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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16 00:43:22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1)

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国际会议的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加强会议前期调研,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提出拟召开的国际会议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办、承办和举办国际会议的必要性,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名称,会议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与会人员范围、总数及外宾人数,是否邀请总局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经费来源,有无涉台问题和其他敏感政治问题,活动期间安全和应急预案,有关国际组织情况等。国际司审核后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三、实行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正副司局级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初审,报请总局有关领导审核后,由总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批。

应急指挥中心各部门正副主任、直属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党政副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政副职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立项后,由总局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和驻总局监察局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核,报请总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处级以下人员(含处级)因公出国(境),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国际司审批。

参加其他部委或地方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也必须事前按上述程序办理。

凡出访任务涉及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批的项目,总局批准前,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如出国(境)培训、出国(境)文艺演出等。

四、实行举办国际会议审批制度。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内容涉及安全监管监察、职业健康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专业会议或学术性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国际会议的类型主要包括由总局及其所属有关单位主办,或与国际组织、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举办,或受其委托由总局或所属有关单位承办的会议,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单独举办的各类会议。未经总局批准,所属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会议,也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不得以已与外方商妥为由要求认可和批准;不得为取得外方赞助而同意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批准同意申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对外申办过程中,不得作出超出授权范围的承诺或承担额外的义务。外宾人数在1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内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外宾人数在300人以内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内的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由总局审批。超出上述规模的国际会议由总局报请国务院审批。

五、实行对外合作项目和对外提交论文审批制度。各单位对外开展合作,由项目单位向国际司报送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目标、合作依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项目实施地点、外方合作对象及其背景情况、资金来源等。国际司审核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签约和承诺。

应邀为国(境)外媒体撰稿或向国(境)外举办的国际会议或研讨会提交论文,需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并书面报告国际司,国际司审核并报总局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

六、实行参加涉外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指挥中心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馆、驻华代表机构和境外团体、机构单独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及活动,由国际司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参加上述活动,事先报国际司备案。各单位的重要涉外活动需请总局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国际司,由国际司请示总局局长协调安排。

七、执行因公出访任务要严格控制在外时间,增强出访效果。除培训项目和特殊情况外,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个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超过12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1国签证而走访多国,原则上不得跨洲出访。出访任务结束后,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入境)15天内将所持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司集中管理。出访团组须在2个月内向国际司提交出访报告,由国际司视情况报送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阅,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成果交流。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2)

一、思想上,认真学习上级文件领会精神,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学习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

二、业务上,以最短的时间完成角色转换,尽快投入新的工作岗位,由一名旅游人变成应急人,同时学习自己的本职会计业务,并积极与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兄弟单位对接,确保会计工作衔接顺畅,不出纰漏。

三、具体工作如下:

1、完成了新冠疫情期间的小区值班值守工作;

2、与财政局主管股室对接将2020年预算项目支出科目进行及时调整,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3、完成了应急管理知识大讲堂线上培训任务;

4、完成了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2019年财政决算公开报告、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上报工作;

5、完成了2020年应急储备物资购置、森林消防二中队房租、取暖设备安装等项目的追加报批工作;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3)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快速有力。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把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林区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预案启动条件

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即: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8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火场跨越本市行政界线、火势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事故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点、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报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立即请示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拟订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贯彻上级有关决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市财政局:负责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扑火救灾需要,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人民警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火场交通的引导和管制,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协助撤离和疏散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及财产,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及时查明火因,侦破火灾案件。

(4)市气象局:负责搞好森林防火期内的林区天气预报、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做好火场卫星遥感监测,提供火场按小时计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

(5)市交通局:负责重点林区公路的养护、交通管理以及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运输及安全。

(6)市军分区:根据火情情况,负责组织、预备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7)市武警支队:根据火情需要,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8)市电信部门:负责协调各地电信部门工作,保障林区森林扑火有线和无线通讯畅通无阻。

(9)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担任森林扑救前线指挥部作战组领导。

(10)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以及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治等工作。

(11)市卫生局:负责火灾受伤人员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13)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时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向市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的火情进行审核把关。

(二)日常工作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防火专业队建设、组织森林防火演练等工作;承担应急处置的联络、报告和协调工作。

(三)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组织指挥。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当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前线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长负责扑火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定扑火战略战术和扑火方法,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机具等进行统一调度。紧急情况下,前线指挥长具有临时处置权。前线指挥长是扑火责任人,对市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扑火和火灾现场的各项工作。

前线指挥部设立扑火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每个组设组长一人,对前线指挥长负责,其中作战组组长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三、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市林业局根据省林业厅的国家气象卫星监测通报,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林区设立望台、检查站、配备专职和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林区野外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二)报告

1.报告内容

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已燃烧的时间、地点、面积、动态、火场周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扑救情况、信息来源等。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各类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火场情况、投入扑火人员、火势变化及火灾现场损失等详情要随时报告,同时组织公安人员侦破火灾案件。

3.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林业局:发生在县级以上行政界线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5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市林业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核准情况报告省林业厅,请求支援:发生在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7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18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林业厅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有上述情况之一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赴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动员和组织全市力量进行扑救。

四、预警

根据卫星监测情况、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一)特别严重(ⅰ级)

连续3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3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日均10次以上一般森林火警信息报告,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极易燃);发生或可能会发生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红色预警信号。

(二)严重(ⅱ级)

连续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日均5次以上一般森林火警信息报告,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易燃)以上;发生或可能会发生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橙色预警信号。

(三)较重(ⅲ级)

连续1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1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日均3次以上一般森林火警信息报告,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可燃)以上;发生或可能会发生需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置的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黄色预警信号。

(四)一般(ⅳ级)

森林火险等级二级(难燃);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蓝色预警信号。

五、火灾扑救

(一)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四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当地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各类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同时按规定逐级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火场情况、投入扑火人员、火势变化及火灾现场损失等详情要随时报告,同时组织公安人员侦破火灾案件。

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势情况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调集全市的森林消防队伍和消防器材参加扑救,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商请消防、公安、驻军、预备役部队和武警进行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履行好各自职责。

3.二级和一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即:燃烧蔓延超过18小时尚未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点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有上述情况之一,在提前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要扩大应急,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衔接《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二)扑火指挥

1.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线指挥部的级别也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逐级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进行。

3.在扑火力量的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基层扑火为主,其它社会力量为辅。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4.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实行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四)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五)火场清理

明火扑灭后,应及时组织扑火人员清理残余火,彻底消除隐患。要留足人员现场看守8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清理火场后,组织清点人数,分批将扑火人员撤离火场。

(六)火案查处

县级公安部门和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派出所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人,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七)信息报送

森林火灾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森林火情、扑火动态、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一律由市林业局或扑火前线指挥部新闻发言人。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指定发言人。

(八)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完全扑灭,火场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授权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灾民的安置和困难救济,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对扑火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肇事者和应急处置过程中者进行责任追究。

(二)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情况。各级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根据要求撰写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

七、综合保障

(一)信息和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队伍保障

市和县、市、区指挥部要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积极建设后备扑火队伍。

(三)扑火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四)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拨付。

(五)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加强宣传、培训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在全社会普及防火、避火安全常识。

八、附则

(一)本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事项,由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二)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兴化市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堂“服务师生、安全第一、查防并举、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提高学校师生快速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师生人身损害,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一)充分发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监管岗位责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实现学校食品安全“零事故”,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建立反应快速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责任性事故,有效降低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食安委的有关要求,积极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降低损失程度。

   2.依法管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安全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要切实做好学校食堂、超市食品配送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食品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预防与控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学校校长对本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并主动接受乡镇的领导和监管,经常进行工作汇报,市教育局对全市境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4.快速反应。教育局和各学校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及时准确有效处置。

   四、适用范围及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种类

   本预案适用于市教育局处置全市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内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学校食堂食品及校园超市销售食品引发的学校师生员工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的,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疫病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次造成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次造成中毒人数50人以上的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次造成中毒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在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次造成中毒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5.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食物中毒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次造成中毒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在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一次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五、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程序

   及时、准确地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持全市学校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报送相关信息。

   (一)报送程序及处理要求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分重大事故及以上紧急信息和一般信息。

   重大事故及以上紧急信息报送程序为初报、续报、反馈三个环节,学校一旦发生不明原因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紧急情况,必须坚持“先救人,后查因,再追责”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拨打“120”、“110”电话请求援助,在1小时内将掌握的情况向市教育局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信息须在半小时内报告。如果情况复杂,一时搞不清楚,可以“先报事后报情”,随后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报送有关信息。在初报的基础上,要及时、准确、全面地续报重大事故及以上紧急事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特别重大的,应根据需要一日一报或一日数报。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可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后,再书面报告,但在任何情况下电话报告均不能代替书面报告。

   市教育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及以上紧急信息后,要立即向带班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并通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收到的信息按时按规定程序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处置后,要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馈上级处置意见的落实情况和干部群众的反映。

   一般信息报送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反馈三个环节。学校要在第一时间把信息报市教育局,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小时。

   市教育局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商量后进行处置,并向主要领导通报信息。

   学校在向市局报告的同时,应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向公安、卫生、食药监等机构报告请求援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学校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信息。

   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要求。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以“先控制,后处理,救人第一,减少损失”为基本原则,迅速果断处置。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本校预先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事故信息。

   (2)拨打“120”、“110”电话请求援助。

   (3)立即停止学校食堂食物及校园超市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现有可疑中毒食物、食品及原料、餐用工具、设施设备和现场采取封存控制措施。

   (4)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包括中毒者的排泄物(如呕吐物)。

   (5)立即组织由专人负责的救护队伍,协助医务人员做好救护工作。

   (6)注意稳定师生情绪,不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如有家长来校探视,应由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要注意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和工作秩序,组织教师做好食物中毒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要先查验记者证(按编号在网上查询),由学校确定的专门发言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和教育局通报情况。

   (7)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内容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中毒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

   (三)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置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的三个环节,并建立健全各环节报送的档案资料。对缓报、瞒报、谎报事故信息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系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曹伯高

   副组长:

   滕 艳 方晓春 陈国忠 陆仁杰

   成员:

   王槐堤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学校突发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组长负责应急处置全盘工作,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副组长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救助救援应急的指挥、协调、工作部署、任务下达、检查监督、考核、指导;各成员之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和承担领导小组决定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全市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相关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组

   组长:陈义荣

   成员:王新民

   工作职责: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监督检查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协调与联络工作;负责收集、传递、综合信息,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信息,汇报学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救助救援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联系市委宣传部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2.现场处置指导组

   组长:方晓春

   成员:陈中琳

   工作职责:在学校突发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负责指导学校协助卫生部门开展中毒人员救治、危重病员转移抢救,督查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现有可疑中毒食物、食品及原料、餐用工具、设施设备和现场采取封存控制措施。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随时掌握传递最新处置动态,收集、汇总、反馈各种信息;指导学校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救助救援现场疾患人员等。

   3.稳定安抚指导组

   组长:顾其斌

   成员:顾桂海 潘瑞平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师生及家长的思想稳定工作及善后处理事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安抚事故疾患人员家属情绪,接待听取事故疾患人员家属意见,指导学校制定善后解决办法等。

   4.后勤保障组

   组长:吴 纲

   成员:顾国玉 黄振宇 史存进

   工作职责:负责筹措调配紧急救助救援物资和资金,为各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5.事故调查组

   组长:滕 艳

   成员:唐 达 王槐堤

   工作职责: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

   七、事故救助救援应急行动

   (一)学校的应急行动

   1.学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校长应及时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市教育局报告,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处置好所发生的中毒事故,最大限度的减轻疾患人员的痛苦,确保疾患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将事故情况在1小时内,特别重大紧急信息须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教育局,2小时内将中毒事故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市教育局。

   3.迅速按照预案抢救中毒师生,拨打“120、110”急救电话请求援助,转治危重疾患病员,稳定事故现场事态,妥善安排好其他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序做好食品、饮用水等救助救援物质的筹集和发放等工作。

   (二)市教育局的应急行动

   1.市教育局在接到学校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实施事故救助救援工作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迅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研究部署救助工作。

   3.迅速组织各工作组赶赴事故学校,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进行初步核查,慰问事故疾患师生,了解病员身体不适反应症状,及时解决好疾患病员的医疗、生活等问题。

   八、事故救助救援应急工作纪律

   (一)事故救助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各组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指挥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二)事故发生后,各工作组要按领导小组的指令迅速进入工作状态,不得延误时机,确保救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三)单位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事故救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信息畅通。

   (四)事故善后处理、原因调查、责任追究结束前,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确需外出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事故救助救援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九、责任追究

   为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岗位监管职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按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5)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11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15号)、《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昭政发〔*〕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和毗邻州、市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环保局、发改局、民宗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对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校园范围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及秩序维护、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鉴定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协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组织后勤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害群众及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完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1.4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指挥部成员部门工作人员、指挥部临时抽调人员和事故发生地的工作人员组成。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和致病原因调查,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民政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及其它善后工作。

(5)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

(6)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及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及与事故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县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现场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机构集中统一协调指挥。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要职责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责任部门、职能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报县政府及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部门(乡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6)

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快速反应机制

今年以来,我局应急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应急办的大力指导下,按照“抓基层、打基础,抓落实、求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大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市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XX年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并积极开展实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阶段来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确保文化市场、安全播出、安全生产无事故。一是领导重视到位。我局领导认真领会落实应急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专门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文广新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成立了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及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处置本局职能范围内预防和处置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为各项应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制度建设到位。年初,我局修订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原则、适应范围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突发事件等级划分、预防预警信息、预防预警行动、预警支持系统、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等,在全市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贯彻实施。三是责任落实到位。按照立足现实、细化职责、重在落实的方针,建立起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应急管理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全面工作有人管,具体工作有人抓,形成各级联动,层层负责,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良好局面。上半年,已全面完成与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二、完善体系,优化措施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建设目标,强化应急预案的制订。一是对现有预案进行认真梳理。结合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梳理现有的应急安全预案,深化“一案三制”建设,努力推进“一网五库”建设,并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和文化企业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应急措施,并要有专项经费、专用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二是注重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完善和修订预案过程中,围绕文化市场、广播电视播出等突发事件的特点,认真研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规律,注意吸取以往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专家、管理部门和一线工作同志的意见,不断提高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三是明确工作措施。处理应急事故关键要措施得力,快捷迅速,方法得当。我们从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各科室的具体分工到配合专门人员具体处置,都制订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了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各文化企业经营单位、广播电视台(站)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上半年,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市局直属单位全面完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形成起以市局为中心“点”,延伸“线”至各县(市、区)文广新局,“面”推至直属各单位的“点、线、面”结合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三、配强队伍,提高能力

把队伍建设和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我局在完善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基础上,落实应急管理办公室人员专职负责,全市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企业也不断充实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专职人员负责。通过整合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各类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建立统一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目前,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有应急人员有500多人,覆盖面涉及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机关企事业单位、歌舞娱乐场所、网吧、音像经营单位、书报刊经营场所等。二是加强应急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我局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培训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常年不懈。上半年,组织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文化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业必修课培训。按照全省文化系统应急管理培训的具体内容组织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基础;文化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概述;大型文化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文化场馆日常活动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引发的文化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文化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等四种类型的文化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养;案例分析。其中主要知识包括文化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特点、应急准备、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措施、善后与恢复等。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进一步树立责任感,增强忧患意识、正确掌握文化系统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基本常识、原则和方法。此外,我局上半年还购置了一批应急管理书籍免费发放给文化企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四、畅通信息,及时报告

我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流程图,结合实际建立了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信息报送流程。流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市、区)及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及时上报省文化厅。市局及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应建立公共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专项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应急体系协同作战的快速反应能力。突发事件发生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事件处理结束后,市文广新局及时起草报告报省文化厅和市政府。今年上半年,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没有发生突发事件。

存在问题:

一是实战经验不足。虽然机构已经建立起来,人员队伍也已经落实,但是组织演练还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只是简单的学习交流或者通过书本、电视等掌握方法,没有现场经验。

二是经费严重不足。目前用于办公开支的经费都举步维艰,用于公共安全的投入就更为不足,造成安全设施简陋,应急技术装备水平低,应急物资储备不够。 三是安全隐患较多。从多次安全检查的情况看,全市的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网吧、书报刊、印刷厂、光盘企业等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也仍然存在少量违规现象,个别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还没有建立好完善好,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文化站,安全隐患较大。

应急局局长述职报告篇(7)

(一)编制目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全局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中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安全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局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分为以下二类:

1、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2、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上述安全事故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安全事故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条块内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结合实际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转动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五)应急预案体系

全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局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2、局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安全生产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和相关局属部门制定。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灾、旱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六)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

上述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既要明确责任,又要协同作战。

按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分级标准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局机关各部门要根据以上分类分级的要求以及责任划分,积极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处置工作方案和协作方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局党组是全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全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指挥机构

根据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一般由局长担任,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任副总指挥。

三、预测、预警

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

突发安全生产事件进入预警期后,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局党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局党组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二)先期处置

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处置情况随时报局党组,局党组视情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派遣应急队伍,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局党组要密切跟踪事件发展态势,及时传达县安监部门按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指挥与协调

局党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主要任务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及时向县安监局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四)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局党组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五)应急结束

安全生产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五、后续工作.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以事发地和单位为主、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进行,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二)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结束的同时,局党组形成书面报告县安监部门和县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局机关各部门要组建应急预备队伍,局机关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强化应急协调配合,增强救援能力。任何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发生后,局党组和事发单位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相邻地段的村边缘单位要积极组织治保巡逻队、和广大群众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由局机关相关部门提出,经局党组审核后,按规定列入年度预算。对受突发安全生产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局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审批。

(三)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需的资金、物资、装备进行捐赠和援助。

七、宣传和培训

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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