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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7 20:03:44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篇(1)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同时,中央组织部配套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领导干部选任监督制度体系。

“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党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主要或相关领导干部或人员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用人失察失误进行问责的制度;“报告工作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须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任工作和在特殊情形下选任干部须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接受监督的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包括每年常委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任工作和新选任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及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过程中进行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制度”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在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

这四项新制度的推出和试行,一方面为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管建立了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同时也向全党发出了加强依法治党、用制度管干部的明确信号。如何从制度上防止干部选任工作存在的长官意志、唯亲是举、买官卖官、用人失察和有章不依等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像保护国有资产一样保护和增强花费大量成本培育起来的领导干部资源,这四项制度的试行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监管,用制度管干部、用制度保护干部,保证党的用人正确,是试行这四项制度的宗旨和真正意义。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篇(2)

关键词:高校;派驻;重点领域;纪检监察员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一、理顺派驻管理体制,发挥派驻监督职能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纪委监察处增加两个编制,增设两个六级岗位,向六个重点领域派驻资产场站纪检监察员和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员。一是明确派驻人事及经费管理。派驻纪检监察员人事关系在纪委监察处,受纪委监察处直接领导,向纪监察处负责并汇报工作。工作经费在纪委监察处增列,不在驻在单位领取津补贴,不分管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二是明确组织关系。纪检监察员党组织关系不在纪委监察处,而是在驻在单位,参加驻在单位党组织活动。三是固定办公地点。驻资产场站纪检监察员日常办公地址在资产经营公司,综合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场站管理中心等单位。驻后勤基建纪检监察员日常办公地址在后勤处,综合监督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基建规划处、西安研究院筹建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察处可及时调整、增加派驻纪检监察员监督单位,扩展其监督范围。

二、明确派驻监督职责,做实派驻监督工作

学校对派驻纪检监察员该干什么、该怎么干,列举了六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围绕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一是划清“两个责任”界限。明确提出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负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员代表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突出监督执纪问责重点。四个方面十条是关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占了整个篇幅的80%,突出了派驻的工作重点。指出对驻在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员要提出问责建议等。三是推动派驻形成“监督、调查、问责”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指出纪检监察员要受理驻在单位的涉及党纪政纪的举报,参与调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违纪政纪的问题线索等。

三、建立派驻工作机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学校为使纪检监察员能更好地实施贴身监督、精准监督和实时监督建立了科学的工作运行机制,以便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参与决策机制。派驻纪检监察员通过参加驻在单位党政班子决策类会议和监督干部任用、人员晋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等重点领域的决策来履行监督职责。二是保障履职机制。驻在单位为派驻纪检监察员提供办公条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来保障派驻纪检监察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三是请示报告机制。派驻纪检监察员出差、请假要向纪委、监察处履行有关手续,并告知驻在单位。收到的涉及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T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向校纪委、监察处汇报,每学期期末要向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汇报履职情况以及驻在单位党风廉洁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派驻纪检监察员是高校一种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的尝试,宏观上,它明确了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是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使履行监督责任思路更加顺畅、权责更加清晰、任务更加具体;微观上,这也斩断了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之间在人事、组织、经费、管理等方面的种种政治、经济利益关系,使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单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设立纪检监察员岗位正是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了纪委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力量不足、监督不深入、监督范围过窄等问题,科学延伸了纪检监察工作网路,强化了监督职能,不断推进了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向基层延伸。

总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六个重点领域派驻纪检监察员是改进监督方式的科学探索,是强化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工作新常态下机制变革的本质所在。

参考文献: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篇(3)

第三条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和隐瞒包庇的;

(三)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应给予告诫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及对群众投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度内本科室(班组)2次以上(含2次)或科室(班组)干部职工3人次以上(含3次)被上级或本院给予效能告诫。

第六条本院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未落实或完全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的;

(二)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串岗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主动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职工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九条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作出。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卫生局可直接对应由下级告诫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效能告诫。

第十条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暗访等督查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可由2人以上当场作出效能告诫,并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科室(班组)实施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出。干部职工发现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人员有需要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应向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提出,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或分管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效能告诫,并将落实告诫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一条当场实施效能告诫的,应由2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效能告诫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院办、人事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各1份备案。

第十三条对科室和个人作出的效能告诫,在《全院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通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对告诫决定不服,被告诫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等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告诫事项。

第十六条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和个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

第十七条科室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实施效能告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篇(4)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职能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近年来,__县纪委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契机,以“安辑砺炼”行动为重点,优化整合纪检监察力量,强化县纪委对乡镇、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推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聚焦主责主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一)以领导示范为重点,落实监督责任。制定实施《__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严格实行“明、询、查、考、述、评、究”的“七步工作法”,采取不提前通知、不要当地干部陪同、不听取汇报的“三不”方式全覆盖监督检查,突击考问乡镇、部门纪检监察负责人了解和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查纠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警示约谈、诫勉谈话、立案检查,全县各级纪检组织和广大纪检干部落实监督责任的意识明显增强、力度明显增强、效果明显增强。

(二)以狠刹“”为重点,强力正风肃纪。制定实施“__”正风肃纪方案,着力解决政绩观不正确、执行不力、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行政行为不规范、违规选用干部、乱发钱物、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变相公款旅游、乡镇干部“机关化”、便民服务中心不便民、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在编不在岗、多占办公用房、乡镇干部走读、干部形象不佳等16个突出问题。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大吃大喝、公车私驾私用、上班时间中午饮酒、会议过多过滥等突出问题,制定实施限娱、限会、限驾、限宴、禁烟、禁酒、禁奢“七令”和倡勤、倡廉、倡俭“三书”(合称“七令三书”),用制度规范干部行为、匡正干部形象。开展正风肃纪“节点”行动,元旦春节出台廉洁过年“八条禁令”,清明节专项整治公车私用祭祖,端午中秋突击检查乱发钱物,高考后着力规范“升学宴”操办,国庆期间重点治理公款旅游,充分利用每一个重要节点持续深入推进正风肃纪。

(三)以“打虎拍蝇”为重点,全力查案惩腐。切实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调整充实办案人才库、陪护人员库,健全案件线索集中排查制度,坚持案件移交、移送、协助、配合制度,促进案件查办资源、力量、手段大整合。充分发挥乡镇、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案件查办职能,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形成了执纪执法机关合力惩腐、纪检监察系统全面反腐的高压态势。

坚持瞄准科级干部中的腐败案件狠打“地方老虎”、瞄准重点行业中的不正之风重拍“盈利苍蝇”、瞄准惠民政策落实中的腐败问题深挖“殃民蛀虫”,以“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查案惩腐的高压态势。仅2014年,全县共立案126件,同比增长23.6%,其中查处科级干部30人,基层站所、村(居)干部86人。严格实行“一案三查”,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对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和纪检组织监督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在“__廉政”网、《__廉政》报开设重大案件信息平台,及时案件查办信息,增强案件查办透明度,提高案件查办公信度,加大案件查办震慑力。通过强有力的查案惩腐和通报震慑,干部“不敢腐”的氛围正初步形成,群众满意度正逐步提高。

__县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诸多的不足。

一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畅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在乡镇一级,由于受编制、经费等条件的制约,同级党委对同级纪委的影响力往往大于上级纪委的影响力,在执行“两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往往先报同级党委再报上级纪委,甚至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才报上级纪委。另外,乡镇纪委书记专职不专干,副书记和纪检专干兼职现象突出,加之一些职能部门或出于工作惯性,或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过分依赖于纪检机关“牵头”,导致基层纪检机关难于集中精力聚焦主业。

二是权力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监督难度。从权力配备上看,党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重点部门的权力较大,而且权力运行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业务性,外部监督难以及时覆盖。从权力运行上看,制度约束刚性不强,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或者制度执行不严,影响了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从权力监管上看,存在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的问题,同一事务多头管理、管理有“真空”的现象仍然存在,为纪委开展监督尤其是对履职再监督造成不利影响。同时,随着八项规定的出台,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活动的开展,中央和各级的要求越来越严

、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制度的笼子越编越密,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而部分领导干部还沉浸于过去的惯性思维,导致一些作风方面的问题在短时间内集中爆发,客观上增加了纪委执纪监督的难度。三是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为监督带来了挑战。从发展阶段看,转型期的腐败问题和作风问题高发多发,特别是一些消极腐败现象面临纠而复生、查不胜查的困境,客观上增加了纪委执纪监督的难度。从社会风气看,一些领域“潜规则”盛行,少数“容忍腐败”、“羡慕腐败”的腐朽观念还有一定市场,存有对纪委执纪监督不理解、不支持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纪委执纪监督的正能量。

四是自身建设的滞后性制约了监督的成效。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如责任制考核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方式,但由于考核方式单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设置不够科学等,导致考核中发现不了问题,实现不了监督。从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职责所需具备的条件来看,不懂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部分乡镇纪委重监督检查,轻责任追究,导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部分村纪检小组组长工作职责模糊,监督意识淡薄,导致监督岗位形同虚设;部分纪检干部不愿得罪人,不想钻研纪检监察业务,导致监督底气不足、力度不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纪委自身既要坚持边查边整边改,抓紧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探索完善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长效机制。

一要厘清纪委职责,找准工作定位。按照《》的规定和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突出纪委接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围绕“准确定位、科学履职,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强化职能、确保实效”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坚守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该管的管住管好,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到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执纪监督上来,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为工作重点,既不以落实监督责任代替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也不在行使监督责任中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

纪委履行赋予的执纪、监督、问责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要职责是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坚持履行监督责任必须对党委负责,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谋划和推进执纪监督工作。协助党委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重要职责是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要加强统筹协调,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明确相关部门应担的责任,切实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寓于深化改革全过程。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具体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专门职责是开展执纪监督和查办腐败案件。要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持之以恒纠正“”。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要认真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极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党委的领导下,抓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细化制度规定措施,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及时了解和督促检查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情况,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把监督、执纪、问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规范制约权力的有效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执纪检查和惩戒问责力度,以“零容忍”、“无例外”的态度执纪,以失职就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决心问责,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着力转变落实监督责任的方式方法。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转变纪委大包大揽、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对专责工作,在牵头抓总中体现作为、落实监督。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查办案件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责无旁贷。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知其可为而善为,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对协同工作,在组织协调中发挥作用、落实监督。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纪委要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特别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办法,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对各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强化指导中提供支持、落实监督。纪委应当充分发挥作为专门机关的优势,对地方、部门反腐败工作存在体制机制漏洞或工作薄弱环节的,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要及时提供政策指导,支持和帮助各级各部门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服务和监管部门的工作,在督查问责中形成声势、落实监督。对各部门的业务监管责任,纪委不能包办和替代,应当把首次监督权交还主责部门,纪委主要通过“再监督”,及时发现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履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执纪问责,以促使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四要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组织保障。党委要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积极支持纪委履行职责,尤其是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对腐败问题敢于揭丑、敢于亮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要不断完善纪检工作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好《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两个全覆盖”要求落到实处,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不断强化执纪监督的内生动力。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整合纪检监察干部力量,合理配置纪检监察资源,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实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对乡镇、开发区和县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全面覆盖。

具体目标是:

(一)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直接领导,派驻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监督职能。派驻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委托,行使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三)理顺工作关系。分离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使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完善机制制度。健全完善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增强派驻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五)全面统一管理。派驻机构人权、事权、财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装备统一保障。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

(一)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按照“性质相关、地域相近,归口设置、精简机构,整合力量、强化监督”的原则,在全县设置六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简称“派驻机构”)。

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后,县直驻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自然撤销,纪检监察干部职务自然消失,各单位党组(党工委、党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直机关工委、县国土局和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干部职务予以保留,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业务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和县纪委监察局以及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工作;垂直部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仍保持原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县纪委设置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开展巡察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派驻机构及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设置派驻第一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目标办、县教育局(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新农合中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档案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教育局。

设置派驻第二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旅游局、县房产局、县交通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招管办(招投标中心)、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容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交通局。

设置派驻第三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经委、县商贸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统计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招商局、县扶贫办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

设置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委(新农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局、县科技局(科协)、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水产局、县残联等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

设置派驻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双凤开发区、双墩镇、岗集镇、三十头镇、吴山镇、下塘镇、杨庙镇、陶楼乡、北城办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北城办。

设置派驻北部纪检组〔监察分局〕,负责水湖镇、庄墓镇、朱巷镇、造甲乡、义井乡、罗塘乡、左店乡、杜集乡等乡镇的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水湖镇。

(二)机构的编制安排与人员配备。每个派驻纪检组〔监察分局〕确定编制5人,一般配备4--5人,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可作微调。其中:设组长1人,副组长兼监察分局局长1人,分别按照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按照长发〔2008〕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纪检监察员配备按照中纪发〔2009〕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6个派驻机构共需30个人员编制,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10个编制从全县乡镇的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委托水湖镇代管,不占水湖镇的编制总数;派驻县直单位的4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20个编制,长发〔2008〕50号文件已调剂解决11个,余缺的9个行政编制从县直单位调剂解决(司法局1、人事局1、民政局1、财政局1、农委2、水务局1、林业局1、畜牧水产局1)。

四、工作职责

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授权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权,重点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突出重点,强化对驻在单位涉及“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监督。

(四)督促检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单位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开展巡察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遵守党的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

(六)开展案件调查。经县纪委监察局授权,初步核实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单位副科级以下干部违纪政纪的案件。

(七)受理、举报。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八)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工作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协调驻在单位对党员、干部经常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维护党纪的要求。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本部门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派驻机构按照分工负责制,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指派人员列席驻在单位召开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的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研究项目审批、工程建设、评先评优、评定职称的会议等,对权力运行和决策实施监督。

(三)驻在单位向上级机关报送和向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及整改报告,干部任免、奖惩、选聘文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及预决算执行情况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送。

(四)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驻在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派驻机构报告。驻在单位任免和调整、奖惩干部,必须事先书面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五)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一般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有权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反映县管干部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派驻机构对所负责工作采取的措施,提出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对处理不当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

(七)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集中乡镇纪委书记对所负责片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督查、交叉检查,对发生的案件集中调查。

(八)派驻机构开展督促检查、集中巡察、办信办案工作,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

(九)除以上权限外,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驻在单位的其他工作,可提出相应建议,驻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六、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开展工作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察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统一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在宣传教育、查处案件、专项检查、重大事项监督等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情况,统一调配派驻机构力量。派驻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年底书面报告整体工作情况。派驻机构领导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二)县纪委派驻(巡察)办公室负责负责指导协调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负责派驻机构干部的任免、交流、廉政档案、干部档案等事宜的管理和廉政勤政情况的考核;县纪委机关职能室要加强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和督促指导;机关党组织和工会负责派驻机构组织生活和职工活动。

(三)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机构是监督主体,代表县纪委监察局行使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本部门及其所辖单位、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派驻机构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等制度,加强与驻在单位的工作联系,同时也要主动接受驻在单位的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土局和各乡镇、区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政组织和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对其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五)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单位及所辖单位、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不查处,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局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派驻机构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日常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后,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监察分局局长、派驻(巡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副科级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共同考察,再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决定。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派驻机构人员应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机构负责人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考核,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及党团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其中,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10个乡镇行政编制委托水湖镇代管。

(三)派驻机构的办公用房由办公地点设在单位负责安排解决;开办费、办公设备由县财政统一解决(每个新设派驻机构预算10万元,不含公务用车购置);派驻机构含派驻乡镇的2个纪检组(监察分局)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据实编制呈报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县财政状况逐年增加,在县纪委财政账户内单列管理。

(四)各派驻机构人员享受县纪委机关同等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派驻机构编外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按照《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规范管理。

八、组织领导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篇(6)

论文内容摘要:当前,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作为基层检察院,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真正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能力。着力解决检察发展难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是其新的历史使命。

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好形势下,作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将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转化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实际能力,着力解决检察发展难题,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是其新的历史使命。

一、业务立检,彰显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主要成效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键在于实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须通过检察实践,开展业务工作来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突出重点,坚持以办案工作为中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

作为广州市新城市中心区的检察院,我院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刑检工作方面,2005年至2008年9月份共受理公安移送批捕案件6386件8995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119件855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6835件9733人。提起公诉案件6079件8407人。办理了全省首宗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首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全省首宗以国家名义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民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刘大力等7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亿元案等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批捕、案件全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人均办案数和办案质量位居全市前列。

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2005年至2008年9月共依法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89件89人(贪污贿赂案件87件87人,渎职侵权案件9件9人),保持了一定的办案规模与力度,所办案件大案率100%,侦查终结率100%,率100%,有罪判决率100%,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办案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广东省博物馆新馆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同步预防,在天河地区高校中开展系统预防等,形成独具天河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机制,效果良好。

在诉讼监督方面,2005年至2008年9月,监督立案48件,决定不批准逮捕342人,不35人,提请抗诉14件;加大预防超期羁押工作力度。使刑事诉讼各办案环节实现零超期羁押;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共受理、立案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162件,建议提请抗诉26件,提请抗诉7件,息诉处理114件,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数和办案质量居全市前列。同时,注意抓好控告申诉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和谐,2005年至2008年9月份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566件次,其中举报线索528件次,来信来访、线索处理率达到100%。

二、人才兴检,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政以才治,业以才兴,检察人才是检察事业的第一资源,检察工作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施人才兴检战略,致力于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一)厘清思路,明确目标,建设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早在2000年,我们就根据天河区检察院的实际。提出了检察工作“一个同步发展、两个适应、三个有所作为、五个满意”(即天河检察事业的发展要与社会发展同步;与天河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天河大都市中心区的地位相适应;查办职务犯罪有所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所作为、诉讼监督工作有所作为;检察工作让上级满意、党委满意、人大满意、群众满意、自己满意)工作思路。2004年根据新形势要求,又适时提出“树高标杆,创新佳绩,争创一流检察院”新的工作思路与目标,在全院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目标与党的中心工作相适应,符合天河实际,具有天河特色,为天河区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群雁高飞头雁领”,班子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年富力强,年龄、知识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廉洁意识,团结意识强,是一个具有较强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班子。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教育,加强监督

切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学习、大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荣辱观教育和排头兵实践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活动,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开展中层干部“三述”(述职、述廉、述学)活动,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确保检察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更好地履行职责。对干警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引导干警树立“不想”不廉不勤的意识,构筑有效监督机制,形成干警“不能”不廉不勤的环境;狠抓制度落实和违法违纪,营造干警“不敢”不廉不勤的氛围。同时,坚持“感情留人,事业留人”,为干警做好事、办实事,给予组织上的关心、工作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顾。几年来队伍没有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三)加强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干警素质

鼓励干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目前有9名同志已获得硕士学位,其中1名同志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人数的88.2%。干警平均年龄为35岁,30岁以下青年干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有28人,占总数的58.3%;还认真实施全员培训计划,针对各部门的不同业务特点,采用集中培训、到高校学习、到其他检察院观摩以及开展岗位竞赛等方式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几年来。我院涌现出了“省十佳公诉人”、“市十佳侦查员”、“市十佳检察官”等一批优秀人才。

(四)构筑文化建设平台,坚持“文化育检”

近年来,我院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创办了“三报一刊”,即《天河检察官报》、《天河检察简报》、《天河检察年报》、《天河检察论坛》,由法制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了《天河公诉实录》一书,还编印了《履行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天河检察十五载录》等书籍,这些平台成为了全院干警理论学习的阵地和展现自我的舞台,不但提高了干警的理论水平,而且还扩大了我院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坚持以优秀的作品感染人,以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陶冶人。组建篮球、足球、舞蹈等团队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高检察干警文化修养,培育检察文化。去年6月,我院被评为广东省检察文化建设工作先进集体。

三、科技强检,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有效的检务保障

向科技要战斗力,依靠检察科技进步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我院坚持检务保障、信息化建设为办公办案服务,以建设为基础。以应用为目的。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办案、办公各环节。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支持,检务保障得到落实,检察经费逐年增长。办公环境、交通工具都有了很大改变,新增了1500平米的办公场地,为全院干警配备了台式电脑、电话,为中层干部和主诉、主办检察官等配备了笔记本电脑,平均每5人拥有汽车1辆。建立局域网。与省、市检察院实行三级联网,实现与区信息中心专线联网。驻看守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微机联网,监所检察科通过计算机自动进行办案期限预警提示,公诉部门进行多媒体示证,反贪、渎检部门调查审讯使用网络监控视听技术,实行了检察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化、电子化。现代科技手段在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管理中得到有效运用,法律监督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四、机制促检,建立完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构建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长效管理机制是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强劲动力。一直以来。我院致力于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为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科室相关制度进行整理、归类、修改定稿,并编印成册,保障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初步建立了以规则为核心。写其该做,做其所写,记其所做,查其所记,改其所错,验其所改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2007年初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体系试点单位,为此,我院成立了专门办事机构,邀请专家对干警进行质量管理理论基础知识培训和体系策划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规范化管理文本和检察业务工作标准。对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的措施和手段予以转化使用,使管理体系既能体现我院的管理和业务特色,又符合质量管理理论和指导标准的要求。

五、形象塑检,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形象直接决定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位置,加强执法形象建设,事关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也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各项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

(一)自觉接受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

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部署,积极主动向区委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区人大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争取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坚持报告和通报工作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院视察工作,不断加强与他们的沟通联系。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其他交办事项。积极做好特约检察员工作,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二)落实各项便民维权措施,树立执法为民好形象

控告申诉部门加强窗口建设,及时化解矛盾在基层:认真落实各项便民维权措施。进一步完善权利义务告知、答复、接待、提供帮助等维权措施;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继续保持“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在全区21个街道司法所设立控申工作联系点。聘任21名司法所所长作为首批联络员,构建了覆盖全区的控申工作网络。公诉部门设立青年维权岗,成立未成年人案件专办小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行有利于不未成年人成长的帮教制度,落实好帮教措施,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积极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三)深化检务公开,推行“阳光检务”

检察科级干部履职报告篇(7)

中央纪委明确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立足于把、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把该管的管起来,不该管的放出去,厘清职责回归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核心要求,就是要集中精力履行好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更加科学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因此,落实“三转”的前提是必须全面准确把握其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转职能是核心,其要旨是严格落实和行政监察法,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突出监督执纪和查办案件,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转方式是关键,其要旨是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方法,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更加紧密地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责。转作风是保障,其要旨是认真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按照“实干兴邦”的理念,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求真务实,严于律己,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铁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必须先转主观再转客观。主观转是重点、是前提,主观不转,客观转了也是空转。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把十和十八届二中、三、四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为实现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目标作出努力的迫切需要,也是破解困扰我们多年难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成效服务大局的难得机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最终目的是促使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三转”如果抓实了,那么工作重点就能抓准,工作方法就能改进,工作作风就能过硬,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也就会水到渠成。因此,“三转”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能不能取得预期成果,最终的评价标准还是要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得到了有力的推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要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创造性地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常态化机制。

《》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也明确了纪检监察组织的五项工作。以上党内法规,赋予了纪检组织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为纪检组织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是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职责的“尚方宝剑”。归纳起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监督职责:

一是监督检查党内法规、纪律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在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制度的严肃性。

二是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发展方略的执行情况,确保党内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是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确保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既要干事,又要“干净”,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公权私用,,做到勤政廉洁,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

四是要监督检查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包括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建设情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对“”的不良表现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坚决纠正和查处,增强党性观念,持续推进作风建设,确保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取信于民。

五是监督检查党的组织和党员遵守和党的纪律的情况,对违犯和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森严党的纪律,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焕发强大的生命力。

六是监督检查党员权利保障情况,对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促进党内民主发展,确保规定的党员各项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吸引力。

明确了“三转”的具体内涵和工作要求,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当前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现状和急待解决哪些问题

要切实落实“三转”工作要求,首先必须把握好“四个关系”:

一是把握好“减”与“增”的关系。落实“三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收缩战线,回归主业,把更多的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因而,我们要转变过去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重新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及时把不该牵头或参与的监管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腾出更多的精力履行执纪监督职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有顾虑,担心不分管或不直接参与其他业务工作后,可能会导致职能上弱化、地位上边缘化、关系上疏远化,存有不想转、不愿转、不会转的现象。落实“三转”,表面上看,我们的具体工作面减少了,实际上我们的监督工作面增大了;副业减少了,才能厘清和凸显主要职责;减少了不必要的牵绊和束缚,才能为集中精力干好主业创造条件。不参与具体的协调事项,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不是说不介入具体业务工作,相反,我们应该对所属监督对象以及具体业务要进行全程地、系统地、深入地监督,尤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要掌握实情、及时介入、监督到位。转变观念,认真履职,我们不会弱化职能,只会强化职能。转变方式,敢于履职,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我们的地位不会被边缘化,只会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转变作风,善于履职,严格执纪监督,经常善意提醒,维护党的利益和单位形象,我们不会被同事疏远,只会赢得更多的尊重和信赖。“瘦身”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减负”的目的是为了“增力”,“减”会改变过去“贪大求全软无力”的现象,“增”将带来“集聚力量促清廉”的效果。因此,我们一定要正确对待和把握好“减”与“增”的关系,找准定位,认清实质,有所为有所不为,不犹豫、不懈怠、不麻痹,迅速贯彻落实“三转”。

二是把握好“上”与“下”的关系。落实“三转”,纪检检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实现这一要求,我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务必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铁面执纪、严格问责。目前,从基层实际情况来看,个别纪检干部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中仍有一定的思想顾虑和为难情绪,存有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有些受当前一些考核制度的制约,害怕严格执纪问责后,影响本单位的整体考核成绩和对外形象,影响个人在单位测评考核中的等次,影响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绩;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仍存在人员、编制不到位,业务不精、履职意识差、监督力量薄弱等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上”与“下”的关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抓好“三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