是十分顺畅,也导致了政府对财务报告粉饰监督不力。例如,目前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部门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时监管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实际上是多年以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争夺对社会审计管理职能的遗留问题,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等不良后果。因而,必须对这样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

综上所述,财务报告的虚假是全球企业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安然”、“银广夏”、“琼民源”、“郑百文”仅仅是众多被发现的财务虚假情况的几个典型例子。即使财务报告的虚假情况难以计量,但大多数人仍认为虚假情况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虚假发生的数量以及因财务报告的虚假而造成的损失金额都在日益增长。所以,我们要寻找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方法,从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危害。

舞弊型的虚假财务报告是不易察觉的。我们只能通过观察迹象或“警示信号”来推测舞弊的存在,这些迹象一般与舞弊背后的动机或舞弊要素有关。舞弊型虚假财务报告一旦发生,结果肯定是两败俱伤。舞弊者遭受了损失,蒙受了耻辱,而且还将面临法律制裁。他们必须补交税款,归还赃款。受害方也遭受了损失,他们要支付法律费用,花费时间并经受公众形象受损等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要治理虚假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