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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精品(七篇)

时间:2022-11-26 11:06:46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篇(2)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着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着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登记篇(3)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化学品在各行各业都应用广泛,我国的化学制品使用量也是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做好化学制品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还有很多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都没有意识到化学制品的危险性,导致了全国各个地区出现很多的安全事故。给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财产甚至是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因此,必须要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制品生产及安全管理现状

为了防止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我国相关管理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例如国家于2002年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一整套生产管理规定,但是在实际的生产管理工作当中仍然存在不安全的问题。

1)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做的不完善,部分生产企业对此没有加以重视,而相关管理部门也没有安全有效的管理办法。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危险化学制品的登记制度,但是部分生产企业却对此不太积极,主要原因是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高,认为即使不登记也不会对企业的生产有影响,甚至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故意隐瞒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的事实,为之后的生产经营埋下了很多事故隐患。

2)在危险化学品行业缺乏相对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许多事故案例表明,在生产过程中的人为失误往往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既有操作者的,也有管理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化工制品生产企业发展迅猛,企业数量快速增加,然而企业对于相关的管理人员却缺乏专业的针对性培训,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企业主自身安全观念淡薄或者无力培训,基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意识薄弱。

3)主要是由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迅速扩大,有些原本处于城市边缘地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储仓库,现阶段已经被城区所包围,有些甚至已经处于城中心。由于有些存在时间较长的老型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没能跟上时展进行更新,这导致了企业不仅在生产过程中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而且由于设备老旧,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当其处于城市中心位置时,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不可设想。

4)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是往往在该名录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仅仅作为大类来进行的,其分类方法并不具体,这就导致了有些生产企业在对其所生产的化学品特别是新研发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时,不知道该登记在哪个类别下,由于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其危险程度不同,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要进行区别对待,这就导致这些不清楚该按什么标准对其进行管理。

2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重大。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从目前的调查分析来看,仍然存在着如前面所述的种种问题,因此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1)针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相关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加大对不按时登记企业的处罚力度,以便引起生产企业的重视。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易制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去向进行身份登记。同时建立严格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对监控化学品应按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出库、入库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应贯彻“五双管理制度”,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并将贮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报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安保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2)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行业缺乏相对专业的管理人员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企业建立整套的安全管理规范。在一些重要行业的重要岗位,要建立从业资格认证体质,严格要求。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卫生教育和事故应急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防范措施,提出以下措施防止人为失误:

(1)人员要进行选择。要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操作技能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重要岗位工作,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2)职工应遵守各项目规章制度,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重视生产过程中、检修、抢修时,异常天气情况下、紧急情况处理等的作业,事前要有完备的作业方案,作业时要遵守各项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3)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管好、维护好、正确使用好。

(4)要重视作业人员异常情绪、异常行为的出现,发现问题要及时疏导并妥善处理。

3)对处于城区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加大搬迁力度,使其远离城区,这也同时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响应的贡献,实际上在我国如北京等一线城市已经进行了这项工作。同时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为防止生产设备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应明确各个反应设备等的设计使用寿命年限。生产过程尽量实现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减少操作人员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时间。特种设备需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建立建全有关设备技术档案,切实加强储罐、管线、电气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等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不断采用先进的安全检测和控制技术,确保设备完好,做到安全使用。

4)针对有些新研发的危险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等级不明确的现象,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名录数据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企业反馈制度,建立信息化的管理制度,使各地危险化学品数据库联网共享,并将其向社会共享,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交流,及时完善危险化学品名录,特别是对于新研发产品,要及时对其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实时更新危险化学品危险等级分类数据库。

除了做好以上工作以外,还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做好其监控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因此一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建设,对主要危险、事故隐患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保持正常好用,并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作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方法。对重大事故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相关事故责任人。

危险化学品登记篇(4)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平安奥运行动”的工作意见》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月*日召开的“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奥运期间环境安全,防止废弃危险化学品、废弃钢瓶、储罐不当处置导致人身伤害和环境污染,现定于20*年*月在全市开展一次废弃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落实、责任落实

由各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联合组成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被检查单位名单,组织落实检查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汇总检查情况。

区县环保局要重点检查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档案和台帐,督促其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提出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清单。对辖区内涉氯涉氨单位在用压力钢瓶进行清查。

区县公安分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剧毒化学品储存、流向及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情况,并重点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的检查。

二、检查工作安排

检查方式:此次检查以企事业单位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抽查的形式进行。

各有关单位将自查结果认真填报《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产生情况调查表》和《在用钢瓶登记表》,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申报的重点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抽查。

检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贮存、使用单位,重点是:化工企业、化学品仓库、医院、游泳场馆、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废旧物资回收站和其他使用液氯、液氨的单位。

重点检查内容:

(一)废弃的液氯、液氨钢瓶及其他废弃危险化学品钢瓶;

(二)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

(三)盛装不明物质的废弃容器等;

(四)在用压力钢瓶的登记、检验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专项检查工作小组

1、*月*日前制定并组织实施检查方案,确定检查单位清单,完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容器产生情况调查表》、《在用钢瓶登记表》的发放;

2、*月*日前完成抽查工作,抽查单位数不少于应检查单位的10%;协助有关单位将查出的不明废弃容器进行安全处置;

3、*月*日前完成检查结果的汇总建档工作,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性质分类建档、登记造册,同时将建档情况及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市各行政主管部门。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1、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产生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按照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的安排,于*月*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分别向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如实上报自查结果。

2、*月*日前将检查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各单位发现装有不明物质的废弃钢瓶应妥善贮存,立即分别向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报告,制定安全处置方案,并在区县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分县局监督指导下,安全规范的予以处置。

4、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报区(县)环保局备案,并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贮存、处置、流向等有关情况。要形成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储存、处置,禁止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危险化学品登记篇(5)

一、一年来工作总结

(一)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国发〔〕23号)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规定、新精神,在前一时期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深入调研,结合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几易其稿,以省安委会名义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并下发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指导意见》共31条指导意见,贴近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此,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强化危化品监管,出台了31条针对性极强的措施”。省质监局、市政府等单位已就如何落实《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

2、提出了《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今年、等城市接连发生“”“”事故,如何做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成为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新课题。在秘书长亲自指导和局领导同志的具体组织下,在有关处室的紧密配合下,我们组织收集资料、横纵对比,充分听取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建议、意见,提出了《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省委省政府作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决策提供了依据。

3、制定了《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按照统一部署,制定了全省第一个危险化学品专门规划——《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从战略的高度,谋划了“十二五”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的蓝图。

4、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程序、审批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管理,再次修订、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程序、审批制度,修订了《危化处安全许可制度》,分许可项目制订了许可流程图,明确了各个环节办理时间要求。下半年,结合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再次全面清理安全许可,制定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权力运行制度。

5、下发了自动化、标准化等管理意见。

提出了我省15项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实施意见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意见。

6、实事求是,谋划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措施。

今年我们根据形势的发展,就如何开展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监管进行了调研,并进一步谋划下一步工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

(二)着力计划执法,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

今年以来,我们坚持计划执法和日常监管执法相结合,以务求实效和树立权威为原则,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管理、治理安全隐患。

1、依法依规开展计划执法。

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制定执法计划,明确10家计划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并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有效推进。月份第一轮计划执法中,危化品执法组在10家计划执法企业,排查安全隐患158项,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文书16份,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10份,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划分为abc三类企业。第二轮执法检查我们对所有计划执法企业进行了检查,重点对第一轮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通过检查确认已整改到位安全隐患120项,38项列入企业本年度整改计划,新发现安全隐患25项。月份执法对10家计划执法企业进行“年终清算”,对几轮执法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查,取得了一定效果:一是计划执法企业无一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中石化分公司近年来首次实现“零死亡”;二是计划执法企业共投入4000余万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升;三是一批久未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治理,华湘化工有限公司的液氯储罐隐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罐区隐患、化工有限公司高压机房离民房安全间距不足的问题等经计划执法提出后,引起了企业的高度重视,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四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等高层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我要安全”以成为其共同的理念。对计划执法提出的问题,企业负责人都专门召集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并限期按照指令整改到位;五是发现、总结了一批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如化工公司奖罚分明的安全文化,中石化分公司把安全隐患和问题消除在一线的做法,衡阳建滔化工公司企业负责人驻厂带班制度;六是解决了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深层次的问题,如智成化被柳化集团收购后出现安全重视程度下降,安全管理机构降格,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层次降级,安全管理水平滑坡等问题,经省局计划执法得到解决;七是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的同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会诊,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提高了安监部门地位,受到企业欢迎。

2、有重点地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今年以来,以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企业为重点进行了日常监管执法。对检查的13个市州6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均制作了执法文书,下达了整改指令,并向2个市政府下达督办令。

3、联合执法检查促进市、县安监部门监管执法能力提高。

一是在执法检查中,充分发挥专家的示范作用,特别是通过专家对企业总体布局、厂房、生产工艺、安全设施、装置设备等条件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状况进行分析、检查,帮助企业进行整改的现场演示,指导市、县安监人员进行检查;二是省局执法人员深入车间、班组认真仔细检查,依法依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向市、县安监人员通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并交流执法经验;三是在肯定基层执法工作的同时,严肃指出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市、县安监局做好计划执法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1、通过安全监管检查,省局直接排查安全隐患500余项,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到位445项,其余均正在整改。

如针对涟源市汇源焦化厂无围墙、煤气柜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以省安委办名义向娄底市政府下达了督促整改的督办令,督促地方政府帮助企业进行整改后,三次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会诊,排查安全隐患,研究整改措施。经过一年的整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提升;对县金旭集团公司硫酸生产区重大安全隐患,提出了立即撤离人员、拆除宿食工棚、限期整改的意见,责成州安监局督促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中石化分公司、中石化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管道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治理。

中石化分公司、中石化分公司危险化学品300多公里管道因历史原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我们一是挂牌督办,引起岳阳市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二是向国家安监总局专题汇报,最终促成国家安监总局向中石化总部下达整改意见。目前,中石化总部已组织专家现场论证,制定整改方案,并计划分别安排1亿、6000万专项资金投入整改。

3、力推市、县安监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市、县安监局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实行动态监管。在省局的督办下,市政府安排曙光电子公司煤气柜安全间距不足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引导资金100万,市安监局多次组织专家论证整改方案,指导企业整改。目前该重大安全隐患已整改到位予以销号。县催化剂厂氯气使用隐患整改到位。县三氧化二砷生产区域秩序混乱也通过工厂整合予以解决。

(四)狠抓“双基”,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今年以来,我们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

1、加强基层指导。

一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督促各地按照省局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并有针对性对市、县安监部门提出指导性意见;二是发挥专家作用,指导基层开展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2、开展教育培训。

月份全省危化品工作会议期间,专门聘请了化工工艺专家、自动化控制专家对与会代表进行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培训;月份联合国家安监总局登记中心举办了一起安全标准化培训班;月份会同人事培训处,举办两期危险化学品专题业务培训班,重点讲授危险化学品业务实践所需的知识和技巧。

3、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台帐。

省局对全省危化品生产企业和省局发证的经营企业涉及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品种、储量及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并依照gb18218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立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台帐。台帐不但载明了重大危险源情况,而且对其它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物品品种、数量一并进行了登记。在省局台帐建立的基础上,各市、县安监局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补充完善,及时更新。通过这种建立台帐的形式和由上而下、再由下返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摸清危险物品底数,有效督促市、县安监局加强监管,方便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

4、强化注销企业安全监管。

到目前为止,省局公告注销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了确保这部分注销企业停产、转产或退出到位,我们加强了日常调度,准确掌握企业动态。下半年化工行业回暖,为防止注销企业为追逐利益,匆忙重新开车、无证生产,专门开展了注销企业“回头看”行动,组织市、县安监局对1家注销企业逐一检查落实。

5、加强改制、收购、出租、租赁危险化学品企业管理。

把改制、收购、出租、租赁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防止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死角,有效防止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6、坚持“用事故防范事故”制度。

全国其他地区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发生后如“”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我们第一时间收集事故情况,予以通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举一反三措施。省内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涉危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通报事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

7、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协调危险化学品登记职能转接工作,下发了《关于加速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监危化函﹝﹞69号),要求各地危化品业务部门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运用行政执法、安全许可等手段,强力支撑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应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全部进行登记,改变了原来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滞后的局面。

8、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把应急救援当成预防事故的最后一道关口,督促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并坚持专家救援、科学救援,及时处置紧急情况。月日凌晨,一台满装纯苯的罐装车在高速公路倾倒,纯苯随时可能泄漏,接到报告后,我们携专家连夜紧急赶赴现场一线,开展事故救援。经过近十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最终成功处置该起运输事故。11月份,组织省内三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参加中南五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积累了经验。

(五)严格标准,确保安全许可质量

今年以来,共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3个,颁发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33个,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23个,对一批具备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了不予安全许可决定。

1、规范了受理、审查、审批程序。

一是在年初要求企业申请、领证,中介机构不得代办、代领证,月形成制度予以明确;二是进一步规范审查申报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安全许可须提交的资料清单进行了全面清理、重新公布,并要求安全评价报告全部改为胶状版,提高申报资料质量;三是对审查过程中存在的疑问采取处室会商、集体决定的方式,谨慎处理;四是明确层层把关制度,规定各安全许可意见签署人职责和责任,提高安全许可质量。

2、加大现场核查力度。

对首轮申请办证企业,我们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坚持专业对口专家现场核查,并创造性地将竣工验收审查和发证现场核查合并,既减少了发证审查环节,又监督了市州局验收工作,保证了验收许可质量;对换发证企业,要求县、市安监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提出整改意见,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经安监部门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安全行政许可。

3、加强对委托下放安全许可的管理。

按照一定比例对试点地区上报的换发安全许可证照企业进行抽查,督促试点地区安监部门严格、规范实施行政许可。

4、调整了加油站换证审批程序。

今年是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第三轮发证集中期,工作量大、时间紧。鉴于两大集团加油站经前两轮发证不断整改、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调整了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换发证程序,对安全条件未降低的加油站,经市、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可直接办理换证许可,既坚持属地监管,促进了市、县安监局与两大集团的联系,保证了换证质量,又节省了换证时间和费用,得到了基层安监部门、中石油、中石化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危险化学品登记篇(6)

一、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一般含义和表现形式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4条以列举的形式,将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和一种违法经营行为列入调整范围。综合有关资料提出的意见,从狭义角度出发,我们不妨给高危行业无照经营下一个定义:所谓高危行业无照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等特殊行业经营的行为。

从目前的统计口径上看,高危行业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娱乐场所、洗浴场所、危险化学品、互联网上网服务、酒店以及大型商场等行业,以及集生产经营、商品存储与员工宿舍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等经营场所。高危行业无照经营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无证无照。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二是有证无照。即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三是照已失效。即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高危行业无照经营查处的法律依据

高危行业一般都属特殊行业,国家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特别法对其进行调整,设定了明确严厉的处罚规定。查处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前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现状及成因

笔者统计了所在单位湖州市安吉县工商局近年来查处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状况(见下表),分析了当前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普遍现状及成因。

从统计情况来看,当前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普遍性、群发性的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现象已基本上得到有效控制,大多数危害严重的高危行业无照经营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偶发性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现象还有存在,有的前置审批没有及时跟上,有的监管没有及时跟进:三是个别行业和区域还存在潜在风险,“黑网吧”以及城郊结合部、外来民工集聚居区等,覆盖式监管还存在一定难度和阻力。

究其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的工商干部对执法监管风险缺乏危机感,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思维和监管方式,工作按部就班,自我满足:有的对监管形势缺乏敏感性,对因无照经营引发特重大事故而被问责的事实麻木不仁,认为出事故只是个别案例,认为事故离自己很遥远,认为倒霉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监管工作心存侥幸,不吸取事故教训,任由事态恣意发展:有的对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该管的不管,该尽全力不尽全力,日常监管工作蜻蜒点水,流于形式。二是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人员都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注册登记,有三种情况可能导致违规登记现象的发生!第一,迫于政府压力,地方政府常以照顾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为由,以加快发展为名,要求“先上车,后买票”,“先发展,后规范”,向工商机关“提要求”、“打招呼”,要求办“大局照”,办人情照,导致违法登记:第二,登记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吃透精神,造成过失登记:第三,登记人员主观上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出现错误登记。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主要包括三方面机制:第一,工商系统内部监管机制,仅仅把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等同于一般性无照经营看待,采取一般性监管方式,往往出现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清查不彻底等现象:第二,地方政府仅在创建“卫生城市”、“美丽乡村”等专项行动中,牵头开展高危行业经营主体与经营环境清理整顿,也仅在事故发生后实施问责追究,事前基本上不过问、不牵头、不监督;第三,各部门间难以真正形成合作机制,许多职能部门从本位主义出发,对其他部门提出的整治配合要求、移交的建议书,不能全心、全力支持。四是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执法人员组织取缔时,经营者自恃经营的是高危物品,矛盾激化时可能导致人为事故,有些商品使用的还是特殊装置,因而有恃无恐,致使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在高危行业无照经营取缔工作中,阻挠、威胁甚至“暴力抗法”现象比一般性无照经营整治要高得多。

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存在,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对人身和财

产安全的危害。高危行业发生安全事故,爆发力强,破坏力大,极可能产生群死群伤,将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二是对正常经营秩序的危害。由于无照经营方便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方便偷税漏税,经营成本低,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对依法经营者产生间接性打击,严重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三是增加了工商部门监管的责任风险。一旦高危行业经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上级监察部门首先检查工商登记是否有问题,工商登记成为必然的失职追究的第一责任人、第一道关口。如果工商登记有问题。属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就是,就是监管不力,就要负主责。可能事故本身与工商监管职责无关,但定性为“无照”,工商机关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可见,工商部门对高危行业监管执法的风险已经大增。

四、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教育。工商部门要持续不断强化对监管干部的责任意识教育,在全系统树立起高度重视、高度负责的监管理念。一是要加强常规教育,将查处高危行业无照经营工作提高到安全生产责任的高度开展思想教育,做到系统大会逢会必点,相关业务会议逢会必讲。二是要加强反面教育,经常回顾和吸取诸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山西黑煤窑事件、深圳霸王舞厅火灾事件等群死群伤事故的深刻教训,结合新近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呜。三是要加强责任教育。教育干部充分认识到风险责任的严峻性,让干部充分认识到,在高危行业等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工商部门所负的是“无限责任”,因而要切实树立起形势逼人、风险逼人、责任逼人的意识,只有主动履职,只有无缝监管,才能降低责任风险,才能达到积极免责。

(二)推动建立社会化监管格局。鉴于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监管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工商部门又处于特殊的监管部位,可以说独力难支,有必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努力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动建立社会化监管格局。一是要强化政府领导,形成执法合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了公安、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因此,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长效执法机制,强化政府的领导地位,突出部门的齐抓共管,落实“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监管原则,聚而管之,分而治之,才能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高危行业无照经营问题,才能分流责任风险。二是要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自治。对行业性经营行为最知根知底的是业内人士,他们能最先发现无照经营的主体、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情况,为此,要积极鼓励行业经营者的参与,有条件的推动成立行业协会,自我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使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现象难以蔓延。三是要强化舆论监督,形成舆论威慑。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也是舆论普遍关注和重点曝光的焦点问题,要积极发动舆论力量,借助各地电视台的《关注民生》、报社的《曝光台》等栏目平台,记录和披露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非法、失德行为,让无照经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令无照经营者丧失形象、人人喊打、失去市场。四是要强化群众参与,营造社会化氛围。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工商部门要乘势而上,广泛宣传高危行业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发动群众对高危行业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坚持接报一起,查处一起,织起一张群众监督网,使无照经营行为无处藏身。

危险化学品登记篇(7)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二)部门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扩建进行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许可事项的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监督核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和消防验收。质监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船舶、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运输安全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其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邮政部门负责对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确保邮寄危险化学品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并到指定邮寄点邮寄。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经贸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和设立、改建、扩建的审核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安排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药使用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含杀鼠剂)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海事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船舶进行安全与防污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防雷检测。

三、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坚决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由市府办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

2、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

3、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

4、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

5、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

6、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备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

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和审批发证关。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20*年2月10日—28日)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年3月1日—3月25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的要求、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有关部门现场核查指出的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年3月25日—5月10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年5月10日—5月31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督查组,对各镇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镇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要坚持“从严治标,着力治本”的方针,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监管相结合,与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科技水平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相结合,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三)严肃执法,令行禁止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依法关闭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分类实施,狠抓落实整治

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如下问题的落实整治。

1、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4)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5)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6)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

(7)重大危险源未落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的;

(8)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和内部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9)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10)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或委托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11)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2、对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

(1)防爆区域内未按要求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防爆登记电气设备的;

(2)消防及安全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3)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4)厂区建筑物和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未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

(6)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书的;

(7)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

(8)接到整改指令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以上企业停产整顿,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告知工商、安监等有关许可机关在停产整顿期间暂扣其相关证照。整顿结束后,由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有关证照后才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关闭或搬迁决定,不留后患。

3、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1)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拒不整改或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严格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电[20*]32号)规定。具体要求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

对在整治中发现因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需要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镇要认真排查并及时上报,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搬迁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搬迁方案,责成企业按计划及时做好搬迁工作。同时,要及时研究并制定企业搬迁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对逾期拒不搬迁的生产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强制搬迁。

(七)加强跟踪督查和信息交流,及时上报有关整治工作情况

市政府督查组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对全市整治工作进行不间断督查,整治结束后适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督查活动。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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