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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伦理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23 10:02:16

制度伦理论文

制度伦理论文篇(1)

[摘要]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不仅需要有一套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而且更需要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关键词]制度伦理环境道德建设基础工程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根本目的就是要全面提高公众的道德自觉性以形成整个社会的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一个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规范是高度文明和进步的,但是其公众的行为选择普遍是不道德的,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是不健康的,那么这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不可能是成功的和有效的。因此,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必须有一个能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支持和保障道德规范得到真正落实的制度伦理环境。一、道德建设优化制度伦理环境的必要性制度伦理环境就是指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给社会成员所提供的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它由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所设定和规范,通过一系列由专门机关正式颁布的政策、法规、条例和非正式颁布的管理规章、社会公约等等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体现出来。制度伦理环境的内容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体制、制度、法规、政策、典章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原则和价值导向,给社会成员提供的道德选择和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乃至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性的力量保证社会成员对道德规范的共同遵守。制度伦理环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首先,制度伦理环境决定人们道德人格的养成。道德建设不是抽象的、纯粹理性的道德立法,而是现实的、与感性世界相联系的道德选择和道德人格的建构。一个人的道德人格的形成并非像康德所言,“仅仅遵循他自己给自己颁布的法则”。[1](P14)从早期以习惯、风俗、禁忌等形式表现的行为规范,到较为普遍的、取得自觉形态的准则系统,道德法则都与生活世界、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联系。如儒家所倡导的纲常礼教,无疑是一种比较自觉的规范系统,然而,它同时又是以宗法制度为其存在背景的,不可能、也没有离开具体的历史过程。即使在康德所举的不守诺言或说谎的例子中,同样可以看到它与社会生活的联系。因为事实上,不说谎之成为一种道德规范,相应地在于它是信用关系及信用制度得以维护的必要条件,而并非仅仅由于它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或理性的先天形式。[2]道德理想的确立、道德意识的培养、道德人格的养成都是现实社会生活和实践的产物。在社会公共生活、家庭生活,特别是职业生活中,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反复践履的行为要求,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也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共识、认可和遵守,这样,一个社会的“道德立法”即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确立才能成为可能。换言之,如果离开制度的伦理环境的熏陶,一个人就不可能真正养成现实社会所要求的良好品质和道德人格。其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道德践行的价值取向。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当代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总体上说是混乱的,不可能在价值层次的内容上取得共识,而寻求伦理之基础之所以这样困难,原因即在于仅凭理性并不能带来道德,至少不能带来具体的道德。他说:“现代道德哲学有三个根本特点,首先它表现为各种自觉;其次是理性概念的运用;最后即是在各种对立的道德判断之间处理问题的优先性方面的无能。”[3]因此,为了克服理性对于道德的无能,就需要在社会实践当中为道德建设寻找合理性的基础。其中,道德建设最直接、最有效的基础就是现实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因为制度伦理环境是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和不该做什么、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既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同时也在理性之外为消解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困惑找到了实践的钥匙。再次,制度伦理环境决定社会道德秩序的遵守。个体的道德自觉总是自律和他律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尽管自律能使人独善其身,但是从道德社会化的大视角来看,他律对社会道德秩序的共同遵守更为重要。因为扬善必须抑恶,扶正需要祛邪,只有通过制度对恶的有效惩治才能弘扬道德正气。一个社会如果对那些严重缺德的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的、有力的制裁,那么恶人和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肆意横行,导致社会道德失范日趋严重和道德风气不断恶化。正如邓小平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制度的“好”与“不好”其实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它既包括单项制度的“好”与“不好”,也包括若干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环境的“好”与“不好”。显然,以制度建设为内容的制度伦理环境是维护一个社会道德秩序的根本,或者说它从根本上决定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水平和道德风貌。二、建设和完善制度伦理环境的规则与路径第一,要完善伦理的制度安排,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制度保证。市场经济需要伦理的制度安排,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美国学者穆蒂莫·艾德勒对此曾作过精辟的阐述:“在经济领域里,正义的第一原则是,根据自然权利属于大家的东西还给他们自己。所有人都有一种自然权利去得到过好日子所需的经济物资,使他们不因某种程度的经济损失而贫困潦倒。”“在经济领域内,对正义的第二项原则的运用,我们可以这样说:把每个人生产的财富归还他本人”,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5]艾德勒这里讲的两个原则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的公平原则和结果平等的公平原则。按照机会平等原则,人人都应具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和谋求发展的参与权;按照结果平等原则,人人都应该拥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贡献获取物资财富的分配权,并保证获得起码的能够维持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毕竟刚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它的制度框架还很不健全,各种制度安排还很不到位,所能体现的公平与正义还十分有限。如就业制度不健全,导致社会就业存在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平等就业还存在诸多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原有的户籍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客观需要,导致人才流动难、农民进城就业难等等;又如分配制度不健全,使收入分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加上各种超额垄断利润的存在和一些权力参与分配,导致许多严重的分配不公;再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许多下岗失业者和各种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福利的及时救济而面临生活水平不断恶化的趋势。所有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所以,社会主义条件下制度伦理环境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制度安排不健全的问题。[1][2][][]第二,要加强道德法制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伦理的制度基础。一个社会的制度伦理环境是否是文明的、健康的,主要取决于它所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是否具有社会进步性和被人们普遍认同的伦理精神。或者说,一个社会的制度体系所内含的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决定着其社会成员整体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所构成的现实状态,并反映其文明程度的高低。为此,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要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把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自律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社会约束。从这个意义而言,道德法制化是制度伦理建设的核心内容。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的发展历史,道德法制化是提高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自觉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加强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如当今欧美国家的法律都有许多规定人们道德行为的条款,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科以严厉的刑罚处罚,以伸张社会正义。其中最典型的是新加坡,他们通过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从而形成具有较高法治水平的制度伦理环境,为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制度支持,结果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使新加坡的社会文明水准得到长足的进步和提高。第三,要加大制度规约的执行力度,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制度遵守的权威。制度伦理环境是各项制度安排和制度执行的统一。任何制度都必须与关于制度执行的“实践意识”和“实践自觉”相结合,通过发挥对相对人的具体行为所产生的规范、引导和调节,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若制度仅仅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口头上,不予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那再好的制度安排也是无效的。如果被制度禁止、防范的行为在制度实施后照样大量发生,甚至有增无减,那么这种制度伦理环境是不起作用的。因此,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是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必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制度伦理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度的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习惯,为公民的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为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正如经济学家刘伟所说:“在这里,制度的建立、健全和严守尤为重要。只有在制度上使欺诈者必自欺,无信者必自损,才能够保证新的道德秩序的真正确立。”[6]因此,必须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科学的管理,培养文明行为,抵制消极现象,才能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参考文献[1]GroundingfortheMetaphysicsofMorals,HackettPublishingCompany,1993[2]杨国荣,论道德自我[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3]东方朔,自我概念之诠释及其冲突[M],开放时代,2001(5)[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5]穆蒂莫·艾德勒,六大观念[M],北京:三联书店,1991[6]刘伟,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N],光明日报,1996-4-5[][][1][2]

制度伦理论文篇(2)

[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 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6-0130-05

十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环境经济政策就是这一类制度的总称,是“根据环境经济学原理,利用价格、税收、信贷、投资、微观刺激和宏观调节等经济杠杆,调整或影响有关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行为而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组合”。环境经济政策是一套政策体系,包括环境税、环境收费、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产权交易、环境补贴等具体政策手段,它是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结合,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因此越来越受到各国环境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环境经济政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的基础环节。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始终保持着对社会问题的深切关注。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引起了伦理学的高度关注,不仅体现在问题聚焦上,还体现在学科基础理论和方法变革上。环境问题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文明,作为文明进程中具有高度理论自觉性的伦理学,对于环境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应该保持敏锐的洞察,这是伦理学关注环境问题、推动生态文明的一个基本途径。环境制度是环境保护的支柱,环境经济政策作为环境制度中后发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一员,将会对环境制度乃至人类保护环境的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从伦理学视阈来关注环境经济政策,根本目的是要通过伦理学的理论论证来促进政策的制定。然而,伦理学为何选择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类制度,又何以有资格来审视它,以及如何来审视和促进它,这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也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现代伦理学的理论特色

在讨论伦理学与环境经济政策的关系之前,有必要对伦理学的现代形态及其历史使命进行阐释。伦理学是一门研究道德现象的科学。伦理学既是一门哲学理论学科,又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还是一门特殊的实践科学。传统的伦理学以善、幸福、公正等为研究对象,始终存在规范主义与德性主义两条路线。上世纪初出现的“语言学转向”,使注重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元伦理学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元伦理学努力使伦理学靠近实证科学,却使伦理学脱离了实践领域,失去了直面现实道德问题的勇气。二战以来出现的各种社会危机,使伦理学家们开始重新思考实践领域的道德问题,应用伦理学就是承担着这样的使命诞生的。此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被合称为理论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相对应。应用伦理学和传统理论伦理学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应用伦理学运用理论伦理学的理论、原则等研究现代道德问题,但“问题域”有所不同,它不关注私人问题而侧重于对现代公共问题和公共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应用伦理学也在对现代社会道德问题的思考中发展着理论伦理学。因此有学者认为,应用伦理学就是伦理学的当代形态。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始终是人,现代社会人的存在方式、交往方式的转变,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生活在相对狭小的地域,仅靠个人道德品质就能维护社会秩序。现代人摆脱不了公共性,公共生活是应用伦理学产生的土壤。在精细的社会分工之下公共性又呈现出不同的专业、行业、职业领域,这一个个专业领域就是应用伦理学的“问题域”。为应对各个领域出现的公共问题,应用伦理学产生了多个分支,如经济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社会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等。从传统理论伦理学到现代应用伦理学,不仅仅是“问题域”的转变,更是价值观的转变。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向度也表明,伦理学不在生活之外,而在生活之中。伦理学既要在生活中汲取智慧源泉,又要融入生活,服务生活。

中国的应用伦理学虽然是“舶来品”,但是应用伦理学之所以能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本质上还是因为我国现实社会中道德挑战的迫切需要,由于中国传统伦理一向关注现实的理论品质。我国的伦理学并没有经历西方的“规范伦理学一元伦理学一应用伦理学”的发展路径,不存在那种跳出“语言分析”的伦理学自我纠正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必去纠结于从西方伦理学的发展进程来构建中国的应用伦理学,我们完全可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

中国传统伦理学从一开始就不注重形而上问题的探讨,始终具有充满了人文关怀的实践向度。重视用价值规范来引导人生,这一点同现代应用伦理学不谋而合。但是由于我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过渡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是通过暴力革命,因此包括伦理学在内的各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范式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去经历一个自然的转变,以致对现代问题的探讨总是沿用西方的概念和方法,还未能形成自己独特的体系和话语权。这一断裂现象造成我们不能很好地运用传统伦理学理论来指导应用伦理学的建设,为应用伦理学所关注的现实问题提供价值导向。搭建传统理论与现代问题之间的桥梁,既是中国应用伦理学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中国应用伦理学审视现代公共问题、公共制度的必要理论基础,更是使中国应用伦理学不沦为为西方应用伦理学的附庸,不论现实问题的“应声虫”的不可回避的带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二、伦理学为何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

现代社会正处在文明的十字路口,工业文明在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造成了空前的环境危机,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健康与发展。在扬弃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建立起生态文明,已不仅是理论上的呼吁,也是社会现实的迫切需要。“生态或环境问题的凸显似乎正在颠覆一个时代,同时也在缓缓地拉启着另一个时代的帷幕。”生态伦理学在这场生态文明的革命浪潮中一直担任着理论先锋的角色,生态伦理学为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各具特色的生态伦理学理论为不同形态的环境法律、制度和环境运动提供了价值支持。

不仅仅是生态伦理学,而且是整个伦理学都要参与到要这场生态文明革命中,因为环境问题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任何学科都不可能逃到这场革命之外。伦理学一方面要通过审视和反思环境问题来丰富和发展自身理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伦理关怀的视野中,使伦理学理论符合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伦理学不可能通过静坐沉思的方式获得发展,它必须与现实保持一种有张力的互动,才能实现发展理论和服务于现实的双重任务。制度是文明的载体,关注制度是伦理学干预现实的一个基本途径,运用伦理学的理论方法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也是现代伦理学的历史使命之一。

环境制度在这场关乎文明转向的制度变革中,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它是最直接体现生态价值观、最直接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制度形式。经济是文明的基础,生态文明必须要有生态生产力。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它促进生态文明生产力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权利一义务关系的规定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生产关系,从而促进经济的生态化。环境经济政策体现了人类改变生产方式的自觉性,是经济发展转型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助推器。“经济的活动迟早必须也应该是生态的活动。”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下,整个社会制度都要经历一场“绿色化”的洗礼,消除那些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制度障碍。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代表了制度转型的契机,它的经验对于今后制度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往环境伦理学分析环境问题主要基于宏观文化和微观人性的视角,较少从中观的制度层面入手,虽然也不可避免地会谈及环境制度建设问题,但都不够深入和系统。我国的应用伦理学进入政策制定层面的成果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环境伦理学始终面临理论呼声高、实践力度弱的问题,因为它忽视了对本土视阈的环境保护实践及其政策法律的关注,很难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所遇到的重大矛盾、重大决策提供理论指导或价值参考。

缺少实践向度的环境伦理学,不仅对环境保护实践难有裨益,而且对自身的理论建设也是非常不利的。关注环境经济政策,不仅是伦理学理论建设的需要,也是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的需要。作为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环境经济政策时时都要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现代经济学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往往自称“价值中立”,是一种工具理性,不可不说是受到了工业文明价值观的影响。工具理性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而不能解决目的问题,它使发展失去目的性,使经济成为一列没有刹车的高速列车,使环境问题接踵而来。总之,没有伦理学的经济学是贫乏的。在这样的经济学指导下的环境经济政策也是贫乏的,非常容易误入歧途和遭遇发展瓶颈,再加上我国经济建设任务的迫切和各级政府GDP至上的价值取向,使环境经济政策在制度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障碍。

实际上,环境经济学正是带着打破传统经济学工具理性的目的产生的,它使经济学带有更多的生态向度和人文向度,它需要结合生态学的知识、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和经济学的成本计算。因此,环境经济政策也需要这三个学科的相互补充、相互渗透。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受到价值观影响的,伦理学的价值精神应当成为环境经济政策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环境经济政策需要伦理学的整体智慧来为其提供价值导向,审视其制度安排的正当性。相应的伦理考量有利于确保政策总体方向的正确性,减少制度设计的短视和盲目。总之,环境经济政策的伦理学研究是环境经济政策和伦理学的共同需要。

三、伦理学何以能够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何以能审视环境经济政策,考察的是伦理学有无理论能力和研究方法把环境经济政策置于自身的研究框架内,从而实现对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评价、批判和推动。

环境经济政策是一种现代公共制度,从一般的角度来看,伦理学之所以能够审视制度,是因为伦理学和制度存在内在的相通性。制度总是人们带有一定的主观自觉性和价值目的性进行实践的成果,制度的各方面都渗透着伦理性,而伦理学是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和特殊的实践科学,它对制度的价值问题具有指导作用。伦理学与制度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这是伦理学能够审视制度的基本前提。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其中又集中体现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利益分析法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方法。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其中又交织着各种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然而,在环境问题中,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已经超出了传统利益关系和伦理关系的范畴,它触动到了文明的根基,即人们对待自然的根本态度。因此,环境经济政策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在反思人与自然关系基础上的,有了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目标,才有了通过调节人与人的利益关系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各项举措。

伦理学关注的核心对象是人,不管是传统的理论伦理学,还是现代应用伦理学,虽然关注的问题域、研究方法和价值理念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以人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只不过传统伦理学更关注德性主义下的人,而现代伦理学更侧重于公共制度下的人,人就是使伦理学和制度能够形成内在一致性的桥梁。环境经济政策展现了生态危机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复杂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所引发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个一而二、二而一的问题,矛盾的最终解决必须诉诸人与人关系的和解。环境经济政策实质上就是通过市场经济私有化的途径来减少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冲突,通过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来促进人在使用自然资源时的权利与义务对等,这些问题最终都与人的本质属性、人的道德水平、人的价值追求密切相关。具体地看,政策的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实施对象都是人,人的价值观念对政策的实施效果起到根本性的决定作用,因此包括环境经济政策在内的一切制度在根源上的问题都是伦理问题。

生态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催生了生态伦理学,它的一些基础理论,如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正义等,成为我们构建和评价环境制度的基础。然而,生态伦理学还是一门很年轻的学科,很多理论还在探讨。关注环境经济政策这一特殊公共政策对于伦理学而言无疑是个重大挑战,这一挑战不可能由生态伦理学独自完成,还需要融汇应用伦理学其他分支的理论和方法,如经济伦理学、制度伦理学、发展伦理学等。与此同时,伦理学还要打破自身视阈,积极吸纳其他学科的优秀理论和方法,如环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环境法学、生态学等。

环境经济政策是不断发展着的,随着新经济手段的开发和应用,政策会朝向复杂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伦理学不仅要关注环境经济政策的宏观价值问题,还要关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具体问题的伦理性。因此,伦理学要坚持实践的品质,扎根于生活,紧紧围绕价值关怀和人文关怀,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发展提供目的性导向,使之更富于人性、更富于自然性、更适合于国情。

四、伦理学如何审视环境经济政策

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关注实践、服务现实是伦理学的理论品质。然而,哲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的理论特质决定了它观照实践的方式是间接的。哲学不能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哲学也不能改变世界,但是哲学能改变人,而人能改变世界。在现代社会中,制度是影响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对于制度的价值审视就成为现代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个主要任务。

哲学关注现实的方式有其特殊性,“哲学与其他一切学科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从来没有自己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它在‘已经给定的秩序中没有一个划给自己的活动范围’,在现存世界中找不到自己‘固定的地盘’,它的功能既不能如常识一样在日常生活中见效,也不能如实证科学一样在操作层面体现,而只能从其‘价值批判’性活动中才能找到”。因此,价值审视是伦理学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基本方式,它有如下几个主要途径。

第一,基于整体视阈的文化背景反思,关注的是那些能够从根本上影响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背景性问题,如影响人们环境行为的深层次的社会文化心理、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历史根源、政治根源、社会结构等问题当中的价值问题,为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一种整体上的价值观览,使环境经济政策更能与整体社会价值观契合,从而巩固其地位的合理性。

第二,审视环境经济政策的价值理念。价值理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环境经济政策应该拥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既关系到政策最终的合理性根源和政策的发展方向,又关系到各项子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实际上,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正是因为缺少明确的价值理念,导致政策发展目的不明确,屈从于经济发展目标,致使各项政策手段之间缺乏整体的协调性,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这两个问题严重影响着政策的自洽性。伦理学要为环境经济政策寻找明确的价值理念,解决政策发展的目的性问题,促进政策手段之间的协调发展,推动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一个较为完整和合理的政策体系。

第三,提炼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标准中的价值问题。环境经济政策涉及很多技术标准,包括各种环境指标、监测标准和各种形式的市场价格标准,这些标准不只是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其背后还反映了深刻的价值问题。环境是客观存在的,而环境标准、环境物品的市场价格却是人为制定的,人的活动必然含有一定的价值性,体现了主体的好恶倾向。比如环境税。税收最重要的两个标准就是税基和税率,税率标准的制定就直接反映着政府的价值倾向,它既影响着环境税的有效性,又反映着政府对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民生等问题的综合考虑。伦理学要善于从这些数字背后提炼出价值问题,帮助政策更有效地实施,也要考察这些技术标准能否有效支持政策的价值理念。

第四,考察环境经济政策的主体性问题。制度是人的实践成果,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制度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因此考察制度就一定要考察人的问题。环境经济制度涉及的主体有三大类:政府、市场主体和公众。政府主体可分为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市场主体可分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公众可分为消费者、民间组织和一般公众,这些主体的价值倾向都影响着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都是伦理学要考察和研究的。

制度伦理论文篇(3)

近代以来 ,传统文化的命运成为一个中国人必须面对的思想文化难题。这是因为 ,近代中国社会遭遇了整体的文化困境 :传统文化在自己的整合方式难以发挥社会功能的条件下 ,日益面临一个自我秩序崩解的危险。近代中国社会的人心秩序与社会秩序 ,已经无法在既

定的传统文化范式内加以整合了。另一方面 ,自有源头 ,并且自有承传的西方文化价值理念与制度安排、生活方式 ,展现着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强大魅力 ,而且挟其经济实力与政治强权 ,硬性楔入近代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就带给中国社会以完全不同的两种社会模式。而且 ,从两种社会生活模式的类型来讲 ,具有内在的相斥性。这就注定了选择其中一种生活模式 ,就必须放弃另一种生活模式。于是 ,从近代中国以来 ,所谓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就此形成一种僵化性的文化格局。这种社会文化格局 ,造就了相应的思想文化格局。如果说系统描述这种思想文化格局 ,不是某个具体从事思想史研究的学者所可以完成的事情 ,而决定性地只能容许他从某个具体的角度去把握这一思想格局的话 ,那么 ,选取伦理道德的视角观察这一格局的情况 ,是一个可以将整体情况收摄于“一斑”的最好视角。因为 ,中国传统文化乃是一种伦理型的文化。这一见解 ,是获得了学术界的基本认同的。对此 ,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印证 :第一 ,就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讲 ,伦理道德构成了它的内涵。表现儒家道德理想主义的三纲八目、体现儒家伦理中心主义的三纲五常 ,在古典社会时段 ,发挥着整合中国人人心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两相关联的作用。而进入近代社会 ,人们试图告别古典历史 ,也恰恰是从“吾人之最后觉悟是伦理的觉悟”这一角度来诀别传统文化的。这两个方面正好从正反两面 ,证明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结构的特质所在。第二 ,就中国传统的制度安排来讲 ,伦理化是其基本取向。政治上的宗法制度、经济上的均平格局、法律的儒家化教育的忠诚至上等等制度取向 ,都以其伦理化来显示出它们的制度特质。假如从制度运作的过程来看 ,在制度安排的起点上 ,伦理动机决定着制度机制 ;在制度运作的实际过程中 ,人们的伦理境况则是制度功能得以发生、制度有效性得以保证、制度本身的状态可以调整的依据 ;在制度运作的绩效评价上 ,则也是以制度的伦理后果来作为评价的基础的。假如制度安排的后果是人们在伦理上所难以接受的 ,那么它就必然不是一种好制度 (比如 ,由此古典中国人排斥了竞争 ),假如制度安排的后果是人们在伦理上乐于见到的境况 ,那么它就是值得继续施行的一定之规 (比如 ,由此中国人养成了均等的心灵习性 )。第三 ,就中国传统的社会生活实际状态而言 ,伦理道德也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力量。人们的日常思想与行为方式 ,都是由伦理关系所决定的。就宗法社会讲 ,齿序具有决定的作用。就人际关系调节言 ,中庸起着基本的指挥作用。就解决冲突的方式看 ,无讼成为人们追求的境界。就理想的社会状态说 ,大同是为人们认同的目标。这些都是伦理性的东西.

这种伦理性的文化 ,在古典社会的范围内 ,与古典社会和现代社会交替的边缘状态上 ,发挥作用的方式具有重大差异。如果说在前者言 ,它还不能说是完全适应的话 ,起码也是基本协调的。但是就后者讲 ,它则是完全无法给与社会运动过程以引力的了。就这种文化事实而言 ,人们早已经是不否认的了。

然而 ,复杂的是 ,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微妙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与价值认同问题。价值选择的公共性较弱 ,个体性特点较强。换言之 ,价值问题上的分歧 ,较之事实上的认知 ,分歧会更大。而且 ,价值问题是一个可以脱开现实世界 ,在精神世界独立运作的思想领域。因此 ,某种价值主张完全可以以某种个人偏好为支撑、或以某种群体心理为支持。在事实与价值之间 ,寻求到相对的一致性 ,则是凸显价值认同引导现实认知之路的要求。

这是一个价值难题。围绕这一价值难题 ,近代中国逐渐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种断定传统文化近代命运 ,以及以儒家伦理为中心的传统伦理近代命运的判断 :否定传统文化的近代功用者 ,吁求人们的“伦理觉悟” ,形成所谓全盘反传统主义的思路。肯定传统文化的近代作用者 ,呼吁人们看到“花果飘零”之后的“灵根自植”事实 ,从而对于传统中的近代因素进行耙梳 ,以便接通传统与近代联系的血脉。在两者相互的衡量中 ,前者视后者为不可救药的保守分子。后者视前者为数典忘祖的激进人物。而在两者的思想学术努力中 ,前者将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视为将一切社会要素化约为伦理的简化思维 ,从而将这种基础上形成的伦理中心主义思维 ,视为传统文化的基本思维定势 ,请求人们在现代背景下将之弃置不用。后者则认为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伦理思想与行为抉择方式 ,恰好体现了现代社会中仍然期许的道德理想主义特质。而这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所不可匮缺的东西。因此 ,传统伦理的处境 ,不能简单化为一个否定传统、抛弃传统的问题 ,而是要致力于将传统中具有时代价值的东西尽力挖掘出来 ,为当下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所用.

两者处于鲜明的对峙状态。就分析的角度来看 ,二者各据其理。从反对传统的理论立场来讲 ,假如他们是站在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差异的视角看问题的 ,那么 ,他们可以在这种事实差异的基础上 ,找到自己观点的有力根据。因为 ,不论你在何种理论角度看问题 ,中国古典传统与西方现代社会 ,都是两种类型的社会 ,那些具体要素上的类同性 ,与类型上的差异性比较起来 ,都是可以忽略的。而且 ,不论你在何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看问题 ,你都会对传统本身在明清以降的内在动力的匮乏 ,感觉到一种“自己不争气”的晦气 ,反传统者自不用说 ,即使是现代新儒家 ,也对“花果飘零”痛心疾首。另外 ,不论你在何种意欲的理论预构引导下看问题 ,你都会在离开传统的既有思路上去讨论足以“结合”古典传统与现代精神的“新型”思想问题。

从支持传统的理论立场讨论 ,假如他们是站在传统与现代的要素关联性上看问题的 ,那么 ,他们就可以在这种事实联系的基础上 ,提供给自己观点以多种支持。因为 ,即使你强调传统与现代的类型差异 ,但是 ,历史从来不是运行在完全中断的基础上的 ,因此历史的连接 ,总是一个历史的实际。这就为人们在文化传统的价值基点上 ,寻找自己文化发展的动力提供了支持理由。而且 ,不论是中国历史 ,还是西方历史 ,又总是在文化交流的基础上 ,通过文化资源的互相借取 ,来为自己文化提供发展养分的。因此 ,绝对没有一个民族在完全远离其他民族的思想文化资源的情况下 ,独立地开掘出一条文化发展之路。由于对于现代西方文化来讲 ,中国古典文化的启发性贡献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 ,中国文化的现代价值 ,也是不容抹杀的。但是 ,就综合的角度看这一问题 ,则会有不同的结论.

姑且不说二者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对于传统命运得出的相反对的结论。同时 ,也不论二者对于传统文化发展前景的设计多么具有吸引力 ,仅就二者的思路和结论来看 ,就存在可以改进的地方。其一 ,在问题意识上 ,二者仅仅依据于社会原生问题的各一个方面立论 ,对于中国问题的连动机制 ,掉以轻心了。其二 ,在问题陈述上 ,也都只是对于中国传统命运这一个问题的两面 (现代有效性与时代失效性 ),各占据一个方面的事实依据。其三 ,在价值主张上 ,各自也是在自己的价值立场上 ,声言自己立场的合理性 ,对于对方的价值立场缺乏起码的尊重 ,因此对于相互间共同分享的价值资源忽视了。其四 ,在解决传统伦理的出路问题上 ,各自都在自己封闭的思路寻求“出路”。保守传统 (以儒家为核心 )价值者以为传统本身就可以为我们走出近代以来的文化困境提供一切药方。反对传统 (也以儒家为核心 )价值者则以为传统构成了我们走向现代的障碍 ,于是以告别传统为走进现代的前提。其实 ,就文化的当下发展来讲 ,传统自身的处境并不是一个真实的现代出路问题。在问题的确认上面 ,二者都有以伪问题为立论基础的嫌疑。

为此 ,在展开对于传统文化、传统伦理现代处境问题的论述之前 ,需要先行确立起几个论说问题的原则 :

第一 ,告别二元对峙的处理传统命运的方法。一方面 ,绝对不单纯站在具有永恒价值的道德理想主义的视角 ,来为以儒家价值为核心的传统伦理体系进行辩护。另一方面 ,也绝对不站在需要扬弃的伦理中心主义的视角 ,去为全盘反传统主义进行论证。而是走出这种各据传统之一个方面的内涵 ,而各阐其说的理论困境。将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视为传统 (儒家 )伦理两个难以割离的层面 ,将传统做整体观。这样 ,可以保证我们不至于在割裂传统结构的基础上 ,对于传统进行不可靠的问题讨论与价值抉择。

第二 ,告别基于学理要求的伦理学思想史讨论的学术定位。这样 ,就可以避免在学理的僵化逻辑进路上 ,对于问题的丰富蕴涵加以撇除 ,而集中于论述者关注的或辩护、或拒斥的一个或几个价值兴奋点上面。从而对于原教旨主义基点上的思想史阐释方式 ,予以回绝 ;同时 ,对于反传统主义基点上的思想史裁量方式 ,加以扬弃。在此基础上 ,对于传统伦理、尤其是儒家伦理 ,作合乎其历史面目的理论审查。在理论逻辑思量的同时 ,对其作实践逻辑的同情性了解 ,使传统伦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不至于割离 ,由此获得具有真实性保障的理解.

第三 ,告别那种专注于对传统、传统伦理与儒家伦理的系统描述方式。从而 ,对于传统中与现代关联紧密的问题 ,做突破性的思考。这就要求我们对于传统伦理中 ,对现代中国人的伦理思维与行为的伦理抉择发生着影响的观念与行为导向 ,进行聚焦式的审查。而这类问题 ,大致有 :传统伦理的构成状况究竟是如何的 ,传统伦理的类型特征实际是怎样的 ,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伦理的传统与现代构成的异同如何 ,在“现代”的变迁条件下 ,传统伦理的处境怎样 ,传统伦理的现论境遇与实践际遇如何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 ,比之于延续了近一个世纪的描述传统伦理的学术取向 ,更有利于我们进入传统的堂奥 ,并携带传统宝贵遗产 ,走进现代的大门。

第四 ,告别那种脱离现实伦理生活关联着的伦理学问题的玄虚的致思方式。就此而言 ,就可以期望在论述传统伦理的现代处境问题时 ,从现实的伦理生活要求这个伦理学致思的最强有力的基点上 ,去考虑问题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理论性与实践性诸方面关联着问题省思的方方面面。于是 ,当代中国的道德失序与道德秩序重建要求 ,就此成为我们反省传统、传统伦理、传统儒家伦理的理论问题与实践处境的背景条件。由此 ,问题就引向了讨论传统伦理的时代感维度。这就使得当下伦理生活的问题 ,可以既在传统中寻找它的源头 ,又可以在传统中寻思它的解决之道。但是 ,在此传统绝对不构成我们思考现代的轴心。

确认了这些原则 ,则讨论传统伦理问题的问题思路就凸现出来了一者 ,确立讨论传统伦理的理论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传统伦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儒家伦理的结构分析问题。长期以来 ,反传统主义者将这一结构中与传统政治直接关联在一起的、令人反感的伦理中心主义加以放大 ,以此作为否定传统伦理价值的依据。而保守主义者则又将其中的、与古典社会伦理道德生活的常态相吻合的道德理想主义加以扩展 ,以此作为为传统伦理的现代转进的理论努力的根据。其实 ,分析起来 ,道德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正是构成传统 (儒家 )伦理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旦割裂 ,传统就会变成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女孩”了。只有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入手 ,才能理解作为古典规范伦理体系的儒家伦理 ,缘何既可以提供一个调整社会生活的普适规范 ,又可以提供一个个人道德修养的指南原因。儒家有关于良心的论说 ,是因应于后者的论说。而儒家关于忠诚的言述 ,则是关于前者的社会伦理陈述。就此而言 ,儒家伦理绝对不可能是时下一些论者所认定的、在现代社会可以直接发挥管理功能的管理伦理学 ,而只能是古典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

二者 ,在确认了传统伦理的结构特征之后 ,我们需要对于传统伦理显现出自己的结构特征的外部条件加以分析了解。在比较伦理学的视野中 ,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现代伦理的结构性差异 ,是最为显明的。之所以要对这两种伦理体系加以比较 ,不是因为一些论者认为的我们中国人近代以来形成的所谓“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维定势。而是因为 ,这一方面是取决于传统伦理的结构背景与西方伦理的结构背景 ,正好构成一个相互对应性的参照架构从比较方法学的角度讲 ,这样最有利于说明具有差异的两者之发生差异的原因 ,以及这种差异显示出的两者各自的独特性征。另一方面 ,则是因为伦理学在其自身的延伸逻辑上 ,构成了体系化论说而又具有比较价值的伦理学传统 ,就是中国与西方的伦理学两种传统。再一方面 ,则是由于中国与西方自近代以来的文化冲突 ,构成为 1 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以来 ,最为剧烈、而又最为具有跨文化传统研究价值的现代文化问题。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的冲突与对接问题 ,在这一过程中涌现了它丰富的理论蕴涵。这值得人们去加以追究。当然 ,这种比较是复杂以至于在冲突与融会的整个过程中也不可能全部予以清晰的理论阐释。为此 ,从三个视点上去加以把握是值得尝试的进路。一是中国与西方伦理传统中是否共同分享着某些理论话题。为此 ,考察最具有伦理意味、且为古典中西伦理学家都高度关注的“中庸”话题 ,在这里就变得具有特殊的意义了。二是中西伦理传统中是否具有某种深层的伦理心理的分流。在此 ,通过中西社会伦理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悔”的道德心理现象的比较分析 ,似乎可以期望对于其中的某些差异加以认知。三是中国与西方伦理传统中对于社会政治问题的伦理回答 ,是否具有引导社会向不同方向运作的理论诱导力量。就此而言, 中国古典传统的伦理与政治的直接合流 ,与西方现代传统的伦理与法理的紧密关联 ,确实给我们显示出两幅社会政治伦理画面。

三者 ,在区域化发展的伦理格局被打破以后 ,亦即在通向全球化的伦理发展格局的大背景条件下 ,我们对于伦理问题的反思 ,有了不同于各自传统自身审查传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进路。因此 ,我们如何可以合理地确认在这种条件下 ,判定伦理道德问题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方法 ,就成为我们的伦理道德审查必须确立的方法论前提。为此 ,对于我们自己传统的形成过程加以描述性分析 ,对于我们的伦理传统之表现而出的精神特质 ,对于我们的社会与相异类型社会的本质差异加以勾画 ,进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反省方法论问题加以检讨 ,就成为相互依赖的几个问题。于是 ,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问题 ,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问题 ,中国文化特质的勾画问题 ,以及伦理思维的理论与实践前提的反思问题 ,就成为伦理学必须直面的基础性问题。

四者 ,反思传统伦理问题也好 ,检省现代道德问题也好 ,都必须围绕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现代社会背景条件———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以及支配性地影响这一进程的现代性问题。在这一进程中 ,中国传统伦理或儒家伦理的异变问题 ,才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否则 ,我们大可不必理会与我们的伦理生活毫无关联的其他伦理传统。现代进程与现代性的挑战 ,正是促使我们检点传统伦理的深厚实践动力。为此 ,我们需要对于现代社会之必须告别伦理中心主义的社会伦理生活格局加以确认 ,也需要对于中国人近代信念的重建问题加以回省。这样 ,五四就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并且 ,对于近代以来我们的伦理生活的规范寻求之生态环境的彻底改变 ,加以应有的强调。从而 ,确立起我们对于传统伦理反思的新型背景条件。

制度伦理论文篇(4)

【关键词】行政伦理制度化;法理学;制度化界限

行政伦理制度化指将抽象的、不确定的道德理想、道德情感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使其对政府行为产生强制性、普遍性的约束力的过程。简单来说,是以制度形式存在的行政伦理要求和价值目标。行政伦理制度化是目前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本文主要解释两个问题:第一,行政伦理能否制度化,即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基础;第二,哪些行政伦理可以制度化,即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界限设定。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基础

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法理学根源是道德法律化,即以法律形式对道德规范加以规定,通过执行法律、配以适当的监督和教育达到应有道德目标。不同学者的文献中关于道德法律化、道德立法、伦理立法等的研究也表达类似的含义,值得借鉴。

(一)行政伦理制度化可行性的法理学基础

学术界关于行政伦理能否制度化的问题曾展开争论。有学者认为:伦理和制度是互不相容的,任何一种行为只要进入立法程序,就是法律问题了,个人只是被法律强迫执行某种行动,不能再将自己的价值观运用于处理问题,因此伦理制度化本身是个悖论。另一派学者则认为虽然伦理与法律存在明显的区分,但本质上是同质的,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伦理是立法的依据,法律则是一定的伦理精神的体现。在实践中,两者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两者目标和功能是一致的。

虽然仍有争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可行性,主要从道德与法律的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关系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共性。包括四个方面:第一,道德和法律均具有义务规定性,义务是两者相互转化的桥梁和中介。第二,道德和法律均具有较强的普适性。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道德是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吸收,在一个国家或民族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更是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同时,道德普遍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将人人都能做到的道德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来引导、推动、保障道德的遵守,道德普遍性是道德法律化的契机和基础。第三,道德和法律都某种程度象征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维护社会共同的“善”,抑制共同的“恶”。第四,道德和法律具有共同的逻辑。“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既需要产生规则效力的‘必须’逻辑,又需要体现价值合理性的‘应当’逻辑。” i

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 ii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界限的法理学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学基础,论证了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理论可行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伦理、道德都是可以制度化、法律化的。过分夸大道德法律化的功能,可能会导致道德泛化,道德和法律的功能都不能有效发挥。因此,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必须研究其“界限”,即一个“度”的问题。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到道德的两个层次,即:义务性的道德和愿望性的道德,义务性的道德是行为主体不得不遵守的道德,而愿望性的道德是倡导行为主体去追求的高层次的道德。按照富勒的观点,并非所有的道德都是可以法律化的,作为义务的道德是必须得到遵守是可以法律化的,而作为愿望的道德由于其要求较高而不太适合法律化,只是作为理想目标为人们所追求。

而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同样也论述道:“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iii博登海默的观点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说明道德是可以法律化的;二是道德法律化是有限的。

二、行政伦理制度化的界限设定

根据法理学原理,伦理道德是有层次性的。低层次的道德是保障社会秩序有序发展的基本道德要求,发挥的是禁恶功能,需要法律对这一层次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和保障;高层次的道德是人们对生命质量更高层次的探索和追求,来自主体的内心体验,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底线原则。按照价值需求层次,法律只管辖道德的最低层次需求,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做到的行为标准,实现制度化的伦理不能超越普通公务员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围。二是普遍性原则。法律普遍性的可描述的、可预测的人的行为加以规定,不触及个人的思想、情感、观念等个性化的精神领域。三是客观性原则。可以上升为法律的道德是一种道德共识,即一定共同的社会实践或文化传统下,基于特定的生产方式自发形成的,与个体的多远价值观念并存。四是权责一致原则。公共权力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行政伦理制度化要求将公务员掌握的公共权力与履行的公共责任相统一。

道德具有层次性,作为行政领域道德的行政伦理同样具有层次性。具体来说,可以实现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由于行政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公共形象,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保障行政人员充分地完成职责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根据公务员不同的岗位设置和部门要求,制定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的公务员工作职责及相关奖惩措施,防止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贪污受贿等不良行为。第二,行政人员的基本行政伦理规范。行政人员不仅具有公民身份,要履行好公民基本道德要求;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遵守行政伦理规范和原则。基于行政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行政人员必须严守国际机密,当遇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的时候,以利益为先,维护国家利益。

注释:

i俞可平.西方政治分析新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ii(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iii(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参考文献】

[1]俞可平.西方政治分析新方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刘辉.行政伦理法制化比较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9.

制度伦理论文篇(5)

关键词:制度;制度伦理;制度创新

一、制度与制度伦理

要理解制度伦理,首先就要了解制度的含义。对制度,定义不一。道格拉斯・C・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罗尔斯把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这些规范指定某些类型行为能允许,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马克思的见解比较深刻,他认为制度是“具有规定和管理一切特殊物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特殊物”。因为制度对个体行为起着普遍性的约束作用,个体行为普遍受其制约基于对制度的这种理解,可以说“执政制度就是执政党为了实现一定价值目标而设计的,需要执政主体遵守的规范规则。”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制度就是人为制定的在一定社会中起普遍约束作用的控制个体行为以确保他们权利、义务等内容的规范体系。

对制度伦理的理解也众说纷纭,较为为大家认可的说法认为制度伦理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制度伦理化是指政治、行政、企业、学校等机构所规定的制度本身所蕴含的伦理追求及道德价值理想,也就是制度本身的合乎伦理性、合乎道德性。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政治制度,其内容更具有伦理价值与道德精神的追求。制度伦理化是制度文化在当代所追求的目标,是制度价值的体现。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特定社会下的伦理原则和道德准则提升规定为制度,以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伦理的法律化。

依照传统伦理学的观念,制度是不应被包含在伦理之中的。伦理与制度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但伦理规范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发挥其功能的,因而具有非强制约性,而制度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出来用以约束和调整人们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准则、规则,具有强制性;伦理所整合的对象远较制度整合更为广泛,触犯法律的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道德所谴责的对象不一定就是法律所惩罚的对象;制度惩罚一般都是物质形态的,而道德惩罚则主要表现为良心责备和舆论谴责。因此,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制度伦理概念的存在完全是由制度与伦理在基本职能上的一致性这一点决定的。

从对制度及制度伦理的诸多含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就是某种准则、规则体系,而制度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规范体系。只是制度上的准则和规则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制度伦理规范则是以风俗、习惯、良心、舆论的形式存在的。既然都是一种规范体系,那么它们在基本功能上就是一致的,即都是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

二、制度伦理功能与制度创新

(一)制度伦理的功能

将制度伦理分为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观点,决定了制度伦理的功能同时也包括两个维度――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功能与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

1、制度伦理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制度伦理的评价功能表现为制度伦理为制度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伦理的价值尺度。要谋求制度的公正与合理,就必须具有制度合理性的伦理评价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如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正像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这个实体是在自我中解体了的存在,所以它不是死的本质,而是现实的和活的本质。”正是这种价值尺度,可以使人们对制度本身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促使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2)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制度伦理作为人类的自我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既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方式,也是社会矛盾的调解方式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对自我的内在管理。制度伦理对社会关系体系具有调节功能,其目的在于创造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制度伦理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调整制度伦理关系,使各项制度及其运行处于和谐发展的秩序中。(3)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制度伦理的整合功能体现在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道德化建设中。行政道德化是指行政管理中,其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等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道德的合理性能够协调行政组织、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改善行政管理的服务供给,使整个行政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

2、伦理制度化层面的制度伦理的功能。(1)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制度伦理的规范功能来源于制度化规范与非制度化的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制度化规范的强制性与规范性源于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是一种内在的管理与规范,其力量在于得到人们内心的普遍认可。制度伦理作为制度化的伦理规范必然具有对特定主体和对象的规范与制约的功能:包括两个方面:对制度主体的规范功能和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功能。(2)制度伦理的道德义务履行落实功能。道德责任是公民和市场主体必备的素质。如何改变社会上存在的不承担道德责任,不履行道德义务的现象,制度伦理建设是有效的途径。因为它把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通过制度和制度体系体现了出来将提倡和反对、引导与约束相结合,进而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社会风气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最终对诚信的优良社会氛围的形成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3)制度伦理的行政制度伦理先行功能。制度伦理内在要求必须把行政伦理道德建设放在首位。一是因为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集体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内心信念如何、道德价值观念的取向如何,对制度的建立和创新合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对制度和制度体系的正确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二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必须实现制度与伦理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对于一般公民是道德范畴要求,对于领导干部就不仅是道德范畴而且应当是制度范畴的要求。

(二)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

从对制度伦理功能的论述可以看出,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都从微观层面给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及具体实现途径,而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则是制度创新实体化结果。首先,制度伦理的评价调节及整合功能在一个微观层面,为制度创新做出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制度伦理的规范、道德义务落实及道德建设功能将制度创新从可能变成了现实。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的联系具体有两点。

1、制度伦理乃是制度创新的主观条件之一。人们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对某一制度作出“不好”(“不应该”、“不正当”)的道德评价,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是诱发制度创新的群众基础。为此首先要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3个方面,首先,它是一种节省的方法,个人用它来与外界协调,并靠它提供一种“世界观”,使决策过程简化;其次,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制度公平或正义的伦理道德判断不可分割地交织着;再次,当个人的经验与他们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会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因此,“道德伦理行为准则,是构成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个人在与环境斗争时发展的现实(意识形态)结构派生出来的。”耐人寻味的是,与我国哲学界一些人大书特书“淡化意识形态”相反,新制度学派却极为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把它看作减少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2、制度创新最重要的就是制度立法。制度伦理功能最终极的标志就是伦理立法。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机构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机构组织行为。有观点认为,伦理和立法是互不相容的,把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是不正确的。其实伦理与法律虽然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二者又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伦理是立法的依据,立法则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也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博登海默曾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可见伦理立法与制度立法一脉相承。

三、结束语

制度伦理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是权利与义务、秩序与效率、公平与速度的结构性调整时期的制度创新,基于善的道德、基于道德的制度伦理在制度创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民族的复兴,有赖于全社会各行各业各界的制度创新,制度伦理的研究应当充当理论先行者,为制度创新做出应尽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斯.论制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6).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翻译室.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论政治与政治制度(上)[M].群众出版社,1983.

4、王爱党,谢峻峰.论执政的制度伦理[J].求索,2007(8).

5、何颖.论制度伦理的功能与局限[J].中国行政管理,2007(6).

6、晏辉.制度伦理及其实现方式[J].齐鲁学刊,2003(4).

7、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9.

8、张健,景金生.制度伦理研究是道德建设创新的重要内容[J].兰州大学学报,2003(3).

9、(美)道格拉斯・C・诺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商务印书馆,1992.

10、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

1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华夏出版社,1987.

制度伦理论文篇(6)

 

1国外信息伦理学研究概况

 

信息伦理学最初以计算机伦理学(computerethics)的面目出现。1985年,美国著名哲学杂志《元哲学》(Metaphilosophy)10月号同时发表了摩尔(JamesMoor)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和贝奈姆(TerrellW.Bynum)的《计算机与伦理学》两篇论文,被西方学术界视为计算机伦理学诞生的重要理论标志(需要指出的是,W.曼纳早在1976年就提出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一概念叭但其工作没能成为西方信息伦理学研究的学术起点)。之后,哲学界、计算机界、信息管理界等具有各种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们开始介人计算机伦理问题研究,思考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中所产生的大量道德和社会问题,i卜算机伦理学研究不断拓展和深化,成为西方应用伦理学(appliedethics)研究的一个新热点。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信息伦理学的发展进入第二阶段。随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和因特网的应用,信息网络成为新的社会基础结构,计算机伦理学所设定的研究视域对解答西方信息网络社会整体上所面临的道德问题已显得力不从心1996年,罗格森(SimonRogersom)和贝奈姆共同发表题为《信息伦理学:第二代》的文章,指出以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所产生的伦理问题为研究内容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范围有限,深度不够,应用领域狭窄,属第--代计算机伦理学,第二代计算机伦理学应为信息伦理学p]。高尼亚科(KrystynaGomiak)倡导建立有力的信息伦理理论来为网络社会提供指南和决策;卡普罗(RafaelCapurro)考察了信息社会所面临的伦理挑战'这些学者的主张和做法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与学科取向的变化:计算机伦理学只是信息伦理学的一部分,信息伦理学应将伦理考量的视域由信息技术拓展到信息社会的整个社会信息活动,为信息社会伦理问题的解答和新的道德秩序的建立提供道德论证和理论帮助。目前,信息伦理学正处于开放式发展过程中,其核心知识范畴尚未形成。

 

国外信息伦理学研究具有如下特点:(1)论著增加迅速,仅以著作为例,根据泰万尼(HermanT.Tavani)所进行的文献统计分析,1997年以来已出版信息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网络伦理学)专著、教科书、论文集近100种[4]。(2)专门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学术期刊JournalofInformationEthics(1991)、EthicsandInformationTechnology(1998)、EthicsofInformation,CommunicationandSociety(200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创刊。一些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大学纷纷设立信息伦理学研究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成立了专门的信息伦理项目(INFOethics),世界科技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COMEST)成立了信息社会伦理分委员会(Sub-CommissionontheEthicsoftheInformationS〇dety)Q(3)地区性或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定期召开,如UNESCO从1997年开始,已举办了3届信息伦理学国际会议;英国DeMontfort大学计算与社会责任中心自1996年起,每18个月举行一次ETHICOMP会议,迄今已举办6次。(4)信息伦理学已进入大学课堂,成为高等教育中的一门课程,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开设了《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普林斯顿大学开设了《计算机伦理与社会责任》,匹兹堡大学开设了《信息伦理学》等。

 

2国外信息伦理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2.1基本理论问题

 

2.1.1信息伦理问题的独特性。

 

信息伦理问题是否具有独特性关系到信息伦理学能否作为一门新的学科予以确立的问题。曼纳(WalterManer)认为,计算机应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独特的伦理问题,已有伦理学理论无法类比与计算机有关的道德问题这一事实,证明计算机伦理学的独特性[1]。摩尔(JamesMoor)在其富有影响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一文中指出,计算机技术与其他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逻辑延展性,它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而这种新的可能性反过来会创造规范与政策方面的真空。计算机伦理学作为一个独立领域存在的理由在于:识别计算机所创造的政策真空,澄清概念混乱,并对形成和解释新的政策提供帮助'摩尔后来进一步解释说,我们之所以需要计算机伦理学,是因为“常规伦理学"(RoutineEthics)不能够有效处理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引发的众多规范性问题'应该说,摩尔等人的观点代表了国外信息伦理学界的主流观点。

 

与摩尔等人相反,另有一些学者否认计算机伦理问题的独特性,从而对计算机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一个分支学科的学科合法性提出质疑。约翰逊(DeborahJohnson)解释说,对信息伦理的独特性问题之所以有截然相反的观点,原因在于认识起点的差别,如以技术为起点进行思考,就会认为计算机众多特征具有独特性;如以伦理为起点进行思考,就不一定认为伦理问题因为与计算机应用有关而显得特殊。她用生物学上的属种关系类比说,计算机技术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最好看成是已经存在的类道德问题中的一个“新种”[7]。

 

2.1.2理论分析工具与方法论。

 

许多学者认为,传统伦理学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为信息伦理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约翰逊[7]和斯皮内洛[8]等人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分别把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这三大在西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经典道德理论,作为他们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分析工具。功利主义有利于人们在信息技术应用的道德冲突中作出合理的道德选择。道德义务论中的一些普适原则和义务可以应用于信息技术活动,转换为一些特定的“二级义务”,如避免用计算机伤害他人,尊重知识产权,尊重隐私权等。权利论伦理学由于强调权利是道德的基础,在信息时代具有特别的意义,这就是尊重人的各种信息权利,正当的行为是与尊重人的包括信息权利在内的各种基本权利的正义原则是一致的。

 

约翰逊、斯皮内洛等人从哲学伦理学角度所作的思考被视为“主流计算机伦理学”,相应地,其方法论被称为主流方法论。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主流方法论应予以修正,加入跨学科研究和女性主义理论。布瑞(PhilipBrey)认为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应是多层次的和跨学科的,他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三个层次——揭示层次、理论层次、应用层次,哲学家、计算机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在三个层次应有不同程度的合作气亚当(AlisonAdam)认为合适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方法需要考虑与性别有关的偏见,她阐述了女性主义伦理学如何与注重观察的经验研究相结合,以使计算机伦理学能够认识性别的特定意义。

 

2.1.3对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

 

与暗示技术价值中立的技术决定论不同,建构论立场强调信息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主张揭示蕴含于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的价值因素,从信息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体现人在其中的作用。这方面的研究内容十分广泛,其中,虚拟现实问题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题。主体、客体、事实、真假等重要哲学概念和真实生活的常识所受到的冲击,促使人们思考虚拟现实的本质、运行机制及其对人们认知方法和价值观念的影响,并由此扩展到对网络空间、网络社群、网际社会、虚拟全球文化等问题的探讨毋庸置疑,对虚拟现实有关的人的生存方式和文化价值的理解和透视,必然蕴含对此过程中伦理冲突的揭示,是理解信息伦理问题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2.2信息伦理原则与规范。

 

国外学者基于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探讨了信息伦理的基本原则问题。巴格(RobertN.Barger)认为,在当今伦理困境正变得越来越复杂的计算机世界中,找到一种简单的、每一个人都赞同的标准道德规范的希望是渺茫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做这种努力是无用的。他建议对计算机伦理学设定三条普遍的基本原则:(1)一致同意原则,如诚实、公正和真实等;(2)把这些原则应用到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3)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规则行为的鼓励,来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防范[12]。

 

斯皮内洛提出了计算机伦理道德是非判断应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1)自主原则: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和自主权利;(2)无害原则:人们不应该利用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害;(3)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交流中人们有权知道谁会得到这些信息以及如何使用它们,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8]。塞文森(RichardW.Severson)在其著作《信息伦理原则》中专门探讨了伦理原则问题,并分设专章阐述了他所倡导的四个信息伦理基本原则:(1)尊重知识产权;(2)尊重隐私;(3)公平参与;(4)无害。

 

一些学者还从职业伦理的角度对信息职业的伦理意含及其道德规范进行了研究。约翰逊在其《计算机伦理学》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计算机伦理学旨在帮助学生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更好地理解他们的职业,做出更恰当的道德选择。”并在书中专门探讨了计算机专业人员的特殊性、职业关系、责任冲突及职业规范等问题[7]。在《IT职业人员是否需要伦理规则?》一文中,她进一步提出,IT职业人员对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承担责任,需要一种专门的职业精神。

 

作为促进职业精神的众多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伦理规则可以帮助IT职业人员形成关于责任和诚信的强烈意识。伦理规则是一种职业符合道德地运用专门化知识和实践职业技巧的一种承诺,体现了某一职业所积累的智慧[M]。韦克特和爱德尼阐述了信息职业和职业道德的特殊性。他们认为“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多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

 

一些信息伦理学研究机构和信息职业协(学)会,还提出制定了具体的信息伦理准则或职业守则,在实践层面丰富了信息伦理学的规范体系。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了著名的“计算机伦理十诫”,美国计算机协会(ACM)制定了“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美国信息科学学会(ASIS)%、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ComputerSociety)、加拿大信息处理学会(CanadianInformationProcessSociety)、日本电子网络集团(ElectronicNetworkConsortium)等都制定了各自的职业伦理守则。国际信息处理联合会(InternationalFederationforInformationProcessing)伦理特别兴趣小组在柏留尔(JacquesBerleur)教授领导下就信息伦理规则的主要形式及其实践效果进行了一次专项调查评估。结果显示,伦理规则在促进行业自律和政策制定、规范信息人员行为和帮助人们进行伦理决策方面,具有值得肯定的积极意义。

 

2.3信息活动中的现实道德问题

 

2.3.1与人的信息权利有关的伦理问题。

 

(1)隐私权。国外学者对隐私权是人的自然权力还是一种工具性权力存在不同看法[18]。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使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雇员与雇主之间的隐私权冲突成为备受关注的两个问题[19)。商家基于利益和效率,有可能将消费者数据出售给不负责任的供应商,并对员工进行监视,从而使消费者和员工的隐私权受到侵害[2°]。问题在于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个人隐私。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二重属性(产权,信息)使其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面临着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2\信息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大批量复制潜力等新的技术特征使上述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利平斯基(TomasA.Lipinski)和布里特兹(JohannesJ.Britz)认为,问题的解决除从经济角度考虑(是否有利于知识创新与效用增进)以外,还需从社会伦理的角度作出考量,关注诸如正义、平等等伦理因素。他们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基础,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伦理反思,提出了6条基本伦理原则PU。

 

爱肯科瑞(NivaElkin-Koren)表达了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公众利益的担忧。他以《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案》(DMCA)禁止旨在规避版权管理系统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为例,指出DMCA歪曲了知识产权长期以来在所有者的经济权益和公共信息存取之间保持平衡的传统,使公共空间和公众利益受到威胁和损害[22]。舍尔(BarryShore)等人通过对香港、新西兰、巴基斯坦和美国4个国家和地区软件拷贝与侵权状况的调查,揭示了文化因素对信息伦理的影响,为国际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照视角[23]。

 

(3)信息自由权。在网络环境下,信息自由权的实施涉及到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色情信息[241、种族仇恨言论[25]、虚假信息等,由此引发人们对因特网内容是否应该进行管制的辩论。赞同者认为,采取立法手段或技术措施对因特网内容进行管制和过滤是必要的,并且其合理性在道德上是可以证明的;反对者认为,对因特网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管将侵犯言论自由权。美国旨在禁止故意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色情内容的《正当通信法案》(CDA)由于遭到ISP和公民自由主义者的强烈反对,被最高法院以违反《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为由否决,说明伦理个人主义所诉求的自由在经济功利主义和政治意识形态左右下,必然导致某种程度的异化。

 

(1)信息社会中的人与社会价值。

 

尼森鲍姆(HelenNissenbaum)通过分析信息技术的社会冲突及其内含的社会价值,提供了一幅信息技术的社会、伦理、政治维度的全景图像。她从集体、工程企业、个人三个方面考察了内嵌于信息技术开发、应用与实践过程中的人和社会价值因素,指出我们要保持对已有社会价值的承诺,揭示技术对人和社会价值的影响,不能在技术理性的扩张中使人和价值随之迷失。而如何在个人需要(自由、自主、责任)和制度需要(程序、遵守)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应着力关注的一个问题[32]。

 

(2)去权力与自我权力提升。

 

汉姆林克认为去权力(disempowerment)指人在确立自身和建构自身方面能力的下降。信息社会的去权力由以下因素引起:①排除;②数字依赖;③监视;④审查制度;⑤人种之非必要。信息技术对人的去权力具有非凡的潜力,但应该记住,这种潜力并不取决于技术本身的特性,而是取决于使技术发挥作用的政治决策与制度安排,而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或全球治理结构并不保证对技术的平等获取。信息社会中人的自我权力提升需要关于影响人们生活的决策方面的知识,以及对这些决策来说可采取哪些行动的信息,而且要求有社会对话的公共空间,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取决于信息技术,而取决于一个负责任社会的管理质量”[32]。汉姆林克的分析与科塞维克(DavidKonzevik)等人关于社会排斥的分析同出一揆,为我们思考信息技术在权力建构中的作用机制提供了新的视角。

 

(3)信息社会中民主的风险与弱点。

 

柏留尔通过确认商业因素是信息社会的主导因素,表达了他对信息社会政治民主的担忧。民主意味着政治自由的制度安排,制度的首要功能是保证公共空间的存在和连续——在那里任何人的观点都必须受到尊重,因此需要达成维护辩论的程序共识,而人们(包括国家)在市场逻辑主导下可能会无视这一“共识”。柏留尔因此强调指出,我们说民主处于危险之中并非因为它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而是因为它被对待的方式。他在伦理层面上阐述了采纳“讨论的程序伦理”对维护公共空间的重要性,这样基于规则的讨论将有可能在各种相异的观点中求得共识。如果没有价值方面的考量,即使开放更多的频道,也不会增进理解的水平™。

 

(4)信息社会的文化冲突。

 

国外学者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主题:一是电子文化对印刷文化的颠覆及其后果;二是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文化冲突。电子文化对印刷文化的颠覆在后现代学者那里已有比较深人的思考和辩论。马克波斯特认为,以电子书写和电子交流为代表的信息方式促成了语言的彻底重构,这种重构把主体构建在印刷文化理性自律个体的模式之外,而具有多重的、非自我同一的、身份不稳定的特征,从而使印刷文化的现代根基(理性、独立思考、自律个体)发生动摇,由此可能形成后现代性的电子文化。马克波斯特强调说,我们目前还无法清楚地认识这种文化,但其已显示的部分后果足以引起人们的警觉[33]。

 

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文化冲突主要是如何在国际信息交流中维护国家信息主权和保持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教育、基础设施及制度安排的匮乏使其在新的网络信息革命中进一步边缘化[34];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参与和融人全球信息社会。问题在于,发展中国家是否应以牺牲民族文化为代价来进行“参与”?以语言为例,布坎兰(ElizabethA.Buchanan)分析说,目前因特网上90%以上的内容使用英语,非英语人群要参与交流就必须放弃自己的语言,但由于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和最显著的标识,放弃语言即意味着放弃自己的文化。而一个文化同质化的社会无论从情感上还是道义上,都是人们难以接受的[34〗。

制度伦理论文篇(7)

关键词:市场经济;伦理基础;构建方式

伦理基础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如何建构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已成为当前我国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也是在构建我国市场经济伦理基础时应遵循的总的指导原则,同时还要坚持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一、加快传统伦理的现代转换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必须对现有文化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构建面临着双重的历史任务:既要对中国传统文化资源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又要吸收世界文化遗产来对中国文化资源进行重组。

(一)实现伦理与经济的新整合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伦理基础的构建,不能没有世界文化资源的背景支持,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中既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又能使市场经济的发展约束适度的伦理范围之内的文化遗产,如竞争的观念、平等的观念和敬业的工作态度等。但是这种借鉴是有区别、有选择的借鉴,是伦理与经济的新整合。

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基础,就要加强经济伦理基础的理论研究与建设。鉴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特殊性,我们必须先在经济伦理学的平台上建构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促进中国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发展与完善,使中国市场经济道德规范能够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同步发展,并更好地起到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实践的作用,起到帮助中国人民过上良好的或完美的生活的作用。

(二)转换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

我国的传统道德思想中具有超时代意义的因素成分或环节,我们要充分挖掘这些优秀的传统道德资源,要坚持批判继承、弃糟取精、综合创新、古为今用的原则。一方面,舍弃那些“压抑个性、灭绝人欲的价值倾向和那种维护绝对权威、对天分十日,人分九等”[1]的封建糟粕。另一方面,传统伦理思想中关于待人接物中的忠、恕、让、孝的基本原则,关于个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关于温、良、恭、俭、让的道德情操都是应该发扬光大的。同时还要对这些范畴和思想进行现代诠释和理论提升,使其与现代市场经济能够有机融合,逐步构建科学的经济伦理体系及其实际操作方式,为增强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经济竞争提供决策依据和行为模式。在现代化和传统文化的关系上,英格尔斯说:“现代人比传统人更理解历史遗产的价值,更主动地赋予传统以新的生命力和存在形式”[2]。由于价值取向和民族伦理传统的区别,国外经济伦理不能生搬硬套到我国经济伦理建设领域,但是需要我们以特有的视角和功能,探讨并汲取国外的值得借鉴的研究成果,以幸运地、冷静的、平等的心态对待外国文化。

二、提高道德实现的主体建设

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基础,要始终把人的素质提高特别是道德素质的提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人的素质特别是伦理道德素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决定了经济的发展与速度”[3]。建构经济伦理规范,就是要把加强人的思想教育、提高人的道德素质放在首位。要通过对人的教育与激励,充分发挥人对经济的影响与作用。

(一)提高整体素质,抓好创建工程

道德建设要靠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要采取一定的形式,把思想教育工作贯串于各项活动中去,从而取得良好的效果。道德建设必须有广泛的群众参与,以提高群众的道德整体素质为目标。道德是通过人的内心信念、良心、社会舆论发生作用并转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的。道德建设不能没有主体意识,缺乏主体意识的道德不是真正的道德,也就谈不上道德建设。所以首先要对道德主体进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保证市场规则的实施。其次,进行团结协作和社会主义竞争原则的教育,提倡用正当的手段开展合理、合法的竞争,保证市场竞争规则的实施。再次,进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教育,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市场交易规则,从而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机制,促进道德健康发展

一是要从各行各业的实际出发,制定本行业的道德规范,解决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前提问题。二是要建立激励机制,解决由道德规范向道德行为转化的动力问题。要大力宣扬遵守道德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三是要加强纪律、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的约束机制。良好的道德建设离不开制度、法律和纪律的约束的巨大支持。一般说来,制度完善,法律和纪律严明,那么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也就会相应增强;如果制度不健全,法律、纪律监督不力,那么道德规范的作用也很难发挥。

三、加强伦理基础建设的外在约束

(一)教育是外在约束的主要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不会自发产生,必须进行教育灌输。加强思想教育是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基础的基本手段。在教育过程中,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思想,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实际,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吸收优秀外来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创新,发挥先进的示范作用、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和文化的渗透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基础建设要靠舆论的力量,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先进的典型激励人,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伦理规范。

具体来说,要拓宽教育渠道、改善教育方式。要结合社会潮流和现代化工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基础建设还需要形成物质手段和管理手段,向多载体、多渠道发展。并且在教育倾向上要由过去的过分强调理想教育转向突出责任教育。因为责任是一种社会必然性,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可推卸。

(二)社会舆论是外在约束最有效的方式

注重社会舆论导向,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的宣传、教育。把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纳入学校教育的总体框架,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贯穿于各类教育活动中。另外,要重视道德形象示范,努力创造一个健康高尚的道德环境非常必要。同时,还要建立一支稳定、可靠、高效的经济伦理道德建设队伍,这是搞好经济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保障。

中国的舆论监督是在独特的历史条件下开展的,我们不仅要呼唤从法规、制度上给予保证,更要从现实出发,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来十二分认真地对待社会舆论监督工作。

四、确立伦理基础建设的精神信仰

(一)经济建设需要共同的信仰

“当代民众信仰状况的失衡与嬗变是经济伦理基础建设的关键因素和内部深层因素,也是易被研究者所忽视的重要因素”[4]。信仰是人的最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它存在于人的心灵深处,外化在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上。信仰对人的行为有巨大的导向、鼓舞和激励作用。人的信仰世界怎样,不论对一个人,还是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有很重要的影响。但在今日之中国,较多的人已失去信仰,伦理基础主要靠人际监督维系,在重利的诱惑之下,许多人便会丧失良知。人们若只把道德当做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没有让道德植根于信仰,那么道德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约束力。因此,我们要切实重视信仰建设,加强信仰教育,让科学的、崇高的信仰占据人们的心灵,并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内驱力。

(二)加强道德信仰的建设

首先,以日常健康、充实的精神生活为基础,开展信仰、信念教育。“信仰”价值目标最高层面是政治理想,是以科学社会主义理想的坚定信仰和执著追求。其次,以思想道德教育与法规制度建设为核心,确立信仰、信念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求利所激发的个人私欲冲破道德堤坝、某些恶行蔓延滋长时,强调法律的“硬约束”是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的,但是从约束人的行为角度分析,道德信仰的“软约束”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再次,加强“信仰、信心”教育的针对性,区分不同年龄、层次的群体以不同的教育内容。由于不同年龄段人们的社会经历、社会地位、身心特点以及面临的人生课题的差异,“信仰、信心”教育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不同,如此才具有最大的可接受性。

五、完善伦理基础建设的法制保障

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巨大调整和变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道德依靠主体内心的自觉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约束效能日益下降。为此,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建设,引入法律强制手段,才可以约束种种不道德的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立法

要使市场经济法律实施好,首先要制定好。制定法律时如果能考虑到社会分析和伦理选择,那对管理者本身、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没有良好的法律作为基础,就谈不上法律实施,因此,必须完善和改进立法,必须保证法网是优质的,这样才能为法律实施提供基础和条件。因此,在我们强调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的时候,必须同时强调提高立法质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其他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是法制经济,其顺利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用。法制的力量是刚性的,伦理基础的力量是柔性的,因此,健全的法制体系既是伦理基础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又为伦理基础的重建提供了最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机制

为了建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和司法制度,必须培养一支坚强的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干部队伍。必须落实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使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地位得到保障,加强执法、司法体系中的内容监督,清除执法、司法中的腐败现象,健全执法、司法机制,确保执法的严肃性,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建设的发展。

(三)繁荣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迫切需要正确的法学理论指导。为此,必须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学文化。在加强法学研究中特别要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研究,认真研究和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法制建设离不开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如果道德崩溃,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学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出发,立足本国、放眼世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小枫,林立伟.中国近现代经济伦理的变迁[M].香港:中文

大学出版社,1998.

[2] 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2001.

[3] 徐大建.市场经济与企业伦理论纲[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

出版社,2003.