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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工作鉴定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14 09:27:32

文书工作鉴定

文书工作鉴定篇(1)

工作自我鉴定书范文

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学习、不断充实的一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长的一年。当然,初入职场,难免经验不足,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但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专业技能也得到了加强。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公司领导的悉心栽培以及同事对我的入职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我也深知,毕业只是求学的一小步,社会才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找准自己的定位,尽自己的所能为公司作出贡献,为公司创造真正的财富,同时也为自身谋求一个更大的进步。

当你已满公司规定的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后,当你已达到公司试用期的标准时,紧接着便是要转正的工作了。这时给自己的总结就是要进行这段时间的工作自我鉴定。如何写好工作转正自我鉴定呢?以下是试用期转正自我鉴定范文。

时间匆匆转走,现在的工作已经渐渐变得顺其自然了,这或许应该是一种庆幸,是让我值得留恋的一段经历。一个多月的试用期下来,自己努力了,也进步了不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的东西,我想这不仅是工作,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一个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在各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下,我做好统筹及上传下达工作,把工作想在前,做在前,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思想素质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宣传、人事管理、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后勤服务及公司保卫等多方面的任务。

为了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我完善了过去的各种管理制度,突出制度管理,严格照章办事,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公章使用、纸张使用、电脑使用、请假、值班等各种常规管理,充分体现了对事不对人的管理思想,各项工作井然有序。

做好办公室工作,有较高的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学习,为此各办公室都配备了电脑,利用网上资源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知识,不断开阔视野,丰富头脑,增强能力,以便跟上形势的发展,适应工作的需要。提高了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工作上我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具有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间能够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门负责人成功地完成各项工作。

在XXX上班的日子里,我渐渐喜欢上了这个地方,喜欢上了这份工作,想在这里慢慢成长成材,成为一名合格的正式XXX里的职工,一个月的学习与工作,让我成长了很多,今后我会继续努力,一如既往地保持着优良的作风,不断地完善自己,作出一番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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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中在xx公司已经过了x个月的试用期。在这段时间里,我感悟颇多,虽然这并不是我的第一份工作,但是在此期间,我对于工作一贯谦虚谨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从来没有改变过。

在本部门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地完成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虚心向同事学习,不断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对于集团及公司的制度和规定都是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另外,本人具有很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很好的协调及沟通,配合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及完成公司各项工作,并热心帮助其他同事,与人相处和谐融洽。

在过去的x个月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自我提高,已经适应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但是对于一个初入公司的新人,要全面融入企业的方方面面,可能在一些问题的考虑上还不够全面,但是我相信,通过公司领导及同事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我一定能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不断谋求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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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习,仿佛自己一下子成熟了,懂得了做人做事的道理,也懂得了学习的意义,勇敢去面对人生中的每个驿站!这让我看清了自己的人生方向,我知道工作是一项热情的事业,并且要持之以恒的品质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

现实的脚步声却是那么地清晰、有力。在一次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

从无数次的失败中吸取了宝贵的经验教训,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的意志也得到了磨练,恐惧心理也逐渐地消失了。我时刻提醒自己,唯有不断努力,才能与时俱进。总之,这次实习的意义,对我来说已不再是完成学分、完成毕业实习的任务,而是在开启“生命之旅”大门的过程中迈出了第一步,我一定会好好地珍惜这个实践的机会。

实习期间,我从末出现无故缺勤。我勤奋好学. 谦虚谨慎,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素质。

文书工作鉴定篇(2)

这段时间来我秉承自己一贯固有的踏实、认真做人的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来为企业服务,严于律己,克尽职守;在领导支持及同事的配合下,较圆满地完成了所承担的任务。

在办公室工作,与上下左右及社会各界联系非常广泛,我始终牢记自己是公司的一员,是领导身边的一兵,言行举止都特别约束自己,对上级机关和各级领导,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对基层对同事,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一句话,努力做到对上不轻漫,对下不张狂,对外不卑不亢,注意用自已的一言一行,维护各级领导的威信,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

工作中,我会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扩大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勤于思考,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增强思维的灵活性,增加思维的广度和深度,更好的发挥创造性。善于总结,对领导修改的东西进行总结,找出自己的差距和不足,在总结中提高自己。对工作高标准要求,每一份文字材料都要在尽到自己的最大努力,达到自己当前的最佳水平之后,才拿给领导审阅。努力做到准确、透彻的领会领导意图,自如的驾驭文字。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各种文字材料的质量,适应各方面的要求。

工作上我养成了两个比较好的观念:

第一是树立效率观念。用高度的责任心,树立时间速度和质量相统一的效率观念,勇于创新,善于发现新问题,想出新点子,改变以往的一些旧方法、旧习惯,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大事不误,小事不漏。争取在定量的时间里做出更多、更好的事情。

文书工作鉴定篇(3)

大家好

自xx年7月进入xx单位以来已近一年,在这近一年的工作和学习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的巨大差异,所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而我却从“空中楼阁”直接跳到“地面”上成为一个会计工作者,面对的挑战可想而知。尤其是面对我只得了四十分的会计初级资格考试试题,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斤两,知道自己只有付出更多的汗水与辛劳,才能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领导的期望。所幸的是,单位领导们尤其是我的两位经理给了我足够的宽容和耐心,加上同事们毫无保留的“授业解惑”,无论是思想上还是工作上我都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和提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工作近一年,接触了不少人和事,在为自己的成长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尚有许多缺点需要改正。首先需要改正的就是尚显浮躁的心态,有时候做事只求速度而忽略了质量,出现了一些数据上或文字上的错误;有时在做一件事的时候忽略了其他事情与此事的关系,造成前后矛盾或者数据不符,尤其是财务这种逻辑性极强的工种,更需要时刻警醒自己。如果不是同事们及时为我指正,恐怕到现在我也不自知而无法提高自己,因此我经常是带着一种感恩的心态在工作;其次就是业务不够熟练。国家出台的各种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研究院的一些规章制度是非常多的,稍有不注意就会运用错误。记得有一次就是房屋折旧问题,院里规定是35年而我却想当然的填上20年,后来及时发现未酿成大错。从这点来说我是需要向同事们学习的,希望以后能够做到顺手拈来,不出差错。当然还有其他一些不足需要我以后加以注意并改正。

文书工作鉴定篇(4)

关键词: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评价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6-0031-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施行以后,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工作显得日益重要。推行司法鉴定业务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和谐发展。一份规范的司法鉴定文书,可以为司法诉讼提供可靠证据;一份规范的司法鉴定档案,可以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保障。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技术专业开设《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是必要的,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因此,为了让学生充分认识这门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本文探讨了课程设置背景、课程设计思路、课程实施方案、课程教学评价及课程改革思路等方面的教学探索。

一、课程设置背景

2005年《决定》明确提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决定》施行以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逐渐成为司法鉴定工作的主力军,担负着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客观、可靠证据的艰巨任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发通[2007]107号)之第三十四条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第三十八条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随后,《司法鉴定文书规范》颁布,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相应地,有关省份司法行政部门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管理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工作是不容忽视的。《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司法鉴定人助理具体职责之一即为能够草拟并制作鉴定文书和鉴定材料归档工作[2]。这也是司法鉴定助理人才培养的基本职业能力之一[3]。

因此,开设《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适应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必然要求。前期学习《计算机应用》、《司法鉴定文件》、《司法摄影技术》、《Photoshop操作应用》、《数据库原理与应用》等课程,然后学习《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最终才能够更好地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文书制作与档案管理工作服务。由此,不难发现,本课程是司法鉴定技术专业的桥梁课程之一。

二、课程设计思路

在课程设计上,我们注重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模块的设置、重点难点的确立及解决办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合理安排等。

教学目标体现为知识教育目标、能力教育目标与素质教育目标的有机融合,通过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对其做出描述。知识目标要求学生掌握《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基本规定,各类司法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司法鉴定档案的概念及其立卷、归档工作;熟悉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编研工作等;了解司法鉴定文书的分类、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等。能力目标旨在激发学生对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工作的兴趣;培养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管理司法鉴定档案的能力。素质目标要求学生树立全心全意为鉴定工作服务的思想,表现出认真、严谨、热情、勤快、灵活、高效的工作作风。教学目标决定了教学内容的选择与教学模块的设置,本课程包含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与司法鉴定档案管理两部分,难在鉴定机构的规模差别,认识差异常致鉴定文书工作与鉴定档案管理不尽完善和鉴定文书制作不够规范,以及如何高效地、科学地对电子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实行司法鉴定。这要求我们多组织学生去司法鉴定机构观摩与学习,勤写、多写鉴定文书,同时聘请行业专家讲授数据库知识,鼓励学生设计和创新数据软件。这也提示在教学过程中,应合理分配理论与实践教学,且以实践教学为主。正如赵志龙[4]等所说,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一项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对司法鉴定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且要建立多维性、信息网络化、统一的现代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模式。

三、课程实施方案

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合理组织和设计学生学习情境。主要采用“案例导入—现场练习—小组讨论—课后练习”四位一体的教学方法。例如,在学习过程中,文书制作与档案管理是枯燥无味的,此时导入事先设计好的案例,并分组讨论,然后提出注意事项,以便课后高效完成工作任务。此外,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如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现场观摩教学等;充分利用先进、全面的教学设施,涉及计算机校园网、多媒体互动教学实验室等。只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学生才会真正地认识与理解司法鉴定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四、课程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教师对学生整个学习过程的监控,是教师对学生知识理解程度的把握,也是教师与学生交流的过程。因此,不可否认,评价实施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后续教学内容的顺利开展以及学生操作技能的展示。在通常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习惯于自己评价学生,而忽视了学生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这是不可取的。在高等职业教育体制下,教学评价还必须引入行业同行的评价,且评价内容要具体、全面,要充分体现知识教育、能力教育与素质教育三位一体化,只有获得行业认可,学生的培养才会有更高的价值。行业评价的引入也可促进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做到行业需要什么规格的人才,学校就培养什么规格的人才。因此,设计本课程的教学评价体系如图1所示。此外,学生学习成绩考核方式可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实践考核和理论考试组成,分别占20%、20%、30%和30%;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平时考勤、课堂提问、课堂表现、课后作业等方面。

五、课程改革思路

随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该课程在建设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理想的教材是是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理念的载体,是《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的教学效果的保证。因此,首先应加强教材建设,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行业专家联合编写配套教材。教材应坚持紧扣司法鉴定岗位需要的基本原则,保证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可读性、创新性、实用性,依照现代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工作的理念构建教材结构和内容,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降低理论难度,突出教材的应用性,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而激活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能力。其次,在教学设计上,根据岗位要求将教学内容逐级分解,实行任务式教学。同时重视实践教学,建立“教—写—评—再写—再评”的一体化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社会鉴定机构资源,进行“现场观摩与演练”,不断学习司法鉴定档案管理理念,既可节省教学成本,又能提高教学效率。再次,司法鉴定源于实践,用于实践,还要超越实践,更应加强网络资源库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网络化,以便拓宽学生的学习思路,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强学生的自学效果。此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计划地聘请司法鉴定行业部门领导专家来院讲学,让学生更加清晰地认识本门课程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地位及重要性。

六、展望

高职司法鉴定技术专业是因适应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市场需求而设置的。其专业技术人才可高效地配合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工作,其职责之一是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和管理司法鉴定档案。因此,《司法鉴定文书与档案管理》课程的开设是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但高效地从事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与档案管理工作不可能一日而成,应在充分发挥教师作用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勤学、勤练、勤思、勤用、勤创造,最终才能真正提高学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Z].2007.

[2]刘沛奎,刘罡,伍金林.论鉴定人助理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08,(1):59-60,63.

[3]宋祥和,蔡红星,丁凤云,等.浅谈司法鉴定助理人才的培养[J].中国司法鉴定,2012,62(3):128-130.

[4]赵志龙,李殿奎,王佳宁.司法鉴定档案规范管理有效途径的应用[J].中国司法鉴定,2011,56(3):80-82,96.

文书工作鉴定篇(5)

关键词:秘书 职业资格 鉴定 问题

199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秘书专业委员会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秘书)》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1998年在试点省市开始进行“秘书”职业资格的鉴定考核。1999年将其正式确定为全国实行就业准入的六十六个职业之一,并逐步将秘书职业确定为五个等级,从此揭开了国家秘书资格鉴定工作的序幕。通过这一工作,为秘书教育工作提供了依据,为用人单位挑选合格的秘书人才提供了客观标准,对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就业起到了促进作用,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是,随着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过十年来的实践,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该证书“含金量”的问题。笔者在从事秘书教学和鉴定过程中通过观察和分析提出如下见解:

一、认识偏差

秘书鉴定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受利益驱使突现认识上的偏差显而易见了。秘书鉴定的重要性在认识上的偏差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中央到地方有关部门的认识偏差。这表现在两个层面上。首先,把一项涉及到多部门的工作仅归口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显然是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到位。秘书鉴定工作应该有教育考试部门和秘书行业协会以及岗位能手组织参与,应实行认证和考试分离,理论知识和技能环节考核分离;其次,现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有些地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能把秘书职业资格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严肃工作来抓,不作有效宣传或者不作宣传,不花力气组织实施,致使该项鉴定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低,影响力很小。二是用人单位认识上的偏差。表现在很多用人单位进人不是从本单位用人的实需出发,往往进一位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不一定是这方面的急需人才,即使需要这方面的人员,如若是进行权钱交易,往往把具不具备秘书资格置于脑后。很多人乃至许多领导层从传统秘书工作的角度认为要不要秘书资格证书无所谓,认为秘书工作无非就是抄抄写写,跑跑腿而已。推行秘书职业资格制度,除了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拔的客观标准外,也是中国秘书职业与国际接轨的必需和必然。三是鉴定对象的认识偏差。这表现在大部分鉴定对象为考证而考证。许多鉴定对象尤其是秘书专业的在校学生,平时学习时不注重自身专业技能的培养,面对秘书职业资格鉴定片面地认为不过是突击考个证书,找工作时多个筹码而已,由此出现突击考证的不良现象,从而使证书的“含金量”大打折扣,甚至出现花钱买证,这样势必会导致有证无能者的大量存在。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实行专业限报,严格培训课时,严肃考纪考风。

二、管理误区

由于认识不到位,缺乏科学的管理是必然的,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归口不尽合理。既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技能与学历的地位并重,双证(技能证,毕业证)确认是劳动用工制度的必需和必然,“双师”是高级岗位的职业要求,那么将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仅归口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考试认证体制中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只有教育考试部门严格组织考试,有秘书行业协会和岗位能手组织参与的技能鉴定,在此基础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签发秘书资格证书这样才趋于合理,才具有广泛的权威性。

2.招生管理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一至五级秘书的职业资格鉴定的申报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但有的培训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规操作,把暂不符合报考相应级别条件的人员想方设法拉进来。如:在校秘书专业的大专学生不能申报三级秘书资格,但一些培训机构指使学生通过开假证明等手段直接报考三级乃至二级,有的还用“只要能来,肯定能过”的许诺方式招生,以至收费混乱等等。这些做法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地损害鉴定的权威性。由此,必须严格办学资质,实行招考分离。

3.培训管理误区。首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了秘书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都是各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鉴定中心,各省市劳动职业鉴定部门相继又确定了一批培训机构,而这些培训机构很多不具备鉴定条件,有些培训机构仅租有简陋的办公地点,人员素质偏低,不能胜任鉴定前的系统培训工作。其次,把培训变成一种形式。如:在极其有限的几次培训课上简单地划划所谓重点让考生背,不作培训辅导;更有甚者,连象征性的划划重点都没有,直接让学生抄袭,这些做法在质量上严重地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

三、鉴定标准的缺失

制定科学的鉴定标准是保证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质量的重要保证,保证证书具有一定的“含金量”,而现今秘书资格鉴定的标准还存在一些问题:

1.鉴定内容太少。以四级秘书职业技能鉴定为例,缺少人文基础知识,公关礼仪,基础英语知识(英语仅涉外秘书鉴定才涉及),会计与统计知识等,缺少这些内容势必与日益发展和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不相适应。仍然以四级秘书为例,比如:通用文书的拟定方面,仅涉及到决定、指示、批复、通报四种公文的草拟,与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十三类公文相比显然太少了。

2.鉴定标准偏低。从整个秘书资格考核的知识点来

看,要求掌握的标准太低。以四级秘书鉴定为例,比如:法律与法规部分的鉴定,涉及的仅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由此导致整个法律与法规部分鉴定标准的偏低,使被鉴定者忽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全面掌握,只是为应付考试去死背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这样给那些非秘书专业毕业人员获取秘书资格证书寻求了捷径的机会,势必降低了其“含金量”。

四、考核的内容,形式和手段单一

好的鉴定标准还需要通过好的考核标准内容与形式体现出来,考核的内容与形式是整个鉴定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现今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在考核的内容,形式和手段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

1.考核内容方面,不能真正体现现今用人单位对秘书人才的需求,仍然以四级秘书为例,一般只分两部分即基本要求和技能要求,基本要求方面涉及到职业道德、汉语、办公自动化、速记、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等相关知识,技能要求方面涉及的是接待工作、档案工作、文书拟定与处理,会议组织,信息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等内容。笔者认为考核内容不全,应该分为必测模块和选测模块。借鉴上海的经验必测模块考试内容除了已有内容外,加进了人文基础知识,会计与统计基础知识,公关礼仪,基础外语(英语)等内容。选测模块内容为:①法律事务与基本法规;②公共行政管理;③商务管理与经济知识;④外语与涉外知识(涉外秘书鉴定已涉及到)。考生除了必测模块外,可以从四个选测模块中任选一个,这样就改变了现今只有涉外秘书可以选择的格局。

2.考核形式和手段方面是涉及到考试管理的问题,现今的考试管理方面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统一标准,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这些都没有摆脱传统的笔试为主的考核形式和手段。并不能反映出被鉴定对象的实际技能。笔者认为鉴定考试应分别在计算机网络环境和模拟场景操作考试中(含面试和操作),要通过模拟现代化办公条件对考生的综合能力和技能进行鉴定。在考核方式上采用现代化手段考生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抽取考题,然后通过现场操作等方式答题。既考考生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考考生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的能力,以及综合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走出理论考核的束缚,摆脱技能考核停留于纸上谈兵的局面。

以上是笔者近年来从事秘书教学和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中,对秘书鉴定工作的一点感受,只期秘书职业鉴定工作更加完善,在现实社会中更具有权威性。

参考文献:

[1]杨继明:《秘书学》,中国农业出版,2006.6。

[2]孙荣等:《秘书工作案例》,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3]郭建庆:《职业鉴定或为沟通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桥梁》,《秘书》,2003.4。

文书工作鉴定篇(6)

关键词: 检察机关;文证审查;法医;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 A

一、文证审查的概念

文证审查是法医学的鉴定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的鉴定中。法医学文证审查,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根据案件中有关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研究,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在法医学鉴定中,文证审查与鉴定结论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条件所限或失去其他检验时机,文证审查即为唯一的鉴定方法,根据文证审查直接得出鉴定结论;另一种是文证审查与活体检验或尸体检验等同时作为鉴定的方法,依据审查意见和检验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侦查监督、公诉等业务部门需要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文书等证据性材料进行审查时,法医学的文证审查工作就必不可少。201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中将法医文证审查列为技术性证据审查,同时提高了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要求,要求在进行文证审查工作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近几年来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倡导将法医学鉴定文书等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移送给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并由技术人员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但就目前来说,检察机关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相对较少,甚至有些市级院都缺少法医鉴定人,因而导致了文证审查工作在检察系统中不能有效发挥其审查证据的职能。

在检察机关实际开展的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部分基层院甚至市级院在进行文证审查工作时只是按照高检院和省级院下发的一些工作流程完成相关程序上的操作,流于形式化,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没有进行实际意义上的审查。

1、文证审查工作在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偏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审查批捕、审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 而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更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目前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与全国各级检察院所开展的业务相比,其法律地位明显偏低。虽然各级检察机关相继出台了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规定,但却都是一些选择性的,并没有纳入程序化管理,不具有强制性和必要性,对文证审查的权限、范围、内容、期限、效力等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的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和实施。相对于办案部门的工作要求,文证审查工作常常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2、主动移送的文证审查案件比例较低。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技术性证据必须送交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不进行文证审查对案件的批捕和没有影响,所以作为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出现专业性很强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即使很难正确判断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也不会主动将鉴定文书提交给技术部门进行审查,仅仅是在对鉴定结论感觉有明显问题或者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疑问时,才将有关文书移送给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

3、从事文证审查工作的人员技术水平相对不高。作为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者,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鉴定人的水平,都与检察业务的发展是不同步的。相比公安机关和社会鉴定机构,检察机关的法医工作者真正参与的检验鉴定较少,实践经验不足,而法医工作注重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因此在面对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察机关法医工作者的文证审查工作就有些不切实际。

4、需要进行审查的技术性证据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在对伤情鉴定的审查中,鉴定意见书后很多都没有附带病历和照片,检察系统的法医工作者难以从一份鉴定意见书中审查出潜在的问题和遗漏的伤情。而法律并未规定鉴定意见书必须附带病历和照片才有效,这就给文证审查带来了难题。

三、完善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工作的途径

(一)转变思想观念,突出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提高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在制定相关法规法条的过程中,应把文证审查这一环节在整个办案的过程中填充进去,提高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必要性。对于办案部门,如反贪、反渎、公诉、批捕等应主动将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鉴定意见书提交给技术部门的鉴定人员,保证所办理案件中相关证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对于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也是一种提升。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文证审查工作的法律地位是保证办案质量的需要,更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需要。

(二)及时沟通与协作,提升文证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对案件中重要文证证据的有效审查。对于案件中存在涉及鉴定的证据,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联系技术部门的鉴定人员进行审查,因为部分鉴定具有时效性,如果时间间隔太久可能会错过最佳的鉴定时机,这样就降低了文证审查工作的质量。针对业务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原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议检察机关以检察技术业务座谈会的形式,对存在争议的鉴定结果各鉴定人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进行交流。只有通过有效、及时的沟通和协作,业务部门才能和技术部门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相互支持,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从根源上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强化技术性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文证审查的工作质量

检察机关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招录法医学专业、文检学专业、痕检学专业、司法会计专业等技术人员,另一方面应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如定期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班,定期开展检察系统内部技术人员的交流会等。同时,检察机关可以试行由市级检察院建立检察技术人员人才库,并且由省级院建立人员的管理制度。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时,统一调配人才库的人员进行审查。

(四)形成文证审查多级审查机制,深化文证审查的监督职能

鉴定人运用法医专业知识对鉴定对象进行仔细检查和分析后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书,因此具有主观性,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鉴定人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影响。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时,如何确保质量,提高检察技术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是完善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实行的是一级审查制度,是由各基层院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但由于基层院技术力量较为薄弱,在实际工作中难以保证文证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及时发现问题,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因此建议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工作实行多级审查制度,即基层院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出“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请省级检察技术部门进行二次审查,这样可以确保文证审查工作的质量。

总之,规范和完善法医学文证审查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做好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基础,进一步为防止错案、杜绝冤案提供多元化手段,确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 邹明理:《司法鉴定法律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01).

[2] 孙道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影响》[D].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一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10-111,110.

文书工作鉴定篇(7)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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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