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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7 06:39:51

法学研究论文

法学研究论文篇(1)

关键词:行政法律责任法学研究方法法律学规范

一、语义分析:被泛化了的行政法律责任

从一般法理学(Generaljurisprudence)的角度看,法律权利、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三者有机地构成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本体要素,它们是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范畴。以控制行政权力为基本功能的现代行政法亦以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为基本结构,由此构成了“行政权力-公民权利”、“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基本范畴(注释1).对这些基本范畴的清晰诠释,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根基和起点。然而,作为行政法基本范畴的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在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学研究中却是一个颇具歧义的概念。其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其中包括行政主体的责任、公务员或行政人的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责任;与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一致,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置于行政主体的责任,一般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它几乎囊括了所有行政违法、行政不当及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行政行为的确认无效、撤销、变更均是重要的责任形式。更广义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它包含了“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注释2).这种责任观实际上将责任等同于义务,使责任概念的外延无限扩大,它更接近于大众语境中的责任涵义,例如,当人们说“政府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责任”时,实际上是指政府具有某些义务。

在西方各国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中,行政法上的责任与侵权法中责任是一致的,它的涵义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因其公务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域外的行政法学著述以及行政立法几乎不用“行政法律责任”这一称谓,而是具体化为“行政损害赔偿责任”、“政府侵权责任”、“国王责任”、“联邦责任”等(注释3)3,它们分别是各国(地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核心范畴。

与域外行政法上的“行政法律责任”相比,中国行政法上的责任是一个包罗万象、被泛化了的概念,其涵盖范围的扩张导致其精确程度的下降。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学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基本概念的精确程度,法律学研究应该从最基本的法律概念的正确分析着手,而后才能着手构建理论体系,阐释某些基本法理。(注释4)4就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而言,对行政法律责任这一基本概念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作出精确诠释是十分必要的。

“对一个概念下定义的任何企图,必须要将表示该概念的这个词的通常用法当作它的出发点”,(注释1)5因此,语义分析是我们认识责任概念的起点。在现代汉语中,责任通常有两种涵义,一为“应尽的职责”,即“分内应做的事”;二为“应该承担的过失”。(注释6)6在日常大众语境中,责任一词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即“义务”、“过错、谴责”、“处罚、后果”。日常生活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具有包容性,根据场合,“责任”可能仅指“义务”或“谴责”或“后果”,也可能包括“义务”和“谴责”双重意义,甚至包括“义务”、“谴责”和“后果”三重意义。(注释7)7由于责任一词在大众语境中的多义性,法律学规范语境中责任涵义的确定应以此为基础进行选择。现代汉语、日常生活中责任的部分含义-“分内应做的事”、“义务”已被法律学中的基本概念“义务”所吸收,因此,法律责任的涵义应建立在责任的“剩余”涵义-“应该承担的过失”、“过错、谴责”、“处罚、后果”上。否则,就可能导致法律学中的两大基本概念-“义务”和“责任”的混同,从而使精确的法律逻辑、法律推理失去根基。中国行政法上广义的责任概念正是简单地将大众语境中责任涵义等同于规范语境中责任涵义的结果,忽略了法律责任作为规范科学概念的本质。

确定法律责任概念的语义,只是对行政法律责任概念进行诠释的一个起点。通过前述分析,法律责任语义被确定在“应该承担的过失”、“过错、谴责”、“处罚、后果”之上。然而,这一分析结果仍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个中内含了错综复杂、相互勾连的事实与价值。如,“过错、谴责”就涉及到价值评价的问题,即应当以何种标准判断过错或进行谴责:“处罚、后果”则可能与法律上的强制这一事实要素相关;而“过错、谴责”又可能是“处罚、后果”的前提。法律责任概念语义的复杂性决定了它无法象“权利”、“义务”概念那样成为法律学上的“元概念”,易言之,法规范语境中的责任概念可能由一系列在逻辑上相互承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而不是象权利、义务概念那样由几个相对独立法律关系“元形式”(法律关系的最低公分母)构成。(注释8)8那么,在法律学的语境下,我们应当怎样诠释行政法律责任概念的这些复杂的内在构成因素?这关系到法律学研究方法的思考。申言之,法律学意义上对基本概念的诠释路径甚至关涉到这样一个宏大的理论问题:法学作为一门规范性质的独立科学,其“自治”或“自主”的根基即本体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注释9)9

二、方法:诠释行政法律责任的三种路径

刑法学者冯军认为,任何一种责任制度,如果完善的话,都应当包括“义务指定”、“归责要素”和“负担形式”三方面的内容。(注释10)10冯军对法律责任构成要素的界分以一种十分明快的方式道出了法律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认知模式。这种认知模式以认识论上的界分事实与价值为前提。自从英国哲学家休莫提出事实与价值的二元界分命题从而开创人类认识论的新纪元以后,近代法学出现了二者在学说上被分开的趋势(以休莫、韦伯、凯尔森、拉德布鲁赫等的观点或立场为代表,尤其是新康德主义的所谓“方法二元论”)。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法的构成要素界分为逻辑构成、价值和社会事实。责任制度中的“义务指定”主要指向责任规范的逻辑结构,即责任规范的适用以指定义务的违反为逻辑前提,并由此展开一系列在逻辑上相互承接的法律关系,责任在法的逻辑、形式意义上表现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归责要素”

指向责任规范中的价值评价,即应当以何种标准作出价值判断,使责任归属于违法义务的行为人,从而使责任制度获得正当性;而责任的“负担形式”则解决了在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以何种方式实现责任的问题,(如赔偿的方式、惩罚的方式),指向责任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这也为我们阐释行政法律责任提供了基本线索。

1、责任关系:行政法律责任的逻辑形式意义

对行政法律责任逻辑形式意义的探究须运用传统分析法学的研究路数。分析法学在剔除了法律中的价值因素后,认为法律学的核心研究对象是实证的法规范,法律学的基本任务就是为法律家在法律推理、适用的过程中提供基本的认知模式,因此,法学研究的要义首先在于对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逻辑形式构造进行精确的界定。尽管传统分析法学对法律价值、社会事实因素的忽略遭到了后世学者的诟病,但它却为现代法律学研究方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合理内核”。在这种方法下,行政法律责任(而非道德上的责任、政治上的责任)的意义须从法律的形式意义上得以说明,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在于法律关系,这些相互链接的法律关系必须满足以下标准范式:1、在一个法律关系中,特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设定的义务,即侵犯了权利;2、有权利则必有救济,由于权利被侵犯,必然导致另一个救济权法律关系的展开,责任的实现依赖于这个救济权关系的实现。在剔除了价值、社会事实因素后,纯粹逻辑、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就是这个救济权法律关系,亦可称之为责任关系(注释11)11.这为我们展示了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核心结构,也奠定了法教义学意义上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认知范式,从而将行政法律责任从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中剥离出来,成为法律学的基本概念。

至此,我们可以对中国行政法上的责任概念进行某些反思。许多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都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形式。在法的形式意义言之,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所涉及的是行政行为效力要件的缺陷,这几种情形实际上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法律行为所意欲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败,在行政行为的内容在事实上被实现以前,并未构成对相对人权利的侵害,因此无法导致一个救济权关系的展开。例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通过一个行政处罚创设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有权要求行政相对人缴纳5000元罚款,行政相对人具有缴纳5000元罚款的义务),如果该行政处罚被撤销,则意味着行政主体创设的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败,只要行政相对人未缴纳罚款或被强制执行,这个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并未构成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实质上是对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法律行为进行设权活动的矫正和纠错机制,它们本身并不是责任的形式。这一认识和侵权法上的责任理论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将其视为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那么,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也必然产生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引起侵权法理论的混乱。这种做法也与将行政法律责任定位为行政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消极性后果”的概念自相矛盾,难道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就一定对行政主体“不利”吗?基于法治的立场,我们可以说撤销或变更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是纠正了行政主体的错误,这无论对于行政主体、相对人或是社会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一个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是否具备,这是一个法律逻辑、形式层面的问题,它是“价值无涉”的;而“不利后果”或“消极性后果”则是一种价值评价。将这两者相混同用以阐释行政法律责任,在逻辑上是难以自洽的。

2、强制和责任方式:行政法律责任的社会事实因素

在逻辑形式意义上,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是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关系,然而,逻辑并不是责任规范的全部,离开责任规范中的社会事实因素,我们将无法完整地解读行政法律责任概念。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关系与民法上的救济权关系一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如行政主体可以和行政相对人协商解决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从而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救济,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赔偿诉讼实现救济。在法教义学的意义上,只有进入公力救济,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保障救济权实现的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才能被视为行政法律责任关系。这和较为成熟的民事责任理论是一致的。(注释12)12这涉及到对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中社会事实因素的诠释。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中社会事实因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公权力的强制作用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强制执行,在大多数场合,它首先表现为一种潜在的影响和支配能力,强制执行这种迫不得已的制裁措施只是法律最后的选择。(注释13)13例如,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判决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司法权的强行介入,此时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关系已转化为行政法律责任关系,如果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内容,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仅仅表现为对被告的影响和支配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判决,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公权力的强制作用才直接体现为制裁。需要指出的是,公权力的强制作用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实力装置-通过事实上的对人的心理施加压力、影响或者直接施以物理上的力发挥作用的机制,它并不是规范语境中的存在,因此,它属于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

二是责任方式,在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责任人以何种方式实现责任的负担形式,这是法律责任制度中最为直观的事实表象。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责任方式基本一致,主要有停止侵害责任形式、恢复性责任形式和补救性责任形式构成。(注释14)14而这些责任形式在实证法上又具体表现为赔偿、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归责:行政法律责任的价值评价机制

上述研究路径在逻辑形式和社会事实层面上解决了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机理,但这仍然不是问题的全部,我们仍然必须面对“人们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公权力强制介入某个法律关系为被侵犯之权利提供救济的正当性、合理性是什么?”这些具有价值评价性质的根本问题。因此,为了求得对行政法律责任规范完整的认识,导入某种价值分析的路径是必要的。行政法律责任的价值因素集中体现在归责这一要素上。在较为成熟的大陆法系刑事责任理论中,“特定意义的刑事责任”研究是对责任中价值评价机制的阐释。“特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的有责性(注释15)15,它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本质上,它是指法律基于特定的价值标准对实施侵害之行为以及支配该行为之主观心理状态所作的“道义非难”和“社会非难”。对这种评价机制中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就是刑事责任理论中“责任的根据”,这是对刑事责任价值本原的认识。当然,这种价值分析并不是哲学意义上追本溯源、形而上学般的追问,它必须立基于法规范的限制范围,以寻求价值标准的客观化。于是,刑法学导入“罪责”这一规范机制,从而使抽象的道义性、社会性非难转变为对行为人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探究,实现了价值评价的客观化。在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中,与“罪责”相对应的概念是“归责”,“归责”实际上也是法律责任规范中价值评价的客观化机制,由此产生的是

民法、行政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

在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是其根本性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本质是一种道义性的价值评价,它是基于伦理的立场,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的否定评价。过错意味着行为人的自由意志选择了恶,因而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行为人因过错致人损害而承担责任在道义上是正当的。随着侵权法理论的发展,现代行政法上的“过错责任”出现了“过错客观化”的趋势,从考察行为人主观的心理状态转向考察客观的行为状态,行为若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意味着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可推定“过错”的存在。在各国行政法上,行政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我国行政法上的各类行政违法),均可作为判断过错的客观标准。

“无过错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中的补充性归责原则。在各国实证法上,“无过错责任”具体表现为“危险责任”、“特别牺牲责任”等(注释16)16,它们无不主张在责任的评价机制中,排除对“过错”的考虑,完全基于损害补偿等功利性因素进行归责。因此,以这种理论为根基的行政法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责任论”,它所蕴含着的价值内涵可以归结为“利益均衡”,即在发生侵权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权衡冲突双方的利益,以达到合理的损失分配。

三、思考: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之研究方法

上述分析大致展示了规范语境中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完整的构造,从中折射出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律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认知模式。笔者认为,西方法学与中国法学对行政法律责任认识的差异在本质上是研究方法的迥异。从总体而言,目前的中国行政法学对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认识是混沌的,她还没有自觉地意识到作为规范科学的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一些基本特征。这一点在行政法律责任的阐释中尤其明显,一些学者往往将大众语境中的责任与规范语境下责任相混同,导致行政法上责任的外延无限扩大。上述分析也引发了一种关于行政法研究方法的思考,对于年轻的中国行政法学而言,这或许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在通盘考虑法的各要素的前提下、逻辑中心主义的“综合的研究方法”。对这种研究方法的探究,又必须从构成它的“元方法”及其研究对象着手。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行政法现象由行政法规范、行政法意识、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关系组成。(注释17)17从现象学的角度,还可对行政法现象作更为细密的分类,上述行政法规范、行政法意识、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关系与其他任何部门法现象一样,从本原上说,无不由价值、事实和逻辑三大要素组成,由此构成了行政法现象的“元要素”(也是其他部门法现象的“元要素”)。分别以这三个要素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组成了法学所有的流派,并构成了完整的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成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元叙事形式”。法现象所包涵的价值因素是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的法理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广义的社会法学则以法现象的事实因素为研究对象,它包括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等学科;法现象所包涵的逻辑因素构成分析法学赖以成立的基础。对上述法学三大流派的理解,应从本体论(Ontology)和方法论(Methodology)两个层面着手。从研究方法的层面上看,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

用分析实证的方法研究行政法学,应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运用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没有这一点,行政法学将不成其为法学,因为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中,这是他们的天职,也是法治的要求。萨维尼指出:由一门严格的科学的方法所保障的确定性才能根除任意专断。以分析法学为主要方法的法律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出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其社会功能在于对专制权力的制衡。(注释18)18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分析实证方法是行政法学的本体研究方法,它使行政法学在知识上成为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律学之分支成为可能。似乎是受到“重学轻术”或“褒学抑术”的古代学术传统的影响,当下中国的诸多行政法学者非常热衷于一些宏大叙事式的研究(比如,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范式转换、21世纪行政法的发展趋势等等),但在另一方面,作为行政法学根基和研究起点的一些基本概念(譬如,公权力、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责任等等)却未在法解释学的意义上得到清晰的阐释。如果说民法学者王涌倡导的分析实证民法学可以使相对成熟的中国民法学获得反思能力,改变无批判地继受他国民法理论、并“纠缠在一些抽象的他国法律问题之中”的被动局面,从而可能给中国的民法学研究提供“一个关于法律分析的一般方法论基础”,(注19)19那么对于根基不深的中国行政法学而言,分析实证研究路径的引入则可能为中国的行政法学殿堂打下坚实的基础和起点,因为对行政法基本概念、基本规范的逻辑、形式分析正是传统的分析法学方法的“拿手好戏”。20世纪初美国分析法学家霍非尔德对权利概念精致的逻辑分析至今仍是一个被广泛运用的研究范式(注释20)20,从中引出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亦为中国行政法上一些聚讼纷纭的基本概念、基本规范提供了精致的分析框架。

如果说实证分析法这所注重的是法的形式、逻辑意义,那么传统的价值法学所关注的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它将法学视为一种正义与善之术,认为法学的功能不仅在于揭示实在法的共同原则,而且应当具有批判性,这种批判性就来自于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价值标准。随着现代实践哲学的兴起并在法学研究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具有古典自然法学派余风遗韵的研究方法已成为“稀有物种”。现代价值法学在方法上不再主张固有价值观念的不可质疑,而在于寻求法律准则如何能够证实和具体化的问题。(注释21)21当代英美世界自由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德沃金提出了“阐释性伦理学的法律观”,认为法律制度是与道德具有一致性的巨大的智识和实践结构(注释22)22,在方法上则主张法律并非是描述性的科学,而是要用解释性的方法探究道德和法律难题存在的唯一正确答案。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价值法学则主张运用法律诠释学的方法以探究“不能用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的价值判断的客观化。(注释23)23现代价值法学的研究方法为法律解释学的发达作出了巨大的智识贡献,就目前中国的行政法而言,行政法解释学无论是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现代价值分析方法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将为其提供一个新的知识增长点。

在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的路径上考察行政法现象,实际上是将其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所关注的是行政法现象的社会意义,将行政法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因此,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实际上是诸多社会学科、人文学科研究方法的统称,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方法。这标志着其他学科对法学的全面渗透,由此而形成的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多种

交叉学科,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等。严格地说,这些学科已经不是规范性质的学科,而是事实性质的学科,它们只是经济学、社会学或历史学的分支,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的分支。但是,正是这些交叉学科的存在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外部动力”,并且深刻地揭示法的社会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注释24)24社会实证的方法的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是行政法学朝向社会生活关系的面相。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一个前无古人的社会转型期,变动不拘、斑驳陆离的社会生活事实为中国的法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学术“富矿”。社会实证路径上的戮力耕耘,也许为中国的行政法学作出智识上的贡献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

以上是根据行政法现象的“元要素”(事实、价值和逻辑)在研究方法上所作的分类。由于人类认识的“确定性之墙”上始终存在“裂缝”,绝对地区分事实与价值是人类认识论上的一个神话。因此,在研究方法上绝对泾渭分明地界别上述三种路径也是不可能的。每一种研究路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现代法学研究方法出现了综合、统一的趋势。现代法律学在历经了法学史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激烈的争论后,逐渐出现了方法上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倾向,(注释25)25主张法律规范是法律学的本体研究对象,法律学应以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为基础,处理规范所内含或指涉的事实,在对待价值的问题上,不仅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主张价值是法规范的有机部分,价值可以客观化为法规范,成为指引、评价行为的标准。本文对行政法律责任的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的统合:责任关系的研究体现了分析法学着重于法律的逻辑要素、逻辑关系的路数,其中将公权力的强制因素视为责任规范的构成要素贯彻了社会实证法学关注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勾连的要旨,而价值分析路径上对归责的诠释则表现了现代法律学追求价值客观化的基本立场。

作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应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法律实证主义(分析实证法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它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致力于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它为法律生产精致的“零件”,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逻辑方法,但它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行政法学还应该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注释26)26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因此行政法学研究不能忽视基本的研究规范和传统理论而任意地自行创设,否则只能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和无序。(注释27)27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将行政法律责任“泛化”的研究倾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质,从而将责任的规范研究导向非法律学的歧路。

注释:

1,现代行政法的这一特征可从西方行政法的基本结构中窥见,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德观点精辟地概括了这一特征,他认为,行政法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二是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要件,三是对不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2,参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5页。

3,参见L.NevilleBrown,JohnsBell:FrenchAdministrativeLaw(FourthEdition)ClarendonPressOxford1993.pp172-175.

4,参见陈裕琨:《分析法学对行为概念的重建》,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奥汉斯。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6,《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50页。

7,参见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6页。

8,参见「美W·N·赫菲尔德:《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陈端洪译,资料来源:/chendhhuofeierde.htm.

9,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一门学科的自治程度或成熟程度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特的、稳定的研究对象或特有的研究方法。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并不仅限于法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均在“法”的研究中作出了独特的知识贡献,于是,法学是否具有本体方法论就成为一个关系到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宏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对法的理解,它决定了特定的研究范式或研究进路,乃至法学流派的形成,波斯纳看到了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它学科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因此他得出了法学不是一个自治的学科的结论。(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540页“法律作为自主学科的式微”)德国学者卡尔·拉仑兹对法学方法论作了精微湛密的阐释(当然,他所指的法学方法论是一个不能与法学研究方法相等同但又与之相关的概念),他的观点自然与波斯纳大相径庭,他指出:法学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二章“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10,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5和33页以下。

11,参见朱新力主编、余军副主编:《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六章“行政法律责任的实证分析”(陈裕琨撰)。

12,大陆法系民法学的通说认为,责任随债务而发生,二者须臾不可分离。债是指应为一定给付之义务,而所谓责任则是指强制实现此义务之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之担保。债与责任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债为当为,责任为强制;债是责任之前题,责任是责之结果。债永远存在,但责任超过诉讼时效则不再存在。债与责任之间的转化,可以侵权行为为例来说明,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债,仍属“当为”性质,但是如果侵权人拒绝履行此债,受害人诉之法院,法院判决并强制侵权人赔偿损害,此即由债转化责任。可见,侵权行为的第一结果是债,对债的违反,进入公力救济,才产生第二结果法律责任10.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王涌著:《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学位论文,

第174页。

13,在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中,法律制裁仅仅意味着强制执行和刑事处罚。参见参见「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14,参见朱新力主编、余军副主编:《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李春燕撰)。

15,参见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页。转引自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8页。

16,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十七章。

17,这一分类参考了日本“京都学派”宪法学家关于“宪法现象的逻辑构造”的认识。参见林来梵著:《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18,参见王涌著:《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论文,第235页。

19,参见注18王涌文,第一章。

20,如当代法理学、宪法学巨擎Alexy.Robert在他的巨著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中以霍氏的权利理论为研究起点所作的精辟分析。

21,参见「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4页。

22,参见「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5页。

2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24,马克思:《序言、导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页。

25,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版,第129-151页,“超越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超越实证主义和自然法”。

法学研究论文篇(2)

科学研究方法在对管理的研究中十分重要。首先,科学方法具有客观性,是以事实为研究依据的,这使得我们的研究真实可靠;其次,科学方法具有实证性,依靠可以由实践检验的信息,使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间运用同样的方法可得出一样的结论;再次,科学方法具有规范性,研究的程序和步骤都是有序、清晰和结构化的。最后,科学方法还具有概括性,因为科学方法研究的结果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所以,在我们日常的管理活动中除使用思辨的研究方法外,还应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使我们的研究更加系统、严谨更具有说服力。

2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历史回顾

管理科学的发展按照时间的划分可归为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泰勒、法约尔、韦伯为代表的古典管理阶段,核心内容就是科学管理思想,以及管理过程和职能分析、组织理论等;第二阶段就是20世纪的30到50年代以梅奥为代表的行为关系学说,后来发展到行为科学理论;随后,20世纪60年代管理科学进入现代管理科学阶段,也就是被孔茨所描述的“管理理论丛林”阶段,这其中包括了决策理论、系统理论、管理科学及权变理论等。

管理科学发展的过程反映了管理科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古典管理侧重于对物、财及管理组织过程的管理,研究方法是以工业工程研究方法及经济学方法为研究基础的;人际关系学说行为科学则是建立在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的;而现代管理阶段则移植了数学、计算机技术学、统计学等诸多科学的方法论,形成了“管理丛林理论”,而在丛林理论中的各个学派都或多或少地运用了科学的方法。

综上所述,管理科学研究发展的特征就是管理理论的发展是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组织方式的变化紧密相联。可以说是这些因素决定着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变化。现代的管理科学是在实践中进步,在实践中发展,并阐释实践,引导实践的。

3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特征

谈到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特征,我们首先应该看到管理科学与其他科学的差异与联系,这就需要我们为管理科学进行学科定位,通过课程学习我们了解到管理科学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所研究的是社会现象,但又同社会科学研究有所差异,其核心差异就是对人的研究方面。社会科学关心的是人类活动的功能和功效,而不涉及人类活动本身的意义。管理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有组织的活动及其形成的系统。它是对管理活动规律的提炼和概括,是关于对有组织活动的管理的系统化、专门化的理论知识体系。

管理科学是在对多种不同性质学科的理论兼容并蓄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创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不同学科理论及方法系统集成的结果。一般地说,管理科学的成长要综合运用数学、系统科学、经济学、心理学。这四个学科构成管理科学研究的理论基础。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计算机科学与信息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组织结构的变革、管理手段的创新以及经营方法的革命。管理科学的未来发展仍要依赖多个不同学科的交叉综合运用,依靠相关学科的支撑。

由于管理科学是一门应用性科学,其研究必须紧紧围绕实际存在的一般性的管理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由现象而本质,由具体而一般,抽象出科学问题并形成研究目标。凭空想象、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毫无科学价值。同时,在管理科学研究中还应注意规范研究方法,多运用实证的、实验的、定量的研究方法,而少使用科学性不强的思辨的、归纳的、定性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有利于提高研究的价值。

4《理解现代经济学》对管理科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钱颖一教授的《理解现代经济学》中试图说明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解释现代经济学中数学的工具性作用,并通过介绍现代经济学近年来的一些新发展来澄清常见的对现代经济学的一些误解。该文从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人手,引入了被当今社会认可为主流的并代表一种研究经济行为的方法框架——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这三方面的理论就是分析框架的基本理论。首先是由从实际出发看问题的“视角”,这基于经济学家的三项基本假设即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和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其次是运用多个理论作为“参照系”,使之能够成为人们能更好地理解现实的标尺;利用各种图像及数学模型作为“分析工具”帮助分析繁杂的经济行为。

而在管理学中也能找到这样的分析框架,首先是管理科学的“视角”,管理学的视角应该就是观察、理解或研究管理学理论问题的角度,钱教授在文章中指出通过经济学家的基本假设,不论是消费者、经营者还是工人、农民,在做经济决策时出发点基本上是自利的,即在所能支配的资源限度内和现有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他们希望自身利益越大越好。用现代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消费者想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企业家想赚取利润,都是很自然的。从这样的出发点开始,经济学的分析往往集中在各种间接机制对经济人行为的影响,并以“均衡”、“效率”作为分析的着眼点。经济学家探讨个人在自利动机的驱动下。人们如何在给定的机制下互相作用,达到某种均衡状态。并且评估在此状态下是否有可能在没有参与者受损的前提下让一部分人有改善(即是否可以提高效率)。以这种视角分析问题不仅具有方法的一致性,且常常会得出出人意料却合乎情理逻辑的结论。管理学不是没有视角,但是,迄今为止,管理学确实还没有象经济学这样的一种普遍为人接受的视角,所以当今的管理学还没有严密的理论体系。

接下来是“参照系”,管理学的参照系更多地体现了经济、社会、心理和工程学等相关学科在管理中应用之成果,故必须研究各准则之间的权衡问题。根据西蒙的观点,科学可以分为两类:实用科学与理论科学。实用科学采用的是“如果一则一”的科学命题;而理论科学采用的是纯描述性的与验证条件等价的伦理命题。科学命题关注能得到验证的事实而理论命题强调偏好的表述。管理欲成为一门科学,显然应加强实证研究的建设。形成以问题为导向,也即由假设检验、建模分析、实验模拟、对策建议等构成的体现科学命题的管理学研究方法。例如,西蒙提出了以“有限理性”和“满意的准则”这两个基本命题为前提的“管理人”决策模式。他指出,在实际中不存在“完全的理性”,因而“最佳的准则”是行不通的。实际上人们只能追求“有限度的合理性”,遵循“满意的准则”行事。西蒙还强调“刺激一反应”的行为模式和与此相关的决策程序化的重要意义。在运用经验加以慎重处理并使之合乎目的的条件下这种“刺激—反应”的行为模式能够显示出一定的合理性。钱教授在文章中提到他在美国时的教授问过他受过系统训练的经济学家和没受过这种训练的经济学家的区别是什么?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上就谈到了。受过现代经济学系统训练的经济学家的头脑中总有几个参照系,他们在分析经济问题时具有一致性不会零敲碎打,就事论事。同样,受过管理学系统教育的人头脑中也应当有几个参照系,比如,在分析组织结构时我们就应当以韦伯的官僚行政理论作为参照系,在分析管理的职能时就应当拿法约尔的一般管理理论作为参照系,在分析决策问题时,就应当想到西蒙。只有这样,分析管理问题时才会有一致性。

最后我们来看“分析工具”。在理解现代经济学的文章中谈到的是经济学中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它们多是各种图像模型和数学模型。这种工具的力量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像和数学结构帮助我们深入分析纷繁错综的经济行为和现象。并被经济学家证明是极其有用的。同样,管理学也有许多研究工具,对于管理学来说管理学研究的是经济组织的管理如何使组织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大的效益,研究管理人价值的体现问题,这就需要对经济学的很多理论作为管理学的研究工具,因此,微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本身就是管理学的研究工具。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许多决策支持系统,也都是研究和分析管理问题的有用工具。数学和统计学甚至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突变论等在研究管理学时确实有用,管理学前辈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比如市场附加值与经济附加值、平衡记分卡、SWOT分析法等等,它们也是研究管理学的有力工具。

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借助数学模型分析会使推理更加严密精确,理论研究中运用数学可以减少争论,而实证研究中运用具有一般性系统性容易被学术界所认可。在管理中数学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泰勒管理学派的管理科学学派就认为所谓管理就是用数学符号和公式来表示计划、组织、控制、决策等合乎逻辑的程序,求解出最优的方案以实现企业的目标。管理者通过数学模型的应用使得本来难以辨别优劣的备选方案变得明晰“直观”了,诸方案因被量化而变得可比了。管理科学的研究恰恰需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是认识的起点,定量是认识的深化。数学无疑会为管理科学的定量分析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作为一种抽象的工具,数学模型有助于人们对一个复杂过程的理解,可以帮助管理者合理的决策。但它毕竟不是现实本身,而是现实的简化与抽象,任何一种抽象都不得不舍弃对象本身的丰富性。在建立数学模型时,必须提出某些前提性假设,他们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模型的运用就是对某些假设的检验。检验的正面结果表明这些假设有道理;检验的负面结果却表明必须加以修改。有这种感性认识的逐步积累,我们就可以取得理性认识获得一定的科学知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管理学要成长为一门科学离不开数学这一有益的工具,在对待管理学与数学的关系时,我们必须明白,数学仅仅是管理学不断完善自身的工具。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白,单凭数学是不够的,作为一门研究人们的管理行为的学科,它首先必须面对的是人,它需要那些关于人的学科的支持。

5结语

综上所述。管理科学研究方法是我们研究生阶段深化系统的学习与研究必须掌握的方法。为了使研究更客观更具体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就需要对我们日常的管理研究中所常用的思辨的研究方法加以完善,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多加以定量的分析及实证研究手法,使我们的研究结论更具客观性及规范性。同时还应注重,理论分析框架——“视角”“参照系”“分析工具”在研究中的运用,使我们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管理学问题,解释和理解管理学的行为和现象。

法学研究论文篇(3)

 

一、引言

 

不同学科都有着其独特的逻辑体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研究和论文撰写方法也有着其独特的特点,对于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的撰写过程中,难免会受到过去所学学科的影响。而本文正是基于对法学自身所具有的独特的逻辑体系——至少对于部分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给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学习带来的困扰的理解,结合阅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过程中对法学的研究思路进行的体会,对法学理论研究及法学论文的撰写进行了研究。不论是对于非法学本科的研究生还是对于法学老师而言,这样的研究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于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可以提供相应的学习借鉴;对于法学教学的老师而言,或许可以从这样的个案中发现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在学习中存在的盲点,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提升教学的效果。

 

二、《清代习惯法》研究及论证方法回顾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由梁治平著,并于1996年由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系列图书的组成部分,在《清代习惯法》的主题部分,作者共分十个部分对《清代习惯法》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不仅对“法”和“习惯法”的概念进行了回顾,并且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习惯法”和“习惯”和关系、“习惯法”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将习惯法的调查报告、清代与习惯法相关的官方档案以及清代的民间契约书作为研究的原始资料,以“习惯”与“习惯法”为研究的切入点,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过程进行了研究。梁治平对“社会与国家”问题的研究,不论是研究的方法还是论证的方法都体现出一个法学理论大家所具备的特质,对其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的回顾和学习,不论对于法学理论学习、研究还是对于法学论文的撰写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回顾

 

文献积累在法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学者提出“法学就是法律文献学”的观点,在研究中,需要积累大量与研究对象有关的研究文献和研究资料。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社会与国家”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出文献在研究中的作用,而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也是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的重要体现。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梁治平在研究“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不仅使用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1920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印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而且还使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馆的清代司法档案,并使用了大量的清代民间契约文书,这些数量庞大的资料都为梁治平研究清代习惯法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而在《清代习惯法》中,作者也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充分的使用。

 

在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清代习惯法》的导言中,梁治平就大量的使用了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沟口雄三和岸本美绪等学者的研究方法,在《材料、概念与方法》一章,作者更是直接将E.A.霍贝尔概念及方法体系引进到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中。梁治平对研究文献的应用充分的体现出其对这些研究方法相关的文献的掌握程度,也反映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在研究成果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导言一章中,对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等学者的研究方法的引用的同时也是对其研究成果的使用,在《导言》一章中对梁启超和梁漱溟的研究成果的引用、在《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一章中对千叶正士的“法的三重结构”以及《再论习惯法》一章中对Arthur Henderson Smith、R.格尔巴特、胡先缙、Martin C.Yang等学者对“面子”的研究成果更是充分的体现出梁治平对既有研究成果的掌握程度,这些研究成果方面的文献积累对梁治平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论证基础。

 

(二)《清代习惯法》论证方法回顾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大量文献积累和使用不仅为结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者对各种论证方法的熟练使用也使得论证更为严谨。作者在《清代习惯法》中使用了大量的论证方法,本文并不一一进行赘述,仅就作者使用较多的演绎证明方法、归纳证明方法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进行回顾和说明。

 

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以《习惯法与国家法》一章为例,作者通过对“小传统”和“大传统”这一一般性原理和原则作为论据,对作为小传统的习惯法和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进行比较论证,并继而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相互影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及两者的联结人和联结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作者在其他章节中还有大量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使得论证更易于展开,而且为其结论的形成做了很好的准备,也使的整个论证过程更为合理和完整。

 

归纳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再论习惯与习惯法》一章中,在该章中,作者在回顾E.Ehrlich、P.Bohannan、 L.Pospisil、Roscoe Pound以及Sybille Van der Sprenkel等人对“法”的定义的基础上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除此之外,作者在论证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回顾已有的研究成果过程中,也大量的使用了归纳证明的方法。使用归纳证明的方法,通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论证的基础,对一般性的原理或论题进行的论证,使得所论述的原理和论题更为客观合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习惯法起源举例》和《习惯法制度考略》两章(虽然其他章节中作者依然有使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但是以这两章的使用最为广泛),在习惯法的起源举例中,作者枚举了自然、社会变动、智虑者、祖先崇拜、迷信、感情、道德和流传等8种习惯法的起源,而在接下的 “习惯法制度考略”中将习惯法的制度归纳为婚姻、析产与继承、永佃及一田两主、典与卖、找贴、会、中人等8个种类,作者通过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有效的解决了在习惯法起源和习惯法制度论证中面临的困难,对习惯法的起源和习惯法的制度进行了论证。

 

三、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的常犯错误反思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在被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所折服的同时,也对一些广泛存在的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进行了反思,特别是对当年学术界在法学研究中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反思。与梁治平作为法学大家在《清代习惯法》中所体现出的丰富的研究文献积累和严谨的论证所形成对比的是,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方面,在研究的过程中,在选择好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收集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由于法学研究的特殊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论是使用理工科以及管理学科的调查和统计的方法进行法学实证研究还是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都需要积累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只有在丰富的研究资料和文献积累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而这,却恰好是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短板。

 

在研究方法的选择方面,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依据研究的对象而定,在确实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根据所需要达成的研究目标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而对于非法律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掌握的研究方法相对较少,在选择研究方法时也缺乏应有的灵活性。

 

研究结论缺乏基础,即论证的严谨性方面,其本身也是由于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和研究方法选择缺乏灵活性的直接结果,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容易出现简单罗列观点、论证不合理以及逻辑不合理的问题。

 

四、法学理论研究及论文撰写方法的建议

 

对于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问题,应当分别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特别是对于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和论文的撰写,更是应当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提升自身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

 

首先,应当加强文献积累。加强文献积累,具体而言,包括加强研究对象相关的资料以及文献的积累、加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研究结论相关的文献积累,对于还未确定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生而言,主要是加强研究方法方面的文献积累。

 

其次,应当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对于法学而言,在研究的过程中,既可以从实证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可以从理论的高度进行研究,但是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只进行实证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实质,因此,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甚至哲学方面的理论学习。

 

最后,应当加强写作锻炼。在法学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论文的好坏会直接受到作者写作水平的影响,而写作水平的提升,除了不断的进行写作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捷径可循。在加强写作锻炼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文献积累和法学理论学习,多动笔,唯有此,才能撰写出合格的法学学术论文。

 

结语

 

本文以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视角,结合阅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的体会对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在研究中对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文献积累、加强理论学习和加强写作锻炼的提升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的建议措施。由于学习法学的时间较短,并囿于当前的写作水平以及研究时间的限制,文中未免存在不足之处,对于这些不足,期待读者和同行专家的批评指正,以便在以后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法学研究论文篇(4)

联想是一种心理活动,它是由一事物而想出另一(类)事物的思维过程。常言的触景生情、举一反三即以联想为基矗联想是暂时神经联系的接通,是事物间相互联系和关系的“架桥者”,如触类旁通、融会贯通就都依赖于联想。因此,在知识的学习和运用中有较强的联想思维能力,不但有利于知识能力的量的积累、递加、重迭,更有利于质的飞跃,使思维向更广更深的领域突进。

联想与回忆有密切关系。回忆是在一定刺激物(包括实物、语言)的作用下,在大脑中再现事物的映象的过程,这是一种条件反射。再现以初识为基础,条件反射在经过多次重复的强化作用后,才能形成巩固的暂时神经联系。因此,在学校教育教学中,一是教师必须指导学生广泛接触了解社会生活,观察、积累、尝试、体验,触角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从名著中了解中外社会生活),“见多识广”是使学生实现联想的前提基础,二是教师有意识地经常反复地在教学过程中渗透各类联想(包括对已有知识和对生活积累的联想),帮助学生沟通大脑中的各个信息库,建立较巩固的暂时神经联系,使学生能借助积累学好各科知识,并将学科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大语文”教育思想的核心,用一句话表达就是:“语文学习的外延和生活的外延相等。”在科技高速发展、人类社会进程越来越呈加速运动的今天,人们对“语言”的认识已不仅仅局限于“交际的工具、生活的工具、思维的工具、终身学习的工具”了,而是把它看作人发展的工具,甚至是人发展的本身。这里的人,不仅是指自我存在、更是指社会存在的人,因此人的生存与发展首先依赖于交往,而交往所依赖的核心工具是语言。故而,陈钟先生认为目前最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语文教育与交往”。人的各种交往构建了我们的社会生活环境,也构建了我们的社会生活内容,因此,社会生活既是我们语文学习的目的指向,又是语文学习的源头。这样,广阔的社会、丰富的生活、流动的过去未来也就成了语文教育的最大课堂、根本教材,学校语文教学的小教材、小课堂必须取源于根本、一致于根本,且保持持久的沟通,才能“活水长流”,才能改变陷于应试教育中的较为死板的局面。

常闻有人感叹时下的某些文人、艺员、新闻人底子雹后劲不足,须“充电”“回炉”,这里的“底”,无非是指文化和生活积累交织成的“根底”,实际上,谁也不可能靠几本教科书学好语文,语文教师也不可能仅靠教科书教好语文。张孝武先生说:“语文与生活同在。”由此看来,学校语文教学要培养学生热爱生活、关注生活,指导学生在生活中观察、积累、体验,引导学生“反刍”生活,用生活作为课堂语文学习的最好注解,并将语文能力运用到生活中,这是“大语文”教育的根本要求。语文课不应是封闭式的,而应是开放式的。为沟通学生思维中学校活动与社会现实、知识学习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沟通文科与理科、语文与政史地、语言学习材料与大语境的联系,联想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如何在语文教育中注入生活内容,引进“时代”活水,诸多同行早就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教改尝试,并正在继续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笔者发现许多优秀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都借助于联想,并经常引导学生进行各种联想思维训练。

从心理学角度看,联想思维的种类无非是:相关(接近)联想、相似联想、相反(对比)联想、因果联想。它们在语文教育中都各有妙用。相关联想,往往展开事物间的链式联系,由此及彼,由物及人,由景入情。相似联想展开类比联系,这种求同思维有助于归纳推理。史迁遭腐(刑)著《史记》,孙膑髌足修《兵法》,屈子放逐赋《离骚》,保尔失明(兼瘫)作《钢铁……》,海迪截瘫著译作,海伦(凯勒)聋哑读大学……皆是有志者身处逆境、发愤苦斗之典范,此是一例。对比联想,展开反向思维和辩证思维,或烘托映衬,或旨在求异,或总体把握,如黑与白,阴与阳,忠奸善恶美丑,高山平川,细流大海,下岗与招工,警容与小偷,反贪局长与受贿官员……。以上三种联想大致是拓宽视野,广开思路,唤起学生已有的生活体验、知识积累,加强对教材内容的真切理解,并将课内延伸到课外社会生活。因果联想则往往是由果及因、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向事物的纵深展开思维,或由因及果,由材料推结论,由规律探预见,大多训练学生思维的深度,加强对教材内容的深入透彻的分析理解。《荷塘月色》,月下荷塘,淡淡的喜悦,深沉的忧伤,孤独与苦闷,向往与无奈,暗暗萦绕,如果在欣赏这篇至情美文之时,对作者的心境(作品情感之源)稍作深探的话,鉴赏的效果似乎更好。“这几天心里颇不宁静”,这几天—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大屠杀,全国白色恐怖笼罩;作者朱自清,文学家、学者教授,后来曾被赞扬的至死不领美国“救济粮”的有骨气的知识分子。联想及此(当然需教师指点引导),那么,一个正直的知识分子身处1927年背景中,对国家命运的忧虑,对革命志士、亲族师友的挂念,抉择道路时的痛苦和彷徨,我们就不难感受了。多种联想,可灵活、综合运用,以拓宽学生思路,训练学生的复杂思维能力。从屈原江畔行吟、闻郢都失而自投汩罗,到陶令不为五斗米折腰、采菊东篱做隐士,从范文正公登楼望远、先忧后乐,到鲁迅弃医从文、唤起民众,从钱学森历难回国、报效中华,到莘莘学子拒受高聘、学成归来,中国知识分子正直爱国的精神传统已清楚展现,它们同中有异、异中见同,对其现象本质、原因结果,多种联想综合运用,加深了了对语文学习材料的感受,训练了思维能力,更渗入了情操理想教育。

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联想的作用还体现在沟通语文与政史地、文科与理科、知识学习与思想教育诸方面。常言“文史哲不分家”,从《张衡传》“候风地动仪”沟联地理学科知识,以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剩余价值理论”来帮助理解恩格斯对马克思的高度评价(《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用力学原理(力的方向、大小和作用点)解析写作的立意与选材(观点与材料)关系,用数学三点定面原理讲解论据的量与种类问题,以《圣经》上帝用土造亚当沟联女娲抟黄土造人的神话传说……至于语文教学中的德育、美育、情感教育的渗透(当然必须适时、有机地结合)材料更是俯拾皆是,前已有例论及。

语文课堂教学实施过程中渗想思维也大裨益。下举数例。

一是开篇背景联想。

有教师在教《,你在哪里?》一课前,从现实热点新闻——拉宾遇刺,特拉维夫广场群众点蜡烛悼念的场面导入,运用相似联想和对比联想,引出20年前中国天安门广场出现的更为感人的人民悼念的场面,以“中国人民当年却没有悼念自己的好总理的自由,直到‘’被粉碎后,人民面对高山大海喊出心声——‘,你在哪里?’”引起学生强烈的心灵震撼,极为成功地完成一课的教学。《记一辆纺车》、《菜园小说》也可以从60年代(写作时间)中国所处的困境导入(还可对时下的下岗、企业困境作适当联系),这样才能使学生对写作意图、对延安精神的实质、对自力更生以苦为乐的思想加深理解体会。背景联想,实际上是将语言材料(教材)还原到广阔的真实的社会生活背景中去。从某种角度讲,教材所选的所有文章本身都是作者被身处其中的现实生活唤起创作愿望后所写的,每个作品都有其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针对性,都是“有感而发”,所以,帮助学生了解作品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作家个人思想经历,指导学生揣摩写作意图,是提高学生阅读理解语言材料能力的关键之一。“还原”生活,才有“活水”。这实际上还是写作指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尽可能降低学生写作时写作缘由的“虚拟性”,增强它的真实性(现实针对性),唤起学生的写作愿望(冲动),强调“原”生活,让学生面对“真实”生活写“真”情“实”感,这也是“大语文”教育所决定的。

二是结篇延伸话题,进行现实联想。

有的教师就《毛遂自荐》中平原君和毛遂两人物,引导学生讨论该文的现实意义,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从改革开放广开才路谈到有才之士当仁不让,从科教兴国谈到领导识才用人、为人才创造“脱颖而出”环境,从毛遂的被动谈到招工求职、推销自己……见仁见智,气氛热烈,学生收获远超过教材本身,课堂效益甚高。结篇将课内话题引伸到课外,由历史人物故事联系到当今时代现实生活,实质上已不仅仅是让学生借现实生活的感知体验帮助理解课内知识,更有利于学生将课内知识能力运用到生活中去。现实社会生活与人最为贴近,人的发展在将来,引导学生用自己的眼光去看现实社会,去感受身边丰富实在的生活,运用所学解决(或尝试解决)遇到(或将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这正是“大语文”教育的目的之一。

三是作业重视社会联想、生活联想。

许多语文教师经常教育鼓励学生关注人生、关注社会,在作业设计中注意融入社会生活内容要求和语言实际运用要求。笔者现在所教的高一学生每周都作新闻摘抄(国际、国内、本市简讯各一则)及随感,每课一讲(演讲)也要求他们针对社会现象(包括校园生活)作一事一议,发表感受、看法。学生关注社会热点及街头所见所闻,社会上的治安创建、环保交通、大楼落成、商品广告、企业盛衰……无一不可成为他们观察、思考、评论的对象,“两耳博闻窗外事”,然后才能“一心活读教科书”,这样既可培养学生的现代公民意识,又可提高读写听说的能力。在作文设计中,教师要加强题材、感受的“真实性”要求,强调“原生活”,降低“虚拟性”,让学生面对现实生活“有感而发”,畅所欲言,“感”有不当,可加强评讲指导。一般说来,不要将具体观点“强”加于学生,观点的“假”(不是学生的感受)对学生而言意味着现实针对性(作文语境)的虚假,将使学生无法唤起写作愿望,最终不知何云、无话可说,这就很难达到写作训练的目的。因此,可多作自拟题作文,或定论题式标题进行写作训练,让学生“自由发挥”(就题材内容和观点感受而言),可能更见效果。有的学生面对徐悲鸿画展遭冷遇而与此同时“逃税歌星”受青睐的现象写下了《悲鸿不悲,德华缺德》。另外,学生利用假日进行社会调查写出《“错别字”社会大追踪》,结合亲身经历写《创建插曲》、《军训掠影》等。教师将语文作业与社会生活源联在一起,既提高了学生语文能力,训练了学生的思维,更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能力。

法学研究论文篇(5)

关键词:宪法学,经济宪法,经济学

经济学关注政治、法律问题,法学注重相关经济因素,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学术传统。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紧密关联,学科理论高度综合化的条件下,总结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交融的历史过程,对于更新宪法学理论与方法,实现经济宪法学理论创新,是很有意义的。

一、法学与经济学交汇中的宪法理论

把政治、法律和经济联系起来思考的最初尝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墨翟等古代先哲。到了近代,亚当。斯密率先结合政治和法律制度分析经济发展,从而开创了古典政治经济学[1]。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霍尔姆斯大法官在19世纪末曾预言:未来的法律属于研究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们[2]。这些早期探索已经昭示着法学、宪法学与经济学交融的前景。

在法学与经济学相互融合的过程中,经济学家在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方面充当了理论先导。法学家则提供阵地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并将两个学科的结合引向系统化。

(一)旧制度经济学的领域拓展

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大萧条,全面暴露了市场体制的缺陷,动摇了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念。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使经济活动与法律事务的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学开始向法学渗透,形成了以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等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主张“法制居先于经济”,明确地将财产权和法律制度纳入经济学范围,宪法在其中也受到重视。康芒斯认为,法院对经济利益冲突的调节“系根据宪法上关于合法程序、保护财产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这几方面的条款来行动的”,制度经济学试图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经济学里面,或能配合美国司法机构所采取的这种根据宪法的路线”[3].制度经济学虽然通过把宪法和法律纳入经济学范围实现了经济学研究领域的拓展,但由于未能更新研究方法。以致法律与经济的结合显得随意而松散,宪法问题也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更新

根据研究法律制度的需要更新经济学方法的任务。是由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学派完成的。1960年科斯在《法与经济学杂志》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后来被称为“科斯定律”的基本思想: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权利的界定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但事实上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因而权利的初始界定必然影响经济制度的运行的效率[4].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费用为理论基础,以财产权为逻辑起点,全面考察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为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更新了经济学研究方法。该学派对宪法与政治已有一些探讨,以道格拉斯。诺斯和哈罗德。德姆塞茨的分析最有代表性。

诺斯在研究制度变迁时十分注重作为基本制度规则的宪法,认为宪法的“目的是通过界定产权和强权控制的基本结构使统治者的效用最大化”[5].其目标是:建立财富与收入分配方式;为竞争界定一个保护体制;设立执法体制的框架以减少经济部门中的交易费用。诺斯指出:“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的分析。”[6]他运用产权理沦研究国家,提出了“新古典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应对产权结构造成的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负责。国家有三个特征:一是为取得收入而提供“保护”和“服务”作为交换;二是为使收入最大化而为每个不同的集团设置不同的产权;三是面对其他国家或国内潜在统治者的竞争。因而国家有双重目的,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以增加国家税收。这两个目的之间的矛盾、冲突和对抗,就成为国家兴衰的原因。

德姆塞茨用科斯定律研究民主政治,指出:“当政治竞争的功能完好无缺时,个人对从事政治活动的偏好不再与民主制度有较大的关系”[7].但是,了解政治和候选人情况需要信息费用,投票者个人不能决定政治结果,因而不愿进行政治投资。所以民主是不完全的,其中“少数人有权力去影响政治结果”[8]。这就为政党、政治投机、利益集团和政治垄断提供了一种解释。但新制度经济学忽视法律的自身价值,把研究的侧重点放在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方面,对宪法的研究显得粗略。正如美国国际开发署经济政策与制度发展问题专家诺曼。尼称尔森所说:“宪法秩序还是制度分析中关于运行改进的对策中最不清晰的一块。”[9]

(三)法律经济学对宪法的经济分析

与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几乎同时出现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直接导源于实用主义法学,其重要倾向之一就是“强调经济学”[10]。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学课程,聘请经济学家执教。1958年,经济学家迪莱克特教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创办《法与经济学杂志》,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但是,直到70年代以前,法学家们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并无很大的理论建树。1973年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波斯纳的巨著《法律的经济分析》问世,才从根本上改变了局面,标志着法学与经济学进入了全面系统化的双向融合阶段。波斯纳的经济分析不仅包括了普通法中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和刑法,也包括了政府调节市场、商业组织与金融市场、收入与财富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以及程序法,宪法和联邦制也成为经济分析的对象,从而形成了法律经济学的庞大体系。

在对宪法所作的经济分析中。波斯纳认为:“宪法解释比一般法规的解释更灵活这条原则,表明变更宪法的成本要高于变更一般法规的成本。”[11]宪法在州与联邦之间、联邦政府内部分权,是为了提高改变宪法条文的成本,而对个人权利的宪法保护与此不同,是为了增加剥夺权利的成本。在谈及普选制、代议制和分权制时,波斯纳认为,对任何群体选举权的剥夺都会引起该群体的财富向选举中实力强大的集团再分配,选举权的普及将增加财富再分配的难度;由于昂贵的信息费用使民众通过直接民主形式不可能作出明智的决策,代议制可以节省信息费用:“分权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对国家强制性权力的垄断”[12],这种垄断形式的成本可能高于其他一切垄断形式。此外,波斯纳还就经济正当程序、联邦制的经济属性、种族歧视、思想市场等宪法问题作了专章阐释,颇有新意。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对宪法问题的分析虽然比新制度经济学更加具体深入,但仍谈

不上全面、系统和深刻的研究。而且,波斯纳以财富最大化目标和效率价值取代宪法的其他重要价值,因而据此得出了一些错误的结论。如在种族歧视问题上,波斯纳针对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提出,法院应该要求南部各州为黑人教育提供更多经费作为保留学校种族隔离的条件。从而把种族歧视视为可以通过支付一定成本后,如何阻止它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运用其经济和政治权力损害公众?“[13]

对此,公共选择派的答案有两个:其一是从政治上回归18、19世纪的立宪主义立场。布坎南声称,自己的理论是“18、19世纪传统智慧精华部分的表达和再现[14]”。公共选择以社会契约论和个人主义为政治信条。崇尚民主、平等、自由、公平和个人权利的宪法价值观,认为宪法须适应民主的要求,民主应有宪法保障。其二是,从经济上复兴亚当。斯密倡导收支平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把“限权政府”的要求重点放在限制政府经济权力方面。布坎南批评凯恩斯主义把家庭肆意挥霍的愚蠢行为当作国家理财的明智之举,主张国家和家庭一样需要节俭和量入为出[15]。因此。公共选择学派主张制约政府征税、财政和货币方面的权力,实行预算平衡。

公共选择自60年代出现以来,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实践和理论影响。自70年代开始,布坎南等人亲身参与倡导、草拟和讨论宪法修改建议,展开了宪法改革运动,在部分州获得了成功。到80年代,平衡预算与限制征税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得到了里根政府持续的支持,通过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审查并被提交国会两院审议。该草案虽然于1982年秋被国会否决,但它在公众中的影响仍然长期存在。已有一些州吁请召集制宪会议,考虑限制政府的财政支出。从理论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宪法与政治分析乃至一般宪法学和政治学理论,都受到公共;选择的影响,正统的西方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承认它的地位。应当承认,公共选择学派对宪法价值的重视、对宪法克服政府缺陷的功能分析、对集体行动的研究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一定的实际意义。但在运用理性经济人假定和主观价值论时则走向极端,甚至把公平税赋与个人或群体脱离共同体的自由联系起来,则是不可取的。而且,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具有高度的综合交叉性,包括了财政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宪法学等诸多学科,在内容上相互交错,并没有一个完整、系统而一致的“宪法经济学”体系。

三、挑战与回应:走向经济宪法学

经济学在宪法领域的开拓和渗透,法学对经济学方法的吸纳,已经对传统宪法学理论形成挑战。宪法学不得不面对挑战。创新理论,走向经济宪法学。

(一)宪法学对经济研究的初步尝试

有人考证,“经济宪法”问题是由德国宪法学家F.伯姆最先提出的。目前,在德国、法国、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经济宪法”已经成为学者们公认的宪法学范畴,并受到专门的研究,经济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正在形成[16]。

在我国,宪法学理论一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对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观点就是经济的观点,对宪法的经济研究本应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的优势,但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对宪法的经济观被教条化。宪法的经济研究长期不受重视。直到1992年以后,宪法学界才对宪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恢复罢工自由等与经济关系最为密切的宪法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学者还提出了经济宪法的概念,开始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和公民权利保障[17]。这些探索显然是很有价值的,但还只是初步尝试,总的说来,表现出泛泛而论甚于深入具体思考,感性认识多于理性分析的弱点,尚未进入拓展研究领域、更新研究方法的阶段。

(二)经济宪法学:宪法学的视角转换、领域拓展和方法更新

首先,要正确估价并利用经济学与宪法学各自的相对优势。经济学面对生产、交换和分配领域内普遍存在的数量关系,成功地将数学工具运用于人类行为与制度分析,因而“获得了其他社会科学无与伦比的技术上的优势”[18]。经济学利用这种优势完善了实证分析方法。构造许多理论分析模型,因而得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扩张、渗透和入侵,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经济学的帝国主义”。有趣的是,“经济学的帝国主义”倾向在部分法学家身上表现得比经济学家明显得多。这些法学家不仅全面采信经济学,而且以效率概念取代正义概念,试图把传统的法律概念从法学中剔除掉,波斯纳代表了这一极端。另一方面,“不少传统的法学家瞧不起分析法律的经济学家的工作,却又因之忐忑不安。他们常常还没有弄懂经济的方法就试图反驳经济方法”[19]。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代表下全面否定经济分析的另一极端,[20]他的“法律帝国”与波斯纳的“经济帝国主义”适成对照。

笔者认为,对经济学在技术与方法上的优势视而不见。简单拒绝它们对宪法的分析价值,或者全面采信经济学来替代宪法学,都是不可取的。前者可能使宪法学丧失自己的阵地,失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力;后者忽视宪法价值,终将削弱宪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能力。因此,经济宪法学应当正视经济学在研究方法和技术上的优势,并予以吸收和采纳,使宪法学面向建设、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实践,研究社会经济关系的宪法调整,摆脱单纯的条文注释和把目光盯在书面宪法上的局限性。同时,宪法作为根本法,是法律价值的集中体现,系统地确认了秩序、公正、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人权等法律的基本价值,宪法学在对这些价值的规范研究方面具有优势。应继续拓展和深化这种研究,弘扬宪法的理想。可以说,经济宪法学就是要在坚持宪法理想的前提下,促使宪法学的视角从书面宪法向现实宪法转变。

其次,拓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市场、个人与国家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宪法。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市场与民主的联系,从多方面估量,乃是一个惊人的历史事实[21]。同样,平等、自由、人权、法治既不是个人主观愿望的结果,也不是来自政府掌权者的恩赐,而是内生于市场的价值机制、竞争机制的供求规律之中。不理解市场经济与宪法的关系,就不能理解市场,也不能理解宪法。

布坎南曾把当代社会面临的挑战说成是政治和制度方面而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是不全面的。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林德布洛姆的看法更为中肯,他说:“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经济亦是政治性的。[22]传统宪法学理论把宪法视为公法,宪法学眼中只有政治宪法,应当说是片面的。事实上,宪法不仅授予并制约公共权利,同时也确认、保障并限制私人权利,我们只能把宪法视为一切法律的母法。

因此,在经济学把政治、宪法作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同时,宪法学也应向经济方面拓展。研究市场关系、市场机制及其对宪法的影响,形成经济宪法的理论。

再次,更新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传统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单一而片面,只讲定性分析和规范分析,忽视定量分析和实证分析,定性分析被简化为揭示宪法的阶级性,规范分析被局限于宪法条文注释,因而难以说明复杂的宪法现象。

经济宪法学应继承和发展宪法学的现有研究方法,同时采纳经济学提供的新的研究方法与技术。定性分析应从宪法多层次的属性着眼,说明宪法的经济属性以及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的关系,阶级性只是政治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宪法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数量关系,选举制度、个人与集体、重大利益与一般利益等等都需要进行定量分析。经济宪法学应从经济学中借鉴定量分析的方法与技巧。在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时,应摒弃简单的条文注释。在对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时,必须把宪法价值与市场经济的机制联系起来分析。同时。宪法具有特定的经济功能,能够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宪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说明。实证方法不等于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势头在当代已开始衰退。但实证分析方法并不因此而丧失其运用价值。此外,经济宪法学应广泛运用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资源的稀缺性和外部效应等基本假定,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等经济学基本方法。以及效率价值,全面研究宪法及其与经济的关系,着重考察经济制度、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等经济宪法现象。

总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必须注重建设,在理论上“注重对宪法进行经济学论证或者说对经济进行宪法学论证”[23]。经济学与宪法学对各自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更新,使它们之间的相互渗透、交叉与融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经济宪法学的产生乃是这一历史过程的逻辑结果,是宪法学对经济学挑战的积极回应。

注解: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39、240页;巫宝三主编:《中国经济思想史资料选辑》(先秦部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2][美]戈尔丁:《21世纪美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

[3][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页。

[4]参见[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论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一24页。

[5][6][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杜1994年版,第229、21页。

[7][8][美]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维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50、55页。

[9][美]V.奥斯特罗姆、D.菲尼、H.皮希特编:《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3页。

[10][美]戈尔丁:《21世纪美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

[11][12]RichardB.Posner,EconomicAnalysis,Little,BrownandCompany,1986,P58l一583.

[13]RicharB.Mekenzic,ConstitutionalEconomics,PrefacebyEdwinJ.Feulner,Jr.,Lexington,1984.

[14]James.M.Buchanan,ConstitutionalEconomic,()xford,1991,P43.

[15]参见[美]布坎南:《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80—184页。

[16]参见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6页。

[17]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拙作:《平等、自由和公民权利的经济观》,《法律科学》1995年第5期;邹平学:《的经济功能初探》,《法律科学》1996年第2期。

[18][19][美]罗伯特·考持、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11页。

[20]SeeRDworking,WhyEfficiency?AResponsetoProfessorCallabresiandPosner,HofstraLawReview563(1980);参见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

[2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1994年版,第4页。

法学研究论文篇(6)

关键词实验教学知识教学习题教学教学方法课堂设计系统教学法

同志曾经指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

物理教学也是一样,在明确了教学任务之后,就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本文首先对几种常见的物理课型的教学方法进行分析,接着提出一种能有效地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新模式系统教学法。

一、几种常见课型的教学方法

在物理教学中,教师必须熟悉物理教学中的一些基本课型,才能很好地组织教学活动,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根据物理学科的特点和物理教学的特点,我们把物理教学中的课的类型主要划分为三种,即实验教学课,知识教学课和习题教学课。

(一)实验教学课

物理实验教学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演示实验,学生实验,随堂实验和课外实验。

1.演示实验所谓演示实验是指教师在讲授知识的过程中为配合教学内容而演示给学生看的实验。因此主要是使学生获得感性认识,培养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引起学习兴趣,同时也能对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起一定的示范作用。为了确保演示实验成功,并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课堂演示实验要首先做好准备,力求演示的现象清楚,并配合必要的说明和讲解。

2.学生实验学生实验是物理实验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掌握实验技能,使学生受到物理学研究的实验方法的初步训练的主要措施。进行学生实验教学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努力创造条件,开出物理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所有实验。

第二、关于实验能力的培养要具体落实,要明确要求,严格训练,逐步做到由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进行实验操作并完成实验报告。

第三、实验中要及时给学生以具体指导,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帮助学生解决操作中的问题,纠正实验上的错误。

3.随堂实验这种实验是物理实验教学的补充形式,可作为实验作业布置给学生,也可作为建议,由有兴趣的学生自愿进行。

(二)知识教学课

物理基础知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是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教好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并使学生的认识能力在形成概念、掌握规律的过程中得到充分发展,是物理教学的重要任务。

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的教学,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环节:

1.引入物理概念和规律这一环节的核心是创设物理环境,提供感性认识。概念和规律的基础是感性认识,只有对具体的物理现象及其特性进行概括,才能形成物理概念;对物理现象运动变化规律及概念之间的本质联系进行研究归纳,就形成了物理规律。因此教师必须在一开始就给学生提供丰富的感性认识。常用的方法有:运用实验来展示有关的物理现象和过程、利用直观教具、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以及利用学生已有的知识基础等。

为形成概念、掌握规律而选用的事例和实验事实,必须是包括主要类型的、本质联系明显的、与日常观念矛盾突出的典型事例。例如,在进行“杠杆”教学中,关键在于弄清“力臂”的概念。教师在选择事例时,必须包含力的作用点不垂直于力的作用点到支点的联线这一情况。

2.建立物理概念和规律物理概念和规律是人脑对物理现象和过程等感性材料进行科学抽象的产物。在获得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排除次要因素,抓住主要因素,找出一系列所观察到的现象的共性、本质属性,才能使学生正确地形成概念、掌握规律。例如,在进行“牛顿第一定律”教学时,其关键是通过对由演示实验和列举大量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现象的感性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使学生认识“物体不受其它物体作用,将保持原有的运动状态”这一本质。但是这一本质却被许多非本质联系所掩盖着,如,当“外力”停止作用时,原来运动的物体便归于停止;恒定“外力”作用是维持物体匀速运动的原因,等等。因此,教师必须有意识地引导学生突出本质,摒弃非本质,才能顺利建立牛顿第一定律。

3.讨论物理概念和规律教学实践证明,学生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能牢固地掌握它。因此,在物理概念和规律建立以后,还必须引导学生对概念和规律进行讨论,以深化认识。一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一是讨论其物理意义,二是讨论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三是讨论有关概念和规律间的关系。在讨论过程中,应当注意针对学生在理解和运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便使学生获得比较正确的理解。

4.运用物理概念和规律学习物理知识的目的在于运用,在这一环节中,一方面要用典型的问题,通过教师的示范和师生共同讨论,深化活化对所学的概念和规律的理解,逐步领会分析、处理和解决物理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组织学生进行运用知识的练习,要帮助和引导学生在练习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出在解决问题时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思路和方法。

(三)习题教学课

习题教学,也是物理教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讲述若干重要概念和规律,或者在重要的教学单元之后,一般要安排以解题指导为中心的习题课,及时而有重点地进行复习和解题训练。要上好一堂习题课,重要的是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程度,选编好例题和习题,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把复习讲评、示范解题和学生练习等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以上我们对物理教学中最重要的三种课型,即实验教学、知识教学和习题教学进行了初步分析,物理教师必须熟悉这三种课的教学。

二、物理课堂教学的新模式---系统教学法

为了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全面提高物理教学质量,我们倡导一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系统教学法。其根本目的就是:让学生轻松愉快而卓有成效地学习。

(一)系统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1.注重信息系统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加涅用信息加工理论解释学习活动,认为学生的学习过程可以分为动机、领会、获得、保持、回忆、概括、动作和反馈八个阶段,这八个阶段是分别以学习者在学习中所发生的心理活动过程为依据的,相应的八种心理过程为:期待、注意、编码、储存、检索、迁移、反应和强化。从学习动机的确立到学习结果的反馈,就是从学习愿望的产生到愿望的满足,揭示了人类掌握知识、形成技能和发展能力的过程。既然如此,教师对教学过程的设计也必须遵循这一规律,把教学活动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信息传输系统,系统中的每一阶段都是为学习者安排外部教学情境,以支持他们每一阶段的学习。

2.明确教学目标

整个教学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教学目标进行,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并将它有效地落实到每一个学生身上。这样,学生的学习就有了明确的目的,而“当一个人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学习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与意义,并以它来推动自己的学习时,这种学习的目的就成为一种有力的动机”([美]奥苏伯尔语)。

3.强调意义接受

学生学习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有意义接受学习。学生学习是以间接知识为主,学校教育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人类的知识财产。而接受法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学到大量知识,避免走很多弯路。但是,我们要求的是进行有意义接受,而不是机械接受。有意义接受,不仅可以迅速地接受知识,而且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他们各方面的能力。

4.完善认知结构

根据奥苏伯尔的有意义接受理论,一切新的有意义学习都是在原有学习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受学习者原有认知结构影响的学习是不存在的。在有意义学习中,学生的认知结构始终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在教学中必须帮助学生把握知识的整体及其内在联系,使知识系统化,不断完善和优化学生的认知结构。

5.注意随堂记忆

每一节课上都留有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记忆所学知识。

6.允许免交作业

要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尊重学生的学习自。教材中的习题全都在课内完成,学生可以免交作业,可指导学生对课堂练习以“互查法”判阅。鼓励和建议学生选做课外习题,只要通过适当措施,学生会主动积极地做更多的习题,并且也会做得更好。

7.重视单元过关

每单元教学结束后,通过测验及时了解学生“掌握学习”的情况,不使问题积压成堆。变换讲解的方式,“对没有命中的目标,再射一箭”。

(二)系统教学法的课堂设计

根据加涅的学习阶段理论,学生的学习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系统而完整的信息加工过程,也是信息的摄取、加工、贮存和反馈的过程,即知识的知觉选择、理解领会、记忆贮存和作业反馈的过程。课堂教学设计必须为这一过程,特别是内部加工过程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为此,我们把课堂教学设计为四个阶段。

1.自学探究知觉选择阶段

每上一节课,教师事先拟发自学提纲,提供本节课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接着根据教学目标和要求,组织学生自学教材、观看演示、动手做实验、展开讨论等。教师巡视指导,启发质疑,收集学生中的各种问题。

这一阶段,是知觉选择的过程。学生对教师讲授的教材内容,引起注意,有意识有选择地运用视听知觉进行感知,定向地摄取知识,获得感性认识,但对教材的意义尚未真正理解。

2.重点讲解理解领会阶段

针对学生自学探究的情况,教师进行重点讲解,澄清模糊观念,解答疑难问题,加深对概念和规律的理解。特别要注意对教学内容进行串联精讲,纵向串讲教材的重点、难点和关键,使所学知识系统化;横向串讲知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讲清易错易混处,使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

这一阶段是在知觉选择的基础上领会和理解教材。领会,是明白、知晓知识的意义及结构、规律,在领会过程中,根据已有的知识经验去解释新知,并把新知纳入旧的认知结构中。理解,是揭示事物本质的过程,在理解的过程中,将个别事物、个别现象类化、概括为普遍的原理;或者将一般原理具体化,用一般规律解释个别事物或个别现象。理解领会是知识获得的重要环节。

3.整理吸收记忆贮存阶段

教师帮助学生回顾本节课的主要内容,总结出要掌握的几个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和基本方法,指出学生运用这些概念和规律时经常出现的错误并分析其原因。接着,创造安静环境,让学生默记本节所学知识。

经过理解领会,知识就进入记忆阶段,通过记忆,保持知识,习得知识,实现学习知识的期望。为了保持知识,就必须根据遗忘规律,指导学生同遗忘作斗争。

4.练习巩固作业反馈阶段

结合本节课所学内容,教师提出各种类型的有一定梯度的典型习题,让学生当堂练习。根据学生反馈出来的信息,教师予以必要的矫正和辅导。

学生已获得的知识,要经过练习作业才能巩固,它是检查学习结果,提高、充实和巩固知识的重要环节。巩固知识的途径,一般是通过练习形式去强化知识。同时根据练习作业的水平,了解知识学习的结果,为教师和学生本人提供学习反馈。

以上我们对物理教学中几种常见课型的教学方法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讨论,对我们所倡导的“系统教学法”的课堂教学模式的基本特点和课堂教学设计进行了较全面的介绍。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并没有涉及到各种具体的课堂教学方法,诸如讲解法、讨论法、探究法等。我们认为,物理教学应从教学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关键是要博采众长,综合运用,合理组织,并在教学全过程中贯彻启发式,让物理教学过程始终处于一定的问题情境之中,使之成为一个不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许国梁:《中学物理教材教法》,江苏教育出版社,1985年。

2.阎金铎、田世昆:《中学物理教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法学研究论文篇(7)

关键词:现代经济学;方法论;功利主义;主流化

一、前言

对任何科学的理论研究来说,研究思维和方法论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每当一个理论体系和一门学科遇到现实意识和理论意识的挑战之时,就有待于方法论的突破,从而最终导致新的研究范式出现。显然,如果没有一个较为明确而合理的方法论,那么所谓的研究往往只能是观点的陈述,或者只是作些机械的数据处理工作。这样,所谓的研究就根本上升不到理论层次,而只会落入庸俗实用主义的窠臼之中,从而必然无法全面地认识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另一方面,任何学科的研究方法都应该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不同学科会因其研究对象的差异而呈现出迥异的特征以及偏重某种独特的研究方法。显然,关注“人”的经济学与研究“物”的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就应该存在很大不同,这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解释。一者,社会现象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其影响因素也随历史、文化而不断改变。因此,在社会科学领域,相同的条件往往只有在一个惟一的时期之内出现,而人工隔离则往往会消除那些在社会科学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二者,人类社会中存在强烈的俄狄普斯效应和自我反馈效应,第二次进行实验的条件必定会受到以前已经进行过的实验的影响,即现在的状态往往被过去的事件所规定。因此,在社会科学中,看似重复出现的事件的经验与原来事件的经验是不同的,而重复往往是产生新的、习惯性的条件,每一个被观察到的事件都是新的。正是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随着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拓宽,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就不能仅仅停留在阐明一些诸如需求定律、生产要素边际分配净尽定理、M-M定理、科斯定理、纳什均衡以及阿罗不可能定理等基本原理以及引述支持这些原理的论据;相反,要真正理解一个经济理论,必须能够理解科学共同体内隐含的共同价值观,必须能够明白理论提出者在提出理论时的基本思维、价值理念以及希望达到的目的,以及这种理论潜含的其他效应。

其实,在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领域,即使是同一个理论或学说,其隐含的意义在不同立场的学者看来也存在很大差异,例如,现代主流经济学中那些被视为一般性结论的东西,往往就不能为马克思主义学者、激进主义学者、制度主义学者、女性主义学者乃至奥地利学派学者等所认同。因此,豪斯曼强调,“与学习任何科学一样,学习经济学并不仅仅是理解诸如需求规律一样的概括性命题。在人们享有价值、语言和观点的同时,人们也在了解事实、命题和方法,这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显然,正是出于对主流的凯恩斯一新古典综合之失败的一种反应,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降,学者们就开始重新寻找经济学与哲学思想之间的联系,从而涌现出了像霍奇逊、哈奇森、布劳格、罗森伯格、考德威尔、巴克豪斯、豪斯曼、博兰、克兰特、劳丹、劳森、梅基、胡佛、亨德森、汉兹、雷德曼、马奇、温特劳布以及麦克洛斯基等一大批新的经济学方法论专家;同时,另一些非主流的经济学家也开始从方法论上对主流经济学展开了更深层次的批判,这包括奥地利学派、后凯恩斯主义者、制度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女性主义者,甚至出现超边际学派等等。与此相对应,有关经济学方法论的思想观点、论文数量等在西方学术界也出现剧增趋势,并出现了《经济思想和方法史研究》、《经济学和哲学》以及《方法》等讨论方法论的刊物,以致“现在可以把经济学方法论看作是经济学领域内可以清晰识别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尽管在新古典经济学成为方法论批判的对象已有了30多年历史,但它依然没有对这些批判做出回应,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调整迹象;即使那些开始关注研究方法的主流经济学家,也往往几乎都是将其精力用于经济学的建模方法上,而不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前提进行反思。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反常的现象呢?本文就此作一系统分析。

二、方法论转变与经济学发展

自经济学从其他社会学科独立出来以降,方法论就是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大师们所关注的基本问题,如古典经济学家配第、斯密、李嘉图、萨伊、马尔萨斯、西尼尔、穆勒父子、麦克库洛赫、凯尔恩斯,历史学派学者西斯蒙第、琼斯、缪勒、李斯特、施穆勒、韦伯、桑巴特、凡勃伦、康芒斯、加尔布雷思,边际效用学派先驱杰文斯、瓦尔拉斯、门格尔、克拉克、马歇尔、威克塞尔,以及现代经济学家罗宾斯、米塞斯、哈耶克、马克卢普、库普斯曼、罗宾逊夫人、弗里德曼、卢卡斯、森等等。霍奇逊指出,“在大约100年的时间里,(方法论)这一问题占据了科学研究中一些最伟大的思想家的头脑,而且这一问题是多数社会科学和经济学分析的中心。”而且,每当经济学范式面临转换之时,方法论上的争论就尤显激烈,例如,经济学从古典主义向新古典主义过渡时期的方法论之争表现为:历史学派对古典学派的挑战、边际学派对历史学派的挑战、制度学派对边际学派的挑战。同样,当今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诸如凯恩斯革命、凯恩斯综合、理性预期革命、新凯恩斯综合等等,以及各种流派的出现,无一不是首先在方法论上出现反思和革新,宏观经济学对微观经济学的革命、凯恩斯内部左右两派的争论、理性预期的反革命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学说发展史实际上也就是一部经济学方法论变换史。

一方面,每一次经济思想的重大创新和发展都是伴随着方法论的变革,经济学学术史中的四次革命和四次综合都是建立在方法论转化的基础之上。譬如,在斯密之前,重商主义者的思想主要源于对历史和现实的观察,而斯密第一次把政治经济学提升到了演绎科学的殿堂,从而构建了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和学说体系;而针对后来李嘉图、萨伊、西尼尔等人把演绎法极端化以及将经济学孤立于其他学科的取向,穆勒重新将归纳法和演绎法结合了起来,并将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都引进到经济学之中,从而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综合。再如古典经济学后期的门格尔、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等人一反古典经济学从劳动的分析角度探讨财富增长的思路,而是以商品的稀缺性和人的欲望及其满足作为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着重研究消费(需求)、分配(流通)、价格(竞争)、市场机制以及个体经济等微观经济理论,并再一次抛弃了归纳法而强化了抽象的演绎分析,从而掀起了边际革命;而马歇尔则把古典经济学从客观成本分析的思路和边际效用学派从主观需求分析的思路结合起来,构建了供求均衡的分析框架,并再次吸收了归纳分析的基本思路,广泛运用生物学的原理如有机体组织、进化论、生存竞争等解释经济现象,从而形成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综合。因此,正如门格尔指出科学的创造和革命是由那些不停地钻研科学方法的人们所推动的,即使他们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使用正确的方法,或者没有转过去研究这些方法,但他们的成功仍可以归结为正确方法的运用。

另一方面,任何经济学流派的研究方法都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相适应,这也已经为经济学说发展史所证明:无论是历史学派、制度学派还是凯恩斯学派或者是理性预期学派都形成了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的研究路线。譬如,当经济学从古典主义转向新古典主义之时,由于研究对象发生了从公共领域到私人领域的转化,相应地也就产生了从平均主义到边际主义的方法论革新。显然,通过重新审视经济学的演化以及现代经济学的特征,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经济学方法论的变革趋势,并对现代经济学方法论进行反思。事实上,按照新古典主义的正统经济理论范式,整个经济中的总产出和就业都是由个体最优化行为下微观层次上的均衡状态决定的,但新古典主义的诸多限制性假设却大大削弱了其对现实经济活动的解释力;为此,凯恩斯将预期和不确定性引入自己的体系之中,并以非均衡分析为起点来构造宏观经济理论,这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信奉的自由市场经济及其自动出清或均衡的否定。可见,凯恩斯对新古典经济学最突出的反叛,不在于他所提出的理论,而在于他对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的否定;同样,凯恩斯之后,无数的追随者们对凯恩斯体系本身存在的种种“空隙”和“硬伤”给予修正、弥补、完善,这些都是凯恩斯经济学得以发展、充实的重要前提和体现。当然,这些弥补主要体现在逻辑推理和假设前提上,而这些是方法论的较低层次;相反,在方法论较高层次的研究思维上,却依旧承袭古典主义后期就不断凸显的自然主义思维。

正是根基于自然主义思维,着眼于微观分析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主要是解释性的而非预测性的。而且,这种解释的视角是以均衡为参照系,从而并不能发现和解决现实问题。正是出于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这种解释性学说的反对,凯恩斯提出了其宏观经济学以对总体经济变量进行分析和预测。不过,凯恩斯经济学也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者,它作为应对短期萧条经济的应用政策经济学而出现,从而无法满足历史的经验检验和预测未来经济发展,并且很快就遇到了实践的挑战;二者,它的宏观经济理论过分强调预测性而疏于解释性,从而无法满足逻辑推理上的一致性检验,并且很快就遇到了新古典宏观学派的挑战。与此相对应,新古典经济学确立的成本一收益以及供求均衡的分析范式的逻辑往往显得更为严密和系统,从而更容易为追求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学者所接受;为此,在经历了凯恩斯经济学的宏观冲击之后,20世纪70年代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又主张回到新古典去,以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来构建宏观经济学的分析基础,并重新占据主导地位。正是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学的经验分析和微观经济学的理性推理结合起来,从而引入并壮大了逻辑实证主义;同时,由于新古典宏观学派以“假设的现实无关性”为理论指导思想,从而日益偏盛于基于理性的数理模型和细枝末节的实证分析。于是,以数理化为特征的现代经济学研究范式就确立了。任何问题的研究都需要量化,即使制度、关系、文化、精神乃至宗教等都要转化为可量化的指标;同时,量化的分析往往又是建立在理的基础上,一切不确定都被转化成理性选择问题。

当然,现代经济学方法论的确立也经历了三次大的争论和变革:一是19世纪70年代在门格尔和施穆勒之间爆发的那场影响深远的方法论之争,它最终确立了抽象演绎法的主流地位;二是20世纪初在J,内维尔,凯恩斯、罗宾斯以及哈奇森之间爆发了一场经济学方法论大战,他们分别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以及《经济理论的意义和基本前提》而对方法论提出了迥然不同的观点,并开始把波普尔思想引入到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三是二战之后萨缪尔森、弗里德曼以及卢卡斯等对经济学方法论提出了系统的意见,特别是弗里德曼的逻辑实证主义最终成为经济学难以撼动的方法论基础。当然,弗里德曼、卢卡斯等人仅仅是强化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思维,或者发展和补充-些分析工具。正是对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思维的强化,自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被引入进经济学以后,经济学就日益把物理学视为榜样而试图构建一般性的理论;结果经济学越来越关注细枝末节的技术工具,而越来越不关注理论研究的哲学思维,以致方法论的探究日渐式微。而且,正因为现代经济学把经济学当作一门自然科学来对待,并极力模仿自然科学的单一研究方法,导致经济学方法论的探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经被淡化了;即使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出现了波普尔、库恩以及拉卡托斯这样的方法论大家,但弗里德曼引领的逻辑实证主义在经济学领域却占有牢不可破的统治地位。

可见,经济学的发展本身就伴随着方法论的转换和发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也应该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相一致。因此,只有通晓经济学的方法论思维,才可以更好明白经济学的发展轨迹,才会产生真正的问题意识,并发现理论和实践中的症结。一般地,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则源自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时代课题,而既然社会发展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规律,经济学的研究路线也必然是否定之否定的。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规律,自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并开始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算起,经济学的发展就已经经历了四次危机、四次革命以及四次综合。不幸的是,尽管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如此重要,但随着经济学中数理模型和计量分析的主流地位日益强化,涉足经济学方法论领域的人就越来越少,方法论问题也越来越引不起经济学研究的兴趣,绝大多数人热衷的是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以数据来为最大化的理提供一些注解。因此,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越来越不讨论方法论问题,但流行研究几乎都内含了特定的研究思维:数理模型的构建和计量检验的分析都以特定的方法思维为前提,这个思维就是自然科学的导向。沙克尔写道:“数学家倾向于把经济学视为机械来研究。对于机械,我们总是有可能(有时实际也是如此)对其进行抽象的讨论,从而可以不顾过去与未来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设计一个系统,在其中,‘大部分’的影响不会超过它对重力作用的影响,把所有对象都视为确定的、预先设计好的、司计算的。”

三、现代经济学的方法论困境

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强调基于形式逻辑的数理建模和基于计量实证的量化分析,从而将现代数学工具大肆应用到经济问题的研究中,但显然,注重计量和数理的研究思维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日益拓展的经济学内容。究其原因,现代经济学越来越涉及到社会生活领域,不仅生活领域中人类行为所根基的是心理逻辑而不是数理逻辑,而且绝大多数社会因素都是无法量化的,更不要说社会经济现象本身还在不断变动;而“数学所能够探讨的,要么是其本身就可以隐含地表达的含义,要么是已经给定的含义。社会的经济事务方面的数学模型可以把社会成员视为稳定地或逐渐地获得知识的个模型无法将我们所说的创新包含在内。”然而,尽管自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经济学在研究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如此巨大的改变,但数理化和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却没有发生相应的修正,相反还以一往直前的扩展冲动不断渗入到其他传统上的非经济领域;结果现代主流经济学尽管满足于形式逻辑的日益精致化,却元法满足理论与经验事实的一致性检验。显然,这也正是现代经济学的危机根源。霍奇逊写道:“今天(有关一般性与特性、统一性和差异性的方法论讨论)这一问题却被大多数人忽略了。绝大多数社会科学家都没有察觉这一问题。而且教科书中这一问题也被忽略了。不论是新古典经济学家还是后凯恩斯的经济学家,似乎都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虽然较早的理论学家,如马克思和康芒斯研究了这一问题,但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制度主义者却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因此,我们就必须对流行的数理化经济学取向进行反思。

其实,正是由于迷信于数学对于经济学科学化发展的作用,结果不但使得为这些学者提供纯粹智力体验和展示的假设前提变得日益不现实,而且也使得由此得出的推理结论与现实实践越来越相脱节。霍奇逊写道:“主流大学经济学系主要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当今世界的紧要问题上,他们通常并不培养对现实经济过程、体系和制度的研究。智力资源虽然没有完全浪费,但却严重配置不当”,“即使建模者对新古典理论的标准假设提出了挑战(偶尔出现的关于相互依赖的偏好关系、粘性价不完全信息等等的正式文章),这些挑战常常也是以智力难题的形式而不是对现实现象的考察提出来的。”在某种意义上讲,现代主流经济学的两大流派——凯恩斯主义流派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及由此衍生的新古典宏观学派,都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有人就诙谐地说,“在20世纪末,经济学被分为宏观经济学家和微观经济学家,前者观察不能够解释的现象,后者解释不能观察的现象。”尤其是,随着资本内涵的变化和外延拓宽以及人类需求的变化,经济学所涉猎的领域越来越宽,而当经济学为了保持其“客观性”和“科学性”而极力将数理模型化分析应用到这些新领域时,往往就会产生令人匪夷所思乃至荒唐的结论。

尽管现代经济学的数量化已经暴露出了严重问题,但是,这种发展的步伐不但没有稍作停顿,反而有加速的趋势。为此,罗宾逊夫人1977年在《问题是什么》一文中就质疑道:正统经济学在多大程度上受意识形态错误地驱使?这种状况为什么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是否因为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太过频繁,以至于其一般的“法则”才一直没有获得承认?为什么新古典经济学不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历史性时刻起到适当的作用?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什么或作为一个富足的社会我们希望实现什么?为什么那么多的经济学家认为民族国家的组织原则是理所当然的?经济学解释的发展多大程度上可以被理解为对(不)适当的方法的“选择”,如选择数学而不是参与者的行为学?显然,现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不仅关乎社会现实问题的变化,如近年的次贷危机就显示了这一点;而且关乎人类社会的文化、心理和思维问题,如当前社会中暴露出来的交往合理性的危机。麦克洛斯基等甚至指出,历史上发生的经济学危机和革命与这一次危机相比就根本算不上是什么危机,也没有产生什么真正意义上的革命。

因此,要解决当前经济学的理论危机,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术语、主要分析思维乃至整个逻辑体系都需要重新进行审视。一般地,当前经济学危机的深层原因在于:西方社会意识形态的裂变导致了科学主义的衰落。一方面,根植于根深蒂固的自然主义思维,西方社会所产生的整个社会科学都是科学主义的产物;正是基于这种思维,尽管社会科学的各个分支迄今还很不成熟,但人们相信,它们终归有一天会像自然科学一样成熟起来,因而主流经济学不断将其自然主义思维拓展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经济学数量化趋势的盛行也是20世纪上半叶整个世界经济计划化的产物:当时全球的物质资源非常稀缺,因而经济学主要关注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这些稀缺性资源这一根本性课题;正是由于当时经济学所处理的对象是自然物,因而可以有效地将自然主义思维加以拓展,人类工具理性的挖掘也确实在对人与物之间关系上取得一些重大发展,这包括线性规划、投入产出等等。然而,在经济学研究内容已经如此不同的今天,如果依旧在这种科学至上主义引领下局限于经济学的数理化一途,就会带来完全适得其反的结果。

不幸的是,尽管理论与现实已经越来越相脱节,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并不努力改进研究思路以求更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反,在20世纪80年代后经济学的研究旨趣和研究方向却逐渐发生了蜕变:主流经济学家不再把经济学研究与实用主义挂钩起来,而是把经济学研究作为展示其智力的一项活动,并从基于各种假设变换而推演出的各种具有启发性意义的结论中获得乐趣,但这并不能提供具体的应用而只能锻炼人类基于不同角度的思维方式。霍奇逊写道:“经济学越来越成为应用数学的一部分,在这里,经济学的目标也已不再是去揭示经济世界的真实过程和结果,而是为了自身的兴趣去探索数学技巧。……经济学因此成了一种数学游戏,一种用自己的语言来玩的游戏,游戏的规则是由那些带着玩游戏的人指定的,不再受到描述的充分性或者参照现实这些问题的限制。”事实上,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取向一般有两种:一是把经济学视为一门艺术科学,在象牙塔里基于逻辑推理而享受乐趣;二是把经济学视为一门思维科学,从基于不同视角对具体现象进行思辩的过程中获得认知的增进。显然,由于主流经济学把经济学视为一门自然科学而热衷于建立经济模型,而这种研究除非具有高智力的“天才”是很难取得成就的,因而经济学越来越成为那些智力超群人士的专门领域。

正因如此,那些享受智力挑战乐趣的数理经济学家们往往乐于维护自己的这一领地,而方法论的任何反思得到的往往要么是挖苦、要么是忽视。正如劳森写道的:“在当代经济学家中,尤其是主流经济学中,对详尽的方法论的分析和评论普遍表示不赞同,……对方法论研究的有力阻挠……明显地表现在主流杂志不愿发表许多这方面的文章”,而且,即使像哈恩这样的主流经济学家“既发表了关于方法论的文章,……又经常参加当地方法论的辩论”,但他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为主流经济学的公开方法论进行辩护,“他的公开的立场长期以来一直是反对学习和研究这类问题的。……在其退休时,哈恩以忠告年轻经济学家的形式提出了若干‘反思’。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反思包括建议年轻经济学家应‘像躲避瘟疫一样躲避讨论“经济学中的数学”’,至于方法论,根本就不要去想。”序言事实上,在20世纪整个50到7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少量的方法论文章也主要是围绕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一文而展开,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经济学方法论的文献;博兰写道:“有关方法论的论述方面,能够算得上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任何论述,都被罗列在大多数中级理论教科书的开篇中,人们除非在这方面有所增添,否则就没有更多可说的。所有的教科书都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教科书提到弗里德曼。……另一类则包括那些根本不提及方法论的教科书。”

既然经济学研究已经越来越成为那些智力超群人士的游戏,那么,绝大多数的智力平庸之士又能干人。……这样一什么呢?一般地,他们只能在这些经济学大师所制定的游戏规则下作一些机械地模仿,尽管从中并不能得到一些起码的乐趣,但在学术研究和教师都日益世俗化的情况下,却可因更易而获得一些教职以安身立命。博兰写道:“一些主要的杂志不愿接受不涉及模型建立的任何论文,今天出版物已等同于使用数字描绘的研究。其原因是明显的。无论是对研究人员或审稿人来说,用数字描绘来得安全,不会出问题”,结果,尽管科学研究的特点在于批判,但“今天,倘若批判是针对建立模型的方法,则批判就成为一项不可能的任务。倘若你想讨论人们在开始建立模型前肯定要提出的该方法论思想(比如人们假定决策者会采用何种学说理论?),你将会面对这样的审稿人,他将要求你提供一个模型以讨论模型的建立!这种老一套的作法充斥于经济学的方法中,但不允许任何人对此加以批评”;显然,正因为“杂志编辑也不愿意拓宽经济学问题的思路”,因而“倘如聪明而有学识的研究生为了能成功地做一名学院的经济学家而不得不面对什么主题的话,我敢肯定许多人都将选择(方法论)另外的课题。”

可见,尽管作为深化认知和思想交流的主题,方法论探讨往往比撰写那些以数理模型为基础的冗长乏味的论文更有意义,从而也应该更能够引起学者们的兴趣;但是,由于当前学术界强盛的主流化现象以及自以为是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心态,以致绝大多数主流经济学者对方法论问题往往都持不屑一顾的态度。博兰认为,这种态度就尤如正人君子对待性问题一样,主流经济学也把方法论视为思想领域中的色情文学,视为因很少有露面的机会而得以哗众取宠但缺乏实质内容的东西;因此,它们对待方法论的态度往往是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对不起,请免谈方法论,我们是经济学家。”而且,正是这些数学出身并控制了学术取向的经济学大师始作俑,导致了越来越少青年学子能够去反思流行的研究方式,即使对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那些悖论现象往往也是熟视无睹,或者千方百计地将这些现象纳入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进行解释,而很少去发现和解决问题。这样,经过二、三代的强化效应,现代学术界中的大部分经济学者对注重数量化的主流经济学所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当前经济学研究内容的变动取向都丧失了察知能力;而且,学术界的功利主义也令他们毫不关心,相反,为了追求所谓的科学和“实用”而不断地推动经济学在数字游戏之路上不断畸形膨胀。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在20世纪70、80年代,“经济学危机”之类的词汇还经常出现在各种出版物上,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危机”的提法就似乎已经过时,整个经济学界日益单向度化,而否定和反思的声音则日渐消逝。

四、现代经济学忽视方法论反思的原因

经济学说史告诉我们,每当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学遇到巨大的现实问题冲击后,一些经济学大师就会重新去关注方法论、寻找新的研究方法。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得凯恩斯、希克斯以及罗宾逊夫人等重新审视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而20世纪70年代的滞涨又促使弗里德曼、卢卡斯以及哈耶克等关注凯恩斯经济学的逻辑缺陷;其他如熊彼特、奈特、缪尔达尔以及森等也都对经济学方法论提出了独特的贡献。同时,正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不断更迭的主流经济学在预测甚至解释社会经济现象上都接连碰壁,因此,欧美学术界在拉卡托斯的引领下对经济学方法论的探讨也大有复兴的趋势。豪斯曼就写道:“我们的上一代人对经济学的哲学和经济学方法论又重拾兴趣。这种兴趣的基础广泛。哲学家、经济学家、其他社会科学家以及普通民众都感到更需要了解经济学,了解它是怎样的一种专业科学,了解它所宣称的那一套在何种意义上可信”,“对经济学兴趣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们不像以前表现得那么好了。……对主流经济学的信任在60年代达到顶峰”,“现在不但一般大众怀疑经济学家,就连经济学家自己也在怀疑自己。在这样一种氛围中,经济学家转向方法论的反思绝不会令人惊讶,它们希翼着能够找到以往经济研究的缺憾,或者,更积极一点儿,希望找到新方法来更好地指导将来的研究”。

在豪斯曼看来,有三个重要的理论原因使得现在比以前更关注经济学方法论:(一)“不但许多经济学家、甚至人类学家、政治科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和受经济学家影响的社会学家近来都在主张‘经济学方法’是唯一合法的、富有成效的人类行为研究方法。……它们主张,经济学是所有社会科学必须效法的模范”,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许多经济学家对它们的理论充满疑虑之时,某些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不断对经济学方法的普遍有效性夸下海口”;(二)“在‘经济学方法对于人类行为研究十分适用’这类说法正在被炮制出来的时候,受认知心理学工作传统深刻影响的心理学家和经济学家正在用严格的心理学方法来检验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它们的结果现在看来仍不明确,但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家的很多结论存在着问题”;(三)“科学哲学家们对于科学史以及当代科学的发展状况进行了超越前人的、更加系统和细致的研究。虽然大多数此类研究集中于自然科学方面,但对于经济学的哲学关注也在增加,因为对于哲学家而言经济学实际上是一门很有趣的科学。”事实上,有关经济学方法论的文献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十分有限,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方法论已经在经济学领域登堂入室了。不仅出现了布劳格、博兰、考德威尔、罗森伯格、科兰德、劳森、豪斯曼、克兰特、麦克洛斯基、米洛斯基、司徒尔特、豪利斯、内尔等经济学方法论专家,而且整个20世纪80年代相关的经济学方法论文章以及论著不断出现。

尽管如此,直到20世纪90年代,方法论问题却依然没有得到主流经济学的重视,而且,那些主流经济学家甚至比60、70年代的同行对方法论更缺乏了解。例如,魏因特布就指出,“方法论对于经济学实践没有任何影响,方法论只是诸多哲学论题中的一部分,并且引起了实践科学家日益增加的不信任”;其理由是,经济理论必须用经济证据而不是外部的证据来评价,因而方法论企图以一种一般的理论化说明来统治特定的经济理论是不可能的。同样,培森也认为,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研究没有什么意义,他说:“对经济学方法论与认识论及其与哲学关系的研究可能对阅读与写作是有益的,但这些研究不能使经济学研究与教学更为科学。如果说这些研究有什么作用的话,它对经济学的科学性程度也只能有负面效果”;…’其理由是,这种研究已经创造了一个自身不同的问题——全神贯注于哲学而不是科学,科学实践自身很少依靠科学哲学。问题是,尽管主流经济学家指责经济学方法论的评价是经济学共同体之外的“哲学”评价,但这个指责是毫无道理的;究其原因,尽管存在不同的话语共同体,但并不存在一个共同体的观念不应该被另一个共同体使用的任何先天理由。那么,为什么经济学方法论的反思之声如此微弱、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如此顽固呢?

一般地,可从这样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者,迄今为止的方法论探究还主要停留在画地为牢的批判层面,它们由于没有形成建构型思想而无法对经济学的研究和教学提供多少实质性帮助;二者,现代主流经济学本身已经陷入了教条主义窠臼,而且,它可以获取主流化现象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从而不愿接受新的东西。就前者而言,博兰归纳了当前方法论文章的三种类型:一是研究经济思想史的历史学家,他们撰写的是关于已故经济学家的方法论观点;二是经济学哲学家,他们为经济学是否是一门科学而担忧;三是传统的经济学方法论者,他们争论假设是否永远都必须是现实的,如果不是,那么应该如何选择采用非现实假设的最佳理论。而且,这三个群体都具有一个令人不快的共同特征:对其他观点不宽容,他们往往举办大型研讨会,却往往只邀请那些与其观点保持一致的人;例如,某些搞经济思想史的历史学家最喜欢与这样的方法论者相处,他们谈论的是:在经济学中是否曾有进展,如果有进展,那又是什么。正因为经济学方法论者所发表的文章往往只有方法论者才会感兴趣,因此,关心现实问题解决的主流经济学对这些文章就缺乏兴趣。就后者而言,随着经济学理论在实际经济领域中的作用逐渐淡化,它主要成为解释而不是预测的学问,更不是用于改造社会的学问;结果,当前经济学就在一系列大大小小的范式制约下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解释共同体,它们往往依据特定的术语和逻辑体系进行逻辑上的诠释,而共同体之外的批判往往被置之不顾。正如温特劳布写道的:“事实上,人们不可能用一个方法论的命题驳斥或否定一个经济学的主张。经济论断,就像对通货膨胀的解释,总是要在经济学范围被评估。不存在独立的评估基础:哲学不可能构建通货膨胀理论。”

其实,现代经济学主要为美国的一些主要大学和那些获得诺贝尔奖的教授所把持,他们把自己的学生派遣到各个高校,并垄断了主要的学术刊物以及各种学术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美国的学者在追随主流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也模仿美国的主流研究范式。于是,经济学界的“主流”意识得到不断的强化,而反思和批判声音则日渐微弱,其最终结果使得经济学危机日益深重。事实上,正是在这种排斥异己、拒绝兼容并包的体制中,现代经济学“已经变成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更像一种宗教,而不是一门科学。”显然,上面所列举的导致方法论批判缺乏效率的两方面因素在国内经济学界也普遍存在,甚至还更为严重,这里也分两方面加以说明。

就前者而言,国内经济学存在严重的宗派化和利益集团化的倾向,一些团体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控制着一些资源,并进行“我向思考”(autistic)式的讨论:他们热衷的是对其他宗派观点或方法的批判和对自身观点或方法的维护和宣扬,而根本不愿认认真真地以对方的批判来审视自己的观点和方法,最多就是既不攻击他人,也不接受他人批判地和平相处。正因如此,在国内经济学界,崇尚自由主义和演化理性的学者可以围绕在哈耶克思想的周围而专门阐述哈耶克以及其他奥地利学派的思想,崇尚理性分析的一群人可以把卢卡斯推为宗师而相互应和,崇尚产权私有化的学者则可以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把芝加哥学派视为自己的思想来源,热衷于企业和组织问题的学人往往集中于威廉姆森——德姆塞茨的研究框架,热衷于社会制度理论问题的一群人往往会围绕在凡勃伦——康芒斯——诺斯的思维路线上,偏爱公共事物治理实践的一群人则又往往围绕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及印第安纳学派所发表的著作周围。在方法论问题上更是如此:搞经济思想史研究的人往往就事论事地阐发经典大师的方法论主张,而至于如何为当代经济学所借鉴则往往不甚了了;研究经济学方法论的则主要是在阐发西方的一些前沿观点,而究竟如何修正当前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则往往被置之一旁;而研究经济学与其它学科交叉的少数学人也形成一个小团体,热衷于宣扬其他学科中的一些最近发现,如基因经济学、神经元科学等等。

就后者而言,国内经济学界截然分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两个派别,两者除了在一些具体观点(次要的是方法论)上相互攻击外,平时基本上在各自感兴趣的问题上自我思考:不仅不理会对方究竟如何展开研究、在研究什么问题,而且不参加对方的任何学术活动,甚至也不允许对方参加自己的学术活动。例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往往热衷于马克思本人已经着手研究的那些领域,尤其是那些曾经引起争议或西方学者批判的几个理论问题,并且,基本上都在自己的单线上作“完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探索;相反,西方经济学则很少关心事物的本质问题,也不关心现实中的异化和剥削问题,而是基于供求或博弈分析来对现状进行描述,特别是热衷于基于细枝末节的实证来印证主流经济学的理论。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尽管这两大派别都在努力地掌控影响社会改革的话语权,尽管两者的努力方向往往存在差异:正统马克思主义者往往以立国的指导思想来影响上层政府的决策,而西方经济学家则通过教材和舆论来影响青年学子和基层政府的行为。正因为两者都掌控了一定的学术的、社会的资源,从而呈现出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同时,两者对其他独立学人基本上都采取排斥的态度,以致独立的创新很难有生存的空间。

当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在国内经济学界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它们不但逐渐排除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而且也很少接受和阐发西方社会中的“非主流”经济学派。因此,尽管国内确实已经存在了一些自得其乐的小型学术团体,但基本取向则是一如既往地抱着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热衷于数学建模和计量分析。事实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尤其是它的数量化取向在国内学者的盲信跟风下已经成了一种拜物教。麦克洛斯基指出,“对客观证据、定量检验、实证分析以及其他赋予信念之物的热诚,在现代主义那里充分展现出来,并被一再重复,于是这些东西也带上了魔咒似的光环。现代主义在经济学当中极富影响力,但并不是因为它的前提经过了仔细考察并被发现是正确的。它是一种天启宗教,而不是理性宗教。”因此,在国内经济学界,除了传统的两大经济学分支——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之间还周而复始地进行方法论的争论外,已经越来越少有学者尤其是青年学子对方法论感兴趣,更不愿就方法论展开深入而实质的争论;相应地,杂志上发表的真正对经济学方法论进行探究的文章非常罕见,即使存在一些方法论文章也大多是对西方学者相关争论的介绍。

可见,经济学的数量化仅仅体现了特定群体的方法论或工具选择偏好,它并非是最适合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方式,而且,这种不适合性随着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扩展而日益显现。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却极力排斥方法论的探讨,更不容忍对其主流地位的挑战。显然,这根本上与当前功利主义的学术风气密切相关,也反映出经济学界存在的主流的傲慢倾向:在掌握学术资源的主流与非主流的博弈中往往对非主流的任何挑战采取漠视的态度。究其原因,主流经济学家本身已经控制了经济学领域的主要杂志和大学,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不能容忍对其地位的挑战,即使自身也看到了这种缺陷,也会力图掩盖它而不是提请公开讨论。因为他们担心,方法论的探究会证明其堆砌的著作要么是空洞无物的,要么是浪费时间的,从而丧失自身的学术地位。正因如此,主流经济学家往往刻意避免与方法论者探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该论文将回答或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它是一个令人感兴趣并值得讨论的问题?正如休谟写道:“与那些固执于自己原则的人的争论,较之于一切其他争论是最令人厌烦的;或许只有与那些全无诚意的人的争论除外,那些人其实并不相信他们所维护的观点,他们之所以参与争辩乃是出于装模作样,出于一种对抗精神,或者出于一种炫耀其机趣和技巧比其余人类高超的欲望。在这两种人中,所能期望的是他们对自己的论争的同样盲目的坚持、对他们的对手的同样轻蔑和对坚持诡辩和谬误的同样强烈的热心。由于推理不是这两种争论者各自导出他们的信条的源泉,因而期望任何不涉及感情的逻辑将使他们接受更健全的原则都是白费心思。”显然,这种学术风气也对国内经济学的研究取向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简短结语

方法论对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而言非常重要:尽管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并不一定都成为经济学方法论专家,但是,每位从事理论经济学探究以及打算将经济学理论应用于实践的人至少对经济学的研究思维有一定的了解。博兰曾指出,当人们建立经济学模型时,他们必须作出方法论决策,每一位模型建立者都必须思考他们将如何把经济理论模型化;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这样的一个困境:当他们开始从事模型建立时,他们必须是有关建立模型的方法论方面的专家,但他们在上岗前,却又必须从未讨论过方法论问题。显然,如果我们对经济学方法论作一探究,就会很容易发现现代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内在缺陷,从而会对数学的滥用保持高度的警惕。究其原因,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应该与其研究内容保持一致,研究内容发生了变动,研究方法也应作相应地调整;新古典经济学以最大化和均衡为目标的数理化路线就适应于物质资源配置的传统经济领域,并茁壮于建构理性主义膨胀的计划经济时代。然而,随着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学理论越来越呈现出这样两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征:一是具有强烈的思辨性,因为经济学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从而首先必须对事物的本质进行探究;二是具有浓郁的规范性,因为经济学的研究需要对现实进行改造,从而必须具有一种社会理念或理想。显然,就复杂多样的经济现象而言,形式化数学模型往往会窒息思想的丰富性,从而永远不能代替文字或图表等形式所具有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对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进行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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