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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主义辩护及其改进——兼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9条

包红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武汉430073
  • 著作权转让
  • 交易安全
  • 交易效率
  • 登记对抗主义
  • 登记要件主义

摘要: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我国立法上予以确立。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契合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节约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单纯的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诸多缺陷,还应与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归属,达致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与此同时,应完善著作权转让登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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