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检察官事迹材料

检察官事迹材料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03 15:34:25

检察官事迹材料

检察官事迹材料篇(1)

文章标题:检察官个人事迹汇报发言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叫**,现任*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今天我报告的题目是《用真诚捍卫法律的尊严》。

1991年9月,我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16年来,我经办了400余起刑事案件,接触了上千名原被告双方的当事人,他们对法律公平,对社会正义的强烈呼唤,给我以巨大的的震撼,使我从内心深处立下了“真情为人民,热血铸忠诚”的诤诤誓言。

我所在的公诉科,业务性强,工作非常繁重,尤其是办理那些疑难、复杂的大、要案件更是辛苦。1999年,我办理的张小片等十余人次流窜抢劫、盗窃案件,涉及河南、山东两省10余个市县地,被告人一伙作案次数30余起,案情之复杂,证据之零碎,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其中仅卷宗材料就达200余份。由于条件所限,当时我们还是手抄卷宗。整整28个日日夜夜,我和公诉科的其他同志共抄阅卷宗1000余页,共计40余万字,提审被告人50余人次,核对证据300余份。此案最终按时审结后报送市院审查。有人说,干公诉工作,太苦太累。我说:“这话说得不假,干公诉工作的确是很苦很累,但当我看到一个个犯罪分子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看到一个个以身试法的人得到严惩,看到正义得以伸张时,我觉得再苦、再累也值得!”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正是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对于难啃的“骨头”案件,我都是主动请缨、要求办理。自1996年至今,我所办理的团伙作案、杀人、抢劫、等重特大疑难案件40余件,占全科受理的此类案件总数的50。

作为一个普通人,应当有良心、有良知,而作为一名检察官,要心中有百姓多办正事,工作讲原则敢伸张正义,身上有骨气能弘扬正气。我的同事都说我有股子“倔”劲,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充满激情,“天生就是干公诉人的料”。但我觉得新时期的公诉人,不光需要激情,更需要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精湛的办案技能。1999年在我县境内发生了一起恶性案件,被告人张某纠集20余人手持凶器窜至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一井场内追逐殴打多名工作人员并致一人惨死。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而被害人的家属四处哭诉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社会上也对此案也议论纷纷,我受理此案后,认真审阅了卷宗,发现有一名参与滋事的被告人供述证实张某曾在现场一再叫嚣“给我打,打死了我负责”,由于认定张某是否在现场高喊了这句话的证据单薄,公安机关和审查批捕部门都就低不就高的对张某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此同时,张某的家人也托人说情一再强调“公安机关和批捕部门都没有查清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你就别较真啦,赶快就这样到县法院算了”,面对案情的复杂和人情关系网,我没有动摇,我埋下头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列出详细的调查计划、细细琢磨讯问张某及其同案被告人的策略,连续三天来往与*县、清丰县、濮阳市三地的看守所提审被告人,然后又对案件情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渐渐地一个看似模糊的直接影响对张某定性的关键情节清晰的浮出水面:认定张某在现场一度高喊“给我打,打死我负责”的证据充分,其行为实质是一种主观上具有故意放任杀人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而并非寻衅滋事罪。该案遂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报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中级法院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办理疑难案件,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只要沉着冷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找准突破口,就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20xx年在办理王某交通肇事(逃逸)一案时,当时公安机关、检察批捕部门均认定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在对该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卷宗有关材料证实王某在肇事过程中存在明知撞到人而仍将被害人拖拉近1公里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情节,职业上的敏感,使我感到这一案件有可能是一起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由于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相差很大,按照王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节最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如果认定王某故意杀人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定性如果把握不准,就有可能放纵王某但也有可能冤枉王某,因此,我制作了缜密的调查计划,讯问王某旁敲侧击、迂回突破,询问证人讲明利害、侧重重点,现场勘查仔细推敲、认真分析,最终查明王某的行为确为间接故意杀人,后该案经濮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处王某死刑缓期执行。

在几年的公诉工作中,我始终从“公诉人代表着国家形象”的高度来要求自己。当面对情与法、钱与法、权与法的考验时,胸前沉甸甸的国徽时刻提醒着我,也使我坚持和始终牢记:法,不容亵渎。我县某单位的四名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而导致特大交通事故,死伤十余人。由于四被告人都是有多年工作经历的国家工作人 员,而且,他们平时对工作还都是认真负责的,有的还是先进工作者。这次,他们对因一时工作失误就被追究刑事责任感到十分的不理解,产生了一些抵触情绪,对作为该案承办人的我说了些过激的言辞,与此同时,他们单位的领导也出面为他们讲情,说:“他们毕竟是工作方面的失误,如果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可能影响到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绪。”说实话,当时的我也同情他们,但想到那十几个无辜的生命,在情与法的困扰中,我选择了法。最终,我顶住各方面的压力,依然将四被告人送上了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庭前其中一名被告人托人对我说“庭审时,请你高抬贵手,对问题睁只眼闭只眼,就别太认真了”,开庭那天辩方律师多达数人,庭审中,我与辩方律师唇枪舌剑,庭审进行的十分激烈。在法庭调查中间,辩护律师又突然出示了一份证明材料,证实杨某等人并无失职。由于这份材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如果不能当庭予以驳倒,那就意味着必须休庭延期审理。当庭我对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通过审核,发现记录中有一细微之处明显存在疑问,工作日志记录本中称,时任副局长的其中一名被告人杨某在事故发生前后切实履行了职责,但客观事实是在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名称是段而并非所谓的局,因此,事故发生时怎么可能存在“副局长”这个称呼,我当庭及时提出此份材料存在瑕疵不符合客观事实、有伪证之嫌的答辩意见,由于此意见发表的时机恰当、一针见血,使得被告人及辩方律师当即哑口无言,最终合议庭也采纳了我的这一公诉意见并做出了有罪的判决。庭审后一名被告人对我说“我佩服你的能力,但你也太认真、太不近人情了吧!”。对于这些不理解公诉工作的人提出的疑问,我的回答是“我们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公诉,维护书所认定的事实,指控、惩罚犯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如果我徇了私情,法理难容”。

做为一名国家公诉人,工作本身就决定了我们在法庭上是要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由于我们公诉人在法庭上言辞都很犀利,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一些有悖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意见我们公诉人对会当庭据理力争、寸步不让的予以反驳,这使得一些当事人会觉得我们公诉人都“不近乎人情”,对我们产生了一些误解。我在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案件时,案件被告人当庭提出一个的要求我回避的可笑理由,他的理由是听其他被告人说我这个公诉人比较“严厉”,所以不同意我担任该案的公诉人而要求我回避。这件事虽有些可笑,但这也说明在相当多的一些当事人心目中,我们公诉人的形象是“严肃、不好接近”,甚至是“高高在上、咄咄逼人“。其实,我们每一个公诉人都深知:作为一名检察官,既不能轻视法律的尊严,贪赃枉法、,也更不能对当事人和老百姓冷言恶语,漠不关心。20xx年,我在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过程中,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王某。在提审他的时候,我了解到,年仅27岁的王某,妻了和他离婚了,家中撇下60多岁老母亲和两个7、8岁的孩子,生活非常困难。当提审结束后,我在看守所门口正好遇到了王某的母亲和两个孩子,王某的年迈的老母亲衣着破旧不堪、步履蹒跚,带着的两个孩子冻的瑟瑟发抖。我问她来干什么,王某的母亲小心翼翼地对我说:“孩子想他爹,能让我们见见吗?”我说:“现在他还没有判决,按法律要求不能会见。”我又问:“你们是怎么来的,吃饭了吗?”她说:“带了5块钱搭车来的,早晨的饭还没有吃呢。”我拉过她的手,掏出50元钱给了她,对她说:“大娘,先带孩子吃点饭,法律是公正的,王某的事很快就会判的,你放心,千万别急坏了身子,两个孩子还要您照料呢。”然而,令我想不到的是,老大娘接过钱,突然跪倒在地上,“谢谢你,你是个好人啊!”一刹那,我震惊了,多么质朴的老百姓啊!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名检察官,我只是做了一件应该做的小事情,却让她们如此感动,如果自己不能秉公执法,为民执法,又对得起谁呢?

在公诉工作岗位上,我只是处对法律的忠诚、对工作的热情,做了一些自己应该做的工作,而党和人民却给了我一连串的荣誉。20xx年至20xx年先后获得全县“先进工作者”、全省检察系统“严打”先进工作者、市“严打”先进个人、连续两年全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荣誉称号,20xx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被县委宣传部评为“学习标兵”,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龙乡卫士”全市“十佳”政法干警荣誉称号。

检察官事迹材料篇(2)

“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隋礼华更加慎之又慎,细之又细。xx年,尧化门街发生一起中巴车与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十余人受伤的重大恶性事故。公安机关将肇事司机李娟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该院审查。有被害人随口说看到开车的是一男子,这话立刻引起隋礼华的重视,当即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证据。其后,隋礼华通过向车上十余名乘客调查核实,证明肇事者系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而李娟作为车主事发时乘坐该车,并未驾驶肇事车辆。审查案卷发现李娟和其丈夫均作为证人证明李娟是肇事司机,经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公安机关承办人坚持认为有证据证明肇事者系李娟。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隋礼华走访了参与抢救伤员的医务人员和有关证人,深入调查,进一步确认李娟并非肇事者,

但并未发现真正肇事者的线索。经分析,仅靠现有线索要找出肇事者如大海捞针,既费时又不能确保成效,于是她决定采取单刀直入的方法,依法定程序讯问李娟,展开政策攻势,迫使其交代真正的肇事者。李娟一口咬定自己是肇事者,并极力否认为他人顶罪。隋礼华并不被其迷惑,而是以事实和证据说话,向其指明顶罪的法律后果,劝其带真正的肇事者投案,争取从宽处理。经过工作,李娟终于带该案的真正肇事者到检察院投案,此案真相大白。把真正的肇事者送上了法庭,李娟和其丈夫也被追究了包庇的刑事责任。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三年来,隋礼华在主办200余件300余人的案件中,以严谨的态度,严格细致地审查每一份证据。所办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每一次考核,都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好评。

无论是在控申部门还是在公诉部门,无论是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隋礼华在办案中都没有仅限于就案办案。隋礼华先后对20多起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案进行了和解,使许多轻微刑案的被告人很快回归社会,促进了社会和谐。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将法律的无情与人性的有情进行有机结合,体现了一名检察官秉公执法和执法为民的忠诚意识。

检察官事迹材料篇(3)

工作中,能够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地干好自己的工作,在工作纪律上处处能够以模范共产党员和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实事求是,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在工作中能团结同事,服从领导,在办案中,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待人诚恳,率先垂范,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原则性强。

工作近两年,共办理各类公诉案件200余件,所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无一错案。

该同志在办案过程中,善于从细微之处入手察微析疑,发现问题,成功追诉漏罪、漏犯并发现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在办理阿某某抢劫一案过程中,通过认真、详细的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前科所犯之罪刑罚未执行,为核实该情况,李旭同志先后提审犯罪嫌疑人数次并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调取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详细审查材料、原有证据及调取的其他证据,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前科所犯之罪刑罚确实未执行,涉及其他漏罪,并且发现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后将该重大案件线索移送本院自侦部门,最终自侦部门对该案成功立案,依法打击了犯罪,绝不放过任何一次惩治犯罪的机会。

该同志不仅对严重刑事犯罪做到严厉打击,同时注重在法与情、法与理中寻求处理问题的最佳契合点,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她常说,办理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还要考虑案件办结后的社会效果,考虑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对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她采用重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既严格司法,又倾注一片爱心。在办理一起在校学生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赵某某讯问后,得知其是一名即将要参加高考的学生时,她非常替这名学生感到惋惜,因为一次犯罪记录将对其未来产生很大的影响,李旭同志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一直都非常注重说服教育,尽可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让其尽量能够和其他的在校生一样顺利的参加即将到来的高考,鉴于这名在校生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很好,平时表现也一贯良好,故在量刑建议书中她也明确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建议,量刑建议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采纳,缓刑期间赵某某也顺利地参加了高考。

检察官事迹材料篇(4)

关键词:笔迹鉴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

笔迹鉴定作为一种文件的检验技术,它主要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个人的笔迹。笔迹鉴定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多学科知识和专门的检验技术要领,根据侦查和案件的需要,对案件中的文字、阿拉伯数字等笔迹进行鉴定和判断,最终的目标是还原犯罪事实,查明案件真相。

一、 笔迹鉴定前的分析

在职务犯罪案件被受理后,相关的技术人员应该对送检的涉及案件的检材进行初步的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送检的笔迹鉴定材料常出现以下特点。

(一) 涉案时间长,跨度大

大部分的职务案件一般涉案时间较长,跨度大。多数时间跨度超过十年,并且嫌疑人采用多种手段假冒他人签名,获取利益。

(二)涉案人员多,分布广

职务案件中通常涉案人员较多,且假冒他人签名次数多,并且这些涉案人员分布全省甚至全国各地,这给检察机关造成众多的困难,甚至有的根本查不到本人。

(三)涉案的检材多,方法复杂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多数送检案件为鉴定签名真伪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检材较多,签名方式多,情况复杂,鉴定难度大。

(四)检材不符合要求

送检检材多数为复印件,事实上复印件并不符合笔迹鉴定对检材的要求,严格意义上讲,复印件是不能进行检验鉴定的。因此办案人员需提供给鉴定人员符合检验的检材原件才能准确的获得检验结果。

二.笔迹鉴定的检验经过

为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能够最大限度的还原事实真相,鉴定人员要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需在了解案情和全面收集嫌疑人各个不同时期样本材料基础之上,对案件进行检验。

(一) 根据职务案件案情,制定有效的检验方案

在对职务案件进行审理时,为了确保笔迹鉴定结论的真实与可靠,鉴定人员应该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科学方法进行检验,在对笔迹进行鉴定之前,应该仔细研读案情,并且应该根据案件的需要将所有涉案的检材进行分组检验,这一做法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差错。

(二) 制作规范严谨的对比表

在对笔迹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在检材和样本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笔迹特征要按照一定的要求客观的记录下来,重点发现和寻找检材、样本中的笔迹细节特征,从微小之处发现价值较高的特征。并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以全面反映检材和样本全貌及细节特征,制作出规范严谨的对比表,使得在形式及程序上都更加的科学合理。

(三) 结合众多鉴定手段进行综合判断

在笔迹的鉴定过程中采用文检仪和显微镜进行细节观察,要分析是正常笔迹还是伪装笔。另外还应该仔细观察笔迹的书写水平、速度以及字体字形、单字结构、运笔动作等,从细微特征中寻找嫌疑点,并且对得出的嫌疑点进行评判并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三、笔迹鉴定的重要注意事项

(一)细读案情,做到科学鉴定

笔迹鉴定原理指出,个人的书写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别和变化,同时个人书写习惯与他人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而且书写活动自身随意性较大,案件的情况又大不相同,这就使得笔迹检验的工作相当复杂。因而为确保笔迹鉴定的准确可靠,鉴定人员必须在细读案情的基础上对笔迹做出科学的鉴定。这就要求鉴定人员结合案情,对检材进行全面分析,考虑出现检材签名的一切可能性,防止误判。

(二)对检材进行细读,充分收集样本材料

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对笔迹的鉴定十分重要。对笔迹鉴定的样本来说,原则上为同期样本,并且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仅要有数量而且要有质量。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要通过盖印或签字的方式得到当事人确认,以使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而言,即应注重资料的全面、充分,又要注重收集的质量,只有数量和质量同时满足要求才能更充分的暴露出书写人的书写动作特征。这样便于鉴定人员从这些特征中找出隐藏的规律,以便于更加全面的进行检材的校验。

(三) 准确区分正常笔迹和变化笔迹特点

正常笔迹是指在正常的书写环境中以及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正常书写笔迹一般文字布局严谨、运笔形态比较合理,书写水平和语文水平基本相适应。变化笔迹是一种在反常环境中书写出的材料,但就变化笔迹来说,一般分为两种,分别为自然变化笔迹和人为变化笔迹,自然变化笔迹是因为由于书写环境的变化而导致笔迹变化的一种因素。而人为变化笔迹是一种书写当事人故意采取有别于传统的习惯笔迹而变化出的另一种笔迹。造成该笔迹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主观原因。因此在分析物证笔迹时,对遇到的变化笔迹应该仔细的斟酌。

(四) 仔细分析选取样本的笔迹

对选取样本的笔迹进行仔细分析,对特征的分析一般选取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的特征,对文字的布局、字体的字形以及书写的特征进行分析。并且根据这些字形的字体特征对字的笔画、单字的写法、笔顺进行分析,此外,为避免出现遗漏错误,在选取样本笔迹特征时应该以字迹的先后顺序为线索寻找特征。另外,在选取样本时,还应该选取那些最能反映书写人字体特点的资料,尤其是对案后的样本进行仔细分析,避免涉案官员变化笔迹,这样便于提高办案的准确率。

参考文献:

[1].程军;张春.运用笔迹检验侦破案件的几点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6).

[2].许爱东;关颖雄.民事案件中左手伪装笔迹的检验1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2(06).

检察官事迹材料篇(5)

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他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全力捍卫法律尊严,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与拥护,树立了人民满意的公仆形象。曾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市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市优秀青年”。他,就是**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杨跃津。

从事检察工作16年来,不论工作多忙,**都要抽出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和记录办案体会。十几年的检察工作,对一些普通案件来说,他早已驾轻就熟,但他从来都是认真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严把质量关,坚决做到不办一起错案。11年严打期间,公安机关上报提请批准逮捕李某某、李某父子,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共汽车上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其轻微伤,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在严打时期,完全可以立即作出批捕决定,但**经反复阅卷并提审犯罪嫌疑人,了解到该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因错车发生纠纷,并被被害人殴打在先,案件性质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因伤情未达到立案标准,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指控的其原来的故意伤害行为双方自主协商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得到公安机关认可,依法亦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经过反复研究,**对该案依法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并得到了检委会和上级院的支持,依法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事迹材料网

**在办案中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办理王某等三人涉嫌抢劫一案时,他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前于XX年2月在某胶厂打工期间,左手在劳动时被机器轧断,造成终身残疾,该厂在支付部分治疗费用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且双方都未申请工伤认定。他意识到,如果在一个月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王某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合法赔偿将不再可能,这必将对其出狱后的生活造成终生的困难,经向院领导汇报后,提出了在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同时,由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在法定期限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建议,确保该犯罪嫌疑人不因被依法关押而丧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经济权益的机会。该案成功办理,有效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犯罪而丧失,在社会上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多年来,**在检察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保障着群众的权益。**说,在今后的工作中,他将一如既往、恪尽职守、秉公办案,真正使自己成为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官,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检察官事迹材料篇(6)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盛金鹏”为你整理了这篇学习李夏同志先进事迹汇报材料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引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见贤思齐,利辛县纪委监委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把向李夏同志学习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迅速兴起学习新高潮。

1.强化思想提升,注重组织领导。召开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学习中共中央决定和省纪委机关等联合印发相关文件精神,号召以学习先进典型为动力,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通过纪委监委工作微信群转载中共中央决定、中国纪检监察报关于李夏同志的事迹报告、评论,以不同形式进行学习讨论,努力争当先进、锐意进取,以行动诠释初心,用担当诠释忠诚,自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2.强化入脑入心,注重丰富形式。

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三个一”活动。一是及时召开县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定和李夏同志事迹,提高思想认识;二是组织采购《不负韶华——追忆“时代楷模”李夏》学习材料,人手一册,便于大家学习;三是举办一次纪检监察系统学习李夏同志心得交流会,分享感悟收获。

检察官事迹材料篇(7)

Su Manman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Institute of Evidence Law and Forensic Scien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摘要: 笔迹检验在司法鉴定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彰显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笔迹本身固有的总体特殊性,为笔迹检验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笔迹检验结论的得出又和鉴定人自身的阅历有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人的职业技术水平和经验。这就使得笔迹检验的鉴定结论带上了人的主观思维。因此,如何正确发挥鉴定人的主观思维,减小鉴定人的主观性带给笔迹检验的消极作用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Abstract: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has a large proportion in Forensic Science. I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Due to the overall particularity of handwriting, it provides the conditions for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is a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clusion and experts' experience. It largely depends on the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level and experts' experience. So it causes the conclusion to take to bring with human's subjective thinking. Therefore, it is very critical to how to play the subjective thinking and reduce the negative role.

关键词: 笔迹 主观性 消极作用 积极作用

Key words: handwriting;subjectivity;the negative role;the positive role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32-0282-03

0引言

笔迹检验是文书检验的重要任务之一。它是鉴定人为了确定作为证据的文书上的手写字迹是否为某一特定人所书写而进行的一种专门检验。鉴定人通过笔迹检验不仅可以认定文书字迹是否某一特定人所书写,而且还可以分析书写人的文化程度、年龄大小、职业特点等个人情况,为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 笔迹检验有着自己成熟的的理论基础,以及先进的技术设备保驾护航,成为近代世界各国侦查犯罪都将笔迹作为识别人身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让人们匪夷所思的事情,即:针对同样一份检材,不同的鉴定人却得出了不同的鉴定结论,使得当事人及法官无所适从,这也大大冲击了笔迹检验的科学性与可信性。因此,如何理性对待笔迹检验过程中鉴定人主观思维的发挥,就成为了一个十分关键性的问题。

1笔迹检验的基本理论

1.1 笔迹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具有个人特点的文字符号的形象系统。①它的本质是人的书写技能与习惯。人的书写技能是在生理心理机能的基础上,经过长期学习训练获得的。当书写人能够熟练运用书写技能时,只要在一定意念的发动下,书写活动就可以按照巳成习惯的固有方式进行。因此,每个人都会形成自己的笔迹。

1.2 笔迹特征笔迹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特性表现在笔迹中的各种征象。具体来讲,笔迹特征包括概貌特征(书法特征、字形特点、字体、字的大小),还包括笔迹的局部特征(字行的方向和形态、页边的大小形态、分段开头的位置、程式语的安排位置、标点、符号与页码的位置、字与格线的位置关系、字间关系);文字写法特征(现行规范写法、异体写法、习俗写法、行草写法、外来写法、单词缩写);错别字特征;搭配比例特征(笔画之间的搭配、偏旁之间的搭配、笔画之间的比例关系、偏旁之间的比例关系);笔顺特征;运笔特征(起笔收笔动作、行笔动作、练笔动作);笔痕特征等等。

笔迹检验的对象是多种书写文件上的笔迹。它是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是否为同―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②即:笔迹检验通过两部分笔迹之间的比较,确认二者所表现的书写技能习惯是否相同。若是相同,就可作认定同―的结论;若是不相同,就要作否定同―的结沦。

简单来讲,笔迹检验最为关键的是对笔迹特征的认识、选择、比对、分析,以及综合评判。从这个角度来讲,笔迹检验多依赖于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经验,主观因素占的比例很大。因此,在笔迹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感性多于理性,经验多于理论,更多的是依靠其自身的主观经验在做判断,这也最终导致不同的鉴定人依据自身阅历和经验积累会对同样一份检材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了。

2哲学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客观世界的能动的反映。主体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不是消极、直观地反映客体,而是把它们当作实践的结果从主观方面进行能动地反映。也就是说,主体反映客体的过程就是主体获取并加工、处理客体信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挥主体的信息选择机制和信息重构机制的作用。因此,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在认识过程中,存在着影响主体反映能动性的主观因素。主观因素包括主体的目的动机、情感意志、实践经验等等。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在认识过程中的目的动机、情感意志、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不同,从而会导致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在认识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能动性的反映。

笔迹检验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需要鉴定人运用自身掌握的语言文学、心理学、哲学、物理学、化学、医学、美学、书法等等相关学科知识和笔迹检验的专业技术以及自身的经验积累进行鉴定。在检验过程中,不同鉴定人的主观因素(比如:工作态度、技术水平、工作状态、工作经验等等)起着不同的作用,这也最终导致了在日常的大量笔迹检验案件中,不同的鉴定人对同样一份检材往往会作出带有“个人印记”的鉴定结论。

因此,在笔迹检验过程中,鉴定人的主观因素若是发挥得当的话,就可以促进鉴定人正确充分地认识检材,作出科学可靠的鉴定结论;若是发挥不当,则会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性。因此,对于笔迹检验的鉴定结论,我们要予以审查判断,最大限度地减小鉴定人的主观性对鉴定结论的消极影响或是产生的阻碍作用,以此来保障司法公正。

3解决措施

文件检验是利用文件检验技术对和具体案件相关联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发掘其中所蕴涵的信息,从而划定案件侦查范围、认定犯罪嫌疑人、揭露犯罪事实、提供诉讼证据、维护司法公正等。然而,鉴定人的主观性在笔迹检验过程中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理性对待,使其正确发挥积极作用,阻碍消极作用的产生。

3.1 制定并实施笔迹鉴定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是保障司法鉴定权威性与科学性的一道重要防线,是笔迹鉴定科学性与准确性的基础和保证,是笔迹鉴定结论成为审判证据的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

长期以来,在大量的笔迹检验过程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科学鉴定标准,同时再加上鉴定结论的作出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人的主观经验,这在一定程度上就留给了鉴定人自由发挥的“空间”,这也因此造就了面对同样一份检材,不同的鉴定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笔迹鉴定的客观标准,增强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与可信性。

3.1.1 使检材规范化检材是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检材的基本条件达不到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科学技术标准就不具备鉴定的条件。因此,规范鉴定参照标准,首先要做的是规范检材需要符合的条件。在笔迹检验过程中,首先要确定检材笔迹是否受案件相关背景的影响、是否受书写工具和承受物的影响、是否受书写姿势及环境的影响、是否存在着主观故意伪装、是否存在摹仿笔迹特征、是否为同一人所写、书写是否正常等等相关因素的考虑;然后才能进一步识别笔迹特征,进行其他的后续工作。

3.1.2 使样本规范化在笔迹的同一认定中,样本是不可缺少的。样本是笔迹鉴定中比较、参照的依据。若是样本不符合要求,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难以保证。因此,样本的标准化,是保障鉴定证据科学性的因素之一。在笔迹鉴定中,首先要审核样本笔迹书写是否正常、与检材笔迹是否有可比性、是否为同一人所写等等。

3.1.3 使鉴定程序规范化“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检验过程的合理性、严密性是保障鉴定结论正确的前提和条件。严密科学的操作程序可以减少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对鉴定结论产生的消极影响。

因此,作为一个笔迹检验的鉴定人,要严格按照检验步骤和操作流异性程进行:首先分析检材笔迹的形成条件以及书写是否正常等等;然后审核样本笔迹;选择笔迹特征并制作比对表;综合评判符合点和差异点;最后做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一步步严格按照操作步骤进行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信性,减少鉴定人随意性地发挥。

3.1.4 使鉴定语言规范化鉴定结论中语言的不规范往往会造成不同人理解与表达的误差,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一套规范的鉴定语言,以其准确无误的含义,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另外,规范的鉴定用语也可以减少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书上自由随意地挥洒,约束了鉴定人的行为,减少了鉴定人的主观性。

总之,只有制定并实施了笔迹检验的客观标准,才能通过质量管理措施提高和保障鉴定质量,预防差错鉴定,保证服务水准。

3.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使鉴定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笔迹鉴定有别于其他鉴定,鉴定结论的作出往往都是依赖鉴定人的主观分析来完成,尤其表现在综合评断阶段。也正因为如此,少数缺乏职业道德修养的鉴定人便会收取当事人的“红包”或,铤而走险,故意作出歪曲事实的鉴定结论,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因此,作为一名笔迹鉴定人,要从根本上克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端正自己的价值追求,牢固树立职业道德意识,注重在工作中培养负责认真的工作作风、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强化自己的职业责任感,并自觉按照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职业道德自律能力并最终形成良好的、稳定的道德品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维护司法公正。

3.3 在庭审中加强对笔迹鉴定结论的质证环节,健全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特有的证据制度,早在14世纪英国就承认专家证言的诉讼作用。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可见,对抗或是质证才是发现案件事实的最佳途径与方式。专家证人长期以来也被视为了当事人的“诉讼工具”。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是英美法系中证人的一类,特指具有特定实践经验或专门知识,在法庭上针对专业性问题阐述判断性意见的证人。③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中,专家证人的职责④主要在于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独立的并且能为法官所理解的专家意见,以其专业知识帮助法院解决有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

鉴定结论是由掌握专门知识的鉴定人作出的,一般案件的当事人、律师的交叉询问或是质证等都不能很好地针对鉴定结论提出有价值的问题。这时候法庭上就需要由专家证人出面来完成这项工作,针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提出质证,比如审查鉴定结论的论证是否严密、结论是否合理等等。

我国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这一规定的作出为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专家证人制度的新纪元。

3.4 加强对笔迹鉴定的复核和监督复核和监督制度是保障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最后一道屏障。在笔迹鉴定中需要强化鉴定复核和监督制度,以此来避免笔迹鉴定中出现的不客观、不准确的现象。因此,为维护司法正义,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加大笔迹鉴定的复核和监督力度。

我们对笔迹鉴定进行复核和监督,不仅要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还应该深入到笔迹鉴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中实施过程监控。对于司法鉴定的监督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且专门性的监督体系,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又包括社会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各媒体、各党派等监督)。其中更为关键的是,建立一个与鉴定机构并行的专门机构或是部门对笔迹检验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核、审查和监督,同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5 对于法官来讲,笔迹鉴定结论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而不应对鉴定结论形成过分地依赖由于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大小的差异、鉴定对象复杂难易程度、采用的鉴定方法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先进程度的差异、鉴定结论依据的标准差异,加上其他外在因素的干扰,常常会导致针对同样一份检材与样本笔迹,经过不同鉴定人的鉴定而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

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在判案中不能过分依赖或是完全相信鉴定结论,而应当遵循证据法学的基本原则和证据规则,通过实体审查和程序过滤等环节来确认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进而予以选择适用。具体来讲,如果鉴定结论所证明的内容与案件其他的补强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地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那么法官就可以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合理的判决;若是笔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是关联性差,法官就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审查判断,不能随意妄下结论。

总之,法官运用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既不能盲从盲信,也不能无端怀疑否定。法官只有持以合理怀疑的态度,从主体、客体等影响鉴定诸多因素的角度来分析,加之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相佐证予以确认,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结束语

笔迹检验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证据的一种,其作用十分重要。在笔迹的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运用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积累适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方法,得出鉴定结论,其科学性与准确性不容置疑。只要鉴定人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正确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就会进一步保障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与可接受性,维护司法公正。

注释:

①贾玉文.文件检验学讲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P.17.

②贾玉文.文件检验学讲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P.18.

③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82.

④NationalJusticeCompaniaNavieraSAvPrudentialAssuranceCo.Ltd.([1993]2Lloyd’sRep68)一案确立了专家证人作证的原则,并强调了专家证人具有提供独立的专家意见,如专家意见改变则需通知他方当事人和法院等责任.参见CrmngOsborne,CivilLitigation,BlackstonePressLtd.,1993,P.231.

参考文献:

[1]贾玉文.文件检验学导论[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2]黄建同.文件检验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4]常绍舜.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5.

[5]刘同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M].人民出版社.2006.

[6]许胜利.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

[7]赖亦明.汪荣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题解析[M].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

[8]张苏彤.法务会计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

[9]岳纪华.王利.邹华.笔迹鉴定员的素养与其工作质量[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4).

[10]高永强.从“世纪争产案”证据采信谈笔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J].中国检察官.2007(1).

[11]程军伟.浅议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可靠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

[12]程力.无声的语言―浅谈我国的笔迹鉴定制度[J].理论与现代化.2005(7).

[13]刘湘丽.文件检验中主观思维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7(6).

[14]齐晓凡.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司法鉴定中的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研究―――以笔迹鉴定为考察视角[J].2006(5).

[15]金鑫.浅谈司法鉴定结论冲突的解决途径[J].中国集体经济.2010(28).

[16]谭超英.赵葵.浅谈笔迹检验中影响鉴定人思维活动的因素[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17]陈振乾.从一起案件看文件检验鉴定书的审查判断[J].中国防伪报道.2005(5).

[18]杨艺红.专家证人:异域中的路径选择[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19]吴金利.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的构建[J].柳州师专学报.2008(6).

[20]郭娟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操守评判及探讨[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