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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0 03:01:01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篇(1)

中国*编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名级各地公派人员的外出考察活动日渐增多。每次考察活动结束之后,考察人员往往要将考察的情况、学到的经验及受到的启示等,写成文字材料报告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领导,以便借鉴外地有益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和改进本单位的工作。正因为如此,这些年外出考察报告的写作频率明显提高,而且越来越为各级领导所重视。

考察报告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事务公文,是一种类似于调查报告的独立的应用文体。它既不属于记叙文,也不属于论述文,有三个明显的文体特点:

一是记叙和论述兼而有之。考察报告的写作以考察活动中的所见所闻所感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常要用一定的篇幅对考察的情况和事实加以叙述和说明,有时还需要少量的描写或抒情,需要引用一些当地的谚语、惯用语或群众议论等。在叙述情况的同时,考察报告中还要明确地表示出作者对考察对象及有关情况的看法、意见和态度;有时还要将外地的经验与本单位的情况进行简要的分析比较,提出一些评价性、结论性或启示性的意见。而这些又需要用议论的方式来表达。可见,考察报告中的记叙和论述缺一不可。

二是观点支配和统帅材料。考察报告的写作同其他应用文写作一样,写作者必须先对考察中所获取的大量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观点或意见,然后才能进入实际的写作状态。离开丰富的考察材料,就难以提炼报告的主题和观点;离开正确的结论和观点,同样无法准确地归纳考察的情况、事实和典型事例。在考察报告中,议论成分明显地占居着主导地位,而叙述成分只是对结论和观点起着配合作用。

三是语言和材料客观准确。考察报告选词平实准确,用语质朴自然,基调庄重严肃,措辞讲究分寸。它既不同于以说明为主的解说词和简介材料;也不同于描绘性情感性较浓的事件通讯或游记散文。在材料的选用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应是经过当地核实和确认的数据;报告中所列举的事例应是真实的、新鲜的、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事例,不允许使用道听途说的有水分的材料。

二、考察报告的基本结构

在外观结构上,考察报告有标题、正文和落款。标题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关于赴海南经济开发区参观考察的情况报告》。也有的标题略去事由,直书《参观考察报告》、《出国考察报告》等。落款一般写“××考察团(队、组)”,也有的在落款中标明考察人员的姓名。落款之下写年、月、日,一般不加盖公章、私章。

在正文内容的结构布局上通常分为三部分:

(一)考察概况部分

这部分是考察报告的前言或序言。通常包含以下一些内容:有的重在介绍起因,简述本次考察的动因及背景,指明为什么要对某地区某项目进行考察等;有的主要简述过程,叙写本次考察的时间、地点、涉及范围及考察方法等;还有的侧重说明情况,介绍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突出成绩、显着特点、典型经验及对其考察的意义作用等。这部分内容的写作要开门见山,简明扼要,篇幅不宜太长。

(二)考察内容部分

这部分是考察报告的主体。要写出考察对象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做法、基本经验、突出成果等。内容布局上可视情况采用纵式、横式、合式的结构安排方式。

采用纵式结构的考察报告,通常有两种写法:一种是按照考察的先后顺序,自然地逐“点”叙写。即以作者的考察活动为线索,把参观的若干个单位、走访的若干个人、考查的若干个“点”串在一起去写。既要交代各“点”情况,又应突出考察重点。有时还可以对每个点侧重讲一个特色或一条经验,防止报告内容重复。另一种是按照考察对象本身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顺序来写。这种结构方式适用于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可将其发展过程大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去写,然后归纳综合其做法和经验。

采用横式结构的考察报告,主要是按照考察对象的几种做法、几条经验、几点体会或认识来分别组织材料,逐项加以叙述或论述。采用这种写法要在材料的筛选分类和各个小观点的提炼上下功夫。为使叙述眉目清楚,对于各个相互并列的内容往往要分段叙写或者用小标题分隔。各段的小标题或头一句话就是小观点,它们与考察报告的主题或总观点形成“众星捧月”的格局。

采用合式结构的考察报告,通常按总分式或对比式安排材料。总分式安排,就是对考察对象的情况先从总体上展现概貌,然后分述各部分内容;或者先分述各部分内容,然后从总体上加以概括和深化。对比式安排,就是将两个不同的考察对象或者将某一考察对象内部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对比;也可以将考察对象的情况与本单位的情况加以对比。通过对比区分优劣,突出考察成果,获得某种启示或借鉴。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篇(2)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县管领导干部的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经研究决定,完善县管领导干部离岗外出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各乡镇的现职县管领导干部需外出(出县)开会、培训、联系工作、参观考察、疗养休假、出国(境)执行公务(考察)等,超过规定期限的,都必须办理离岗外出审批手续。其中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外出3天以上(含3天),部门的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向县分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办好有关外出审批手续,乡镇的正职直接到县委组织部办理外出审批手续。其他县管领导干部(副职)外出5天以上(含5天),到县委组织部办好有关外出审批手续,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二、不允许部门、乡镇擅自跨部门、乡镇组织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包括县内)参观考察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县分管领导带队的外出活动,县分管领导请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具体经办单位填写《组织领导干部外出活动审批表》,如实填报活动内容、目的,外出人数、地点、时间,以及费用处理办法,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三、部门、乡镇组织本单位县管领导干部离岗外出培训、联系工作、参观考察(包括乡镇组织村干部)等在本省范围内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省外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其外出地点、时间、外出人数以及外出活动内容、目的,待批准后方可外出。严禁以参观考察为由组团外出进行旅游活动。

四、县管领导干部因私离岗外出,参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县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包括利用节假日、年休假出境旅游等,一律到县委组织部填写《县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篇(3)

按照省院《200z----2007年黑龙江省检察人员培训计划》和《200xx年省院培训计划的通知》精神,我院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做为提高检察工作效率、提升干警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经过全市两级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一、司法考试助学工作

司法考试助学工作做为今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已被纳入目标管理。黑河市院党组对此也十分重视。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有26名干警符合司法考试条件,其中22名为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他们都是法律专业学生,基础好,素质高,针对这种情况组织他们参加了省院的指南针培训班,为他们报销学费和差旅费,两级院为此共投入资金5万元从物质上为参考创造了条件。此外,我们还从学习时间上加大了对司法考试备考工作的力度,制定了《200x年司法考试助学方案》,把司法考试助学工作以制度的方式明确下来,在经济状况不佳,对通过干警不能实行奖励的情况下,为参考干警放假由一个月改为三个月,从学习时间上为干警创造便利条件,对于部分院不能给参考干警放假的情况,市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亲自与该院主管检察长沟通,为参考干警放假。我院还积极为干警补充有关司法考试备考书籍和音像资料,为参加网络学习创造条件;为符合司法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开放资料室、微机室,为参考干警查阅资料,上网收集相关信息、备考资料提供时间和便利条件。

二、岗位培训工作

今年,我们先后组织两级院59名干警参加了省院组织的培训。其中6名干警参加了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培训班、4名干警参加了全省司法警察培训班,26名新录用检察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班,23名干警参加了司法考试“指南针”考前冲刺班。黑河市检察机关共举办了4期业务培训班。其中公诉部门举办了全市公诉庭审观摩评议会议,侦查监督科举办了刑事立案监督知识竞赛,他们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控告申诉科举办了为期三天的业务工作及调研工作培训班,法警队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司法警察培训班,共4期84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七个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六期,培训人员达到161人,对每次参加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通报,纳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各业务部门都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培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知识,同时也调动起干警的学习热情。

三、学历教育情况

目前,全市353名干警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其中281名干警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占干警总数80%;专科学历56人,占干警总数16%;全市共有研究生16名,占干警总数4%(其中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2名)。此外还有24名干警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正在参加自考法律本科的学习。目前爱辉区院、逊克县院未具备本科学历的干警全部参加了本科以上学历教育。

四、高层次人才培养情况

上半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了一次座谈,增进了高层次人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不仅使每个干警明确了自己被列为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意义,同时也使他们更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和目标,增强进一步做好工作的信心。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培训情况

一是选派市院主管副检察长刘乐民同志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杨云来同志、示范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分别参加了省院组织的为期七天的培训班。为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加强了领导力量。

二是组织4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全省政法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团为期一天半的培训,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加强了骨干力量。五大连池市检察院还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等形式开展了专题研讨活动,每名干警都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写出了学习体会;北安市检察院还在内部网上开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专题》,组织干警在网上讨论、学习。

三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我们按照政法委和宣传部的要求,邀请市委宣传部讲师团孔丹教授为黑河市院、爱辉区院和黑北院干警做了题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涵和特征》的专题讲座,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保持共产员先进性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6月26日上午,组织黑河市院和爱辉区院以及黑北院的干警聆听了全省检察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典型事迹报告团的报告。报告团各位英模从工作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具特色。尤其是全国先进工作者、第六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密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侦查监督科副科长魏艳玲同志的报告,感人肺腑,许多干警都被她顽强地与病魔斗争的精神感动得流下了泪水。院党组以此次报告会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向英模学习的热潮。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勤政为民、爱岗敬业的精神;学习他们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坦荡无私的精神;学习他们严于律已、淡泊名利、追求真理的精神;学习他们宁守清贫、一尘不染、拒腐防变的精神。恪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促进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6月19日至22日,由天津市检察院在我市挂职干部穆彤、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白天、东北农大大学生志愿者王宇龙等三名同志组成宣讲团,由市院政治处副主任潘娟带队,到各基层院进行巡回讲座。讲座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业务三方面内容,受到基层院广大干警的一致欢迎。

六是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将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的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树仁同志和爱辉区检察院民行科长包峻岭等同志树为先进典型,组织了全市检察干警学习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先进事迹,用身边鲜活的榜样教育检察干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情况向省院反馈汇报不及时;二是平时较多地应付事务性工作,对工作的全局性考虑不周;三是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尤其是高层次学历教育以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因受地方经济影响,力度不大,专门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不够。

七、2007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1、按照省院《200x----2007年黑龙江省检察人员培训计划》规定进行培训,重点开展领导素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篇(4)

近些年历史系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想办法使教学实习在学生的专业学习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从2000级开始,教学实习采取赴河西进行实地考察这样一种更加切合历史学本科生培养目标的实习模式,并且一定要把这种做法坚持下去。学校教务处也非常关注这次实习,在经费及其他方面提供了大力支持。作为长期规划的第一步,本次活动在各方面的经验都意义重大,鉴于此,对这次实习的全过程、实习的主要收获和意义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认真细致地总结是非常必要的。

这次实地考察历时8天,行程3500公里,参观考察了张掖、肃南、酒泉、嘉峪关、敦煌、安西、山丹、武威等市县的十几处历史文化名胜和相关的几个博物馆,同学们在教师的指导下做了详细的记录。国家重点研究所负责人郑炳林教授一路上在汽车行驶过程中随时给同学讲述沿途的历史和地理沿革以及到下一个目的地应关注的主要问题,使同学们对这次考察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产生立体的印象和概念,同时也使学生在参观每一处古迹时能够有的放矢,有效利用并不充裕的参观时间。但这8天只是本次实习的主体部分,而整个实习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下面就分阶段回顾一下这次实习的全过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

在系里确定了目的地和出发时间以后,决定由历史系主管教学工作的乔健副主任担任这次实习的领队,全面负责实习各方面的工作。在乔健老师的部署下,准备工作开始紧张地进行。从四月中旬开始,在2000级本科四个专业中开展了多次动员,说明这次实习的目的和意义。随后在对这条线路相当熟悉的牟范书记和冯培红老师的帮助下制定了详细的行程表,确保在外期间每天都能够劳逸结合,使大家不因旅途劳累而影响参观考察的效率,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节省时间,从而有效利用有限的经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学术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出发前一个月,请在敦煌学及河西历史文化研究方面有相当造诣的杜斗诚教授给同学们做了专题学术报告,重点讲解此次实习参观的石窟寺的历史沿革、保存情况、研究现状及其主要的艺术特点和史学价值,使同学们对参观考察对象有了初步的、总体的认识。同时要求学生们根据各人的兴趣和长处自愿组合,三到五人组成一个实习小组,确定本小组在这次实习中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人员分工,结合老师们的讲解和自己平时的积累,制定本小组在各个参观考察地点主要关注的问题和研究主题,并围绕确定的主题进行扎实的资料搜集工作,为实地参观考察做充分的知识准备。在出发前一周确定了人员名单,根据人数和专业建立三个大组,每组选定一个组长,负责协调本组全体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准时、统一地行动,也确定了同学、组长和带队老师三个层次之间的双向联系方式,从制度上严格保证在外期间所有人员的安全。临行前几天,乔老师、牟范书记和办公室陈吉平主任订好了车,预订了所有日期的住宿床位,并且多方比较,尽可能找到既安全卫生又价格便宜的旅馆和招待所,使更多的经费用于同学们的参观考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临行前一天晚上,由郑炳林老师对各个参观考察对象做了整体讲解,指出同学们应关注的要点。乔健老师多次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细致周到地布置了衣食住行方面的安排。

第二阶段:实地参观考察

2003年7月3日清晨7时,实习队伍整装待发。系党政领导一起来为大家送行,教务处处长张振国老师也亲自到场做了简短但却切中关键、寓意深长的讲话,这更使同学们振奋不已。

7月3日实习队伍到达的第一站是新河驿长城。在此之前已经看到了绵亘数十里的长城,汉长城在北,明长城在其里,两者相距10~80米之间。这些曾经起过重要作用的宏大建筑现在已变成了一段段矮墙。第二站是本次实习第一个重点考察对象——张掖大佛寺及山西会馆。大佛寺建于西夏永安元年,明清时期屡有修缮。该寺建筑布局基本上是常规的佛寺模式。殿外门东西两侧有青砖浮雕经变画两铺,分别描绘了释迦生前于其太子祗树给孤独园内精舍说法和阿弥陀佛及观音大势至菩萨所在西方净土的场景。作为经变画,这两铺同敦煌等河西石窟壁画有一脉相承的因素。有同学将其进行对照,对许多细节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佛之禅定印与榜题“说法图”相违;灵鹫山说法同榜题“西方圣境”相悖;观音大势至的和尚装亦异于他品等等。大佛殿内卧佛一身,弟子十身,菩萨二身。卧佛是该寺最著名也最具研究价值的文物,较之犍陀罗佛教雕塑及河西其他佛涅槃像,其特殊之处在于:没有摩耶奔丧、迦叶抚足的表现;没有阿难昏于床前或沉思冥想之情景;没有世俗僧众痛苦流涕及拔发剖腹割耳等古印度习惯之刻画;也没有婆罗双树这一象征性植物之塑造。卧佛身后十弟子皆双目圆睁,表情木然。郑炳林老师给同学们详细讲述了涅槃经变所依托的经文及其表现形式,并着重指出卧佛手足处所立菩萨身上所着乃明朝服饰,这是辨别年代的一个重要方法。

自司马迁开创纪传体史书之先河后,历代皆依此为范本修史,构成所谓的正史系统,至清代则有二十四部之多。作为研究古代史的骨干材料,正史在史料中的地位和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正史的缺陷也多,其中最大的一点便是这样的修史体例主要将注意力放在社会上层,因而正史也曾一度被斥为帝王将相的家谱,这就相对限制了现在史学家们对古代社会进行全面的研究,对于普通民众的研究更多的要借助所谓的野史来进行。7月5日考察的魏晋壁画砖墓则是一种对这类研究有极其重要价值的史料,它以鲜活的方式弥补了文献资料的不足。首先这座墓向大家展示了

你正在浏览的实习报告是历史系教学实习总结报告 魏晋时期墓室的基本形制,对了解当时的丧葬习惯和古人的生死观有重要意义。其次,墓室室顶覆斗式结构的应用,对于理解佛教传入中国后我们的先人对其进行的创造性发挥,是一个明证。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这座墓室中的砖画,这些砖画描绘了一幅幅丰富多彩的社会场景,有农作、畜牧、蚕桑、狩猎、宴饮等。对于墓室室壁上多次出现的三或四个颜色不同的圆环以不同的方式组合成的图案,目前学界尚无定论,同学们对此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和各种各样的推测。这些砖画的价值不仅在绘画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们可以成为社会史和思想史研究的极其珍贵的原始材料。参观结束后沈祯云老师对同学们说:对这类材料的分析解释必须建立在广泛阅读的基础之上。历史的学习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没有对研究对象在整体上的深入把握,没有对其他相关学科如地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及哲学等学科中有益因素的借鉴,我们的历史研究将永远停留在对表象的浮泛描述上,史学的认识功能将得不到很好的发挥,我们对历史的研究也难以焕发新的活力。

在结束了对魏晋壁画砖墓及博物馆的参观后,车行不久就到了嘉峪关。嘉峪关是明长城的西起点,也是长城全线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一座关隘,素称天下雄关。其关城由内城、瓮城、罗城、外城及城壕组成。其中西侧罗城向南有“明墙”延伸至祁连山下讨赖河畔;向北有“暗墙”隐伏至黑山半山腰,明墙暗壁相合,构成了关城西城墙。两边高山与峡谷相峙,关居其中,实可谓“天下第一雄关”。同学们全面参观了关城,认真聆听并记录了讲解员的详细讲解,许多东西都是大家平时在书上看不到的。对关城的参观主要是让大家详细了解它的形制以及各部分的功能。接下来参观了长城博物馆,这是中国第一座全面、系统地展示长城文化的专题性博物馆,同学们兴致极高,不停地向讲解员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不得不把下午的出发时间推迟一小时。大雨滂沱中,同学们恋恋不舍地上车,向敦煌进发,到达住地时已是繁星满天。

7月6日清晨,从敦煌市走了不多时间就看到了令人魂牵梦绕的莫高窟,同学们的兴奋之情难以言表,这一天是带给同学们太多收获、极大震撼却也不无遗憾的一天。莫高窟主体洞窟主要分布在南区,现今共保存492个洞窟,壁画逾45000平方米,圆塑2500尊,影塑1000余身,时间上跨越北凉至元等朝代。这里的作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代表了当时佛教艺术的顶尖水平,同时由于在时间上的连续性,清楚地再现了中国古代佛教艺术发展的基本脉络和时代特色。另外,藏经洞的发现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文献材料。我们这次主要考察了上启北魏下至宋、西夏时期的10个洞窟,每一窟都是那个时代的极具代表性的精品。

接下来参观北魏257窟,此窟价值非同一般。该窟保留了早期洞窟的一些风格。首先它是一个中心柱窟。此窟制乃由印度支提式洞窟发展而来,供僧众绕行礼拜讲经说法之用。然而古人对这种外来风格进行了不小的改造,以适应当地大众审美情趣。首先表现为中心柱前方为人字披,后方为平棋图案。人字披采用浮塑的方式显现木椽,外涂土红。中心柱呈方形,四周塑有佛的“四相”。其次,此窟内有著名的九色鹿本生故事和沙弥守戒因缘故事。在莫高窟,九色鹿本生故事仅此一例,价值颇高。同一题材,在古印度佛教雕刻作品和克孜尔石窟中有较多刻画。沙弥守戒因缘故事出自《贤愚因缘经》,内容广为人知,但对绘于南壁下方的用意还有待进一步探讨。通常观点认为,北魏时期,佛寺日盛,所剃度之僧尼甚众,然亦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僧尼中存在不守戒律的行为。沙弥守戒因缘故事的绘制主要作为一种典范,以教育启示僧尼。绘画对经文具有阐释作用,这对以往讨论激烈的佛经与经变画的关系的理解有一定帮助。

刚进入北周427、428窟,就让同学们着实惊喜。不仅因为那铺富有代表性的降魔变,也不仅因为东壁门南北两侧的萨埵太子饲虎图和须达拏本生故事,最重要的是在入窟一刹那看到了“小字脸”,这让许多对壁画感兴趣的同学对它的疑问释然而解。工匠们为了能够鲜活地表现人物的立体感,采用层层晕染的方法勾勒。为表现人物鼻高及眼睛清澈,往往在这两处涂白。而所用颜料经过千百年的氧化,脸部除鼻和双眼处皆变成了黑色,于是形成了现在所看到的特征鲜明的“小字脸”。另外此窟虽为中心柱窟,但前部人字披浮塑木椽已简化,直接采用平涂方式,椽间绘以人物及花卉装饰。427窟展示了北周及隋朝造像和选材的特点。在造像风格方面,这是一个由早期古朴向盛唐成熟转变过渡的阶段。造像身体比例不适,下身较短,头部较大(这不是为了特殊的视觉效果,如唐130窟和96窟),腹部及两股呈圆润的丫形,肉髻低平。这些特点在马蹄寺石窟千佛洞4号窟和宁夏须弥山51窟后壁造像均有体现。当然对“舍身饲虎图”的深刻理解对人文学科的大学生而言也十分重要和关键,乔健老师告诉大家,“舍身饲虎图”是以一种非常极端、非常令人震憾的方式来表达宗教的情绪和境界,因此我们不能把它理解得太“实在”,不能理解成号召人们把自己活生生的血肉之躯献给饥饿的老虎,它表达的只是一种佛教世界观而非现实世界本身。而本窟另一幅壁画所表达的宗教内涵相比舍身饲虎图就逊色许多,这幅壁画的基本内容是修炼佛教达到一定境界便可刀枪不入,这便把作为一种超功利、超世俗的信仰的佛教搞得过于“实在”和庸俗了,而且这种观念和期待本身还蕴含着巨大的危险因素,即一旦刻苦修炼却无法在现实中真正实现刀枪不入,“信仰”的大厦顷刻间将会轰然倒塌。

328窟和45窟为唐朝作品。窟制为单室,顶为覆斗式结构。一铺一佛二弟子二菩萨二天王的组合很具代表性。328窟马蹄形佛床末首原有一供养菩萨,颇具神韵,可惜为华尔纳掠走。45窟南壁通壁的出自《法华经》之《观音普门品》的观音经变更是极品,同学们在感叹之余,不仅感到敦煌历史地理位置之重要,更是感受到当时的人们渴求盛世太平的心情。

130窟和96窟为大像窟。前者虽屡次重修,但头部仍有原貌,亦可窥大唐风采之一斑。此窟的引人入胜之处,除佛像的伟岸高耸外,亦在于其甬道南壁的供养人王夫人画像。画中人物体态丰满,头梳高髻,描蚕眉,眉尾上挑,口若樱桃,着石榴裙,形态同《簪花仕女图》十分相似。这是受中原周家样影响所致。130窟北大像为武则天当政时所修,衣着华丽,体态丰腴,抹胸下拉,双乳外露,显示了

你正在浏览的实习报告是历史系教学实习总结报告 一位女性化极强的菩萨形象,此实乃僧众为邀上层之好而作。

从洞窟出来,同学们又参观了文物保护研究所。参观结束后,大家思绪万千,大有“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感。看了莫高窟的这些精妙绝伦的作品,前几天参观给大家的带来的兴奋已经荡然无存。莫高窟所蕴藏的深厚的历史、文化、艺术内涵远远超出了同学们的想像,大家都感到莫高窟是先人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富的文化遗产,永远是国人的骄傲,在深入研究的同时,保护工作更是我们对后代所做重要交待。遗憾的是,满怀着眷恋和数不清的问题,我们不得不离开。大家知道再看一天两天也没什么效果,因为一上午的参观所带给大家的巨大的信息量使所有的同学都感到有些无所适从,深感自己知识还缺欠很多,尚无足够的学力在短时间消化这么大量而复杂的信息。同学们纷纷表示,回去后一定要更加刻苦地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对得起先人们创造的如此伟大的文明。

当日下午,为了寻找玉门关、汉长城遗址和河仓古城,冒着高达40多度的酷暑高温,汽车在茫茫戈壁中就像一只缓缓爬行的蚂蚁。随处可见的海市蜃楼因为天气太热并没有使同学们兴奋异常,但当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跋涉之后,远远看到玉门关的轮廓时,车厢里沸腾了。这几处遗址在一般人眼里早已没什么看头,但对研究中国历史的人来说,“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臣不敢望到酒泉郡,但愿生入玉门关”;“春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这些断壁残垣背后所隐含的无穷的历史意蕴以及引起的无止境的怀古情愫,让人觉得历史的长河就如同这茫茫瀚海一样浩淼无边。

至此我们结束了对佛教石窟的考察。许多同学认为,要详究一窟,首先要熟悉历史典籍和佛经,了解典籍要义,还要对绘画比较熟悉,这样再来莫高榆林,就不致有入宝山却空手而回的遗憾了。

7月8日赶了一天路,7月9日山丹军马场一站,主要是让同学们稍事修整,同时也有机会整理和交流几日来绚丽多彩的考察记录,当然也有实地感受当年刀光剑影、金戈铁马的古战场的环境氛围以切实增强历史感的目的。当日晚到达此行最后一站——武威。7月10日首先参观了著名的铜奔马出土地雷台汉墓。由于墓室出土文物皆被移出,所以在武威收益最大的地方是文庙和武威市博物馆。在石刻室,同学们看到了著名的西夏碑。它刻于天璈民安五年,正反面西夏文和汉文对应,是研究西夏文的一部珍贵字典。在同一间陈列室,存有后凉、北凉时期的石经幢和石塔。有同学对此作了线描,并对七佛一思惟菩萨或一弥勒菩萨的组合模式提出疑问。对于复制的铜奔马队列,亦有同学细心地发现骑士无马镫的现象,并对马镫的渊源作了讨论。

7月10日晚回到兰州,此次实地考察结束,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完成实习报告并对这次实习进行认真细致地总结。

第三阶段:完成实习报告

考察归来已是暑假,在安排好下一步的工作后,同学们大部分回家了。9月份开学后,大家开始深入挖掘考察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各实习小组经过充分讨论后确定本小组认为有意义的且有能力进行研究的主题,在考察记录的基础上,而言也十分重要和关键,乔健老师告诉大家,“舍身饲虎图”是以一种非常极端、非常令人震憾的方式来表达宗教的情绪和境界,因此我们不能把它理解得太“实在”,不能理解成号召人们把自己活生生的血肉之躯献给饥饿的老虎,它表达的只是一种佛教世界观而非现实世界本身。而本窟另一幅壁画所表达的宗教内涵相比舍身饲虎图就逊色许多,这幅壁画的基本内容是修炼佛教达到一定境界便可刀枪不入,这便把作为一种超功利、超世俗的信仰的佛教搞得过于“实在”和庸俗了,而且这种观念和期待本身还蕴含着巨大的危险因素,即一旦刻苦修炼却无法在现实中真正实现刀枪不入,“信仰”的大厦顷刻间将会轰然倒塌。

328窟和45窟为唐朝作品。窟制为单室,顶为覆斗式结构。一铺一佛二弟子二菩萨二天王的组合很具代表性。328窟马蹄形佛床末首原有一供养菩萨,颇具神韵,可惜为华尔纳掠走。45窟南壁通壁的出自《法华经》之《观音普门品》的观音经变更是极品,同学们在感叹之余,不仅感到敦煌历史地理位置之重要,更是感受到当时的人们渴求盛世太平的心情。

130窟和96窟为大像窟。前者虽屡次重修,但头部仍有原貌,亦可窥大唐风采之一斑。此窟的引人入胜之处,除佛像的伟岸高耸外,亦在于其甬道南壁的供养人王夫人画像。画中人物体态丰满,头梳高髻,描蚕眉,眉尾上挑,口若樱桃,着石榴裙,形态同《簪花仕女图》十分相似。这是受中原周家样影响所致。130窟北大像为武则天当政时所修,衣着华丽,体态丰腴,抹胸下拉,双乳外露,显示了一位女性化极强的菩萨形象,此实乃僧众为邀上层之好而作。

从洞窟出来,同学们又参观了文物保护研究所。参观结束后,大家思绪万千,大有“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感。看了莫高窟的这些精妙绝伦的作品,前几天参观给大家的带来的兴奋已经荡然无存。莫高窟所蕴藏的深厚的历史、文化、艺术内涵远远超出了同学们的想像,大家都感到莫高窟是先人留给我们的一笔丰富的文化遗产,永远是国人的骄傲,在深入研究的同时,保护工作更是我们对后代所做重要交待。遗憾的是,满怀着眷恋和数不清的问题,我们不得不离开。大家知道再看一天两天也没什么效果,因为一上午的参观所带给大家的巨大的信息量使所有的同学都感到有些无所适从,深感自己知识还缺欠很多,尚无足够的学力在短时间消化这么大量而复杂的信息。同学们

你正在浏览的实习报告是历史系教学实习总结报告 纷纷表示,回去后一定要更加刻苦地学习专业知识,才能对得起先人们创造的如此伟大的文明。

当日下午,为了寻找玉门关、汉长城遗址和河仓古城,冒着高达40多度的酷暑高温,汽车在茫茫戈壁中就像一只缓缓爬行的蚂蚁。随处可见的海市蜃楼因为天气太热并没有使同学们兴奋异常,但当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跋涉之后,远远看到玉门关的轮廓时,车厢里沸腾了。这几处遗址在一般人眼里早已没什么看头,但对研究中国历史的人来说,“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臣不敢望到酒泉郡,但愿生入玉门关”;“春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这些断壁残垣背后所隐含的无穷的历史意蕴以及引起的无止境的怀古情愫,让人觉得历史的长河就如同这茫茫瀚海一样浩淼无边。

至此我们结束了对佛教石窟的考察。许多同学认为,要详究一窟,首先要熟悉历史典籍和佛经,了解典籍要义,还要对绘画比较熟悉,这样再来莫高榆林,就不致有入宝山却空手而回的遗憾了。

7月8日赶了一天路,7月9日山丹军马场一站,主要是让同学们稍事修整,同时也有机会整理和交流几日来绚丽多彩的考察记录,当然也有实地感受当年刀光剑影、金戈铁马的古战场的环境氛围以切实增强历史感的目的。当日晚到达此行最后一站——武威。7月10日首先参观了著名的铜奔马出土地雷台汉墓。由于墓室出土文物皆被移出,所以在武威收益最大的地方是文庙和武威市博物馆。在石刻室,同学们看到了著名的西夏碑。它刻于天璈民安五年,正反面西夏文和汉文对应,是研究西夏文的一部珍贵字典。在同一间陈列室,存有后凉、北凉时期的石经幢和石塔。有同学对此作了线描,并对七佛一思惟菩萨或一弥勒菩萨的组合模式提出疑问。对于复制的铜奔马队列,亦有同学细心地发现骑士无马镫的现象,并对马镫的渊源作了讨论。

7月10日晚回到兰州,此次实地考察结束,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完成实习报告并对这次实习进行认真细致地总结。

第三阶段:完成实习报告

考察归来已是暑假,在安排好下一步的工作后,同学们大部分回家了。9月份开学后,大家开始深入挖掘考察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各实习小组经过充分讨论后确定本小组认为有意义的且有能力进行研究的主题,在考察记录的基础上,广泛搜集相关材料,请系里在相关方面有较深造诣的教师进行指导,于10月中旬完成实习报告,上交系里。系里把这些实习报告分类后,请专家评阅定等并提出改进意见,对达到发表水平的帮助同学联系发表事宜。

第四阶段:认真进行总结

11月份,乔健老师抽时间把参加实习的师生又召集在一起,开了一个座谈会,座谈会的主题就是要大家对这次实习进行认真细致地总结,为今后的实习提供有益经验。这份总结报告就是在这次座谈的基础上形成的。在这次座谈中,大家总结出了这次实习中许多非常重要的收获、值得今后借鉴的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并对今后的实习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和设想,现扼要表述如下:

收获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学业上的收获。首先,通过对如此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的参观考察,大家增长了大量知识,而这些知识是平时在课堂上和书本中不易获得的。这种收获的直接表现就是大家合格完成的实习报告和整个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和录像,这些不仅是对这次考察的记录,同时也是不错的影视人类学素材和旅游文化素材,尽管这次还没有民族学专业的同学参加。其次,通过这次实地考察,大大拓展了同学们对本专业研究理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的认识,强化了同学们的问题意识。这是此次实习最有意义、可以让同学们受益一生的收获。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可以说是同学们在这一点上的切实感受。发现问题,对于任何一个学科和学者都是最为重要的。但仅基于课堂和书本纸上谈兵,很难发现真正有价值的问题。同学们之所以在参观考察中发现了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书本上课堂上不能提供直接的感觉刺激和全方位的信息。举例说明:同学们以前在课堂上和书本上也接触到不少壁画方面的内容,但听完看完感觉也就那么回事,并没有太深的印象,也没发现什么值得去研究的问题,但在这次考察中却发现了很多问题。这是因为身临其境的观察带给大家的强烈的感官刺激使其对看过的东西印象深刻,而在这样的状态下连续看了一系列的壁画后所产生的对比效应是相当明显的。看过莫高窟,就想起了马蹄寺同类壁画的异同之处,看过榆林窟,莫高的特色和榆林的特色也就在脑海不断提炼。有了这样的比较,问题自然就出现了。同时同学们也发现,在这次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对自己来说好多都属于全新的领域,这在以前是没想到的:原来历史不仅仅是王侯将相的政治斗争史,还有许多贴近生活的内容值得我们去研究。另外,大家进一步认识到了历史研究所依据的材料不只是文献,研究的对象也不只是文献中的内容,它的范围是相当广阔的。再次,实地考察极大地增强了同学们的历史感,从而使大家对专业产生了更加浓厚的兴趣,对中华民族的伟大文明有了更深厚的感情。嘉峪关、玉门关、莫高窟、榆林窟等这些历史文化珍宝带来的情感上和思想上的强烈震撼对大家的一生的学术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其中之义太广阔了。最后,这次实地考察让许多同学坚定了将来做学术工作的志向,有些同学甚至连专业方向都确定了,这进一步证实了这次实习对同学们在学业方面影响巨大。

另一方面是社会生活经验的收获。很多同学都未曾经历这样长时间紧张地长途跋涉,在短短的8天里走这么多地方,做这么多事。天很热,路不熟,许多事情难以预料,这些都是很有意义的生活体验。在整个

你正在浏览的实习报告是历史系教学实习总结报告 过程中,同学们的感情贴近了,协作精神增强了。在生活上大家互相体贴,互相帮助,男生们一直坐在车厢后半部分,几千公里下来毫无怨言;女同学动听的歌喉消除大家旅途的疲劳;各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做详细的记录,让每一次参观机会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在这次实习中渐渐深厚的同学情谊和合作经验对同学们来说是终生受益的,而同学们在实习过程中所产生的如此之强的团队精神,对历史系、对学校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资源。

除了上述收获,这次实习还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以后借鉴,其中最重要的有三点:其一,没有教务处的大力支持和系领导的关心,就不会有这次实习,更不用说成功实现实习的预期目标。其二,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是这次实习成功完成的重要保障。事前在路线、日程、衣食住行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细致周到的安排和准备使这次实习得以顺利完成,带队老师的认真负责以及同学们的积极参与和认真配合也是相当重要的。其三,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分工方式保证了这次实习的效率。老师、组长、组员之间明确的责任划分和有效的沟通方式使得在任何地方同学们都能统一行动,这不仅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每一个个体的人身安全,同时也保证了整个考察都能顺利地按计划完成,从而保证了时间和经费的有效利用。实习小组的分工合作使同学们在每个考察地点都能高效率地利用机会,得到尽可能多的收获。

这次实习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时间太紧、经费有限。比如,原打算为旅游文化专业的同学安排考察一些著名景区的旅游管理和开发状况,但由于上述原因,没能实现。另外原打算把同学们的实习报告出一个论文集,看来也难以实现。当然,这些不足在今后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应该可以逐渐解决。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篇(5)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篇(6)

【关键词】建筑施工;岩土工程勘察;完善

建筑物场地的岩土体是岩土工程勘察的主要目标,其实际上是对施工现场的地质环境加以勘察的工作。因不同因素的共同作用,造成工程地质环境与自然条件出现了不同的变化,这些都给工程勘察提出了新的要求。考虑到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在岩土工程勘察时期要注重各项数据信息的收集,把握好每个区域的施工工序流程。

1 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存在的问题

1.1 资料不足

在勘察工程进行前应该收集足够的资料信息,以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这是勘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提供设计、施工方案的要点。从当前市场上的设计情况看,对于勘察工程的布置还存在诸多不足,直接降低了勘察所得数据结果的质量。勘察单位仅凭业主的描述而未实地考察则得出数据,勘察时没有结合施工标准操作,最后上交的勘察报告存在不符实际的内容。例:某工业厂房的设备荷载大,天然地基承载力达不到标准,在勘察中对该问题没有详细考察,造成最后的设计方案达不到要求。工程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要全面考察多个方面的信息,如:电阻率测量、基坑支护、地下水渗透性等,为设计方案的优化提供依据。

1.2 报告失真

当完成勘察工作之后应制定详细的勘察报告,交给工程单位分析研究出针对性的施工方案。而大部分勘察报告存在着信息失真的问题,没有科学的理论基础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并且设计施工的具体内容不全或不准,给后期的施工作业带来不便。此外,勘察报告内容杂乱无章,一些重要的勘察数据没有反映到报告中,这些都是勘察报告常见的问题。

1.3 质量降低

勘察工程中对野外及室内测试分析得到的原始数据信息要加以优化处理,这样才能满足工程设计要求。主要问题表现在:(1)概念不清。主要是勘察过程运用到的一些统计概念,岩土参数的统计与研究时对异常值没有深入分析,在统计划算时依旧采取传统方式进行,造成后期得到的数据信息误差偏大,所得的数据信息失去了原有的作用。 (2)参数不明。勘察中涉及到的指标参数没有掌握清楚,造成后期的作业中岩土参数的取值不恰当。在岩土参数的标准值上控制不准,使得岩土参数的标准值不合要求。各方面数据质量下降,对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造成了多方不利。

2 优化岩土勘察的有效策略

2.1 结合勘察依据

按照当前工程勘察的实际需要采取监督和管理策略,不断推广先进的岩土工程监理体制,在勘探合同、勘察纲要等方面严格审核。不得出现越级或盲目勘察,注重所递交勘察报告的质量,对其中存在的数据问题进行控制处理,如:工作量、勘探质量、资料数据分析、结论建议等都要结合工程项目而谈。审核人员要避免勘察报告中重视描述,在内容规划上要保证达到质量要求。另外,对于施工场地地层的性质也要详细了解。包括:地层工程地质性质好、埋藏浅且厚度大的地区则可适当调整,将勘探间距扩大一定值。对于野外地层的划分同样要给予关注,主要是结合颜色、状态、湿度等选择合适的钻进方案,这可以给室内资料整理提供最详实的编录地质资料。在勘察设备的选择上,也要按照勘察工程现场的地质情况加以分析,让勘察设备能充分运用到实际操作中。

2.2 选择勘察方法

勘察工程中可以运用的方法有很多,每种勘探流程都存在着自身的优点或缺点。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判断使用哪一种方式勘察,然后及时掌握勘探装备、勘探手段、取样方法等选择情况。有的勘察单位考虑到减少工程成本,在勘察时随意布置勘察设备,造成所选择的勘察流程与现场设备不协调,这不利于勘察工程的顺利实施。由于沿海地区的湖沼相和海相冲沉积平原中多分布有淤泥、淤泥质软土、填土,地下水位埋藏较浅,若选择静力触探则能达到理想的勘察效果,还能从客观地角度去反映地基土的强度性质。对于山前冲洪积地层中,考虑到地层土的颗粒较粗,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大,若依旧采用静力触探的方式就无法保证勘测精度,所得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的误差较大,技术人员要适当调整勘察方式。标准贯入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粘性土,在淤泥、淤泥质软土中要综合分析,对于勘察阶段的各项指标则要严格鉴别判断,避免出现数据信息失误等问题。整体上看到勘察施工作业,则必须要熟练掌握具体的地基状况,只有使用合适的测试手段和方法才能让勘察结果更切合实际。

2.3 合理整理与编录资料

技术人员在勘察工作完成后,要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整理与编录,这是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有的勘察单位由于勘察分工过细,技术人员将勘察到的数据信息上交给负责人就结束工作,而原始数据没有经过处理则制成勘察报表,让人看起来难免会出现误差。对原始编录资料、室内化验结果及现场测试、现场拍照等逐一比对,对发现的信息问题及时处理调整是不可缺少的,也是维持资料信息准确无误的保证。根据勘察技术的标准,技术人员要对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工作,而资料整理成果不仅要经过技术人员的审核,还应交给相关人员二次审核,尽量避免出现资料错误。因各勘察场地的岩土特征、拟建建筑物、勘察要求等各不相同,在勘察报告编制上要灵活运用,既要将勘察工程的重点显现出来,也要保证勘察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此外,勘察报告要对施工场地进行稳定性评价、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评价,从多个方面反映出勘察工程的重要性。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与地基基础的选择应当全面考虑在内,然后通过综合性的考核修改才能制定出最切合实际的勘察报表。

2.4 正确选取岩土工程的相关参数

在试验之前,先要明确土样的4个不同级别,因为不同的级别所进行的相关实验内容也是大有区别,因此,在开土时要先鉴别土样的级别,用以确定可以做实验的土样,以免所得试验结果不能真实的反映地基土的相关数据。此外,要确保试验与工程的实际条件的相似性得到尽可能的满足,比如进行室内剪切试验时,最大限度的模拟现场土样的剪切条件,再比如在拟建物采用桩基础时,确保固结试验的有效自重压力和附加应力的和小于等于最大压力。最后,对于试验结果尽量正确无误地选取岩土工程的相关参数,如压缩系数、渗透系数、内聚力等。

3 结语

综上所言,岩土勘察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是不可缺少的组成,勘察得到的数据信息能够给施工作业提供科学的指导。工程单位在设计施工方案时要将岩土勘察作为重点安排,根据现场详细勘察后记录信息。这样才能实现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有保障,投资有效益,经济有回报”等要求。

参考文献

[1]陈荣法.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部探矿工程,2006(3):12-13.

外出参观考察报告篇(7)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9-02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款规定旨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许多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仅无助于统一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也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学界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学界之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对于该证据属于何种类别,学者的意见又表现出差异。罗芳芳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 张静、吴燕、杨飞雪等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其属于品格证据;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仅具有参考作用。 皮艺军认为,“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多指向犯罪原因,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郑圣果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的概念、本质等不符,只能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之列。

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从证据的定义考察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由此可见概念之重要性,因此欲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从证据的定义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平时表现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评估,但是和案件事实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不能证明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场合等案件事实,因此难以称之为证据。对此,药家鑫案件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案发后根据法庭调查,药家鑫出身知识分子家庭,药家鑫平日在校表现非常好,学习优秀,得过13次奖励,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内向平和,是个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学生”,却在被害人毫无还手之力时对其痛下杀手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一事件中,药家鑫平日的获奖证书、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都不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应以证据来认定。

(二)从证据的形式来看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其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上述分类中的任何一类。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情况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和大脑才能形成,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非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将其称为证人证言并不妥当。

(三)从证据的特征来看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却并不具备这一特征。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会涉及到未成年人平日里的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的,因此难免掺入评价者自己的主观因素,评价者自己的学识、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观性极强,随意性较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难免会有差别,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不复存在,因而难以称之为证据。

(四)从证据的质证来看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控辩双方提供,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倘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那么其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自行调查完成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如何完成质证呢?莫非法院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仅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合,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进行操作。因此从证据的质

证这一方面来看,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也是行不通的。

(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此规定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排除在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范畴之外,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个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此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这一规定将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列为并列关系,也说明了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

再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透露出了同样的信息。其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而并未将其认定为证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为了、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的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其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主观性极强,因此难以称之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如果强行地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面临也质证方面的困境。

注释: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5).

张静,景孝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5);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人民司法.2009(3);张永超,李朋远.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检察日报.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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